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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法律意识不高是当前我国农民工的一个普遍现状,当然他们法律意识的缺失不仅仅体现在上述列举的几条,这毕竟是一个深受传统观念、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影响的系统化问题,因此提升农民工法律意识是一个不可一蹴而就的长久工程。首先,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文化素质低是影响农民工法律意识的一个关键因素,国家必须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力度,让更多的农村孩子接受更深入的文化教育,为其后来的生活与工作奠定知识基础。同时,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升新一代农民工的专业技术知识。当然,对于现有的农民工来说开展基础教育是不现实的,因此国家应当强化对其进行岗前、岗中培训。这种培训要从两个层面做起,其一,政府机构要加大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力度,既要制定详尽的民工培训计划,也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构建一些专门规范的农民工素质培训机构,或者与当地各类高校的成人培训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加强合作,使其成为固定的、长期的农民工培训中心;其二,督促用人单位采取具体的量化手段对农民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对那些不具备培训资格和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动就业部门可以主动联系,既要了解农民工的实际培训需求,又要让培训机构认真对待,保证实现“教好教会”的培训目标。其次,强化普法知识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知识面。普法知识在我国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其效果总是不甚理想,因为有关部门总是采用“印册子、贴标语、发传单”等简单低级的形式。在文化多元化发展的新形势下,我们不能总是采用惯性思维,而要从农民工的兴趣点出发,采用切实可行的方式提升其对法律知识的关注程度,比如可以采取案例教学法对农民工进行普法知识教育,这比单纯的法律概念讲解灌输效果要好。除了直接的普法知识宣传之外,可以举办一些切近农民工生活实际的文艺活动,比如农民工法制教育文艺演出等类似活动。这样不仅仅丰富了农民工的娱乐活动,而且使其在轻松愉悦中消化吸收了法制知识。另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执法力度,树立法律的权威,提升农民工的法律信仰。我国正处在依法治国的初级阶段,法治环境还不算完善,一方面虽然我们制定的法律条文在不断增加,但是其中很多内容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得到充分贯彻,特别是关于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规定没有完全履行,从而影响了农民工的法律态度,使其质疑法律的权威。因此,国家应当在保障现有法制切实推行的基础上,加快制定一些覆盖面更广的法律法规,比如《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反就业歧视法》等法规。除此之外,执法部门一定要强化执法力度,通过严惩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主体,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从而让农民工在实践中感受法律的权威与价值,进而逐步提高法律信仰程度。最后,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降低农民工法律维权的成本,增强其依赖法律的信心。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初级阶段,建立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是提升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可或缺的途径。通过富有公益性质的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可以让农民工以较低的成本维护合法权益,这既是对其利益的保障,也是一个让其接触了解法律知识的体验学习过程。只有通过这种公益性质法律援助活动的频频开展,才能让经济基础与文化教育基础都薄弱的农民工群体认可接受法律规范。
篇2
关键词 :农民工;法律意识;法的运用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8-0143-02
一、农民工的含义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制户籍体制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必然产生的一个群体,具有中国特色,国外鲜有这样的称谓。农民工是身份和职业的综合体,指的是户籍身份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
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农民工群体的壮大,农民工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不可获取的力量,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也受到重视,逐渐用“进城务工人员”的称谓来代替,表示对农民工的尊重。进城务工人员的内涵比农民工范围大,包括生活在农村的城、乡两种户籍的人,显示不出城乡二元制户籍制度的歧视,较符合现在城市外来人员的情况。对此学者们还有一些称呼,比如“异地务工人员”、“务工人员”等。
无论称呼怎么改变,农民还是这一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一些鲜明的特征。随着老一代农民工的退去,新一代农民工代替老一代为城市的发展建成继续贡献自己的力量,这一代又被称为“新生农民工”。本文的农民工就是指农民进城经商或务工从事非农业的生产。
二、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现状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法律意识是这样解读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象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①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不同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外界所反映的一种法律思想、观点或心理,而法律知识仅指对法律内容的知晓和掌握,不涉及意识形态问题。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法律意识是运用法律知识的前提。农民工法律意识是指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和主动合理的运用法律的心理基础。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有无
社会对农民工进行的教育和普法还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灌输阶段,并没有深入到法律意识的层面。农民工进城后,一直面临着恶意克扣、拖欠工资,工作环境恶劣、缺少劳动保护条件,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社会保险没有着落等现状。社会各界也在这些方面加大法律知识的普及,农民工也开始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
另一方面,农民工的犯罪率在一些大中城市中一直是居高不下,影响这些城市的安定和谐。进城农民工在面对着丰富多彩的城市生活,迷失了自己憨厚的本性,误入犯罪的歧途。文化的冲突使得这些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在城市中生活首先面临的是生存问题。由于农村的教育水平低,进城的农民无一技之长、文化知识贫乏,只能从事底层的服务行业。这一行业报酬少、不稳定、老板剥削严重等问题,使得进城农民面对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不得不选择铤而走险的犯罪。进城农民工走向犯罪的另一原因是法律知识的浅尝辄止,没有形成法律意识,更谈不是什么法律素质了。在农民工犯罪的罪名中盗窃、抢劫居多,这些人员只知道这些行为违法,但不知道到什么程度就是犯罪了,对于罪名的犯罪构成、犯罪情节等没有清晰的认识。
农民工在多年的普法教育下,民事权益的法律意识是有的,但是刑法方面的法律才意识淡薄,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农民工法律意识的高低
法律意识的培养能够促进法律的建构和运行,对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仅涉及到促进法律运行当中的守法功能,也就是法的遵守和运用。法的建构是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法律专业人士应该具备的。
农民工目前具有的法律意识主要是法的遵守,是法的指引作用的体现。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憨厚的本性使得大多数农民工能够在多年的普法教育下守住法律底线,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但是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运用意识不高,社会中也时有发生暴力讨薪和开胸验肺的悲剧,这种行为不仅保护不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又使他们陷入另一个纠纷当中。
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法的遵守低层次的法律意识中,法律的运用意识不高。农民工法律运用意识的培养不仅更好的理解需要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还需要一些身边鲜活的法律运用成功的案例来提升他们对法律的信仰,使它们能够在遇到纠纷后能够选择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纠纷,避免悲剧的发生。
三、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
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我国在进行普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的阶段。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宣传,进城农民工从各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学到了法律知识,但是,时至今日,这一群体的法律意识仍然不高,他们想用法律、敢用法律的、会用法律的意识提高的不多。究其原因,从这些媒体上学到的是法律知识,农民工仅仅从自己领会到的少数的零散的法律知识上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他们想不想用法律的手段去保护自己的权益,敢不敢去哪其法律的武器,会不会正确运用法律都是摆在他们面前的一道道鸿沟。本文并不否认普法的作用,但是这种零散的片段式的普法对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的提高作用不大。进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提高,需要进行简单的系统化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树立这一群体的法律信仰,从想、敢、会几个角度来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社区教育就能很好地完成这一使命。
