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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法相关规定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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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法相关规定

篇1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现状

2015年随着全国两会闭幕,房地产行业再次成为重要话题之一,房地产行业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国家在政策上加大了对房地产企业的宏观调控力度,使得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环境日趋复杂,在短期内限制了其经济效益的增长。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逐渐完善,国内学者和专家近几年开始了税务筹划方面的研究,截止到目前,已经出版许多涉及房地产行业税务筹划方面的的著作及专论,取得了一定成绩。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第一,政府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税务筹划。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通过税务筹划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纳税企业纳税的积极性;同时合法的税务筹划也规避了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有效的税务筹划要求企业涉税人员具备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能够提高企业资源的有效配置,优化产业结构。

第二,我国的税收环境逐渐国际化。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市场经济逐渐与国际接轨,纳税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不断学习与借鉴国外税收法律法规。在国际化的税收背景下,为房地产企业充分有效利用各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自由发挥的平台。

第三,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日趋复杂,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缺陷性,这为房地产企业合法的税务筹划提供自由发挥的土壤。

四、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筹划方法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前期投资金额很高,而且经营周期长,负债比例较大,资金回笼速度慢;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日趋复杂,企业除了土地、房屋的开发以外,还要建设相应的基础和公共配套设施,经营业务涵盖了征地、拆迁、勘测、设计、建设、销售到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环节,当然各个环节都会牵扯到涉税事宜。其中在建设环节会涉及缴纳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及其附税;销售环节,需要缴纳营业税、附税以及可能还会涉及印花税等等。

我国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种比较多,进行税务筹划的税种主要有4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营业税一般为5%(其中建筑业为3%);土地增值税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从30%至60%;房产税税率为1.2%和12%两种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为25%等等。

(一)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的不同环节所涉及营业税税率和计税依据会有差异,这块主要是利用两种方法:一是利用营业税的不同税率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利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进行税务筹划:

1.营业税税率差异――不动产销售和装修分离。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为房屋及构筑物装修从而获取的价款,需依照“营业税-建筑业”缴纳3%的营业税。

例1:当前大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精装商品房时,收到的全部价款中包括因提供装修服务的费用,在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时,这部分装修价款会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到营业额中,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5%的税率依此纳税,因而无法适用“营业税―建筑业”3%的营业税税率纳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精装商品房时建议采取商品房销售与提供装修服务相互分离的方式,也就是说企业在销售毛坯房时,与客户独自核算装修服务费用,即同客户一方面签订不动产装修和不动产销售两份合同。换言之房屋的销售价款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5%计征营业税,而房地产企业提供的装修价款将按照“营业税―建筑业”税目3%计征营业税,最终房地产企业节约2%的应纳税额。

例2:房地产企业大多与与其他建筑单位一同开发,也就是“分包”给其他建筑公司,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人将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包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承包建筑单位仅仅是负责建筑工程的组织和协调事宜,对于承包方将按照“营业税―服务业”这一税目5%税率纳税;但是如果建筑单位承包建筑安装作业,不管其是否有参与施工,都应按照“营业税―建筑业”这一税目3%税率纳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建筑单位在合作开发过程中,需签订建筑安装工作合同,按照“营业税―建筑业”3%税率计税,节约2%的应纳税额。

2.营业税计税依据差异――降低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等于全部价款加上价外费用。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合法手段降低企业自身价外费用方面已达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例如:大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时,在收取全部价款时大多连带收取一部分其他费用,譬如:采暖费、物业费、水和电的初装费、基础设置的配套费用等等,按照规定这部分费用全部作为价外费用一并收取营业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在房屋销售之前,自行开立一家物业公司,以该物业公司来处理和收取这一部分价外费用,因此代收的这部分费用不再划归到该房地产企业的相关价外费用,从而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

(二)土地增值税

1.分散有关经营收入,降低土地增值率。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出售一栋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进行了简单装修和必备的基础实施安装。根据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允许扣除400万元的费用,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中实现的房屋增值额为600万元。在此环节中该房地产企业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土地增税应纳税额是实现的增值额除以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的比率,按照超率累进税率,找到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换句话说,增值率越高,按照超率累进税率方式所使用的税率档次越高,自然缴纳的税款也是逐级累加的。通过计算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率为:400/600*100%=150%。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适用的税率档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因此在此环节应当缴纳增值税税额为:600*50%-400*15%=240(万元)。

如果该房地产企业将该房屋的出售与客户分别签订两个合同,也就是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另一个是房屋装修合同。前者不包括装修费用,合同总金额为700万元,可允许扣除项目费用为300万元;后者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允许项目扣除费用100万元。前者的土地增值率为:400/300*100%=133%。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为:400*50%-300*15%=155(万元)。

因此,通过上例分析,通过将经营收入分开计算,是房地产企业实现少纳税的关键。分散经营收入减少土地增值额,使得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减少85万元(240-155=85万元)的税额。

2.巧用扣除费用扣除项目,降低土地增值率。房地产企业可通过增加可允许扣除项目金额这种途径以达到降低土地增值率或者增值额,也是房地产企业实现少纳税的又一关键方法。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屋,支付8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花费1400万元用于土地开发和配套必备设施的安装,在公司的财务账上财务费用中针对该房地产项目分摊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不超过当期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于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公司财务人员发现,不提供可供扣除项目费用为:(800+14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证明,可供扣除项目费用的最高额为200+(800+1400)*5%=310万元。

因此,通过上例分析,房地产企业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明智选择,增加可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以减轻税负。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中20%这一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的20%是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20%的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关键点就是房地产企业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将土地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获得免税待遇。

(三)企业所得税

1.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延迟房屋产权转移时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只有当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关系发生变更时,企业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此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所以,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合法适当推迟房房屋所有权等权属关系转移时间,延迟房产证的办理,以此推迟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点,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缓解房地产企业在资金紧张情况下的纳税负担。

2.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延迟销售成本最终确认时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常会发生房屋所有权等权属关系变更已办理,企业的销售收入已实现,但实际上却还有一些基础等配套工程还未最终完全办理竣工结算等手续的情况,由此造成房地产企业无法准确地确认和核算房地产项目的最终成本、费用或损失。因此,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合理延迟房屋销售成本的最终确认时间,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缓解房地产企业在资金紧张情况下的纳税负担,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四)房产税

1.房地产企业的自用房屋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计税,房产余值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房产原值指在会计核算账簿上“固定资产”账户上记载的房屋原价,该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就是说,自用房屋的房产原值与企业应纳房产税税额成正比例关系,房产原值越大,扣除比例一定的情况下,房产税税额越高。所以,房产税税务筹划的关键就是合理适度地降低房产原值,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可以将能与房屋主体分隔开的建筑部分分离出去,单独确认其价值,不作为房产原值的核算范围,以达到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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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税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税负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直接影响企业营运成本和利润。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税务筹划也独具特点。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是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引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依据成本与效益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设计、运筹,科学地安排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合理地降低税负,以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的总称。税收筹划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全过程。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意义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目标: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及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1.减轻税收负担

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建筑企业对税收负担最小化的追求。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是绝对地减少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第二是相对地减少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

2.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建筑企业合理地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等于从国家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3.实现涉税零风险

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建筑企业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4.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最终的目标应定位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是税收筹划的目标。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由于税收筹划的激励功能和节税愿望,国家才有可能利用税收杠杆作用来调节企业经营活动,实现税收杠杆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2.促进国家税法不断改进和完善

目前我国法制尚不完善,税收筹划正是对我国税法正确性、有效性的检查。国家根据企业税收筹划中反馈的信息,改进和完善现行税法。

3.有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财务和会计管理水平

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是资金、成本、利润,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会计人员熟知会计制度及现行税法,按照税法要求记账、编制财务报告、计税和填报纳税报表,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

4.有利于实现施工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利用一定的手段对涉税财务活动进行科学的筹划和安排,将各种不同财务方案中未来的收益与税金支出进行对比评价,目的是为获得税收利益,达到纳税最优化,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的总体财务目标。

三、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务筹划原则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对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内在要求,是适应税务筹划环境、目标和条件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指南。

在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有:

(一)合法原则

税务筹划可达到控制税务成本、使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享受和行使、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税务筹划必须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

(二)系统原则

税务筹划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税务筹划应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筹划应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来进行。

(三)经济原则

税务筹划和其它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务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四、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

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目前常见的税收筹划方法主要有:

(一)节税筹划方法

1、免税技术

免税技术是利用国家相关免税政策或制度,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者从事免税活动,从而免纳税收的一种税收筹划技术。

2、减税技术

减税技术是利用税法相关条款规定,达到减少应纳税收目的的税收筹划技术。如利用高新技术、以三废材料、环保企业减税规定等。

3、税率差异技术

税率差异技术即是通过对税率差异的利用,达到节税减税目的的税收筹划技术。

4、扣除技术

扣除技术包括有“税额扣除”、“税额抵扣”、“税收减免”等多种方式,采用相关条款将扣除额、冲抵额、宽免率等尽量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款。

5、抵免技术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清缴时,可以用贷方已纳税额冲减借方应纳税额。

6、退税技术

退税技术利用退税制度,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包括不应征收或错误征收的税款、多缴纳的税款、零税率商品已纳税款、以及其他国家奖励性退税政策。

7、延期纳税技术

延期纳税技术是按国家税法有关延期纳税规定,达到延期纳税目的的税收筹划技术。如折旧制度、存货制度等

(二)税负转嫁筹划方法

1、税负分割技术

税负分割技术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对收入进行调节分割给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从而达到节税目的的税收筹划技术。由于所得税和财产税都采用累进税率,进行调节分割,可以有效降低计税基数从而降低税率。

2、汇总(合并)技术

汇总(合并)技术是指通过兼并经营亏损企业,降低施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以及汇总(合并)达到法定减免界限而降低税负的方法。

(三)合理避税筹划方法

1、转让定价避税技术

通过合理运用转移定价策略,人为改变产品价格、劳务价格、贷款利息和支付方式等,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企业整体战略目标。

2、避税港避税技术

避税港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为了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等,为纳税人提供的不承担或少承担所得税等税收负担的场所,如保税区等,最基本的特征是税率低、税负轻或根本无税。

五、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运用

(一)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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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乙供材料税务处理情况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同属于流转税,一项经济业务中不能重复缴纳税金,若项目承建单位全部缴纳营业税,就不能再对乙供材料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建设单位也就无法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设项目中乙供材料往往包含在施工合同中,并且在施工费用中结算,由项目承建单位根据审定的结算价(包括建筑安装费、乙供材料费、税费等)全额开具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发票,建设单位根据结算价全额计入工程成本。

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针对税法相关规定,笔者区分项目承建单位提供自产和外购货物两种情况,分别设计纳税筹划方案。

(一)承建单位提供自产货物下的纳税筹划承建单位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该按照销售货物和建筑劳务分别开具增值税和营业税发票,建设单位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在这种情况下,实务操作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三点:一是施工单位应当就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分别核算,确保账务清晰,在经得起税务检查的前提下,工程结算价上尽可能向销售货物倾斜,也就是尽可能多开增值税票;二是对于自产货物要界定清楚,尽可能取得税务部门的认可,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说,属于“外购材料”还是“自产货物”关键在于区分加工过程属于“生产过程”还是“施工过程”,如果加工过程是“生产过程”,则属于使用“自产货物”,若加工过程属于“施工过程”,则属于使用“外购材料”;三是合理运用“附属从主体”的税法原则,尽量取得内容符合可抵扣范畴的增值税票;四是承建单位应当取得一般纳税人资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承建单位外购货物下的纳税筹划在承建单位外购货物的情况下,纳税筹划总的思路是避免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考虑选用以下三种方案:1.签订材料代购协议。在合同中明确承建单位提供材料的行为性质为“代购”,即代建设单位采购,没有任何利润,另外还要明确材料发票开具方式,即由材料供应单位提供材料增值税发票,抬头为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不再重复提供。在这种方式下,由于建设单位通过承建单位将资金最终支付给材料供应单位,造成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承建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材料供应单位)不一致,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因此,采用这种方式,需要与税务部门做好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包括对“代购”行为的认可和发票开具方式。2.拆分合同。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将合同拆分成建筑安装和材料采购两个合同,并分别签订。同时承建单位在会计核算上分别按照建筑安装、材料销售进行单独核算。通过合同分拆和单独核算,将混合销售行为转变为兼营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分别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采用这种方式,要求承建单位取得一般纳税人资质。3.利用招标策略,选取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为合同乙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同招投标时优选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为中标单位。这样,在合同价款结算时,施工单位可以根据施工进度开具营业税发票,材料供应单位根据材料供应情况开具增值税发票,建设单位就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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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司挂靠项目的管理模式:

1.与挂靠方签订交纳一定金额的管理费的分包合同。

2.按照业主及项目管理要求,下文组建项目经理部,任命挂靠方的相关管理人员为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

3.委派一名工程管理人员(如项目较大,会增加委派一名财务人员)到合作项目去管理项目章和财务印鉴章。

4.业主拨付工程款后,扣下按分包合同约定管理费后将剩余工程款全部支付合同的挂靠人,后挂靠人提供相应发票冲账。

挂靠项目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有的是以项目经理部名义,有的是分包人直接签订。如果分包商诚信度不够,或资金实力不强,容易造成分包商卷跑工程款,造成拖欠供应商货款、下游队伍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由于挂靠人构成表见或直接是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的相关合同,供应商、下游队伍、农民工在找不到挂靠人的情况下,必然会找到公司,公司需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近年挂靠项目引发的法律讼诉案件呈不断增加趋势,公司银行账户时有被法院冻结情况,也时有收到项目引发的诉讼而判决公司承担支付或赔偿等不利的判决结果。

(二)应对措施

1.聘请有实力、讲信誉的分包队伍。

2.改变以包代管模式,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对于项目部采购合同须支付的采购款,由项目经理部或公司的银行账户直接汇入供应商银行账户。不得将工程款直接转到分包商名下,减少分包商转移工程专项资金的风险。

3.对于下游队伍,在分包商确认结算后,采用由项目经理部或公司的银行账户直接结算模式。

4.对于民工工资的支付,应每月要求分包商提供各民工的考勤和身份证,再由项目经理部统一交由银行工资,以确保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也可以避免有人恶意以索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闹事,影响公司形象。

二、税务风险

(一)营业税

1.存在问题。

按现行的财务管理模式,对于合作项目根据已缴纳的完税凭证确认收入和相关的税收。但现实情况是很多项目是由合作方垫资完成,由于业主没有资金支付,也不会要求施工企业开立建安发票。但按税法相关规定如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则以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为纳税发生时间,虽然我国关于建安企业采用的“以票控税”,目前这一矛盾没有暴露出来,但仍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如当地税源紧张,税务机关就可能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款,还有可能要求加收滞纳金。

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工程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应对措施。

对于目前税务机关对施工企业“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可先不计提相应的营业税税金。

(二)企业所得税

1.存在问题。

按照现行的挂靠项目财务核算管理模式,挂靠项目收入不能及时确认,且不允许成本费用挂账,势必造成上一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到下一个纳税年度列支,按现行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就会要求我们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由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财力和人力。

根据国税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6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应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应对措施。

挂靠项目当年发生的成本在发生年度进入成本,收入按建造合同准则按已发生、预计发生的成本可全部收回确认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

1.存在问题。

对于农民工工资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很多地方对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如南昌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就出台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按工程结算收入0.6%扣缴。由于核定的比例不尽合理,造成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个人所得税,施工企业不能从应发工资扣回,形成了企业不合理的负担,且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个人所得税又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面临汇算清缴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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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业、建筑安装I涉税风险的现状

(一)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的特点

房地产业,又称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业,它是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行业;建筑安装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是以砌筑组合安装为手段,使产品与大地相连固定不动的生产活动。建筑安装业是房地产业的前期工作,而房地产业是建筑安装业的后期销售。由于房地产业中的房产建设是由建筑安装业来完成的,所以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有着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它们是相互邻近的上下游行业,具有较为相似的行业特点。

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具有分包、转包环节多,经营范围广,流动性大,产品多样,施工条件复杂多变,建设周期长,管理困难,资金占用量大等行业特点。

(二)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存在的涉税风险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由于自身的特征比较特殊,在“营改增”之前普遍存在财务制度混乱、发票管理不规范、虚假发票抵减成本、偷税、欠税的现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一般纳税人将按11%的税率实行进项抵扣制,从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的核算模式比营业税的核算模式更加复杂,如何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存在的涉税风险,将成为国税机关的重要研究课题。

