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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篇1

1.影响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执行力的主要因素

1.1 食品安全监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难以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此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就是如此,该法在总体上偏重于工业产品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而农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而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强制性标准。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已形成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体系,2004年9月,国务院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

1.2 食品安全监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笼统,可操作性差

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如《刑法》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5万元以上有相对明确的处罚措施,而对于销售金额5万元以下算不算犯罪就没有明确界定;有些法律条款只定性不定量,或者法律概念有歧义;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新情况,甚至完全过时,对当前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可操作性不强。

1.3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权限不明、职能不清

一是多头执法,影响监管效果。由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多,部门之间自行其事,部门之间不能形成有效合力,监管责任就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出现问题相互推卸责任;二是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三是执法部门立法、执法、判罚三位一体,影响公正性。即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执法者和判罚者,因此会不可避免的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影响法律法规的公正性。

1.4 食品安全监管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

我国目前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保证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往往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有上级行政机关命令,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当这阵风过后,假冒伪劣商品又会重新泛滥。这种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的打假过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2.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中法律法规执行力的有效对策

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的基础和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将在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应当涵盖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应当按照社会分工和社会协作的辨证统一关系来设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

2.1 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整合现有法律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最高效力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并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等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进行有效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律的同一性;同时,食品安全立法还覆盖“从土地到餐桌”的食品链的所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不要留有盲区,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2.2 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多层次的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其中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各种部门法对基本法的某一方面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这些方面应该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激素、添加剂等)使用,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评价和质量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3 采用等同等效的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在整个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领域,首先,大力推行目前CAC(食品法典委员会)、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已经开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加快在标准体系上与国际接轨;其次,在整个食品产业(从土地到餐桌)推行HACCP,ISO9000,ISO14000及有机食品标准认证认可工作,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2.4 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提供食品质量安全技术保障

加强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的合作,以统一协调管理,推进我国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从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全过程对我国现有的非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进行重新制定或修订,从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消除现有标准互相矛盾和抵触或者有些食品生产环节根本就无标准可依的现象,为检验检测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从根本上杜绝不法厂商利用国家标准的漏洞牟取不正当利益,切实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食品拒之于流通领域之外,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

2.5 强化法律法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坚持贯彻“从源头抓质量”的方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实行强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目前,在我国实行对米、面、油、酱油、醋等类食品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运行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处罚较轻等问题,对食品安全获证企业未能实行连续持久的监管,许多中小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名存实亡,产品出厂基本上不检验,检验设备常年不使用。因此食品安全是比其他任何一种与健康相关的政府活动更需要连续的和强制性的管理,对于那些生产、制造、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业或经销商,无论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罚其倾家荡产,使其永无东山再起的基础和条件;财产刑和人身刑同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1525083)。

参考文献:

1.王悦.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体系研究[硕士论文],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7

2. 张星联,唐晓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食品科学,2005(5)

篇2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既有本土企业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如三鹿奶粉事件、蒙牛强致癌物质事件、双汇的瘦肉精事件等,也有国外企业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如家乐福出售过期板鸭事件、麦当劳出售过期食品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食品安全监管被推上风口浪尖上,成为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到底存在着哪些问题呢?本文通过中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比分析,找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建设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比分析

(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对比分析

1.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美国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其全面协调、统一管理整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横向设立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USDA)、环境保护署(EPA),各负其责,分别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检测防疫和标准制定;纵向设立联邦、州、地方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拿大由农业部的一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协调其他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管[1]。欧盟为了对其成员国家进行协调管理,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统一负责欧盟境内所有食品的相关事宜,负责监督整个食品链的安全运行,根据科学证据做出食品危机风险评估。各个成员国家也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各自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如英国成立专门、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全权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英国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管理机构是食品标准局,是监督英国食品安全的独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质量的总体事务和制定各种标准[1]。德国的食品监督由各州负责,州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方案,由各市县食品监督官员和兽医官员负责执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bv1)负责协调和指导工作。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 [2]。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直属于内阁,全面负责日本的食品安全,并对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韩国设有食品安全对策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部门间的组织协调以及食品卫生事故的组织处理,农林部、海洋渔业部、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分别负责农畜产品、水产品、进口产品的安全检查和检疫[3]。

2.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中国的食品安全主要由农业、质检、工商、卫生四个部门负责监管。很多职能部门既是法规标准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执行与标准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各个部门责任不明确,在执行的过程中相互推诿,而且只负责各自的工作,不能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对比分析

篇3

1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法规和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

