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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前,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是和国家财政收支制度统一的,企业收益分配完全由国家统收统支,企业没有收益分配的自。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也先后进行了系列的改革,根据每次改革的特点和改革内容的完善程度,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启动(1978~1979年):企业基金制度
1978年拉开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也开始启动。其标志是1978年开始、并在1979年作了一些改进的国营企业基金制度。企业基金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根据企业对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劳动生产率、利润等年度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 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或3%不等提取企业基金。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弥补职工福利基金的不足以及发给职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等项开支。其目的是为了扩大企业自,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企业基金制度是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开端,是国家开始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的标志。
与1978年以前的收益分配制度相比,企业基金制度主要体现在企业基金不需要上缴国家,再由国家统一调配,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主使用,尽管要完成国家规定的计划指标才可提取企业基金,但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二、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摸索(1979~1983年):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制度
为了进一步扩大企业财权,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从1979年下半年起,我国开始实施以责任制为中心的国有企业改革。责任制的核心是国家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是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
1979年7月后,国务院连续颁布了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实行利润留成等5个文件。国家对企业和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即“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上交利润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亏损补贴包干,减亏分成或留用”和“超计划利润留成”等。
企业根据产量、品种、质量、成本、利润等五项计划指标的完成程度,按规定的利润留成比例提取全部或大部分利润留成。企业的留成利润,按照核定的比例分别提取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确有困难的,可以实行不同形式的盈亏包干制度③。
与企业基金制度相比,利润留成制度下企业留成利润较多,而且企业留成既可用于职工福利与奖励,还可将一部分用于生产。从理论上来看,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制度,对扩大企业自,使企业的经济权力与经济责任、经济利益与经济效果更好地结合起来,对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利润留成式的改革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是企业的状况千差万别,利润留成基数难以确定,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也难以稳定,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企业在改革中获得财权和留成利润。
三、企业收益分配制度雏形的初步形成(1983~1986年):“利改税”制度
鉴于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制度的缺陷,为了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稳定下来,在试点的基础上,我国于1983年6月推行第一步利改税。第一步利改税采用税利两种形式上交企业利润。内容包括: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按照实现利润和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实行税利并存的格局。对有盈利的小型企业,实行彻底的利改税,按照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由企业自负盈亏。
第一步利改税实施一年多后,因为价格不合理形成利润水平悬殊所带来的企业之间苦乐不均问题未能解决;税后利润分配办法仍较纷繁,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不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因此,1984年10月1日在全国全面推行第二步利改税。
第二步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在完善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基础上,取消其他税后利润上交办法,统一改征调节税;将原来的工商税分别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的调节作用。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通过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 “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留用利润要建立五项基金,即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对于亏损企业则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
利改税制度将国有企业财政缴款中的上交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国家在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时,放弃以资产权力为依据的利润上交方式,改为以税收法律形式调整并固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这对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克服大锅饭的弊端,促进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建立等,都有一定的意义。
利改税制度基本形成了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的雏形,为下一步企业收益分配改革奠定了基础。
由于当时外部经济条件和配套改革不尽完备,加上利改税从指导思想到制度设计都存在一定问题,如没有区分国家的双重身份、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税前还贷口子越开越大、企业存在“苦乐不均”现象、国家与企业关系难以稳定等问题,改革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制度实施几年后,国有企业并未真正活起来,不少企业处境仍很困难。
四、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逐步完善(1987~1990年):承包经营责任制
为扭转“利改税”存在的“苦乐不均”问题,国家于1987年8月开始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两包一挂”,即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承包经营责任制分配利润的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
承包制通过契约形式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经营自,强化了企业的利益主体地位,对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增强企业活力,都具有比较明显的激励效果。但是,承包经营责任制只是对利改税制度出现的问题进行局部的纠正,仍然没有触及到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在行为短期化、包盈不包亏等弊端相继出现;包税包利的做法,客观上也否定了利改税中对所得税的承认,使分配关系难以规范化,实行改制的大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停滞不前。
五、企业收益分配模式的最终确立(1991~1992年):税利分流制度改革
利改税的理论观点尽管存在某些不妥之处,但以税收法律形式调整并固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等,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包税包利上交的做法,客观上也否定了利改税中对所得税的承认。之后,人们通过实践,比较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对国有企业纯收入的分配,既应同对其他经济形式一样依据政治权力征收所得税;又应依据资产权力,参与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这种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构成税利分流理论。
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积极搞活企业,促进企业经营机制和行为的合理化,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1991年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印发《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开始我国在一部分国营企业中实行 “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
税利分流是将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以所得税和利润形式上交国家一部分,盈利企业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税后承包则是企业把上交所得税以后应交给国家的投资收益部分以承包方式确定下来;税后还贷则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应在交纳所得税以后,用企业留用利润或其他自主运用的资金归还,改变了先前税前还贷、实际上由国家承担部分还贷负担的状况。
税利分流制度,将上交国家利润中的所得税和利润分开,既是对利改税优点的继承,又是对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这种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促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由于各种经济成份相继出现,同时并存,这就要求在企业收益分配政策上规范统一。为此,1992年底财政部颁布了《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收益分配关系规范,开始在“两则”的基础上进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也是以“两则”为基础制定企业收益分配政策,形成了目前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的主要模式:按33%比例税率依法交纳所得税,税后收益分为两部分,即企业留存收益和向投资者分红,并规范和确定了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通过这一系列的改革,我国企业收益分配格局基本上较好地解决了企业与国家之间收益分配关系。国家以公共权力参与企业分配,以税收形式取得应得份额,同时又以出资人身份取得资本要素报酬;工资报酬与劳动贡献逐渐有了联系。
上述这一系列的改革属于国家放权让利的政策调整型改革,并未触及深层次的产权问题,收益分配改革不可能深入,企业经营者还没有获得剩余收益的分配权。
六、产权制度变革下现代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1993~2008年):
在确立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后,1993年开始,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开始了在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牵引下的现代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
1.产权制度变迁引导企业收益分配制度变革
早在1992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提出了企业应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规定了企业的14项自;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主要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主题,为此进行了大规模的股份制改革试点,在这期间,大量的乡镇企业和小型国企也进行了民营化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试验。1996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结构性调整、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开始了国有企业全面实质性的产权制度变革;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强调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1999年9月,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退出。此后,国有股“减持”、国企改制、股权置换、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等全面铺开,国企产权改革开始出现实质性突破。
在产权制度改革的牵引下,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也在不断进行改革。1993年,原劳动部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5年,经国务院同意又印发了《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并在全国100家国有企业进行试点。1997年8月,原劳动部在印发的《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中,明确提出力争到“九五”期末初步建立起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同年又《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明确提出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国资委成立后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先后颁布了《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关于中央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等一批指导企业深化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
这一阶段我国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深入,主要体现在: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由外部转向了内部;由国家强制执行转向了国家引导下企业自主制定分配制度,扩大了国有企业内部分配自;分配制度由国有企业转向了各种所有制企业,且由原来国有企业的标杆作用转换成了私有化企业在分配改革中更为彻底和完善;允许企业探索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取消了国家统一的企业工资等级标准,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范围也从国有企业为主逐步转变为各类企业;调控内容从工资总额逐步转变为工资水平,调控方式从以行政手段直接调控为主逐步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信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间接调控。初步形成了国家利益、企业职工利益与经营者利益相互统一的现代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格局。
2.人力资本和财务资本共同成为了企业收益分配主体
从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到“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全面实施;从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到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探索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积极试行技术入股,探索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办法,探索试行劳动分红办法(《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从党的十六大报告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作为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提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到2006年财政部修改的《财务通则》明确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具体处理办法;从党的十七大报告“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凸显出党和政府从初步主张劳动报酬与企业效益对称结合,升华到允许和实施劳动、技术、管理等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一起作为生产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从而打破了财务资本作为企业收益分配唯一主体的格局,基本形成了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共同成为企业收益分配主体的格局。
二元收益分配主体的确立,打破了干好干坏一个样、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经营者吃企业“大锅饭”的局面,形成了经营者收入与其他职工收入相分离的分配制度。通过对经营者年薪制的合理设计,初步形成了经营者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同时,对管理、技术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肯定,在一定程度上培育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者的市场化机制、建立一支职业化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者队伍奠定了坚实基础。
人力资本成为企业收益分配主体,其“资本”及其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的双重特性,使得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形式也极为丰富。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从实际出发,采取了灵活多样的经营者收入分配形式,除传统的现金分配形式外,股票、股票期权(Stock Options)、虚拟股票(Phantom)和股票增值权(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以及股票奖励和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ESOP)等分配形式层出不穷,有些企业还辅之以企业债券、房产、汽车等实物形式;甚至还出现了针对人力资本特性的晋级升职、后续教育等精神利益分配形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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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缺少必要的诊疗设备
很多养殖场(户、小区)兽医室条件简单、设备简陋,只有简单的临床用具,缺乏必要的设施设备,检验化验设备更是寥寥无几。兽医只能凭借自己的实践经验根据临床症状、剖检变化等作出诊断并进行治疗,使一些疾病诊断缺乏有效依据,容易误诊、延误病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3用药不合理现象比较突出
