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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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会直接导致我国税收总额的减少从而导致财政收入的总体下滑,由于电子商务的规模越来越大,必然会使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且国家在电子商务征税这方面研究所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也会付出更多的代价。其次,电子商务的免税政策会使采用电子商务这一贸易形式的企业相对于同行业的传统企业有更大的优势,这会直接导致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而这不是有市场因素所引起的,一些传统企业会选择转型从而可能会引发泡沫效应或直接由于电子商务的冲击而倒闭。最后,传统企业由于在价格方面存在劣势,为了与电子商务企业竞争,势必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进一步导致市场上假冒伪劣的泛滥。而电子商务企业也会由于只注重贸易形式的创新而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研究停滞不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纳税人难以确定,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主要是通过核查纳税人的工商登记、记账凭证和纳税人居住地等信息。而在电子商务领域中,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其他途径来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在不进行税务登记就的情况下也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商务交易活动。因此,对于这些企业和个人的纳税义务,税务部门就不能运用传统的方式对其确定。第二,课税对象难以确定。在确定了课税主体之后,接着要对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的课税对象加以确定。课税对象是征税的依据,是区别税种、判断税种的主要根据。在电子商务时代的今天,绝大多数的传统商品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而原来需要对其征收增值税的一些商品,比如书籍、期刊杂志、影像制品等在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就无法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法或营业税法判断是否需要对其征税,应该征何种税。第三,税率难以确定,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为流转税,即对商品交易和服务征收的税额高于所得税,因此,对电子商务征税倾向高税率。这便会引发一些问题,比如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很可能因为本国税率偏高而把交易地点、服务器等转移到其他税率偏低的国家,而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其所要付出的成本就比较低。这样无疑会造成本国税收的流失。当然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比如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稽征管理带来的难题、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存在冲突等。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一)坚持税收公平、效率、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设必须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它应保证纳税人的实际纳税符合他们应该承担的合理份额,要求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规模一样的纳税人应缴纳相同的税额。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制的设计应使税收产生的社会总收益大于社会总成本。电子商务税收体系的建设应遵循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对其征税所付出的成本应小于其产生的效益。所以,电子商务征税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采用电子化的手段尽可能的提高征税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采用网上电子登记、申报、网上稽查、网上纳税等改进税收行政征收效率从而整体降低纳税成本。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家主权问题、国家利益问题,不能盲目的追随或照搬国外的成功经验。
(二)完善现行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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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在短短的6年内,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由2010年的4.5亿万元增长至2015年的18.3亿万元,整整翻了4倍,其发展势头越来越好。另外,据中国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其中,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4.6亿,较2014年增加8000万人,增长率为21%,网络购物的比例从58.6%提升至66.8%。这说明中国经济发展“电商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基于传统交易确立的税收征管模式显然已不能适用现有的需求,进而带来一系列的税收征管问题。
2.网店数量逐步稳定
2009年个人网店数量为1040万家,2011年上升到1620万家,2012年和2013年个人网店数量均呈下降趋势,2013年有1122万家。随着网络购物市场的日益发展和用户对网购要求的日益提高,个人网店也不断提高对自身要求,以应对强大的市场竞争。个人网店的淘汰还在继续,将在不断规范中健康发展,因而呈现出先增多后减少的趋势,这将有利于对电商征税的展开。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
1.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1)法律规范尚待完善
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十九条中明确“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在第三十三条中强调“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2015年5月6日,税务总局出台了“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意见强调要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要严格落实好税收扶持政策。
(2)税负失衡现象明显
目前,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并不明确,国家对于C2C电子商务征税政策相对宽松模糊,绝大部分C2C电子商务仍处于实际免税状态,造成电子商务与传统实体企业之间的税负失衡,对传统实业的发展产生一定冲击。
(3)税款流失规模不断扩大
2015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38285亿元,相比2014年的28211亿元,同比增长35.7%。2015年B2C市场交易规模占51.6%,较2014年的45.7%,增加了5.9%;C2C市场交易规模占48.4%,较2014年54.3%,减少了5.9%。也就是说,2014年C2C交易规模为15318.573亿元,2015年为18529.94亿元,如果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3%的增值税考虑,2014年该领域税款流失约459.55719亿元,2015年流失约555.8982亿元。随着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款流失也将不断扩大。另外一些实体店和网络零售店兼有的企业,将营业额转移到网络零售店,利用政策的不完善谋取利益。
2.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困难分析
(1)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及处罚措施,多数电子商务经营者并不去办理,使得电子商务工商登记政策几乎是一纸空文,难以真正实行,真正的纳税主体很难确定。
(2)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以企业或自然人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纳税人应向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然而电子商务的注册地可以变更,并且其背后的实际经营者或许并不是注册人,增加了对纳税地点和纳税人确定的难度。
(3)税务稽查管理困难
传统的税务稽查以检查企业纸质记录的财务数据为主,而电子商务环境下,纸质记录消失,取代的是无形的电子交易记录,这些记录有可能被删除或篡改,给税务检查带来难度。除此之外,由于传统的税务稽查人员可能并不具备相关的计算机技术,因而并不能识别,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1.完善电商纳税人登记注册制度
加强对C2C电子商务的征管工作,首先要做好征管的基础工作,即和税务登记。按照电子商务的特征,要求所有C2C一律实行电子税务登记,要在一定期限内到主管部门办理电子税务登记,获取唯一的电子税务登记标识。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税务机关应采集纳税人的网址、网上商品种类、品名,以及用于交易的结算方法、网络银行账户等信息,建立企业电子商务信息库。为了达到效果,同时必须配备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样电子登记注册制度才能真正落实。
2.提高电子发票普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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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指的是交易双方不直接见面进行交易,而是依托互联网与移动网络,基于各种交易平台进行线上交易,发展到今天电子商务主要包括三种模式,即消费者对消费者、企业对消费者、企业对企业这三种模式。电子商务开始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快速发展于21世纪,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发展的,其对全球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我国网络用户数量逐年增加,2011年底,中国网民人数约达5.13亿,进行网络购物用户约达1.94亿,2012年底中国网民人数达5.64亿,进行网络购物用户约达2.42亿,2013年底中国网民数约达6.18亿,进行网络购物用户预计达到3.7亿。网民数量不断,进行网络购物的用户也在不断增加。对消费者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便利了他们的生活,他们可以在网络上选购各种生活用品,也可以进行在线充值、缴纳水电费等;对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同时还可以为企业避免税收的缴纳,综合而言企业营业收入得到了提高。根据最新统计,我国2013年全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约2.5万亿元,同比增长率达到22.5%,2013年第三季度, B2B交易规模占总交易规模的79.5%,网络购物占比18.2%,其他占比2.3%。