“伪清真”“三聚氰胺”“地沟油”、“假羊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对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法律法规是清真食品管理的依据。一旦出现清真食品安全事件就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和打击犯罪。同时法律法规可以对清真食品市场形成规范和制约,可以对清真食品的经营人员形成震慑力,减少清真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但是目前清真食品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漏洞,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执行力度也不够,所以导致目前的清真食品安全受到了威胁。另外,清真食品的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管理权限不够清晰有力。我国对于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是民族工作部门和政府的相关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对于清真食品的监管职责只限于清真食品“清真”属性的监管。也就是说只负责管理那些真正属于清真的清真食品,对于那些打着清真的牌子但是卖的却不是正规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准确来说是没有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因为对清真食品的安全监管主体不明确,所以一旦出现清真食品问题,就会出现推卸责任、管理不善等情况。

1.2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够

我国对于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和能力不够。在我国的清真食品监管中,很多工作人员对于与清真食品相关的知识都是不了解的,同时加上管理查处没有法律法规可以当做标准,所以执行的监管力度就大打折扣。其次是责任没有落实,具体的管理职责不明。因为清真食品的安全监管主体不明,所以导致具体监管的分工和职责就存在重复和空隙。重复就是职责范围重复,管理的内容重复。同时管理还存在空隙,有些食品管理的内容被忽略,导致安全监管的漏洞出现。最后就是打击犯罪的力度不够。清真食品因为其独特的属性使得对清真食品的监管要考虑到很多的方面,比如说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因此在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中,对违法犯罪现象的查处惩罚力度较弱,没有很好的形成震慑力和威慑力,所以导致清真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2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长效管理措施和方法

2.1完善法律法规和明确管理权限与责任

法律法规是国家所有事物所有工作的依据和准则。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是必不可缺的存在。有了法律法规就能对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打击和管理,同时还能对那些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无形的压力,打消他们想违法犯罪铤而走险的念头。在我国,每年都有很多的法律法规出台、修改和完善。但是还是有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被忽视,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就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和不足。因此为了清真食品的未来发展,也为了民族关系和民族发展,所以需要尽快完善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这样对于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可惩。关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和完善细节管理。统一的标准其执行力会更强,细节的管理可以减少投机取巧和钻法律空子的事件发生。除此之外就是要明确清真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只有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和管理内容,才能保证其工作的效率和能力。同时也能大大的减少推脱责任、消极管理、管理力度不够和问责不明的情况。另外,有必要对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和能力,从而可以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

2.2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

如果要真正的管理好清真食品安全工作,就需要一个可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简单来说就是要从涉及到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各个主体进行管理和控制。首先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于这部分主体可以采取教育、检查和处罚有机结合的措施进行监管。通过教育宣传,让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认识到清真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清真食品监管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清真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内容等。一方面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对其形成无形的压力,打消违法生产经营的念头。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时不时的进行抽查和检查,出现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其次是清真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这部分主体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因此要落实部门监管的责任范围,强化监管责任,如果有部门在工作中存在问题,要严格处理,追究责任。最后就是全社会的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于清真食品市场上的情况,很多群众都是有所了解的。因此要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鼓励群众对于清真食品市场存在的违法现象积极进行举报,同时要畅通好举报渠道,让社会民众可以发声,从而提高清真食品安全。

3结语

众所周知,清真食品是我国独具特色的民族食品。在我国清真食品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甚至在国际上也享有盛名。所以为了清真食品的长远发展,需要对清真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近期清真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为清真食品带来了不小的打击,为了保证清真食品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通过长效机制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从而保证清真食品的安全和发展。

篇4

如今,我们再一味地指责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得当之处已经没有什么重大的意义了,我们要做的就是去借鉴好的例子,看到其他地区法律法规的完善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缺漏之处。食品安全的不法事件屡见不鲜,让我们不得不惭愧和后怕,。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全世界最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欧盟,学习它们的优势来弥补我们的劣势。分析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着非凡的意义。

一、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法规的成功经验

如下表格是欧盟在1997年到目前为止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概述:

我们看到了欧盟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中,正是因为这样的一个过程,才造就了如今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的近似完美之作。曾经由于引进英国牛肉而导致的大部分地区疯牛病的蔓延,这一事件让欧盟立即引起了重视,欧盟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长达60页的《食品安全白皮书》,决定成立一个名为“欧洲食品权力机构(或欧洲食品安全局)”的组织,统一管理欧盟内所有有关食品的事务。

一切从源头做起的欧盟有着自己的监管原则。这个原则是食品领域中最基本的一个原则,由于从源头开始已经把好关,同时在后期食品流通方面也做到了万全的监管,这样全面的监管制度才成就了欧盟食品业如今的成功,同时做到了让国内外人们放心的品质。

另一方面而言,欧盟不断在政府方面做到了严谨,同时也要求企业自我监管自我监控,欧盟由此提出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此外,欧盟对于饲料的监管也是一流的。同时,欧盟的监管部门以一个为中心部门,其他各大机构相辅佐,相互之间具有极高的协调性和工作效率,不会因为职能交错而造成管理体系大面积瘫痪,相比之下,我国各个部门混错,私相授受,同时会出现部分层面的断层空缺现象。

