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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辐射防护工程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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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辐射防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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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Hospital imaging machine room; Radiation protection design; Scheme optimization

概 述

近年来医院在我国得到蓬勃发展,尤其自2008年以来,大型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院、精神病医院、社区医院、县级乡镇中心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控制中心及各专科、特色医院和民营医院得到大力兴建。我国也于2008年出台了有关建筑标准,针对各种类型医院医技楼、影像中心机房也出台相应建筑面积标准规范。随着我国步入工业化社会,倡导环境友好型、构建和谐节约型社会。特别自2007年国家成立墙改办,提倡节能降耗,绿色能源,强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型建筑用材和新型环保节能砖。要求新建的建筑墙体不得使用粘土砖及必须采用新型水泥加气砖及粉煤水泥砖等。这样对新建医院影像机房墙体防护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按传统防护材料工艺设计施工,客观造成施工成本大大提高,且不利环境友好和节约,尤其产生次生环境污染,影响医患者身心健康。在此,我就医院影像机房辐射防护设计方案优化谈一点我的看法。

一.辐射防护介绍

A、辐射危害:电离辐射能引起细胞化学平衡的改变,某些改变会引起癌变;也能引起体内细胞中遗传物质DNA的损伤,这种影响甚至可能传到下一代,导致新生一代畸形,先天白血病——在大量辐射的照射下,能在几小时或几天内引起病变,或导致死亡。

B、辐射屏蔽:在电离辐射源和受其照射的某一区域工厂的,采用能减弱辐射的材料来降低此区域内的辐射水平。辐射屏蔽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到核物理学的射线和物质的相互作用、保健物理学,材料科学和结构工程学,从具体的工作内容来看,它包括辐射特征的确定,屏蔽材料的选择,辐射的减弱计算,屏蔽发热、实验屏蔽学,屏蔽结构的工艺设计以及最优化分析等方面。

C、辐射防护的基本措施:

缩短时间、增加距离及设置屏蔽是减少外来辐射照射(外照射)的基本辐射防护措施。

1、时间: 受到辐射照射的时间越短,身体所受的剂量越少。

2、距离: 距离辐射源越远,所受剂量越少。

3、屏蔽: 铅板、水泥墙、复合防护板或水都可以阻挡辐射或降低辐射强度。

X射線減弱曲線圖

附表1:几种建筑材料在不同能量射线时的铅当量(单位:mm)

4、辐射防护的原则:对于因进行任何活动,而增加了个人或群体的辐射照射,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在其1990年的建议书(第60号刊物)内,列出三项基本辐射防护原则:

①正当化原则:在任何包含电离辐射照射的应用实践中,必须保证这种应用实践对人群和环境产生的危害小于这种应用实践给人群和环境带来的利益,否则这种应用实践是不应该实施的;

②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辐射照射,任何包含电离辐射照射的应用实践,在符合正当化原则的前提下,应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辐射照射水平;

③限值化原则:在符合上述正当化与最优化原则的应用实践中,应保证个人所受到的照射剂量当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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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关于有医疗设备的楼(地)面均布活荷载取值规定和医疗工艺专业提供的使用荷载,一般防辐射医技房和其他专用房间的均布活荷载取值见表1。

二、放射影像科室结构设计

医技楼放射科包括X光室、CT、DSA、核磁共振(MRI)及相应的控制机房等特殊房间。为了防止这些房间内设备对人体的电离伤害,应增加房间的墙及楼板厚度以隔离辐射伤害,墙体一般采用钡砂浆砌筑370mm厚实心粘土砖墙或200mm~300mm厚混凝土墙。若采用混凝土墙体与主体结构整浇,虽然屏蔽效果好,但混凝土墙因刚度较大,常因不能均匀布置而造成结构刚心与质心偏移过大,增加扭转效应,对主体结构抗震有不利影响;而采用实心砖墙作为围护结构时,施工较为简便,但对砌筑质量有一定要求。一般建议采用370mm厚实心砖墙,砌筑质量为A级,砂浆饱满度要求高,若不能满足要求,可以通过在墙体外挂铅板或分层涂刷钡水泥来提高防辐射能力,墙外防护层的粉刷由专业厂家配合施工。

医技房楼板建议采用现浇混凝土厚板结构,节约层高,利于砌体隔墙灵活布置,房间顶板和底板混凝土厚度一般在180mm~250mm间取值。由于控制机房和设备用房需要铺设各类管线和专门设备检修管沟,房间楼板一般需降板处理。管线铺设后用混凝土等垫层材料填充,同时可以隔离部分设备的振动,减少医疗设备的影响。对于X光、 CT 、ECT、 DR、 DSA等设备的房间一般降板300mm,而核磁共振(MRI)机房需降板450mm。

核磁共振(MRI)机房地面和墙面采用0.4mm厚的紫铜板,接缝和孔洞长边平行于磁场分布方向,避免阻断磁场的通过,降板内的二次混凝土回填不得添加钢筋等金属材料,防止外界的磁场干扰。

另外应注意为避免冷冻机房中水泵等振源对核磁共振(MRI)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设计时核磁共振设备应远离振动源,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隔振和减振措施以保证核磁共振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核医学科室结构设计

现代医院医技楼常配有直线加速器机房和钴60机房,一般独立设置在地下一层,与主体结构设缝分开。

核医学机房防护体屏蔽设计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单一材料同等辐射防护体(图1-a):一般利用混凝土作为辐射防护材料,适用于近距治疗室(后装治疗室),其他大型放疗设备治疗室不宜采用。

单一材料主次辐射防护体(图1-b、1-c):这是目前最常见的辐射防护体。该种辐射防护材料相对比较便宜,施工技术较为成熟。

复合材料主次辐射防护体(图1-d、1-e):主射线方向使用高密度辐射防护材料,在次射线方向使用小密度辐射防护材料,或在治疗机房内铺设铅板或防中子辐射材料。这种辐射防护体可以减少辐射防护体的厚度,提高房间使用面积,尽管这种材料价格较混凝土贵,但是其辐射防护效果更好,易于回收利用。

辐射防护材料一般使用防辐射混凝土,它是一种由胶结材料与重集料组成的混凝土,除具备普通混凝土的基本性能外,还能有效屏蔽α、χ、γ射线和中子流的辐射。在混凝土中提高重元素的数量可以有效提高材料吸收射线的能力,增加材料中的轻元素数量可以削弱中子辐射。常用的防辐射混凝土是硫酸钡重晶石及硫酸钡砂。

对于主次辐射防护体,由于直线加速器可做360°旋转,所以顶板防护等同于墙体,其主射线方向钢筋混凝土墙或顶板厚2.30m ~2.60m,副射线方向混凝土墙或顶板厚度取1.30m ~1.60m,具体尺寸需要与设备专业厂家密切配合来确定。

为了保证厚板的模板及支撑满足施工要求,避免产生混凝土裂缝,防护体楼板可以设计成上下两层,板间设施工缝,下层板作为受力结构进行计算配筋,上层板只配构造筋和温度筋,不仅可以减少混凝土的水化热,还可利用分层施工形成的结构承受二次施工时的荷载。

由于防护体墙板厚度大,墙体的配筋采用小间距、小直径多层双向布置构造钢筋,各层网片之间用拉结钢筋固定。另外,墙洞必须由各专业配合预留,设备穿墙预埋管线应沿墙厚呈U状预设(图2),室内应避开主射线照射区域。

四、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技术措施

核医学科室结构防护体属于大体积混凝土,虽有利于屏蔽射线,但是大体积混凝土容易产生裂缝造成辐射外泄,使放疗房间难以达到防辐射的功能要求,因此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的主要难点是控制裂缝。裂缝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温差裂缝,由于混凝土中水泥的水化放热,大体积混凝土内部升温幅度比表层大,而且内部降温速度比表层慢,因此混凝土内外形成较大的温度差,随之形成的温度应力超过混凝土极限抗拉强度导致混凝土表面形成温度裂缝;二是收缩裂缝,如果混凝土中的水和水泥用量高,其散热和硬化过程中就产生很大的收缩应力,超过混凝土极限抗拉强度后就会产生收缩裂缝。

因此,为防止裂缝发展,保证医疗工艺防辐射要求,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考虑如下问题:

1.为了限制大体积混凝土墙板产生裂缝,选用低水化热水泥,掺入适量的粉煤灰和缓凝型外加剂,也可加纤维抗裂膨胀剂,减少单方水泥用量。

2.为了防止混凝土收缩裂缝,减小水灰比,优化混凝土配合比,在混凝土上覆盖保温同时外加暖棚,减少大体积混凝土内外温度差,保证内外温差不大于25℃,混凝土表面与大气温差不大于20℃,控制混凝土入模温度在25℃以下。

3.合理分段留施工缝,可按底板、厚墙、顶板分三次浇筑。施工缝结合现场情况设为台阶状,并设置止水钢板,以防止射线的渗透。

4.保证混凝土均匀密实。严格控制投料顺序和搅拌时间,保证合理水灰比和塌落度。浇筑时防止混凝土发生离析,混凝土采用分层浇筑和二次振捣,振动棒采用行列式移动,快插慢拔,在振捣上一层混凝土时,振捣棒插入下一层50mm ~100mm,振捣到表面出浆为宜,防止漏振和欠振,保证振捣密实。对于板与墙相交部分,应待墙体混凝土振捣下沉稳定后,再继续浇筑顶板混凝土。

