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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治理技术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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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治理技术

篇1

1 噪声治理现场概述

降低噪声污染是环保的需要,更是保护职工身心健康的必要措施,通过对许5注水站注水泵房内采取加装吸声、消声材料和消声产品的治理措施,使泵房内噪声值降低5~8dB(A),达到改善职工工作环境,保护职工和当地居民的身心健康。

2 噪声产生的原因分析

2.1 通过对许5注水站现场机器设备的工况参数以及许5注水站现场调查的厂区状况的了解后,通过对现场监测的噪声值进行分析,它们的噪声有以下特点

(1)噪声源为高压柱塞泵、电机以及管路。

(2)噪声频带宽,大多呈现在中频段,远传能量强。

(3)管路噪声造成的叠加噪声量大。

(4)墙壁吸声消声能力差,墙壁反射使噪声叠加。

2.2 主要噪声源分析

(1)电磁噪声。

电机在运行中电磁噪声的大小与电机功率、转速密切相关,大功率电机的电磁噪声占相当大的成分,其频率范围在100~400Hz。

(2)机械噪声。

它是由设备的运动件相对与固定件的周期作用力所激发的噪声。

(3)管路噪声。

实际上绝大多数管路中的流体均处于雷诺数Re

3 方案技术分析

3.1 噪声治理措施

针对许5注水站注水泵房机组产生噪声机理、频谱特性及现有工况,特制订以下治理措施。

(1)在泵房内顶部加装高效吸声吊顶。

(2)对泵房内墙体加装高效吸声体。

(3)对泵房原有的门窗更换为高效隔声窗、高效隔声门。

(4)南墙面安装窗式进风消声器。

(5)对泵房内安装防爆排风机和配套消声器及温度在线监测装置。

3.2 方案技术分析

(1)在机房内墙面、顶面安装新型高效吸声体。

在机房内墙面、顶面安装高效吸声体。由于声波投射到吸声材料表面上,部分声能透入材料孔隙内,使材料的纤维筋络振动而产生摩擦,以及空气的粘滞性和热传导效应使声能转化为热能而损耗。因此墙壁和顶面加装高效吸声体处理,可有效的降低机房内的混响声,所采取的吸声处理可降低噪声8~12dB(A)。

①吸声吊顶。

安装工艺:在房顶固定龙骨支架—固定镀锌三角龙骨(副龙骨)—装吸声滤料吸声体—装方型(600mm×600mm)微孔铝扣板饰面。

②吸声墙体。

安装工艺:在墙体上固定A2/1.2厚C型钢主龙骨—固定副龙骨—装吸声体—装扣板固定架—装150mm宽竖向条型铝扣板饰面。

(2)将注水泵房原有的窗更换为高效隔声窗,北墙面安装高效隔声门。

由于泵房机组是较强噪声源,门窗是主要传播噪声的重要途径。将泵房墙面上安装高效隔声门和高效隔声窗,高效隔声门面板材质为A3/2厚冷轧板,内设A3/1.5厚C型钢支架、高效阻尼层、多频吸声材料。高效隔声窗为塑钢型材,玻璃厚度为5mm的双层中空玻璃。门窗隔声量20~25dB(A)。

(3)安装进风消声器和排风机配套消声器及温控装置。

在泵房窗下墙面上安装百叶通风式进风消声器,在泵房墙体上部或房顶部安装为防爆型排风机配套消声器。由于泵(机)房内为动力而产生热源,通风散热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关键,在泵房墙面上部安装防爆型排风机及配套消声器,在室内安装温度在线监测仪,对室内的温度进行自动监控和温度控制。其具体为:室内温度在超过设定的环境温度时,温度监测仪自动打开排风装置进行排风,在低于设定的环境温度时,温度监测仪自动关闭排风装置停止排风,保持室内温度平衡和设备正常运行。

4 综合评价

根据理论计算和我们所做的项目实际效果,注水泵房通过噪声治理实施方案后,在排除其它噪声干扰外,许5注水站注水泵房噪声治理后,在不受外界噪声影响的情况下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II类标准,白天60dB(A),夜间50dB(A)规定要求。

噪声治理后,不会因降噪而影响设备的机械性能和使用要求。对设备的操作、检修、观察机械声音判断等要求没有影响。可减少噪音超标罚款,减少企业因噪声超标所缴纳的噪声排污费。可避免职工因长期处于强噪声环境中所引发的职业病及由此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噪声治理项目属于一次性投资,其它不需要维护费用。总之,该技术是一项很好的噪声治理的综合措施,噪声防治效果明显,有很好的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篇2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问题正日益受到关注,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化,场地治理修复需求正逐步得到释放,污染场地修复的政策和资金机制问题日益成为场地修复的瓶颈。因此,该文从经济政策和资金机制的角度对现状做了梳理,并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1 污染场地管理相关的政策分析

1.1 法律法规及管理政策

受到多种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虽然也高度关注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但是一直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到水和大气方面上,对土壤污染问题相对忽视,特别是在当前《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出台,在社会背景下得到广泛的实施,土壤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没有得到相应的制定,对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优化开展产生了不良影响。现阶段我国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体系,分散在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中,并且只存在原则性的规定,无法对污染场地治理和土壤修复提供科学的指导。

纵观我国土壤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农业法》《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相关法律条款中有所涉及,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够合理控制农药、化肥等过度使用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

防治“三废”污染的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适用于合理预防和治理废气、废水以及固体废弃物不合理处置可能形成的土壤污染问题。

土壤保护本身的有《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主要用于土地管理和再开发。

除了在上述相对零散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部分土壤污染的法律规定外,我国相关环境保护部门针对场地污染治理需求也出台了相应的意见,希望加强对场地污染治理工作的规范,如在2004年环保局经过系统研究签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保部2008年的《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以及2012年由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的《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四部委的联合通知主要针对工业企业场地变更利用方式,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时所要开展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工作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是目前推动工业污染场地修复的主要法规依据。

此外,在污染场地治理工作开展较早的地方,如沈阳、重庆等地,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法规政策也进行了一些地方上的探索。沈阳市环保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过联合分析和研究后共同印发《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人大常委颁布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法规都在不同程度上弥补了当地在污染场地治理方面法规政策的不足,对于指导污染场地工作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其他地方乃至全国的污染场地法规制订提供了先行经验和范例。

在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土壤修复问题做出了明确限定,在第三十二条中提出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方面的保护,并结合实际需求建立更为完善的调查、检测、评估修复制度,保证土壤修复工作的顺利推进。环保部正加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预计将在2016年颁布出台。近年来,国家真正认识到土壤污染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土壤污染修复工作方面的专门法律研究和制定已经受到重视,这对推动污染场地修复、规范修复市场将起到巨大作用。

1.2 污染场地标准

1.2.1 质量标准

在质量标准方面,我国在1995年对土壤环境质量控制要求制定的《土壤质量环境标准》是当前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能够参照的最权威标准,在评价和修复污染场地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土壤质量环境标准》的制定时间相对较早,受到当时社会发展情况的影响,在制定质量标准的过程中主要集中在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控制方面,与当前以工业污染场地修复为主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场地污染治理的实际需求。

其他土壤环境保护质量标准还包括《展[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以及在2014年7月份废止的《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等,但是这些标准一般都是针对专门问题提出的,所以适用性偏低,无法满足普遍性的场地污染治理需求。如《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就是针对展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控制提出的,一般仅适用于展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项目,缺乏普遍适用性。

但是居住类的项目目前还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使用土壤质量评价标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在将工业用地转变为居住用地的过程中,没有相契合的质量标准进行参考,对居住用地项目进行选址的过程中也缺乏相应的质量标准支持,造成在污染场地修复实践标准使用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也造成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依据不足,甚至难以开展,居住用地的土壤使用安全存在隐患。

1.2.2 技术导则

在2014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式颁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以及《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程序、方法和术语进行了规范,对场地修复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技术选择等环节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技术指导,对污染场地修复工作的规范和评价提供了依据。

1.3 与经济刺激有关的政策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污染场地修复经济政策,已有的与经济刺激有关的措施也比较分散,与经济刺激有关的政策有如下方面内容。

政策日期单位主要内容有《关于组织申报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日期2012.2.14,发改委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地方企业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总投资30%的补助,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项目给予高不超过总投资45%的补助。《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2―2015年),时间2012年6月27日,湘政办“十二五”末,重金属企业数量及重金属排放量比2008年减少50%,经过治理,力求2015年铅、汞、镉、砷等重金属排放总量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70%左右,“十二五”期间完成项目856个,总投资505亿元。《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日期2012年11月27日,环保部、工信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提出了对城镇工业企业污染场地进行管理方面的基本工作任务有:对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加以规范有:对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问题加以控制;严格排查污染场地;对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工作进行科学管理;积极组织开展污染场地的治理和修复工作;严格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管理;防范场地污染;以“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确认责任主体;强化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期2013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成立专项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2 污染场地修复市场基本发展现状

由于污染场地的修复工作存在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污染场地的治理研究已经得到了发展,但是污染场地修复和治理仍然是政府部门需要高度重视的、工业企业搬迁后必须解决的重点场地房地,也是产开发工作难点。同时,受到居民健康意识进一步的影响,我国污染场地修复项目也呈现出逐渐增多的发展态势,专业性的场地修复企业逐渐出现,对我国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工作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现阶段,由于在污染场地治理方面强制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缺失,并且场地修复工作机制也没有得到明确的限定,因此,土壤修复市场尚未得到真正的激活,造成我国土壤修复工作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特征,大部分项目由污染企业内部或者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处理,统一的场地污染治理和修复市场尚未形成。此外土壤修复产业项目具有较高的集中度,也是发展现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绝大多数项目集中在几家大型企业中,其他几百家中小企业只接到了少数订单,甚至还存在部分企业无法接到项目订单的现象,这就对企业发展以及市场良性运行产生消极影响。

