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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作为法律概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与固态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法律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 2 条第1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定义突出了“非遗”的活态流变性及其在族群文化认同、族群间相互理解尊重、促进人类创造力及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价值。
作为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概念的确立受到公约的直接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于 2005年 3月26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第3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第3条还具体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通知》对“非遗”的定义强调了民俗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
不过,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只有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要件的民俗文化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学领域的差异。①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鲜明现代人权保护价值倾向的法律概念,它应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标准,并能促进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是相互尊重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和各级政府依据法定的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六项评审标准。
二、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的背景及概况
从世界范围内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成果,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由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的综合性法律规范构成。人类从对有形文化遗产保护到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950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最早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而我国1982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仍未涵盖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
西部地区的现代转型导致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民间文化受到强烈冲击。如何协调“非遗”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成为西部开发必须面对和解决的课题。如何防止“非遗”的过度开发,如何摆脱“非遗”自然传承中的困境与危机,如何协调保护与开发中私权与公权的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急需专门法律的规制与调整。西部政府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与机制,规制“非遗”的商业开发,挽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西部的“非遗”保护立法走在全国的前列,截止2008年,部分西部省区已经通过了“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宁夏、新疆都已经公布了各自的“非遗”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的“非遗”保护法规,是西部地区推进法治进程、构建西部开发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将为实现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三、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社会价值
(一)平衡西部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的关系
我国的“非遗”资源主要集中于西部,西部开发中存在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的矛盾,如果缺乏协调二者关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规范,经济开发很可能对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从而危及 “非遗”的传承与发展。西部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尊重文化多样性、维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为前提。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社区、群体的生活方式的结晶,是民族与群体认同的载体,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与创造力、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重要根基。在法律规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有助于发展旅游业及文化创意产业,有助于促成“非遗”的活态传承模式。
(二)平衡传承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西部非遗保护法应把平衡持有人、传承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重要的目标,即一方面承认传承人的私权,同时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的需要,对其私权加以必要的限制。《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22条即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知识产权,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由国家确立非遗传承人的地位,并给予财政支持和明确其职责的传承人制度是“非遗”保护法规的重要内容,传承人享受一系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传承非遗技艺的义务。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认定的无形文化财持有者,同时也必须是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非遗代表作中成就突出、技艺精湛的代表人物,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并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第29条规定: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权利是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可以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取得相应的报酬。第30条规定: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是“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依法展示、传播、宣传、弘扬和振兴传承技艺”。该条例对于社会公众的考察、参观行为也做了原则规定,既维护了非遗持有人、传承人的权利,也保证了社会公众对非遗的认知权利。
(三)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与本真性保护之间的关系
西部非遗保护法规应确立技艺类“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方式,贯彻“合理利用”的方针,协调非遗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非遗的商业开发应该在保持其本真性的前提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特点决定了对于一部分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必须实施动态的“生产性方式保护”。在保持本真特点的前提下,不断赋予传统的遗产形态以合理适当的现代内涵,通过发掘其在当代人生活中的价值与作用,直接服务于当代人的精神与物质生活需求。本真性,即要保护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保护其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②生产性保护方式是在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探索出的新理念,其宗旨是“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③ 即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遗”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遗”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当然,不是所有的“非遗”都可以进行生产性保护,如属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类 “非遗”不可能人为地生产出来。
总之,西部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将在西部法治社会的构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少数民族权益维护及促进文化多样性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注释]
篇2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过调节其特有的结构调节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法治通过国家强制性保障社会治理活动的法律权威性;最后法治通过确定边界和底线使社会治理活动有可预期性。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和基础就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社会矛盾和冲突多发于基层,集中体现于基层治理中,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加速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已成为现实问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于现代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程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整体优化。换一个角度来讲,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体现和反映国家治理能力的“风向标”。
就我国当前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实际情况来看,基层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关键性和基础性的,同过去以“管控思维”为主体的社会治理方式相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并在最大范围内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过制度建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绝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真正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等目标。
二、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从理论而言,社会治理是一项公共职能,为了实现这一公共职能,社会治理的主体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计划、行政处罚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讲本质上就是公权力的行使,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在现代法治国家,只要是权力的实施行使,就必须受到法治约束,只要是权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须符合法治精神。社会治理采取的行政行为本质就是法律行为,这是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普遍运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化。就社会治理的国家公权力而言,管理职能之间的空缺、重叠和冲突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机制和法治方式协调、沟通和解决;就社会治理的社会公权力而言,公共职能与国家职能的界限、分工、冲突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明确、指导和协调。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社会治理行为的法治化。社会治理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行为一般性原理,体现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且现实中,在社会治理中,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直接面对尖锐的利益冲突、强烈的价值碰撞和巨大的社会诉求,其运用得当与否将最直接影响国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运用法治思维确保社会治理责任的法治化。有权力就有责任,责任是权力的本质属性,而且这种责任应当且必须是一种法律责任。法治思维与权力思维的差异之处就在于是否承认权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维认为法律的权威高于权力,公权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制度障碍
虽然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有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但从现实情况看,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着严重制度障碍:其一,现在制度已经相对落后。我国原有相关法规是适应传统社会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会管控思维严重,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相去甚远,出发点和制度建构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其二,立法相对滞后。进入新时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以后,实施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导”转变以来,许多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做了许多有益尝试,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意识的成果,但是相应的立法工作却显得滞后,特别基层自治组织、基层治理机制合法性问题,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问题的许多方面仍未纳入法治保障轨道。其三,法规效力层级不足。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有关基层社会治理的法规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许多地方通过地方政府立法对现实矛盾加以调节,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不高,甚至因为没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相关上位法规的问题。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不复存在,何以谈其效果和作用?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体现在党员干部的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依法治理的传统和氛围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观上大量存在许多领导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让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场合发表进一步加强社会管控的传统思维。
(三)行政手段的路径依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社会结构和利益需求呈现多元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难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种手段协调,其中法律手段应该成为主导,如前所述,行政手段应在法律框架设立的范围内发挥效用。过去中国,在人-单位-国家这样的架构下,通过上行下达执行行政命令实现社会治理确实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面对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分层的现实情况,过分依赖行政效率只会导致基层社会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导致腐败。这样的路径依赖极易发生打着“发展压倒一切”等片面观点的旗号,时不时发生突破法律边界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权利,认为改善了群众生活,尽管违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种种,突破法律边界和底线,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处理矛盾纠纷,最后结果往往是进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视行为,于长远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的思考
(一)最关键的是领导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自觉学习,增强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过法治思维进行思考,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内化于心;通过比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人治思维、人治方式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优劣,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必要性,改变过去那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人治”思维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领导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通过干部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使领导干部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重视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方面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充分运用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使领导干部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同时对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视,应在组织、人事管理等重点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所有领导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上强调法治指标
