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看法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奚志农是云南大理人,从小环绕着他的青山绿水,养成了他对于自然与生俱来的感情。这种对于自然的爱不仅是他的喜好,更变成了他的理想。他爱鸟、爱动物、爱自然,这一切使他成为了一名野生动物摄影师。
奚志农把拍摄野生动物作为表达喜爱的手段,但生活在一个从来就没有自然、野生动物摄影师的国度,使他发现自己的责任更加沉重。只有将手里的相机变成武器,才能捍卫这些生灵。1992年至1996年,他六进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将鲜为人知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滇金丝猴展现在大众面前,并由此保住了它们所栖息的一片原始森林;1997年,首次报道了藏羚羊被大肆猎杀的危机状况以及“野牦牛队”为保护藏羚羊做出的艰苦卓绝的努力,极大促进了国内外公众对长江源头生态及藏羚羊保护的关注。
今年,奚志农踏上了北冰洋之旅,继续探索野生动物的世界。20年的奋斗努力中,10年在黑暗中摸索,经历了痛苦、愤怒、无奈和悲伤,奚志农仍旧坚决地决定纯粹做一个摄影师。“这是一个不正常的社会,把本来一件很平常的事情看作是多么的另类、多么的独特。”在国外有许多的自然和野生动物摄影师,并不像国内―无人问津的行业。所有面对环保、野生物种保护的人都是悲观主义,因为他们看不见未来,只是做自己的本分。就像他曾经说过的,“我的拍摄跟不上野生动物灭绝的速度。”
用个人力量扭转变态现状
有人曾说过,“保护野生动物最好的方式,就是排除人类的干扰。”在奚志农拍摄期间,有不少人为了看金丝猴拿食物去引诱。事实上这种做法是很不好的,影响了动物本来的生存状态。奚志农的办公室就在北京动物园内,北京动物园是中国动物园中做的最好的,这些年变化很多,虽然与国外相比还有差距。但就在近几年,还有人在打北京动物园和野生动物园的念头,那些建造野生动物园的实质目的就是为了房地产开发。甚至有些企业还与政府勾结,导致对野生动物的迫害。
相比之下国外的动物园环境好很多,并且各个学校从小就开设野生动物保护的课程,带学生们进行野外考察,增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如今,奚志农也致力于青少年的培养。在采访的当天下午,他就要去学校去为孩子们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的讲解。2002年,奚志农创立了野性中国工作室,开始全心全意实践"用影像保护自然"的理念。计划从明年开始每年举办三次训练营,一个高级班,一个普通班,还有一个青少年班。希望能够通过年轻的一代来扭转对于野生动物错误的看法。
只有认识,才会引起关注
篇2
《水浒传》是中国的四大名著之一,书中写了许多梁山英雄好汉的故事,比如“鲁智深倒拔垂杨柳”“武松打虎”等等。一个个精彩的故事,脍炙人口,突出了好汉们英勇无比的光辉形象,深受我们的喜爱。可是一位叫的王仁同学读了《水浒传》里武松打虎的故事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武松把老虎打死了是不爱护野生动物,因此称不上英雄好汉。对于他的这个观点我是不赞成的。
首先,我觉得我们要弄清楚故事发生时间的问题,《水浒传》里的故事都是发生在北宋末年的,聚距离今天已经非常遥远,和我们现在根本不是一个时代,我们不应该盲目的使用今天的行为准则和思想境界来要求古人,否定英雄。
其次,我们要弄清楚武松打虎的目的,是为了好玩滥杀动物,还是挺身而出为民除害。从书中我们可以看出,被武松打死的那只老虎是一只十分凶残的吊睛白额恶虎,它在被武松打死之前已经伤害了许多无辜百姓了,路人们谈虎变色,但是都不敢面对它,如果不是成群结队相互壮胆,甚至都不敢从景阳冈那个地方走过。由此可见,武松打虎完全是为了百姓安全,是为民除害。这一点,从事后武松因为打虎受到百姓的欢呼,官府奖励和表扬也可以看出来,当时武松打死恶虎的行为肯定是对的。而且,武松的生命当时也受到了老虎的威胁,想想那种情况危急的情形,就算是在今天,当任何一个人受到野生动物伤害时,也都会毫不犹豫反抗的,何况武松当时是只身面对一只嗜血成性的野生恶虎,还不是现在动物园里人们饲养的已经没有野性的老虎,那需要多大的勇气呀。再想想现在,我们有时面对一只小狗都会心惊胆颤,落荒而逃,两种情况一对比,谁还能说武松不是英雄?
最后,我们还要说明老虎数量的问题。我想,在宋朝时老虎的数量一定是很多的,因为在自然界,老虎几乎没有天敌,当时的人们没有枪炮,只手空拳对老虎也构不成威胁。并且在宋朝时,中国还是封建农业社会,科技没有现在发达,人口也没有现在那么多,城市也很少,人们留给老虎的生存空间是很大的,老虎已经多到威胁人类的地步了。不像当今所谓的文明社会,人们肆意扩张,为了自己生活舒适,大量侵占老虎的生存空间,使老虎变成了濒危动物而需要刻意的保护。从书中另一个“李逵杀虎”的故事也可以看出,老虎在当时几乎无处不在,几乎是有山林的地方就有老虎出没。我想,就算在今天,当一种动物的族群数量庞大到威胁人类生存安全时,它也不会受到《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比如生活在澳大利亚的袋鼠,它们虽然可爱,但是数量庞大,威胁到别的物种生存了,所以每年也要受到政府有计划的猎杀。在如今都是这样,何况是在还没有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宋朝呢。
所以,我认为武松不但是一个英雄,还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大英雄。
篇3
“法”是统治阶级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条例,但是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法则成了规范公民责任和义务的条例,同时它还引导人向善。我们要想实现我们的中国梦,就必须让每一个人知法、守法、懂法,那么如何让每一个人知法、守法、懂法呢?答案就是教育。小学生是我们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加强小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是国家法制建设,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百年大计。
作为教育一线的语文教师,应凭借学科特点,挖掘教材内容,在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
一、立足教材,探寻法制教育的“点”
教材中编排的很多内容,都与我们的生活密切联系,只要我们认真研读教材,总能捕捉到教材中法制教育渗透的点,对学生因势利导,潜移默化地进行法制教育,使语文教学与法制教育相融合。帮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树立法制意识,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如在教学《鲸》时把收集到鲸的相关知识告诉学生。等他们听完我的介绍后,我乘机渗透法制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同学们既了解鲸的相关知识,又学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又如《地震中的父与子》这篇课文中,它讲述了洛杉矶地震后,一位父亲跑到儿子上学的场所,学校已经变成了废墟。他在上面不停挖掘,经过38小时的寻找,父亲终于救出了儿子及其它孩子的感人故事。这篇文章使我们感受到:亲情的力量,会使人坚强和勇敢;亲情的力量,会使人产生信赖和强烈的欲望。这时,我们及时地渗透法制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济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此外,现行的小学语文教材中有许多课文情景交融,非常感人,能够使学生与文章作者产生共鸣,陶冶学生的思想情操,还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如《泉水》、《富饶的西沙群岛》、《美丽的小兴安岭》等,当我们在教学这类课文时,就可渗透《环境保护法》,引发学生对人类破坏了生态的平衡,从而导致环境恶化的思考,并结合《人与自然》、《动物世界》等电视节目,加深他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这样一来,既可使课文涉及的知识面更广,也可以渗透《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常识,唤起学生对大自然热爱,进而激发他们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情感。
二、联系生活,习作渗透
写作是学习语文的最高层次,它既是个体对生活现象的深切感受,也是个体对生活实践的独特体验。我在让学生写作时首先会让学生联系现实生活中的事进行展开。因为现实生活就是最好的教材,引导学生关注时事,讨论分析,明辨是非,做到遵纪守法。叶圣陶先生指出:作文教学思想的精髓就是“教作文与教做人的统一”。因此,在作文教学中我们同样可以融入相应的法律知识,既可深化学生的思想认识,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规范学生的法制行为,也可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比如在让学生写《难忘的一件事》,有的学生就写了自己因做错了一件事而难忘,在作文讲评时我就把这类作文拿出来点评时穿插入相关的法律知识,尽管犯的错误没有违犯法律,但是可以深化学生的思想认识,提高学生的习作水平,还可以规范学生的法制行为。通过学生对事件的讨论和发言,初步形成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通过批阅,对学生进行面对面的心理健康指导,针对性地进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和法制教育。以便给学生打打“预防针”。
此外,针对学生作文中出现的抄袭现象,我们还可以向学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学生知道:作文本身就是要表达自己的思想和看法,如果剽窃了他人的作品,既不能表达自己的思想和看法,也有可能受到的法律追究。
篇4
上学期,我校申报了自治区学科渗透法制教育课题,我作为课题组的一名成员,在平常的教学及班级管理别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制渗透教育。我觉得作为语文老师,在语文教学中,我们可以凭借学科特点,通过多种途径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二、教师多渠道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
我喜欢看电视,最喜欢看一些贴近老百姓生活的节目,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道德观察》《法治在线》《大家看法》喜爱的原因不仅是由于它们在选题贴近百姓生活,普及法律常识, 而且还得益于每一期都有一个好标题。我每次看完后都会感觉到自己又增长了一些见识,在课堂上我会利用自己看到的这些案例向学生传授相关知识,通过一个个案例,引发学生的思考,让孩子表达自己的看法,规范孩子的行为。
三、通过课堂进行法制渗透。
这学期我执教了人教版语文四年级下册的第九课《自然之道》,这篇课文通过叙事说理的形式向我们讲述了一个因人们不遵循自然之道,而导致许多幼龟受到伤害的故事,字里行间充满了作者深深的自责。在上课过程中,借总结课文得到启发的机会,对学生进行浅显适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内容的讲解,并且通过案例《两村民非法捕杀运输野生麋鹿被判刑》向学生渗透法制知识,利用这个案例引导学生了解《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案例使学生清楚地认识到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不少动物濒临灭绝,大自然已给人类敲响了警钟,希望更多人能对野生动物手下留情,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自然界生态平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让学生初步知道,很多法律其实就体现了对自然之道的尊重。通过一张张血淋淋的人类残害动物的图片,学生能清楚地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性。
记得去年三年级时,在上《一个小山村的故事》一课时,大家看到一个美丽的小山村,由于人们过度的砍伐树木,致使土地,极大地消弱了森林的防护能力,终于在一场连续的大雨之后,咆哮的洪水将小山村卷走。同学们都为之叹息,惋惜。大家都说小山村的人们呀,你们真的不该这样做,多么美丽的村庄就这样毁于一旦。使学生深深地知道了不爱护自然,就必然受到大自然的惩罚,毁坏山林就是毁灭自己,从而知道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讲课文的过程中也讲到了毁坏森林就是违反了《森林保护法》,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学生在学习语文课程的同时,也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
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需要多方面的支持。