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是因为不知法律,而是因为不敢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农民工的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不是敢作敢为,而是不会正确的运用法律手段,应当使他们懂得用违法的手段去惩治违法的行为,自己也会遭受刑罚的处罚。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薄。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对其自身权益的保障,形成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加快市民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进城农民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由于其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差,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城市生活更容易被迷惑,更易走进犯罪的歧途。所以在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时,不能只侧重于其弱者各项权益的保护法律意识的宣传和培养,也应该注重刑法法律意识的培养,对这类人群进行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使其对刑法犯罪望而生畏。不能把农民工作为弱者加以一味的保护,法律的意义在于公正,一味的保护可能会使法律有所偏颇。要让他们摒弃弱者心态,以城市主人公的姿态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市民化进程。
提高进城农民的法律意识是一项全民工程,不能只依靠政府。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助于法律素质的培养,对于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和整个社会的环境息息相关。国家应当从城乡二元制体制的改革做起,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工伤、子女教育、住房等多方面做起树立其城市主人翁的情感意识,使其敢于知法、用法。同时还得通过社区教育,开放大学等形式系统的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弥补其在农村教育的不足造成的法律认识的缺乏。利用现代的电子技术,做到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社会环境。地方政府也要保证这些措施的顺利实施。
注 释:
①《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法律意识”条目,第104页
参考文献:
[1] 高刃锋.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思考[J].兰州学刊,2005,(1).
[2] 张波.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演变分析[J].桂海论丛,2006.
篇3
由于缺少法律证据,一些包工头不认可农民工的工作量。张生福告诉记者这样一个案例:当事人黄俊生等26位农民工来自于河南、甘肃等省市。2010年7月份起受雇于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乌鲁木齐县板房沟、水西沟镇牧民定居点修建沼气池。工程于2011年9月底基本完工,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使得项目经理李某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近30万元。调节这个纠纷时,他发现有的农民工手上没有条子,他们每天自己计算工作量,当他们把包工头和农民工叫到一起计算工资时,就工作量多少容易发生冲突;包工方不认可农民工的工作量,农民工认为包工头减少他们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张生福就组织老板和农民工一起按照工程的材料费、人工费等计算农民工的工作量,这中间发生种种矛盾,在调节中双方就要有所妥协。工作量计算完毕后,在他们的监督下,包工头给农民工都打了条子,然后做账,农民工也得到了应得的报酬。张生福说,如果农民工手头上都有法律证据,包工头是不敢随意懒账,法律工作者也更容易做好调节工作。
他呼吁农民工朋友在与包工方建立雇佣关系时,农民工一定要与包工方签订合同、协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以后的法律援助提供有力的证据。当然,农民工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要有极端行为,这对任何一方都没有益处,相反还难以解决问题;对包工头来说,要合法经营,及时给农民工支付工资,否则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张生福说,以调节方式解决农民工劳动报酬,既减少了诉讼成本又使农民工的工资及时得到解决,这是一项值得肯定和推广的举措。农民工对自己的劳动报酬要及时主张权利,不易拖欠太多太久,在本案中个别农民工自2010年至2011年两年时间其劳动报酬多达5万多元,增加了讨薪过程中的难度和不确定因素。农民工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是他们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有效途径。
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剑说,近年来,虽然政府十分重视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说明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政府部门的行政措施是不够的,应从工程发包、承包、建设等各个环节完善,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
除了请求政府的帮助之外,农民工应重视与包工头、发包人签订有效的合同,通过合同的约定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对工程的承包及分包情况做一个有效的了解,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农民工与包工头或承包单位一般签订的都是劳务合同,主要涉及《合同法》、《民法通则》,承包单位不按时发放工资,一般属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不仅可以要求承包单位发放工资,而且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加强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张生福说,在实际操作中,除了一些品行不端的或是工程亏损的包工头,大多数包工头并不愿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是对于那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法律必然要进行惩处。2013年1月31日,法院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这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中“恶意欠薪”入刑以来,乌鲁木齐市首个因该罪被判刑的包工头。
2012年,谢某承包了“马德里春天”、“御园世家”、“莱茵庄园”和“航空家园”4家建筑工地部分工程,并雇佣工人进行施工。截至去年9月,上述4个项目工程施工方给谢某支付了60余万元,谢某通过转移、逃避等方式未支付25名工人劳动报酬37.39万余元。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用转移、逃避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报酬达37.3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月31日,法院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谢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张生福告诉记者,自去年以来,在他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例中,有4起这样的案例,包工头不告而别恶意欠薪而立案。
加强恶意欠薪行为的监管力度
2013年1月底,针对恶意欠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司法解释对于查处欠薪案件有何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局长闫宝卿1月29日就此作出解释。
明确了欠薪入罪的数额标准。司法解释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数额幅度,对拖欠单个劳动者和多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分别规定了“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三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发展的不平衡,解释还规定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制定具体数额标准。
认定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司法解释规定,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等,都属转移财产、逃匿的具体违法情形。
篇4
篇5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1B-0123-02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日益增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和法律措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促使农民工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农民工增强维权意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是目前各个教育培训部门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凭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唯一指定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担负着全市外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职能。本文拟以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践为例,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的法律常识教育进行探索。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一)思想观念保守
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较落后的农村,有些甚至是偏远的贫困山村,那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农民对外界信息了解较少,思想观念保守。随着近几年农民外出务工热的悄然兴起,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大部分农民工依然用惯常思维思考问题。部分农民工在外按部就班,畏首畏尾,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样说话甚至是不敢说话,害怕惹出更多的事端,通常以自己吃亏的方式息事宁人。此外,许多农民工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对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积极争取自己的相关利益等持漠然态度,对别人已经发生的事持观望态度,及至事情发生后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又后悔莫及。
(二)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较低
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部分农民工只是初中文化水平,甚至相当一部分人还是小学毕业,45周岁以上的人群中更有文盲存在。这种情况导致农民工在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上存在较大欠缺,这同样也体现在农民工对权利义务的认知以及处理事情的行为方式上有所欠缺。文化知识水平不高甚至是偏向低层次,导致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在寻求法律帮助时,首先想到的是托关系、“走后门”,而不是寻求法律上的援助。
