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责任范围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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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责任范围

篇1

    1995年4月20日上午,被告兴山县技术监督局的两名干部陈经义和王君全到原告宜昌市宏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兴公司)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发现宏兴公司在其门市部门口设有一小摊,出售百货、日杂和副食。经对摊上的副食进行抽样检查,发现其中部分食品存在过期和其他质量问题,陈经义、王君全作下了检查笔录。在准备查封时,被门市部营业员阻挠,致使查封工作不能进行。随后,兴山县技术监督局派人找到宏兴公司经理张超及上级单位商业局领导,要求宏兴公司自行清理整理并作出检讨。4月21日晚,兴山县技术监督局以本局名义在兴山县有线电视台上播发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书面文稿,文中称:“宏兴公司门市部(县煤球场对面)经销大量过期变质食品,请消费者注意,不要只注意价格而忽视质量,上当受骗。”

    原告宏兴公司认为,此报道重点强调了本公司门市部的地址及经销大量过期变质食品,歪曲了客观事实,对本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侵犯了本公司的名誉权。据此,向兴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兴山县技术监督局更正此报道的内容,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9000元人民币。

    被告兴山县技术监督局答辩称:我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宜昌市技术监督局宜市技监字(1995)1号《关于对强制性食品标签标准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对原告的门市部进行了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副食类商品准备封存,结果遭其营业员阻拦。我方即找到原告的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原告自行清理整顿,并作出检讨。为了对消费者切实负责,我单位根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兴山县有线电视台上对原告进行了通报批评。我单位是依法执行公务,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问题。

    「审判

    兴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兴山县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在对宏兴公司出售的商品进行抽查过程中,即未对所检查的商品作出抽样鉴定,又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仅根据一份未经宏兴公司签字的现场检查笔录,即在兴山县有线电视台播出具有批评性质的文稿一则,并在文稿中点名指出宏兴公司销售大量过期变质的副食品,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此行为对宏兴公司造成了极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于1996年1月8日判决如下:

    一、责令兴山县技术监督局给宏兴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宏兴公司赔礼道歉。

    二、对宏兴公司赔偿损失之请求,因无直接经济损失,本院不予认定。

    宣判后,兴山县技术监督局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和本案应属行政案件为理由,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宏兴公司未予以答辩。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兴山县技术监督局的食品卫生检查行为,是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该局在兴山县有线电视台上的通报批评,是以单位名义播发的,应认为它是按照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将监督检查结果予以公布的行为,属依法行政。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案件性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于1996年4月27日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二、发回兴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评析

    本案是一起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而引起行政关系相对人认为损害其名誉权所造成的诉讼。此种诉讼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看,似应为侵害名誉权的民事侵权诉讼。但从其因果关系及其实质来看,应属行政诉讼的范围

    首先,被告兴山县技术监督局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无论是否属越权行为,均应认定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被检查人如认为此种行政行为不当,或者此种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当然包括有民事权益)的,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被检查人提起的诉讼应为行政诉讼,而不属民事诉讼范围。

篇2

引言

要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监理责任既没有法律基础,又没有概念内涵更不具现实意义。实际上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服务责任。

一、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

(一)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机理

所谓工程监理行为就是指监理工程师或者某些工作人员做出的可能影响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这种影响有多种形式,譬如产生、变更或者解除。通常情况下工程监理行为有很多种,其中最主要也最为常见的有两种:工程监理单位所发生的单位行为;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具体的工程监理行为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会受到一些约束条件的限制,必须要在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范围内加以执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合同中约定内容就是构成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约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工程建设监理的实际行为背离了合同中有关安全方面的约束内容,导致工程建设另一方或者第三方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失,那么工程建设监理方就必须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也就是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产生的原因。通过上述分析,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实质上就是工程监理行为违背了其约束体系的限制。

(二)工程监理的行为约束体系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监理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自身所承担的责任,全面有效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充分理解工程监理行为约束体系的具体内容。同时也要对工程监理行为约束体系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其是否能够全面清晰合理的界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所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据此,从理论上来说,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中的内容就是行为约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具体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行为约束体系的内容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扩充或者变化,不仅包括合同原有内容,同时还包括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的约束。工程管理学界通常情况下会将这两种约束分别定义为合同条款约束和合同条款约束。

二、安全监理应注意的问题

(一)安全监理不同于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最密切相关的法律,都明确的规定了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法》第五章主要是规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法》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法律,第19条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督促施工单位。这两部法律都没有提到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是智力产品,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不是《安全生产法》中提到的安全责任主体。国务院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规定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第一部法规,其第14条提到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只要监理单位能够按照合同认真履行职责,并按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正常开展监理工作,业主方尽量不要过多参与监理工作,指挥监理人员做这做那,影响监理的正常工作,更不可以将监理架空起来直接与施工单位打交道,使施工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理搞好工作的一种手段,可以利用施工“安全的重大的安全责任”中有19条之多。

(二)安全监理也不同于安全中介机构的工作.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厂商委托安全中介机构,这是最大的不同。虽然都是向委托方提供技术服务,但是,对建设工程来说,服务对象不同。安全中介机构一般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工作,使委托方的施工环境或者制造的设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安全监理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去做,施工单位的行为遵纪守法,保证建设工程实现“质优价廉、安全按时”的目标。

(三)安全监理又不同于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各方可以有公权力,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如批准、核准、认可、注册、颁发证照等,其工作是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同样具有监察作用。安全监管部门不能依托安全监理来行使执法权力。监理单位是独立法人的企业实体,安全监理可以依法、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不遵守行为进行处理和经济罚款,但是监理单位没有公权力,不能降低施工单位的资质,只有对施工单位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理搞好工作的一种手段,可以利用国家安全行政监管部门执法公权力的影响,解决安全监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三、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前景

