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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条例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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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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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青岛科技发展现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实施《科技进步法》有力地推动了青岛科技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其成效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

1.1.1科技进步政策环境逐步优化。为落实国家《科技进步法》,青岛市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包括《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营造了依法推进和保障科技进步良好的政策环境。

1.1.2科技投入增长机制逐步形成。2009年青岛市R&D经费支出,由2001年的21.58亿元,增长到105亿元;2009年地方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由2001年的2.0497亿元,增长到10.9亿元。

1.1.3高技术产业规模逐步壮大。2009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4427.53亿元,同比增长17.8%,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46.51%,2010年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5573亿元,同比增长22.6%,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47.01%。

1.1.4科技创新体系逐步完善。目前,青岛已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5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7家、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4家、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1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7家,形成了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以高校、科研研究所为主体的知识创新体系和以各类科技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创新服务体系。

1.2存在的问题

1.2.1科技投入总量不足。近年来,尽管青岛市R&D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逐年增长,但与全国十五个副省级城市比较,2009年,青岛市全社会研发投入105 亿元,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为2.1%,排在第6位;财政科技经费投入10.9亿元,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占GDP的比重为0.22%,排在第9位。

1.2.2科技活动产出水平偏低。2009年,青岛市专利申请8754件位于全国副省级城市第10名,成交总额14.21亿元,排名第13。科技活动产出水平长期偏低是制约青岛科技进步水平进一步提高的因素之一。

1.2.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后劲不足。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虽然走在山东省前列,但增长后劲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产业结构比较单一,以家电领域为主,处于低速增长期;第二,许多高新技术产业处于产业链的末端,核心技术相对较少,利润较低;第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缺乏长期规划,缺乏科技招商意识和配套政策;第四,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力度较小;第五,尚未形成多个各具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1.2.4科技资源缺乏有效整合。青岛拥有十分丰富的科技资源,2009年,全市共有科研与技术开发机构490家,重点实验室104家,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达1547台(套)。长期以来,各种科研资源难以打破单位、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导致了科技资源重复配置而不能合作共享,造成了大量的闲置浪费,严重影响了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

1.2.5科技金融体系建设有待完善。青岛科技金融发展相对滞后,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较少,对大规模技术创新形成了制约。如何为科技型企业等新兴产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其成长, 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2.国内外科技立法的经验借鉴

2.1国外科技立法

上世纪60年代以前,各国独立的科技创新立法较少,大都散见于其他法案之中。6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普遍出现了为科技创新促进和保障进行专门立法的现象。英国196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法》,规定了国家的科技发展目标、组织形式等。此后,美国、法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先后制定了本国的科技法,并配套出台了一系列子法,如创新保护立法、创新促进立法,使科技立法逐步走向独立化和体系化。

发达国家的科技创新立法覆盖了科技研发、技术市场和技术贸易、科技成果转化和保护、科学创新环境、科技奖励、高技术发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领域,涉及税收制度、科研设备快速折旧制度、科技投入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一系列具体规定。部分国家还将科技立法与科技发展战略相互配套,如日本在每成立一个国家研究机构或制定一项重要的科技计划、科技战略时,日本议会都制定一部相应的特别法,对政府的资金投入数量做出明确的规定,对重要的科技计划及科技战略的实施提出了明确保障措施,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科技事业的发展。

综合国外的科技立法,可以看出其目的都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科技、经济发展的体制,并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措施,来保障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达到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目标。

2.2国内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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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馆创新势在必行,只有创新才会使科技馆具有新的生命力,只有创新才会使科技馆事业不断蓬勃发展。

一、创新的必要性

1.创新是科技馆发展的必然要求

科技馆是科普教育的主阵地,是以展览、培训、实验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实体,其中展览教育是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科技馆工作人员要强化创新意识,树立创新精神,充分利用科技馆这个科普教育的主阵地结合科技馆的特点与优势,完善已有的,并开拓新的教育形式。

2.教育形式创新对提高教育质量的意义

当代科学技术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更新周期也越来越短,为科技馆科普教育提供了新的教育内容和手段,使科技馆教育形式从单一展览教育发展为包括科普旅游教育、科普剧、科普影视教育等多元化教育形式。科技馆教育形式的创新可以改变已往的教育活动方式,使观众从被动的看、听转为主动的观察、思考、动手与探索,以达到其真正普及科学知识的作用,使观众真正了解和学到一些科学知识,提高观众科普教育的受益程度。

3.创新与继承的关系

创新就是抛开旧的,创造新的,而继承则是继续做前人留下来的事业,两者是延续和发展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次创新都是对过去的摒弃和完善。

二、与时俱进,以人为本,创新符合时代要求的科普内容和形式

科技馆在从事科普活动中,要提高公众对科学的兴趣,吸引更多的观众走进科技馆接受科普教育,必须注重科普活动的交互性,在科普形式和内容上要有创新意识,善于抓住公众的心。

1.抓住重大科技事件的时机搞科普

例如:利用“神舟”5号载人火箭顺利发射成功这一事件,向公众介绍航天飞行的基本知识和人类载人航天事业的巨大成就。另外,结合国际性和国内节日,如“地球日”“环境日”“科普日”“国际科学与和平周”等,与社会各界合作,开展科普活动。通过这些科普活动,营造促进公众理解科学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2.利用名人效应搞科普

例如:江苏科学宫曾经组织的“大小院士见面会”活动,邀请几位著名的科学家与青少年畅谈,其意旨是让青少年与这些著名的科学家零距离接触,学习科学家的高尚品质,树立爱科学、崇尚科学的风气。

