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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知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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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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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文献综述

目前,中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的文章可概括为三个主要方面:第一,侧重翻译技能与技巧的应用,如选择翻译规范程度、译文质量与认可度、翻译人员个体差异对文化内容的影响等;第二,以语言实际使用为契机,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功能与特点,结合具体语境,采用辩证的方法展开外宣翻译。著名翻译学家尤金・奈达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文本翻译应将归化和异化策略统一。第三,基于目的文化产业的实际,注重体验式外宣翻译。例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翻译,常常采用易于读者接受与认同的目标语,在译文中体现原文化的思想。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宣传和翻译多为宏观研究,从翻译实质、目的和技巧的角度阐释翻译问题。注重翻译策略的同时却忽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与文化差异。本文借助西方学者提出的归化、异化等翻译策略和相关翻译技巧等研究成果,从语言和文化差异出发,研究跨文化视域下的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具体分析翻译中出现的不同文化信息问题。

2.跨文化意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中的体现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目或项目名称的翻译集中体现跨文化意识。作为中华文化发源地之一的河北省拥有大量文化遗产,无论是保定直隶总督署、邯郸赵王城遗址,还是吴桥杂技、衡水内画,无一不饱含古今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其中许多名胜古迹的名称蕴含深厚的文化内涵,常常与朝代名称或历史事件相联系。由于中、西方文化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简单直译或仅从字面的解释难以达到预期反应和效果,不易被理解和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译者需保留中国文化本色和非遗项目的异域特色,树立跨文化意识,通过归化与异化相结合的翻译策略,展示历史典故,促进传统民族文化的海外宣传与传播。

此外,跨文化意识还应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本的语言描述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字资料所涉及的历史人物与事件描写多引经据典、措辞华丽,语言概括能力较强。翻译时,译者选择文化词汇应考虑目标语读者不同的思维习惯及审美心理,在介绍历史人物时,可适当补充人物背景介绍,通过意译方式使目标群体更易理解并深入了解中国历史。针对不同文化间出现的“文化休克”现象,译者在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文化信息时需将跨文化意识渗透其中,巧妙避免跨文化冲突,实现译文与原文的动态对等。

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宣传翻译现状

近年来,随着京津冀地区一体化协同发展的深入和“一带一路”的提出,河北省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际性经济文化交流活动在我省举行。全省各地、各级政府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文化宣传与县域文化产业布局,实施“一县一业”策略,打造出例如吴桥杂技、曲阳石雕等一系列县域文化品牌。我省源远流长的原始、古朴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众多内容丰富的原生态宣传活动吸引了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此考察学习,仅张北县草原摇滚音乐节就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20余万观众,外宣翻译在县域文化产业中的作用进一步得到提升。然而,翻译作为解决语言障碍的工具与中外文化沟通桥梁,在此领域却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课题组收集了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资料,其中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资料没有外宣译文,只有少数传统手工艺品的资料介绍外宣英译,如蔚县剪纸、武强年画、唐山皮影等。通过实地走访与调研发现,各地举办大型宣传活动时,翻译工作一般由外聘译员完成。尽管外请译员具有丰富的语言文字翻译经验,但对民族、民俗文化却了解甚少,不能完全理解并表达文化遗产的深层含义。由此可见,当前我省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还远远不能满足传统文化“走出去”战略的要求。

4.外宣翻译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一是并未充分重视现代化翻译手段与应用平台在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的作用。虽然近年来河北省文化产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但对于河北省非遗文化产业项目阐述、背景介绍大多单一使用中文。例如,集中展示河北省多种县域民俗文化的电视宣传片中,大多数都只有中文介绍,并未配有英文字幕或制作英文版。在网络广泛使用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外国人选择使用互联网了解河北省文化旅游项目并将其作为其旅游、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目前除部分县域文化产业项目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置了英文模块外,部分文化产业项目并没有相应介绍。例如,河北新闻网对于河北省主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项目进行了详细介绍,但并没有相应的英文介绍,这将成为制约我省文化产业对外开放的又一瓶颈。

二是河北省外宣翻译人才数量与文字资料不能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宣传的大量需求。从项目组收集到的外宣翻译资料的数量和质量来看,非遗文化产业对外宣传翻译工作不容乐观。外宣翻译需求和现有高水平外宣翻译人才数量不成比例,文化产业专业翻译人才稀缺。项目组走访了文化局、旅游局、博物馆和一些民族民间艺术品销售种类比较丰富的商铺后发现,采集到的多是一些不利于保存的零散资料图片或是对某一类艺术品的笼统介绍,无法深入艺术品发展历史、制作工序、工艺特色、文化价值等细微方面。甚至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只是简单的名目列举,缺乏详细的文字描述。编辑成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版物较为有限。目前尚未实行有效的外宣翻译人才引进机制支撑外宣翻译水平的提高,导致大量县域文化产业项目的外宣翻译中存在漏译误译现象。例如,在对于河北省著名红色旅游景区石家庄市平山县西柏坡的网络宣传中,虽然在其官网上设置相应英文版快,但与中文介绍进行对照,其内容被大幅删减,外宣翻译过于简单,未能详尽介绍其历史和文化背景。

三是在河北省县域文化产业的外宣翻译中,未能充分重视跨文化意识的作用。中西方语言环境和文化背景都有所不同。译者采取的翻译方法策略不完全符合翻译的具体要求。在不同的语言氛围中,相同词汇可能产生不同的语言联想,所表达感情会有所不同。译者在翻译的同时,多局限于语言本身,表达方式受制于汉语思维模式的束缚,没有对原文隐含信息深入理解,忽略背后文化内涵,导致原语文化词汇处理不当,译文过于片面,不够简洁规范,错译、漏译等现象时有发生,欠缺对目标群体思维、文化等审美差异的考虑,不能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其文化内涵,影响译文的信息传递。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可以归纳为理解和表达两方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中,由于译者知识面和专业素质有限,或缺少相关可供参考的工具书,或在此领域没有可咨询的专家,在未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文本文化信息的情况下,对其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文化误译;从语言表达角度上,因文化空缺造成文化词汇不对应,或是在翻译旅游外宣文本中的文化信息时使用了不恰当的翻译策略或方法,这些都会导致文化误译现象的出现。

5.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现状的对策与建议

首先,充分认识到外宣翻译在提高河北省县域文化产业开放程度和发展水平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利用网络平台不断丰富外宣翻译形式和手段。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英文版)建设要注重内容的全面性,采用超链接技术适当添加背景介绍或注释解释,搭配地图、视频、公文等内容。在介绍项目本身的同时,阐述项目背后的文化内涵及发展历史。通过开通公众平台或社交媒体向海外介绍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县域文化产业项目相关宣传网站上设置英文模块,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外宣翻译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制定相应评定体系和质量标准,杜绝误译现象。

第二,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现状,更离不开我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相关部门应从政策、资金、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组织人员进行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写、出版,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学者展开深入调研,进行文化遗产翻译研究,开展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翻译研讨活动,探索出一套适合文化遗产外宣翻译的标准。由政府主导,对现有的英文翻译资料给予纠错、更正,组织相关部门专门负责翻译工作和译文质量的审核,请专家和学者一起研讨难度较大的外宣资料翻译。

第三,省内各高等院校重视外语专业翻译人才的培养。各高校外语人才培养应考虑地方因素和地方特色,不仅要重视语言知识、翻译知识的学习,更要注重民族文化知识教育,开辟民族文化知识课堂,结合地区对外翻译宣传的实际需要,不断探索、创新,摸索出一条具有地方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能真正适应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需要的实用型人才,解决专业翻译人才紧缺问题。

最后,培养跨文化意识,坚持“文化自觉”的原则,将归化和异化有机结合。在翻译过程中,理解原文所处文化背景及情感倾向;积极了解外国文化、语言习惯、价值观念和受众的思维模式。在内容上,忠于原文文化内涵;在语言翻译层面,遵循目标语言语言习惯和习俗,能够准确传递原文信息。

综上所述,作为河北省向世界展示民族形象,提升文化软实力的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文化产业对外翻译工作的研究,不仅为政府相关部门或学术研究机构提供一定理论参考与智力支持,而且以旅游为媒介既能有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壮大,彰显其独特魅力与人文价值,更能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对增强我省经济实力与国际影响力具有非凡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参考文献:

[1]Bell,Roger T.Translation and Translating:Theory and Practice[M].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10.