第一,偷税、欠税风险高,日常监管难度大。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款主要采取两种结算方式:一是预付款的形式;二是进度款的形式。在这两种结算方式下,税款征收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较大波动。在工程前期,收款一般较少,增值税进项相对较多,项目无税可缴;在工程中后期,随着工程款的大量收取,增值税销项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减少,项目开始缴纳增值税,从而使得税款缴纳的波动较大,不良企业甚至会出现“跑路”的情况,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第二,发票管理不规范,存在发票“虚开”“虚抵”隐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认证等的要求比营业税发票更加严格,“金税工程”基本可以杜绝假发票的现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目前普遍存在的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建筑承包商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等行为将给自身带来巨大风险,并有可能担负刑责。由于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无法取得足够发票抵充成本,从而容易催生“代开”“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业链条。

二、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周期长、资金占用量大的行业特点,容易产生偷、欠税风险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时间跨度较长,从几个月到两年或三年不等,而在实践中,建设资金大都由施工方垫资,并且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也比较普遍。由此,很多纳税人认为,只要建设方不支付工程款就不需要结算收入和缴税。例如,“甲方供材”的问题,建筑企业通常在工程项目全部结束后才与施工企业结算“甲供材料”,但是这些材料已经使用,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该在使用的时候缴税,因此造成税款缴纳延期,甚至税款流失。

(二)财务制度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普遍存在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真实性不高的问题,有相当部分建筑业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账证不规范,使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和申报表存在虚报现象,申报表上的数据与经营实际存在较大出入。

(三)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协作,增添了征管漏洞

税务机关与建委、财政、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不够全面,对当地建筑项目的详细信息缺乏交流,增添了税收征收管理的漏洞。例如,建筑业工程项目的承包权通常是采用招标、竞标的方式而取得的,而在这个过程中,建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会参与其中,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等条件进行审核,但是税务机关却不能加入竞招标的过程,不能从源头掌握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计划进程,从而难以对建筑企业的项目工程进行源头管控。

三、全力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涉税风险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涉税政策宣传培训,提升企业纳税遵从度

针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相关涉税法律法规欠缺的实际情况,采取发放纳税公告、办税手册、宣传资料等“静态”方式与平面媒体、网络、电视、广播等“动态”载体相结合的方式,对“营改增”政策和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广泛宣讲,对增值税的基本情况、发票的领用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营改增”问题进行逐一讲解,引导纳税人自觉落实相关政策,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严把发票领用关,加强企业日常监管

针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发票虚开隐患较高的实际情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上,坚持从严管理和限量发放的原则。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严格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努力做到“票种合适、票量适量、票面适当”,避免在试点期间超量、超额发售发票。税源管理部门,积极加强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情况进行摸底,对使用过程中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有异常的,要及时跟踪,必要时,立即收缴,切实堵住发票“虚开”的口子。

(三)严把专票证认证审核关,强化注销环节的审查

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信息管税的功能,针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中的高风险企业,积极开展涉税检查。结合纳税人实际业务、账务处理、申报情况等不定期抽查进项抵扣凭证,对于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异常发票信息,及时核对其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及时移交评估、稽查部门,严防“虚抵”风险。同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企业注销环节的审核把关工作,对票货不符、账实不符、关联交易等涉嫌发票“虚开”“虚抵”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堵塞企业走逃的最后关口。

(四)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堵塞征管漏洞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涉及的行业多、部门多、产品范围广,要做好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涉税风险防控工作,就要积极深化国、地税以及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定期开展数据信息交换,努力实现相关各方能够实时掌握税源动态及变化情况,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管理弱化的问题,切实堵塞征管漏洞,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为青岛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 靳东升.“营改增”的意义及效果[J].注册税务师,2013(12).

篇6

1国外增值税制度简介

1.1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问世于法国。早在1954年,法国即在原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1968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农民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增值税,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现行的增值税模式。2004年,法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

总的来看,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和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

法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制度,这也是其成功经验。法国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强制性进行税务登记,没有依法进行等登记的企业主将受到惩罚。当纳税人拖欠税款或不缴纳税款时,税务人员不需要经过法院,就可以执行税收强制措施。事后如果纳税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诉。

1.2德国的增值税制度

德国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税制,以取代多年实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环节征税的“阶梯式”的销售税。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德国的增值税制度已日趋合理,征收管理也较为规范并积累了经验。目前,德国的增值税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主体税种。

德国实行全面型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劳务征收范围包括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动产出租业务、商从事的劳务以及部分金融活动、出租契约、建筑活动、运输活动等。在税率方面,德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减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进口;减低税率适用于家养动物、鱼、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来水、文化用品等46种特种物品;零税率则适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国的增值税制度

20世纪70年代初,鉴于西欧各成员国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税。英国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课税制度,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并使该税成为英国间接税中的一个最主要税种,其税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间接税收入的50%一60%。

英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购入的所有物品或劳务所含的增值税予以扣除。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除政府通过税法特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交易项目外,企业主从事任何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活动,都要缴纳增值税。至于从事进动,不论是企业主还是非企业主,除特殊规定外,都有就进口行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英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目前,标准税率为17.5%,低税率为5%。在免税方面,英国增值税的免税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通常意义上的免税,即免缴销项税金,但进项税金不能获得抵扣,称为“不可抵扣的免税”;另一种是零税率,即在免缴销项税金的同时还可以对全部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称为“可以抵扣的免税”。现阶段,不可抵扣的免税主要适用于:①购置不动产;②企业的转让;③某些金融业务;④邮局提供的通讯及其他劳务(如电话服务、保险、教育、火葬、体育等)的供应。零税率主要适用于食物、水、书籍等商品和劳务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劳务。

1.4韩国的增值税制度

韩国1977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韩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10%,实行单一税率。一部分纳税人和我国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相同,这部分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30%左右,余下的70%纳税人采取简化纳税的方法(即我们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也为10%,不像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另行规定征收率。

1.5东盟国家的增值税制度

东盟国家中引入增值税的一个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对于间接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改革销售税上,并以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改革时增值税税率统一定在10%,增值税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从2004年起,印尼将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增值税改革不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强,国内原来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缓和了,同时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也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贫困阶层的利益,增值税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

菲律宾已经采用了税率为10%的增值税,2005年5月,菲律宾参议院批准了《增值税法案》,新的《增值税法案》取消了一些产业先前享有的免缴增值税的特权,这些行业包括电力、航空、航海等,依据该法案,菲律宾的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泰国也引入了增值税,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7%。新加坡开征增值税时间较晚,到1994年才进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务税(也就是增值税,税率为3%)为中心的税制改革。

综上所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实行到批发、零售和劳务。国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从技术上保证了增值税征收的效率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及管理。

2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2.1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税税基转型改革面临的最最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改革的过程中,使增值税收入的减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为此可先实行较窄范围的消费型税基,然后在过渡到纯粹的消费型税基。从国际经验看,大多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对投资品做出过特别的过渡性规定。如法国,德国等。可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纳税口税范围,实行彻底扣税的消费型增值税,以根除生产型增值税的种种弊端。目前制约增值税能否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目前实行增值税转型,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估计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其一,目前国有企业欠税十分严重,且许多欠税是难以收回的,该征消费型增值税后,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可以抵减欠税,消化一部分减收因素;其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长了增值税的“链条”,增强了增值税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部分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可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相应增加企业的利润,企业所得税会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从中长期来看,消费型增值税理顺了经济关系,增强了经济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资,拉动了积极增长,也会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2.2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本质上讲,增值税征税范围愈广,税基愈宽,越能发挥增值税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税多环节征收原则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很有好处。

现行增值税主要覆盖商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等仍实行营业税。这使得增值税链条不够完整,不利于生产性劳务进项税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的普遍调节功能,还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事实上,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税的设计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劳务采取同样的税收待遇。但由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会相应的缩小营业税的使用范围,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之一。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要考虑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有一定的难度。

面对这种局面,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可以根据增值税的属性和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应是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2.3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

对确实需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先征后返”;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真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

2.4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确保足额依率征收入库

相对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强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税款税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节省财政支出。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法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篇7

1国外增值税制度简介

1.1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问世于法国。早在1954年,法国即在原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1968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农民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增值税,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现行的增值税模式。2004年,法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

总的来看,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和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

法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制度,这也是其成功经验。法国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强制性进行税务登记,没有依法进行等登记的企业主将受到惩罚。当纳税人拖欠税款或不缴纳税款时,税务人员不需要经过法院,就可以执行税收强制措施。事后如果纳税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诉。