3.利用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渗透于旅游休闲之中的一种创新的科普形式

科技馆作为旅游的景点之一,将科普融入休闲娱乐之中,既满足了旅游者修身养性,又使他们在休闲之中了解科学知识。这无疑充实了旅游的内涵。

4.与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大众媒体合作,宣传科技知识,扩大科普范围

如与江苏电视台少儿频道《聪明大发现》栏目合作开展科普宣传。

5.开展馆际交流,邀请国内外优秀科普展览在科技馆展出

如:江苏科技馆与浙江舟山海洋科技馆合作,引进该馆500多件海洋生物标本及相关图片资料,在我馆展出一个月,吸引了众多青少年朋友前来参观。

6.为科技爱好者提供一个科技动手园地,组织交流,讨论问题,开展科技小发明、小制作比赛

如:江苏科技馆《科学小玩家俱乐部》与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联合举办的航模、船模比赛等活动,这样既不断丰富科技馆科普活动,又鼓励青少年对科学探索的热情,动手又动脑,才能有创造。

三、树立创新意识 提高科技馆科普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

科技馆人担负着科技传播的重任,树立创新意识、提高科技馆科普队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是促进科技馆事业发展的根本。

1.营造一个培育创新型科普人才的良好环境

由于历史和现实主观及客观方面的原因,在科技馆界,科普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素养和创新能力还普遍欠缺。首先是创新意识淡薄,不知道如何去创造性地开展科普工作,其次是知识结构不合理,受我国高等教育严格分科、分专业的影响,知识面相对狭窄。这样的科普队伍很难满足现代化科普工作的需要。因此,在加强科普队伍建设方面,科技馆一定要打破旧的科普运行机制,为创新人才的培养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1.1必须改变过去仅重视政治理论和思想修养,忽视科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培养的状态。加大对科普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举办各类短期研修班进行计算机、外语、经济、法律、教育心理学、科技知识等学科的专业培训,培养他们广博的科技知识水平和二次学习能力。

1.2建立完善高效的创新机制,引进竞争机制,创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宽松环境。对创新的科普成果大力宣传,敢于表彰和奖励。鼓励、调动技术人员研制开发新展品和探索新的科普项目的积极性。

2.科技馆人应重视培养自身的创新意识

提高科技馆科普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除具有合理的管理机制外,最根本的一条是每一个科技馆人都要有提高自身素质的自觉性。创新意识、创新思维离不开一定的科学知识和经验。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往往要比缺乏知识和经验的人更容易产生新的联想和独到的见解。因此,要全面提高自身的知识素养和创新能力就必须做到:

2.1加强学习,在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的同时,自觉地学习现代科技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完善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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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21世纪国家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特别是创新型科技人才的竞争。然而,人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需要不断培养才能获得的能力。“挑战杯”竞赛是由、中国科协、教育部和全国学联共同主办的全国性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的简称。“挑战杯”竞赛是大学生科技成果的大展示,更是造就优秀科技后备人才的良好土壤,也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以“挑战杯”大赛为平台,加快大学生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辽宁工业大学在参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辽宁工业大学非常重视“挑战杯”竞赛活动。在学校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组成了由校主管领导牵头,团委、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等部门共同参加的组织协调机构,加强对学校参与竞赛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了与辽宁省竞赛相衔接的校级“挑战杯”竞赛机制。历届参赛情况见下表。

上表显示,我校在第七届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是近些年来成绩最好的一届,排名第二,并且获得了优秀组织奖。第八届排名12。从获奖名次上来看,辽宁工业大学在历届“挑战杯”竞赛中没有作品获得辽宁省特等奖。近年来获得优秀奖的作品占获奖作品的29%。三等奖的作品占所获奖作品的49%,二等奖作品占所获奖作品的14%,一等奖作品占所获奖作品的8%。虽然近年来“挑战杯”大赛的举办规模越来越大,参赛范围越来越广,而辽宁工业大学所取得的成绩并不理想。本文力求全面反映真实情况,调查和访谈的对象是已毕业参与过竞赛的学生及在校师生。共发放问卷1000份,其中,有效问卷960份,问卷有效率为100%,采用SPSS l6.0软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学生参赛热情高,但参与度低

960份有效调查问卷中有33%的同学是参与过“挑战杯”大

赛的,有67%的同学尚未参与过“挑战杯”大赛。在整理问卷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同学反映,尤其是低年级的同学,很想参加“挑战杯”,但其专业知识储备有限,知识面的相对狭窄导致选题内容不当、作品内容不充实。部分同学的选题仅局限于本专业甚至是课本中已有明确结论的课题,视野不开阔,找不到正确的选题方法。总之,虽然我校学生对“挑战杯”参赛热情高,但其知识面狭窄,导致参与度低。

2.信息传递不畅,获取信息途径狭窄

30%的同学是通过网络咨询来联系产品的,还有16.3%的同学是通过其他方式来联系产品的。从对“挑战杯”的了解途径来看,有45%的同学通过学校的宣传了解“挑战杯”,有28.8%的同学通过教师推荐或者通过同学来了解“挑战杯”,还有26.2%的学生根本不知道“挑战杯”大赛。

3.团队组建困难,不能形成优势互补

在“挑战杯”的大学生团队中,由于大学生个体特殊的性格特征,挑战杯团队组建面临着许多问题,参与“挑战杯”的同学大多数都是通过找自己的同班同学来组建团队的,有58.3%的同学认为团队间的默契是最重要的,这样很难形成专业优势上的互补,而且也很容易造成视野上的狭隘。

4.指导教师缺乏经验,指导能力缺乏

参加过“挑战杯”的317名学生中,有6.1%的同学表示没有得到指导教师的指导,有36.3%的学生有1~2次的指导,有46.3%的同学得到3~4次的指导,仅有11.3%的同学表示有4次以上的指导。在参与调查的50名老师中有90%都认为是在专业知识上的指导,有8%的老师认为是给予了一定的参赛经验,只有2%的老师给予学生大量的参赛信息和资料。教师在指导学生参赛时,大多数老师没有参赛经验,只是专业知识的指导,并不能给学生提供大量的参赛信息和资料等。