对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我们小学语文教师责任重大。前段时间,我们通过对学生及家长发放法制教育调查问卷,从问卷回收上发现很多家长都感受到了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很有必要,但就是作为家长他们认为自己的法制知识有限,所以对孩子的这方面教育大部分要靠老师的教育指导!而我们作为老师,既然家长把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的任务加在我们身上,我们就更要提高自己,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多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俗话说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话一点不假,小学生所处环境对他们有着重要影响。父母作为小学生接触最密切的人,一举一动对孩子都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父母应当通过自己的良好的言行来影响教育孩子。同时,对小学生看电视、上网等进行控制,少儿不宜观看的节目不允许他们观看,对他们看到的不好的社会现象则进行正确引导在学习生活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有些家长的法律意识淡漠,这对孩子的影响很大,孩子在学校表现出来的就是天不怕,地不怕的架势,我们老师虽然在学校会对学生各方面提出要求,教育他从进校起就做个文明守纪的孩子,然而对于少数孩子来说,效果并不明显,所以我们会通过家长会或者家长学校对家长进行相关法制知识以及家庭教育理念方面的培训。提高家长的法律意识和教子观念,从而提高孩子的守纪意识。
篇5
熊胆的药效很早就被亚洲人所认识,在取胆术发明前,人得到熊胆的办法是剖腹取胆,一命换一胆。19世纪80年代,朝鲜发明“活熊取胆”,这一技术随后流入中国。传统的取胆方法是用金属导管插入熊的腹部,从而导出胆汁。为了避免胆汁袋被挠破和伤口感染,抽胆汁的熊们会被穿上一种重达30斤的“铁马甲"。由于这种取胆方式太残忍,目前已被很多国家摒弃。1997年,国家林业局出台规定,把“无管引流”作为“活熊取胆”的唯一合法方式。归真堂取胆汁采用的正是这种“无管无痛引流法”。
归真堂用于取胆的“胆熊”,并非野生,而是豢养的。其原料基地——黑熊生态养殖基地创建于1992年,规模为中国南方最大。
【多维品读】
角度一:规范。
国家相关监管机构要加大对熊场的监管,正确引导。民众需要进一步了解黑熊的生存状况和胆汁的合理利用问题。
角度二:文化传承。
中医独到的治疗手段和效果已经慢慢得到世界的认可。人们在传承中医时,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角度三:另类保护。
人们对熊胆的需求不会失去市场。如果为了熊胆而在野外猎杀黑熊,有资料显示世界上除熊猫外的七类熊的数量由于熊胆交易而大幅减少。长此以往,人们恐怕就只能在博物馆看到黑熊的标本了。有了一定数量的豢养黑熊,哪些铤而走险的偷猎者就不会冒着坐牢的危险区肆意捕杀了。
【适用话题】规范、文化传承、保护、理性思考
关键词:参与
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活熊取胆”事件中来
2012年2月14日,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联名毕淑敏、崔永元、陈丹青、丁俊晖等72位知名人士向中国证监会办递交吁请函,反对归真堂上市。2月18日,姚明夫妇以个人名义参观黑熊救护中心,呼吁大家“关爱黑熊”。2月22日姚明、杨澜等关注公益事业的知名人士联名签署吁请函送至证监会,纷纷表示支持它基金,共同呼吁抵制归真堂上市,希望早日终止“活熊取胆”。在这之前,亚洲动物基金已经为拯救黑熊做了大量工作,著名演员孙俪也受聘为“拯救黑熊”爱心大使,并“拯救黑熊”主题公益宣传海报,号召大家拒用一切熊胆制品。更多的学者也从不同领域出发,发表对这件事的看法。
【多维品读】
角度一:关爱。
众多的公众人物对这件事情的关注,体现出他们对生命的敬畏,展示了他们的关爱之心。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必将对这场争议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角度二:责任。
这一活动,没有哪一个人、那一个组织硬性要求参加,是责任心的驱使,让大家自觉地加入到这一场争议中来。责任就是担当,责任就是付出,责任驱动人们积极参与、勇于负责。责任体现了一个人的心智、格局和胸怀,体现着一个人的使命、生活空间和追求。
角度三:人性的升华。
生命都是平等的,动物也应享受各种权利和福利。为了人类生存和过上更好的生活,可以驯养捕杀动物(如鸡鸭鹅等)为人所用,但应该避免虐待、虐杀,尤其要反对不必要的残忍。
【适用话题】关爱、责任、善良、人性
关键词:功用
熊胆的药用价值
熊胆具有清热、平肝、明目等功效,用于目赤肿痛、咽喉肿痛等病症,对脂肪肝、白血病、肝胆肿瘤、乙肝等,都有一定的防治作用。
【多维品读】
角度一:残忍,原本可以减免。
大部分的熊胆消费都是礼品消费,而不是药品消费。“熊胆入药”是“取胆”的原则,治病救人,救死扶伤,黑熊有知,也会感到欣慰的。但如果只是用于保健甚至是礼品消费,人类的这种残忍便显得有些丧心病狂。就算目前采集胆汁的方式已经达到所谓“无痛”,但从熊出生开始便长期限制其自由,通过手术改变其生理状态等,仍为自然哲学伦理所不取。原来,残忍是可以减免的。
角度二:利己,干嘛非要损熊?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熊胆已并非不可或缺,有报道说,中国有中医尝试在临床中用鸡胆代替熊胆来治疗眼科疾病,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目前至少有54种草药有与熊胆功效相似,这些草药的疗效比熊胆更好,而且更便宜。人类在利己的时候,已经没必要继续“损熊”。
【适用话题】残忍、损人利己、多角度思考
关键词:法治
活熊取胆争议纵深化:法学家呼吁制定动物保护法
3月1日,持续经日的活熊取胆争议再有进展,一批国内知名法学家公开呼吁:制定动物保护法,禁止虐待动物。呼吁书称: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不足以应对这一领域今天所面临的严峻问题,需要在立法宗旨、制度配套、机构建设和法律执行诸方面加以检讨和改进。比野生动物保护状况更令人忧心的,是包括农场动物和伴侣动物等在内的饲养动物的生存境况。呼吁书特别指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法律以它们的基本利益为关照对象……法律在这方面的缺失,不仅于动物保护不利,也造成法律与社会道德意识之间的巨大落差,有碍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
【多维品读】
角度一:制度比道德更可靠。
篇6
(一)动物是否是道德主体
有学者从动物是道德主体的角度来宣传因此动物也是法律主体,暂且抛开动物是否是法律主体不谈,先分析动物是否是道德主体。人类与动物共同生活在一个生态共同体中,依赖于共同的自然生活环境而生活,而且人类与动物放佛是一种“朋友”的亲密关系,我们依赖于动物所带给我们的感情支撑。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认为动物还是处于人的“监管”之中。对于生活在大自然的野生动物,我们可以拍摄各种纪录片来观察它们的生活习性;对于家养的宠物或动物园的动物,它们的一切生活来源基本要依赖于人类,如人类要适时喂给它们食物,要给它们创造一个睡觉休息的地方,人类要给它们必要的行动束缚(如关在笼子里,用绳子拴起来),等等。也就是说由于动物缺少理性与能动性,它无法像人类一样的遵循社会秩序,无法理解社会的风俗习惯和禁忌,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人类常常把它们当做“朋友”“家人”一般的存在,动物在一定程度上仍属于“工具”,仍属于道德的客体。
(二)动物是否是法律主体
还有一种论点依1990年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动物不是物,他们受特别法的保护”,动物法律地位主体论者由此认为既然动物不是物,那么就说明动物不是客体,所以是法律主体。①首先这种推断是完全不正确的。由“动物不是物”推断至“动物不是客体”是不符合逻辑的。其次,德国民法典于第903条又附加了“动物的所有权人行使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由“所有权人”可以看出,动物仍是受人类的支配的,动物仍处于法律客体的地位。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因此意志自由和理性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必备要件。动物所具备的的理性是生理理性,即本性。动物的这种本性不能够在必要的时候约束它们的行为,如一头暴怒的狮子冲向人类,这时它的本性就是用它的力量和爪牙来对付人类,而如果我们对它说“停止这种行为,因为这即将触犯法律”,我想即使我们和狮子之间通晓语言,这种劝说也是不会成功的,这是缺乏人类理性下的本性使然。一部分动物法律主体论者认为,既然缺乏一定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可以成为主体,那么民事法律主体的范围也应该扩展到具有一定生理理性的动物上。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这是暂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病情的好转,他们具备法律主体所应具有的理性是可以期待的。而动物和人类在智力等方面有着天然的差别,即使可以通过模仿和训练让它们做出一些人类的行为,但让它们因此达到人类的理性水平是不可能的。关于奴隶和女性在现代成为法律主体的问题,本就是历史上对于人的基本权利资格认识的狭隘与偏颇之处,不再赘述。而且法律关系的建立旨在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这种“对等”不等于“平等”),动物受其自身先天特征的限制这种“对等”难以在它们身上实现。所以动物不是法律主体,动物是受人类支配的法律客体。
二、客体条件下对动物的保护
地球是动物和人类共同的家园,保护动物息关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有一种观点是建立监督维护制度,如人动物进行维权②。如前所述动物无意志自由和理性,无法表达或我们无法理解它们表达出的想法,所以此类保护实质也是基于人类的意志,无甚大意义。还有一种观点是在确定动物是物、是法律客体的基础上建立法律物格制度,即对不同的物进行分类以给予不同层次的保护。③对动物设置高层次的法律物格资格,相应的给予法律上最优的保护。法律是一门必须简单且精确的学问,动物的种类太多细分下去不仅有各种分类方法的争议,而且势必造成法律的纷繁复杂,不利于法律对大众的指导性。客体条件下动物的民法保护,我的观点如下:
(一)民法理念的更新
首先,从伦理的角度,把绝对化的主体性伦理观(即所有权人在不违反法律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可以任意处分和支配其物)折衷为人支配并尊重物。反映到属于物的范畴的动物中来,人不能单纯地支配动物,还有爱护动物的义务。这样主体之人对于客体之物有了谦抑和容让的空间,不仅人有尊严,物也有了要求人顺应其本性给予保护和照顾的独立价值。④正如徐国栋先生在《绿色民法典草案》中设计了“民事主体负有仁慈对待上述两类动物(畜养和非畜养的食用动物)的义务”的条款。
其次,在民法总则中增加民事行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条款规定,用立法明确地为民事行为附加环境保护的义务。也正如徐国栋先生在《绿色民法典草案》中第五分编第30条设计的,“权利人在行使其物权时,负有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义务”,剥夺了权利人对环境和资源浪费的自由。
(二)对动物保护进行系统化、法律化
我国目前对于动物保护的规定,也仅有《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对饲养人义务的规定,和仅针对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动物保护的范围还急需扩大。如针对近年频频发生的虐待动物事件,可制定专门的《禁止虐待动物法》。
同时还应对动物的尊重与保护进行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强调。现在的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已经包含一定的动物尊重与保护的概念,从大众对虐待动物事件的激愤态度中可以看出,强调这一原则来更加提醒、引导大众,增强动物保护的法律性、系统性。
(三)人的权利的保障
不能过分强调动物保护而使人的权利得以损失。如小白鼠的医学实验目前没有别的更优良的方式可以取代,那么此时它就不应该被法律所禁止。类似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强调动物的利益保护,那么对于人类尤其是急需救治的人类,也是一种不公平。
三、总结语
动物是物,属于民事法律客体,是毋庸置疑的。对这个问题进行理论上的继续研究对促进生态文明和谐有着重要意义。(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CX2015SP14.