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同其法律意识程度高低相互联系。调查显示,收入高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收入高的农民工,由于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更多的机会在更大范围内接触到法律事务,其在法律知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都相对较强。而收入低的农民工,由于生产经营单一,缺乏接触法律事务的机会,其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则相对较弱。从农民工整体来说,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都不高甚至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三)无法坚持长期深入的学习
当前针对农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人员与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普法工作职能薄弱,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农民工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同时,村干部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不高,在对村民的纠纷调解中,往往不以法律处理,而更多地是依情理决断,从而也造成了农民工对法律的误解。另外,针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目前只停留在短时间的春节及节假日农民工返乡之时,时间短促,学习只停留在了表面。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认真研读有关的法律知识条文,在外务工忙于工作挣钱,返乡之际忙于休息应酬,并未真正领会相关法律知识的精髓。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作用
(一)有助于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使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按照法律的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必须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对法律有信任感和敬仰感。由于农村相对落后的文化教育水平,农民工大多文化素质低,再加上边远山区的农村收入水平较低,外出务工成为许多农民的唯一选择。他们为了保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宁愿牺牲法定的休息时间,双休日加班加点,甚至宁愿忍受恶劣的劳动环境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大多数农民工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习惯,不敢抗争或不懂得如何抗争。有的农民工由于不知法而犯法,不懂法而违法,甚至用犯罪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起到维权的目的,而且使自己的处境更为艰难。因此,大力开展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农民工了解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不仅有助于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能力。
(二)有助于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正确认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当前我国劳动集约型的地区,就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较容易遭受侵害的地方。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型的私营企业为了缩短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甚至克扣、拖欠工资,减少投入或者不投入安全卫生资金,不顾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因此,组织农民工学习法律常识,使他们正确认识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从而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有助于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整体法律意识,形成一个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策略
(一)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凭祥市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据该市就业服务中心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已经有61.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有50%以上获得了上岗证书(获得电工、电焊上岗证书者居多)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过程当中,特别注重法制教育,例如,在电工电焊、水电工、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让农民工既掌握技术又懂法律,确保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同时每位参训学员都要求掌握《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
此外,学校普法教育多样化,选择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诸如板报宣传、法制讲座、知识竞赛、主题文艺汇演、播放电影等,让农民工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组织引导农民工观看《法律讲堂》、《今日说法》等电视节目,邀请在外务工多年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让广大农民工深刻领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认识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边远山区,受教育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存在较大的欠缺,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应让农民工认识《劳动者权益保障法》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一是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二是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应当有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三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是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六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八是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指导农民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绝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属于弱势群体。他们远离家乡外出务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听之任之,逆来顺受。要解决这一根本问题,应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法律常识教育,使农民工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可从如下方面入手:一是引导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的,鼓励他们走法律程序,提请法律仲裁。二是要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的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不签订带有霸王条款的合同。三是告知农民工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不能收取任何押金,如有违反,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四)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安全常识教育
篇6
(一)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教育培训
要守法就得懂法,而懂法就得学法。文化程度的高低,知识的多寡,受教育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即文化程度越高,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高;反之,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低。农村成人受教育少、文化程度低,多为小学、初中毕业,再加上无法接受正常的法制教育,各种法制宣传也很难深入他们之中,大多数人不知法为何物,对法律更是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导致他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不懂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常常已经触犯了法律,自己还不知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不清楚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当他们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他们会选择“私了”,却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甚至采取“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旧俗,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处理问题,往往自己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还不知道行为的危害性。农民工对法律是否信仰,法律是否得到农民工的普遍敬重认同,是农民工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法律教育的关键因素。从理论上讲,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和在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法律信仰是无形的,却是在真正地发挥作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正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会真正发挥作用。[2]一般来说,对法律的认知是对法律信仰和依赖的前提,较高的法律认知水平有利于形成正确的法律信仰和法律依赖感;法律的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核心,直接反映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我国农村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中国的传统文化则以儒家学说为思想根源,强调人治而轻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这种农村一直以来以宗法观念为中心,强化“人治”传统,视法律为统治工具,与法治所要求的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和公正、平等等法律理念相违背。特别是现实生活中的“权大于法”的思想根深蒂固,农民工认为法律没有什么作用或者法律不是给他们这些人服务的,形成了“法律无能”的意识。[3]很多农民工觉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民告官”案件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问题。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北京宣武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调查报告》中显示有50%的农民工认为当前普法工作最重要的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4]因此,加强法制教育,形成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农民工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升,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民工普法教育的首要目标是提升农民工的法律素质,通过普法教育使农民工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法律观念,使农民工学习法律、相信法律,遵守法律,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充分展现新生代农民工勇于用法律维护、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同时,通过普法使农民工懂得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觉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并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的权威。
