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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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现状及问题
夷陵区2011年7月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第三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截止目前,全区已有26万多人参保,其中享受养老待遇的有6.5万人,待遇社会化发放率100%。我区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在努力抓好城乡居民参保扩面的同时,也注重做好参保人员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从基础工作做起,加强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我区强化参保资料审核,确保信息录入准确完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纸质业务资料进行科学化分类、标准化存储、规范化装订,2012年8月份为积极配合我区城乡居保信息管理系统的上线,更好地发挥电子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我局要求所有参保人填报的纸质档案资料条目与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条目相吻合,确保居保电子信息系统数据录入不缺项。经办人员严审核,细录入,做到合格一批录入一批,录入一批管理一批,对资料残缺不全的,严格进行补缺补差,确保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一年多来,我区居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但在工作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缺乏规范统一的业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随着我区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的逐渐增多以及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适合我区特点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减除广大城乡居民的后顾之忧。目前,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安排本身的缺失使居保档案管理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因缺乏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我区各级居保经办机构往往按照《湖北省城乡居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来管理档案,个别乡镇人社中心甚至没有真正在档案管理中落实,致使居保档案管理政策环境较差。例如有的乡镇人社中心一些参保人档案填写不规范,姓名和身份信息等数据填写不准确,导致人员数据导入不了省居保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还有大多数乡镇纸质档案为16K纸,而省居保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纸质档案是A4纸等等。我区居保档案管理制度的不规范导致养老保险档案内容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整个参保过程,导致一些纠纷,影响了城乡居民参保的信心,也损害了政府的诚信度。
(二)基础设施建设与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
目前,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作为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集中保管机构,虽然设置了"退管股"来负责居保业务档案的管理,但受我局办公场地和经费的制约,我局还没有专门的档案室来保管居保业务档案。根据《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设置规范标准的业务档案专用库房,能够容纳和接受全部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库房内应配置温湿度计、空调、去湿机、消毒灭菌机、灭火器、吸尘器等设施设备,并配备专用的铁制档案柜或者密集架,办公室、库房、查阅室按要求分设,以确保档案的安全[1]。而目前我局业务档案库房和业务人员办公室并没有分开,去湿机、温湿度计等设施设备更是缺乏,档案库房、办公区、查阅室与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各乡镇人社中心作为档案资料的归集上报机构,虽然对档案室没有明确的要求,但要有合格的档案柜或档案架,不少乡镇档案资料随意存放,受条件的制约,有的乡镇部分档案没有装订成盒,档案装订也没有做到一人一盒,在档案保管设施方面无法达到标准。我区档案管理基础设施无法与现代农村养老保险档案工作发展需要相适应,进而影响了我区居保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业务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有待提高
受人员编制短缺、工作任务较重等实际情况的制约,各乡镇人社中心兼职档案员的配备及档案管理学习培训方面还有欠缺,各乡镇现有档案管理人员大多没有档案管理相关专业学历,缺乏档案管理专业知识与技能,其综合素质仍有待提高[2]。同时,业务档案管理人员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时间短,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够全面,尚不能完全适应档案工作的需要,影响了我区档案工作的深入开展。
2 对规范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工作问题的一些建议
(一)规范制度,加强领导管理
为了让各项工作能顺利展开,确保居保档案管理的范围化和标准化,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我们要根据工作实际和工作特点,迅速制定出《夷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夷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立卷归档程序及注意事项》《夷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安全保密制度》等制度,对养老保险档案立卷归档的范围、标准、质量、保管和利用要做出明确的标准和要求,细化工作职责,简化操作流程,从制度上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我区档案制度建设正在有序进行,各种档案制度有望年底出台。构建完善的、符合我区实情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也是各乡镇人社中心的期盼,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来管理和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明确档案管理工作职责,使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面对全区202个行政村(居委会)和25万人参保群体,面广、人多、工作量大,我们还要加强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分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工作流程,加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区居保局要负责全区养老保险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归档和保管,各乡镇人社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村居保档案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乡镇人社中心应协助区居保局做好纸质档案相关材料的归集上报和电子档案信息录入等基础工作,村(社区)应建立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台帐并妥善保存。区人社局应加强养老保险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纳入年度目标任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制度,把养老保险档案材料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各项工作纳入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工作职责范围,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年初有安排、年底有考核。全面提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居保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改善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我区城乡居保档案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确保我区居保档案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区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省一级档案管理标准,专门建立居保档案室。安装档案密集架或档案柜,配备温湿度计、空调、去湿机、消毒灭菌机、灭火器、吸尘器、窗帘等设施设备,必须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高温、防潮湿、防光、防尘、防虫、防鼠,不断改善档案管理条件,从"经费上"确保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乡镇居保经办机构要从保障档案管理基础用房、设备和人员等方面加强居保业务档案基础建设,以实现居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发展。办公室、库房、查阅室要按要求分设,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计算机、扫描仪、办公软件和业务软件等现代化管理设备,推动档案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以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的要求。通过不断加强软硬件设施,提高我区的档案管理水平。只有通过加大资金投入,逐步完善居保业务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才能实现我区居保业务档案管理地长远发展。