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的:“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因此要将法治指标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各级组织部门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提拔重用那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领导干部,通过激励机制,促使更多领导干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四)要积极营造法治环境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围,使领导干部习惯法治思维,习惯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使其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习惯,形成优秀的法治思维品格,养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法治氛围。
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根据法律思考,把法律当成思考、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法治方式指领导干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过制定、执行法律,运用法律方法治国理政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权利制约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总之,我们需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坚持法治导向,提升法治能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篇3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88号)和市商改联办《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宿商改办字〔2021〕9号),市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度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实施。
一、夯实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持续做好本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两库”)精细化建设,将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分别按照行业类别、岗位资质等要素进行分类标注,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和细则,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局有关科室、局属单位要按照《抽查计划》要求,指导县、区人社部门做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两库”)完善工作,实行动态维护,确保精准监管。
二、规范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根据市局年度抽查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于4月30日前录入监管平台,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报市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原则上应覆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监督检查事项。除抽查对象基数过少或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高于5%,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对属地要求采取全覆盖式检查的事项,应在计划中予以明确。各县、区人社部门制定抽查计划时,要加强内部沟通配合,统筹各项抽查事项;要主动联系其他执法部门,加大联合抽查力度,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防止重复检查。严格实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管控,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自行组织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必须纳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需要临时增设、暂停延迟或者取消实施的抽查任务,要及时公开公告。
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的责任分工,牵头指导各县、区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年度抽查任务。对于省、市级统一发起的抽查任务,要提早谋划具体实施方案,有序做好建库、摇号、派发、上传、公示等工作。
三、规范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按照《抽查计划》要求,主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名称、联查部门、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实施主体、责任分工、抽查基数和比例及时间安排等内容。联合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配合部门,增加《抽查计划》外的相关部门参与。鼓励县、区人社部门将未纳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进一步整合到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内。对于重点领域突发风险和情况,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发起部门可以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补充纳入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和市市场监管部门发起的年度联合抽查事项通知要求,主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等联合抽查事项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实施主体、责任分工及时间安排等内容,按照要求开展好联查行动。
四、规范有效实施双随机抽查
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根据需要因地制宜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抽取过程应通过监管平台操作,确保全程留痕。要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测等方式开展抽查,规范抽查流程,做好抽查记录,及时督促整改,提高监管效果。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网站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平台,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
五、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完善本地区、本单位信用分类监管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根据监管平台提供的企业信用状况,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科学设置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信企业,可以合理降低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行严管和惩戒。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加快与各业务职能的整合融合,加强信息共享,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双随机抽查与审批许可、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的衔接。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强化对口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加强信息化支持,切实提高基层履职能力和水平。市局将依托监管平台,适时对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请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抽查计划,及时完成抽查任务,并于2021年6月29日和11月29日前,汇总填写本地区、本单位«2021年度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阶段性和全年抽查工作总结。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统计结果作为对各地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联系电话:0557-3699829
附件:1. 全市人社系统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
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3. 2021年度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统计表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2日
附件1
全市人社系统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户)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抽查比例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1年度全市人社部门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及相关科室)
全市存续企业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2%比例随机抽取。
60家
2%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已列入联合抽查计划,按联合抽查计划执行。)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检查
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检查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已列入联合抽查计划,按联合抽查计划执行。)
2
2021年度全市人社部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相关科室、各险种经办机构)
全市存续企业
2000-10000家。
60家
2%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3
2021年度全市人社部门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人力资源流动开发科)
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0家
5
10%
2021年11月
底前完成
4
2021年度全省人社部门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机构检查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职建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全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40家。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36家
4
4
10%
10%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2021年】1月
底前完成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检查
5
2021年度全省人社部门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及相关科室)
全省劳务派遣单位
全市约80家。
8
10%
2021年11月
底前完成
附件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科室)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户)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1年度全市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及相关科室)
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
辖区内建筑行业和相关用工企业。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2%比例随机抽取。
60家
2021年4月至12月
附件3
2021年度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统计表
抽查任务
名称
任务开展完成情况
抽取检查企业数
(户数)
累计已完成抽查企业
(户数)
发现问题
(户数)
责令整改
(户数)
立案调查
(户数)
结果公示
(户数)
备注
篇4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在各项工作中落实法治化的要求已成为必然趋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水平关系着高校的育人质量。当下,在中央提出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厘清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达成对学生管理法治化重要价值的共识,进一步探索其实现途径,是摆在高校学生工作者面前的紧迫课题。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1.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界定
总的来说,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指高校在学生管理中落实依法治校理念,遵循法律精神,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学校规章制度为补充,规范学生管理权行使,形成学生管理权执行和监督机制,彰显高校学生管理实体与程序正义的过程。具体说有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静态与动态结合的过程。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依法办事及依制度办事的过程。这一过程是静态与动态的结合,仅仅在静态层面上加强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无法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须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法治化的动态运行系统。只有静态与动态两方面相结合,才能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目标。
第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学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学生管理制度统一协调和共同发挥作用的过程。实际上,我国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如《宪法》中有关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教育法》中有关学生管理过程中学校实体权力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学生管理行为的程序规定中都有述及,这就要求高校学生管理规范体系必须坚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做到内容一致,上下协调,特别要注意高校在制定内部学生管理规范时,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第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规范学生管理权行使的过程。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最大问题并不在于学生管理制度的缺失,而在于学生管理权在行使过程中人治现象严重,掌握权力的一方忽视正当程序,学生管理权滥用现象较多,且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应以规范学生管理权的行使为突破口,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只有形成和谐有序、良性互动的权力与权利关系,才能保障高校学生管理的规范合法和学生权利的充分实现”[1]。
2.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宏观要求
众所周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根据这四方面的要求,结合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实际,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应包括以下方面:首先要有法可依,即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法律体系,相应的法律体系须体现学生管理工作规律,是尊重学生权益、内容协调一致的良法;其次要有法必依,这就要求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要依法进行,杜绝随意管理;再次要做到执法必严,即完善高校学生管理权的监督机制;最后应做到违法必究,即管理方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通过法律制裁,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保障学生各项合法权利。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价值“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价值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2]。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法的价值在高校管理行为中的体现,我们须在法的价值的研究基础上,从高校学生管理现状出发,厘清思路,达成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价值的共识。秩序和自由是法的重要价值,故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价值也可从这两个维度进行提炼。
1.秩序之维:构建高校学生管理的新秩序