1.2德国的增值税制度

德国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税制,以取代多年实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环节征税的“阶梯式”的销售税。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德国的增值税制度已日趋合理,征收管理也较为规范并积累了经验。目前,德国的增值税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主体税种。

德国实行全面型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劳务征收范围包括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动产出租业务、商从事的劳务以及部分金融活动、出租契约、建筑活动、运输活动等。在税率方面,德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减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进口;减低税率适用于家养动物、鱼、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来水、文化用品等46种特种物品;零税率则适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国的增值税制度

20世纪70年代初,鉴于西欧各成员国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税。英国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课税制度,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并使该税成为英国间接税中的一个最主要税种,其税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间接税收入的50%一60%。

英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购入的所有物品或劳务所含的增值税予以扣除。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除政府通过税法特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交易项目外,企业主从事任何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活动,都要缴纳增值税。至于从事进动,不论是企业主还是非企业主,除特殊规定外,都有就进口行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英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目前,标准税率为17.5%,低税率为5%。在免税方面,英国增值税的免税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通常意义上的免税,即免缴销项税金,但进项税金不能获得抵扣,称为“不可抵扣的免税”;另一种是零税率,即在免缴销项税金的同时还可以对全部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称为“可以抵扣的免税”。现阶段,不可抵扣的免税主要适用于:①购置不动产;②企业的转让;③某些金融业务;④邮局提供的通讯及其他劳务(如电话服务、保险、教育、火葬、体育等)的供应。零税率主要适用于食物、水、书籍等商品和劳务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劳务。

1.4韩国的增值税制度

韩国1977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韩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10%,实行单一税率。一部分纳税人和我国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相同,这部分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30%左右,余下的70%纳税人采取简化纳税的方法(即我们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也为10%,不像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另行规定征收率。

1.5东盟国家的增值税制度

东盟国家中引入增值税的一个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对于间接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改革销售税上,并以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改革时增值税税率统一定在10%,增值税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从2004年起,印尼将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增值税改革不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强,国内原来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缓和了,同时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也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贫困阶层的利益,增值税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

菲律宾已经采用了税率为10%的增值税,2005年5月,菲律宾参议院批准了《增值税法案》,新的《增值税法案》取消了一些产业先前享有的免缴增值税的特权,这些行业包括电力、航空、航海等,依据该法案,菲律宾的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泰国也引入了增值税,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7%。新加坡开征增值税时间较晚,到1994年才进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务税(也就是增值税,税率为3%)为中心的税制改革。

综上所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实行到批发、零售和劳务。国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从技术上保证了增值税征收的效率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及管理。

2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2.1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税税基转型改革面临的最最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改革的过程中,使增值税收入的减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为此可先实行较窄范围的消费型税基,然后在过渡到纯粹的消费型税基。从国际经验看,大多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对投资品做出过特别的过渡性规定。如法国,德国等。可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纳税口税范围,实行彻底扣税的消费型增值税,以根除生产型增值税的种种弊端。目前制约增值税能否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目前实行增值税转型,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估计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其一,目前国有企业欠税十分严重,且许多欠税是难以收回的,该征消费型增值税后,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可以抵减欠税,消化一部分减收因素;其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长了增值税的“链条”,增强了增值税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部分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可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相应增加企业的利润,企业所得税会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从中长期来看,消费型增值税理顺了经济关系,增强了经济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资,拉动了积极增长,也会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2.2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本质上讲,增值税征税范围愈广,税基愈宽,越能发挥增值税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税多环节征收原则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很有好处。

现行增值税主要覆盖商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等仍实行营业税。这使得增值税链条不够完整,不利于生产性劳务进项税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的普遍调节功能,还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事实上,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税的设计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劳务采取同样的税收待遇。但由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会相应的缩小营业税的使用范围,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之一。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要考虑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有一定的难度。

面对这种局面,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可以根据增值税的属性和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应是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2.3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

对确实需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先征后返”;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真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

2.4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确保足额依率征收入库

相对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强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税款税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节省财政支出。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法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篇8

一、工程项目中不合规发票的类型

(一)假发票

假发票是指不是从税务机关合法渠道取得的,而是私自印制、伪造的发票以及换版过期、作废又违规使用的发票。假发票可以表现为真业务假发票,也可以表现假业务假发票。目前,由于增值税发票的监管非常严格,其假发票已经很少见了,而普通发票的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成为假发票的主要藏身之地。工程项目多数使用服务业、建筑业等普通发票,因此工程项目中假发票风险大。

假发票在项目管理费用中的较为常见。项目管理费是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等。项目管理费涉及的细项多,出现假发票,特别是定额假发票出现的频率最高。

(二)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没有真实交易而虚构业务开具的发票,可能是完全虚构,也可能是部分虚构,包括违规代开的发票。虚开发票表现为发票是真实的,可验可查,而实际业务不实,是典型的真发票假业务。

在项目管理费用方面,往往存在虚开发票,用“差旅费”报销公费旅游, “业务招待费”报销“公关”费用,用“劳动保护费”报销个人消费品,将预算期内未用完招待费、会议费等虚开发票转入服务单位备用,以及其他虚列项目、虚报金额的情况。在工程费用方面,虚假签证,工程计量高估冒算,结算价格虚高也会形成也虚开发票,造成资金损失,成本信息失真。

(三)混开发票

对于发票的业务内容与发票种类不相匹配,应税项目、税种混淆,以及其他超出发票使用范围的开票行为,笔者暂规类为混开发票。比如:应开增值税发票的开为营业税发票,应开商品销售发票的开为服务业发票,应开劳务属地发票的开为总部所在地发票,还有将经营收入以内部结算收据、财政专用收据、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代替等。混开发票行为,表面上是真业务真发票,但实际上存在纳税人未按规定购买发票和申报纳税的主观故意,往往是纳税人避重就轻的结果。混开发票不仅给纳税人偷逃税款提供了条件,而且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混开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对交易双方都有极大的税收风险。

二、工程项目发票不合规性的审核

(一)假发票的审核

假发票由于其本身就是假的,审核的重点就在发票真伪的识别。首先通过查看发票纸质及防伪特征进行识别:看发票中间否标有 SW 字样菱形水印;看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在紫外线灯下是否呈橘红色或呈绿色荧光反应;看发票上是否套印椭圆形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看发票纸张质量,私自印制的发票纸张较为光滑、硬、脆,无通透感。其次借助外部资源进行验证:通过发票信息系统在网上查询;电话拨打 12366 语音电话查询;对无法进行系统验证的也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鉴别真伪。

(二)虚开发票的审核

虚开发票的审核,重点是审核业务的真实性,通过对报销凭证附件反映的业务内容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及管理规定,来确认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如对于会议费,培训费的审核,要结合相关附件;如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单,培训计划与内容、培训申请与审批等;对于办公用品审核,要注意申购手续、合同等,看发票是否与所附清单相符合,是否有验收单。如有“大头小尾“嫌疑,应索取对方发票存根联核对,如有代开发票嫌疑,应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发票专用章单位与发票领用单位不一致的,就属于违规代开,也可要求查看其发票领购薄来进行验证。

(三)混开发票的审核

混开发票的审核应熟悉税法相关规定,了解混开发票的各种情况,结合业务发生的实际,对发票内容、开票单位名称、发票类型进行审核。在工程项目,常见的混开发票主要有:施工项目不使用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而使用商业零售发票、工业材料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不使用劳务发生地税务发票,而使用非劳务地发票;施工单位收取预付工程款不开发票,而先开收据代替;以及混合销售行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等。

以上几种不合规发票的审核步骤或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工作中往往需要综合运用,才能提高准确度和审核效率。总之,发票的审核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一定的技巧和相应工作经验。

篇9

对于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定义,它是指房地产企业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条例的漏洞,来进行合理的避税。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的各个税种规定的差别之中,找到企业纳税筹划的机会和空间。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由于我国房地产企业有很重的税收负担,政府的税收制度也没有做到很好的引导,法律政策也存在其缺陷,而且,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是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所以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就变得具有可行性。