3 污染场地修复资金机制

3.1 国际污染场地修复资金机制

3.1.1 美国“超级基金”

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部门设立了“超级基金”,为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或者能够确定责任主体但是责任主体无力承担费用的污染场地治理提供了相应的保障。1996年,美国政府对“超级基金”的资金规模进行了适当的拓展,从最初的16亿美元增加到85亿美元,“超级基金”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而从1982―2013年的30多年时间内,美国社会上共计有1 320块污染场地进入污染控制清单中,然而受到高昂治理费用的影响,最终完成治理的仅有200块左右,虽然数量看似相对较低,却已经是全球领先水平。此外,美国也尝试组织开展棕色地K治理循环贷款基金示范试点,有效增强了治理资金的持续性。

3.1.2 德国土壤污染基金

德国在场地污染治理方面投入的经费相对较多,环境责任基金体系也较为庞大,具有更为广阔的覆盖面,并且土壤污染基金是这一基金体系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德国土壤污染基金主要用于对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无力承担修复责任、多主体之间无法有效确定责任的情况下承担土壤污染治理工作。

现阶段,德国每年大约会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投入16亿马克,另外还包含一部分政府部门的直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优惠性贷款等。

3.1.3 日本“指定援助法人基金”

日本在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设方面积极借鉴美国和德国等国家的经验,结合该国实际情况创设了指定援助法人基金,即在相关法律条款的限定下向制定区域内无过失购入污染场地但是无力承担治理资金的土地所有者提供相应的治理资金援助。日本“指定援助法人基金”主要由4个部分所构成,即国家预算、向产业界组织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以及土地所有者自己承担的资金。

3.2 国内污染场地资金机制

现阶段,我国污染场地的修复尚未得到系统管理,因此没有构建与明确合理、权责一致的资金机制。

我国前期场地土壤修复工作中的场地基本上以工业用地为主,除了少部分国家试点的修复场地之外,这些被修复的场地主要位于老城区的中心地段。房地产开发价值相对较高,并且由工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后产生了良好的溢价收益,场地修复费用仅占溢价收益的小部分,因此,场地修复工作往往在商业利益的作用下自发运行。

当前我国在矿山和农田污染场地修复方面开展的项目相对较少,但是在当前城市内部污染场地已经得到基本控制的情况下,对矿山和农田的修复必然会逐渐提上日程。就修复资金机制来说,由于在矿产开发时,已经提取了矿山修复保证金的费用,可以作为矿山修复的一个来源,但对于年代久远的废弃矿山和无主矿山的修复还依赖于财政的投入。

农田由于其本身经济产出十分有限,目前农田污染的治理费用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治理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在财政预算工作中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借以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加强生活污水和废弃物处理工作,促使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等情况得到了改善。

4 当前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对我国污染场地治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是法律法规缺失。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法规缺失,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以及污染者在治理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问题尚未得到明确的限定,严重局限了土壤修复产业的顺利发展。

二是资金渠道单一。土壤修复项目资金以政府支持为主,造成资金缺口较大,在缺乏稳定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的情况下无法在短期内取得良好发展成效。

5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经济政策建议

对于目前面临的污染场地修复中存在的问题,从经济政策的角度提出以下3个方面政策建议。

5.1 建立多资金来源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

“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立应该由政府部门牵头,探索多渠道资金来源,如中央财政划拨专项资金、结合土壤污染情况向企业增收差异性的附加税;地方政府实施配套投资;向加工或者消费含有持久性污染物品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相应的消费税;由污染场地的责任主体承担部分治理和修复费用;向固体废弃物持有者征收差别化费用;向土壤修复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税费;向土地修复过程中出现的增值出售盈利征收相应税费。

5.2 出台财税政策为土壤污染治理提供良好的支持

基于当前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实际情况,要想进一步提升治理水平,还应该针对具体的问题出台适用性较强的财税政策。其一,针对直接造成场地污染的企业应该征收一定的污染附加费;其二,向加工或者使用含有持久性污染物品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相关消费税;其三,对于间接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征收低水平的污染附加税;其四,向从国外进口有害固体废弃物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一定的环境税;其五,对积极从事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的相P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支持。这样政府部门结合上述5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标准,能够为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优化提供良好的支持。

5.3 加大PPP模式推广力度,积极引入民间资本

PPP模式具体可以称之为“政府-企业-合作”模式。政府和企业双方建立相应的合资公司,来组织开展经济合作,并且企业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获得相关项目的长期特许经营权或者项目收益全,而政府部门借助企业的配合也应该积极引入更为专业、先进的技术和资源,进而促使场地污染和土壤修复治理工作取得良好的发展成效。例如:我国政府在湖南湘潭的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中就尝试引入了PPP模式,促使政府部门与土壤污染治理企业永清集团进行合作,共同成立了合资公司,促使工业场地污染治理和土壤修复工作得到顺利推进。在完成修复工作后还将原污染工业场地打造成为多功能的生态新城,永清集团在土地交易盈利中获得了丰厚的治理收益。

篇3

污染场地是指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含有有害物质浓度超过环境背景值,并会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的土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发展,一些污染企业面临搬迁,在搬迁之后原来的工业用地会被重新开发成居住用地。但是遗留的工业土地污染问题影响了人居土地应用的安全、健康,滋生了污染场地问题。我国关于污染场地治理发展处于基本起步阶段,没有形成完善化的污染场地治理法律法规,对污染场地的污染治理效果不理想,由此迫切需要有关人员完善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2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污染场地的界定标准不明确

中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污染项目没有涵盖现阶段常见的污染物类型。同时,标准制定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复合污染物的存在。另外,现阶段我国土壤质量标准是以金属总体含量作为评价标准,忽视了土壤本身性质对重金属生态效益的影响。

2.2污染场地修复信息不够透明

现阶段我国污染场地的修复工作是以土壤和地下水修复为主,但是地下水和土壤修复工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滞后性,修复操作还需要相应检测技术的配合,修复工作所需要的资金费用较多。由此导致一些地方的土壤监测数据信息没有及时公布,影响了对土地的及时修复和治理。

2.3污染场地修复工作所需资金不够

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土地扩建,我国受污染的土地面积不断增大,占据总体耕地面积的比重也加大。土地一旦被破坏,想要修复所需要的费用是高昂的。因而土壤项目修复资金来源成为困扰有关人员的重要问题。

2.4污染场地修复决策系统和风险评估系统需要完善

污染场地修复决策系统是污染场地污染管理的关键工具。污染土地修复工作是一项系统化的工作,需要对周围环境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还需要对修复风险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但是我国现阶段污染土地修复决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没有形成统一化、完善化的决策系统。

3完善我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策略

3.1完善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理立法

相关人员需要在总结我国污染场地管理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污染场地管理发展实际制定《污染场地管理条例》。通过立法条例的制定明确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理中各级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评估。另外,还需要完善第三方参与机制,实现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的公开,提升社会公众在环境风险管理中的参与。

3.2明确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和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

污染场的修复治理工作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密切的关联,为此,对于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彼此的责任,将污染场地修复治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在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工作还可以借鉴《超级基金法》等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对土地、房屋、设施等不动产污染制造者、所有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对于损害土壤健康和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需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连带承担责任。

3.3场地污染修复治理工作中要引入第三方治理机制

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以合同形式来委托相应的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发展新模式。基于污染场地污染类型的多样化发展,在污染场地的修复和治理中,需要时刻坚持市场化、专业化发展导向,在污染场地的治理管理中投入充足的资本,在真正意义上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责任。

3.4完善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体系

针对污染场地环境污染治理风险不确定性,需要有关人员进一步完善风险评估管理体系,实现对污染场地的分类管理,另外,还需要对污染治理企业的评估责任进行明确,通过科学的评估机构全面落实政府部门的审批责任,完善风险预防评估管理,并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评估机制。

3.5形成多元化的基金保障机制

污染场地恢复治理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财政部门拨款、环境税收、污染场地修复保证费用等。为了保证污染场地恢复治理拥有充分资金的支持,需要有关人员完善多样化的污染场地治理基金保障机制,通过多种途径为污染场地污染治理提供物质支持。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污染场地治理问题是一项综合化、系统化的管理工作,在管理操作的过程中具体会涉及到环境保护、土地资源利用、资金周转建设等方面的内容,为了规范污染场地综合治理,需要有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污染场地污染恢复治理理论的研究,汲取国内外治理经验,完善相关制度,从而更好的促进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作的科学化、有效化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世进,彭小敏.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法律管理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6):101~109.