三 以“挑战杯”为平台加快大学生科技创新能力培养的建议

1.多渠道、全方位地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学校电台广播、橱窗、板报等以不同形式让学生了解“挑战杯”竞赛的时间、宗旨和目的,明确“挑战杯”大赛对于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

2.课内教学与“挑战杯”竞赛相辅相成

“挑战杯”是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平台。通过参与“挑战杯”大赛,能够使学生提高查阅文献材料的能力、运用统计分析方法的能力和报告的写作能力。在教学中,教师有意识地把与“挑战杯”竞赛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以结合实践的形式讲授出来,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风,加快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3.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和学生团队建设,加快学生团队精神的培养

选拔和培养一批责任心强、专业能力强的教师参与指导大学生“挑战杯”竞赛。教师要在题目的选取、内容的研究、报告的撰写等关键环节进行指导。加强学生团队建设,把不同学科、不同特长的学生组合到一起,优势互补,另外要充分发挥每个团队成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智慧形成合力。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为“挑战杯”大赛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学校通过设立学生学术科技活动基金,为学生进行科研活动提供一定的经费保障。二要提供充足的实验场地。三要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对参加“挑战杯”竞赛活动获奖的学生,在奖学金的评定等方面予以倾斜。在教师奖励机制上,对获奖的指导教师应发放工作量补贴或奖金。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以参加“挑战杯”竞赛活动为契机,坚持育人宗旨,培养科学精神,突出创新理念,发挥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学生参与到竞赛中来,推动学生科研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提升其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使“挑战杯”竞赛活动真正成为全面培养学生科学素质的平台,培养出更多的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有用人才。

参考文献

[1]丁三青、王希鹏、陈斌.我国高校学术科技创新活动与创新教育的实证研究——基于“‘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分析[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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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背景与总体情况

本次调查问卷通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各学院负责就业工作的辅导员于网络平台,最终回收386份有效调查问卷,涉及文、理、农、工各类专业,其中,男生153人(占39.64%),女生233人(占60.36%);硕士研究生共328人(占84.97%),博士研究生58人(占15.03%)。

二、当前我国研究生就业情势严峻的事实及其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研究生招生数量和培养规模的逐步扩大,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战略已初步形成,与此同时研究生的就业问题也随之加剧,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为765万人,就业形式依然严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5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显示,2015届毕业研究生达2180人。研究生总就业率为95.55%略低于本科生。毕业研究生就业流向以企业就业、事业单位就业、升学和出国(境)为主。

2016年我国在校研究生人数超过200万人,研究生教育规模位很大。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5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显示:除去升学、出国毕业生,有86.56%的毕业生正常就业,其中有36.48%的毕业生进入党政、事业单位工作,47.14%的毕业生进入企业工作且以教育,农、林、牧、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为主,而所有毕业生中选择自主创业的不到1%。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可以看出毕业研究生的就业选择还是倾向于相对稳定、创新性低的党政、事业单位工作,这也解释了当前公务员考试持续火爆的社会现象,由此不难看出,研究生就业难,并不是研究生数量饱和,而是研究生的择业观念有待转变,更加缺乏创新创业的意识。

三、研究生对创新创业的认知与态度

本次调查中,19.17%的调查对象认为创办一个企业或公司即为创业10.88%的调查对象认为创业是指开发一项前沿的科技项目,而多达61.92%的调查对象认为只要开创一份事业都可以称为创业。可以看出,绝大多数调查对象对于创新创业的理解仍然较为片面、较为狭隘。

而在创新创业涉足领域方面,有超过一半以上的调查对象表示会优先考虑在自己研究相关领域或在自己感兴趣的领域内进行创业,也有部分调查对象选择在当今热门领域或启动资金少的领域中开始创业。对于不同的群体对创新创业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根据调查显示,男性认为创业过程中个人的魄力和创业头脑比较重要,而更多的女性认为创业过程中一个优秀的团队相对重要。而我校作为一所高等农业院校,农科类学生在选择创业项目时更愿意选择与自己研究相关的领域。由此可见,在进行创新创业教育和服务时,应注意个体化差异,分类指导帮扶,提升服务质量。

四、研究生创新创业的现状与思考

1.研究生创新创业现状。在本次调查中,调查对象普遍赞成创新创业的尝试,认为创新创业将会是一次很好的锻炼机会。此外,62.05%的调查对象虽未参与创业,但仍对创业抱有浓厚兴趣,30.77%的调查对象也同样对创业抱有一定兴趣。然而,真正已经参与到创业团队中的调查对象比例仅占3.85%,且有少数调查对象对创业没有兴趣。

2.研究生对自主创业缺乏兴趣的原因。当前,研究生对创新创业主动性不高,缺少创业热情,原因何在呢?第一,研究生过度追求稳定的心态。当前,多数研究生对自身定位较高,对工作单位的性质、稳定度、薪酬福利要求较高,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5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表明,选择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比例则高达36.48%,也说明了这一点。第二,研究生创新创业的能力还有待提高。本次调查中,超过三成的调查对象认为个人魄力和创业头脑是创新创业的必要条件,而也有部分调查对象认为适合的社会环境和政策支持、创业导师及学校提供的各类创业培育和服务以及一个优秀的团队也是创业中的重要条件。第三,对创新创业时机的选择。本次调查中,大多数调查对象将最适合创业的时间段放在了工作一段时间后,而选择在毕业之后立即投身创新创业的调查对象仅占21.77%。而这也与调查对象认为创业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障碍有关。第四,创业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障碍。大部分的学生都对创业的兴趣极高,但各种各样问题的产生阻碍其创业的进展,甚至创业还没有开始就遭到了放弃。本次调查中,调查对象普遍认为在创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障碍多数集中在资金不足和经验不足的问题上,也有一定比例的调查对象认为没有良好的创业项目、缺乏科学性指导、缺乏创业平台以及由于要完成试验、论文而导致精力不足是阻碍其参与创业的主要问题。

