法律思维与生活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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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与生活

篇1

所以,要想真正写出好的文字,首先就得有对生命与生活的正常认识,再次得有基于这种正常认识的对自己生命状态的价值判断与剖析,另外,还有对自己平时所写作文材料的基于生命热度的反思。

中学生的写作素材一般是给定的,即使不给定,无论写什么题目,教师总是对主题予以道德化引导,所以是一回事。也就是说,中学生的作文基本上是写道德八股文,无论是写什么道德价值,最后都会得出一个结论:这种道德价值无所不能,能成全人,成全国家,成全民族。今天写心灵的选择,要选择诚信,诚信能解决一切问题,举几个正面的例子,再举几个反面的例子,正反一对照,诚信就是好,比智慧、财富、能力等等都要好,没它不行,没别的没关系;明天写淡泊,也是这样一个写法;后天写责任,自然还得这么写,其实换个词就行了。这样写来写去,能不老是那么几句国人都知道的正确的废话吗?这是多么荒唐啊!这是写作文吗?这是作贱生命。长期这样写,学生还能有真正的道德感吗?他们不成为道德虚无主义才是怪事。长期这样写,学生还能有正常的、深层次的思维能力吗?他们的思维不平面化而成为思想,那才是怪事。长期这样写,他们还能有基本的情感感受与倾诉能力吗?他们不粗野迟钝,成为空心人,那才是怪事。

我想,学生要想写出真正的文章,就得认识生命与生活。其实,认识生命与生活并不难,尊重常识就行。关键是我们被长期的高蹈的意识形态教育弄得不懂常识了。什么是常识,常识就是关于生命的最基本的正常认识。人渴了要喝水,饿了要吃饭,冷了要加衣,脏了要洗澡,要有住房,要受教育,要说话……所有这一切都是自然而然的,是自然法则,是天赋人权,人要争取、捍卫、发展,这就是基本的生活。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物质很重要,绝不是光有诚信之类的精神或道德糖衣就行了的。有时候,精神一个钱不值,而一个钱可能就能救我们的命。从这里更可以看出来,所谓尊重生命,就是尊重人的吃饭权、住房权、就业权、受教育权、言论自由权等。说到底,所谓常识其实就是关于生命权利的理解与认识,这些认识是一个系统,分为几个层次,最基本的层次,就是上面所说的生命的基本权利。但是这些权利我们经常会失去,所以还要有另外的权利作保证。什么权利呢?言论自由权、参政议政权、选举权、监督罢免权。这些关于生命权利的常识,起源于一个更为基本的常识性思想:人活着,其实就是一个权利有无与多少的问题。那么,法律高于一切,就当成为每个公民深刻认同的常识公理。当然,法律高于一切,并不意味着就能管住天生趋于腐败的权力,法律高于一切必须首先确保一切公民权,也就是上述一切关于生命权利的常识要成为法律认定的公理,其次,还要有限制权力的制度安排。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道德虽然重要,但并不能解决生命的根本问题,能够解决的,是法律。

总之,常识是无比丰富的,有关于生命基本权利的,是所有常识的基石;有关于生命与政府权力关系的,是所有常识的内核;有关于制度设计的,把权力关进法律与制度的笼子,这是人类思想史文明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使人的生命尊严有了永久的力量性保证,使人的生命伦理不断趋向更为合理的存在;有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这些思考使人类关于生命的认识更加丰富、深入,使人类的生命伦理日益周密精细……一言以蔽之,只有把握这些常识,人类才能趋于合理的生活。关于生命基本权利的常识在思想层面的把握总是逻辑地导向其他常识在思维层面的生成,而思维层面的常识生成又会逻辑地导致其在制度与法律层面的物质化力量的生成,也就意味着一种人性化的、合理的生命伦理的生成。这就是说,所有这些常识真正地支配了我们的生命伦理,那么,我们就有福了。

所以,这些基本的生命常识必须要成为我们的生命伦理。说穿了,要想真正地好好活着,就必须是一个拥有一切正常生命权利的公民。只有公民才能有人的正常生命形态与生活方式,才能有正常的思维能力与思维方式。我们把个体生命对生命的正常认识称为人的理性能力,人拥有了理性能力,就明白人的权利是生命的内核,没有了这些权利,生命就是一具空壳。当然,人的理性能力不是天生的,他来自于教育,所以,人性化的教育、尊重生命常识的教育是人的理性能力成长完善的保证。人若在人性化的教育下有了理性能力,能够明确并守卫自己的神圣权利,才能明白,只有在一切权利都有法律保障的社会,道德才具有强大的伦理力量,否则,道德会变成伪道德,甚至非道德。只有这样才会明白,一个人活着,其实是一种自我成全,并在自我成全的基础上成全他人与社会。

篇2

大学的四年里,学习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法学专业,并能运用法学理论,方法和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但是书本的学习较有限,于是参加了很多社会实践和社团的工作,从事了大到组织策划晚会、小到文秘接电话的工作,积累了很多了从失败到成功的经验。我认为实际操作能力和组织合作能力的学习更重要。对自己总体评价是为人热情乐观,真诚,工作踏实、易上手,遇到困难能迎难而上,不轻易放弃。

从大学一直下来,我感觉我学到了很多,特别是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工作经验,虽然以前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从中我的到的是很多做事的原则和处事的经验对于现在的我来说,做事也变得成熟稳重了。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做事认真负责,有团队合作精神,还有较好的交际能力。

作为一名应届毕业生,也许我的知识有限法学专业,也许我还太年轻,缺乏实践经验,也许在某些方面我无法像其他人一样工作自如,但年轻意味着热情与活力,我有生理缺陷(从初中起我的听力就逐渐减弱,但并不妨碍我的学习、工作与生活,反而更能让我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件事情上,而不易受到外界干扰,保持自己的想法)并不代表我不行!我自信能凭自己的能力和学习在毕业以后的工作学习与生活中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实现人生价值与追求的目标。

篇3

与今日中国法制建设有千丝万缕联系的法文化传统虽历经几千年的洗刷、积淀,依然仍保留着其独特的品质,它的尚“礼”,鄙“诉”,重“刑”,轻“民”等等,仍在隐隐影响着当代人的法制心理。这些特质在法文化产生之时便初见端倪。可以这样说,是中国法文化产生之源,决定了它日后的走向,正如人的性格在初生婴儿身上便可窥见一斑一样。决定中国特色的法文化传统的形成的基础因素是什么呢?

一、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探析

最初的法由习惯演变而来,据《左传》载,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的《禹刑》,便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的习俗陆续积累起来的习惯法。[2]在国家产生之前,氏族内部的人们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为适应调整人们相互间关系的需要产生了习惯。不同的生产活动与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的习惯。又是什么导致了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呢?