基层兽医用药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抗菌素使用泛滥。有的基层兽医对畜禽疾病缺乏系统检查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目的不明,靠药物试治诊断,盲目使用抗菌素,有的为了预防疾病定期在饲料或饮水中添加抗生素,由于抗生素的长期使用和滥用造成某些病菌产生抗药性,治疗难度增大。二是药物配合错误。有的基层兽医不明药性,将某些配伍禁忌药物配合使用,造成药效不良或引起毒副作用,使病情加重。三是大剂量用药。有的基层兽医的用药误区是无论什么药物,都按照厂家产品说明书统统加倍,大剂量甚至超大剂量用药,以为这样做可以起到好的治疗效果,其实这种做法极不科学,不但会因过量使用药物使病原产生耐药性,还会引起药物中毒,重者甚至造成发病动物死亡。四是片面强调药物的治疗作用,忽视动物机体的内在作用。五是用人药治疗动物疾病。有些基层兽医认为人用药物比兽用药物疗效好,其实这种认识很不科学,人药与兽药虽然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很大的药性差异,人用药物给动物使用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副作用,而且有些效果相对较弱的人用药物给动物使用,可能根本就不起作用。
1.4不重视隔离、清洁和卫生消毒工作
有的基层兽医不重视清洁和卫生消毒工作,不注重细节,缺乏无菌概念。兽医室物品乱堆乱放,药品存放不规范,注射器、针头等医疗用具消毒不严格,注射部位及手术部位消毒不严格,甚至不进行消毒,一次性医疗用品反复使用。发生疫情时,不对发病动物进行隔离,也不对场地进行严格清污和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剖检动物尸体病料处理不当,从而导致或加快病原体的传播。
2如何提高基层兽医服务能力
要提高基层兽医的服务能力,必须把握当前畜牧业发展的新特征,适应基层兽医发展的新形势,坚持以提高基层兽医服务能力,确保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努力实现动物产品供需基本平衡、养殖效益稳定增加、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资源开发利用适度、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2.1加强基层兽医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兽医水平
加强基层兽医队伍建设,要强化法律法规和专业素养的建设,优化提升队伍整体实力水平,创建专业、系统、多层次、高业务水平的基层兽医队伍。一是要提高基层兽医准入门槛,逐步达到规模化养殖场至少有一名执业兽医师,最终达到所有基层兽医必须有执业兽医资格;二是要加强对现有基层兽医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基层兽医的综合能力;三是要加强对基层兽医的管理,兽医卫生主管部门每年要定期对基层兽医进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2.2加大政策扶持与投入,完善养殖场(户、小区)兽医室设施设备
政府要加大对养殖场(户、小区)兽医室建设的政策引导与扶持,鼓励养殖企业加大对兽医室建设的投入,按照无规定疫病区建设要求,完善兽医室医疗设施,购置必要的检验设备,达到能进行细菌学检验的要求。条件成熟时可把养殖场(户、小区)兽医室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作为种畜禽场申报、畜牧业相关项目扶持的必要条件之一。
2.3加速机制创新,引导建立社会化兽医服务体系
基层兽医由于受客观条件所限,有些工作例如血液原虫和病原微生物分型鉴定、一些疑难病的确诊等光靠其自身条件难以完成,这时候就要借助政府、科研机构的实验室和社会兽医服务机构来帮助其完成。一是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兽医实验室网络为养殖场(户、小区)提供实验室诊断服务,近年来,国家为加强兽医防疫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兽医实验室建设,建成了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为龙头、区域性中心实验室为骨干、基层综合诊断室为基础的技术支撑网络,充分利用这些实验室网络开展实验室诊断服务,既可以帮助养殖场解决实际问题,又可以提高实验室的利用效率。二是要引导建立社会化兽医服务机构和体系,利用其较好的条件和医疗设备为养殖场(户、小区)提供兽医技术服务,尤其是帮助基层兽医完成流行性疾病的确诊、病原微生物的分型鉴定以及高经济价值动物疑难病的诊治等仅靠其自身难以完成的工作,从而提高基层兽医的服务能力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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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它是畜牧生产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兽药市场的管理,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人们的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排除动物及产品安全隐患,提高枝江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现就枝江市兽药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规范管理谈谈自己的看法。
兽药GSP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意即良好供应规范,是兽药经营企业统一的质量管理准则,是控制兽药从出厂到用户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简单地说,兽药GSP包括两个要素:第一是兽药质量在流通环节的保障体系,第二是兽药质量的可追溯性。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国家农业部于2010年第3号令《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制定了《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2012年4月20日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印发了《湖北省兽药经营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7月23日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GSP后续监管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兽药执法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兽药GSP成效,继续开展兽药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兽药的经营活动,确保畜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枝江市的兽药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通过一年多的宣传发动,试点示范,指导并帮助部分兽药经营企业对照评定细则标准,逐条逐项进行改进、改造,截至2012年11月底,共接受GSP验收申请 70 家,现场验收通过 55家,未一次性通过正在整改的有10家,完全不能达标退出市场的有5家。城区除了3家渔药门店动作缓慢以外,其他基本达到了验收的要求。
1 枝江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乡镇现有的兽药经营者多数是饲料兽药兼营,难以达到有独立的兽药经营门店的要求,他们觉得比较效益不高,不愿意多投入,通过GSP的积极性不太高。
(2)部分乡村兽医对推行兽药GSP的认识不足。依然用老眼光、老观点用药,还有人有厌倦情绪。同时对乡村游医用药难以管理,由于农村地域广阔,而乡镇基层执业兽医师的数量非常有限,许多动物疾病诊治工作由原来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或其他游医进行,其用药极不规范,尽管兽医部门加强了管理、进行了清理,但要全面理顺还须做大量的工作。
(3)在基层,兽药使用、销售的渠道比较多,乡镇兽医、村级防疫员、走村窜户的黑兽医等都在销售、使用,甚至有一些饲料经营户也在偷偷经营,让部分经营者对兽药执法力度心存怀疑,多数持观望态度。
(4)兽药经营必须是企业才有经营资格,而以前乡镇都是个体户,有的甚至多年没有办过营业执照,现在注册为企业,怕涉及今后缴纳税收等问题。
(5)部分渔药经营门店对于渔药也是属于兽药的概念不清楚,认为渔药属于水产部门管理,不属于畜牧部门的管理范畴,在认识上出现偏差,呈现消极的态度。
(6)一部分规模养殖场存在使用过期兽药、禁用兽药、无GMP标识兽药的现象,有的规模养殖场的兽医室建设很不规范;多数规模场无专门的兽医治疗室,药品堆码不整齐,乱堆乱放现象严重。
(7)一些兽药GMP生产企业不按规范严格管理,如:成品库记录不全;产品无明显的“合格”、“不合格”或“待检”等规定标识;个别企业的水针剂仍然使用西林瓶;有的兽药只有商品名而无通用名、随意夸大疗效的产品的占有率较大,这些产品常常冠以“XX王”、“XX霸”、“XX帝”,自称能治“瘟疫”、“痘病”等多种疫病,严重扰乱了兽药市场秩序;兽药生产企业太多,冒充通过GMP认证的兽药企业及兽药产品也在增加;一些兽药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经营假冒伪劣兽药,如:经营国家已废止兽药品种、假批准文号、质量不合格和过期失效的产品等,个别经营者仍在经营禁用兽药和无GMP标识的兽药等。极大增加了执法管理的工作难度。
2 枝江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无证经营现象比较普遍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可以经营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但是一些经营户为追求暴利,不顾国家的规定,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这种私下经营,不仅逃避了兽药管理部门的有效监控,同时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使得大批假冒伪劣生物制品充斥市场,严重影响了畜产品的安全、畜牧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2 制造违规生物制品的企业存在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任何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兽用生物制品”。但是,一些无生产许可证的部门为了牟利,大量制售违规生物制品。同时也有个别兽用生物制品的合法生产企业为参与竞争、降低成本,也生产制售违规生物制品。有的农业大专院校用自制疫苗或者中试产品充斥市场,并且卖价奇高,扰乱了市场秩序,从而引起一系列问题。
2.3 对养殖场用药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
在一些可以自购疫苗进行免疫的大型养殖场,由于对兽用生物制品的订购和使用缺乏应有的知识,在兽用生物制品的订购和使用上未能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批准。而是随意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其结果是造成监督失控、免疫失败,同时还为假冒伪劣生物制品提供了流入的可乘之机。
3 加强枝江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对策
鉴于上述情况,按照枝江市畜牧兽医局在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枝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细化措施,整体推进,收到了明显成效。
3.1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全体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人员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假冒伪劣兽药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和责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务实的工作态度,把兽药打假工作引向深入,持之以恒,长抓不懈。 枝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强化监督和考核,将兽药GSP建设纳入监督分所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进行年终考核。
3.2 认真履职,强化执法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兽药行业的管理,实施对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和使用的全程监控。
(1)切实抓好兽医诊疗队伍的管理。基层兽医诊疗人员对兽药使用与兽药GSP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讲具有界限的划定和法律责任的区别,首先是明确兽医诊疗资格,根据农业部第17号令《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乡村兽医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2012年6月份枝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了乡村兽医的业务培训,按要求颁发了《乡村兽医登记证》,没有颁证的,中心将不认定为乡村兽医。二是即使有乡村兽医证而无兽药GSP证也不得在门市或摊位摆放兽药产品。力求在兽药GSP建设中做到概念清楚,行为规范。
(2)工商、质检与农业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把定时检查和突击性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大查处力度。始终保持对制假售假活动的高压态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严格按《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3 广泛宣传,全民支持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部门加大宣传《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短信、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向社会通告兽药GSP达标企业的名单;宣传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制售和使用规定;宣传假劣兽药对畜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形成自觉抵制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环境。2012年年初,为确保兽药GSP贯彻,枝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发了专门告知书,要求各监督分所发放到所有兽药经营企业(个体户)手中,并签字回执留存。
3.4 加强管理,严肃查处
加强对兽药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管理,要依法办事,对不具备条件或无证经营者要坚决取缔其经营资格,严格查处、不留后路,让假冒伪劣药品没有藏身之处。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部门按《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把兽药的进货关。对GSP验收企业要求必须有兽药厂家的GMP证书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具备经营要求的单位或经营户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不能蒙混过关。对自购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大型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以防止假冒伪劣生物制品的流入,确保畜产品安全。
加强GSP后续监管和指导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后续监管将成为兽药执法的工作重点,以保障兽药GSP工作的法制严肃性、规范性和长效性。一是严格验收认证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对基层兽医人员要对内对外一个样,不能对内宽,对外严;二是建立定期不定期巡查制度;三是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提升执法水平;四是联合工商等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经营兽药经营企业(个体)。
篇4
我国是农业大国,动物养殖是我国一个很大的产业,现在农村中多数农民都会养殖一定数量的畜禽。在动物大规模养殖过程中,如果没做好动物传染疾病的预防工作,国家和养殖户都将蒙受巨大损失。
1 动物疾病的危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养殖业的发展过程中,有部分人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动物防疫工作,特别是部分大规模养殖企业和有些生产者还不了解动物疫病防治的要求,不注意采取防疫措施,造成了动物疫病的发生与传播。动物疫病具有传染扩散的特点,一旦蔓延开来很难扑灭,需要长时间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加以清除。动物疫病防治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认识问题,近年来还出现了交叉感染的传染疾病,不仅让养殖户蒙受了巨大损失,而且使整个社会的安定受到了威胁。如球流行的禽流感。
动物疾病传染源复杂,疫病的患畜比例虽小但危害性很大。我国确诊定性的传染病有三百多种,各类寄生虫病有九百多种,其中有250种人畜共患病。虽然从国家到地方一直致力于搞防疫,可一些疫病却总是周而复始,仍没有彻底根除。检疫诊断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程序不断完善,检疫监督队伍的不断健全,仍然没能够完全控制动物传染病的出现,新的疫病也在不断出现,危害极为严重。
2 动物疾病预防的现状
近几年动物传染病预防取得了重大突破,很多流行疾病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养殖户对动物传染疾病的预防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部分养殖农户已经有了预防疾病的概念,会定期给养殖场消毒,接种疫苗。这对动物传染疾病的预防很重要。如今我国动物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平稳,但形势依然严峻。我国疾病预防控制能力不强,疾病控制信息工作滞后,难以有效应对突如其来的重大流行疾病。一方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动物疫病跨境传播风险加大,周边国家疫情复杂,我国有效防堵动物疫病传入的难度增加;另一方面,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养殖条件不一,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差别较大,加之近年来禽流感、口蹄疫等病毒不断出现变异重组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我国动物防疫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
3 积极的动物疾病预防措施
动物疾病的预防要在两个方面下功夫。第一个是检疫诊断技术,第二个是预防免疫技术。为控制动物传染病,首先必须有灵敏、特异的诊断技术和诊断试剂。因此要根据不同疫病的特点、不同诊断目的,确定相应标准化的诊断方法和诊断试剂,这样才能在动物传染病来袭时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应对措施。我国已对多种重大动物传染病确定了诊断标准,如鸡白痢、结核病等。这些检疫诊断技术比较成熟,已在生产实践中得到验证,但大多数却尚未形成商品化的试剂盒,这不利于疾病的控制。因此,需要从速研制成高质量的诊断试剂盒,使其进入市场在生产上推广应用。除了试剂外,我们还要培养职业知识丰富的兽医,定期给基层的兽医进行培训、考核,同时,国家加大力度对兽医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技能水平、职业道德的培训,全面推进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与国际接轨。让他们熟知流行病的生理现象和应对措施,以便在疾病出现时采取正确的措施。
其次,在动物疾病战役中我们还要未雨绸缪,预防疾病的出现。建国以来,先后研制了几十种疫苗,如马传染性贫血弱毒疫苗、猪瘟兔化弱毒疫苗等均居世界领先水平。而现在还有很多疾病的疫苗还未研究出来。因此,国家要加大疫苗研究力度,确保大多数疾病能得到有效的预防。同时,还应该改进疫苗的生产技术,现在市场上流通的疫苗大部分是失活的病原体,这些疫苗存在一定的风险,生产不当还会引起疾病流行。有些疫苗的活力不高,多次接种后仍不能产生抗体,因此,我们还应该改进疫苗的生产技术,提高疫苗的活力。此外,为了预防疾病,我们还应该将动物接种疫苗,这就要求政府和兽医部门的宣传。现在很多农民的疾病预防意思薄弱,不愿花钱接种疫苗。各级兽医部门和政府应大力做好宣传工作,让农民意识到动物疾病预防的重要性,让他们意识到一旦动物得病不仅他们自己要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还会威胁到其他养殖户,甚至社会的安定。
4 总结
动物传染病是对养殖业危害最严重的一类疾病,它不仅可能造成大批畜禽死亡和畜产品的安全,影响人民生活和对外贸易,而且某些人畜共患的传染病还能给人民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应对动物传染病的威胁,加强对动物传染病的研究以及加强人们的防范意识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紧迫。作为基层的兽医工作者,我们应该积极响应政策,积极应对各种动物传染病的流行。
参考文献
[1] 纪水莲,张志学.动物疫苗在动物传染病防制中的作用与局限[J].湖北畜牧兽医,2003,3.
