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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纳税筹划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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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纳税筹划

篇1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点。由于税收是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因此对一个企业来说,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流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节约税收支出等于增加企业的净收入。

石化行业作为中央企业,应当成为依法纳税的典范,因此纳税筹划应当在熟知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合理选择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投资、经营策略,是在挖掘自身内在潜力的基础上运用税收政策节约税收成本,即实现“依法纳税”和“经济纳税”,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以及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二、利用出口退税政策和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为了扩大出口贸易,国家出台了出口退税政策,享受出口退税等于降低了流转税税负进而增

加了利润总额,在所得税税率一致的情况下,其纳税筹划的收益属于相对数。但是从纳税筹划的目的来看如果进行同期或整体收益测算就是一个减少所得税税负的绝对数。

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和减少纳税调整额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求得。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少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应纳税所得额则由企业收入总额扣除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计算求得,但是会计费用不等于税前扣除费用。可见,在收入既定时,平衡各项费用支出,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

三、利用折旧方法的合理选择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一)方法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权,也就为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但纳税筹划区别于其他节税方法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具有合法性,即纳税筹划必须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因此,企业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税法规定。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汽车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常年处于振动、腐蚀的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这就要求企业在折旧方法选择上必须符合上述的有关规定,企业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税法规定而使企业遭受诸如补缴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二)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必须考虑税制因素的影响

根据石化企业的生产特点,其主要设备常年处于振动和腐蚀,应当采取加速折旧的税务处理。这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在后期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少,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一般情况下,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率不变,则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有利,有利于设备的更新换代,进一步提高产能,提高生产效率。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选择平均年限法较有利。由于延缓纳税利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合理选择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库存商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新的所得税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计价办法,因此只能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以上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开展纳税筹划,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的税制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一般情况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均衡的税收负担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计入各期商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忽高忽低,特别是在材料等存货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使企业商品成本不致发生大起大落,各期利润比较均衡。

(二)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慎用先进先出法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就会延缓存货成本的回收,提前交纳所得税,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五、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实现费用项目之间的合法、合理、均衡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但是税前扣除项目又分为多个项目,其中包括限额费用和非限额费用两类,如果限额费用超支就要进行纳税调整。其中纳税调整额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后年度可以补扣的,二是以后年度不能补扣形成永久性损失的。因此纳税调整不仅提高了当年所得税的上交额,部分项目会成为直接损失。

(一)区分限额费用和非限额费用

新税法规定,广告宣传费、招待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属于限额费用,其中广告宣传费和招待费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另外职工劳保费山东省规定控制在人均年480元以内,结合企业财务预算合理分配、安排这些费用,防止某些费用奇高,某些费用过低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用足用活这些限额费用使之合理合法就会减少纳税调整额,有效降低所得税费用。上述限额费用项目中,广告宣传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当年超支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补扣。

(二)非限额费用的管理与控制

根据新税法规定,非限额费用有差旅费、办公费、销售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对这些费用的控制应当在保证其真实性的前提下从合法票据入手,严格把关,确保实现税前扣除。

六、企业营业收入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使企业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收入安全地收回。

我公司采用了以下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一是加强收款与发货环节的衔接,仓库收到收款信息之后再发出商品;二是分析客户的信誉度和回款间隔期,确定一定的保险额度,超过保险额度的不予发货;三是建立业务人员联系制度,及时反馈行业和客户的经济信息,对突击或大量采购商品的及时掌握动向;四是建立代销网点,分散和转移经营风险。如前期我公司一般直接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商品的实质性所有权虽然已经转移,但是货款却迟迟不到位,造成了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提前实现。而通过代销方式,不但可以方便采用高频率、低数量采购方式进货客户的需要,而且加大了经济责任的分散和落实,使坏账的发生率得到明显降低,实现收款与销售的同步。同时,由于委托代销商品销售方式是在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而发出代销清单有一定的间隔期,因而起到了推迟流转税和所得税实现的目的。

作为纳税筹划的实施部门,财会部门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务政策及变化,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好依法纳税。在实际操作中,有句总结性的戏言:“有100%的人想少缴税,但是有98%的人不自觉地多缴了税。”这种“多缴税”本来可以通过合理的筹划或做好会计核算少缴或免缴,但是由于事前未进行筹划或会计部门的账和发票未达到要求,就会导致多缴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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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存在的认识误区

在我国,许多人不了解纳税筹划,一提起纳税筹划就联想到偷税,甚至一些人以纳税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而实际上,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是违法行为,与纳税筹划的合法前提相悖。还有一些人提到纳税筹划想到的就是避税,即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其实,纳税筹划既有别于税务当局所严厉打击的企业偷税行为,又由于它所具有的合理性,也有别于我们日常广泛接触的企业避税行为。在目前的理论探讨和企业涉税实践中,存在着广泛地混用纳税筹划和避税概念,从而使得企业的许多避税策划被堂而皇之地披上纳税筹划的外衣。

二、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方法分析

1.集团公司纳税筹划典型模式

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目标不仅是单个公司税收利益及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是整个集团公司税收利益及经济利益最大化。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通过集团公司纳税最小化实现集团公司税后利益最大化。

(1)在比例税率下:

设集团公司由公司A和公司B组成,其税率分别为 和 ,且 < ;

集团公司利润总额 为正的常量,其中A公司利润为 ,B公司利润 ;

A公司所得税为 ,B公司所得税为 ,集团公司所得税合计为 ;

集团公司净利润合计为 。

建立如下联立方程组:

< ; + = (正的常量); = (当 0); =0(当

= (当 0); =0(当

可得:当 = 或 =0时, = 为最小值, = (1- )为最大值。

如下图1所示:

图1 利润与所得税关系图

因此,在比例税率下,且集团公司的成员公司税率不相等,集团公司应将利润尽量安排给低税率公司,将高税率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公司,从而减少集团公司所得税,获取最大的税后利润。

(2)在累进税率下在成员公司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

由于成员公司均有多档税率,纳税筹划较为复杂。总而言之,应将利润先安排给成员公司中的最低税率,然后再将利润安排给成员公司中的较高税率,直到利润安排完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减少集团公司总税收,实现集团公司税后利润最大化。

2.案例分析

这里主要讨论集团公司内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案例:某集团公司下属某股份有限公司A,2008年9月兼并某亏损国有企业B。B企业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上年亏损为10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确认的价值为550万元,经双方协商,A公司可以用以下方式合并B企业。A公司合并后股票市价为3.1元/股。A公司共有已发行的股票2000万股(面值为1元/股)。

方案一:A公司以180万股和10万元人民币购买B企业(A公司股票市价为3元/股)。

方案二:A公司以150万股和100万元人民币购买B企业。

假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在合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合并企业每年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增值后的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从合并企业的角度来看:

选择方案一,首先涉及合并时的以下税收问题:因为非股权支付额(10万元)小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36万元),所以,B企业就不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B企业去年的亏损可以由A公司弥补,A公司可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弥补B企业的亏损额100万元。A公司接受B企业资产时,可以以B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作为资产的计税成本。其次,A公司将来应就B企业180万股股票支付多少股利呢?