5.在墙体和顶板选出有代表性的测温点,在此点混凝土表面以内100mm和中心处埋设测温线,用测温仪进行测量,局部最厚部分做重点温度监控,保证所有测点的温差小于25℃。

6.对混凝土采取长时间养护,顶板顶部可采用蓄水养护,顶板底部可以采用喷水养护,墙体可以外挂麻布或草帘加薄膜覆盖等措施,减少混凝土内外温度差,养护时间不少于14天。

五、结束语

医学影像科是医院医技保障的核心科室之一,根据医疗工艺要求和辐射防护标准,放射科和核医学等涉及二次深化设计的工艺需和结构专业密切配合确定防护墙厚度及预留设备孔洞。医疗建筑的结构设计,也需要和建筑、电气、给排水、暖通、智能专业合作才能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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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设备概况

某医院为了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医院自身发展的需要,购进了一台美国瓦里安公司生产的Clinac 23 EX电子加速器。电子加速器的加速粒子电流为200A,最高X射线能量为15MV。

1.2 直线加速器治疗室屏蔽情况

该医院直线加速器治疗室采取了屏蔽防护措施,具体防护情况见表1。

直线加速器治疗室的墙壁、顶棚、防护门的材料及厚度满足《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26-2002)的相关要求,即有用线束直接投照的防护墙(包括顶板)按初级辐射屏蔽要求设计,其余墙壁按次级辐射屏蔽要求设计;同时还应满足周围环境目标公众受照年有效剂量低于公众照射剂量约束值,并满足辐射防护最优化的要求,具体分析见环境影响分析部分。

1.3 主要污染源及污染途径分析

根据医用电子加速器的工作原理,加速器运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主要有X射线和来自X 射线产生的中子,此外还有射线电离空气所产生的O3、NOX以及感生放射性等。

2评价标准

辐射环境评价标准采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包括公众照射、职业照射剂量限值、剂量约束值,及《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GB5172)中的相关规定。

剂量限值适用于实践(如本项目)所引起的照射,而不适用于对病患者的医疗照射和无任何主要责任方负责的天然辐射源的照射。剂量限值分为有效剂量限值和对单个器官的当量剂量限值,根据本项目的情况,仅列出有效剂量限值。

公众照射剂量限值为,实践(如本项目)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估计值不超过1mSv,该值为世界范围内天然本底辐射年有效剂量中值(2.4mSv,UNSCEAR2000报告附件B)的41.6%。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对于单个伴有辐射的“实践”项目,其对公众照射的剂量约束值取剂量限值的若干分之一,一般取值范围在每年0.1~0.3mSv。根据项目及周围环境情况,本项目加速器取每年0.1mSv。

职业照射剂量限值为,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任何一年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本项目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取每年5mSv。

3运行期环境影响分析

3.1 辐射环境影响分析

3.1.1 直线加速器治疗室周围环境放射性现状监测

该医院直线加速器治疗室已投入运行,因此对正常运行的直线加速器治疗室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剂量率监测,监测结果见表2。

由表2的监测结果可知,直线加速器治疗室周围环境的X-γ辐射剂量率测值在0.09~1.15μGy/h范围,其中迷路口防护门缝处的辐射水平明显高于环境本底值,有少量的射线泄漏;而其余测点的辐射水平均属于正常天然本底辐射水平,基本没有射线泄漏,防护效果良好。

3.1.2 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受照剂量估算

该医院加速器周工作负荷为150Gy/周,实际工作中等中心剂量率一般为300cGy/min,折算为每周出束时间0.83h,则每年出束时间0.83h/wk×50wk=42h。

为简化计算分析,机头使用因子均取1,监测时工况采用15MV的X射线能量、40cm×40cm的照射野(大于一般肿瘤的大小),因此,采用表2中的监测值作剂量估算是偏保守的。根据表2及上述工作负荷与出束时间,人员受照年有效剂量为“X射线剂量率×年出束时间×居留因子”,估算结果见表3。

3.1.3 剂量评价

由表3可知,该医院加速器对周围环境目标公众(包括院内职工和院外公众)的年有效剂量最大值为0.008mSv,仅为相应剂量约束值(0.1mSv/a)的8%;对放射性职业工作人员的年有效剂量(不包括感生放射性)最大值为0.0025mSv,远小于相应剂量约束值(5mSv/a)。因此,除了迷路口防护门缝处的辐射水平明显高于环境本底值,有少量的射线泄漏,治疗室屏蔽材料及厚度可满足辐射防护要求,穿越防护墙的导线、导管等不影响其屏蔽防护效果,对周围环境影响小。

3.2 O3、NOX等有害气体环境影响分析

该医院直线加速器治疗室设有通风系统,换气次数为4~6次/h。只要保证通风系统完好和正常工作,加速器产生的少量O3、NOX等有害气体不会对人员和设备产生危害。对于治疗室外部环境,O3、NOX等有害气体经过扩散稀释,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

4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4.1 选址及平面布局的合理性分析

该医院直线加速器治疗室位于住院部负一层,治疗室东侧为预留加速器治疗室,西侧为污水处理站,南侧为控制室,北侧为太平间通道,楼上为后装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设计时考虑到了周围环境、公众及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安全,因此项目选址和平面布局较为合理。

4.2 技术防治措施分析

4.2.1 在源强上,在满足同样治疗效果前提下应尽可能使用低输出辐射强度,此外还要求加速器有用线束外泄漏射线的控制值符合GBZ126-2002《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的有关要求。

4.2.2 在传播途径上,通过设置符合要求的屏蔽设施以降低治疗室周围的电离辐射附加水平(直线加速器治疗室的屏蔽设施具体见表1),此外机房进入通道采用迷路形式,以减缓防护门前的电离辐射水平。

4.2.3 在个人防护上,尽量使无关人员远离直线加速器治疗室,在直线加速器治疗室门外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并且采取门机安全联锁、急停按钮和加速器本身带有的两道独立剂量监测系统等多道安全措施,以避免加速器的潜在照射危险。每个放射性工作人员均应配备热释光个人剂量片,并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该科室应配备1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和1台防护剂量巡测仪。

此外,机房内有害气体采用机械通风及时排出,但应注意避免室内气流出现短路,造成有害气体局部浓度过高。

4.3 辐射环境管理措施分析

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该医院已建立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使用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等程序。放射性工作人员已按要求参加有关辐射安全教育培训及有关岗位培训,操作人员均持有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此外还要求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基本的操作程序,重视和防范可能产生的各种辐射安全事故风险,如安全联锁装置失效,加速器工作时人员误入机房等,确保辐射安全。定期检查辐射安全设施(包括铅门、安全联锁等)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

5结论

该医院已运行直线加速器治疗室的屏蔽材料及厚度基本能够满足防护要求,对放射性职业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人员的年有效剂量分别低于相应的剂量约束值。排放的少量臭氧和氮氧化物对周围环境基本没有影响。

因此,在实施了本报告表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后,从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角度看,该项目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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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随着医疗机构拥有的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逐年增加,接受放射诊治的人数快速增长,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的放射事件和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电离辐射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应用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和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由于电离辐射对于人体的损伤作用,也给我们带来直接的或者潜在的危害。做好放射诊疗的防护工作和对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是放射性安全的重要保证。

2 放射诊疗监管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电离辐射属于高度危害的致职业病因素。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的限值,是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安全的最重要的电离辐射基本标准之一。我国放射工作人员受照剂量的限值为连续5年平均受照剂量小于20mSv/a。

临床医学属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在工作中要对放射性药物进行淋洗、分装、给药与注射等操作,淋洗、分装、核素治疗时近距离操作防护困难是造成工作场所污染致使临床核医学工作人员外照射剂量居高不下的主因。同时医学病人注射或口服放射性药物后就成为流动性的放射源,注射、治疗后的患者管理不善,医生过多接触用药后患者,患者对医生产生交叉照射;工作人员自身不注意防护或违规操作,造成场所、工作台面及手、工作服等污染。

2.2 放射治疗监测情况。放射治疗装置是属于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且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做到“三同时”)。因此放射治疗机房不管从防护性能还是防护设施配置方面,基本上都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关于放射治疗设备的应用质量检测方面,由于放射治疗属省级监管的项目,因此只能由省级放射防护部门来检测,然而由于缺乏部分放射治疗设备应用质量检测仪器,如扫描剂量仪和光野重合性检测板等等,现已无法开展放射治疗设备应用质量项目检测。

2.3 放射防护管理。部分医院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防护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医院对放射诊疗的管理认识不够,对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不够重视,或者一些制度也是形如虚设,如档案管理的落实情况,一些医院对档案管理松泄,造成在需要做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却无法提供相关的资料,由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出现问题而与医疗机构产生纠纷及责任追究中,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重要依据。

因此,对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原来的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修改为终生保存。

3 改善放射诊疗监管水平的策略

3.1 提高放射卫生监测的技术服务水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放射诊疗医疗机构进行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为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辐射防护监测的目的,主要是控制与评价辐射危害,为辐射防护管理提供依据,也可为医学诊断提供参考资料。

对于辐射防护日常性监测的含义:一是测量,主要是指对各个开展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的可能受照剂量进行监测;二是评价,主要是指根据测量的结果,与国家放射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标准的相应数值进行比较,对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对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产生影响。

