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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法律素养是人的综合素养的一部分,教师的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为了从事教师职业,经过一定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意识、态度等。可以说教师的法律素养是由正确的法律认知、丰富的法律情感、坚定的法律信仰和良好的法律能力构成的。其中,法律认知主要由公民基本法律常识和职业法律知识组成,本文对法律认知的研究主要关注教师职业法律知识,其中又以权利义务知识为核心。学界也有将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统称法律意识的,法律情感是初级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则表现为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和对法律价值要素的认同,是较高级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是教师在执教活动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处理问题,维护自身和学生法律权益不受侵犯,监督权利与义务运行的能力。教师的法律能力是教师法律素养的外在体现,也是判定其法律素养的根本标准,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将依法执教落实到各个环节,要求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支撑教师依法执教、履职的基础。教育惩戒作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具体体现,将其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便有效地规范自身的教育惩戒行为。
二、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规范作用
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偏差行为施与否定性制裁,避免偏差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手段[3]。学生作为发展的个体,其知识结构、心理素质、价值观念等各方面还不够成熟,学生的外在行为很难完全合理与正确,而在实践中,学生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往往与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成反比,学生那些破坏程度较低的违规违纪行为恰恰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为。《规则》中指出,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必要的惩戒。教师成为了教育惩戒活动的主要承担者,教师所具备的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化、合法化。1.教师法律素养不足妨碍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是指教师实施惩戒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得到了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4]。一方面,伴随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权利开始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强调维护学生的权利与尊严。部分教师因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对法律框架下师生间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晰,对教育惩戒的法律限度了解不够等,没有意识或能力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随之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另一方面,个别媒体舆论的片面报道,放大了学生的权利,压制了教师惩戒权,部分教师因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在外部压力裹挟下,不敢、不愿行使惩戒权,以此来规避冲突。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后,教育部了《规则》,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以便指导和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2.教师基本法律素养是教育惩戒的底线法律素养良好的教师拥有相对完备的教育法律知识,能够有意识地用教育法律知识处理身边的问题,将法律精神贯彻到教育管理活动中,应用到教育惩戒实践中。首先,正确的法律知识可以让教师明确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教育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惩戒权作为教师依法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的管理权,是伴随教师职业的产生而存在并得到了法律的授权,放弃行使惩戒权最终会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效果,不利于学生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的养成。其次,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有利于教师恰当地保护和约束学生的权利。学生拥有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双重身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的各项权利。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但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再者,拥有法律信仰的教师更倾向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坚持程序正当。最后,教师良好的法律能力意味着教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将教育惩戒的主体、客体、内容、依据、限度等各要素约束在法律边界内。因此,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是促使教师惩戒行为正当性回归的关键因素。同时,教师法律素养的高低不仅影响教师的惩戒行为,对学生行为的养成也同样重要。
三、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示范作用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学生是在教师的言传身教中发展起来的,教师劳动的示范性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待学生的态度和言行,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5]。教育惩戒出于教育改善的动机,通过积极管教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学生出现偏差行为的时候,内心会产生不安、愧疚、恐惧等心理状态,此时对其展开的教育更能影响学生的心理。教师教育惩戒中表现出的法律素养对学生行为的养成具有“示范”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示范”,既有具有积极影响的正示范,也具有消极影响的负示范。1.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是以身作则的法治教育(1)教师法律知识的运用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是关乎师生合法权益的活动过程,《规则》中也指出“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通过对教育惩戒规则的学习,学生可以清晰地了解教育惩戒是有目的、有依据、有程序的教育管理活动,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加深学生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2)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促进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教师依法实施惩戒也会增强学生的法治信任感,当一个人认为通过法律的遵守可以获得公正的对待时,他才会自愿地遵守社会的规则。青少年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对于规范行为的纪律非常重要,这种信任可以作为一种心理框架,影响学生对制度规则和惩戒的反应。一般来说,信任老师的青少年在学校表现出更多的合作行为,学生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与遵守规则的行为呈正相关。教师秉持“有权必有责、用权需担责”的基本法理实施教育惩戒,可以加强和深化学生的纪律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3)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影响学生的问题处理方式。“法”只有从存在的制度形式转化为实践的行为状态,才能真正成为约束人的行为规则。作为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关键他者,教师的行为会得到学生的关注和有意无意的模仿。一方面,教师对教育惩戒中师生权义的准确区分会促进学生法律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对学生处理日常生活问题提供直接的指引。另一方面,教师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与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明确权利维护和救济的具体路径,会为学生合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提供示范,对学生处理问题的思想和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成为学生行为模仿的对象。除此之外,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最让教师和学校“头疼”的莫过于因教育惩戒而产生的纠纷事件。纠纷事件不但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影响涉事教师或学校的形象,严重时会给教师和学生带来长久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纠纷的产生固然不是师生双方所期望的,纠纷背后的深层因素更应该引起重视。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影响学生和家长对待教育惩戒的态度和做法。2.教师违规惩戒的行为对学生产生负面侵权“示范”(1)学生会对教师侵权行为进行效仿。教师作为依法实施惩戒的主体,其法律素养如何是影响教育惩戒效果优劣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的惩戒行为不但会对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还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有些教师由于法律素养不强,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存在着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包括对学生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侵犯,前者主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后者主要包括知情权、陈述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班杜拉在其社会学习理论中指出,在现实生活别是在行为习得上,大多数人是通过观察和模仿实现的,尤其是对榜样“示范”的模仿。对于教师的违规惩戒行为学生通常也会认为是合理的,进而运用到日常同学关系的处理中。(2)教师的体罚行为容易助长学生的暴力倾向。被体罚者及经常旁观体罚的学生会认为,“动手”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加之一些不良媒体肆意传播充斥暴力的不良信息,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的风险大大提升,使得青少年在面对同学间、人际间的摩擦时,极易将暴力意识付诸现实来处理矛盾,这也成为了一部分校园欺凌的滥觞。体罚不但不利于教育惩戒效果的实现,而且会给学生带来直接的身心伤害,侵害学生人身权。我国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在司法上,体罚适用于故意伤害罪[6]。过度惩戒行为极易给当事人内心带来严重创伤,使学生发生认知偏移,严重时可能产生人格偏执的倾向,逐步产生具有攻击倾向的行为。教师作为学生的行为学习对象,当其行为使学生产生了委屈或不服气的情绪时,学生也极易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以冲动的非理性状态做出不恰当的行为。因此,有必要深入考虑教师应如何通过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的积极影响。
四、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体现