A公司第一年、第二年因涉及亏损弥补,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900 (1-33%)+79.84% 33%=629.34(万元),可供分配的股利为629.34 (1-25%)=472.01(万元),(其中的10%为法定盈余公积,5%为公益金,1既为任意盈余公积),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180+2000 472.01 0.909=38.52(万元),同理,A公司第二年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34万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按利润率10%计算,折现直为180 2000 (900 67%) (1-25%) 10% 0.8264=336.37(万元)。

所以,第一种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业所需的现金流出折现值共为418.98万元(10+38.62+34+336.36),选择方案二,因为非股权支付额(100万元)大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30万元),所以,被合并企业B应就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180 3+10-500) 33%=16.5(万元)。又因为合并后,B企业已不再存在,这部分所得税实际上由合并企业A承担。B企业去年的亏损不能由A公司再弥补。因为A公司可按增值后的资产的价值作为计税价,增值部分在折旧年限内每年可减少所得税为(550- 500)+5 33%=3.3(万元)。A公司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900 (1-33%)+3.3-16.5=589.8(万元),按第一方案时的计算方法计算,A公司第一年支付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30.16万元,第二年至第五年支付给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89.33万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210.60万元。所以,第二种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业所需现金流出折现值为446.59万元(16.5+100+30.16+89.33+210.60)。比较两种方案,方案一现金流出较小,所以,A公司应当选用方案一。

因此,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采取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合并方式都划算、要考虑可弥补亏损数额的大小、行业利润率的高低等因素,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如果这些因索发生变化,选择第二种方案就有可能是划算的。在实际操作中要具体测算,以上仅提供筹划的思路和测算方法。

三、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风险分析

1.纳税筹划风险主要类别

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筹划方法的认定。一般来说,纳税筹划的风险表现为三类:政策运用风险、经营风险和税务执行风险。

2.纳税筹划的风险预防

(1)健全纳税筹划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纳税筹划风险评估机制;大型集团公司要事先对纳税筹划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如集团公司经营状况,所处行业的景气度,行业的总趋势是否发生不良变化;以往集团公司纳税情况如何,是否对税务事项过分敏感,以前年是否存在重大税务、审计问题;税务管理当局对集团公司依法纳税诚信度的评价如何;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筹划事项的熟练程度如何;等等。最后评估出一个较为客观的风险值,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决定如何进行筹划。

(2)关注税收法律变动、提高筹划人员水平

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来是纳税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另外,集团公司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对经济前景的预测能力、对项目统筹谋划的能力、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

(3)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降低政策执行风险

由于大型集团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人的主客观条件经常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集团公司在纳税筹划时,要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控制和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四、结束语

大型集团公司开展纳税筹划就是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在实际操作时,大型集团公司要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务必使纳税筹划方案不违法并符合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使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顺应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参考文献:

篇3

一、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下加速折旧法探讨

1.当企业处于减税免税时期或亏损时期,加速折旧法不一定适合

在免税时期,折旧不存在抵税效应;在减税时期,折旧的抵税效应没有正税期的效应大。因为累计折旧总额既定,减税或免税期折旧额越小,应纳税所得额越小,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大(相当于征税期折旧额越大);相反,折旧额越大,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小。若企业处于亏损时期或者趋于亏损状态或者依税法规定前若干年亏损可资抵扣时,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亏损额只可以今后5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亏损额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加速折旧法不可取。

2.影响企业的报表利润,并带来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非税问题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则会造成企业筹资能力差,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增大企业的机会成本。

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思维架构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是因为我们忽视了纳税筹划应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理财目标,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它应该服务于战略目的。当与战略目标相冲突时,应服从战略目标,所以在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时,筹划者需要在筹划减税与做大报表利润以及其他非税收因素之间达到均衡。因此笔者认为,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应从企业的战略角度出发选择筹划方式,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战略,并构成企业战略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具体进行固定资产筹划时以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协调原则,考虑两个方面的均衡。即降低税收成本和降低非税收成本的均衡、税收成本中的隐性税收成本和显性税收成本的均衡。纳税人通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减轻的税收负担只有总税收成本的降低才是理想的。

三、案例分析

A公司总部在北京,目前生产的产品主要在北方地区销售,虽然市场稳定,但销售规模多年徘徊不前。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寻求新的市场增长点,A公司准备重点开拓长三角市场,并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公司产品在长三角地区的销售工作,相关部门提出了三个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供选择:甲方案为设立子公司;乙方案为设立分公司;丙方案为先设立分公司,一年后注销再设立子公司。A公司总部及上海浦东新区分支机构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预计A公司总部2010~2015年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1000万元、1100万元、1200万元、1300万元、1400万元、15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资料二:预计上海浦东新区分支机构2010~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假设分公司所得税不实行就地预缴政策,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假设上海浦东新区纳税主体各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

下面我们分别计算不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下2010~2015年累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确定分支机构的最佳设置方案。

甲方案:

2010~2015年公司总部缴纳所得税总额为(1000+1100+1200+1300+1400+1500)×25%=1875(万元);

分支机构采取子公司形式,所以需要纳税。

根据公式“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可知:

分支机构2010~2015年累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00+200+300+300+400)×15%=210(万元)

甲方案下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共计纳税1875+210=2085(万元)

乙方案:分支机构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需要汇总到企业总部集中纳税。

2010~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0-1000)、(1100+200)、(1200+200)、(1300+300)、(1400+300)、(1500+400)即:0万元、1300万元、1400万元、1600万元、1700万元、1900万元。

2010~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纳税总额为:(1300+1400+1600+1700+1900)×25%=1975(万元)

丙方案:

2010年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并合并纳税,所以两者应缴纳的所得税为:公司总部应缴所得税为(1000-1000)×25%=0(万元)。

2011~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各自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2015年公司总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100+1200+1300+1400+1500)×25%=1625(万元)

2011~2015年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200+300+300+400)×15%=210(万元)

丙方案下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额=1625+210=1835(万元)

所以三个方案中,丙方案缴纳的所得税最少,为最佳设置方案。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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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参、控股方式进行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已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对应,股权转让行为也日益频繁,在转让过程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已成为众多企业所关注的问题。

一、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只有在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照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公司持有B公司80%股权,同时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持有B公司20%股权。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A、C公司的出资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1000万元。A、C公司因调整投资结构,拟将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D公司。截至股权转让日,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为6000万元,其中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商定转让价格与B公司账面净资产相同。(假定A、B、C公司企业所得税率皆为25%)

转让方案一:按照账面价值转让。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0万元(6000×80%-4000),应交所得税200万元;C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200万元(6000×20%-1000),应交所得税50万元。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750万元。

转让方案二:分配股利后再行转让。B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全额分配,A公司可获得股利480万元(600×80%);C公司可获得股利120万元(600×20%),因A、B、C公司所得税率相同,根据税法规定,分得股利无需补税。分配后B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降为5400万元,A、C公司分别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320万元(5400×80%-4000),应交所得税80万元;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万元(5400×20%-1000),应交所得税20万元。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900万元。

转让方案三:股权整合后再行转让。A公司先按C公司投资成本受让B公司20%股权,持股比例增至100%,投资成本增至5000万元(4000+1000),再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A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按国税发[1998]97号文件执行,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元(6000-5000)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不需交纳所得税。C公司因为股权转让所得为0,无需交纳所得税。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1000万元。

分析上述转让方案,方案三最优,应交所得税0;方案二次之,应交所得税100万元;方案一最差,应交所得税250万元。

篇5

一、概述

随着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要想生存,必须拥有自己的竞争优势,而降低成本则是形成企业优势的方式之一。各种税负支出是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收益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对外承包工程涉及许多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地区间的税收政策存在很大差异,这些都为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条件。

纳税筹划是指在当地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合理地规避、延缓和减轻税负,增加企业的净利润,防止不必要的纳税发生,这是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的有效途径。纳税筹划的途径很多,如缩小税基、采用低利率、延期纳税和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纳税筹划的原则

笔者认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事前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必须做到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不冲突。由于国家税法制定在先,而税收法律行为在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经济行为在先,向国家交纳税收在后,这就为人们的筹划创造有利的条件。人们完全可以根据已知的税收法律规定,调整自身的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事先筹划好,经济业务发生,应税收人已经确定,则纳税筹划就失去意义。这个时候如果想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就只能靠偷税、逃税了。所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在经营业务未发生时、收人未取得时先做好安排。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围绕着征纳税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其实质是由税法所调整的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是,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由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二)保护性原则

企业的账簿、凭证是记录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凭据,是税务机关进行征税的重要依据,也是证明企业没违反税收法律的重要依据。例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后,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应妥善保管好账目、记账凭证等有关会计资料,确保其完整无缺,保管期不得短于税收政策规定的补征期和追征期。

(三)经济原则

税收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许多企业都千方百计加以利用。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许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纳税筹划归根到底是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相同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所以在纳税筹划时,要综合考虑采取该纳税筹划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利益,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纳税绝对值的降低。