三、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一)纳税种类多,税收负担重

我们都知道,房地产企业是有很大的投资金额的,而且经营周期也比较长,开发成本也很高。除此之外,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土地、开发房地产、经营以及销售等各个环节都会牵扯到缴纳税收的问题。房地产的建设环节,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营业税以及作为营业税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房产使用环节中,营业税会因房产的租赁而有所变化;房产的交易环节中,此时的营业税主要在不动产的销售过程中征收,同时还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单位及个人转让建筑以及其附着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时候,所取得的增值税,另外还有印花税等等。

房地产企业的税种的税率一般为,土地增值税:三级超税率累进税率的30%至60%;企业所得税:25%;营业税:5%等等。

(二)有相关的房地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房地产繁多的税种中,国家都有相关的优惠政策,所以这对进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多政策支持,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做好这方面的纳税筹划,必定可以为企业税收减轻很多负担,提高自身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今后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够为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这也是国家和企业的一种“双赢”。

四、房地产企业对主要税种的一些纳税筹划

(一)营业税

我们都知道,营业税的税基是来自销售收入的,所以,改变销售模式是对营业税纳税的一种很好的筹划。比如:

1、先成立物业公司

在房地产销售房屋的时候,通常会代替收取一些费用,比如有:水电初装费、物业费、设置配套费等等。如果在房地产销售房屋之前,先成立一个物业公司,由新成立的物业公司来收取这一部分费用,这样以来,这些代收的费用就不是属于房地产企业的相关价外费了,也就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了。

2、进行收入分散

在销售一些精装修房屋时,把销售合同在合理的范围内拆散为装修合同和房屋出租合同两个,让另设的装修公司来签订装修合同。用这种方法进行纳税规划时,要综合考虑装修公司自己实际承担的税收。

(二)土地增值税

2006年,国税发的87号文件已经实施,原来的预征制度已经转变成了严格的清算制,所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点。具体有以下方法:

1、利用税收政策

房地产企业若是根据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权衡增值额等增加带来的收益以及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负,来选择适当的开发方案,这样就能避免因增值率高于起征点所造成的税负增大。

2、财务管理

房地产企业应当明确财务管理的内容,为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而做好企业的精细化财务管理,一方面,可以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得到优化,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减少了财务的支出。另外一方面,这样也能降低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可让经济增益实现最大化。精细化管理企业财务,需要密切的与企业其他各部门有效联系,财务人员也要广泛参与和监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个环节,保证财务信息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财务管理,让企业的财务管理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

3、采用代建方式

可以采用代建的方式,来实施一些代建工程,企业收取一定的劳务费,这种方法不仅不用缴纳代垫资金,而且只是对劳务费营业税的征收只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这种代建行为,房地产企业有关资产的产权并没有发生转移,所以不需要计征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

房地产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找合作方合股,用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来达到合作建房的目的。房屋建成后,双方可以采用风险共担并且利润共享的合作分配方式,此种情况,这种共担风险以无形资产投入投资入股的方式将不会征收营业税。倘若合作完毕,房屋建成后按照比例进行分房,也就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也不用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自己用来对外出租,则要对租金收入收取营业税。如果合作建房后,要对外销售,则不能免除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收入所得税与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之差,再乘以所得税率便可以计算出企业所得税,其中涉及到的企业收入、成本和有关费用等已经在前文有所阐述,所以不再详细说明了。

(四)土地征用和拆迁费以及政府性规费

在这方面,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是无法控制这部分费用的,所以房地产企业筹划也不存在筹划的空间。配套费、白蚁防治费、规划费等这些是政府强制性费用,也没有纳税筹划的空间。

(五)开发间接费

这其中包括进行组织、管理和开发时所需要的费用,比如工资、折旧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水电费、广告费、办公费等等,这些都可以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

在这里,分析探讨一下广告费,房地产企业必定要通过做一些宣传广告,来促进所建房屋的销售,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如果当年取得了销售收入,那么广告费最多可以扣除掉销售收入总和的15%,但是房屋的建造周期是比较长的,而且在产生广告费用的当年也不能保证一定会有营业收入,所以这就意味着,这些广告费用是不能进行税前扣除,所以会增加企业税收的负担。所以,房地产企业应该在对广告费用的产生期间,事前做好筹划安排。

五、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中常用的一些技术

(一)延期纳税的方法

纳税人可以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将应该缴纳的税款推迟到某个一定的期限缴纳,这样做虽然不能减少相应的税额,但是可以使纳税人无偿的使用这笔款项,并且不用支付利息,也就相当于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利用税率差异

由于房地产企业有很多不同的税种,这些不同的税种之间税率不同,就算是同种税种,它的税率也会有所差别。征税的深度是由税率的高低来体现的,企业的税收负担轻重也由它来反映出来,所以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各种税种之间的税率差异,来进行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三)优化股权结构

作为房地产企业,股权多元化是未来的基本努力方向,如果可以吸引来自各个方面的优势来为公司所利用,就可以更好地促进公司的发展,分散控股股东的一些股权,缩小这些持股差距,减少公司股价的暴涨暴跌,从而提高公司的业绩。

通过前面对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探索和研究,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是个不容易做好的工作,但是做好了却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大的利益,减轻税负。当然,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房地产企业应当做好相关的防范措施,对筹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避免疏忽。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人员也应该提高要求,全面掌握纳税筹划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只有企业做好了纳税筹划工作的相应防范措施,再严格按照相关税法和法律法规等,才能真正做到为企业的税收减负,才能长期发展。

长期以来房地产企业的工作经验表明,各个房地产企业已经很努力在降低经营成本了,但是其涉及的税种多,税负重,所以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是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使企业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高鲲.关于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考[J].辽宁科技学院学报,2012,9(2):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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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相关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设定的研究,二是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问题的研究。

1.1 营业税改增值?税制设定的研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设定涉及税基设定和税率设定两方面,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税基和税率上。D Arsenovic和S Lalic等(2012)的研究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导致税基出现下降,而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缩减,因此,政府应该在设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时重点关注税基扩大以确保财政收支平衡。CL Costuleanu和C Iagco等 (2013)选取15个欧盟国家作为研究样本,对这些国家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对比分析,对比结果显示,在这15个国家中超过一般的国家采用的是标准税率,其余的则是特别税率,而且采用标准税率进行增值税征缴的国家其实际税负比以特别税率为税率的国家的实际税负高百分之三十。

1.2 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问题的研究

S Poddar(2010)的研究表明,房产作为一种耐用消费品,在从事房产出售活动时,将房屋租金作为税基进行增值税计缴存在不合理之处,而应以房产出售所预收的买价总额作为税基进行增值税计缴。

Mara Manente和Michele Zanette (2010)认为房产具有消费和投资双重功能,对房地产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应该明确区分房产持有目的,并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不同持有目的房产税收的不同影响。

2 国内研究现状

房地产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方面,从营业税的缺点角度提出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国内学者一致认为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缺点,房地产业征收营业税会产生企业税负加重、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受限等不利影响,因而有必要通过改征增值税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另一方面,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角度提出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国内学者一致认为房地产业应纳入增值税征缴范围。

此外,从房地产业经营效率和收益角度提出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对房地产业改征增值税有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的收益和房地产业的市场效率。

3 营改增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政策对比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为征税对象,对其营业收入进行税收征缴的商品劳务税,属于流转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款项、取得凭据的当日即生效,其征缴通过营业税纳税人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是一种属地征收税种。

增值税则以货物销售、货物进口、提供加工服务、提供修配服务等行为的纳税人为征税对象,以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所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基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适用征收率和增值税税率,进行增值税征收[1]。

营业税和增值税在税率、计税方法、价税关系等多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

①税率对比。自开始征收营业税以来,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直依据5%的营业税税率缴纳房产销售营业税。与房地产开发业密切相关的建筑业和金融业,则分别按照3%、5%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②价税关系对比。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价税关系看,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则属于价外税。在房地产业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房地产业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二者都属于价内税。但是,由于营业税等价内税在经济收入中不易被察觉,容易导致企业出现税负较轻的错觉,而且在价税一体化下,商品价格与税收、税收与商品生产和商品消费之间互相影响,易产生多种连锁反应,有时甚至不利于税基的稳定增长,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较重。③计税方法对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明显区别于营业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都具有较大数额的营业收入,均能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证标准。因此,通过对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营业税的计税方法,可掌握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的计税方法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之间的计税方法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从房产买方所得的所有房产销售价款、房产销售所得的除所有房产销售价款之外的其他费用,来进行营业额的确认,并以所确认的营业额、相关营业税税率、应交营业税计算公式为基础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营业税;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则需对企业的含税销售额进行计算,将其拆分为不含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再以该应纳税额、相关增值税税率、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基础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项税额,并把进项税额从计算所得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抵减从而得出应纳增值税[2]。第二,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两种税收的性质截然不同,因而对计税价格的核定适用不同的计算公式。第三,营业税计税价格核定过程中所用到的成本利润率由省级税务机关加以规定,而增值税计税价格核定所用的成本利润率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加以明确。