为了在教育惩戒中有效地规范自身行为,实现对学生“善”的积极引导,教师要将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的运用贯穿于教育惩戒活动的始终,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坚守公平和正义,依法行使惩戒权。1.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树立正确的权义观权义观也叫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权利意识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心理反应[7]。教师正确的权利观是指教师认知和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掌握如何自觉地在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行使权利,避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相应地,义务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依法应履行以及如何履行的义务的认知和态度。教师正确的义务观是指教师理解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其必要性,明确履行义务的方式及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并能理解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与传统的师尊生轻的师生关系不同,现代社会中的师生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师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也是民主平等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道德与法律内涵。因此在日常的教育管理活动中教师要正确地看待自身与他人的权利与义务。2.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惩戒行为于法有据教师要保证其教育惩戒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即教师惩戒行为不但应该在教育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还要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设定理念相符合。具体而言,首先,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依据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惩戒权行使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惩戒规则以及已经公布的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校规校纪、班规班纪等规章制度;其二是惩戒权行使的明确客体,即学生所缺失的特定义务[8]。教育惩戒有合法依据是其形式合法的必要前提。其次,教师惩戒权是教师职业自主性保障的权利和职责,不可以放弃,并且要对教师惩戒权的确立和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9]。《规则》中列举了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方式,同时也为教师惩戒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了教师违规惩戒应承担的后果。教师实施惩戒时,对惩戒措施和惩戒力度的选择拥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教师保障教育惩戒的实质合法,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科学育人的有效抓手。3.依法施惩要求教师保障惩戒程序正当教育惩戒是个动态的过程,除了保证依据合法,还应保障程序正当。程序是法治的保障,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用程序加以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权力行使的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公平正义。规范教育惩戒的设定和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是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教育惩戒制度的核心价值体现[10]。正当程序将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相连接,具体表现在,教育惩戒中教师践行“正当程序”并推动“程序正当”。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教师作为主要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模式受教师法律素养的直接指引。当学生出现偏差行为需要实施惩戒时,从违规事实的认定、情节的判定、学生的申辩,到具体惩戒方式、惩戒时限和场合的选择、对学生及家长的告知义务都需要教师秉持程序正当。尤其是随着我国教育惩戒制度的不断完善,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将是保证教育惩戒程序正当,规范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保障。4.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把握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权利与权利的约束总是相伴而生,作为教师职业权利的惩戒权也不例外。权利都有特定的边界,划分并把握权利边界是避免权利冲突的必要手段。教师惩戒权的法理支撑、法律规制共同勾勒了其法律边界并表征在惩戒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惩戒方式的选择以及惩戒与体罚、惩戒与侵权的界限上[11]。只有把握住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法律边界,才能保障教育惩戒价值与效用。教师首先要能够准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侵权行为,特别是教育管理实践中常见的对惩戒与体罚、留置与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没收与侵害学生财产权、停课与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的界分。《规则》中指出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以及“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间接带来身心伤害的变相体罚。为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分提供了参考,指出了课后教导、暂扣学生违规物品等方面的规定。但惩戒规则作为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是无法囊括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的。故实施教育惩戒还需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规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主要指道德人文精神[12]。教育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性,而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教育法律法规相对于社会法律更具张力。教师对教育法律规范的运用在其职业道德调节下更具活力,促使教育惩戒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向作用,始终围绕“育人”而展开。综上所述,教师的法律素养对自身惩戒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对学生行为养成具有“示范”作用,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增强对现实中法律现象的敏感度,在实践中提升自身法律能力。通过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改善和积极行为的引导,充分展现依法施惩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正义、育人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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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党的十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快速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高等学校参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可推卸的职责。因此,我们应“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性法律文化的同时,应当高度重视人们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逐步形成对现代法治精神和价值取向的认同和接受,达到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内在协调一致和功能的良性耦合”
一、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现依法治国进程的宏伟蓝图中,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具有基础性地位,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土壤。大学生是各行各业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高低影响着我国公民法律素养的整体。例如,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凡进必考”成为青年人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硬性要求。纵观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招考要求,除人大机关(我国主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主要招录法律专业毕业生之外,大多数机关招录各类专业人才。因此大学生在校期间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影响着公务员群体(法治实施者)的法律素养。
(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培养新世纪人才迈向人才强国的必然要求
同志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庆祝大会上讲话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后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精准地把握了新经济时代下实现我国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脉搏,逐步建立了依靠教育培养人才的可持续发展体系。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教育发展还处在不发达阶段,尤其是培育公民人格方面还处在落后阶段。目前,高等教育发展最大的瓶颈是知识教育与塑造人格的差距方面。高等教育担负着在市场经济和就业市场冲击下,形成教育知识、塑造人格的新模式的任务。在培育学生德育时,塑造学生法律素养成为主要内容,法律素养能够完善青年人人格。
(三)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大学生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利益需求呈现多元化态势。一位大学生日常生活中面临着诸如:购物、交通、旅游、打工等经济交往问题,进入社会后,面临着就业、创业、婚姻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纠纷后,法律修养比较高的青年首先应当抱有理性冷静的态度去处理,其次甚于运用法律知识来解读,用比较低的成本(法律途径)而非过激等行为来实现自己诉求。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及时关注在校生权益维护问题,有效避免学生过激化、极端化的维权行动。
二、大学生法律素养亟待提高
(一)大学生犯罪问题触目惊心
在校大学生犯罪主体广泛化,高学历犯罪现象凸显。涉案在校大学生不仅包括大专生、本科生,还包括硕士、博士,且涉案大学生不乏名牌高校学生。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2010至2011年对该院所受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情况统计,该院所承办涉案75人中,硕士4人,博士2人。其中一起案件的3名涉案硕士生,因酒后寻衅滋事造成被害人1名轻伤、2名轻微伤。1名博士因感情纠葛,造成被害人重伤。同时大学生犯罪手段凸现智能化。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件2人,传播物品1件1人,倒卖车票1件1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件1人,非法持有枪支1件1人。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大学生犯罪的手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他们接受过高等教育,智商高,知识面广,往往利用现代化先进科学技术来进行犯罪活动,凸现智能化。如某名牌大学的大学生张某,担任国外某管理员,通过互联网上传、,对该网站进行管理,案发时,该网站的点击量达到约16万次。