注解及参考文献:
[1] 徐昕,论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解,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1)。
篇7
二、在口语交际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
学校是社会的一个缩影,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相互影响,对学生世界观的形成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在进行“口语交际”教学时,也应适时渗透法制教育,帮助学生作出正确的道德评判,使他们成为知荣鄙耻的人。例如,在教学七年级(下)二单元的口语交际“黄河,母亲河”中,引导学生感受黄河文明,体会内心深处的黄河情,但当谈到今天的黄河面貌,涉及到污染这个话题时,学生展示了自己收集到的黄河被污染的图片、资料,在与学生的交流中,我适时地把《环境保护法》、《水法》、《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贯穿其中,引导学生去思考,并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开展对水资源保护的宣传,从而加强了学生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意识。同时,还可以联系实际,拓展到现实生活中的白色污染、沙尘暴肆虐、酸雨等现象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让学生知理明情,懂得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性,让“母亲河”被严重污染的悲剧不再重演,激发学生自觉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
三、在作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
习作是学生个体对生活现象的独特感受和体验。在语文习作中,很多内容要求学生关注生活,从现实生活中取材,这就要求我们在指导学生作文时引导学生进行综合实践调查,搜集相关资料,进行思考、分析和总结。对于一些社会现象,热门话题的思考、讨论,会涉及社会风气、人伦道德、是非善恶的评判,于是,我推荐学生在构思这方面的作文时多关注《焦点访谈》、《今日说法》、《道德与观察》等栏目,利用媒体资源向学生传授拟题的技巧,抓住特殊典型的案例为切入点,引发思考,表达自己的看法,善于用法律的标准来明辨是非,规范自己的行为。例如,在练习七年级(下)第一单元“成长的烦恼”这个话题作文时,不少的学生提到了父母偷看自己日记的事例,对父母侵犯自己隐私权的行为很反感。我在讲评作文时,先站在学生的角度表扬了他们善于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推荐他们多去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在学生们正为老师站在自己的立场而洋洋得意时,我让他们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解读第二章第八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十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当孩子读到这里,我语重心长地为父母抱起不平来:父母偷看你们的日记固然不妥,但他们也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你们进行监护和教育,如果能与父母心平气和地沟通,这种烦恼就迎刃而解了,如果我们用法律的标准来看待双方的立场,你也就有了明辨是非的能力了。这样的作文训练和讲评,既巧妙地让学生学习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又教会他们与父母沟通,理解父母的行为,在寓情于理中感受“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的母爱、父爱的伟大,从而学会感恩父母、感恩社会。
篇8
批判性阅读是一种深层次阅读,它是在认识、理解、记忆文本信息的基础上,要求阅读者以批判者的视解对作者的思想观点、情感态度,文章的篇章结构、遣词造句、逻辑联系、思想主题等进行分析、质疑、推敲、辨别、筛选、总结、评价,进而挖掘出文本的隐含寓意,掌握作者真正的写作意图,达到对阅读材料的深刻理解。在高中英语阅读教学中,教师要重视批判性阅读教学,通过加强批判性阅读训练,增强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
一、营造思辨氛围,激发阅读动机
学起于思,阅读教学若能在良好的思辨氛围中,去引导学生生疑、质疑、析疑、释疑,那么,学生的思维往往会一直处于积极的状态中。因此,在高中英语批判性阅读教学中,教师要努力营造轻松、民主、自由、和谐的思辨氛围,让学生在愉悦中,激发阅读动机,激活思辨火花,求得最佳状态,进而有个性的、创造性的去解读文本,达到对文本的深层理解。
如在学习必修二 Unit 4 Wildlife protection中的Reading部分时,文章的标题为“How Daisy Learned to Help Wildlife”,描述了小女孩Daisy在梦中的一次奇妙旅行,通过小女孩和藏羚羊,非洲象,猴子的对话,明白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尽管此标题对文章内容做了一定的概括和诠释,但若从主人公的情感和体裁等方面去考虑,该标题运用得并非恰到好处。因此,在讲授课文时,教师可针对该标题向学生提出一些思考性问题:
(1)Do you think the title is a good one? And give your reasons.
(2) Could you suggest another title? And give reasons for your suggestion.
然后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并发表自己的看法,以引发学生对文章主题的评判性思考。这些问题属于开放性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答案,学生可以各抒己见,这样既为学生的自由讨论和发挥创造了条件,保持了学生阅读的热情,又在各种解读和多样化的回答中,促进了师生之间的交流互动,彰显了学生的批判性思维。
二、抓住批判契机,引导多向思维
在高中英语批判性阅读教学中,教师要善于抓住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契机,围绕课文内容,结合学生熟悉的或感兴趣的社会现象或日常生活中揭示一些有思考和研究价值的问题,引导学生多向思维,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意识。
如必修四 Unit 1 Women of achievement的阅读文章“A Protector Of African Wildlife”从研究工作的内容、困难和取得的成就等方面介绍了Jane Goodall在非洲原始森林中工作的情况,赞扬了她为保护野生动物作所做出的贡献。教师在讲授该课文时,可将文章的主题“女性的贡献”和当下的一些社会现象和热点问题联系起来,如现代许多年轻女孩幻想着嫁“富二代”,高喊着“宁愿坐在宝马车里哭,也不愿呆在自行车上笑”的口号;“快男快女”的迅速走红,使许多青年视他们为偶像,盲目崇拜、追星等现象,然后针对这些热点话题,并结合课文内容,提出一些问题:(1)What qualities do you think a great person should have? (3) Do you think a woman must marry the rich is the best choice? (3)If we want to learn from those great women, what should we do now?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探究,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教师还可以利用课文信息内容,将学生分成男女两组,围绕主题“Women are able to do more than men”和“Women aren't able to do more than men”开展辩论活动,培养学生深入思考、敢于否定、勇于发表见解的优良心理品质。
篇9
一头资源令人羡艳,一头保护压力丛生
主持人:我国观赏性鸟类资源丰富,占世界14%的鸟类种数,候鸟栖息地由南到北分布广泛。请介绍一下我国鸟类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在国际上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它的独特性和重要性体现在哪里?
段文科(鸟网总版主)
我国幅员辽阔,地貌类型多样,河流湖泊众多,森林和湿地资源丰富,加之生物多样性等诸多特点,为鸟类栖息与迁徙提供了非常好的条件。
从鸟类的种群数量上看,我国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种属多样。在全世界9000多种鸟类中,在中国就分布着总计21目、81科、近1400种鸟类,占世界鸟类种数的14%左右。其中有98种鸟类为我国所特有,如鸳鸯、相思鸟、褐马鸡、蓝马鸡、锦鸡,还有产于台湾省的黑长尾雉和蓝腹鹇等。再比如鹤类,全世界共15种,我国就有8种,占60%;雉类,全世界有185种,我国有50种,占27%;画眉类,全世界有1421种,我国有334种,占24%。
从鸟类迁徙的路线上看,我国是鸟类迁徙的重要国家之一。全世界上有8条候鸟迁徙路线,其中经过我国的就有3条路线:东部沿海省份、中部省份和青藏高原等西部地区。
蒋勇(世界自然基金会长沙办公室主任)
我国承担着十分重要的候鸟保护责任,对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国家生态安全的维护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仅长江中下游流域的保护区,就为全球95%以上的白鹤种群、90%以上的东方白鹤种群、70%以上的小白鹤额雁种群等多个物种提供了越冬栖息地。从西伯利亚迁徙往澳大利亚的大部分鹆鹬类涉禽,都需要依赖我国海域和内陆湿地提供补给才能完成一年一度的往返迁徙。
在鸟类的国际保护方面,中日、中美、中澳――签署候鸟保护协定,数百种鸟类成为双边共同保护的鸟类。此外,中国还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湿地公约》等多个公约。这些公约中对濒危鸟类贸易、迁徙水鸟保护提出了十分明确和具体的国家义务。
同时,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编制的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世界自然基金会等确定的全球优先保护的旗舰物种名录中,都对我国的很多鸟类进行了分类分级的界定,以期达成国际共识,开展国际协同保护。
但与此同时,我国也是鸟类资源保护压力最大的国家之一。由于传统上对鸟类资源的利用比较广泛,从食用到药用,从观赏到狩猎,鸟类资源的保护一直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自我国颁布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至今,虽然经过了30多年的意识宣传和执法打击,仍然有一些传统陋习没有消除,仍然有一些利益群体在捕杀和销售鸟类。
条块管理分割影响保护有效性
主持人:尽管我们在鸟类及其栖息地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仍有很大差距。您认为目前我国在鸟类及其栖息地保护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蒋勇(世界自然基金会长沙办公室主任)
相较国际而言,我们对栖息地的认识还有不足。我国的鸟类栖息地保护伴随着1951年广东鼎湖山首个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拉开了序幕。在随后的近60年里,国家已经建立了300多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2000多个省级和市县级保护区和保护小区,从整体布局上已经把全国所有生态类型和鸟类都涵盖在了保护的范围内。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文件也对野生鸟类进行了保护等级的划分和措施的规定。
但由于各地经济的发展还不均衡,在执行和管理过程中,栖息地仍然面临着被蚕食、破坏、功能下降的威胁,保护能力也有待提高。何况,很多鸟类的栖息地是一个宽泛的领域,江河湖泊,人工或自然湿地,人工或天然林地,这些地方有着原有的一些生产生活方式,有着一些基于发展的压力带来的对土地的需求。这个时候要来保护好栖息地,面临的阻力可想而知。
以长江中下游的湿地为例,大部分保护区的核心区或是农业、渔业、航运的主要区域,或是种植芦苇、杨树、挖沙、养殖的主要活动场所。如何置换土地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加强封闭管理,实施产业的替代生计,成为中下游多个保护区最为棘手、最为迫切要解决的、问题。绕不开这层障碍,栖息地的保护随时都面临着人为干扰、过度利用以及破坏、侵占或被更大的工程性项目所影响的局面。
李晓文(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湿地是鸟类栖息地的最重要类型之一,其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很复杂,我从一个学者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首先,我们对鸟类及其栖息地缺乏长期的、连续的监测数据积累。即便是国家级保护区,在鸟类栖息地环境和鸟类种群监测数据方面也相当不完整,难以对其变化状况及保护的有效性等进行比较准确的评估,已经制定的保护管理措施也显得针对性不足。在国际上,澳大利亚、荷兰、法国等国家都非常重视长期连续监测数据的积累,很多保护区每年都相关的监测年报。
其次,栖息地保护是一个综合系统工程,但现实中的条块管理分割及管理目标上的冲突,客观上影响了综合保护的有效性。目前,国内湿地水禽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管理的职责主要在林业或环保部门,维持水禽栖息地存在所需的水文过程及水资源补给又主要是由水利和农业部门管理。农业和水利部门管理的目标主要是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安全,所以很少考虑鸟类栖息地不同季节的生态需水要求,大量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使得绝大部分湿地鸟类栖息地逐渐丧失自然水文过程。不少水禽栖息地在季节性水位涨落过程中消失,变成了生态环境条件单一的人工水库,导致水禽,特别是喜欢浅滩生态环境的涉禽种类消失。
反观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对湿地和鸟类栖息地的保护,就特别强调湿地生态水文过程的科学管理和调控。如荷兰的莱茵河口湿地除用于防洪水利设施和水文控制系统外,还专门建立了一套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包括水禽栖息地功能)的水文控制系统,两者彼此独立,互不干扰,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目标。
段文科(鸟网总版主)
近年来,在我国沿海一些滩涂湿地,因大规模的开发与围垦,导致湿地面积不断被蚕食,或湿地生物资源剧减而丧失栖息地功能。如上海南汇东滩湿地原本就在退化之中,加之近年来不断地被“开发”成农田和养殖场,承包“鱼塘”的老板们对湿地原本已不多的水生动物更是捕捞殆尽。当大批越冬的水鸟到来时基本是无食可进。另一方面,在崇明东滩承包农田的农民和养殖户,曾因遭遇过大批过境候鸟为了补充食物,而把农作物及鱼虾一扫而光的事件,损失惨重,而这种生态补偿机制的缺失,让那些养殖户们因“鸟害”造成的损失不可能得到及时和足够的补偿。
我国人多地少,一些重要的鸟类栖息地及其周边的生态资源,往往也是千百年来当地居民赖以维持生计的地方。“人鸟争食”自古有之,这就是我们需要面对的现实。因此,在生态补偿机制缺失情况下,如何在保护鸟类栖息地与周边居民发展致富方面寻求新的结合点?如何让当地居民自觉参与保护并真正从中获益?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很多鸟类栖息地的有效保护是难以持续的。
武明录(河北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
我主要从法律法规方面谈一下我国在鸟类及其栖息地保护方面的问题。