(一)自然环境因素

中国的地貌结构由西向东,依次为草原、荒漠,河谷平原(间以丘陵)及东南狭长的沿海地带。上古时期的先民无力对抗东南部的大海,这里没有留下多少先人的足迹;西部、北部辽阔的草原孕育了游牧民族,带给他们逐水草而居漂泊不定的生活。散居与不断的迁徙决定了这里产生不了相对稳定的、主流的法文化传统。再看中原以至江南河谷平原,这里水源充足,土壤肥沃,气候适宜,优厚的自然环境很适于人的生产、生活。中国古代文明理所当然率先在黄河、长江流域绽放出灿烂的花朵。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决定了中国文明的主体在河谷平原中产生。但这块被东南的大海,西北的荒漠,西南边的崇山峻岭包围的土地,与外界几乎隔离开来,是相对封闭的独立个体,使得中原文明一产生便带有地域上的封闭性。

(二)生产活动因素

河谷平原为主的自然条件使发展农业生产成为必然选择。此时的农业生产有如下特色:

特色一:生产力低下,面对自然界的种种突变,人显得苍白无力。先人们只能靠天吃饭,乞求风调雨顺。夏人乞求“天”,商人乞求“神”,实际上神即是天,是“人”化了的天,并且商时的神与逝去的祖先合而为一称为“祖先神”。“天”是先人们认为的独立于人之外的超于人的主宰一切的力量,人们心中对它充满畏惧,心甘情愿地服从它的支配,顺从“天命”。

特色二:尽管自然界有许多突变,但四季的更替相对稳定,春耕、夏种、秋收、冬藏,人们的生活相对有规律地循环着。他们每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形成了周而复始的封闭循环的生活方式。

特色三:常年耕作让其中一些人总结出种植农作物的宝贵经验,大大改善人们的生活,这些人获得人们的崇敬,享有崇高的威望。并且“耕作在平原,则有平水土驱蛇龙的必要”[3],克服水患,获得水利也是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这使类似“大禹治水”的事成为历史美谈。从史料记载中看治水似乎是禹一人的事,可我们清楚在当时的条件下,全民一齐与水斗争都未必有效,一人治水哪能成功?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大禹治水有功,取得大众的尊敬爱戴与崇拜,进而被神化了。

特色四:农业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有肥有瘦,不同地域的土地适宜种植不同的农作物,辛苦劳作的农民等待着收获,也等待着把这一年积累的经验在来年中更好地适用。结果他们世世代代在一块土地上生活,安土重迁。人最初的由血缘集合群体的本能因农业生产而变得更加稳固和发展。

(三)思维方式因素

对法文化传统形成有最直接影响的是人的思维方式。中国以河谷平原为主的自然地理环境及随之而来的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生产活动,使中国人呈现出温和、持中,思维方式较封闭、保守,易顺从、盲从,也更务实和守成的特点。由此决定了中国特色的法文化传统的形成。

其一,温和、持中。在天命、王命主宰一切的年代,作为社会的一员,人们相信命运天定;作为家庭的一员,所有家庭内部事务由家长决定。个体一出生,便有特定的身份与地位,有特定的生活方式与生活道路。处于统治地位的贵族无需努力,无需担忧,坐享其成,享受着血缘带给他们的安逸与舒适;处于被统治地位的人努力无门,血缘决定了他们世世代代都将是被统治者。不能有自己的主见,不能一意孤行,必须与群体认同便是社会对人的要求,人因此温和而持中。

其二,封闭、保守。在生产力低下的上古社会,农业生产靠经验。很少有人会以一年的收成为代价去冒险种植新的作物或尝试新的种植技术。并且自身的农业生产已能基本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人们没有必要与外界交流。常年累月,人把自己禁锢于一定区域,思维自然就封闭且保守。这与游牧民族与海洋民族人随时准备应付大自然的挑战,不断面对新的社会群体,人充满斗志与锐气不同。

其三,顺从、盲从。农业生产凭借经验,有经验的人理所当然地获得人们的崇敬,成为氏族的首领。同时积累丰富生产经验的只能是年长者,这一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依靠血缘维系的宗法制度的巩固。既然是权威,其他的人则必须尊从。在社会上听从国家,在家庭中听从尊长,从整体上讲二者又是一致的。顺从成了中国人的又一特色思维方式。另一方面,顺从也带来盲从,俯首贴耳、察言观色便是顺从带来的负面效应,成为我们民族心理中劣根性的重要一面,导致我们的民族缺少创新,个性缺乏伸张。

其四,务实、守成。由于命运与生俱来的,对于未来人无太多的期盼,大多数人只把注意力集中于眼前事物,守着已有的业绩;农业生产,耕种多少收成多少,半点都偷懒不得,人只能实实在在,不能像商人那样去投机钻营。思维因而务实。

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中国传统法文化表现出法自君出、以礼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内容带有强烈的宗法色彩及司法上的行政司法合一等显著特点。

二、法文化传统形成基础三因素关系探析

可见,对中国法文化传统的形成而言,直接因素是思维方式,中级因素是生产、生活方式;终级的根源是自然地理条件。但法文化传统是动态延续的,在法文化发展过程中,三因素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

首先,自然环境因素是三因素中相对最稳定的。一方面,地域范围扩大的结果是中原文明吸收了周围的少数民族文明。宗法色彩浓烈的中华文明在近代以前一直是较先进的,所以不论作为征服者还是被征服者,最终的结果都是中原文明得以生存下来,继续发挥其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中原地区一直是中华民族最主要的居住地,至今聚集于此的人还占全国的大多数。再则,气候条件在过去几千年里的变化也无法改变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生产生活方式。因此中国法文化传统在过去发展进程中的重大转折,自然环境因素决不是起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清朝末年,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外部列强的入侵,西洋人的坚船利炮打破了中国封闭的、封建式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体制,中西法文化开始了第一次较量。……苏联法学模式的影响和指导是对中国法制的第二次冲击。……的改革开放,给中国法制的发展与繁荣带来了生机,法律在开放的姿态中获得逢勃的生命力,中国法制又面临着第三次冲击。”[4]综观历史,这三次的确是中国的法文化传统经历的重大变化,但结果如何呢?清末西方法文化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击的结果只能是使中国法形式上披上西方的外衣,而实际上仍是走封建的老路子,封建传统文化的深层结构没有得到根本的动摇与破坏。建国初期对六法全书的全部废除,苏联法学的全面引入,照样无法使“社会主义的法”融入中国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反而给法制造成极大的破坏,法律留于纸上,现实生活中充斥着法律虚无主义的观点。其原因在于中外法的观念形态、价值判断、行为模式上的明显对立与差距,使舶来的法律与中国传统法文化难以协调,在社会生活中难以找到有力的支点使其扎根。建构于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法”是无法在自然经济的土壤中生长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没有也不可能通过社会革命而完全割断,社会形态的变化对文化会产生影响,但无法更改传统文化[5]。

最后,思维方式因素对立法有着立竿见影的功效,它直接指导、设计着一国法律制度。在一定时期确实存在着具有远见卓识的先知先觉,可他们对未来的预见与超前思维,是脱离不了当时当地的社会生活的。思维方式是受人所生活的特殊环境制约的,它不可能成为法文化发展变化的终极因素。

所以,生产方式因素,即经济基础作用,在法文化的发展过程中起决定性的作用,是引起法文化变革的终极因素。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是中国最主要的生产方式,我们便可想象中国的法文化传统有多么巨大的稳定性。正如亚当·斯密曾所说:“今日旅行家关于中国耕作、勤劳及人口状况的报告,与五百年前客居于该国的马可·波罗的报告,殆无何等区别。若进一步推测,恐怕在马可·波罗客居时代以前好久,中国财富就已达到了该国法律制度所允许之极限。”[6]那的后开始实行的改革开放,对法文化传统带来哪些影响呢?