(一)准确定位工程监理的位置

(1)定位工程监理

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应属于以为业主服务为主的咨询服务单位,业主要想自己工程得到监理,就要以合同的方式(《委托工程监理合同》)与工程监理人员签订协议,监理工程师接受业主的委托来管理和监理相关项目,为其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我国的《建筑法》认为工程监理应是代表建设方而执业的单位,在工程的工期、资金以及施工质量等方面对承包方进行监督。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被统一定位为业主的委托单位,并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技术标准、合同和设计文件来试试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帮助业主把工程管理好,以实现工程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工程监理单位要顺应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服务理念,以得到业主的认可、提高行业地位。同时,工程监理行业作为独立的法人,还要坚持在实施监理时保持独立性,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到公平、公正的执业。

(2)恰当界定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

我国的《建筑法》以及《安全生产法》对于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在《安全条例》中可以看到一些有关监理工程师在管理安全生产的现场操作中应承担的责任有相应的规定。如有关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规定。与此同时,有关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也亟待出台,准确定义了工程监理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以免工程监理需承担的安全责任被过分扩大,而不利于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二)全过程的监理

我国市场经济体质存在不健全的环节、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以及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模式面临革命,使得工程监理迎来了发展的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工程监理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和竞争观念等,不断开拓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力争从单一的监理施工阶段向管理建设工程全过程转变,运通现代管理理论以及先进的工程监理技术手段和方法,为业主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

(三)提高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总体素质

提高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总体素质对于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来说,是一项艰巨而关键的大工程,必须通过制定长期规划来实现。其具体解决途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通过鼓励不同水平的工程监理人接受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通过与其他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比较好的国家交换、交流,取长补短,以达到和国家接轨的目标。和高校合作设置监理专业,培育专业的优秀人才。尽量促成工程监理行业的收费标准的提高,以吸引更多的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加入工程监理行业。

(四)工程监理兼顾管理

政策法规引导在国家工程管理的实践中,大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和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一般都是由同一家工程管理公司来承担,而在我国国内工程的管理和监理工作分别由不同的公司来承担。国家建设部出台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理功能做了相应指导。可见,将工程监理和管理相兼顾,是适应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的要求,也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结语

综上所述,在监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并与相应的文件与法律规定进行科学验收,严格监理施工阶段的各个环节,实现工程管理中工程监理作用的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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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监理是业主在施工过程中赋予相关单位一定的权力,使其根据相关合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对建筑工程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建筑工程监理是要提高工程质量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它也对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主要分为引入时期、推广时期和竞争时期。在引入时期,我国逐步把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计划经济转变成市场经济,建筑工程监理也开始被应用到建筑工程活动中。在这个时期,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主要在国外的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进行的。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主要是在推广时期,这是国家开始重视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加强了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并且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和条例,建筑工程监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开始具备了专业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在竞争阶段,建筑工程监理的重要作用开始显现出来并且被人们重视认同。发展到现在,建筑工程监理已经成为建筑工程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3 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

在施工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中明确提出了监理人员要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如图1所示。

3.1 建筑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监理与建筑工程的质量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很多外界因素例如天气、降水等都会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从而也就影响建筑效果。监理人员最主要的就是要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其行为直接影响地建筑工程的使用价值和功能价值,间接地影响建筑的效果。建筑工程监理可以通过对建筑工程活动的内容、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等方面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从而提高建筑工程的可靠性。建筑工程监理使各个单位的责任、工作明确,形成了科学、统一、合理的建筑施工管理体系和规定,大大提高了建筑工程的水平和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3.2 建筑工程进度

建筑工程监理不只能在整体上对建筑施工工作进行控制,还能于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等阶段对建筑项目进行分阶段的控制和管理。在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初步实施阶段,建筑工程监理可以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任务,对建筑工程活动的进度、质量和标准进行初步的定位。在建筑施工活动进行的过程中,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建筑工程的进度对之前的相关进度、质量等要求进行调整和管理,从而实现了对建筑工程的整体管理和监督。

3.3 建筑工程安全

建筑工程的安全保证是建筑工程实施的前提。现在,随着许多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也受到人们很大的关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因此,一方面建筑工程监理除了要保证建筑工程活动能够按时完成之外,也要保证建筑施工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是安全的,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这样才能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另一方面,建筑工程建立还要满足业主的需求,保证施工完成的建筑质量、安全性和舒适性。

4 建筑工程监理的难点

4.1 管理缺乏经验

由于我国对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重视的比较晚,在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建设方面缺乏经验,传统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中建筑工程行业的高速发展,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定位不够准确,这些问题都给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2 监理范围狭窄

就现在情况来看,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监督范围在不断的缩小,只有在个别环节管理人员才重视到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例如,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范围只有工程的施工质量,而对于原材料等方面,建筑工程监理都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这样就使成本费用控制、建筑原材料质量管理和监督等重要环节形成了空缺,给建筑工程带来了很多质量安全问题。造成这些后果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国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相关制度还没有完善的建立起来,对于建筑工程监理的责任和权利没有统一明确地指出,使得在建筑工程原材料生产方面出现了“管理空白”。

4.3 企业不当行为

近些年在我国工程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给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会。但是由于上述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范围狭小的问题,导致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空有管理的责任没有实质性的权利。因此,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致使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与施工建筑商同流合污,降低建筑施工的质量。有一些资质不够的建筑工程监理公司通过挂靠或者其他一些欺诈手段来为自己获得利益。

4.4 员工素质不高

在这些公司还存在着一些工作人员的员工素质问题。建筑工程监理公司的员工不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他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就在岗位上工作,还有一些员工是缺乏社会经验的应届毕业生或者有其他行业转行做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他们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都不够了解,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前景。