由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出,欧盟的法律法规监管体制是一个完善的过程。这一点正是我们需要学习的,在国内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时间之后,我们只看到了担惊受怕的国人,看到了监管部门加大力度的监管,却没有看到监管体制上的改善,这一点太可悲了,永远的原地踏步如何才能够进步?任何一个步骤都是不容忽视的,环环相扣。

二、借鉴欧盟食品安全法规,健全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美国、欧盟都是世界上食品安全方面做得非常出色的国家,我们国家应该积极向他们靠拢,展开交流与合作,努力研发和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经验,与发达的国际化城市接轨,他们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健全的,所以在国外,相对来说,食品安全问题案例相较于我国,也是少了很多。

因此,对于我国来说,第一步应该做的,就是健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只有从基础做起,才能在之后的每一步取得良好的保障。

立法标准清晰明确,立法机构独立统一,对于贯彻执行时非常有利的,当然,贸易保护是或不可缺的,在国外,领导者很早发现这一点,订立高标准高要求,国外的先进技术也是不得不说的,正式这些,造就了它们现有的食品安全现状――学习的榜样。对于它们,无论是自己生产食品或是从国外进口食品,都要严格依照其严格的标准,尽可能的排除问题。而我国,各类标准不尽其数,在食品生产链、加工链甚至销售链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着不同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即软标准,所以才会疏漏了很多安全隐患。

就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形势来说,是比较糟糕的,而造成现在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之一依旧是法律法规的问题。因此,加大惩罚力度是一项重要举措,各个监管部门、监督部门应当承担起责任,严格监督食品安全的各类问题。

(二)改革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手段

首先,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体系。防患于未然是监管技术手段的基础,任何风险都应该做出预估,并且针对该风险提前做出防范以及解决措施。那么,防患于未然,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收集信息,采集资料,在食品安全生产链上的每一个环节的工序中获得信息,各个方面都需要把好关。对于进出口食品更加需要加强检验,目前,在边检处,都会有检验检疫,我们应当加强管理和规定。对于监管,不仅应当从食品生产本身或者检查监督方面看,大众的监督也是十分有必要的。与国际接轨,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际机构的信息也需要采集。其次,收集信息后,分析是不可或缺的,专家对于风险的分析是采取措施最有利的一句。最后,在收集分析完成后,应该立即向上层组织汇报,由食品监管部门向下统一发出预报,提前做出准备。

其次,加强食品安全监控体系。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建立从源头开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第二就是要制定相应的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拯救措施,最后要做的就是做好建立食品的召回制度。监控是个极为重要的过程,没有重点所在,因为每个步骤都是重中之重,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到每一步都踏实可靠。

最后,运用行政手段干预食品安全管理。这一步最重要的是参考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正所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参考文献:

[1] 白 云 峰 , 陆 昌 华 , 李 秉 柏 . 畜 产 品 安 全 的 可 追 溯 管 理 [J]. 食 品 科学,2005,26(8)473-477.

[2] 李震海 . 《食品安全法》的不足与完善[D].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9.

[3]蒋慧 . 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J]. 法律科学, 2011,6

篇5

随着我国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生活节奏的加快,乳品成为人们日常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成为一部分婴儿的主食。但2008年“三鹿事件”及随后出现的一系列乳品安全事件粉碎了人们对乳品的信赖,人们感到震惊、愤怒,对有些国内乳品企业感到失望,并逐渐对乳品安全也丧失了信心。在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企业诚信普遍缺失情况下,为了我国人民饮食安全,为了促进我国乳业发展,人们对政府寄予厚望,希望政府能加强对乳品安全的监管。

一、乳品安全的含义

乳品包括生鲜乳和乳制品。而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种类繁多。乳品安全指的是乳品中不含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因素。即乳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的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量,致病性细菌和病毒,以及在其加工过程中人为添加的添加剂和强化剂等不能超过人体本身的抵抗或自净能力,不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现实及潜在的危害;不同分类和特殊人群专用的乳品所含的营养成分不能造成使用者营养不良。乳品中不含任何有害物质的要求不现实,因为乳品营养丰富,生产环节又多,受一些有害细菌或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的几率大。乳品安全不是指不含任何有害物质的绝对安全,而是所含的有害物质要在一定量的范围内,是一种相对安全。

二、乳品安全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虽已初步建立起乳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颁布了乳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乳品安全监管的政府主体及其监管权责,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乳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等。但是,目前的乳品安全政府监管还不完善,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乳品安全政府监管主体处于变动期,自上而下的新的监管主体还没完全确定,相互之间的权责还不明确

2008年10月9日颁布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由此确定的我国乳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是“多主体分段监管模式”,各监管主体包括农业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分别负责不同环节乳品安全监管。2013年3月22日,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挂牌为标志,新的乳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在中央层面开始建立。根据规定,新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对乳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统一安全监管。中央层面农业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乳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乳品安全标准制定。但是,中央没有对地方乳品安全监管主体做统一要求,让地方因地制宜进行设置。