三、对今日中国法文化传统处境的思考

二十余年的改革与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从单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巨大转变。初期计划经济仍是社会生活的主导,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均由政府指令性计划决定,分配什么分配多少也由政府划定。实际上是政府化了的自然经济,经济基础未有根本性的改变,法文化变革并未到来。直到1992年中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了几千年的法文化传统开始面临全面挑战。

其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人不再被局限于身体所能到达的地域范围,网络使人们可以在几秒钟内了解到世界各地的最新信息。全球化趋势在不可阻挡地加强,地域因素的影响在变小,全世界的人们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更成为一个共同体,彼此的命运休戚相关。地域因素正经历一次空前变革。

其二,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在中国刚刚起步,不足十年的建设与存在了几千年的旧体制的较量十分艰难,不时有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甚至于是政府行为)出现。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下,我们在正在建设的市场经济体制立即就得融入国际大环境中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场竞争,并要在竞争中求得自身的生存,难度之大,要求之高,变革之剧可想而知。

其三,伴随地域因素与生产方式因素根本性变革而来的便是对人的思维方式提出的巨变要求。一种世界性的意识被要求植入我们的思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即将成为现实,入世后,“法律不仅是某一国家意志的表达,而且也是国际社会各成员之间相互利益和各自需求的协调”。[7]需要具有世界性的法律意识,创建一种基于世界意识之上的法理学。这是有别于过去的全新的法律理念。

我们面临的法文化变革是前所未有的。它发生在法文化传统形成基础的三因素同时剧变的情况下,它将是中国历史上最全面的、带根本性的、难度最大也最具挑战性的变革。

(华东政法学院2000级中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

[1]陈伯海:《中国文化之路》,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

[2]参见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第14页。

[3]周谷城:《中国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3页。

[4]田成有:《中西法文化的较量与出路》,《法学》1995年第2期,第44页。

[5]这里对文化传统与传统文化略作区分。笔者认为凡是某一代人之前的所有的文化可以统称为传统文化;而文化传统则包括现时的文化,是对当时以至将来产生影响的文化。

篇4

(二)法律意识淡薄

通过各方面的途径,我了解到目前大家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第一,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与实践还存在一定的矛盾,例如,当我们得知某一件违法事件之后,大部分同学都会非常愤怒的去指责违法者,而且希望通过法律予以制裁。然而,一旦事件发生在自身或者身边时,则显得不知所措。第二,还有很多同学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制裁与约束,但是缺乏没有认识到法律还赋予了我们很多权力,所以未能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而且很多时候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力已经被侵害。

(三)法律心理偏失

据我所了解,大部分高中学生都有非常强烈的自我意识,非常渴望得到社会与其他人的认可,就我自己来讲,都会有情绪波动很大的情况,而且在这样的情绪之下,则会用会怀疑、批判的思维与眼光去看待周围的事物。随着年龄的增长,其自主意识不断增强,关于外界的干扰与约束,很容易产生的逆反心理。另外,我们还没有具备成熟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所以在分析问题、观察问题、解决问题容易片面、极端的处理,缺乏动态的视角,从而产生一些过激的行为。

二、高中生法律意识培养策略

(一)自律意识的增强

身为高中学生,自律意识我们必备的能力,自律意识越强能够让我们更好的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通过平常的学习与生活,我们逐渐知道了每一种事物都有一定分解,而且这种界限意识随着年龄的增长会越来越明显,其实这种界限我们可以理解为“规则”,其规则包括了有形规则与无形规则,而我们只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则才能更好的生活与学习。另外,基于这种界限意识与规则的存在,我们还应该坚守为人的底线,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比如人们无视交通规则,那么必然给大家带来很多的威胁;倘若我们无视学校规则,那么整个学校必将成为一盘散沙;倘若国家没有规则,那么社会将不会不再和谐。正是因为我们社会各个领域都有其规则,所以我们的生活才会存在自律,整个社会才如此和谐、稳定。所以,我们必须要提升自身的自律意识,坚持自律,要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二)借助课堂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借助课堂学习增强法律意识,首先,学校开设的有关法律知识的课堂,我们要积极参加并且认真听讲,这是获得更多的法制知识的主要途径,并且在教师的引导下,将道德与法制两者充分结合起来,形成一种责任与意识,并且在日常学习与生活中不断强化这种法律意识。其次,身为高中学生,我们还应该多留意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有关法律的案例,致力于将日常生活与法律知识结合起来,有利于充实自身的法律知识。比如,在一些社会新闻中能够看到一些高中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律案例,这些案例为我们高中生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深入认识,避免以后在类似的情况中受到侵害,并且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感受到法律的价值,加强对法律的信任,要做一个法律意识较强的学生。

(三)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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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讲解“平等、尊重与宽容”相关内容时,为了能够提高学生对该知识点的学习兴趣,教师便可创新教学方式,让学生通过表演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矛盾、摩擦表现出来,进而引导学生结合生活经验去解决表演内容中的问题,以兴趣点的激发去导入道德与法治知识的讲解,并共同探讨平等和谐班级文化的构建。

二、结合社会热?c新闻,强化知识与生活的贴合度

对于初中学生而言,其意识形态的建立更多以现实生活为基础,而生活同样也是提高学生认识能力的关键。因此,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当中,为了促进学生道德素养与法治意识的养成,结合生活实际则显得尤为必要,并且可适度引入社会的热点新闻,以此去强化教学内容的说服力和实效性。通过对热点新闻的深入解析,学生对教材中的理论知识会产生更为深入的理解,一定程度上也使其意识到道德与法治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的内在联系。

比如,在讲解“承担责任”相关内容时,教师便可为学生举出最为直观的参考实例,让学生能够直观感受到“任何人都应为自身行为负责”的这一法治常识,以真实发生的热点新闻去促进学生构建责任意识,能够用法律知识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