五、对高等院校在推动研究生创新创业工作中的建议

1.要健全完善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制度。完善的教育制度保障是实施研究生创新教育的关键。通过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不断规范、完善和丰富相关教育制度,确保研究生教育活动的有力执行。只有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研究生创新教育,才能确保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稳步提升。

2.利用新媒体平台,推动网络化转型,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质量。当前,多数高校的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方式方法老套,往往局限在开展相关讲座、培训班等形式,调查现实学生往往对这些传统手段兴趣不高。

3.整合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经调查显示,多数研究生认为学校的创业文化氛围淡薄。而高等院校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做好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专题培训等活动,组织开展研究生创业成功案例经验分享、创业沙龙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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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业包括海上运输、港口、航道和航运服务等诸多方面。201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改善了航运发展的综合配套环境和创新环境。为主动对接自贸试验区建设,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交通运输部与市政府联合又了《关于落实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上述实施意见中,都提出了加快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创新航运政策,《条例(草案)》予以了必要的吸纳:一是国际中转集拼政策,其是衡量国际航运枢纽港的重要指标,主要好处在于同一集装箱的货物在中转港通过拆箱分拣和包装,再运往不同目的港,从而有效地提高了运输效率。二是沿海捎带政策,即指国际航运船舶在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实施沿海捎带政策,可以有效提高船舶运输效率,有利于吸引国际航运船舶集聚上海港。三是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国际航运船舶登记量是衡量国际航运中心的一项重要指标。2014年底,在上海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数量为415艘,其案免税船舶25艘,“中国洋山港”籍船舶仅有5艘。目前,本市正在对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作进一步研究,并需要法治层面进一步推进。

适应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需要

2015年5月,市委、市政府了《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对科创中心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科技创新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内生性需求。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诸多领域都需要科技创新予以推动。《条例(草案)》着力从支持骨干船舶制造企业建设国家级的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以及船用设备研发实验中心,扶持以创新型航运产品和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发展,鼓励航运相关企业逐步推进信息化与生产、服务、管理各环节的融合,支持大飞机、航空发动机等研发和制造以及适航审定和航空器运行评审能力建设等方面推进航运创新科技发展。同时针对利用创新科技提高航运领域的环保水平,打造绿色航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规定了相应措施。

建成功能完善、辐射全球的大型国际航空枢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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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国务院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了自主创新是我国新时期科技发展的核心。2006年2月国务院了《实施的若干配套政策》,要求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2008年我国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开始实施。我国科技创新税收政策体系已然形成,在税收方面形成了前所未有的优惠态势。

2我国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支持重点

2.1政策支持重点

中小型科技企业是支持的重点;对企业研发给予普遍激励是重点;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重点。

2.2从税收政策实施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从涉及的税种来看,基本以所得税为主;从优惠形式来看,主要是税前抵扣、税收抵免、延期纳税、优惠税率等形式;从优惠对象看,多数税收政策属于普惠性的。

3我国现行主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相关内容

3.1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发展的主要优惠政策

(1)相关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内容。《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2)相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政策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税前扣除;离岸服务外包收入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

(3)相关小微企业的政策内容。《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财税【2014】34号、财税【2015】34号),从2012年开始到2017年底,年应纳税所得额由3万元(含3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其纳税所得额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相关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政策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政策中指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低企业所得税率、职工培训费据实扣除等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外,还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2相关企业研发投入和新产品开发的主要优惠政策

(1)相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内容。《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开发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讲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相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内容。《所得税法》第九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3)相关科技设备进口环节的政策内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关于修改和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令第63号)中指出,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的具体范围按照《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3.3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税收政策

(1)相关“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内容。2013年8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相关技术转让的政策内容。《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相关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奖励的政策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5】4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以成果股份或出资等股份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相关高科技产品出口退税的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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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内蒙古经济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产业结构调整和消费结构升级进一步加快,为内蒙古发挥资源优势、承接产业转移、全面提升产业分工地位、发展壮大产业集群、优化经济结构带来了战略机遇。但是,从增长方式看,粗放型增长方式在内蒙古经济增长中仍居支配地位.

当前,在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反危机过程中,要实现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创新。而科技发展在内蒙古地区除了受到体制因素制约外,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支持问题.

依据《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区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内蒙古,政府于2007年制定了“要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力争实现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10年达到1.5%,2020年达到2.5%”的政策目标。据内蒙古统计局核算,2008年完成生产总产值7761.8亿元,较2007年增长了17.2%,增速已连续7年保持全国第一,2002~2008年,GDP增速分别为13.2%、17.9%、20.5%、23.8%、19%、19.1%、17.2%。按此计算,内蒙古为建设科技创新体系,每年至少需投入人民币110亿元用于开发研究(按不变增长率计算)才能实现科技投入占GDP1.5%的目标。然而,截至2008年底,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只达到0.50%(见表1)。以如此缓慢的速度,在两年的时间内实现科技投入占GDP1.5%的目标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建立强有力的现代区域金融支撑体系,高效率地配置金融资源,并建立金融资源配给的长效机制,是内蒙古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必经之路.

二、内蒙古科技创新金融支撑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投入总量不足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科技创新能力的认定和世界各国发展的一般规律,R&D经费投入占GDP不到1%的国家和地区缺乏创新能力;在1~2%之间的国家和地区会有所作为;大于2%的国家和地区创新能力比较强。2000年,内蒙古R&D经费投入占GDP的0.24%,以后虽逐年上升,但增速缓慢,而且始终没有达到1%的水平,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位列第28~29位。2008年,内蒙古科技投入总量达历史最高点,R&D经费投入预计达40多亿元,增长幅度居全国前列。政府科技投入资金明显增加,2008年,内蒙古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较上年增长50.4%,科技发展创新引导奖励资金较2007年增长19.8%,技术进步专项资金、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自然科学基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补助等均有所增长.