[2]胡兴文.中国文化走出去――面向受众的翻译出版路径[J].中国出版,2014(9).

[3]赵春丽.河北省文化产业外译对策研究[J].海外英语,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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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弄清楚被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范围,最好的办法也许就是去查一下一个国家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的要求提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了便于与中国比较,我们来看―下我的祖国苏格兰所提供的某些项目。苏格兰的人口比济南要少,却居住着众多的少数民族。

在被称之为传统手工艺的目录中,有“Harris Tweed”粗花呢纺织和干石堤(dry stone dyking)两种传统工艺。“Harris Tweed”基本上是一种家庭作坊产业。纺织工人在自己的家里用传统的手动织机织布,生产的产品销往全球,从而谋取高额利润。在苏格兰西北部的Harris岛上的一小部分与世隔绝的村落群体里,这种工艺通常是以家长教给子女的方式,在纺织工人中是世代师徒相传继承下来的。织机是就地取材做成的,纺织粗花呢所用的羊毛也是用传统的方式从当地的绵羊身上剪下的。干石堤是用田地里捡来的没有加工过的石头垒成的墙,石头和石头之间不用任何砂浆粘附。全国各地,这种墙到处可见,有些已经服务过当地几代人了。学习砌这种干石堤的惟一办法就是跟着一个真正懂得石头,并知道如何把各种不同形状的石头粘合在一起的人去做这个工作。有经验的干石堤工人经常周游全国去教授他们的技术,因为干石堤造价低廉,而且格外环保。就此,我们可以看到两种迥异的技能和他们的不同的产物不但对其所在国家的文化做了贡献,而且有益于当地的经济和环境。

我们还可以看―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类别中的例子。在苏格兰东北海岸的3个渔村里,有―种被称为“禁酒风笛漫步”(Temperance Flute Walk)的传统。每年岁末的时候,当地人在一个吹风笛和敲鼓的乐队的带领下,要围着每个村庄游行或“漫步”。游行“禁酒”的目的是鼓励渔民要放弃在冬季假日里经常酗酒的恶习。这个习俗虽然局限在个很小的社区内,但是已经被遵循流传了至少200年。

相形之下,格拉斯哥市的凯尔特音乐节(Celtic Connections)则已经发展成为了所有凯尔特民族(爱尔兰、苏格兰、威尔士、柯尼斯、布雷顿)音乐人和散落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的凯尔特人的重大国际节日。利用这个节日,他们聚集在一起,共享和交流如何保持和丰富凯尔特传统音乐。2008年,大约有12万人参加了在格拉斯哥市区9个地方举办的活动,并吸引了全世界数百名音乐家来到格拉斯哥。此外,音乐节的“教育项目”吸引了数千的孩子参加免费的早司音乐会,从而让他们体验了凯尔特音乐的风格。同时,通过举办“年轻传统和大师与学徒”等系列音乐会,凯尔特音乐节在培养新的音乐天才方面扮演了个很重要的角色。在完成保护非物质音乐遗产任务的同时,凯尔特音乐节也为格拉斯哥和整个苏格兰的经济做出了贡献。组织音乐节本身不是为了牟利。但是,对2007年音乐节的个调查表明,对音乐节每投入1英镑,从被吸引到音乐节的游人身上就能收回30英镑。

然而,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为了金钱和利润,而是为了表达对拥有这些遗产的社区的尊重。在苏格兰有一个很大的华人社区。苏格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中的两项内容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在“节日”(Festivals)的类别中,我们可以找到1万多名居住在格拉斯哥、爱丁堡以及整个苏格兰的中国人庆祝的“中国新年”。在更大的一些的城市里,春节期间,不仅仅有中国背景的人庆祝节日,而且还要举办所有种族的人都欣赏的中国文化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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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有图书出版业,新闻传媒产业,广播影视业,动漫产业,网络文化产业,表演艺术业,广告产业,体育赛事,休闲娱乐业,文化旅游业以及会展产业等。本文将重点阐述文化旅游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见证和民族精神的财富,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职责,是人类共同的事业。旅游开发可以加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和价值的认知度,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脉,传承人类文明,而那些不丧失原真性的、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在更大层面上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使旅游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因此,本文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分析研究,论证了二者相互依存的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了旅游业的文化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地区的文化传承,是一个地区的精神文明寄托,体现了该地方人民生活情趣。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产物,好好利用和开发,会对一个地方的旅游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地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征之一,非遗旅游资源是一定地域内人们智慧的结晶,其文化内涵丰富,旅游价值高,可以有效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内容丰富多样。

我国西南边疆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相对落后,由于远离城市的喧嚣,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大山的“屏障”下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若能加以好好保护,加大政府宣传力度,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打旅游产品,吸引外地乃至世界的游客慕名而来,从而进一步发展旅游业,用旅游增加的经济收入用来保护“非遗”,开发更多的旅游产品,于是一个良性的产业链随即诞生,从而能进一步改善我国西南边疆文化旅游产业开发落后的现状,促进文化旅游产业的转型。

(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铸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础。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发展的传统社会环境,其根基受到侵蚀,其传承由此面临巨大的威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复合价值,要求我们对其进行保护,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及其特点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别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定格化,不能将其固定在某一个时点,而只能让其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演进,其传承也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到真空的环境中,市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载体与传播的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依附在某个特定的载体方能显示、传播、储存与传承。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借助的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旅游需求的增长,而在经济学理论中,供给和需求是相互影响的。旅游资源数量的不断拓展,质量的不断提升,特别是文化内涵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入到旅游资源的行列,吸引了更多的旅游者,进而促进了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反过来,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为日渐式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台和机会,这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旅游模式,是将“非遗”作为一种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开发成为可供游客游览、体验、学习和购买的旅游产品,使“非遗”在现代社会中以一种新的方式进行生存和发展的模式。

二、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遗产传承者在整个针对遗产开发的文化旅游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大多具有“创作”、“表演”、“接受”等三位一体的特征,尤其是口传文化。创作者既是“表演者”也是“接受者”,又是传承者。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应该是传承人。因为无论“活态”也好,“本土”也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活力,实际都存在于孕育它的民族民众之中,并在精神、情感和日常行为上与他们融为一体。因此,应该由传承者自己来确立他们的遗产当中什么是最值得展示、如何展示,并且积极参与相关开发措施的决策以及监督这些措施的实施。

(二)政府部门发挥好各自的职能。由于我国对旅游业没有具体的管理政策,所以,就导致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经常出现混乱的现象。这就需要和政府部门联合起来,充分发挥其决策、统筹、组织、管理等相关职能,并且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政府可以根据其自身具有的巨大影响力发挥出应有的能力。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决策出合理开发原则以及办法,并加大宣传力度来改善管理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混乱的现象。同时,也应该在深思熟虑后,对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制定相对应的保护政策,并加大力度让旅游部门执行。

(三)文化旅游开发者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通过对热门的旅游景点我们可以得知,由于金钱利益的驱使,使得众多旅游开发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现象视而不见。例如,现有的大理古城中的白族文化已经遭到了破坏。在洱海游船时,这本来是一件非常美好,并且赏心悦目的游行,但是由于白族人民渴望金钱的欲望,使得许多游客都遭到超额付费的事情。由于白族人民熟悉当地的地形,所以在去洱海游船的必经之路中间私自设立了游船港口。许多外来游客由于不了解正规景点的游船价格就轻易进行交费。但是最终发现其支付的金额往往是正规游船价格的五倍。这就为游客的心情蒙上了一层不悦的纱,使得整场旅行都不愉快。但是,更令人惊讶的是,当地管理人员知道这种现象的存在却视而不见。所以,这就需要我们敲醒警钟,加大监管旅游开发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力度,争取还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的纯朴。

三、小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中传承下来的精华部分,它负载一个民族的特定价值取向,表现了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凝聚着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凝聚力,是特定群体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不可再生的遗产。在文化旅游的视野下,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做出共同的努力,在遵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过程中,应积极采取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得以传承,提高我国国民的精神文化水平,这也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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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种类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传承并视为民族文化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及场所。其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一是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是传统音乐、戏剧、美术、舞蹈、书法、曲艺和杂技;三是传统技艺、历法和医药;四是传统节庆、礼仪等民俗;五是传统游艺和体育;六是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足之处