4.5 自身管理缺陷

除了社会没有对建筑工程监理指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或者法律外,建筑工程监理公司本身也没有发现自己的管理方法或方式存在着不足。由于企业本身也没有制定相关的公司条文等之类的书面规定,这就造成了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团队没有完成工作的标准,缺少管理基础,从而影响了建筑工程监理所进行的施工监理工作。

5 建筑工程监理改善的措施

5.1 控制施工进度

建筑工程施工的进度是影响建筑工程活动能否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重要因素。对建设工程进行控制的本质就是对建筑工程的进度管理,也是降低建筑工程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建筑工程活动的进度进行控制的方法主要有:

(1)随时了解建筑工程的进度。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建筑工程的工作进度,根据工作进度对建筑工程活动的设计进行调整,从而保证建筑工程能够及时完工。

(2)控制建筑工程进度。建筑工程的管理人员不能一味的追求及时或者提前完工,还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这就是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责任。建筑工程监理人员除了要对建筑工程活动的施工进度、施工成本进行监督和控制,同时也要监督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否能够保证建筑安全可靠。

(3)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工作完成之后,要认真负责的填写写《监理日志》,如图2所示。

5.2 全面监督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不能只针对建筑工程的有一部分进行监督,要对建筑工程进行全方面、全过程的监督,这样才能达到建筑工程监理的监督目的。在进行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督的时候,要严格遵循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对建筑工程的每个细节、每个过程都要进行监督,不能。

5.3 增强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进行建筑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很关键的一个因素,监理人员的行为、专业技能、专业素质等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所以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应该加强对公司相关监理人员开展建筑工程监理相关培训课,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6 结束语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在建筑施工活动中直接影响着建筑施工的质量、安全和经济效益,是建筑施工的核心工作之一。因此,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把握建筑工程监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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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督工程监理单位依法承揽监理业务

在接受建设(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委托(或申报)后,质量监督站应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和监理招投标文件,着重对负责该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及其监理能力进行核查。若工程监理单位不具备相应的监理能力,则应及时提请建设单位,重新委托有能力的监理单位实施该项目的工程监理;若所委托的社会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或其营业范围,不能满足受监项目监理的技术要求时,应立即提请建设(业主)单位,另觅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如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时,应及时制止,并提请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对其给予处罚:1、工程监理单位非法取得资质证书;2、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3、工程监理单位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4、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5、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业主)单位委托后,应在“监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严格按照建设法规、质量标准、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承包合同,对受监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质监机构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应控制以下几方面。

(一)督促检查工程监理单位认真编制监理文件

质监站应当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受监项目的技术特点和监理服务合同以及监理投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受监项目的《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并按照规定办妥相应的审批签认手续;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在受监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的要求开展监理业务。

(二)督促检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健全的监理质量保障体系

质监站应督促监理单位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施工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在施工现场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理组织体系,以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的质量监控。应监督监理单位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材料监理工程师技术岗位,专责受监工程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杜绝不合格的材料或构配件流入施工现场;2、设立现场质量检测机构,履行监理单位对受监工程的试验监督检查责任,以确保对各种材料、配合比和强度等主要质量指标进行有效的控制;3、对大型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监理的需要,设立中心试验室,其规模、试验设备的种类及数量应能满足实施工程监理中各项试验的要求,并应配备各专业试验工程师及经过转门培训的试验人员,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行明确的责任分工。

此外 ,中心试验室还应承担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和验收试验等各项现场试验工作,以保证各项质量管理书籍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使现场质量监理工作建立在一个“客观、公正、科学”的基础上。

(三)监督检查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合格的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

质监站应监督监理单位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业务水平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理。

1、开工前,应按受监工程的监理投标文件、监理服务合同、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的有关要求,核查工程监理单位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上岗资格证书,并逐一造册登记,以便开工后随时进行核查。2、开工后,应随时核查所有已派驻现场的各类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凡不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一律责令工程监理单位予以清退:3、工程施工过程中,受监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先征得建设(业主)单位同意并获得其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后应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监理工作程序开展监理业务

质监站在监督监理单位按监理程序开展监理业务方面,应着重控制:1、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审批受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控制技术措施;2、监督检查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前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3、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的授权监督施工(承包)企业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施工(承包)合同要求的工程和施工行为;4、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建设法规的规定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5、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严肃、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工程验收。

(五)监督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现场质量监督管理

质监站应监督监理工程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受监工程实施有效的监理:

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一律不得在受监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部位或工程,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部位或工程)的施工,监理工程师拒绝给予计量、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决算和进行交、竣工验收。

三、结束语

宁东基地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对监理单位采取以上质量监督控制措施,始终坚持和贯彻“预防为主”的质量监督控制方针,把质量监督控制的关口前移至项目的正式实施之前,切实把质量事故和质量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之中,从而达到有效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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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中,主要还是以从事施工监理为主。

一、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的内在联系

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者之间的基本内容上相互关联。

(一)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的理论依据是完全一致的

在工程项目管理当中,项目质量管理中的基本方案往往都是依据两项质量体系标准来进行的,即IS09000质量保证体系和IS010006质量保证体系。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理师所依据的各项工程标准和质量控制规范,也是依据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来进行规范的。

可见,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的理论依据是完全一致的

(二)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的管理范围相互重叠。

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项目管理过程起指导作用,其所涉及到的内容包括有工作内容和工程项目。而工程监理所涉及到的内容包括有工程的设计、进度以及质量,工程的投资也被划归到工程监理范畴。从中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当中,建设工程监理是其中工作的一部分,那么,从管理范围上来讲,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之间存在着相互重叠的现象。

(三)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管理在管理进度上要保持一致性

在工程项目管理当中,保证施工的进度是非常重要的。为了使工程的成本和资源配置得以优化,就需要在管理范围上加强工程监理,在工作有序地进行的过程中,保证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在时间的管理上,工程监理可以使工程满足项目时间的要求。工程监理,可以对工程项目的进展实施有效的控制,当然在管理进度上要保持一致性。