篇5
所谓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业务活动。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因此只要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像具有执业资格的人一样从事医疗业务活动,就是非法行医。主体资格不合法,而医疗业务活动合法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必须将主体资格不合法与不合法的主体擅自从事医疗业务活动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认识非法行医。借用公式形式表示非法行医行为,即为:
非法行医=非法主体+擅自行医
在这一公式中,非法行医之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行医主体资格不合法上,至于医疗业务行为是否违反医务工作规章制度,则在构成非法行医罪时在所不论,但在认定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时具有一定的意义。
非法行医既然是非法主体加行医,而非法主体主要是本罪主体所要讨论的问题,因此,在本罪的客观方面,行医就成为认定的关键。
二、非法行医之“行医”
关于“行医”,有学者认为有两种含义:一是单指为人看病的行为;二是以为人治病为业,即开业行医。(注:曹子丹、侯国云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6页。)笔者认为,在非法行医罪中,应取第二种解释,即行医是指以实施医疗行为作为其职业或者业务的行为。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要求行为人须将某种行为作为职业或者业务而反复实施。业务是指人们按照社会生活上的地位而持续或反复地从事自己选定的事务。对于业务,不区分其事务属于公还是私以及是否有报酬利益,而且不问他从事的是主要的事务还是辅助的事务。(注:[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632页。)对于医疗业务,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曾解释说,医疗业务是指以医疗行为为职业者而言,不问是主要业务或附属业务,凡职业上予以机会,为非特定多数人实施之医疗行为均为医疗业务,但医疗业务不以收取报酬为要件。对于这里所指的附属业务,台湾有学者认为,是指为完成主要业务所附随之准备工作与辅助事务,且此项附随之业务,不问与业务系直接或间接之关系,均属于其所执行之业务范围。(注:黄丁全:《医事法》,月旦出版社1995年版,第89页。)
对于医疗业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其特点:
第一,医疗业务是以实施医疗行为为内容的业务活动。关于何为医疗行为,容后文详述。
第二,行为人须反复或者持续的实施医疗行为或者至少须以反复、持续的主观意思实施医疗行为。如果行为人缺乏反复、持续地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意思,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偶然地实施了医疗行为,不能认为是医疗业务。例如,某甲,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答应某乙的请求,商定以1800元的价格为某乙之子某丙戒除毒瘾。某甲在没有对某丙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和对其毒瘾程度了解的情况下,便照搬其利用工作之便抄来的一张戒毒处方为某丙戒毒。在对某丙使用了大剂量药品时,某丙有不良反应,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注:张明楷编着:《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42页。)在这一案例中,某甲没有反复、持续地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意思,仅仅偶然地实施了一次医疗行为,不能认为其从事了医疗业务,因此,对其不能以非法行医罪定性,而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反之,如果行为人以反复、持续的主观意思实施医疗行为,即使只实施了一两次医疗行为即被查处,也应认定为其进行了医疗业务活动。例如,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即于闹市中租房开办诊所,但仅开业一天,治疗了几个病人即被卫生行政部门查处。在此案中,某甲租房办诊所的行为已经很清楚地表明了他主观上具有反复、持续地实施医疗行为的意思,即使其诊所仅开业一天,也应认定为进行了医疗业务活动,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当然,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还应当考察其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第三,医疗业务不以不间断性为条件,只要反复实施医疗行为,即使行为之间存在间断,也是医疗业务。医疗业务亦不要求行为人将行医作为唯一职业,行为人在具有其他职业的同时,将行医作为副业、兼业的,也属于非法行医。(注: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第54-55页。)
第四,医疗业务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这也是职业犯与营业犯的主要区别。有学者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行医的标准有二:一是行为人开展了医疗活动,二是行为人通过医疗活动收取了费用。笔者认为,以这两条标准认定行医行为值得商榷。首先,无论是开展医疗活动还是通过医疗活动收取费用,都不能划清行医行为与偶尔实施医疗行为之间的界限;其次,尽管在实践中非法行医者大多通过非法行医行为收取了费用,但我们仍不能排除有人只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而未收取费用的情况存在;再次,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并未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因此,没有营利目的的人实施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的,仍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如果将行为人的非法行医行为限定为“通过医疗活动收取了费用”,无疑缩小了非法行医罪的外延,这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会放纵犯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医疗业务,是社会分工的一种,是指行为人以反复、持续的意思实施以医疗行为为内容的活动。
既然行医是指以实施医疗行为作为职业或者业务,那么,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医疗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行医,因此,界定医疗行为又成了认定行为人行医的关键所在。
三、行医之“医”
在这里,行医之“医”,就是指医疗行为。对于何为医疗行为,目前我国大陆刑法学者多未作出定义式的界定,而是仅仅列举了医疗行为或者非法行医行为的表现形式,由此可见界定医疗行为之困难,但也有学者对此作出了努力,认为,医疗行为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出于医疗的目的所实施的行为,包括疾病的治疗与预防、生育的处置、按摩、针灸等符合医疗目的的行为;狭义的医疗行为则是指广义的医疗行为中,只能由医师根据医学知识与技能实施,否则便会对人体产生危险的行为。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疗行为应是指狭义的医疗行为,即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中,只能由医师根据医学知识与技能实施,否则便会对人体产生危险的行为。(注: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第54-55页。)
与祖国大陆相比,我国台湾地区对医疗行为的含义无论是在理论探讨上还是在医政实务上都要丰富得多。台湾“行政院卫生署”就医疗行为解释为:“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目的,所为之诊察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而以治疗目的所为之处分,或用药等行为或一部之总称,谓之医疗行为。”(注:黄丁全:《医事法》,月旦出版社1995年版,第77页、第77-84页、第77页。)同时,“行政院卫生署”还对信徒取用掺有药物的香灰治疗、近视者配装隐形眼镜、中医把脉、拔火罐、刮痧、针灸、推拿、美容等数十种行为是否是医疗行为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理论上,更将医疗行为区分为临床性与实验性医疗行为、目的性与非目的性的医疗行为、类似医疗行为等,足见台湾地区对医疗行为探讨之深入。(注:黄丁全:《医事法》,月旦出版社1995年版,第77页、第77-84页、第77页。)
笔者认为,医疗行为的概念和含义,具有相对性和历史性。所谓医疗行为的相对性,是指医疗行为的含义依具体社会环境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在我国乃至东亚、东南亚等东方文明地区,中医望、闻、问、切的行为无疑属于医疗行为中的诊断行为,而在欧美地区,中医中药则可能被视为愚昧落后的异端,被排除在医疗行为之外。所谓医疗行为的历史性,是指医疗行为的含义在同一社会中,也会因科技的发展和公众观念的进步而变化。例如,神医巫术、灵丹妙药在我国封建社会中被认为属于医药无疑。而在今日中国,此类缺乏科学根据的“医药”已经不再被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是医疗行为。因此,医疗行为的具体含义随着医学、科技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公众的医疗和健康观念变化而变化,“应依当时之医学水准,国民的生活方式之推移及卫生思想普及等因素,综合的判断。”(注:黄丁全:《医事法》,月旦出版社1995年版,第77页、第77-84页、第77页。)
既然我们是界定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疗行为,而非法行医罪是法定犯,其最显着的特征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进行医疗业务活动,同时,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之一又是公共卫生,因此,笔者认为,界定医疗行为应当本着以下几个原则和标准:(1)医疗行为与医生的医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紧密相联;(2)医疗行为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或者接受医疗行为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紧密相联;(3)在一个具体的医疗行为中,医疗者与就医者之间是具体的一对一的关系。
根据以上界定医疗行为的原则与标准,笔者认为,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疗行为,是指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接受医疗者消除或缓解疾病、减轻身体痛苦、消除或者减轻其对药物或者等的病态依赖、延长生命、改善身体功能与外观、矫正畸形或者帮助或避免生育等与接受医疗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为。
具体而言,医疗行为的特点为:(1)医疗行为是运用医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活动;(2)医疗行为的客体(对象)是他人的身体;(3)医疗行为是针对不同接受医疗者不同的具体情况,给以相应不同的治疗措施的行为;(4)实施医疗行为者具有医疗目的,即具有为接受医疗者消除或缓解疾病、减轻身体痛苦、消除或者减轻其对药物、等的病态依赖、延长生命、改善身体功能与外观、矫正畸形或者帮助或避免生育等目的;(5)医疗行为是与接受医疗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为。
根据以上医疗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下列行为属于医疗行为:(1)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身体痛苦、改善身体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行为具体包括疾病的询问、观察、检查检验、诊断、治疗、处方、手术、麻醉、注射、用药、包扎等行为。在我国,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包括西医和中医的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是最常见、最典型的医疗行为;(2)帮助或避免生育行为,即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及对孕妇的诊断、检查、助产、接生、剖腹产手术等帮助生育的行为和放置宫内避孕器、避孕环、实施结扎手术等节育行为。但是,刑法第336条第2款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的行为单独规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因此,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疗行为不包括上述几种行为;(3)医疗美容行为,即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如隆乳、手术减肥、造重睑术(俗称割双眼皮)等美容整型行为;(4)戒除病态依赖行为,即通过用药等医学手段戒除对、麻醉药品、兴奋药品等的病态依赖行为;(5)矫正畸形行为,即以手术等医学手段矫正身体畸形如连体婴儿分割手术、去除多余手指、脚趾等行为;(6)改善(改变)身体外观行为,如变性手术、易容手术、处女膜修补手术等;(7)恢复或增进人体功能的行为,如为近视者验光行为、对残、病患者施以电疗、牵引等康复行为;(8)其他针对不同人的具体情况,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给予相应不同的措施,并与接受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为。
篇6
2013年9月份,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电路电业仓库猪场,畜主租赁该场饲养育肥猪。第一批从江西省引进仔猪250头,第二批从当地陆续进场育肥仔猪150头。
(一)死亡原因综合分析
1.第一批猪。从江西省引进体重平均在20 kg以上,品种有长白、大白、杜洛克等杂交猪。首先气候条件及环境的不适应,再加上饲料的突然改变,专业技术指导人员一时的疏忽,没有进入一个一定时间的稳定适应期饲养,就开始驱虫,所用的驱虫方法是群体饲料内混合驱虫药自由采食,结果造成中毒死亡。因个体差异和采食量不均匀,越是个体好的采食量越多,死亡的越快。个体大的死亡的多。呈慢性中毒死亡。今天三头明天五头驱虫共造成中毒死亡94头。中毒死亡往往是全身发黑、腹涨、可视黏膜发绀。未经解剖和实验室检验诊断,仅凭全身发黑就草率定为蓝耳病。接着就紧急接种了蓝耳病疫苗。陆续又注射了猪三联苗。与此同时就开始了紧张的消毒工作。持续了30多天的驱虫中毒死亡稳定了没几天,一开始消毒就又出现死亡。猪是几乎每天都有零星死亡。消毒工作甚至两到三次。况且在消毒过程中违规操作仍然继续。按照消毒药说明棚舍、环境及用具消毒,药液配制浓度为5%,而该场消毒液的配制浓度却在20%,一天两到三次,可想后果。按要求带猪消毒的浓控制在2.5%左右,隔天一次或每周一次,需要时间隔开,以防动物中毒。结果违规操作一天两到三次,超出正常浓度的4倍消毒。消毒药物中毒在一个多月死亡67头。期间饲养员在消毒过程中中毒,头晕恶心,经休息医治才康复。消毒药物中毒所表现的症状主要为侵袭上呼吸道,咳嗽、哮喘,最后心力衰竭死亡。也有表现为呕吐、恶心的猪只。所有这些都是在该场无奈前来求医就诊,我们经过尸体解剖和流行病学调查、既往发病史等情况综合分析,并立即停止了消毒才控制了死亡,减轻了病情。
在饲养上,饲料的单一也是造成猪群抵抗力下降,抗病能力相对低下,死亡率高的原因之一。该场在江西省引进育肥猪时就未做所引猪的饲料配制成分、饲喂方法、饲喂次数的调查,盲目引猪,猪回来后只喂40%的玉米面、55%的豆腐渣、5%的猪育肥料。突然改变饲料和饲喂方法也是导致猪只发病死亡的原因之一。
我们去就诊,全群猪都出现了坐卧姿势,添食墙皮泥土。畜主说不明原因。这是长期以来一点盐都不补,钠离子缺乏的典型表现。当然也不排除有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缺乏的原因。随后在我们的饲料配方中首先加了1%的食盐和1%的微量元素和维生素,根治了添食墙皮、泥土的这一现象。在死亡猪的解剖也发现猪的背最长肌、心肌、个别猪的肩胛肌肉都是发白色的,没有血色的肌肉,也说明了是长期缺乏纳离子、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的表现。