保护性立法滞后,远远不能适应现在形势的发展。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1989年3月1号实行的,当时是计划经济时代,这些条款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在形势的发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1988年12月10号国务院批准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是2000年8月1日由国家林业部的,这么多年过去了,野生动物特别是鸟类的数量和分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可是保护法和名录都没有调整,有的已经到了濒危的程度了,可是还没有列到重点保护动物名录里面,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对其进行管理,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
多头管理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各级林业部门是鸟类的主管部门,但实际工作中鸟类的执法部门又涉及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及海关等部门。比如说,禁止野生动物买卖的执法权在工商部门,但是在一些大型的专门市场,当地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又不让工商、林业等部门进入市场执法,这样就无法对市场进行监管,客观上又造成了多头管理。
自然保护区数量不够,保护的覆盖面仍存空缺。我国在鸟类栖息地保护上虽然做了很多工作,划建了2000多处自然保护区,但是鸟类的分布范围是非常广的,纳入保护区范围只占鸟类分布很少的一部分。因此,我认为应该继续划建自然保护区和小的禁猎区,为鸟类的生存扩展更多的保护性空间。
让爱鸟行为成为大众保护常态
主持人:我国的观鸟旅游仍处于市场培育阶段,随着大众生态与环境意识的不断提升,观鸟旅游的市场潜力应该是很大的。除了观鸟和摄影爱好者外,您认为开拓观鸟旅游市场,我们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刘松涛(内蒙古达赉湖保护区副局长)
实际上,观鸟旅游是少数人的活动,不太可能像观光旅游那样有大量的人员认识、参与到这个活动中来。同时,观鸟旅游也不可能容纳大量的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观鸟旅游的发展。
我认为,目前拓展观鸟旅游的工作重心,应该放在观鸟设施建设与观鸟旅游行为规范的制定和普及方面。在不影响鸟类栖息的前提下,保护区可以适度开放一些观鸟区域,为大众提供方便条件。但更主要的是,观鸟旅游不仅是一项观赏活动,更是一项学习、理解、尊重自然的过程。
沈尤(成都鸟会会长)
拓展观鸟旅游市场,应该首先加大观鸟价值传播,观鸟作为新兴的户外运动方式,具有亲近自然、认识自然、获得美感、陶冶情操的功能与价值。我国观鸟业的发展应加大对上述价值的传播,让更多的人知晓并接受。在传播时应注意方式、方法,并与人文、艺术等社会领域有机结合,使观鸟的价值更具传播力从而获得最佳的传播效果。
其次,我国需建立完善的鸟类资源监测网络,以便尽可能地掌握鸟类资源状况。受季节、气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鸟类活动有很大的偶然性,持续的资源监测能及时地反应鸟类活动状况,以便为观鸟旅游者提供及时的资讯。我国应在持续资源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鸟类资源信息系统,为观鸟旅游提供短期与长效相结合、局部与大区域相关联的信息系统。
李晓文(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要落实好对鸟类及其栖息地的有效保护,我认为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做好。第一点是对于社会大众,如何让更多的人了解鸟、喜爱鸟,增加鸟类知识及其对我们生态系统、生态环境的意义。只有营造好爱鸟护鸟的社会氛围,才能真正让大众的保护行为成为常态;第二点就是要解决好栖息地周边居民如何在保护中获益,从而自觉参与到保护过程中来。
我认为,观鸟旅游可能是将这两个问题同时协调好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体现生态旅游理念、倡导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观鸟旅游的核心是“寓教于游”和“社区参与”,强调保护前提下的适度发展。
蒋勇(世界自然基金会长沙办公室主任)
拓展观鸟旅游是一个很好的概念和方向,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脆弱的生态系统和相当多的处于濒危状态下的鸟类需要更多的保护,承载不起太多无序的干扰和错误决策带来的后果。
首先,开发观鸟旅游需要鸟类保护地能够充分了解当地鸟类资源和栖息状态,并在此基础上适度开放一些区域,适度进行公众宣传和引导,开展充分而有效的管理。这样才有可能做到既保护好了资源,又能够为公众提供生态旅游产品。如果鼓励过头,开发过度,承载过量,生态利益屈从于商业利益,那么带来的后果是无法挽回的。
其次,组织者和政策制定者一定要做足政策宣传的文章,做好科学知识、行为习惯和环境伦理的教育培训工作。因地制宜,创新模式,开发公众喜闻乐见的与国际接轨的宣传品。甚至可以从制度政策的设计上就充分考量生态价值和服务功能上的协调一致,审慎地搭建社会化管理的平台,凸显生态建设服务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的基础地位,淡化商业利益,由此带动整个社会在保护鸟类资源的基础上,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观鸟旅游的产业链。最简单的普及教育,也是最有效的
主持人:鸟类知识与生态环境科普教育,在观鸟旅游中占有其极重要的地位。请您结合一些成功案例,谈一谈如何生动、有趣地开展鸟类科普与环境教育?
李晓文(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除了传统的书籍、标本、图片等展示方式外,我觉得还应该加强声光电等科技展示技术的运用。像我们的游客中心、鸟博物馆或鸟类救助中心科普室都可以适度运用,增加趣味性、亲近感。还可以利用远程监测技术,拉近游客观看与野外候鸟的距离,感受鸟类生活场景。通过创作鸟类童话与微电影的结合,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
开发制作以鸟为主题的旅游商品、卡通玩具、艺术品等也有很大前景。
段文科(鸟网总版主)
鸟类知识的普及与生态环境的科普教育,不仅要在观鸟旅游中得到加强,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引起各级政府和民间团体的高度重视。
在实际操作中,鸟类知识的普及和生态教育工作重心应该逐步向中小学生转移,并向大众普及。深圳观鸟会每年都要印制鸟类识别手册,无偿发放到中小学生手中。我们鸟网深圳联络站的羽毛、洪雅等人,在今年“十一”期间,带着深圳市宝安区福利院的26名孩子来到深圳园林花卉博览园,让他们投入自然的怀抱,观鸟识鸟,给他们讲解鸟类知识,看鸟儿自由地翱翔。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他们用鸟类的个体及标本、图片,向前来参观者传授鸟类知识,展示鸟类的美丽。
鸟网作为我国最大的野生鸟类摄影网站,除了设立相关栏目以外,在日常的网上交流中,侧重引导会员更多地了解鸟类的生存习性和特点,了解鸟类对其生存环境的依赖,进而引起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密切关注。鸟网在全国各地建立了50多个以爱鸟、护鸟和普及鸟类知识为主的联络站,并为每个联络站发放徽章和旗帜,极大地影响和带动了更多的人加入到爱鸟护鸟的行列中来。
在观鸟旅游中对旅游者进行鸟类知识的普及教育,最有效的办法应该是设立鸟类知识普及橱窗。如辽宁盘锦有一处“鸟乐园”,那里是鹭鸟的繁殖基地,每年有几万只白鹭、池鹭等鸟类在那里繁殖,为了让游人近距离地看到鹭鸟的生存状况,他们专门建起了一个“观鸟长廊”,并在通道两侧挂有鸟类图片和警示标语。在深圳红树林公园里,随处可以见到设立的爱鸟牌匾,当人们进入公园时,就会融入那种爱鸟护鸟的氛围之中,效果明显。
也可以给观赏者发放“观鸟手册”,如果能配备专业的“鸟导”,设置专人为来访者普及鸟类知识就更好了。
刘松涛(内蒙古达赉湖保护区副局长)
我们保护区科普教育主要是针对中小学生开展的。一般情况是组织当地学生开展夏令营活动、主题绘画比赛,在活动中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学生特别是小学生,简单的说教不能提高他们的兴趣,可以采用在游戏活动中设计一些环节的方式来进行科普教育,比如利用动物照片摆出他们的食物关系来告诉孩子们食物链关系,等等。
游客中心的科普内容应针对不同的受众设计,要简单、明确、直观、有趣,不一定很大,也不一定非常专业,但一定要有专业人员作介绍或引导。将人类行为约束在最有限范围
主持人:观鸟基地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因素。请您就观鸟旅游地游览线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接待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方面谈谈景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沈尤(成都鸟会会长)
我认为,观鸟旅游地游览线路应以鸟类资源的丰富度、珍稀性、易观察、可达到等因素为向导加以设计。如四川瓦屋山山顶的旅游步道,穿行于密林之中,触及各类生态环境,沿步道即可观赏到瓦屋山大部分的珍稀、特有鸟类。
观鸟旅游对基础设施的要求与常规旅游无异,没有太特别的设施要求,只是一些地区为尽量减小对鸟类的干扰也便于游客观赏会修建观鸟屋、观鸟步道等设施。
此外,观鸟旅游地解说系统应有针对性地体现资源和产品相关信息。如在台湾合欢山、阿里山等地会见到鸟类相关信息的介绍解说牌,台湾官渡湿地公园则建有数个观鸟屋为观鸟者隐蔽观鸟之用。香港的米埔湿地公园有专门的接待处向观鸟爱好者提供专业的观鸟信息咨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观鸟旅游地往往也是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敏感及重要的地区,因此观鸟游览线路的规划应尽量以不破坏觅食地和繁殖巢区、不干扰鸟类栖居为原则,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应遵循回避敏感区、核心区并小体量的原则。以此将人类行为约束在最有限的范围,将人类活动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的范围。
刘松涛(内蒙古达赉湖保护区副局长)
我国有一些地方的观鸟活动开展得很不错,设施也很好,比如香港米埔、上海东滩。观鸟设施建设要和实际情况相结合,有些需要、有些可以利用现有的设施,如洞庭湖在堤坝上、公路上就可以达到观鸟的目的。
接待设施应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工设施,够用即可,观鸟的享受不在舒适性上,而在观鸟的乐趣上,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鸟类的干扰,宁可看不见,也不能干扰鸟类的正常活动。人员数量的控制和管理也很重要,因为观鸟本身就是一种干扰活动。
李晓文(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首先,观鸟基地建设应避开鸟类核心生态环境区,与鸟类栖息地保持一定距离,其外观和体量不宜过大,在建筑材料上应环保并与周边环境协调。对于保护区而言,观鸟基地和观鸟旅游线路应设置在试验区、缓冲区,原则上应严禁在核心区或其他生态环境敏感的区域建设观鸟设施或设置观鸟旅游线路,以杜绝人为干扰。
另外,观鸟设施应尽量利用地形和周边环境隐蔽建设。就国内而言,青海湖国家级保护区和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的观鸟设施的建设值得推荐。青海湖观鸟设施包括400多米的地下观鸟隧道和与其相连的观鸟屋,观鸟屋就隐蔽设置在鸟岛上,每年夏季,咫尺之外就能看到大量筑巢繁殖的斑头雁。同时隧道两侧以多媒体、图片和文字的形式系统介绍了青海湖主要的湿地鸟类,达到了很好的科普宣教效果。
西溪湿地观鸟屋、栈道等观鸟设施在材质和外观上与周边环境十分协调,尽管没有进行隐蔽设置,但由于该区域鸟类大多为对人类活动干扰不敏感的小型游禽和涉禽,故对其影响也不大。观鸟屋内不仅布置了主要鸟类的图片文字介绍,还设置了若干加装600毫米远摄镜头的佳能专业照相机(5D-Ⅱ),游客自备CF储存卡后可以利用这些专业设备观鸟摄像并带走照片,这些专业观鸟摄影设施提高了游客观鸟旅游的参与性和兴趣。
在国外,不少保护区和国家公园为减少人为干扰,采取隐蔽摄像的方式,在游客中心适时播放鸟类生活的实况,并在保护区网站上视频直播(如悉尼奥林匹克国家公园)。这种采取视频在线监测的观鸟方式即保护了鸟类,又提供了生动的科普宣教和科学研究素材,值得大力推广。
段文科(鸟网总版主)
观鸟基地的建设要以保护生态原始面貌为基础,决不能为了搞观鸟旅游或生态旅游,而搞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事情。盘锦辽河口湿地是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是鸟类迁徙的重要通道,那里的湿地为鸟类越境提供了丰盛的食物。
可是,最近几年,地方政府为了单一地拉动地方经济,把原有鸟类经常出没的地方开发成了“观鹤亭”、旅游景点和养殖场,并且为了引导游客,在湿地中把辽河油田在上世纪70~80年代修建的道路不断拓宽,使湿地流失严重,进而形-成了“人鸟争食”、“人进鸟退”的非正常现象。
在观鸟旅游地线路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上,最关键的是要尊重自然规律,要“以鸟为本”,时刻牢记“关注自然就是关注生命”的道理,在享受鸟类精彩瞬间的同时,更要充分尊重鸟类的自然生存规律。围绕“鸟"主题,做长产业链
主持人:如何围绕着观鸟旅游产业拓展上下游产业链?观Ⅱ旅游活动如何有效组织?观鸟旅游用品、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方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沈尤(成都鸟会会长)
从望远镜到照相机,从工具书到录音笔,从影像产品到布偶玩具,从餐饮住宿到专业向导,观鸟旅游业拥有丰富的上下游产业链。产业链的拓展应紧紧围绕观鸟旅游业的基本需求和外延而开展。
观鸟旅游用品、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应注意物品形态与鸟类的关联性,物品质量不可低劣且应注意低碳环保,还需注意地域文化与传统艺术的有机结合与有效表达。
此外,要注重观鸟旅游产品的设计,鸟类只是资源,观鸟才是产品。我国观鸟旅游业应根据资源情况和国际观鸟市场的基本需求,设计出具有我国特色、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体系。特别要注重观鸟点、观鸟线路与地区旅游的有机结合,使其成为区域旅游业发展的吸引点与增长点。
段文科(鸟网总版主)
如何组织观鸟活动,以及拓展观鸟旅游产业链,国内成型的经验比较少。
首先,在观鸟活动的组织方面要有明确的观鸟路线和日程安排。鸟网在组织观鸟活动中,事先都有一个周密的计划,给会员一个明确的观鸟安排。鸟网曾召集过三次内蒙古鸟尔旗汗观鸟拍鸟之旅,每一次都要明确以下几个要素:一要明确能看到或拍到的鸟种,二要明确活动的时间,三要明确出行天数与日程安排,四要明确每次活动的人数,五要明确活动发生的全部费用。每次活动结束后,参与者都表示满意。
其次,拓展观鸟旅游产业链应该要做好“鸟”文章。我们在开发鸟类文化产业方面,应多出版科普读物。从摄影、科普、环保等角度宣传和普及爱鸟护鸟知识,开发户外服装与装备系列产品。如今年开发的带有鸟类图案的鸟网文化衫就很受会员欢迎。在影像产品、纪念品方面也大有文章可做,比如在手机套、水杯、背包等日常用品上面,可以印制一些鸟类图案,在一些景点的商店里可出售以鸟类为题材的各种旅游纪念品等等。
在观鸟旅游纪念品开发上,台湾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台湾黑脸琵鹭保育中心就以黑脸琵鹭为原型,制作了品种多样的纪念品和商品,供游人选购,为宣传地域文化和爱护鸟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做好专项旅游产品需过几道坎儿
主持人:观鸟旅游如果向专项旅游产品发展和转化,走产业化发展之路,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进行?