(二)加强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教育培训
目前,我国《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十分广泛,其中与农民工有关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3)自由权;(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权;(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责任。我国宪法规定的与农民工息息相关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关注、尊重、平等对待和保护社会中一切成员的人格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国际社会人权理论的重要内容。其中,平等权、劳动及休息权、人身权及通信自由权、获得物质帮助与法律援助的权利,选举与被选举权利,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平等权问题是宪法的基本问题,平等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是没有宪法障碍的。平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在现代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基本权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这一群体的平等权的实现受到许多限制,应然的美好与实然的残酷之间的强烈反差成为触目惊心的现实状况。[5]公民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的表现是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农民工,只要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就享有这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从离开故土的那一刻起,实际上就自愿或被迫放弃了这一权利,不能在暂住地参加选举,更不能被选举,回户籍地参加选举或被选举的可能也因为种种的实际困难而无法实现。人格尊严平等权是人必然享有的,与人在社会中的作用没有必然的联系,与人们对社会的贡献并受到社会普遍尊重和否定无关。然而现实是农民工的人格尊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歧视、排斥、侮辱农民工的事例时有发生。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社会经济保障的权利,公民的物质帮助权通过社会保险制度体现出来。长期以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严重缺失,尽管目前有些改善,但是全国大多数农民工依然游离在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外。此外,农民工工种比较差、劳动报酬较低,较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女性农民工与男性农民工相比较受到歧视现象更为严重,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同时,农民工应该正确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不容许滥用权利,要自觉履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的立法依据和行为准则。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也是农民工权利保护的法律渊源。公民权利是人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后,成为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所产生的权利要求与主张。公民权利是以主体是否具有某一国家公民资格作为其获得权利的前提,确定公民权利的标准是根据某一个人是否具有该国公民资格。是否具有某一国家的公民资格就成为其权利是否能够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前提。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衡量一切宪法价值包括自由、效率、秩序的基本尺度。宪法包括多种法律价值,如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等。在这些法律价值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具有根本的意义。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的关系,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等以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为目的,并以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现出来。在宪法价值中,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等只有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相联系并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服务,才具有合理性。[6]公民基本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公民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共同反映并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构成普通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三)加强刑事实体法中相关犯罪的教育培训
从国家统计局2000年公布的数据看,全国流动人口犯罪占总数的32%之多。这一统计说明,仅占全国人口1/13的流动人口的犯罪总量却占1/3。可见,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已构成对社会的极大威胁,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7]尤其是近几年来更为严重,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沿海省份及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数量已经大大地超过了本地人口的犯罪数量。农民工犯罪占农民犯罪案件的比例,已经从上世纪80年代的30%多上升到了现在的80%多;在有些地区,2005年农民工犯罪率甚至达到了85.71%,2006年递增到了88.94%。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农民工犯罪发案率,比2001年至2005年间上升了21.7%。[8]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民工的刑法教育。刑法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刑法同犯罪作斗争,是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来实现的。一个是犯罪,一个是刑罚,构成了刑法的基本内容。犯罪是违犯刑法并依法应给予刑罚惩罚的行为。要理解某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考虑。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它是一个人负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各个犯罪都有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农民工进行刑法教育,其首要任务是让农民工知道何为犯罪以及行为人的行为如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相应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分则分为十章,涉及400多个罪名。据调查,在农民工犯罪人员中有78.4%实施的是侵财型犯罪,其中盗窃占62.6%,抢劫占13.3%,诈骗占2.5%。[9]据广州流动人口犯罪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广州市流动人口犯罪类型前七名排序为:盗窃23.1%,抢劫21.9%,抢夺17.4%,伤害6.8%,犯罪5.9%,诈骗4.5%,2.2%。而全国流动人口犯罪类型的排序是:盗窃32.3%,抢劫14.5%,8.3%,伤害7.8%,抢夺5.7%,犯罪5.3%,诈骗4.2%。[10]在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侵财型犯罪无论是在规模、增速还是影响力方面都要远远超过暴力型犯罪。农民工具有经济状况的贫困性,这使得获取金钱财物是他们的重要目标。而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农民工囿于自身能力和外部条件的限制,很难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安身立命的物质条件。在强烈的物质占有欲望的驱使下,他们置国家法律和他人的财产权利不顾,铤而走险,频频实施以占有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聚众哄抢、侵占、敲诈勒索等。同时犯罪分子为顺利实施盗窃和抢劫等犯罪,不论被害人反抗与否,往往采取先发制人的方法,杀害、伤害或暴力控制被害人,使得犯罪的暴力性程度明显增强。在对农民工进行刑法教育时要注意重点突出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等常见罪的介绍和解释。刑罚与犯罪是刑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犯了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农民工犯罪也不例外。在我国刑法中有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主刑包括管、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刑罚的功能,是指刑罚的制定、裁量和执行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通过刑罚的适用,能够对犯罪人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和谴责,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而使其丧失再犯的能力;能够平息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愤怒和仇恨,不至于发生私力报复,从而起到平衡作用;能够威慑普通大众,使其不敢犯罪;能够给公民树立一个守法光荣,犯罪可耻的信念,自觉地遵纪守法,维护法制,坚决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在对农民工进行刑法教育时,必须注重对具体刑罚的讲授。