传统高校学生管理的人治方式崇尚秩序至上,将学生视为被管理的对象,要求学生整齐划一,听从指挥,而忽视学生的个体需求和性格特征。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这种方式缺乏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尊重,一味地追求稳定和秩序,使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陷入靠压制求稳定的境地。以学生婚育权为例,婚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在诸多国家的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宪法是根本法,任何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宪法之规定,但在我国2005年《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中,存在不少限制或禁止学生在校期间结婚或生育的规定,个别高校还发生了因为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而被开除的案例。高校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其名义是为了维护学校管理秩序,实际上效果并不理想。高校学生享有婚育的基本权利并不会必然导致学校管理秩序的混乱,况且对于在校大学生,婚育权仅是一种权利,并非是一种普遍和迫切的需要。从法律原则的角度考察,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均有婚育权之规定,学校限制或禁止学生婚育的规定本身是违法的。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管理者维护学生管理秩序之目的无可厚非,但问题的根本在于,所要维护的学生管理秩序的性质。高校学生管理人治方式维护的是以强力为后盾、以剥夺学生基本权利为手段的“人治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学生权利可能被随意剥夺,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方式维护的是以体现法治精神、尊重学生权益和谋求学生管理长效机制的新秩序。立足长远,这两种方式孰优孰劣是显而易见的。
2.自由之维:服务高校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人的解放、发展和完善是所有教育活动的根本目标。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创新学生管理的方式,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另一重要价值。
根据现代法治理念,公民的行为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应被承认是合法的。“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3]。哈耶克也认为,“在自由的统治下,一切未被一般性法律所明确限制的行动,均属于个人的自由领域”[4]。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将促使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范式的转变,改变过去一味管制的方法,切实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意识,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潜在创造力。
传统高校学生管理模式总是习惯于把学生视为被动的教育管理客体,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能有效地提升学生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学生可通过关注自身权益,提升主体意识。可以说,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对学生法治观念的熏陶和培育是全面而入微的,它将融于高校的校园法治文化之中,深入高校管理的细枝末节。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还有助于培育学生的责任意识,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提升学生的理性思维。总之,推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能有效地培育学生的主体意识,发展其主体能力,实现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三、提升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途径如前文所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静态与动态的结合过程,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价值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才能得到彰显和实现。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学生法治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从观念树立、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和权利救济等多个层面入手整体推进。
1.树立高校学生管理的新观念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得到不断增强,公民权利越来越被重视。这一社会进步反映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必然要求对传统高校学生管理观念中忽视学生权益、以学校管理为本等陈旧思想加以改变。概括地讲,高校学生管理者要树立以学生为本、保障学生权利和转变学生管理职能的新观念。
在传统高校学生管理观念中,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过程无不体现管理方的单方面意志,学生则处于被灌输、被教育和被管理的境地。在高校管理者头脑中“学生应绝对服从”的观念根深蒂固。在日常管理中,管理者未能与学生平等对话,总是居高临下。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社会力量已介入高校后勤管理,学生开始自费上学、自主选课和自主择业,学校收费并提供相应服务,高校与学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地位平等的特点首先要求高校学生管理者要切实转变管理职能,建立起以服务学生为目标的工作系统。这个系统既包括价值引领、行为管理、素质评价、组织建设和学籍管理等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也包括学习指导、科研创新、个性发展、学生资助、勤工助学、就业服务和心理辅导等具有服务职能的机构。此外,还要求高校学生管理者在行使学生管理权的过程中,要重视和保障学生各项权利。高校学生既是公民也是受教育者,其双重主体身份导致其权利的双重性。在校大学生既享有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又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基本人权。但在高校学生人治管理状态下,这两方面的权利往往不能得到兼顾,特别是高校学生的一般公民权经常被忽视,而只有真正实行学生管理法治化才能兼顾学生这两方面的权利。
2.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制度体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5]。要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离不开良法的支持。一个完善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体系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具体而言,完善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制度体系可从校外和校内两个层面展开。
校外层面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主要指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中涉及学生管理的内容和专门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总和。自从1980年我国第一部高等教育法律《学位条例》颁布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高校校外即国家层面的高等教育法制建设仍显不足,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和谐统一的制度体系,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而且有的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缺少对实践过程中可能发生状况的预计。这些因素均导致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规范“公信力”不足,地位不高。而完善国家层面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努力提高有关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立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培养精通法律又熟悉教育管理的人才。其二,通过加强有关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提高法律法规的实践操作性。其三,加快对原有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的修改、清理和汇编工作。
校内层面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主要指高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律规范,为了保障学校教学和管理的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的有关学生管理和服务的规章制度的总称。我们须建立统一、规范和和谐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高校内部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特别是要以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基础。除此之外,校内学生管理制度要体现学生本位的价值取向,充分吸收学生群体的意见。其主要措施应有:一要加强培训,提高校内学生管理制度的创制者的法律素质;二要规范程序,完善校内学生管理制度起草、讨论、审查和颁布的各个环节;三要积极动员和有效地组织学生参与校内学生管理制度的创建;四要与时俱进,加快修改和清理陈旧的学生管理制度。
3.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程序
程序公正和过程公开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高校学生管理权能否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行使,需有与之相配套的正当程序来保障。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坚持正当的程序原则是实现学生管理程序正义的保证,也是确保管理行为实体正义的基础。从近几年考察大学生母校的案例可知,高校管理方在缺乏正当程序时就对违规学生做出处罚,这是高校卷入学生诉讼案的主要原因。正当程序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支撑,须在学生管理行为中贯彻到底。高校学生管理者在作出影响大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包括奖励行为,也包括惩罚行为),须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向学生本人说明根据和理由,倾听学生的意见,告知并提供学生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
为规范学生管理的正当程序,有必要在学生管理中引入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告知相对人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6]。听证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它能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在高校学生管理中运用听证制度不仅能倾听学生意见,维护学生权益,而且有助于提升高校管理决策的水平。可以说,听证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义的基石。近几年,国内已有部分高校尝试在学生管理中引入听证制度,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如2003年中山大学举办了全国首次学生食堂价格听证会,2006年浙江大学明确规定学生被开除前享有申请听证权,2009年浙江工商大学建立了国内高校首个学生听证大厅,这些举措均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好评。
4.健全高校学生管理的权利救济机制
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3]高校学生管理权如得不到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因此,加强对高校学生管理权的监督,健全学生权利救助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从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体制的实际出发,我们应构建以学生申诉和诉讼为主要路径的二元权利救济机制。
我国高校学生的申诉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起步阶段。《教育法》较早就对学生申诉制度有所提及,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申诉制度又作了具体规定,相比以前的法律法规,该规定中关于学生申诉权的体现和规定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发现,仍存在一些亟待改进之处,如有关学生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没有明确、申诉委员会在申诉复查时的权力规定不明、学生申诉的法律性质及定位模糊等等问题依然存在,显然,这些缺陷降低了学生申诉制度的可操作性。要解决这些问题,有关部门需要借鉴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审视学生申诉的全过程,把握操作细节,使之逐步完善。
以诉讼为路径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方式是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和学生个体维权需要共同作用的结果。近几年,高校学生母校的案例时有发生,而且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这一现象须引起我们的重视。笔者认为,一方面,我们应首先肯定司法介入审查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价值和意义,通过司法权的作用,使高校学生管理权得到制约。由于司法审查的方式是一种外部监督行为,同时是终极裁判,是维护学生权益的最后防线,这些特点决定了司法审查具有其他监督方式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全面分析司法审查高校学生管理的限度。大学自治是现代高等教育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司法介入审查高校管理行为的条件过宽,那么有可能破坏大学自治的原则。因此,必须在司法实践中明确界定司法审查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范围,区别高校管理中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必要,把握好司法介入的合法尺度和合理限度。
总之,高校学生管理在“入情”的同时,更需要“入法”。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落实中央提出的加强社会管理创新、适应现代法治社会建设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任重道远。相信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高校一定能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开创新的局面,更好地服务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
参考文献:
[1]储祖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224.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93.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篇5
2.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国家现代化、民主化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公民民主平等权利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模式的最佳选择。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公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了,依法治国在各行各业得到逐渐贯彻落实。但客观说,目前在中国社会管理的各个层面人治往往超过了法治,依法治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没有真正得以实行,因此依法治国在我国仍然是任重而道远。而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培养人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其中大学生是一个主要群体。我们认为高校实行法治化的管理模式是培养大学生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高校在实行法治化管理的过程中,一方面充分尊重学生的个人权利,让学生拥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从而促使学生权利意识的大大增强;另一方面也客观宣传了法律知识,让学生学法、懂法,从而增强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因此,高校可以通过法治化的管理模式为依法治国培养众多合格的信仰者和实施者,从而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发展。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高校学生培养具有专业性、创新性、应用性等特点,能直接为国家各行业输送大量建设者和接班人,而高校学生管理是否做到法治化直接影响着人才的素质、人生观、价值观及对社会的态度和看法,这些因素最终会对其社会价值产生重要的影响。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越来越倾向于规范化、法治化,但总体来说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实施较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众多违反法治化的做法,我们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学生管理层不能把学生看成是与自己平等身份的主体
高校学生管理实现法治化的首要条件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者与学生的身份平等,而在高校的实际管理过程中,很多管理者认为自己是上级,学生是下级,学生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管理,没能用平等身份主体的眼光来看待学生,最终造成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无从谈起。造成这种管理者和学生不平等身份观念的最主要因素是高校内部行政化观念浓厚。这种高校的行政化与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化大体相同,其部门的设置、级别、待遇完全仿照政府部门来实行运作,造成了高校内部等级森严,下级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的局面。这种绝对服从的观念一方面客观助长了高校内部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权力滥用,另一方面也导致了高校学生管理者会要求学生绝对服从自己的管理。
2.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做出处罚时轻视程序
程序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法律执行部门做出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和过程。法律程序主要包含执行程序和申诉程序,具体包括送达与告知、说明理由和听证制度以及仲裁、复议和诉讼等。高校学生管理要做到法治化的一个重要保障因素是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而目前国内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特别是对学生做出处分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没有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对学生做出处分时没有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当学生不服处分时没有给予学生充分的申诉权。