电子商务是一个越发庞大的市场,所能带来的税收收入是非常可观的,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的发展明显赶不上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导致在当前的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税收征管出现盲区,税收大量流失。长此以往,将对我国的税收制度的基础产生影响,继而带来更大程度上的混乱。基于此,本文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参考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提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的一些建议。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现状及问题
上海黎依有限公司在淘宝上开店销售产品时,通过不记账、不开具发票的方式来偷税,最终被判处为偷税罪。此案是我国首次出现的涉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案件,受到了广泛的议论。实际上,在此案之前,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关注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但由于网络交易的相关管理制度缺失,并且我国的税收征管条件处于不成熟的状态,涉及到电子商务领域的征税依旧处于较难的境地。
2013年4月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推出,4月末《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将完善网络(电子)发票、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标准规范,11月商务部表示我国将出台《电子商务法》,这些都表现出我国在不断摸索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税收征管方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现目前在制定相关制度时,任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首先是税收对象与税种难以定义与监控的问题,电子商务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除去线上实物产品的销售,还包括一些以数字化信息传递的产品,比如电子书,用户通过付费下载电子书来代替传统购买实体书的形式,但这种付费下载电子书的形式,较难界定是属于销售还是特许权。简而言之,电视商务的出现使得一些产品兼具商品、特许权或者劳务的性质,产品的性质难以界定,税收对象与税种相应难以确定,这给税收制度的制定造成难度。
其次是国际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与选择的问题,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中,属地原则是实施税收管辖的基础,每个国家选择适合国情的税收管辖权,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公民进行税收管理。但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税收管辖权的有效性被削弱。在互联网的交易中,地域的限制被打破,比如我国人民可以随意从外国的网站上购买商品,这种网上交易使得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变得难以确认,导致与税收管辖权相关的属地或属人的关联因素被打破。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确定该由哪个国家或地区来行使税收管辖权变得困难。
再次,税收征管中存在监督问题,按照当前我国实行的税收征管办法,纳税机关以纳税人持有的票据、来往单据、发票等为基础,进行税务监督与检查,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种税收征管办法存在许多问题:第一,电子商务中收入变得难以界定,主要由于电子商务中一般以电子数据方式代替传统的发票、会计凭证、账簿,电子数据较易被修改,导致税收机关缺少准确的税收凭证,难以进行税收征管。第二,电子银行的诞生带来交易的货币无纸化,税收机关无法准确捕捉相关付款,对相应的税收征管变得困难。第三,计算机加密技术的高度发展,纳税人可将相关信息隐藏起来,导致税务机关搜索信息变得困难,最终导致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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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坚持的原则
1.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相结合
税收中性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电子商务贸易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税收效率原则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便利和节约,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则会妨碍企业的经营发展。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因为, 电子商务与一般商务活动比较,并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另外,电子商务网站已经从过去的风险投资到现在向传统行业靠拢,电子商务依靠传统行业才是其发展的空间。因此,两者应保持相同的税率。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采取的措施
1.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实现增值税的转型,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 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2.解决“常设机构”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大多数产品或服务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这些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不符合常设机构的概念,但是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所以,只要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它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应被看成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3.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世界各国在对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有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原则,有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原则,不过,很少有国家只单独采用一种原则来行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往往是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多坚持居民地管辖权原则为主来获取国际税收的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收入较少,应通过坚持实行地管辖权原则为主来维护本国对国际税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目前外来投资较多的实际情况,在行使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应坚持以实行地管辖权原则为主,居民地管辖权原则为辅。同时使用将有效解决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不同而造成的无法征税的情况。两者相结合可以完善公司网站或是个人网站提供的商务服务,以及国内外网上贸易的征税依据。
4.避税问题的解决方案
由于电子银行的出现,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结算业务。因此,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并要求参与者在交易中取得对方数字身份的资料,以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质。通过建立数字身份证制度,可以有效控制由于“电子货币”支付而产生的偷逃税现象。另外,还可以规定,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三、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我国经济的进程也不断加快,但在税收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传统的税收原则、税种确定、税收征管稽查等方面在现代电子商务中都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因此,我们要重新制定新的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制度以适应现代的电子贸易。另外,我们还应不断改进和完善这些措施以满足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在电子商务日渐发达的今天我们要顺应国际发展的趋势,不断规范电子交易市场,完善税收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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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e-commerc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922.22;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3-0044-03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互联网+”行动战略的实施,大大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与此同时企业交易的行为更加具有虚拟化与隐形化,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本文希望通过研究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提出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对策。
2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16万亿元,2015年18万亿元,全年预估超过20万亿元人民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在促进消费、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以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等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虚拟化,也对我国传统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近些年出现的电子商务偷税漏税行为,表明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中还存在漏洞,总体看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体现在以下方面。