而建设项目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对辐射源利用可能对工作人员健康造成影响进行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则是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为验证放射防护设施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预评价报告要求而进行的评价。

3.2 加强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是辐射防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于安全、可接受地利用放射诊疗技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是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的重要措施。

医学监护的基本目的是评价工作人员对其预期任务的适任和继续适任的程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普通健康体检与职业体检冲突时,优先满足健康体检的要求,兼顾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必须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体检,发现放射工作禁忌症和不适应症者应从严掌握,并提出其对放射工作的适应性处理意见。

3.3 加强放射诊疗防护知识培训与宣传。一个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做的好与坏,重视不重视,与该单位领导和辐射管理人员对放射防护的认识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只有领导认识到对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或患者防护的必要性,才能够安排一定的物力、人力、财力去做好相关的防护工作,购买防护用品,改善放射防护设施,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或进修学习。

因此,要加强放射诊疗单位领导与辐射管理人员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教育,让他们也能够了解一些放射防护知识并认识放射防护的必要性,懂得一些辐射防护的技术与方法;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有关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宣贯,让他们知法、守法,通过培训,使他们了解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安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有力保障。

4 总结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全社会对健康意识日益加强,公众对辐射的认知、患者对辐射危害的了解也逐步提高。电离辐射医疗应用中的放射事故因此,为了促进放射诊疗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必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及其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从而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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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加速器 放射安全 防护管理

依据现行的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属于II类射线装置,属于中危险射线装置,发生事故时可以使受照射人员产生较严重的放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产生的辐射水平及其防护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普遍注意和关切。各相关医疗机构在医用加速器的使用中应高度重视辐射防护问题,在做好医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防护的同时,更应确保机房周围环境的放射安全,保护好公众安全。

一、直线加速器结构、工作原理及辐射特征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能量一般指X射线治疗方式下的加速电位,即X射线的最高能量。通常按能量10MV为界区分,以采取与之相应的放射防护措施。它还可以按照产生X射线的种类分为单光子、双光子和多光子直线加速器。加速系统是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的核心,由加速管、微波功率源、微波传输系统、电子注入系统、高压脉冲调制系统、聚焦系统、真空系统、电源和控制系统、附属设备等组成。

其工作过程是:调制器产生两个脉冲高压,一个加到功率源(速调管和磁控管),功率源产生的微波功率经微波传输系统,馈入加速管,并在其中建立加速场;另一个脉冲高压加到电子枪,引出电子束,电子束注入加速管,受到其中加速场的加速。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运行时,被加速的带电粒子从加速器的真空区引出后,这些带电粒子与被撞击的物质相互作用时产生轫致辐射X射线、特征X射线、瞬间γ射线、中子射线和缓发射线(能量≥10MeV时)。而且,由于射线作用于空气及次级辐射等因素,可产生臭氧、氮氧化物和微量气载放射物质。

1.初级射线辐射。是指来自加速器准直器孔直接发射的射线。当光阑完全打开时,从辐射头靶端出射的X射线为一个半角为14度的锥形线束,其能量特性决定于选择的X射线能量级别。辐射防护主要依据X射线能量。

2.露射线辐射。是指穿过加速器组装壳体的泄露射线,与主射线相比,泄露剂量率比主射线束发射剂量率要低得多。

3.散射线辐射。是指受有用射线束和泄漏辐射直接照射的照射对象、装置部件以及建筑物室壁的散射辐射。

4.中子辐射。是指在高能X线模式下会产生一定数量的中子,通常无论在高能电子线或低能X线模式都只有很低能量级水平。但在高于10MV的X线模式中,迷路入口的设计必须对中子剂量加以考虑。

5.辐射活化的产生。是指直线加速器工作高于8MeV的能量级时,会发生光核效应,特别是高于12MeV时增加更快。这样会造成辐射头、室内其他物质包括周围空气在内的放射线核素的形成,产生少量的放射性气体,如13N(半衰期10min)和15O(半衰期2min)等。

二、直线加速器异常情况下的辐射危害(事故照射)

当加速器装置损坏、调试和操作失误时,人员可能受到误照射,称为事故照射。在异常和事故状态下,人员可能误入正在进行治疗的机房内,或者停留于正在进行治疗的机房内而不被发现,此时将会受到散射X射线甚至主射束照射的危害。

(一)非辐射危害因素

在加速器的照射下,空气吸收辐射能量并通过电离离子的作用产生非放射性有害气体臭氧(O3)和氮氧化物(NOx),此类气体主要采用治疗室的通风换气来控制。

(二)潜在职业病危害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为了放射防护的目的和阐述剂量与效应的关系,在1990年的第60号出版物中,将辐射有害效应分为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两种。因此,从事放射治疗职业对放射性工作人员可能造成的潜在性职业危害有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两种。

(三)确定性效应

确定性效应是指那些存在剂量阈值,且严重程度与受照剂量有关的效应。不同组织对电离辐射的敏感性相差很大,通常在单次较低剂量照射后很少会有组织表现出有临床意义的有害作用。性腺、眼晶体及骨髓等较为敏感。当发生辐射事故受到意外大剂量照射时,可致受照射人员发生急性放射病,甚至在短期内死亡。

(四)随机效应

随机效应是指发生概率与受照剂量成正比,而严重程度与剂量无关的效应。对于这类效应,从辐射防护的观点认为不存在剂量阈值。即使是很小的剂量,也有导致随机效应发生的危险。因此在正常工作中很少发生确定性效应,更应重视的是随机性效应,因为随机效应无阈值,即使接受很小的剂量也有发生癌症等随机效应的可能。

三、医院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鉴于直线加速器本身的特殊性,医院应加强对直线加速器的放射防护管理,使其各项指标符合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及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加速器机房的屏蔽防护工作

机房设计应遵循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还要适当考虑其他非射线防护因素可能带来的影响,必须符合相应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周围环境安全。

(二)认识迷路设计与管道防护的重要性

直线加速器的迷路设计大多采用L型,加强迷路防护散射线的能力。另外要注意机房管道的防护,适当情况下进行屏蔽防护。

(三)确保联锁装置安全有效

为确保直线加速器在治疗过程中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其联锁装置应在机器存在某种危险状态时能够立即自动切断电源和束流的电路。

(四)加强机房内的通风管理

在放射治疗过程中,直线加速器机房内空气中氮氧化合物浓度、自由基相对浓度高于一般房间,主要是由于射线对空气电离作用而形成。医院管理部门在直线加速器机房要设置机械通风装置,且确保有足够的通风换气次数,以减少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

(五)健全加速器的保养与维修制度

直线加速器投入临床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其使用过程中的管理,操作人员要按常规使用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并记录在案。

(六)重视放射工作人员团队管理与建设

医院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速器放射防护工作,做好常态化管理,重视放射工作人员的劳保待遇、人才梯队培养及团队建设。

四、工作人员注意事项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能同时产生高压、强流、微波和射线,因而在安全防护方面的保护措施应该更加严格。每个工作人员都必须充分地认识到其危险性,严格遵守直线加速器的安全使用规范,保障所有人员的人身安全。鉴于此,放疗工作人员使用直线加速器,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牢记放射防护3原则

即辐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这3项基本原则构成了一套放射防护体系,正当化是最优化过程的前提,个人剂量限值是最优化的约束条件。所以,放射防护3项基本原则是相互关联的,要灵活运用。

(二)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加强防护意识

技师和工程师应定期讨论分析加速器在使用中所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解决办法,树立严肃、严格、严密、严谨的工作作风;定期学习防护知识,用理论指导实践。

(三)制订制度,规范流程

科室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机器操作的正规规程和完备的应急预案,使实际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用制度制约、避免事故的发生,增强应急处理能力。科室要举行相关预警演习,熟悉应急处理程序,并且定期检查急停按钮是否失灵、各项联锁是否有效。

(四)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检测

一旦发现血象异常或者身体出现其他不适症状,要及时就医,必要时调离岗位。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医院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直线加速器的放射防护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监督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编辑 刘鲁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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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跃,杨迎晓,张远.应重视医用直线加速器的防护和安全[J].中国辐射卫生,2007,16(4):506

篇6

1.1一般资料 孝感市境内所有医疗机构使用的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

1.2调查内容 机房使用面积、设备容量、生产国别、照射剂量、机房防护、质量保证(性能)检测、以及对工作人员和对周围环境辐射检测作出评价。

1.3方法 按照《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13,《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 165-2012,《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质量保证检测规范》GB17589-2011等职业卫生标准利用德国产9DP辐射巡测仪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利用德国产:①X线多功能检测仪(Magic-MaX系统)、②CT模体-Catphan600进行质量控制检测与评价。

2 结果

2.1 CT机基本情况 孝感市辖七个县市区,全市共有CT机26台,区域分布略有失衡。全市平均每台CT服务人口20.4万人,大多数县在30万人左右/台,个别县66万人/台,而孝感市区就有10台CT,人口覆盖率9.5万人/台,配比明显偏高。

2.2 CT机房放射防护情况 从检测结果可以看出,现在医院都重视射线装置设施建设,而且附件配套防护用品齐全,各医院的放射机房面积、设置、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候诊室周围的辐射环境都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各区域检测的空气比释动能率都在控制范围内,各关注点辐射水平在0.08~0.20μSv/h,最高点0.26μSv/h,辐射防护都在安全范围内。