首先,没有一部统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到了1990年,在《著作权法》中才姗姗来迟地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关办法,可是直到2001年制定该法,其中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相关规定还是不够具体。经过10年发展,在立法范畴中却没有体现出明显的进步,从侧面也反映了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方面的严重滞后。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但是仅有44条,且多为原则性规定的内容。其次,行政保护机制不够完善。许多行政部门都有权管辖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文化部门、建设部门、工商部门、文物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宗教部门、专利部门、旅游部门等,但在实际上根本不知道哪个部门才是真正的主管部门。这样的机构设置不仅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增加,还会因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界限不清,而导致在有利益的情况下互相“争着管”,没利益的情况下互相“踢皮球”,这种多头管理的状况不利于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然后,传承主体有限,且权利义务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第31条规定了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义务,即“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性宣传”。这部法律一再要求传承人将所持有的技术、技艺贡献给社会,针对性极强,却没有关于其所享有权利的只言片语,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当使用者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其使用行为会与传承人产生两种关系:一种是民事合同关系,另一种则是侵权关系。因为传承人在实际上不享有利益分享权,更不用谈专有权,那在合同关系中,传承人如何去约束使用人,如何向使用人行使权利,都没有法律上的规定;还有当出现侵权情况时,哪种情况构成侵权,侵权人如何去补偿传承人损失,也没有一致的标准。最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缺陷。首先,著作权以及其邻接权对权利人的要求是作品具有独创性,并只给予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而且保护期限通常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50年。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一定区域内,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最终形成的,有些作品甚至根本找不到具体的作者,也无从探明作品的确切完成时间。其次,专利权对保护对象有新颖性、工业实用性和创造性三种具体要求,而不少的民族传统科技在长期的广泛使用中失去了新颖性,再加上其自身的限制,通常无法达到专利申请的要求。在消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上,一些民族传统科技知识还可以适用;但是在积极的知识产权利益取得措施上,民族传统科技知识的传承人很难用知识产权对其来进行保护,因为它既无法申请专利权,也无法申请外观设计。诸多限制造成了没有法律对民族传统手工技艺进行保护的情况出现。

三、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角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

第一,从著作权法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千百年间民族传统文化进行传承积累的结晶,有非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确定具体的产生年代,其权利归属无从知晓,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也很难用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相关规定来明确。甚至还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著作权的差距更为遥远,比如民间风俗、民族节日、民族仪式等。因此,我们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保护方式。我国已经公布了两批共计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单,其中一些项目的著作权保护应当从对传承人的保护着手。年代久远的民间故事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无疑是存在脱节的,但是用著作权法保护一代代传承人不断创作的成果却是合情合理的。所以,对我国民间创作者创作或整理的作品,用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是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的。第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长期保护制度。一般客体的知识产权都有具体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到期后知识产权就自动进入市场的公共领域。但是基本上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经过了一代又一代人的传承和完善才得以形成最终的形态的,现有的保护期限不适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法就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一个不同于普通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规定,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特有的保护期限应该是长期的。还应当仿照我国现行商标法中注册商标续展的相关规定,允许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对其知识产权进行续展,而且与注册商标不同的是,在符合严格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权利人续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次数是没有限制的。第三,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和限制。传承人在取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资格之后,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使用和享用收益的权利。并且,如果其他人想要对权利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营利性使用,必须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并且支付合理的费用。而且由于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群体性的特点,它的权利主体是一个聚落,而不是个人。在这个聚落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对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主体权利,所以他人支付的使用费用也应当由全体权利人共同享有。知识产权保护也只是其保护体系的一方面,加强和规范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是刻不容缓。相比起专门的法律法规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是一种辅的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制度体系,需要完整的法律体系及法律部门相互衔接。(作者单位:大理大学政法与经管学院)

参考文献:

[1]李秀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2010

[2]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

[3]齐爱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电子知识产权.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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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传播形式,范围广内容丰富,即为通过媒体方式进行文字、图像、音乐、影像等组合的传播。例如新媒体、短视频、直播、AR技术、纪录片、微电影等。纪录片作为数字化传播的常用手段,具有思路简单清晰,纪实的特点。现代纪录片传播就是把传统风格的事物“消化”,用风格平实的剪辑风格去阐述剧情,有节奏,有风格,有思想地介绍人们所遗忘的历史文化和历史故事。中国纪录片前后经历了一百多年的电影发展简史历程(图-1)。从最早1905年的由中国人拍摄的《定军山》纪录片《到农村去》,再到1983年《话说长江》发展到中期的中国人民反抗压迫的纪录片《农奴》一直延续到1991年《望长城》和《沙与海》,为中国文化纪录片影视产业新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真正地使文化类别纪录片产业融入了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纪录片艺术表现真实作为创作本质,并以专业的制作方式对素材的加工和运用,进行艺术展示。所以不难看出纪录片是以真实故事作为拍摄核心。新媒体本身应该是被称为一个数字化的新媒体。清华大学的熊澄宇的张教授认为:“新媒体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在今天网络基础上又有延伸,无线移动的问题,还有出现其他新的媒体形态,跟计算机相关的。这都可以说是新媒体。”就是微电影(microfilm),即微型影视电影,又称小型微影。微电影的“微”和纪录片的“实”非常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传播,由此可知,微电影和记录片作为优秀的传播媒介,能达到极好的成效和功能。

二、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

1.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具有不同的民族文化特色。但在继承和传播上仍存在问题:从宣传上来讲,人们对于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不足,没有推广导致关注度不够。例如桂林市兴安县的华江瑶族刺绣,它的宣传方式还停留在口口相传,以及较少新闻的报道,没有数字化的影像来作为非遗传播的杠杆,传统文化正在不断地丢失。从文化上来讲,传承人的缺乏,以及非遗文化受到现代文化的不断冲击是文化缺失的主要原因。以川县阳氏石雕技艺传承人为例,这种延续了四百多年的家族式非遗,因为石雕工作辛苦且粉尘较大,没有年轻人愿意拜师学艺。从阻碍上来讲,没有广泛的群众的参与,没有国家的大力扶持,自身魅力不够大,并缺乏文化的保护机制。例如国家级的广西非遗“桂剧”,全靠着十余名七旬以上的老人来进行表演,服装、道具妆容全部都由老人们自己负责,“桂剧”作为广西非遗的地方特色剧种濒临灭亡。总而言之,数字化形式传播方法面对宣传问题、文化问题以及阻碍问题时,使用微电影的记录传播方法是有效的处理方式,不单单体现在微电影作为媒介的优秀记录功能,更是以其易于传播,通俗易懂的特点来面对大众。

2.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播的调查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数字化形式的传播过程中,需要进行何种方式的数字化形式传播也是需要进行数据调查的,针对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中受到青少年或大学生的关注较少,多数人说不上几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手工技艺。对此进行了市场调研,其中调查对象以18-25岁的100名年轻人展开。分析调查数据图表(图-2)发现大多数年轻人更喜爱喜欢数字化的形式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习,例如网络、小视频、微电影、纪录片等形式进行学习,大多数年轻人更希望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微电影形式来获得更好的学习和观看体验,以微电影或者纪录片的形式所纪录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更好的用数字化的形式进行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并且更能被年轻群体所接受,因此在数字化传播形式上,选择微电影或纪录片的传播方式更适合非遗的实际需求或应用。