2.1 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义务人的主体资格模糊
电子商务存在交易主体的虚拟化问题,而我国税法规定依法纳税的前提就是确定纳税义务人的主体资格,这样一来就容易造成无法确定纳税义务人主体资格的现象。例如网店的经营就很难确定具体的纳税义务人资格,一般网店的交易是双方基于信任的关系,通过网络实现交易,这样在具体的交易中可以相互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而使得纳税主体模糊。另外,纳税地点难以确定,也容易引发税收征管管辖权的冲突。这主要是源于纳税地点的不确定造成的,以增值税为例,如果销售货物的起点在境内,该行为就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这样一来就可能与货物购买方的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
2.2 改变了传统的税收征管流程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起点,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有税务登记的义务,进行税务登记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纳税义务人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监控。而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则改变了该模式,电子商务的主体只需要在网页域名上进行注册就可以完成交易,而不需要工商部门的审批,这样一来就会造成税务部门不能有效地对纳税义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也就会发生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经营活动,却不缴纳税款而征税部门也不知道的现象。另外电子化交易的普及也导致征管纸质凭证失去基础。传统的交易都是建立在纸质的单据和合同上,税务部门对于征税企业的缴税标准也是根据纸质的交易记载信息,而电子商务摆脱了纸质的单据,税务机构很难再直接通过纸质记载信息了解企业的纳税标准等,另外电子化的信息具有加密功能,因此税务部门在审查时会遇到诸多的挑战。
2.3 影响税源监控
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纳税过程的监控,其融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目前,我国对于税源的监控主要是通过“以票控税”,而电子商务虚拟交易使得消费更加随意性,也容易导致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义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控。
3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是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征管难的特征更加明显,进而暴露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存在的缺陷。
3.1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机制不健全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传统交易模式的税收征管制度暴露出诸多的问题。首先,我国缺乏系统的针对电子商务模式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针对电子商务形式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但是其并没有系统地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尤其是针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定,导致税收征管的环境不好。其次,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纳税的义务规定不足[1]。目前,对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没有做出相应的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的规定,这样容易给不法运营商提供偷税漏税的机会。例如我国出现的电子餐饮券,消费者可以通过购买电子券的方式消费,而对于该部分,餐厅经营者则不提供发票,从而造成税务部门难以发现。
3.2 税务机关征管能力不足
税务征管能力是税务机关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义务人进行征税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它不仅体现纳税机构法律地位的行为,也是影响社会纳税环境的手段。税收征管能力主要包括:税源掌握能力、税额确定能力、税收评估和检查能力以及违法的处理能力。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基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电子化以及全球化特点,使得税务征管能力不足。一方面是税务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专业能力的不足,尤其是对互联网交易监管技术的不足,进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是税收征管部门在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可能会基于虚拟场所等因素而不能获取纳税人真实的经营信息等,造成纳税评估能力不足。
3.3 税收征管模式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下,电子商务的规模越来越大,而我国对于税收征管的主要模式是建立在传统的交易基础上,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征管模式已经暴露出诸多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不能及时对经营活动主体的行为进行监控,进而导致税收征管基础变得薄弱。
4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从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目的,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公平中性原则,电子商务虽然促使交易行为发生了变化,但是其交易在本质上并没有发生变化,交易双方无论是采取何种交易方式都需要担负纳税的义务。
二是征管效率原则,效率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核心,税收征管效率就是在税收征管程序上要保证以最低的成本,实现高效的税务征收。电子商务发展目的就是提高工作效率,因此,税收征管也要强调效率,本着服务纳税义务人的原则,为纳税义务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是维护国家利益原则,税收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国家的基础建设资金来自于税收,因此基于电子技术的发展,我国要制定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以提高我国税收政策的国际一致性,从而增强我国税收的征管能力。结合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设的原则,对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能力,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4.1 制定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在根本上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基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法律缺陷问题。
首先,我国要加快电子商务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设。在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会遇到诸多的规范性问题,例如如何审查纳税义务人电子交易的电子信息,如何保护纳税义务人的网络隐私等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我国加快电子商务交易的立法,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规范性问题。
其次,加强互联网安全立法。针对互联网中存在的诈骗等问题,我国立法部门要制定网络安全法律,并且制定明确的违法制裁条文,对于利用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制裁,保证相关法律的落实到位。例如针对不法分子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不开发票而实现漏税的行为,税务部门要通过完善的法律给予其相应的制裁,以此净化税收征管环境;
最后,制定电子商务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和国际结算流程。
4.2 制定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首先,要扩大电子商务税收的纳税范围。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暴露出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将数字化产品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当然基于保护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视角,对于短缺的虚拟产品可以实行免税政策,也就是目前我国可以对虚拟的数字化产品的电子交易实行免税,但是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逐渐进行纳税,例如2012年我国的增值税政策就进行试点,并且在2015年实现了增值税的普及,以实现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目的。其次,制定电子商务优惠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部门要制定完善的电子商务优惠政策,这样一方面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完善的优惠政策,可以规模比较大的电子商务主体主动纳税,这样达到扩大税款的目的。
4.3 加强我国税务信息化队伍素质建设
基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必须要通过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应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作为税务工作人员一定要在扎实的税收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掌握丰富的计算机知识,能够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例如针对当前电子商务交易隐蔽性越来越强的特点,需要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要了解电子信息的性能,懂得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对纳税人交易行为的监控,从而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另一方面要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征税的电子信息系统,不但涉及到供需双方的交易,还会跟银行、保险、商检、海关、网络公司等相关联,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与操作水平,既要懂得税收知识,又要求熟练网络操作及必需的英语水平等等。