2.3 CT质量控制检测情况 根据《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质量保证检测规范》GB17589-2011的要求,系统地对全市23家医疗机构共26台CT机的应用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有两台型号为CT-C2000、Max-640 CT机设备老旧,多项指标检测不合格;高对比分辨力项目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共有6台CT的高对比分辨力比国标偏低,合格率仅为77%(见表1)。

3 讨论

3.1建立健全CT质量管理与质控体系,是确保CT机检测结果准确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基础。医院质量管理意识缺乏,很多医院的CT机从装机后从来没做过定期校正,有的医院配备有测试模体,但没有人知道怎么使用,只要CT能出图像,就认为可以正常使用了。

3.2 CT质量管理人员是CT检测结果准确性、公正性与科学性的有力保障。大多数单位的CT没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维护与校正,有20%的工作人员发现不了CT质量问题。厂家安装调试及培训人员期间,没有传授CT质量管理的知识,有的厂家维修人员甚至规定医院在保修期中不能动机器,但又没定期对机器作必要的检测,CT应用质量长期得不到有效保证。有必要加强CT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强化CT日常维护、校正工作。

3.3统一质控制度与规范是确保CT结果准确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唯一标准。我市CT质控尚停留在评片质量上,在以往的检测中,由于缺少检测设备和技术资质等原因,我们偏重于单一的机房外周围放射防护,导致我市CT质量得不到有效地保障,对CT机的各项指标的质量保证尚未开展,医院也不知道如何进行CT机的质量控制。

4 建议

4.1加强新CT机验收管理,未经应用质量检测合格的CT机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4.2严格执行《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将CT应用质量检测长期化、制度化,建议此项检测以后每2年进行1次。

4.3确实履行卫生监督职能,对于检测不合格的老、旧设备要及时更新设备;对有些参数有偏差的要求维修工程师及时进调试与维修,更换零配件,确保CT应用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参考文献:

[1]GBZ 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S].

篇7

2.1 选择吸波材料系列产品优势

2.1.1 电磁辐射已成为我国第四污染源,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电磁技术环境的应用给社会创造了物质文明,但也把人们带进一个充满电磁辐射的环境里。早在1975年专家就曾预言,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电子、通信、计算机、汽车与电气设备等大量进入家庭,城市空间人为电磁能量每年增长7%至14%,也就是说25年后最高可增加700倍,21世纪城市电磁环境将更为复杂与恶化。

20年来,我国经济与城市化得到迅速发展,城市空间的电磁环境更趋复杂,出现了许多新现象、新问题。主要有:(1)由于城市发展与扩大,一些广播电视台与无线通信发射站被四周居民区所包围,局部居民生活区形成强场区;(2)移动通讯技术(包括移动通信、寻呼通信、集群专业网通信)发展迅速,城市高层建筑上架起为数众多的移动通信发射站,这些电磁辐射源虽然功率不大,但在市区遍地开花,使城市高空电磁波场强增强,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微波定向天线、卫星天线和短波天线;(3)随着城市用电量增加及电网改造工程实施,110kV和220kV高压变电站进入城市中心区,或室内或室外,或地面或地下,引起邻近住户恐慌与投诉;(4)城市交通运输(汽车、电车、地铁、轻轨等)迅速发展,引起电磁噪声呈上升趋势;(5)个人无线通信手段及家用电器增多,家庭小环境电磁能量密度增加,室内电磁环境与室外电磁环境融为一体,城市电磁环境总量在不断增加。

电磁辐射是指“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电磁环境是“存在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恶化的电磁环境不仅对人们日常的通信在人类进入信息化社会的今天,计算机与各种电子系统造成危害,而且会对人们身体健康带来威胁。电磁辐射由于看不见摸不着,所以很难被人觉察。电磁辐射对生物肌体的伤害,早在20年前专家们就曾在历时9年完成的报告中指出:数以百万计的人由于长期暴露在来自电缆和家庭电器的电磁辐射中,所面对的患癌症和退化性疾病的危险正在增加,高频电磁波对生物肌体细胞、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免疫、生殖和代谢功能具有极强的辐射伤害,对公众身体有着长期潜在的威胁和影响,对家用电器、医疗设备、军事设施、航空的强干扰甚至还会造成灾难性后果。美国环境保护委员会经过多年的研究发现,长期生活在极低频电磁场中(如工频50Hz),可能导致人类某些癌症的发生。随着各种家用电器进入千家万户,人们接触和暴露于由电冰箱、电热毯等家用电器产生极低频磁场的机会逐步增多,潜在危害逐步增大。

随着我国电磁环境日趋恶化,居民住宅及办公楼内电磁辐射水平有明显增加趋势。继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声污染之后,电磁辐射已成为我国第四污染源。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石家庄等地已发生多起电磁辐射纠纷。目前,我国电磁辐射环境情况相当于20世纪60年代的水污染、大气污染的状况,现在就要加强研究,未雨绸缪,若电磁污染到了环境无法忍受的地步,再想发展经济将举步维艰。为此,电磁污染防治研究迫在眉睫。

2.1.2面对日趋恶化的电磁污染,为有效降低电磁辐射对人体和设备的侵害,人们采用了许多方法,其中,研究开发吸收电磁波新型材料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客户资源极其丰富。

2.1.3 初期投资较小,风险小,上手快,切入到高端市场周期短。

2.1.4 技术成熟,无需昂贵的研发及专利费用。

2.2 项目发展规划:(略)

二 、技术方面

1. 基本原理

1.1 本项目及产品是一种吸收电磁波的功能材料,它的原理和性能类似于美国隐形飞机涂层,它由胶粘剂中加入具有特定介质参数的吸收剂制成,吸收剂的特性决定吸波涂层的吸收电磁波的性能,它利用电磁能量转换原理,材料以吸收电磁波为主,不发生反射而造成二次污染,防污染覆盖频带宽,吸收材料性能优良、无任何毒副作用、无放射性、可生产性强、价格低廉,极具竞争力。与现有的屏蔽材料有着本质和历史性突破,是一种干净,彻底消除电磁波污染的高级手段。原只用于军事领域,世界上只有美国少数先进国家拥有,开发民用领域史无前例,是国际、国内目前治理电磁污染的尖端技术。

1.2 主要生产设备检测仪器 (略)

2. 吸波材料系列产品类别

2.1 吸波涂料产品(环保绿色生态涂料)

2.1.1 吸波有机涂料

2.1.2 吸波无机涂料

2.2 工业系列产品

2.2.1 胶板类吸波材料

2.2.2 蜂窝状吸波材料

2.2.3 管状类吸波材料

2.2.4 异型状吸波材料

2.3 民用系列产品

2.3.1 辐射源防护系列

2.3.1.1 手机防辐射系列

2.3.1.2 电脑防辐射系列

2.3.1.3 家电防辐射系列

2.3.2 人体防护系列

2.3.2.1 消减卡类

2.3.2.2 戴挂系列

2.3.2.3 衣物系列

3.专利方面

3.1 发明专利

3.1.1 抗电磁辐射特种复合材料 03159560.X

3.1.2 吸波环保手机 20031011393

3.1.3 吸收电磁波特种复合材料200410034537.6

3.1.4 吸收微波发热材料的制造方法及其应用200410011646.6

3.1.5 微波泄漏防护胶03159588.X

3.1.6 无辐射抗干扰屏蔽线200510007141.7

3.2 实用新型专利

3.2.1 手机电磁辐射防护物品

3.2.2 一种能消除电磁辐射的包装物品

3.2.3 一种能防护电磁波的多功能钱包

3.2.4 一种能消除电磁波污染的促销物品

3.2.5 一种能防护电磁波的多功能垫

3.2.6 一种能防护电磁波的多功能腰带

3.2.7 一种带有消除辐射功能的电脑摄像头

3.2.8 一种能防手机辐射的眼镜脚套

3.2.9 一种防电磁辐射围裙

3.2.10 一种吸收消除电磁波污染的窗帘

3. 2. 11 吸收微波发热物品

4.新技术方面

吸波材料的原理是一个能量转换的过程,通过大量的试验,发现它有另外的一个用途。它能吸收微波并将微波能量迅速转换为热能,其发热效率极高,可以通过控制材料组成和加工工艺控制其发热效率,从而控制微波加热物体的温度。广泛应用于:工业用微波加热元件(普通家用微波炉里2分钟可融化玻璃,可超过1000℃),微波烤盘用热转换材料,微波冶炼、微波焚烧、其他微波加热元器件等。经美的、格兰士、三洋测试材料的吸收发热效率已超过日本的材料。

试验结果:烤盘放在底板上,日本三洋烤盘最高温度约200℃,低于特氟龙的极限使用温度250℃,而国产烤盘的最高温度285℃,高于特氟龙的极限使用温度250℃。

5.生产技术和工艺的成熟度

目前国内外吸波涂料民用频段的应用还是空白点,(军用频段吸波涂料的应用美国、法国有先例)利用吸波原理的民用系列产品我们是首创,胶板类的吸波材料可以加工卷材是国内首创,吸波材料、吸波涂料的核心技术是材料的配伍,生产工艺简单,加工设备都是通用设备,一次性投资少。