3.广西非遗微电影案例分析

以《侗听》微电影为例,这部微电影以侗族大歌为主题,将其作为核心进行介绍,通过视频风格,传统音乐,镜头语言,丰富的文案和当地人民实际演唱的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潘萨银花的采访,对她以歌声对侗族大歌传承的故事的进行概述,讲述她为一千多个学生教唱侗族大歌的故事,侗族人民唱歌作为他们生活的一种方式,以声音模仿大自然,以侗族大歌人数众多来表达震撼的感觉,以侗族小歌歌唱年轻男女谈情说爱,并有相思情歌、麻雀歌、蝉之歌作为代表等两三百首歌,将侗族大歌的音乐,故事情节,人文情怀分析,用较少的时间来展现民族的文化风采。通过分析这部《侗听》微电影,得出非遗微电影制作的大致流程图(图-3),通过对其流程进行梳理,分析其重要特点。①非遗调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研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在剧本创作,分镜头绘制以及拍摄计划传承人访谈等都需要在前期的调研工作中完成,非遗的田野考察更需要一些较为特殊的资料,例如:家族故事,民族特色语言,祖上传说等一些区别于传统调研的资料。针对不同非遗类型所做出的前期准备,非遗的类型多种多样,针对这些不同的非遗来进行的拍摄方法及所运用的拍摄手法,声音语言及画面感的颜调等,都有一定的差异性。②非遗拍摄:非遗的拍摄是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进行的步骤,在确定剧本、分镜头拍摄计划之后完成的重要步骤,在非遗的拍摄中基本包含五个类别:人、景色、物体、声音和饮食。非遗的纪录片中选取主要拍摄对象,并根据其原有特征来使用不同的拍摄手法进行拍摄,例如侗族大歌,该非遗对象最主要的部分即为人和声音,在针对人物以及声音类别的对象拍摄时,人物的面部特征,嘴唇,神态,或以故事性为主题通过声音引出人物,引出故事的发放往往多被采用于纪录该形式的方法,对不同非遗对象使用最表现其特征的拍摄手法以及镜头语言能使成片效果更加丰富。③声音语言:声音语言也是非遗纪录片中十分重要的一环,一般我们将声音分为三个部分:原始音频、配音音频、配乐音频。原始音频的使用在特定场合下所纪录的声音能够极大的还原其真实性,并引人入胜,例如歌声,乐器声和人声,自然声和特定场景下进行活动的声音。配音音频一般为专业配音员进行配音或拍摄人物的画外音及旁白。配乐的选择则直接决定视频整体质量的高低,“合适的配乐”将更能凸显视频风格及沉浸感,例如年味为主题的纪录片对接为喜庆欢快的配乐,制作工艺类通常是较有节奏感配乐,而故事性纪录片配乐好比循序渐进的配乐。配乐音频还包含拟音师所作出的音频,模仿视频中所需要的特定声音等,对声音语言的掌握将抓住观众的听觉感受,丰富听的“美感”。④视频调色:画面的颜色将直接影响到观众对于视频的最直接的感受,眼睛是最主要的用于感知外在颜色变化的器官,非遗记录片的调色也将最直接的影响观众的观看体验。对于画面的颜色最基本的区分即为暖色和冷色两个色调,暖色多用于饮食文化、室外晴天等,冷色多用于室内、冬天、金属等,对画面协调而不同的冷暖变化,将提高画面的丰富程度,也是提升画面质感和补充画面效果的重要手段。这部微电影使观众在短时间内对侗族大歌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基本概念,且让侗族大歌在《侗听》这部微电影的情感表达得到发挥,让微电影中的传播优势能得以体现,这也是适应时展所需要的表达。(1)微电影流程案例应用以《中山国青铜器》这部微电影为例进行流程分析,使用非遗为电影的制作流程图为拍摄方法进行梳理,首先前往非遗调研,确定拍摄对象,后进行微电影的剧本创作,准备拍摄设备、资金、摄制组、拍摄计划并确定该非遗微电影的拍摄地点,并进行实地考察。在中期拍摄期间完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体内容的拍摄,在《中山国青铜器》微电影中,突出表现为非遗传统制作技艺具体流程,并拍摄成片中所需的空镜头,根据非遗文化的梳理具体组成微电影的大致顺序。在后期剪辑中最先进行拍摄素材的整理,对素材按照剧本需要的风格进行剪辑,并对音频进行处理,例如;配音(低沉),背景音乐(传统),音效(环境声:蝉鸣鸟叫)等,最后进行字幕制作和非遗微电影成片的调色。(2)案例的一致性分析在个人微电影《中山国青铜器》的拍摄过程中有与《侗听》非遗微电影中有较多相似的流程,详细分析如下:①拍摄方法,在拍摄方法的选择上,两部微电影都使用了人物类特写,以及面部表情刻画,分别体现在《侗听》中老者在进行歌唱时,对老者详细进行了歌唱表情的刻画,歌唱欢快歌曲、悲伤歌曲、劳作类歌曲等,不同歌曲在老者进行歌唱时的面部表情被刻画下来,表现在镜头内。体现在《中山国青铜器》这部为电影中的则是传承人认真对待青铜器具花纹的刻画,在详细刻画的过程中,汗滴流下,将此画面表现为工艺的繁琐、困难及人物神态刻画。人物神态的特写拍摄都是能重要体现人的美感,认真的态度,通过画面展现人物的喜怒哀乐,流泪、流汗等,这些丰富的表情都能触动观众内心,并提升画面效果。②故事性记录,两部微电影都使用了故事性记录的方法,从《侗听》微电影中通过侗族歌声引出故事,从一位老者的身上不断作出故事的体现,并穿插以访谈、歌声、故事,通过故事性记录的方法不仅贯穿整部微电影,也让视频变得更加整体,有故事,有看点。在《中山国青铜器》则体现为从历史中引出故事,中山国青铜器由位于赵国和燕国之间,后迁都灵寿。一句话引出之后的传承人故事,两部微电影都使用了故事性记录的方法,并分别由传承人讲述自己的故事,这也是微电影中较为重要且具有说服性的方法。③传承人访谈,两部微定影中出现了传承人访谈的较多镜头,传承人访谈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仅体现在影片的效果上,通过解说词和旁白进行故事性说明或旁白说明都不具备说服性,而由传承人本人访谈过后,能得到其从业多年的心得体会,而不同于普通剧本和解说词,其具有一定的人物色彩和特殊意义。(3)镜头应用镜头的应用作为视频类中最基本的操作方法,能体现出高水准与低水准的区别,因此拍摄镜头的语言也是拍摄技巧的重要方法,在拍摄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根据不同的拍摄主题则选择不同的景别和镜头,长镜头、短镜头、空镜头都是最为基本的拍摄方法,特写镜头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拍摄中的重中之重,例如,通过拍摄特写镜头来展示其工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这里以《中山国青铜器》中的特写镜头举例(图-4),特写镜头也包含与人物特写等,增强其细节体现,不仅将细节放大,也增强了非遗的传统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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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文化遗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人类文化发展中不可分割的财富,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尤为重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界定:“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①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遗的界定,清楚地表明其具有独特性、活态流变性、传承性、民族性、地域性等基本特性。这些特性的诞生源于口传心授的人类生活经验、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富含地域特色的特殊表演。可是快节奏生活使得传统民间文化渐渐脱离大众的生活,现代文化几乎完全夺去人们投向传统文化的视线,甚至现阶段普通人对于文化项目发展的关注度并不理想。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觉文化传播

视觉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固有的感觉,是人类认识理解事物的最基本方式之一。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人们当下对视觉的要求已经不再局限于事物的图像呈现了,视觉符号作为传播活动中新的语言符号早已形成“看”的文化——视觉文化。读图时代的到来,视觉化传播的载体主要是报刊、杂志、电视、电影等传统媒体,它们在非遗的传播中各尽其能,各司其职有效地挽救、保护、推广和传承,使非遗的保护工作取得了非常明显的实效。传媒在对非遗进行推广的同时,也是在构建非遗的价值意识形态,因为艺术传媒通过传播的议题设置功能,能让人们感觉到那些被大众传媒所关注的传播内容便是主流的或是值得肯定和效仿的,在社会上得到提倡。②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觉设计产品

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城市化的步伐加快,我国许多传统民间文化正在急剧消亡,现如今的消费中,具体的购买行为,能让消费者能得到文化需求上的满足,因为在商业化的社会,追求精神层次上的满足,就要将文化作为商品。非物质文化遗产想要扩大受众范围,就一定要融入日常生活当中。在开发生产非遗产品时融合进一些视觉元素,让消费者以最直观的方式感受文化的所在。