(二)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目前,无论是专科生还是本科生,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着以下“三少三多”现象,即“课时少、专业教师少、教学花样少,学生多、讲授多、理论知识多”。学生抵触情绪,法律虚无主义,应付考试而学习的情况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有以下:(1)课程内容设置不够科学,目前高校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一起作为一门课程来开设。其中法律部分分为法律基本理论和我国法律制度部分。在法律制度部分里,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挤在拥挤的最后一张,一般用两三节课将其讲完,效果可想而知。(2)专业教师匮乏。很多从事法律基础课教学的老师都不是法律科班出身或从未真正研究过法学,其教学效果可想而知。(3)教学手段单一。在授课时,一般采取灌输、照本宣科、填鸭式,使得学生容易产生疲劳乃至厌恶情绪。(4)学校不重视。一般而言,学校更重视德育、轻视普法,将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范畴。在整个政治理论课里面,老师和学生更为看重哲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而“思修法基”则属于边缘课程。很多学校师生,直接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简称为“思品”课,这或多或少体现着“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尴尬地位。
(三)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尚未养成
法律思维是运用法律原则、精神和规定思考处理判断法律问题的趋向和看法。法律思维的养成是漫长的过程,其中法律意识是基础。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和看法,对现行法律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界定,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是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以及法制观念等。”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思维方面存在极大的欠缺,主要表现在:(1)法律基本范畴、概念掌握不清。在学生中,以下几组概念容易产生混淆:“权利”与“权力”、“法制”与“法治”、“被告”与“被告人”、“检察”与“检查”、“司法机关”与“政法机关”。对以下几个基本范畴不能准确把握,权利、义务、责任、救济、法治、公民、部门法、法律体系、法系、诉讼人、当事人、抗诉等等。(2)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平衡、不全面。学生掌握宪法和刑法知识比较多,而更加贴近自身生活的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知识相对少。(3)程序意识不强。学生普遍存在国人对待法律的通病——重实体、轻程序。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候,学生更愿意听生动的实体法案例,学生更关心“坏人”有没有受到惩罚,而不关系怎样接受的惩罚,“坏人”的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4)权利意识不高。多数学生仍然抱有“法律是镇压工具”,“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职业,律师狡猾、诡辩”,“为什么法院和司法局还要为杀人犯提供司法援助”“对待贪污犯哪怕贪污一块钱也应枪毙”的观点。
三、大学生法制教育改进方案
(一)丰富教学方法
大学法律基础课教育不要求把每个大学生都培养成法律人才,但必须把每个学生培养成有法律意识的人才。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学科,甚至可以说是一门工具甚于一门科学。单纯的理论讲解很难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过多的从理论到实践也违背认识论。因此,在教学中应当摒弃传统“填鸭式”教学,结合司法实践,多措并举地改进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感受法治潜移默化的熏陶。比如运用案例分析法、参与审判旁听、课堂讨论、法律辩论式、模拟法庭等教学法等才有可能使学生真正理解法律。
(二)改革考试考核方式
在目前教育大环境下,教学围绕考试考核也是无奈之举。因此,某种意义上讲,改革教学方式应先从改革考试方式开始。考核方式改革的首要方面就是改变过去重记忆、重突击的闭卷考试。应当逐步加大对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考察,这就需要加大平日学生课堂表现考察。应该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参加双边互动活动,运用开卷考核的方法辅之以通过课堂讨论、研讨性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进行考核,从而强化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三)增设法律选修课
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教师人才资源开始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律选修课,在课程安排、师资选派、考试方式、学分设置等问题上充分考虑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基础和兴趣点,开始一些司法实务课程和法律热门话题课程,充分启发学生法律学习兴趣点。没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可以采取外聘教师或聘任法官、检察官来开展。
(四)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素质
篇3
为此,在中职学校职业教育过程中,法律基础课教师必须综合分析主客观影响因素,通过不同途径将公民法律素养有效渗透到其中,对学生进行职业教育的同时,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具备基本的法律道德素质,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毕业后更好地步入工作岗位,展现自身多样化才能。
1 公民法律素养的内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个字来高度概括,这也是对中职学校法律素养提出的具体准则。
现代公民社会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和现代法治国家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法治意识不强,缺乏民主理念,随之,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已成为新时期公民法制教育的核心任务。
就公民法律素养来说,是指公民认识以及应用法律的能力,也就是公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状态与程度。对于职校学生来说体现在不同方面:首先,法律知识。中职生必须清楚法律相关规定,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其次,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中职生要尊崇、敬畏法律,要具备较强的守法意识,遇事要先想到法律,认真履行法律的判决。最后,法律信仰。在中职生的内心深处,将法律视为全社会至上行为规则的信仰,这也是他们对法律认识的最高级阶段。公民法律素养并不等同于公民法治素养,公民法律素养的重心在于公民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以国家治理客体为基点,将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规则,更加注重法律的遵守以及利用。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中职生如何在职业教育中接受已成的法律,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已成为法律基础教师教学中的重中之重[1]。
2 公民法律素养在职业教育渗透中存在的问题
2.1 教学方法单一,忽视了公民法律素养渗透的重要性
由于长期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鸭填式、放羊式”传统教学模式仍然在中职学校职业教育中占据核心位置,教师过分注重专业课程知识的传授,一次性向学生灌输大量的知识,而他们真正消化、吸收的知识并不多,师生、学生之间的互动较少,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状态,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课堂教学效率低下,职业教育教学目标无法根本实现。
同时,在职业教育过程中,教师并没有意识到公民法律素养渗透的重要性,没有全面、客观分析中职学生的兴趣爱好、个性特征、心理特征等,也没有结合职业教育中的具体内容,将公民法律素养巧妙渗透其中,这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更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2.2 学校法律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内容安排不合理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中职学校过分注重学生专业课程的学习,没有客观设置法律课程,课时较少,尤其是实践课,学生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大量的法律课程知识,同时学生对法律课程没有正确的认识,将过多的时间、精力放在专业课程上,误以为该课程不重要。
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并没有从不同角度入手有效渗透公民法律素养,完善学生已有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不符合素质教育提出的客观要求,不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加上其“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正在形成,极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职业教育公民法律素养渗透过程中,教师并没有以公民法律素养为切入点,根据学生已有的水平,优化调整教学内容,所选择的法律教学内容难度不适中,严重影响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利于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影响他们法律素质的提高[2]。
3 公民法律素养渗透在职业教育中的途径
3.1 合理设置法律课程,改革法律教学内容
在职业教育过程中,教师要从不同角度入手合理设置法律课程,合理安排法律课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融合,促使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中逐渐意识到学习该课程的重要性,将其放在重要位置,认真学习该课程。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与时俱进,树立全新的教育理念,以社会市场为导向,优化调整法律教学内容,贴近学生生活实际,选取他们熟悉而感兴趣的社会热点案例,借助相关法律条文,学习法律课程知识,将公民法律素养有效渗透到职业教育中,培养学生职业素养的同时,掌握必要的法律理论知识,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培养他们多方面技能,具有较强的责任感,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够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3.2 采用多样化的法律教学方法
在职业教育中,中职学校想要有效渗透公民法律素养,必须采用多样化的法律教学方法,要根据中职生各方面具体情况,深入浅出地引导他们认真学习法律课程知识,巧妙利用多媒体集图片、文字、动画等于一身的特点,增加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刺激学生感官,对新课题留下直观印象,创设良好的教学情景,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分析法、启发式教学法、分层教学法,在无形中有效渗透公民法律素养,为学生提供更多参与实践的机会,在实践教学中逐渐影响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与遵守态度[3]。
以案例分析法为例,教师必须贴近学生生活实际,选取他们熟悉的案例,要选择热点的时政问题,不要局限于教材内容,不断开阔学生视野,使其逐渐意识到法律素养培养的重要性。在呈现教学案例中,教师要采用多样化的呈现形式,比如,多媒体形式、教师描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积极、主动参与到案例探讨中,客观分析案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观点,有目的组织学生多角度探讨实践。
在此过程中,教师只需要扮演好教学的组织者、引导者、协作者等,适当点拨学生,提高他们自主学习能力,将所学的理论知识灵活应用到实践中,提高自身实践能力,在实践中不断培养自身的法律素养。
3.3 加强法制教育,逐渐提高学生法律认识素养
在职业教育中,中职学校必须多角度、多层次加强法制教育,为培养他们的法律认识素养做好铺垫。这是因为某个人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将会直接影响他们的法律行为,教师要在渗透公民法律素养中,将法制教育落到实处,让学生在接受法制教育的同时,获取更多的法律知识,完善已有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利用生活中的具体案例,去触动学生的情感神经,引起他们深思,培养他们更多优秀的法律品质,即“知法、守法、用法”的重要品质,在无形中逐渐提高他们的法律认识能力,准确理解法律理论知识,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利用内在的素质不断约束自身行为,提高自身“知法、守法”的水平。
3.4 注重学生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的培养,注重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
(1)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
在素质教育背景下,中职学校的办学形式日渐多样化,招生规模持续扩大,其育人模式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在进行职业教育的同时,也注重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在职业教育过程中,教师必须将法律素养巧妙融入其中,多角度引导学生在学习职业知识的基础上,学习法律知识,利用已掌握的法律知识去剖析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树立全新的法律观念。