二、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的区别

在监理企业当中,工程监理项目起到了“窗口”作用。要实现经济效益,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建立企业的效益。而在当前的工程项目管理当中,施工监理在很多方面依然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正确地区分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不同之处是非常必要的。

(一)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的工作性质有所不同

从工作性质上来看,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具有内外之分。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承担的是单位组织内部的活动,项目管理者所受到的各种约束也是来自于组织的内部。施工监理的工作范围涉及到的是单位的外部内容,主要从事的是第三方活动。当承建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利益关系上出现不一致的时候,请施工监理来调节双方的利益关系,可以站在客观的角度,保证公正评判。

(二)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在对项目的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

从管理的角度来分析,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涉及到计划的制定、执行以及变更和监控。而施工监理主要承担的是对进度管理的审查工作。

在具体的工作中,工程项目管理要尽量做到节约成本,增加利润。所以,其所关心的是成本支出的合理性。

而监理对于工程项目的内部成本情况并不会关心,其责任是对完成后的任务数量以及质量进行核定,并提出城建单位所应该获得的报酬。

(三)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对于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有所不同

从能力要求上来讲,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要求要高于施工监理人员。原因在于,施工监理人员所负责的工作只是一部分,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所负责的是全方面的工作,要进行成功地实施,则难度会很大。

但是,从工作的严肃性上来讲,工程监理的工作要比工程项目管理更为严肃。所以,从严格的程度上来讲,对于工程监理人员的要求要高于工程管理人员。

(四)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会有所不同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对于项目的作用是有所不同的。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是对成本进度和质量责任要有所承担,而工程监理单位则主要承担的是监督责任。因为责任各有分工,那么两者所承担的风险也会有所差别。

当建设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工程项目管理应运而生。随着其专业化程度的越来越高,也大大地提升了市场的规范。工程监理企业所承担的是以质量监督工作为主的相关工作。将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工作相互结合,不但起到了兼容并蓄的效果,还会形成一个更为切合实际的项目管理系统。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和发展,工程项目的管理方式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在不断地演进,而业界也开始普遍关注监理企业的发展走向。在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其管理是非常复杂的,而这其中,就有工程监理项目贯穿于其中,有效地履行监理职责,处理好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双方都获得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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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整个社会市场经济体系的迅速改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年提高,我国的建筑部门发展情况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但与此同时,建筑行业发展时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尽管近几年来,国家对于建筑部门中出现的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问题已经加大解决力度,使得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情况有了较大的改变,但总体上来看,相关的工程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建筑工程管理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一个全面的系统工程,相关的管理人员需要对整个工程的所有因素进行合理的量化分析,因此,进一步加强不同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力度,在项目管理上实现进一步的发展与创新相结合,将会是我国工程监理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共同的发展方向。

一、建筑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比较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内容是指一个合格的监理企业或公司,通过相应的法律文件接受相关建设单位或是项目法定责任人的相关委托,再通过项目的有效监理工作进而控制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达到完成工程监理的目的。而项目管理则是建设单位通过相关的战略研究确定工程项目有关概念和初步计划,再进一步付诸实践后,在预定的投资和建设管理方法的范围内对实现总体目标采取初步管理的措施,用以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

(1)业务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建筑工程监理的客户多为项目法人,在承担监理工作后,监理企业或是公司

代表业主进行工程监制与管理工作,设计到的内容包括工程前期计划研究,计划初期资金成本管理,以及和不同单位之间的协调等等。而项目管理则是一种有偿服务的技术服务,其业务范围包括了质量的监督和工程建设管理,以及计算整个工程项目完成所需时间。综上所述,如果从业务的角度来看,工程监理可认为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范围只是局限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多不涉及一些工程项目的后期工作,这与工程项目管理融合在整个工程始终也是有所区别的。

(2)从相关法律责任方面分析比较

从法律责任方面来看,工程监理的相关企业或是单位和项目的责任承担法人仅仅是一种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上进行工程监督;但项目管理在法律责任方面则有所不同,完全从委托人或工程业主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作为忠实的助手进行进一步的项目管理。纵观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大部分项目管理只是仅仅处于初步的发展阶段,适用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还不健全。因此,国家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也必须加大监督的力度,同时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的不同,进一步明确相关工程责任事故的承担内容,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相关责任。

二、当前监理工作与项目管理配合度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理的定位不明确,重建设轻设计的监管理念普遍

目前,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但监理工作的定位目前仍不够明确,对施工单位的干涉程度和监管部分往往过多,通过不合理使用合同上规定的相关手段,对施工单位实施全过程的控制,让施工单位不得不服从命令。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作中所要求的舆论监督的作用将不能充分发挥。实际情况中,当今社会上的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阶段的“重建设轻设计”的监管理念仍然非常普遍,一些业主和施工单位没有对监理单位的责任达到明确的认识,使监督工作的责任和分工仍然存在大量的问题。

(2)监理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监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监理工程师工作所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必须了解管理,懂技术,知法律,而总监则需要拥有较完善的组织能力和协调管理的能力。由于监理制度的逐渐实施,其监理人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的质量监督水平也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由于施工企业对于监理队伍的战略定位并不清晰,监理人员的素质还存在参差不齐的一系列问题,导致监理企业的人才结构还不能全面适应有关的监督工作。

三、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落实对工程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意义

工程项目管理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所提出的新型管理概念。项目管理工作是我国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将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导性工作,任何建设工程都必须贯穿项目管理工作,否则,其它任何工作都将无法进行。项目管理工作的管理体系是否先进,以及其业务和技术水平的高低,都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它在保证建设工程的健康顺利进行,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顺利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作用。

也正因如此,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则为投资方业主提供了可以解决这些困难的途径。这也是工程项目管理得以发展的基础。项目管理工作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将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导性工作,任何建设工程都必须贯穿项目管理工作,否则,其它任何工作都将无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为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建筑市场的规范也得到大大提升。