三、非遗品牌的视觉形象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文化项目的发展也趋向于品牌化。想要打造具有地方性特色标签的文化遗产项目,只有将文化遗产内容进行研究分析,并且提炼整合,在把握地域整体文化的历史背景和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借助文化品牌的整合营销概念更好的将文化遗产项目融入到大众的生活中去,使文化不再是单单只有抽象的概念,而是形成系统的具有连贯性的宣传品。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说,图形和图像是最直观的交流符号,具有良好艺术性的视觉语言是有效传递信息并吸引尽可能多的受众的重要因素。③所以视觉化形象是品牌宣传推广的重要门面,VI(视觉系统)创意设计作为现代企业形象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当于一个企业的外貌,在纷繁复杂的各式大数据之中,以个性和身份的识别帮助传播企业文化理念、建立企业知名度。同样在文化品牌中,VI设计通过视觉图形的设计,既可以表现非遗品牌的文化内涵,还将品牌的视觉化推广进行有效的统一,便于大众对于品牌的记忆,提高品牌认知度,构建品牌美誉度。好的VI系统是文化品牌在市场竞争中扎稳脚跟大力宣扬的有力声音。保护好非遗不但对于人类文明的生存发展有着独特的价值,更体现了对先人优秀文化和智慧先驱的认同感和传承。通过视觉化传播的渠道,破除对非遗推广传播的空间、时间限制,增强传播流通的同时,也开拓了新的非遗推广策略,扩大非遗文化的认知范围,提高非遗的认知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开拓有利的平台。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R].200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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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特色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最初的原始的群众文化形态基本囊括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民间音乐、民间舞蹈都是起源于劳动之中,它们都是由人民群众创造、人民群众参与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文化活动,涉及了各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贯穿了整个中华民族的文明史。群众文化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类文化的沉淀,其内容与形式都在不断发展着,而且俨然成为我国主流文化的重要部分,在推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方面显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代知识经济社会大环境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众文化活动与知识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而且表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方向。也呈现了群众文化活动崭新的一面,是全面推动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针。群众文化呈现了生机勃勃的发展景观及其独特的魅力。由于其全方位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求美求乐心理,其具有积极向上的影响作用,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群众文化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与顽强的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极其珍贵的文化资源,也是历史发展传承的见证者。为了全面发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现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繁荣的目标,我们需要了解掌握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作用,才能了解群众文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

二、群众文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一)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有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与人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只不过存在形式不一罢了。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群众的心声,有的来源于群众日常生活的调剂,有的来源于群众的日常活动,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了群众的娱乐生活,有的呈现了群众生活所需。比如,恩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中心里国家级别的恩施傩戏,即是古代人民为消灾纳福而举行的迎神赛会、驱逐疫鬼的一种还愿仪式,因此其又被称为傩堂戏、还傩愿及傩愿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环境影响比较大。保护名录的任何一项保护内容都不是独立存在,而是与群众文化相结合的,群众文化利于发展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利于保护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氛围。

(二)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群众文化生活,是群众文化生活的精华所在,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群众文化的滋养源之一。比如说地区的弦子舞、锅庄舞、山南昌果卓舞等多种民族舞蹈,与地区群众的文化生活息息相关,也是当地群众文化的主要内容。这些舞蹈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其发展范围更为广泛,也促进了当地群众文化的继续发展与延续。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共同发展的。

(三)群众文化发挥着基础保护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区域特异性,其受到各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呈现了不同的文化特征。不同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呈现了不同时代的民族特色与审美习惯。不论是手工工艺,还是民俗表演,或者是天文地理,其均构成群众文化的重要部分,是群众文化不可或缺的内容。比如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的皮影戏。皮影戏呈现了独特的文化特征,也是当地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谓相辅相成,唇亡齿寒。群众文化具有范围更广的包容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其在保护工作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三、中国特色群众文化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性传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居住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动频繁的群居生活被快节奏的城市生活取代,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减少,感情淡泊。这种环境下,民俗文化活动主要以家庭为主,无法实现有效传承与发展的。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动员全社区的居民,同时发挥政府的牵头与引导作用,使全社区的居民参与到民俗活动中。这样既实现了民族文化的传承,同时又丰富了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了居民素质,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作用。以往的社区民俗活动,居民只是以观众的身份参与其中,居民的之间的沟通少,并且积极性不高,虽然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总是无法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现代化民俗文化活动,鼓励居民以组织者的身份参与其中,打破家庭局限,加强居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值得注意的是,社区民俗活动尽量避开特定的节日,采用自愿报名的方式,开展欢庆节日的集体活动,居民可以展示自己的才艺,共享特色家乡食品,增加社区居民之间的情感。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非遗的保护需要政府、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全体人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在传承非遗的同时,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明,使其充满生机与活力。青少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与接班人,非遗的继承与发扬责无旁贷。承传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没有继续承传与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具有生命力的。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步伐加快,各地均在追求发展速度,追求GDP,产业就业模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致使许多珍贵的文化艺术遗产面临濒临灭绝的境地,许多文化艺术遗产不为年轻人所知。出现大部分传统文化艺术出现无人继承的景象。传统的捏面人也趋向于工厂加工,而非传统手工。群众文化的影响显得越发重要。群众文化具有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大的影响氛围,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挥着积极作用。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悠久的特点,同时也是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是群众文化传统的宝贵财富,显示了人民群众的艺术审美发展等特点,具有多方面的研究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群众文化,又高于群众文化,又与群众文化相辅相成。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的精神命脉。一味追求经济高速快速发展,会导致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萎缩,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也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生存之忧。群众文化只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方面,我们要采取更多的措施保护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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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府报告中指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提高文化产品质量,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精神食粮。”要“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这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冯骥才先生认为,“文化直接关联民族的性格、精神、意识、思想、言语和气质。抽出文化这根神经,一个民族将成为植物人。”①尤其在当今世界,文化的力量更加不容小觑。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与失真化

(一)作为文化资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文化产业日益成为我国当今和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经济增长点,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文化遗产资源也随之获得了更加深入且全面的挖掘与开发。文化遗产资源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全部的文化积淀之所在,同时也是解释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身份、显示文化个性的依据,是一个民族和国家自尊和自信的精神归宿。它是一个民族进步与发展取之不尽、用之不绝的源头活水。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中华五千年文明沃土中滋生繁衍的本土文化,是人民智慧的结晶,它延续古今,传播中外,其涉及的民生、民俗、民习、民艺等文化形态,启示着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脉络,蕴涵着民族情怀和质朴豁达的审美观念。

各地文化精神之不同,究其根源,最先还是由于自然环境之区别,而影响其生活方式,再由生活方式影响到文化精神。②原生态体现自然的形态与生态特征,是民间的乡土环境、人文历史、民族风俗融为一体的多元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性表达了本地域、本民族的纯真感情,这些反映和美化自己生活的民间文化,经过历代相传,集中了无数劳动者的智慧和创造,有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研读前辈学术成果,在马克思等思想家、艺术史家的论著中早已多次阐释出:进化观念至少对于艺术发展的历史是不适用的。并非越是新出现的,就总是越科学的,也并非现在的总是优于过去的。此外,这种社会进化论中所隐含的话语霸权对于艺术的保护发展是极为有害的,历史上的前车之鉴已足以令我们警醒,对此洛秦也做出了确切的描述:“社会进化论不以空间上的文化差异为概念,而是以时间上的先进或落后为标准的结果是以‘帮助’、‘扶贫’的慈善面孔来剥夺他人的生存权利,毁坏他人的社会运作,中断他人的文化延伸。”③总之,从学理的层面而言,传统的一元制的评价体系缺乏存在的合理性。多元的艺术存在需要多元的评价机制。与多元的评价标准相伴随的,应是多元的生存方式。就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它的生存方式就是原生态,即在其生活环境中的自然发生、发展、传承。

(二)文化商品化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真化

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物化形态的文化商品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真化。虽然其商品化有助于传统文化遗产的传播,但在现代商业社会,破坏文化遗产的商品化行为却相当普遍和严重。为了利益,商人可能会对文化遗产断章取义或者任加演绎,让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从而打破了传统文化遗产的完整内涵。经过无度演绎,甚至篡改,文化遗产的真实内涵遭到破坏,后人很难再享受到原汁原味的文化遗产。如被列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苗族民间传统刺绣工艺――苗绣就面临着商品化带来的危机。不同于四大名绣花鸟虫鱼一类的图案,苗绣更侧重展现天地、祖宗、人类、生灵、图腾等,是苗族人生命观、宇宙观的体现。但是近期市场上竟然出现富贵牡丹、龙凤呈祥等图案的苗绣。这种迎合旅游需要赶制的苗绣不仅做工粗糙且缺少文化内涵,更重要的是,商品化会使苗人失去刺绣时那份对祖先、对神灵顶礼膜拜的心境,将刺绣的性质变为赶活儿。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行为形态的文化商品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真化。以舞台表演为例,一些学者经常批评认为舞台表演丧失了文化的原真性,特别是在一些人工模拟的民俗村里,缺乏实地背景的依托,完全通过舞台艺术和民族妆扮来展演民族文化。对于表演者来说,会产生对自身文化的轻视,似乎本民族传承已久,被祖辈、父辈极为珍视的传统,只是愉悦大众、供游人逗乐的休闲形式,当他回到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情境时,原有的神圣感和作为民族认同的情感会逐渐削弱甚至消失。近年来兴起的实景舞台剧虽然有了实地背景的依托,同样也存在为了迎合游客的需要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流失的问题。民俗文化实际上已经沦为一种仪式的展演,失去了民俗生活所具有的历史感与当下性。