借助法律这面镜子,准确认识各种社会现象,正视人生道路上的挫折,准确把握社会现象中合法与违法的分界线,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学会利用法律知识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成为新时期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而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4]。
(2)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
在渗透公民法律信仰中,教师要注重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积极引导他们树立法律之上的理念,认同法律的同时,将其作为自己人生道路上的一种信仰,借助法律,明确自身的价值目标,选择合理的行为方式,不断规范自身行为。
在培养学生法律信仰中,中职学校要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借助法制讲座、旁听法庭审判等,对学生进行法律信仰教育,促使学生深刻感受到法律的合理性、正当行,意识到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清楚犯罪行为、刑罚处罚二者间的关系,增加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仰[5]。
4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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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及基地建设
鉴于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2011 年 12 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为目标,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积极推进国家法治建设。
其中,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培养三种类型的法律人才,即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人才的培养必将依托培养基地作为载体,因而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拟将建设80个左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20个左右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20个左右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下的课程设计及教学改革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设计了若干目标,这样的目标是宏观的,但具体落实到培养二字上,还应回归具体教学之上。卓越法律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条和诉讼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1]。
(一)教学理念上的要求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总体课程设计及教学改革的总体理念,无论是通识培养、核心课程教学以及职业实践环节,都应当以培养和增强学生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目标,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使命感。
(二)课程设计及教学要求
具体为,探索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探索国内外联合培养机制。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培养全过程。
此外,在实践教学方面,要加大实践教学比重,注重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等等。要和实务部门进行联动培养,利用实务部门的资源,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全面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并将理论和实务进行有机融合。
(三)师资建设的要求
良好的人才培养基地和计划的实施离不开强大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因而师资队伍建设也成为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任务、目标和要求之一,具体为,实现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人才交流,交换岗位实现资源互补,努力建设复合型的法学师资队伍。
三、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设计、教学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传统核心课程及改良
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核心课程之一,而且直接和实践对接,实践性相当强,对于构建卓越法律人才的知识体系及实践能力的提升,意义重大。一般而言,在法学课程体系设计中,民事诉讼法学作为程序法,要以实体法的学习以及积淀为基础,因而民事诉讼法的教学一般安排在完成实体法的相关课程学习后才开设。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课程,一般安排在民商事法律的相关学习完成后。
为了打破传统灌输式教育,不少院校进行了课程改革,比如,加大平时成绩比重,一般从20%提高至50%,试图将传统的期末考试一统天下的模式加以改良;比如,将72课时的民事诉讼法总课时划分为62+10模式,即62课时用于专门的讲授,余下的10课时用于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实践性教学。
但这样的传统教学模式改良版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课程本身的改革有被“闲置”的现象。比如,虽然加大了平时成绩比重,但一些教师并没有根据相应的改良而做大的教学计分模式的调整。改革前,平时成绩仅交一次平时作业就可打出,而改革之后,依然延续这样的呆板模式,这就将加大平时成绩比重,以实现活跃课堂气氛的课程改良初衷形同虚设。还比如,虽然给予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内学时进行实践教学,但短小的一次模拟法庭,无法做到全体同学参与,而就算参与的同学,也有“重点角色”之分,各自负责各自试验田,一些稍微次要的角色,比如证人、法警等,就无法真正体会法庭的流程设计,甚至只是在最后“表演”才真正“出庭”。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如今,不少法学院校都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甚至成为一些法学院校、院系的特色课程。比如,有些学校将法律诊所课程设置为每学期36课时、2学分、30名学生、3名教师,其中,保证必须有刑、民法学的相关专任教师,甚至配备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双教师“双师同堂”进行法律诊所教学。
但同时,法律诊所教育也面临以下几个严重问题:第一,经费无法保障,法律诊所是一门特殊课程,是一门“走出”课堂的课程,因而必定需要相关经费支持。在一些理工科学校或者法学相对投入较少的院校,学校给予的经费可谓捉襟见肘,甚至不少院校开始求助于校外甚至国外的基金会的基金给予支持;而一旦失去基金会支持,诊所就得“下课” [2]。第二,时间不够灵活。法学教学课程较多,而相关案件的发生并非能够由教学来决定,而是突发的,老师无法根据案件的需要灵活安排时间。第三,案源不充分。表现在案源较为单一,可选择面较窄,不少院校和法律援助中心合作进行法律诊所教学,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本身较少,而且学生大抵也只是停留在咨询和会见当事人层面,无法全程参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第四,法律诊所教育有可能打回原形。不少院校错误理解法律诊所教育本质,将该教学模式和传统教学模式等同,演变成了案例教学,且不重视学生的参与,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四、契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民事诉讼法课程及教学改革
很明显,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设计及教学模式已经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任务和要求有一定距离,因而,在卓越法律人才基地建设的相关契机下,应当进行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及教学改革,以契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真正为国家输送“卓越”的法律精英。
(一)注重理念教育
首先,必须融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关教育,不至于使得在平时的法学培养中让学生“跑偏”,法学教育不是培养不理智“愤青”的教育。其次,必须融入正确纠纷解决观的教学,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表现形态是多样的,即不仅表现为公开的暴力冲突,还包括紧张、敌意、竞争及在目标和价值上的分歧[3]。因而,对于不同纠纷,在合理看待他而不是惧怕它的同时,应当采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而不是一切都纳入司法体系。
(二)课程教学改良并落到实处
相关教材的制定以及任课老师的选择应当和实务部门进行有序衔接,邀请相关实务人才参与,比如,吸纳相关实务人才参与到民事诉讼案例库的制定活动中,聘请实务硕士生导师开展实务教学,鼓励相关任课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实习,夯实任课教师的实务经验。当然,理论和实务还是存在一定距离,要合理地引导学生对比理论和实务的不同样态,并对学生进行积极的引导,合理看待这一现象。
对于上述好的课程改良模式,应当贯彻落实,保证改革成果得以施行,比如,相关教研室可以结合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实际,加大平时案例教学,分组讨论,角色扮演等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另外,一定保证有充足时间的任课教师来负责全部课程。将模拟法庭模式进行改革,做到从排练到参与要求全员到齐。
对于诊所式教育,首先得保证资金的支持,向学校、学院积极申请资金的同时,积极通过兄弟或者帮扶院校获得其他甚至海外基金的支持。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大力推行现在流行的教师带学生办案的模式,比如由一名甚至多名教师带领学生全程或者半全程参与某一民商事案件,体会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此外,对于课程的课时以及时间安排应当进行改良,比如计案而非计课时,由老师决定时间而非固定于某一节课进行教学。
(三)注重招考模式的改良
招考模式的改良无疑将能契合课程教学,比如,在民事诉讼法研究生招考中,可以加入无领导面试以及情景模拟面试等,无领导面试这一模式是公务员面试极为推崇的选拔人才的科学面试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情景模拟面试则是如今律师事务所招聘人才面试中极为推崇的模式,相比单一的案例分析、案例讨论更容易彰显考生的素质。在这样的招考模式中,可以真正实现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选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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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素养具有客观要求,近年来用人单位也非常重视毕业生的职业素养。智联招聘副总裁赵鹏所言:“现在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困难不是成绩、知识和经验的欠缺,而是职业规范和职业意识等职业素质的缺乏。”高等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主要面向地方或区域经济,服务于一线生产、管理部门,要求大学生具备过硬的实践动手能力、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和较强的职业岗位适应能力。因此,高职院校在加强学生职业技能的同时,更应重视学生隐性职业素养的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有利于提高毕业生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职业变化的适应能力和立业创业的创造能力。否则,不但就业理想不能实现,可能还会面临就业困扰。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作为高职德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教师应该把教育工作融人到学生的整个学业的指导中,贯穿于整个培养过程,让学生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严谨的学习态度、科学的求索精神。基于职业素养教育存在的问题和现状,对我们基础课的教学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就是在教学过程中应该贯穿职业素养教育,让学生毕业后更好地企业、社会接轨。因此,笔者挑选了文秘、会计两个专业进行专业调研,希望以此为契机,寻找基础课增强职业素养方面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一、高职文秘专业需要具备的职业素养调查
11月5日至11月20之间,本人针对高职文秘专业需具备的职业素养进行了综合调查,调查对象主要有文秘专业的老师、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已经毕业了的文秘专业学生。调查的地点分别是学校、校外一些公共场所及网络。