3.高校学生管理忽视学生对自己工作的监督和学生的自我管理
学生对高校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是保障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又一保障条件。高校的管理工作只有置于学生的广泛监督之下,才能做到公正、透明。而目前大多数高校没有组织设立专门的学生机构来监督自己的管理工作,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对学生的处分都是在没有学生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就很容易导致主观行事、侵犯学生利益。学生的自我管理大有助于高校推行法治化。学生对由自己组织起来的学生管理机构往往会更有亲切感,对其管理更容易信服。而目前高校的学生管理部门轻视学生的这种自我管理,认为学生的自我管理会更加倾向于学生,会大大降低管理部门的权威,很容易导致学校管理工作的混乱。
4.高校学生管理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管理的互动关系
道德和法律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维系社会安定有序的两个重要手段和途径,两者之间有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密切关系。历史经验证明,只强调其中的一点不但会阻碍另一点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本身的发展。国内高校在推进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往往只重视学生管理工作本身如何做到法制化,而大大忽视了思想道德教育对学生法治化管理工作的促进作用。高校学生管理者一方面轻视思想道德教育,认为和其他专业课相比思想道德教育可有可无,另一方面认为受到当前社会环境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思想道德教育在较短时间内很难看到效果和作用。
5.高校学生管理存在过分宽容、不讲原则的现象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强调的是在学生管理中要严格按章办事,管理的过程要做到公平、公正和透明。而目前国内众多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对学生的管理过分宽容、不讲原则,学生管理的法治化不能得到落实和实施。对长期无故逃课的、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致使教学无法进行的、辱骂老师侵犯教师权益的、打架斗殴经教育不改者等等,很多高校学生管理部门或采取不管不问听之任之的态度,或进行轻描淡写的说服教育,或进行暗箱操作不予做出处分决定等等,这些做法都严重违反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原则,最终将导致整个学生管理工作的混乱。
三、克服高校学生管理弊端的路径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是整个国家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落实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客观上其发展进程受到依法治国发展进程的制约,但高校是整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依法治校、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方面有着特殊的人文环境,高校的管理者及广大教师要开展深入研究,克服目前高校学生管理方面的弊端,开创逐步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新路径。
1.逐步去除浓厚的高校行政化观念,实现学生平等身份主体地位
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转变管理者和学生的思想观念,就管理者而言要逐步去除其浓厚的行政命令观念,把学生当做与自己身份平等的主体来看待,就学生而言要增强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步实现与管理者平等身份主体的地位。而要达到上述目标,我们必须做到下面两点。第一,改革高校的组织管理架构,逐步去除高校的行政化高校的工作目标是科研和教学,工作对象是有自己思想的学生,其精神追求应是自由、民主。这就决定了高校的组织管理机构应区别于其他行政机构,工作方式应有其特殊性。但目前高校日益推崇和强化的行政化是有悖于高校的工作目标和精神追求的,这一点越来越得到广大高校教师与社会有识之士的认可和赞同,近年来出现的高校去行政化的呼声是最为有力的证明。因此,从国家层面上讲需要考虑如何改革高校的组织管理架构,大力弘扬大学追求自由、平等、民主的精神,鼓励创新和学术争鸣,推崇教师至上和教授治学理念,强化行政部门的服务意识。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实现高校去行政化的目标,改变高校管理者以领导和上级的身份来管理学生的现实,实现管理者和学生身份平等的目标。第二,学习法律知识,增强管理者和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平等意识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础条件是让管理者和学生学法、守法、用法,只有如此才能让管理者依法行事,让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因此,高校要有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教师和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可以举办法律讲座对学生和教师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可以在网站上开辟法律专栏进行交流互动,可以开设与法律相关的课程,可以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或模拟法庭等,通过这些活动不断增强管理者和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平等意识,为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处分学生要做到重程序,讲步骤,维护学生权益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是看其在处分学生时是否重视程序,是否严格按程序办事。针对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处分学生轻程序的现象,我们认为应当重视下列环节。首先,要送达并告知学生。当高校管理者对学生进行处分时,要派专人向学生送达处分的书面报告,并向学生说明处分的理由、依据、生效时间等,以此保证学生对处分的知情权。其次,要允许学生进行合理的申辩。当学生对处分决定的部分内容有异议时,高校管理者要认真听取学生的申辩,做好记录并进行核实,以此作为对处分进行适当调整的依据。第三,要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当学生完全不服处分决定时,学校要给予学生申诉的权利。学生的申诉权可通过学生申诉委员会这个中介完成,委员会成员应由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组织能力强、真正愿意为学生服务的学生干部或学生代表组成,其职责是代表受处分学生向学校管理部门进行申诉,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加强学生对高校管理工作的监督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环节是把管理工作完全置于学生监督之下。高校要设立专门的学生监督机构,其成员应包括学生会成员、社团代表、各系部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等。他们要尽可能地对高校学生管理的整个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比如制定或修改学生管理制度时要召集学生监督员进行充分讨论、协商,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学生进行处分时要让学生监督员讨论处分是否合理、合适;对学生的申诉要监督学生管理部门是否认真受理申诉并进行重新调查、论证。
4.加强学生的自我教育和管理
大学是学生走向社会的最后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学生的心理、生理逐渐走向成熟,其逻辑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得到加强,完全具备自我教育和管理的能力。高校的学生管理者要充分信任学生,指导、组织学生成立学生自我管理机构,这个机构可以对校园内学生的不良进行监督、纠正,对屡次违反学校纪律者进行教育、帮扶,组织、举办各种法律讲座或竞赛等,这些活动学生更容易接受,法治管理的效果会更加明显。
5.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对法治管理的促进作用
鉴于思想道德和法律的相互制约、影响和促进的关系,高校学生管理者在推进法治管理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思想道德教育的作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思想道德教育。首先,要把思想道德教育贯穿到教学、实习实训、学生活动等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中去,让学生随时随地都能感受到思想道德教育的感染和熏陶。其次,要利用学校的橱窗、板报、网站、广播等多种手段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第三,要充分重视教师、辅导员在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作用。第四,要加强高校的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要改变教学方法,让学生亲身体会到思想道德教育的感化功能和指导意义。
篇6
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9号)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2000年底前,我市将对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单位中80%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此项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先行试点、滚动推进”的原则,今年7月份在西城区先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逐步实施。现就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步骤
对按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逐步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2000年要在原行业统筹之外所有参统单位中实行。2001年在原行业统筹单位中实行。争取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社会化发放的内容和形式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内容为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形式主要是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工商银行和邮局代为发放,为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查询,可自主就近选择发放网点。
(一)居住在本市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工商银行和邮局发放;
(二)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邮局寄发;
(三)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本人申请和实际情况,委托邮局上门送发。
三、统筹外养老金发放形式
企业支付的统筹外养老金不属于基本养老金范畴,应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其中离休人员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各种补贴应给予保障。单位可以委托工商银行、邮局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一起发放。
四、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
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发放。为保障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基金,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发放。
五、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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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各项事业都取得了长足進步。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处于工业化的中期,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已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持续推進,我国的社会管理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得到加强,基层社区建设有序推進,社会组织不断发展,社会安全体系進一步完善。但是,与经济发展相比,我国的社会建设与管理明显滞后。由于我国尚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社会矛盾与冲突频发,使我国面临“中等收入陷阱”的社会风险增大。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当前我国现代化進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时代课题。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在法治社会,法律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根本手段,也是实现有效社会管理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社会管理创新应当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紧密结合,始终将社会管理置于法治化的轨道,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为支撑,坚持依法治理。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创新社会管理就是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价值目标。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
应该说,社会管理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因为自国家产生以来便有了社会管理,只不过由于社会性质、社会结构不同,其管理主体和模式不尽相同。传统上,人们把社会管理仅仅视为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政治管理职能、文化管理职能并列的一种行政职能。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与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相对,是指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中排除掉政治统治事务和经济管理事务的那部分事务的管理与治理,其涉及的范围一般是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内涵也在不断拓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管理不仅包括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是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复合体。由此逐渐形成了广义的社会管理概念:社会管理是指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为满足社会需求,维持社会秩序,推动社会進步,推進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進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活动和过程。
长期以来,在我国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采用行政手段。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结构日益多元,社会需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市场和社会都迫切要求对社会管理模式進行变革和创新。所谓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的运行规律以及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的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形成更加良好的社会秩序,产生更为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埃米尔·涂尔干指出:“社会秩序的精神基础是集体意识,维护这种集体意识和价值准则对防止社会的崩溃是必须的;同时,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力量。”由此,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规范依据和保障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离不开法治的支撑。要推進社会管理创新健康发展,确保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性和持续性,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明确界定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只有将社会管理创新纳入法治化的轨道,用法律来规范、引导和促進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和服务,依良法善治,才能形成社会管理创新的长效机制。
篇8
首先,法治意识薄弱。虽然高校具有一定的办学自,高校学生管理也必须要以保障学校参与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但实践中,很多高校管理者缺乏法治意识,特别是在许多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评优、入党、处分等方面缺乏公正公平,高校在这些涉及学生利益的事务上必须注重程序公开、平等竞争、机会均等。通过这些对学生的管理事务法治化,也能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法治意识。其次,权利义务不平等。高校在制定许多管理规范时,一味地强调学生的义务,学校的权利,而没有明确学生的权利和学校的义务。学生权利救济渠道不明确,诉求无处伸张,权利无处保障。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内涵
依法治校从法学角度来看,其理论依据经过了从特别权力说到法律保留说的转变过程。特别权力说认为公权力分为特别权力和一般权力。一般权利指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公民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调整并要接受司法审查。特别权力主要包括学校等组织的内部管理,这种权力不受国家法律调整也不受司法审查。长期以来,高校管理均具有强烈的自治色彩。随着时代的发展,法治原则在高校管理中也被逐步认可并接受,高校除了要重视自治权外,也要接受国家法律的调整,法律保留说应运而生。该学说认为,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制,涉及学校的管理过程中学生的受教育权、学位授予等应由法律来确定。依法治校的实质就是运用法律来规范高校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对高校各种参与主体权利义务的明确,对政府和高校管理者权力的限制,从而保障权利主体和权力主体的有效规范运转。依法管理不仅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制度,其核心应当能达到民主和权利的平等行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涉及学生权利内容多,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必须在遵循学校法治化建设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从学生管理法治化到服务学生法治化的转变,学校管理职能从主要为管理监督向协助服务的转变,实现民主科学的管理,有效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行政法治建设彰显制度健全