2.第二批猪。从当地引进体重在10~20 kg的仔猪150头。个体参差不齐。群体仔猪饲养在水泥地面上,夜间温度太低,刚引进没几天就开始拉稀、消化不良。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每天都在打针治疗,几乎每天都有死亡。各地引进仔猪所喂的饲料和饲喂方法及饲喂次数都不一致,无法稳定改变饲料。该场喂仔猪的饲料又是以50%的豆腐渣、40%的玉米面、10%的仔猪混补料,一点盐和维生素、微量元素也未加,普遍也出现了啃咬墙皮和地面的泥土的现像。刚引进仔猪每圈15~16头,没有合理分群饲养,猪群密度大,地面排水不利,每天夜间猪都基本在粪尿中度过。由于体表肮脏和潮湿,本来引进的仔猪就有猪疥螨病,环境的适应,使的疥螨虫大量的繁殖蔓延传播,导致整个猪群的猪感染发病,渐而发病严重的消廋死亡。虽然几次的进行分群隔离,也未能避免大部分的猪发病。对疥癣的治疗,在过去可以药浴,浸泡时间必须保持在2 min以上,才能将体表皮下的疥虫杀死。该场的专业技术指导服务人员用喷雾器喷淋,一方面是用5%的浓度,浓度太低不能很好地达到治疗的目的。另一方面喷淋时间假如向消毒一样,喷雾全身过一遍即可,未达到浸喷时间。只能起到预防的作用。虽然在半个月内用喷雾器喷淋了两次也无济于事。疥螨的发病越来越严重,有的出现全身局部出血结痂,头部、眼部、面部出现浮肿,简直和熊猫一样。体重缩小、消廋,不时的出现死亡。患猪与同圈同群的健康猪相比,体重相差悬殊。健康猪在引进场90日龄体重已达到70多公斤,而疥猪体重仅为20 kg左右。请我们就诊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其中有16头猪为熊猫猪。畜主说这16头猪已无法挽回,不抱有希望了,把其它好一些的猪控制住就行了。这时第二批猪因突然改变饲料,饲料单一,缺盐、阴冷潮湿拉稀、疥螨死亡66头。我们用林丹乳油药物,浓度配制成7%,每头猪在猪身上喷淋时间不少于10min,每头猪一喷雾器药。并在猪的耳壳内、腋下、股内侧、蹄叶部等隐避部位保持足够的药液和喷淋时间。同时做了舍内包括顶棚墙壁的彻底喷淋消杀。在喷淋后的第五天用伊维菌素针剂大剂量肌肉注射,彻底治愈了该场疥螨病猪。16头熊猫猪都挽救康复。在2014年4月15日我们回访,16头熊猫猪据饲养人员介绍日增重迅速,大约在750g左右。
(二)分析讨论
通过该场的情况也反映出如下几个问题。
1.首先是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不够专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基层兽医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只限于防疫和个体动物的疾病治疗是远远不够的,对于规模养殖用药程序规则应有所了解。综上所述,无论是驱虫药、消毒药或是杀外寄生虫的药物,某种程度讲都是毒药。凡是毒药在应用过程中都有“多用要了命,少用治不了病”之说。对于规模养猪群体驱虫也得走个体驱虫这个坎,一对一的过。因每个猪的体重不同,用药量也不同,岂能群体饲料中给药驱虫?其他畜种也不行。去年5月份,山西省怀仁县金沙滩育肥羊园区也出现了群体饲料中混合给药驱虫,中毒死亡47只的事件。消毒也是如此,不遵循药物说明私自滥用剂量岂不是付出了沉痛的代价,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外寄生虫的杀灭还是药物的浓度出现了问题。这次相反是用低了浓度,没有保证喷淋时间,造成大量死亡。
2.场家对养猪的条件认识不足。尤其在饲料的使用上,总考虑了成本,有什么喂什么,根本不顾动物最基本的营养搭配和全价概念。就连最基本的混合饲料的标准都未能达到。这在规模养猪是一大忌讳。损失惨重,教训沉痛。去年6月份以来,商都县优美养殖公司在刚建场时所养的18头母猪就是因为饲料单一造成母猪流产、断乳后几头母猪死亡、断奶仔猪成活率低下,营养不良,生长发育缓慢等现象。
3.消毒药物、驱虫药物过量使用,长期使用以及由此所致疾病大量的抗菌素、抗生素的使用,不符合畜产品安全的要求。
4.正如《兽医导刊》2013.2期“别让制度成为墙上的一张纸”一文所说的“在目前养殖业中从事兽医服务的技术员,大多暨不在执业兽医的范畴,也不在乡村兽医的范畴,中间造成了一个管理的真空地带,让这些管理办法不能执行于目前兽医服务主流的技术员,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为药物滥用创造了条件”。此外,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畜产品安全监督制度的执行不到位,变相纵容了养殖户及养殖公司的药物滥用。
(三)对策
1.驱虫。对规模养猪的驱虫也必须一对一的按体重下剂量个体驱虫。
篇7
课程建设;学改革;高职教育;免疫学;护理专业
课程建设是教育教学的基本依据,是实现质量教育目标的基本保证。伴随着高职等教育模式的极大转变,在课程建设方面也应不断改革,融入具有时代气息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高职院校普遍使用的教材《病原生物学与免疫学》,其中《医学免疫学》是该课程的一个子课程,是高职院校医学专业的基础必修课,也是医师和护士执业考试的重要内容。为使课程更好地适应当前高职教育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和现代护理事业的发展,就必须合理的推进《医学免疫学》课程建设的改革,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积极实施,以达到我国素质教育的最终目标,也进一步提高了医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培养创新型护理人才奠定基础。经过近2年时间的实践研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在三年制高职护理专业《医学免疫学》教学中,从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手段与方法、教材选用、教学资源、考核制度、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对该门课程建设进行了研究。
一、转变教育理念,更新教学内容
职业教育要顺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教育理的转变念是教育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为培养基础扎实、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创新型应用型人才鉴定良好的基础。《医学免疫学》与其他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等交叉渗透,为揭示疾病的发病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为疾病的诊断、治疗以及预防提供了新的技术和方法,使学生系统掌握临床医学基本理论和诊疗实践技能,以培养医学高职应用型人才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因而在课程建设中我们加强基础、注重实践、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通过实践教学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开阔教师教育视野,我院公共基础部多次开展开展“转变教育观念、适应社会发展”为主题的学习和研讨会,教师充分认识到《医学免疫学》教学只有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和市场需求,树立全新的人才观和质量观,才能有力调动教师参与《医学免疫学》课程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医学免疫学》是一门年轻的医学学科,也是在医学课程中知识更新速度最快一门课程概念繁杂,内容晦涩,难以理解。因而,我们教学的重点应该放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阐述上,在讲授过程中,有必要插入一些相关领域的科学家和研究,介绍一些挑战性的课题和新发现以及新进展,活跃课堂教学氛围,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二、优化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的改进是课程建设的关键。“教学有v在《医学免疫学》课程建设的探索过程中,从诸多方面着手研究,突出了学科的特点,培养了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动力和热情,调动了教师的教学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我们要加强基础,注重实践,突出专业方向,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遵循职业教育的宗旨,将不断深化改进,制定出更为优化的课程建设方案,以推动课程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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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1.2分科教学有待深化
相对于不同的授课群体,存在讲授内容和实际需要不符现象,分层次教学没有进一步深化。随着国内外小动物医院分科细化的影响,高校分科教学有待深化。
2小动物疾病诊治教学改革探索
上述问题迫切需要对现行的教学环节进行相应改革。这也是应用型人才培养对本课程改革提出的新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用人单位对本课程的新要求;也是毕业生对本课程教学的反馈意见。同时,也紧密配合了河北北方学院关于深入开展教学内容与方式改革活动。在21世纪,小动物医学要顺利完成这些任务,相应的教学改革就显得十分必要。对此,笔者进行了如下探索。
2.1修订教学大纲
针对理论和实验课时失调,以及近年来小动物医学内容不断的更新和增加这种情况,教改课程组结合社会实际需求和农业部颁发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大纲》所涵盖的内容,对教学大纲进行了重新修订。大幅度提高了实验课所占比例,取消重复讲授内容和陈旧内容,强调小动物医学理论和实践并重。并把整个课程的内容前后章节联系起来,使学生对整个课程体系有一个完整的概念,做到融会贯通,让学生更好地在理论的指导下去实践。同时要求教师在完成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拓展、吸取国内外小动物医学新理论和技术成果。
2.2革新教学方法,突出小动物医学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科学性
启发式、探究式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式教学是本课程教学方法的发展方向。在教学中,教改课程组尽力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选择典型和疑难病例,进行分组讨论。最后通过教师的引导、补充,来完善学生对该问题的分析。其次,教改课程组通过三维动画、图片、声音等多媒体技术辅助教学,使学生比较直观地看到一个完整的小动物病例治疗或手术全过程,有利于学生理解和加深记忆。
2.3进一步完善实验教学,加强教学基地建设
近年来,教改课程组调整了实验教学内容,压缩验证性和演示性实验项目,增加和充实了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提高了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开拓了学生的独立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了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但保证实验课开出率,而且也提高了实验课教学质量。例如笔者将小动物肾脏疾病治疗设计为综合实验,让学生观察发病症状,并进行临床诊断、实验室化验、采取不同的治疗措施,观察各组不同的治疗效果,最后总结分析。特别是在实验诊断部分,重点使学生能看懂临床化验报告,运用检查结果综合分析机体变化,判断健康与否,指导临床诊断、观察病情变化及预后。此外,将科研和教学改革成果引入到实验教学中,更好地保证了实验内容的前沿性。
2.4促进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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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研究型大学是以创新性的知识传播、生产和应用为中心,以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培养高层次精英人才为目标,在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国家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大学。研究型大学除了承担发展科学技术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外,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仍然是其基本的、最本质的职能。目前,我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分为两种类型――科学(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培养目标不同。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可以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门人才,专业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则是培养具有一定理论基础,主要从事实践工作的专门人才。从层次结构看,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包括硕士和博士两个层次。现有的专业学位中硕士专业学位39种,博士专业学位5种(教育、口腔医学、兽医、临床医学和工程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重点,也是本研究所关注的焦点。从类型结构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为非全日制和全日制两种类型。自1991年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来,主要以非全日制在职教育为主,仅有少数专业实施全日制培养。2009年开始实施面向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2010年起实行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制度,逐步增加专业学位推免生的数量和比例,鼓励、引导优秀生源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近年来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收比例持续增加,预计2012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比例将达到30%,2015年将逐步提高到50%。从学科结构来看,截止到2011年3月,我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学科门类涉及管理学、法学、工学、农学、医学、教育学、军事学、文学、经济学、历史学、艺术学等十一大学科门类,除理学和哲学外,基本涵盖所有学科领域。研究生教育政策的重大调整标志着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转变。因此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突出其培养特色成为摆在各专业学位培养单位面前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二、问卷设计