(四)加强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根据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必须签订规范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然而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大多数的农民工没有享受到法律规定的休假待遇,有些用人单位甚至为了追求效率,完全不顾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强迫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长时间的无偿加班。目前,我国农民工工资待遇相对较低,但是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拖欠农民工薪资的现象极为严重,我国农民工的薪资报酬得不到合理保障。为此,必须注重对农民工进行相关劳动法律的教育培训,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具体而言,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广大农民工能依法参加劳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农民工工资待遇偏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环境较差和工伤事故赔偿等问题,要对其进行《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针对农民工易发劳动纠纷的现状,要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教育。
(五)适当进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农民工经常参与各种民事法律活动。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知道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农民工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要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一旦农民工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农民工有必要学习民事法律中的相关内容。农民工外出务工后,其在原居住地的权益仍需依法保护,这就需要学习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此外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有关部门还需要对农民工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婚姻家庭、交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容易引起社会治安问题,帮助他们知道在发生纠纷、矛盾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心理上产生认为社会对其不公的“被害推定”,进而产生报复社会的行为,应当有重点、有选择地讲授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规定、治安户籍管理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时不应仅仅注重介绍有关实体法的权利义务规定。许多农民工在发生纠纷后,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直接通过如爆炸、自残、自杀等非正常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而不知道怎样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力救济。因此,在对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时还应注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化的教育,使农民工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道如何通过有关部门解决纠纷,懂得如何保留证据并运用证据来依法维权。
三、对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时讲授方式的运用
(一)讲授式教学法的运用
在我国,讲授式教学法仍然是农民工法制教育培训中主要的教学方法,即采取老师讲学生听这样的讲授方式。如果在没有理解有关原理的情况下,让农民工对有关法律案例做出正确的分析是相当困难的。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能保证在特定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向农民工讲授最多的法律知识,可强化学生的接受能力,对于培养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理论问题确实具有积极的作用。比如对什么是法的理解,它直接关系到法学的研究对象。传统的法的概念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个概念仅局限于法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以及工具两个方面。现在就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认识在诸多方面达成以下共识:(1)法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反映;(2)法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根本目的;(3)法要为经济基础服务,因而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4)法是客观规律的文化汇载。这就使得法的内涵更加理性而且被赋予了时代的精神。而对法的这些问题的理解,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优势明显。经过一段时期的学习之后,农民工对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都有相当程度的掌握。因此讲授教学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传统教学法中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是我国法学教学的一大优势,甚至美国法学院的教授也承认中国在这方面做得很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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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入宣传与农民工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农民工范围内大力开展法制理念教育,促进法制理念深入人心。
2、大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工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活动时间
今年的“农民工学法活动周”时间定于6月14日—20日。
三、活动内容
本次活动紧贴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围绕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着眼于农民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针对性强的法制宣传教育。
(一)发放法律手册及宣传单。在我镇中心街集中发放《农民工法律知识手册》及《农民工维权须知》宣传单,重点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增强农民工法律素质。
(二)开展农民工法律咨询活动。充分利用我镇法制宣传阵地,开展一次大型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邀请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综治办、派出所等单位工作人员到现场为农民工做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
(三)开展“送法下乡”、“送法制电影下乡”活动,通过观看文艺表演、法制电影,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向他们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送法上门”服务。组织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制宣传志愿者,深入农民工居住地、施工地、企业车间、市场等场所,以法制讲座、法制展板、发放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对农民工进行维权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建立绿色通道,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活动,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做到应援尽援。
(五)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工地和居住地,加强农民工法制学校、法制宣传栏或橱窗等阵地建设,并以此为载体为农民工举办专题或专场法律知识讲座,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引导农民工合法有序地融入当地社会。
四、活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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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开展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法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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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结合实际,做好关于农民工方面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将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日常排查坚持常态化,村(社区、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村(社区、居委)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本行业或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在全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根治欠薪春季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目前调解农民工纠纷1件。
三、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解答法律咨询。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受理、咨询、投诉窗口,安排律师每天到法律援助窗口值班,为来电来访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开通农民工欠薪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欠薪农民工一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基本实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根治欠薪春季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计受理农民工法律援助咨询7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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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逐步增强