李晓文(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未来要进一步促进观鸟旅游向高端专项旅游产品发展和转化,走产业化发展之路,我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打造标准化的观鸟旅游产品。近年来,随着观鸟群体的扩大,出行活动的增加,原有的模式和群体诉求已经有了大变化。当前需要整合出标准化的旅游产品,例如:我国不同区域及不同栖息地类型观鸟旅游指南,将热门观鸟点和观鸟路线整合推广,让观鸟活动有丰富可选的内容,同时对如何进行活动,即旅游基本需要的吃住行内容要结合观鸟特点特别制定。
制定观鸟旅游服务行业的标准。如果要有专业的行业性发展,避免不了要借助旅游行业的成熟可用经验。首先需要有旅游专业从业经验的人,结合观鸟的特点,提供适合的服务。观鸟旅游离不开基本的吃住行要素,为了更好地配合观鸟活动,可能需要对这些要素进行一些调整,把传统旅游中不符合这个特殊旅游人群消费习惯的内容去掉,制定出符合这个群体的旅游服务标准。
培养观鸟旅游专业的从业人员。对于任何一个经济领域或产业,从业者的专业化首先是从职业化开始的,观鸟旅游需要职业化,才能逐步专业化。
旅游从业人员转型成为观鸟旅游从业人员,其中对吃住行等基础旅游服务的从业人员加以培训,其很容易转入观鸟旅游从业者中;最难的一个岗位是高素质、高水平的产品设计人员和观鸟导游。因为观鸟在国内刚开始普及,也没有相关专业可以为观鸟旅游输送人才,早年通过个人爱好积累出专业能力的观鸟者多数不能马上转型成旅游从业者,因为多数人都有自己的职业,只把观鸟当作是业余爱好,不能从消费者转变成从业者。但是新兴的观鸟旅游需要这些高水平的观鸟者,如何培养这部分职业化专业人员从事观鸟旅游是个重要问题。
篇10
(一)民事主体含义
民事主体的概念是从罗马法中的“人格”和1804年《拿破仑法典》中的“能力”、“缔约能力”逐渐发展和抽象而来的,并在 19世纪初叶,由德国普通法最终完成了从权利能力、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等方面对民事主体资格的演绎和归纳。一般认为,民事主体有四项构成要件:名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有学者从民事主体构成要件的实践矛盾和内在冲突入手,对上述四项要件进行修正,认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应是:1.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并以此名义对外参与民事法律关系;2.有自己独立的意志,独立于其他成员;3.有自己独立的财产;4.以自己的全部独立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二)法律史上的动物法律人格化
在漫长的法律史上,动物并不是一直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在古代的一些国家,如猫在古埃及,象在古印度都曾经被当做法律的主体参与法律关系,依法承担法律义务,享有法律权利。而在中世纪的古希腊和古犹太,动物作为法律主体的最明显的例子是动物犯罪,依法被传唤,逮捕甚至是关进监狱。此外,在近代也有相关法例,英国议会通过的“动物权利法案”,里面对动物的饮食起居都有相关规定。
二、关于动物民事主体资格的理论
考察法学领域时至今日的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理论,归结起来不外乎两种:一为动物法律人格论,包括动物完全法律人格论以及动物限制法律人格论(亦称动物有限法律人格论),二为动物无法律人格论。
动物完全法律人格论,即指动物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享有与人相同的民事权利,“扩大法律主体人格范畴,动物和自然物也有生命权、健康权,也有生存和存在的权利,这是动物的具体人格权。在一般人格权中,动物和自然物也应有自由、人格平等、人格尊严的权利。”
动物限制法律人格论,即动物作为民事法律主体,但能成为权利主体的动物种类范围是有限的,只有野生动物和宠物才能成为主体,而其他的诸如家畜不能。此种理论是对动物完全法律人格论的实践不能而做出的妥协。“若为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一下子给予他们完全的法律人格,那也无益于束手自杀。这意味着,虽然赋予生态、环境、自然以法律人格,也只能是准主体资格或限制的法律人格。”
动物无法律人格论,即主张动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反对动物成为民事主体,应当通过其他法律方式来对动物进行保护。这是目前我国大部分民法学者所持有的观点。
三、驳动物法律人格化理论
(一)动物主体论者对德国民法典90条的误解
修正后的《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的规定,是动物主体论者最经常引用的立法实例,但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究竟是什么?是否真的如动物主体论者所主张的是为了承认动物的有限主体地位?这里,我们将描述该条款的立法背景,并结合法典本身以及德国学者对其评述,对该条款进一番简要考究。
众所周知,现行《德国民法典》制定于1896年,施行于1900年。在1990年法典的修改前,《德国民法典》90条规定的“物”是非常确定的,即“本法所称的物是指有体物”。按照德国民法学理论的解释,“有体物指除活着的人体之外,一切为人能够把握的东西。”它既包括可交易物,也包括不可交易物。按照该理论,动物作为有体物,当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充当“物”的角色。《德国民法典》颁布后近半个世纪,并没有人对该条款表示异议,法律实践中也未出现实质上的问题。然而,随着20世纪70年代世界范围的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动物权利论”开始盛行。该理论的代表人物美国学者里根进一步提出“动物是具有与人类相同的、重视自己生命能力的生物,具有其固有价值和对生命平等的自然权,保护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动物权利论”在德国产生了很大影响,德国国内一些动物保护主义者开始以《德国民法典》忽视动物的权利为由,对相关条款进行攻击。面对整个社会的舆论压力,德国立法者便在第90条下增加了a款,即“动物不是物。动物应受特别法的保护,除另有规定外,准用关于物的规定。”但注意,在妥协的同时,立法者在民法典第903条关于“所有人的权限”的条款中添加了“所有人在对其所有物行使其权利时,应注意有关动物保护的特别规定”的语句。此举显然是立法者为了强调新增条款并不颠覆原有法律对动物的法律地位的定位,并不赋予动物权利主体的地位。立法者将动物从“物”中分离,不过是为了满足人们保护动物的呼声,其立法原意是将动物作为“特殊的物”看待,对所有人对动物的随意处分如捕杀、买卖等进行必要的限制。
《德国民法典》上述的修改,虽满足了动物保护主义者的要求,但整个德国民法学界对其却不以为意。因为德国早在1989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就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其后生效的《动物保护法》中,更扩大了保护种类及内容的范围。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学原理,动物保护应当使用动物保护特别法的规定,民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实践上的意义。因此,不少德国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民法上动物保护的规定的无用性。德国著名民法学家科拉就曾直言不讳道:“德国动物保护法已设有保护动物的规定,民法此项规定乃‘概念美容’。”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也认为:“虽然动物不再是普通物,但在缺乏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将它们当作物来看待。否则的话, (人)就不可能对动物享有所有权了!……有人认为,应将动物当作权利主体来看待,这种看法是荒谬的。”
从民法解释学的原理来说,德国立法者也无改变动物法律客体地位的意思。因为从《德国民法典》的体系上看,总则篇第一章规定的是“人”,其中第一节为“自然人”,第二节为“法人”,而第二章为“物、法人”。该编排方式很明显是根据对权力主体与客体的分类,若立法者有意将动物列入权利主体的范围,就应把于动物编入第一章“权利的主体”“人”中,而不会把动物放在第二章“权利的客体”中。此举显然是否定了动物的权力主体地位,也说明了第903条的关于“动物的所有人”的规定。
综上所述,《德国民法典》修订后的第90条a款以及第903条的规定是立法者为了满足动物保护主义者的需求以及对社会舆论的妥协,从而对原有法律中“物”的规定进行的“概念美容”。无论从法典本身,立法目的,还是德国学者所做的法律解释都无法得出《德国民法典》将动物法律人格化的结论,更不能将其作为动物主体论的立法实例。
(二)动物法律人格化理论不符合人类道德形成的规律
社会学的研究表明,“道德作为一种调整人行为的规则,是与特定主体、特定时空乃至特定文化相联系的,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道德。”而且“道德是建立在冲突之上的规则体系。”动物法律人格化理论要求动物成为人类道德关系的主体,那么动物就应该参与到这种规则体系的建立之中。倘若动物与动物或动物与人之间存在类似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则体系,那样动物便能参与到人类道德的建立之中,而成为道德关系的主体。但动物之间,动物与人之间存在这种行为规则吗?