文秘专业教师在谈到培养学生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时强调:我们培养的文秘学生既要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又具有爱岗敬业、踏实肯干、谦虚好学和与人合作的职业素养,安心在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工作,让企业单位放心。在制定专业培养方向和课程教学目的的时候都是以这个为指导思想。
在和企业人员进行了解的过程中,企业认为高职文秘专业学生需要具备的个性特质包括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如自信、细心、热诚、稳重、诚信、宽容、乐观、严谨,诚实守信、严谨踏实、朴实大方、思维敏捷、应变能力强;责任意识、保密意识、服务意识、团队意识强,主动的沟通协调、处理与解决问题的意识;亲和力、能与人和睦相处、合作共事。但是,他们认为最需要培养的个性特质主要是服务意识、保密意识以及灵活性。一位医药公司老总说正准备辞掉他公司的一位文员,笔者追问其原因,他的回答是:“这个文员的工作态度太不认真了,经常迟到,工作时间如果没有太多事情做的时候,没有认真的学习了解业务,而是在上淘宝网,经常会听到她接快递的电话声音,这样的员工要尽快地炒掉。”由此可知,企业需要的人员并不是说要求有多高深的知识技能,更加重要的是要有基本的职业道德。
对已经毕业了的文秘专业的10位同学做了调查,几乎100%的学生在回答“你认为在你的工作中,什么品质是最重要的?”这个问题时,答案是“勤奋、认真”放第一位,可见,职业道德的第一条“爱岗敬业”的重要性,75%的毕业生认为职业道德中第二重要的是“诚实守信”。50%的毕业生认为在工作中需要有良好的人际关系,要想在工作中升职必须和领导同事搞好关系。一位同学回答问题的时候说出一定要有责任感
。
二、高职会计专业需要具备的职业素养调查
11月5日至11月20之间,在开展文秘专业调研的同时,进行会计专业的调研工作。调查对象主要有会计专业的老师、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已经毕业了的文会计专业学生。调查的地点分别是学校、校外一些公共场所及网络。
会计专业教师谈到他们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主要是向社会输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毕业生,能胜任基本会计工作岗位和会计电算化岗位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在教学过程中,重点强调作为会计工作从业人员基本的诚信和需要认真仔细的从业态度。
在和一些相关企业的人员调研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对于会计人才的职业素养有:诚信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判断力、协调能力、敬业精神和对工作的责任心创新能力、团队精神、合作意识、持续学习能力等。尤其是内外协调能力,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对会计人员的对外协调能力方面的要求也较高。从一定角度讲,企业与工商、税务、银行以
及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与供应商、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财务、会计方面与他们的关系。如果会计工作者不具备这些环节的协调能力和技巧,就会影响企业发展。一个企业的老总说他公司不招应届毕业生,问其原因,他说:“应届毕业生傻乎乎的,不会和其他部门之间进行沟通交流。”由此可见,我们在培养会计专业的过程中一定要走出误区,认为会计人员就是老老实实算好几个帐就可以了。
在对会计专业毕业生的调查结果发现,学生们的意见100%认为作为会计从业人员诚信放在了第一位,绝大部分同学认为勤奋、认真也是必须的。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会计专业的学生普遍有一种非常强烈的追求继续深造学习的渴望,也就是持续学习,这是和会计本专业的特点决定的,很多的同学都想拿更高一级的证书,会有更好的工作待遇,这样提醒我们在培养会计专业职业素养的时候需要有意识的引导培养学生的可持续学习的能力,这样更有益于学生职业发展。
通过开展以上两个专业的调研工作,笔者对于如何更好地把职业素养教育融入到课程教学中来也有了更深的体会,结合课程第四章的内容: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一)在课前充分了解所教学生的专业背景,学生毕业后将从事工作所需要的职业素养,如文秘和会计虽然是比较接近的专业,同属于管理类,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也有一些区别,搞清楚其中的异同,对我们的教学更有针对性,学生上课更受益。
(二)具体课程设计
导入:以两个与学生专业相关的职业素养的案例入手,案例可以是从正反面反应出不同的职业素养会有不同的结果。引导学生思考职业道德,由此扩大到道德的含义。
1、结合课前的案例讲解道德的主要功能和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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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社会上特殊而崇高的职业群体,是传承人类文明的使者和凝聚、传播社会文化的中坚力量,理当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楷模。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形势下提升教师素质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客观需要;既是大力推进依法治校、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的时代需要,又是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内在需要。
一、提高教师法治素养是落实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必然要求。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工作要求,强调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核心内容有三,即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这些规定和要求必须落实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融入或渗透到学校课堂教学、学生生活和学生管理之中,最终要切实落实到教师身上,落实到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的神圣职责在于:既教书又育人。其中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传道授业解惑是教师的重要职责,但更为重要的职责是以言传身教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培养学生良好品质、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一名优秀的教师,一名受学生欢迎、让学生终身受益、终身难忘的教师,往往是在课堂的学科教学中和日常学生管理中善于挖掘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法律精神并向学生传播的教师,往往是既教书又育人的教师。让学生对教师印象深刻、终身难忘的,不仅是教师传授的知识,更是教师的育人作为,即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适时进行的思想品质、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法律精神教育。最好的育人方式恰恰是寓于学科教学或知识传授之中的。教师的人格魅力、学术魅力,内在地包含着育人魅力,内在地包含着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和法律精神。只教书不育人的教师是不称职的。目前,还有一些教师片面地认为:育人不是自己的份内事,只是德育课教师的事,自己只管教好书就行了。这是不称职的表现,也是不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表现。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的教师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就是“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由此可见,所有教师都有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法定职责,都应当把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渗透或寓于课堂学科教学、学生生活和学生管理之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新形势下,在加强对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新任务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并着力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的普法工作;教师应当自觉学习相关的法治知识,充实调整知识结构,提升自身法治素养,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二、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训制度。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校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同样要以制度作保障,同样要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训制度。全国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和教育部普法办《关于贯彻全国教育系“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教师普法工作的通知》都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做好教师法制教育、培训工作,把法律理念和知识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积极推动在师范生培养过程中增加法制教育课程,为教师普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进一步完善教师法律培训制度,在教师的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国培计划’课程体系中,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学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实现全员培训”。这些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养培训制度。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高度重视教师普法工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高度,将教师普法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新形势下提升教师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要在师范院校和在教师培养的过程中,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增加法制教育内容,将宪法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列为师范教育必修或选修的内容,整体提升准教师的法治素养,为教师普法工作和为教师对学生实施公民教育、法制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三是要在教师准入即教师资格认定中,将申请教师资格者掌握相关法治知识、法律法规内容的情况,列为必要的测试或考核内容。四是要在教师的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近两年启动实施的“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等各种教师培训中,把法治知识、法律法规列为必要的培训内容,纳入培训课程体系,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同时,鼓励各地推行或试行教师法治知识合格证制度,将教师是否取得此合格证作为认定教师资格和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晋升的一项条件。五是要明确教师普法教育或法制培养培训的主要内容。教师要深刻理解和掌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深刻理解和掌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基本原则;要全面学习和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精神,树立宪法意识、公民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要围绕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学习和掌握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六是要加强教师全员培训,即对已经颁布施行的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重要教育法律法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教师切实熟悉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规范、精神和内容;对新颁布施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也要组织对教师进行全员培训。