二、文化商品的意识形态性与公共责任性

(一)文化商品的意识形态性

文化商品既具有可供交换的商品属性,又具有文化的意识形态性,这就构成了文化商品的双重属性。这两个方面的属性完整地统一在一个对象上,须臾不可分离。它的文化成分,才是真正属于文化商品的本质属性。文化商品之所以是文化商品,就在于它的使用价值的文化性和意识形态性。④如果仅仅把文化产业看成是经济领域里的一个产业部门,就不可避免地片面强调文化产业的产业功能,从而损害了文化产业的文化功能的发挥。⑤

(二)文化商品的公共责任性

由于我国文化产业市场还尚未为消费者充分提供高品质、多种类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因此公民的文化消费需求还未得到充分发掘和满足。“根据国际经验,当一国一地人均生产总值达到3000美元时,文化消费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以此推测当前中国文化消费总量,应当已经达到4万亿元。事实上,在中国人均产值超过3000美元的2007年,全国城乡文化消费总量仅仅有0.6283万亿元,人均文化消费为476.73元;到2011年,全国城乡文化消费总量也只有1.0126万亿元,人均文化消费为753.36元。即便以2011年来衡量,其间差距约达3万亿元。”

面对如此广阔的文化消费蓝海市场,有学者认为:文化产业的本质属性是以经济效益优先的产业,它和以社会效益优先的事业不同。更有众多文化生产者只注重“产业”而忽略“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可见两者均未意识到文化商品具有其自身的公共责任性。

文化商品就像粮食、空气与水一样,是人们须臾所不可离开的物品,成为人类社会共有的、须臾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而一切为了人生产的物品都有它的公共责任。只要这种物品是提供给人们消费的,无论这种消费是物质消费还是精神消费,它都必须是有益于、有助于人的生存、发展,并且是健康的生存与发展的。因此,凡是有害于人类社会这一整体性消费需求的物品都将在被禁止之列,而不论这一物品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⑥文化商品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了文化商品对消费者及社会在观念层面会产生长久的、深刻的影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丰富的文化符号引入产业化,在为文化产品增加附加的符号价值的同时,也能更好地宣传、发展和保护这些文化符号,文化产业的生产模式,如果运用得当,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生命力,从而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标。

三、原真性保护的重大意义

综上所述,作为文化资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性与文化商品的公共责任性均要求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程中应注意对其原真性的保护。

中国是首屈一指的文明古国,有着异常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点燃文化发展的动力,需要我们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发挥它传承民族文化精神所起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有以下两大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性和民族文化的多样性

今天,我们的传统文化和多样文化普遍面临着危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传统文化和多样文化赖以生存的社会结构的性质、功能和形态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或不复存在,文化的标准化发展趋势导致了对文化个性的压制和对文化多样性的破坏,传统文化和多样文化逐渐丧失生存基础并走向消亡。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家族亲缘关系或师徒关系得到传承的,但传承的范围有限,扩散面窄,传承的速度慢,传承实效性差,所以一旦出现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接班人断档,这个项目就有可能失传或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些特点加剧了传统文化的生存危机。我们要采取一切积极措施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防止人为破坏,正确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开发与利用的关系,保护好中华文化的丰富多样性。

(二)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文化创新和文化发展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类社会的文化创新和文化发展。文化创新是文化发展的生命之源,而文化遗产又是文化创新的源泉。文化创新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文化思想和文化观念、内容和形式、体制和机制、领导方式、管理模式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在这些方面促进各民族文化和世界文化的创新。我们对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质是一种创造性的转化,就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所具有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来改造、更新传统文化,使之符合现代化的要求,在自我超越中获得新的生命力。为了中华文化的发展,为了在世界多元文化格局中保持中华文化的竞争力,为了创新和发展先进文化,我们必须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创造性转化。

四、结语

历史上,殖民主义者要消灭一个民族或国家,除了用炮火征服外,更有效的是消灭这个民族的文化,特别是民间文化。因为民间文化具有相对的传承性、乡土性和自足性,是民族精神的表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承民族文化传统的重要举措,对民族文化的繁荣与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敏锐地看到了文化因素在塑造全球政治格局中的核心作用,国家文化安全问题随着软力量理论的提出而进入到国家安全战略的层面。对一个国家而言,文化可以创造生产力,提竞争力力,增强吸引力,形成凝聚力,文化建设事关立国之本,治国之道、兴国之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于中国崛起问题的研究表明,中国的崛起在最终意义上应当是文化的崛起,是中华文明的复兴。中国历史上的崛起都是和平崛起,主要是通过文化的融合和辐射,这已经成为中国国家战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传统。⑦

在当代社会,人类文明和文化的发展与传播,已经到了不能脱离文化产业这样的具体的文化存在方式去抽象地谈论文化繁荣与发展的历史新阶段。由于文化产业应成为人类社会把握时机的一种全新的力量和形式,因此,这就决定了发展文化产业并不是一般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是对一种战略资源的掌握,是一种对于新的文化存在主导权的控制,由于这种控制的结果将直接决定一种文化在全球化背景的前途和命运,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以开发文化产业,用这样具体的现代文化传媒形态和系统来实现国家文化安全意义,同时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使传统文化的振奋精神和高尚品格支撑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既是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也是国家维护国家文化和文化安全的必不可少的战略需求和战略选择。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注解:

① 冯骥才:《冯骥才自选集》,河南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序言。

② 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5页。

③ 陈宗花:《浅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标准问题的反思》,《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④ 胡惠林、李康化:《文化经济学》,书海出版社、山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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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从某种程度上讲,客体决定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法律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知识财产的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特定的社区世代相传的、作为该杜区的文化和社会特性的组成部分的智力活动成果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虽然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有形物质为载体、表现形式,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它的载体有着质的差别性。就工艺品而畜,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艺品属于物质文化遗产,现代入制作的工艺品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而现代人掌握的关于工艺品的某种制作工艺、技能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其本质为信息,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知识产权制度。

反对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法律保护的一种新的客体,超越了知识产权制度。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社会公共的财富,而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会将其私有化,利用现在的知识产权体系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经济利益挂钩,从而破坏产生这种文化的社会基础,最终会导致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颠覆。但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是超出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但是知识产权法本身也是一个开放的体制,也在不停的发展与完善之中。利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意识及其的公认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及保护难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各国文化发展的差异使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存在分歧,合理界定其内涵和范围,对于中国将来定相关法律具有积极意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它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认同感,从而增加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当然本公约所保护的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而是其中最优秀的部分――包括符合现有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利于建立彼此尊重之和谐社会的、最能使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那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其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6)文化场所”。④这一概念改变了以往概念的混乱状况,在全球范围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定了一个标准,内涵更科学,特别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多样性价值。

我国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官方界定:“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谚{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物、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I、HJ”。包括以下几方面:“(1)口头传说,包括作为文化裁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风俗活动、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问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①其中,文化空间是指按照民族传统习惯在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综合性的以集中展现民族传统文化的民问文化活动,属于兜底性条款。比如庙会,一般是在春节举行,场所相对来讲也是固定的,而且它是一种综合性的民间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下特点:1非物质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性,是它与物质文化遗产质的区别所在;2活遗产性,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3民族性;4区域性;5多样性;6稀缺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法律迟迟没有颁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区域间、民族问、个体问的文化利益分配,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不能很好的进行文化传承还有可能造成矛盾。立法机关需要通过对其特点、保护难点的深入分析,做到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文化的繁荣发展。