4 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

营业税改增值税正式扩大至房地产业之后,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税率变化、增值税纳税人认定、增值税进项抵扣制度三方面。

4.1 在增值税税率方面的政策变化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房地产业与建筑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业一起纳入全面试点范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设为11%。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进行房地产老?目出售、老不动产出售时,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进行税收计缴。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以一般计税方法进行税收计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则为11%;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以简易计税方法进行税收计缴,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则为5%。相关政策中所规定的“房地产老项目、老不动产”是指: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本企业所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即为房地产老项目;对于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本企业所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之外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所取得的不动产或自建的不动产即为老不动产。

4.2 在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方面的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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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的营业税率偏高。熊鹭指出,虽然银行业适用的5%税率低于对娱乐业征收的5%~20%的浮动税率,但是跟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和建筑业相比,银行业5%的税率仍高于后者的3%的税率,同时银行实际税负也高于行业平均税负,较高的税负与该行业的经营特点并不相符。

(2)流转税税负不公。对于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而言,营业税的征收政策都是一样的,但结合到实际业务的开展种类和实施情况来看,我国内资银行承担的税负是要高于外资银行的。黄卫华认为这是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主要经营金融中介业务,反观外资银行,其业务多是转贷业务,以中间业务为主要收入来源。由此看来,虽然我国营业税计税依据在规定上面是公平的,但在实践过程中却不一定也是公平的。

(3)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营业税无法在下一环节进行抵扣。因此,当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放贷时,从资金放贷给企业,再到企业的生产和销售等过程,中间的流转环节非常长。

2. 政策目标分析。营业税的九大税目已经全部改征增值税,该做法主要是希望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单从银行业的角度来说,银行业“营改增”的政策目标一方面是针对营业税导致银行业税负偏高的状况进行结构性减税,一方面要更好的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除此之外就是政府财政收入筹集的目的。

3. 征收方式分析。现阶段来看,我国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有简易征收和一般征收两种方式,对于一般征收这种方式来说,又可以进一步划分,分为低阶和高阶,低阶一般征收无法将其利息支出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所以试点细则采用6%这一比较低的税率;而高阶一般征收其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所以本文采用的是11%这一较高的税率。

本文以已公布的6%的增值税税率,通过对10家银行进行测算和与国外比较,得出了三种计税方法中利差征税最为符合政策目标要求且对银行业发展有利的结论。

二、 税负评估

在“营改增”试点时期的计税方法的讨论之中,有三种方法得到学者的广泛讨论。

1. 计税方法设定。本文讨论的计税方法有三种,简易征收下适用3%税率的计税法、低阶一般征收(以下简称“一般征收”)下适用6%税率的计税方法和高阶一般征收(即利差征收)下适用11%税率的计税方法。

(1)简易计税法。税负计算如(1)式所示,其中利息收入i、手续费及佣金收入F、投资净收益I、汇兑收益E和其他业务收入O取自利润表。国债利息收入N取自“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关系”中的“免税收入”部分。在使用该法的条件下所有支出均不会计算进项税抵扣。

简易计税法的税负计算式为:

T1=(i-N)*3%+(I+F+E+O)*6%(1)

(2)一般计税征收法。按此方法,税负计算如(2)式所示。在未涉及的参数中,非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Fe、其他业务成本Oe取自利润表;业务管理费Bf是由利润表中“业务管理费”去除包括员工成本、折旧摊销费、税金以及监管费所得,详细可见于财务报表附注中的业务及管理费附注;可扣税固定资产成本当期增加额Fa取自财务报表附注中的固定资产附注涉及可以抵扣的电子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成本的当期增加额,计算式为:

T2=[(i-N)+(F-Fe)+I+E+(O-Oe)]*6%-(Bf+Fa)*17%(2)

(3)利差征税法。该方法将税基中金融中介服务单独挑出,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利息收入计税不同,该方法对其金融中介服务按照利息收入净额,也就是用利差来计税,具体计算过程见(3)式。

利息支出ie出自利润表,其余参数与上文一致,利差征税法的税负计算式:

T3=(i-N-ie)*11%+[(F-Fe)+I+E+(O-Oe)]*6%-(Bf+Fa)*17%(3)

由三种计税方法计算,得出我国2015年的10家上市银行税负与营业税对比(表1),从表1中不难看出:

简易计税法与营业税的税负较为接近,其差异主要是由于税率的差异造成的。其差额如下:

营业税-简易计税法增值税=(i-N)*2%-(I+F+E+O)*1%=非国债利息收入*2%-中间业务收入*1%(4)

可知,当中介业务收入越大时,营业税负相较于简易计税法税负越重,因为营业税比简易计税法多出2%;当中间业务收入越大时,则营业税负相较于简易计税发税负越轻,因为营业税率比简易计税法税率少1%。

一般计税法带来的税?普遍高于营业税,这符合“试点细则”出台之前多方专业人士与媒体的预测。

营业税与一般计税法征收差额将如下所示:

一般计税法征收增值税-营业税=(i-N)*1%+(F+I+E+O)*1%-(Fe+Ie+Oe)*6%-(Bf+Fa)*17%(5)

反应在公式上即营业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绝大部分)越高,中间业务成本与可抵扣业务费用和固定资产增加额越低,则一般计税法的税负将会越高。也就是税率的提高带来的负面效应掩盖了较少的可抵扣增值税部分带来的节税效应。

利差计税法与营业税的差异与之类似。

2. 评估探析。

(1)一般计税法和利差计税法的对比。处于前三的四大行,一般计税法所征增值税金额均要略低于按照利差计征增值税金额。而其他上市银行(招商银行除外),一般计税法征收增值税金额均大于利差计税法征收的金额。由(2)式和(3)式推导出一般与利差计税法的税负平衡点,将两式相减得:

一般计税法所征收增值税-利差计税法所征收增值税=非国债利息收入*5%-利息支出*11%(6)

由此可知:

两者平衡点=利息支出/非国债利息收入

=5%/11%=45.45%(7)

所以,当银行利息支出占非国债利息收入比例大于45.45%时,一般计税法征税金额小于利差计税法,反之则反是。

由(7)式可知,当非国债利息收入越大,利息支出越小的时候,一般计税法将比利差法税负更重。

(2)利差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对比。从前文可知,对于全部10家银行2015年的情况,利差计税法所征收增值税均高于简易计税法,但是相对于其他银行而言,四大行差异则更加明显。

由(1)式和(3)式相减可得:

利差计税法征收增值税-简易计税法征收增值税(8)

计算得出四大国有银行的利息支出占非国债利息收入的比例保持在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五十之间,其他的上市银行则保持在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间,由于四大行利息支出比例较低,所以利差计税方法税负就高于简易计税法的税负。中间业务成本占比,四大行在1%左右,略高于其他银行,其他银行间在0到1%间波动较大。可扣税业务及管理支出以及可扣税固定资产支出占非国债利息收入的比例中,各银行的此数值集中在百分之十左右。相对而言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和浦发银行则偏低,较低的可扣税业务和固定资产比例意味着较低的进项税额抵扣,由此四大行相比其他银行更高的可扣税业务、固定资产比例和绝对值使得其将获得更高的节税效应。

利差计税法和其他两种计税方法的对比,恰好体现出该计税方法下税负的组成中最主要的两个部分,一是利差部分,国家的政策调整及银行的经营状况都将影响利差从而影响银行税负;二是可抵扣部分,以及可扣税业务及固定资产部分,对于银行而言,这意味着单纯的只是将利差作为营业收入将不利于其税负减少,银行若要在现行增值税征收办法下达到减税目的,就必须更积极的参与到进项税额抵扣的业务之中乃至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