三、布置生活化作业,巩固道德与法治知识

生活是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源泉,脱离了生活的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则像是枯燥知识点的堆积,毫无生气可言。因此,生活化思维除了在课堂教学中有所渗透之外,还应在学生的课后生活中有所体现,让学生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事例当中,去解决生活中碰到的一系列现象,因此布置生活化作业显得尤为必要[2]。同时,课后作业作为巩固所学知识的有力手段,也能够加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

比如,在讲解“爱在家人间”的相关内容时,教师便可布置帮父母做家务、看望祖父祖母等生活化的课外作业,通过学生与家人的相处,在爱意氛围中感受家人的珍贵。这种极具生活化的作业布置让学生感受不到负担,并且能够从作业完成的过程中感受到成就与满足,有助于初中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四、紧密联系生活,实现课内外一体化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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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中职和中专教育虽然可以列入中等教育的范畴,但是并不同于普通的中等教育类学校。它主要培养的是专门性人才,也就是说相对于普通中学,中专的教育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因此在教学上,中专的教学更加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在这种教育方针的引导下,中专教育虽然能一定程度的切合现实国情和就业需求,但往往也忽视了文化与思维的培养,特别的法律思维的培养。我们知道,法律思维相对于人类的其他思维更加具有逻辑性和抽象性,但法律思维又是一个人必不可少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的缺失令中专教育变成了没有灵魂的音符,显得生涩且匮乏。下面作为一个多年从事中专教学的教师,我将从法律思维在培养学生重要性为起点来分析如何在中专教学中传播法律思维。

1.法律思维在培养学生上的的重要性之分析

首当其冲,我们要明确什么时法律思维,中专教学中需要的是哪种法律思维。在理论界尚未形成对法律思维的明确定义,但本人认为教学中的法律思维的培养并不是指知悉具体的法律术语和条文而是培养学生用法律的眼光来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在多年的教学过程中我认为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是学生的思辨和审慎的处世方式,也就是审慎的智慧和思辨的能力。这两种法律思维分别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的成文法,略去复杂的理论渊源,从中专教育对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上来说,这两种思维方式的培养有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认识观,对正在处于人生形成阶段中专学生来说可以说是一种引导和矫正。举例来说,法律分析和解决的主要是现实问题,我国与日本的之争以及在我国出现的各种“爱国人士”的行为都需要学生以理性和正确的思维来进行辨析和内化,这样才能避免被利用和煽动,做出不利于社会和谐的举动。对于年纪尚轻的中专学生来说,对于事物的理解还停留在表面,这样就很容易将问题片面化理解。在中专教育中融入法律思维的培养可以将理性、思辨的法律思维渗透到日常的学习与生活中,引导学生向理性生活发展。

2.如何加强中专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培养途径之解析

那么,如何在中专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的培养呢?经过实践,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2.1利用思想政治课来传授学生法律思维

法律离不开政治,对于中专学生来说,这里的政治并不单单是国家和国际时事也包括对社会事件以及道德的认识。现阶段中专教学也普遍开设思想政治课,但课程安排仅仅局限于对社会主义传统理念与思想的教学而忽略了对法律思维的培养,我利用课余时间做出的调研中,大部分中专学校的思想政治课都用来教授了文化课或专业课,真正利用课堂时间进行思想教育的寥寥无几,即使部分学校按照教育规划来对学校进行思想教学但也常常忽略的对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我认为,加强在思修课上对法律思维的培养是提高学生审慎思辨能力的重要措施。

2.2利用案例教学法来启迪学生法律思维

我们知道,法律解决的是现实问题而中专教学也是围绕学生实践能力而展开的教育工作,可谓不谋而合。利用案例教学法来教授法律思维可以有效的避免枯燥和乏味。举例来说,之前发生的“小悦悦事件”路人的见死不救是否可以归结为法律问题或者道德问题,如果学生单纯以某一个角度来看待和思考这个问题往往会走向极端,在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我国尚未规定见死不救的惩罚措施,也就是说见死不救并不犯法。若也道德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必然是道德不能容忍的。那么教师课下就可以与学生就此问题展开讨论,积极引导学生用理性的思维来辩证的思考问题。

2.3利用实践活动来丰富学生法律思维

丰富的实践活动不仅能提高学生的动手和应用能力,更能在活动中有效的培养学生利用法律思维来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例如我们可以带领学生观摩法庭审理程序,培养学生程序性思维与辩论能力,将理论课、观摩课以及实践课相结合,令学生更加主动的利用法律思维来思考问题从而内化为自己的内心思维。

3.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法律思维的教学在中专教育中是十分缺失的,中专教育并为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思维教学体系,这阻碍了学生形成良好的理性与辩证思维观,不利于学生的长远职业发展。因此,加强在中专各种专业课以及文化课的教学中的法律思维的宣传与引导是提高学生法律意识与审慎思维能力的重中之重。当然,实现这个目标需要的不仅是一套完善的教学体系更加需要教师和学生的相互配合与扶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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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法课程的授课教师而言,向经管类非法学专业学生讲授合同法的首要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这就要求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的编排体现出合同法理论的内在逻辑。因为谈思维就离不开逻辑,或者说思维和逻辑两者之间没有密切的联系。对于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的编排,显然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合同法教材体系和合同法课程授课内容编排的关系;二是合同法课程授课内容与生活常识的关系。就合同法教材体系和合同法课程授课内容编排的关系问题而言,据笔者了解,现在大多数授课教师都是按照合同法的教材体系进行课程授课内容的编排,即授课内容编排与教材体系一致。而合同法教材体系的编排,基本上是按照合同法的立法体系进行安排,先将最为抽象的内容,即合同的概念、分类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接下来讲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问题,再接下来讲债的保全、合同的变更转让等问题;最后讲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问题。这种体例安排,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种学习难度最大的编排体例。从教育学的角度来讲,违反了学习内容安排应当遵循“先具体后抽象,先感性后理性”的原则。学生一开始接触合同法,就碰到合同法理论中最为抽象的问题:合同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是合同?特别是,这种体例安排,根本就无法准确反映合同法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难以使学生对于合同法的理论体系有简明扼要的“鸟瞰”式把握。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经管类非法学专业的合同法课程授课内容的编排,应当进行创新,即应当遵循教育教学“先易后难、先具体再抽象、先感性后理性、先宏观再微观”的原则,依据合同从成立到履行的逻辑进程进行编排。在总体上将合同法总论的授课内容编排为三大部分: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履行。这样编排的好处在于让学生一接触合同法,就能够鸟瞰式的了解到合同法课程就是讲授三个问题,或者说合同法理论就包含三个基本问题,每个问题都可以从正反两面进行思考。“合同的成立”问题从正面思考便是:合同是如何成立的?从反面思考便是:在什么情况下合同不能成立?不能成立的合同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合同的效力”问题从正面思考便是:合同如何生效,生效的合同将产生怎样的效力?从反面思考便是:在什么情况下合同不能生效,不生效的合同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合同的履行”问题从正面思考便是:合同如何履行,合同履行后将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从反面思考便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显然,这种体系编排的“问题”意识非常明显,能够让学生在很短的时间内轻松地把握合同法理论的全貌。在三大部分内部,授课内容的编排也应形成内在逻辑体系。例如,“合同履行”部分的授课内容编排,可以设计为三大部分:首先,合同的正常履行为一部分;其次,合同具有正当理由的不履行为一部分;最后,合同欠缺正当理由的不履行为第三部分。同样,在每一小部分内部,授课内容的编排还应当形成内在的逻辑体系。就合同法授课内容与生活常识关系问题而言,笔者认为应当先讲授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问题的理论,或者说先讲授学生有较多感性认识的内容,后讲授学生日常生活中不太常见,或者说感性认识不多的问题。以合同法分则为例,显然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说,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也是感性认识最多的合同类型。因此,应当先讲。换言之,对于合同法分则授课内容的编排,不一定要按照合同法立法规定的顺序进行讲授,而是需要向学生讲授清楚合同法分则中各种有名合同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A有名合同为什么在逻辑上先于B有名合同出现,A有名合同和B有名合同两者之间的逻辑以及历史关系。总之,必须按照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要求,将合同法的授课内容整合形成内在逻辑体系,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最理想的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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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生态化概念之考辨关于法律的生态化,法学界至今亦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或解释。但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