三 、市场方面

1.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

海湾战争美国首先出现了隐形飞机,国内首先由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科研院校攻关吸波材料项目,在1993至1996年我们就率先在雷达波吸收频段已实现车载雷达40米军事目标、轰炸机雷达400米军事目标的隐形技术,民用方面的吸波胶板类的产品国内我们也是首家在3年前推出,吸波涂料、吸波材料民用防护系列目前只有我们一家在做。随着吸波材料的发现,各种各样的产品将面世,从而取代了目前传统、落后的以金属材料来防护电磁波污染的方法,随着信息量的增大,频率范围也在加宽,吸波材料的优势愈来愈显著它的特点。

2.国内外市场

吸波涂料的应用已远远超出军事隐形和反隐形、对抗和反对抗范围,更广泛地应用在人体安全防护、通讯及导航系统的抗电磁干扰、安全信息保密、改善整机性能、提高信噪比、电磁兼容等许多方面。吸波涂料是能够吸收投射到它表面的电磁波能量、并通过材料的损耗转变成热能的一类材料(能量转换的原理)。在各种的电磁辐射防护材料中,涂料以其方便、轻量、不占空间以及与基材一体化等众多优势成为其中的佼佼者,因为,吸波涂料可吸收多余的电磁波,这样不仅减少杂波对自身设备的干扰,也有效防止电磁辐射对周围设备及人员的骚扰和伤害;而且,吸波涂料能够在复杂的曲面、微小的角落、孔、棱边等处方便地涂抹,从而在精密复杂的部位,准确坚固地形成涂膜,满足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的屏蔽、EMC的需要。

广播、电视发射台的电磁辐射防护:广播、电视发射台对周围区域会造成较强的场强。利用对电磁辐射的吸收特性,在辐射频率较高的波段,使用合适的吸收型涂料,覆盖建筑物,以衰减室内场强。另外,该涂料兼具屏蔽性能,是一种屏蔽吸收型涂料,在10MHz至1.5GHz范围有20至30dB的屏蔽性能。

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电磁辐射的防护: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等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电磁辐射,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对自身的工作环境造成损害,同时也会对起周围的设备造成干扰。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机器内的二次杂波问题。二次杂波往往会带来机器、设备的程序紊乱,致使科学实验、医疗检测结果等出现较大的偏差,从而给科研、生产带来很大阻力,甚至会威胁到人的生命安全。另外,这些设备发出的电磁辐射也会对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因此,对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进行电磁辐射防护十分必要。由于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的精密度较高,因此对电磁辐射的防护方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辐射防护方法的选择上,除选用低辐射的基材和距离防护外,使用吸波材料进行防护也是非常重要的防护方法之一。

家用电器的电磁辐射防护:所有的电器如电冰箱、电视机等,在使用过程中都会发出电磁辐射,只是由于电磁波是一种"无形"的物质,因为电磁波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能量物质,又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因此更具有危险性和危害性,我们觉察不到而已。随着3C认证的实施,对电磁辐射防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其实,象家用电器的电磁辐射,采取防护措施并不是什么难事,只是在生产制作过程中,加一道简单的工序――喷涂吸波材料而已,不过,对吸波涂料的选择要根据其频段来决定。

手机、电脑的电磁辐射防护:在科技发展的今天,手机、电脑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电磁辐射危害。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手机、电脑对人体,尤其是头部的辐射,除了尽可能地减少手机的辐射功率及保证使用手机时不要让它与人体接触,还应考虑其他防护措施,手机的辐射频率为800至1800MHz, 电脑也会产生几百兆的电磁波,如果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在手机外壳、电脑机箱、电脑显示器内侧喷涂具有吸收功能的吸波涂料,将多余电磁波吸收,就不会再有电磁辐射的危害问题。喷涂吸波涂料,非常简单。既不会影响外形的美观,也不会增加多少成本。随着人们对电磁辐射的认识越来越多,防辐射型产品的市场也会越来越大。

例如:绿色环保机箱(世界首创)如今电脑整体性能飞速提高,电脑内部主要部件的功率在不断增大,但同时电脑主机的辐射量也在随之增长。众所周知,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极大。长时期处在电磁辐射污染的环境中,将使人产生易疲劳、记忆力下降、生理机能减退等等的不良症状。更可怕的是,这种辐射伤害看不见、摸不着,即使你终日为电脑辐射所害,你也无从觉察。由此,选择一款防辐射性能高的机箱,就势在必行。目前防辐射机箱技术是屏蔽电磁波,屏蔽目的是将电磁波局限在某一个区域内,所不同的是屏蔽主要利用导电材料对电磁波的反射作用来限制电磁波的传播。一般需要将整个辐射源全部屏蔽,否则的话会出现一个方向减弱,而其它方向增加的现象,理论上简单,实际上对工艺技术要求相当高。

吸波则是利用材料对电磁波的吸收,使电磁波的电磁场能转变为热能。电磁波吸收材料使用技术要求低。EMC材料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屏蔽材料,对电磁波吸收材料的研究相对较少。实际上电磁波吸收材料在EMC技术上具有屏蔽材料等技术所不可代替的作用。吸波材料使用简单易行,不需要对原设计作改动,只要在电脑机箱内2至6面体上喷涂上0.2至1.0毫米厚度的吸波涂料即可,使用吸波涂料除了有防辐射功能外更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办公、居住区的电磁辐射防护:吸波涂料在民用产品上的应用不仅仅只有这些,很快吸波涂料会应用到您的日常生活当中,例如:您的办公、居室内喷涂吸波涂料,就不会再有电磁辐射的危害问题,它将您的办公、居室内的家用电器、办公设备辐射出的电磁波(电子雾)吸收转换成无害的物质,同时将外界的电磁波大部分吸收隔离,那将是一个非常干净的电磁环境空间。

3.目标

世界进入信息时代,信息革命给人类带来巨大益处,但负面电磁辐射污染刚刚被人们认识,治理电磁辐射污染史无前例,研究刚刚开始,产品系列有待大量开发,属于朝阳产业,寿命期极长。治理电磁波污染,是一门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即将频布执行,治理电磁污染也一定会象今天治理水、空气,噪音污染一样,将会有众多企业参与,众多产品进入这一市场,迅速形成一个新兴的环保产业。充分利用自身技术,材料独特优势,迅速完善和建立起国内电磁辐射防护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应用基地,引领全国,走向世界,是一大战略举措。

4.市场及客户

4.1 通讯基站、电视广播系统

4.2 手机、电脑、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

4.3 高频加热设备、高频炉等工业设施

4.4 医院CT室、B超室、抢救室、手术室等医疗区

四、项目风险评估分析

1.劣势

新产品、新技术需要宣传推广的费用大。

2.市场分析

篇8

Key words: radioactive material;radiation protection;shielding;material;spent fuel

中图分类号:X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5-0160-04

0 引言

原子能科学成果与技术应用在人类发展史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3],在医疗应用、国家安全、工业探伤等领域得以广泛应用,并展现出来广阔的美好前景。技术的两面性在生活中无处不在,原子能也不例外。人类在享有原子能技术带来的美好成果的同时,辐射作用也会带来某些直接或者间接的危害[4,5]。

原子核从一种结构转变为另一种结构,或者一种能量状态转变为另一种能量状态过程中,释放出来微观粒子流[6-8]。这种能自然的向外辐射能量,发出射线的物质,称为放射性物质,一般都是相对原子质量较高的金属,如钚,铀等。放射性物质发出的射线可分为α射线、β射线、γ射线和中子射线[9]。射线对人类正常的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应努力避免和减少其危害。辐射防护作为原子能科学与技术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合理利用原子能的同时,为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提供了科学依据。辐照防护的三原则有[10,11]:

①时间防护:累计剂量的大小与受照时间成正比。受辐射时间越短,危害越小。

②距离防护:由辐射引起的剂量率水平与该处到放射源距离的平方近似成反比。距离越远,该处的剂量率越低,危害越小。

③屏蔽防护:在人与放射源之间增加一道或几道防护屏障。屏蔽设计应根据辐射水平的高低、辐射分区的要求、操作的性质以及对空间大小的要求等,选择适宜的屏蔽材料和屏蔽w设置的形式,通过计算分析并考虑合理的裕量来确定屏蔽体的厚度。

常用的屏蔽材料有金属、混凝土等,如表1所示。

1 常见屏蔽方案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对屏蔽的定义为:屏蔽是任何能吸收辐射的材料或屏障,有助于保护人员或材料不受电离辐射的影响。选择合适的屏蔽材料,确定屏蔽的结构形式和参数,有助于妥善处理放射性问题。

1.1 水

在核电站乏燃料的后处理中,从反应堆卸出的乏燃料组件,具有较强的放射性,必须贮存一段时间后才能运输。依据GB 11806-2004的规定[15],正常运输条件下,在运输容器外距表面2m处任意一点的剂量率值不得超过0.1mSv/h。为使其放射性和衰变热降低,必须在反应堆的贮存水池中存放并冷却一段时间。同时,一定厚度的水可以保障人员在水池上方的观测安全和环境安全。如图美国核能协会给出了水池的三个关键液位[16]。

使用水作为屏蔽材料,缺点也比较明显,乏燃料水池冷却系统需要持续工作[17,18],废液属于二次污染物,运行和维护成本较高。水池贮存周期一般为5~10年,随着我国核电站运行时间的增加,水池的贮存能力趋于饱和,有待于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最终处置或处理。