篇4

篇5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标。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

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加强对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拟规划改变其用途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规划环评文件;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环保部门依法不得批准该区域内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其所承担的修复和治理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四、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质量管理,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调查的进度和质量;在搞好调查成果集成的基础上,组织对调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做好数据、文件、资料、报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好实施。组织制修订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判别、土壤环境监测方法等标准,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

(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专门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编制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十二)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重点支持一批国家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

篇6

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综合治理土壤污染”。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并要求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

“十一五”规划对全国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作出了部署,国家已安排10亿资金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06年7月18日,国家环保部门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会议,宣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正式启动、

与土壤污染的较量正在中国广袤的国土上拉开大幕。

就世界范围而言,土壤污染尚是一个“新的问题”,在中国尤其如此,人们曾固执地以为可以高枕无-比,“眼不见为净”,可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

这让人想起环保史上的经典著作《寂静的春天》,它正是一本论及土壤污染的作品,书中关于农药危害人类环境的预言,不仅受到与之利害攸关的经济部九的抨击,也震撼了社会上的广大民众,引发了人类既有思想的波涛激荡

本书的作者蕾切尔・卡逊第一次对人类主宰世界意识的绝对正确性提出了质疑,最终在这场思想的斗争中获胜这之后,更多的环保法令和行动在全球实施,可人类的环境仍在持续恶化

严酷的现实逼问人类,如果失去了清洁的空气、水、土壤、安全的食品和平衡的生态空间,经济发展还有什么意义?

对此,有关媒体采访了土壤污染的研究者、治理者,以及相关的民间环保人士与政府部门的管理人员,切身体会到土壤污染问题的复杂性与严重性。

对于人多地少的中国,每一寸安全而健康的国土都须加倍爱惜,治理土壤污染已是刻不容缓,好在战车已经启动――

北京:地铁工人倒下之后

刘 巍

“北京污染场地的治理在全国是一个好的开端。北京的企业已经认识到,如果不控制土壤污染,土地的最终出让价会因之下降。”

在北京短暂的土壤治污史中,2004年三名地铁探井工人的故事,是一个鲜为人知的转折点。

这一年的4月28日中午,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工程建筑工地的探井工人正在挖掘施工。当31号坑的三位工人挖掘到地表以下3米处时,他们闻到一股强烈刺鼻的味道。

由于施工方早有预先准备,三位工人戴上了防毒面具。当土坑被掘至5米深处时,三人均出现不适症状,其中一人开始呕吐。

其后,三位工人被送至铁营医院,其中症状最重的一人接受了高压氧舱治疗,至当日下午4时出院。另两人症状较轻,简单治疗后回到工地。

出事地点原是北京一家农药厂的厂址,这家农药厂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被北京红狮涂料厂合并。

“这是北京市对场地(土壤)污染重视的开始,那是2004年。”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副主任李立新告诉记者,“2005年,北京市就开展了潜在污染场地调查工作。”

治污大棚

2月23日中午,李立新带着记者前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的污染土储存地。北京建工环境修复公司在此地修建了一个暂时存贮污染土壤的大棚。

记者乘车在北京市北郊一路行驶,蓦然在公路边,过早春稀疏的林木枝条,看到公路一侧的围墙内,有一枕形的巨大白色立方体,其体积可以达到一个室内运动场的规模。建工环境修复公司总经理高艳丽对记者说,这就是贮存污染土壤的大棚。

数分钟后,经过一道大门,越野车停在大棚出入口的一侧,大棚长150米,宽50米,高度25米,可以容纳七八万方的土壤,大棚底部由水泥铺就,完全与大棚下的土壤隔绝。大棚本身采用了高分子阻燃材料充气膜。

这座大棚建起还不到一个月。现在已装填了7万多吨被污染土壤,这些土壤是从原北京染料厂厂址运来的。

北京染料厂始建于1956年,以生产分散染料、还原染料和有机颜料为主。染料厂原址接受了环境评估,被确认主要污染物为重金属、半挥发性有机物和部分染色染料污染,其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均有危害。

2008年11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北京市环保局对该地块污染修复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北京建工环境修复公司中标。这是这家公司在北京参与土壤修复工程的第四个案例。

记者在大棚入口不远处的平房内,换上了白色防护服,戴上防毒面具,与两位工作人员进入大棚。大棚的入口分为两层,类似船闸。进入外层门后,外层门关闭,内层门开启,双层门可以有效防止棚内空气的外漏,以防止二次污染。

通过两层卷帘门进入大棚后,记者发现自己处于一个广大空间的白色雾气中,无法看清大棚中的景象。工作人员说,雾气中既有水蒸气,也有土壤中的挥发性物质。

几分钟后,看清了棚内的景象,几台挖掘机正在开足马力把土堆到更高处,工作人员说,土要堆到20米高,以利于更多的土装入大棚。

高艳丽说,大棚内以万吨计的污染土壤,将采用热解析方法进行处置,该技术能满足污染土壤修复标准,且不破坏土壤的成分。

事实上,原北京染料厂的一部分污染土壤已送至北京市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树林公司)所属的水泥焚烧窑处置。

焚烧窑

23日下午,记者来到同样位于南口镇的红树林公司。

这是北京第一家规模化安全处置污染土的单位,承担过多起涉及污染土壤的环境应急抢险任务:

2004年,在地铁5号线开挖工程遭遇被农药污染土壤的事件中,这家公司共处置污染土壤2万吨;2006年,处理化工三厂污染土壤1.4万吨:2007年至今,处理红狮涂料厂污染土壤23万吨。

红树林公司市场部经理刘科告诉记者“处理污染土壤,先要对污染土壤的成分进行化验分析,确定是否适宜利用水泥窑焚烧处置,适宜焚烧处置的污染土,需结合水泥生产的要求,确定单位时间的焚烧量,进入水泥窑内进行锻烧。水泥的配料之一是粉煤灰,污染土壤替代了水泥的原料粉煤灰,最后锻烧

为水泥的熟料。”

污染土主要成分仍然是土壤,其有害成分的含量一般不会超过其质量的1%。进入水泥窑内进行锻烧后,有机污染物就生成二氧化碳和水,这就是有机物彻底焚毁的定义。

剩下的无机物,进入水泥熟料当中,将被进一步加工成水泥。最后成品还要经过检测,成为符合标准的水泥。

“水泥回转窑处理土壤类废物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刘科说,为保证污染土埭处置全过程无二次污染,红树林公司委托科研机构对污染土存储库区的周边空气进行定期监测,对水泥窑尾气的排放实行24小时在线监测,监测数据直接与北京市环保局联网,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在处置污染土期间,周边环境及大气排放低于国家允许排放标准。

李立新说“根据目前北京市的经验,受有机污染物污染的土壤,采用焚烧的技术处理得彻底,对环境不产生二次污染,价格相对便宜,不失为一种适应中国国情的治理技术。”

针对不同的污染状况,北京市采用阻隔填埋、焚烧等异位土壤治理技术,完成了北京化工三厂、北京红狮涂料厂、北京轮胎厂,共3个厂区的原址污染土壤的治理,共清除治理受污染土壤约30万吨。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公司、红树林公司都是首次参与处置大规模的被污染土壤。

李立新说“城市土壤污染问题这两年才受到关注,以前也搞过土壤调查,但是,仅是从农产品安全与生态安全的角度。城市土壤污染问题,实际上是随着污染企业搬迁提出来的。”

随着城市的扩大,产业结构调整,北京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起,一直有工厂停产、搬迁,相比其他城市,拆迁的规模较大,时间较早。这使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不断发生变化。

为了兴办“绿色奥运”,首钢渐次压产、停产,2006年7月,北京焦化厂停产。随即,北京市面对这些工厂停产后的厂址再利用问题。

2005至2006年,北京市环保局组织调查了18家已停产或即将停产的化工企业,其中在对6块场地进行现场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中,确定了场地污染物。

李立新说:“空气、水作为扰动的介质,在一定空间取样,就可以判断空气和水的质量。而土壤不同,是固态的介质。土壤质量的监测,就涉及到合理布设采样点以及污染的判断标准问题。”

1995年国家颁布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主要是针对农用土壤的质量标准,标准值仅涉及部分重金属和六六六、滴滴涕。这一标准,难以适用于城市用地的污染评价。

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与方法,国内一些科学研究机构在作土壤评价时,参照了国外不同的方法与标准,有的是参照美国的,有的是荷兰的,这就造成了评价结论的不一致与不可比性。

2007年1月,北京市环保局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用于规范土壤评价的方法和程序。

2007年7月,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壤环境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发151号),要求工业用地原址在二次开发利用前必须进行场地环境评价,发现存在污染的场地要制订土壤治理修复方案,由原污染企业负责污染场地的治理和修复,污染场地经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进行其他用途的开发建设。

“这个法规非常重要,作为行政性规章,这在全国是第一个。”李立新说。

截至目前,北京市环保局已组织相关单位对近50个场地进行了场地环境评估,评估场地涉及钢铁、焦化、化工、染料、纺织印染、汽车制造、农药等行业。

评估发现,7块场地受到污染。必须修复,才可达到规划用途的环境要求。其中部分场地污染严重,污染深度达到15米。

李立新坦言,最大苦恼在于,该法规的制约力有限,没有相应处罚权。希望国家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能尽早出台。

篇7

0 前言

地下水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存在于岩石和土壤孔隙中可流动的水体。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饮用水中地下水占1/3。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我国地下水污染有逐年加重的趋势。中国地质调查局的数据显示,全国有90%的地下水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60%污染严重。

为了遏制地下水水质的继续恶化,地下水修复技术已经成为现今环境修复领域研究的一个热门,目前较典型的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按修复方式分为异位修复和原位修复技术两大类。其中一种新型的地下水循环井作为原位修复技术在国外得到了长足发展[1-2] ,美国国防部、能源部及超级基金的污染场地中,均利用循环井进行了有机污染的修复实验[3]。但在国内,对于循环井的研究还处于起步状态,仅有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的白静[4]等对循环井进行过理论研究和试验。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在某有机污染场地利用循环井技术进行了地下水修复的中试研究,以便为循环井的大规模工程化提供技术和工程参考。本文是实际工程的总结,可为该厂和类似场地的有机污染地下水的修复提供经验。