4.4 提升发票信息追踪电商企业实际销售收入的能力
据了解,电商需要支付给网络销售平台相应的服务费,虽然不同类别的商品会有所差别,但销售货物一般按成交额的1%进行服务费提成,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因此,可从报税系统和普通发票开票系统查询找出辖区内的电商纳税义务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查找到与之发生业务的所有纳税义务人。同时,对消费者利用销售积分(返点)购买物品的情况,电商要将这笔销售收入提供给电子商务服务商申请补偿,在申请补偿收入时,电子商务服务商会要求电商开具相关发票。按照服务费收取的标准,再结合电子商务服务商所持有的服务费发票金额,测算电商在网上的销售收入。
4.5 建立电子商务职能部门的协调互动机制
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各职能部门为支柱的电子商务公共管理机制,将商务、税务、商检、海关、工商、银行等融入综合服务平台共同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与合作。在大数据、云技术以及“互联网+”运行模式的支撑下,利用综合平台的便利性、快捷性和实操性,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便于咨询、纳税、融资、商检、报关等一体化的电子综合服务窗口,使各部门能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数据共享、监控管理,以更好地支持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另外我国也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各国间的沟通与谈判,要求各国税务当局互通情报,协调一致,在稽查技术、手段上密切配合,真正解决各国信息不对称问题,共同防范国际逃避税。
5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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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时代的开始
从2000年开始,美国电子商务与各州的税收系统所产生的矛盾一发不可收拾,主要表现为网商代收、代缴消费税这一问题。当时,网商与美明尼苏达州州政府诉讼后败诉,最终企业破产。这一著名事件的发生意味着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时代的正式启动,电商不再免税了。
(一)美国普通交易税的征收流程
在美国,消费者在实体店购买东西时要缴纳一定的州销售税。这一笔税收款项由商店代收并统一交由州政府。当然,每个州对销售税有不同的规定,还制定了各自不同的免销售税的法律规定。
(二)美国电子商务承担税负后出现的征管困境
网购或邮购某个商品时,承担销售税的个人根本不存在,州政府几乎不要求它们纳税。这种情况使得远程卖家与个人把纳税也视为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情。久而久之就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在某个州有实体店的电子商务卖家必须代收消费税,但在其他州却并没有这项规定。
(三)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后出现的税收流失问题
由于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热衷,美国州政府损失了大量的销售税。销售税本身是州与地方税收最大的一笔财政收入,几乎占了所有税收的三分之一之多。对于网购造成州政府损失的税收增多这一问题开始出现较大的争议。比如全美州长协会与各州政府表示,因为互联网购物的增加,2003年政府损失了200多亿美元的税收。对此,不少经济学家表示了怀疑,并指出若是强制征税根本无法抵消因迫使消费者或零售商遵守纳税法律而造成的问题与成本。
2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情况与我国国情不符,不能完全借鉴过来,但在征税的趋势与相关细节上还是有可取之处的。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应牢牢记住其目标: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互联网的推动下,电子商务势必产生并积极促进经济的发展与改造。以互联网为平台,电子商务出现了B2B、B2C、C2C等形式,原先没有参与到经济活动中的消费者也开始积极参与到电子商务活动中,由消费者转变为商人。比如,很多人通过互联网开始创业,这种新的创业形式与就业模式需要国家通过积极的法律政策来鼓励。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互联网技术本身也在发生变革,这对社会生活乃至我们的行为模式都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可见互联网对商务的影响也还不够成熟,国家势必要鼓励这样的商务模式不断地进行自主创新,为经济发展或转型提供新思路。
(二)实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同时不忘对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扶持
我国东部为经济发达地区,中西部则是发展中地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上也得借鉴美国法律规定,禁止地方政府对未达到一定规模、在本地区实体机构或者与本地区没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地方电子商务征收税务。当然,考虑到我国东部地区的电子商务行业明显多于西部地区,税收征管办法要在扶持中西部地区的同时抑制东部地区的“反输血”现象。
(三)建立个人申报制度与代收、代缴制度
2010年我国颁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这项管理办法的颁布将网上虚拟卖家与实体组织、个人进行了一一的对应。网络交易主体也实行了实名制,这使得个人的纳税主体申报变成了现实。就C2C网络交易形式来说,个人纳税主体申报制度使得对个人电商进行合理征税变成了现实。税务机关为个人注册的电商建立了纳税主体申报档案,由个人电商申报上缴税务。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无论是在理论研讨还是具体运用上,甚至在司法与行政权力制衡上,都取得了较大的成果。这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盛行一时的今日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完全可以将其借鉴过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推动了地方的和谐发展,更令地方税收增收变得更加合理。当然,对电商实施合理的税收征管也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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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制要素问题
在纳税主体方面,传统商务贸易具备明确的交易双方,而在电子商务贸易中,双方隐藏了真实身份,以致无法确认纳税主体,此时部分企业则很可能通过改变纳税主体身份,来达到避税目的。在纳税对象方面,传统商务贸易以实物形式进行,明确纳税对象。而电子商务通常以数字化信息存在,无法有效确认纳税对象的具体性质,没有明确的征税范围[1]。在纳税环节方面,传统商务流通过程中存在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而电子商务贸易直接将商品由生产者传达至消费者,减少了中间环节,对传统的流转税税制产生了较大冲突,且电子加密更是加大了征税难度。在纳税地点方面,传统商务贸易货物起运地在中国境内的则具备纳税义务,而电子商务的纳税地点并不固定,无法有效确定具体货源。在纳税期限方面,传统商务主要以销售货物发票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电子商务不存在纸质发票,以致无法有效确定时间,由此当前的纳税期限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
(二)征管问题
首先是税务登记问题,目前税收管理的关键环节便是税务登记制度,但由于很多电子商务组织并未在工商局及税务机构注册登记,以致税收管理无法发挥实效。电子商务主要依托互联网存在,其本质依然属于经营行为,但当前我国工商、税收法律等方面并未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及纳税申报的相关内容。其次是账簿与凭证管理问题,电子商务具备无纸化经营特征,电子数据信息代替了以往合同、发票以及账簿等传统的纸质凭证。但这些电子数据已被篡改,以致税收管理失去了原有凭证基础,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凭证信息,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纳税难度。最后是扣代缴与代收代缴问题,传统销售模式主要包括生产、销售等环节,税收管理通过中间商获得税务信息,即中间商属于代缴代扣等税收制度的基础因素。而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背景下,中介机构的作用被不断削减,对传统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的税务征收方式产生了巨大冲击。
二、电子商务背景下保证税收的措施
(一)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制定优惠政策
我国可以对电子商务制定一定时期的免税期,有效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并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足够的技术准备时间。目前,在电子商务方面,我国并未建立健全可行的配套法律制度,也没有成立既熟悉税收政策又具备电子商务知识的综合税务管理队伍。由电子商务贸易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全球电子商务不会对我国的税收制度产生冲击,且由于电子商务也涉及实物交易,因此依然可以实行海关管理,对网络数字化产品依然可以采取征税措施[2]。
(二)制定税收征管政策及措施
电子商务交易具备虚拟化特点,这也使得其不受时间、空间等因素限制。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的虚拟化不会减轻交易期间人、钱、物产生的影响。同时,在电子商务的流通环节中,资金流属于最为关键的环节,对此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重点关注涉及钱财的环节,针对性的制定税收管理制度。除此之外,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也需要采用更为先进可行的现代化管理手段。
(三)重视各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动态
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政策时,必须实现国内外电子商务税制的协调性,做到与国际电子商务示范法相一致。同时,还应广泛收集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政策文件,在分析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趋势的基础上,吸取有利因素,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深入发展。
(四)建立高素质的电子商务税务队伍
为了有效适应现代社会信息化及税收征管要求,我国应尽早建立统一完善的现代化网络税收征管制度,运行创新性的税务信息系统与管理体系,形成新型的税收管理模式,从而加快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比如企业可以与金融机构、工商机构以及税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体系,有效监控管理企业的生产及交易活动。同时,企业还应重视税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确保专业税务人员掌握更多的网络信息技术,熟悉具体的税收征管流程。
