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性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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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性

篇1

一、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政府部门为城市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机构搭建、政策法规的制定等工作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使社区的软硬件设施得以完善充实,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诸多社会问题的集中显现,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职能定位混乱的问题愈加凸显,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治理理念偏离

政府对城市社区治理理念的偏离是导致职能定位不准的关键。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权力渗透于社会管理的各个角落,权力边界界定模糊,行政管理范围涵盖范围过大,一味强调管理职能的重要性,忽略了服务职能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二)治理职能执行不到位

政府在发挥社区治理职能的过程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该管的没有管好”。对非政府组织和专业性机构的培养、扶持和监督的力量不到位,没有很好的发挥其调解基层矛盾、化解社会冲突、规避不法行为和帮助弱势群体的作用。二是“该做的没有做实”。非政府组织、团体和相关工作机构大多是非营利性的,一般是通过企业、慈善组织、热心人士的捐助维持其正常运转。政府在这方面缺乏应有的制度设计和财政投入。三是“该理顺的关系没有理顺”。 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非政府组织的职责分工不明确,既重叠交叉又相互掣肘。比如: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了本应由社区自行组织和开展的公益、文化娱乐、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活动,制约和限制了社区组织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和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由于政府的影响和干预,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受到制约,缺乏独立运作的条件和环境。

(三)治理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区治理过程中问题的不断显现,相关法律制度与社区治理工作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原有法律制度缺乏前瞻性设计,距离依法治理社区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惯性影响,社区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相关职能部门对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考核力度不够,工作浮于表面。同时,社区依法治理缺乏系统性设计,没有形成政府、社区和非政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集中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治理理念没有及时转变

当前,我国发展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并存,面临我国“基本国情”和“主要矛盾”两个没有改变的现实情况,政府部门传统的重硬件建设、轻服务治理,重强制指令、轻协调指导的治理理念没有根本转变。行政权力对社区干预的范畴越来越广泛,社区组织自身力量不断削弱,体制机制日趋僵化,导致社区居民缺乏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参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在指令性管理理念没有向服务性指导理念转变的大背景下,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其职能的无序化、行政化、碎片化成为了必然。

(二)治理主体发展不健全

社区是一个多元化组织体系,仅靠政府传统的一元化社区治理体系,已经不能应对社区治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首先,我国社区中的社团主要是“挂靠制”,其民间性、自愿性和独立性受到很大限制;其次,社团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其自身发展的制度环境和体制环境没有得到很好的营造。第三,街道办事处与社团组织工作职能的交叉重叠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理范围没有得到厘清,社团成了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和办事单位,社区成员多元化诉求难以得到有效回应和解决。第四,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对社区建设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

(三)社区治理模式单一

政府主要依靠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开展社区治理,没有形成经济、文化、法律、技术手段并用的综合治理模式。在面对多元利益诉求的情况下,收集、整理、反馈手段单一,运用互联网、微博、博客、微信等新兴媒体进行治理信息处置回应的力度不强,系统化处置利益诉求的效果难以对接多元化诉求。同时,过多的采取了强制性手段,运用教育、调解、疏导等手段处理矛盾的能力和措施不够。

三、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中职能定位的几点思考

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职能定位不明晰,治理理念滞后,治理措施僵化,基层矛盾不能及时化解,基层民生问题不能及时回应解决,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在治理城市社区中的职能进行定位。

(一)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转变治理理念

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强化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核心地位,更加有效的地整合各类资源,向社区提供更高质量的社会服务。加大政府在制度层面服务社区的工作力度,制定符合我国城市社区发展趋势的规划设计,确立社区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支持社区各类活动的开展,促进社区各类资源的开放融合,调动社区成员的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

(二)明确社区各要素的职能

首先要做好“减法”。把街道办事处的部分社区管理权限进行剥离,把福利保障和群众自治工作调整给居民委员会或中介组织承担,街道办事处则主要负责执法和行政管理。其次要做好“加法”。街道办事处要梳理本应由自身承担,但却分配给基层自治组织的行政权,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强化社区基础设施、环境整治、安全维护和弱势群体救助等方面的工作。社区组织应发挥政府和社区居民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最后要做好“乘法”。在治理实践中,政府部门、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各方力量,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最终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的放大社区治理的综合效能。

(三)完善社区治理法律法规体系

社区治理的稳步推进,必须紧紧依靠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要以民生建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建立健全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突出宪法的核心指导地位,以服务型政府理念为先导,精心调研现有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加以完善,使之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完善社区治理主体的立法,搭建包括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内的完整法律体系,确保各类社区治理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规范执法程序,为各类社区治理主体行使职权提供程序规则,确保程序合法。畅通社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渠道,打通社区治理的“最后一公里”。

参考文献:

[1] 金津.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D].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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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展大范围的城市社区建设,至今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在各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社区建设的深入,社区管理问题也凸显出来。进入21世纪,我国各种经济迅猛发展,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城市人口的增加等新情况促使了城市居民脱离了单位的束缚,从而寻求不同的社会组织以获得生活中的帮助。再加上城市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居民的利益逐渐多元化,这使得城市社区在城市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并凸显原有的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我们城市生活中的每一位居民。

社区管理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社区基层组织与社区居民、社区单位等部门或机构,为了维护社区整体利益、推动社区全方位发展,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社区的各种事务进行有效调控的过程。只有正确的处理社区管理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案,才能推进城市社区的发展。

二、我国中小城市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社区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元,只有社区的“小和谐”,才能带来全社会的“大和谐”。本文以作者实习了近一个月的桂林市象山区象山街道办管辖的五美社区为例。五美社区共有住户5486人,总面积0.39平方公里。自2002年8月成立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狠抓自身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机制,成立了社区党支部,建立了计生、环保卫生、文体科教、治安调解、社区保障、综合治理、双拥小组、公会、妇代会等组织,社区建设已取得初步的成效。实习中参与了具体的工作流程让我了解到了社区的重要性,并且了解到了社区工作的性质和各项职能。但由于我国中小城市经济的落后,导致社区建设在人力财力物力上明显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社区整体的进步,具体问题如下:

(一)社区管理人员的权与职不平衡

社区的大小事社区管理人员都得管,在出现矛盾纠纷的时候,由于没有强制措施和法律依据,且不具有执法资格,因此他们在工作中只能是口头上的一些说服教育、告知与劝解,不能形成综合执法的能力。

为辖区内的人民群众服务应当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应该尽力发挥“上为国家分忧,下为人民解愁”的作用。但社区只能行使部分政府职能,很多方面不能让社区的管理人员在权力与职能上面相对等,造成工作效率不高的现状,制约着社区管理和服务作用的发挥。这应属于体制方面的问题,政府应该正确且全面了解社区的重要性,不应该是权力小,职责大。

(二)社区管理人员任务重,报酬低

五美社区中社区管理员一共九人,分别担任社保、计生、低保、党政、安检、卫生等方面工作,他们分工很明确,由于人手不够,也会出现问题。比如一项关于需统计所有该社区人员社保参与情况的任务,责任就压在这一个或两个社保人员身上。这两个人或许会因为这件事忙碌一两个月,而此时他们的工资与平时相比并不会增长多少。这就会出现社区管理人员不尽心尽力做好本分工作,他们会说:拿小钱,做小事。最坏的结果就会出现工作上的差错造成人民群众和政府的损失,同时也伤害了人民和政府的感情。

(三)社区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职业素质是劳动者对社会职业了解与适应能力的一种综合体现,其主要表现在职业兴趣、职业能力、职业个性及职业情况等方面。很多社区管理人员职业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对许多现代化工具不会使用,如基础的电脑办公软件word、excel。他们不能在工作中灵活运用,导致很多档案不能规范管理,使得各类文件变得复杂无序。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社区管理人员的平均年龄偏大,所学知识技能不高,对新知识的吸收能力降低。他们没有经过系统的计算机培训,和一些简单初级的英语口语培训。如今经济全球化,人口跟着全球化,社区中也会出现外籍的新朋友,这更需要我们社区管理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

(四)社区办公条件差

目前社区管理工作方法不够科学,技术比较落后,社区工作以简单重复的工作多、手工操作多、社区管理人员大部分时间忙于填写表格、资料汇总等简单事物性工作,工作量大但效率低。办公设备利用不充分或不够用,有的社区只配备了几台电脑,这样就限制了工作的进行。作者所实习的社区办公室只有一个80多平米的工作间,且只划分为两个办公区域,由于社区的工作性,他不仅仅要有自己的办公区,还需要档案管理区,宣传展示存放区,会议调节区,文化活动区。这样能让每一个来社区办事的人能感受到社区的热情与用心,体会到我们是一个大家庭。

(五)社区活动经费少

作为社区的上级部门,我认为要在社区的活动经费上给予大力的支持,若是活动经费不足,很有可能只做一个浮于表面的“XXX进社区”,只是走了一个过程,而没有真正的为居民服务。在社区的活动经费上给予大力的支持,这并不是让他们乱花钱,而是能鼓励他们多去举办有利于居民生活的社区活动,增进社区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强社区文化建设。社区是最基层的政府机构,是政府面对人民群众的一扇窗户,只有把窗户装饰好了,人民群众才会感受的政府的关爱,人民群众才会拥护政府。

三、加强我国中小城市社区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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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博与微信的社区性

据百度百科的界定,微博,是微型博客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等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而微信则是一款快速发送文字和照片、支持多人语音对讲的手机聊天软件。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快速发送语音、视频、图片和文字。用户可以通过“摇一摇”、“搜索号码”、“附近的人”、扫二维码方式添加好友和关注公众平台,它可将内容分享给好友,并且也能将用户看到的精彩内容分享到朋友圈。从它们的界定可看出微博和微信都是一个基于人与人关系的信息生产、消费、传播与获取平台,是一个以“我”为主导的网络化了的人际关系超链接的虚拟社区。简言之,微博与微信都是“我的”虚拟社区。社区性体现在超链接上,这里的超链接首先就是超文本链接,在微博和微信上,“我关注的人”与“关注我的人”随着鼠标的点击打开了一个个超文本链接,这是一种技术链接。其次,是在技术链接基础之上的“关注”之人与人关系的人文链接。正是这种超链接他人,使“我的”微博和微信成为了虚拟社区,这也是微博和微信生命力之根本。具体来说,两者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主体性、自治性。

微博和微信首要的都是“我的”微博和“我的”微信,都是体现“我的”主体性的平台。正是由于是“我的”,是我的责任田,是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我”成为了真正的主人,因此不需要任何外在的强力,我都会尽力维护好建构好它们,真正实现“我的”主体性和自治性。“我的”主体性、自治性体现在我的微博我的微信的每个文字上,赋予“我”以具体化的个性与特殊性,我可以独立思考,不人云亦云。我要以自己的智慧和才思获得别人自愿的关注,尽可能地建构更广大的人际关系圈。正是这种主体性、自治性彻底激活了作为主体的我的能动性和创造力,催生了微博和微信的爆炸式发展。

第二,人人性、草根性。

即写微博和上微信的门槛低,只要你识字,有手机或电脑,人人都行。正是这种人人性,带来了大量的草根,迎来了人民大众,人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大量地发微博、上微信。这就是常说的“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摄像机”。正是这种人人性、草根性,每个人都极易加入到我的微博我的微信中,丰富我的虚拟社区的内涵,扩展其外延,使我的虚拟社区的人数理论上可以无穷大,给我的虚拟社区带来巨大的影响力和威力。