1 场地情况

该中试现场历史上使用氯代烃类作为溶剂来清洗原料废桶,在清洗过程中对厂区所在地土壤和地下水均造成了一定的污染,目前已经拆迁完毕。该场地的土质以粉细砂、粉质粘土为主,渗透系数K为2.64m/d,地下水流速约为0.003m/d。地下水中污染主要包括苯、甲苯、间,对-二甲苯、1,1-二氯乙烷、1,2-二氯丙烷和氯苯等。

2 循环井技术简介

循环井技术将原位空气吹脱、曝气、土壤气相抽提和化学氧化技术集成于一体,即可克服单一技术的修复缺陷。通过吹脱法和曝气联合作用,从水中去除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通过曝气抬高井附近的水位。井中通过气相抽提形成的真空可抽取从土壤或地下水中挥发出来的污染蒸汽。真空抽提形成的负压也使得地下水向循环井聚集,其工作原理见图1。

图1 循环井原理示意图

循环井系统创造性的设计将含水层的地下水自循环井的一个开孔段抽取至井内,再由另一个开孔段排出,从而在井的周围的含水层产生了原地垂直地下水循环流。井内两段开孔间的压力梯度差是这个循环流的驱动力。修复区内的地下水同时沿垂直和水平的方向运动并进入修复井的进水开孔段。

地下水始终以修复井为中心循环流动,而没有被从含水层中清除出去。由于水势头的差别,使得在循环井周围的椭圆区域中,形成并维持着一个三维的循环模式。循环区中大部分的地下水在离开循环区前通常会多次循环流经循环井。因此,作为原位载体的水反复、彻底地将循环区中的污染物带回井内处理。垂直和水平循环流模式使得整个含水层中的水流动起来并逐一流经系统循环区域,改善了污染物的运动,使其顺利穿越难渗透区。

3 井场施工及弥散试验

3.1井场参数设计和施工

根据场地地质和水文地质信息,进行井场布设。在中试区域打三口反应井,成孔直径均为400mm,井管直径300mm,编号为反应井1,反应井2,反应井3(三口反应井组成一个等边三角形,间距为5m);四口监测井,成孔直径均为200mm,井管直径100mm,编号为监测井4,监测井5,监测井6,监测井7,井管材质均采用给水UPVC,平面布置图详见图2。

图2 中试井位平面布置图

根据中试场地土质调查报告,反应井和监测井的长度均为20m,花管开孔共有两段,井管上部在地下8米处开孔,长度4m,井管下部在地下15米开孔,长度4m。开孔段设在渗透性较好的粉砂层。在使用之前,均对每个井进行洗井。

3.2弥散试验

井安装完毕后,首先进行弥散试验。在试验中,7#井最先观测到峰值,因此分析得出监测井7位于主流线上,地下水流向为从反应井1向监测井7方向流动。如图3所示。

图3中试场地局部地下水流向

4 系统安装、运行及修复效果分析

4.1井口安装

井口处需严格密封,确保井内真空的实现。井口布置有曝气口、抽提口、加药口、备用口、压力表等,井口布置详见图4、5。

图4 井口装置布置

图5 井口剖面图

4.2 系统安装及运行

一套完整的循环井装置包括如下:

该中试的设备和管道安装完成后,首先同时启动三口井内潜水泵将井中地下水提升至井顶部后通过喷淋头向下喷淋,在井中进行吹脱,循环水量为0.1m3/min;然后开始井内曝气和气体真空抽提来增加气液传质界面,增强气体吹脱效果,同时也增加地下水中的溶解氧含量,使污染地下水始终处于有氧环境中,促进生物降解,曝气量为0.2m³/min,曝气压力0.1MPa。

同时通过曝气装置和真空抽提装置对井内液位进行波动调节,从而促进了地下水的循环,扩大了循环井的影响半径。切换运行的周期设为0.5小时。

三个循环井形成了一个井群,它们相互影响,同时对外辐射,使该循环井群处理地下水的有效面积增加,提高了处理效率。

循环井运行时间为半个月。

4.3 修复效果分析

表1 污染物处理前后情况 单位µg/L

井位

分析指标 监测井4# 监测井5# 监测井6# 监测井7#

苯系物

苯 30.6 4.6 10.9 225.0

治理后

去除率(%) 98.4 89.1 95.4 99.8

甲苯 97.1 11.4 57.2 304.8

治理后 3.2 2.2 5.4 3.1

去除率(%) 96.7 80.4 90.5 99.0

间和对-二甲苯 10.0 0.9 3.8 26.9

治理后

去除率(%) 95.0 45.8 86.7 98.0

卤代脂肪烃

1,1-二氯乙烷 15.4 4.0 6.2 28.1

治理后

去除率(%) 96.8 87.4 91.9 98.2

卤代芳香烃

氯苯 12.6 1.1 4.1 23.5

治理后

去除率(%) 96.0 54.3 87.8 97.9

结果表明,经过循环井技术较短时间的修复后,4口监测井中的苯、甲苯、间,对-二甲苯、1,1-二氯乙烷和氯苯等有机污染物浓度都显著下降。

5经济效益分析

1)设备的重复使用。公司在一次性添置固定资产后,即可长期使用。

2)最经济的药剂投放量。项目实施中尽量使用曝气、吹脱、抽提技术,降低药剂使用量,节约了直接成本并降低了可能返工导致的成本增加。

3)采用循环井技术,将污染一次性彻底根除,不会产生返工。相比之下,抽出处理,成本高,修复时间长,其整体治理成本相比循环井技术并无优势。

6 结论及前景分析

循环井作为一种新型的原位治理地下水技术,可以对饱和区和非饱和区(含砂层等渗透性好的土层)内的地下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尤其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行分解或无害化治理,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可行的,具有较高的效率和较低的成本(无注射、排放费用,不需抽提地下水),工期短,安装维修方便,风险小。未来应用前景十分广阔。

参考文献:

[1] Junqi Huang, Mark N. Goltz,A three-dimensional analytical model to simulate groundwater

flow during operation of recirculating wells,Journal of Hydrology 314 (2005) 6777

篇8

1.工业污染场地的分类

1.1无机物污染

无机物污染是工业污染结构中重要的污染类型,非常常见,主要是指土壤环境渗入无机物而造成污染,使原来的土壤地质环境被打破,不断释放一些有毒有害物质,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如重金属Co、Pb、Cu、Cd等都是常见的无机物污染物,皮革制造、化工企业以及冶炼行业等制造业是引发重金属污染的主要企业。

1.2有机污染

有机物污染也是一种重要的污染类型,造成有机物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土壤环境中有机物进入,并和原来的离子发生络合反应,形成络合物,对土壤结构,理化性质造成很大影响,如农药、环芳烃、苯环产物等是主要的有机物污染来源,有的有机污染物自身存在很大毒性,如苯环产物,这种物质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很多次生有毒有害物质向外释放,对环境的安全造成很大影响。如油漆涂料、农药生产、电子产品等诸多行业都是造成有机污染的主要行业。

1.3复合型污染

除以上污染类型之外,在综合化治理污染过程当中,复合型污染治理难度非常的高。所谓复合型污染,主要是指场地当中污染物的类型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而且污染物的含量以及分布规律比较差,在治理上,需要和区域模块充分结合,进行不同应用结构划分,有效治理工业污染场地。当前很多工业污染场地,污染类型都属于复合型,而且多数污染物之间常常出现协同和拮抗作用等,这样一来,使得土壤污染结构越发复杂化,在整理过程,具有较大的难度,处理工作也十分复杂。

2.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内容

2.1第一阶段

对工业污染场地环境开展相应调查,第一阶段的工作是有效采集前期资料,这是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任务是对工业污染场地,污染类型情况充分了解与掌握,对场地当中的污染现状做出准确判断。第一阶段工作并不是采集污染场地的样本,只是依照现场相关信息,进行可操作性有关判断,倘若污染场地于新的建设要求相符合,之后再进行相应的调研工作,在实际调查工作当中,主要应用收集相关基础资料,或者深入现场开展踏探以及通过走访进行相应的调研。收集基础资料,是对区域经济发展资料进行翻阅,了解和掌握区域过去企业的性质和类型以及企业的生产规模与持续时间等,这对场地评价可操作性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现场踏探工作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组织,深入现场开展调研,对污染场地植被生长现状以及空气环境等展开详细的调查。走访形式是对区域居民进行相应的走访调查,通过走访,对厂区过去的企业实际情况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与把握,与第一阶段采集的综合数据充分考虑,对区域环境是否具备重新利用价值做出准确判断。

2.2第二阶段

在对工业污染场地是否具备利用价值确定之后,便需要进行第二阶段污染场地调查工作,此时需要进行结构性采样,来对场地污染物实际种类和含量情况等充分明确,获得相应的数据,更好地指导后期治理工作,在实际应用时,这一阶段工作主要包括初步采样以及详细采样两方面工作内容,前者将工业污染场地进行各个栅格区域划分,并在栅格区域合理的对样品进行采集,一般采样点进行5~10个样品采集,并对采集的样本合理编号,送到实验室开展化验工作。通过化验获得相应数据,了解掌握该区污染物的含量,与国家要求清洁点相符合进行数据对照,并对不确定因素进行分析,区域数据必须要与基本要求相符合,便不再对这类区域开展相应的调查。而与国家有关要求不相符合的建筑区域,还需要开展更加详细的采样调查工作,适当增加采样点,对污染物的深度影响范围和程度展开详细调查,并通过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提高治理效果。