1.2 钢-铅

大多数的辐射屏蔽采用金属铅,辅以钢结构支撑。铅的优点为成本低、容易成型、屏蔽性能好。铅属于重金属,缺点是对人体有害,操作时需要注意防护,处置方式也会受限制。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GY-40型运输容器[19],是运输工业用钴60放射源而设计的铅屏不锈钢容器,主要屏蔽材料为铅,外层采用不锈钢支撑,主体外形示意见图2。辐射屏蔽采用不锈钢-铅-不锈钢结构,通过严格的试验验证,容器的各项功能均满足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这样的屏蔽结构能保证在放射源运输途中,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作为铅屏容器,灌铅质量直接关系到乏燃料的屏蔽能力[20,21],因而制造过程中的灌铅工艺是关键。

1.3 球墨铸铁

20世纪八十年代,原西德Siempelkanmp铸造公司研发了一种100t重的球墨铸铁容器,并根据核燃料容器可能遇到的事故工况,进行了9m跌落,800℃火烧以及大型飞射物撞击等试验,在充分考虑密封和屏蔽性能的条件下,该球墨铸铁容器满足了安全贮存核反应堆乏燃料的严格要求,开创了球墨铸铁容器的先河[22]。

西德核服务公司(GNS)开发了一套MOSAIK铸铁容器,根据内容物的比活度,有适当厚度的铅内衬,制造成本比钢-铅容器降低很多[23]。

球墨铸铁具有良好的力学性能和铸造性能,在制成容器时不同于不锈钢需要焊接。球铁容器通过铸造直接成型,可保证容器本体的完整和可靠密封,以及良好屏蔽作用,铸铁的缺点是制造工艺复杂,需要考虑厚壁浇铸可能出现的缺陷,并采用恰当的冷却系统,保证良好的金相组织。

1.4 贫铀

贫铀中的U235含量低于天然铀,是一种密度大,中子俘获截面大[24,25],屏蔽作用强的物质。同时具有辐照稳定性良好,熔点高,导热性好,机加工性能好等优点,贫铀对γ及X射线的吸收能力很强,是一种性能优异的屏蔽材料。采用贫铀作为屏蔽材料的缺点是,贫铀本身具有一定的放射性,需要为其再次设置屏蔽材料,国内能加工贫铀的厂家也较少。相对于铅,贫铀的价格较高[26],比较适合局部需要屏蔽作用较强的屏蔽容器。

用于D运秦山三期重水反应堆生产的钴调节棒转运容器,采用了贫铀作为屏蔽材料。容器从内到外的主要屏蔽结构包括:内筒体,贫铀屏蔽层、铅屏蔽层以及外筒体。容器底部设有屏蔽门,材料也是贫铀。该型容器主要是考虑了空间大小限制,在较小的空间形成较好的屏蔽作用,具体结构如图4所示。

1.5 混凝土

虽然金属材料的屏蔽能力较好,但对于核电厂等大型屏蔽体,需要考虑工程造价和实用性。最常用的辐射屏蔽材料是混凝土,主要包括重混凝土、蛇纹石混凝土等[27,28]。

重混凝土的骨料一般选取赤铁矿或重晶石,蛇纹石混凝土容重大,化学结合水含量高,应用于高温条件下的生物屏蔽。在配合比设计中,需要考虑容重和化学结合水率以及现场施工要求[29]。

混凝土以其成本较低,制作方便,耐腐蚀等优点,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可开发混凝土贮存容器。典型代表有美国Holtec公司研制的HI-STORM容器和法国AREVA TN公司的NUHOMS混凝土贮存模块。混凝土容器一般位于地面之上[30],如图5所示。混凝土容器可以垂直或水平方向贮存。

混凝土是良好的结构材料和辐射屏蔽材料,但导热性能不佳。为了及时排出热量排出的要求,设计上大多采用通气式结构。通过专用管道可以排出混凝土容器中的热量。

1.6 复合材料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材料,通过物理化学方法形成复合材料,其整体性能优于单一基体,目前已有复合材料应用于中子屏蔽的研究成果。

韩仲武等人[31,32]研究了钨镍组合及合金,建立了三种材料组合模型――镍前钨后、钨前镍后及钨镍合金,使用MCNP程序模拟透射率和透射能谱,获得了三种模型的屏蔽性能,对屏蔽材料选择和结构设计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李晓玲等[33]研究了一种铅硼聚乙烯新型复合屏蔽材料,对其成分配比进行优化设计,最终完成了样品试制并通过相关考核。

柴浩等人[34]设置基体为SEBS热塑性弹性体,功能填料为碳化硼,研发了新型柔性复合材料――B4C/SEBS,经过受力分析和传热计算及中子屏蔽试验,发现该复合材料具有良好的柔韧性能和中子屏蔽性能。

2 小结

本文介绍了常见的放射性物质屏蔽用结构形式和材料。混凝土主要用于核电厂的大型屏蔽体,以及乏燃料贮存领域。乏燃料水池主要用于在堆短期贮存,为后处理创造条件。铅、贫铀,球墨铸铁等金属大多用于放射源和乏燃料的运输和贮存。复合材料现也逐步进入放射性物质的屏蔽领域,特别是中子屏蔽。选择并确定屏蔽材料和布置,同时要充分结合使用空间位置关系、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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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1 电磁污染的主要危害

在电子电路中任何交变电路都会向其周围空间放射电磁能,形成交变电磁场。交变电磁场中,变化的电磁场与磁场交替地产生,由近及远以一定的速度在空间传播,形成电磁波。在电磁波向外传播的过程中会有电磁能输送出去,这种现象称为电磁辐射[1]。电磁辐射分为天然和人为电磁辐射两类。人类在进化过程中,已适应天然电磁辐射,因此,环境保护所关注的电磁辐射主要是人为的电磁辐射。有指人类活动所产生脉冲放电、工频交变磁场、射频电磁的辐射[2],主要来源无线电广播、电视、微波通信、电力、铁路、民航指挥塔及飞机等各种射频设备发射的电磁波。频率范围宽广,影响区域较大,能危害近场区的人员。

1.1 电磁辐射对信号接收的干扰

射频强电磁辐射,可以造成通信信息失误或中断;铁路自控信号失误;飞机飞行误航;甚至造成导弹与人造卫星失控,电磁辐射会对有线通信设备产生干扰。

1.2 强电系统对弱电系统的干扰和危险影响

对广播、电视、通信系统构成极大的威胁,使图像、信号失真;使电子仪器、精密仪器不能正常工作。

1.3 空间电磁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表现在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头部长期受电磁辐射影响后,轻则引起失眠多梦、头痛头昏、疲劳无力、记忆力减退、易怒、抑郁等神经衰弱症,重则使大脑皮细胞活动能力减弱,并造成脑损伤;非热效应能减少眼部血流量,引发视觉障碍,导致视觉疲劳和不舒适;长期接触低强度微波的人和同龄正常人相比,体液与细胞免疫指标中的免疫球蛋白降低,使体液与细胞免疫能力下降。

2 电磁辐射环境评价标准和卫生标准

2.1 我国目前已颁布的电磁环境评价的标准

主要有《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 7349-20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HJ/T 10.2-1996;《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4-1998。

2.2 我国电磁辐射卫生标准及防护规定

2.2.1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

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标准小于5V/m为安全区,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

二级标准为中间区,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12V/m)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已有这些建筑应采取措施。

2.2.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国际非电离协会为了对公众有着良好的保护,比吸收率(SAR)取0.08w/kg剂量值制定国际标准。我国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进一步严格,规定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相应于频率30M-3000MHz段电场强度限值为12V/m,为了更进一步加强管理,我国设定了普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值为5.4V/m,对应卫生标准中的一级标准为5V/m。

3 电磁污染源调查与环境监测

3.1 调查目的

为了快速开展治理工作,切实保护环境,造福人类,对电磁污染进行调查研究,有利于找准污染源和电磁污染分布规律,为评价和污染防治提供依据。

3.2 调查内容及程序

电磁辐射对生物体作用与场强、频率、作用时间与作用周期、与辐射源的间距、振荡性质、作业现场环境温度和湿度等因素有关。电磁场的生物效应随频率的加大而递增,危害程度微波>超短波>短波>长波;脉冲波>连续波[3]。所以首先调查主要射频设备的分布使用情况、发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周围现场环境、人口分布等情况;再进行布点与监测,电磁污染源产生的场可分为近场和远场,衡量场的大小用电场强度E和磁场强度H。在近场区(与源的距离小于波长的约1/6),E与H之间无固定关系,必须分别加以考虑;当与源的距离大于波长的约1/6的远场区域,E与H的比值波阻抗为定值,测量了电场,就可以得到磁场数据,每个测量部位应有五次读数可求出平均场强值;根据各操作位置的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和功率密度按《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进行比较、评价,并绘制辐射图;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

3.3 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1)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2)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3)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

(4)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进行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5)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3.4 电磁污染源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根据不同目的,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还有近区场强的测量和远区场强的测量。

测量仪器:可使用各向同性响应或有方向性电场探头或磁场探头的宽带辐射测量仪。近区场强仪、超高频近区场强测量仪、远场仪与干扰仪、微波漏能测试仪。

测量位置:辐射体附近的固定哨位值班位置及各辅助设施(计算机房、供电室等)作业人员经常操作的位置,测量部位距地面0.5m、1.0m、1.7m三个部位。

测量时间:在电磁污染源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测量,每个测点连续测5次,每次测量时间不应小于15s,并读取稳定状态的最大值。若测量读数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延长测量时间等。