1.健全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近年来,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逐步扩大了高校办学自,但高校内部必须制定体现公平、民主、平等、合理精神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要以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为基础和依据,注意制度的合法性;同时,要兼顾学生作为普通公民依法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注意在完善制度的过程中树立以学生、老师权利为本位的思想。在修订现有的规章制度时,要继承和巩固以往行之有效的方法,使管理制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连续性、一致性及权威性。
2.正当程序原则
完善的规章制度相当于血肉,再完善的规章制度没有程序的骨架支撑,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没有正当的程序保障,很难确保学生的实体权利不被侵害。高校要加强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建设必须建立完善的程序制度,让程序正义贯穿管理的全过程。比如听证程序的设立,代表学生利益的学代会、代表教师利益的教代会的设立均是程序正义的保障。学校在制度规章制度时,应明确听证程序的提起主体、提起条件、适用范围等内容。在学校作出涉及到学生、教师切身利益的决定,重大决策制度的出台等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允许利益当事人提出听证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3.健全权利救济制度
要保障权利的行使就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明确规定了申诉制度,但在实践中学生和老师对该制度缺乏了解,学校内部对该制度也缺乏相应的实施规定,当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不知道如何救济或盲目控告。在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应当首先完善行政救济的内部制度,分离行政行为作出部门和申诉部门,再做好相应的宣传,学校在作出相关处罚行为时应告知学生相关申诉权利。虽除了学校内部的行政救济外,还有司法救济,但笔者更倾向于在学校内部穷尽救济方法,避免学校内部矛盾复杂化和外部化,这样也更有利于学校内部形成民主、法治的氛围。
4.强化监督机制
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民主法治的重要内涵就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和监督。首先应当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增强内部监督。比如充分发挥学校内部纪检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责。因学生本人的力量是相当有限的,可以在学校设立学生维权组织,该组织可以吸收律师等法律人士参加,出现相关矛盾时,学生可以通过该组织学校管理部门提出诉求,并可以通过该组织予以协调。其次,强化外部监督。学校管理要接受有效的外部监督的前提应当是学校的各项管理信息及时有效地公开。学校应当建立管理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及时、全面的公开相关管理信息内容。最后,应当拓宽监督的渠道,包括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等方式,充分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5.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
高校管理者大多是非法律专业出身,对学校法治的建设和实施无法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司考和执行。若单纯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一方面管理者有其他许多管理事务在身,短时间的培训不容易得到很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法律的更新也不可能随时要求管理者进行系统的法律培训。所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成为高校能更好更快实现依法治校的必然选择。首先,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能从指定规章制度开始就参与协助,保障制度的法律专业性,把风险控制在源头,以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或发生纠纷后能以最小的代价、最便捷的方式来处理。其次,法律顾问团队可以作为学校或学生的人参与学校的其他活动,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最后,专业的顾问团队可以为学生进行普法教育,通过对社会实践中和学生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的讲解、分析,提高学生、教师的法律综合素养。
(二)法治文化建设全面提升内涵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主要以公平、正义等法治意识为本位。通过多渠道建设,让高校管理者、被管理者均树立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深入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1.丰富授课内容
现阶段,非法律专业的高校学生学习法律知识主要靠大学必修的法律基础课程,然而该课程内容多,涉及面广,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让学生全面掌握各种法律知识是不现实的。比较适宜的做法就是结合不同类型的学校或专业的自身特点,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律基础课程。比如,针对艺术类院校的学生,除向学生讲授基础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当开设知识产权类法律课程;针对烹饪类专科学校的学生,可以增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训。这样既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又能让学生学有所用。教学内容方面,传承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比简单教授法律法律条文更有意义。
2.改进授课方式
在教学中也应同时注重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更新,满足不同时期学生需要。法治教育应是一个从认同到接受再到运用的循序渐进的过程,目的是培养学生自觉、自愿的学法、守法、用法的精神。老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采取丰富的教学形式,综合运用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方法。一方面,老师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多采用社会热点典型案例,结合舆论和媒体的观点,先让学生自行提炼出和法律有关的焦点问题,再引导学生就该焦点作出思考和讨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另一方面,要结合案例开展法律实践教学。比如学校应与司法一线单位如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建立合作关系,定期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有典型的案例参加庭后讨论,结合法院的最终判决加以提炼并予以吸收理解。此外,还可以组织学生参观监狱等部门,了解服刑人员的实际生活状况,让学生自觉守法、主动学法、畏惧犯法,并能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优化校园环境
良好的校园学习氛围、纪律氛围、规则氛围对于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理念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规则意识的形成能起到润物细无声的影响。高校还应当充分利用校园的各种媒介对校园法治文化进行广泛宣传,除了传统的校园广播、校园报纸、校园橱窗墙报等,还应重视对新兴媒介如校园网络、校园官方微信、微博等的法治文化建设。在特殊的法律宣传日,比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6.26”国际禁毒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以及新法实施、新司法解释出台等日期内都可以组织学生进行专题学习,并可以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知识展板、现场法律咨询、请有关法律专业人事作专题讲座等活动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在进行法律基础教育的基础上,专科院校可以结合自己的专科特色,力争打造出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律活动,内容鲜明、形式多样、特色突出,并形成自己学校的品牌法治文化,逐步让特色文化常态化,推进校园法治文化的纵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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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化是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基石
高校学生管理是高校为了实现培养人才的目标,而进行的以学生为中心的协调活动,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即包括教学常规运行管理、考务管理和学籍管理在内的教务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理想教育等在内的育人管理;包括学生公寓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在内的高校学生生活日常管理;包括课堂学习和课外学习在内的学习管理,还有就是与之相关的就业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奖励与处分管理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则是一个系统的结构体系,是“法治”思想与实践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把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限定在一个规范的范围内,并且通过建立起完善的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使得学生管理工作实现依法办事、依制度办事,也即是通过对管理主体、管理权限、管理行为和管理监督的协调、规范和引导,以保障管理秩序,实现管理育人的一个实践过程。其核心意义就是要通过对高校管理权的有效限制和依法运用,实现对大学生权利的保障。
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主要是通过所依据的法律来体现的,这些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教育方面的一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就明确规定高校有招收学生权、学籍管理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等;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则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除了上述有关高校教育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种部门法和部门规章所涉及到的与学生管理有关的条文也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就是把法律作为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最高依据和最高权威,从管理者的角度体现一种法治的精神。
进入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出现了全新的局面。教育部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于2003年7月17日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行依法治教,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而依法治校又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增强法治意识,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并且学校建立起依法决策、严格管理、民主参与、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因此在上述这种大的背景下,高校也就具备了对学生进行法治化管理的良好政策环境,而且有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从而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二、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管理者法治观念不强
法治观念是种现代化的、科学的、理性的法律观念,是现代社会主体普遍的法律信仰、法律理想和法律终极目标等观念或意识的总称,是法或法治的精神方面。与这种法治观念相对立的就是人治思想,中国传统的人治思想,就是以个人或少数人掌握的社会公共权力,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这种人治思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极其深刻,“重人治轻法治”的观点更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突出特征之一。在当今社会,人治思想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乃至是一种社会文化、一种意识形态被传承下来,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这自然也就会对高校的学生管理产生影响,使得一些高校学生管理者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法治化意识淡薄,例如有些高校对学生的处分缺乏公开性、透明度,暗箱操作;对高校拥有极大自的理解存在偏差等,因此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某些高校管理者在思想上仍没有摆脱传统模式的束缚,“人治”的传统思想并未彻底根除,仍然存在权大于法,以及权力大于权利等人治化思想,从而导致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
随着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体制却难以适应这种变化,由此带来了不少问题。例如行政权威化就是其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高校是提供教学和研究条件和授权颁发学位的高等教育机关,具有培养人才,发展科技,服务社会的三大职能,因此高校并不等同于党群及国家机关,那种按照行政级别的划分,聘任各级党政管理职务,与公务员的管理体制相对应的管理模式并不适合于高校,高校应该以自己的办学模式为核心,结合其工作性质和职责,来设置管理部门和界定这些管理部门的性质及其权限,以便于能够更好地完成其对教学与科研的服务工作。
(三)民主管理欠缺
民主管理是相对于绝对服从绝对权威的管理而言的。即管理者在“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下,科学的将管理思想进行传播,协调各组织各种行为达到管理目的的一种管理方法。因此,民主管理即符合人们的心理要求或“以人为本”管理思想,也是管理者所追求的是一种管理艺术,即一种被管理者意识不到的正在接受的管理,而事实上他却正在接受管理的积极性,唤醒人的主体意识,弘扬人的主体精神,发挥人的主体能力。因此,民主管理又是一种群众参与下的多数人管理多数人的管理。就高校而言,民主是大学进行依法治校的基石,民主管理应该成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核心内容,然而目前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民主缺乏的现象依然严重,这主要表现在高校学生的奖惩管理方面的公开机制不完善,在公开的内容、程序、审查上缺乏规定,更缺乏对学生奖惩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制度与途径,因此,对学奖惩生管理是否公开、公开什么,均由领导随意决定。这些都成为制约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重要因素,也使在学校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与误解增加,进一步促使当事人通过找关系等法律以外的途径来解决纠纷成为一种常态,严重影响了高校法治理念的树立。
(四)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的价值资源和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权力的本质就是主体以威胁或惩罚的方式强制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价值和资源的能力。而权利则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权利与权力的冲突时有发生,即学校为了达到管理学生的目的,就有可能会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干涉学生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学生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就会不可避免的与学校权力发生冲突。然而我们如果对高校行使管理权加以限制,就必将制约高校的管理权,影响高校的公共职能,可是如果我们不对高校行使管理权加以限制,就有可能会侵犯学生的个人权利。因此高校管理学生的权力与学生维护自己权利就经常会有可能发生冲突。面对这些冲突,部分高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习惯照搬上级“红头文件”办事,管理方式仍然以行政手段为主,只靠“政策”、“经验”和“行政权力”来实施管理,远没有形成自觉依法管理的观念与认识。在具体工作中,常常不按法律法规行事,仅凭意志或经验办事。“权”大于“法”、“人治”、不公平等现象不少,从而使高校处于被诉的不利地位。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依法治国己经成为我国社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依法治校则是高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就既是对依法治校的呼应,也是依法治国在高校领域的具体体现。面对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过程中遇到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必须积极进取,开拓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新道路。
(一)树立法治化的办学理念
办学理念是一所学校之“魂”,它既体现在学校的办学之道,教学之道,求学之道,管理学校之道等方面。于此同时办学理念也体现在教育工作者实现自己人生价值,追求卓越,走向辉煌之道方面,因为教育工作者从事了教育事业,就意味着他从事了世界上一种最纯洁、最高尚、最无私、最理想化、最浪漫的事业,它要求每一个从业者必须时时事事从学生的未来着眼,从学生的现实需要出发,尽自己最大的能耐达到工作的最优。然而不管办学理念是如何体现学校的办学之道等,或是如何体现教育工作者的理想追求等,都将必然要求高校管理者在办学过程中树立法治化的办学理念,也将必然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教书育人,面对学生时能够时时刻刻都有一种法治化的思想。法治化可以说是学校办学和教师从教的基本内容,要知道如果缺少了法治化,高校办学就很可能会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教师从教就会有可能走入歧途。因此不管是学校还是教育工作者都要牢固树立法治化的办学理念,并且以此来维护高校的正常办学秩序,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二)依法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