四、强化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

(1)在建筑工程监理中制定量化的可行目标

对于正在建设和已建设完成的施工项目,有关的建筑工程部门需要创建合理有效并且具有针对性的工程监理模式,制定出可量化的可行目标,比如从开始的设计阶段到最终的施工阶段,完善相关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此进行量化考核,进而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的有效保证。比如对于相关工程的安全问题加以考察,可考虑制定相关的分数标准以及绩效管理措施,保证建筑工程的有效管理。

(2)落实管理的具体措施,确定工程管理的相关责任人员

相关建设单位应当确定落实工程管理的相关责任人员,把工作重点放在施工现场的工程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上,比如要求某工程的项目经理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工程管理负直属责任,工程管理的经理与实际操作人员具体进一步贯彻上级有关工程管理的政策的具体实施,并将和每个人的工作绩效和所得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

(3)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形成严密的管理体系

相关的建设部门及施工单位应当进一步结合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的特点与联系,相关的建设部门必须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及施工现场具体操作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加强相关技能的培训,形成一个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从而保证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的良好运行。

五、结语

建筑工程监理作为建筑行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管理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化并且高效性的管理方式,才能确保其有效落实,稳定提高。同时,项目管理的兴起实际上也为建筑工程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项目管理制度应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实现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融合,达到兼容并蓄,取长补短的优秀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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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理企业有一定的特殊地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无任何合同关系,只有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但根据业主和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有权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者预先防范,对于发生的不当建设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纠正。

3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3.1向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发展

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主要是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表现为“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企业要从单一的施工阶段监理向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和从单一的质量控制向投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发展,应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3.2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道路

2000年12月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了《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尤其是“十一五”期间,工程监理行业相继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并相继修订完成《建筑工程监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文本》、《建筑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等标准规范文件。《建筑工程监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出台并得到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了工程监理责任体系,推行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整个工程监理行业行为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法制化。

3.3项目管理人才将成为监理企业竞争的核心

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由于缺乏大量优秀的熟悉国际相关法律、操作规范以及国际通行惯例的国际化项目管理人才,我国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在海外业务拓展中遇到很大的障碍和困难。为迎接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项目管理人才已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新时期的工程监理人员应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复合型、高素质项目管理人才。

3.4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监理企业不仅要与来自不同行业的更多的竞争者竞争,而且要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外工程咨询公司进入我国建筑市场所带来的挑战。与国外知名工程咨询公司相比,不管是在经营理念、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上,还是在管理理论、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等方面,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均远远落后。国外工程咨询公司将在建设市场与我们展开激烈的竞争,尤其是人才竞争。因此,在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竞争将更加的激烈。

3.5监理行业的社会责任将不断加大

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质量、安全等事故责任,使建设监理行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大。

3.6政府对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从微观转向宏观调控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发育完善和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政府要逐步转变职能,不再充当资源配置的主角,对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逐步从微观转向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重点放在制定、补充和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体系等以及加强宏观调控上,为工程监理行业提供一个良好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标准化和公平公正竞争的环境。比如取消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但也要有一个过程,现阶段政府可以主要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

3.7我国建设监理与国际接轨

一方面,随着实施“走出去”战略步伐加快,我国工程咨询设计企业比较积极地主动开拓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市场,积极学习吸收国际工程咨询服务的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理论、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等;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加大加强,许多国际知名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对华投资规模、范围、数量等越来越多,而且近几年来我国企业、专家、学者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组团到国外考察学习会谈,邀请国外专家讲学,开展国际同行间业务交流、互访活动,了解国际学术权威的专题报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学术前沿动态等;为我国监理企业与国际知名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合作创造了平台,不仅提高了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也展现了我国的项目管理发展水平,将会加快工程监理行业的国际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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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正文:

安全生产工作在注重生活质量的今天来说,已经越来越多的为人们所重视。在建筑业发展的进程中,监理工作在安全生产的过程中逐渐扮演着主导者的身份。为了保证施工安全有序的进行,监理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着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情况比较严重的,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的报告给建设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在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上总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并且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在项目的进行中,专业工程师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与此同时定期检查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展情况和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原则进行施工。对于监理员来说要在专业工程师的指导下做好检查和监督的有关工作,在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时候能够及时的报告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对于专职的安全监理人员来说,就要认真地做好对于施工单位各种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人员的上岗证书进行检查。核查现场机械设备的验收手续,并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做好对于安全监理资料整理等方面的工作。

在上述的内容中,我们明确的说明了在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各部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不难发现,安全生产贯穿整个工程的各个方面。对于我们每个监理工作人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合格的工程是与每个岗位上监理人员的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同时这也让我们明白责任的重要性和监理工作的使命感。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保证工程实施安全的同时更能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在加强承建单位自身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上,由工程监理单位介入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管理,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工程监理单位对于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的工作重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要进行检查和中间验收,对于工程中比较重要的部分要进行旁站监理和跟踪控制,以保证工程的质量;

对施工阶段的测量和放线进行检查和复检,对于复检不合格或复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的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对于进场设备和材料要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监理工程师有权禁止材料和设备应用到工程中去;

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保证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保证工程的总体质量;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与业主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对于施工的主要部位和主要环节以及技术复杂的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力度;

监理单位还应对施工单位使用的仪器和设备不定期的抽检;

对于现场的施工人员,监理单位应该进行监督保证施工人员按要求施工,安全生产;

对于在监理工作中处理的一些施工事故应作好记录,并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以后的工作中提醒施工单位注意;