发展研究报告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作为切入点。关于教育质量评价的研究,国内外学者引入了满意度的概念。冯伯麟对教师职业的满意度进行了研究,认为教师职业满意度是教师对其所从事职业以及工作条件与状况的总体带有情绪色彩的感受与看法。朱新秤和卓义周对高校青年教师的职业满意度进行了分析与调查,认为职业满意度是个人背景因素、个人内在因素和个人外在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一个综合概念。林杰对全国普通高校的现行制度安排满意度进行了调研,认为高校教师对工作的满意度取决于工作环境,而他们对工作环境,尤其是对各项制度安排的满意度,则是反映高校现行制度合理性与科学性的重要尺度。布鲁斯和布莱克本认为教师职业满意度是衡量学校效能的一个重要指标。由于评估目的、主体和对象等不同,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满意度评估指标的选取维度不尽相同。概括起来其质量满意度评估指标维度选取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考察:第一,从投入一过程一产出环节来考察;第二,从外适-内适一个适环节考察。鉴于“投入-过程-产出”环节及“外适-内适一个适”环节的视角,我们设计了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满意度评估指标,将“质量”概念分解成可以实际测量的具体指标,具体包括8个方面:基础和专业知识水平、外语应用能力、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科学实践与学以致用能力、学术道德水平、创新和科研能力、学位论文质量及学习投入程度等。研究采用《华南地区研究型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质量调查问卷》进行了调查分析。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主要是通过其培养过程来实现的,培养过程大致分解为课程设置、课堂教学、导师指导、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等方面。问卷通过设置相关问题来了解学生对这些方面的看法与感受,进而推测培养过程各环节对教育质量可能带来的影响。问卷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对专业学位的认知,内容包括研究生选择就读专业学位的动机、对全日制专业学位教育的了解程度及对专业学位地位的认识等;第三部分是对课程与教学的认识,涉及课程设置、教学模式、学习投入、导师指导、专业实践等;第四部分是学习收获与满意度的认识,即学生对其专业理论素养、专业实践能力、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提高的自我评价。研究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对华南地区多所研究型大学各年级不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问卷调查。回收问卷345份,剔除无效问卷36份,有效问卷309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89.56%。各备选项按照由低到高的等级设计并采用五点式计分法,依次记分“1-2-3-4-5”,各维度得分越高表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满意度越高。为确保问卷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我们对问卷进行了信度和效度分析。通过对调查结果数据的初步处理,我们使用克龙巴赫仪系数(Cronbaeh’s Alpha)对问卷进行信度检验,α系数为0.861,表明问卷有较好信度。问卷效度检验较适合采用结构效度,即采用探索性因子分析法来检验问卷结构效度,我们提取出了8个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他们的累积方差解释率为58.648%,表明问卷具有较好的结构效度。调查样本分布具有多样性特点。从性别构成看,男生172名,占样本中人数的55.63%;女生137名,占样本总人数的44.37%。从学习形式看,全日制硕士生73人,占总人数的23.62%;非全日制硕士生236人,占总人数的76.38%。从所学专业类别看,文科221人,占总人数的71.52%;理工科66人,占总人数的21.36%;医学等其他23人,占总人数的7.12%。从工龄情况看,没有工作经验,即本科毕业直接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63人,占20.3%;有工作经验的246人,占79.7%。从专业构成看,MPA人数133人,占总人数的43.3%;软件工程人数35人,占总人数的11.3%;MBA人数33人,占总人数的1 0.7%;计算机技术工程人数25人,占总人数的8.1%;教育硕士人数是19人,占总人数6.1%,其余专业人数64人,占样本总人数的20.5%。
三、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
调查发现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各项得分(学生主观感受)均在中等(3分)以上,总体满意度处于中等偏上良好水平。说明从整体上看研究型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教育质量较好、满意度较高。从表1可以看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最高的是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3.83分),其次为学习投入程度和学术道德水平(均为3.80分),再次为科学实践和学以致用能力(3.79分),基础和专业知识水平(3.75分),得分较低分别为外语应用能力(3.42分)、创新与科学研究能力(3.50分)、学位论文质量(3.67分)。说明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中,最欠缺的是外语应用能力、创新与科学研究能力、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这些是今后进一步提高的方向。
(二)差异分析
为了检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在不同评价样本之间否存在显著差异,研究采用单因素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在单因素方差分析中,我们将教育质量总分记为总分40分(Total=8*5)。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见表2。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显著性水平P值为0.042
第一,科学实践与学以致用能力差异。表4显示在存在显著差异的5个专业中,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科学实践与学以致用能力平均得分最高4.20分。而临床医学、化学工程等专业研究生的科学实践与学以致用能力得分较低,均低于3.2分。公共管理硕士、社会工作、工商管理硕士等三个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科学实践与学以致用能力评分较高,在3.8分至4分之间。法律硕士、计算机技术工程硕士、软件工程等专业学生平均分相对较低,学生实践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二,外语应用能力差异。从表5可以看出,法律硕士、会计硕士、汉语国际教育、临床医学硕士的外语应用能力平均得分较高,在3.6分至3.8分之间。化学工程类的外语应用能力平均分仅为2.8分左右,外语应用能力最差。其他专业如公共管理硕士、社会工作硕士、工商管理硕士、软件工程、教育硕士等专业硕士生外语运用能力处于3.2分至3.4分之间,外语应用能力有待提高。
第三,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差异。表6表明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社会工作硕士、法律硕士、会计硕士等专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的平均得分较高,在3.92分与4.4分之间,体现出这些专业的学生良好的沟通能力。汉语国际教育、教育硕士等专业的硕士生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的平均得分处于中间状态,但有待进一步加强。而理工科类的化学工程、计算机工程技术、软件工程等专业学生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普遍较低,亟待进一步提高。
第四,学术道德水平差异。表7显示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会计硕士、计算机工程硕士、教育硕士、软件工程硕士等专业在学术道德水平上的平均分较高,位于3.75至4.4分之间;而社会工作硕士、汉语国际硕士、化学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等专业学术道德水平平均分的相对较低,处于平均分以下。
第五,学位论文质量差异。从表8可以看到,专业学位硕士生学位论文的总体质量的差异较小,普遍得分较低,说明总体质量都得进一步提高。但相对来说,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会计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教育硕士和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略胜一筹,理工科硕士学位论文普遍较差,应采取更加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总之,经过十几年发展,华南地区研究型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总体质量满意度良好,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发展。但是各专业类别培养质量参差不齐,仍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学科门类齐全、结构布局合理、特色优势明显、质量品牌效应突出的专业学位教育体系尚未形成。
(三)问题分析
调查显示,处于前十位的问题分别是:缺乏实践l生教学(17.6%)、扩招太多(10%)、学习时间(8.6%)、导师指导(7.8%)、管理松散(7.8%)、课程设置(5.9%)、教师水平(5.5%)、学生质量(5.5%)、社会认可低(3.1%)、差别对待(3.1%)等。其主要原因是:
首先,专业学位社会认可程度不高。调查发现社会对专业学位了解不多、认识不深,社会认可程度不高。从国家层面来看,专业学位教育缺乏权威的国家定位。2001年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学术性学位人才培养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两个重要方面,在高等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没有明确划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同时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在学生取得学位后的政策待遇,也没有将专业学位与行业任职资格认证紧密联系起来,导致考生报考积极性不高。整个社会甚至受教育者本人对专业学位的认可度不高,用人单位的招聘及人事制度中更没有体现出对专业学位教育的足够重视。学校管理者对专业学位教育培养重视程度不高,对其管理明显存在边缘化、培训化及营利化等倾向。
其次,研究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还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科学、合理的培养制度。目前我国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指导标准和教学保障制度。调查中发现有些培养单位在专业学位管理上配备的力量单薄,只在研究生院设立一个办公室,配备几名工作人员,而他们要负责数千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与质量保障工作。
再次,研究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尚没有建立具有差异性、实践性与前沿性的课程体系。调查显示研究型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大多以科学学位培养模式为蓝本,未能充分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具体表现在实践性不强、创新性不足、未能很好地体现差异性和灵活性。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存在部分教材建设不足、教学用书内容陈旧等问题。调查发现学生认为教材非常符合和比较符合实际需求的只占到55.7%,认为参考书对学习帮助非常大和比较大的只占到了58.9%。
第四,研究型大学专业学位导师实践经验与责任心比较缺乏。大学教师大都是在重理论轻实践、重科学轻技术的研究生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术研究型人才。这些导师长期在高校工作,很少接触到社会实际的管理与工作,难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尽管目前这些大学采用了双导师制,聘请了来自实践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专家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但是受到诸如工作时间、待遇和制度等因素影响,往往是象征性地出现在论文答辩会上,很难起到实质性指导作用。调查结果显示:有近1/3的学生认为任课老师教学和实践联系不够。目前研究型大学的导师带的学生数量普遍比较多,导师自己面临着学术科研的压力、教学压力,因此给予学生实质性的指导的时间相对较少。在主观题调查中,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到两种类型学位的学生待遇不一,部分导师责任心不强。
第五,生源质量参差不齐、学习投入不够。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既有科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又有行政人员、企业员工;既有本科毕业生,又有专科毕业生;既有所学领域与从事行业或大学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也有与从事行业或所学专业相差甚远的。因此生源成分十分复杂,生源素质参差不齐,这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更有甚者,由于大部分专业硕士受到工学矛盾影响,学习投入远远不够。调查结果显示1.9%的学生课程学习时间占整个学习时间的比例少于10%,14%的在10%-20%之间,19.1%的在20%-30%之间,21%的在30%-40%之间,18.8%的在40%-50%之间,25.2%的学生课程学习时间占整个学习时间比例大于50%,说明学生在课程学习时间以外,很少花时间进行自主学习。
四、对策建议
(一)健全研究型大学内部质量保障制度
完善管理制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都需要培养单位的管理工作来维系和发展。因此,培养单位必须制订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以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进行规范管理,这是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质量的重要条件。要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各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为准则、入学和选拔制度、课程与学习制度、考试与成绩管理制度、导师与科研制度、操作与实践制度、学位论文与学位答辩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培养单位要进一步明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在整个研究生教育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作为学校研究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校院两级管理工作队伍,挑选责任心强、业务素质精湛的干部承担管理任务,不断加强培养,提高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
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特点,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招生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选拔标准――学术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对考生资格审查时,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办的文件要求,逐一核对考生的学位证、毕业证和职称证等原件,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坚决不同意报考。考试和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差额”原则,确保质量,宁缺毋滥。不断进行招生考试录取环节改革,推进有利于选择优秀考生的选拔方式。加大学位型研究生和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区别力度,学术型研究生考试注重考生的专业知识和研究潜能,专业硕士在考察专业基础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实践能力和实际操作考察,以选拔更适合专业型硕士培养要求和培养目标的优秀考生。