由于纳税筹划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要为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导致企业相关成本的增加,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例如,企业运用转让定价方式减轻自己的税负,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低税负区内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而这些机构的设立可能完全是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而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再如,纳税筹划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筹划人员不仅需要有过硬的财务、会计、管理等业务知识,还要精通有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十分了解税收的征管规程及存在的漏洞与弊端,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前需要进行必要的税务咨询,有些时候还可能需要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为企业服务,或直接购买避税计划。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四)适时调整的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门科学,有其规律可循。但是,一般的规律并不能代替一切,不论多么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都只是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是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可适用的。纳税筹划的特征是不违法性,究竟何为违法,何为不违法,这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随着地点的变化,纳税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其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随着时间推移,国家的法律也会发生变化。企业面对的具体的国家法律法规不同,其行为的性质也会因此而不同。由此可见,任何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法规环境条件下、以一定的企业的经济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一成不变的纳税筹划方案,终将妨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损害企业股东的权益。所以,如果企业要想长久地获得税收等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密切注意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规定。

三、如何做好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纳税筹划

境外承包工程一般都是比较漫长的项目,从项目启动,到项目最终结束,一般都2-3年,甚至更长。纳税筹划贯穿于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几个阶段,下面分阶段介绍纳税筹划应关注的问题。

1、境外机构注册阶段

执行境外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所在国要有机构执行项目,因此要考虑在项目所在国成立何种机构执行境外工程项目,目前国际通行做法,境外工程项目可以注册成立以下几种类型的机构:分子公司、代表处、项目公司、联合体。至于哪一种机构类型适合在项目所在国执行项目,通常要考虑以下方面因素:①项目所在国主要会计政策,与中国会计政策差异,如会计准则以及会计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②工程项目所在国税收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社会保障税等与实施项目有关的税目、税率及缴纳期限,是否存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费用可否入外账,是否有特殊规定?需要国内补充哪些资料,入外账程序等;③项目所在国货币金融政策,包括银行设立情况、银行开户及存款规定、银行收费情况、外汇管制情况、贷款条件及要求、货币兑换率及汇率变化趋势;该国本位币种及可流通币种、与美元汇率及其变动趋势等;④项目所在国政府及项目投资方对工程项目、设备及劳工保险等的规定;⑤项目所在国劳工的相关规定和申请程序,主要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相关福利政策,工资附加税金及交纳情况介绍,以及合法劳工税赋情况;⑥项目所在国的生产要素与国内的生产要素价格比较,如施工材料费、劳务费、设备租赁费、运输费等;⑦项目所在国财政部门对外帐审计的要求。

2、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进入实施阶段,纳税筹划也进入具体操作阶段,前期的政策法规的充分了解为纳税筹划做好了准备。以在沙特承包工程项目为例,介绍该阶段的纳税筹划工作。

沙特阿拉伯与中国税种和税率比较如下:

中国税种

出口退税:国内购置设备退13%,国外购置设备无

营业税:租赁收入的5%

印花税:合同金额的0.03%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25%。

沙特税种

临时性进口预先交纳设备价值5%到12%的押金或保函永久性进口关税税率是5%到20%

企业所得税及红利税:应税所得额的24%

预提所得税:收入的5%-20%

进入沙特阿拉伯海关的设备有两种入关方式,一是永久性进口:根据设备编号及公司行业类型,通常关税税率为5%到12%;二是临时性进口:需预交纳设备价值5%到20%的押金或保函,复出口时可以退还。如果超过规定期限,押金或保函很有可能被没收。如果希望在某一项目结束后收回设备并收回押金,那么临时性进口方式税务成本较低。反之,永久性进口方式较为有。某项目合同额为1200万美元,该项目需要租赁用一批设备,假设工程项目利润率和设备利润率都为10%,无其他。现有三种方案满足项目的设备需求。

方案一:临时性进口,假设设备价值是1,000万美元;协议租金是1,100万美元(设备价值 + 利润);

沙特阿拉伯税

非居民公司租金所得税= 1,100 * 5% = 55

工程项目利润=1200-1100=100

所得税及红利税=100*24%=24

抵押关税保函1000*(5%+20%)/2= 125

中国税

分公司利润分配补交所得税=100*25%-24=1

租金收入营业税= 1,100 * 5% = 55

出口退税=1000/1.17*13%=111

如果境外所得税交税比例大于25%,国内不需补交所得税

项目净利润=(100-24)+(100-55-55-1) =65

项目收回资金=(1000+111)+65=1176

抵押关税保函125可能沉没。

方案二: 设备平价永久性进口,设备价值是1,000,进口关税是5%-12%;协议设备售卖价格是1,000。

沙特阿拉伯税

进口关税= 1,000 *(5%+12%)/2= 85

企业所得税及红利税=(1200-1000-85)*24% = 27.6

中国税

分公司利润分配补交所得税= (1200-1085)*25%-27.6=1.15

出口退税=1000/1.17*13%=111

项目净利润=(1200-1085-27.6)-1.15=86.25

项目收回资金=86.25+111+1000=1197.25

综上所述,方案二最为有利。可见,完善的纳税筹划方案,能为企业直接创造效益。

3、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工阶段

篇6

一、营销渠道选择的筹划

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需要建立全国性的独立的营销网络。在设计营销网络的过程中,税务筹划先期介入,研究在外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利弊。研究前提:在外地设立经贸公司属于公司的对外销售机构,盈利前景较好,但可能出现亏损。具体筹划如下:

(一)分子公司设立的法律政策分析

当一个集团公司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分、子公司存在很多不同点,如表1。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二)具体方案设计

方案1:当外设公司出现亏损时,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较。

当外地公司发生亏损时,设立分公司比设立子公司整体纳税水平低。假设:集团公司在外地设立甲、乙两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甲公司实现利润200万元,乙公司亏损300万元。测算祥见表2。

如表2所示,甲、乙公司设立分、子公司。假设该集团母公司和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集团公司在2005年度应纳税额=(1000+200-300)×33%=297(万元)。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发生了变化。假设该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33%。集团公司母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33%=330(万元),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33%=66(万元),乙公司由于2005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那么,集团公司2005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30+66=396(万元),当外设机构出现亏损时,设立子公司比公司整体多负担税金99万元(396-297=99)。但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方案2:当外设公司盈利时,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较。

假设:集团公司在外地设立甲、乙两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甲公司实现利润200万元,乙公司盈利实现利润3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80%汇回总公司,20%自己留用。测算祥见表3。

由表3可以看出,当外地经贸公司与集团母公司税率相同且盈利时,分子公司的税负相等。

方案3:当外设公司盈利时,税率与集团母公司有差异时,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较。

假设集团公司在外地设立甲、乙两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甲公司实现利润200万元,乙公司盈利,实现利润300万元,母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外地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80%汇回总公司,20%自己留用。测算祥见表4。

由表4可以看出,当外地设立甲、乙子公司,其中,集团母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分、子公司均为15%。2005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甲、乙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200万元和3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80%汇回总公司,20%自己留用;则2005年度集团母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33%=330(万元),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5%

=30(万元),乙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15%=45(万元),子公司汇回总公司利润额=(200-30)×80%+(300-45)×80%

=340(万元),汇回利润母公司应交纳所得税=340×(33%-15%)=61.2(万元),集团母公司总体应纳税额=330+30+45+61.2=466.2(万元)。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则集团公司整体应纳税额=(1000+200+300)×33%=495(万元)。那么,当外设机构盈利且税率不同时,设立子公司比公司整体节约税金28.8万元(495-466.2=28.8)。

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账上;而分公司和母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在进入地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设立分公司,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到当地税收优惠的政策。

二、营销方式选择的筹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销售产品的方法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要涉及税收问题。在比较各种方法后,为简便操作,满足用户需求,与用户形成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供需合作关系,公司制定了钢材定点定量的价格折扣优惠办法。

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为购货方信誉较好、购货数额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的销售形式。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取这种方式销售时,可能会减少厂家的利润,但由于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象的要少。案例:集团公司于市场出现低潮时,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在此期间对公司滞销商品的价格按原定价的95%计算。在折扣期间,集团公司取得2000万元销售额(含税)的销售业绩。集团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集团公司让利损失的作用。分析:集团公司让利=2000/0.95×0.05=105(万元),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105)/(1+17%)×17%=305(万元),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额=2000/(1+17%)×17%=290(万元),折扣销售后共节约增值税=305-290=15(万元),折扣销售后共节约企业所得税=(2000+105)/(1+17%)-2000/(1+17%)×33%=30(万元),集团公司实际让利=105-15-30=60(万元),由此可见,集团公司的折扣销售,可以节约增值税15万元,节约企业所得税30万元,节约的税金可以减少集团公司折扣销售的利润损失。