(五)研发适合国情的税收征管模式
税务机关应在严格遵行“先管理、后征收”原则的基础上,完善税务稽查制度,在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发展新的征管模式。一方面应加强对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及代扣代缴登记信息的管理,准确完整的收集纳税人所在服务商、支付中间方及交易账户等信息,建立专业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系统,全面掌握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信息,为此后的税务征收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3]。另一方面,还应积极探索适合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的代扣代缴方式,在中间支付及网上结算环节中插入税款征收环节。除此之外,在税务稽查方面,相关机构还应通过网络有效核查纳税人的账目信息,强化税务机关与相关金融部门的协调配合,准确掌握资金的具体流向,以有效监控电子商务税务行为。且还应出台跟踪监测制度,建立在线跟踪监测机制,有效筛选有价值的电子商务及税务信息,以便为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结束语: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技术获得了快速发展,虽然国家目前尚未颁布相关的征税政策,但由长远发展来看,待到时机成熟时,电子商务的征税工作实属必然。对此,我们应积极面对此问题,在结合目前国情及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可行的税收征管政策,在规范电子商务贸易的基础上,有效推动电子商务业务的快速发展,从而充分维护国家与人民的基本利益。
参考文献:
[1]方芳,宋良荣.全面实行“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电子商务,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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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下税收问题的挑战
近二十年来,电子商务取得长足的发展,2008年1月29日世界互联网媒体测评机构“尼尔森在线”公布的研究数据显示;全球在线购物的网民已经达到85%。截至2008年3月13日,按用户数量计算,中国已经超过美国而成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网络市场购物成交额达到590亿元。据淘宝网监测数据发现,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国的网购人数超过5500万。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迅速扩大,必将成为政府一笔巨大的潜在税收来源。但是,怎么样操作,还是一个难题。电子商务下税收面临以下挑战:
(一)征税对象界定问题。传统贸易的税收征管主要是依据交易双方所提供的劳务或商品买卖等,并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电子商务的网络信息技术可将有形商品的销售等直接转化为数字化形式提供,购买者只需在互联网随时购买、浏览或下载所需要的数字商品。税务机关很难发现和监控通过网络销售数字化产品的真实情况,因而无法据以征税。
(二)纳税主体的判断问题。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是比较容易的,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电子商务中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铺及销售人员,即使是交易的整个操作流程,包括交易的合同、票据、支付手段(如支付宝)都是以虚拟方式出现的。所有这些,都造成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三)税收管辖权的界定问题。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世界各国要么采用地域税收管辖权要么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电子商务下交易都是依托于各自的网站,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使得确定是地域或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很难。
(四)税收征管体制问题。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电子商务模式下,纳税人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并且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传统的计征手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实行有效跟踪。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同时电子货币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中介环节,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税务机关很难进行有效监督。
(五)税款流失风险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网上经营,其最直接的结果是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使现行传统的税基受到侵蚀。另外,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制定相应的对策,以及中国大量低层次、素质低的征管人员造成大量征税征管盲区,从而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二、电子商务下税收应对策略
(一)完善现行税制,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税制条款。国家应该重视和研究电子商务下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避免税收的流失,主要包括现行税制为基础,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在调整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各个税种中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下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逐步调整税制结构,对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以及关税等税种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明确网上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便于征税。
(二)加强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日常监管。电子商务的主体是企业,因此,必须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其一是建立企业备案制度,要求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上报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注册、注销登记,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其二是电子商务业务单独会计核算制度。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三是实现信息共享,要联合财政、金融、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则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建立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
(三)建立适合电子商务的新税收征管体系。电子商务中的一个主要的问题是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得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出现了盲区。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我建议从三个地方着手:一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抓紧形成覆盖全国税务系统广域网,并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金融部门以及网上商业用户相连,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只要从事网上交易,必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有关上网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限时不办理的进行严格的处罚措施。三是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
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避免因为电子商务的出现税收的大量流失。
(四)培养适合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征管专业人才。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缺乏必需的电子商务知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信息技术,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因此,要顺应时代潮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着力培养精通税收业务、信息技术、外语、法律及管理等方面的人才,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税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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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交易导致征收困难电子商务活动利用网络进行无纸化交易,打破时空限制,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在目前的税收体系中,缺乏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活动的明确法律规定,这种规则漏洞为企业逃避税收提供了极大便利,企业可通过转变自身贸易方式,将大量交易活动转移至电子商务的范围之中,从而逃避相应的税收。另外,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操作使纸质发票成为过去,这使税收人员缺少相应的计税凭证,为保护消费者隐私,快捷支付、网上银行等支付方式一般采用匿名交易,这为税收征管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二)网络技术为逃税提供便利网络技术的发达为电子商务活动的逃税漏税提供了便利,使得依托网络技术的商务活动的定价变得更加灵活与随意,企业间可为获得不当利益而达成某些隐蔽协议,这使得税收征管部门不易衡量商务活动中的贸易类型与交易金额,也就难以确认企业应缴纳的税款项目与数目,税收监管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