尽管如此,R&D所占GDP的比重仍在0.5%左右,与2007年1.49%的平均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可见,内蒙古科技投入不足导致科技创新缺乏动力,制约了内蒙古经济结构的转型,与建立创新型内蒙古的战略相差甚远.

(二)科技投入渠道单一

从内蒙古科技经费投入现状看,其科技投入的渠道只有三种,即政府财政投入、企业自主投入和金融机构信贷,其他渠道因其金额较小尚不能列为科技投入的主渠道。就财政投入而言,尽管投入资金逐年增加,从2001年的4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15·4亿元,但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却不断下降,从2001年的1·27%下降到2008年的1·07%,在“十五”期间和“十一五”期间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如图1所示.

图1 内蒙古财政科技投入情况单位:十万,%

资料来源:历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和内蒙古财政厅统计数据.

110企业是科技投入的主体,就内蒙古科技创新型企业而言,科技研发缺乏明显的科技投入和资金来源,主要表现在:(1)技术研发过程中的资金投入不足。内蒙古是典型的资源依赖型地区,企业投资资源型行业获利空间较大,导致研发经费占企业留存收益的比重低、挪用科技资金现象较为严重;(2)内部融资乏力。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最新研究资料显示,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分别占到高新技术企业资金来源的30%和26%,而公司债券和外部股权融资不足1%[1],就会严重影响企业内在的发展要求;(3)债务融资障碍。因信息不对称和信用评级的滞后,导致金融机构对研发企业的科技信贷支持缺乏足够的信心;(4)资本市场的约束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地区金融机构数量和人均金融资源占有量还不到上述三个城市的1/3①。此外,资本市场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尤其是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优质上市公司融资能力较低,债权类和信托类金融产品所占比例较低,上市公司的规模、数量相对较少.

由此可见,内蒙古金融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建立创新型内蒙古,甚至制约所有科技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无法实现2007年初政府提出的“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10年达到1.5%,2020年达到2.5%”的目标.

(二)缺乏自主增长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财政收入的迅速增长和国家转移支付的增加,全区财政的科技投入也有大幅度的增长。但是,由于没有形成稳定的增长机制,财政科技投入的规模相对较小。截至2008年底,财政科技投入无论是所占研发经费的比例以及所占GDP的比例,还是政府财政支出比例,都比全国平均水平的支出比例低得多。即便是在绝对额大幅度增长的同时,科技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也没有相应提高,反而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如图1所示,因缺乏自主增长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使得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因而,保证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杠杆和引导作用,是国家科技投入战略的核心内容,需要从制度上、法制上去改革,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企业自主创新融资渠道不畅,制约了企业科技创新的发展动力

1·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资本缺口

内蒙古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着资本缺口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在正式的资本市场上进行股票融资有一个最低资本规模和经营年限的要求,该要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讲,显然门槛太高;(2)风险投资的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外部融资的困难,但由于风险投资发展缓慢,加之风险投资的特性决定了其在缓解资本缺口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3)风险投资通常在投资企业运营一段时间后,通过股票上市将其投资退出,但由于缺乏创业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迫使大多数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被排除在风险投资的视野之外。此外,风险投资基金严重匮乏,目前尚不足5亿元人民币.

2·高新技术企业的债务融资缺口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信息不均衡较为严重,往往成为银行信贷错配的对象,这必然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的债务融资缺口加大,使其无法通过债务融资来满足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内蒙古资源优势的利润空间促使银行把较多的金融资源配给优势产业,出现了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错配问题。根据对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三市多家中小企业的调查,有相当多的中小型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中缺乏资金,有3/4的企业资金主要靠自有资金积累,金融机构贷款对中小企业的支持非常有限。目前,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高科技产业产值比重低,其主要原因是缺乏足够的信贷资金支持。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是制约内蒙古高新技术发展的主要瓶颈.

(四)缺乏有利于全社会增加科技投入的经济政策和法律环境

1·政府在科技创新融资体系中的职能问题

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是基于:科技创新中的研究与开发成果是准公共物品;在高科技企业融资领域中,存在着资本市场失效和信贷市场失效;高科技产业独特的技术经济特点和融资特点需要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政府在科技创新融资体系中的职能主要是制定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法律保障系统和信息服务体系等。从目前政府职能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制约因素:(1)缺乏健全、执行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2)缺乏科技倾斜投资机制;(3)缺乏支持有力的税收优惠制度.

2·缺乏有利于发挥科技人才核心作用的用人机制

尽管人才流失是普遍现象,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却表现得更为严重,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主要是缺乏有利于发挥科技人才核心作用的环境,即无法实现科技人才所要求的较高报酬期望、个人发展期望和成就期望。无法实现他们期望的核心问题就是科技投入的不足,每项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科研经费是1~3万元,而发达省区同类的科研经费是5~10万元,相当于内蒙古的3~5倍。人才流失、科技投入不足,给内蒙古科技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建立创新型内蒙古战略目标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完善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加大科技人才投入力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3·科技法律的保障机制缺位,制约了科技的自主创新

有关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含条例)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二是关于确保各种融资渠道和融资市场发挥作用的法律以及市场维护制度;三是关于企业制度以及中小型企业的法律法规。就而言,在国家整体的法律框架内,仅有《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专利管理条例》、《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草案)以及正在调研的《科技园区条例》等,这些条例中的较多条款已不能适应科技创新的要求,需要做较大的修改。在科技投入方面,由于缺乏对应的科技融资法律、法规,致使科技投入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科技投入强度弱的局面,也导致政府投入的不可持续化,对科技创新活动起不到应有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作用.

4·缺乏有利于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运行机制

内蒙古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因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和资金投入机制导致科技人才断层,年轻的高学历科技人员较少、中年以上且学历较低的科技人员较多,虽然技术职称层次较高,但专门的咨询知识、技能及创造性十分缺乏,市场观念、系统观念和实践能力不强。运行机制存在的缺陷造成内蒙古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队伍老化、人员知识狭窄、从业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严重制约了承接型、跨学科、综合性项目能力的提升,科技中介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不了市场需求.