一是对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42.7%的受访者与用人单位(雇主)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受访者中,又有26.5%属于本人主动要求签订但被用人单位(雇主)拒绝的情况。二是对于社会保险的认识比较全面。71.3%的受访者认为单位应该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92%的受访人知道单位是否为自己缴纳了社会保险。三是在发生工伤或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时,能够选择依法理性维权。73.3%的受访者在发生工伤时,选择按照法律赔偿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权利被用人单位或非法中介侵害后,46.3%的受访者会选择求助于劳动部门、法院、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39.8%的受访者愿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59.6%的受访者对追讨(加班)工资所需提供的证据有所了解。
2、就业压力成为维权的主要障碍
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在逐步增强,但是由于就业难,迫于用人单位的压力,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用工行为。26.5%的受访者要求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被用人单位(雇主)拒绝,6.1%的受访者因为担心被解雇不敢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0.2%的受访者在权利被用人单位或非法中介侵害后,因为担心被解雇而选择忍气吞声。
3、农民工对法律援助职能了解不足
调查显示,虽然大部分受访者都听说过“法律援助”这个名词,但是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对法律援助了解片面的问题,很多人不知道法律援助可以帮助自己解决什么问题,也不清楚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和申请途径。在调查中,81.2%的受访者都听说过法律援助,但是有47%的受访者错误的认为法律援助就是减、免、缓交法院诉讼费,只有36.1%的受访者认为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律师等法律服务。此外,调查结果还反映出农民工群体对律师的信任度不够高,近四成受访者认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能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其中12.4%的受访者认为判决结果完全取决于法官。
二、当前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现状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此次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安德门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以来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当前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农民工群体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
本次调查的891名受访者全部是安德门劳务市场的农民工,其中80%的受访对象年龄在35至50岁之间,只具有初中以下学历。受访者的就业范围集中在建筑装修和餐饮业这两个领域,职业以建筑工人、保安、家政保姆为主。就业范围小、工作稳定性差的现象在受访者中普遍存在。就业难度大使农民工群体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只有66.3%的受访者可以按月结算工资,其中还有14.3%的受访者被扣了保证金,其余受访者的工资结算方式主要有三种:年终结算、工程完工后结算、包工头与发包方结算后再向工人发放。在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中,上述三种方式最容易发生工资大量拖欠的问题。
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很多劳动者明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仍然同意应聘。在调查中,26.5%的受访者要求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被用人单位(雇主)拒绝,在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受访者中,有50%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签订之后全部被用人单位(雇主)收走,导致劳动者在维权时无法拿出足够的书面证据。近五成受访者的用工单位(雇主)存在着违规扣押证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现象。近七成受访者的用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任何保险。
上述农民工权益容易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民工劳动技能低下,在劳务中介领域选择性就业面少,竞争压力大,即使知道这样对今后维权可能带来风险,但仍无奈选择被动接受。二是对用工企业高薪酬诱惑缺乏必要警惕和防范,轻信用工方口头承诺,不愿意在纠纷发生前就为法律规定权利而与用工方发生争执。三是农民工对劳动方面法律法规认知深度不够,仅仅了解一些一般较为浅薄的权利,一般仅知道最好签订书面合同,要定下工资标准、节假日和加班要有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帮助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许多法律具体性的规定知之甚少,且主动学习法律热情不高。
2、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 度不足
近年来,我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深入农民工群体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市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逐步增强。这种趋势也在此次调查中得到了印证。但是,以往开展的各类普法宣传活动,都侧重于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法律援助工作本身的介绍较少,再加上农民工群体获取信息的渠道也比较少,导致其对法律援助工作了解片面。为了深化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我市将追索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或申请工伤待遇的农民工列入免于法律援助申请经济状况审查的范围,并且为农民工群体设立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但是调查结果显示,很多受访者对于法律援助的基本定义都不清楚,更不用说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群体提供的这些服务。此外,农民工群体对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信任度不高,近四成受访者认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能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3、农民工自身法律保护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淡薄不仅是当前社会农民工维权的一个现状,同时也是导致农民工维权艰难的一个非常重要原因。调查显示,只有19.4%的受访者在权利被用人单位或非法中介侵害后,会选择向法院、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求助。以往打工与用人单位(雇主)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占比13.5%,只有口头约定的43.8%,不懂得用书面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仍占多数。而对于追讨工资时需要提供法律证据并知道具体需要哪些证据的不到37%,可见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法律知识的严重欠缺。
三、深化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1、强化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
一是充实法律援助宣传队伍。充分发挥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力量开展宣传。加强与高校的合作,推动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走进劳务市场成为暑期社会实践课题,对学生进行法律援助知识培训,以便其可以系统的深入劳务市场开展宣传。组建法律援助流动宣传队,宣传队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高校师生等共同组成,定期深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工地等开展法律援助宣传,现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二是加强宣传的针对性。在开展宣传的过程中,加强法律援助知识的介绍,通过发放法律援助申请手册等方法,帮助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三是拓宽法律援助宣传的途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农民工易于接触的媒体,宣传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增强农民工群体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熟悉度、好感度、信任度。
2、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缩短办理时间,注重在提高工作效率上下功夫,快速指派、快速办理,在一天内完成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查、指派等项工作,全力为农民工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检查监督力度。法律援助中心安排专人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检查、监督、考核,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反馈机制,及时回访受援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
3、强化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
对农民工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也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针对农民工数量庞大、流动性强的特点,还可以充分利用农民工自身的力量,成立农民工自己的群众性组织,增加农民工的自我维权能力,化被动保护为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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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国家非常重视农民工的权益问题,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保护农民工的法律、法规,且收到了较好成效。但是,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仍不容乐观,在关于农民工职业病群体工伤保险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二、农民工职业病群体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法律保护意识低
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薄弱,患上了职业病的农民工没有意识去寻求法律方面的援助。很多农民工不了解我国已经把职业病纳入到工伤保险,农民工患病后,原本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帮助,但是患了职业病的农民工却没有通过法律保护自身权利,没有争取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当单位没有为农民工参保时,农民工也没有及时维护自身权利,也使得农民工患职业病后无法得到医疗救治保障与经济补偿等等保障政策。就2014年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的情况来看,参保率仅为26%,尤其是很多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参保人数占农民工总参保人数比率最低。同时还存在另一种现象就是大多数农民工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会影响参加工伤保险的申请程序,使得农民工无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二)农民工寻求工伤保险救济途径繁琐