三、 计税方法的评价与选择

以上三种计税方法,针对本文的分析并综合考虑优劣,笔者认为利差计税的方式更为适合。

1. 未来增值税最有可能向利差计税法改革。

(1)利差计税法是三种计税方法中最优选择。

①利差计税更符合税收中性和适应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在“营改增”的实施过程当中,要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连贯和完整,做到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保证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适应性原则,是指“营改增”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金融市场化改革的要求,促进利率、汇率市场化和银行业的综合经营发展。利差收入由于接近银行的增值额,对于课税抵扣链条的完善有积极作用。相对而言,简易征收法无法实现此项原则,基本等同于过去营业税的征收方法;一般计税法,占银行营业成本比例最大的利息支出无法抵扣,使得银行存款成本环节抵扣链条断裂,同样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②利差计税更有利于税负平稳和减少。由于我国银行业税负相对于其他国家偏高,所以税负的平稳更体现在避免税制改革之后税负进一步上升,同时稳定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国家在日后愿意在银行业上真正实现减税,完全可以在税率上做文章,相比于多创造一个4%或者5%的增值税税率而继续保持一般计税方法,使用已经存在的6%的增值税税率采用利差计税法(本文计算时候采用的是11%)既可以符合税收的中性原则,也能真正减少企业的税负。具体的计算过程采用公式:流转税负变化=(测算的增值税-原营业税)/营业收入,将本文所讨论的几家银行数据依次代入,发现简易计税法、利差计税法(采用6%税率计税)和一般计税法分别变化了2.3%、-1.2%和1.6%。由此可见,利差计税法稳中有降,最有益于税负平稳。

(2)采用利差计税法更有积极意义。

①“利差计税法”能促进银行业的业务创新。在“营改增”的实施过程之中,如何做到对金融创新起到有效的支持作用,主要就在于真正的做到税负的减少。因此,在利差计税法下,对金融创新业务征收6%的税率,要远远少于从事传统信贷业务的11%的税率,因此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将会鼓励其从事更多的金融创新业务,进而实现税负的有效减少,所以与一般计税法相比,利差模式更能?w现出税收在促进金融创新方面的作用。

②“利差征税法”才是真实意义上的“营改增”。一般计税征收法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消除重复征税的目的,但正是因为其不允许存款利息支出的抵扣,使得银行存款环节的抵扣链条断裂,重复征税的问题将仍旧存在。相较而言,利差计税打通上下游链条,消除了重复征税,从而可以适应现在利率市场化的需求。

2. 针对利差收入征税的改进措施。

(1)税率的调整。在本文中,笔者采用了11%的针对利差的税率和6%的中间业务税率相结合来计算利差收入计税法的税负,原因在于该方法既没有多创造一个增值税的新税率,也保持了与现试行一般计税法税负的大体相近,从而突出利差法税收中性的特点。假如政府能够对银行主营业务和中间业务均采用6%的税率,则利差法带来的减税效应将是很清晰明确的,这也将是银行增值税征收可能的方向。

(2)加紧设计和完善销项税发票开具方法。利差征税法的最大劣势在于其操作的难度和成本上,该方案下的销项税票的开具将要分为两个部分,首先针对利差收入,应该核定开票率,采用"利息收入*开票率"的公式计算开票金额,以此避免发生银行应缴增值税的税额小于下游企业可抵扣额的情形,同时相关税务及监管部门应该根据银行经营水平的差异设定不同的开票率,避免企业开票金额差异而影响对银行的选择。其次是针对其他业务收入,按照标准税率开票。但也正因此,利差收入相对于一般征收方法存在技术和操作上的难点,这就要求税务系统能够做好服务工作,与商业银行一起积极开发完善的技术系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使缴税系统能与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实现有效的衔接,从而建立健全开票、征税流程体系。

(3)对中小及地方银行应该给予更多的扶持和过渡时间。利差征税的方法由于其操作的难度及上述的开票方法上的繁琐,对于地方银行、地方税务部门将会存在更多的挑战,一方面企业需要仔细了解改革所带来对自身的影响和应对措施,同时还要适应新的纳税方法,完善配套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在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以合理避税和相关人员培训上都要花费成本和时间。对于大银行尚且工序繁琐,地方中小银行在人力物力远不能及的情况下将面临更多问题。因此,对于这些中小银行的政策指导和倾斜显得十分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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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5号)中的会计处理原则,可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

(1)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尚未使用,或虽使用,但是产品尚未形成销售收入,则冲减存货的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存货―原材料”、“存货―在产品”、“存货―产成品”等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已经使用,并在以前年度形成对外销售收入,则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3)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已经使用,并在审批获准年度形成对外销售,则对当年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2.接受应税劳务

(1)如果是在审批获准年度的以前年度接受应税劳务,则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接受应税劳务,则对当年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3.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符合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

(1)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已在当年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冲减多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3)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已在以前年度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冲减多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外聘讲师个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单位外聘老师进行企业税收政策内训,约定讲课费净额3000元。请问该如何操作才能将单位代缴的讲课师资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广东省 王鑫)

在线专家:

贵单位这种情况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将所代垫代扣的税费属于支付行为讲课费的一部分,则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通过讲课费净额3000元,倒算“含税”讲课费:

其中,劳务报酬业务所涉及的税种包括:按报酬金额的5%缴纳的营业税、按营业税税额的7%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1.应缴纳营业税:讲课费×5%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讲课费×5%×7%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讲课费×5%×3%

4.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讲课费-讲课费×5%×(1+7%+3%)-费用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费用扣除: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企业支付的讲课费净额为3000元,没有超过3360元,如代垫代扣的税费计入讲课费之内,则: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即“含税”讲课费×〔1-5%×(1+10%)〕-800=(3000-800)÷(1-20%)

“含税”讲课费=〔(3000-800)÷(1-20%)+800〕÷〔1-5%×(1+10%)〕=3756.61(元)

其中,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3756.61×5%×(1+10%)=206.61(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3756.61-206.61)-800〕×20%=550(元)

代垫代缴的税费:206.61+550=756.61(元)

此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含税”讲课费3756.61元是由支付给师资的净额3000元和承付的税费756.61元两部分构成,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还需要提醒贵单位注意的是,该讲课费支出的会计处理也应按照3756.61元列支,同时应在相关合同注明讲课费为3756.61元,还需在合同中注明发票的提供义务以及税款的负担方为外聘老师,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净利润弥补亏损的处理

请问用利润弥补亏损,为什么不需要账务处理?以及税前、税后弥补亏损有何不同?(云南省 马文杰)

在线专家: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需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

航空公司开具的变更、退票收费单可否作为报销凭证

航空公司开具的变更、退票收费单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山西省 连学华)

在线专家:

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一般按照权限由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但是一些行业可以自行印制专业发票,比如机票就是特殊的发票。除此之外,一些部门和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有使用收据的现象。

严格地说,这里说的收费单是航空公司自行印制的收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但是,通常情况下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跨年度报销的费用列支

老师,跨年度报销的一些费用能否列支呢?(北京市 王璐)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签发支票

请问老师,月末结账时,做出了银行余额调节表,下月初的时候,可以根据银行余额调节表的余额签发支票吗?(河南省 李紫韵)

在线专家:

是可以的,因为银行余额调节表的余额是企业实际可动用的银行存款,即企业真实的银行存款。但是还要考虑未达账项的时间,有时容易发生未达账款没有进账,开出的支票结算了,容易出现空头。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2013年货物运输途中火灾发生的损失,会计上尚未作损失处理,目前正在处理中,请问如果在2014年确认损失,涉及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该如何处理?(浙江省 张丽佳)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因此,若企业在2014年确认损失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过节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从福利费中列支给员工发放过节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山西省 王月)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为单位员工发放的人人都有的补贴,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福利费范围,应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费用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地下停车场(库),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成本、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北京市 李丽)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其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地下停车场(库),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地下停车场库,其成本、费用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问题

我公司2009年购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税法规定为五年,我公司是按十年计提折旧。现在器具提前报废并发生损失,请问应按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扣除?(山东省 魏晓华)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贵公司的器具提前报废而产生的损失应按专项申报扣除。

发票开具问题

纳税人采购设备,包含安装业务,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吗?(北京市 赵欣)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安装费用。

股东个人所得税问题

职工及中高层管理者共同以现金出资(每个人都开具了收据和出资证明)购买国企净资产注册成立公司,因人数太多,其他出资人出具委托书给注册人,其出资登记在注册人名下,形成隐名股东;因公司拟上市进行股改,全部恢复实名登记,隐名股东以1元/股价格从工商注册人股权中转出并恢复实名,请问这种情形须交个人所得税吗?(上海市 王军)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必须符合设立的法定人数,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经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签名、盖章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然后由公司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股东人数及股权的认定只能以工商登记为依据,未经法律确认的隐名股东不受法律保护,隐名股东在法律上不确认为股东。将隐名股东恢复实名登记,其实质是法律上的股权变更,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转让人为自然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则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劳务派遣员工的个税问题