四、结论

作为21世纪经济增长的两个巨轮,现代科技和现代金融缺一不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与金融支撑体系的有效结合是集科技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金融创新执行机构、创新基础设施、创新环境等创新要素于一体的系统。建立创新型内蒙古,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支撑体系,建立具有鲜明政策导向的长效金融配给机制。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建立科技创新多层次金融支撑体系:(1)建立以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的科技投入体系;(2)建立政策性银行金融配给和商业银行信贷支持的融资体系;(3)依托资本市场(包括创业板市场)的融资体系,大力发展内蒙古产权交易市场;(4)大力发展内蒙古风险投资事业,并设立内蒙古科技创新基金;(5)建立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机制;(6)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7)建立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

[参考文献]

[1]顾永婧.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瓶颈问题探讨[J].经济研究导报,2008,(2).

[参考书目]

[1]内蒙古科技厅.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DB/OL].内蒙古经济信息网,2006.

篇8

第三条创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体制。保留少数由政府资助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场化机制兴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省外各类机构来晋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务。

第四条引导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要积极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面向社会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务;企业应积极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技术转移中心。

第五条建设科技中介服务业共享平台。整合政府、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的信息资源,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实现服务与需求的信息对接。

第六条加强科技中介组织的网络化建设。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企业等组织的联合;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法律、金融、会计、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的协作,为科技创新提供技术与管理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七条加大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对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强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功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服务重点,在完成科技成果的承接、引进和应用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奖励为促进该项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决策咨询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部分工作委托给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其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论证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十条大力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对在科技中介服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促进各类科技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发展。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操守自律制度和统计制度,鼓励建立行业联盟,扩大服务范围和影响,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篇9

税收是我们国家财政的最基本来源,具有无偿性、强制性以及固定性的特点,税收对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调整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作用。税收的优惠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到对税收进行调节,是国家政府通过税收的办法对纳税的主体进行收入调节的一种较为直接的方式,如此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明显发现,企业乃至其法人的行为也常常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已经颁布和出台了多种能够影响包括各类企业在内的经济组织进行科技创新的政策以及制度,并且税收种类以及作用也各不相同。而这其中,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占有重要地位。我们国家的相关部门通过减少或者是免去对这项税金的征缴,或者是其他手段,来制定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某个企业,进一步扩大到整个产业的积极、快速发展,也能够使相关企业在技术方面得到很大的提高。

在当前阶段,我国政府所参照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标准,大大鼓励了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其各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大体上以下面几个方面为主。

二、减免税率

对于我们国家的具有高新技术的企业,相关机构要按照减百分之十五的税率来征收其企业所得税。我们国家已经通过的并自2008年起开始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条例对减免的税率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在我们国家处于比较重要地位的、需要国家扶持的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新的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上,与之前所实施的优惠政策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和变化,首先,我们国家在之前所实行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某个地区,而新的优惠政策则是面向整个高新技术产业,这样不仅有利于形成集群化优势,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其次,之前的优惠政策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自其盈利起,两年内对该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现行的优惠政策则是改变之前的规定,变成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这样一来使政策具有长远性,也更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长久稳定发展;而且我国在新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上,首次实现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一致,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突破,也更有利于我国发展中的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及时获得各方面的资金支持,这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另外,之前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办法,仅仅体现在政策上,而现阶段该政策已经以法律的形式被规范下来,从而更加具有执行效力,也更能够保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最后,与之前我国所实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不同的是,新的政策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和界定,并表明了其具体处理办法,这也是将政策法制化的直接表现之一。

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当某个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时候,其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率,即企业所得税15%税率,并以此缴纳相关税费,但是要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向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企业经营项目是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对象,相关项目的研发支出情况,其所经营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其总体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以及企业中高学历人才或者负责研发的人员占其员工总数的比例情况,等等。

三、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我国在2008年初,在颁布实行《企业所得税法》之后,有关部门接连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所颁布的法律进行补充和说明,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的详细说明以及规定。而对于激励软件技术产业以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相应的优惠政策做出了特别的详细的说明,具体如下:

1.在我们国家境内的软件企业需经过认定方可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2.当年没有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其税费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

3.企业工作人员的培训费用,在计算税费时应将其扣除;

4.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与软件企业相同的待遇;

5.集成电路企业其生产设备经过批准后可以根据情况缩短其折旧的年限;

6.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经营时间、主营业务不同,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往往各不相同;

7.对于其他特殊情况,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个别项目和费用可以不计入征税范围。

四、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条例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的时候,如果符合相应的条件,那么国家可以对其不征缴企业所得税,或者是根据规定相应的减少所征缴的数额。《实施条例》对这一点给出了十分清晰的说明,在该纳税的年度之内,在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时,对于其所得小于五百万元的数额,不对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而超过的部分,对其所得税进行减半征收。

五、研发费用税前的扣除办法

我们国家颁布并已经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30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部分支出费用,在进行应当纳税的企业所得数额的时候,对其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其具体支出项目包括:进行新的技术以及产品的研发的时候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新的工艺开发时所产生的必要支出,等等。《实施条例》的95条对这一点进行了相应的说明,同时我们国家在2008年又出台了新的办法,进一步对有关法规以及条例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能够进行完整的财务核算,并且能够处理好各项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以对几项在进行研究开发时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比例为百分之五十的加计扣除,其具体项目包括以下几大类:

1.设计研发新的产品时所产生的研发设计费用,制定新的工艺流程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企业在进行研发时所必须进行的使用各类资料以及辅助工具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2.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因为需要消耗一定的物料以及资源时所产生的费用;

3.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对各种设备以及相关工具的使用所产生的包括租赁、折旧等在内的各项费用;