(1)立法理念说。该学说认为法律生态化作为一种立法的理念、精神或指导思想,即强调应在各部门法中确立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在我国最早引入法律生态化观点的是北京大学的著名环境法学家金瑞林教授。他指出:“‘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在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也制定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的法律规范。”[3]随后,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马骤聪教授亦指出:“在前苏联时期,苏联的生态法学家就提出了‘法律生态化’的概念和主张,即认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自然保护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一切其他有关法律也从各自的角度对生态保护作出相应规定,使生态学原理和生态保护要求渗透到各有关法律中,用整个法律来保护自然环境。”[4]我国环境法学家、武汉大学的王树义教授亦撰文指出:“所谓立法的生态化,即是指各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在立法的过程中,均应考虑国家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生态要求,都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生态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目前,国外许多国家在国家立法的过程中非常注意各法律部门立法的生态化,以俄罗斯联邦为例,俄在其《所有权法》、《联邦投资活动法》、《外国投资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私有化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生态要求方面的规定。另外,在俄罗斯联邦的行政立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和其他立法中也有关于调整生态社会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上述这些法律部门立法的逐步生态化,有力地推动了俄罗斯联邦生态立法的发展,促进了俄罗斯联邦生态法律体系的形成。”[5]最近,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教授则进一步对法律生态化提出独到的见解,认为其是“对传统法律目的、法律价值、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的绿化或生态化。它以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民主、环境效益、环境安全和生态秩序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明确主体人和客体自然之间的法定关系、赋予人和非人物种的特定法律地位为特色途径”[6]。

(2)趋势说。该观点以中国环境法学会副会长陈泉生教授为代表。此学说认为:与其说法律生态化只是一种立法的理念、精神或指导思想似不够完整,不如说法律生态化是一种法律发展的趋势似更为全面。其既将法律生态化作为一种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予以囊括,又指出了这一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确立后必将推动法律朝着生态化方向不断推移的发展趋势,从而较为全面地概括了法律生态化的内容和较为科学地体现了法律生态化的特征。法律的生态化趋势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将法律生态化的理念注入立法体系之中,从多维视角探究生态与法律的关系,对传统的以当代人为本位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重心、法律救济、立法倾向等进行深刻的反思,以崭新的符合环境时代要求的法律思想———生态主义(即强调人类与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的思想)、法律观念———生态本位(即指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法律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法律重心———保障环境权、法律救济———利益衡量、立法倾向———预防优先等予以取代,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环境时代要求的法律制度。[7]

本文认为,法律生态化是一种范式。法律的生态化是生态文明时期的产物,其顺应21世纪生态文明社会变革发展而产生的。随着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人类文明形式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世界经济形态由资源经济和物质经济向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的转变;社会发展道路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世界各国的法律已呈现出一种趋同的倾向,即各国的立法均秉承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应对生态危机的挑战和顺应环境时代的要求,从而使法律朝着生态化的方向不断地推进。不论“理念说”还是“趋势说”,法律生态化的实质还是以可持续发展为逻辑起点,以生态主义为法哲学主张,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最终目的,全面构建法律的理念和体系,使法律适应生态文明发展需要。因此笔者认为法律生态化与其说是一种立法精神、立法理念,或者说是一种趋势,还不如说是一种范式。范式概念是由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的。库恩认为科学界是由一个流行的范式所控制的,那个范式代表科学发展观,它指导和决定问题、数据和理论的选择———直到另一个范式将其取代。依据库恩的范式理论,著名法理学专家张文显在其《法哲学范畴研究》一书中把范式定义为:“范式是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世界观,它决定某一时期的科学家观察世界、研究世界的方式。”具体而言,范式的要义大概包括:1)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即有关对象的本体论、本质与规律的解释系统、“理论预设”、“合理性或可解释性的标准”;2)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论框架,即构成该学科群体的研究基础、概念系统、基石范畴和核心理论(理论硬核);3)范式提供的是一种全新的理论背景,即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学术活动的大平台、论坛,“高层理论背景”;4)范式是一种方法论和一套新颖的基本方法;5)范式表征一种学术传统和学术品格标志着一门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条件”或“成熟标志”。[2]370-371法律生态化作为一种动态的法律变革,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对法学方法论、各部门法进行全新的理解、构建和升华,成为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和视角。因此,法律生态化是一种范式。

1.2法律生态化的特征作为一种范式的法律生态化是生态文明时代的产物和反映,具有与传统法律所不同的特征。

(1)生态性。作为一种范式的法律生态化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相和谐发展的生态性特征。要求在自然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以便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可见,法律的生态化改变了传统法律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观念、经济发展模式、法律价值取向等。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传统法学理论予以超越,对法学理论进行创新,提出崭新的符合生态文明时代要求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体系等。

(2)代际性。法律生态化所包含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关注的是人类社会永久发展,认为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享资源”,是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显著的代际性特征。其要求人类把有限的自然资源合理开发、使用,摒弃杀鸡取卵的攫取资源的经济发展模式,为子孙后代造福。在以可持续发展理念梳理当今生态文明时代的法律时,不仅考虑代内公平还要考虑代际公平。

(3)协调性。法律生态化作为一种范式,体现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上应是协调发展的关系,具有协调性。传统法律因建立在“非持续发展模式”基础上,单纯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从而忽视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造成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枯竭等生态问题,而这些生态问题又反过来遏制经济的发展。因此生态文明下的生态化法律则要在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经济安全之间寻找平衡点,强调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关系,法律制度配给上充分体现其协调发展的特征。