(三) 加强培训,确保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涉及参保人员信息从收集、分类、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到档案内容进行补充更正、保管、鉴定、利用的全过程,这就需要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和高素质的档案人才管理队伍,需要具有专业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负责全区居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目前并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各乡镇人社中心档案管理人员的水平也是参差不齐,因此我局和各乡镇人社中心的档案人员管理队伍急切需要专门教育、培训。我区各级居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当地档案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业务上的协助和指导。一方面要组织大家学习《档案法》《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夷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法规,另一方面,要采用请进来的办法学习,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动手能力。可邀请档案局的专业人员对我区的专兼职档案员进行培训,提高大家的档案意识,掌握如何分类、归档、管理等一系列方法。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按照"干净整洁、统一规范、查找方便"的基本要求,尽职尽责做好基础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和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提高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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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平台不完善
一直以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很难落到实处。许多县市区对乡镇保障所进行了垂直管理,但由于经费不能很好的落实,导致工作难以开展。因此,大部分的乡镇(街道办) 保障所依实行的是双重管理模式,即由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管理工资、管理经费,县一级的人社部门来管理业务;在人员的配备方面,大多数保障所的专业人员较少,许多是聘用人员,所以业务素质不高,而且不能够熟练的使用电脑,大量业务知识不能熟练的运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影响了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村一级的管理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为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村一级工作人员进行了大量艰苦而且细致的工作,但是并没有任何待遇保障,有的协办员甚至没有任何的劳动报酬,长此以往,久而久之必将削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基层经办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大打折扣。
2.信息化程度与管理水平较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起点较高,同时规范的操作,以及统一的网络系统建设都对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如信息入库较慢、 数据的质量不高、管理系统运行速度缓慢、缺少汇总的模块等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除此之外,专业人才的匮乏, 数据安全的管理等方面也有待提高。
3.基础工作相对薄弱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开展的同时,各项基础工作一定要做得够细、够好、够扎实。 但是个别县仍然存在对档案管理工作等业务不够重视,以及对参保对象的个人账户记录内容不及时等多种现象。在基金的管理方面,当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全由县级机构负责管理,因为管理层级较低,所以就容易受到地方的干预,给基金造成难以控制的风险。
4.服务方式需要不断创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服务对象是比较分散的,在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以及参保人员的生存状况等一些关键环节还需要出台新的政策和措施, 以致杜绝基金收缴等一系列环节所存在的漏洞,绝不允许虚报冒领等恶劣的现象发生; 合作金融机构还有不够到位的服务,这不利于参保缴费与领取待遇的顺利进行, 例如农村的参保人员距离金融网点是比较远的,金融机构又很难提供能够进村入户的金融服务,这会使多数参保人员倍感不便。
二、优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措施建议
1.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增强城乡居民参保意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关键因素,是群众是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此,我们要增强宣传力度,争取做到全方位,高频率,多层次的广泛宣传,从而加深城乡居民的保险意识,尤其是针对广大群众的疑惑部分进行详细解答,通过多种传播渠道或方式,讲透讲明养老保险政策的意义及其好处,让老百姓心甘情愿,能够主动参与保险。尽量做到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及形式多样化的宣传。
2.逐渐提高补贴标准,鼓励长缴多缴
对待遇进行相应调整,成立一个养老保险待遇的长期增长机制。并且将缴费时间的长短和金额使之与养老金的提升幅度相结合,年限与金额的不同会直接决定养老金额的不等。其目的是在于鼓励广大群众能够提早参保,并且能适当的把养老金的标谁提高,争取能够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待遇水平一样,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实现城乡的共同发展,以及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全面覆盖。
3.细化具体政策,保障与其他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平稳转化和衔接
除了努力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长远来看,逐渐地实现一体化的管理,对相关政策能够进行细化,保障好异地迁移等一些相关制度的顺利衔接,能够从根本上解除城乡居民的某些顾虑,努力做到统筹兼顾,做到和其他保障制度有良好的衔接和转移,保障在转移的过程中参保群众利益不会有不该有的损失。
4.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因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与许多部门挂钩,所以进行协调沟通是必要的,并且要形成联动机制。政府是社会养老保险征收的主体,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做到催收保费,而且吸收更多的人参保,从而拓展征收层面,来完成应保尽保;人设部门应做好参谋与助手的工作,认真地办理参保业务,深入到基层去与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沟通与交流,做好基层的宣传解读与业务办理工作;财政机关也应提高相关服务,做到保证票据填写;金融部门也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三、结束语
在科学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仍然要将城乡居民保险工作模式与实际情况探索相结合,从根本上解决在工作中出现的新的问题、情况与挑战,紧跟时代的步伐,努力开创城乡居民保险高速发展的新的篇章。
参考文献:
[1]王晗.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究[D].西安工程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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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市各个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建立了苏州市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了多部门间的合作和资源的共享,达到充分开发和利用健康档案信息资源的目的,这是健康档案能有效管理和利用的必要条件。中心不断加强自身的环境建设,完善软硬件的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的培养,提高人员综合素质。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素质水平是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关键,通过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和全科医师的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中心的定期组织的业务学习,提高了医护人员的服务能力、沟通能力、岗位技能、业务服务水平,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同时实行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制度,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与疾病的治疗,逐步引导社区居民树立“小病进社区,大病去医院”的意识。取得了社区居民的信任和依赖,最终成为居民身边的健康卫士和知心朋友。
同时充分做好建档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和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义和作用,逐渐引导居民了解、信任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居民对居民健康档案的认识程度,更好的开展各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建立健康档案过程也是健康促进的过程,要向社区居民灌输健康的新概念,使居民明白“不是有病才上医院,日常预防保健才是关键”的健康理念,建立健康档案后自动生成一份居民健康指导书,让居民及早发现有患病倾向的信号和行为,作出科学指导,纠正不良行为习惯,达到防病治病的目的,同时通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社区居民与社区医务人员之间多了一份信任和了解,从而主动配合建档,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现阶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和妇女、0-3岁儿童、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重点人群,这类人群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频率相对较高,依赖性大,是建档的优先人群,逐步扩大到全体社区居民,最大限度减少“死档”、“漏档”。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方式是多样的,我们在开展10大类41项的社区卫生服务过程中均可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通过入户服务、预防和医疗门诊、疾病筛查、健康体检、老年保健指导、残疾康复指导、健康教育活动、巡诊活动等多种形式为辖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做到边门诊、边筛查、边巡诊、边建档、边健教、边指导的模式融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