(三)稽查难度增大一些不法企业通过设置用户名与超级密码来对相应信息进行隐藏和保护,加之电子商务为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交易提供了方便条件,这都导致税收信息收集难度加大,即使税务部门进行稽查,也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治理对策研究
(一)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电子商务具有虚拟化的特点,但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必然要建立网站,要依托一定的硬件设备,即服务器,这是构成常设机构的必要条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中,具有虚拟化、无纸化特点的贸易活动本身虽不容易掌控,但活动所依赖的、有形的常设机构却易于把握,只要企业通过其常设机构从事贸易活动,税务部门就可对其取得的利润征收相应税款。
(二)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改善税收征管发展滞后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必须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符合贸易信息化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税收部门要尽快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对接,在网络环境下与海关、银行、企业、消费者等方面建立起全面联系,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实施有效监管与稽查。大力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督促纳税人纳税。电子商务税收工作还可从支付系统入手,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资金往来进行监控,并将数据实时传输到税收机关的相应部门,防止不法企业的恶意篡改,掌握税源,杜绝流失。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现税收电子化在电子商务税收工作中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化、数字化税收征管系统,促进税收征管的全面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商务实时登记制度,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必须到税收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由税收征管人员对其网上交易程序进行审核,登记系统中可显示电子商务企业的不良交易记录,提醒税收人员的同时也警告相关企业应依法纳税;针对电子税务流失问题开发监控电子商务活动的技术软件,利用发达的信息技术,加大打击偷税漏税行为的力度。
(四)建立税收情报网络,监控电子商务税源在国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起海关、银行、企业等方面与税收部门的联结,通过网络平台及时交流,全方位收集税收信息;在国际间合作中,首先要提高自身素质,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获得合作主动权,从而有效国际间电子商务活动情报交流,建立起横跨国内外领域的完整电子商务税收情报网络,避免不法企业以跨国业务作为掩护进行的避税活动。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方便我国学习先进的电子商务活动模式,不断完善贸易体系,保证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从而避免税务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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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税主体方面,传统商务贸易具备明确的交易双方,而在电子商务贸易中, 双方隐藏了真实身份,以致无法确认纳税主体,此时部分企业则很可能通过改变 纳税主体身份,来达到避税目的。在纳税对象方面,传统商务贸易以实物形式进 行,明确纳税对象。而电子商务通常以数字化信息存在,无法有效确认纳税对象 的具体性质,没有明确的征税范围[1]。在纳税环节方面,传统商务流通过程中存 在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而电子商务贸易直接将商品由生产者传达至消费者, 减少了中间环节,对传统的流转税税制产生了较大冲突,且电子加密更是加大了 征税难度。在纳税地点方面,传统商务贸易货物起运地在中国境内的则具备纳税 义务,而电子商务的纳税地点并不固定,无法有效确定具体货源。在纳税期限方 面,传统商务主要以销售货物发票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电子商务不存 在纸质发票,以致无法有效确定时间,由此当前的纳税期限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
(二)征管问题
首先是税务登记问题,目前税收管理的关键环节便是税务登记制度,但由于 很多电子商务组织并未在工商局及税务机构注册登记,以致税收管理无法发挥实 效。电子商务主要依托互联网存在,其本质依然属于经营行为,但当前我国工商、 税收法律等方面并未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及纳税申报的相关内容。其次是账簿与凭 证管理问题,电子商务具备无纸化经营特征,电子数据信息代替了以往合同、发票以及账簿等传统的纸质凭证。但这些电子数据已被篡改,以致税收管理失去了原有凭证基础,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凭证信息,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纳税难度。最后是扣代缴与代收代缴问题,传统销售模式主要包括生产、销售等环节,税收管 理通过中间商获得税务信息,即中间商属于代缴代扣等税收制度的基础因素。而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背景下,中介机构的作用被不断削减,对传统代扣代缴及代收 代缴的税务征收方式产生了巨大冲击。
二、电子商务背景下保证税收的措施
(一)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制定优惠政策
我国可以对电子商务制定一定时期的免税期,有效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并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足够的技术准备时间。目前,在电子商务方面,我国并未 建立健全可行的配套法律制度,也没有成立既熟悉税收政策又具备电子商务知识 的综合税务管理队伍。由电子商务贸易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全球电子商务不会对 我国的税收制度产生冲击,且由于电子商务也涉及实物交易,因此依然可以实行 海关管理,对网络数字化产品依然可以采取征税措施[2]。
(二)制定税收征管政策及措施
电子商务交易具备虚拟化特点,这也使得其不受时间、空间等因素限制。但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的虚拟化不会减轻交易期间人、钱、物产生的影响。同 时,在电子商务的流通环节中,资金流属于最为关键的环节,对此在制定电子商 务税收政策时,应重点关注涉及钱财的环节,针对性的制定税收管理制度。除此 之外,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也需要采用更为先 进可行的现代化管理手段。
(三)重视各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动态
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政策时,必须实现国内外电子商务税制的协调 性,做到与国际电子商务示范法相一致。同时,还应广泛收集电子商务税收方面 的政策文件,在分析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趋势的基础上,吸取有利因素,从而促进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深入发展。
(四)建立高素质的电子商务税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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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下,已经实现了对B2B、B2C模式电商的征税,但C2C模式的电商(俗称“网店”)在税收征管上仍是空白。以淘宝网为例,作为我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网站,其2012年的交易总额突破3万亿元。若以5%的额度征税,淘宝上的网店一年下来将因此增加近1500亿元的税收成本。下文笔者将具体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观念存在误区
受美国、日本等电子商务比较发达国家的影响,我国电子商务运营商在纳税观念中存在以下几点误区:
1.实施电子商务免税可保持电子商务的价格优势,对于电子商务竞争力的增强也有着重要作用。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的结合则可进一步加大对全球贸易的扩张。
2.电子商务是基于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新兴商务概念,免税政策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可为网络发展提供一个全新的机遇。
3.免税政策可促使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进而可缓解我国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
小额交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普遍存在,如果对其也征税的话极有可能会出现征税成本过高的现象,与税收的效率性原则不符。
(二)税收立法滞后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在法律中仍然属于空白,在现行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均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此情况下,个人和企业就会抓住法律漏洞逃避纳税,进而使得我国财政收入大大降低,而这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也是极不公平的。除此以外,我国电子商务在税收立法中还涉及电子证据法律效力与电子支付中的签名效力问题。
(三)税收制度不明确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不明确主要与征税要素、税收管辖权有关,具体问题如下:
1.征税要素难以确定。较之实体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主体更为多样化、模糊化与边缘化,因为购买者与生产者均可隐藏身份或会住所,电子消费监管难度较大;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将以数字化的形式实现传递,传统交易中的纸质单据和凭证将被省略,进而将导致瞌睡对象难以确定。电子商务的适用税种、税率等也较难确定。
2.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打破了传统商业交易在地理上的界限,但这对收入来源地的判定以及地域管辖权的实行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纷争现象层出不穷。还有些商户或企业甚至会出现避税现象。
(四)税收征管难度大