2.乳品安全政府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对之管理要依法进行。依法管理前提是有法可依。乳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是实施乳品安全监管的根据,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乳品安全监管的效果。目前我国已制定并颁布了《乳制品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则》、《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多部有关乳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存在问题:一是这些法律法规系统性和协调性差,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法律法规由不同主体创制,包括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各创制主体从自己角度出发制定法律法规,为维护本部门利益,容易各自为政,各自为大,从而造成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不系统。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乳品法律法规修改清理工作落后实际需要,也会导致新法和旧法之间的不统一,甚至冲突。二是有些法律条文内容还不够明确具体,比较笼统。三是有些内容还存在法律空白,法律条文还没涉及。

3.乳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国家标准不全,并且偏低

2010年3月26日卫生部公布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由不同主体制定的比较零散的乳品标准,使得乳品检验检测及乳品安全评价有了统一尺度。但是新的乳品国家安全标准制定的比较仓促,是在危机事件推动下出台的,主要针对短期现实急需而进行规定,对乳品生产链各环节没有做到分别详细规定,乳品的运输和销售环节标准欠缺,例如乳品在商店或超市待售时,冷藏条件几乎由商店或超市自主决定,没有统一标准;同时,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各种调味乳或含乳饮料营养标准及包装要求也没做出明确规定,以致出现了调味乳和含乳饮料都可以叫“早餐奶”的现象。另外,乳品标准偏低,有人就惊呼“一夜回到25年前”乳品蛋白质含量、菌落总数等细分指标均低于1986年的国标。生乳理化指标中蛋白质为每百克2.80克,微生物限量中细菌总数为每毫升不超过200万个。而1986年的乳品国标规定每毫升生乳细菌总数不超过50万个,蛋白质是每百克2.95克。发达国家生乳蛋白质含量标准都至少在3.0克每100克,菌落总数每毫升在10万以下。

4.乳品安全政府监管检验检测技术和设备有待提升

对乳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检验检测的内容面广,不仅包括应该含有成分质和量的检验检测,还包括一些违禁物和限量物的检验检测,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物等。需要的检验检测技术种类和设备种类多,如需要抗生素快速检验仪、三聚氰胺检验仪、解抗剂检验仪、微生物快速检测仪、蛋白快速测定仪、脂肪快速测定仪等。但目前,尤其在基层政府,由于资金和检验检测人员技术操作水平的限制,对乳品营养成分进行检测基本还是沿用比浊法、比重法、超声波法等并非真实、可靠的传统检测方法,无法确切弄清楚乳品中是否添加淀粉,甚至添加三聚氰胺等禁止检出的物质。检验检测设备落后并匮乏,有效的液相色谱、气相色谱、红外检测分析仪等设备不仅价格昂贵,检测、维护费用也高。

三、加强乳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几点建议

1.加快职能调整和机构改革、尽快确定各级政府乳品安全监管主体

中央层面,要按照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对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有效整合,将整合后的权责统一划入新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真正成为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统一监督管理者。并将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中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整目的和原则,结合地方本身情况,尽快制定本级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整方案,并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其职能进行调整,尽快确定政府乳品安全监管主体及其职责权限。

2.健全乳品安全法律法规

乳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职能及机构调整,需要现有法律法规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如《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监管主体及其职责权限的规定就需做出相应调整。对由工商、质检等不同立法主体创制的乳品安全法律法规要进行清理,以保证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统一性,提高法律法规的权威。对存在法律空白的地带要及时进行研究并立法。同时,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要做到语义明确、条文具体、可操作性强。最终实现对乳品生产链各个环节的立法,使乳品生产链上的每个环节的每一内容都有法可依。

3.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坚决贯彻实施

乳品生产链长,种类多,需要制定的标准多,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但远远没有实现对乳品生产链各环节、各种类型乳品的全覆盖。接下来要对存在标准空白的运输和销售等环节,分类奶的营养和包装要求等进行标准研究,加快形成全覆盖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使乳品安全获得进一步保障,也使乳品安全评价有一个全面、统一的尺度。为此,政府要大力支持乳品标准的研究,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包括国家标委在内的政府部门及非政府部门开展空白领域的乳品标准的研究和探讨,在归纳、整理和细化现有笼统规范及借鉴他国经验基础上,做出合乎实际的标准规定。并要根据我国乳业发展情况,和国外乳品安全标准每2~3年就进行一次较大调整的实际,调整我国已制定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品标准对乳品安全的意义取决于标准得到何种程度的执行,执行程度越高,对保障乳品安全的意义越大。政府要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大力宣传,使乳品生产相关主体、政府乳品安全监管部门、消费者明确标准内容,在此基础上,坚决贯彻执行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并监督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情况。