加强建档环节的人性化管理,以“一切以居民为中心”,建立灵活工作机制,注意仪表及言谈举止,用语文明,谈话时应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不可过多使用专业术语。实行“一对一”建档制,避免当着其他人员的面询问档案中涉及居民隐私的问题,尊重居民隐私及意愿,如涉及居民不愿提及的家庭情况、经济情况,应说明调查意义及资料必须保证真实性的情况,并向其保证资料保密,在尊重其意愿情况下进行填写。
中心根据对每位医务人员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来进行绩效考核,实行了多劳多得,从而提高了中心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大了建档的进度,截止10月31日,居民的建档率达到了94%,60岁以上的老年人建档率达到100%,健康档案的更新率为86.96%,健康档案计算机管理率100%,提前实现了卫生部的建档工作任务。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是现阶段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建档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也没有固定的工作模式,工作量大,环境复杂。因此,应加强协调,及时完善各项措施,做好宣传,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完善各项补偿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为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提供经济保障。让每个社区居民都拥有一份真实、完善的健康档案,并有效地进行管理和利用,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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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取得突破。制订出台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组成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基本形成,社会养老保险朝着“人人享有”的目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与我市城乡一体化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全覆盖。
(二)保障民生健全“三大机制”
1、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制。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通过举办专场招聘洽谈会等形式,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各类服务。开展了全省联动的“就业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专项行动,举办了“退伍军人专场”、“非公有制企业促进就业专场”、“庆三八、架金桥、促就业”等招聘活动。今年以来,共举办各类人力资源招聘会71期,提供就业岗位81572个,报名达26533人次,为24515人办理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继续做好再就业援助工作,共支付再就业资金3300万元,全市在册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有9700人。今年以来,新增城镇就业岗位9150个,完成*目标任务的1*.6%;帮助5800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完成116%;其中就业困难人员1800人,完成112.5%;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750人,完成102.3%;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5%,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
2、健全全民社会保障机制。自10月份以来,重点抓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各镇(街道)采取“联村、包干、入户”的形式,深入各村(社区)做好政策宣讲、引导参保、督促指导等工作。市劳动保障局成立业务指导组,深入各镇(街道)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利用多种载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全市参保人数达到35*9人,70周岁以上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助38013人,全面完成*市下达的参保任务指标。同时城乡居保工作流程规范、发放及时,12月份已有9546人领到了养老金,当月共发放养老金102.6万余元,真正做到次月发放到位。继续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等各大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6.5万人、9.65万人、17.5万人、18.5万和10.6万人。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全市已有4.95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及时调整了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医疗统筹待遇标准,被征地农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20%,每年最高支付额为500元。
3、健全就业培训服务机制。充分利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认定了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建立了覆盖全市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全市共有各类培训机构17家。大力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加快培养适应我市先进轻工制造基地发展方向的技能人才。开展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2260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02.7%;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6150人,完成102.5%;新技师培训120人,完成104.3%;高技能人才培训930人,完成101.1%;创业培训210人,完成105%;培训外来务工人员4833人。完成技能考核鉴定9100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38.8%。
(三)服务企业推出“四大举措”
1、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自20*年下半年以来,劳动保障局重点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让《劳动合同法》深入企业,深入职工。共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活动40次,发放宣传资料2万份,张贴宣传画1500份。2月份,组织对全市61家企业进行了调查,针对企业提出的社会保险成本和人工工资增长成为企业劳动用工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等问题,在调研后提出可以通过强化对人力资源技能和综合素质的开发,将劳动力的低成本优势升级为高技能优势,以此保持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指导企业进一步增强劳动用工法制意识,建立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注重核心员工的培养,积极适应新的劳动法制环境。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较好地贯彻了新法,我市劳动关系呈现总体平稳的态势。
2、调整社会保险缴费费率。6月,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精神,同时根据今年经济形势和我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现状,将我市20*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共减轻企业缴费负担2000多万元。12月,根据省政府要求,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企业社会保险费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预计减轻企业负担5840万元,惠及8500多户企业和28500名自谋职业者。同时,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的“企业服务月”活动,深入企业调研,为企业排忧解难。
3、开发社保网上申报系统。为进一步促进社保经办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和系统化,为参保企业提供更为快捷、便利的服务及网上业务处理平台,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劳动保障局与专业公司合作开发了社保网上申报系统。目前该系统已基本开发完成,即将进入试运行阶段。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在连杭经济区和尖山新区的部分企业中进行试点,明年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
4、妥善调处劳资纠纷。明确工作重点,抓小放大,以租赁企业、小规模企业为重点,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与指导。妥善处置各类劳资纠纷和劳动争议,加大调解力度,力促劳资双方达成谅解,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长远利益。今年以来,立案受理各类劳动争议234件,已结案222件,其中有193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了调解,调解率达87%。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做到快立、快审,最大限度挽回职工的欠薪损失。
(五)提高水平推进“五大建设”
1、推进劳动保障窗口建设。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以创建“服务民生满意单位”和“优质服务窗口”等活动为载体,不断提供各类特色、精细服务,努力在提升服务效能上下功夫、求实效。综合利用窗口、网络、短信、媒体等各种载体强化政策宣传,完善就业、社保两条青年热线,畅通政策宣传平台。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和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继续推出了夏季错时工作制等便民措施。进一步建立并完善了岗位责任制、首办(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做到咨询服务“一口清”,发放资料“一手清”,业务受理审查“一次清”,杜绝了服务热情不高、办事拖拉等现象,进一步提高了窗口服务质量。