传统税源管理手段失效和技术平台、相关机构及专业人才的缺乏均是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度大的原因。我国现有的税务登记方法对电子商务企业是不适用的,其税收征管法的行为也难以认定。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这对税制要素的确定及交易信息的获取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我国目前的税收信息系统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信息系统覆盖不全面、信息收集与共享技术不完善、管理与技术结合不紧密等,因而无法在此技术水平下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此外,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通晓税收政策的专业人才的缺乏也影响着电子商务征税的实施。
二、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税收宣传与教育
行业人士以及社会大众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认识错误对我国实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造成了较大的困难。对此,税务部门需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宣传工作,改正电子商务征税的错误观念,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进行电子商务税收宣传时,税务部门需将税收流失的危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原则等内容逐一讲解给纳税人,并尽最大可能保证通俗易懂与深入人心。
(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完善税收制度方可为实施电子商务征税提供法律依据,方可避免税收流失现象的出现。对此,我国相关部门需从我国实际经济情况及电子商务发展状况出发,在严格遵循税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鉴于我国电子商务仍处于成长阶段,全面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还不适合其目前的发展状况,因此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最佳选择为修订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法。
(三)明确税收制度
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网上交易的电子商务纳税人均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上规定的营业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人身份证明、网上经营网址、电子邮件、网上银行账号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严格审核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只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方可通过纳税登记申请,并被赋予唯一的纳税识别码。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电子发票有利于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的征管。此外,为了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高效征管,我国可采用第三方代扣代缴制度。
(四)构建征税技术平台
智能软件在支付宝、财付通这类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服务的第三方系统中的应用可在交易金额支付完成时自动开具电子发票并可将其发送至税务机。征税技术平台的构建则可帮助纳税义务人在网上就完成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税收宣传等相关税收征管功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信息共享系统的建立十分有必要,因此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需加强自身网络建设工作,尽早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源的有效网络监控与稽查。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还需聚焦物流和资金流来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并通过与物流部门、支付系统建立相关信息网络体系共享找到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税收信息的突破口。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力度与税务人员的税收专业知识以及信息技术的掌握程度密切相关,因此税务机关需定期组织税务人员进行电子商务理论知识、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税收管理业务的学习与研究,并积极引进技术先进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结束语
无可否认,电子商务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与改变,但其在税收政策中存在的空白与漏洞对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技术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对此,我们必须在法律、技术与制度上作出反应,从各个方面完善税收征管方式,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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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并无统一的概念,但其定义大都指利用网络等电子平台进行商务活动。在我国从上世纪90年展至今,电子商务已演变为多种模式,我们生活的多方面都受到其影响而改变。截止2013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如此巨大的交易数据却缺乏相应的税收征管机制,这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有很大关系。
首先,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打破了地域限制,无论是销售方还是购买方,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都可以进行商务活动。同时交易的分散化使得难以界定所得来源地,明晰税收管辖权。这些情况在网络个体经营者中显得尤为突出,导致对其采用传统方式征税的难度极大。
其次,电子商务的交易均通过计算机以电子形式存在,收付过程虚拟化和交易信息数字化使得传统税收征管难以施行。交易双方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身份认证,卖家可以利用电子设备按预定收款、发货,直至支付结算的货币、票据都为电子信息。因而建立在纸质交易基础上的传统税收征管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内容和性质难以清晰辨别。
最后,通过电子商务生产商可直接与消费者交易,省去了中间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税源的流失。传统交易中间商的发票是重要的计税依据,而个体消费者为了自身利益很可能将实际生活中不索要发票换取价格优惠的方法运用到网络交易中,从而使规范纳税更难以实现。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影响
(一)法定原则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日益发展的贸易形式理应课税,然而目前我国在该领域并无税收法律规定。首先,尽管许多网络交易都在陆续实名化中,但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是难以直接获取的,加上商务活动无地域限制,国际间的交易活动使纳税义务人的确定更加复杂。同时,电子商务交易的物品不再局限于有形商品,诸如网上购买电子书、影音资料这样的行为,很难界定适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还是转让无形资产的税收条例。另外,电子商务实现了生产商与最终消费者的直销过程,使实际中的商品流转过程大大缩短,加上交易参与者分散且不固定,确定能避免重复或遗漏征税的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十分不易。
(二)公平原则
从受益程度看,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传统经营者同样受益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他们应当负担与受益对等的税收责任。从能力大小看,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一样以盈利为目的,其交易给经营者带来了利润,因此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纳税能力。然而电子商务由于其隐蔽性、流动性等特点难以被现有税收征管约束,也容易导致税源流失,无法与其他贸易行为被同等对待。由于更加有利可图,电商行业已使实体经营面临威胁,例如近几年京东、亚马逊等网上商城与实体品牌苏宁、国美电器在3C行业的竞争可谓愈发激烈,一是由于网上购物的便利性,二是前者在成本控制和供应环节更有优势,最终传统品牌不得不涉足电商领域来争取市场份额。
(三)效率原则
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税收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都产生了影响。如今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进入电商市场,不仅是因为电商经营的便捷高效,更在于该途径的合法避税能带来更多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资源的配置,给市场带来了负担。另外电子商务交易有直接化、分散化的特点,传统的通过中间人向商品各流转环节征税的方式适用于此会加大征税工作量;加上交易记录数据均无纸化,管理必须借助计算机等高科技方式,并配备相适应的人力、物力,使税收的征管成本大大上升。
三、对策与建议
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较量。我国长期强调经济发展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然而许多情况下二者难以同时得到协调。十报告提出“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由此看出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首先以效率优先,同时更加注重公平。同时税收的首要任务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其次是调节社会公平。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贸易征税是必然的结果,但在当今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税收征管能力约束下,难以在短期内建立起公平高效的电子商务税收体系。
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传统税法原则带来了一定冲击,但税法基本原则仍然适用于电子商务,只不过电子商务使其拥有了新的内涵。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首先,政府应当尽快明确电子商务的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将电子商务纳入征税范围中,并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保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有法可依。其次,电子商务税法制定应以不影响其产业发展为前提,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经济政策制定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对处于起步阶段的经营者给予适当税收优惠。最后,政府应当利用网络促进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实行电子报税制度、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加强税务登记、电子发票管理和纳税监控,提高征管水平从而降低征税成本。