4.政府应加大对乳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技术和设备的投入支持力度

政府应通过项目等形式支持乳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和设备的研发,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等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在乳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方面的应用,促进快速、灵敏、精确的新的乳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和相应设备的诞生。同时,对基层政府乳品安检验检测设备应进行及时更新,淘汰一批老旧设施,尽量配全设备。

篇6

Keywords: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regulation;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筑企业自身、监理单位等参建责任主体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并严格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消除和控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但我国目前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伤亡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极大的财产和人员伤亡损失,也影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1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意义

我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且危及社会的稳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建筑行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保证建筑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政府应该及时发现建筑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正,真正落实建筑安全措施,改善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工作状况,从而维护和保证建筑行业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障整个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安全健康发展,促进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顺利进行。

2政府建筑安全生产监管问题分析

2.1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1997年就颁布了《建筑法》,但是相关配套的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法规、标准等仍然不是很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现行建筑相关法规不够严格,不能对施工单位起到很好地威慑作用。由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可预测,难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使得政府建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极大,加之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的威慑力小,处罚力度不够,企业违法成本低,甘冒风险违法经营,导致政府根本无法对施工单位和工程实行有效监管;其次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建筑市场各主体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具体安全行为,导致我国建筑安全生产责任不能明确落实到位,而且建筑违法行业标准规范的处罚条款不具体,操作起来较困难。

2.2建筑安全生产监管队伍薄弱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对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监管队伍依然较为薄弱。许多地方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并且一部分人的专业素质和知识机构不能适应安全监管的需要,与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由于监管力量不足,导致监管人员的工作量大,监管任务重,不能全面地对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有效监管。且监管人员还需要处理建筑安全施工培训、竣工质量验收等工作。总之,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和自身知识素质的缘故大大影响了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的完成。

2.3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方式落后

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施工用电、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性能等,扮演着建筑企业的“保姆”角色。政府部门虽然监管过程中付出了很多的努力,但是安全生产形势、整体效果并不好。这种监管方式没有充分调动其他建筑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参与到监管工作中来,不能为更好促进和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建立更好地条件和秩序,;此外,建筑安全监管投入不足,监管部门没钱购买先进的安全监管设备,监管队员不能得到及时地培训,专业素质能力不能满足变化的需求,缺乏科学实用的监管手段,大部分情况下只能依靠眼看、手摸等进行现场检查,评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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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魏宇工作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2年震惊全国的“工业明胶、皮鞋明胶、二代地沟油”等问题再次把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形势严峻,不仅危及百姓的健康和生命,也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原因表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同时监管不到位是导致这一系列恶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并不理想。一些食品的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只有极少数食品生产企业公开了本企业生产食品的信用信息,部分政府网站食品安全信息严重滞后长期得不到更新。2.食品监管政出多门,效果不佳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然而,《食品安全法》并未改变传统的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只是在现有的框架内微调,这是一种立法缺憾。各职能部门所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缺乏统一性,甚至有的部门的标准还相互矛盾。一些职能部门监管措施和力度不够,流于形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不健全,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较弱,反应速度较慢。3.企业违规成本过低违法代价过低、惩处力度较弱是部分食品企业和监管机构以身试法和徇私枉法的主要原因。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双倍赔偿”的条款,《食品安全法》中也有“十倍赔偿”的规定,但对企业来说,这些只是治标不治本。我国现有食品安全体制对监管部门失职的惩罚力度严重不足,而与食品监管有关的执法人员存在、等现象。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目的,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往往只采取记过、撤职等处理方式,很少移送司法机关。4.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实施的基础。虽然我国现已颁布十几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但条款笼统,伸缩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标准严重滞后,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完整性。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出现大量法律盲区。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1.整合资源,建立统一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政府应全面整合现有分散的监测点,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网上信息交流平台,形成由点到面的信息网络。搭建统一、权威的信息平台,切实保证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同时,信息平台还应覆盖食品生产到消费全过程,使各个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提高对食品安全问题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食品安全的统一信息平台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是政府内部信息平台,使不同的监管部门能够实现信息“无缝对接”;第二层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平台,负责向公众提供及时、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消费者往往在食品安全信息获取中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往往知道得较晚且内容也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大规模的恐慌,以至于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为了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相关部门应该通过新闻会、电子政务、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提供及时、准确、客观的食品安全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通畅。2.尽快扭转食品安全多头监管的局面国家应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以防止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有效整合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在坚持多个部门联合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国家一级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从而打破交叉监管局面,弥补监管缺失。3.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应严肃纪律,严防监管人员与不法商贩内外勾结。目前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费用和人员开支还要依赖于收费罚款来“解决”,这造成了以盈利为目的执法行为的产生。监管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纵容和催生了“养鱼执法”的现象,监管机构和非法企业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因此,一定要从根本上实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加大对基层监管部门资金保障力度。同时,对于包庇、纵容以及收受贿赂、徇私枉法、不履行职责的监督执法人员,应依法从重处罚。4.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立法管理应遵循“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综合管理的指导思想,强调系统性与协调性。立法结构应具有前瞻性,讲究严密的科学基础,对食物链所有环节都有相应的法规或条例规定。立法核心应考虑农产品安全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引入风险分析与管理,预防为主。通过立法明确执法主体,确立、完善中央政府与省地政府农产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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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和问题