目前,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学生管理行为很不规范,不依法办事的现象还比较多。肖扬指出法治的实现除了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建立,更取决于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因此在践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时,一定要做到依法管理。民主管理也是高校学生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直接体现了一个学校的民主发展水平。这是因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一项高校管理者、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共同参与的群体,把民主管理纳入到高校学生管理之中来,就可以既做到弘扬民主精神,又可以培养相关参与者的民主习惯,与此同时还可以吸收学生参与管理。这样做就可以一方面促进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从而有利于高校管理者、教育工作者和学生三方都知情,减少矛盾冲突,使得与高校有关的相关利益者都能够在一种非常和谐的环境中友好相处,既确保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公正与高效,又可以让学生们释放出全部的自主性、创造性,并且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另一方面,又可以让学生通过参与民主管理,来学法、知法、懂法和守法,在参与民主管理中用法,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以及培育民主意识,并且使得学生们能够拥有一个和谐融洽的民主氛围。
(三)构建学生权利主张渠道
对学生受损害的权益进行补救,是教育法的应有之意,因此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高校要允许学生通过一定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可以实行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其具体做法可以如下:首先要在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基础上拓宽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其次要细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比例,要把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都纳入到其中来;再次要规范申诉处理的具体程序,如书面申诉制度、公开审理制度、回避制度、告知制度、申辩制度、时效制度等程序性制度,都应该引入;第四对不服校内申诉决定的,学校要允许学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总之高校要尽快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为学生设立适当的权利救济途径,这样对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学生权利的疏通渠道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的和谐,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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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mega-cities;public safety;management regulat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1-49-(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实现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常态管理法治化,解决当前城市存在的诸多公共安全危机问题、顺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十二五”规划,具有积极现实意义,也是特大型城市走社会管理创新之路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1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是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常态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趋势
2011年10月29日,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该规划的核心是“四个坚持”:第一,坚持“规范”:通过健全制度和程序,促使政府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并建立通过媒体回应社情民意的机制,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第二,坚持“创新”:强调政府应当积极破除影响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制度。第三,坚持“效能”:建立健全促进及时执法和有效执法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解决执法不作为和迟作为的问题。同时按照“职能最相近、处置最有利”的原则,建立健全指定管辖和协议管辖机制,解决部门或者地区执法推诿扯皮的问题;第四,坚持“参与”:要求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并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对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1]依法行政,涉及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的大量问题,这也是加快实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法治化的良好契机。
“适应风险社会的治理需要,睿智的政府应学会未雨绸缪,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从行政管理向法治管理、从事后管理向前瞻性管理、从危机管理向风险管理的转变,将公共安全危机纳入法治化治理轨道”。[2]上海目前正处于公共安全危机的多发时期,每年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不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给广大市民的社会心理造成负面影响。面对无所不在的社会风险和多发频发的安全危机,加快实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法治化,切实保证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同时,及时承担并化解社会公共风险,为公众提供强有力的公共安全保障,是上海政府的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使命和当务之急。针对特大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特殊性与紧迫性,上海应当率先制定一部专门的《城市公共安全条例》,同时完善不同类别、不同行业应对重大安全事件的专门法规,以增强政府公共安全治理的合法性、权威性与规范性。
2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建成创新型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规体系,是实现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就国家层面而言,自2003年非典危机以来,加强了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立法,初步建立起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在内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已经制定了若干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例如《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是用于针对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目前尚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部分公共安全领域至今仍没有法律法规,且已有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实施不到位或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依据缺失等缺陷或不足。此外,目前公共安全法律建构还存在诸多不足,比如形式上缺乏与宪法相衔接的《紧急状态法》、《灾害救助和补偿法》等高位阶立法,使得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法律依据缺乏周延性、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操作存在局限性;内容上则缺乏足够的程序性制度建设。诸如此类问题的解决,有待于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
就地方层面而言,以上海市为例,近年来上海人大、市政府相继出台了《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规、食品安全法规、生产安全管理法规等,充分体现了政府的强烈公共安全意识,以及政府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应对公共安全事件,但是上海同样存在上述国家层面公共安全管理立法缺漏问题。有鉴于此,上海应从法治创新角度出发,及早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使公共安全管理有统一的法律依据,避免不同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
统一公共安全管理法规,须对以往出台的各种公共安全法规及时进行梳理,以形成一个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体系,方便管理和方便使用。根据不同行业的公共安全业务行政,可以将各种公共安全法规具体划分为:公共卫生安全法规、食品公共安全法规、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法规、药品管理公共安全法规、地震公共安全法规、防汛防台公共安全法规、刑事公共安全法规、治安公共安全法规、交通管理公共安全法规、消防公共安全法规、出入境公共安全法规、人口管理公共安全法规、安全保卫公共安全法规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等。近年来,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规文件数量越来越多,建议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法制办公室组织力量,进行梳理归类,汇编成册,并经常进行此类法规的立、改、废的通盘考虑。不仅要方便执法部门全面了解掌握使用这些法律法规,还要让社会各有关非政府组织、广大民众通晓这些法律法规,以形成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有据、有法可依的法治化局面。
3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建成权责明确的法治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2011年2月,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我国2011年3月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专门辟出一章对“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进行规划部署,提出要“适应公共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推动建立主动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相结合的公共安全体系”。
健全权责明确的法治化公共安全危机统一管理体系,是实现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基础。我国的公共安全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公共安全管理主体过于分散,“有预案而无预警,重预案而轻预警是公共安全管理中的一大通病。预案侧重于处理突发性事件本身,而缺乏涉及突发性事件引发的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理;预案过多地强调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的约束,而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应急保障资源的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机制;预案侧重危机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方案,而缺乏公共危机的预警机制和危机过后的恢复机制。对于许多新城市灾害及非传统危机领域,应急预案还存在空白。由于缺乏危险关键控制点的全面调查和定期系统的危害性因素及脆弱性评估,致使应急预案大多是上行下效,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
城市公共安全系统需要事故预防、灾害预警、应急反应和灾后处理形成一个整体,而各个环节的协调一致需要政府和各级组织管理部门的积极组织,这需要从立法上给予保证。明确责任,建立统一的组织机构,理顺城市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体制,从而建立完整的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同时,通过立法程序确定社会各界和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责任、义务和权利,以确保社会体系在紧急状态下的稳定和有序。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上海政府各部门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迄今尚存在条块分割、职责混淆、管理分散等弊端,处在各自为战局面,例如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均只是自顾自地针对本行业本领域实行内部安全管理,缺乏一个综合的、常设性的协调管理机构。为解决各自为政问题,亟需形成公共安全体制化管理统一管理体系,以实现公共安全管理的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局面。该管理机构的名称拟可考虑为“上海市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该机构由信息资料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决策系统等组成,负责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性质,制定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的方案,并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迅速有效地解决突发公共安全问题。与中央相对应,各地方可成立相同性质的、隶属于上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和本级政府的公共安全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故。[4]城市规划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理念,此理念的梳理有助于将不安全事件防患于未然。因此要把“安全规划作为硬性指标写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提高公众和规划者的安全意识,保障安全规划的开展程度。其次,还应在法规中明确规定规划者的法律责任,采取规划方案负责制,增强规划者的责任感,确保他们能够严肃、认真地对待规划设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5]
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完善特大城市常态化公共安全管理执法机制
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机制,是实现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关键。实践证明,现代公共安全危机往往具有辐射效应,亟需改变以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单一管理机制,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出击,从日常“危机管理”层面着手建立执法机制,既要善于以强大的动员能力来处理紧急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更要依法防范和处理公共安全危机。
建议上海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机制:一是进一步健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预案设计:特别是要从上海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经济建设实际出发,着力加强防范和应对各种公共安全危机的实战能力;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落实保障:及时获取可能引发影响公共安全危机的的各种信息;政府部门要及时、公开、透明地向社会相关信息,使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对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从而增强应对公共安全危机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三是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整合管控资源,形成机制保障,多元社会资源的参与是实现公共安全危机法治化管理的重要力量支撑,政府要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将社会和公众资源纳入危机管理的制度框架,全方位做好人力、物力、财力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现有各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和苗头,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四是要抓紧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完善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健全统一协调、部门负责、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网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五是把综合治理的思想变成机制、变成保障,各有关部门应把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与对政府业绩的评价结合起来、把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到公共安全防范上去,使公共安全应急预案更好地与危机处理结合起来,以多元的路径实现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最大社会效益。
5 积极借鉴国外城市公共安全法制与机制保障经验
以俄罗斯和德国为例,在维护城市公共安全的法律制度方面,俄、德两国分别具有相当完备的相关法律体系。俄、德两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都十分注重城市应急管理的依法行政。在苏联解体和两德合并的十多年间,先后建立了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上世纪九十年代,俄罗斯先后制定了《关于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结构》、《民防法》、《防疫法》,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系统的相互关系;民防办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任务、法律地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能等。
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在城市公共安全法律立法上,国家层面由内政部牵头,联手国防、经济、交通、建筑、财政、农村、环保、邮政、劳工等部门,制定了《民防法》、《灾害防护法》、《民防工事建筑法》、《基本法》、《国防法》、《民事保护法》。在州的层面,则由各州制定《防火法》、《消防法》、《灾害防护法》、《救护工作法》等法律,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6]