我公司有一些员工是从人力资源公司派遣来的,由我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分别发工资,请问这部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广东省 刘明敏)

在线专家:

根据税法规定,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外籍个人个税代扣代缴问题

外籍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河南省 孙晓丽)

在线专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谓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是以劳务发生地判定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若此外籍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其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境内单位无需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国际保理融资

请问国际保理业务如何处理?能否结合实例具体介绍一下操作流程?(浙江省 陈伟清)

专家:

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指卖方(供应商)与保理商(银行或财务公司)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将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现在或将来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至少一项的服务: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催收或销售分户账管理。

国际保理是指卖方(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债务人(进口商)销售货物时,由出口保理商(银行)和进口保理商(债务人所在国与银行签有协议的保理商)共同提供的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方式。简单理解就是指出口商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资料卖断给财务公司或银行收进全部或一部分货款的业务。财务公司或银行买进出口商的票据,承购了出口商的债权后,通过一定的渠道向进口商催还欠款,如遭拒付,不得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随着保理业务的发展,保理的定义也得到了能适合时代需要的发展,增加了由经营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调查进口商的资信、信用额度担保、资金融通和代办托收及账务管理等一系列的服务内容,其核心内容还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从保理服务的角度来论,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贸易服务方式,具体体现在债权的承购与转让、保理商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坏账风险损失、为赊销式承兑交单托收方式提供风险担保等基本特征上。同时,保理制度最大的优点是可以提供无追索权的短期贸易的融资,另外操作的手段较容易且风险小,与信用证相比成本低。

国际保理业务有两种运作方式,即单保理和双保理。前者仅涉及一方保理商,后者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双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

下面以一笔出口保理为例,介绍国际保理的业务流程。

假设出口商为我国国内某纺织品公司,计划向英国某进口商出口一批服装,并且计划采用赊销的付款方式,合同金额50万美金。

1.进出口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该纺织品公司首先找到国内某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业务申请,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用于为进口商申请信用额度。申请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出口商业务情况、交易背景资料、申请的额度情况,包括币种、金额及类型等。

2.国内保理商于当日选择英国一家进口保理商,通过由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开发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有关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请其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通常出口保理商选择已与其签订过《保理协议》、参加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组织且在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作为进口保理商。

3.进口保理商运用各种信息来源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此种服装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查。若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且进口商品具有不错的市场,进口保理商将为进口商初步核准一定信用额度,并于第5个工作日将有关条件及报价通知我国保理商。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惯例规定,进口保理商应最迟在14个工作日内答复出口保理商。国内保理商将被核准的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以及自己的报价通知纺织品公司。

4.纺织品公司接受国内保理商的报价,与其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并与进口商正式达成交易合同,合同金额为5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赊销,期限为发票日后60天。与纺织品公司签署《出口保理协议》后,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正式申请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于第3个工作日回复出口保理商,通知其信用额度批准额、效期等。

5.纺织品公司按合同发货后,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单据寄送进口商,将发票副本及有关单据副本(根据进口保理商要求)交国内出口保理商。同时,纺织品公司还向国内保理商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前者将发运货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保理商,后者用于向国内保理商申请资金融通。国内保理商按照《出口保理协议》向其提供相当于发票金额80%(即40万美元)的融资。

6.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副本发票及单据(若有)当天将发票及单据(若有)的详细内容通过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系统通知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个人投资者如何投资债券?

除了去银行购买国债外,个人投资者还有什么途径投资债券?(青海省 刘雯)

专家:

目前国内的三大债券市场是银行柜台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前两者都是场外市场而后者是利用两大证券交易所系统的场内市场。银行柜台市场成交不活跃,而银行间债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几乎无法参与,所以都与个人投资者的直接关联程度不大。交易所市场既可以开展债券大宗交易,同时也是普通投资者可以方便参与的债券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成交效率都很高。所以,交易所市场是一般债券投资者应该重点关注的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可以交易记账式国债、企业债、可转债、公司债和债券回购。

记账式国债实行的是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一般每年付息一次,也有贴现方式发行的零息债券,一般是一年期的国债。企业债、可转债和公司债也都采取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一般也是采取每年付息一次。债券的回购交易基于债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可以起到很好的短期资金拆借作用。所谓净价交易全价结算是指债券交易时,债券持有期已计利息不计入成交价格,在进行债券结算时,买入方除按成交价格(即净价)向卖方支付外,还要向卖方支付应计利息,在债券结算交割单中债券交易净价和应计利息分别列示。目前债券净价交易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即交易系统直接实行净价报价,同时显示债券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并以两项之和为债券买卖价格。结算系统直接以债券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额之和做为债券结算交割价格,这个交割价就是债券全价。净价=全价-应付利息。目前实行净价交易的品种有:全部国债(不付利息而以低于面值贴现发行的短期国债除外)以及沪、深交易所的全部公司债。

这些在交易所内交易的债券品种都实行T+1交易结算,一般还可以做T+0回转交易,即当天卖出债券所得的资金可以当天就买成其他债券品种,可以极大地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在交易所债券市场里,不仅可以获得债券原本的利息收益还有机会获得价差,只要在债权登记日持有某债券品种,就可获得利息收益。

篇13

随着阳江海司业务的不断发展,财务队伍也逐步壮大,除常规的账务处理、纳税申报、投资决策,在内审方面的需求慢慢显现出来。目前已设置了内审部门,并设置审计经理和审计助理两个岗位,本次社会实践岗位便是审计助理岗。

二、实践工作具体内容和职责

阳江海司内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财务部、工程部日常工作的合规性、合法性;因法务部门尚未建立,因此也承担部分法务工作,诸如合同签订前的检查等。具体来说有:(1)对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2)对企业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4)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5)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6)对本公司签订的内外部合同进行检查;(7)承担领导交代的其他审计任务。

作为内审助理,我的工作内容有:

(一)参与专项审计的辅助工作

日常的专项审计有固定资产审计、存货管理审计、往来款审计、工资绩效审计等,通常实地检查,或者发个问询函,查工资发放、查库存管理、查客户授信等。对于审查结果,形成过程记录和审计结果汇报资料,发现问题的,及时上报给项目经理。

固定资产检查,从购置、入账、存放、使用、大修,各种审批手续从前到后的流程进行了检查。对于长久不用的两台电脑、一台空调进行报废处理。最后形成固定资产检查表。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流程进行监控,如存货入库是否合规;对每天的经营数据进行跟踪分析,如大额交易收支;协助审计主管收集资料、根据要求整理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形成后及时进行文档检查工作。

(二)辅助对接外部审计

公司进行投融资,常需要对借款单位进行审计。4月就对接了一个年报审计。审计团队一行5人进驻公司,现场审计两周,我负责对接工作。期间根据对方总体审计工作安排,协助财务部向外部审计人员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对账单、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电子账套、有息负债、长短期借款合同、大额销售合同、征信报告等审计资料。并对接公司行政部,安排会议,跟进审计进度,直至报告出具。

(三)参加外部培训

三个月期间,还参与了一场外部审计项目培训,这将在后续文章“实践收获与自评”中详细阐述。

(四)档案管理工作

主要是协助项目审计负责人做好审计资料整理归档工作。5月,我协助项目经理联购置了文件柜,按照条码和现存资料分类标准,整理了公司积压已久的繁杂资料。审计部门的资料归档,按时间顺序,分轻重缓急,标记标签,逐次排列。对于档案资料的存放、借阅、归还,参与搜集制度,辅助审计经理制定符合阳江海司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制度进行辅导,开了两次员工交流会,解释制度内容及操作办法。

三、实践收获与自评

为其三个月的社会实践工作,收获颇多。

工作技能方面,一是word/excel/PPT获得了显著提升,尤其是excel,公式、函数的运用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对内审的工作性质有了具象的了解,明白内审部门设置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更加明白高效的内控对企业发展的积极效用。

工作心得方面,参与培训受益匪浅。感谢公司的信任,社会实践期间参与了一次审计现场工作培训,对基础审计工作的进度把握有了直观体会,不仅了解了一般公司的内审工作,还对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有了直观的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