2、推进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以“数据集中、职能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了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劳动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构建广覆盖、全畅通、高效率的城乡一体化的信息服务网络,实现全市劳动保障网络信息服务便捷共享。今年对80个社区(村)配备了计算机并实现了联网。在今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中,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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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9日,广东省正式启动治未病健康工程。省中医药局成立了“广东省中医药局治未病办公室”,负责全省开展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目前,广东省中医院的KY3H中心,深圳市中医院、南海妇婴保健院、中山市中医院、华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越秀区已成为治未病试点工作的标杆。为我省其他地区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1 广东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构建现状分析
1.1 医疗机构
在我省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试点工作中,从全省的层面上统筹规划,设立试点示范区,探索构建以大中城市中医院为龙头、以县(区)级中医院为骨干、以社区中医服务网点为基础的区域性“治未病”服务网络,并着力加强各试点单位的“治未病”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流程和内容、方式等进行规范。由于治未病并没有现成的工作平台和服务模式,各试点医院结合本地实际,整合利用现有人才、技术和设备设施等资源,将原有的中医健康咨询门诊、亚健康门诊、传统疗法中心与体检中心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各具特色的“中医治未病中心”,探索不同的服务模式,提供中医特色、个性化的预防、保健、养生、康复和医疗的创新型健康服务。广东省中医院率先运用“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KY3H模式)”的部分服务内容,目前已开展体质辨识2万多例,健康调养月门诊量达3000余人次,形成了9种体质的调养方案和专科调养方案。佛山市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建立了针对孕产妇、儿童等特殊人群的治未病中心,开展孕前体质保健、孕期调护和产后调理及儿童保健,至今开展孕前体质辨识近万例,给予体质保健指导2000余例,受到群众的欢迎。许多中医医院在中医保健服务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如提供冬病夏治、膏方等服务,取得很好的效果。可喜的是,通过“治未病”服务的开展,还促进了传统疗法的挖掘应用并在降低医疗费用上起了积极作用。社区服务中心和社会服务站所提供的中医药服务,从过去注重中医医疗,正逐步转向同时注重预防、保健等综合服务,积极运用中医药手段、技术引导居民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甚至成为社区居民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原因。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中“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在“健康体检表”已明列“中医体质辨识”内容(采用量表的方法,依据中华中医药学会颁布的《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标准》进行测评),并提出“根据不同的体质辨识,提供相应的健康指导”,广东省也要求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中100%填写此项内容,但居民健康档案信息采集远未完成,且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缺乏具备相应中医训练的人员,这一工作尚有难度。
总之,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我省医疗机构在试点过程也遇到一些困难,普遍反映推广过程受到缺钱、缺人、缺场地的制约。实际上是现阶段接受中医“治未病”服务的人数偏少,且集中于城市自费中高端人群,总体业务收入欠理想。
1.2 社会机构
目前已有大批社会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且有大量投资正在涌入。据报道,我国保健服务行业企业已达60多万家,相关链条产业300多万家,从业人员3000万人,年产值2000亿元人民币,民营资本投资比例高达90%以上。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开展预防保健服务的机构,以提供按摩、足疗、药浴、美容服务者为多,也有的以康复医院、中医经络养生研究所、老年公寓、古方养生会所、养颜养生馆、药膳会馆等不同形式出现,这些类型在本省主要城市均有,如扶元堂康复医院还是我省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试点单位。另据残联统计,现有盲人保健按摩机构39000家,遍布各城乡,从业人员8万余人。据《广州日报》报道,“十一五”期间,广东省有7602名盲人从事按摩工作,其中有550名从事医疗按摩工作。此外,以中医药养生保健理念为指导的保健品产业已成为我国健康产业最具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从当前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和产品现状看,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产业远未成熟,一方面是市场现实需求庞大,吸引大批进入者,另一方面是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无序竞争现象严重,特别是有些骗子打着“中医治未病”、“中医养生”等幌子招摇撞骗,造成恶劣影响。我们认为:由于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产业行政管理主体缺位,产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缺乏,真正体现中医“治未病”内涵的优质服务和产品难以形成市场主体地位,严重制约本产业的投资和发展规模,与此同时,中医“治未病”理念有过度泛化之势,对产业未来可持续性健康发展留下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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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力培训村医对糖尿病、高血压病的管理知识,使村医能够熟练掌握糖尿病、高血压病的管理知识,利用村医对现有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及时进行每年至少 4 次面对面随防管理,精准扶贫慢病人员增加4次面对面随访。原始资料上报卫生院,及时录入。
2、利用居民健康档案和组织居民进行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早期发现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提高糖尿病、高血压病的早诊率和早治率。
3、对35岁及以上居民每年首诊测血压;居民诊疗过程测量血压。
4、加强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的随访管理,提高糖尿病、高血压病的规范管理率和控制率,提高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的自我管理和知识和技能,减少或延缓糖尿病、高血压病并发症的发生。
5、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定期开展糖尿病、高血压病专题知识讲座及大众宣传,普及社区居民糖尿病、高血压病的防治知识, 控制各种危险因素,提高人群的健康意识。
5、高危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达 80%
6、对高危人群和普通人群进行健康教育有记录和效果评价。
7、根据卫生局年初下达的慢病筛查、管理目标数积极的开展慢病工作。
二、糖尿病、高血压病的管理
1、利用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健康体检、卫生院及各村卫生站的诊疗、免费测血糖、血压、主动检测等方式发现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
2、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的登记,将检出的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以及高危人群做登记管理建立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管理登记薄,并将所有信息录入卫生服务管理系统进行规范化电子档案管理。
3、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的随访管理和转诊,对检出的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收集详细的病史,并进行必要的体格和实验室检查,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7 版的服务要求进行临床评估,实行分级管理和随防,对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实行药物和非药物治疗。
(1)测量血压、空腹血糖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血糖≥16.7mmol/L 或血糖≤3.9mmol/L,收缩压≥180mmHg 和/或舒张压≥110mmHg,有意识或行为改变、呼气有烂苹果样丙酮味、心悸、出汗、食欲减退、恶心、呕吐、多饮、多尿、腹痛、有深大呼吸、皮肤潮红,持续性心动过速,心率超过 100 次/分钟,体温超过 39 摄氏度或有其他的突发异常情况,如视力突然骤降、妊娠期及哺乳期血糖、血压高于正常等危险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在 2 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3)测量体重、计算体质指数BMI检查足背动脉搏动。
(4)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 包括心脑血管疾病、 吸烟、饮酒、运动、主食摄入情况等。
(5)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三、分类干预
1、对血糖、血压控制满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血压《140/90mmHg ,65岁以上血压《150/90mmhg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