即使农民工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懂得参保,并且有意愿寻求法律方面的保护,但是还存在一大阻力,就是申请工伤保险的途径较为繁琐,申请过程消耗时间长,占用农民工大量时间。例如农民工申请工伤保险,首先需要进行职业病的鉴定,鉴定农民工所患有的疾病是否属于工伤保险中职业病的规定范畴,以及鉴定职业病的程度。其次还要通过确定农民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农民工是否符合享有保险的权利。即使申请通过,赔偿金真正下发到农民工手里,还需要一段时间,容易使得农民工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增大无法痊愈的机率。
(三)工伤保险制度与规范不完善
我国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必须到职业病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工伤保险只认定职业病鉴定部门出示的职业病鉴定证明,其他医院并没有开具证明的权利,使得农民工只能统一到职业病鉴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这样职业病鉴定部门办理业务的负担加重,容易导致时间上的拖延。这是工伤保险制度不完善的方面。其次是工伤保险制度执行上存在不规范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途径,主要是除了用于赔付以外,还应包括职业病预防和康复的方面。但是我国当前只涉及到了赔偿方面的保险基金支出,造成了农民工职业病问题急需解决,但保险基金的作用无法被充分发挥出来,难以实际解决农民工的自身权益问题。
三、解决农民工职业病群体工伤保险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
国家把职业病纳入相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中去,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弱势群体。因此国家应该加强法制宣传力度,走进工地,走到农民工群体中去,使得农民工知法、懂法、用法,鼓励农民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应该规定用人单位加强农民工法制方面的教育,同时强制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聘用农民工时,应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能够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向农民工展示职业病的危害来提高农民工的重视程度,再一步步详细教会农民工如何防范职业病,以及患上职业病后农民工该如何及时寻求法律保护。此外,相关媒体应该制作公益小短片来推广农民工职业病工伤保险的法制宣传,通过这种简单易懂的形式,能够使得农民工更易于接受。
(二)简化工伤保险办理程序
农民工作为我国的重要劳动大军之一,具有规模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容易造成不好管理的问题,且农民工常常会因为繁琐的工伤保险申请程序望而却步。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外出打工的农民工身份数据库。这一措施能够有效的减少农民工参保和申请工伤保险的手续繁杂问题,大大缩短了办理时间,使得农民工能够及时获得保险基金来支付治疗费用,减轻农民工的经济负担,也使得农民工更加愿意去寻求法律帮助,主动维护自身权利。
(三)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规范相关部门的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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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援助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途径
农民工,即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是我国城市用工人员中的一个特色主体,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雇主拖欠民工工资、民工超负荷劳动、民工遭遇工伤事故而得不到应有赔偿等情形是农民工遭遇到的最多的问题,农民工往往面对此种种情形而倍感无能为力,大多数农民工是“打掉了牙往肚子里咽”,少数农民工一时想不开甚至想到了自杀,或者对雇主实施暴力以求得到自己应得的工资和赔偿,也有农民工想到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但由于农民工毕竟是社会弱势群体,大多数人的能力、知识水平不足以使他们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农民工是一个典型的由经济和社会双重因素造就的弱势群体,具体说来,它是在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的束缚下形成的一种就业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的平稳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因此近年来,从政府到新闻舆论,从学者到平民大众,都在时刻关注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也提出了不少解决途径。有人指出,应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修改现有法律如《劳动法》等,或制定新的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尽管立法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但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不仅要从立法层面,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来完善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还要从法律实施层面来完善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因为再完备的法律也有一个实施的问题,如果农民工因为不懂法律而无法求助法律,如果社会有关机构因为漠视农民工的存在而不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农民工的权益仍难于得到现实的保障。
因此,利用法律援助机制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是在法律实施层面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十分有效的途径。其好处如下:首先,法律援助可以解决农民工不懂法的问题。农民工一般文化层次较低,更无基本的法律常识,很多农民工想维权但不知如何运用法律维权,法律援助可以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其次,法律援助可以解决农民工因为无钱而无法维权的窘境。农民工一般生活贫困,到城市务工就是要解决生计问题,但却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和赔偿,而请人和雇主打官司又付不起律师费,如果法律援助免费,农民工就不用为费发愁;再次,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我们现在正在建设法治国家,而在法制国家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农民工不懂法、生活贫困而被法律所摈弃,农民工的权益和其他公民的权益一样重要,不能厚此薄彼,法律援助可以使农民工合法权益纠纷和案件得到及时解决,可以稳定农民工的人心,可以彰显司法的公正与力量。
二、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
(一)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农民工在其合法权益受侵犯时要求相关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有其充足的法律依据:
1、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详细列举了“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如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毋庸置疑的是,农民工和中国的城市工人、知识分子、军人等各阶层人士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谁也不能剥夺农民工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法律援助权利;更为众所周知的是,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侵犯的种种情形中,拖欠工资、被拒付工资、工伤赔偿难以落实是最常见的情形,而农民工大多经济困难,农民工为此寻求法律援助理所应当。
2、2004年司法部、建设部出台《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强调应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3、2004年9月,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档案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的意见》,强调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无偿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
4、2006年初,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其中在第29点指出,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所有这些都是为了确保农民工能够依法维权。
(二)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实例。近年来,不少农民工通过法律援助实现了自己的权益,法律援助的作用日益突显:
2003年2月,江苏江都大桥镇张晓兰到一家鞋厂配底车间从事“绷帮”工作,经常接触含苯的胶水。4月的一天,小张突感头晕目眩,经江都、苏州、泰州等地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2004年4月,经省疾控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2005年3月被江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被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4级伤残。但是,企业却不认账。张晓兰在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申请法律援助。经江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调查取证并与企业协商,最终企业同意赔偿7万元。
2007年陈春桃到台州市一个电机股份公司打工,从事冲床工工作。当年7月29日下午,正在车间操作冲床的陈不幸被冲床压住,其右手因伤势严重,被迫切除,经工伤鉴定为五级伤残。陈所在的公司只愿承担医疗费用,对伤残补助等赔偿均予以拒绝。无奈陈春桃的家属向其户籍所在地沙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刘劲松采取与当事公司协商、通过当地劳动仲裁提出维权申请、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讼等手段,最终法院判决由电机股份公司赔偿陈春桃医疗费、伤残补偿等费用24.5万余元。