三、着力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虽然经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国广大教师的法治意识有了普遍提高,法治素养也不断增强,但少数教师依法执教意识淡薄、个别教师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仍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根本落脚点就是要提高教师依法执教、依法施教的意识和能力,进而促进依法治校,促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形成浓厚的学校法治文化氛围,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要通过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宪法、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明确教师依法执教的法定依据,即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一要通过组织学习宪法及相关法律,使教师明确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并认真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和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二要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明确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我国教师法集中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教师的法定权利有六项,分别可以简称为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教师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也有六项,分别可以简称为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水平义务。此外,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性教育法规,对教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也作出了一些明确规定,如有的地方性义务教育法规就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活动。”在推进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学校,应当进一步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准确把握其内涵,并全面把握其他法律法规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让教师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自觉远离禁止性规定。同时,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学生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熟悉和掌握学校、教师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以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三要通过分别组织学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深刻把握教师职业规范的内涵,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教师应当把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心中的法律,敬畏之、尊重之、恪守之、遵循之,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四要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典型案例,明确作为教师应当禁止的违法行为。教师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知法懂法守法,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规范,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更不得乱作为。教师应当熟悉和了解作为教师应当禁止的违法行为,以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常见的教师违法行为主要有:(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侮辱学生,主要表现为讽刺、侮辱、谩骂学生,致使学生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伤害;(3)侵犯学生财产权,主要表现为非法没收、罚款和乱收费等;(4)限制学生人身自由;(5)侵犯学生隐私权;(6)对学生进行非法搜查;(7)违法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8)对学生进行害;(9)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如对在校生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责任;(10)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11)学术剽窃,等等。教师应当通过学法知法,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边界”、“义务边界”、“职责边界”,摒弃一切违法行为。
四、着力加强法制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提高学校师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需要建立一支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队伍。高等学校可以充分发挥自身拥有的法学教师队伍,对师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师范院校除了在师范生的课程体系中应当增加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法治课程外,可以增设法制教育教学专业,为中小学实施法制教育提供师资力量。中小学校应当积极引进和培养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或者加强对现有教师的培训,提高学校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全国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建立中小学法制课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培训制度”,“对中小学负责开展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能力培训”;“本规划实施期间,要采取国家和地方分级培训的方式,保证每所中小学至少一名教师接受法制教育能力培训”。这就明确要求,各中小学要落实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职或兼职的法制课教师的培训,“六五”普法期间每所中小学至少有一名法制课教师接受过法制教育能力培训。此外,根据国家《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关于“将法制教育与学校学科教学相结合,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中小学法制教育要以有机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各门学科、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为主”的规定和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中小学认真实施中小学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工作,并着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这既能提高教师的法治素养,解决中小学教师普法教育问题,又能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对学生实施有效的、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达到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与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双提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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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体罚学生行为的原因
(一)体罚是教师心理学知识欠缺或者心理素质不佳的表现
首先,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明显的顺序性、阶段性、差异性和可变性的特点:一方面,他们精力充沛,求新求异,渴望自强自立。另一方面,他们又常常自以为是,固执狭隘,逞强好胜,缺乏必要的自我克制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教师本应充分正视中小学生的这一心理现象,不应对违纪的学生动辄大动干戈加以训斥,或“上纲上线’把心理问题与思想品德问题混为一谈。这是教师不懂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的表现。教师应该认真冷静地从心理学的角度给予学生的心理问题以相应的疏导或矫正。
其次,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富有慈爱之心这不仅是教师所应具有的职业道德,也是教师良好心理素质的标志。对学生冷漠无情且缺乏人性的关怀和心理的沟通,不利于学生个性心理的自由发展,极易形成师生双方心理上的隔阂与对立,容易导致教师产生体罚学生的畸形心态。
(二)体罚是教师法制观念淡薄的反映
由于体罚会对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多重侵害,不利于学生健康、全面发展,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教育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体罚学生。但是一些教师由于平时不注意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在执教过程中常常淡化或漠视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违法行使或,加上应试教育的压力,在“恨铁不成钢”的心理作用下,往往以过激的言行对学生进行体罚。这些教师还认为,他们体罚学生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出于管理和爱护的需要,即使伤害了学生,充其量也只是“好心办坏事”。由此看来,教师体罚学生在教育实践中更多地被视为道德和纪律问题,甚至被视为教师的“小节”,不是侵权和违法的行为,这不能不说与教师的法制观念淡薄有关。
(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某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这些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往往从保护教师的角度考虑较多,没有充分意识到在现实的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地位并不平等,学生是弱者,其合法权益更需要得到保障,所以,对有关教师的处理偏轻、过轻,甚至个别犯有此类严重错误的教师在事后仍被评为先进分子,这样的处理不足以真正起到让犯了错误的老师深刻反省、悔过,使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一再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部分教师只注重自身教学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却忽视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加强。
根除教师体罚学生行为的对策
(一)在师范院校开设《教育法学》课
《教育法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懂得从事教育工作所应当掌握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观念。将师范院校中作为公共课开设的法学概论课与教师职业道德的内容结合起来,强化师范生的基本法律意识。为了真正加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师范院校必须对现行的法律公共课的教学内容进行必要的改革,应充分考虑师范院校培养教育人才的特点,法律公共课的教学内容应在使学生对法律体系的基本知识有基本了解的基础上结合教育工作的职业特点和职业道德要求,重点对师范生进行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违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的教育,在教学方式上,可通过结合目前教师法律意识的讨论,旁听教育纠纷案件的开庭等方式,真正使师范生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知道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应该如何做。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法律素养
将法制教育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对教师素质的要求的提高,现在各地对教师的继续教育普遍比较重视,但继续教育的内容安排往往注重教学业务,而没有把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作为继续教育的内容“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和对教育事业的日益重视,有关教育、教师以及对青少年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出台,需要教师及时学习、领会法律的精神并化为工作中的自觉行动,而教师由于平时工作繁忙或所学专业局限等因素,自己往往不能自觉进行法制学习,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在继续教育学习中安排法制教育的内容,正可以弥补教师的这一缺憾,达到不断加强教师法律意识的目的”。