人和动物共同生活在地球上,具有相似的生理特点且都具有自然属性,但在这种相似性之中,有一个本质上的区别,即人是有理性的。人的所有活动,吃穿住行、生育繁殖等无一不体现着理性。马克思对人类区别于动物的理性,曾指出“饥饿总是饥饿,但是使用刀叉吃熟肉来解除的饥饿,不同于用指甲和牙齿来撕咬生肉所解除的饥饿。”人类是地球上已知的最高等的生物,拥有最复杂、最完备的道德体系,但是要将这些人类自己创造的道德体系强加于动物,动物能适应吗?显然,在现阶段,动物与人的本质差异,不会因动物主体论者的美好愿望或坚定信仰而消除,人与动物还难以成为道德的共同体。。
退一步讲,若要建立人与动物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按程序正义的原则,人与动物应一起参与到制定该“道德”的程序中。然而,现阶段动物根本就没有进化到能与人沟通的程度,从而也不可能对该“道德”的制定发表意见或建议。所以,最终该人与动物共同的“道德”也只能靠人类自己来制定。请问这样做就保障了动物的权利吗?这跟直接把人类自身的道德强加于动物有什么本质区别。
抛开程序正义,再退一步讲,人类能制定动物与动物之间的“道德”吗?人类能禁止肉食动物捕食动物吗?主体吃主体恐怕是人类道德最无法接受的,但对于大部分野生动物来说,这就是其生存之道。如此即是,“狮子有狮子的‘道德’,羚羊有羚羊的‘道德’,人有人的‘道德’。但是在每个地方都存在道德的同时,并不是每个地方都存在相同的道德。”在处理动物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应该应用谁的“道德”,是狮子的,羚羊的,或是人的?恐怕都不行吧。所以,动物之间也并不存在共同的道德。
(三)驳动物限制法律人格论
动物限制法律人格论依前所述,即权利主体范围的有限性,只有宠物和野生动物才能享有民事主体的资格而家畜是不享有的。这显然是对动物完全人格论的实践不能而做出的妥协。因为现阶段人类不可能停止肉食,且畜牧业在整个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但若确定动物法律限制人格,必然造成动物种群之间的不平等,凭什么一部分动物就可以享有与人类相当的法律地位,而另一部分就要成为受人支配的客体?这显然与动物权利论者所坚持的平等观念是矛盾的。退一步说,就算赋予动物限制法律人格,动物应该如何行使其权利呢?针对动物行为能力的欠缺问题,有些学者提出应该建立动物的监护制度,为动物设定监护人,人或保护人,由监护人来行使动物的权力。此方案对于家庭宠物还可以施行,但对于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该如何设定监护人呢?是为每一个动物都设定监护人,还是为一个种类的动物设定监护人?由谁来承担如此大的社会成本?如何确定一名动物监护人的资格?动物监护人的行为是否一定有利于动物本身?
此外,根据法理学理论,纯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存在的。主体在享有了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然而,动物权利主体主义者一直强调的是动物的权利,而避开动物的法律义务。动物缺乏自我意识,更欠缺主观能动性,本身的无社会性决定了动物无法承担积极义务,它们只能被动的承担一部分消极义务。这必然造成权利义务的不平衡,不符合法理,更不可能适用于实践。
(四)法律是人的法律
动物论者持有的种种主张,虽是出于对动物的爱护,但却不能产生任何法律实践上的意义。毕竟法律是人制定的,也是为人制定的。动物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则要求法律不仅仅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还要调整动物之间的关系。但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若要其产生作用,则要求具体的法律规则是能够被法律关系的主体所理解的。或者按照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应该是要对权利主体所公开的。但动物能理解法律规范吗?人类应该如何向动物公开法律呢?答案不得而知。
诚然,从法制史的发展来看,权利主体的范围是不断扩张的。从最先的部分自然人到全部自然人,再从全部自然人发展到社会组织(如法人、合伙企业、国家等)。但所有的权利主体有一个共通点是都具有理性。理性是人类与动物的本质区别,是人类放弃被动地遵守自然规律,而积极地挑战大自然的先决条件,“迄今为止,只有人打破了自然地进程,将自己的意志加在了自然之上;他在自然界发展的各种可能性中做出选择,让自然朝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但现代科学的研究已证实,由于选择了一条不同于人类的进化道路,动物将无法进化到拥有人类一样的理性及意志水平。动物无法理解作为人类高度文明成果的法律,而且还要接受自己不知道的法律的统治,这对于动物应该不是幸运吧。动物无法参与到法律的制定,也不可能知道法律的内容,这样将动物列为权利主体的地位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法律是为人制定的,是为了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纳入到国家的统治之下。这是法律制定的目的与宗旨。人的法律无法调整以动物作为主体的关系,而以动物为主体的关系也最好不要用人的法律进行调整。
(五)“动物法律人格化”将颠覆现有的法律体系
在一个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则的稳定是该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而动物一旦法定为权利主体,这必然引起一场大陆法系民事理论及立法的大改革。按通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若动物成为民事主体,则必然要求民法还要调节动物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众所周知的是,动物根本就不能作为主体参与到商品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之中,当然不能和人产生财产关系。而动物更不可能与人类发生除所属以外的任何人身关系。由此可见,若要将动物确定为民事主体,需要完全颠覆大陆法系民法的根本原理,进而是大规模地法律修改活动,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无法计算。法律制度的不稳定更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四、民法应将动物的法律地位定为特殊的物
反对动物人格化理论、动物主体理论,并不表示不支持对动物的特殊保护。相反,在人类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生态保护迫在眉睫的今天,我们更应该通过立法加强对动物保护的力度。然而通过法律手段对动物实施保护,需遵循法律自身的规律,并以相关法理作为行动的理论基础,这样才能保证采取的措施能应用于法律实践,达到保护动物的实际效果。
动物非物?中国古代有一个著名的哲学命题“白马非马”。按照通常的理解,白马非马,并非否认白马作为马的本质属性,而是强调白马不同于其他颜色的马的特殊性。白马非马,白马亦马,两个命题似乎水火不容,但是在哲学上两个命题都是真的。前者强调事物的特殊性,后者强调事物的普遍性。对白马非马的解释,也可以用来理解动物非物的表述。动物非物,主要强调的是动物是一种特殊的物。
在民法传统上,自罗马法开始,便对物有以下的两种分类:特殊物和普通物,可交易物和不可交易物。当立法者想对一种物实施特殊保护时,完全可以通过立法将该物确定为特殊物或不可交易物,而不必将该物升格为法律主体的地位。如现行《德国民法典》中关于“尸体”的规定:“有关物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与尸体,除非尸体已经变成‘非人格化’了的木乃伊或骨骼。”通说认为,“尸体是物,构成遗产,属于被继承人共同所有。但尸体与其他物不同,应限以埋葬、管理、祭祀为目的,不能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可见对尸体的特殊性保护,体现在法律对于其的特殊性规定,但其并没有改变尸体为“物”的性质,而是将其作为法律关系中“特殊的物”看待。同样,动物作为“物”的一种,具有不同于普通物的特殊性质,理应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通过立法确定动物“特殊的物”的法律地位,从而对人随意支配动物的行为进行限制,并制定特别的法规(如《动物保护法》)规定其他更为细节的保护措施。这样就能完全达到保护动物特殊性的目的,且不用违背法理将动物设立为权利主体。
我国目前尚未颁布《民法典》,而现行民法条文中也未对动物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但从《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由动物所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动物在我国民法法律关系中处于客体的地位。为加强对动物的保护以及避免学界对于动物法律地位的诸多争论,建议在今后出台的《民法典》中以法条的形式对动物“特殊的物”的地位予以明确规定:“动物是特殊的物,对于动物的支配,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其它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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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近几年,我国开发和建设湿地公园的项目逐渐增多,“湿地”似乎成了时髦的名词,由于我国对湿地及湿地公园的认识和研究仍处初级阶段,一些观念和认识并不统一,对湿地保护与开发程度看法不同,再加上某些自然湿地的权属关系并不明晰,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因此,在自然湿地开发和建设上一直都伴有争议。
一、湿地及其湿地旅游资源的多重效益
湿地是指一些水陆交接的环境,包括低洼地区,泛洪平原,淡水或咸水所覆盖的地方,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美化环境、调节气候等生态功能。根据国内外目前湿地保护和管理的趋势,兼有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生态旅游和生态环境教育功能的湿地景观区域都可以称为“湿地公园”。
我国湿地面积亚洲第一、世界第四。丰富的湿地资源是自然界赋予中华民族的一笔极其宝贵的财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好我国的湿地资源,湿地与人类的生活、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其生态、经济效益巨大,提高对湿地的认识水平,合理规划利用湿地,全面保护我国的湿地生态系统已迫在眉睫。
(一)湿地的生态效益
维持生物多样性:湿地是生物多样丰富的重要地区和濒危鸟类、迁徙候鸟以及其它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地。在40多种国家一级保护的鸟类中,约有1/2生活在湿地中。
调蓄洪水,防止自然灾害:湿地在蓄水、调节河川径流、补给地下水和维持区域水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蓄水防洪的天然“海绵”。
降解污染物:随着工农业生产和人类其它活动等自然过程带来农药、工业污染物、有毒物质进入湿地,湿地的生物和化学过程可使有毒物质降解和转化,使当地和下游区域受益。
(二)湿地的经济效益
提供丰富的动植物产品:水稻、鱼类是众所周知的湿地产品。另外还有藕、菱、芡、茨菰、虾、贝、藻类等是富有营养的副食品;有些湿地动植物还可人药;有许多动植物还是发展轻工业的重要原材料,如芦苇就是重要造纸原料。
提供水资源:水是人类不可缺少的生态要素,湿地是人类发展工、农业生产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众多的沼泽、河流、湖泊和水库在输水、储水和供水方面发挥着巨大效益。
提供矿物资源:湿地中有各种矿砂和盐类资源。我国青藏、蒙新地区的碱水湖和盐湖中,不仅蕴藏有大量的食盐、芒硝、天然碱、石膏等普通盐类,而且还富集着硼、锂等多种稀有元素。我国的重要油田大都分布在湿地区域。
(三)湿地的社会效益
湿地具有自然观光、旅游、娱乐等美学方面的功能,由于其特有的资源优势和环境优势,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之一,我国有许多重要的旅游风景区都分布在湿地区域。滨海的沙滩、海水是重要的旅游资源,还有不少湖泊因自然景色壮观秀丽而吸引人们向往,辟为旅游和疗养圣地。滇池、太湖、杭州西湖等都是著名的风景区,除可创造直接的经济效益外,还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尤其是城市中的水体,在美化环境、调节气候、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方面有着重要的社会效益。
教育与科研价值:湿地生态系统、多样的动植物群、濒危物种等,在科研中有重要地位,它们为教育和科学研究提供了对象、材料和试验基地。一些湿地中保留着过去和现在的生物、地理等方面演化进程的信息,在研究环境演化,古地理方面有着重要价值。
二、湿地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模式
湿地类型很多:有海域、河口、河流和湖泊、沼泽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必须具有针对性。地处杭州西北近郊的西溪湿地,是以鱼塘为主,河港、湖漾、招泽相间的次生湿地,具有“杭州之肾”和“副西湖”美誉,是该市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全国大中城市中唯一的一块城市湿地。其水资源、多种植被及水生动物资源等保存完好,总面积10.08平方公里,其中70%是溪流、池塘。历史上与杭州西湖齐名的西溪,现湿地生态遭受损伤,原有景致也显衰微,曾经占地60平方公里的湿地,因为受城市化扩张的蚕食,目前仅存10余平方公里,今年2月2日,第9个世界湿地日,国家林业局宣布西溪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为了让湿地保护更加规范、有法可依,杭州市已将“西溪湿地保护管理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调研范围。将西溪湿地公园的探索,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希望打造出湿地保护和利用的“西溪模式”