2、对第一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空腹血糖值≥ 7.0mmol/L/血压〉140/90mmHg或65岁以上血压《150/90mmhg,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情况进行指导,必要时增加现有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糖、降压药物2 周内随访。
3、对连续两次出现空腹血糖、血压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 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4、对所有的患者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四、健康体检
1、对确诊的 2 型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每年进行 1 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可与随访相结合。具体内容参照《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表。
2、对65岁及以上老年人确诊的 2 型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每年进行 1 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率达95%。
五、糖尿病、高血压病高危人群的健康指导和干预
1、糖尿病、高血压病高危人群的界定和检出。按照糖尿病、高血压病高危人群的界定标准,通过日常诊疗、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主动筛查等方式发现糖尿病高危人群。
2、糖尿病、高血压病高危人群健康指导和干预对高危人群采取群体和个体健康指导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健康教育以改变不良的生活方式,通过健康教育提高高危人群对糖尿病、高血压病相关知识及危险因素的了解,给予健康方式的指导,定期测量血压,血糖。
六、一般人群的健康促进
根据辖区人群的健康需求,在本镇广泛开展糖尿病防治知识宣传,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其改变不良的生活方式,减少危险因素,预防和减少糖尿病、高血压病的发生。
1、在镇及各村设健康教育宣传栏并有糖尿病、高血压病防治知识宣传专栏。制作糖尿病、高血压病防治知识宣传单,通过糖尿病、高血压病健康主题宣传日咨询活动发放。
2、在公共卫生科每季度举办健康教育讲座中最少有 1 次糖尿病、高血压病专题讲坐。
3、院健康教育展架上放置糖尿病、高血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资料。开展免费测血压、血糖活动。
七.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中医健康管理
按照社区有关糖尿病管理规范对患者进行健康管理,在糖尿病管理的基础上联合中医保健治疗,每年中医健康管理不少于一次。
八、培训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7版服务要求对村医生进行培训,以提高对糖尿病、高血压病的管理质量。
九、评估
过程评估
糖尿病、高血压病建档动态管理情况,糖尿病、高血压病随访管理开展情况,双向转诊执行情况,就诊者的满意度等。
效果评估
糖尿病、高血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糖尿病、高血压病相关危险行为的改变率,糖尿病、高血压病的血糖、血压控制情况和药物规范治疗情况。
十、督导和考核
1、由卫生院公共卫生科组织督导和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对村医的考核,考核意见及时反馈到被检村卫生站,以便及时改进工作。
2、考核指标
1、辖区内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的建档率和建档合格率
2、辖区内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随访人数和规范管理率
3、参加培训及培训合格率
4、辖区内糖尿病、高血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
篇8
一、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内涵与内容
20世纪80年代中期,西方进入“新公共卫生时代”[8](pp.16-28) ,为公众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公共卫生是一个社会性和政策性的概念,致力于提高所有人的健康[9]。公共卫生服务是为了改善、保护和促进全体人民健康,由政府出资、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卫生产品和卫生服务[10]。作为公共产品的公共卫生体现的是社会效益,因此要求由政府来提供。但由于公共卫生服务涵盖的内容广泛,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首先保障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即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本医疗卫生机构向全体居民提供的、公益性的公共卫生的干预措施,主要起到疾病预防控制作用[1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保证每个居民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居住地、职业、收入,都能平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2]。尤其是流动人口这一群体①,包括其父母、子女等特殊人群,更需要平等地得到国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同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有助于缩小城乡居民的差距,更加充分体现共享发展的理念。
2009年,中央提出“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改目标[13]; 2011年出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将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列为重点,具体包括预防接种、0~6岁儿童的健康管理、孕产妇的健康管理、城乡居民的健康档案管理、老年人的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的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的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总计11类服务项目[14],但实际操作中并未覆盖流动人口; 2013年专门出台政策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5]; 2014年卫计委等五部门进一步指出要求,各地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特别是优先落实好流动人口的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健康档案、健康教育6类基本公共服务,到2020年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的运行机制[16],并做好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4]。
由于国家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面不断扩大。2015年,我国0~6岁流动人口子女《儿童保健手册》建册率为91.8%,流动人口子女的免费接种比例达到98.4%[4]。一些省市如天津等地在计划免疫和传染病控制工作中,将流动人口作为重点服务人群,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流动儿童开展社区主动搜索、定期开展疫苗查漏补种、深入流动人口聚集地开展防病知识宣传等。但就整体而言,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并未真正有效地开展。
二、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投入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不足,服务水平低,服务项目不均。虽然一些地方政府
公共卫生服务投入不断增长,但随着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现有投入仍不能满足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需要。如某市乡镇政府对基本公共卫生全年投入73.57万元,而实际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为76.72万元,差额部分需靠临床收入补充。相对于流动人口公共卫生需求,由于政府总体投入不足,使得卫生服务机构只能用有限的经费,优先完成户籍人口的卫生服务,直接影响了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一些政策难以得到真正落实。其根本原因是以常住人口为基数核定与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筹资的政策安排,致使筹资“两头落空”,直接影响了服务供给的均等化水平[17]。尽管地方政府免?M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但是流动人口的公共卫生服务并没有完全纳入系统进行规范化管理。与常住人口相比,流动人口的服务落实普遍较差,服务水平较低,项目实施也相差很大。有地方明确规定,对户籍农村妇女儿童实行免费孕产妇产前筛查和产检项目及儿童髋关节、白内障、先心病筛查;但对流动人口进行的相应服务项目实行收费。流动人口流入到经济发达地区,难与当地户籍人口一样均等地享有服务项目。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高于全国标准,人均费用也高于全国标准,而流动人口往往不能在当地享受多出的服务项目。
(二)政府管理部门间缺少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我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管理部门多达二十余个,且缺少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这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由于财政部门资金拨付不到位,致使服务机构提供了服务却拿不到钱,或已提供服务的担心拿不到钱;由于对基层医疗卫生投入不到位,某些医疗机构出现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买设备、搞基建等现象,影响了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提供;由于财政、卫生、计生、公安、人社等部门没有建立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也没有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体系,信息资源难以共享互通,不能为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信息支撑。
