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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在许多企业的资产总额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目的不同,因而在无形资产的业务处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企业唯有全面把握无形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并正确地进行税收筹划,才能尽量降低无形资产涉税风险,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量。筹划的目的不是“税负最轻”或“纳税最少”,而是应结合实际情况,从对企业发展更长远的眼光来考虑税收筹划的问题,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也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在诸多可选的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无形资产税收筹划是以国家的税法法规为准绳,这是区别于无形资产会计的一个重要特点。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对某些无形资产的会计事项,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而无形资产税收筹划必须在遵守国家现行税收法令的前提下选择。当会计制度的规定与现行税法的计税方法、计税范围等发生矛盾时,无形资产税收筹划必须以现行税法为准,进行纳税调整。由此可见,严格税收法律的制约是无形资产税收筹划一个最显著的特点。
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已成为税收筹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企业经营者的关注和重视。企业应在遵循合法性原则、综合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前瞻性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利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无形资产税收筹划,以降低企业无形资产的涉税支出。获得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提高企业价值。
一、自主研发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
按照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自主研发项目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允许资本化。按照税法对无形资产方面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可见,税法没有要求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从而造成会计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根据自身的需要合理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关于自主研发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会计制度规定:自主研发并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税法也允许企业将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当期直接扣除。所以,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将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工资及福利费等直接作为当期的经营性支出,直接抵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为了计税的需要,必须在“管理费用”账户下设置“研究开发费”明细账户,以便税务机关审核是否可以加扣及加扣多少。会计处理则不能将加扣的开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只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即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无形资产的确认、计价,则不是账簿中无形资产的种类越多、入账价值越大就对企业有利。
二、外购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外购取得的无形资产,企业在无形资产账面上不需确认税金,但是在购入时由销售方缴纳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已经计人无形资产的价格中,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此时的营业税税金在购入无形资产时被予以资本化。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无形资产价值摊销上的税收筹划只能从摊销期限上人手。在原始成本既定的情况下,摊销期限越短,每期摊销额越大,费用的抵税作用越早。按照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较短期限摊销;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的受益期限摊销;法律、合同或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而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按照预计使用年限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按照较短年限摊销;如果合同和法律没有规定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三、外资企业引进的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外资企业引进的无形资产即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成本。而投资各方签订投资合同时,主要依据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所投入资产的价值。但是,税法上确认投入资产价值的方法却有两种:投入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投入资产在原投资方的账面净值。具体运用时,如果投资方在投出资产时已经视同销售,计算了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了所得税,受资方就可以按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入账;否则,受资方只能按投入资产的原账面净值入账。当投资方以部分非货币资产投资时,按照税法的规定,投资方一定要对这部分非货币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此时,受资方就可以按评估价将资产入账。
外资企业引进无形资产一般采取购买方式,外商要缴纳营业税,若外商在我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或虽设立常设机构但转让所得与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同时还应当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采取投资人股方式引进无形资产,则外商免交预提所得税和营业税,税负降低。因此,外资企业从投资外方引进无形资产时,应尽量采取投资入股的方式。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
《准则》明确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捐出方提供的会计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没有提供有关凭证,则按(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活跃市场的市场价格估计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2)不存在活跃市场时,按该受捐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同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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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贯穿纳税人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在不违反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充分挖掘税法体系当中的所有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营运等相关活动的事前安排和统筹,最大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从而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税收筹划目标。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前,必须要深入了解税收筹划的内涵与特点。首先,税收筹划必须合法合规。税收筹划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进行,任何税收筹划方式都不得违反这一根本原则,否则企业将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相关责任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法的前提下,财务人员可以策划出多种税收筹划方案供企业选择,企业管理层可以选择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其次,要深入理解税收筹划的目的。众所周知,股东价值的大小体现在税后利润上,而成功的税收筹划能够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因此税收筹划在企业的整体财务管理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帮助企业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有力途径。最后,税收筹划还具有超前性。税收筹划工作需要在企业整体经济活动开展前就需要有相应的考虑,选择一种在核算、计量上对企业纳税筹划最有利的方式,并在一段时间内加以贯彻执行。
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分析
1.企业会计要素的计量方式
目前,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中存在五种会计计量属性,分别是重置成本、现值、可变现净值、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可以说,企业会计计量基础呈现出多元化的现状,然而这种多元化无疑会较大程度地影响企业每个会计核算期间的损益。在这些计量属性中,无疑“公允价值”计量是最受人关注的。公允价值主要是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者是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以未来现金流量或者市场价值来作为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基础,重点强调公平、自愿。然而,我国目前交易市场的规范性、透明度仍然有限,全面应用公允价值计量还有一定的困难。目前,我国只是再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另外,公允价值的运用往往需要凭借财会人员的职业判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这也是我国公允价值应用范围远远小于国际会计准则的重要原因。
2.资产减值准备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低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无形资产跌价准备。根据以往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过减值准备的资产在处置时,需要将原来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同转销,这样的处理方式势必会影响当期的损益。新的会计准则在这方面却有着不同的规定,新会计准则确定资产是否减值的依据是根据账目价值与可回收金额确定。当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示该资产发生减值,需要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新会计准则还规定对于非流动资产而言,一旦确认资产减值,在以后的会计期间都不允许转回。新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同税法有着较大差异,具体体现在税法中出了坏账准备之外,其他的资产减值在计提的时候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根据规定不能转回的减值准备,也只有在相关资产被处理时才能调整。这样的会税差异,将会对企业的长期性资金产生影响,这一领域也成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重点内容。
3.无形资产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购买无形资产时,如果价款超过了正常的信用条件延期支付,那么就构成了融资性质,其成本应该按照购买的现值确定。其次,无形资产的摊销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为了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预期使用无形资产所能带来的经济收益,对于难以确定消耗方式的,直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对于可以确定使用寿命的,在其使用寿命之内合理摊销;难以确定使用寿命的,不考虑摊销,直接考虑残值。由于未来的多方面因素都可能影响无形资产带给企业的实际经济利益,同时无形资产在未来的消耗方式上也有着较大的灵活性,因此,新会计准则的这一系列规定,从客观上来看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可行空间。
三、新会计准则下对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关键环节的几点思考
1.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开发过程当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按照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并且该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另外,国家为了鼓励企业技术进步,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费用,还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相应成本的150%扣除。企业的财会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需要充分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会计政策的准确把握,合理选择将开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还是当期损益。如果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就需要通过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计入当期损益,就可以借助“管理费用”直接少计应纳税所得额。通常来说,国家对于能够独立进行无形资产开发的企业大多都存在着相应的减免税政策,企业在减免期限内的,可以重点考虑将开发费用资本化,将减免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提高,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存货的纳税筹划