(一)试点探索“湿地公园”保护模式,既要最大保护,也不排斥适度利用
根据国内外目前湿地保护和管理的趋势,兼有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生态旅游和生态环境教育功能的湿地景观区域都可以称为“湿地公园”。西溪湿地被定为全国首个湿地公园试点,相应确立了“积极保护”的思路,即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利用,通过适度利用实现更好的保护。以“湿地公园”的模式来实现湿地保护,这在我国还是全新尝试与探索。
西溪有1600多年人为干预的历史,属于次生态自然湿地,已不是国家生态保护区意义上的原始生态湿地,西溪湿地目前面积仅10余平方公里,这样小的范围,如果完全封闭保护起来,自我维持、自我循环的能力较弱,当物种衰退或死亡后,缺少补充,小环境有成为生态“孤岛”的危险而难以为继。因此,在尊重自然生态规律的基础上,科学、适度的人为干预,有助于西溪湿地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同时它又是国内大中城市中惟一的城市湿地,西溪更适合走“湿地公园”的发展之路。
(二)体现环境优先、最小干预,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根据西溪湿地作为次生湿地、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的独特性,综合保护工程确定了环境优先,最小干预,修旧如旧,注重文化,可持续发展,以民为本等六大原则。
综合保护工程的第一步,就是搬迁原先西溪地区农户和单位,减少湿地的人口负载和污染源,疏减农居和厂房,大大降低湿地区域内的建筑密度。进行削层、整修后,粉墙黛瓦的朴拙民居静静地点缀在自然环境中,内部可以提供旅游服务,对影响景观、建筑质量差、密度较高的农居,全部拆除。留下的空地则恢复植被、补种该湿地的乡土植物,避免人工斧凿痕迹过重的“公园化”种植。同时,湿地内全部实行管网配置,污水纳管排放,或建沼气池和污水处理装置,西溪湿地水质已经在逐步改善。
为了体现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的最小干预,综合 保护工程中有不少周到考虑、细心做法,尽可能保存西溪原貌,尽量少加干预和变动。对生态保存较好、面积较大的水面,不采取清淤、沟通等人为保护措施,延续其自身良好的生态系统。只是将部分封闭的小面积水体连通,利于物种在较大环境里自由交流,并吸引水鸟栖息;将鱼塘壁的坡度由陡坡改为缓坡,有利于湿生植物生长,为过往鸟类提供更丰富的食物。再如原来西溪一带柿子树特别多,形态古朴苍凉,有许多巨大的鸟窝就筑在树枝上,水边则多见杨树柳树,有的大树向水面倾倒,历久形成奇异姿态,这些都完整地保存了下来。
今后西溪湿地内只能步行或舟行。为方便游人西溪探幽,须铺设游步道,而游步道的设计和施工颇费心思,不能简单照搬一般公园或环西湖的行人道,国外常用的架空行人栈道与西溪的环境也不太相融,最后还是采用了不规则的石板或碎石铺路,中间不打混凝土,这样能起防滑作用、方便游人,又保护了典型地貌。考虑到今后行船需要,有的河段进行了航道疏浚,河道两旁及时补种芦苇及一些沼生植物。清淤护岸时,用“贴”淤泥的办法来加固塘堤,用木桩巩固堤岸,而且特意选用可以自然发芽的柳树桩。
(三)保护自然生态同时,负载历史文化保护、民俗文化延续、湿地文化教育和普及等社会功能
在保护和恢复西溪湿地自然生态的同时,上千年来西溪湿地形成的历史文化、人文景观以及独特的民俗文化,也值得保护、应予保护。西溪湿地范围内有50年以上历史的老建筑一般不拆,“应保尽保”,修旧如旧,再现历史文化风貌。西溪湿地留下的众多历史文化遗存,也将得到挖掘和展示。
水乡渔火、龙舟竞渡等西溪民俗风情画,也要重现于世,在现代都市保留一曲“田园牧歌”。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指挥部表示,将陆续选择部分世代居住在此的农户,迁回西溪湿地内,并组织农民耕种、养鱼,既保留了“活着”的农耕湿地文化,也可以承担旅游展示和服务功能。此外,河渠行舟、碧潭网鱼、竹林挖笋等民俗,极富江南水乡的田园气息,也有望成为游客参与度很高的旅游特色项目。
三、保护与利用湿地旅游资源的配套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修复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的生物多样性与良好的生态景观,除了在工程的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循“保护第一、生态优先、最小干预”的基本原则,还应根据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目标,应强化以下几方面的保护措施:
(一)评估西溪湿地生物多样性现状,建立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和图件库。通过动态监测其时空变化,预测中长期的演化趋势,内容包括:建立卫星遥感信息接受处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遥感中心;设立半定位地面观测研究站,并结合典型区域路线考察进行地面信息监测和空间定位监测等。
(二)对以湿地为对象的各类开发活动和开发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照有关法律严格管理。把开发利用的强度限制在湿地生态系统可承受的限度之内,使其得以持续地开发和利用。
篇12
工业革命后,生产和生活的日益机械化、自动化,人类渐渐向现代化的迈进,经济的高速发展,给人类带来了精神和物质生活上的极大改善,但我们应该看到,同时人类也开始对自然环境进行盲目开发,人类对自然的恣意索取,造成了土地的不断沙漠化,严重的水土流失,矿产资源的日益枯竭和触目惊心的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敲响了警钟。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不仅使现时的人类深受其害,而且不可避免地殃及子孙后代。面对上述问题,袖手旁观或因噎废食都是不可取的,作为地理教育工作者,要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环境教育,培养他们的环境意识、道德意识、态度和价值观,使他们形成新的行为模式。通过环境教育培养学生的环境意识,有了环境意识,人们才会负责任地利用自然资源并避免威胁生存基础。对学生进行环保和环境意识的教育还可以帮助他们理解和同情这些待解决的问题,应该向学生指出,为了保护生存空间,个人发展的要求应该和人类共同的利益相协调。
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所面临的三大难题之一。目前,地球上适合人类生存的环境在不断恶化,各种资源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据统计,全世界每年被水冲刷流失的肥沃土壤达250亿吨,被沙漠所吞没的土地约有600万公顷;全世界现有40多个国家淡水资源严重不足;目前热带雨林正以每分钟50公顷速度消失等等,所以全世界都在宣传要保护环境,并制订了保护环境的各种措施,如规定每年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每年的4月22日为“地球日”等等。我国也是一个环境问题较为严重的国家,表现在环境质量日益恶化,环境污染严重,特别是乡镇企业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迅速蔓延,正被迫走“边发展、边污染、边治理”的老路。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中小学开展环境教育是贯彻这一基本国策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目前,许多学校没有单独开设环境保护课程,利用地理课向学生渗透环境知识,进行环保教育有很直接、很现实的效应。因此,提高中学生的环保意识,地理教师负有相当的责任。学校教育是以课堂教育为主的教育,要在学校中进行环境教育,就应该立足课堂,依靠教科书,利用课堂教育这个主渠道,适时、适量、适度地渗透环境教育。为了谋求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改变过去那种黄色的农业文明和黑色的工业文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和发展的方式,让我们的国民特别是年青一代认识到文明对自然的依赖和自然对文明约束是人类无法摆脱的,自然环境的衰落也必是文明的衰落,建设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文明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从而牢固的树立保护环境的观念是非常必要的。
2.渗透环境教育,培养学生环境意识
地理是一门综合学科,地理教学思想、教学内容很多,但其中最突出的一项是环境意识的教育,这是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因环境是人类赖于生存的空间,组成环境各要素的发生、发展变化,以及人类活动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是地理学要研究的内容。当前人类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人口、城市化、物种灭绝、森林滥伐、水土流失、荒漠化、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资源紧缺……,都有很强的地理性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意识的教育内容也在不断的扩展和变化,尤其我国把环境保护列为一项基本国策后,环境教育已提到日程上。把有关自然与人文的基础知识教给学生,培养学生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的高度关切,了解人类活动与环境的密切关系,对保护环境具有高度的危机感、责任感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等等这些任务理所当然落在我们地理教师身上。那么,在地理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环境意识呢?
2.1 利用“第一课堂”,传授环境知识,进行环境教育的渗透。
“第一课堂”开展环境渗透教育,应遵循以现行教学大纲为“纲”,以现行学科课本为“本”原则。凡属直接讲授环境保护知识的内容,应结合教材讲深,讲透;凡属不是直接讲授环保知识,但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内容,应结合教材作一些必要的补充、引伸和扩展。凡属表面上与环境保护无关,但确有一定内在联系的内容,应通过适当的方式揭示这种内在的联系,使学生自然联想到环境保护问题。
2.1.1 传授知识与培养意识、价值观相结合
环境教育重在培养学生的环境意识,养成良好的环保行为习惯,而不是专业技术教育。中小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其从事环保的技能,主要是通过传授环境知识,培养学生对环境、对人与社会的正确态度和价值观、进而使其形成与环境和谐共存的行为模式。
在地理教学中可采用启发的探究式教学。可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如:幻灯、图片、录像来加强学生的感性认识,课前组织学生收集资料,课堂上组织学生讨论,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适当使用互动式教学方法,组织学生表演科学小品,通过环保教育和实践,提高学生对环境污染的认识,培养学生保护环境的意识、态度和价值观,提高环保责任感。使他们自觉养成良好的个人习惯,并形成积极参与环境改善与保护的动机。如讲叙当今世界面临的粮食、人口、环境、资源等问题和“森林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时,可向学生介绍大气污染的典型事例,如伦敦烟雾、洛杉矶光学烟雾事件、酸雨的危害。再如,讲述种群特征时,介绍世界和我国人口的年龄构成仍属增长型。人口的增长必然会引发土地、粮食、淡水、矿产、林等资源危机。因此结合教材对学生进行人口观教育,使学生正确认识人口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从而树立人人珍惜资源、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正确观念。
2.1.2 传授知识与社会生活相结合
环境教育实现由知识传授为主向知识、能力并重的转变我们在环境教育中,既注重向学生传授较为系统的环保知识,更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如果只从理论上讲,学生容易产生繁琐枯燥的感觉,所以,教师应从大家身边的事例出发,理论联系实际,体现地方特色。适当补充介绍本地区当前的环境状况,例如:全市有多少辆摩托车,多少辆汽车,所排出的尾气对大气的污染的严重性;还有本地区工业企业有多少,区位是否合理。这样以学生身边能够感受到的问题对他们进行教育。我校是城郊的一所普通高中,我们充分发挥近农村地域优势,不断丰富环境教育的实践活动。引导学生走进大自然,参与生态农业的建设和管理,让学生感性了解建立良性循环的农业生态系统的意义,全面理解农业生态系统。让学生获取知识的同时,不断提高了他们的观察、分析、动手能力,培养了参与技能和创造力。
同时,我们可以积极开展讨论和调查,引导学生关心身边的环境问题,进行环境意识培养。我在讲述有着环境问题时,经常在课堂上开展讨论,让学生以国家、省、市领导和学生的身份讨论对生活中垃圾、污水、噪音的处理方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措施;对人口问题的解决方法;对绿化造林,节约用水的态度等等,并利用深圳是个移民城市,学生来自祖国各地的特点,随机在课堂上作个小调查,请同学们谈谈家乡的环境问题,使同学们对我们祖国各地的环境状况加深了感性认识,从而引导同学们树立正确的资源观、环境观、人口观和人地协调、持续发展的观点。早在1972年,联合国就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提出了“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呼吁世界各国保护并改善人类赖于生存的环境。如今已是2004年,世界的环境问题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保护地球”已变成了“拯救地球”。鉴于此,作为生活在地球上人类的一员,让我们行动起来,齐心协力,都来为保护我们的人类之家──地球的环境尽一份力,相信地球的前景是非常美好的!