(三)流动性强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带来一定难度。流动人口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流动无序,这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带来难度。流动人口为流入地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对该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强,成为疾病传染源的几率较高,无形中增加了治疗、控制成本。当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面临的最大挑战是难以找到服务的对象,更不清楚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常常是刚为某一流动人口建立管理健康档案,又不知其去向,影响了项目的完成率,也直接影响了考核结果和服务经费拨付。因此,一些服务机构便将流动人口排除在外,致使流动人口陷入户籍地与流入地两不管境地。加之,各级政府在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过程中,由于人员、资金等因素所限,使得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健康管理存在一定难度,很难做到与常住人口管理一盘棋。
(四)流动人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认识不足,存在抵触情绪。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的目的是打工?钱,因此不少人不愿接受居住地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从内心抵触或拒绝接受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一是经济状况较差导致流动人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敬而远之。流动人口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忙生计,无暇到服务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人认为,自己身体好,接受服务管理耽误时间,影响赚钱,而且担心查出病来没钱治。如此导致不能及时发现疾病隐患,直至小病拖成大病后回原籍诊治,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二是文化素质较低导致流动人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必要性缺乏足够认识。流动人口一般从事的是较低级、简单繁重的体力劳动,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不了解、不理解为什么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国家相关政策和自身权益不清楚。如在某地砖厂打工的四川凉山彝族等流动人口,其子女多数没有计划免疫接种史,没有接受过体检,甚至有些孩子就在低矮窑厂宿舍出生。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服务,并反复讲解国家政策,但多数人称其祖祖辈辈都是如此,拒绝接受服务。后经当地干部出面干预,甚至找到企业经营者,以不接受服务就将其辞退为条件,才使他们勉强让孩子接受疫苗接种,而其他服务项目如妇女体检等项目仍难完成。三是心理自卑导致流动人口不愿主动接受服务。流动人口一般交往范围有限,信息闭塞,特别是一些人在流入地自卑心理严重,因此主动领取免费的健康手册或参加免费的讲座培训比例很小,很少主动参加公共健康知识讲座、健康咨询等健康教育活动,认为这些活动只是针对当地常住居民的,自己是外地人,无权享受。
(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队伍不健全,考核机制欠科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在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方面均面临巨大困难;现有队伍不稳定,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规范性不强,而且具有发展潜质的专业人员流动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现有人员仅服务常住人口已显力所不及,扩展到流动人口就更加困难。此外,由于不少地方对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够重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对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的考核系统,考核方法还限于不定期督导、每季度直报等粗线条的项目监测和评估,缺乏明确的考核标准。
三、创新模式,多措并举,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对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总体投入,确保经费落实到位。一是加大政府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投入,包括基本建设、大型仪器设备的投入以及卫生服务队伍的投入。二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投入与落实保障机制,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通过预拨加结算方式,足额、及时拨付服务专项经费。三是增加对人口流入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金额,填补流动人口筹资政策的空白[18]。四是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确保各项经费落实到位,保障流动人口能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完善管理模式,健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机制。一是探索多元化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模式,根据流动人口自身特点、流出地与流入地不同地域特征,创新不同的管理模式,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能在不同管理模式下得到落实。二是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齐抓共管和资源共享的联动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以及卫计、工商、妇联、公安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及时沟通,加强协调与配合,使流动人口一进流入地便被纳入系统管理。三是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考核奖惩机制。以流动人口的居住地或落脚点为切入点,突出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在流动人口服务提供与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四是完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定工作任务目标,落实不同主体的责任分工,量化各项考核指标,层层分解任务,赏罚分明。五是改革公共卫生服务队伍的薪酬分配机制,建立符合流动人口特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薪酬的增长机制,同时通过完善岗位津贴制度等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服务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将考核结果与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干部任免、职称晋升、职务晋级等挂钩。此外,创新基层自治模式,成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企业自治联合会,进一步推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建立全民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供基础保障。加快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报告制度,研发以公安为核心、各相关部门共享的全国统一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凭借扫描《暂住证》可以进入相应的管理系统,从而准确地掌握流动人口的真实数据。通过各部门流动人口的信息联网共享,确保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体系中能够纳入所有的管理对象,特别是要以妇女和儿童为重点。建立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口信息互联协作与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异地查询、跟踪监测。掌握流动人口在原籍或其他流入地所接受的管理和服务情况,及时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有效地顺延和对接,实行流出地与流入地协同管理。
(四)加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宣传,提升流动人口自我权益维护意识与主动参与意识。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让流动人口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提高其认识和理解,转变其传统的生育观和健康观,主动参与和配合;提高流动人口自我保护意识,正当维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向辖区内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所有居民公示其自身能够免费享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内容,动员流动人口积极参与。二是根据流动人口特点,在流动人口的集散地,或在流动人口办理证照时,充分利用宣传栏、专题讲座、宣传单、电台、电视台、APP等多种媒介,向流动人口进行有关计划生育、卫生保健、慢性病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咨询。三是积极营造关心、尊重流动人口的服务环境。转变对流动人口卫生服务观念,消除歧视心理,平等公正对待流动人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主动将流动人口纳入服务范围。四是畅通信息,加强监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制度、项目内容、办事程序、岗位责任等。公示流动人口关心的免费服务政策,方便群众了解信息、进行监督。通过公布维权电话、投诉信箱等,畅通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诉求渠道。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对搭车收费以及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切实维护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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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总体思路和三个工作原则,明年主要是在五个方面下功夫、求提升,即:深化一项改革,推进四大建设。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着力在科学管理上求提升。