对于很多生产型的企业来说,对存货成本的计量至关重要,因此,存货也成为了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总的来说,对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会影响到企业当期的销货成本,从而影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鉴于比,对存货的计价方式进行周全、合理的考虑,是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的。目前的税法规定,除了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务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其他情况下均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新会计准则也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目前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一般来说,当物价持续走高的时候,企业较为适宜采用加权平均法,这样可以将期末结存存货的成本降低,从而将企业的利润和纳税进行递延,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物价持续走低,那么较为适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因为在该计价方式下,期末存货成本较低,销货成本却较高,同样也可以实现将企业利润延期的目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在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的市场环境下,后进先出法的取消,还可以减轻企业的纳税调整任务,从而降低征税、纳税成本。
3.资产减值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依据谨慎性原则继续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但是不允许故意多提或者不提。当企业由于经营状况发生改变而产生减值准备冲回时,企业应该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冲回的减值准备计入当年的利润。然而,我国的税法却规定在所得税前只允许预提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坏账准备金等,多数企业资产的减值准备按照税法规定都不得税前扣除。鉴于此,不少避税办法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以往通过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纳税调整的方式已经难以继续适用。
四、结语
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给企业的利润核算带来了较大的变化,同时也对企业目前的税收筹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筹划工作从本质上来讲,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分支,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税收筹划活动应该围绕着企业财务管理总体目标来进行。一方面,税收筹划工作必须从整体出发,力争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赋。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仍然需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可以说,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必然需要在围绕企业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基础上,经过大量的分析、比较才能产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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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税收筹划方法中,会计政策选择与纳税筹划的关系最为密切,相辅相成。首先会计政策选择是纳税筹划的前提。其次,会计政策选择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各种纳税筹划中,通过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来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最为有效,且不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约束。另外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同受税法制约。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符合国家的税法规定,否则将因偷税受到处罚,背离了纳税筹划的宗旨。企业在会计政策可选择的空间内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也受税法的约束,虽然其进行的会计政策选择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但因与税法规定不符,需做纳税调整,仍无法达到节税的目标。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税收筹划,不能单纯考虑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须兼顾方方面面。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的会计政策选择
(一)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
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会导致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新企业所得税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确认收入;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既使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使企业的收入能平安收回。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主要运用在会计核算中。依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以及当期应缴税款的多少是不同的,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主要考虑价格变动因素和税率变动因素。当物价呈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加权平均法对于发出的材料、商品等按存货中加权后的平均价格进行核算,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相应期末结存存货成本较低,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有利。因为采用此方法,期末存货成本较低,而销货成本则较高,同样可以将净利润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而达到迟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三)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政策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税法认可的折旧方案是按照不少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使用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一般企业只能选择既定的折旧方法,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对于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企业,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通过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在企业未处于税收优惠期或税收优惠期利润为负时,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初期计算得较少的应税所得额,在后期计算得较多的应税所得额,可以取得递延纳税的税收收益。
(四)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政策选择
新税法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此外,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准则对无形资产资本化和费用化的规定,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决定将开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还是无形资产成本。如果将开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则可直接通过“管理费用”扣除项目一次性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则通过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分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选择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重视减少税负而不考虑筹划的风险,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则应衡量其利弊进行决策。企业在选用会计政策时,要遵守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并且应注意整体的协调性。会计政策选择不是个别而是整体性的选择。由于不同会计政策的作用点、作用方向和作用程度不同,进行组合性会计政策选择是为了既能最恰当地表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又能与企业整体目标相协调。因此,应该以企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因素,权衡会计政策选择的利与弊,选择可能使企业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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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上述概念,税收筹划包含了两个含义:
一是税收筹划必须同时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否则,税收筹划就是不成功的;二是所有税收筹划的手段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税收筹划也是失败的。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企业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对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深学习和研究,对企业具体业务进行合理安排和选择,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个过程其实也是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的过程,同时,企业敢于面对税务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做到主动缴税,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促使其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增强预测、决策能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建立一支熟知税法的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从而不断提高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3.税收筹划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税收筹划有助于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也是对政府税收政策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反馈的信息,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
二、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企业性质的选择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是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征收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案例1:张生准备独资经营一家商店,假如张生每年能盈利2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是200000-(200000×35%-6750)=136750元,设商店如按公司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为200000-200000×25%=150000元,假设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息分配,张生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0%=30000元,其实际税后收益为120000元,与前者比较,多负担所得税136750-120000=16750元,因此,张生做出了办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定),而不组织公司的决策。张生的这一选择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管理难度不大的企业,选择合伙企业比较适合。但是,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的大企业,因为其筹资难度大,经营风险大,管理相对困难,如果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要想正常健康运作比较困难,一般宜用公司的组织形式。
2.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可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如果当地的适用税率比母公司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低,子公司积累利润还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但设立为分公司,有利于总公司整体的税收筹划。在税收筹划中对于初创阶段时间较长,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定为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负。而对于生产走上正轨,产品已打开销路,企业可以盈利时,则应设立为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对跨国公司而言,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以达到最优的税收筹划效果。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失去很多客源。通常,具有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企业,当它的规模较小时,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增值率较低,宜选择一般纳税人。
(二)投资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