2经济法生态化的范畴界定

2.1经济法生态化的基石范畴:可持续发展理论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学科成熟程度的标志。我国的法学在与其他学科的沟通、对话、合作上之所以存在一定的障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提炼和传播法学范畴不对。从范畴的层次来看,在法学范畴体系内部,由于各个范畴反映法律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科学抽象化程度的差别,亦即由于范畴所包含的知识量和机构量的差别,可以划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中心范畴和基石范畴等不同层次。基石范畴是中心范畴中的主导范畴,它构成整个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基石,并进而构成了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2]14-15因此,如果说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是经济法的基石范畴,那么贯穿法律生态化核心主线———可持续发展理念应是包括经济法在内所有法律生态化的基石范畴。

作为经济法生态化基石范畴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它作为20世纪人类社会发展的最伟大研究成果之一,是在对传统的工业文明和发展模式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和发展模式。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首先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按照该报告的解释:“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首先特别强调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要求平衡人类发展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其次强调资源环境与人类发展的持续性、内在性、互动性和共存性,注重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子孙后代根本利益的保护。因此,“可持续发展”就是在不超出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前提下,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需求构成危害。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8]尽管概念是抽象的,然而不可否认《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对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勾勒是清晰的。结合这一重要文件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通过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的精神,国际社会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内涵简要归纳为三个方面:(1)人类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权利。可持续发展要求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以机会去追求较好的生活。社会从两方面满足人民需要:一是提高生产潜力,一是确保每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但这些权利必须通过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争取。(2)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自己的发展时,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和后代人的机会平等。(3)为了今世和后代的利益,环境必须成为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持续的发展不应当危害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统,环境与发展同等重要。[9]

中国国务院于1994年3月25日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确立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它从中国的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一是以经济发展为核心,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发展科学技术,加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二是通过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发展教育,改善卫生和健康状况,改善社会福利制度,消除贫困等,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三是通过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2经济法生态化的概念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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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中职法律教学;讨论;学习;法律思维

一、引言

中职学生课堂教学中,除了让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外,还要做好法律知识的教学工作,让学生增强法律素养,提高思维能力,为以后更好融入学习活动和日常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但目前在教学中,一些任课教师的课堂组织能力有待提升,教学技能不足,制约教学质量提升,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为转变这种情况,可以尝试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而激发学生的主动性,让学生积极参与案例教学活动当中,深化对案例的认识和理解。并提高知识应用技能,促进中职法律教学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意义

中职法律教学中,为激发学生兴趣,提高教学效果,任课教师应该创新思维,灵活采用多种教学方法。而案例教学法是其中之一,这对推动教学活动顺利进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促进课堂师生互动。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为了更好地分析案例,提高知识应用技能,师生之间应该有效开展交流互动,激发学生思考和讨论的热情。而传统教学法局限于对案例进行讲解和分析,不注重激发学生兴趣,影响课堂互动。因此,合理利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活动,对推动师生互动具有重要作用。第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案例的内容丰富,资料充足,情节曲折。尤其是法律类的案例,与学生日常生活联系紧密,更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和热情,调动他们参与讨论和思考的主动性,推动中职法律课堂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第三,提高学生法律素养。采用案例教学法,能将法学理论学习和知识应用结合起来,有利于激发学生的讨论热情,让他们主动参与学习活动,调动学生的兴趣。进而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在具体案例中分析和讨论问题,激发学生主动性。并利用所学内容解决案例中的具体问题,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法律素养,为以后学习和工作奠定基础。

三、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策略

为推动教学活动顺利进行,提高学生法律素养,让案例教学法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任课教师可以采取以下策略开展教学活动。第一,合理选择教学案例。案例选择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关系到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效果。案例选择应该与学生日常生活和教学内容紧密相联,特别应该注重与当前社会热点问题紧密结合,提高案例的时代性、针对性、开放性和真实性。事实上,密切案例与教学内容的联系,有利于促进教学效果提升。例如,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学习时,可以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日常生活,引入以下教学案例:甲花了2000元从商店购买了一件皮衣,但回家后发现皮衬下面多处皮革已经腐烂,甲随即要求商店退货。从民法理论的角度入手,商店违反了什么原则?甲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通过引入这样的案例,既能激发学生思考兴趣,还能巩固所学内容,让学生迅速进行学习状态。第二,重视对案例的讨论和学习。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环节,这样既能巩固基础知识,还能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时,可以设计以下案例:小明花了6500元购买一部单反相机,回家后怀疑为假冒产品而向商家提出索赔。商场认为:小明为无业人员,购买单反相机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向商家索赔,因而拒绝赔偿。然后提出以下讨论问题:小明作为消费者有哪些权利?商场能否拒绝赔偿?小明能得到赔偿吗?通过这样的案例导入,能帮学生打开思路,让他们以小组合作形式讨论和交流,分享自己的观点,充分发表见解,并应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这样不仅深化对案例和法学理论知识的认识,还能提高学生的知识应用技能,让中职学生有效利用法学理论知识解答案例中的问题,促进教学效果提升。第三,密切案例与日常生活的联系。法律教学与中职学生的生活联系紧密,因而在案例引入时,应该注重与生活的联系。例如,在公民基本权益学习时,可以引入侵害公民通信自由案、侵害公民受教育权案等真实案例,让学生了解侵害公民权益所带来的危害,并了解当公民权益受侵害时,学生应该通过哪些渠道和途径维护正当权益。进而对相关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深化学习和理解,增进对案例的认识,促进学习效率提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整个中职法律教学中,为提高学生法律素养,促进教学效果提升,注重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是必要的。作为任课教师,应该创新思维,提高课堂组织能力,合理选择案例,科学安排教学内容。从而调动学生的热情,让他们有效融入学习活动。进而促进案例教学法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实现提高中职法律教学效果、学生综合素养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

作者:苏扬 单位: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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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民法中如何客观化“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之眼光的往返流转”过程,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提出,对于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案件,适宜采用请求权方法并将该方法作为法律思维方式,从而在民法的大部分案件中具体应用了拉伦茨提出的“理解的循环结构”。同样,读书的过程也是一个结合个人所学及经历的体认过程,其中既有客观性成分,也有主观性因素。不同学识及经历的人,对于同一本书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所得。当然,作为法学方法论大家,拉伦茨书中所列内容十分庞杂深奥,需要我们认真体味其中的每一句话,并进行整体认知,才能全面掌握全书的真谛,掌握法学方法论的真谛。如果说该书还有需要质疑的地方,笔者认为是该书称为“法学”方法论是否范围过大。拉伦茨本身为民法学家,书中绝大多数例证也是以民法内容为例,书中的一些内容难以适用于刑法等公法领域。如在刑法领域由于“罪刑法定原则”而严禁类推适用和法官造法。在私法领域中存在即使法无规定法官也必须对纠纷进行裁判的压力;但在刑法领域,不存在这种压力。从这个角度看,该书称为民法或者私法方法论更为适宜。建构一种法学统一的方法论是一件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二、理解《法学方法论》的钥匙