积极履行部门职责,突出关键环节,稳步实施医药卫生体制四项改革,充分调动卫生工作者积极性,体现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一是稳步推进医疗资源整合。以省、市医改精神为指引,创新基层医疗卫生管理新模式,加大区域医疗卫生资源整合力度。年底前完成*区人民医院与*区笕桥医院的整合重组,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着力打造区域基本医疗服务龙头;同时,大力发展烧伤业务,凸显市级强科特色,为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指导与支撑。二是稳步实施基本药品制度。在充分调研、仔细测算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基本药物工作,稳步实施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制度,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扩大基本药物的使用量,逐步引导居民改变就医、用药习惯,为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做好前期准备。三是稳步推进公共卫生均等化。在服务项目上,重点实现儿童免疫规划、结核病规范管理、流动产妇管理、重点传染病监测、健康档案管理等工作的均等化;在服务对象上,努力实现城市居民、农村农民、外来民工等三大人群的全覆盖,确保老、幼、妇、残等重点人群预防保健工作的均等化;在应急能力上,通过健全应急处置机制、龙头带动机制和资源整合机制,努力提升全区公共卫生工作整体水平。四是稳步实施绩效考核改革。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激励机制,突出“医防并重,寓医于防”的理念,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资源利用率、医疗安全、患者评价和劳动效率为核心指标,科学设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适当拉开人员收入差距,稳步推进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
(二)推进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在健全体系上求提升。
切实加大区域卫生规划推进力度,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一是加快推进卫生设施标准化建设。落实卫生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继续推进*、丁桥、九堡3个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的建设工程,扎实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站达标工程,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站2个,改、迁建社区卫生服务站4个,规范达标率力争达到95%以上,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做到站点建设全省领先。二是加快推进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重点实施笕桥医院病房大楼和区公共卫生大楼改造工程。同时,加强医疗机构的内部布局调整与设备更新,进一步优化内部服务流程,营造良好诊疗环境,真正为百姓提供优质、均衡、普惠的健康服务。三是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平台建设。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重点,以健康信息管理为核心,以远程会诊系统建设为突破口,以网络化管理为手段,提升数字化管理与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
(三)推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在能力素质上求提升。
全面启动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改革、加大培训、加强培养,分层分类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整体提升队伍素质。一是健全两项机制。根据“总量控制、适度增加”的原则,充分利用省市人才网络平台,重点引进中医、烧伤等重点学科建设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和影像、卫生管理等紧缺专业人才。加快推进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和优秀卫生管理人才培养,加强岗位管理,实行评聘分开,着力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二是开展三大活动。开展“大培训”活动,紧紧依托“*卫生人才培训中心”基地和邵逸夫医院培训实习基地,分别采取市区联合办班、省区联动合作的形式,引入上海复旦大学和省、市大医院高年资专家及美国密西根大学师资力量,分卫生管理、全科诊疗、公共卫生管理三个班次,积极培养高素质骨干全科医生,进行为期三年的培训。开展“大比武”活动,在系统内继续全面深入开展“一月一比武”、“一月一主题”的岗位技能大比武,通过大比武提高医护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开展“大考试”活动,深入开展以“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主要内容的三基知识考试,努力做到“一季一考,人人过关考”。三是深化名医强科。按照“选准优势、错位发展”的思路,坚持名医带动、强科拉动,大力扶持培育特色专科和责任医师团队,力争培育市级名中医和市级强科各1个,对获评的名医强科,继续给予资金资助、独立设置“名医工作室”的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坚持科研促动,认真承办完成与社区卫生服务密切相关的“代谢综合症诊断标准”、“中医药烧伤救治”、“中医药救治糖尿病足”等3项部、省级科研课题,扎实推进其它3项市级科研课题和23项区级科研课题,努力实现创立一批特色专科、服务专科,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造就一批名医的工作目标。
(四)推进省级卫生强区创建,着力在服务内涵上求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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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中,预算管理是十分重要的财务管理之一。预算管理不仅是一个单位财务管理的开始,更是单位进行各项业务活动的重要保证。但是,很多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对预算管理控制不够重视,并未将预算管理工作看作是本单位进行整体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存在这样的思想认识,很多基层医疗单位的管理者只是将预算工作看作是应付差事或例行公事。例如:对于公共卫生资金的管理使用缺乏项目预算,未能将资金合理的安排于各个服务项目,而是被动的花多少算多少,关注的仅仅是各种单据的齐全,并不关心该项目是否按照预算来进行安排。预算管理严重缺乏分析,预算效果差,从而造成专项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仍存在对专项资金进行切块的现象;还有由于存在较强的主观性,使得部分公共卫生单位的专项资金出现了大量的结余现象。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超标
财政部于2010年专门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的使用规范下发了《关于转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中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获取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与自己的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另外,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存在着机构部门的业务职能重叠、不易对项目的工作量进行具体的量化等原因,导致专项资金经常出现超范围使用的间题。例如:直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属于专项资金的费用;将正常的本单位的事业经费收支与专项经费资金混为一谈;违规将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的房屋改建、干部人员的培训、购置并不急用的办公用品等。这些违规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缺乏标准
新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卫规财发[2013]34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了公共卫生资金的核算办法及开支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开支及补助没有明确标准。比如:公共卫生资金可以列支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劳务及交通费用补助。但劳务费及补助标准均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就造成实际工作中,各家单位执行标准不一,胆子大的,乱用;胆子小的,不敢用;胆子不大不小的,摸索着用,有的单位认为只要是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资金尽管使用,以致出现违规、违纪现象。有的单位知道专项资金使用压力大、风险大,不敢触碰专项资金管理这条红线,在资金使用上出现迷茫,不知所措,或造成不能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项目进展缓慢,或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导致项目完成后资金大量结余。
(四)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信息不对称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体现两个结合,即:经费管理采取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经费核拨采取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相结合。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中,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充当着重要的角色。从预算的编制,项目资金的使用、审核、核算,项目资金的科学使用和合理分配,都离不开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参与及合作。而现实工作中,往往财务与业务相脱节,相关的培训极少将两者联系起来,造成财务人员只了解核算不懂业务,业务人员只负责服务不间资金,这就使公共卫生资金核算与业务开展、业务进度不符,不能按照计划、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