综合以上分析,折扣销售商品,使得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下降,但同时流转税也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因此,折扣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薄利多销效应,但是随着薄利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逐渐抵消降低销售和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

三、营业收入确认的筹划

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既影响企业所得税也影响流转税。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也要考虑提前确认的必要性。比如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正常的纳税期,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均匀计入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推迟税款的缴纳,以获得时间价值;如果在免税期,企业应该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正常纳税期后为此缴纳税款。

我国《企业增值税法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采用现销方式,收到货款或是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营销费用的筹划

营销费用是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费、运输费、装卸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应付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一部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另一部分为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企业如果能合理地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销售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否则,税前列支项目可能成为税后列支项目。具体如表5。

篇7

一、营销渠道选择的筹划

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需要建立全国性的独立的营销网络。在设计营销网络的过程中,税务筹划先期介入,研究在外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利弊。研究前提:在外地设立经贸公司属于公司的对外销售机构,盈利前景较好,但可能出现亏损。具体筹划如下:

(一)分子公司设立的法律政策分析

当一个集团公司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分、子公司存在很多不同点,如表1。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二)具体方案设计

方案1:当外设公司出现亏损时,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较。

当外地公司发生亏损时,设立分公司比设立子公司整体纳税水平低。假设:集团公司在外地设立甲、乙两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甲公司实现利润200万元,乙公司亏损300万元。测算祥见表2。

如表2所示,甲、乙公司设立分、子公司。假设该集团母公司和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集团公司在2005年度应纳税额=(1000+200-300)×33%=297(万元)。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发生了变化。假设该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33%。集团公司母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33%=330(万元),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33%=66(万元),乙公司由于2005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那么,集团公司2005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30+66=396(万元),当外设机构出现亏损时,设立子公司比公司整体多负担税金99万元(396-297=99)。但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方案2:当外设公司盈利时,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较。

假设:集团公司在外地设立甲、乙两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甲公司实现利润200万元,乙公司盈利实现利润3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80%汇回总公司,20%自己留用。测算祥见表3。

由表3可以看出,当外地经贸公司与集团母公司税率相同且盈利时,分子公司的税负相等。

方案3:当外设公司盈利时,税率与集团母公司有差异时,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较。

假设集团公司在外地设立甲、乙两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甲公司实现利润200万元,乙公司盈利,实现利润300万元,母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外地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80%汇回总公司,20%自己留用。测算祥见表4。

由表4可以看出,当外地设立甲、乙子公司,其中,集团母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分、子公司均为15%。2005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甲、乙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200万元和3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80%汇回总公司,20%自己留用;则2005年度集团母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33%=330(万元),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5%

=30(万元),乙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15%=45(万元),子公司汇回总公司利润额=(200-30)×80%+(300-45)×80%

=340(万元),汇回利润母公司应交纳所得税=340×(33%-15%)=61.2(万元),集团母公司总体应纳税额=330+30+45+61.2=466.2(万元)。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则集团公司整体应纳税额=(1000+200+300)×33%=495(万元)。那么,当外设机构盈利且税率不同时,设立子公司比公司整体节约税金28.8万元(495-466.2=28.8)。

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账上;而分公司和母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在进入地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设立分公司,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到当地税收优惠的政策。

二、营销方式选择的筹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销售产品的方法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要涉及税收问题。在比较各种方法后,为简便操作,满足用户需求,与用户形成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供需合作关系,公司制定了钢材定点定量的价格折扣优惠办法。

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为购货方信誉较好、购货数额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的销售形式。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取这种方式销售时,可能会减少厂家的利润,但由于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象的要少。

案例:集团公司于市场出现低潮时,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在此期间对公司滞销商品的价格按原定价的95%计算。在折扣期间,集团公司取得2000万元销售额(含税)的销售业绩。集团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集团公司让利损失的作用。分析:集团公司让利=2000/0.95×0.05=105(万元),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105)/(1+17%)×17%=305(万元),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额=2000/(1+17%)×17%=290(万元),折扣销售后共节约增值税=305-290=15(万元),折扣销售后共节约企业所得税=(2000+105)/(1+17%)-2000/(1+17%)×33%=30(万元),集团公司实际让利=105-15-30=60(万元),由此可见,集团公司的折扣销售,可以节约增值税15万元,节约企业所得税30万元,节约的税金可以减少集团公司折扣销售的利润损失。

综合以上分析,折扣销售商品,使得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下降,但同时流转税也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因此,折扣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薄利多销效应,但是随着薄利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逐渐抵消降低销售和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

三、营业收入确认的筹划

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既影响企业所得税也影响流转税。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也要考虑提前确认的必要性。比如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正常的纳税期,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均匀计入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推迟税款的缴纳,以获得时间价值;如果在免税期,企业应该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正常纳税期后为此缴纳税款。

我国《企业增值税法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采用现销方式,收到货款或是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营销费用的筹划

营销费用是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费、运输费、装卸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应付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一部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另一部分为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企业如果能合理地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销售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否则,税前列支项目可能成为税后列支项目。具体如表5。

篇8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统筹安排并在事后核算中合理选择会计核算方法等手段,减少或延缓企业税收支出的行为。纳税筹划具体内容又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等。其中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者空白来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避税筹划并不违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税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通过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税收制度空白和漏洞,更明确详尽地规定纳税处理的有关规定来防止企业避税。由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主体,纳税筹划是其的理性选择行为。

与其他税种相比,所得税税率较高,且其应纳税额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计算较为复杂,因此所得税往往成为各企业避税筹划的重点。研究表明,企业普遍存在以避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行为,这种盈余管理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避税筹划行为。这种避税筹划行为可以在不影响税前会计收益的前提下减少应税收益,或者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应税收益的前提下,提高会计收益水平,从而巧妙达到规避所得税负担的目的,但与此同时,也会带来会计收益―应税收益差异(简称会税差异)的扩大。为检验我国企业所得税避税程度,本文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公开的年报数据为样本,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从会税差异与所得税避税程度的相关性视角,对所得税避税情况进行实证分析。

二、文献述评与假设的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相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一致,造成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收原则的弹性不同。会计核算原则相对于税收原则更具弹性、更为灵活,而税收原则相对于会计原则更具刚性,因此,会计收益数据要比应税收益数据更易人为操纵。在应税收益因税法刚性难以被人为操纵的情况下,会税差异越大,则可以合理推测是会计收益纵的程度越大,企业所得税避税程度也越大。

国内学者从会税差异的视角研究企业所得税避税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以避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行为)的实证研究文献并不多,主要有以下两篇。

戴德明、姚淑瑜(2007)以安然Tanya结构易为例,分析了安然公司利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税法对于递延薪酬和退休后福利的处理规定存在差异,构造Tanya交易,通过出售优先股加速实现递延薪酬退休后福利义务的税收抵扣,并通过转让这一负债重复同一税收抵扣,既减少了应税收益,又不影响税前会计收益,巧妙进行了所得税避税。

叶康涛(2006)通过考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Book-Tax Differences)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则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税负成本。研究进一步发现,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税负成本的行为主要发生在高税率组别,高税率公司存在强烈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而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公司则没有呈现出该特征,且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纵长期应计项目规避所得税负。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的盈余管理税负成本较为有限,平均每1元操纵利润中,只有1.8分的操纵利润可以规避所得税成本,这或许表明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为了避免引起资本市场或税务当局的怀疑,而为其大部分利润操纵支付了所得税成本。

虽然戴德明、姚淑瑜(2007)研究的不是我国企业的所得税避税行为,叶康涛(2006)研究的只是盈余管理与会税差异的关系,但受这两篇文献的启发,笔者认为,我国国内的企业也有出于避税的目的进行盈余管理或者纳税筹划的动机,我国上市公司也可能存在类似的所得税避税行为。随着我国会计准则的不断发展变化和企业所得税法的不断改革与完善,我国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收益界定的制度差异越来越大,会税差异也越来越大(戴德明,姚淑瑜,2006)。这种会税差异的扩大,除了制度层面的原因,与企业通过避税筹划等行为规避所得税负担也不无关系。