2.3第三阶段

第二阶段,数据调研工作完成之后,便需要开展第三阶段的调研。在此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补测基础情况,与第二阶段样品采集过程当中,受到人为因素和保存环境因素影响,造成的一些失误,会造成检测结果失效。这就需要在第三阶段开展补测工作,更好的保证数据分析结果的精准性,并充分考虑第二阶段调研数据,针对工业污染场地实际情况予以详细的风险评估,依照需要对场地开展详细的测量,获取全面精准的数据,保证监测结果的精准性。

3.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3.1评价标准有待完善

在客观评价工业污染场地污染现状时,必须要在相应的评价标准下科学规范的进行。当前在一些区域污染现状评价过程当中,主要根据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这类标准主要是评价农业用地污染监测,然而,对于工业污染场地应用时,仅仅可以作为参考,无法进行区域环境监测。工业场地污染物类型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不仅要进行常规污染物监测,同时结构当中还有一些挥发以及半挥发有机物存在,倘若仅仅针对土壤污染物含量开展相应的监测,会对结果的精准性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复合型污染物成为当前污染物的主要类型,过去应用的传统监测标准,无法全面综合地进行权重分析。一些企业在开展污染物检测过程中,常常应用单因子污染鉴定方式检测污染物现状,很多污染物生成时,还衍生出其他类型的污染物。如有的污染物对土壤造成污染时,会有络合物形成于土壤中,这些衍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非常大,但是相应的评价标准却比较缺乏,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3.2调查周期较长

在上文中已经提及,在对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过程当中,主要的阶段包括三个,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存在很大不同,必须要分段进行相应的调查,能够有效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有序开展。消耗很多时间成本,特别是面对一些严重的污染问题,或者工业场地当中存在很多污染物,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周期。第二阶段也就是初步采样于详细采样阶段内容非常繁多,在完成初步采样之后,需要多次采集相关样本,并展开全面,综合性的评估工作,并进行多次数据补测,使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应用周期不断延长,结合过去的工作经验进行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有的调查周期能够达到五年之久,由于较长的调查周期对于工程建设工作形成很大影响。另外一些污染场地区域是长时间遗留问题,开展多次数据调查工作,会使调研费用大幅增加,政府部门对调研活动进行精心组织,拨款却存在周期性,无法确保相关费用及时的拨付,对后续工作开展也形成很大限制。

3.3样品分析成本较高

在样品鉴定机构选择过程当中,应当对国家统一规定的机构进行选择,同时还应当选择经过CMA认证试验室,对于样本数据展开详细分析,综合性的进行研究检测时,应当合理的进行处理,如进行过筛烘干,称量干重,分装样品等。对于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而言,由于需要大量的采集样本数据,极大地增加了样本采集消耗时间,而且近年来,污染场地污染物种类呈现不断增加趋势,处理样品过程步骤也变得越发繁琐,导致成本投入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控制相应的成本投入,一些企业会利用对样本采集数量进行减少的形式来控制成本投入,这样一来极易引发污染区域分析数据结果不准确,导致后续修复工作,需要更多的成本消耗。

3.4调查工作重视程度较低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在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当中,相应的应用体系也在逐步完善和提升,但是在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实际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调研方式以及统计调研数据方面没有明确相应的模板,数据调研的完整性,导致制订后续方案过程当中,难以将科学的依据提供出来,还有很多企业不重视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导致调查工作停留于表面,虽然投资成本减少很多,然而对后续施工却造成很大影响,衍生出很多土地污染问题,这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修复,使企业经济损失进一步增大。

4.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1完善评价标准

借助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可以更好地保证评价结果精准性,为制订修复方案提供更加科学的参考,在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当中,必须要按照土壤环境评价标准进行,我国各地有着非常大的土壤性质变化,地区的不同,土壤当中各种元素存在很大的含量差距,对国家土壤环境评价标准统一的进行制订,却无法适应于各个地区土壤具体状况。所以国家环保部门,应当鼓励各省市区与自身实际充分结合,考虑环境污染特点以及土壤天然背景值,对于生态系统安全,社会发展现状以及经济可承受能力,还有对人体健康方面的影响,综合性的全面考虑,并对土地使用功能予以充分分析,对地方土壤环境评价标准自行制订,推动地方性土壤环境评价标准出台,更好地推进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4.2构建动态调查模式

加强动态调查模式构建,有效控制和减少工程调研周期,使场地利用价值进一步增强。目前在场地调查工作当中,我国依然处于摸索阶段,对于工业场地环境调查工作认识的还非常肤浅,特别是对于一些污染物的迁移分布没有充分的了解,投入工业污染场地污染物调查的技术手段还十分有限,所以应当认真遵循分阶段方式对工业污染场地开展详细的环境调查工作,同时样品采集以及分析也是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确保数据获取的精准性,全面性,才能进一步增强其法律效力,在完善的步骤实施下,对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报告认真书写,才能为后续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全面的数据参考。但是分阶段调查模式需要投入很长的时间,而且成本投入也非常的大。伴随当前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实时测量技术与设备也获得了巨大提升,如便携式x射线荧光仪和PID、GC/MS等在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当中发挥的巨大的作用,同时还有地震波、钻孔技术、电子技术等实时地球物理探测技术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利用这些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开展工业场地污染物环境调查,保证调查工作实效。

4.3做好场地水文地质调查

对场地水文地质情况展开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可以更加全面掌握场地污染情况,为后续修复方案确定提供有效的指导,针对一些严重污染的场地,如果单单依靠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无法保证场地调查工作需求,必须要深入现场,对土壤及地下水样品展开全面收集与分析,并对场地水文地质情况展开详细调查,获取全面详实的信息数据,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4.4加强相关人员的技能培训

对有关技术人员强化技能培训工作,可以使其操作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调研工作开展过程当中,必须要科学合理的有序进行,而且还应当对相关技术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其综合技能与素养,满足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需要。

5.结语

在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当中,应当对评价标准不断完善,通过动态调查模式应用,控制和减少调研周期,加强水文地质调查,并扩大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及时解决工业污染场地调查过程当中各种问题,保证调研结果精准性,这对提高场地复用价值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建忠,工业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思考与建议[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9,39(7):55-57.

[2]李雪俊,工业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现状及展望[J].河南科技,2019(16):147-149.

[3]张丽芬,污染场地环境调查现状及存在问题探讨[J].环境与发展,2018,30(8):31-32.

篇9

1 铬污染土壤固化/稳定化技术工程应用背景

我国是世界铬盐生产大国,年产量超过60万吨,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铬渣。铬渣中含有0.3-1.5%可溶性Cr(VI),经降雨和地表水的冲刷,Cr(VI)进入周围土壤和地下水,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将铬渣堆场列为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重点治理对象。

铬在土壤中一般以两种价态存在,Cr(VI)和Cr(III)。Cr(VI)以易溶于水的铬酸根(CrO42-)和重铬酸根(Cr2O72-)存在,在土壤和地下水系统中迁移性很强。Cr(VI)对于细胞具有较强的穿透能力,还有较高的氧化能力,对生物体有较强的毒性和致癌作用。Cr(III)是高等动物必须的微量元素之一,高浓度下也有一定的毒性,在一般地下水环境中不易移动。

铬污染土壤治理有堆肥技术、电动修复技术、生物修复技术、热解还原技术、淋洗技术、固化/稳定化技术[1]。综合这些技术的可靠性、可操作性、治理时间和成本,目前工程中应用最多的是固化/稳定化技术。美国环保署将固化/稳定化技术称为处理有毒有害废物的最佳技术,1982-2005年间,美国超级基金共对977个场地进行修复或拟修复,其中217个场地修复使用固化/稳定化技术[2]。在我国,固化稳定化技术是工程中常用的修复技术,铬污染土壤治理中应用达70%以上。

2.铬污染土壤固化/稳定化系统设计

2.1铬污染土壤的固化/稳定化系统

铬污染土壤的固化/稳定化包括两个过程:稳定化和固化。稳定化是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降低铬在环境中的迁移性和生物可利用性,从而降低铬污染的危害。固化是将被铬污染的土壤与某种粘合剂混合通过粘合剂固定其中的铬,使铬不再向周围环境迁移。

在铬污染土壤固化/稳定化技术系统设计中,需要综合考虑氧化还原、胶凝固化、吸附三方面因素,铬污染土壤固化稳定化系统设计中常用的药剂有:

(1)还原剂(稳定剂):硫酸亚铁、过硫化钙、硫代硫酸钠、亚硫酸氢纳、零价铁、煤炭、纸浆废液、锯木屑、谷壳、高炉渣。

(2)固化剂(碱性物质+固化基材):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硅酸盐水泥、石灰窑灰渣。

(3)吸附剂:活性炭、粘土、锯木、沙、粉煤灰、有机聚合物。

2.2以水泥为基料的固化系统

水泥是水硬性胶凝材料,加水后能发生水化反应,逐渐凝结和硬化。水泥中的硅酸盐阴离子以孤立的四面体存在,水化时逐渐连接成二聚物以及多聚物---水化硅酸钙(CSH),同时产生氢氧化钙。CSH是一种由不同聚合度的水化物所组成的固体凝胶,是水泥凝结作用的最主要物质,也可以对污染物进行物理包封、吸附或化学键合等作用,是污染物稳定化的根本保证。另外,水化反应能显著提高系统的PH,有利于重金属转化为溶解度较低的氢氧化物或碳酸盐[3]。