强化师资队伍。首先,强化导师遴选、考核公平竞争机制。实行导师遴选和考核动态管理方式,优胜劣汰,竞争上岗,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明确导师责、权、利,提高导师责任心,加强导师对学生的培养。在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上都应该加强导师对专业硕士指导的针对性、个性化和差异化。在对导师考核方面,除了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要求外,加强考核导师对培养专业硕士实践应用能力提升程度。其次,进一步落实“双导师”制。参照国外培养模式,在专业硕士导师遴选和导师对专业硕士的培养方式上进行深化改革,聘请行业部门实践经验丰富和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人士参与教学,促进教师有针对性地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的教学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实施“双导师制”。“双导师制”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社会对专业型研究生的认可程度。学校应参照全日制研究生学位点领衔人的待遇和职责,出台相关政策,明确领域领衔人待遇并加强考核。
突出课程特色。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是提高教育质量的核心,根据国外较好的培养方式和我国实际及各研究型大学现实条件,我们认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要突出基础性、差异性、实践性、选择性、先进性和创新性。课程设置贯彻“少而精”原则,精简专业课程,更新教学内容,构建合理知识体系。合理的知识体系应包括职业领域知识、一般性社会科学知识及科学思维知识。专业学位教育归根到底就是为某一职业领域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检验合格与否的惟一标准就是其“任职资格”是否达到。因此应按职业背景差异对知识的不同需求来组织授课内容,构建起合理的职业领域知识体系,如行业领域基础知识、最新进展、存在问题、发展前景、最新技术手段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实际工作中,不仅要面对本专业领域,还要面对经济、社会、技术、产业、市场和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因此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应充分体现出“复合型人才”特点,在职业领域知识纵向加深更新的同时拓宽横向领域相关知识,构筑起“职业社会科学知识体系”,体现出专业学位的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要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打通课程学习与课题研究之间的界限,把学习与做课题结合起来,把研究和应用贯穿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加强课程建设,实施课程主讲教师负责制,鼓励各领域根据在职人员、各自的行业特点、地域特点自编具有实用性强的教材,对于成熟的自编教材,学校和学院应资助出版,推进网络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
优化教学模式。专业学位教学模式的改革应从课堂教学改革人手,以课程内容应用化、课堂教学实践化为起点,逐步摸索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模式。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充分发挥研究型大学多学科优势,坚持以学员为中心,注重学员与教师双向互动,灵活采用课堂讲授、案例教学、专题讲座、课堂讨论、主题报告、学术沙龙、模拟训练、观看影象、实地考察等多样教学方式,着力提高面授效果。大力开展专业学位教育教学方法的研究与开发,编制相应的案例库,开发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的操作程序。加强实践基地的建设,确保每一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都能深入行业第一线接受实践训练。
加强专业实践。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心所在。研究生教育是以研究为主的教育,是培养少而精的理论型与研究型的高级专门人才的教育。因此研究能力培养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应有之义。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针对特定职业领域需要而设置的学位教育,因此特定职业领域的实践能力也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心所在。在教育部专业学位培养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为学生实践提供条件,建立实践基地,联合社会资源共同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因此在今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修改完善时,培养单位应充分考虑到实践环节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建立校内外实习实践基地,联合校外导师,整合资源,建立研究生工作站或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开拓社会实践的思路和视野,为专业学位学生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要指导学生带着问题与课题深入实践,从实践中遴选课题,加以研究,切实解决企事业及行业上的技术难题,从而收到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
重视学位论文。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质量管理是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归宿。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是衡量专业学位研究生知识水平、实践技能、研究能力和培养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学位论文是全面检查专业学位研究生知识结构和综合分析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所研究问题、分析问题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表达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行目标管理的最后一关。专业型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文体选择上拥有更为广阔的空间,以突出实用性和职业背景为指导思想,学生可以选择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主要体现专业型研究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学位论文评价上,一方面,强调学位论文的质量和水平,考核专业硕士的理论研究方法的掌握程度和对于研究范式的掌控能力。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先进培养方式对专业硕士的专业能力、实践能力进行考核。
(二)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相关政策
其一,国家政策的保障措施。在国家层面上,制订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是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进行规范管理的重要保障。国家法律对专业学位教育的定位、专业学位的质量评价标准和体系,专业学位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的定性分析都还远不清晰和成熟。因此,国家和省级部门要准确把握教育发展的趋势,积极开展学位教育研究,进一步完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大专业学位教育的支持和投入,从制度上规范专业学位教育行为。
其二,人才市场的配套体系。《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各专业学位所涉及的有关行业部门应逐步把专业学位作为相应职业岗位(职位)任职资格优先考虑的条件之一。”因此需要进行专业学位与劳动力市场及人才市场的相应配套改革,将专业学位教育与行业准入制度衔接落到实处。在美国,参加一些行业执业资格考试必须以获得经认证的专业学位为前提,绝大多数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都规定,参加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必须获得经认可的法学院所授予的法律专业博士学位(J.D.)或法律学士学位(LL.B),自学、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均不能替代法学院的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专业学位教育的衔接使专业学位教育拥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也使美国专业学位教育享誉世界。我国行业执业资格考试与专业学位教育之间尚未建立有效衔接,相应专业学位教育经历未成为行业执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很难避免专业学位教育社会地位受到影响。因此,加强专业学位教育与相应行业执业资格考试衔接,必将促进公众对专业学位的认可,提高专业学位教育的社会认同度,促进专业学位质量提高和健康发展。
其三,社会中介的评价监督。完善的外部质量监控体系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保障的必要和有益补充。当前我国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的主体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等为代表的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各种专业学位都成立了相应的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个培养单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和硕士论文在政策上进行宏观管理,同时各种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下又成立了领域协作组,对各个培养单位的培养方案和课程建设等进行指导。要充分发挥各个准政府组织等中介组织的作用,由各中介机构从不同层次和侧面通过不同方式进行专业学位教育的质量监控,保障专业学位的教育质量。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让他们参与到专业学位教学中来,保障专业硕士教育质量。在美国,行业协会介入相关专业学位的申请者条件规定、培养计划的制定等环节。行业协会还以专业认证为主要手段来监控专业学位的培养质量,而行业协会同时也是执业资格考试的主管部门,他们与相应专业的教育机构协会联合管理专业学位教育。因此,设计一种合理的体制使执业资格考试主管部门能够参与到专业学位教育中来,架设执业资格考试与专业学位教育培养之间的桥梁,中介机构与研究型大学共同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显得非常重要,专业学位培养单位可以尝试性地开展专业学位与执业资格考试挂钩的培养机制,以培养适用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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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德秀.研究生教育要更加注重适应需求[N].中国青年报,2012―03―14(T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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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用税率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所实行的比例税率体现在纳税人的认定和税收优惠上。
税率式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税率,通过制定纳税计划来降低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收负担。我们知道,当税负一定的时候,税率的高低和税额的大小呈正比,因此可选择低税率的筹划方式来减少税收负担。
第一,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国家为了从宏观上调节产业结构,一般通过税收政策来引导纳税人投资,并制定了许多行业税收优惠法规。纳税人利用政府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可减少税收负担。例如“企业从事蔬菜、谷物、油料、糖类、薯类、棉花、棉花、麻类、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的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与种植;牲畜和家禽的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兽医、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选择低税率地区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国家对特定地区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区域差异给纳税人提供了进行筹划的空间,这是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多数的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许多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我国规定了在上海浦东新区或经济特区范围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在本辖区内取得的所得,从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算起,第1年和第2年的企业所得税可免征,第3年到第5年的企业所得税则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这种行业性和区域性的税率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可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用,若想要利用好企业所得税在税率方面的优惠,企业应当从自身性质到生产业务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纳税筹划。
二、运用税基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纳税企业可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轻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通过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得出来的,计税依据是税基,通常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税额和税基的大小成正比,税基越小,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就越少。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与成本和费用等支出的差额,因此,缩小计税基础一般都要借助财务会计手段,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六税一费——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损失。”
例如纳税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合理地调整会计核算,以达到降低应税收入额、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期间,利用会计核算方法压缩应税收入额,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具体方法如下:
(1)企业已发生的销售业务,其销售收入应适时入账。纳税人可依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不应入收入类账户则不要入账;能少入收入类账户的则尽可能少入账;能推迟入收入类账户的则尽可能推迟入账。
(2)会计处理中,存在着谨慎性原则,因此,不能预先将企业尚未发生的销售业务入账,即不能单凭合同协议或者口头约定来预计可能形成的收入,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需要。
(3)只要是界于负债、债权与收入间的经济行为,做负债、债权增加而不做收入增加处理;只要是界于对外投资和对外销售间的经济行为,做对外投资而不做对外销售业务处理;只要能找到理由推迟确认的收入,要尽可能地推迟确认。
此外,纳税人还应当注意对免税收入的规定。
三、运用税额进行纳税筹划
税额式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法来减少自身的税收负担,主要是利用减免税优惠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在纳税筹划时,首先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充分利用可以适用的税收优惠,其次要注意不同的税收优惠之间的合理搭配,比如减免税期间就不适合采取加速折旧法。
同时,纳税人在业务的安排和纳税筹划项目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税法的要求,对纳税准予扣除的项目进行事先的筹划,以实现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最大化,从而达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目的。
参考文献:
篇11
Key words: Higher vocational specialty; Limitation of specialty; Exploit of specialty; Catalogue of specialty
任何劳动,都是以职业的形式进行的。社会存在的职业,并不一定得到国家和人民大众的认可,如小偷、乞讨等就不能称为职业。国家认可的职业:一是要有一定量的从业人群;二是正义职业;三是主要谋生手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职业不断产生,旧的职业有的会逐渐淘汰。社会,由农业占主体的经济社会进入到工业占主体的经济社会之后,社会职业行为的科学技术含量大幅度增加,劳动和职业行为规范不断专业化,没有经过培训的劳动者,就不能从事合格的劳动,更不能从事高技术劳动,甚至,根本找不到工作。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就成为社会职业和劳动的必备条件和程序。
职业教育,是培养职业劳动能力的教育,从事职业劳动所需的本领要通过职业教育来获取。实现这一目标的教育载体,称之为“专业”。职业教育的“专业”与职业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密联系,职业教育的专业源自于职业和工作岗位,但它又高于职业,这就是职业教育“专业”的本质属性,它是建立在对职业特征研究的基础之上。
职业教育,作为以就业为导向的一种教育,与普通教育或高等教育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其专业鲜明的职业属性。这正是职业教育作为不同于传统的“经院式”、“书斋式”的学科教育所凸现的最大类型特征。因此,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学,必须建立在职业属性的基础之上。也恰恰是这一根本的类型特征,使得职业教育跨越了传统“经院”、“书斋”式教育的视阈[1]。
从文化源头上看,人类文化本来就有知识文化与技术文化之别,普通教育或高等教育是知识文化教育系列,职业教育是技术文化教育系列。技术文化教育,其实早就存在,只不过在农业社会里,是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传承,工业社会需要的劳动者,是在短时间内需要大批有专业技术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批量生产人的劳动技术和能力”的教育机构就是现代职业教育。它包括高、中、初三个层级,高等职业教育,根据职业与岗位技术、能力要求,可进一步分为“副匠士”、“匠士”(两年制、三年制、专科、职业技能教育)、“技士”(四年制、本科、工程技术教育)、“能士”(两年制、研究生、职业能力教育)三个级别的教育。
一、高职专业与职业的关系
高职教育,不能以社会单一职业为教学单元——设置专业。必须对同类单一存在的社会职业,加以整合与综合,重组成职业教育单元——专业。所以,职业教育的专业不等同于职业,它不与社会职业一一对应,却又与社会职业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2](P58):
一是专业划分基础为一组具有一致性的相关职业的职业能力,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应用能力等。
二是以达到具有一致性的相关职业的职业能力与工作资格为专业培养目标。
三是专业教学过程的实施与相关的职业劳动过程、职业工作环境和职业活动空间具有一致性。
四是学生对专业的选择与其对将来从事的职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判断相一致。
专业划分既与职业分工的专门化程度相关,又受科学的合理性和效益最大化的制约,要求专业划分应尽量覆盖更多的社会职业。
专业划分,是专业设置的基础和前提,不仅应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同时还要具有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灵活性。职业教育的专业划分的“原生态”方法是职业分析法。
职业分析法,即选取一组已有的或新涌现的相关职业,分析出这组职业所需的知识点、技能点,以及工作态度要求,根据职业环境和职业能力的同一性原则,重组各职业共同点,评审共同组织专业教学的可能性,归纳专业标准要素,以技能为核心综合析出新的专业名称。经一定周期教学实验后,成功者即这正式专业。
高职专业,是社会同类多职业整合、综合统一的结果,它只是以社会职业为背景、研究基础,但它已不是单一社会职业,它是社会职业群、岗位群。
二、专科高职专业限制
高职教育,本应涉及社会所有行业和技术岗位,但在我国,21世纪初的高等教育分类发展没到位的条件下,高职教育层次不完善,只有专科层次。所以,在专业设置与研究中,必须有明确的边界,这是高等教育分类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一边界即为高职教育的“专业限制”。
专业限制,就是指高职专科教育规定学制时间内,只能设置可完成的技术和能力教学任务的专业,不能完成职业规定教学任务的专业不得设置。
高职教育的专业限制,就是21世纪初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区域分工的边界。21世纪初的高职人才培养的区域,主要划定在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级人才区,需要高深理论指导下的高技术设计、研究型生产岗位、技术工程指挥岗位,就不是目前意义上的高职人才培养的区间。
所以,如:计算机软硬件生产技术、汽车设计、飞机设计、大型民用机器机械等设计专业,就是高职不得涉及的领域,只能涉及这些行业的应用技术、维修与服务等,汽车、飞机、民用大型机器机械制造技术生产一线工种,非行业院校一般放在“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中教学。应用技术要求很高的或技能简单、单一岗位,也不是高职的专业范围。如飞机驾驶技术,必须是职业教育研究生以上的要求;汽车驾驶技术岗位,没有必要单设专业,短期培训即可掌握的技术,作为单项技能,并入汽车维修等技术专业。
职业能力要求决定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从业资格”是制定高职教育专业标准的依据,而“执业资格”不是高职教育的教学范围。因为,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专业)实行准入控制的职业。如医师、律师、法官、国家和省级公务员、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职业。21世纪初的高职教育,尚没有条件完成其能力的教学任务。
转贴于 三、高职专业设置与开发
第一、高职的专业有大、中、小专业之分。这是因为行业概念具有大中小属性。如机电行业,是“大”行业,那么机电专业就是“大专业”;汽车行业是“中”行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就是“中专业”;柴油动力机制造就是“小行业”,“小专业”。
第二、多个行业中有共同的技术岗位。如会计专业,是典型的多行业的共同管理技术。
第三、大、中专业开发,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就有可能是特色专业。如德国的农业专业,开发出的分支专业有:奶制品、牛养殖、羊养殖、谷物生产、羊和羊毛等。社区服务专业,开发出的分支专业有:金融咨询、老年护理、儿童服务、社区工作、残疾人工作、青年工作、酒精麻醉品工作等。。
第四、需要多学科知识支撑的多技能专业,可渗透到多行业,开发出新型专业。如计算机技术,是个发展迅猛的行业,但它已渗透到所有的行业中,已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行业了。如德国就设置了多个与计算机信息技术相关的专业。如:机械工程应用信息学、电子工程和信息技术、商务信息学、商务管理和计算机科学、医学文档计算机科学等专业等[3]。
第五、社会大量存在多技能复合型行业,专业也应按行业交叉、学科交叉、技能复合设置专业。如企业管理和汽车营销就是典型的复合专业,它既有工科知识又有文科知识。我国高职教育对复合型专业研究尚没有起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专业研究的视野,也制约毕业生的就业。高职教育研究开发复型专业必将开辟一片新天地。
第六、行业垄断和地区特有职业最易开发出特色专业。行业垄断,是指行业和企业集团主办的高职院校,凭借技术垄断、人才进入门槛和优势实验实习条件,设置行业特点极强的专业,就是特色专业,如湖南民政职院的殡葬专业、铁路职院的火车驾驶专业、中远集团所属职院的轮机与船员专业等。
地区特有职业是指针对本地区传统行业、地区特有产业开发出的专业。如牧业区的牛羊养殖、兽医与防疫、草场种植等。高寒、石漠、沙化、热带地区等特有种植业等。少数民族地区特有服装、饰品、用品生产与制作等。旅游区的导游专业、探险野营专业等等。
第七、行业综合创新专业。从社会同类和相关的单一职业和单一岗位,重组出新的组群,这种职业组群可称为“教育职业”[4](P62)。教育职业就是高职教育专业。
如南方农村大量种植的粮食作物和疏菜、油料作物,前者称农艺,后者称园艺,二者组合即为种植,我们就可以称其为“现代种植技术专业”。家禽、家畜加上野生、外国特种物种繁养,综合为养殖,称其为“现代养殖技术专业”。若能在专业标准上设置开发出特有技术与能力,就是专业特色。
第八、课程分析创新专业。它是根据专业与课程的关系导出法,是逆向职业分析。即根据课程找出可以实现的培养目标中的知识点、技能点和工作态度要求,归纳、整合。重组与集成中,凭经验推演职业的具体范围与方向,合并与分化出新的专业。
第九、培训课导出新专业。它是职业分析与课程分析法的综合运用,即从分析一个或几个社会需求量大,但目前的专业不能覆盖相关职业、岗位或不能满足新规范、新技术、新标准等专业构成要素的培训课程入手,结合培训目标职业与岗位需求的知识点、技能点及工作态度,发现并导出新专业。
第十、从人才市上寻找新专业。各级各类人才需求市场上,如人才供需见面会、人才招聘会、城市劳动中介机构等,人才招聘信息集中地和时段去寻找、收集哪些招不到人才、难以找到合适人才的职业和岗位,针对职业和岗位需求,实地调查研究,开发出新专业。
四、高职内分类与名称规范
高职院校,从院系到专业设置,都涉及专业的分类问题,我们把它称之为高职内分类。从原理上讲,院系是各专业的共性总称谓,院系是行业或技术大类,院系之间是行业区别和技术区别;一个院系各专业,是同一行业、同一技术大类,不同职业、岗位、技术的集合。这种集合的重组与细分,就是专业开发与研究,专业开发与研究的结果,可能带动院系设置的调整,新专业的产生与旧专业的淘汰,其目的就是为了适应人才市场需求。
院系名称与专业名称的称谓,受到技术文化内涵制约。我们通常习惯的“××学”、“××科学”“××工程”都是学科名称,是知识文化谱系教育的专有名词。技术文化谱系的高职教育是“技能教育”(专科层次——“匠士”教育)、“工程技术教育”(本科层次——技士教育)、“能力教育”(研究生层次——能士教育)。除“××工程技术”可以用“工程”二字外,“学”和“科学”都不能作为高职院系和专业名的后缀。其检验方法是院系和专业名称之后加上“行业”、“产业”、“业”和“技术”、“应用技术”,都能讲得通,并与社会行业称谓一致,就符合技术文化教育的内分类要求。
如:“计算机科学系”是知识文化的分类,“计算机系”或“计算机应用技术系”才是技术文化的分类,将“计算机系”改称“计算机行业”、“计算机应用技术系”改称“计算机应用技术行业”都能讲得通,与社对行业称呼一致。又如“土木工程系”就是知识文化的分类,“建筑系”或“建筑安装工程技术系”才是技术文化的分类,后缀加“行业”、“产业”、“业”,也能讲得通,与社会行业称谓一致。专业名,也是如此类推,恕不赘述。
五、高职不设专业目录利大于弊
专业目录,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对高等教育教学单元内分类的指令性政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它是适用的;在知识文化谱系教育内,学科发展相对缓慢的情况下,也是适用的。但在市场体经济体制下,它显得过于“保守”、“固之己见”,尤其是技术文化谱系的高职教育,它以社会人才市场需求而确定教学单元,重组与调整教学单元是日常教学管理事务,若在经济社会处于急著变革时期,新的职业不断产生,旧的职业不断淘汰的情况下,仍然全国统一设置专业指令性目录,必然产生“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
一方面,高职院校专业设置,不能随人才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抢占不了人才市场高地。另一方面,制约了高职院校特色创新,高等教育特色的核心主要是专业特色,专业目录全国统一,加上专业行政审批,特色何来?特色,是在竞争环境下逼出来的特色,才是真特色,“总结出来的”特色,生命力太弱。要把高职教育培养成“就业教育”,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就不能制订指令性专业目录。
变专业设置“全国统一目录,行政审批制”为:设置《高职专业研究基础性指导目录》,制定《高职专业设置规范》,变行政审批为技术审批、规范审批、条件审批等。
这样,教育行政当局,既实现了高职专业设置权下放,又能做到规范设置;防止了政策跟不上市场变化,又发挥了院校紧跟市场需求的主观能动性;既消除了政行审批的弊端,又能实现专业设置的有效管理;既改变了困扰我们多年的高教计划管理模式,又有助于高职专业特色的形成。
限于篇幅,“高职专业目录研究”课题研究出的《高职专业研究基础性指导目录》挂在黄冈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研究所网页上,供参考。
黄冈职院高职教育研究所的网址是:gjs.hbhgzy.com.cn/
《高职专业研究基础性指导目录》的网址是:gjs.hbhgzy.com.cn/news.asp?id=3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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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9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1-7518(2008)01-0055-04
2007年10月24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欧盟委员会《关于建立欧洲终身学习资格框架的建议》,11月15日欧洲理事会中教育、青年和文化理事会就建立欧洲终身学习资格框架草案建议达成政治同意,欧洲理事会认为欧洲终身学习资格框架旨在用一种共同语言描述资格,因而可增加资格透明度、增进可比性和促进在欧盟教育和培训系统里获得的各种资格的承认。2007年11月26日欧盟委员会在葡萄牙里斯本举行的教育工作会议上正式启动实施欧洲资格框架(简称EQF)。欧盟负责教育、培训、文化和语言多样化的委员扬・菲格尔(Ján Figel)指出,欧洲资格框架将作为各成员国资格制度间的转换设计,这将有助于全欧的雇主和教育机构比较和更好地了解个人呈现的资格证书。欧洲资格框架制度的核心是它的八级参照水平,覆盖了从基础到最高级水平资格的范围。欧盟委员会建议各国应到2010年把它们本国的国家资格制度同欧洲资格框架联系起来。到2012年,在欧盟范围内颁发的每个新的资格证书上都应注明相应的欧洲资格框架参照水平。欧洲资格框架带来的对流动和终身学习的益处会使每个欧盟公民都能看得见和摸得着。欧洲资格框架的实施将是欧盟教育发展史上影响深远的重大事件。
一、政策背景