4.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所应用到的各类具有专利或者是非专利的技术时所产生的费用;

5.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所进行的相应设备或者是器具的制作以及试验制作产品时所产生的费用;

6.进行勘测乃至开发而试验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7.论证、验收研究开发的结果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这几项费用,有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的直接的支出。而对于与之相关的劳务费用,设备使用费用,员工福利等等,根据规定都不能对其进行加计扣除。

研发过程中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无形资产150%进行摊销。

六、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处理办法

我们国家在2006年初曾经颁布了相关政策法令,对企业进行研发时所产生的各项设备折旧费用可以计入相应的管理费用中。

七、对于无形资产的税前摊销

我们国家的企业或者是事业单位在购买专利技术或者是软件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形资产转让条件的,可根据相应的规定进行核算,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情况而减少其折旧或者是摊销的年限。并且我国法律对于其年限以及摊销比例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八、关于环保节能企业的优惠政策

我们国家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所进行的项目,如果做到了节约能源、水资源而且有利于对环境的保护,在相关项目上如果符合条件,就能够在税收上得到减少征缴或者是不征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企业在购买具有节能环保功能的设备时,其纳税金额也会进行适当的降低。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坚持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鼓励环保节能企业的发展,不仅符合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更有利于转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促使我国建立起一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九、对于创业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条例》有条款明确指出,对于创业投资者,国家可以对其应缴纳税金进行抵扣,以鼓励投资创业者。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更加合理的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而且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就业紧张的局势,有利于提供就业机会,稳定社会秩序,增加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促进经济增长。

十、结语

近年来,在《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数个规章制度以及办法,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现阶段我国相应优惠政策的实施已经比较成熟,更为法制化、系统化,虽然在个别地方仍存在一些不足,但总体来说这些政策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的发展,更有利于经济发展结构的科学化,也能直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这有利于社会总体经济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何德旭,冯莉.七大亮点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J].理论前沿,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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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选择核定可经营范围

《条例》设计中,对企业可经营范围的核定更具灵活性,给企业更多自。李富莹说,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由选择。有的企业需要核定经营范围,企业认为这样更有利于经营和市场拓展。而有的企业则希望有更宽泛的经营范围,以拓展更多机会。是否核定经营范围由企业选择,给了市场主体更多自主选择权。

另外,企业选择,在出资方式上,《条例》第一次明确了债权出资的形式。原来未有债权出资形式,现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债权作为出资。这拓宽了投资者出资渠道,有利于多投资主体参与创新活动。

在验资手续方面,《条例》规定,以货币作为初次出资或增资的,出资报告既可由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出具,也可由银行方面出具。以非货币作价出资的,则既可由评估机构出具,也可由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出具。

社会组织、产业联盟可登记为法人

《条例》规定,社会组织可向民政部门进行申请登记。李富莹认为,此举可激励社会组织更多服务于创新。既往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时会遇到一些实际困难,比如,申请设立社会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可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业务主管单位并不好找,客观上限制了社会组织的成立。这次政策打破了这种限制,拟规定,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当然,社会组织成立后要依法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

产业联盟既往是以契约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组织形态。实践活动中,申请重大科技创新专项时,有时会因为产业联盟缺乏主体身份,导致错失很多申请重大专项扶持的机遇。发展实际要求产业联盟具备实际的主体身份。因此,这次《条例》拟规定,符合条件的产业联盟可以登记为法人,颁发公司执照或社团法人执照,肯定了产业联盟的主体身份。

建立约定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创新的重要形式,是创新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既往科研成果转化效果并不理想。高校、科研院所等评价机制不关注科研成果转化的实效。这次《条例》中,制度所及意在建立科研成果转化机制,鼓励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转移,强调政府服务要跟进及时。《条例》规定,市政府要会同区县政府,建立项目发现、评价、激励和服务机制,建立服务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同时,《条例》中创新性建立“约定机制”。通过约定机制,对于政府发包项目,政府与承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方式,约定成果转化的期限。同时,通过“约定机制”可以确立违约责任,使科研成果的转化在规范机制下更具灵活性。

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资金方面,科技、发改和经信部门各有一块支持资金,但因资金分散,企业分别申请,导致企业间冷热不均。资金分散申请、分散利用的机制不利于创新。这次《条例》规定市政府统筹,从各重大专项中分别拿出一小部分资金,组成一个重大科研成果转化专项基金,约为5年300亿元规模,在不改变现有体制情况下,这300亿元统筹支持重大项目科研成果转化。

政府采购范围扩大

在政府采购方面,《条例》的一个亮点之处是扩大范围和领域。《条例》规定,政府采购范围从市级扩展到区县,从办公用品扩展至政府投资项目。首购范围扩展到示范项目,其层次、范围、方式都发生变化,更有利于解决实际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土地联审更利产业合理布局

《条例》规定在园区用地上要建立联审机制。中关村现有的各园区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同质和一定竞争关系,有些项目入驻时未考虑示范区综合功能整体产业布局。同时,各园区分别围绕各自区县的发展目标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缺乏考虑整个中关村示范区布局和整体产业方向。在用地日益紧张情况下,导致该人园的项目未及时进入。而在园区层面建立联审机制,则有利于统筹项目,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布局、方向和企业的进人与迁出,使各园区定位和人驻企业更符合示范区总体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

保护知识产权重点着力三大领域

在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上,《条例》中规定,政府鼓励支持中关村的企业在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方面发展。鼓励企业建立“专利联盟”和“专利池”。工商部门,保护和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商标,推动标准创立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政府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投诉、举报、维权和保护援助平台、行政处理机制,建立行政与执法衔接机制,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使用个人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报告

现代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和信用经济的思想在《条例》的规定中得到鲜明体现。《条例》鼓励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更加注重个人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报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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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机化科技创新情况