第三,发表快、传播快。

发表快,是指微博和微信的内容生产速度快,微博与微信的信息只要手指一点就发出去了,不必经过层层审查的过滤,它们都是以秒为单位的直播媒体,是传统媒体难以达及的。以微博为例,2008年汶川地震,twitter比彭博社快22秒;2009年四川绵阳地震,新浪微博比路透社快30分钟;2011年5月,本拉登被击毙,twitter比奥巴马宣布消息早了5分钟。传播快,它又是个以秒为单位的传播媒体。我通过自己建立的社交关系,能够实时地、快速地去传播内容,这是一种基于社会资本的快速传播,一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发表快与传播快的叠加,使加入我的虚拟社区更加便利快捷。

第四,公共性、社区性。

即许多人对一事的同时关注或说围观,形成了真正的公共领域。它表现为微博和微信的转发与评论功能等,通过数以万计的转发与评论,使某事达到其信息公开的极限,“我的”虚拟社区的外延也达到极限。微博和微信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影响”之特质使人们拥有了前所未有的组建社群和共同行动的能力,真正实现了哈贝马斯所期盼的公共领域,也使微博和微信成为了名符其实的虚拟社区。在这个全新公共领域化的虚拟社区里,无数陌生人之间高强度互动,彼此之间为某事的大接力,最终形成某事圆满解决的可能性。

二、利用微博和微信进行社区自治创新何以可能

任何事物的创新都需要条件的,这些条件成熟后常常促成创新的达成,如一种新的思想会带来理念创新,一种新手段会带来方法创新等,城市社区创新同样是需要条件的,新生的微博和微信提供了城市社区创新的载体,使创新成为可能。

(一)微博和微信的自治性使城市社区自治能力的更新得以可能

从社区的词源学来看,“社”是表示以祭祀为中心的初民共同体,反映的是社区的文化含义,而“区”是指天然的地域含义。在社区,人们与同伴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进行亲密的、秘密的和单纯的共同生活,就体戚与共,同甘共苦,构成了一个区域社会共同体。[1]由此可见,社区从它产生起就植入了自治的天然基因,这是一种“自发而治”。到了现代社会后,“以城市为主要代表的文明形式必然要求建立一种更能适应城市异质性与多样性的社区形态,‘自觉而治’的社区历史性地成为社区自治的重要形态。”[2]从“自发而治”到“自觉而治”标注着社区的本质属性――自治性,这恰与微博与微信的特征相契合。如上所述,微博与微信具有自我建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自治性,微博与微信与现实社区一样具有天然的自治性,这种一致性为社区自治提供了先验般的保证,因为每个微博与微信用户都是生活在现实的社区中,微博与微信的自治“习惯”必然蔓延到网下的现实社区自治中,不仅为现实社区自治提供了心理和文化的加固作用,而且还可以说,现实社区的自治是其必然要求。

(二)微博与微信的人人性和参与性为城市社区自治提供了群众基础

社会自治必须要靠社区内的群众来兑现,离开了群众参与,社区自治不可能实现。微博和微信的人人性、草根性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其用户。据最新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而据腾讯与新浪的统计,微博与微信用户数基本与之持平。实际上,去掉无法上网的学龄前儿童和部分老年人口[3]以及部分农村人口,城市网络普及率估计达到80%以上,可以推算大部分市民都是网民了,都是微博和微信的用户。而这些用户就是现实社区中的基层群众。实际上,网民就是最基层的群众,走近网民实际上就是走进基层,发动网民工作实际上就是发动群众工作。因此,微博和微信的人人性为社区自治提供了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从网民实践也可知,微博与微信用户的参与意识较强,这可从微博与微信在这几年的爆炸式发展与许多事情上的爆炸式参与得以证实,这也为他们最终参与社区自治提供了保障。

(三)微博和微信的瞬时性和公共性为城市社区自治提供了时间和机会的保证

众所周知,每个生活在社区的居民都知道建设好本社区对自己的重要性,每个人实际上都有参与的愿望,但是现代社会城市生活节奏飞快,人们整日为生计疲于奔命,这制约了他们,使其难以抽出时间来参与社区自治,这的确是社区自治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难题。微博和微信出现后,为解决这种难题撕开了缺口,因为社区中的许多事情完全可以通过微博与微信这一公共性平台随时进行网上解决,不必花费整段的时间,人们可以利用上下班缝隙的碎片化时间即时参与社区自治,满足了参与欲望,提供了参与机会,更为重要的是解决了社区中存在的问题,带来社区自治参与手段的更新。

三、利用微博和微信进行社区自治创新如何可能

什么是城市社区自治?在我国目前的语境下,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政府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简单割裂或冲突,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主管理,而应该作如下界定:所谓城市社区自治,是指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性干预,社区各种利益相关者习惯于通过民主协商来合作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并使社区进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过程。[4]其中自治的主体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客体是与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事务,自治的方式是民主协商。由此,利用微博和微信来治理社区可通过以下路径进行。

(一)布局奠基于社会资本的微博与微信关系网络,形成“网络统一战线”

要发挥社区居民利用微博与微信参与自治的作用,首要当然是建立社区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微博与微信的关系网络,这又要靠居委会、业委会等自治组织把社区居民的微博与微信联系起来,开通居民微博和微信与居委会、业委会的微博和微信的网络直通车,居委会、业委会可通过张贴二维码、业主论坛公布账号等方法把自己的账号告诉本社区居民。由于微博与微信现在都有了GPS定位功能,居委会、业委会可通过搜索附近人的功能与更多的居民结成互为粉丝的超链接。此外,由于居委会、业委会对本社区居民的相关信息有一定的了解,可有针对性地上门一对一做工作,让一些重量级居民加入本社区的微博与微信中。总之,通过各种办法尽可能地与社区居民结成微博和微信的“网络统一战线”,形成自治的强大群体基础。一旦与社区居民结成“网络统一战线”后,就要积极地创造条件在彼此之间建构社会资本。所谓“社会资本就是存在于由个人或群体编织出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资源,是社会关系网络中一切有利于个人或群体的无形的关系资本,主要表现为信任、规范和网络等”。[1]这恰恰也是当前社区自治急需的资本。由于各方都与社区的利益结成了共同体,因此彼此之间易于建构社会资本,最主要的是要多沟通与互动。一旦“网络统一战线”各方建构起雄厚的社会资本,那么各方共同参与社区自治就水到渠成。

(二)建构奠基于有限理性的民主协商机制,实现从“被组织”走向“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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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关于社区公共服务及社会工作的研究已经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一套丰富、完整的理论体系。与国外,我国的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起步较晚,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社会工作在国内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在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背景下,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公共服务,是在“小政府、大社会”条件下提高公共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研究和探讨社会工作在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介入,对于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在理念、机制、方法上提供新的启发和探索,为城市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社区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单元,是直接反映公共服务需求的窗口,也是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区域。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能够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后的社会服务职能,弥补政府的不足,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能够最大化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公共服务需求;能够增强社区活力,推动和谐社区的建设和发展。

三、社会工作介入面临的困境

目前,社会工作在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介入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普遍成为城市社区中必不可少的参与主体,仍面临诸多问题。

(一)社区居民参与不足

社区居民是社区的主人,是社区公共服务需求的最初提出者和最终受益者。能否实现社区居民的积极、广泛参与,是影响社区公共服务发展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事务,也是提高现代公民意识、造就现代公民的过程。所以,社会工作能够顺利在社区内提供公共服务,不仅仅需要其本身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也需要社区和居民的多方配合。然而在实践中,社区居民的有效参与严重不足。首先,很多社区居民对于社会工作的认可度和信任度较低,由于对社会工作没有概念,表现出不了解、不信任社工所提供的服务,更不愿意主动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来。因此,缺乏对社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就造成了社区居民的参与不足。其次,社区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表达较为被动。社区公共服务应该是社区居民“集体选择”的结果,社工在社区提供的公共服务也是以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为导向的,然而,由于社区居民的参与沟通渠道缺乏、不畅等原因,社区居民对于服务需求的表达较为被动。再次,社区居民作为最直接的公共服务受益者,很多却没有参与到最终的服务效果评估,社区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和意见没有得到完全反馈。

(二)专业社工人员不足

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公共服务,需要特殊、专业的人力资源。社工是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生产主体,其人员素质与工作能力直接影响着社区公共服务的最终效果。完善的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需要项目主管、一线社工和具备心理咨询、法律背景的相关人员等,然而,目前专业社工的人员队伍尚不能有效满足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要求。一方面,社工人员的人数不足,不能很好地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另一方面,社工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还有待提高。社会工作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专业,不仅需要专业的理论培训,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积累。目前专业社工人员的实务能力和实践经验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刚刚进入社区工作的大学生,由于缺乏经验,不能很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三)社会工作的关系定位

社会工作进入城市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将置身于复杂的关系网络中,除了处理好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外,还包括与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社区所在主管单位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的正确处理将直接影响到社会工作的服务是否能够顺利开展。在推动社区公共服务的发展中,构建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和谐伙伴关系,是社会工作介入社区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这也是社会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向社工机构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机制不够完善。虽然政府已经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和培育社会工作,为社会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展契机。但是,政府向社会工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不够,在购买程序、购买内容、评估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对于社会工作在社区公共服务中到底如何定位、怎样定位,一些政府部门缺乏认识和了解。

四、未来的发展建议

(一)政府方面

首先,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关注并妥善解决社工介入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政策法规、制度保障等问题。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社会工作的合法地位,并进行监督落实,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政策的不断完善。其次,加强对社会工作的资金支持,积极引导全社会关注社区公共服务,将社会的闲散资金有效利用起来,转化为社工的运作资金。对于积极参与社区公共服务的社工机构,扩大其知名度,给予各项荣誉,以让更多的社工机构获益。再次,加强与社会工作的合作,通过购买项目,引导社工的合理、有序参与。

(二)社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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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发展趋势

“治理”这一提法有其独立的丰富内涵:“作为社会——控制论系统的治理,政策结果不是中央政府行为的产物,中央可以通过一种法律,但是在随后执行的过程中,它要与地方政府、保健机构、自愿部门、私人部门等发生互动关系,相应,后面这些制度间相互间也要发生互动。中央政府的凌驾地位不存在了,政治体系日益分化,我们生活在‘没有中心的社会’,即以多个中心为特征的多中心国家中。政府的任务是使社会——政治活动具有能动性,鼓励出现多种多样的解决问题和分配服务的安排。这种新的互动模式种类众多,例如自我管制和相互管制,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合作管理以及有企业家精神的合资企业。社会——控制论研究方法强调了处于中心的行动者进行管理时所受的限制,声称不再有单一的主权权威,替代它的是:每个政策领域特有的多种行动者;这些社会——政治——行政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共同的目标;界限模糊的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及自愿行动部门;行动、干预以及控制方式的多样化和新出现的方式。治理成了互动式的社会——政治管理方式的结果。[2](p92-94)近年来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要求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不再是单一的政府管理。“公共管理不完全等于‘政府管理’,而意味着一种新治理。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强调的是政府行政或政府管理(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or government management)。而公共管理中的管理者,不一定完全是政府,私人部门、非营利部门、非政府组织等都是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的是治理(governance),即由众多行动者组成的一个关系网络,和众多行动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3](p12)治理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念相结合,形成了公共治理理论。公共治理的主要特征有:“1.政府理念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2.公共治理主体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3.公共治理的研究对象有了巨大的扩展;4.公共治理机制和手段的巨大变革。”[4](p91-92)社区治理的理念来源于公共治理理念,以往是政府作为单一的社区管理主体,而现在由于政府理念的转变,使得治理主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使除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部门和社区居民都可以成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不同主体在对社区事务的管理中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相互合作,共同为社区建设出力。如果这一套治理体系能够良好运作,必然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一新治理模式起步晚,在实际操作中还要一边摸索一边前进,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治理主体之间职责界限模糊,甚至对自身的角色定位认识不清。在这里要重点讨论的,是社区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二、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一)社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的比较。