由于税法的刚性,无论会计上如何通过盈余管理或者避税筹划进行会计收益的人为调节,原则上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地方,在计算所得税时均需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对应税收益均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特别是,很多盈余管理行为可以仅仅影响会计利润总额而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使得这些盈余管理行为并不会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变化。例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若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须经过税务部门批准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必进行纳税调整,若企业折旧政策变更未经税务管理部门同意,则必须进行纳税调整,此时,企业变更折旧政策将只影响到会计利润总额,但由于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不会影响应税收益。如果企业通过调节这种只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应税收益的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那么其盈余管理活动就不会导致所得税税负的上升,但其会税差异会相应增大。因此,若企业存在类似的以所得税避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则在避税可以降低所得税税负的同时,必然造成会税差异的扩大,即所得税避税程度越大,会税差异也将越大。据此,提出本文第一个假设:

假设1:企业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正相关,即会税差异越大,企业的所得税避税程度越大。

2008年1月1日实施新所得税法之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有有三档,分别为一般税率33%、微利企业的低税率18%、27%,加上各种税收优惠,实际享受的税率要比名义税率低。理论上,虽然每个企业都有盈余管理及避税动机,但是高税率的公司显然比低税率的公司的动机更为强烈。叶康涛(2006)的研究结果也表明,高税率公司比低税率公司存在更强烈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果真如此的话,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也一定会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为此,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设:

假设2:高税率公司的所得税避税程度高于低税率公司,即高税率公司更有可能通过加大会税差异来规避所得税税负。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由于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为了保持数据的可比性,本文仅选取我国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的2001年至2006年的年报数据为研究样本,并作了如下剔除:

1.剔除母公司报表未公布年末所得税税率等数据缺失的公司。

2.剔除所得税费用≤0的公司,因为这部分公司通过公式计算得到的实际税负水平即实际税率与正常公司的实际税率含义不同,不能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实际税负之间的关系。

3.剔除利润总额≤0的公司,因为这部分公司通过公式计算得到的实际税负水平也是负数,不能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实际税负之间的关系。

4.剔除公司所得税税负大于即实际税率≥100%的公司。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在研究期内最高才是33%,实际税率≥100%已经超出最高法定税率3倍以上,应作为异常值予以剔除。

经过上述剔除,最后得到的各年样本公司数量依次为619、656、745、821、834和979家,共计4 654个样本。

(二)模型与变量设计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从会税差异的视角检验所得税避税程度,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和所提假设,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正相关,因此,可以构建一个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的关系模型如下:

TR=β0+β1BTD+ε

其中,TR为因变量,表示所得税避税程度,BTD为自变量,表示会税差异(Book-Tax Differences),ε为残差。

本文的研究方法是利用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报告数据,以利润表报告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和所得税税率为依据来估计应税收益,进而计算会税差异,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的关系。为此,需要设计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两个主要变量。

1.所得税避税程度的确定。由于所得税避税程度难以量化观察,但避税行为的经济后果会在所得税税负水平中得以体现,因此本文以所得税税负水平为所得税避税程度的观察变量。

理论上要衡量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水平,应先了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不对外公开披露,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要求在年报中公布,因此,要利用公开年报数据准确衡量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不能采用直接计算的方法,一般采用代替性的间接计算方法,即利用年报公开的所得税费用数据和利润总额数据为依据,以实际税率(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作为衡量企业综合税负水平的替代变量。由于本文研究的期间为2006年实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前,当时我国上市公司的所得税会计核实方法绝大部分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所得税费用与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差别不大,以实际税率作为所得税税负水平的替代变量,对研究结果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所得税税负变量的计算公式为:

所得税税负=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100%

其中,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均取自母公司年报。

2.会税差异变量的确定。要计算会税差异,首先需要明确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计算。但是,由于纳税申报表不对外公开披露,只能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数据推导应税收益。国外已有的研究文献表明,税法的复杂性、纳税申报表的保密性、税率的多样性以及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使得研究人员很难准确测定会税差异。我国也是如此,特别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繁多,各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受所在行业、地区、规模以及母子公司是否采用合并纳税等因素的影响,编制合并报表时使用的实际税率往往不止一个。为减少母子公司合并纳税影响变量计算的准确性,本文统一以母公司数据为依据进行实证分析,无论所得税税负指标还是会税差异指标均以母公司数据进行计算。

根据数据来源,会税差异的计量有三种方法: 基于纳税申报数据的计量方法、 基于财务报告数据的计量方法、 兼用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数据的计量方法。由于纳税申报表不属于会计报表,无需公开披露,在会计实证研究上难以采用基于纳税申报数据的方法,通常采用以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的估计方法。在以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的估计方法中,以当期所得税费用为基础估计应税收益,进而计算会计税收差异或计算税收比率是当前研究会税差异的主流方法,不过,这种方法估计的会税差异没有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的影响。由于我国会计实务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企业所占比重很小,大部分企业不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以,采用这种方法计量会税差异影响不大。因此,本文直接以当期所得税费用为基础估计当期应税收益,并以此为基础计算会税差异。

由于上述的所得税税负采用的是相对数指标(以实际税率指标替代),为了方便比较,会税差异也以相对数指标表示。参考戴德明,姚淑瑜(2006)一文的做法,本文会税差异的相对数指标以会税差异占期末资产的百分比来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会税差异÷期末资产总额×100%

其中:会税差异=利润总额-应税收益=利润总额-当期所得税费用/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应税收益=当期所得税费用/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本文的研究数据均以母公司年报数据为准,其中会计收益是指母公司的利润总额,当期所得税费用是指年度报告母公司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

四、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利用SPSS软件分别计算所得税税负、会税差异两个主要变量的均值、标准差等描述性统计指标,结果汇总如表1。

由表1可见,会税差异占期末资产的百分比均值为1.5824%,并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并不明显。实际所得税税负水平(即实际税率)的均值为17.7678%,与上市公司名义税率33%和相当部分公司享受的优惠税率15%的实际情况基本相符。此外,所得税税负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也并不明显,除了2001年税负较低外,其余年份税负水平波动不大,究其原因,主要是2002年1月1日开始停止执行“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严格按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2001年以前的实际税负水平要低于2002年以后的实际税负水平。

(二)线性回归分析

为了检验假设1提出的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正相关的假设,根据前述设计的模型,以会税差异变量作为自变量,以所得税税负为因变量,对会税差异与所得税税负水平的相关性进行回归分析。由于所得税税负水平是所得税避税程度的替代变量,所得税避税程度与所得税税负水平是负相关关系,所得税税负水平越低,说明所得税避税程度越大,效果越显著。因此,若回归结果显示BTD的系数β1显著为负,说明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正相关,支持假设1,否则假设1不成立。

利用上述回归方程,分别按逐年样本和总样本进行线性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

由表2可见,无论总样本还是分年样本,线性回归结果均显示会税差异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数,说明所得税税负确实与会税差异显著负相关,即会税差异越大,所得税税负越低。支持假设1。表明上市公司有可能通过人为调节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影响会计利润的盈余调节手段进行盈余管理,达到不增加纳税负担但能提高经营业绩的目的,同时也可以相对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

如果上市公司确实出于相对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在不增加纳税负担的情况下提高经营业绩的目的,通过盈余调节手段提高会计利润水平,但不增加或者尽可能少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则其会税差异必然会扩大。由于相对于低税率公司而言,高税率公司的避税动机会更为强烈,更有可能通过这种手段进行纳税筹划,果真如此的话,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将会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实际上是否如此,可以通过假设2的检验进行验证。

(三)独立样本t检验

为了检验假设2提出的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是否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的假设,采用独立样本均值t检验的方法进行检验。由于我国各地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繁多,虽然税法规定的名义所得税税率为33%,但超过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享受优惠后的名义税率都低于33%,最低的还不到10%,但适用最广泛、适用上市公司数量最多的两档税率分别是15%和33%。为使样本更具代表性,以15%税率的公司作为低税率公司,以33%税率的公司作为高税率公司并组成样本,对其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检验结果如表3。