转贴于 通过教学和实践活动使学生获得关于人类生存环境的基本知识,诸如宇宙的生成、地质变迁、气候变化、人类进化、人与生物圈、人与社会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的传授不仅可以丰富学生的知识面,而且可以激发学生热爱自然、热爱环境的情感。对于现在的地理新教材关于环境内容更为突出,直接的反映。这就要求教师首先要深入研究教材,找出课程内容与环境教育内容的结合点,及时挖掘。例如:在高中地理新教材的“第四单元陆地环境”中,结合植物学部分的教学,介绍植物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教育学生要绿化环境,自觉爱护一草一木;结合动物学部分教学,介绍生物多样性的好处,提倡爱护动物,不要乱捕滥杀;结合“人类的生产活动”部分的教学,介绍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使学生认识到关心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每一个人自身的健康。
2.2 利用“第二课堂”丰富课外活动,强化环境意识
课堂教学主要以传授知识为主,对学生的环境教育必须与学生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以鼓励和培养学生的主动精神和责任感,使学生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采用适合学生特点,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多层次的环境教育,可促进学生树立牢固的环境意识,培养良好的环保行为。
2.2.1 宣教文艺活动
每学年都要就环境教育开展一系列的主题教育活动。一年一度的“植树节”、“地球日”、“人口日”、“爱鸟周”、“世界无烟日”、“世界环境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都是我们传统的环境教育日。配合有关主题,举办环保知识讲座,组织学生进行演讲比赛、征文比赛,利用黑板报、墙报进行宣传展览,排演环保节目,进行环保知识问卷调查等,这样使学生对环境保护有了新的认识。
同时,注重结合舆论宣传,营造环境教育氛围学校充分利用校园电视台、电台、广播系统、橱窗画廊、黑板报等视听舆论阵地,通过主题班会、晨会等形式,并结合植树节、世界环境日、中国爱鸟周等环保纪念日(周),开展丰富多彩的环保科技活动,努力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广泛宣传环境教育意义,从而形成了“人人宣传环保,个个参与环保”的浓厚氛围。一是宣传地球存在的严重环境问题。二是宣传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创造一个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新文明,走出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变环境危机为转机,把人类社会推向更高层次的发展。三是宣传自然保护法规。努力做到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2.2.2 社会实践活动
组织学生游览附近的风景名胜,参观植物园、动物园。使学生在感受美的过程中,产生向往大自然的情感,从而升华为热爱大自然,以增强学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组织学生调查附近的工厂、小河、垃圾处理场、生活小区等,当他们看到污浊的河水、遍地的垃圾、工厂排出的废气、公路上的尘埃,自然就会明白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自觉行动起来,保护环境。
我们还可以举行以环境教育为主题的班会活动,拓宽学生对环境知识的了解,培养学生对环境的意识和态度。学校可定期或不定期邀请有关环保专家作专题报告或讲座,同时可举行以环境教育为内容的演讲比赛,让学生畅谈自己对环保的看法。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作用,组织学生实地参观,进行环保义务宣传等活动,加深学生对环境的了解,提高保护环境的责任感。组织学生参加社区服务活动,营造绿化带,种植树木花草,使学生在实际行动中形成环境保护意识,激发学生热爱环境的情感。
2.2.3 环保兴趣小组活动
成立环保兴趣小组,参加生物园的建设、培植各种植物、学习饲养小动物、进行小实验。如:香烟对蚯蚓生活的影响、洗洁精对小鱼生活的影响、青蛙食物观察等。学生们对这些活动都有浓厚的兴趣,这样不仅开拓了学生的视野,而且也培养了学生的观察、分析、动手能力。通过对当前环境状况的反思,增进学生对人类与环境的认识和理解,帮助学生树立珍惜资源,热爱环境的思想和与环境同生存、共发展的生存观、发展观。
如每到“6·5”前后,正值农村夏收时节,秸秆焚烧现象随处可见,造成空气污染指数普遍提高。我们可以发出“告学生家长书”,指出焚烧秸秆的多种危害。宣传秸秆还田、秸秆速腐、秸秆气化的好处,倡议所有家庭立即行动起来,禁烧秸秆。兴趣小组的学生还打起横幅,走上街头,发放资料,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通过活动,不仅增强了学生的法制观念,而且使社会上更多的人提高了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环保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1]王存志.《在中小学进行环保教育与可持续发展教育》[J],《课程·教材·教法》1999(9).
[2]王爱勤.地理教育中环境教育的错位与整合,《中学地理教学参考》2001(4).
[3]张旺.关于中小学环境教育的思考,西南师范大学教科院,chinaeol.net/greenschools/hjllts/020128003.htm
篇13
1、《湿地公约》的宗旨。1971年签订的《湿地公约》强调的是对湿地单一生态功能的保护,即对作为水禽栖息地的湿地给予特别保护。尽管公约也承认湿地具有调节水分循环和维持湿地动植物的基本生态功能,具有巨大的经济、文化、科学及娱乐价值,但考虑其作为水禽栖息地而给予保护是公约最直接的目的和宗旨。
2、保护区的单一保护职能与生态系统整体性之间的冲突。按照公约的规定,目前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机构和权限的设置以对鸟类资源的保护为中心没有什么不妥,用当地人及保护区自己的话说,“是管打鸟的机构”。但保护鸟不只是个关于鸟类资源本身的问题,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土地、鱼类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状况与鸟类资源的保护密切相关。一项问卷调查表明,31.1%的人反映保护区内经常有人捕鱼,禁渔期内也有人捕鱼;68.9%的人反映渔民用“迷魂阵”捕鱼,34.4%的人反映渔民用电捕。可见,渔政管理方面明显存在保护不足的问题。过度捕捞,导致渔获量近几年来的持续下降,也导致水禽等动物栖息地的破坏,但保护区的职能范围有限,对此无能为力。这是强调湿地单一生态功能的保护带来的弊端。
3、由单一生态功能保护走向综合生态功能保护的设想。如果根据东洞庭湖的实际情况,由保护区同时执行渔业资源的保护职能,可以在不增设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增加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公约目的。这样处理虽然超越了《湿地公约》的要求,却有助于提高湿地生态功能的保护效益。这与公约的基本出发点仍然一致,因为《湿地公约》确定的是一个较低水平的保护要求。
《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局限
1、《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未能解决设立自然保护区与不同利益主体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协调的问题。
就东洞庭湖而言,湿地保护存在多个方面不同层次的冲突:
(1)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异常尖锐。具体表现在:第一,湿地利用过滥加剧生态破坏。如渔民的过度捕捞对渔获量下降的影响;芦苇场的增加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加速了东洞庭湖的泥沙淤积,湖床抬高;芦苇冬季收割和运输对鸟类栖息地的影响;速生树种欧美杨的种植有可能加速泥沙的淤积,增加洪水隐患,等等。第二,资源保护本身的成本。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设置导致政府的支出增加;停止猎鸟导致收入的减少;稻谷被受保护鸟类啄食导致损失等。这种冲突未得解决的后果之一是自然保护的法律政策失效。
(2)跨行政区划的湿地保护和利用引发地方利益的冲突。尽管渔业和苇业资源的利用过滥对渔获量、行洪以及水禽栖息地都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危害,但保护区受保护鸟类资源单一职能的局限而无能为力。如果保护区同时享有保护鱼类资源和其他生物资源的职能,更有利于制约过度捕捞,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但这意味着保护区将行使一部分渔政的职权,导致东管会职权的削弱和湖南省岳阳县既得利益的减少,故很难得到实施。
(3)部门利益的冲突。我国自然保护区采取的是分类型、分等级、分部门的多重交叉管理体制,导致了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建设与管理脱节的局面。再加上自然保护区本身可能具备多种类型的生态因子,问题就更为复杂。
(4)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冲突。
第一,“知长行短”的矛盾。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渔民对于鱼类资源的保护及其长远利益是认识有余行动不足:56.7%的人认为应该禁渔,17.8%的人认为禁渔期太短,13.3%的人认为禁渔期太长,只有13.3%的人反对禁渔。其中拥护禁渔的大部分是本地渔民,反对禁渔的多是外地渔民。本地渔民担心禁渔不彻底,导致洞庭湖的鱼在他们这一代手上“绝种”,外地渔民则多是“捞了就走”的心态,洞庭湖的鱼绝种与否他们不像本地渔民那样关切。主张禁渔的渔民表现出矛盾的心理和做法:一方面,他们痛恨害业捕鱼,另一方面,他们基本上都使用禁捕工具。68.9%的人反映渔民用“迷魂阵”捕鱼,34.4%的人反映渔民用电捕,31.1%的人反映保护区内经常有人捕鱼,禁渔期内也有人捕鱼。渔民认为,自己不使用害业,别人会使用,东洞庭湖不使用,长江的其他地方会使用,如果不是在全长江流域采取措施,如果禁渔令执行得不彻底,他们都是“吃了眼前亏”。可见,如果欠缺制度的有效约束,渔民出于实际利益的考虑,多会选择短视的做法而导致资源耗竭的“公地的悲剧”。
第二,不当的管理措施加剧了掠夺式的资源利用。居民反映,主要是水面一年一包的承包经营以及委托代管方式加剧了掠夺式的捕捞。虽然管理层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未能普遍禁止。原因是东洞庭湖水域宽广,管理部门人手不够,水面承包和分包可以减轻管理压力,减少管理成本。
第三,《条例》规定的不足。对于上述种种冲突,《条例》是有预见性的(如《条例》第5条、第14条第2款、第27条第2款之规定),但未能提出一个较具操作性的处理方式。在东洞庭湖地区,实践中涉及不同部门和不同地方的利益冲突,通常是由其共同的上级机关或部门成立临时性的协调小组(通常是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各方利益代表会谈,先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反复磋商,最后由协调小组拍板处理,即时权威有效,笔者认为这种习惯应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并应允许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使其更具公正、公开、公平性质。
2、《条例》预留公众参与空间不足。
调查显示,一方面,民间环境保护团体在当地已经引起部分人的注意;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的意识比较乐观:三到四成的居民认为自己有权参加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近半数的人认为大型建筑工程的兴建应向公众公开,征询意见;少数人要求举行听证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则表明其参与意识已经达到了相当的高度,只有14.4%的人认为由政府说了算;涉及反对不利湿地保护的工程或举措上马的方式:三到四成的人选择采取积极而有理有节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异议;另则,从对于东洞庭湖湿地保护的具体举措和立法建议的问卷调查中,也可看出居民对填注这些答案是很热心的,对于湿地利用和保护有不少自己的见解。甚至有渔民提出愿意成立一个民间基金组织以辅助禁渔令的实施。《条例》没有考虑预留一个公众参与的空间,不能说不是一个缺陷。
3、《条例》未结合综合利用的需要确定保护区的保护方式。
《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大、小西湖却恰好在一个交通要道上,每天都有不少于数十辆汽车通过。紧挨湖堤的是稻田和居家农户,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频繁。据当地居民及管理人员反映,大、小西湖的鱼产量特别高。即便进行封闭式管理,封闭时间也只可能是冬季。因为只有在每年11月到次年4月份时候,成百万只的候鸟到此越冬;如果全时段封闭生产经营活动,反是当地经济的一大损失。当地官民都反映,只要不滥捕滥采,有所节制,则可以达到资源的保护和充分利用的效果。由此反观《条例》这一条的规定,便有失之偏颇之嫌。
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湿地管理体制存在多部门管理,有一部分原因应归于国内法律、法规内容的冲突。东洞庭湖湿地保护涉及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根据这些法的规定,基本上是一类资源形成一个管理部门。湿地型自然保护区包含有多种类型的自然资源,从而产生管理部门的交叉和重叠。这些规定对于像东洞庭湖既有陆生又有水生动植物保护对象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多部门的分工负责将会引起权力和经费的不适当分散,管理权限的重叠交叉和空白,不利于湿地的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自然保护区的权属不明导致管理过程中出现争端。如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关于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大、小西湖进行封闭式管理的决议实施过程中,东管会提出,对大小西湖进行封闭式管理的前提是由保护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自然保护区无力补偿,因而封闭式管理也迟迟不能实施。我们认为:
1、自然保护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土地管理法》的确定,权属是清楚的。如大、小西湖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行使;使用权属岳阳县。根据《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自然保护区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例》仅解决自然保护区的勘界问题,不当然涉及保护区的权属问题。从渊源、效力而言,《条例》是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是法律,行政法规也不能变更法律的规定。
2、《条例》未具体规定公共权力的行使与私权的行使发生冲突如何处理。《条例》设定的是一种行政管制权,属于公共性质的权力,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属于私的权利,二者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很大。如《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27、28条都是禁止性规范,包括禁止自然保护区内的生产性活动,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这一规定即与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发生冲突。对于这种冲突的解决方式,可以区别保护区的不同范围而设定:(1)核心区:应由自然保护区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使用权。环境管理活动是一种公益事业,其土地的使用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目的的使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家土地使用权,并应当给予原来土地权利人以适当补偿。补偿的主体,宜区别保护区的不同级别而分别为国家或地方政府;补偿方式上,可以通过协商灵活采用金钱补偿、土地置换或其他为利益各方所认可的方式。(2)缓冲区和实验区:是否收回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保护区出于资源保护的需要确有收回必要的,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中许多问题可以在立法层面上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