我们现在所说的社区业主,主要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商品化之后购买房屋全部产权的购房者。旧城改造是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重要部分,拆除旧房屋建造新房屋则是旧城改造的主要内容。新建的住房大都是商品住宅小区,城市里的社区基本上就是以这些商品住宅小区为主。小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相比,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以往的社区居民所居住的房屋大都是单位福利分房性质,居住在一起的居民一般是在同一单位工作,彼此非常熟悉;现在的小区是商品化住房,业主购房都是个体行为,业主之间互相不认识。

2.以往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机构对社区进行管理,而现在这些机构已经淡化,应运而生的业主委员会担负起了管理社区业主的责任。

3.以往社区的公共服务由单位统一提供,现在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公司根据其工作内容和性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可见,从传统社区向住宅小区的转变,不仅是人们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更是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变。以前实行的以“单位制”为主的管理模式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新的社区形式作为新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是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

(二)存在的问题。

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对社区业主提出了要求。社区业主作为跟社区部门、物业公司具有平等地位的治理主体,理应很好地发挥自己在社区中的作用。但在实际生活中,社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矛盾很大,此类新闻也是屡见不鲜。

从上面总结的社区业主与以往社区居民的不同点中可以看出,现在的社区业主之间没有工作上的联系,加之当今社会竞争激烈、压力大、生活节奏快,人们总是很忙,人情淡漠,对于自己所居住的社区的其他成员更是不会主动去结识交往,这就造成了社区业主之间联系不紧密,缺乏把自己当成社区治理主体的觉悟。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建立是社区自治发展的标志,但由于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很多方面还不成熟,而且业主委员会是民间性组织,号召力似乎不强,许多业主对于委员会的职能性质都不了解,支持委员会的工作就更无从谈起了。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也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目前社区里的矛盾问题,最集中的就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往往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较高的物业管理费之后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于是拒绝缴纳以后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收取的管理费都不足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了,这样一来,后果一般是物业公司不再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社区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业主深受其害。

(三)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矛盾问题已经不容忽视了,那么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究竟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既然前面已经提出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毫无疑问,业主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部门有着平等的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发挥出业主应有的作用,这促使我们对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进行反思。

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社区治理理论的组成部分,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一段磨合期,在此期间可能会产生很多以往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综观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发展与演变,可以将其概括为三种模式或三个阶段:1.行政型社区——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2.合作型社区——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结合型的治理模式。3.自治型社区——社区主导与政府支持型的治理模式。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由第二个阶段向第三个阶段的发展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5](p136-137)在这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中,社区业主对自身的主体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在以往的社区管理模式中,社区居民是被管理者,是接受政府管理的一群人,人们在思想上已经形成了对管理者的依赖。现在的社区没有了所谓的上级管理者,更多的是靠自己进行管理。而靠自己进行管理,又没有明确的管理方法和标准,于是更多的人选择不管理,对公共事务不闻不问,至于私人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别人也无权过问。这样一来就导致了社区业主对社区事务的普遍不关心,即使出现了会影响到自身利益的问题,只要他人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就不会主动去寻求解决方法,从众心理在这里起到了很大作用。还有就是单位制解体,尽管凸显了人们的自主性和个性,但也会造成人与人之间联系的不紧密,住在同一个社区的人们缺乏内聚力,对社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也就不足为奇了。业主委员会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得不到业主们的理解和支持,当然其根源还是前面提到的社区业主之间缺乏内聚力。同时,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职责界限模糊,对自己应负的责任认识不清,责任意识不强,也是导致很多问题无法妥善解决的原因。

问题的产生也许是在磨合期间无法避免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了过渡的关键。既然现在社区业主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为社区治理主体的作用,那就应该在实践中将其定位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在实践的过程中努力将业主群体往治理主体的方向引导,并让其认识到社区事务与自身利益有着密切关联性。

三、努力引导社区业主发挥其治理水平

将社区业主放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业主向治理主体引导。

(一)强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中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管理模式是由上级机构管理社区居民,而且人们的思想方式受其影响很深。既然这样,完全可以顺应这一思维方式,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强化其作用。业主委员会虽然是民间性组织,也不是对社区的业主进行上对下的管理,但它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所做的工作都是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强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功能,委员会是通过民主程序推选出来的业主代表组成的,跟大家是同样平等的身份,这就不会出现以前管理模式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隔阂。业主们有什么困难,遇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向委员会反映,委员会帮助业主解决问题。在这一点上,业主委员会可以填补在没有了传统管理者之后人们心理上的缺失,业主们通过委员会解决了困难与问题,自然会感激业主委员会,在心理上对其产生认同后,要拥护委员会就是顺理成章的了。所以,业主委员会必须强化自身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当业主们还对自己的治理主体地位认识不清时,业主委员会就应该站出来,代表广大业主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社区中要选出大家都信赖的、人际关系较好的、热心为大家服务的业主代表来组成业主委员会,组成之后要建立一套业主委员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切忌三分钟热情,要切实把每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并一直坚持下去。其次要加强业主委员会与广大业主的联系,获得业主的支持。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大困难,由于前面已经说过的一些原因,很多人都对所居住社区的公共事务漠不关心。还是必须依靠业主委员会自身勤做工作,不能只是在产生问题和发生矛盾时,委员会才能证明其是存在的,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时时处处体现出业主委员会的存在。

(二)加强社区业主间的内聚力。

社区业主的内聚力不强,是业主不团结,对社区公共事务不关心的根源。如果在这方面有所强化,许多问题解决起来会更容易。由于工作、生活上的差异,社区业主也许很难在同一时间聚集到一起,这也给他们的沟通造成了一定困难。加强业主之间的联系,可以先从老人和孩子着手。退休在家,平时无事可做的老人们完全可以加强联系和沟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老人们参加一些有益身体健康的活动,加深对其他人的了解和熟悉,老人之间互相来往多了,会影响整个家庭与其他家庭的来往,慢慢地就可以把业主们联系起来。孩子们也是,平时经常在一起玩,家庭之间的联系自然就会越来越紧密。社区业主之间的联系紧密了,内聚力自然就会加强。业主们对社区公共事务就不会再抱着漠不关心的态度,而是真正感觉到自己是这个社区的一分子,社区的大小事务都与自己息息相关,也乐意参与到社区的管理中来,负起自己那份责任,这样,社区业主达到社区治理主体的水平就指日可待了。要加强社区业主的内聚力,要做的还有很多,而且这肯定是一个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

(二)业主应加强与物业公司的互动。

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是当前的主流。尽管物业公司是企业,但由于其主要业务是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如垃圾清理、安全保卫、绿化维护、车辆管理等,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也在业主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所以物业公司是为社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当前普遍存在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很大部分还是由于物业公司自身不完善,提供的实际服务与承诺时的标准不相符,收取费用与提供的服务不相符等。由于物业管理的质量与业主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特别是经济上的联系,使得业主与公司之间的问题十分复杂且敏感,一旦出了问题,双方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致使本来也许并不严重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原本可以协商解决的矛盾也变得不可能解决了。当前我国的物业公司发展较快,但良莠不齐的现象也很突出。社区要找到一家负责任讲信用的物业公司并不容易。撇开客观因素,业主自己应该做到的,是重视最初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拟订的标准执行,如果物业公司日后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上规定的标准,业主应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业主应时常监督物业公司的运作,及时沟通,出了问题立刻解决,尽量不要拖延,以保证问题能尽早得到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互动加强了,一些潜在的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就能够被消除,双方都深入了解对方,就可以更好地合作。物业公司与业主都是社区治理的主体,所以就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做好自己应该做的,出现矛盾问题尽快通过协商解决。当然,企业性质的物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在经济利益与提供的服务之间找到平衡点也非易事,所以业主们在监督物业公司工作上必须付出更多,而一个有威信和号召力的业主委员会就可以替业主们担负起监督物业公司工作的责任,这也证明了社区里建立一个有威信有号召力、负责任,能真正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

(四)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

政府是传统的社区管理主体,在当今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政府的作用仍然很大,特别是在我国。政府应该为社区建设提供一些外部支持,“社区的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政府必须协助社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特别是要解决区内居民的就业问题。为了将社区内党政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这三类组织统一调动起来,使之为整个社区的利益和目标而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担当起协调者的角色,理顺城市社区各行各业之间的关系”。[6](p135)社区其他治理主体都是通过政府授权才可能成为治理主体的,所以政府在社区工作上起到的总领性作用是无可取代的。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相当于减轻了业主的负担,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看清自己的定位,明确自己的责任。政府还应在政策和法律制定上为社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大环境。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应该有法可依,一些社区部门目前还没有法律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些部门的发展,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有利于社区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法律,这同样也有助于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

综上所述,社区业主作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在当前还不能很好地发挥作为治理主体的作用。因此,应该在实践中逐步采取措施,引导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确自己担负的责任,强化其责任意识,使其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促进社区建设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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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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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区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社区中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社区的发展已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2015年10月22日,全国社区社会工作暨“三社联动”推进会在重庆隆重召开,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我国社区治理的创新机制与路径选择,“三社联动“的社区治理理念应运而生,为推动社区发展,创新社会社区治理的机制、构筑共建、共享的和谐社区,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启发,并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下创新基层社区治理,推进社区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所谓“三社联动”就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并实现“三社”相互支持、协调互动的过程和机制。由于社区建设在我国大陆只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包括社工机构在内的社会组织更是处于初创时期,在近年来的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的发展中,三者之间虽然开始了“联动”,即互动和合作,但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机制。一些“联动”多是双方或三方基于各自“现实”权衡而形成的临时性关系,有的甚至还有“两张皮”现象。“进入新世纪,置身于我国大力开展社区建设的新形势,面对实现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任务,在社区积极推进“三社联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社联动”首先要明晰各方的目标、任务,认识及定位。通过建立互相学习、合作的关系,共享彼此所拥有资源。在此基础上,不断促进基层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方式民主化。因此,在现阶段的社区建设与治理中,通过引导和激励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各自的优势,在反映和表达社区成员或特定居民群体的利益诉求,协调利益关系,开展自助、互助、志愿服务,提升居民素质,从而构建“共建、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

二、创新社区治理机制的重要性

1.社区作为城市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城市基层组织的最小分子,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作用关键。社区治理是城市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区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建设中存在政府部门管理越位、服务缺位、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功能错位、居民自治意识不强等问题。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尤其要重视加强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创新。

2.加快推进社区治理机制创新,是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引领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理、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居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居民群众民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

三、“三社联动”背景下社区治理机制创新路径选择

1.创新社区治理机制的的首要任务,是培育以地域为基础的真实的生活共同体,塑造社区文化与社区认同,让老百姓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当前我国社区规模扩大了,类型增多了,然而人际关系却疏远了,服务也单一了。社区没有成为人们所需要的共同体,没有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载体。要改变社区建设轻视社区价值和人际关系建设的现状,逐步把社区建设的重心转移到营造社区共同体上来。因此,创新社区治理机制,夯实社会治理基石,成为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2.加强社区自治规范和社区自治能力建设,推进社区治理方式多样化,不断推动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当前,社区建设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即将社区建设与基层政权建设混同,把社区居委会当作政府的延伸,使得社区居委会承担了太多的政府职能,工作不堪重负、疲于应付。为此,必须明确城市社区治理功能定位,加强社区自治规范和社区自治能力建设,推进社区治理方式多样化。

3.引入市场机制,激励社会组织深度参与城市基层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通过市场化治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优势,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的权利垄断,推动竞争-合作主义治理模式,打破政府对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垄断,扩大社区居民选择权,提高社区治理效率。

4.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社区治理法治化。当前,政府角色失调和行为失范是影响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的重要问题。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变倡导者、指导者为控制者、领导者,超越了其本来的职能与权限,没有很好地履行应尽的职责。为此,通过转换思维模式,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通过营造法治环境,开展法治活动,建立健全社区治理相关法律规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区治理体制创新。

四、小结

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环节,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实现良好的社区治理局面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的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势在必行。“三社联动”模式下的治理格局,在新时期群众公共服务需求及表达途径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及社会治理困境加剧的背景下日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者的优势,实现“三社联动”发展,这不仅是提升社区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不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与模式创新,全面推进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性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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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淑珩.连云港市创新探索“三社联动”提升社会管理水平[J].中国民政报,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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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福海.“三社联动”如何“联”如何“动”[J].中国民政,2015(12):16-28.