环境条件:应符合行业标准和仪器标准中规定的使用条件。测量记录表应注明环境温度、相对湿度。

4 环境电磁污染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等相关的法规,电磁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设备和屏蔽体的结构的合理设计,元件与布线要合理;实行电磁屏蔽、接地等技术衰减源辐射或泄漏;制定防护措施,认真做好预测和测量并根据相关标准的限值确定电磁辐射危害区域,实行防护墙的设置距离应使墙外的电磁辐射被衰减到安全值;在可能产生危害的地方,应确保辐射危险警告标志的设置和使用;不仅需要设置永久性标志,而且在雷达辐射时还应该在某些区域,设置临时性禁止通行的标志;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各项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除加强对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管理外,对新建、扩建的电磁设备严格按环境管理程序进行申报、登记、环境评价和验收。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5 结论和建议

管理部门加强电磁兼容性设计审查与管理,认真做好危害预测与分析;对本地区的新建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对产生电磁辐射设备尽量避开人口稠密的区域;对于那些不得不安装在城区的设备,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电磁辐射污染的产生。

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建立和健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制度。重点抓好城市市区和市郊的卫星地面站、移动通信、集群专业网通信、发射台站的审批验收工作和监督工作。

加强电磁辐射污染的环境监测工作。地市级辐射监测站对城市居住区进行重点监测和污染源普查,为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处理工作提供方向。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及危害的知识,让社会参与监督,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控制和减少环境电磁辐射污染和突发事件产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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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Hospital machine room Machine room conversion Linear accelerator

一、机房改造首先要进行选址

根据所购置设备技术参数选择长、宽、高都相对适合的房间,以不影响机器正常运转和检查维修为宜。一般来说,设备的厂家在工程前期派专门的场地工程师进行现场勘察。选址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布局及设备对原有房屋结构破坏程度以及楼板承重等因素。

为方便患者检查,机房应尽量选择无障碍通道能够到达的地方,以一层或负一层为宜。

二、确定平面布置图及防辐射方案

房屋选好后,由设备厂家的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提供精确的设备平面布置图,确定设备及附件摆放位置,确定电源位置等。

根据设备参数及平面布置图委托有资质的防辐射厂家进行机房防辐射设计,以通过当地辐射监督部门确认的方案为标准。

三、确定施工图纸

设备厂家出具的图纸应当包括:场地平面布置图,设备摆放位置平面图、设备基础图、配电系统图,若有顶部活动屏风及需要吊轨等辅助设施,应提供相应顶部钢结构图纸及固定附件开孔的精确位置尺寸。

四、组织施工

(一)根据建筑物情况提前做好加固等措施

一般来说,为了达到设备要求,土建施工单位在对原有房屋内部进行清理时,根据厂家方案或多或少会对原有房屋结构进行改动,如新开门洞、观察窗等,所以需要根据建筑物实际情况提前进行加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此外,还应注意原房屋内部给、排水管和通风等设施的保护,对不必要的设施进行拆除,不拆除的应做防护处理。

(二)注重设备基础施工

设备基础施工应按厂家图纸精确定位设备基础,并保证施工水平,如存在地面电缆线,还应设置电缆槽。

(三)保证顶部钢结构安装

顶部钢结构安装应保证水平,固定孔位置要精确。

(四)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防辐射施工

对于防辐射施工,应当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确认的防辐射方案进行施工,包括墙面、地面、门、窗的处理等。一般来说,根据设备辐射量大小及辐射源的不同,会采用硫酸钡、铅板、铅玻璃、石蜡及复合等不同防辐射材料进行防护。就防辐射效果而言,铅板效果最好,1mm厚的铅板能阻挡相当于1个铅当量的辐射,干作业施工,美观且施工速度快,但价格较为昂贵。相比之下,硫酸钡较为便宜,将硫酸钡、沙子、水泥以3:3:1的比例混合成硫酸钡砂浆进行抹灰防护,1cm厚的能阻挡相当于1个铅当量的辐射。由于其自重较重不能一遍成型,要分多次薄层抹灰成活,为防止空鼓、开裂,通常每一遍抹灰的厚度为1cm。其缺点在于厚度较厚,占用空间,容易空鼓、开裂,施工时间长且湿作业对现场污染大。由于机房辐射量较大,其防护层不宜太厚,因此这种防护材料不适用于辐射量较大的机房防护。

另外,应根据防辐射材料确定装修方案,配电系统安装。

(五)设配套设施

根据设备对机房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通风等,还应当提供配套设施。

五、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并验收

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厂家场地工程师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安装工程师进场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后,由当地辐射监督部门开机现场检测,验收合格后便可投入使用。

六、机房改造案例

下面以15mv直线加速器机房改造及辐射防护工程为例,具体介绍机房改造工程――

(一)现场环境

本机房原为旧机房,未做防辐射处理,位置位于地下负一层,四周为1500mm厚片石墙体,房间净高度3800 mm,顶部为2900mm厚钢筋混凝土,机房北侧为4000mm×2000mm吊装口,上部为活动混凝土盖板,机房地面为原有混凝土地面,机房中部原设计1800厚钢筋混凝土迷道墙到顶。

(二)新机房用途

主要用途为产生中子射线治疗肿瘤。

(三)方案及施工图确定

根据现场环境及尺寸,厂家提供的设备尺寸等参数,确定该场地基本符合设备运行要求,并出具初步设计方案,根据该方案委托当地设计部门及辐射监督站进行土建及防辐射部分施工图深化设计。

(四)土建施工

对于多余的非承重墙,应当拆除。拆除时要经设计部门出具加固方案,依方案施工。原地面拆除应按厂家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以及预留电缆管沟。由于旧机房面积偏小,因此根据厂家工程师要求,必须将等中心位置精确定位。等中心位置的定位是非常重要施工环节,由于后期的电缆沟、顶部吊轨等都需要以等中心位置为依据进行定位施工,因此对其准确性要求较高。原墙面的抹灰层敲除,重新抹灰找平,同时预埋强、弱电线管。

(五)设备吊装

大件机器配件应当从吊装口吊入,在吊装完毕后,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吊装口。施工时应当注意分层浇筑,并进行防水层铺设。

(六)防辐射工程

根据辐射监督站出具的图纸,进行防辐射施工,按要求对顶部、墙部进行防中子射线板、重晶石混凝土、铅板等材料防护,并安装防辐射门。

(七)室内装修及通风系统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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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随着电磁辐射危害的认知逐渐加深,很多孕妇自身也加强了辐射的防护,但是由于相关知识匮乏,并不能正确的避免辐射的危害。特别是隐形辐射源的存在,比如家庭装修材料等等,都在成为新的危害,我们所接触的辐射源范围在不断扩大,还需要加强对辐射源的认识。减少辐射对健康的危害。

电磁辐射对孕妇的危害

据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过量的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五大影响:①电磁辐射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突变的主要诱因;②电磁辐射对人体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直接伤害;③电磁辐射是造成流产、不育、畸胎等病变的诱发因素;④过量的电磁辐射直接影响大脑组织发育、骨髓发育。导致肝病,使造血功能下降,导致视力下降,严重者可导致视网膜脱落;⑤电磁辐射可使男性下降,女性内分泌紊乱,月经失调。

从以上几点不难看出,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程度差别很大,但是通常对妇女和儿童最为敏感。特别是孕妇和胎儿更容易受到影响。因此,减少电磁辐射对于孕妇和胎儿的危害迫在眉睫。

减少电磁辐射危害的预防措施

专家认为,由于一般家用电器在屏蔽辐射源方面还是做得比较好的,因此,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做到最好的保护就可以了。在孕期应该尽可能做到合理地使用电器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减少辐射危害。同时,可以选择电磁辐射防护服。在购买防护服的时候,要看清楚产品说明的防护频率范围,根据自己的要求选择购买。

日常操作电脑时,与电脑应保持70cm的距离,并与电脑后部及侧面保持不少于20cm的距离,这样所受的电磁辐射就会大大的减少。另外,室内办公设备要合理放置,不要过于集中,避免使自己暴露在超剂量辐射的危险中。对办公设备使用的时间要注意控制,应避免长时间操作,同时尽量避免多种设备同时启动。经常长时间操作计算机的人员及在妊娠期与哺乳期内的女性,为增大保险系数,还可穿戴防辐射的服装。企业领导应从关心孕妇及胎儿健康的角度出发,在女职工怀孕期问尽可能安排远离辐射源的工作,而孕妇应有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个人及胎儿可能受到电磁辐射的危害。简要的可以总结出一下几点:①家用电器避免摆放的过于集中;②孕期少用家电,少看电视;③保持与电脑等的距离,减少上网时间;④避免使用手机和蓝牙设备;⑤穿着适合的防护服装。

电脑及其他家用电器会产生极低频电磁场,并可发射出电脑辐射,这是继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声污染后的第4大污染源。极低频电磁场可使血液、淋巴液和细胞原生质发生改变,造成细胞内的脱氧核糖核酸受损、染色体损伤及遗传基因发生突变而致畸形,进而诱发下一代白血病、胚胎染色体改变,并导致婴儿畸形或自然流产。孕妇操作电脑,特别在孕期的头3个月,最好选用防电磁辐射的工作服。可以采用含多元素的织物,因为既要防电场,又要消除磁场,还要阻隔少量的X射线。因此,这种含多元素的织物是当前防电磁辐射比较理想的材料。