进行跨国投资时,企业可以选择国际避税港,自由港等进行公司注册,如香港是亚洲著名的避税港,它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开始征收所得税,但所得税的课证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只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税,税率一般只为18%左右。进行国内投资时,首先必须熟悉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等。一般可选择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登记企业,这种区域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比如,把总公司设在低税区,分公司设在高税区,把分公司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收入归在总公司名下,合并报表统一纳税,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在投资行业选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对不同的投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先了解各行各业的税收待遇。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而且没有减免税期。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行业,节约企业税金支出。
(四)企业出资方式的筹划
出资方式可分为:有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和现金出资。在投资方式筹划过程中,企业通常采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因为以有形资产出资的设备的折旧额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削减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方法的不同导致高估资产,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成本,又可以多列折旧及摊销费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对外筹资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税收筹划,企业在控制筹资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尽量加大筹资的利息支出,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选择
企业的筹资方式可分为权益资本筹资方式和债务资本筹资方式两大类。选择不同类别的筹资方式,不仅隐含的财务风险不同,而且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不一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不同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因此,减轻企业税负也是企业筹资决策中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权益资本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企业自我积累等。发行股票属于增加权益资本,优点是风险小,无固定利息负担等,缺点是其成本为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税收负担较重。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消,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税收负担最重,因而难于进行税收筹划。
债务资本的筹资方式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后面再想祥述)等。借款和发行债券都属于扩大借入资金,借入资金的成本是利息,按税法规定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其优点是资金成本可以减税,缺点是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有可能要破产清算,风险较大。
因此,企业就面临着资本结构的选择,是发行股票等筹集权益资本,还是通过举债的方式筹集债务资本。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3: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准备投资1000万元生产一种高新技术的产品,制定了下面三个筹资方案。三个方案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如下,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都为25%,债务成本利润率都是10%,企业所得税率都为25%,那么,其权益资本投资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如下表1所示。
从上表可知,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纳所得税从62.5万元减为55万元,再减为45万元,呈递减势,显示债务筹资具有节税的功能,同时,当投资利润大于负债成本时,债务资本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对企业权益资本越有利。以方案二为例,全部资金的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25%,债务资本占总资本的30%即300万元,债务资本所创造的利润为75万元,扣除利息30万元,加上利息费用抵扣利润可节约所得税7.5万元(30×25%)剩余利润为52.5万元,从而提高了权益资本的投资收益率,其税后投资收益率达到23.57%;同理,方案三计算的税后投资收益率为45%,两者都大于无债务资本的方案一的税后投资收益率18.75%。
由此可见,当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债务资本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节税效果也越明显。但是,负债利息必须到期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财务风险,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企业在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但要从税收上考虑,而且要注意企业收益提高所带来的风险,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正确选择筹资方式。
(三)特殊筹资方式——租赁业务的税收筹划
租赁业务已成为企业减轻税负、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减轻税负。经营性租赁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对出租人来讲,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产,提高总资产收益率,同时,其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税负一般低于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税负;对承租人来讲,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例支,起到节税的作用,特别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和利润,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案例4:某集团公司2007年4月对集团内部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发现A企业今年产销两旺,预计2007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比上年增长50%;而集团内部的B企业却遇到困境,2007年预计利润总额亏损500万元,比上年减少40%,A、B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都是33%。考虑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进行如下税收筹划:2007年5月,将A企业生产产品与B企业相似的生产线租赁给B企业,租赁费为50万元(假设符合独立核算原则,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400万元(则B企业07年预计利润=-500+400-50=-150万元),那么,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营业税额=50×5%=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收入A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额=50×33%=16.5万元,原该条生产线生产产品的利润应缴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筹划后B企业仍亏损,不用缴),通过税收筹划后,集团公司获得的筹划收益=165-2.5—0.25-16.5=145.75万元,租赁筹划后,该集团公司的总体筹划收益为145.75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很明显,但由于A、B企业的产品相似,跟往年相比,租赁后经营变化的波动不大,对外影响也不明显。
四、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依法进行。所有税收筹划的项目都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符合政府政策导向。
(二)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综合分析有关税务及税务以外的各种利弊得失,分清主次,要达到税收筹划的效益要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
(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法的时效性,注意防范风险。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具有时效性,有些税收筹划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就得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而处以重罚,以至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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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sts; tax planning; capitalization; expensing
中图分类号: C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企业研发费用的税收筹划思路
(一)研发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选择
2006 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企业研发费用的规定与 2008 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使企业在法律和准则许可范围之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研发费用的不同处理方式:“费用化”或“资本化”。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所以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税收筹划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合理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纳税筹划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纳税人在进行内部研究开发时,存在无形资产研究费用(需费用化)与无形资产开发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交叉的情况, 纳税人可以有意识地将部分开发费用作为研究费用,这样可以增加当期税前扣除金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例:甲企业 2011 年发生研发支出共 2 000 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为 200 万元, 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 400 万元, 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计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 1 400 万元 (其中有 300 万元也可以费用化), 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 2011 年 12 月已达到预定用途,摊销期限为 10 年。
方案一:当期发生的 2 000 万元研发支出中,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费用化的金额为 600 万元(200+400),形成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 1 400 万元。按照税法规定, 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900 万元(600×150%)。 加计扣除的部分相当于减少当年的企业所得税 75 万元(600×50%×25%)。 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 400 万元 , 根据税法规定 , 全部摊销额为 2 100 万元(1 400×150%), 每年可摊销 210 万元 。 从而在 10 年摊销期内,每年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 17.5 万元(1 400×50%×1/10×25%),而 2011 年度只有 12 月份摊销 ,因此 ,2011 年度可少纳企业所得税=17.5×1/12=1.46(万元)。 这样,当年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合计=75+1.46=76.46(万元)。
方案二:形成无形资产的 1 400 万元的支出中,把可费用化的 300 万元计入研究费用, 则研究费用变为 900 万元(600+300), 相应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变为 1 100 万元(1 400-300)。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1 350 万元(900×150%)。 加计扣除的部分相当于减少当年的企业所得税 112.5 万元(900×50%×25%)。 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1 100 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 全部摊销额为 1 650万元(1 100×150%),每年可摊销 165 万元。 从而在 10 年摊销期内,每年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 13.75 万元(1 100×50%×1/10×25% ), 而 2011 年度只有 12 月份摊销,因此,2011 年度可少纳企业所得税=13.75×1/12=1.15(万元)。 这样,当年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合计=112.5+1.15=113.65(万元 )。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37.19万元(113.65-76.46)。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同时,我们又应注意到,方案二会使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变小,对将来的处置带来负面影响(将来会多交企业所得税)。
2.不同时期研发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纳税筹划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合理安排研发费用的扣除时间。一般来讲,当企业亏损时,少列成本费用对企业较为有利。企业可以根据会计政策的多样性,合理选择有利于企业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在开办期间,企业的投入资本比较大,研究开发费用最好全部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待企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研究开发费用尽量费用化,以便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由于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以更应考虑时间因素,在不同期间,根据优惠项目选择研发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如果高新技术不能享受过渡期的税率减免优惠政策,并且有足够的利润抵扣,则应该将开发费用化,尽快确认开发费用,无形资产只需按依法申请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入账,这样就可以获得延迟纳税的收益。而如果企业开发无形资产时处于免税期或扣除开发费用无盈利,则必须分别计算开发费用资本化和费用花所产生的抵税额,选择产生较大抵税效应的方式。