由表3可见,从2001~2006年的总样本来看,高税率组的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的均值为1.7523%,高于低税率组的1.4752%,且通过显著性检验(显著性水平1%),说明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确实显著高于低税率公司,表明高税率公司确实存在更强的纳税筹划动机。从各年的分组样本来看,除了2005、2006年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均值略低于低税率公司外,其余年份均为高税率公司高于低税率公司,且2001年、2002年的差异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虽然2005、2006年两年的会税差异均值略低于低税率公司,但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可以认为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水平确实较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基本上支持假设2。

五、结论与探讨

上述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水平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会税差异越大,所得税避税程度越大(表现为所得税税负水平越低);会税差异越小,所得税避税程度越小(表现为所得税税负水平越高),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所得税避税筹划,通过扩大会税差异的方式来降低企业实际的所得税税负水平。

对高低税率组的会税差异水平均值的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表明高税率组的会税差异水平均值明显高于低税率组,说明高税率上市公司具有更强烈的纳税筹划动机,其纳税筹划引起的会税差异更大,也进一步佐证了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调节不影响应税收益却影响会计收益的盈余管理手段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在不增加所得税税负的情况下增加会计盈余,从而相对降低所得税税负水平。

本文从会税差异与所得税避税之间关系的视角,实证分析说明了上市公司会税差异越大,所得税避税程度也越大,企业实际负担的所得税税负也越低,避税筹划的可能性也越大。本文研究结果的启示是,通过会税差异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可以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存在纳税筹划或以避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行为,即会税差异越大,存在的所得税避税的可能性就越大,税务部门对于会税差异过大的企业应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加强监控和稽查。另外,为防止企业通过调节不影响应税收益却影响会计收益的盈余管理手段进行避税筹划,从而在不增加所得税税负的情况下增加会计盈余,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应加强税法与会计的协调,通过会计准则及税法的不断完善和协调来压缩会税差异的空间,从而压缩企业的避税空间。

【参考文献】

篇9

key word: Stockholder's rights transfer;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Case analysis

前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参、控股方式进行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已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对应,股权转让行为也日益频繁,在转让过程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已成为众多企业所关注的问题。

一、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只有在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照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公司持有b公司80%股权,同时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持有b公司20%股权。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a、c公司的出资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1000万元。a、c公司因调整投资结构,拟将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d公司。截至股权转让日,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为6000万元,其中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商定转让价格与b公司账面净资产相同。(假定a、b、c公司企业所得税率皆为25%)

转让方案一:按照账面价值转让。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0万元(6000×80%-4000),应交所得税200万元;c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200万元(6000×20%-1000),应交所得税50万元。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750万元。

转让方案二:分配股利后再行转让。b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全额分配,a公司可获得股利480万元(600×80%);c公司可获得股利120万元(600×20%),因a、b、c公司所得税率相同,根据税法规定,分得股利无需补税。分配后b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降为5400万元,a、c公司分别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320万元(5400×80%-4000),应交所得税80万元;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万元(5400×20%-1000),应交所得税20万元。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900万元。

转让方案三:股权整合后再行转让。a公司先按c公司投资成本受让b公司20%股权,持股比例增至100%,投资成本增至5000万元(4000+1000),再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a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按国税发[1998]97号文件执行,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元(6000-5000)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不需交纳所得税。c公司因为股权转让所得为0,无需交纳所得税。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1000万元。

分析上述转让方案,方案三最优,应交所得税0;方案二次之,应交所得税100万元;方案一最差,应交所得税250万元。

篇10

战略管理本身就是从长期来统筹集团公司的活动。集团公司的战略管理不仅涉及面非常的广泛,而且制约与促进它实现的因素既有现实的,也有将来的;有可预见的、可调节的,也有不可预见,并且处于经常的发展变化当中的,从外部环境来讲,集团公司需要适应国家和政策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调控的力度;对集团公司自身来讲,需要获得适应集团公司内外部环境和条件的战略决策能力。这都需要集团公司从长期考虑,整体筹划。

二、某市××集团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某市××集团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家用电器控制器和电力设备为主兼营医药、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下属的三家生产家用电器控制器和电力设备集团公司,已有的技术力量、技术实力和已获得的专有技术证书而效益较好的厂,另外有独立核算的效益较差,经常发生亏损的两家工厂,专门一家经营技术开发转移业务、独立核算的电器控制器和电力设备研发技术中心,对家用电器控制器和电力设备零件在不同税率的地区间很少进行转让定价;各地分支机构只负责自己的货物运送和原材料采购,在各销售地设立子集团公司且其员工的工资、福利由各子集团公司支付,销售产品时通常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没有在原材料比较廉价的地区设立加工厂。2007年度销售额为40多亿元,净利润总额为9708万元,应税收入为15360万元,应缴纳税款为5652万元,年前权益总额为58700万元,年末权益总额为68408万元。

三、基于战略管理下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策略案例分析

某市××集团公司的税务筹划属于集团公司的税务筹划,应从集团公司全局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的税负,降低整个集团的税务风险出发,增加集团的税收利润。根据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的目标,结合税务筹划的理论、方法,给出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的思路如下:第一,由于集团具有不同的法人结构,涉及不同的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的税种,因此集团首先可以利用地区税率差异,将业务安排在税收环境最优的地区;第二,可以通过不同的业务组合,达到理想的业务结构,适用较低的税率。第三,可以针对集团公司面临的每一税种,吃透政策,深挖潜力,形成整个集团一盘棋,实现集团总体税赋最优。第四,是在集团公司房产税的筹划中,公司在新建一个项目时,在运用在建工程这个科目进行归集核算时,应该把房屋、绿化、道路等分开核算,这样在项目完工结转固定资产――房屋这个科目时,可以把绿化、道路的发生额不列入房屋的价值中,缩小房屋计提房产税的基数。另外一点就是当集团公司有房屋原值较高的闲置不用的房屋时,应该尽力将房屋租赁出去,虽然有可能租金价格较低,但这一方面可以盘活资产,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房产税,增加效益。除此之外,应该在合同上将包装物押金和货物销售款项分开计算,避免多交税款。集团公司向当地税务机构解释集团公司定价策略和主动同东道国税务当局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并支持当地的基础建设,开发节约能源的产品,安装净化污水的装置,大量的招聘本土化员工;依法纳税,响应当地政府的号召大办慈善事业,产品质量把关又极其严格。

四、基于战略管理下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策略结果分析

经过上面税务筹划得到效果如下:技术开发工作中,利用好“三新”开发费税收政策,2007年可少缴集团公司所得税100万元,增加集团公司利润100万元。将生产经营地点转到西部大开发城市高新开发区内,仅2007年节税110万元,增加集团公司利润110万元。在税率不同地区间进行转让定价,2007年节税235万元。取消郑州分集团公司的独立财务核算职能,2007年郑州集团公司由原来缴纳集团公司所得税35万元,降低为汇总至总集团公司缴纳所得税16万元,从集团公司整体考虑可节税19万元,增加利润19万元。建立物流子集团公司后,2007年可使集团利润增加550万元。物资采购渠道的改变,从只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改变为可考虑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原材料,2007年可节省运费40万元,使利润增加40万元。由赊销的产品销售策略改为分期付款销售方式,2007年可使集团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延期缴纳,增加77万元利润。以上税务筹划方案为集团公司节税合计1131万元,集团公司为这次税务筹划直接支出的相关成本为121万元。由于集团公司依法纳税,响应当地政府的号召大办慈善事业,被当地政府表彰并由媒体报道,产品质量把关又极其严格,品牌深受当地欢迎。加上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模式分散式管理改为集中式管理,内部转让定价和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移动对管理人员的影响度比较小。通过对上面各个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绩效评价指标的分析,再根据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绩效评价中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体系来衡量这个筹划方案,可以说这一方案是个成功案例。

【参考文献】

篇11

一、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企业纳税的种类很多,如营业税、生产税、印花税等等,而在这些税种当中,所占比重最大的、影响最深远的莫过于企业所得税了,因为企业其他税种的税务筹划远远不像所得税这样与企业的实际所得利益挂钩,只有在企业扣除了所得税之后,才是企业真正的收益。比如:企业的生产获益是100万,通过税务筹划降低了30万的应缴税额,也就是说为企业增加了30万的收益,但是这一部分收益还是会被算到所得税的纳税基数里面。而如果直接筹划所得税数额,结余了30万,那么结余下来的30万资金,就不会再参与其他税款的征收,就是企业真正获得的节税收益了。