二、加强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的有效对策
(一)强化预算,完善预算考核评级机制
制定工作计划,强化预算的科学性和重要性。基层医疗机构必须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长远的战略发展目标、经营目标、投资规划等来科学、合理的编制预算。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通过有效地奖惩制度、激励制度,使公共卫生工作逐渐走向科学、健康、持久的发展道路。
(二)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核算,严格适用范围,坚持专款专用
核算公共卫生支出时不仅要明细分类核算,同时还要设置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备查账,以便上级管理机构对专款专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与监督。在进一步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向与用途的基本前提下,合理的、科学的、有效的、大胆的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从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强有力保障作用。同时,还必须对专项资金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严格监督与审查,保证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三)结合实际制定开支标准和管理规定
卫生主管部门及基层医疗单位应积极与财政、纪检等部门沟通协调,在不违反相关文件精神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及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服务人口的分布状况,制定合理的补助开支标准和管理规定,使公共卫生资金的发放、使用均有据可依。既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真实反映公共卫生资金的使用情况,又避免过度开支和资金浪费。
篇1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并将老龄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设区的市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做好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工作。
第二章 家庭赡养
第八条 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九条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分开赡养。
第十条 赡养人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所需费用老年人无力承担的,由赡养人承担。
第十一条 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尽量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鼓励赡养人所在单位在老年节、老年人生日以及生病住院时,为赡养人探望老年人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
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
第十三条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干涉。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给予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第十四条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强迫、欺骗老年人抵押、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按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共有房屋调换、拆迁、改建、出租后,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应当予以保障。
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由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后,老年人仍有继续居住的权利。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经劝导、调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可以帮助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还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有权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救助资源和救助资金,统筹安排救助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当纳入救助范围。
第十八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按照本省有关标准发放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发放补贴。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的老年人,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任何人不得胁迫、诱骗或者利用老年人乞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安排。
第四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引导、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引导、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开办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等养老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医疗康复、交通接送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以及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采取民办公助、财政贴息、运营补贴、建设补助、信贷支持、以奖代补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经法定程序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面积的标准补建。
第二十八条 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电信、邮政、广播电视有线传输业务应当给予优惠。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应急、值班、档案管理等制度,保障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规范和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技术水平。
养老机构应当改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协议约定,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等行为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兴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
第三十四条 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慈善救助和志愿服务。
提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第三十五条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进入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
(二)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四)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
(五)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
(六)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待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进入旅游景区;
(二)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市内轨道交通,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旅游景区、医疗卫生机构、车站、机场和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等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待窗口、等候专区、老年人专座等助老设施,设置明显的优待服务标识,公示优待服务内容。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老年人的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核实是否为老年人真实意愿,依法优先办理。
第四十一条 老年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查处不力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有权督促;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补建,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
(二)经过法定程序拆除、改变用途后未按规定补建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提供优待服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优待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一、老年人受赡养扶助权要得到较好落实。为落实好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要积极倡导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赡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可以大大减少赡养纠纷的发生,效果通常都比较好。对于已经形成的赡养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等有关组织,首先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确保老年人受赡养权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