例: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内注册成立的某软件公司,自开业第一年起自主开发一项技术,预计开发费用共计600万元,分三年平均投入,第四年正式注册该项无形资产,申请过程支出40万元,该项无形资产法定有效期限10年,资本成本10%,开发费用扣除前的利润为1000万元。
(1)如果公司开发无形资产时己经过了减免税期,两种方法的抵税总额是相同的,但如果考虑到时间价值的因素则有较大差异。
①若将开发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抵税额=200X150%X(P/A,10%, 3)X15%+4X(P/A,10%,10)X(P/F,10%, 3)X15% =200X150%X2.4869X15%+4X6.1446X0.7513X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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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折扣销售,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税法规定以扣除折扣后的实际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且该种方式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因此该种方式税负最轻。但若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按未扣除折扣的全额销售额计算缴纳,因此企业应尽量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2.赠送实物: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规定,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或购进的,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企业要为消费者缴纳所得赠品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比前一种方式税负加重了。
3.返还现金:返还现金与直接捐赠现金相似,按规定,直接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且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该方式税负最重。
二、购销活动中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
1.货物的转让定价。即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贸易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办法,将收入尽量转移到低税负公司,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公司,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整体税负的目的。
2.劳务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利用劳务的内部作价方式提供劳务,不计报酬或不按常规计收报酬,转移收入,来实现利润的转移和减轻总体税负。
3.有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租赁机器设备实现避税。一种是利用自定租金来转移利润,如处在高税国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器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国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高税国的关联企业,就可以达到一箭双雕、转移利润避税的目的;另一种是利用国家之间折旧规定的差异进行避税。有的国家按机器设备的法定所有权计提折旧,有的国家规定按机器设备经济所有权计提折旧。两个处于不同规定的国家的关联企业之间,就可以利用设备租赁业务重复计提两次折旧。再一种是先卖后租用,购进设备投入生产后,即可提取折旧。如将投产不久的设备先出售再租回使用,这样买卖双方,对同一设备都可享受首年折旧免税额,租用设备的承租方还可享受在利润中扣除设备租金的优惠。
4.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采取不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价格作价的方法,转移收入和利润,实现避税。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缺乏可比性,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与其他转让定价方式相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更为方便。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来调节其利润,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
三、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
1.利用免税条款进行筹划。目前,各国税法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有不同的规定,如美国1998年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这样在美国境内或同美国公司开展贸易活动时,就可能有很大的筹划空间。我国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如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如某企业2002年1月~9月出口金额达4.6亿元,如果按传统方式销售,应缴纳印花税13.6万元,若通过电子邮件销售,13.6万元的印花税就合法地节省了。
2.利用税收管辖权进行筹划。对于实行地域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依照税法规定,外国公司获得的所得是否在该国缴税,取决于该商品或劳务是否在该国销售,以及是否在该国办理过税务登记。这就为依靠互联网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比如香港目前实行地域管辖权原则,如果某企业不想就其在香港的交易向香港政府缴纳税款,可以不在香港注册,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香港政府无法征税而不必纳税。
3.利用常设机构进行筹划。OECD税收协定范本指出,仅仅是网站运作不足以构成常设机构,然而,也不排除电脑设备构成常设机构的可能性,完全自支运行的网站服务器可能构成常设机构;而自动化程度较低,只行使准备性和辅助的网站服务器可能不构成常设机构;根据网站提供服务的协议,在独立的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上运行的网站也不构成常设机构,因此,我们尽量避免成为常设机构进行商品交易则可免税。
四、通过设立销售公司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组建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与转让定价有关的利益以外,还可以在某些税种实现节税的目的。
1.降低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发生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零售环节,因而如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于销售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以使企业集团的整体消费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2.扩大费用列支范围的税收筹划。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再进行一次销售,增加了企业的销售额,从而扩大了法定扣除范围,使企业所得税负明显下降。
五、签订合同中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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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税收筹划的概念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运用合法的方式,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轻或消除税负的行为。具体来讲,它是纳税人在国际税收的大环境下,为了保证和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以合法的方式,利用各国税收法规的差异和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缺陷,采取人(法人或自然人)或物(货币或财产)跨越税境的流动(指纳税人跨越税境,从一个税收管辖权向另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的转移)或非流动,以及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方法,来谋求最大限度地规避、减少或消除纳税义务的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手段
(一)利用国际避税港或保税区等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避税地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政府为了吸引资本流入,允许并鼓励外国政府和民间在此投资及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投资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这种区域或范围被称为避税地。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通过下列行为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用到避税地:利润划拨;通过税收协定来分配税后利润;把税前利润拨往低税收管辖权地区;使行政人员报酬的税负最小化。
(二)选择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差别,且各国都规定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亏损结转等。特别要注意的是,母公司所在国是否与投资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三)通过财务决策和选择适合的会计政策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这种方法主要包括:(1)选择低税点;(2)成本费用的分摊和否定;(3)收入所得的分散和转化;(4)运用财务分析,进行税收筹划。
(四)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 (Transfer Pricing) ,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策略的具体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1)通过控制零部件、半成品等中间产品的交易价格来影响子公司成本。(2)通过控制对海外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期限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3)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4)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5)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6)通过产品的销售,给予海外公司以较高或较低的佣金和回扣,或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三、认识和建议
国际税收筹划面临许多风险,而跨国经营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尽可能地减少各种风险。对企业而言,有利于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在筹划过程中,要使设计出的筹划方案合法、合理、可以操作且真正提高筹划效益,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遵守投资国法律
国际税务筹划应该降低跨国企业的税务风险,首先应该遵守被投资国当地的法律,避免税务纠纷,合法避税,应追求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许多案例表明,税务纠纷给跨国企业带来的损失远远大于获得的收益,最终结果得不偿失。
(二)重视成本效益分析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经济行为,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在开展筹划之前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筹划者必须充分评估其筹划收益和为获取筹划收益所形成的各种确定的和不确定的成本。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减少纳税费用,使纳税成本最少.只有在筹划收益大于筹划成本时,税务筹划才有可取之处。
(三)将税务筹划活动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税务筹划活动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会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应尽早谋划,特别是新成立的单位。税务筹划要立足于事前筹划,防止事中筹划,不要事后筹划。
(四)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
企业税收筹划要从整体税负来考虑,同时,应衡量“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企业税负的减少,并不等于整体收益的增加,当企业面临多种税收选择时,应选择纳税不一定是最少但总体收益最多的方案。要用长远的眼光来选择税务筹划方案,还要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税法政策的变动等。
因此,国际税务筹划是跨国企业关于跨国纳税事务的精心安排,它是跨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必不可少的内容,是跨国企业经营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跨国企业经营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认真谨慎对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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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存在多年,有“皇冠上的明珠”赞誉。我国的税收筹划工作,因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企业基本上不需要进行操作。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改革开发的深入,近年来我国税收筹划工作取得了可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其包涵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的内容,要求筹划者须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功底和实务操作经验。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内涵
关于税收筹划的概念,目前我们很难从一本词典或教科书找出统一而准确的定义。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DF)编写的《国际税收词汇》中是这样定义的:“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会计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阐述:“人们合理而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款和递延纳税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