2007年如东、如皋、通州、海门的98位农民工和南通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赴俄劳务协议,约定按月支付部分工资,其余工资到年底在俄罗斯结清。可到了年底,公司老板却说工程亏损,外债收不回,公司无力按期支付工资。为追讨劳动报酬,2008年新春,回国的农民工们在冰天雪地里一次次到南通市区找老板,但老板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无奈农民工们找到南通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人员迅速与法院联系,要求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涉事公司银行账户,经过与公司老板的协商,最终将33万元工资送到了农民工手中。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虽然法律援助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利用法律援助维护其权益的情形还占少数,其原因如下:
首先,农民工不知如何获得法律援助。农民工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不知道如何去保护,想到用法律手段讨回公道的不多,而想到申请法律援助的则更少。在大多数农民工的心里,打官司就是要花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高额律师费,更让农民工不敢踏进律师机构的大门,他们很少想到还有所谓的无偿法律援助。
其次,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保障不力。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偏少,使得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在哪里能找到愿意为自己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各级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不足,不能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开展;正是由于经费保障不足,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就会怠于提供法律援助。一方面对律师机构来说,法律援助是将当事人的法律费用减免,而减免的费用最终要落实到办理法律援助的机构来承担。因此,律师机构不想有太多的法律援助,甚至在法律援助案件中任务观点严重,投入的精力也不到位;另一方面对农民工来说,个别法律援助人员对援助案件不尽心尽责,甚至对受助人态度傲慢,在庭审中一言不发、怠于援助的表现,也使农民工对法律援助感到心寒,认为法律援助对其并无作用。
再次,法律援助部门协作机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而且各有关部门都有保障法律援助得到实施的责任。目前,虽然大多法律援助机构都与劳动仲裁、法院等在缓、减、免当事人案件受理费、方便律师阅卷等方面达成共识,与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也建立一定的工作联系,初步建立起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但是在具体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仍缺乏协作机制,存在条块分割、条规优先、资源分散、甚至拒不配合的现象,导致农民工为了一个案件要来回奔走于各有关部门之间,增加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有的部门在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问题上不积极,对需要他们协调参与的问题拖延搪塞,对他们掌握的一些证据材料不提供,影响律师调查取证。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的完善
首先,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关心、帮助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事情,要充分利用媒体向农民工宣传法律援助相关知识内容,宣传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既树立了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意识和自信心,也强化了农民工主动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
其次,加大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解决法律援助的经费应当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政府应该把法律援助机构设到基层,使农民工在其住处、工作地可很方便地找到法律援助机构;还可专设农民工法律援助站,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政府应该增加法律援助人员队伍,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除配备一定数量的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外,还可向社会各界吸收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组建法律援助志愿团,缓解援助需求的压力;政府还应加大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可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专门用于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对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和志愿者,给予足够的补贴,让他们有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再次,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农民工维权涉及到的部门很多,政府应当统一部署,要求各部门加强协作,各尽其职,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如各部门可专门设立农民工维权职能机构,或者派专人负责农民工涉法纠纷问题,避免各部门互相推诿,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工会、妇联、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贾午光,高贞.《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中国司法》,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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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行业;新生代;农民工;经济效应
目前我国出现了一批新生代的农民工,他们和传统农民工的区别就是文化水平普遍有了提升,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就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状态和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提出相对应的策略来帮助针对农民工管理事业的进步和提升。
1新生代农民工特征及其生存现状
根据数据统计,农民工成为近年来建筑行业的主要劳动力,但是伴随时间的流逝,新生代农民工相对从前的老一辈农民工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新生代农民工具有特定的时代特征,与老一辈农民工有许多区别,此处根据某公司的两代农民工特点进行比对,希望能够明确的显示出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
(说明:数据来源于自身施工队伍和劳务分包,包括在职和离职人员,经过多次调查和统计而来,非某一固定时期的固定人数)
观察图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新生代农民工与老一辈对比得知,新生代的农民公普遍比老一辈接受了更高级的文化水平教育,然而,老一辈的农民工则掌握了更全面的技术职能。新生代的农民工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能够较快的接受新的事物,但是由于与老一辈农民工进城打工是了经济收入有所不同,新生代农民工是为了在城市体验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生活环境,是为了成为城市居民并继续生活下去,所以新生代农民工的流动性非常强,不能够长期的坚持在辛苦劳作的岗位上。新生代的农民工多数都是由老一代农民工在务工的时候带出农村的,他们从小在城市生活、学习,普遍的提升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水平。然而,老一辈的农民工在农村时就具有职业技能,虽然文化水平相对较差,但是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为建筑行业提供利润价值。新一代农民工在文化程度上的提升,很多表现在新生代的农民工具有较强的维权意识,与老一辈农民工相比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敬业精神不足,很多新生代农民工频繁的换工作,不能通过长期稳定的工作积累经验,又造成了建筑行业的工程进度缓慢,给企业带来损失[1]。
2新生代农民工在现代建筑行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建筑行业具有危险性,并且工作环境恶略都导致越来越少新生代农民工从事这一职业。还缺少对新生代农民工足够的人文关怀,感觉自己的工作性质降低了自身的社会地位。还有就是,新生代的农民工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不原意再以出卖劳动力获取极少的报酬,相对的职业技能也不如老一辈,迫使新生代农民工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少[2]。
3新生代农民工在现代建筑行业工作的管理对策
面对新生代农民工从事建筑行业中遇到的众多问题,提出相对应的措施。首先,在建筑行业中积极的运用科学技术和先进机械,提升生产率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工作热情。
需要政府进行行业规范,调整农民工恶劣、危险的工作环境,政府要采取统一管理和规范的建筑行业操作准则,进行对建筑行业工程施工的监控,保证新生代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运用科学技术降低农民工劳动强度,保证农民工的身命财产安全。健全法律体系,保障农民工福利待遇,充分给予农民工法定假休息[3]。
实施建筑行业的管理体系培训,充分意识到新生代的农民工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农民工需要管理人员的真实情感关怀,并且针对他们的生活需求做出周全的管理方法,使新生代农民工热爱建筑行业,也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4新生代农民工给建筑行业带来的经济管理影响和意义
通过上述的管理方法和策略,将有效提高农民工的待遇和主观能动性,同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将带来积极影响,产生良好的经济效应。
(1) 提升工程质量。在建设项目中,农民工的具体操作是工程建设的第一步,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他们的文化素养和职业技能,将直接影响工作指令的传达和执行,以及质量的控制,从而很大程度上左右和制约工程质量及经济效益。在以往的建设工作中,因为农民工自身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的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乃至安全问题的情况不在少数。因此,农民工文化程度和主观能动性的提高,加之有效的培训,有利于管理者和实操者之间的沟通,有利于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和安全意识,从而有利于把控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2) 加快和推进转型。农民工是建筑行业的主要力量和代表,随着他们个人文化水平和职业素养的提高,有利于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在行业中的推广和应用,这些将改变行业现有的作业方式,实现产业转型。届时,整个行业将由劳动密集性的简单重复生产向个性化、差异化的精品制作而转变,建筑施工企业也将一改往日素质低下、管理混乱的行业形象,成为新时代高新技术产业的代表,提高竞争力和创造更大的社会经济效应。
5结论
综上所述,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有效的职业引导和人文关怀,能够促进他们对建筑行业的工作热情,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和推进企业转型,对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