[5]吕青.创新社会管理的“三社联动”路径探析[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12(6):7-12.

篇7

社区公共服务是政府社会管理的新载体。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各种主体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逐步建立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在社区公共服务发展模式的探索中,各地创新出各种有效的模式,如武汉百步亭社区模式、北京回龙观社区模式等。而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在城市家庭中普及率越来越高,互联网的优势日益凸现,充分利用互联网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使网络虚拟与实体公共服务体系相结合,构建立体、全方位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成为社区公共服务发展的新趋势。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即福州市社区网站集群,又称福州法治社区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此方面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探索。

一、“福州模式”发展现状及主要特点

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fzsqw.省略/ )是由福州市司法局、北京互联通享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办,各级党政核心部门、社区居委会参与,通过社会化运作的综合性社区服务网站集群,是全国首家以普法为主线,以社区为服务对象,力图使社会各界资源集聚、共享的数字社区媒体;是全国首家以社区为精准分众的数字社区媒体,是实施国家社区法治化、信息化战略,立足“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公共服务平台。其以“电子政务加速器、社区经济孵化器、百姓生活动力器、商家营销导航器”为指导,以“亲民、便民、利民”为宗旨,以“构筑法治信息平台、提升社区服务质量、建设法治和谐社区”为目标,以不断满足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整合社区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广大居民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多样化服务。目前,网站设有多个栏目与专栏,是一个由福州社区网总站和包括福州市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五城区300多个社区网站组成的网站集群。其以自己突出的特点和先进的理念创新,已逐渐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福州模式”。

据笔者总结,“福州模式”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构建纵横交错的网上立体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国目前的行政层级划分,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从纵向上划分为三级(市、区、街道),加上社区层级,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总共为金字塔型的四级,从上至下每一层级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网站,每一层级的网站与自己所管辖(或指导)的下一层级的网站之间,以及平行的层级网站之间实现网网联动、信息共享,其网站集群的最基本组成单位是300多个社区网站,为福州市五城区200多万人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从横向角度上看,每一层级网站内容丰富,主要子模块相对统一,主要包括:资讯抢先看、办事在社区、法律进社区、工商进社区、银行进社区、电力进社区等三十个子模块。纵向和横向交错有致,共同构成网上立体公共服务体系。

2.内容丰富,功能齐全。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定位为“电子政务加速器、社区经济孵化器、百姓生活动力器、商家营销导航器”,其主要内容包含了面向社区的公共行政事务(具体如工商、地税、环保、综治进社区等)、公用事业服务(电信、电力进社区等)、商业便民服务(金融进社区等)、社会便民服务(就业进社区等)、信息提供(便民情报站等)等六大类内容,为社区居民工作、生活提供着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3.强调互动,便捷实用。 一方面,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在设计上考虑到社区居民与相关主体互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内容、程序的设计上为网络互动、沟通交流提供便利;如居民在输入必要的信息后可以注册成为会员,可以登录“会员管理中心”窗口获得“法律咨询”等六个方面的法律服务,社区“在线律师”可以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网站上设有“网站使用指南”栏目,使初入网站者能快速掌握使用网站的技巧;网站上还设有“问吧”搜索引擎,使使用者能便捷寻找网站上所有对其有用的信息。此外,互联网的优势使社区居民足不出户便能高效利用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快速了解信息、解决许多现实问题。

4.政府与市场携手,互利共赢。由于社区公共服务内容繁杂,既包含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内容,也包含大量商业服务的内容,还包括了居民自治、自我服务的内容,这就决定了采用单一模式运行机制无法达到最佳的为居民提供全方位公共服务的目的。为此,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创造性地采用了由福州市司法局与北京互联通享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办,各级党政核心部门、社区居委会参与的社会化运作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政府(具体由福州市司法局负责)提供一定资金支持并承担监控网站集群运行的责任;企业(北京互联通享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充分发挥其在网站经营、维护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优势,充分挖掘为居民提供商业服务的商机,获得较大的经济收益;居民获得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福州模式”的理念创新

社区是社会的细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单元和重要基石。福州市包含外来人口在内总人口约780万人,市城区有300多个社区,人口比例约占总人口的40%。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社区已经成为各种社会群体的聚集地,如何高效、全面地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成为福州市社区建设中面临的最主要问题之一,而“福州模式”正是破解这一难题的积极尝试,其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

其一, 融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社区事务涉及内容极广,既包括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公共行政范围内的管理事务(工商、环保、税务、 计生等)也包括其他公共行政范围外的社会经济事务。而随着“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深入发展,管理与服务之间界限日益模糊,大量传统的公共行政事务日益体现服务理念,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一方面,在社区网集群内容设计中将社区公共行政事务与其他社会经济事务有机融入全方位公共服务的整体范围内;另一方面,传统公共行政事务范围内事项(如税务管理)则寓管理活动于全面服务范围内,立足“公民本位”,设置子栏目,充分体现服务理念。

其二,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运行模式。目前中国城市社区网站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由居民自建的、自己维护的网站;二是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自己建立并维护的网站;三是物业管理公司与网络公司共建的社区网站。[1]从社区公共服务发展的视角来看,这三种模式各有一定缺陷:第一种模式内容、作用受局限,现阶段运行存在资金困难等困境;第二、三种模式通常着眼于社区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同样无法囊括全面公共服务的内容。福州市社区网站集群的运行模式符合公共服务生产与供给相分离的理念,由政府提供一定资金支持,具体由专业企业运作,政府把控方向,从而有效解决了网上公共服务体系资金、方向、技术等各方面的问题。

其三,网上与现实公共服务体系相结合的服务模式。互联网本身是一种沟通工具,与电话“点对点”的即时沟通方式相比,它可以实现“点对面”的沟通,并且有、接收、视听等功能,这些特性,恰恰可以满足社区人与人之间沟通、融合及现代公共服务发展的需求。社区网是建立在真实社区的基础上,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网络技术,成为人与人之间交流的场所及现代公共服务发展的重要平台。[2]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将政府、社区、商家、居民等多种资源有机整合,形成平有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政府政务公开的窗口、社区管理的平台、居民生活的帮手、企业发展的舞台,为社区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和服务。利用社区网提供公共服务相对于现实社区中的实体公共服务体系而言具有效率高、互动性强、相关结构趋向简化等优点。二者相结合有利于构建成立体的公共服务体系,为市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三、存在的问题及再造的思路

虽然“福州模式”在理念上有一定创新度,在现实中也取得一定成绩,但毋须讳言,“福州模式” 无论在建构的思路还是在具体运行方面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影响到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的进一步发展。应当进一步开阔视野,吸收社区网络治理的新理念,对福州市社区网站集群进行有效再造。

1.针对设计内容上的不足,从居民本位出发进行栏目再造,进一步提高性能、完善体系。通过多阶段随机抽样调查,“福州模式”的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具体内容方面,虽然目前福州市社区网站集群是300多个社区网站的集合,但属于同一区的社区网站内容大多雷同,真正具有本社区特点的内容只有“公交线路”、“社区联系电话”等极有限的信息;页面设计繁杂、具体项目设计众多,模块不清晰,对于电脑技术有限的年长居民而言更是凸显使用不便的缺陷;目前现有的内容多以提供资讯为主,真正开发设计的具有创新性的针对社区公共服务的栏目很少;内容更新的速度慢。其次,在具体效用方面,福州市社区网站的一些功能在现实中并未真正实现,设计中的互动环节基本未实现。如网站中的互动栏目“社区大家谈”实际成为居委会信息场所,网站上设计的“网友评论”、“我想回答”子栏目中网友的回应数量基本为零。此外,福州市社区网站集群在最初设计时是由福州市司法局组织的,其以“普法”为核心,力图“把公共服务内容与普法紧密结合”,这种由司法行政管理机构而非综合管理机构推进的模式也导致了法制教育、法律服务内容比较完善,但其他公共服务内容不足的问题。

“福州模式”并未达到其预期目标,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网站设计存在缺陷,居民认知需要一个过程等原因,但从深层次上看,福州市社区网站集群整体设计没有脱离传统官僚机构层级管理的旧的思路,未能真正从居民视角出发构建具有创新性,能为居民真正提供便利、高效、可操作的公共服务体系,是其未发挥实效的根本症结所在。借鉴“流程再造”的理念(指对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性再思考和彻底性再设计,从而获得在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业绩的戏剧性的改善,其中“根本性”、“彻底性”、“戏剧性”和“流程”是核心特征),[3]应当从“居民本位”角度而不是传统的“机关本位”的角度对使用社区网的流程、整体模块、具体栏目设计进行根本性再思考和彻底性再设计,简化程序、强化互动,增强其实用性、可操作性,以逐渐建构较为完备的信息采集工作体系、公共服务工作体系、行政辅助服务工作体系、公益服务工作体系、便民服务工作体系,使其真正成为全市社区网络服务的中心、社区信息数据汇集与交换中心、社区管理数据访问的通道、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互动交流平台。在此系统再造的基础上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扩大、提高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使用范围、频率,使越来越多的人能认识它,并不断增强对其的认可度,逐渐提高其效用。

2.克服运作模式的缺陷,变“蜘蛛型”为“海星型”模式,真正成为社区网络治理有效平台。所谓社区网络治理是指为了实现与增进社区公共利益,众多的社区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利,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而目前的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是自上而下构建的,由政府机构出资,政府在其运行中占据完全的主动,政府不仅是倡导者而且还是资金支持者、组织者,掌控着社区网集群发展的模式和方向。作为社区网络治理,“一方面,必须将现行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直线式社区建设结构,变革为上下结合多元互动的横向网状结构,以便使更大范围的居民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另一方面,通过使居民成为社区自治组织的成员,将居民最大限度地组织起来,让他们积极参与社区建设,通过自助、互助建设自己的社区家园,提高居民自主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能力”,“各个横向网络之间是平等合作关系。这两方面恰恰是社区网络治理的基本逻辑”。[4]根据以上标准,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虽然利用了互联网的先进形式,但仍未脱离自上而下传统的公共服务体系、模式的窠臼,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网络治理。