2.3以石灰为基料的固化系统

石灰是一种非水硬性胶凝材料,其中的钙能够和土壤中的硅酸盐形成水化硅酸钙,起到固化作用。该系统的固化产品具有多空性,有利于污染物质的浸出,且抗压强度和浸泡性能不佳,因而较少单独使用,通常与火山灰类物质共用。火山灰类物质本身不能发生凝硬反应,但可被碱性物质激活生成CSH,CSH能够堵塞石灰固化遗留的空隙增加固化体的密度,还能对污染物起到稳定作用。

3 固化/稳定化工艺

固化稳定化工艺有两种:异位和原位,异位固化稳定化技术是将污染土壤挖掘出来,运输至一个处理系统中实现与还原剂固化剂的混合和后续养护,异位处置的优点是能够很好地控制药剂的加入量,能够保证污染土壤与固化剂的充分混合。异位处置的方式主要有3种:混合机、混合池和喷雾方式[4]。混合机的方式是将污染土壤送至混合机中与固化剂混匀,这是目前工程应用上最常用的一种方式。

原位固化/稳定化技术不需要将污染土壤挖掘出来,利用各种挖掘、钻探和耕作设备,实现土壤和固化剂的混匀。改良的中空螺旋钻可以实现深层土壤与固化剂的混合,处理深度可达20-30米;当挖掘铲能够到达污染深度时,可以利用挖掘铲翻转土壤实现土壤与固化剂的混合过程;当土壤污染深度较浅且面积较大时,可以利用改良的旋耕机实现土壤与固化剂的混合。

目前铬污染固化/稳定化技术治理工程应用中,由于场地地质资料不全、场地地下水水文情况不清、污染范围广、污染严重,限制了原位固化/稳定化技术的工程应用。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较倾向采用异位固化/稳定化治理技术。

4固化稳定化影响因素

影响稳定化的因素有土壤颗粒大小、还原反应的液固比、PH值、反应时间[5]。铬污染土壤在进行稳定化之前,需要进行土壤的预处理,将土壤经过破碎、筛分等程序使土壤颗粒达到稳定化工艺要求,根据预处理后土壤的粒度确定还原剂液与污染土壤的液固比,还原剂液与污染土壤混合反应后物料的PH值应小于5。根据液固比、PH值确定单次反应的时间,应保证足够的反应时间。

水泥和石灰的水化作用是凝固和硬化的必要条件,影响水化反应的因素都会影响污染土壤固化的效果,主要分为两个方面:(1)污染土壤的理化性质,包括:土壤的pH值、土壤物质的组成 (2)固化工艺,包括胶凝材料和添加剂品种与用量、水分含量、混合的均匀程度、养护条件[6]。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污染土壤与还原剂固化剂的充分混合是实现铬污染土壤固化/稳定化工艺至关重要的步骤。

5 固化稳定化效果评价标准

固化稳定化效果评价通常包括三个方面:抗压强度、浸出率、增容比。在实际修复效果评价中,浸出率是考虑的最重要的方面。固化体性质、颗粒物大小、溶液性质和接触时间等因素都会影响浸提效果,TCLP方法是美国环保署居于毒性对废物进行危险或非危险鉴别的标准方法,是唯一被RCRA认可的危险废物特性浸出程序,应用最广泛。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方法 硫酸硝酸法》固体废物浸出方法。

浸出液中各污染物浓度限值作为判定固化/稳定化是否有效的尺度。根据修复场地的用途,《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II/III类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IV类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重金属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等被用于评价处理后土壤浸出液中污染浓度是否达标。另外,《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根据不同的治理工艺及综合利用途径对治理后的效果规定了具体的要求。

6 治理后铬污染土壤去向

稳定化后的铬污染土壤不改变土壤的原始形态,有利于配合其他工艺进行资源化利用,如作为水泥路面之下的路基材料或者填埋场的中层覆盖土等

铬污染土壤经固化处理后已经拥有一定的形态,不利于对其进行资源化利用,只能作为一些要求不高的建筑材料

由于目前场地污染土方量巨大,很少有填埋场接纳治理后的污染土。多数情况下,铬污染土壤治理后采用就地回填。经过固化/稳定化的土壤多少改变了土壤的理化性质,这在后续开发利用中必须引起注意。

7 问题与展望

固化/稳定化技术由于其操作简单、治理时间短、固化稳定化药剂价廉易得,在铬污染土壤治理工程中得到广泛应用。近年来,铬污染土壤固化/稳定化技术药剂、混合设备研究开发,进一步为固化/稳定技术的应用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不可否定的是:固化/稳定化技术应用于铬污染土壤治理工程,尚处于起步阶段,固化体的长期稳定性的研究还十分缺乏,有必要定期对固化/稳定化处理的污染土壤进行长期的跟踪监测。另外,固化/稳定化后的土壤去向值得关注,原地回填对将来的土地开发利用的影响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吴军年,刘鑫,铬污染土壤修复方法比选[J]安徽农业科技,39卷34期

[2]周启星,宋玉芳,污染土壤修复原理与方法,科学出版社,2004:356-365

[3][4]张长波,罗启仕等,污染土壤的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研究进展[J](Soils),20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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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年由于土壤污染造成的“受土壤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环保部日前的数据,引发土壤污染的思考。

土壤污染除开采和冶炼因素之外,还包括过量施用的化肥、农药等。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庄国泰介绍,我国农药需求量在世界范围内排第一,然而施用只有35%,65%都是作为污染物排入环境中,而所有的污染物最终都归到土壤中!

“土壤污染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博士导师王五一教授表示,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严重性,就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而国土资源部新的文件表明,我国土壤污染问题已经到了无法忽视的阶段:“目前全国耕种土地面积的 10%以上已受重金属污染,共约1.5亿亩;此外,因污水灌溉而污染的耕地有3250万亩;因固体废弃物堆存而占地和毁田的约有200万亩,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

无独有偶,环保部也有类似的文件表明土壤污染问题形势严峻:“对我国30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有害重金属抽样监测时发现,有3.6万公顷土壤重金属超标,超标率达12.1%。”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警告说,中国可耕种土地土壤侵蚀严重,如不扭转这个趋势,中国有限的可耕地将无法养活未来从农村迁往城市的3到4亿农民。他预计,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入,30年后,中国农村人口将由现在的9亿减至5亿左右。

业界呼吁立法保护土壤

面对日益严峻的土壤污染问题,不少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最迫切的是建立一套规范的法律体系,来有效地监督土壤污染问题。著名环保人士董良杰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法律是遏制土壤污染最好的办法。”

事实上,早在2004年,国家环保局发出《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污染企业和单位,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经具有省级以上质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原址土地进行监测分析。

2008年,环保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等。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文件只是一般的文件指示,并未上升到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度,而且这些文件只是从宏观上作出的批示,在具体的细节操作上存在着不小的困难。

“目前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最大的困难是,缺乏一整套规范的土壤污染标准以及法律保障。”不过,董良杰同时表示:“目前土壤污染问题已经到了必须正视的阶段,国家出于种种考虑会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估计两年内,相关的法律标准会出台。”

污染角色认定是难题

然而,这也许只是治理土壤污染的第一步,污染角色界定与治理资金来源成两大难题。

“土壤污染也秉承‘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但如何界定这个‘谁’?如何界定污染的角色?”王五一教授进一步解释说,土壤污染问题如一个链条,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其中的关联性。这也是环保诉讼上的空白。

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的相关人士也对笔者表示,污染责任界定时还可能面临着企业原厂搬迁或者倒闭了,这样责任落实更是困难。

“美国的超级基金也许我们可以借鉴。”面对这一困境,董良杰建议。他介绍,美国国会在1980年通过的《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这一基金即“超级基金”。

笔者了解到,“超级基金”授权美国环保署对全国污染场地进行管理,并责令责任者对污染特别严重的场地进行修复;如果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实施修复的能力,“超级基金”将拨款支付相关费用;对不愿支付修复费用或当时尚未找到责任者的地块,可由“超级基金”先支付修复费用,再由环保署向责任者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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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棕地治理与再开发在国内法律、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关注。目前国内的研究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土壤环境保护、土地污染治理和再开发相关立法研究[1];第二、棕地再开发与土地利用、城市规划和城市经济的密切关系[2];第三、微观层面的棕地再开发项目评价方法研究[3]。对棕地修复和在开发过程中的融资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分析了美国主要的棕地修复和再开发融资形式,讨论了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本文涉及“超级基金”场地和“棕地”等与污染场地相关的概念。超级基金是美国联邦政府为清理有毒有害场地而设立的。至2013年9月,超级基金场地为1389个。棕地在美国则指的是存在或可能存在污染的场地。在英国等欧洲国家,棕地概念更加宽泛,可以指的是仅被闲置但未必存在污染的场地。但最根本的,这些场地都是曾经被利用过的土地,法律规定在再利用之前必须经过评估和审查,只有在确保这些场地达到某个可接受的环境和健康风险标准后才能再开发。相对于在“绿地”上的开发,这给土地开发增加了一个环节,给再开发过程中的评价、规划、融资、建设和管理各个环节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本文为了论述简便起见,多处采用了棕地这个最宽泛的概念来指代污染场地。

超级基金的建立、使用和场地再开发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及责任法案(CERCLA)。由于该法案规定通过对化学品和石油产品征税建立起一个超级基金,用于污染场地的识别,评估和修复,因此也被称为超级基金法。美国环保署根据该法案负责实施超级基金计划。