在以迅速的技术和经济变革和人口老龄化为特征的欧洲,终身学习已成为一种必要。不断更新公民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对提高欧盟的竞争力和社会聚合至关重要。然而,由于各国的教育机构和当局缺乏交流与合作,个体公民很难在欧洲劳动力市场流动,很难追求真正的终身学习和生活学习,很难通过在各国不同教育机构的学习取得完整的资格。为此,2000年欧洲理事会里斯本会议强调,增加资格透明度和促进终身学习应成为欧盟教育的两个政策重点,以使欧洲的教育和培训系统适应知识社会的要求和不断提高就业水平和质量的需要。2002年欧洲理事会巴塞罗那会议要求引进工具保证资格的透明度,使欧洲的教育和培训系统到2010年成为世界教育质量的参照系。2002年欧洲理事会《关于促进终身学习的决定》,要求各成员国加强合作,建立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和非正式教育之间的相互衔接和贯通的桥梁。根据博洛尼亚高等教育进程取得的相关经验,欧盟决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领域采取类似行动,实行职业教育学分转换系统,以构建欧洲终身学习区。2004年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发表《关于实施2010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联合中期报告,2004年11月15日欧洲理事会《关于加强欧洲职业教育和培训合作的结论》,这些文件都进一步强调要开发欧洲资格框架。在博洛尼亚进程的背景下,2005年5月,欧洲各国负责高等教育的部长在挪威卑尔根召开了会议,会议强调保证欧洲高等教育区框架和欧洲资格框架间互补的重要性。欧盟《2005-2008就业纲要》强调通过明确资格定义和增加资格的透明度,有效承认和认证非正规学习和非正式学习,保证弹性化学习路径,增加学生和学员流动的机会。2005年3月和2006年3月欧洲理事会布鲁塞尔会议强调实施欧洲资格框架的重要性。强烈的政治意志和政策取向大大推进了建立欧洲资格框架的进程,可以说,欧洲资格框架对实现欧盟增长和就业的目标至关重要。建立欧洲资格框架的主要目的是使欧洲资格框架成为比较各国教育和培训资格的转换设计和中立参照点,加强有关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合作,增强互信。
二、欧盟资格透明度和互认的历程
欧洲的教育系统具有多样性,欧洲教育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是一种重要的资产。欧盟采取了许多重大行动以增加资格透明度,支持资格转换,重视学习结果。提高资格的透明度是将这种多样性转变为一种资产的必要前提条件。欧盟将资格的透明度定义为资格的价值被识别的程度,以及它在劳动力市场、教育和培训领域和广阔的社会背景中可被比较的程度。可是,欧盟各国教育及培训系统和机构的运行相互隔绝,导致系统间和机构间极大分散化,对学习和工作流动造成诸多障碍。增加资格透明度是学习结果承认和资格承认的必要前提条件。
1985年7月16日欧洲理事会出台368号决议,决定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格可比性制度。在这个决议的基础上,欧洲理事会对19个行业的219种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格进行了比较,并将比较的结果公布在《欧盟政报》上。但这项工作属于资源密集型,费财耗力,且缺乏可持续性。因而,在欧洲理事会一级开展的工作对国家和行业一级的利益攸关方没有产生什么影响。该项工作后来被停止实施。现在的欧洲资格框架重视增加资格的透明度,运用分散化方法,各国间的合作考虑到了欧洲各种教育和职业资格日益复杂的问题。
在高等教育领域,欧盟采取了建立核心资格框架的措施。在1999年博洛尼亚会议和2003年柏林会议达成的协议的基础上,2005年5月欧盟各国负责高等教育的部长在挪威卑尔根会议上就实施核心资格框架达成一致,这包含以学习结果为基础的高等教育三级学位资格的描述,在第一级和第二级学位引进学分制,各国负责高等教育的部长还承诺到2010年制定高等教育国家资格框架,强调保证欧洲高等教育区资格框架和欧洲资格框架的互补性的重要性。
2004年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241号决议,决定实施“资格和能力透明度单一共同体框架”(“欧洲之路”证书),对公民个体在其他国家获得的资格和能力及相关的承认做了具体规定。所有的“欧洲之路”证书文件,特别是“欧洲之路”文凭附件和“欧洲之路”证书附件都将明确地对应于欧洲资格框架某一等级水平。欧洲高等教育学分转换系统(ECTS)已经在高等教育领域实施了10多年,正在酝酿的欧洲职业和培训学分转换系统(ECVET)不久也将正式运行。这两个学分转换系统都对拟跨机构和跨境转换资格或资格单位的个体国民提供了直接支持。
2004年欧洲理事会决议,规定了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认定和认证的若干原则,这些原则为加强认证领域的合作提供了基础,鼓励各成员国和社会合伙人更为系统地实施认证的方法和制度。以学习结果为基础的欧洲资格框架将会促进对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的认证。
在资格互认领域,自1975年以来欧洲理事会了许多有关法定准入职业资格互认的决议。1996年欧洲理事会26号决议,规定对道路托运操作员和道路运输操作员资格在各成员国间互认。2005年9月7日欧洲理事会36号决议,规定在资格准入职业领域实行相互承认的制度。36号决议调整、合并和简化了1975年至1999年间欧盟的关于职业资格相互承认的15个决议。36号决议规定在医生、护士、助产士、牙医、兽医、药剂师、建筑师等专业性较强的职业资格领域实行统一的训练标准,各国间自动承认。对于其他资格准入职业,则实行相互承认的制度,例如,在某一成员国有资格从事一种职业的人应有资质在另一个成员国执业。目前欧盟各成员国有800多种准入职业。欧洲资格框架和2005年36号决议的区别在于欧洲资格框架是在自愿基础上实施的,对各国不具法律约束力,而36号决议则对各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广泛征求意见
2005年7月至12月间,欧盟委员会公布“957号工作人员工作文件”,就欧洲资格框架问题在全欧范围内向各国当局和社会各界开展了前所未有的征求意见活动。参加“2010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的32个国家(含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自由区和入盟候选国家)、欧洲一级和国家一级社会合伙人组织(雇主和工会)、各行业协会及教育培训机构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书面意见,13个参加“博洛尼亚进程”但没参加“2010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的国家也通过“博洛尼亚后续行动工作组”转交了他们的意见。作为欧洲资格框架磋商活动的一部分,2005年9月22-23日欧盟轮值主席国英国和欧盟委员会在格拉斯哥举行“跨境学习”研讨会,就欧洲资格框架问题进行研讨,会议强力支持建立和实施欧洲资格框架。在汇集了各方的意见后,2006年2月27-28日,欧盟委员会和匈牙利教育部在布达佩斯联合举行了欧洲资格框架的研讨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拟向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提交的欧洲资格框架草案。
四、八级资格水平描述
八级资格水平是欧洲资格框架的核心。每一级资格水平均从知识、技能和能力三个维度进行描述,是对与该级资格水平相关的学习结果的界定。在欧洲资格框架背景中,知识是指理论的或事实性知识;技能是指认知技能(含运用逻辑的、直觉的和创造性思维)和实用技能(含动手灵敏性和方法、材料、工具和器具的运用);对能力的描述是就责任和自治而言。资格水平从低到高,共分八级。
在第一级水平,具有基本的普通知识,具有执行简单任务所需的基本技能,能在结构性背景中在直接监督下进行工作或学习。
在第二级水平,具备某一工作或学习领域的基本的事实性知识;具有使用相关信息所需的基本的认知和实用技能,能运用简单的规则和工具执行任务和解决日常问题;能在监督下工作或学习,且具有一定的自治能力。
在第三级水平,具有某一工作或学习领域的事实性知识,能了解原理、过程和一般概念;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各种认知和实用技能,能选择和运用基本方法、工具、材料和信息来解决问题;对完成工作或学习任务负有责任感,能使自己的行为适应解决问题的环境。
在第四级水平,具有广阔背景中的某个工作或学习领域的事实性和理论知识;具有在某个工作或学习领域提出具体问题解决方案所需的各种认知和实用技能;能在通常可预测的但可能会发生变化的工作或学习环境里行使自我管理,能监督他人的日常工作,对工作或学习活动的评价和改进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第五级水平,具有某一工作或学习领域的全面的、专业的、事实性的理论知识,具有这些知识边界的意识;具有开发抽象性问题创造性解决方案所需的全面的认知和实用技能;能在不可预测的、变化的工作或学习活动环境执行管理和监督。
在第六级水平,具有某一工作或学习领域的高级知识,包括能深度知晓有关理论和原理;具有解决在某一工作或学习专业化领域里的复杂和不可预测的问题的高级技能,能展示掌握的程度和创新意识;能管理复杂的技术或专业活动或项目,负起在不可预测的工作或学习环境中作出决策的责任,能负起管理个体和团队专业发展的责任。
在第七级水平,具有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其中有些是某一工作或学习领域的前沿知识,能深刻意识到某一领域的和不同领域间边缘区域的知识问题;具有研究或创新所需的专业化问题解决技能,能开发新知识和方法,整合不同领域的知识;能应对和改变复杂的、不可预测的和需要新战略的工作或学习环境,能负起为专业知识和实践而作出贡献的和评价战略执行情况的责任。
在第八级水平,具有某一工作或学习领域最前沿的和各领域间边缘区域的知识;具有解决研究或创新活动重大问题的,拓展和重新定义现有知识或专业实践所需的最先进的、最专业的技能、技术和方法;能展示学术权威性、创新能力、自治能力和专业品质及在工作或学习前沿领域开发新思想或新方法的持续责任感。
五、资格框架实施的共同原则和程序
为保证资格框架的顺利实施,欧盟“2010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要求各成员国在质量保障、认证、指导和关键能力方面加强合作。
(一)质量保障原则。实施欧洲资格框架需要加强质量保障制度建设,质量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质量保障应是教育和培训机构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办学机构、有关课程计划和办学机构实施的质量保障体系进行定期评估;执行质量保障的外部监测团体或机构应对有关办学机构进行定期检查;质量保障应包括背景、投入、过程和产出维度,同时重视产出和学习结果;有明确的和可测量的目标和标准;实施方案应包括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必要的资源保障;统一的评价方法,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有反馈机制和改进的措施;公布评价结果;加强国际、国家和地区层面的质量保障措施的协调,保证定期开展检查、标准的一致性、各国和行业间的协同和系统分析;质量保障应是不同教育和培训水平和系统的一个合作过程,要注重各成员国内和整个共同体所有有关的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在欧盟一级的质量保障标准应成为各国评价的参照点;倡导伙伴学习,取长补短。
(二)非正规学习和非正式学习的认证问题。许多国家正在积极建立有关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的认证制度,这使个人在正规教育系统之外通过学习而取得资格成为可能,有助于实现终身学习的目标。2004年5月欧洲理事会通过了《关于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认证的欧洲共同原则的决定》,要求各国加强经验交流,增进各教育系统间的可比性,提高总体质量和可信性。欧洲共同原则包括:1.个人权利。鉴定和认证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原则上应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应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尊重个人的隐私和权利。2.利益攸关方的义务。利益攸关方应依据他们的权利、责任和能力,建立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认定和认证的方法和程序,包括建立质量保障机制。利益攸关方应向个人提供指导、咨询和有关认证的程序和方式方面的信息。3.信心和信任。鉴定和认证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的过程、程序和标准应公正和透明,通过质量保障机制予以保证。4.可信性和合法性。保证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均衡参与,避免任何利益冲突。实施评价的人的专业能力应予保证。
(三)关键能力问题。关键能力在欧洲资格框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重要的构成因素。欧盟认定了以下8种关键能力:1.母语交流能力;2.外语交流能力;3.数学、科学和技术能力;4.信息技术能力;5.学会学习的能力;6.人际交流和公民能力;7.创业能力;8.文化表现能力。这其中的部分关键能力如学会学习的能力、人际交流和公民能力、创业能力和文化表现能力已整合进共同参照水平和欧洲资格框架表述中,成为资格内涵的重要因素。其他关键能力将写入国家和行业资格框架里。
六、欧洲资格框架的主要作用
欧洲资格框架被视为是个“元框架”(meta-framework),它可使国家和行业的资格框架同其他的资格框架联系起来。欧洲资格框架可促进资格的转换和承认,并能提高资格的透明度,它的主要作用是加强参与终身学习的利益攸关方的互信,是减少跨国工作学习障碍,更好地利用个体现有知识、技能和能力的必要前提条件。欧洲资格框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可为学习结果和能力水平设立共同参照点(common reference points),简化教育和培训举办者和学习者之间的联系,可涵盖国家和行业一级现存的各种各类资格证书,能区分不同等级水平的资格证书。2.将作为一种转换设计(translation device),对学习结果进行定位和比较,这不仅在欧洲层面,而且在国家、地区和行业一级都是极为重要的。3.将作为教育和培训质量保障的共同参照。4.将为行业资格开发提供参照,实施共同参照水平和资格水平描述可使利益攸关方加强各种资格间的相互衔接、协同和联系。5.将成为在欧洲、国家和行业一级推动终身学习发展的动力,将支持2002年制定的欧洲教育和培训系统的后续行动计划和共同目标的实施。欧洲资格框架与决策者及国家和行业一级教育培训机构具有直接相关性,通过实施学分转换和累积系统、欧洲之路证书和柏拉图学习机会信息平台(数据库搜索引擎)等共同工具和手段也会与个体国民具有相关性。这表明欧洲资格框架是个多目标、多功能框架。
但欧洲资格框架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具有下列具体的功能:1.不会替代现有的国家一级和行业一级资格证书框架。它有着不同的功能和定位,不应被理解为国家或行业资格证书框架的“总和”或“代表性平均”。2.不会对某一资格证书和学习路径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和表述,这是国家或行业资格证书框架的任务,有关国家当局和教育机构将继续行使管理和认证资格证书的职责。3.不会包含定义新资格的过程或向潜在用户表述各种资格证书,这也是国家和行业资格框架的任务。4.不会对具体资格直接进行与其它资格的或法定的工资标准的等值界定或比较。
七、欧洲资格框架的意义
欧洲资格框架的建立和实施将对促进欧洲融合、建设欧洲人力资源强区和构建欧洲终身学习区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负责教育、培训、文化和青年事务的欧盟委员扬・菲格尔在谈到欧洲资格框架的意义时说:“当欧洲人民从一个国家流动到另一个国家去学习或工作的时候,他们经常会遇到障碍。当他们从本国的教育系统的一部分转到另一部分,例如从职业教育转到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时候,他们有时也遇到障碍。欧洲资格框架将使欧洲各国间的不同资格更易识别,进而促进和增加学习或工作的流动。欧盟鼓励各成员国开发国家资格框架,使人们已取得的学习更为容易地获得学分,这将会促进终身学习。”
欧洲资格框架的建立和实施有着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有助于减少各国制度性体制,促进各国间工作和学习的流动,加快欧洲文化、社会和教育融合的进程。2.将大大推进欧洲终身学习的进程,进一步推动资格和能力透明度单一共同体框架(“欧洲之路”证书)、“欧洲高等教育学分转换系统”、“欧洲职业和培训学分转换系统”、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认证和“柏拉图学习机会信息平台”等共同工具的实施,构建学习型社会。3.增进各国间互信和合作,推动高等教育领域的“博洛尼亚进程”和职业教育和培训领域的“哥本哈根进程”深度发展。4.促进各国间和教育系统间的资格的转换和使用,提高雇主对劳动力市场上的资格证书的性质、内容和相关性的判断和鉴别能力,使教育更好地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参考文献:
[1]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 Towards a Europe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for Lifelong Learning, Brussels, 8.7.2005, SEC(2005) 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