虽然在现阶段公共服务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由强势的政府推进、操办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具有一定现实性和可行性,但这种模式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弱化了公共服务中公民自我服务的意识,不利于公民自我服务的发展。“治理”理论及“多中心”理论均指出,政府与公民、社会自治组织之间公共服务职责的划分应当遵循“辅原则”,公民或自治组织的自我责任和合作优先于国家责任,国家只有在公民或公民组织的社会组织不能或不再自我服务、自我救济的情况下才提供帮助;而根据萨瓦斯的归纳,“志愿服务”及“自我服务”为公共服务基本类型之一。目前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的设计中却忽视了公民自我服务、志愿服务在现代基层公共服务中的作用,这不利于社区公共服务的健康、全面发展。二是不利于培育公民自治精神,不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虽然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在具体形式上各层级网站之间互联互通,但其本质仍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直线式社区建设结构,官僚体制的科层制度仍起着重要作用,相关组织结构并未扁平化,公民在其中充其量只是被动的客体,这不利于培育公民自治精神,不利于实现真正的社区网络治理。

美国学者布莱福曼与贝克斯特朗将组织从形态上划分为“蜘蛛型”组织、“海星型”组织以及混合型组织这三种类型,利用其分类,可以将科层制集权化的组织视为典型的“蜘蛛型”的组织模型(支配蜘蛛行动的是蜘蛛的脑袋,如果失去了脑袋,蜘蛛必死无疑),分权化、开放性、多中心的社区网络治理组织可以视为“海星型”组织(海星的主要器官遍布每一个肢节,代替头部发挥作用的都是一个分散化的细胞网络)。[5]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从本质上看是以政府为主体,其组织形态仍是“有头”的“蜘蛛型”组织,其与主要由居民自主掌控、每个人都是平等而自由的个体的“海星模型”的社区网络治理组织存在着本质区别。在“海星型”组织中类似海星不同肢节的多中心的公共行动者通过制度化的合作机制,相互调试目标,共同解决冲突,增进彼此利益,这是社区组织发展的方向。“排除了‘蜘蛛型’组织中的掌权首脑,一个权力与智慧发散于它所搭建的放射性关系网中的组织,必然显现其民主自治特性。通过社区网络平台的创建,扩宽了社区居民的参与渠道,调动起社区居民的参与积极性,为社区民主的培育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路径。”[6]近年来高层日益重视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而基层政治民主的发展是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之一。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要从“蜘蛛型”模式嬗变为“海星型”模式,其关键是政府从全面把控的角色中逐渐退出,促使福州市社区网站集群成为探索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试验田,使其逐渐发展成社区自治、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平台。

3.突破仅限于城区的局限,进一步连通乡村社区网,加快城市化步伐,促进城乡协同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城市化也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之中。 “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大了对农村交通、通讯、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明显提高了农村公共服务的水平,但长期形成的城乡公共服务利益二元结构并没从根本上得到改变。”[7]此外,在目前虽然逐渐进行变革但仍大量存在的市管县体制下,城市政府管理着大量农村区域;而在城市内部,“城中村”问题同样是困扰城市发展的难题之一。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复杂原因,目前城乡二元割据的现象虽仍然存在着,但从作为公民所应当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来看,城乡居民应当享受同质、均衡的公共服务,城乡二元割据最终将消失;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如何在此持续城市化过程中打破割据,做好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与乡村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效连通,为二者之间最终兼容打下基础,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是目前社会发展所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而由于互联网具有连通便利、快捷的优势,大力发展乡村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并促使其与城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连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具体体现在:

其一,城市社区与乡村社区同为基层社区,具有许多共同点,通过大力发展乡村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并使其与城市社区在线平台连通,更有利于相互之间取长补短,缩小差距,协同发展。如一些乡村社区在基层民主的探索方面较之城市更为真实、先进,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发展更好;而城市在公共服务模式、机制、发展程度等方面做得更好,二者之间相互学习的空间很大。其二,消除城乡二元割据、实现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发展乡村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并使其与城市公共服务在线平台连通,有利于使即将转化为市民的村民认识、熟悉城市公共服务具体内容、政策、机制,为其更好转变为市民,以及对促进各地顺利推进城市化提供条件。

对此,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已做出初步探索,建立起乡村社区网的模块,在具体网站设计上有一些体现与城市社区网不同的栏目(如“三农”服务站),但从整体上看,福州市乡村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尚处于初始启动阶段,具体体现在,目前所建成的网站仅有由福州市新店镇西园村民委员会主办的福州西园村网(xyc.省略/xcpd/sjzrzx.asp ),且栏目内容单一,与城市社区网有较大雷同,基本不能体现乡村社区公共服务的不同特点。虽然村民文化素质、上网操作技能、互联网普及率等方面与市民存在较大差距,乡村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的发展面临更大的困难,但这应当是福州市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福州模式”应克服困难,大力推进,并通过城乡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的互通加快城市化步伐,促进城乡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锦辉,吕立峰.发展社区网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思考[J].党史文苑,2009,(1).

[2]王晨燕.社区网,崛起的社区媒体[J].新媒介,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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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蓓蕾,孙荣.城市社区网络治理:内涵、建构与实证[J].中国行政管理,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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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农村在生活、社交和利益等文化理念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生活理念方面,城市热衷精致生活,乡村倾向乡土情怀。生活方式和习俗是某地文化的直观反映,在生活理念方面,城乡之间存在着一些显著不同。城市人有着较为规律的工作方式和生活安排,能够有精力和较好的物质条件去追求更精细的生活方式,更讲究生活的质量和品味。而农村人面对的农、林、牧、副、渔等日常的农业生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农村生活更加符合大自然的特性,与自然界有着较大的协调性。以吃饭为例,城市人可能在吃饭的时间安排、菜品搭配、营养均衡、就餐环境等方面都有着较多的考虑,而农村人大多只要满足清新可口、分量充足即可,对就餐环境等方面没有过多的讲究。当然,目前有些农村或者有些农村家庭也开始追求城市人的生活方式,这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农村经济获得发展以及城乡互动交流增多,从而造成城市文化对乡村文化的渗透所引发的。

社交理念方面,城市重规则法治,乡村重人情热闹。城市是随着人们买卖、交换等各种人、财、物的聚集而形成的,来自四面八方的人们形成的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彼此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但信任又是交易实现的前提。因此,城市人为提高交流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就需要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因此,相对而言,城市人在社交理念方面,更加看重规则,强调规则的重要性。而农村人由于其所从事的农业生产大多聚集在一个村庄,村庄相对封闭且大家都彼此熟识,因而形成的是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中,大家会很自然地形成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和遵从不成文的村庄风化,彼此间的交往受到村庄风化的约束和其他村民的见证与监督,因此,较讲究人情热闹。

利益理念方面,城市侧重互不侵犯,农村看重适当舍得。追求价值实现是人的基本需求之一,利益是价值体现的重要方面。由于城市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城市人要安排好自己精致的生活,就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这就逐渐形成了城市人较为看重自己利益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为保障利益的最大化,城市人往往通过协议规范各自的利益边界,达成互不侵犯利益的最佳模式。而在进入现代市场经济以前的农村及农民都存在于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状态中,满足温饱不需要太多的生活成本,所以,农村人往往愿意向亲友邻居馈赠一些自家生产的瓜果蔬菜等,不易产生利益纠纷。

政府要大力引导、积极扶持,将新市民城市文化理念的培育纳入农民市民化体系

由于城乡文化理念存在显著差异,使得农民在市民化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遭遇种种不适。要排解不适,让新市民更快地融入城市,促进城乡和谐发展,培育城市文化理念,就需要政府的大力引导和积极扶持,将新市民城市文化理念的培育纳入农民市民化的整个体系。

首先,政府在制定农民市民化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共通性与差异性,提前预估农民进城可能会需要的支持以及会带来的影响。

其次,政府要在农民的市民化过程中榕┟袷视Τ鞘形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例如,可以开展相关的城市文化周末讲堂,邀请一些城市文化专家生动剖析城市文化的基本理念,或者请已经市民化的农民“现身说法”,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为新市民答疑解惑。此外,要引导城市市民以开放、包容的心态欢迎新市民的加入,帮助新市民更好地适应城市生活,一起携手打造美丽城市,建设友好型社区,实现自觉自省。

再次,政府要有计划地提升新市民的就业能力。强调,推进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政府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的市场需求,搭建由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及新市民为主体的各方协同式的就业培训体系,有针对性地对新市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让他们实现稳定就业、乐业安居,让其在城市长期就业的过程中逐渐适应城市文化。

最后,政府要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将新市民纳入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内。逐渐做好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制度衔接,让其从身份制度上的农民待遇转变为所在城市的市民待遇,从而按照市民的文化模式行事。

城市社区要积极包容吸纳新市民,新市民也要主动学习、积极内化城市文化价值理念

城市社区要积极包容吸纳新市民。农民市民化之后,就会分布在城市的各个社区,社区将成为新市民的重要生活载体。因此,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包容吸纳新市民,为新市民更好地融入社区生活提供指导和便利。首先,城市社区要以开放的姿态欢迎新市民,让新市民有机会参加社区活动,并逐渐成为社区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其次,要注重城市社区的开放性建设,构建城市新型社区。社区是市民生活的基本单元和主要场所。要以社区为依托,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本体系,积极探索和创新社区治理新模式。推进社区文化建设,加强其对社区内居民的吸引力、影响力、服务力和协调力,增强社区文化活力以引导新市民实现自我转型和重塑,增强其对城市社区的归属感,进而提升其对所在城市的认同感。

新市民自身要主动学习城市文化。农民“市民化”,必须要做好转变观念意识的准备。首先,在进城生活之前,应多阅读一些关于城市文化及其理念的书籍、报刊资料,对城市文化精神有一个前期性的导入。其次,进城之后,要充分意识到城乡之间的文化理念差距,不固步自封,积极融入城市生活,接收新观点新理念。再次,新市民要积极参加城市活动,特别是所在的社区活动,在与其他市民的互动中养成新的行为习惯,积极理解新的行为习惯背后的内在精神。最后,新市民的身份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原有的农村文化不可能完全抛弃,而且农村文化中也有其合理成分,因此,新市民要大胆利用新技术新渠道将自身原有的农村文化理念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合理取舍,实现城乡文化理念的积极对接。

城镇化不仅是一项庞大的规划项目和经济工程,更是一次重大的文化观念和社会结构的变革。离开了城乡文化的融合,缺失了农民对城市文化的理解与接纳,新市民将会难以适应城市生活。良好的城乡文化融合将极大地推动农民市民化,推进城镇化进程,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的城市人居生态。真正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助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思想政治教育学院)

【注:本文系北京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资助计划”课题“人文交流思想在大学生中的传播与认知研究”(项目编号:BJSZ2016YFZZ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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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城市社区的发展历程

中国城市社区服务自1986年提出并在全国大中城市倡导开展已经22年了,目前我国城市社区服务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发展阶段、成型阶段。

(一)起步阶段

在起步阶段,政府利用自己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解决转型社会带来的各种负面问题,初步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政府主导或领导下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相应地,这一阶段政府的目标主要在于启动和发动社区建设,主要任务是发动各个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社区建设,要让社会各界认识到社区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发展阶段

发展阶段就是社区建设的成长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多数城市开展了社区服务,不少城市社区服务形成了系列发展的态势。1992年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首次出现“社区服务”,并将之放入社会化服务体系中。1993年8月,民政部联合中央其他13个部委局《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的意见》,明确了社区服务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行业,是具有福利性质的第三产业,第一次提出社区服务要向社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要建立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要强化“以服务养服务”的意识,即以有偿服务(经营)养无偿服务(福利服务)。因此,在这一阶段,社区中的社会因素明显增长,新型社区组织体系基本形成,政府和社区关系逐步理顺。通过转变社区管理方式,权力下放,即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分权,各职能部门向社会放权,从而逐步将基本管理方式从直接变为间接,从微观转向宏观。