二、税务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以合法为原则

我国是法治社会,不论企业运用什么样式的税务筹划,都必须要以合法为原则。企业领导者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建设,税法中允许的可以尽量做得充分一点,但是不允许做的就坚决不能做,而法律规定应该要做到的尽量保证实施,法律规定不应该做的事情的就应该尽量的避免,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只有严格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的税务筹划方案,才是国家允许和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才有可能变成现实。

2、要坚持全局统筹的观念和原则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扩大企业的经济利益,实现企业总体的财务管理目标。所以在税务筹划当中,企业的总体纳税额也要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不能狭隘地只为了减少某一种税种的纳税额而匆忙筹划,却在无形间增加了其他税额的数量,企业进行这样的税务筹划是达不到从根本上降低纳税总额的效果的。而且进行税务筹划还必须要有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预测性眼光,要为企业将来的健康发展打下基础,如果为了节约眼前税款,而对企业的后续发展造成了额外的障碍,从而影响了企业长期发展,这样的税务筹划也是不成功的,甚至是对企业具有巨大破坏力的行为。所以企业税务筹划要坚持统筹全局的原则,在筹划一种税种的过程中要横向兼顾其他税种,而且还要纵向兼顾企业的现状和企业的未来发展,这样的税务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也才能得到有效的施行。

3、控制筹划成本的原则

税务筹划与其他经济行为一样,在运作过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必须要了解税务筹划活动需要的成本和可带来的收益,进而比较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是收益大于成本支出的,那么这样的筹划活动值得大力推行,但是如果支出成本还大于收益了,那么这样的筹划活动不但起不到增加企业收益的目的,反而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应该予以放弃。

4、要遵循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我国企业开始实行税务筹划的时间并不长,而成功的例子也不是非常多,所以对于刚开始实行税务筹划的企业来说借鉴一些成功企业的筹划案例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要注意企业税务筹划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所以在借鉴成功案例的同时,也要注意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不能盲目相信成功案例的效果,更加不能教条主义。而我国有关于税务筹划所运用到的法规政策也有时常有更新,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也需要根据法规的变化而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从而达到合法合理的效果。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探讨

1、合理成立子公司、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数额

根据我国相关方面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分为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而根据国家新出台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标准来看,所得税纳税人是以公司法人为限定的。而总公司旗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都要由总公司一力承担。总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单独履行纳税义务。所以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形式,来降低所得税纳税数额,或者降低企业办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但是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选择,不是固定不变的,设立什么性质的子公司需要根据设立公司的所在地的税率水平而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当地税率较低,那么设立子公司则可以享受当地低税率的好处。

现在市场经济正在快速发展,而对于即将进一步拓展市场的大型企业而言,设立子公司是必须要做的事情,但是由于拓展市场的前期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成本,而直接设立子公司就要作为独立法人履行纳税义务,总公司就无法将设立子公司所投入的成本拿来抵消销售盈利,不利于降低总公司所得税的纳税数额,所以应当先设立分公司,让所有的纳税责任都由总公司承担,这样可以将分公司设立的所有费用归结到总公司名下,用总公司的成本开支,抵消掉利润所得,以此降低公司所得税的纳税数额。等到市场开拓完成进入稳定时期之后,再将分公司登记为子公司。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让新成立的子公司享受税法对新成立公司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能有效地整体降低小集团应纳所得税的纳税额度。良好地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目的。

2、利用国家优惠政策,降低整体负税率

现在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创新,所以我国在成立的几个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都实行了企业所得税15%的规定。国家为了大力发展经济,在经济亟待发展的地区如发展水平相对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也都实行了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建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从而享受国家的优惠税收政策,达到总体上降低纳税额度的效果。

3、对纳税基础的筹划

所谓纳税基础,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数额的衡量依据,所以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时候最主要的工作应该放在尽量缩小纳税基础上面,这种缩小纳税基础的筹划方式就叫税基筹划。纳税人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方式来缩小税基数额,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效果。一般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税收额度和纳税基础成正比关系。按照会计核算规定,属于进货中的合理损耗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属于销售中的合理损耗计入营业费用;属于盘点中的合理损耗计入管理费用。但是,不管计入哪个科目,都是加大了成本费用,减少了利润。

4、对企业所在地实行税率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所在地的税率。企业想要有效地降低纳税额度,就要充分考虑到国家对某些产业、项目和产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积极跟随国家的税收优惠调整产业结构,享受优惠政策,这种筹划方式就是税率筹划。所以在税基一定的情况下,有效地掌握税率筹划的方法能够降低企业纳税额度,企业可以根据这个原则,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来达到降低纳税额度的目的。

(1)通过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现在有些大型集团公司都在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通过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是指在有经济联系的企业之间以非正常的价格进行交易,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均摊利润或者转移利润,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这种转移定价的行为在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之间运用非常普遍。一般是通过对人力、物资、无形资产等的互惠均摊等途径实现。

(2)筹划低税率,降低纳税额度

为了国内经济都能够均衡快速的发展,我国政府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地区等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税收政策来引导投资人的投资方向。在我国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也规定了比如国家重点扶持项目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纳税优惠政策,有的政策规定前几年免征所得税,从第几年到第几年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企业如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低税率项目发展生产,就能够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作用。

(3)对应纳税额的筹划措施

企业可以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度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的负税压力或者接触纳税义务,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减免税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企业如果购置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环保节能设备等,可以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度,而且如果地面额度不及设备投资10%的,还可以把剩余份额转移到下年度结算。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置办符合标准的机器设备,不但可以改善企业的生产力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还可以有效地降低所得税缴纳额度,是一个一举两得的好办法,但要注意的是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四、结束语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手段多种多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工作,但是所构想的税务筹划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还是要根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筹划方案的审查而定。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则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高标准和最基本原则,所以不管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多么高明,如果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那么税务筹划不仅不能实行,连同企业也会被税务机关处以重罚,付出沉重代价。所以那种不顾实际情况,为了避税而避税的做法,只是一厢情愿而已,任何筹划方式都要以法律允许为原则,否则结果肯定会适得其反。

【参考文献】

[1] 李春妮: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8(12).

[2] 蒙强: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途径与思考[J].会计之友,2008(34).

篇12

1 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从法律角度讲,公司企业属法人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所得税法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也就是说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非法人企业即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此外,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赢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再者公司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1 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比较选择

[案例一]李锋欲投资办一个小型微利企业,预计企业将实现年赢利20万元,请问以何种方式组建公司可得最大税收利益?

[筹划分析]方案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20×20%=4(万元)

个人所得税=(20-4)×20%=3.2(万元)

税后收益=20-4-3.2=12.8(万元)

方案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20×35%-0.675=6.325(万元)

税后收益=20-6.325=13.675(万元)

[筹划结果]应选择方案2,纳税人李锋的这一举动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之前进行筹划,并达到了一定的节税效果。

1.2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比较选择

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一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他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缴纳所得税;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案例二]田园公司是一家拥有甲、乙两家分公司的集团公司,2009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4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700万元,分公司乙实现利润5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

[筹划分析]将甲、乙设立为分公司,则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4000+700+500)×25%=1300(万元)。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也是1300万元。

[案例三]田园公司是一家拥有甲、乙两家分公司的集团公司,2009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4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700万元,分公司乙损5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则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4000+700-500)×25%=1050(万元)

[筹划分析]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收就发生了变化。假设甲、乙两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25%。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700×25%=175(万元),乙公司由于2009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田园公司200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175=1175(万元),高出总分公司整体税收:1175-1050=125(万元)。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案例四]若上例中田园公司和甲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甲、乙均为15%。2009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4000万元;甲、乙两家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200万元和300万元。

[筹划分析]则2009度: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

甲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5%=30(万元)

乙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15%=45(万元)

蓝天公司总体税收=1000+30+45=1075(万元)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则田园公司整体税收=(4000+200+300)×25%=1125(万元)

[筹划结果]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税收1125-1075=50(万元)。可见,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账上;而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在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赢利时,应考虑设立分公司,可以在赢利时保证能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的政策。