超级基金税源一是原油和石油产品,征税对象为美国进口的原油和石油产品以及美国境内使用或用于出口的原油。二为化学品,只要是在美国销售化学品的化学品制造商、生产商或进口商都需要缴纳该税。三为企业环境税。从1980年超级基金法颁布开始征税,到1995年停征,十五年间超级基金征税总额达到130亿美元。据统计到2004年,投入到超级基金的总资金量达到270亿美元,包括超级基金税130亿美元,向污染责任人追索的35亿美元,35亿美元利息,以及来自一般税收的70亿美元。2013财年,美国环保署年度预算为83亿美元,其中有13.6亿美元来自于超级基金。

超级基金场地清理耗资巨大。据统计每个场地的平均清理成本达到2700万美元。其资金使用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方式是直接使用该基金直接开展清理工作,联邦政府承担大部分清理费用,场地所在州承担10%的清理成本和100%的运行维护成本。第二种方式是强制要求企业进行清理,称为强制(或执法)融资,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人,运营人,废物运输方和生产方都受超级基金法所定义的“严格的、共同的和各有的、以及可追溯的责任”的约束。他们被称为“潜在责任方”,必须承担清理责任和资金。第三种方式是环保署先清理再向企业追索。2013财年,环保署要求相关责任方承诺约16亿美元来支付超级基金场地污染清理费用,包括用于场地调查和清理的12亿美元,用于回补环保署已支出的2.92亿美元清理费用,以及向环保署支付的0.93亿美元监督费用[4]。

超级基金项目的首要目标是进行场地污染清理以保护环境和人群健康。直到九十年代,美国环保署才开始考虑超级基金场地修复后的再利用的问题,并于1999年开展了试点。1999-2002年,环保署向七十多个社区提供了每项不超过十万美元的资金来支持超级基金场地再利用评估和公众磋商活动。目前已有数千英亩的修复后的超级基金场地得到重新开发。但需要强调的是,超级基金项目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除了少数无法追索责任方只能利用超级基金支付清理费用之外,主要清理费用由责任方来支付。无论重新开发与否,超级基金场地修复所需资金或来自基金本身或来自污染责任方的原则没有改变,因此前期的修复成本不列入再开发项目的成本。

棕地再开发融资手段

相对于超级基金场地,棕地污染程度轻但数量要大得多。据美国环保署估计,全美的棕地超过45万个。典型的棕地包括废弃的轻重工业设施、废品拆卸和处置场地、化工厂、加油站等。这些棕地上存在的污染物可能包括各种化学物质和重金属。如果污染物如果得不到治理,达不到一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法律是不允许再开发这些场地的。

然而早期棕地的再开发遇到不少困难。第一、场地调查,评估和污染治理的综合成本较高,显著增加了土地开发成本和周期;第二、很多棕地位于经济不振的地区,开发之后的经济回报不确定,使得资金筹集较为困难,对开发商吸引力不大;第三、过于严格的法规阻碍了棕地的再开发。如前所述,超级基金法定义了几种“潜在责任方”来承担对污染土地进行清理的责任,并授权美国环保署可以强制要求任何潜在责任方来支付污染场地清理费用。而这里所谓的潜在负责方可以包括当初并没有造成土地污染的现有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至于这些潜在责任方之间将来如何分担责任,则是他们自己之间的事。这就造成了大量的诉讼,那些小企业和小业主通常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开发商在不清楚场地污染状况的情况下,对于开发可能存在污染的场地避而远之,宁愿开发未经过开发的绿地。这就造成了大量棕地继续闲置,设施锈蚀颓败,所在社区经济发展乏力,难以创造就业机会[5]。

然而棕地再开发的效益也是很高的。大多棕地位于城镇地区的工业区或者居民区,周边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存在地产和就业市场,具备良好的区位优势。美国政府和社会意识到了超级基金法过于严格的法规在某种程度上也上阻碍了污染场地的治理和再开发,也认识到了棕地再开发能带来的显著社会和经济发展效益。因此,从九十年代开始,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财政措施,各种计划和项目来鼓励棕地治理和再开发[6]。

早在1995年美国环保署就启动了多个棕地倡议、项目和伙伴合作关系。2002年1月,美国政府通过了小企业责任减免和棕地复兴法,简称棕地法。该法被视为超级基金法的一个修正案。其主要意义是将大多数棕地与列入“国家优先名单”的超级基金场地区分开来,澄清了那些没有造成土地污染的土地所有者的责任,并向棕地评估和清理提供资金。棕地法的通过,为棕地的大规模开发奠定了法律基础,并且推动了州一级项目的开展。联邦政府多个部门都提供棕地相关资金支持。据统计,2013年共有22个联邦部门(含部、署下的局或办公室)提供五十余种形式的贷款、赠款、贷款担保、税收减免,以及三十多种技术援助可用于棕地项目再开发[7]。绝大多数州也提供类似的融资工具。这些激励手段吸引了私营部门、开发商、非营利部门和社区的参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用于棕地项目再开发的融资形式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贷款和贷款担保:如联邦住房金融局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贷款;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大型不动产投资贷款;住房与城市发展部提供的社区发展贷款担保。

拨款:如环保署提供的棕地评估和清理拨款;商务部经济发展局向经济不振地区基础设施和建筑再利用所提供的拨款;住房与城市发展部提供的社区发展和低收入住房赠款。

税收激励:如低收入住房税收授信;历史风貌恢复税收授信;与节能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结合的减税措施等。

分析以上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各州给棕地开发提供的融资支持,可以发现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根据棕地开发具体需求和特点,提供了多种融资工具,包括拨款、贷款、贷款担保以及税收减免和授信等。

拨款和低息贷款是棕地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如环保署提供的棕地评价和清理拨款计划,可为场地评价和清理各提供20万美元的赠款。这两种拨款计划面向州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机构和其他半政府实体、州立法机构建立的政府部门、再开发机构、非盈利机构和印第安人部落等。拨款可用于场地调查、评估、公众参与、再开发规划、购买环境保险、具体清理施工活动、监测等费用。而环保署的另一项循环贷款基金的运作方式是向申请人提供资本金来建立一个资金池,面向棕地清理项目提供低息、无息贷款或赠款来开展棕地清理活动。贷款偿还之后可向其他棕地项目再提供贷款以保持一个长效资金机制。每个申请人可向环保署申请不超过一百万美元的循环贷款基金。

对收入税或物业税提供税收减免也是重要的棕地项目的的融资工具。如1997年开始实施的棕地税收激励法案允许在棕地上进行开发的业主在当年纳税时将环境治理相关费用从应税收入中扣除。这样就通过降低净收入的数额从而间接减少了所需要缴纳的收入税。另一项减税措施是税务授信。如住房与城市发展部1986年就开始实施的低收入住房税收授信计划可以和棕地开发很好的结合起来。根据该计划,如果投资建设住房的开发人能够满足一定的条件,政府就给予一定的税收授信。低收入住房的开发人(同时也是纳税人)可获得相当于建房成本9%税收减免。税收授信的优点一是在建设前就可以获得,降低了低收入住房的融资债务负担;二是相对于前述通过降低应税收入来间接减税的措施,税收授信是一种直接的减税方式,减税幅度也更大。

第二、鼓励跨部门合作,将棕地治理与经济发展和区域开发紧密的结合起来。许多棕地区域是老的工业区,由于技术进步和市场转移等因素,这些工业被淘汰了,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不振,亟需投资和发展来解决收入、就业和其他社会经济问题。同时,这些地区位置较好,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相对于绿地开发配套基础设施开发成本较低,开发后地产价值较高,能为政府增加税基,增加就业。这样美国联邦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经济和区域发展计划和棕地开发有了很好的结合点。如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向社区一级提供的拨款要求将棕地再开发规划与交通和住房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商务部经济发展局向经济萧条地区提供拨款支持经济发展规划和实施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交通部提供不同形式的拨款鼓励在交通规划以及交通设施建设和升级中合理考虑棕地开发。

第三、鼓励各种融资工具的组合使用。通过联邦政府不同部门之间,联邦政府和州、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来降低前期开发投资,降低建设成本是棕地项目成功的重要因素。很多项目在融资设计时把适用的税收激励和授信手段,专项资金支持,以及对棕地的直接资金支持打包。这样棕地开发所包含的场地评估和准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和商业地产开发各环节都有可能获得外部资金支持或优惠条件,降低债务负担、融资成本、建设和运营成本。如建于1920年的密歇根州的渥太华街电厂早已废弃,所在地区较为衰败。地方政府在再开发融资中,充分利用了环保署棕地评估和清理赠款、州政府赠款、棕地税收授信、税收增量融资、历史风貌恢复税收授信等融资手段。重新开发后,该电厂的老厂房成为所在城市老城区复兴的标志性建筑,所在城市Lansing已成为美国中西部的保险业中心。

美国棕地再开发融资方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土壤环境立法正在进行之中,但已利用土地不经过污染调查和治理就不得再利用应当是该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棕地再开发前期投入调查和清理的资金投入将成为项目融资的重要考量因素。2011年1月国务院批复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规划重点之一针对土壤污染中的重金属污染问题。中央政府在这一规划实施过程中,向地方报审的一些项目提供30%的直接拨款支持。目前中央政府尚有其他一些专项资金和手段可能用于支持棕地修复,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国债等。但总体而言,国家提供的棕地修复资金体量较小,种类不够丰富,且只能起到引导作用,无法支持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大量资金和资源投入。

目前国内的另一种操作方式是在土地招拍挂时就将土壤污染治理成本列入开发成本,要求开发商必须实施污染土壤治理方案,治理达标之后才能进行地产开发。这种方式较为适用于地产市场活跃、地价较高,环境监管较为严格的城市。