(一)数量偏多,规模偏小,分布不合理。公安部门交接时,全市原有411家持证销售网点,后经安监部门审查确认,现有零售经营网点198个。从数量上看仍然偏多,因市场总盘子不大,带来销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的收益有限,相互恶性竞争加剧,专店经营的数量少,90%的零售网点兼营其他商品。销售规模普遍偏小,有的经营面积还不足10平方米,烟花爆竹和烟、酒等其他易燃物品混放;有的周边安全距离明显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加之安全投入不足,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经营条件。从分布上看,一些集镇上的烟花爆竹销售商店,大部分集中在一条人员流动密集的主街道上,店挨着店,没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如华阳镇东门一条仅百米长的街道上就相对集中了8家,而且一家挨着一家,一旦发生意外,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二)“四私”行为抬头,安全监管形势严峻、任务繁重。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加上职能交接过渡期执法监管空档,一些不法分子和经营业主铤而走险,私运、私销、私储、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所抬头,给监管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压力。目前全市仍有不少无证零售点,由于批发企业在源头上把关不严,在各镇都设立二级批发服务站,没有履行严格的配送制度,无证、有证经营网点一样能够随意进货,造成了有证、无证都一样经营。其次,零售点超量、不规范存放以及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混在一起,靠着烟花爆竹动火做饭、吸烟等现象十分普遍,更为可怕的是这些经营者习以为常,根本不当回事,没有起码的安全常识和安全意识。再有,非法兜售、非法储存的情况较为突出。一些零售点前店后家,为应付检查,店面放的是合法产品,但私下里干的却是非法勾当,由于安监部门缺乏必要检查手段,如无公安部门配合,对存放在居民家中的私货查处乏术。

(三)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不强、执法难度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不同于矿山、化工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对象大多数是自然人而非法人和单位,执法的难度很大。一是执法对象成份复杂,一些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制意识淡薄,对国家新的关于烟花爆竹管理法规政策不理解,对正常的安监执法抵触情绪大;二是零售经营单位,点多面散,而安监部门由于现阶段执法人员少,装备差,执法力量明显不足,“小马拉大车”,确实勉为其难;三是不少经营者是弱势群体,部分经营者生活确实困难,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比较严厉,比如对无证经营罚款标的是2-10万元,一般经营者根本难以承受,处罚难以落实;四是法律法规赋予安监执法的强制力不够,对一些抗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违章没有强制手段,经常发生阻挠、抗拒执法的事件,执法者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前不久,句容市安监部门在对城区一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公开非法销售礼花弹以及非正规渠道的假冒烟花爆竹,执法过程中该店不但不配合,而且还叫来社会黑势力人员阻挠执法,威胁执法人员,并将执法文书当场撕毁,气焰十分嚣张。

(四)执法主体多,各自为政,形不成合力。烟花爆竹有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多个环节,工作职能涉及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虽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各部门的职责有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执法主体多,部门间对执法的理解不同,很容易造成各自为政、互相扯皮,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的看不见,看见的无权管的现象。在一些突击性的整治活动中,虽然也有几个部门联合行动进行执法的情况。但往往因为部门的职权范围、执法依据各不相同,使得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比较困难,而且部门联合执法,只能用于应对一个时段或重大个案的处置,难以作为经常性的管理方法,效果难以持久。

(五)法制建设需要加强。我国现行的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虽然较多,但仍不够健全,尤其是缺乏细化的、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由于立法仓促及主观因素,还存有“盲点”或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使执法工作难于落实。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四个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和相关罚则,但对私自储存烟花爆竹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仍需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但处罚仅对行为人,而对私储物品却没有罚没的规定。另外,对无证经营的罚款数额还是偏大了点,实施具体处罚时的操作难度很大。

二、对策和措施

烟花爆竹产品易燃易爆,危险性很大,极易造成伤亡或群死群伤事故。烟花爆竹是目前各级安监部门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难点,组织是否得力,措施是否到位,责任是否落实,会直接影响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客观分析当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将便于我们研究和找出对策,在实践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提高准入门槛,科学合理布局。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对烟花爆竹经营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这为我们改变过去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散而乱、规模不大的状况,从源头上抓起,提高准入门槛,科学合理布局,提升经营安全管理水平提供了有效手段。今年初,句容市结合实际,通过大量调研,上下反复征求意见,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出台了《句容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方案》。布点方案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在全市设立批发企业1家,设立经营(零售)点160个。各镇也都明确了具体的布点意见和布点数量。目前经过安监部门牵头指导协调,两家批发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已经组建了一家新的批发企业。同时布点方案还规定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设置的基本条件。下步,我们将充分利用行政许可这一有力手段,通过依法淘汰一批、规范一批、提高一批,从本质上切实改善和提高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状况。