参考文献:
[1]宋槿篱.电子商务对税法基本原则的影响[J].湖南社会科学,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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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我国电子商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现已步入高速发展时期。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图1),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市场交易规模逐年递增,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8.3万亿元,同比增长36.57%,占2015年中国GDP(67.67万亿元)的27%左右。电商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70万人,间接带动就业人数已超过2000万人。其中,B2B(企业对企业)电商交易额13.9万亿元,同比增长39%,增幅上升17%。电子商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带动就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其隐蔽性、无形性、主体流动性等特点,对我国传统税收体系带来严峻挑战。电商交易和实体交易本质相同,随着我国电商的发展和成熟,今后对电商全面征税是必然趋势。在保证国家收入的基础上,税收还可作为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调控工具,因此,从国家税收和电商发展角度研究电子商务征税问题非常必要。本文从实务和理论研究两方面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并介绍世界主要国家对电商征税的情况,以期为我国电商税收立法和加强电商税收征管提供参考意见。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实务动态
2007年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彤彤屋”曝光。上海黎依有限公司通过“彤彤屋”网站销售婴儿用品,采用不开票、不记账、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方式逃税。经当地国税局税务核定,该公司在2006年6~12月不含税销售额278.4万余元,应缴增值税11万余元。法院以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同时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处以罚金6万元。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开出国内首张网店税单,对淘宝女装销售冠军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收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430.79万元,并对达到皇冠级别的网店纳入征管范围。该网店2010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信用级别达到3个金皇冠,累计有200万笔以上交易。针对此事,新浪微博发起“你支持对网店征税吗”的投票,共有5417人参与,其中72.9%的网友反对征税,担心缴税压力可能会转移到消费者头上。从2013年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到2016年华润董事长傅育宁、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等,全国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们多次在两会中提出,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加强电商税收管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5年4月,北京、上海、深圳等多地税务机关相继约谈辖区内电商企业,引发查税风暴。然而,当年5月国税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税总发〔2015〕63号)提到,“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含电商、互联网+)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紧急叫停电商查税风暴,电商全面征税在2015年得以暂缓。2016年3月,我国《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16年7月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财政部长楼继伟表态,对电子商务不征税不公平。上述一系列事件表明,未来对电商全面征税是必然趋势,但也从侧面反映出离全面征税尚有一定距离,全面征税面临诸多难题,电商征税的具体管理办法还有待出台,全面征税需要一个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研究动态
(一)电子商务模式与征税情况
电子商务主要包括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C2C(消费者对消费者)三种模式(李恒,2014)。B2B典型代表是阿里巴巴,平台提供的多是大宗的批发采购,交易双方为企业,需要发票作为记账或抵扣凭证,通常不会产生太多税收问题。B2C模式下卖方要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而且随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实行,不纳税可能性低,但企业可能会借助其广泛而隐蔽的电商销售造就新的避税天堂,因此主要问题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C2C即个人网店,典型代表是淘宝,卖方既无证经营,也不开具发票,监管难度大,再加上目前我国电商税收征管法律的缺失,从而导致C2C交易一直游走在纳税的边缘。
(二)电商征税的必要性
刘春江(2005)运用福利经济学相关原理,论述了电子商务征税的利弊,指出征税在短期内弊大于利,长期内利大于弊。曹洪(2011)、张炜(2014)等从交易实质角度,认为电商交易与传统交易其本质是一样的,均应纳税。谢波峰(2014)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并非“真空”,而是有法可依,应依法纳税。针对电子商务的不同模式,学术界对B2B、B2C模式征税已基本达成共识,而且实务中已征税,而对C2C电商是否征税和何时征税仍存在争论。洪兰(2013)从避免税收流失、保护实体经营、规范网店经营、完善征税体系四个方面,马洪娟(2013)从法律必然性、公平必然性、行业必然性三个方面,余碧艺(2015)从可税性角度即理论和实务上的税收可行性等等,剖析对C2C电商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也有学者认为个体电商促进了就业,且征税成本高,监管难度大,应税收入不高,宜暂缓征税。但是暂缓征税不等于永不征税,长期来看对电商征税是必然趋势。
(三)电商征税存在的问题与阻碍
曹海生(2012)根据已有文献总结出电商税收征管的三类问题:一是继承性问题,在传统商务中已经存在,电商只是继承下来,包括假发票、伪造账簿等行为,在B2B中体现得更明显;二是放大性问题,在传统商务中早已存在的问题在电商中被放大,包括无证经营和不开票销售,主要存在于B2C、C2C模式中;三是电商新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于跨国销售中。针对C2C模式,王肖肖(2013)从税收政策角度,如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劳务发生地模糊、应税行为判定缺乏依据,以及税收征管角度如电商税务稽查困难、成本高、现有技术和信息化水平的制约、现行法规的空白等方面进行阐述。余碧艺(2015)从实务角度阐述C2C电商征税面临着成本高、难度大、冲击就业等诸多挑战。
(四)电商征税的建议与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陈晓红、喻强(2000)从征管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对策。曹洪(2011)认为电商税收征管的关键是要充分发挥网络服务商(ISP)的作用。伍红、胡杰琦(2013)通过对电子商务流程分解,提出以现金流为突破口,以信息流为基石,构建电子商务网站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新型征管模式。靳万军(2014)提出综合考虑规范管理、税收公平和支持发展三个方面,协调经济发展、纳税人诉求和税收治理三方不同诉求。张桂玲(2014)从改进税务登记并完善税收立法、配合行政辅助、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代扣代缴制度、提高商家纳税意识四方面提出对策。胡绍雨(2014)从调整现有税制、重构电商税收征管体系、完善相关税收制度三方面提出建议。汪旭晖、张其林(2015)提出推动政府单维征管模式向“平台—政府”双元征管模式转变,网店实名、终端征税、电子发票、平台代缴将成为发展趋势。
四、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经验借鉴
作为电商发源地的美国,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对互联网访问连续三年免税、避免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之后多次延长免税期限。2013年美国《市场公平法案》获得美国参议院的绝对性支持,法案允许美国各州政府在简化各自纳税法规前提下,对网络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同时对年销售额低于100万美元的小企业免税。欧盟委员会在1997年发表《欧洲电子商务动议》,认为修改现行税收法律比开征新税和附加税更实际。1998年欧盟公布《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决定对欧盟企业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统一征收20%的增值税,开创了国际上对电商征收增值税的先河。2003年欧盟开始实施电商增值税新指令,各国执行自身现行的增值税税率,最高是瑞典的25%,最低是马德拉群岛的13%。新加坡2000年《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要求有形商品在线交易与线下交易同等纳税,而在线无形服务和数字化商品按3%的税率征税。英国2002年生效的《电子商务条例》规定,在线商品交易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相同,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分为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日本出台《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收入需要缴税,但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的网店免税。澳大利亚规定交易额超过1000澳元的小规模个人网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世界主要国家电子商务税收经验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已成普遍共识并已实施,多是在现有税制基础上进行修改和拓展,而不是开征新税种以减少征税阻力。多数国家在征税的同时给予电商一定的税收优惠,通常是设立起征点的形式,这些为我国电商全面征税提供了经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