美国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机制,包括政府安全危机管理、社会危机管理机制、经济危机管理机制、道德危机管理机制和紧急事态管理机制等。
第一,政府安全危机管理机制。这是最重要、最核心的方面。它是以总统为核心,以国家安全委员会为决策中枢,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及其下属的联邦调查局和移民局)等有关部委分工负责,中央情报局等跨部委独立机构负责协调,临时性危机决策特别小组发挥关键作用,国会负责监督的综合性、动态组织体系。
第二,社会危机管理机制。负责美国国内治安、执法、劳工权力、民权、移民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它涉及美国劳工部、司法部及其所属的联邦调查局、移民与归化局及各州警察局、消防局等。
第三,经济危机管理机制。它旨在解决经济生活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和危机。财政部是美国管理经济危机的最初机构。
第四,道德危机管理机制。它是美国政治生活中鲜为人知但作用重大的管理机制。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道德危机后开始在联邦及各州均设立了道德(伦理)管理机构,负责联邦及各州官员的廉政监督。
第五,紧急事态管理机制。在美国公共安全管理中,全面紧急事态管理是最基本的原则和实施方案,其中包括几个部分:一是全危险方法:应用公共安全管理的危机理论、处理和应对所有种类的紧急事态、灾难和民防需求。二是综合紧急事态管理系统。使用该系统有助于促进联邦、州、地方等政府的充分合作、加强对已知的紧急事态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实现紧急事态管理规划与州、地方政府决策及行动体系更完全的整合,在现有紧急事态管理预案、系统和能力的基础上,扩大对所有类型的紧急事态的适用范围。三是开展有恢复能力和减除灾害社区的建设,将社区的住宅、企业、医院和公共安全中心坐落在安全地区而不是高风险区。[7]
上述三个国家国家层面与地区城市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危机管理机制互相衔接配套,既体现国家大法的权威性,又维护地方城市特色性需求。相比之下,我国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出台后,上海至今没有一部实施该法的地方性法规细则条例,许多与城市公共安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于制订的年代较早,在2008年发生的一连串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已暴露出不适应或缺陷,亟待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目前上海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难度空前加大,进一步整合健全相关的法规、规章,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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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治校的内涵
(一)依法治校的含义
所谓依法治校就是各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特别是在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与内部治理的活动中,要秉承法治精神与法治原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对高校的各项事务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种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国家对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管理。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而学校是作为肩负教书育人重要职责的、最基本的教育机构;将学校的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
(二)依法治校与高校学生管理
依法管理学校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依法管理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依法治校”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管理,就是将学生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学生进行规范、科学和民主管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体来讲,它包含以下几层涵义:第一,学生管理权的行使包括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绝不能超越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第二,必须构建和完善学生权益保障体系。第三,必须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这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点。第四,学生管理必须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高校,高校学生管理实质上是教育、引导、规范和服务学生的过程。学生管理法治化,无疑是保障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有效保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法治化之于高校学生管理的必要性
(一)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要求全国自上而下依法而治,其中也当然包括国家的高等院校。高校作为培养高等人才的摇篮,坚持依法治校,对于国家实施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使学生在学习实践中培养和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学校管理工作重点的学生工作必然需要引入法治理念,转变以往的管理思路,用法治精神指引日常工作行为,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为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要求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
以往计划经济时代的高校学生工作主要是按照计划进行,行政权力至上,学校自身主体意识很强,学校更多地对学生在义务上作出规定,学生只有服从命令而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已显著增强(日益增多的学生母校的案例说明了这一点)。在我国高等教育体制不断改革的大背景下,高等教育已成为“大众教育”,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规模日益壮大;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些都要求学生管理工作要转变以往以行政命令为主的“管制”思想,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
(三)新的社会形势要求高校学生工作的法治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受周边环境的影响,在高等院校中学生涉法问题日渐增多,其中各种形式的违纪行为大多与法律法规有所联系。如果学生工作者的法治观念淡薄,则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学生出现的问题。比如认为法治是专门机关的职责而与学生管理部门无关,学校的事法律管不到等等。这种观念看似没有演变成大问题,但若无视问题的存在,不站在法律的视角去认真对待,就有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对于高校来讲,在学生工作中树立法治化的意识,严格制度建设,使学生工作讲法律、讲程序,也才能使学生管理工作更有说服力。
三、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依法治校”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管理,就是要求在高校学生工作中融入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但就目前来看,由于受传统高校管理思想的影响等原因,在推进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进程中仍存在一些现实问题。
(一)对学生的角色定位呈现义务本位,忽视学生的权利
影响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顺利运转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对学生角色定位上的冲突,而冲突的根源在于从事高校学生工作的管理者与大学生之间在对学生的角色定位上存在思想认识上的差异。我国自古有尊师重教的传统,历来十分重视教师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加之受中国传统“义务本位”文化的影响,当前很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在制定、适用规章制度时,对学生存在普遍的重义务轻权利。他们认为,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是管理者,处于主导地位,而学生是被管理者,位于次要地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学校管理。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之下,无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层面还是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实践层面来看,我国高校中从事学生工作的管理者同时担负着在校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而且享有对学生进行管理与监督的权力;相应地,在校大学生有义务配合学校的管理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而现实情况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现在的大学生们并不认同自己是完全的被管理者。随着服务行政观念的深入身心,现今社会对于学生管理工作者的角色定位也在发生改变。高校学生工作者不再是单纯的主要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开展工作的管理者了,而应成为具有服务意识的新型管理者。如果学生工作者不适时转变观念,必然无法面对新形势下呈现出的新问题。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学生工作的职能将会逐渐趋于服务和管理并重,这意味着学生工作者应尽可能地将视线转向如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以及赋予他们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上面,实现角色定位的自然转变。
(二)规章制度建设上存有一定缺陷,可能导致不能实现其制定目的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离不开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的具有各自特色的规章制度。纵观这些规章制度,它们确实对维护校园良好办学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在制度建设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某些缺陷。具体体现在:第一、由于缺乏法治意识,有些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与国家的某些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这就可能导致作为下位法的“校规”与作为上位法的“国法”相互矛盾从而无效的问题。第二,从各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来看,大多重规制,轻保护。高校在规章制定中通常以追求良好的“秩序”为导向,更多地侧重于对学生的管控,而对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自然人)的权利重视不够,也缺乏对规章制度适用所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的考量。第三,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民主程度不够,未能有效地吸收学生参与,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诉求。这些都有可能导致规章制度制定出来,但不一定能实现其制定目的和效果。
(三)学生管理工作的正当程序观念不足
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也是有效保障人权的基本条件。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过程能否始终奉行正当程序原则,对于在校大学生合法的知情权、请求权等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在实践中,不少高校在对学生进行自主管理时,由于未能秉承正当程序理念,依据正当程序开展学生工作,从而导致管理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甚至遭来诉讼。如对违规学生作出处罚时,是否适用了恰当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调查程序、听取学生解释和接受申诉的程序,作出行政决定以及实施处分处罚的程序是否正当等等。任何程序方面的缺失,都可能导致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成为程序瑕疵或程序不当,从而影响整个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所以,牢固树立正当程序理念,依法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权力运行秩序,在保证管理行为的高效和权威性的同时,有效保证大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平等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实现,是当前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的重点。
四、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现实途径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所面临的挑战,必须通过法治化的系统工程得以缓和并最终解决。而要想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具体来讲,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转变观念,正确把握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高校学生工作者应当转变观念,客观、理性看待新时期大学生的思想变化。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觉醒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说明当代大学生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有了理性思考,这既有利于端正他们的学习态度,也有利于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虽然这种变化会对当前高校学生工作者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与挑战,但积极转变观念主动出击,努力与大学生在思想认识上寻找共识,才是有效可行的做法。其次,高校管理者特别是高校学生工作者应当重新审视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角度而言,一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既存在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受国家委托依法对大学生进行管理与培养,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另一方面,大学生在高校接受高等教育,学校收取费用并提供教育与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两种层面的特点决定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绝不是单纯的服从关系,需要将两种法律关系相结合去把握。高校作为教育机构,承担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管理学生的权力,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给此权力以法律保障。高校学生工作者要认识到法律关系上的这种特点,在行使管理权力时严格依法办事,自觉规范自己的公务行为;同时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尊重和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机制,完善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按照法治理论通说,依法治国的“法”本身须为良法。适用到依法治校上讲,就是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首先要遵循法治原则要求,建立健全所依据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学生工作有章可循。结合现阶段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看,学生工作的很多内容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很难找到对应条款,需要高校通过自主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因此,高校在制定、实施学生管理内部规章制度时,首先应当遵循法治统一原则的要求,从而有效保证学校的规章制度不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在制定程序上,最大程度地认真收集、听取学生意见,可以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也可以尝试类似听证的办法;最后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要公示,尤其要在颁布前公示,加大对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务必让学生了解知晓,提高学生对这些规章制度的认可度,使其具有较高的公信力。为此,高校学生工作者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努力:首先,结合学校各自实际情况,在制度建设中寻找学校现有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重合点,认真研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认识国家法律与学校规章制度间的法律关系;其次,整理学校规章制度中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部分要废除,对不恰当不完善的部分要酌情修改完善;最后,加强大学生的日常教育工作,密切关注大学生思想认识上的新变化和新趋势,及时调整学生工作规章制度的范围和内容。
(三)强化正当程序意识,完善工作程序
高校学生工作者需要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特别是正当程序意识,完善工作程序。正当的管理程序在高校学生工作中不仅体现为日常管理工作程序的有序性,更主要的在于当高校学生工作者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对学生(主要是违规违纪学生)的实体权利作出处分时,除了告知学生处理的理由和依据之外,还应尊重和保证学生作为相对人所应有的权利,比如申辩与异议权,同时明确告知学生异议期限。即在涉及学校依法依规处分学生实体权利时,要经过学生解释和申诉、学生管理工作者的调查、以及必要时候由专门部门的听证、有关部门根据听证意见作出处分决定、公告并送达学生实施处分等程序,在最大程度保证学生应有的合法权利的同时,降低学校管理合规方面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高军.高校被诉问题背后的思考[N].法律图书网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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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治理与绩效管理