(二)理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力量。实践证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更为紧密有效的联动执法机制。今年4月,句容市政府成立了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市长担任,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为形成长效、高压打击态势,建立初步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监管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负责开展日常综合执法。针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特点,安监部门对内部执法资源重新整合,专门成立了句容市安全生产执法大队烟花爆竹执法中队,配备安监110执法车辆,明确两名专职人员,专司烟花爆竹行政执法工作,并由综合监管科负责烟花爆竹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除实施简易程序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均移交由执法大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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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制度

强化《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依法经营、规范执法。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建设的成就,增强全社会依法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识。

(二)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的政策部署

宣传上级党委、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及时宣传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加强宣传食品安全监管中形成的新思路、创建新机制、采取新举措、展现的新面貌。

(三)大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动员社会各方积极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使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得到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制观念得到增强。

(四)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成效

深入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成效,及时总结我乡开展专项整治的经验,深入研究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加强各类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宣传。大力宣传食品安全事故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相关行动取得的成效。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着重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开展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宣传活动

配合县食药监、农业、商务、质监、工商、监管部门,结合我县开展的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以重大节日宣传为契机,开展食品安全民生工程新闻跟踪报道等活动;结合食品摊贩整治、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项目,加大对企业法人和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诚信职业道德教育。

(三)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五进”活动(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工地、进企业)。

1、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师生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编发《食品安全知识读本》(学生版),引导学生树立食品安全意识,掌握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各小学要开设食品安全健康教育课,通过开展科学饮食知识进课堂、开主题班会、办黑板报、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生活和饮食习惯。开展幼儿园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强化管理者和工作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2、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进村”活动,各村要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作为建设和谐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村社建立食品安全宣传专栏,采用张贴海报、漫画和举办公益讲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食品安全常识,采取与居民互动的方式,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服务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居民参加食品安全健康知识讲座,对居民进行食品安全依法维权宣传,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消费水平和鉴别、抵制问题食品的能力。

3、农村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活动,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作为我乡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内容。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图片、墙报、宣传资料以及“三下乡”、“五进”等各种形式和途径,向广大农民提供食品安全的基本常识,传授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科技知识,引导消费观念的转变,培养自我保护意识。

4、乡农技站、畜牧站要深入田间地头和养殖大户家中,大力宣传“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向农民传授农业种植、养殖的安全知识,使农民了解农业生产投入品的基本安全知识,自觉抵制高毒高残农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等有害物质的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农药、抗生素、激素、添加剂等。组织广大农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群众监督、消费维权活动,改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薄弱的状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培训教育

一是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企业定期举办各类讲座和培训班,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集中供餐单位的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树立食品安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首责意识和品牌意识”,使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规范生产、依法经营。二是开展对社区、村食品安全信息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开展工作指导等方式,提高信息员的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全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各村、乡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各自职责范围内宣传教育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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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

(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

(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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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最近几年,我国在提高食物供给总量,增加食物多样性以及改进国民营养状况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食品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增加食品供给数量而建立起来的,现行的食品监督监管体制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食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和监管方式改革,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快速反应、处置有力,确保广大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 食品质量综合监督,是我们食品监督部门的一项神圣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论文参考网。经过一年多的摸索,我们在食品监管工作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我认为,当前基层食品质量综合监督工作首先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监督和管理并重

1.1加强对食品质量工作的监督。因为食品涉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生活

质量,尽管食品质量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大食品质量按监管力度,然而“问题食品”仍然大行其道,食品安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食品安全频频地曝光,并不是现在的食品比以前更不安全了,而是食品安全工作更加引起消费者、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视了,商家可以钻的空子更小了。论文参考网。曝光后问题就有解决的可能了,就为消费者消除了不安全的因素,是件好事,并不是坏事,应充分发挥监督的积极作用。

1.2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不能过估计食品安全工作所取得

的成绩,要正视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扎扎实实地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好。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急要分兵把口,又要相互协作,加大执法力度,抓准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要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同事,要发挥官大消费者重视食品安全的积极性,鼓励就抱视频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将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在食品加工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真正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