由此可见,税收筹划实际上要做的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地少纳税和延迟纳税,同时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合法、节税效益最大化、预先性和统筹兼顾等原则。总之,税收筹划必须在企业战略管理的框架下进行操作,战略管理决定着企业的命运,而税收筹划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自身规模的壮大,税收筹划工作就会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二、采购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物资采购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做好物资采购的税收筹划,要求我们必须从确认供应商发票种类和提供的发票时点、交货时间、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货款结算方式、运费负担方式及票种等方面进行周全考虑。因为它们最终都将影响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净利润,影响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
例: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对发运货物的运费有好几种处理方式:
(1)运费由购货方支付;
(2)供应商在物资采购合同中单独一行列示运费金额;
(3)供应商将运费在物资采购合同的每种产品上进行分摊;
(4)其他。
在上述情形中,购货方在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最好采用(3)模式,理由是购货方采购人员在填制材料入库单时比较简单,同时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金额,也避免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
三、生产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生产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涉及企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式、国定资产采用的折旧方法、是自行购买还是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是大修国定资产继续使用还是提前购买新国定资产、生产过程中的部分环节是委托加工还是自行加工等等。上述几种情形中采取不同的方式,会给企业的现金流和成本费用的账务处理带来变化,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留下了操作空间。
例:甲企业有一台机床,原价100,000元,残值按原价的5%预计,折旧年限为5年,则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19,000元,5年累计折旧额共95,000元;如果企业将折旧年限延长为8年,则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11,875元,8年累计折旧额共95,000元。从表面上看,上述两个方案均不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也未多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但是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企业第1-5年共提前交纳8,906.25元[(19,000-11,875)*5*25%=7125*5*25%=35,625*25%]企业所得税就显得不划算了。如果企业处于“二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期间,折旧年限越长对企业越有利。
四、研发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研发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有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且在1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等。
做好技术转让和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工作,一方面可以节约企业的现金流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实现研发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另一方面也是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资格的基础。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认定后,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将会上升到一个新的平台。
五、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企业在内部控制流程、产品技术和工艺先进性等方面做的如何好,而企业最终无法将产品推广出去,那么企业所做的一切都是徒劳的,所以说市场营销决定企业的生死。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有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的区分、销售返利、关联方交易定价、捆绑销售、货款结算方式等。
例:A企业拟委托B企业进行一项定制软件开发,且合同内容还涉及采购DELL服务器1套。在此情形下,B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有两种:(1)与A企业签订1份定制软件开发合同,再签订一份DELL服务器销售合同;(2)与A企业签订1份定制软件开发合同,DELL服务器由A企业自行采购。
本例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针对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可以享受国家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免税等政策。
总之,税收筹划贯穿于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我们应及时学习和掌握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素养,在企业整体战略管理的框架下,尽最大可能地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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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税作为电网企业最大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进项税额如何足额、及时抵扣。
(一)进项税的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进项税抵扣的成本项目主要有购电费、材料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运输费、取暖费等,其中加强修理费和材料费进项税的筹划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点。
1. 改变大修理工程结算方式
目前电网企业部分单位大修理工程管理上主要采取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委托给多经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为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自己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电网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
因此,应改变大修理工程管理和结算方式,对大修理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和结算方式,材料统一由电网企业自行采购,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公司增加进项税抵扣,另一方面多经工程公司通过节约工程材料成本可以增加利润,实现双赢。
2. 改变多经企业承包管理方式
电网企业与多经企业大都签订了各种各样的承包服务合同,且大部分为总包方式,统一开具发票,由于大部分多经企业为服务业(物业、运输业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了进项税抵扣。
因此,应改变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降低合同额,将可以抵扣的材料费和修理费项目由主业承担。例如:运输承包服务合同,可以规定车辆燃油费、修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取得外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承租方报销抵扣。
3. 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费用
这样可以得到两点好处,一是可以推迟付款时间,减少现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视同支付费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4. 加强进项税发票管理
一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考核力度,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率。购置货物、接受劳务尽可能取得合法、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在发生运费时,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电网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可以将部分附属部件单独作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购进,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申报”和“抵扣”要及时有效。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及时抵扣当期的进项税,为企业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筹划
按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认已使用过;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
电网企业涉及的业务主要有更换固定资产变价处理和抵债收回固定资产的处理。应注意事项,一是对于电网企业取得抵债来的固定资产,要先将该抵债资产入帐使用和管理一段时间后再出售,可以免缴增值税;二是对于更换固定资产如果出现升值,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应确定适当的价格,计算净收益增减平衡点,保证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大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提高净收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网企业的主营业务虽然单一,但是在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仍然有所作为,且非常必要。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切相关,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在于如何合法、合规地加大当期成本费用、减少当期收入确认。
(一)技术开发费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06年国家对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次性提足折旧进成本的科研设备价值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由于科研设备既可以一次性提足折旧及时收回资本性资金,又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一是适当增加设备购置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在实现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同时,解决公司资本性资金不足问题,从而达到企业整体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二是改变目前技术开发费核算和管理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将科技机构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管理经费等其他直接费用纳入技术开发费管理,加大加计扣除金额。
(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电网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方面投入持续增加,利用该项政策可以为电网企业节省大量所得税支出。
(三)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需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2.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是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上,因此,为了加大当期费用扣除,修理工程支出要合理安排,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采用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力度更大,规定确需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采用直接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实行加速折旧。
对于软件摊销年限问题,新税法也制订了优惠措施,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运用优惠政策,利用电网企业设备技术进步较快的原因,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征得同意后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
三、营业税税收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营业税业务较少,主要是降低电网工程涉及的营业税,以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目前电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主要是落实建安企业不计营业税的设备清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另外还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税务部门对电网施工企业设备和材料划分标准不理解,将电缆统一作为材料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加大了工程成本。电网企业要与税务机关协调,确认电网企业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清单,该税收政策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力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降低施工成本。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筹划:
(一)奖金发放方式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因此个税税收筹划主要是从如何降低适用税率入手,从目前执行政策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要尽量做到奖金在各月均衡发放,减少季度奖、加班奖、节日奖等专项奖致使个别月份税率偏高的影响,从而达到均衡各月税负的目的;二要合理利用全年年终奖税收特殊政策实现节税,根据《国税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一是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二是专门制订了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日常薪金适用税率有所降低,因此当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月工资收入适用税率低一档次时,可以有效降低个税。举例说明:
某职工收入如下:月实发工资1 500元,月奖4 000元,扣除费用1 600元,应纳税额为3 900元,适用税率15%,需缴个税460元。
年终奖7 000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需缴纳个税675元。
可见由于年终奖使用税率偏低,税率差为5%,存在节税空间。该职工年收入为73 000元,在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发放月奖,每月减少1 900元,共计22 800元,将月奖税率降到10%,增加年终奖发放22800元,可年节税22800×5%=1 140元。
(二)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
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非货币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税收筹划
房产税是电网企业的一项小税种,税率不高,造成对房产税税收筹划不够重视。由于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缴纳,因此只要房产存在就必须纳税,构成了企业的一项长期税负,假设房产使用寿命按50年左右测算,房产税将达到房产原值的40%-50%,税负很重。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因此房产税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如何划分和核算房产附属设备。
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的一些新变化,对房产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根据以上规定,房产税税收筹划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土地使用权要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再结转到房屋建筑物价值。
二是减少列入房产价值的附属设备价值。要准确把握房产税暂行条例所列举房产附属设备,对于所列举以外的附属设备尽量不计入房产价值。
三是要充分利用税务总局对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有关规定。根据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设备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包括中央空调。因此要按照新准则规定对中央空调单独入账,减少房产税支出。
总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理财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企业在加强税收筹划,用足用好各种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还要树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提高风险的辨识和分析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一是充分借助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力量,以税法条款为依据,通过深入研究各项税收政策,制订出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的税收筹划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二是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并适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保证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施。三是加强风险控制,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在认真考虑经济环境及其他变数后,再做出决策,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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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Qingdao 266555,China)
摘要: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同时也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地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本文通过对实际案例进行剖析,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从设立期间、经营期间收入和研发费用方面,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阐述了筹划在企业理财中的重要作用。
Abstract: Tax planning is a key component of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It can reduce the tax burden on business and contributes to optimizing resource allocation. At the same time, it can execute effectively national macro-control and increase state revenue. Analyzing from the actual cases, the article appreciates that tax planning could act an important role in an enterprise about profit and losses in the year operation really start and management period by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 问题
Key words: new high-tech enterprises;status analysis;tax planning;issue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9-0129-02
1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现状分析
1.1 我国采取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
1.1.1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2 营业税方面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3 费用扣除方面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研发费用可税前抵扣。
1.2 税收政策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足
1.2.1 缺乏系统性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中某些条款的修订、补充而形成的,难以形成全面的把握。
1.2.2 优惠环节对象有偏差现行税收优惠把重点放在企业所得税上,忽视了事前的扶持。对未取得收益的创新行为未给予优惠,不利于鼓励科技创新。
1.2.3 税收优惠区域化严重缺乏总体上的产业导向,出现同一技术水平项目在高新区内外税负不同,从而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初衷。1.2.4 优惠方式偏重直接优惠没有从税基方面优惠,如加速折旧、加大费用开支、延期纳税、亏损结转等,而是基本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削弱了企业研制和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2.1 企业在设立时的税收方案企业要充分把握好政策,做好企业前期的投资工作。比如,某公司准备成立一家电子信息技术公司,属高新技术企业,预计该企业年应税所得平均在3000万元,使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若考虑将公司设立在深圳和上海浦东新区境内,可以享受国家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其税额为3000*25%*50%=375(万元),该高新技术企业前5年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125(3000*15%*5-375*3)万元。所以该企业应考虑设立地址以及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2.2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间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附加值较高,大多数后续技术服务收入也作为了产品价格的一部分。正确的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并利用好税法对兼营与混合销售的有关政策,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值得注意的。
2.2.1 案例:接上例,该电子信息技术公司打算主营一款电子收款机的生产、销售,同时负责机器软硬件的安装、调试,另外还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配套软件的设计、开发和改良业务。该公司一般按总价与客户签订合同,在业务完成后,一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结算货款。为便于开拓市场,该公司的机器基本按照成本价销售,主要收入来自软件设计、安装和调试收入。假定该公司2011年度销售额为10000万元(其中,电子收款机销售收入5500万元。软件设计收入4000万元、安装、调试收入为500万元),销售成本为4800万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
若公司不考虑税收筹划,该公司的销售状况是增值税混合销售,其混合销售比例高达45%,税负较高。其中增值税:10000/(1+17%)×17%-4800/(1+17%)×17%=755.56;营业税金及附加:755.56×(7%+3%)=75.56;所得税:[10000/(1+17%)-4800/(1+17%)-75.56]×15%=768.67;税费合计:755.56+75.56+768.67=1599.79;综合税负率:1599.79/10000×100%=16.00%。
2.2.2 筹划方案:企业可以根据产品和服务特点考虑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1:变更主营。该公司若考虑选择税率较低的收入作为主营,则税负会比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下低。比如更改合同将电子收款机销售额调整为4700万元,将软件设计和安装业务收入调整为5300万元。则变更后只需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税费合计为1247.5。可见,方案1比筹划前节税352.29万元。但现实中税务部门坚持的原则是优先按照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管理,一般不予变更主营业务。因此,有时可能会遇到障碍。
方案2:设立子公司。将软件开发、设计部门成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这样会有一部分收入不按增值税高税率来征收。母公司的主营业务年销售额为6000万元(电子收款机销售5500万元和安装、调试收入500万元),将软件开发、设计收入4000万元作为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按照服务业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则母子公司分别计算的税额再加上所得税共计1130.03万元。可见,方案2比目前方案节税469.76万元。
方案3:兼营营业税劳务。其实与方案2一致,都是将部分收入尽量以较低的税率来征收。如果不考虑因分设公司而增加的额外费用,二者是相同的。
方案4:取得软件企业资质。根据财税[2008]92号文件规定:嵌入式软件销售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该企业符合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特点以及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资质认定的有关规定,且软、硬件收入分别核算,确定的软件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硬件销售收入6000万元。这样在分别核算硬、软件增值税的基础上扣除即征即退的部分,就是企业所需缴纳的,其中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4000/(1+17%)×(17%-3%)=478.63,负担税金合计1007.82万元,可见,方案4比目前方案节税591.97万元(1599.79-1007.82)。企业应重视有关资质的取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若按政策仍处于所得税减免期间的,在剩余的年度内仍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将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
综上所述,方案4为最优方案,企业实际纳税最少、综合税负最低。
2.3 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方面的税收筹划这类企业众多费用中研究开发费用占用比例较高,国家为此出台优惠政策: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3.1 案例:某科技型企业,2010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营业成本40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5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150万元)。2011年1月该项目研发成功并形成一项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按10年平均摊销,假定每年年末,未扣除该项无形资产摊销前的税前利润均为100万元。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为25%,无风险报酬率为10%。
2.3.2 筹划分析:企业根据上述法规,对因选择费用化或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分析,但要区分是否处于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期两种情况下:
①如果处于减免税期间。假定上例企业为新办软件企业,2010年为第1个获利年度,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
予以费用化处理的纳税情况:2010-2011年,企业处于免税期:2012-2014年,企业处于减半征收期,每年缴纳所得税款(100-0×150%)×12.5%=12.50万元;2015-2020年,每年缴纳所得税(100-0×150%)×25%=25.00万元。
予以资本化处理的纳税情况:2010-2011年,缴纳所得税为0;2012-2014年,企业处于减半征收期,每年缴纳所得税(100-15×150%)×12.5%=9.69万元;2015-2020年,每年缴纳所得税19.38万元。这种方式下比费用化少缴纳所得税款42.15万元。
②如果出于非减免税期间,则税率为25%。
予以费用化处理的纳税情况: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1000-400-(50+150)×150%),缴纳所得税款75万元;2011-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100-0×150%),每年缴纳所得税款25万元(100×25%)。
予以资本化处理的纳税情况: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525万元(1000-400-50×150%),缴纳所得税款131.25万元;2011-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77.5万元(100-15×150%);每年缴纳所得税款19.38万元。