借鉴美国经验,对于棕地治理的思路如下:

第一、土地污染应当得到治理或者风险得到控制,避免对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造成重大威胁。政府部门在监管的同时,应具备足够资金储备用于土地污染治理。

第二、土壤污染治理较为昂贵,要保证棕地再开发项目具备足够的财务可行性,应当将治理和再开发结合起来。纯粹的治理而不考虑将来的开发,则很难激发市场力量来大规模的开展棕地治理。

第三、政府可针对棕地再开发提供各种融资支持手段,除了直接提供资金外,合理降低棕地出让价格,减免棕地开发项目税务负担也是可行的方式。

参考文献:

[1]吴卫星,棕地再开发中的环境风险规制-武汉长江明珠小区土壤污染事件的法学追问,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 2 :246-256

[2]刘明香,关欣,国外棕地治理对我国城市闲置土地利用的启示,经济研究导刊,2013, 8: 71-73

[3]郭鹏,梁燕华,朱煜明,基于组合权法的棕地再开发多层次灰色评价,运筹与管理,2010,5: 129-134

[4]美国环保署超级基金网页:epa.gov/superfund

[5] WorldBank,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n Policy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s for Brownfield Site Management, September, 2010

[6]美国环保署棕地网页:epa.gov/brownfields

[7]USEPA, Brownfields Federal Programs Guide, 2013 version, 2013

英文标题及摘要

US Experiences on Financing Brownfields Redevelopment and Lessons for China

Yang Ning, Shen Tiyan

School of Government,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Abstract: Brownfields remediation and redevelopment is an important issue for most cities where old industries existed. This paper analyzed various financing tools that are being used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se financing tools incorporated brownfields redevelopment into revitalization of economically depressed area. Various grants, loan and tax incentives effectively helped lessen debt burden at early stage of project development, and reduce costs for financing and project development. These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are beneficial to urban renewal and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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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土中生,人与土壤的关系十分密切。我国人多地少,土地高强度利用,土壤的脆弱性十分突出。此外,与较小国家相比,我国从土壤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到管理都更为复杂。根据2014年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我国土壤状况不容乐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本届政府的环保理念,2015年4月《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强化工业污染场地治理,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与水、气污染治理相比,土壤污染有自身的独特性,短期内难以取得明显的治理成效,需要统筹考虑、综合施策,循序渐进解决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中的瓶颈问题,才能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稳步前行。总之,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使命光荣,但极富挑战。

多重因素导致土壤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土壤污染的危害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危害人体健康。农田土壤污染通过食物链影响人体健康;工业用地污染则会通过污染物的暴露威胁人身安全,对污染土壤的接触、吸人和摄人最终都会危害到人体健康。二是危害生态安全。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其中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都会发生变化,影响土壤生态安全,进而给整个生态环境带来影响。因此,保护土壤的首要意义是保护人体健康,同时保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环境更加协调地发展。

2014年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指出,目前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局部地区污染严重。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土壤从农田到工业用地总体上有一定污染,但同时也要看到,有些污染地区本身背景值较高,即使没有任何经济活动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比如南方局部地区土壤本身重金属含量较高。

土壤污染并不是短期造成的,而是长期日积月累的结果,总体而言有农业活动、工矿业活动影响,经济粗放发展导致的高排放等。从农田而言,长久以来农业的发展,农药化肥的施用滥用、农用高分子材料等使得农业活动本身就会造成污染。工业方面,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各种类型的重化工业、重工业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大,通过大气扩散、干湿沉降,最后进入土壤并影响土壤质量。尤其是我国过去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带来的高排放,土壤环境接纳的污染不可小觑。

土壤污染治理周期长、难度大

从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治理历程来看,各个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对于土壤的关注、治理和管理,都要晚于大气和水,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难可逆性的特点,危害表现不明显。二是土壤污染对人体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间接的,并不像呼吸的空气、饮用的水那样直接。三是土壤污染治理、处理的成本相对较高,1吨土的处理成本有时达上千元,与大气和水的治理相比,土壤污染治理难度更大、周期更长、付出代价更大。我国土壤类型从用途上主要分为农田和工业商业住宅用地,还包括矿区、油田等,类型较多,治理起来比较困难,目前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瓶颈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责任机制不明

在土壤污染治理政策方面,责任机制、融资机制不健全。比如责任的界定过程中,对农业用地、工业用地的污染者界定不明晰,在界定污染主体后,责任的分担、修复所需资金及资金的分配比例等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责任机制不明导致土壤污染后找不到责任主体或者责任主体责任的分配无法确定,从根本上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外成熟技术有一个本土化的过程

从技术上,一方面,国外土壤治理技术相对比较成熟,目前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国际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另一方面,技术方案的确定和优化难度也不小,土壤治理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确定治理方案。

标准制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土壤环境标准是土壤环境管理的基石。标准制定是一项困难的工作。与同一地区水气污染比较均一不同,土壤是高度非均一性介质,不同点位土壤污染情况不同,有时相距1米污染情况却相差很大,土壤的不均一性、空间差异性为标准和管理策略的制定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土壤环境标准研究,包括工业用地、农业用地土壤管制标准等,整体研究节奏进展较快,但是标准的指标、取值范围还需要优化。在土壤标准的修订上还需要综合考虑背景值的多样性、酸碱度和土壤的其他特性等,通过国家、地方共同发力建立适合国情的土壤标准体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土壤环境修复产业发展尚不成熟

近年来,我国土壤修复产业发展迅速,但也面临一些瓶颈问题,一方面土壤治理政策、标准还不完善,另一方面修复后的验收环节也缺少管理依据。此外应当承认,任何产业在发展初期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无序、盲目发展的现象,如何使修复行业从无序到有序、从不规范到规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土壤污染治理需要循序渐进

近年来,我国在大气污染物源控制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水的治理也取得了较好进展,相对于水气介质来说,土壤污染治理尚处于起步阶段。从总量上来看,已治理的污染土壤所占比例还很小,解决的问题也比较少,土壤污染治理的道路还十分漫长,需要循序渐进,逐步完善责任机制、技术标准等,稳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确立责任机制

明晰的责任机制是土壤污染治理和管理的基础,也是土壤环境政策机制的核心。其一,需要通过立法途径,结合正在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治理的责任机制,包括投资模式、风险管控的基本措施等。其二,建立长期的调查机制,界定土壤中各方的污染贡献,花较大的代价界定、研究、分析并制定合理的担责机制。其三,开展试点示范工程。由环保部门联合农业、国土、建设部门适度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在试点地区示范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分担机制,真正把土壤污染的责任界定清楚,把投资模式初步建立起来,并对试点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

加速土壤修复技术的本土化应用

对于国外比较成熟的土壤治理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造,创新形成本土化的新技术。土壤污染治理的多样性决定了治理方案制定时要进行多方面的考虑、比选,技术的多样性决定了技术方面还有更多优化的可能性。土壤修复技术的筛选和决策是修复工程的关键,事关修复工作的成败。在修复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本土化应用过程中应该细致考量,结合我国自然社会条件和人文特征,引进适宜的技术,并加以吸收转化创新,推进我国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精细化发展。

采取先进的风险管控方法

风险管控是指按照污染土壤对人和环境的影响,进行不同管理策略和干预措施的考虑。我国受污染的土地数量较多,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所有污染土壤进行治理,需要根据风险高低进行优先性选择,在治理难度相同的前提下,对于造成人体危害大、风险高的污染地块优先进行治理。比如农田涉及粮食安全,工业用地作为住宅用地涉及人体暴露,对于这些地块,在治理上应该优先予以考虑。

推动土壤修复产业规范化发展

引导土壤修复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很多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参与,包括污染企业、政府、修复企业、公众等,处理好各方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管理问题,顺利地推进修复工作需要每个利益相关方都能够自律,修复产业才能健康发展。推进修复产业规范化发展,首先需要完善污染场地的基础信息采集;其次,关注场地环境修复领域的人文问题,比如各利益相关方,如何处理好自己的角色问题,如何站在一种社会责任的角度去看待和处理问题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和谐是土壤(场地)修复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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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夫运河治理耗时24年

未完工的拉夫运河,1942年被美国胡克公司买下用作填埋场,1942年至1953年间,运河里总共填埋了超过2.1万吨工业废弃物。

到70年代末,经过多年雨水冲刷,废弃物渗入了当地居民的院子乃至地下室。不正常的现象随之而来:高流产率,婴儿出生缺陷多发,有工人出现精神疾病甚至罹患癌症,连哺乳妈妈的乳汁都检测出毒素。经媒体报道后,纽约州环保部门介入调查,在当地土壤中发现82种化学复合物,其中11种为致癌物。

面对民众质疑和媒体曝光,时任美国总统吉米・卡特于1978年和1980年两次宣布拉夫运河为联邦突发性环境事件,大约950户家庭被转移到其他地方。但拉夫运河的污染物清理工作直到2004年才宣告完成,用时24年,耗资4亿多美元。

法律明确修复“棕地”责任者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美国国会于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因而该法又称为“超级基金法”。

美国国家环保局对全国各地的“棕地(即被污染的老工业用地)”进行评估,把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场地列入“国家优先名单”。从设立“超级基金”至今,美国“棕地”清理修复费用的大约70%由责任者支付,每块的修复时间一般在10年至20年之间。

荷兰:“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牛

设立“土壤修复”目标值与干预值,90%的受污染土壤纳入可持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