从治理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来看,西方对于治理的阐述,主要是以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为标准和规范,缓和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矛盾为特征[1]。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在新的历史时期,政府自身的治理优化,应该主要指的是政府通过对自身的内部管理,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改进政府运行方式和流程,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从而使得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政府治理的内容涉及政府自身的结构性和体制性科学化、民主化、合理化和高效化[1],政府治理现代化是以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为目标。政府绩效管理发生在政府活动之中,贯穿于目标、实施、评估活动的始终,与政府治理密切相关。若要推动治理能力和体系的现代化,政府绩效管理的研究和探索离不开对于治理的思考。何文盛等探讨了在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政府绩效管理的定位和功能及发展趋势[2],尚虎平从对比分析的角度梳理了国内外对于政府治理绩效评估的内涵和实际困难[3],包国宪[4]、倪星[5]、陈天祥[6]提出了政府治理绩效评估的特点及发展方向,结合以往研究,本文认为从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来看,政府绩效管理应至少体现几个特征。一是政府绩效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民主行政的典型特征,就是治理结构的多元化,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又包括政府之外的社会公众、团体和个人。传统政府管理是主体一元化的,现代政府治理是主体倡导多元化,体现了还权于民的导向。政府绩效治理的目的是在实现国家利益的同时,也有效地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实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价值关系的回归,也就是政府真正能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5]。二是政府绩效治理手段工具的法治化。政府管理行为能够遵循既定的规则程序来运作是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标志。规范的制度和政策发挥引导约束作用,制度环境不断完善,是政府绩效实现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的重要保障。获得法律和政策的支持,确保政府在有序的政治环境中进行管理活动,确保社会公众以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方式参与管理。三是政府绩效治理目标的高效化。无论中西方,在以往的管理改革中,无一例外都把效率作为政府应该达到的目标。在政府治理的理念中,政府管理不是唯效率论,特别政府绩效管理不仅追求工具性价值,更多体现的是民主、参与基础上的效率,是公平前提下的效率[3],既要兼顾经济性、效果性,又要兼顾公平性、效率性。通过以治理理念的引领、治理体系的改革完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绩效和管理水平,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实践的重新审视
政府绩效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管理方式,自上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以来,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得到积极应用和推广,对于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实践中也显现出了绩效评估模式泛滥与绩效不彰的困境[7]。因此,有必要分析在当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政府绩效管理面临的现实问题,特别是不能适应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的种种表现。(一)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制度支持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现代化进程中,政府管理起步比较早的一些西方国家,经历了几十年的探索,已经为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的实施奠定了较好的法治化基础,特别是英、美、德等国家已经把政府绩效管理上升法律层面,作为一项长期执行的稳定制度,为各地方(州)推进提供了统一的指导和支撑。相较之下,我国绩效立法工作大多还尚未开展,全国性的指导性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各地尚处于自主探索阶段,缺乏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强有力的制度支持,难以保障绩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政府责任机制还需进一步强化,在保障政府管理高效运作上缺乏有效手段。目前政府在绩效考核评估上多采用自评自查、督办提醒、定期通报等“自查自纠”的“软性”方式;相较于国外一些国家的典型经验,缺乏严格的审查监督机制和社会力量的介入。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的绩效管理成为目标管理的新名词,只是按部就班的提交材料,缺乏积极主动开展绩效管理的动力,缺乏社会力量的强有力的监督,缺乏“刚性约束”,尚未形成责任倒逼机制,在确保履职尽责、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提升行政效率上还在探索之中。(三)多元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构建,增强政府的公共性和民主性。实践表明,第三方机构的参与是促进政府绩效设计和改善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以美国坎贝尔研究所为典型代表的第三方评估对政府行为开展了大规模的绩效评估活动,共同推动了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的积极实践。目前国内各地政府绩效管理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开展不均衡,评估效果上也有待提升:一方面,各地广泛开展的民意调查,虽然弥补了内部考核的不足,但专业性、针对性不够;另一方面,个别地方逐步引入了外部机构或专家学者作为第三方,但在评估实施过程中,由于政务公开不够、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外部专家缺乏对实际工作的深入了解,难以对职责职能、目标任务、工作成效等有全面认识,难以对政府部门作出客观、准确、权威的评估,不能实现“知情人评知情事”,总体上还未形成多方参与治理的新格局。
三、对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提升治理能力、优化绩效管理的思考
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背景下的政府绩效管理应该不仅是实现政府治理目标的重要方式,更是体现治理现代化战略导向的有效管理工具,对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以政府绩效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绩效治理手段工具的法治化、政府绩效治理目标的高效化为基本导向,以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为目标,本文提出以下优化政府绩效管理的具体思考。(一)从增强政府治理规范性的角度,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法治化进程。从2004年开始,绩效评估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中央政府官方文件中[8]。近几年的发展中,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严格绩效管理是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下一步应从建立健全政府治理体系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绩效管理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不断走向规范化、法治化,推进绩效管理法治化进程,建立主体齐全、权责清晰、运行有序的管理体系,同步健全干部管理、财政预算、审计监督等配套制度。建立干部管理和人事考评与绩效管理的有效对接,减少多重考核,促进一考多用;将效能监察、外部监督与绩效管理结合,强化责任落实,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公共绩效的不断改进。(二)从完善治理结构的角度,增强第三方参与度,强化政府服务理念。结合我国政府开展绩效管理的实践来看,引入第三方是一个需要逐步探索的过程,目前来讲,多元主体、内外结合是提高绩效评估考核专业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可行之道,更符合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实际,通过引入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多元评价主体,构建多方参与、监督制衡、公开透明、结果公认的考核评价工作机制。从评价主体来看,我国政府绩效管理还是以内部(上级、下级、同级)为主。引入第三方主体,可以吸纳大学、研究机构、咨询公司等非官方机构,提供独立分析、帮助政府清晰、客观地审视,也可以适度纳入服务对象、公众等社会主体,特别是涉及到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民生项目,能够增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现阶段,以内外结合的绩效评价提高政府绩效考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能够有效推进政府向治理现代化逐步迈进。(三)从建设高效政府的角度,探索实施绩效预算,增强绩效管理的动力机制。绩效预算是测量政府行政目标是否达到以及公共职责实现程度的一种机制,而当前对政府管理活动经济性的考量是政府绩效管理的一个弱项,我国财政资金“重分配轻管理、重使用轻效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将财政预算和绩效管理进行结合是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首先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绩效理念,将预算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评价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视野,要加强预算绩效实施中的监督,加强预算绩效的过程管理,要将预算绩效执行情况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真正把预算绩效的结果用起来,促进政府管理保持在一个高效运行的状态。(四)从增强政府管理回应性的角度,加强责任政府建设,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的持续提升。从国外政府绩效管理的经验来看,绩效结果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向服务对象或上级管理部门的反馈;二是预算安排、财政利益奖励、扩大地方自治权等奖励性措施;三是对于绩效不佳的,给予绩效诊断,提出改进方向。目前我国有不少地方政府已经在绩效管理结果与在绩效奖金、人事奖惩等方面挂钩进行了积极探索。基于此,建议进一步加强结果反馈与持续改进的再考评机制的建设,提高绩效评价的回应性,增强对评估对象、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的反馈,激发绩效管理的内在生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尝试预算调整、编制调整挂钩等做法,加大激励机制的探索,为绩效评价价值的实现提供保障,使政府绩效管理不断焕发活力,成为助推政府职能改革、提升治理能力的有利工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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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文盛,唐辰龙,郭栋林.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政府绩效管理的定位重塑与功能解析[J].兰州大学学报,2014,6(44).
[3]尚虎平.从治理到政府治理绩效:数据发掘视域下的政府治理绩效评估[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4]倪星.中国地方政府治理绩效评估研究的发展方向[J].政治学研究,2007(04).
[5]包国宪.地方政府绩效研究视角的转变:从管理到治理[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9).
[6]陈天祥.论治理范式转型中的政府绩效评估[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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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历史的原因逐渐使道德权威性的弱化
1.1 中国古代所形成的是以德为主刑辅理念
在中国的古代,道德具有一个非常受重视的地位,古代又被称作为礼仪之邦,他是统治者进行国家治理,对子民进行思想控制,笼络民心。思想道德的形成和规范更多的是合乎自然发展要求。古代有着很多耳熟能详的小故事时时提醒着现代人道德的重要性,孔融让梨的故事人尽皆知,家有六个兄弟,他排行老六,因为活泼、随和,大家都喜欢他。一次家里来了客人,带来了一些梨,让孔融来分,孔融先将最大的分给客人,然后爸爸妈妈,大一点的分给哥哥,自己捡了最小的来吃,于是大家传颂起来,年幼的孔融就知晓此等美德,可见古代人对于道德常识的重视,融入日常生活、学习的方方面面。古代纵使有法律,却往往是法律依附于道德之上,道德高于法律的社会地位,而人们也都遵守着。
1.2 现代法治观念下的道德地位在弱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之我国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体系与过去的体制天壤之别,我们推崇构建社会管理法治化,将法治文化推到时代的前沿,成为最主要的时代任务。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单独的个体存在,却缺一不可,想要社会稳定必须两者相融合,彼此进行互相补充,又可以彼此借鉴着去执行。作为判别人们行为的主要手段,法已经不是过去的依附在道德上了,而是独立的存在着,发挥着它独特的作用。依照法律事实求是,依法治国,绳之以法等等,这些观念与过去的道德观念出现了很大的分歧。更随着法律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过去那种以道德规范为主要的方式去处理社会关系的方式已经改变,人们更多的时候是选择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处理复杂的社会关系。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遇事先考虑依据法律的规定我要怎么处理,就比如现如今的人性漠视,遇到弱者受欺凌,只是道德层面,不受法律的约束,故袖手旁观的越来越多。道德对于社会的约束力几乎看不到了,他以往的权威性已受到严重威胁。法律很积极地参与社会之中,而道德显然掉队很久,法律与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扮演的社会角色很自然的发生了互换。
2 道德与法律的价值在社会实现中存在差异
其实道德与法律从根本上来说是相通的,是一致的。主要的观点价值是鼓励人们正直、善良、正义,警告人们遵守规则,避免犯罪。二者缺一不可,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两者显然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观念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而且对于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评判标准也存在着不一样的看法。道德的只要内容即为“善”与“恶”,它最基本的评判标准就是:“善”就是道德行为,“恶”就是不道德行为。“道德的评判标准是善恶之分,即公平与偏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等等。然而对于法律的说法却不是如此,现代的法学理论是这样认为的,从大体上来“权利与相应的义务是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核心内容,法律问题无外乎就是权利及义务问题。也就是说,法律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要求人们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这个条件下,法律基本评判标准就变成了: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这种行为就归结为合法;反之,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没有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这种的行为是违法的。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从核心内容还是从基本的评判标准,道德和法律应当属于两个不同的意义范畴,它们对于价值评判标准是存在着很大差异的。与此同时,法律与道德在各自的约束体制上又有着不同:道德是“主体的内在本性要求,是其内在良心、善、知、仁、勇等自律规范,它直接源于人的个体的内在心声,它作为个人价值行为的自我协调和自我规范,可称之为‘个人自律道德’。而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国家机器这种外在约束力才使得法律在社会中得以实行和遵守。法律着重于塑造和形成“理性、原则性和合理化,接受外在规范”,是属于一种他律性的规范。正是由于这样的区别存在,法律和道德在对某些社会行为进行调整的时候会产生这样的社会效果:合法的不一定就是道德的,非法的不一定就是不道德,反过来也是这样。由于人的道德自律性减弱,法律他律性的加强,社会中不道德的但却合法的行为就越来越多,也就增加了人们诸多的道德困惑的感慨。人们从最初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法律知识匮乏到现如今的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纪守法,法制观念甚是得人心。
3 社会转型时期道德的价值观念尚须逐步发展
对当今的法律与道德关系做出正确的认识与判断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建立和谐的社会发展体系,我们有必要重申法律与道德的微妙关系。与其用道德滑坡来形容这种道德状态,我个人觉得有些偏激,更想用道德的失衡来形容一下,更为让人们所接受。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惩罚一个罪犯,却不能用道德来严惩一个品德败坏却没有触犯法律的人,只是谴责。因此,人们常常在法律与道德中做比较,显然道德的力度远远不及法律来的更加真实,这就让人们更加的困惑,到底道德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道德和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化解矛盾冲突的主要方式,是有着各自独特的特征得,相互之间既有着相得益彰的联系,又有着很大的区别。这就是为什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时期有这么多的道德困惑,诸多原因皆可证明。因此,在社会主义转型时期我们应该逐步形成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念体系,与法制体系相结合,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道德与法律不论在古代还是在现在,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维护社会安定,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各种矛盾冲突之间的关系上是缺一不可的。在推崇社会管理法治化的社会下,虽然会出现一些道德行为丢失的现象,不得让人们感受法律的冷血,对于道德而产生困惑。但个人观点如若发展法治在法治化逐步深入的当今社会,这种现象是必然的。不过,作为现如今的社会,虽然出现一些道德失衡的现象而使人们产生对道德的困惑,但我认为那是法治化深入的必然现象。不过,作为多元的社会,对于法律与道德这两种社会调控手段不能分出孰轻孰重,但应该相同的给予重视,正如我们现在对于道德缺失的困惑一样,只要我们遵守法纪,重视道德培养,那么社会上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将不会出现。构建和谐社会,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