由于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是我国台湾学者所译,译者使用的一些专业术语及书中的深奥内容给读者带来了一些困难。理清下面三个问题,将有助于更加透彻地理解该书。

(一)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该书书名“法学方法论”对于我们极易引起误会。我们通常将其误解为学习、研究法学的方法。但实际上,德国所谓的法学方法论具有特定的含义。这就需要我们首先明晰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区别。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的认识主要有3种观点:一是认为法学方法包括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生成、适用的方法。法学方法旨在探究法律的意义,追求法学的真理,而法律方法是成文法向判决的转换的方法。二是认为法律方法从广义上包括法学方法和狭义的法律方法。即法律方法包括立法、司法、从事法律研究与教育的方法。而从事法律研究与教育的方法称为法学方法。三是将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作为两个独立领域严格区分。法学方法是有关学术研究和探讨的方法,法律方法是有关应用法律的方法。概念的明晰是学术研究的基础。因此,笔者较为认同根据传统习惯来将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严格区分为不同内涵的概念,并且互不统属。法学方法是如何研究法律的方法,涵摄的是主体如何认识法律的问题领域;法律方法是如何适用法律的方法,涵摄的是主体如何将法从规范变为现实的问题。在运用不同的法学方法研究中形成了不同的法哲学流派,在运用不同的法律方法中形成了不同的判决或法律问题的答案。前者包括实证分析方法、社会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等,后者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补充等。由此可见,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实际上是我们所说的法律如何在司法中予以适用的问题,即法律方法论。

(二)法教义学概念的含义在该书中,法教义学的概念多次出现。法教义学是德国法学中的一个本土特色概念,体现了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文化的重要特征并且成为其必要组成部分。但“法教义学”概念在国内法学界并不多见。法教义学将法律文本当作神圣、权威的文本来解释其中的“意义”,包括三个方面:(1)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2)将这种分析概括成为一个体系;(3)将这种分析的结果用于司法裁判的证立。法教义学通过对复杂的规范进行类型化,建构统一的知识体系和思考框架,并设定分析案件的典范论证步骤,为法规范的适用提供统一的、标准的概念和结构,从而为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确定性的指引。法教义学的逻辑前提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法律永远是正确的。法教义学的方法是以现有的法律规范作为逻辑推理的起点,经过司法的推理活动,使法律更加周延、明确,从而满足司法对规则的需求。即便是对法律规范进行批判性审视,也是在系统内部论证,并不触及现存的体制。她强调“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不论一个案件是多么疑难或新颖,只要它是“法律的”,法教义学就必须给出一个“适当的”解答。

(三)人文科学的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拉伦茨在书中运用了许多诠释学和哲学的术语并引用了这些领域中一些名家名言。这是其书显得晦涩难懂的原因之一。但是,如果我们站在更高层级学科的位置上以更开阔的视野来看待这些内容并进行研读,则会有一个清晰的理解并对法学方法论这门知识有更加透彻的了解。法学归根到底属于人文社会科学。人文社会科学是以人和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与自然科学相比,它具有典型的人文特质和社会品性: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既具有事实性又具有价值性。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很多涉及解释学。解释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和方法论。西方解释学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古希腊时期。它的文献解释体现在语文学中的发展,校、勘、学融为一体。第二阶段是文艺复兴时期,形成了关于世俗文本解释的系统方法和神学解释学。第三阶段是近代,通过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将解释学上升为哲学层次。第四阶段即是现代,由海德格尔开创,直至伽达默尔将其形成了系统的哲学解释学。解释学变为本体论意义上的解释哲学。由此,西方解释学经历了从方法到方法论再到本体论的转变,从而成为人文社会学科的哲学基础。同样,解释哲学也是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

再者,要读懂拉伦茨的书,必须对西方法学史特别是德国法学史有清晰的了解。罗马法传统和宗教对西方法律演进具有重要作用,阅读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和《法律和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会对阅读其他西方经典法学著作有所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深刻体会萨维尼所说的:“法学是彻底的历史及彻底的哲学性之学”。同样,也可以体认我国法学方法论研究薄弱的原因之一是缺乏相应的哲学和历史支撑,缺乏对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借鉴与交流。

三、围绕法律思维对一些法学基本问题的思考

《法学方法论》的重要价值不仅在于它在法律司法适用上为法官提供了一整套思维方式和路径,借此实现了法的安定性和妥当性,进而实现了法的公平正义理念;还在于其对法学中的基础问题如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法学在知识上的贡献等进行了探讨,从而会引起读者对法学自身一些基本问题的反思。

(一)法学的概念我国法理学中法学概念在通说上采取了广义法学的概念。如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而拉伦茨在其书引论中即将法学定义为:“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可见,拉伦茨采用的是狭义法学的概念,仅指现行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学定义将引发不同的法学方法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在立法,在有法可依。因此,法学主要关注的也是立法,为立法提供理论和制度准备。但是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学的主要任务应从注重立法论的研究转向注重解释论的研究,从注重为立法服务转变为注重为司法服务,需要我们研究如何在法律多元继受背景下,实现法律的体系化。因此,法学概念也应当从广义概念向狭义概念转变,从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外批判性转向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内建设性批判,并注重以法教义学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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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巧妙提问,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

政治学科往往很难激发学生的兴趣,造成学生在上课过程中容易走神,这就需要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根据所讲内容,设计一些由浅入深的问题,利用问题来集中学生的注意力,加深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同时,教师可将政治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问题的处理中去,引导学生学会从更多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并不断创新解决方法。例如,在进行有关“责任”的教学时,教师可提问学生:在你眼中,什么是责任?作为学生,你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你还扮演着哪些角色,这些角色带给你一些什么样的责任?你应该如何承担这些责任?请根据日常生活举例说明。通过设计这样的四个问题,由浅入深地对学生进行提问,可以将整堂课贯穿起来,让学生更为深刻地理解何为责任,以及应当怎样承担责任。学生在教师设计的几个问题中可以不断地提升自己对责任的认识,并正视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责任。特别是最后一个问题相对开放,学生可以在教师的不断引导下将本节课所学的知识与实际生活相联系,并从中得出自己满意的答案。这样,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思维,还教会了学生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三、引导学生质疑,提升学生的创新思维