(三)综合院校学生或其他中国公民要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学习教育法律知识
无论是综合院校的学生还是其他中国公民,在教育法律知识方面都知之甚少,因此,综合院校的学生或有心从事教育事业的中国公民在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之前一定要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增强教育法律意识。
(四)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确保教师教育法律素养提高
在完善教育立法、提高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同时,更要加强对教育执法的监督,也就是要加强教育法的实施。而我国目前在中小学教师中出现的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有一些不是因为不懂法,而主要是教育法规的实施不力,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很普遍。健全对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制度、惩罚制度因此应加强各级人大对教育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活动对教育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评价、指导的作用。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过程的主要部分,也是教育行政的重要功能,它关系到整个教育行政系统的效能,它能加强提高教育行政领导与管理,保证教育方针政策的有效贯彻,推动教育工作的改进,提高教育工作的质量,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教育督导在现代各国的教育行政中受到相当的重视并占有重要地位,一些教育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系统、健全的教育督导组织机构,这些组织机构在推动各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中起重要作用。而我国尚无独立的教育监督系统,教育决策、执行、监督混合在一起,决策执行系统自己评价自己,常常报喜不报忧,最终导致决策与执行缺乏科学依据。所以根据我国的现状与国外经验,建立起与决策执行系统并行的相对独立的检查监督系统,这是提高教育管理效率与效益,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面,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教育法律落到实处。目前,在基础教育领域内,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现状还存在一些问题,还有待于我们共同去努力解决。只有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和改善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我国的教育事业才会蓬勃、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褚晓冬.浅析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缺失及补救措施[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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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法律以依据,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保证《教育法》《教师法》的实施,使教师队伍建设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完善教师职务评聘制度,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逐步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制定标准,严格依照条例、法规,结合本地本校将大大有利于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
2、提高自身素质是提高整体素质的关键教师素质的提高,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工作,直接影响到教育教学质量。每一个教师都应把提高思想素养放在重要位置,从“树形像、铸师魂、做表率”出发,要求自己事事处处做好学生的表率,以无私奉献的精神塑造人,以渊博的知识培养人,以科学的方法引导人,以高雅的气质影响人。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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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教师的义务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教师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是指《教育法》和《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中对教师应履行的义务的有关规定。《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是作为教师义务的纲领性的概括[5,6]。而《教师法》则对教师应履行的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这项义务是对教师提出的遵守法律法规和践行职业道德两个层面的法律要求。教师是履行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下一代建设人才职责的承担者,不仅应履行自我的守法义务,而且在教育教学中应以身作则,成为学生的表率。其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和影响受教育者的道德品质的培养和身心发展状况。教师一方面要以正确健康的思想道德观念来教育学生,更重要的是以身示范、熏陶式的教养是学生更容易接受和更令人信服的。因此,教师应该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身休养,为人师表。教师应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教师应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学生和教师的地位在法理上是平等的,都是国家公民的一部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尊重学生、关心爱护学生。主要包括:教师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促进其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必须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和尊严的法制观念,帮助学生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学生隐私权等学生的正当利益。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这项义务与教师的“进修培训权”相互对应构成权利与义务的鲜明统一。作为教师我们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作为老师我们必须为人师表,在自己履行国家法律对我们的要求的同时,也要从思想品质、政治素养、工作态度、专研业务、生活作风、服饰打扮、言谈举止等方面为学生起到带头作用。同时我们需要遵循《教师法》的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业人才。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并且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上,而不能热衷于第二职业,主要从事其他工作。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时刻注意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履行育人职责和义务,我们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言传身教,以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人格给大学生以潜移默化啊的影响。并且我们还需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并维护学生的权益。最后,我们作为高校教师,我们还必须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教育科学只是,掌握教育规律。不断靠自学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精神面对自己提高水平给予有效的制度安排。
在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教师出现一些或多或少的负面现象,各种学术和人品问题频频出现,且愈演愈烈。而作为一名刚刚进入教师岗位的我来说,需要时刻敲响警钟,严格要求自己,除了享受高校教师一些基本权利的同时,更应谨记自己从事着一个圣神的职业,我们必须时刻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严格遵守高等教育各法规,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努力,把育才育人的工作做好。
参考文献
[1]魏芳.浅谈依法从教,正确履行教师职责[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6).
[2]王立峰.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治新解读[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6,(4):47-49.
[3]王婵.论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J].商情,2014,(7):17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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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师范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教师专业标准颁布后,开展教师教育的院校要据此改革教育教学方式,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也要据此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教师绩效管理机制。
对于有人指出上述三个标准中缺乏惩戒内容,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高峡则表示,上述三个标准是从教师师德、职业素养方面给出细化的标准,而《教师法》对于教师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上述标准未涉及具体法律责任也可以理解。“比如教师法中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可以说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美国:明确教育惩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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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化学教学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1、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受教师的影响最大,只有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培养出具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合格人才。每位教师都应把《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列为必学内容,并深刻认识到不懂法律,不依法执教就是不合格的教师。21世纪将是我国教育法制逐步完善的时代。教师必须能够适应时展的这一要求,树立教育法制观念,养成教育法律意识,成为知法、懂法、能够依法行教的新型教师。2、提高教师法律素质,是培养未来社会守法公民的需要。教师具有法律素质,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依法行教,必将使学生受到法治的熏陶。这对年轻一代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成为新一代合格公民具有重要意义。在教学中,要戒有粗俗的语言和散漫的工作作风,经常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教态。当学生有缺点错误时应采取说服教育的形式,做到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循循善诱,启发自觉。对学生多表扬少批评。在表扬和鼓励的同时,指出他们的不足,肯定他们的成绩,以便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调动学习的积极性,达到思想教育的目的。
二、在化学实验中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
化学实验是化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好化学的最佳途径,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教师可以利用实验课作进行法制教育,利用每一次实验机会进行正确的引导,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如:演示浓硫酸腐蚀性实验,利用多媒体课件展示浓硫酸毁容致残的恶性事件的多张图片,紧接着让学生学习相关的《刑法》等法律知识。又如,在做粉尘爆炸实验时,学生可以感受到,爆炸不仅是发生在可燃性气体、液体,而且易于燃烧的粉尘也能引起爆炸。教师可以从生活中一些引发爆炸的实例,如矿井发生爆炸、面粉厂发生爆炸等,引导学生学习国家《易燃易爆物的管理规定》等法规知识。