(三)成型阶段

城市社区发展到成型阶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社区服务的服务领域更为宽广,服务职责更为全面,从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到高档次的社会化服务,几乎无所不包;其二,社区服务的科技含量不断增强。随着符合公共管理社会化取向的政府和社区关系的确立,新的城市治理体系基本形成。这时,政府参与社区事务的目标定位于最终实现社区建设目标,政府不再干预社区的具体事务,而要做的也逐步集中到对社区自治体系的运行进行保障和引导,并承担必须承担的某些直接的管理责任。

二、借鉴国外经验,构建政府与社区合作的模式

(一)借鉴美国社区建设经验

第一,社区警察。在美国社区警察相当普及,大致的做法是在居民区设立了多个管理点,把大部分警官分派到居民区,而警官与教会、企业、学校和其他社区组织建立强有力的联系。社区警察的基本点就是使治安成为社区的责任,而不只是警察这支专业队伍的责任,通过警官和社区合作以帮助社区解决犯罪隐患的问题。

第二,社区赔偿委员会。首先是受害人讲述其经历,陈述需要什么赔偿,接下来,鼓励犯法者对所犯罪行承担责任,使之明白其行为对社区幸福的伤害,最后犯法者参加讨论如何做补救。这种社区赔偿委员会试行,打破了政府层级和行政控制机构的支配,将控制权转移到了政府外部,交给了以社区为基础的实体,而不是在政府层级内部重新分配权力。

(二)借鉴英国社区建设经验

英国政府是于1950年正式提出要发展社区照顾的。社区照顾是在人们所生活的社区内为弱势群体提供的赡养措施,包括由亲属和邻居非正式提供的和由福利部门正式提供的照顾。20世纪80年代,撒切尔夫人执政后,英国政府更以社区照顾为主要的福利,鼓励社区内更多非正规服务及私有化服务的发展,充分动员社区资源,运用社区支持网络开展服务,以减轻政府的负担。

三、我国社区建设中政府角色定位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职能的“越位”

政府角色的越位是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超越了其本来的职能与权限,即超职责地行政。在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实践中,政府特别是街道办事处的这种“越位”问题在现阶段非常突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超越了本来的职能和权限,包揽了过多的应由非政府社会组织所承担的职能。比如许多地方政府把对居委会的指导责任变成领导责任,并直接任命居委会的有关工作人员,直接管理居委会的日常活动,直接组织和承办了社区内的文化活动、公益性慈善活动、自愿者活动、科普活动等。其二,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做法。政府已经习惯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做法,自觉或不自觉地将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作为依附于政府的附属单位或下属单位,并且直接干预这些组织的自利。其三,“费随事转”的原则未能贯彻。如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文化馆、社区图书馆(站)的大多数工作人员应当以合同的方式,聘任各类社会人员,而现实情况却多为在编的事业性单位职工,造成了政府有限财力的过度性投入。

(二)政府职能的“错位”

政府角色的错位是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行使了其本来不应承担的职能与权限,即强管或错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社区居委会功能错位。目前社区组织职责模糊,实际上处于自治组织与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之间的地位,从事大量本来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几乎成了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办理社区自治这些分内的事,难以发挥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另一方面,街道功能错位。“政经合一”、“政社不分”的体制现状,造成了街道办事处功能的“错位”,严重阻碍了办事处积极作用的发挥。

(三)政府职能的“缺位”

在实践中,政府的这种“缺位”现象也十分常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政府对非政府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机构等第三部门的培育还不到位。一些政府官员已习惯于“以政代社”,直接包办代替许多社会事务,而不懂得自己的重要角色之一就是培育社会及其相应的组织要素。其次,对社区自治性组织政策上的指导不到位。大多数的基层政府及其官员尚不懂得或不习惯或不善于对居委会、自愿者协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等社区居民的自治性组织进行政策上的指导。最后,政府对介入社区发展的专业性社会团体和社会工作机构的“资投入”不到位。

四、我国社区建设政府职能转变的角色重塑定位

目前,低碳社区作为21世纪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理想范式,已在上海、北京、保定等城市率先试点,这些城市大多采取以低碳化节能示范性项目为先导进行社区节能实践。虽然低碳社区建设的示范效应正逐步显现,但从总地说来,我国社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过程中仍突显出一些问题,其形势也是相当严峻的。如何把社区建设逐渐引向深入,建立一个和谐、有序,充满活力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能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和提升社区功能,决定着社区能否持续健康的发展。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目标角色应定位于引导,而其参与社区建设的目的也只是为了推动社区建设的发展和向社区提供强而有力的资源和政策支持。合理定位不同时期的政府职能转变的角色定位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起步阶段政府是社区建设的倡导者和设计者

在社区建设的起步阶段,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行为,在政府倡导下,由政府起推动作用,进而且形成的一种自觉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社区建设离不政府的合理规划。首先,制定法律,用法律保障和规范社区居民自治活动,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其次,制定政策,通过科学的政策为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以此引导社区建设和自治。如减免税收、优先办理营业执照、贷款倾斜等优惠政策,以促进社区各项服务事业的发展。再次,加强培训,使基层政府和社区成员迅速有效的适应社区建设和自治这一新的发展要求和制度环境。

而在受到长期以来的“大政府,小社会”关系模式的影响,社区中的民间组织还不发达,有关组织仍然缺乏参与社区建设的热情。政府应充分运用大众传媒等多种手段宣传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知识,创造有利于社区建设的舆论氛围,培养和提高社区居民、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对社区建设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实现现代社区建设的目标意蕴。

(二)在发展中期政府是社区建设的协助者和推动者

在社区建设中期,政府角色是协助者和推动者,即引导不干预。社区建设不仅要求地方政府起到引导推动作用,更重要的是要求地方政府授权于民,扩大社区居民自治权利。地方政府要创造各种条件,让居民学会如何自治,让他们接受自治的基本理念,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习惯。

在此过程中,扮演角色的有限性要求政府把更多的权利和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管理”等方式将那些社会事务转交给各类非盈利社会服务机构去运作和管理。其协调角色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是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协调者,包括协调社区内存在的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和中介组织等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政府还要协调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市、区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之间的关系。总之,政府主要担当协调角色,理顺各行各业的关系,使之形成合力,共同建设社区。

(三)在成型阶段政府是社区建设支撑者和监督者

政府在社区成型阶段担当行政监管和财政支持的角色。在社区建设规划中,政府必须高瞻远瞩,统筹安排,必须认识到,社区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居民需求也各有相异,因此社区建设规划也应该各有特色,这就要求政府把贴近群众、服务社区、服务群众作为强化工作的着眼点,将工作重心下移到社区,为社区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服务,以社区居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为工作的出发点。换句话说,就是政府必对社会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及规划,而不是对社区建设进行微观细节的事必躬亲、事事过问,而是以行政监管和财政支持的身份参与社区的治理。其一,建立社区建设投入机制,完善社区建设的财力支撑体系。社区建设需要有大量的资金,而目前社区建设普遍缺乏资金,其来源不稳定,影响了社区建设的开展和社区生活环境的改善。政府要建立稳定的社区建设投入机制,完善社区建设的财力支撑体系,按照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社区建设财(政)务年度预算制度,保证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工作人员培训、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区组织开展管理与服务工作必要的经费。其二,要加强对社区的监督力度。随着社区建设进入成型阶段,社区内的各种社会组织团体以及非政府组织开始良性运作,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影响会逐渐减小,不再起领导作用。而此时的政府更多地是扮演监督者的角色,对社区建设中许多重要环节进行监督,确保社区建设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2、徐永祥.政社分工与合作:社区建设体制改革与创新研究[J].东南学术,2006(6).

3、向德平.社区组织行政化:表现、原因及对策分析[J].学海,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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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是指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及辖区单位、赢利组织、非赢利组织等基于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社区认同,协调合作,有效供给社区公共物品,满足社区需求,优化社区秩序的过程与机制。社区居民是社区组成的基础力量。因此社区治理与社区居民是利害攸关的。社区居民人口结构是研究社区居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研究社区治理与社区居民人员结构是非常必要的。

XY社区位于河南省东北部,有居民住户5600余人,社区居民有多个单位构成人员比较复杂,管理难度较大。并且社区上一任物业公司管理松散,唯利是图不顾社区居民利益,对社区事物经常是不闻不问,而且经常乱收费,因此跟社区住户的关系非常差,甚至多次发生冲突,最终该物业公司被迫撤出社区。新到的物业公司吸取上一任的经验和教训,改变管理策略,经常与社区居民沟通听取不同意见,对于分析社区居民人员结构,针对不同的人员采取不同的方式,最终得到社区居民的一致好评。该物业公司的成功给了我一些关于社区治理方面的启示,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关于社区居民人口结构的研究与分析。

一.人口结构相关概念

马克思指出:“人口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

人口结构,指的是反映一定地区、一定时点人口总体内部各种不同质的规定性的数量比例关系。又称人口构成。它依据人口本身所固有的自然的、社会的、地域的特征,将人口划分为各个组成部分所占的比重,一般用百分比表示。

人口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总体,有性别、年龄、居住地、民族、阶级、文化、婚姻、职业以及等标志,但就其性质特征而言,人口结构类别可归纳为人口自然结构、人口社会结构、人口地域结构三大类。

二.城市社区治理与社区居民人口结构关系研究

了解完了相关概念,我们来通过分析XY社区物业公司的相关管理方法,研究城市社区治理与社区居民人口结构之间的关系。下面先来看该物业公司的具体做法。

该社区主要管理组织就是业委会,由社区住户中的几位退休的干部组成,管理社区内部的大小事物,例如为该社区的所有住户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以及相关手续,一些本来很复杂的手续业委会全部替你办理,只需要你复印几份证件和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足不出户拿到土地证和房产证;组织各种社区活动,例如组织了旨在强身健体的羽毛球赛和开发智力的宝宝识字大赛;协调小区住户与物业公司关系,例如社区居民在小区停车费的收取问题上与物业公司多次出现争执,业委会出面调解最后采用投票方式确定了社区停车费的收取标准解,等等。

该社区的治理的不同之处在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社区住户的人员组成结构和年龄分布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社区进行管理。在如今的时代背景下,青壮年是社会的主要劳动力,大部分的青壮年(18----45岁)一般周一到周五都在工作,到了周末又因为工作了一周身心俱疲需要休息,所以很难抽出时间来参加社区活动,针对这种情况,业委会把社区活动的主要对象放在了老人和小孩子的身上,这无疑是非常明智的。因为老人和孩子相对来说闲暇时间较多,并且在如今的家庭中老人和小孩是家庭中的“重点保护对象”并且拥有“话语权“,一旦老人和孩子通过参加社区活动认可了你的管理方式,那么家庭的其他成员自然也会认可你。同时在业委会成员的选择问题上也非常谨慎,不仅要求至少有三年以上的管理经验(这里主要是退休或者离休干部),至少是高中文凭,而且会对候选委员进行民主调查,一旦有人提出不同意见将立刻重新对候选人进行评估,这样就能保证社区管理人员的素质。业委会的管理方式也很民主,很多管理活动都会张贴告示告知社区住户并征求他们的意见,最大程度的照顾到每个住户的利益,听取各种不同意见。