对于重大事故应及时的报告给建设单位。

上面描述了监理单位对于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控制的几个方面内容,我们不难发现,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做好监理工作不仅仅是对工程负责,对于施工方也是一种负责人的体现。其实建设和谐社会体现在社会工作的各个方面,在建设行业,这种和谐也维持着业主和施工方的信任与合作关系,而监理恰恰起着这样的作用。“安全第一,以人为本”成为了我对于这个行业最深刻的体会,相信这也是每个监理人始终坚持的信念和我们不能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熟悉这些法律法规能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也能更好地为他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任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原则,每个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所了解的也仅仅只是一部分,监理行业未来的发展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和谐规范的环境。给我一个希望,还您一份信任。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了本行业未来的发展贡献自己微不足道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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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行业咨询服务本位的回归前提:必须保证在工程建设的链条中,就各生产部门人员的责任予以本位的回归,以各环节人员职责的明确,来确保不会产生职责重叠与责任连带的情况。

(1)首先是对项目法人方面职责的明确:项目法人,作为项目建设中的主要责任人,项目法人需依法就所开发项目担负起项目策划及建设实施、资金筹划、生产经营、资本增值保值等方面责任,并执行由董事会领导的总经理负责制度,以此对项目的主管单位进行负责。

(2)设计承包单位职责要求的明确:设计承包单位是工程项目设计质量及设计安全的责任主体,且也是设计质量及安全的唯一责任主体,因此就其展开职责的明确,对于促进监理工作存在着重要的意义。

(3)施工承包商职责的具体明确:作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及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就施工的安全及质量担负起全部的责任,为监理部门工作减少负担。

(4)设备采购承包商工程职责的明确:是工程项目设备采购质量及安全负责的责任人主体,对于每一套设备在采购及后期使用中,所出现的设备质量问题及因设备缺陷所造成的安全问题,均需负全部的责任。

(5)工程监理职责部门的职责明确:工程监理是所需服务工程及工程相应阶段的咨询服务责任主体,同时也是咨询服务的唯一责任主体。因此在工程中必须充分就自身的服务咨询职能予以发挥。只有在工程建设的法律层面,明确工程各环节部门的职责,方能为工程监理工作职业效能的发挥,奠定坚实的基础,促使监理工作本位的回归。同时只有在工程建设中,就工程监理行业的职责边界予以明确,方能保障在工程建设中切实发挥工程监理应有的作用。因此这也是当前工程建设法规完善方面,尤为紧迫的一项任务。

三、提升监理服务品质的创新策略研究

笔者认为:当前对于工程监理品质的提升,需要自根本改变优化监理部门的服务特性,以此确保监理工作的深化开展。其具体内涵即通过改变传统的旁站服务模式作为重点施工监理的服务模式,最大程度上减少现场的监理人员,侧重运用检测、监测技术开发同信息化结合的现场监理服务模式,以此提升监理服务的成效品质。最后,笔者认为现下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广泛提倡一个核心及五点支撑的监理工作方式,具体如下。

首先,一个核心具体是指为工程单位提供一套全面、深入、新型的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所谓的全面、深入、新型的资讯管理服务具体如下。

(1)全面:所指即服务的范围,从纵向方面理解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针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服务。从横向方面而言主要是指针对于每一阶段服务范围中所有需受控的环节展开。

(2)深入:具体是指服务的质量,促使建筑监理服务内容涉入到工程内在的结构性需求之中,促使监理服务品质充分满足业主心理需求,以使得监理服务品质可以发挥出超值的价值能效。

(3)“新型”所指的是服务的特色,其一是就工程建设对于监理服务产生的新需求进行观察捕捉,做出创新。其二是不断地就符合工程建设特征的监理服务新方法、技术理念予以总结和引进。

其次,五点支撑如下。

(1)建立不断研究、总结、提炼可以满足相关客户需求的持续改进的监理动态反馈系统。

(2)培养高端素质技能复合型的管理人才及专业精细化的监理团队。

(3)广泛进行了解并运用相对先进的监测检查方法技术。

(4)进一步深化规范、提炼及优化管理的流程。

(5)研究推行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与及时性及直观表达性的综合信息处理技术。经过以上系列的实践总结,可以发现该类监理服务特性和理念内涵的转变,充分吻合了业主方面的实际需求,就监理服务的具体价值予以了体现,因此在当前值得进一步的推广应用。

四、工程监理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研究

工程监理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首先应当是从法律层面进行明确工程监理责任,回归咨询的本位。其次是从技术理念及文化方面有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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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历经了监理试点、稳定推进、全面深化的不同阶段,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深受建设工程领域的好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建设工程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多年的推行之下逐渐形成了整套法律法规体系,正在向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前行。

其二,建设工程监理队伍正在不断扩大,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也在不断提升,至2014年截止,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在册从业人员已达94.19万人,其中,隶属于行业协会注册的从业人员有20.19万人,占总人数的21.43%。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数量较2005年底增长了117%,注册执业人员较2005年增长了105%,大大提升了工程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其三,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不断扩大,涉及行业细分领域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电力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铁路工程监理、通信监理、石化监理等,范围不断拓展,内容涵括了建设工程的各个领域,并逐渐由施工监理、投资决策监理向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转变。

2 建设工程监理的问题剖析

2.1 准入门槛低,市场竞争不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的准入门槛低,催生出一些专门为“挂证”而参加监理考试而并不从事监理行业的现象,出现所谓的“人证分离”,存在较大的责任风险;还有一些专门为挂靠而成立的监理公司,并不从事监理业务,而靠“出卖”资质收取管理费,影响了监理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也有损于监理的服务质量,造成不良的负面效应。同时,还存在应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问题,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良莠不齐,为了承揽业务,采用规避招投标、陪标、低价中标等暗箱操作手段,存在恶性竞争的现象。

2.2 工程监理取费较低,制约了监理行业发展

在建设工程监理中,一些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招标、工程咨询等都属于监理的范畴,而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和利润空间较低,不利于监理行业的经济发展。同时,监理市场竞争的不规范现象也致使一些监理项目无法按照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进行取费,这导致了监理服务质量低、人员素质低的问题,使监理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行业发展。