1.1深入开展科技创新宣传

武威市高度重视农机化科技创新工作,始终把农机化新机具研发和技术推广纳入农机化全局去部署和考核,不断提高和增强农机创新意识和能力。以《科技进步法》、《甘肃省科技进步条例》和《专利法》为重点宣传培训内容,在春耕、夏收和秋翻等重要农时季节,要求有关技术人员积极宣传,增强群众创新意识和积极性。同时,以农机企业为主体,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提高了广大群众的认识度。

1.2开展协同创新,加快成果转化

鼓励市、县(区)农机推广机构加强与企业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共性技术研究与开发。围绕武威市“设施农牧业+特色林果业”农业主体模式,发挥科技人员与企业各自的优势,研发和推广了一批先进农机具,有力地促进了农机化发展。“十二五”期间,武威市推广机构与当地农机企业合作,开发了深松整地机、玉米(甜高粱)青贮机、玉米起垄覆膜机及马铃薯种植机(收获机)等新特机具,这些机具的推广应用,有效降低了农民劳动强度,提高了机械化水平。近5年来,仅武威市农机化服务中心与企业合作开发的新产品就有20余件,其中申报专利达13件。带动全市申报的专利近50余项。

1.3完善人才支持体系和工作机制

近年来,针对农机企业技术人才缺乏的状况,武威市农机系统不断探索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工作机制,制订工作实施办法,提高服务质量,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了综合实力。武威市农机化服务中心与本市近15家企业建立了长期协作关系,围绕地方产业化发展的实际问题,研发新型机具。该中心抽调12名专业技术人员为企业开展技术服务,近5年来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创新基金等科技项目10多项,获省农牧渔业丰收1等奖1项、市科技进步1等奖1项、省职工创新3等奖1项、市科技发明1等奖1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十二五”时期,尽管武威市农机科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创新型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相比仍有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2.1思想认识不足

农机科技推广人员、农机企业及专业合作社等业内人员对科技创新驱动的意识不强,没有真正认识到技术创新的强大动力,缺乏经常性和自觉创新的实际行动。近年来,虽然申报了一些专利成果,很大程度上与市县专利申报的政策支持和项目争取有关,并没有真正认识到未来知识产权对行业发展,尤其是企业的发展有深远影响。这种思想认识上的不足,需要全社会和各行各业共同努力提高,树立“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识。

2.2科技经费投入不足

由于地方经济基础薄弱,对农机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经费支持力度不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机创新活动的开展,成果转化率偏低。近年来,武威市农机企业围绕地方产业化发展开发了许多新型机具,投入了较多的人力和财力,这些都是社会公益性共性技术,对促进全市农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和前瞻性作用,但是经费来源基本由企业自负,项目支持和财政投入很少。2.3科研人才不足从农机化发展阶段看,武威市农机化已进入中级阶段,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正处在加快发展、改善结构、质量提高和领域拓宽的重要阶段。农机科技创新面临新挑战,农机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人才缺乏已经成为明显的制约瓶颈。许多企业都在开发新产品、新工艺,但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导致生产设备不能及时更新,成果不能及时转化,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得不到及时应用。许多农机企业缺乏计算机辅助设计人员,虽然购置了数控设备,但只能外聘技术人员操作。

2.4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偏低

从近年来农机创新成果来看,实用新型专利成果较多、发明专利成果较少;局部结构创新多、整机创新少;产业化程度高的成果较少。这种特点与当前农机化发展的实际密切相关。一是农业结构变化很快,农业机械由种植业配套机具向设施农牧业、林果业及畜牧业等机械转换。二是现有动力机械即拖拉机种类有了很大变化,大中功率拖拉机拥有量大幅上升,导致配套农机具需求量上升。这些变化深刻地影响了农机装备结构的改善,也为农机创新创造了有利条件。

3意见与建议

3.1切实形成全社会重视科技进步的良好氛围要制订好武威市近期和中长期科技进步规划。要把科技进步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任期目标责任制,真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主导、部门负责实施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3.2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

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科技的引导性资金投入,并建立财政性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对有限的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使用,集中有限财力做科技创新的大项目、好项目,并加强跟踪服务与监管。要积极争取国家和本省的高科技项目和扶持资金,大力引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和市场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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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技术创新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技术创新始于研究开发而终于市场实现,其中涉及研究设计.研究开发、技术管理与组织、工程设计与制造、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活动。在这整个活动中,许多环节都涉及税收政策,例如工资的扣除标准,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技术创新融资的税收政策,等等。因此,技术创新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

最后,技术创新的成果具有社会效应和有可能被侵权,需要税收优惠支持。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财政资金,并且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科学技术具有非竞争性,它的边际成本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术创新带来的好处并不会使他的成本增加。科学技术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通过税收优惠促使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内在化,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二、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与作用效果分析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法规从多个角度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从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研发项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转让,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税收支持,其具体的优惠方式和作用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创新的导向,有利于企业加大力度对高科技人才的重视与引进,也有利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与发展。

扣除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即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业的负担更轻,从而可促使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业研究开发的风险,对企业培养和稳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励作用。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是将资金投向创业企业,即中小科技企业,待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资本增值。由于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很低,导致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既是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其实也是在间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受税收优惠的影响,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会集中资金和人力主动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从而极大地调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热情,加大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力度。

减免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必将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成果转让,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二)流转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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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条例规定,支持武汉建设全国重要的现代物流中心、区域金融中心、工程设计中心和医疗服务中心。巩固提升武汉在全国的综合交通枢纽地位。巩固提升武汉市中部地区中心城市地位,支持其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性城市。同时,条例要求,武汉城市圈应加快推进“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在创新和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和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财税金融、对内对外开放、行政管理等体制机制方面先行先试。

改革垄断行业推动全民创业。条例称,创新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垄断行业和市政公共事业改革。重点推进水、电、油、气、矿产等资源类产品价格改革,完善重要商品、服务、要素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积极推动全民创业,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