总结该物业公司的做法可以发现,该物业公司管理方式的核心内容就是根据社区居民的人口结构采取最合适的方式进行管理。社区居民人口结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怎么样才能把社区居民人口结构和社区治理很好的结合起来,这里就要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

(1)社区居民的年龄结构。如果老人较多可以组织戏迷组织、组织老年合唱团、组织老年自行车游或者徒步游和老年书法比赛等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如果低龄儿童较多可以多组织幼儿活动和少儿活动,如宝宝识字比赛、宝宝诗歌比赛、宝宝歌唱比赛等等吸引低龄儿童的活动,而且一旦有幼儿和少儿活动必然会有大人陪伴,这样可以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如果未婚青年较多,可以多组织由未婚青年参与的交流活动,这样可以促进友谊,也可以为其解决“终身大事”提供方便。

(2)社区居民的职业结构。如果社区的高级知识分子比较多那么就要强调社区文化建设;如果社区的学生比较多那么就可以考虑多一些校园活动;如果社区工人比较多,可以开展工人职业技术竞赛;如果社区内部领导干部较多,那么社区内部有什么事务需要协调可以找他们帮忙:这里要注意一点,如果社会闲散人员较多那么管理中就要格外注意安全问题,事实证明现在的社会治安事件很大一部分都是由社会闲散人员引起

(3)社区居民的地域结构。社区居民主要是由哪一地区的人口组成,若大部分成员来自同一地区,可以打出“家乡牌”组织一些当地特色的活动来拉近与社区成员间的距离,提高社区治理的效率;如果社区成员大部分来自外地,可以打出“温情牌”,社区内部为其营造一种家的氛围,即使你身在外乡也能让你感受到家乡的温暖,这就需要去调查看看大部分都来自哪里,而那个地区有什么特色的事务(饮食、娱乐、生活各方面都可以);若大部分成员来自五湖四海,可以打出“大家庭牌”突出虽然来自不同的地区但能居于同一社区就是缘分,无论来自哪里,在社区内部我们都是一家人的概念

(4)社区居民的性别结构。有资料显示,男性DNA和女性有百分之零点三的差别。 男性没有女性进化的高级。有人说,那就百分之零点三也没什么。那我告诉你,大猩猩和人类只差百分之一。所以,广大男性朋友们别自视过高,你那点小把戏你的女性朋友都一清二楚,她看你就跟你看大猩猩是一样。这个玩笑也从侧面体现了我们社区管理中性别结构也是不容忽视的方面。如若女性居多,那么针对女性的特点,可以在美容、饮食、时尚等方面做做文章;如果男性朋友占大多数,那么针对男性的特点,可以在军事、政治、车等方面下下功夫。

社区居民的人口结构对于城市社区治理具有重大意义,社区治理过程中要考虑到的社区居民人口结构问题远不止这八个方面,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最合适的方式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1. 李建新.当代中国人口问题研究系列 [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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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作为参与社区治理的统一命名群体,实质上还是一个个单一的个体,而作为个体,必然会基于所采取行动带给自身的利弊决定此项行为的实施与否。即就是说,当居民个体发现参与社区治理这个行为能带给自己更多的益处,其参与积极性和效能大幅度提升,反之,则大幅度下降。在这项行动中“利益”成为最重要,最关键的考量因素之一。本文以“利益为最基本,最重要的居民驱动力”这一观点为前提,展开居民参与社区治理问题中居民参与的动力问题的研究。

(一)利益的界定

推动个人或组织做出某种行为最基本的动力或者动机就是利益。这里指的“利益”包含着非常复杂的内容,并不简单地指个人的经济利益。本文倾向于以下对利益的界定:即利益是人们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具体来说:(1)利益同时具有客观性和主观需求性。当主体的需求相契合于满足需求的客体时,利益就发挥了最大的作用,行为动机也由此产生,相应的行动也会随之开展;(2)利益的表现形式不仅有我们所熟知的物质利益,也有不以实体状态存在的精神利益,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相结合,能够最大限度的激发参与者的行为需求;(3)利益具有交换性。利益的本质,即资源和条件本身都可以在特定的环境下用于交换,而条件和资源相比,其作为利益的一种特殊形式,更应受到人们的关注;(4)利益具有普遍性,合理性。社会中,一切活动的开展或多或少都掺杂着利益因素,现实生活中,只要是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也都有利益要求。同样,利益的合理性表现在利益能够满足人和组织生存发展的需要。以上对利益的概念界定,必然可以为我们分析人类行为的内在动力和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提供一个有力的解释框架。

(二)社区治理中的社区利益

具体到城市社区治理来看的话,利益也和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首先,我们要承认社区利益的客观存在性。在公共管理的动态发展过程中,众多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冲突愈来愈显示出复杂化趋势,社区治理也不例外。如何化解各个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矛盾,实现作为社会利益核心的公共利益与具有组织分享性的共同利益以及私人独享性的个人利益间和谐发展,越来越彰显出其重要性和迫切性。

对于社区来说,其本质上就是某种利益基础上形成的人们生活的共同体。这里的利益主要指的是社区利益。社区利益在主体上包括社区成员(居民)的个人利益,社区组织成员之间的共同利益。个人是利益主体的基本单元,也是社区利益的基本构成要素,居民作为参与主体,更多的关注的是参与的实效性,即居民在参与目的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居民是否参与取决于对参与的预期收益和成本的估量,取决于对自己实现目标的力量和可能性评估,而“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因此,如何提升整个社区公共利益的维护,就应当着眼于微观角度上居民个人利益的有效维护。

二、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动力不足的微观探讨

本文把利益作为居民参与最重要的驱动力的出发点是人性。所谓“人性”是指人的本质属性,它包含人具有动物本能的自然属性和人受社会影响的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决定着人的行为动机。而人的行为动机是建立在人的认知基础上的,人通过认知建立一个标准,以此标准做出行为动机的选择和判断,即判断标准是动机的核心,行为选择是动机的结果表现,整个过程就是动机产生的过程。不同学科中对人的行为分析总是要对人性的假设作为基本前提,因此,人性假设是学科中人的行为分析的逻辑起点,同样,如果不从人性入手,就很难明确社区中居民的心态和动机所在。本文试图将“经济人”假设和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相结合,以期分析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动力问题。

(一) 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作为一个公认的科学的概念,最初是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的一个假设。指不抱除经济利益以外的其他动机,只按经济原则进行活动的行为主体。具体来说,“经济人”假设的核心是:人的行为目的是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人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力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回报。

在现实的社区生活中,对多数居民而言,是否参与取决于参与的实际功效,而非参与的民主理念。在涉及到居民个体或群体利益相关的项目时,居民的参与热情和实效行动则会大幅度提升。如,社区的整个绿化和卫生状况,社区健身器材的购买,停车位的安排等,相关涉益居民都会有倾向性的投入与其关联性最大的项目,而这个过程是自发的不是政府或者其他主体有意识的进行强行推动的。因此,具体到居民参与中来,在居民最基本的经济利益在社区中未获得满足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奢望其能够自觉,主动,积极地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我们不得不承认,除了部分特例之外,这是符合人的本性要求的。但同样,我们也必须承认,当居民较低层次的物质利益获得满足的情况下,还有被尊重,归属,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精神利益得以被需求,不可否认,精神利益带来的行为效力的持久性是远高于物质利益的,这就需要引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予以分析。

(二)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在其1943年出版的《人类激励理论》一书中,初次提出需求层次理论,1954年又在《激励与个性》一书中,对该理论做出进一步阐述,该理论的基本内容是:(1)需要的多层次。马斯洛于1943年把人的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友爱和归属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这五个层次。(2)人最迫切的需要是激励行为的主导动机。这种某一时期最迫切需要的强烈程度取决于其相对重要性。(3)激励是动态的。当低层次的需要逐渐满足,高层次的需求则会慢慢影响行为判断的标准。(4)各基本需要的心理强度是按由高到低逐级上升的,但这种秩序不是完全固定的。(5)人都潜藏有各种需要,只不过在不同的时期所展现的强烈程度不同而已。如图1所示,为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图1

居民本质上是“经济人”,兼有实现尊重,归属感和自我实现等高层次需求。首先,低层次的社区需求,指低层次的生存和安全需要。在城市社区内,生存需求指居民对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环境优美和生活便利等需求;安全需要,即指居民可以保护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其次,中间层次的社区需求。即交往需求,也就是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的建立,与其他居民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彼此信任的需求。最后,高层次的社区需要:尊重和自我实现需要。在社区内,尊重需要指的是相互关心和尊重对方权利,社区责任感和自我约束。自我实现需要指的是能够体现人格魅力,展现组织能力,获取社区声望的需求。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低层次的社区需求基本上关联密切物质利益,集中体现在经济,社会参与中,中高层次的社区需求则是与精神利益关联密切,集中体现在政治参与中。

(三)边际效用下分析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动力问题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作为微观经济学得一种分析方法,用于分析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数量所带来效用增减变化的影响。也即就是在一定时间内,在其他商品的消费数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每一个消费单位中获得的效用增量是递减的(图2)。

图2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居民作为社区治理的主体,其自身利益需求是多样的,现今有较多的社区指采取较为单一的需求点所延伸出的政策方法一成不变的实施,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则可分析出居民的参与热情和行动积极性会由刚开始的效用最大化到逐渐失效,也即政策的实效性只能维持一段时间而不能持久的发生效应。居民个体对某种需要对象的占有量持续不断增加时,这种需要对象带给居民的满足感在一开始时是逐渐上升的,但单一的一昧只满足这方面的需求,居民的需求点在达到饱和后便会下跌甚至会产生负效用,就像一个人口渴时,喝水能带给他满足感,但一昧的喝水,喝水的人反会呕吐,这也就能较为合理的解释为什么有些社区治理政策在刚开始时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一段时间后会逐渐失效甚至带来负面效果。此规律要求社区治理宏观政策的制定一定要遵循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阶段性调整,且要着眼于居民需求多样性的点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实施方法,关注居民的多元性需求利益。

总之,促使居民做出行为的动机是多方面的,居民最基本的物质利益需要,是使个人决定是否参与社区治理的最直接动力,也是最基本动力,当个人物质利益在社区或其他领域中得到基本满足,失去最强动力以后,其他较高层次的需求就会浮出水面,特别是精神利益,如追求尊重和自我实现等就会取而代之,由间接动力转变为促使居民参与的直接动力。

三、微观层面建构居民参与的动力机制

一般对社区居民来说,其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但从根本上看,参与是居民个人的事情,因而要从居民参与行为本身来寻找解决居民参与不足的对策,建构居民参与的动力机制。

(一)居民利益由个体利益向公共利益转化

基于个体利益追求基础之上的公民参与行为在多方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中逐渐达成对公共利益的认同,这是一个递进的过程。居民本质是“经济人”,因此利益是其从参与的最重要驱动力。当居民感到社区治理与其利益尤其是物质利益息息相关,参与能够有效维护其利益时,自然就会萌生出参与社区治理的动机与期望。反之,则会出现不参与或者假性参等现象。因此,如何将居民与社区利益更加有效的关联,使二者呈现正相关关系,是本文研究的关键所在。

1、社区政治功能的强化

(1)扩大政治参与。政治参与是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一个重要途径,具体体现在社区选举和民主瓶以上,通过社区内的政治活动,满足居民在单位外政治参与的需要。各地一重要的实践就是开展社区直选活动,让居民的政治参与权利真正落在实处而不是流于形式。