2.加强统一领导,整合执法资源

面对食品安全这一天的大事,从中央到地方,应当痛下决心,动大手术,通

过体制改革,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查,整合执法资源,管住管好食品市场,为老百姓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当前,应着重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的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主要解决两个问题:2.1是对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明确的重新分工,只能有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退出;2.2是对无人监管的“盲区”,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在制定分工方案时,要充费考虑各个部门已经建立的监测网络的实力,实力弱的退出或者充实到新的负责机构。这个方案最接近现有的管理体制,但是并需解决好分工后各个环节直接的协调和衔接问题。论文参考网。问题衔接问题的关键在于都应服从于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3.食品检验工作尽快完善

3.1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并且水平偏低,部分标准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并且现在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的问题。比如:2004年3月15日,沈阳市卫生监督所查处的24.5吨“毒黄花菜”事件,就是因为卫生部与农业部各自指定的标准中对SO2残留量的限量不同而引起的。总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的诸多方面已经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阶段,必须尽快统一。

3.2加快检测技术研究和运用。检验检测工作应随着食品工业为基数的革

新和食品安全控制标准的提高而不断完善和提高。检验检测作为食品安全控制和监督检查的途径和手段,直接影响到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安全标准的不断升级和食品工业的革新,急需更加可靠、快速、便携、精确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发展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运输过程的安全性控制技术,建立起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安全检测机构,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体系的统一完整,将为我国大力发展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4.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化

目前,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无法掩盖食品畅销的全过程,以《食品卫生法》

为主导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不能适应现代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前不久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调和重申了监督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但仍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化建是仍待加强。

4.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

层次法律体系,探索和反张继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强的理论、方法和体系。尽快纠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按前监管法制体系,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努力消费食品安全监管中“无人管、无力管、无法管、不会管”等问题。

4.2健全长效监管机制。4.2.1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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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概述

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包含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安全也兼具了互联网安全和传统金融安全的所有特征,即不仅包含互联网上的信息安全,还包括了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也就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不但面临着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还面临着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等。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积极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随着一些网贷平台跑路、众筹违规集资等事件的发生,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逐渐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信息安全问题突出。手机支付的各类客户端和各类别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存在多处漏洞,对用户资金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与管理较混乱,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流转未进行规范,对所收集信息的安全保护不到位,易使用户信息被泄漏、盗用,甚至滥用,造成信息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

2.欺诈问题频发。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上,消费者通过网络与经营者进行信用交易,在交易之前,消费者一般通过经营者的金融服务信息进行交易判断,而在此情况下,信息的真实性往往难以辨别,即使某些信息存在虚假,消费者也无法做到去伪存真。仅凭经营者的信息,消费者无法对产品的质地或材质、操作适应性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

3.资金安全问题严重。有的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发放超短期但又超高收益的借款标的;还有一些互联网投资基金类理财工具,以门槛低、收益高、赎回自由等极佳的用户体验优势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然而一旦发起此类投资理财工具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运营出现问题,投资收益甚至投资本金都将直接受到影响。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业务不规范,在担保方面可能存在自己为自己担保、风险准备金不足等不健全加大了资金的违约风险,极容易出现坏账导致无力偿还投资者的本息而倒闭。[1]

(二)现行互联网金融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不足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和丰富,给互联网的法律监管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目前,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法律或法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资格制度不完善。对互联网金融要实施监管,首先应当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当前,我国法律缺乏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的明确规定,导致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边界模糊,业务范围混乱。

2.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既作为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其他一系列经济法律制度建构的基础。然而,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市场准入制度亟待完善。目前的准入制度下,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事的业务范围、类型没有任何规范和限制性的要求,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良莠不齐,而投资者或消费者也常常因鱼目混珠遭受利益损失,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的正常建立造成了严重阻碍。

3.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机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金融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因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高科技化、无边界性等因素显得力有不及。如目前我国P2P 网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仍没有相应的监管办法和制度,部分自我要求较高的P2P 网贷平台和众筹融资平台只能以行业自律规范进行自我约束,因此在同类行业中,平台素质参差不齐,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存在较大风险隐忧。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保障

高风险性的金融与涉众性的互联网结合,必然使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更具涉众性风险,风险面更广,传染性更强。从风险防范角度看,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实施监管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对金融活动实施审慎监管,是大多数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所普遍采取的做法。纵观国内外,比较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借鉴其经验以及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具有积极作用,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借鉴意义极大。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

1.全面重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建设重要的目的之一则体现在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一是发达国家尤为注重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尤其是在互联网融入个人生活后,个人隐私的保护更是上升到新的高度;二是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确保信息对称;三是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渠道,完善法律救助手段,建立救济机制。首先,要制定和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在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上不断丰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不断延伸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和内涵。其次,要遵循适度保护、倾斜保护的权益保护原则。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企业经营者是主体地位,在一定出程度上会削弱消费者的地位,因此,遵循倾斜保护原则是极为关键的。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能在最短时间内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后,要明确和拓展消费者权利。互联网金融大环境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涵盖了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等。相对而言,就要求企业经营者要最好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包括了安全保障、披露、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业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