2.3.3 筹划结论①在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期间,对研发费用采用费用化与资本化处理方法,比较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但由于减免税的存在,采用资本化处理方式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②企业处于非减免税优惠期间时,虽然两种处理方式在比较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款总额经计算皆相等,但是费用化方式下,2010年为企业增加现金流量56.25万元(131.25-75),尽管在以后年度与资本化方式下相比稍有逊色,但由于时间价值的作用,最终能够由此计算的现值净收益为21.73万元{(131.25+77.5*(P/A,10%,10))-(75+25*(P/A,10%,10))}。
3高新技术企业在筹划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企业在理财活动中不要忽视税收筹划。其实我认为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应当归结于财务管理的管理范畴,因为财务管理是企业对资金筹集、投资和分配的规划安排,而在管理过程中都涉及到的税收。从实质上来说,税收筹划的选择和安排都是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展开的。首先,任何一个筹划方案的设计、选择和对收益成本的审核等,都离不开财务决策手段的运用,必须考虑其可行性分析。其次,在确定筹划方案后,对其实施进行有效的财务控制,适时做出调整。因此合理筹划所得税是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财务管理水平,高新技术企业在理财活动中不要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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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文献标识码:A
税收支出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通过税收筹划,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为企业创造新的价值,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一、税收筹划的适用范围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理财行为。它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具有以下特点:
(一)有法可依
企业税收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是有别于避税、偷税、骗税、逃税的行为。
(二)提前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确定,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三)目的明确
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利益。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但税收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
(四)最佳优化
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几种方案时,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投资通常是指投入财力,以期望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次要考虑所获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
(一)投资决策因素
1.投资区域。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问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对整体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这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影响较大。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2.组织形式。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对其投资经营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停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要双重纳税,公司的营业利润一般课征25%的所得税,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投资者还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当企业规模扩大后,是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别。
3.行业选择。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筹划
1.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优惠待遇,减轻所得税税负。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2.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制改革趋势对投资的影响。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方法,可把各国的增值税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以及消费型增值税。其中生产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折旧额仍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课税。因为这种增值额的法定计算办法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口径为基础的,散而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便属于此种类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加大调控力度而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即从生产型法定增值额中减去当期折旧额。因为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收入的口径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除。这相当于只对消费品部分进行课税,故而又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依据其法定增值额的大小区分依次为:消费型最小,收入型较消费型大,生产型最大。在进行固定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到税制改革的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使固定资产的法定增值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便是:即使增值税率不变,增值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
3.在固定资产投资时,充分筹划再投资项目。这种再投资优惠办法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而设的,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结合筹划方式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三)所得税纳税筹划
1.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选择分期投资方式,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
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人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
2.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提高债务资本的比例。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3.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经济系统分析
三、企业税收筹划应注意以下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投资的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
(二)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
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我们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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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投资、经营、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的过程。
分析上述概念,税收筹划包含了两个含义:
一是税收筹划必须同时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否则,税收筹划就是不成功的;二是所有税收筹划的手段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税收筹划也是失败的。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企业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对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深学习和研究,对企业具体业务进行合理安排和选择,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个过程其实也是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的过程,同时,企业敢于面对税务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做到主动缴税,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促使其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增强预测、决策能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建立一支熟知税法的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从而不断提高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3.税收筹划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税收筹划有助于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也是对政府税收政策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反馈的信息,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
二、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企业性质的选择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是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征收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案例1:张生准备独资经营一家商店,假如张生每年能盈利2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是200000-(200000×35%-6750)=136750元,设商店如按公司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为200000-200000×25%=150000元,假设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息分配,张生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0%=30000元,其实际税后收益为120000元,与前者比较,多负担所得税136750-120000=16750元,因此,张生做出了办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定),而不组织公司的决策。张生的这一选择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管理难度不大的企业,选择合伙企业比较适合。但是,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的大企业,因为其筹资难度大,经营风险大,管理相对困难,如果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要想正常健康运作比较困难,一般宜用公司的组织形式。
2.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可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如果当地的适用税率比母公司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低,子公司积累利润还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但设立为分公司,有利于总公司整体的税收筹划。在税收筹划中对于初创阶段时间较长,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定为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负。而对于生产走上正轨,产品已打开销路,企业可以盈利时,则应设立为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对跨国公司而言,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以达到最优的税收筹划效果。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失去很多客源。通常,具有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企业,当它的规模较小时,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增值率较低,宜选择一般纳税人。
(二)投资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
进行跨国投资时,企业可以选择国际避税港,自由港等进行公司注册,如香港是亚洲著名的避税港,它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开始征收所得税,但所得税的课证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只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税,税率一般只为18%左右。进行国内投资时,首先必须熟悉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等。一般可选择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登记企业,这种区域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比如,把总公司设在低税区,分公司设在高税区,把分公司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收入归在总公司名下,合并报表统一纳税,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在投资行业选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对不同的投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先了解各行各业的税收待遇。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而且没有减免税期。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行业,节约企业税金支出。