(2)强化社区党建工作。现金社会,城市居民与社区的关系愈渐密切,其“单位人”属性逐渐弱化,“社区人”属性逐渐增强,因此更需要提升社区党建工作的地位,现阶段,社区党员的数量与日俱增,原有的体制已经无法进行有效教育和管理,建立以社区为主的党建工作势在必行。

2、社区福利保障功能的强化

就我国目前市场,社区发育不足的现状来说,我国只能实行市场偏重型社区福利保障模式,即一方面强调居民的自我投资,使社区服务商业化,同时实现社区服务价格的社区补偿;另一方面强调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的无偿服务和安置。降低职工与单位间的依存度,使居民除工作外的其他利益关系都能在社区中得到体现和保障。

(二)“市民社区”的建构

1、强化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社会资本形式可分为政府创造的社会资本和民间创造的社会资本,而后者包括共同价值观、规范、非正式沟通网络及社团型成员资格等方面。这个分类方法告诉我们,社会资本的投资需要从公民个人、公民社团、国家三个层面努力。具体到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上,通过培育社会资本来实现居民高层次需求的社区化。而个人层面涉及到社区社会资本的构建,正好和我们所探讨的居民参与是重合的。因为,扩展居民参与是社区社会资本投资的最直接方式。

非政府组织以居民的彼此需要为联系纽带,以信息沟通为切入口,以双方的满足为社区认同的感情基础,能有效突破居民间存在的陌生感和生疏感,缩短心理距离,增进相互了解,催生彼此感情,最终形成社区联系。

从外部效应来看,其将居民各自分散的力量得以整合,与其他较为强势的如政府等主体进行有效的博弈,方便了居民利益表达和利益集合,提升了居民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有效促使居民参与。

从内部效应上来说,当个人从属于有多元目标和多样化的“横向”组织时,他们的态度将因为组织内的互动和互交压力而变得温和,也更容易培养居民的集体参与感和意识,进而形成有社区特色的社区文化,反作用力推动于居民参与。

2、社区认同感的构建

物质利益的满足其助推力的时效性是有限的。精神利益的驱动相对是长久性的。那么,如何建立有效的社区认同感则是我们的研究所在。

一方面,社区参与的重要动力源于持久有效的社区动员和民众教育,使居民转变观念,产生内在的主动参与意识和理解支持社区建设的现代化行为。另一方面,社区掌握了居民的能力和潜力,做宣传教育和发动工作时就能有的放矢,社区活动对居民有吸引力,居民自然就会产生同类认同,愿意参与。

具体来说,社区认同力的构建需要以下五个方面社区文化的构建:(1)充分发挥民间团体文化、文化精英等在文化建构中的有效作用,关注弱势群体文化需求,激发居民参与社区文化的“内生力”;(2)充分利用社区的各种资源,打造沉淀性强且独特的社区文化,彰显社区的独特魅力;(3)充分发挥中介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构建“以人为本”的社区文化评价机制;(4)切实举办各种吸引力、实效性强的文化体育活动,让每个居民都能切实参与并从参与中获取一定参与实效,达到双赢;(5)协调好社区主流文化和亚文化质之间的关系,既尊重亚文化,有切实抑制并改造其负面成分。

总之,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首先是经济利益,其使社区具有内在向心力,在这种向心力凝聚成行为规范的同时,构建社区特有的文化、生活方式,增强社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并结合社区政治功能加以改造,同时增强社区福利功能。其次,有效发展非政府组织,构建“居民、社区组织、政府”三点一面的结合性攻略,形成“自信、互惠、民众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市民社会”,才是从根本上解决居民参与不足的对策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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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潘鸿雁.社区治理新模式:共治与自治互动[J].学习时报,2013(6).

篇13

社区治理内涵与我国社区发展的三个阶段

内涵

社区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社区治理成效如何将直接关系着一个社会的稳定程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社区治理的实效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作为城市治理的微观体现,城市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首先应当从社区治理开始。

“治理”与“统治”相对而言,社会治理理论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是社会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对我国的社区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借鉴意义。它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治理是一个社会层面上所有行动者参与的结果。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以及各种社会机构或私人机构都不是独自解决复杂、动态和多样的社会问题。因为他们不可能各自拥有解决问题的所有资源。因此,只要在这个社会层面上得到公众的认可,他们都有可能成为治理主体。第二,多元治理主体之间有一定的互动。治理理论认为社会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多元主体之间存在着界限的模糊性,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治理主体的参与结构往往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种契约性合作,也可以是政府让渡部分管理权限给其他的社会组织,不再坚持政府职能的排他性和专属性,而是更加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与合作。第三,强调参与的主动性。按照治理理论进行社会管理时,强调参与者的自愿主动,而不是强制的被动行为。治理理论期望达到的最佳状态是在整个治理系统内部形成一个自组织网络,加强系统内部的主动性和自主性。第四,注重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创新。强调社会问题的解决不再囿于传统政府社会治理模式的束缚,主张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和技术,以提高社会管理的绩效。

单位体制、单位人作为中国的重要政治社会遗产,上世纪40年代开始萌芽,50年代逐渐形成,六七十年代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巩固,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弱化。在这个过程当中,社区中的街道职能慢慢的被强化,形成了多元化利益主体、动态化的资源配置结构。根据西方理论视野下的治理观点和我国目前的城市治理实际,我们可以把社区治理定义为:以社区为基础,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在管理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不用的治理主体依托各自资源而进行的相互作用模式。

社区发展的三个阶段

社区治理作为社区发展的一个目标,其治理模式也是随着社区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有所调整变化。目前看来,我国社区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行政型社区、合作型社区和自治型社区。

1.行政型社区。主要是政府主导,政府实际上处于社区治理的核心地位。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委会是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实际操作当中,都是把居委会纳入到政府管理体系当中,与街道办一样变成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居委会作为最底层的一级,直接听命于其所在辖区的街道办,平时办公经费来源以及工作内容的决定都要根据街道办的安排,因此,时常受到政府下派的各种行政事务的困扰,其最主要的功能,即自治功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不仅仅是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功能发挥受到限制,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活动和建设的积极性无疑都会大打折扣。行政型社区是目前社会管理格局中最活跃的一种存在模式,它的形成受我国政治社会发展中人治思想的影响深厚。究其根源,单位制作为上世纪我国计划经济的重要特征,在当时环境下,对社会资源配置、满足社会成员需求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在当时的城市管理制度下,发挥了巨大的功能。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街道职能的不断强化,人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单位制的治理格局已不能适应当下的社会治理需求,其功能和地位必定不断弱化,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就当代中国社会整体转型变迁的进程而言,“单位社会的终结实际上是中国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

2.合作型社区。政府通过授权,把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权限转交给社会组织来承担。实际上是政府放权,通过找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利用其自身丰富的资源,达到更好的社会管理效果。

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对社区的资源投入仍然是以政府部门为主,政府的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加强同步进行。这种模式是在上世纪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单位制逐渐弱化的背景下逐渐形成的。这种“非单位制”型的社会格局改变了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的微观基础,政府无法再通过对其直接控制的单位将社会成员纳入到整个社会管理体系当中,所以政府需要整合社会资源,通过调动社会组织,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将自主但分散的社会成员重新组织起来,进行社区治理。对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来说,这其实是一种双赢的过程。至此,我国的社区治理应当说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然而,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模式必然会遇到其发展瓶颈期,居委会,业委会,社会组织,和街道,政府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这种多元社区治理主体的博弈势必会影响到社区治理的长期效果。

3.自治型社区。由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对社区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政府从法律上、制度上为这些组织提供的发展提供保障,并进行监督。根据目前学术界围绕社区自治的各种观点来看,主要有两种取向,一是居民自治取向的自治,二是地方取向的自治。不论哪一种取向,对社区自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政府与社区之间的简单割裂,也不能理解为社区完全自组织的自我治理,而是与社区治理相关的各方利益相关者通过社区内的决策中心对社区的公共事务进行共同治理,尽管实现这种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还有很长的路,但它是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发展的最终归宿。

二、社区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缺位

进行社区治理并最终实现社区自治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然而,我国的《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对居委会的地位、性质、任务、工作制度等作了规定,但是明显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性不强,像对社区的界定,社区自治的性质,管理运行方式等都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给居委会的工作内容带来了很大的模糊性,也为各级政府把居委会当做一些行政事务的落实层和最终操作层留下了空间。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居民自治依据的唯一一部法律,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其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社区建设的新形势,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比如,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而在许多大城市,像上海,武汉等地,一些住宅小区规模明显扩大,这项规定明显已不符合现实情况。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

居民参与度不高

首先,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热情不高,从观念层面上分析,旧有的“单位参与意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阻碍了社区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识的形成与塑造。其次,参与社区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社会生活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目前还大量存在,社区居民某种程度上也习惯并认同了政府行为,被动接受安排的多,主动参与管理的少。即便参与到社区事务中,大部分情况下也是参与具体实施过程,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参与则普遍不多。另外,社区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发育不够成熟,没有形成全社会都来参与社区建设的氛围和环境,影响了社区管理工作的深入展开。

公共配套不完善

目前一些城市社区功能主要体现在社区服务上,如在上海,主要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少儿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为居民提供家务劳动、文体活动等便民利民服务,服务对象相对固定,服务内容比较单一。另外,从总体上看,发展社区服务,完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要困难是资金不足,缺乏资金保障的长效机制

职能异位

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着越来越多的政府工作职能,而这些街道承担的行政事务,其中大部分又摊派给了下面的居委会来承担。目前,居委会的成员组成中,年龄多在40岁以上,以中老年群体为主,每天疲于应付街道交派的各项任务,本应面向社区居民服务的居委会,在大多数时间却为政府和社区其他职能部门做许多份外的或与社区居民联系不大的工作,使得居委会的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都发生了异位,居委会服务基层群众自治的功能难以发挥。

三、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的几点建议

实现社区治理形态从政府主导到公民自治的变革,其实质就是实现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尽管目前,实现完全的居民自治困境很多,但仍可以从理论层面进行一些可行性的探讨。

加强法制建设,确保有法可依

修订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社区治理有法可依。随着城市进程的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新问题新情况,流动人口的迁移、人口老龄化、动拆迁的转移安置等问题,使居委会在管理上力不从心。因此要通过立法或对现有法律的修订,廓清居委会的职能,权限以及与各方面的关系,从而使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社区治理有法律的保障。

培育社区居民自治参与意识,完善参与机制

社区治理理论的核心是参与、自治、共享。通过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居民能否有效参与社区事务,一方面取决于居民是否有成熟的社区理念;另一方面取决于是否有完善的参与机制。因此,一是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社区活动,为不同背景的居民提供交流场所,塑造共同的社区价值。二是以人为本,坚持社区需求,用共同需求来调动居民的积极性。三是完善居民参与机制,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相关规章,形成一套健全的参与机制,以保证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增强服务意识

在社区建设的同时,要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推进配套设施建设。一是通过搭建自治平台,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自治作用。发展志愿者队伍,推动社区志愿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治服务与管理。二是优化社区软环境,打造特色服务,开展特色活动。三是利用电商打造社区服务平台,实现从对物的管理转向对人的服务。目前中国服务业产值仅占GDP的30%,而挖掘社区服务的商业潜力,在我国亦大有可为。

对政府职能进行科学定位,拓展社区自治空间

合理界定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的边界,进一步明确政府、街道和居委会的各自职责,政府职责有专门的部门来履行,不随意向居委会摊派。确需居委会协助的行政事务,要有明确的经费和人员,以减轻社区工作负担,创造必要的自治条件,使居委会真正的回归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