三、在化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
在化学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必须将教学内容与法制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不能把化学课上成法制课,也不能漠视教学内容中蕴涵的法制教育因素。要根据化学学科的特点和教材内容,在教学中恰当地把握分寸,潜移默化地进行渗透。如:通过讲授造成水源污染的原因:工业生产中的废渣、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的任意排放;农业生产中施用的农药、化肥随雨水流入河中。以及水污染给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教育学生应该关心水、爱惜水、保护水,树立起节约用水光荣的好风尚,亦即对学生进行《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教育。
教师可以还通过传授一些卫生常识,对学生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有关知识的教育:诸如教育学生认识到饮用煮沸过的水是一种良好的卫生习惯。作为生活饮用水,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有益,但要认识到饮用水不是越纯越好,像有些地区饮水中缺碘,就会使人得甲状腺肿大症状,造成智力残疾,因此在高缺碘地区要食用加碘精盐。再如通过讲述食盐与工业用盐亚硝酸钠的不同性质、用途,使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能正确识别假盐。法制教育是当前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在数学游戏教学时,借助情景教学,结合游戏规则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总之,新课程标准的精髓强调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而法制素质是人的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形成符合社会主流的正确的观念与意识,明确个人的责任与义务,伸张正义,惩恶扬善。化学学科教学中对学生法制观念的形成同样也承载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在丰富多彩的化学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处理好法制教育渗透的"点"、"时"、"度"至关重要,其中找准"渗透点"是重点,把握"渗透时机"是难点,掌握"渗透度"是关键。教师只有做到因材施教、寓情于教,适时、适度,点点滴滴、持之以恒地加以法制渗透,才能有机地熔知识传授、能力培养、智力发展和思想陶冶于一炉,才能充分发挥课堂教学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但是,法制教育不是一朝一夕和几堂课就能解决的事情,它需要家长的配合,更期待着社会风气的好转和我们教师能始终不渝地寓法制教育于课堂教学之中。只有这三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培养出品学兼优的一代新人。但针对化学学科法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还仅仅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有待改进,这不是一个短期行为,需要我们长时间地进行下去。深入到教学中,多思考各方面的问题,勇于探索,优化法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达到最佳法制教育渗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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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学习,提高法律素养
认真学习钻研《教师法制教育读本》,把《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纳入自己的必修课程。常言说“只有高素质的教师,才能造就高素质人才”。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条件下,对“高素质人才”定位的诸多条件中,政治法律素质、思想道德品质是不可或缺的必要要件。而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就必须有一支自身具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先进思想的,而且能把这种思想转化为教育教学行为的教师队伍;其中教师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则直接影响着“高素质人才”后续队伍的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培养。
三、认真备课,找准找好法制切入点
认真钻研省教育厅发放的《法制教育与学科教学》(数学分册)和《教师培训手册》中法制教育渗透点,必须依据教材的内容去进行,法制教育的内容应是教材中所应有的,绝不是外加或牵强附会的。应切实地使学科法制教育与双基教学、双基训练与法制教育体现在教学的全过程之中,而不应是支离破碎的。如自编例题:某化工厂今年的黑烟消降率为70%,要在两年内达到95%以上,平均每年的黑烟消降率至少增加百分之几?《某市烟尘排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一)市环境保护局对已达到基本无黑烟的区进行复验,凡炉、窑、灶总数黑烟消降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烟尘排放浓度达标率在90%以上,并且大气环境质量一年有所提高的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逾期不治理或违反第十四条而使烟尘排放浓度超标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具体的题目演绎法律条文,使抽象的条文形象化、具体化和实用化,更容易被学生接受和理解。总之数学学科中的法制渗透必须依托教材,离开了教材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只有充分驾驭教材,才能悟得育人真谛,探寻到知识教学与法制教育的最佳融合点,即教学中进行法制教育的“渗透点”。学生是教学的主体,学习的主人,教育的对象,这就要求法制教育必须既遵循学生认知的规律,又要符合法律意识形成的规律,只有找准“渗透点”,法制教育才能直透心田。
四、课堂中要把握“渗透时机”,把握“渗透度”
教师从教材出发,觅到渗透点后,才能引出源源流长的“活水”。显而易见,渗透点是客观存在的,它不可能由施教者任意安排,必须遵循其在教材中所处的特定位置、层次、地位来具体安排,随着教学进度随机渗透,因材施教法制教育的特点是动情晓理,“情动”而“知书达理”,这就是说渗透的方法、形式、时机都应利于创造最佳的渗透氛围,即学生认知与接受渗透的最佳心理。不能因为渗透而置教学知识于不顾,牵强附会,强行渗透,也不能只顾及教学,对法制教育或敷衍了事或事过境迁才勉强渗透。这样都会破坏课堂教学的整体效应。掌握“渗透度”。找准渗透点是为了解决从哪儿渗透从何处切入的问题,把握渗透时机是为解决什么时间、怎么切入的问题。而在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时,这种渗透如果“透”得不够,不到位,则会功亏一篑,效果不佳;而“渗”得过度则会改变学科性质,变成法制课,这就要求教学中我们要做到既不可偏颇一方,又能抑扬有节,调度有方,处理好渗透的尺度,做到既到位又不越位,适度而不过度。
法制教育教学中处理好渗透的“点”、“度”至关重要,找准“渗透点”是重点,掌握“渗透度”是关键。教师只有做到因材施教、寓情于教,适时、适度,点点滴滴、持之以恒地加以渗透,才能有机地熔知识传授、能力培养、智力发展和思想陶冶于一炉,才能充分发挥课堂教学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五、法制渗透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体现的表率作用。德育过程既是说理、训练的过程,也是情感陶冶和潜移默化的过程。教师自身的形象和教师体现出来的一种精神对学生的影响是巨大的,也是直接的。教师的板书设计、语言的表达、教师的仪表等都可以无形中给学生美的感染,从而陶冶学生的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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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揭示了日常生活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用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3]。教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现实源泉,也需要法理的提升。
(一)教育是一种秩序
教育领域的一些违法行为,与教师的法律素养缺乏、法律意识淡漠直接相关。当教师把体罚当作“正当管理”、把侮辱性斥责当作“忠言逆耳”时,他已经毁坏了教育秩序。卢梭说,有人把自己看成是别人的主人,但他比别人更是奴隶。即使他并非总是果真如此,他也毕竟确实具有奴隶的灵魂,并且在遇到奴役他的强者面前,他会奴颜婢膝[4]。对学生权利忽视的教师,也会在教育管理中轻视自己的正当权利,陷入“在自己的权利上缺位,而在学生权利上越位”的怪圈。为此,在教育法学教学伊始,我们选择把“法的价值”补充到教学内容中。《法理学》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中强调了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和对自由确认保护作用。“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5]。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依据《法理学》教材,我们从“历史上的几种主要秩序观”入手,分析当下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在中小学中,学校领导与教师之间、教师之间以及教师与学生和学生家长之间的秩序关系。
(二)以教材自身的学术性提升学生学习兴趣
教育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促进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法制精神的养成,使未来的教师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执教。现有的教育法学教材,对法律规定“是什么”解释的比较多,但对于“为什么”和“怎么办”讲解的比较少,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科的悠久历史和具有挑战性的研究内容可以有效地提升学生对该课堂的学习兴趣。《法理学》教材关于三种形式划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的学理分析,使学生可以把教育法律部门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规定进行分类。如:我们以把《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的六项权利和义务归为一类,即“由法律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赋予以明确的内容”;我们可以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的规定及未成年人工作原则的规定归为第二类,即“法律只提供依据或规定某种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定具体内容”;另外一些偶发性事件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之处,可以归为第三类,即“法律设定了权威解释制度”。法学专业以及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不仅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6]。学习法理学,掌握适当的法律方法、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重要得多。
(三)以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
通过教育法学课程教学,不仅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教育法律知识,而且要锻炼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的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教师教育,无论是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还是课程设置,都是以教育学理论体系构建为核心,正是基于这一点,学科交叉解决教育领域的实际问题就难以实现。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是未来的教师,他们在学习期间所接受的课程内容将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研究思路和审视问题的视角。为此,借助教育法学课程平台,把《法理学》的思想贯穿其中,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学思维能力,为日后依法从教奠定坚实的基础。高教版《法理学》特别关注法律的执行环境,弥补了当下教育法学教材偏重于法律条文解释说明,而缺少现实操作性的不足。在第六编“法与社会”中强调了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不仅仅是法律系统本身的事务,任何法律规定的落实都离不开环境的影响,正如教育法律问题不能仅仅从学校、学生、教师、家长的微观层面来看一样。“法的生命在法的实施”,《法理学》在第四编“法的运行”中突显“法的实施”的重要性,详尽分析了守法的影响与制约因素,为分析教育法律条文提供了社会环境依据。“社会认同”走进教师教育学生视野,在没有补充法理学理论之前,针对《教师法》规定的六项基本权利,学生们通常从“带薪休假”等显性权利着眼,而没有认识到“专业人员”在身份认定中的重要意义;没有考虑到只有确定了教师的专业人员地位,才能使其他权利的实现成为可能。通过学习“法的实施”,学生不再把权利相对方固化,开始从更大的体统中寻找解决教育中主体利益受损问题的办法。(本文来自于《黑龙江教育》杂志。《黑龙江教育》杂志简介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