当然,并没有必要因为家电的辐射损害就停止使用家电。只要在平时的使用中注意正确的使用方法,并不会造成过多的损伤。只要减少不必要的辐射接触,基本无需对辐射高度紧张。

护理工作中如何降低辐射危害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辐射防护意识:目前,充分认识到电磁辐射的危害只是有关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防辐射医务工作者等少数人。大多数人对此都还处于知之甚少或者完全无知的状态。许多人很可能要到他已经受到电磁辐射的严重伤害时,才会有所醒悟,甚至也还有些人已经受到危害仍然不知。因此应加大对人群,特别是孕妇及其周围家人的防辐射宣传。如果条件允许,在孕前就应该宣传辐射对于孕妇的危害。比如,在新婚健康培训时期,就可以加上相关的知识宣讲,以减少或者避免电磁辐射的危害。

注意妊娠期饮食,提高机体免疫力:在有电磁辐射环境下工作时,也可通过合理膳食,提高免疫力。在饮食方面,食用一些可以提高机体抗辐射能力的食物。前苏联学者研究发现,奶、蛋类食物具有较强的抗辐射功效。黑芝麻、大蒜、蘑菇、紫菜等含丰富的矿物质硒,以及多种酚类、多糖等抗氧化成分,具有较高的抗辐射作用。另外胡萝卜、番茄、卷心菜等含有丰富的强抗氧化作用的番茄红素等。辣椒类等也是抵御辐射的天然食品,辣椒不但可调动全身免疫系统,辣椒、黑胡椒、咖喱、生姜之类的香辛食物,还能保护细胞的DNA,使之不受辐射破坏。绿茶中的茶多酚也是抗辐射物质,可减轻各种辐射对人体的不良影响,茶叶中还含有脂多糖,能改善机体造血功能,升高血小板和白细胞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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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辐射作用于物质所产生效应的不同,人们将辐射分为电离辐射与非电离辐射两类。电离辐射包括宇宙射线,X射线和来自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非电离辐射包括紫外线、热辐射、无线电波和微波,以及输变电工程。

由于辐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往往辐射显得令人生畏。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等工业都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这些行业在带给人类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某些直接或潜在的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项目都应进入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的《辐射环境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和《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陕西这几年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是做到比较好的,其中核燃料加工,铀矿、伴生矿、核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高压输变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都比较有特色。结合我们在评价工作及管理工作中的实践,我们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的项目,抓住不同的重点,是搞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关键。

一、对有气体、液体和固体废物产生辐射污染项目

1.评价范围的确定

这些项目在我们长期监测的结果看,在厂(矿)区周围0~1.5km范围内是污染较为明显的地段,随着离厂(矿)区距离的增大污染迅速的减弱,2km以为基本接近环境本底。根据这一规律,我们认为,这类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所在地为中心,以2km为半径的范围作为评价范围[1]。

2.评价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

关键居民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0.5msv。

3.污染源分析

分析气态源项、液态源项、固态源项所产生的污染物的量及流经途径。

4.剂量估算

4.1评价区的人群分布

4.2辐射环境所致各人群组的剂量估算

4.3评价分析,通过模式计算,找出关键人群组,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核医学放射性同位素应用项目

1.评价标准

医用反射性同位素应用属于操作非密封源的范畴,其评价的标准为《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为任何追溯性平均)不超过20mSv;第B1.2款规定,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1mSv。

核医学同位素应用项目评价可取职业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剂量限值的四分之一即5mSv和0.25mSv作为各自的剂量管理限值。工作人员体表、内衣、工作服、以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和地面等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控制应按表1规定的要求限制。

表1 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控制规定,不得将放射性废液排入普通下水道,除非经审管部门确认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低放废液,方可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并应对每次排放作好记录。

2.污染源分析

核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有3H、32P、99Tcm、131I等十多种,这些放射性同位素的共同特点是能量低,半衰期短。在这些放射性同位素中,用99Tcm标记的示踪剂占任何医院放射性药物使用量的80%以上。

在对污染源进行分析时,应根据核医学使用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每种核素的衰变方式,确定污染因子,如β射线、γ射线等。另外,工作人员在对各种药物的操作中,会引起工作台、设备、地面、工作服和手套等的放射性沾污,造成放射性表面污染。核医学同位素应用对环境潜在影响最大的是洗脱出来或购置来未用完但已无医用价值的放射性废(残)液、病人排泄物等对水环境的影响,以及固体废弃物(如一次性注射器等)中沾有或残余的放射性同位素对环境的影响,有时放射工作场所还可能存在放射性气体的污染。

因此,核医学同位素应用对环境污染的因子有:β射线或γ射线,放射性表面污染以及放射性“三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影响分析评价

1.实践正当性判断

核医学同位素应用具有:1)先进性,表现在极高的灵敏度,已成为微量和超微量物质分析的重要手段;2)不可取代性,核医学同位素的应用被视为“流动型原子显微镜”,使医学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深入到亚细胞、分子、亚分子的水平,对挽救生命起着其他技术不可取代的作用,因此,核医学同位素应用一般是正当可行的。但在评价时须指出,医生必须遵守医疗道德,清楚哪些疾病适用于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对那些可用其他手段(如B超)可做的诊断,即使癌症患者,也不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2.工作场所的分级

核医学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属于操作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范畴,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应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大小分为甲、乙、丙三级,日等效操作量计算公式为:

在评价时应关注辐射工作场所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可以划为控制区和监督区,各区是否有相应的防护、隔离设施等。

3.剂量限制

评价时,应对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的受照剂量进行估算,估算公式根据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2000年报告附录A, X或γ射线产生的外照射人均年有效剂量当量计算公式如下:

H = 0.7×10-6 Dr t

其中:H为X或γ射线外照射人均年有效剂量当量,mSv;Dr为X或γ射线空气吸收剂量率,nGy/h,可采用估算或类比监测得到;t为X或γ射线照射时间,h;0.7为剂量换算系数,Sv/Gy。

剂量估算结果如若满足剂量限制的要求,评价时还应考虑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是否做到可合理达到尽量低(ALARA)的原则,以尽可能减少工作人员或公众成员的受照剂量。绝不能把个人剂量限值作为设计和安排工作的出发点,也不能把个人剂量限值作为评价的主要标准,也就是说,在不超过个人剂量限值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照射水平,但“尽可能低”不是无限制的,它是“合理”的低。

4.放射性废液(废水)

评价时,可采用定量定性的分析方法,估算储存池是否能够满足最大使用量、最长半衰期核素的排放标准。需要指出的是,为减少环境污染,核医学放射性同位素废液(废水)是严禁使用稀释排放的。

5.放射性固体废弃物

放射性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目前也采用集中收贮衰变的方法,一般要求衰变10个半衰期后可与其他非放射性固体废弃物一起分类处理。评价时,重点关注核医学使用单位是否根据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含量、半衰期、浓度以及废物的体积和其他物理与化学性质的差别,对不同类型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分别处理,是否有利于废物管理的最优化。

四、输变电工程项目

这类项目属于非电离辐射项目,表现为电磁辐射。近年来,高压输变电引起的电磁污染所受到国内外群众的强烈关注。国内各地临近居民区的变电站或变压输电线路的建设,往往受到居民的反对,如:陕西泾阳池桥输变电,引起线路沿线居民的强烈不满,当地环保局举行多次听证会,才得以解决。所以,搞好这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为政府的决策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1.评价范围的确定

1.1变电站 以变电站站址为中心,半径为500m范围内区域

1.2输电线路 以输电线路走廊两侧30m带状区域

2.保护目标

通过收集资料,现场踏勘,确定评价范围内的敏感点为项目环境影响的保护目标

3.评价标准

目前,由于我国没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标准,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推荐标准被普遍应用为解决电磁辐射的适用标准。

HJ/T24-1998中规定:以离地面1.5m高度处4kv/m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强度推荐限值;采用国际辐射保护协会关于公众全天辐射时的工频限值0.1mT作为工频磁感应强度的推荐限值。这一标准限值远小于大多数国家和组织的公众暴露推荐限值。这一事实较充分地证明了我国目前采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是足够安全的。

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制按执行。其他项目的评价标准按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复的标准执行。

4.评价分析

通过类比和模式计算,重点看保护目标的环境影响值在不在标准范围之内,如果超标就得提出经济实用的污染防治措施。

抓住了这些重点,解决好评价区内保护目标的各种矛盾,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就能顺利地通过。

参考文献:

篇13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六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限制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和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限制进出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口单位已经取得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进口单位具有进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具有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三)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四)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具有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使用单位取得的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海关验凭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许可证办理有关进口手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材料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依照国家有关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进口的放射源,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时确定与其标号相对应的放射源编码。

第十九条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生产和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单位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

第二十五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供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证明材料,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作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处理责任。变更前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约定中不得免除当事人的处理义务。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终止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其未安全处理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及时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二条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第三十三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三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第三十九条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四)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十二条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三)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应急情况。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从事辐射防护工作,具有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人员担任。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军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