(四)企业出资方式的筹划
出资方式可分为:有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和现金出资。在投资方式筹划过程中,企业通常采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因为以有形资产出资的设备的折旧额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削减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方法的不同导致高估资产,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成本,又可以多列折旧及摊销费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对外筹资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税收筹划,企业在控制筹资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尽量加大筹资的利息支出,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选择
企业的筹资方式可分为权益资本筹资方式和债务资本筹资方式两大类。选择不同类别的筹资方式,不仅隐含的财务风险不同,而且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不一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不同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因此,减轻企业税负也是企业筹资决策中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权益资本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企业自我积累等。发行股票属于增加权益资本,优点是风险小,无固定利息负担等,缺点是其成本为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税收负担较重。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消,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税收负担最重,因而难于进行税收筹划。
债务资本的筹资方式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后面再想祥述)等。借款和发行债券都属于扩大借入资金,借入资金的成本是利息,按税法规定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其优点是资金成本可以减税,缺点是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有可能要破产清算,风险较大。
因此,企业就面临着资本结构的选择,是发行股票等筹集权益资本,还是通过举债的方式筹集债务资本。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3: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准备投资1000万元生产一种高新技术的产品,制定了下面三个筹资方案。三个方案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如下,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都为25%,债务成本利润率都是10%,企业所得税率都为25%,那么,其权益资本投资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如下表1所示。
从上表可知,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纳所得税从62.5万元减为55万元,再减为45万元,呈递减势,显示债务筹资具有节税的功能,同时,当投资利润大于负债成本时,债务资本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对企业权益资本越有利。以方案二为例,全部资金的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25%,债务资本占总资本的30%即300万元,债务资本所创造的利润为75万元,扣除利息30万元,加上利息费用抵扣利润可节约所得税7.5万元(30×25%)剩余利润为52.5万元,从而提高了权益资本的投资收益率,其税后投资收益率达到23.57%;同理,方案三计算的税后投资收益率为45%,两者都大于无债务资本的方案一的税后投资收益率18.75%。
由此可见,当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债务资本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节税效果也越明显。但是,负债利息必须到期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财务风险,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企业在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但要从税收上考虑,而且要注意企业收益提高所带来的风险,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正确选择筹资方式。
(三)特殊筹资方式——租赁业务的税收筹划
租赁业务已成为企业减轻税负、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减轻税负。经营性租赁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对出租人来讲,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产,提高总资产收益率,同时,其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税负一般低于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税负;对承租人来讲,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例支,起到节税的作用,特别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和利润,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案例4:某集团公司2007年4月对集团内部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发现a企业今年产销两旺,预计2007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比上年增长50%;而集团内部的b企业却遇到困境,2007年预计利润总额亏损500万元,比上年减少40%,a、b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都是33%。考虑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进行如下税收筹划:2007年5月,将a企业生产产品与b企业相似的生产线租赁给b企业,租赁费为50万元(假设符合独立核算原则,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400万元(则b企业07年预计利润=-500+400-50=-150万元),那么,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营业税额=50×5%=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收入a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额=50×33%=16.5万元,原该条生产线生产产品的利润应缴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筹划后b企业仍亏损,不用缴),通过税收筹划后,集团公司获得的筹划收益=165-2.5—0.25-16.5=145.75万元,租赁筹划后,该集团公司的总体筹划收益为145.75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很明显,但由于a、b企业的产品相似,跟往年相比,租赁后经营变化的波动不大,对外影响也不明显。
四、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依法进行。所有税收筹划的项目都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符合政府政策导向。
(二)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综合分析有关税务及税务以外的各种利弊得失,分清主次,要达到税收筹划的效益要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
(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法的时效性,注意防范风险。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具有时效性,有些税收筹划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就得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而处以重罚,以至得不偿失。
(四)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必须精通国内、国际税法规定,具备相当的会计、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争取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认同。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定要按程序报批,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六)判断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该方案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不是符合会计制度、准则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中秀,汪昊.纳税筹划宝典.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584.
[2]王国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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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在原因。跨国企业作为独立经济主体,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是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内在原因。税负轻重是影响它们竞争成败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跨国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务筹划,最大可能减轻整体税负。(2)外在原因。一是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战略等不尽相同,其税收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异,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异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纳税方案。首先,就税率来讲,它往往是各国税收制度差别大的一个关键因素。其次,就纳税基数来看,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各国对费用的确认和分配,资产的计价等项目的规定往往有很大的差别。最后,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不尽相同在客观上也为跨国公司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纳税方式,以最小地承担国际纳税义务创造了条件。二是避税港的存在。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取得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多以自然资源稀缺、经济基础落后的国家或地区为主。各国实行大量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吸引外国资本到本国或本地区投资,这就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各国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较低税收负担的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三是国际税收协定。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它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方法
(1)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跨国投资者在国外新办企业、组建子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都会涉及企业组织方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实现税收计划最优化,减轻税负。通常,跨国公司适宜在初级阶段组建分公司,使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抵总公司利润。(2)充分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定价是指在国际事务中,关联企业在所属成员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等的内部定价机制,其目的是转移利润、躲避税收,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避税已十分常见。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3)避免构成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跨国企业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它辅营业活动而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盛行,越来越多跨国经营企业也开始利用它的诸多优点来合法避税。
三、国际税收筹划发展建议
(1)以法律为准绳,掌握税收筹划技巧。跨国企业应注意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安排经营活动。同时,跨国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充分学习涉税国或地区的税收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了解投资国税务操作实务,熟悉投资国的税收环境,在总结和研究的基础上找到实施税收筹划的合理空间。(2)着眼全局,综合考量。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下,跨国企业必须从全球的观点妥善筹划,综合考量,进行税收筹划。不但要深入了解各国千差万别的税收制度,还要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税法政策的变动等。同时,跨国企业应有较长期的总体经营计划和税务计划,不能杀鸡取卵,为追求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3)提高国际税务筹划风险意识。税收筹划可以使跨国企业获得筹划收益,但同时其风险又是客观存在的。例如一些具有优惠税收环境的国家或地区,可能存在政局不稳、法制不健全、基础设施不完善、市场狭小、汇率不稳等不利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使投资经营产生巨大风险。同时,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也不容忽视,因此企业要在国际税务筹划中尽可能审慎考量并建立有效的税务筹划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对税务筹划进行全过程的监控,若出现新的税收政策、经济环境等变化,应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
参 考 文 献
[1]刘耘.当代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分析[J].商业研究.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