2.3 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素质整体偏低,人才建设不规范

这不仅表现在监理队伍的数量上,还反映在理论知识结构和现场实践经验上,都存在监理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的现象。具体来说,我国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监理人员的资质认定制度也还有待磋商,这个制度对于一些非监理岗位工作的优秀工程技术人才的考试压力太大,显现出较大的矛盾。另外,监理取费较低,导致监理工程人员的收入低,监理企业由于取费低,就找一些低工资的人充数,根本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

2.4 工程监理责任定位不清晰,法人地位不明显

在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中,存在界限不清晰、不规范的现象,这种责任不清晰的现象,导致一些责任被无端扩大,责任过多,而权力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致使一些监理遭受不正当处罚,监理缺乏自,在产权关系和管理经营方面不清晰,分配制度也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制约了监理的长远发展。

3 工程监理规范化措施探讨

3.1 完善监理法律法规体系,严守质量关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条款不少,然而,在市场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方面的监理细则较少,需要不断地完善监理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依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发展。同时,要拟定规范化的监理措施,严守工程质量,具体方法为:首先,做好监理的准备工作。项目监理工程师进场之后,就要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获取相关的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等,按照“先方案、再交底、后实施”的原则,进行认真的审核。其次,要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和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重点审查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组织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等。最后,实施对工程的质量控制。施工前,要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记录等技术交底,还要对施工材料进行合格审核。施工过程中,监理要通过巡检、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于不合格的施工方案要责令其及时纠正。施工后的验收程序中,要让承包单位进行三级自检,然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再进行实地检测和核对,对于需要整改的部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验收合格之后才能签认。

3.2 规范工程投资控制,追求效益最大化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投资控制,可以将建设总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到各个施工环节,如:桩基施工投资控制、基坑支护投资控制、安装投资控制等,再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拟定不同的月计划、季计划、周计划,从多个角度实施投资的控制。要注意监理的提前介入是投资控制的关键,有利于掌握证据,帮助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3.3 规范工程监理进度控制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规范化的实现,要以动态控制为切入点,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协调和控制,全面分析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关键线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天气变化因素、人员因素、材料因素等,对影响进度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分析和排查,从而实现动态的监理控制。

3.4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的监理人才队伍

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未来市场趋势是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监理,在市场需求多元化的规律之下,要积极拓展监理服务内容,并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形成相当数量的高素质监理人员,打造出公信力强、品牌效应的工程监理企业,以推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稳定快速增长。

4 结束语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与国际惯例接轨,在不断拓展的工程市场需求之下,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要正视现状,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完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制度的条件下,实施工程项目全过程监控,并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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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尹琦.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2.

[3]尚晓东.我国建设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与责任研究[D].天津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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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我国正式建立起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制度。在距今的30多年时间里,我国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制度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点是建立起了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使得公路工程的质量有了切实的保障,公路工程的质量得到显著地提高。但是在新时期,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地思考,并且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1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模式

当前我国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一般都采用混合型监理模式,指的是甲方(即业主或者是建设单位)与社会监理机构一起进行监理的工作模式。在这种监理工作模式中,甲方既有可能是政府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公路工程的投资者。在这种监理工作模式中仍然很大程度上保留了甲方(即业主或者是建设单位)的监理权利。

2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弊端

2.1互相推诿、责任不明

在当前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模式中,甲方和社会监理机构共同承担公路工程的监理工作。由于甲方与社会监理机构所属的利益关系不同,双方在工作中不能形成亲密无间的合作关系,监理责任划分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责任事故或者问题,双方极易互相推卸责任,互相埋怨,很难分清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使得事故发生后的法律赔偿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

2.2工作效率降低

在这种甲方和社会监理机构共同承担监理责任的工作模式下,甲方和社会监理机构不能合理划分各自的工作和责任范围。双方在遇到问题时容易发生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而公路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具有非常强的时效性,而当前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模式显然不能满足公路工程对时效性的要求,导致公路工程的工作效率低下。

2.3公正性丧失

当前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甲方和社会监理机构共同承担监理责任。在这种监理工作模式中,甲方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自身的监理权利,这样就破坏了监理工程师作为第三方的公正地位。

3造成这种弊端的原因

3.1监理机构不专业

在当前的监理市场中,各种监理机构层出不穷,有些监理机构完全不具备监理的资格,各种监理资格证书管理混乱,租借事故频出。监理机构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不过关导致监理市场不健康地发展,监理队伍良莠不齐,监理事故频频发生。

3.2监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虽然从1985年就开始建立起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制度,公路工程的监理制度也随之建立。但是我国的当前国情比较复杂,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公路工程的监理制度也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没有设立符合法律标准的行业制度和行业规范,对整个监理行业的外部监督仍然处于缺失的状态,使得监理行业恶性竞争的现象多次发生。公路工程监理制度的不完善是公路工程施工中目前面临的一个大的问题。

3.3法律纠纷太过复杂

公路工程的建设是一个由多个管理和施工部门参与的十分复杂的施工过程。在公路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中,由于施工时间长、施工范围大、施工部门多导致在出现一些问题要进行法律判定和申诉时,往往要结合各种情况、联系各个部门、参考各种法律条文才能作出判定,使得我国公路工程的监理工作不可避免地出现很多失误和纰漏,给公路工程的施工带来阻碍和麻烦。

4对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提出的建议

4.1明确监理任务、合理分配工作

公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甲方(即业主或者建设单位)、监理机构以及施工单位是共同对这个项目负责的,这就要求监理机构必须对自身需要负责的部分有着清楚的认识和明确的任务分配。同时,监理部门也应该对甲方(即业主或者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各自所需要负责的部分进行明确的划分,以便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出现问题之后及时地对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监理工程师应该明白真正优秀的工程并不是完全靠监理机构完成的,监理机构应该把严格监理和热情服务结合起来,真正发挥出甲方(即业主或者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的作用,共同完成好公路工程的建设任务。