三、国际社会以及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分析

主要发达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达国家的态度从整体看,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具有生命力的,是历史遗留给全人类的财富,谁都可以自由使用”。有的国家如俄罗斯以明确的条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斗争的同益深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发达圈家也分别以特别法、单行法案、判例法的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主要不发达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由于不发达国家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霸权地位对不发达国家的文化进行侵害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为了保护本民族的文化,各国提出各种形式的保护方式,其中非洲各国行动积极,其主要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建国之后经历了一个义务本位时期,对私有权利的漠视也反映在立法上,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落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才开始知道法律还保护无形智力成果,《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才逐渐颁布,法律实践丌始丰富,资产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之分的观念在社会流行。由于中国重义轻利的文化传统,社会缺乏对智力劳动和智力产品的价值意识,长期以来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导致我们从来没有想过已经成为历史的文化、习俗会在现代会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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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渐趋消亡。与此同时,许多工业化国家盗用他国文化遗产、将其纳入本国文化产业战略的现象并不鲜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一种国际知识产权体制,表现出向发达国家倾斜的特征,致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品暴露于公共领域,发达国家的知识产品被掌握在工业企业手中。[2]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呈现出岌岌可危的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但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尚待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被界定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4]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可概括以下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它们可能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为外界所认知,但其实质内涵不依附于任何物质材料。

2.主体不确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久远,大多数已经与该民族地区人民生活融为一体,难以区分或寻找最初所有人及后续继承人。

3.价值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毋庸置疑,并且在当今各国日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背景下又具有深刻的政治价值。

4.公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是相对公开的,尤其是传统草药、舞蹈、技艺等,使得“盗用”现象时有发生。

5.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传承,它们在传承的过程中产生、创新、完善,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存疑的观点集中在用传统知识产权的标准机械化地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两者在区别中也存在着联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1.主体上,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确定的,知识产权法集中于对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报酬。[5]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区域性,它由特定区域的群体或者个人通过传承所掌握。

2.客体上,知识产权的客体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出现,具有固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民俗节庆或传统技艺,没有固定载体。

3.时效上,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就自行消灭,所涉及的知识产品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富。[6]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传承的产物,其保护理应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1.从私权角度看,知识产权是“私权”,但不能理解为“个人化”的权利。个人主体与共同体主体的私法二元结构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前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该类主体是知识产权主体保护的核心,后者为知识产权保护集体利益的情形,如商标法中关于集体标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能是单个的自然人或一定数量的群体。在作为私法上的主体谋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时候,他们所追求的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

2. 从无形性角度看,知识产品由于其创造性以及创造性的价值而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客体都是智力资源,具有非物质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一个重要的结合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表现,它们可以被认知和再现。

总体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并且从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越来越广泛,已经从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延伸到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领域。知识产权法也应该以开放的态度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保护。

三、知识产权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服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两个目标点,一是反对非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二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利用的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如下保护:

1.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客体的契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作品的表现形式基本相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统一的特征能够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2.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前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制止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使用。积极保护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册地理标志,特别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这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显著的意义。

3.专利权、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专利是国家对发明创造赋予的垄断权。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申请人披露技术信息,保护期满以后,发明创造便进入公共领域。商业秘密保护不需要向公众披露信息,也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根据自身特性及公开程度诉求不同的保护机制。最后,对于无法诉诸著作权等形式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

结语

在一个越来越类同化、几乎完全暴露在互联网监视下的世界中,独特的文化将获得更大吸引力,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极具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体系性的,需要众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同时,任何的法律都不应当被理解为一整套固定的模板,而应当是一个工具箱,能够有足够的选项加以整合。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时候,应立足其特殊属性,寻找共性,降低甚至消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极因素。

参考文献:

[1].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4条.

[2].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J].中国法学,2010,(1).

[3].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

[4].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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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以后,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保护和弘扬文化的多样性。2001年,它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宣言》。在《文化多样性宣言》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里,文化的多样性都被比喻成生物的多样性。因为人类的文化创造和遗存,就好像人类的基因,包含了过去世代累积的信息和发展的可能性。文化如同一种生态环境,在这种生态环境中繁衍、生长了不同的民间文化之树和民间文化果实,民艺也正是这种生态环境的产物,但是,如果仅仅局限于对文化产品的研究显然是冷落了传统文化的底蕴和内在生命力。如果文化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文化也就会凋零、失落或者畸形发展,即使新文化也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这正是文化的生态性。我们所关注的“文化生态”不仅是那些以保护环境为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或这些作品所反映的与大自然的关系,或是描述一种文化现象,而是从自然生态与人的关系、文化与人的关系入手,去关注那些已经或正在被社会丢弃的人类文明,那些与自然、与人类和谐相处的文化生态,并侧重于以手工文化和民艺为重点内容。文化生态,包括有形的文化资产与无形的文化资源,涵盖着文化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文化与民众生活方式之间关系的方方面面,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审美境界等相关的文化存在。

2.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尊故融新理念指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要保持其活态性。活态性怎么才能保持呢?只有靠传承。传承有两个要点:一是继承,二是发展。而继承和发展的前提就是“尊故融新”。文化是靠积累与传承而存在、发展的。同一文化中的故与新一般不是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近似于生物进化中遗传与变异的关系。故,如同父母;新,如同子女。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故与新之间虽有扬弃和变异,但二者的关系不是后者否定前者,而是一脉相承、相依为命、相生相融的关系,新以故为基础、故以新为方向不断发展。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了一些不恰当的态度和做法。例如: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过时的、落后的东西,没有现实价值,对之持否定的态度,不予保护;或囿于二元对立的习惯思维,否定或无视传统,割断历史一味搞“创新”,使非物质文化活动成为无根的“插花”;或不把关注点放在保护核心价值、延续文化生命上,而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当成装饰、幌子、“做文章”的题目,甚至是卖点,追求眼前的“形象”、“政绩”和经济利益,结果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畸变。凡此种种,分析原因,根子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故与新的关系缺乏正确深刻的认识,继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真正和足够的尊重。

“尊故”,与“破旧”相反,它要求对待传统充分肯定其价值,持尊重态度,但也不是盲目崇古,不是将过去的东西全盘照搬。它的关注点是蕴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基因――即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由特定民族精神(心理)积淀而成的核心价值观。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命根子,我们保护的就是这个命根子。只要找准这个命根子,充分地尊重它,有效地保护它,并忠实地把它传承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能保持活态。

二、必须是在活态保护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遗产。活态文化遗产的保护决不是放在博物馆保存,而是要保存其固有的生命活力,通过保护促进传承,在传承中得到保护。例如昆曲的保护,不能认为保存了剧本、服装、道具等有形的形态或者是对老艺人的唱腔、唱段进行了录像就是保护了昆曲,这样的保护是“标本”式的保护,无法和老艺人的口传心授、耳提面命对昆曲的传承相提并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点决定它只有依靠活态的传承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在这个意义上,传承人的保护就显得犹为重要。目前有的学者提出了“无形文化有形化”的观点,希望通过多媒体等科技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想这只能是辅助手段而不能代替活态传承。

活态保护不仅仅是传承人的保护,还要包括传承环境的保护。有专家提出“活鱼要在水中看”,那么水环境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和关键。这是一个比保护传承人更难的命题。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传统文化所赖以生长和存活的农耕文化及其相关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已急剧变迁,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存活的土壤,一味的复原显然不现实,怎样让优秀的文化遗产适应变化了的时代和环境并保存其精神实质,怎样有意识地创造优良的传承环境和真实而非虚构的文化空间,为遗产的传承营建良好的文化氛围,是一件需要精心思考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