2 销售收入的筹划

篇13

由于柬埔寨1999年加入东南亚国家联盟,而中国加入WTO之后,于2002年11月4日与东盟签署了第一个区域贸易协议――《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CAFTA),计划2010年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2015年与东盟4个新成员国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因此有必要对中国与柬埔寨税制现状进行分析比较,进行纳税筹划,为八局全面开拓东南亚建筑市场创造条件。

■二、中国与柬埔寨税制现状的分析

(一)间接税

20世纪90年代,顺应世界税制改革潮流,中国与柬埔寨相继进行了税制改革。改革的主要成果之一是中国与柬埔寨相继引入了增值税。

中国增值税(生产型)于1994年开始实施,对境内提供的货物或加工、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征收,标准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简化管理;实施出口退税;农产品、图书等税率为13%,此外间接税还有消费税和营业税,前者对法定的烟、酒、小汽车、成品油等商品征收,税率在3%~45%之间;后者对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九大行业征收,税率为3%、5%和20%。而根据最近国务院常务办公会议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柬埔寨增值税(消费型)于1998年开始实施,对提供的货物或劳务征收,标准税率为10%;出口商品和劳务适用零税率,公共邮电业、医疗服务、金融服务及保险等免税;此外还有特定商品服务税,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征收,税率在2%~30%之间。

中柬两国间接税差异表现在:

1、税率差异较大。中国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7%,高于柬埔寨10%的标准税率。

2、税基存在差异。首先,税法规定不同。中国增值税课税对象为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而柬埔寨将增值税扩大到所有货物销售和劳务服务经营方面,即柬埔寨增值税征收范围涵盖了国内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范畴。其次,减免税等措施不同。柬埔寨对增值部分不易计算的公共邮电业、医疗服务、金融服务及保险等实施免税,而中国对其征收营业税;三是中国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化管理与低率课税相结合的办法,而柬埔寨对于不能出具增值税形式发票的纳税人征收代扣税,税率为10%、14%和15%。最后,柬埔寨实施了出口零税率政策,而中国目前对出口劳务尚未实施出口退税,对出口商品也未全部实行零税率政策。

(二)直接税

1、个人所得税方面

中国对个人所得税分三类,其中利息、稿酬等所得按20%税率计征;工资、工薪所得按累进税率5%~45%,阶距9级;个体经营者所得按累进税率5%~35%,阶距5级。

柬埔寨对个人所得税分两类,其中居民工薪所得按累进税率5%~20%,阶距4级;非居民工薪所得按20%征收;个体经营者所得按累进税率5%~20%,阶距4级。

中柬两国均采用分类所得课税制度,但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种类、费用扣除项目不够全面,最高边际税率还较高,课税阶距数也较多,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复杂;而柬埔寨采用的基本是单一工薪所得税,但设有生活费用和配偶者费用扣除等项目,课税阶距数较少,个人所得税制比较简单。

2、公司所得税方面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将我国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而柬埔寨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为20%;对于按合同分配的石油产品和天然气或经营自然资源包括木材、矿产、黄金或各种珍贵宝石而实现的所得税率为30%;对于超过免税期限的投资公司所得税率为9%。

由此可见我国与柬埔寨标准所得税率与东盟各国标准税率平均值28.18%比较,已属较低水平;二是税收优惠较多。中柬两国在实施对外开放、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方面,均采用了减免税、优惠税率等直接税收优惠方式,较少采用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其次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正在逐步退出,取而代之的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导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柬埔寨对于取得CDC(柬埔寨国家发展理事会)批准的合格投资项目的投资公司,免税期间税率为零,免税期过后5年之内的优惠税率为9%。但是柬埔寨对于涉及石油天然气及自然资源开采等所得采用30%的高税率,这点值得我国借鉴。

(三)外国税收抵免制度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外国税收抵免方法来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并通过国内立法和与有关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来完善这项制度。目前,柬埔寨没有与任何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根据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凭5年为限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在21世纪初,中国与柬埔寨基本建立了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中心的间接税与以个人和公司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相结合的现代税制。在间接税中,中国和柬埔寨基本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增值税制和较规范的消费税制,但两国间增值税税基等差异仍然存在。在直接税中,首先,柬埔寨比中国的所得税率较低,两国在吸引外资方面,存在着税收竞争;其次,中国与柬埔寨尚未签署税收协定,仅通过国内税法解决部分跨境重复征税问题,对于各国之间人员、资本的自由流动存在一些不利影响。

■三、甘再项目纳税策划

甘再水电建设工程属于CDC(柬埔寨国家发展理事会)批准并鼓励投资的项目,享有建设期间免缴公司所得税、进口设备物资免缴关税、特别税及增值税等4条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到应纳税税种为代扣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下面将具体阐述如何进行纳税策划。

(一)通过纳税主体选择的策划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公司在柬埔寨注册成立了甘再项目公司,作为下属子公司和业主代表对甘再水电站的投资进行监管,在柬埔寨国内只负有限责任的债务,加上柬埔寨对投资公司的优惠所得税率,其累计利润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中国水电八局公司作为集团下属的子公司,与集团国际公司属关联方关系,在甘再成立项目部负责承建该项电站,在柬埔寨对外宣传时强调属于集团国际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对电站而言属于自营自建,八局公司其他在项目部分包的专业分局也是如此解释。这样可以规避项目公司对甘再项目部的分包结算以及项目部对八局其他专业分局分包结算需支付的14%的代扣税。此举带来不利的因素是,当地税务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公司下属内部分包单位进行延伸审计,若内部分包单位产生盈余,会相应扣减投资额,对项目建成以后的电价产生影响。

(二)通过税率选择的策划

柬埔寨对于个体经营者等非注册公司的税收通过向注册公司代扣代缴来实现,即代扣税为增值税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代扣税税率较高,除活期存款利息4%、定期存款利息6%、房屋租赁10%以外,其余包括租车、征地、、广告等各种支付活动均按15%缴纳代扣税。因此甘再项目如向在柬埔寨注册的公司进行分包结算,仅按10%的税率支付增值税;如向非注册公司进行分包结算,要缴纳14%的代扣税。因为注册公司要按1%预缴所得税,而非注册公司所得税按4~5%包干。因此,甘再项目部应尽量选择在当地注册具备资质的合格分包商,可避免缴纳较高的代扣税。

(三)通过税基选择及优惠措施的策划

根据柬埔寨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对于纳税期间抚养未成年孩子的纳税人,每月可按每个孩子减免应纳税工资中的75000柬币,约合18.29美元,如果纳税人的妻子是全职家庭主妇,每月也可免除应纳税工资中的75000柬币。经项目公司与当地税官积极磋商,现已经同意甘再项目部已婚职工按每人一个孩子减免应纳税工资额,至于妻子是全职家庭主妇需要减免的,还在与税官积极沟通当中。

由于甘再水电投资项目所有进口设备物资在柬埔寨清关时免缴关税、特别税及增值税;加上柬埔寨工业极不发达,除服装制造业外其余工业均不成规模,国内设备物资加价10%增值税后与免税的进口设备物资比较已经没有价格优势。当地税务机关经与项目公司沟通协商之后,同意比照进口政策给予甘再项目在柬埔寨国内采购设备物资免收增值税或代扣税的优惠。根据此项政策,由于工程分包在柬埔寨也属于增值税(如分包商为非注册公司则为代扣税)纳税范畴,通过要求在分包结算单上注明分包单位人工、材料、机械、其他直接、间接费的金额,则应纳税额可按扣除材料及机械费后的金额计算,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材料运费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与材料采购价开在一起,避免运费单独开票缴纳增值税或代扣税。

(四)通过税收行政条款的策划

柬埔寨税务部门没有全国或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税务发票,各项经济业务由供应商出具自行印制的商业形式发票证明交易的实现。但对于增值税发票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首先是增值税票必须连续编号,并有下列分类登记:

1、供货人的姓名和税务登记号码。

2、开具发票日期。

3、购货人的姓名、税务登记号码和注册地址。

4、数量、补充说明、销售货物或劳务的价格。

5、不含部分货物或劳务特别税和增值税在内的总价值。

6、与本款中第五点的金额不同的总税额。

7、应纳税款。

8、与发票开出日期不同的供货和服务期限。

因此,我们必须要求供应商严格按照此规定出具增值税形式发票,对于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或者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规定,拒绝向对方支付增值税款。

(五)其他影响纳税筹划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