4.2加强对监理队伍的建设

现阶段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由监理。这就要求甲方(即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在委托监理工作时寻找具备专业的监理知识、丰富的施工经验、认真负责的监理态度的监理工程师团队。同时监理机构也应该注重自己的诚信,将自己的监理队伍进行认真负责地培训,不但应该将队伍中的每个人都培养成业务精良、认真负责、细心坚韧的业务骨干,更应该为每一个监理队伍配备一个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能凝聚全队精神和力量的监理组长。

4.3监理工作应重视前瞻性

在当前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大多数监理机构只重视在问题出现后处理各种法律和财产纠纷,而缺乏前瞻性。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树立起风险前瞻的意识,对于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应提前和甲方沟通,引起甲方的重视。同时,应该告知施工方,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工艺上的改进或者必要的防护措施,将可能发生的问题和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中,最大可能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烨.搞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控制的几点思考[J].石河子科技,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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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渐渐发现工程监理与工程管理之间存在着相同点,更不能否认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里,我将对两者详细分析,同时对工程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之间关系作出分析。

一、工程管理与工程质量监理的共同点

后者的理论根源就是工程项目管理,所以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如管理服务方式、管理服务方法、工作程度及委托形式等在建筑市场上都是独立的第三方。

两者的服务对象都是代表建设单位的,在国际上,建设项目管理按服务对象主要可分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和为承建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而我国两者都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

二、工程管理与工程质量监理的区别

1、前者是指导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后者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业主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服务活动。

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的都实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要进行控制。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首先从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监督为主,人员的配配、工作内容等方面都较强地体现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再者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即: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上目前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也是施工阶段的监理。但这并不表明,除了施工阶段,其他阶段可以不实施监督、管理或咨询。为了比较准确地界定和理解工程建设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可以把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建造、保修等阶段的服务,称为咨询服务或项目管理或者说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上拟增加“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咨询等工程服务”的内容,也就是说,工程建设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工程项目管理是后者的发展。

2、工作服务内容方面的不同:

(1) 工程范围:相关法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规定如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 阶段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阶段、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a)协助业主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b)协助业主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c)协助业主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评选并进行投资控制。(d)协助业主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设备材料采购招标。(e)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事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f)协助业主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g)项目管理约定的其他工作。

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工程项目管理是适应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的新需求而生,其发展过程也是整个建筑市场发展的一个方面,没有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执导或干预。而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从开始就作为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制度提出来的。它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推行的。

在《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工程建设监理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规定了某些工程项目必须是强制执行的。而工程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政府并无强制规定。

4、服务范围方面的不同:

由各自相应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5、执业资格人员和企业资质要求不同: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一项或多项资质。而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只有监理一项资质。

6、管理人员工作的深度和细度不同:

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有一定特殊地位。它可以根据业主授权,有权对承建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预先防范或指令及时更改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纠正;而且还强调承建单位的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如今,安全也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安全管理工作内容、深度及对承担的责任明确界定。

其次,我们作为工程监理人员也应对自己的所属单位有所了解。

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级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和监理范围参照有关条文,不再细伤叙。

三、工程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的关系

这里,我们要明确工程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的区别:

1、前者是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后者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

2、前者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而后者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前者属于社会的民间的监督管理行为,而后者是属于政府行为。

3、前者具有明显的委托性,后者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4、前者的工作范围由监理合同决定其范围可以贯穿于工程的全过程全方位远远大于后者的范围。

5、它们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也存在较大的区别:工作依据不尽相同;而且广度与深度不同,前者对工程了解更具体,后者仅仅侧重于施工阶段;工作权限不同;工作方法与手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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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涵义

英国特许建造学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这样定义的: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建设部2003年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涵义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无论国外或是国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计划、协调、控制和管理等。

(二)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从以上业务范围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能够代表建设单位统筹资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种拆零细分的专业服务(前期策划、造价控制、设计过程管理、招标、监理、审图)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为整”进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二、建设工程监理

(一)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二)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到现在,建设工程监理不但覆盖面扩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从制度上约束工程监理的行为,确保了工程监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6.“工程建设监理规定”;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四)发展回顾

建设部于1988年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实行建设监理制。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88~1993年,是监理的试点阶段。1989年建设监理制首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电与公路系统试点。随后,试点工作发展到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和20个工业交通部门;

2.1993~1995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稳步开展了工程监理工作;

3.1995年召开的全国第六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从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2000年,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2000)颁布前,是我国建设监理制的发展期,自1996年起在全国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投资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外资和中外合资工程等实行建设监理制。此间监理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和费用都得到了有效控制,成效显著。

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要进行控制。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基础,首先从施工阶段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以实施监督为主,人员的配备、工作内容等方面都较强地体现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加之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间,人们的思想认识要有一个过程,以及政府部门的条块分割,建设监理的理论研究不到位,使对监理的概念、定位、作用和职责的理解有反复,导致目前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开展监理工作较少,建设监理主要集中于施工阶段,而且多侧重于工程质量监理。

目前绝大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6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及提供者、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进一步搞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区别。

(一)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二)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划。

(三)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同时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根据项目规模、性质不同其实施的灵活性较大,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

建设监理制从产生至今发展已有18年的历史,国家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与之相配套,对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适用于监理的标准合同文本。

(四)行业准入

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才能进入本行业;监理工程师已经成为一种专业人士,必须通过考试发证注册登记才能执业。

根据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可以看出,国家没有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而是对与建筑业相关的具备资质的企业开放,鼓励其积极参与到工程项目管理中去,同时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这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本质和要求,也将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