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离不开提升学生的质疑精神,学生在不断的合理质疑过程中才能够发现解决问题的不同的角度与不同方法,从而学会创造性地思考。鉴于此,教师可以找出教材中可能会引起学生误解或者在表述上存在漏洞的地方,在上课时故意突出,使学生注意到教材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引导学生思考这些问题,并完善教材。当然,教师还可以在上课时故意讲错一些内容,让学生发现,从而让学生能够认真听讲,并积极发表个人见解。由于初中生在思维方式上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由他们发现教师在课堂上出现的问题并做出纠正,可以加深其对这些内容的印象,并且提升其自信心,使其感受到自己在课堂上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例如,在教学与生命和成长相关的内容时,由于这部分内容与初中生日常生活的联系较为密切,因而教师就可以在讲解完基础知识之后,给学生举一些新闻中出现的有关成长烦恼的例子,进而引导学生对例子中的人物解决成长烦恼的方法进行探讨,并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法。当然,教师还可以故意说错一些话,让学生来“找茬”,使学生感受到政治课堂的乐趣。此外,教师还可以教会处于叛逆期的初中生如何进行自我调适,学会更好地与父母、朋友相处。这样,学生就在不断的质疑过程中获得了成长,也学会了利用发散思维来思考问题。

四、丰富教学手段,拓展学生的创新思维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在现代教学过程中许多高科技也得到了运用,教师要充分运用这些科学技术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并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多媒体的应用可以帮助教师合理安排上课时间,保证课堂内容的充实,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教学内容,提升教学的趣味性。特别是当教师与学生在一些观点上出现分歧时,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在课上直接查阅资料,这样就能够更为迅速地解决学生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加深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印象。一些与学生实际生活联系更为密切的教学内容,教师可以安排学生利用电脑等进行情景剧、小动画等的制作,让每位学生都能参与学习中。特别是如今初中生对电脑的操作都比较娴熟,鼓励他们利用计算机进行小动画、情景剧等趣味作业的完成,可以增强其动手能力。初中生在进行情景剧等内容的编排时,就是对课本知识的一个回顾与再创造的过程,这个过程能够有效地提升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创新思维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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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专期间,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并能运用法学理论。方法和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但是书本上学到的知识是有限的,于是我常参加社会实践,在社会实践的社团的工作中,积累了很多了从失败到成功的经验。我认为实际操作能力和组织合作能力的学习更重要。对自己总体评价是:为人热情,乐观,真诚,工作踏实、易上手,遇到困难能迎难而上,不轻易放弃。

从大专一直学习下来,我感觉我学到了很多,特别是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工作经验,虽然以前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从中我的到的是很多做事的原则和处事的经验,对于现在的我来说,做事也变得成熟稳重多了。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做事认真负责,有团队合作精神,还有较好的交际能力。

作为一名应届毕业生,也许我的知识有限,也许我还太年轻,缺乏实践经验,但并不代表我不行!因为年轻意味着热情与活力,我自信能凭自己的能力和学习在毕业以后的工作与生活中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实现人生价值与追求的目标,为自己的未来不懈地奋斗,让属于自己的人生旅途越来越精彩!

篇13

“能不能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让学生在课堂上获得学科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双丰收?”一个大胆而富于创意的课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因为,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不仅能在巩固学科知识的基础上拓展学生的视野和思维深度,又可以体现法律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紧密性,能帮助学生多方面多角度了解法律对我们实际生活的积极作用。

语文教学担负着人文教育的功能,然而教师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有意识的对学生进行的法制教育几乎呈空白状态。在当前社会法制的重要性日益显著的背景下,面对目前学生法律素养薄弱、行为自律意识欠缺、自我保护能力匮乏以及语文学科教育中法制教育滞后的现状,我们应当如何应对?

我在语文教学的实践过程中发现,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充分、合理、科学地挖掘语文课程中的法制教育资源是一种现实、可操作而有实效的途径。这种运用现代眼光来重新审视文本的“法眼”解读,以及运用艺术眼光对法律文本、法律事件的“文学”欣赏,不仅有助于加深学生对课文内容的理解,也必将使得法制的神圣光芒照进语文课堂,照进学生的心灵。

一、利用教材中的篇目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

课文,是学生学习语文的主阵地。利用课文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自然是最直接、快捷而有效的途径。例如人教版实验教材九年级下册第四单元选录的《威尼斯商人》便是一个最佳范例。课文节选自莎士比亚原作的第四幕第一场,这是一场完整的法庭审判。选文形象逼真地再现了原、被告双方激烈的法庭辩论的全过程,紧张激烈的冲突、波澜起伏的情节、出乎意料的结局让学生在感受作品惩恶扬善的深刻主题、领略莎翁高超的艺术表现手法的同时,更了解了西方法律的基本概貌:以法官为行使法制权力的中心、以法律条文为裁决的依据和准绳、以诉讼双方的法庭申诉和辩论为审判的主体,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打击剥削、欺诈、陷害等罪恶。总之,这篇闪烁着西方现代文明初期法制的耀眼光辉的文章,用最直接明了的手段,以学生最感兴趣的方式,在他们的脑海里构建了一个完整、明晰、坚固而严密的法律框架,勾勒了现代文明社会即法制社会的思维雏形。这对于中学生走上社会后法律意识的养成不能不说起到难以估量的作用。因此,我在教学这一课时,除了带领学生们了解作者、分析形象、理解主题、品味语言之外,还给他们简单地介绍了西方法制史、经济法、民法等法律常识,又要求学生课外阅读有关法律书籍、撰写法律文书、写出心得体会等,从而把从课文中得到的法律理念深深植根于他们的思维意识的深处。

不过,初中语文教材中像《威尼斯商人》这样直接表现法律事件的课文并不多。但只要深入挖掘、刻意引领,我们便可以随时抓住课文中的点滴细节向学生灌输法律意识。如《变色龙》一课,我引导学生质疑:“奥楚蔑洛夫的做法符合法律程序吗?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怎样的法制进程呢?”学习《孔乙己》一文,我又启发学生思考:“丁举人对待孔乙己的方式合法吗?如果把他的行为放到当今社会,他犯了什么罪?将受到怎样的惩处?”教学先生的《我的母亲》时,我设计了这样的问题:“‘我’的母亲被五叔恶语中伤后,气得大哭,然后选择当面质问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尊严。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你能为她指出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吗?”

作为一名语文教师,我常常想,倘使我们的学生在阅读文本时能不仅带着一颗文学之心,同时还能揣有一颗法制之心,那该是现代法制文明的幸事吧!

二、挖掘课程资源,让“法制”服务于“语文”

教材中的课文能帮助学生树立法制观念,那么,课本以外的“法制”能否反过来服务于学生的“语文”学习呢?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只要教师善于从生活和法律文书中挖掘课程资源,就能找出对学生学习语文大有裨益的“营养”来。

1、利用法律条文的语言特点,引领学生品味事理说明文的写作方法,体会准确使用词语的重要性。说明文是初中阶段文体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说明文的教学、尤其是事理性说明文的教学则因其枯燥、乏味而让大多数语文教师头痛不已。其实,法律条文便可以成为我们教学事理说明文的最佳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