三、必须是具有美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美感是指在审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美在审美主体身上所引起的愉悦感受和欣赏、评价等心理活动与心理过程,又称审美感受。广义的美感又指审美意识,即审美对象在人们头脑中的能动反映,它包括审美趣味、审美能力、审美观念、审美理想、审美感受等审美意识活动各个方面和各种表现形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感具有直觉性。当人们接触到美的事物时,往往无需经过认真的思考、逻辑的推理或理论的论证,就能一下子直接感受到事物的美。古琴音乐具有深沉蕴藉、潇洒飘逸的风格特点和感人至深的艺术魅力,最擅长用“虚”、“远”来制造一种空灵的美感,追求含蓄的、内在的神韵和意境,它既有丰富的内涵,又有表面上看极简约、自由、散漫的外在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感具有情感性。人们在审美活动中,总是伴随着好恶爱憎,充满了情感色彩,审美中更是如此。一个特定民族(社群)的非物质文化,又总是凝铸着她的民族精神,体现着民族的性格,因而与那里的民众有着深深的情感纽结,密不可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感具有共同性。审美活动中尽管存在着个体的、时代的、民族的、阶级的差异,但我们不能把这种差异绝对化。事实上,即使是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阶级的审美主体,对同一审美对象往往仍能找到一些相近或相似的审美感受,这便是审美活动中的共同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感还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和阶级性的特点。审美活动,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它必然要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习俗等因素的制约与影响,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习俗也发生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到审美实践中,就表现为美感的时代性。美感的民族特点同样是非常明显的。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同一民族成员受到这些相同条件的影响,必然在审美活动中表现出某些共同的因素来,而这些因素对于其他民族来说,就构成了鲜明的民族特色。阶级差异同样会在审美活动中表现出来。

四、必须是具有核心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历史传承价值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的核心价值、价值准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传承价值主要表现在:

从根源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集团或个人的创造,面向该集团并世代流传,它反映了这个团体的期望,是代表这个团体文化和社会个性的恰当的表达形式”。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反映了民众集体生活,并长期得以流传的人类文化活动及其成果,因而具有不容忽视的历史文化价值。尤其重要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其民间的、口传的、野史的、活态的历史文化价值,可以弥补官方历史之类正史典籍的不足、遗漏或讳饰,有助于人们更真实、更全面、更接近本原地去认识已逝的历史及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深深蕴藏着所属民族的文化基因、精神特质,这些在长期的生产劳动、生活实践中积淀而成的民族精神,是世代相传沉积下来的民族的思想精髓、文化理念,是包括了民族的价值观念、心理结构、气质情感等在内的群体意识、群体精神,是民族的灵魂、民族文化的本质和核心。因此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潜在威胁下,确保民族特性、民族精神的代代相传,就是每一个民族无法回避的重要任务,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传递和保存的生动有效的手段、工具和载体,能够很好地将民族精神等文化信息传递到每一个人、每一代人这些活生生的载体上,从而造就一个有独特文化个性和崇高民族精神的伟大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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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的文化困境中,如何保持各自民族国家文化的多样性和独特性,增强文化认同和文化自觉,提高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无疑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命题。在此时代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家民族传统文化中重要形式和重要内容,对其保护和利用研究尤为显得尤为紧迫和关键。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的总和,是其最根本的基础文化,是民族群体共同文化共同心理素质的集中体现。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反映关中地区的群众意愿,以文化形式表现出来的有关关中民间口头文学、生产技能、表演艺术、礼仪节庆、社会风俗、崇拜信仰等,并主要通过人作为载体进行世代相习和传承的生生不息的文化现象。

从文化学的角度来看,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华文化的发展,而且决定着中华文化的内在结构和价值取向。换言之,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民众精神意愿立场观念的展演,是中华民族文化生命的重要标识,是中华民族精神构建的内在凝聚力。

二、反思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世界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蕴涵民族精神家园的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猛烈的冲击。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着五大严峻问题:一是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急剧改变,资源流失状况严重,后继乏人,有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仍不完善,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没有充分得到依法保护;三是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保护意识有待提高;四是多种保护机制急需完善;五是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方式需创新。反观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概括起来总体呈现如下几对矛盾或困境:遗产的真实性与舞台化、遗产的整体性与碎片化、遗产的活态性与静止化、遗产的民俗性与官本化、遗产的多样性与同一化、遗产的娱乐性与功利化、遗产的主体性与去主体化、遗产的农耕性与资本化等。

三、研究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和目的

在新的时代背景和自身困境的前提下,开展对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研究具有重要的时代战略意义。它不仅是面对外来文化的冲击,保存民族个性和特色,维护民族文化的时代选择,更是彰显地域文化,提升地域形象,传承传统文化的现实应对。具体来讲,开展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研究有利于:

第一,推进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在充分利用现存的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资源的同时,着力挖掘和恢复原有的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资源。

第二,拓展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和社会服务功能。充分利用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资源,建设各类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表演形式,创新文化产品,进一步发挥宣传展示和服务功能,更好地展示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文化遗产。

第三,提升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价值。通过挖掘内涵和外部“包装”,开展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将沉睡的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展现在游客面前,这是提升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价值的有效手段。

总之,开展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就要求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铸造中华文化新辉煌,这就必须依托历史、立足现实,尊重过去、面向未来,以礼敬、自豪的态度善待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挖掘整理和科学扬弃,使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得以延续,始终保持中华文化的鲜明个性和独立品格,最终推进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伟大进程。

四、文化生态学视野下的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㈠ 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1,地理生态环境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同时保护好遗产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其生态背景。民族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民居建筑、民族性格、思维特征、审美情趣等等,都与地理生态环境有密切联系。因此,在开展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应抓住国家西部开发机遇,狠抓生态建设,重新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挖掘关中地区民间生态文化智慧,通过生态重建来保持关中地区传统文化的延续。

2,社会经济环境的保护

目前,关中地区民间艺人的老化现象十分严重,各级政府命名艺术大师身体状况不容乐观。年青一代都不愿学习民间文艺,除枯燥难学的因素外,关键是民间艺术、民间艺人地位还不高,他们没有良好的生存环境。因此,提高民间艺人的社会地位,给他们适当的津贴非常必要。如果全社会形成了尊重民间艺人的氛围,就会有很多人学习民间文艺。

3,社会制度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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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我国文化旅游的内容的丰富

文化旅游注重对于我国地方文化特色的欣赏和学习,其主要作用在于满足我国居民精神文化层面的需要。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例如传统的节日、地方的风俗习惯、少数名族特殊文化礼仪等等,都是我国重要的文化财富。这些财富的存在,可以带动地方旅游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是因为这些非物质文化的存在,提升了地方旅游产业的等级,由传统的旅游转向文化旅游,由传统的物质享受转变为精神教育。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丰富我国文化旅游的内容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文旅游化产业规模化发展

文化旅游产业由于之前的内容单一或者是地方特色限制,往往形成的规模比较小,居民对于文化旅游的范围受到比较大的限制,精神层面的享受也比较单一化。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扬,可以延长文化旅游路线,扩大文化旅游的范围。例如我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红色旅游的结合,将革命老区串联在一起,让居民可以在旅游之中感受党从创立到发展再到建国的奋斗历程,体会新生活的来之不易,同时也增强了我国居民对于我党以及我国未来的信心。这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撑下的文化旅游规模的扩大,其现实教育意义远远的超出了经济效益,在我国现阶段对于文化高度重视的背景下,可以长久发展,保持兴旺。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改变了原有文化旅游的意义

原有文化旅游主要是感受地方著名文化的特色,实地的去接受相关文化的教育,丰富自己的视野。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文化旅游意义也变得多样化。少数名族特殊习惯和利益的保护有利于我国多名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加强我国民族之间紧密的联系;节日等非物质文化保护可以发扬我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工艺技术的保护可以传承我国传统艺术,展现我国先辈的超人智慧。

二、文化旅游视野下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实践

由文章的分析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我国文化旅游的内容、规模以及意义等方面的提升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显而易见。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重要的工作在于保护工作的实践,只有将工作做到位,才能切实的保护这些财富,提升我国文化旅游的档次。

(一)以文化旅游保障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进行

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持久而且代价比较高的工作,除了简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探索、保护工作,还有很多复杂的细节层面的工作需要做到位。很多地方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发展文化旅游产业,而相反,我国也可以利用文化产业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一方面可以通过文化旅游来宣传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我国居民甚至是国外居民来了解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以及传承。另一方面,通过文化旅游的发展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资金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不能单靠政府官方的力量进行保护,地方文化产业集团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部分的资金支持,比如一些博物馆或者纪念馆的建设,或者是对于某些传统工艺产业提供支持等,来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下去。

(二)改变部分文化旅游产业的功能,提升社会效益在其中的地位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主要目的是在于经济效益,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地方部分产业可以改变传统的功能,而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突出对于非物质文化的宣传以及保护。而其中缺失的经济效益可以通过文化旅游带动的住宿、餐饮等服务产业的发展来弥补。

(三)注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速度与质量,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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