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的解决措施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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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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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当前玻璃幕墙建筑光污染进行分析

1.1产生原因

光污染主要是指: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危害人们正常生活与工作,从而影响人们的观察能力,最终造成人体出现各种不适。而玻璃幕墙光污染具体是指:建筑外墙选择反射率相对较高的玻璃材质后,一旦经过太阳光的照射后,玻璃表面则会出现反射眩光,对自然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而出现光污染的原因为:玻璃幕墙材料选择时,主要是以高反射率为主;当玻璃幕墙经过太阳反射和人眼呈现一定角度时;光污染和玻璃幕墙位置与方向等存在直接联系,当人视角达到2米高度左右时,且夹角为±15°时,光反射影响最大。

1.2光污染造成的危害

当玻璃幕墙出现光污染时,其危害表现为:影响人心理和生理健康,如果发生较大光反射,极易产生眩光现象,对人们造成视觉刺激,从而危害人们健康,长此以往容易引发各类疾病;对道路交通造成一定危害,在城市的繁华路段中,玻璃幕墙的应用较为广泛,由于路段相对比较繁华,促使车流量、人流量较高,当玻璃幕墙出现反射光时,交通信号灯和路面则会呈现模糊状态,严重危害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不利于营造良好居住环境,在炎热夏季,若是玻璃幕墙的整体性能相对较差,通过阳光反射至室内,则容易导致室内温度持续上升,使人们频繁出现居住不适等问题。

2.玻璃幕墙建筑光污染问题解决措施

在玻璃幕墙中,玻璃性能占据重要地位,只有结合相关参数值,对幕墙玻璃类型进行合理选择,才能保证玻璃眩光性能得到有效控制。众所周知,对于玻璃而言,其自身具有反射、透射以及吸收等特点,因此,玻璃幕墙结合以上特征对玻璃机械能合理选择,可有效降低光污染,从而减少光污染所造成的影响。对此,下文对玻璃幕墙建筑光污染问题进行详细研究后,并提出几点解决措施,具体如下所示。

2.1合理利用特殊材质的玻璃

现阶段,在我国玻璃厂家中,低辐射镀膜玻璃的应用,不仅可以改善目前玻璃市场发展状况,而且还能有减小玻璃幕墙中的光污染等问题。该产品主要是由普通玻璃、镀膜玻璃组合而成,集优点于一身,具有较强的节能与安全等特点,特别表现为无光染功能,是当前其他建筑玻璃所无法取代的一种玻璃材料,因此,对低辐射镀膜玻璃等特殊材质玻璃进行推广和使用,能明显减少广污染,促使城市环境得到有效保护。除此之外,还应对玻璃幕墙总面积进行具体限制,对于每项玻璃幕墙建筑,要对其面积进行合理明确,对于超出范围的建筑,应采取有效解决措施,只有保证玻璃幕墙面积的减少,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光污染。

2.2严禁使用曲面的玻璃幕墙

在对玻璃幕墙进行使用时,外墙应尽可能避免选择曲面幕墙,防止幕墙出现凹凸式,使其道路光反射问题得到有效控制,针对凹式的曲面幕墙,同样需要减少使用,其原因为:凹式的曲面幕墙通过反射光的聚焦,极易引发火灾等情况,因此,在玻璃幕墙建筑中,需要尽量降低曲面玻璃幕墙的使用,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2.3沿街外墙不宜使用镜面幕墙

在玻璃幕墙建筑中,为了降低光污染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应在沿街外墙材料选择方面进行改善,不宜使用镜面材质的幕墙,只有对此层外墙进行优化后,可有效防止光反射的出现,最终降低光反射对交通造成的光污染。另外,在对玻璃幕墙建筑进行设计时,施工人员需要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环境和气候等因素进行全面考虑,通过有效的遮阳措施,已达到预防室内温度过高的目的。

2.4加大城市绿化工作

社会快速发展下,人们逐渐意识到城市绿化所带来的优势,因此,玻璃幕墙实际设计中,相关人员可以在两侧建立林荫道或绿地,当玻璃幕墙出现较大反射光时,树木可以起到有效的吸收作用,降低玻璃幕墙所出现的危害反射,从而实现优化光照环境,为城市发展营造良好自然环境。

2.5强化环境保护意识

篇2

居住区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居住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生活质量,而对于住房选在沿街道路的小区居民而言,噪音、粉尘、光污染、墙体污浊等各种生活问题影响居民生活质量。发达水平较高的地区,由于人口素质及装修材料、清洁燃料使用的多种途径最大限度地缓解该问题的出现,但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西北地区,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必须找出适合西北地区沿街居民居住环境的解决方案。笔者选择具有典型特点的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为例,分析如何改善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西北地区沿街住宅存在的居住环境问题。

1研究区概况

西峰区位于甘肃省东部,庆阳市中南部、坐落落在有“天下黄土第一塬”之称的董志塬腹地,是庆阳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经济条件:虽然东部与历史名城西安、咸阳相邻,西部与工业城市兰州相连,但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这也和其历史条件、人口质量、经济基础等有一定关系。气候条件:该地区四季分明,但干旱少雨,属于典型高原气候,春冬时节常引发沙尘天气。

2.老城区沿街住宅存在问题

通过对西峰区多个小区走访及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对小区居民从噪音污染、粉尘、光污染、安全问题、私密保护及城市立面整饰等调查,分析西峰区沿街小区出现的常见问题。

2.1噪音问题

调查发现小区居民普遍认为噪音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其生活质量。调查结果表明噪音主要来源于集贸市场、道路汽车及周商铺营业人流声、卡拉OK、迪厅宣传荧屏广告声等。这些噪声对沿街住宅居民平时生活影响较大靠近造成的由于室外房屋门窗隔音由于白天忙于工作,夜晚又受到噪音影响无法正常休息,导致工作效率的下降。

2.2光污染问题

调查表表明绝大部分居民表示自身受到不同程度的光污染的危害。光污染的来源主要来源于司机违规使用远光灯及临街商业区的照明设施。笔者亲身体会,由于沿街道路靠近商业区,商业区的照明设施强光的射入使得靠近街道的卧室在没有防护的情况下异常光亮,严重影响人的视觉。根据国内外关于光污染的研究表面,光污染不仅会导致视力受损,还会使人神经衰弱、失眠等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病症,同时诱发癌症可能。因此该问题亟待解决。

2.3粉尘污染及尾气污染

西峰区在春秋时节常常出现沙尘天气,由于大风的搬运作用将道路堆积的粉尘、污染物直接进入沿街较近的居民屋内,影像室内卫生环境。经调查20%人认为该问题无所谓,50%人认为影响较大(其中主要为女性为主),30%认为会影响到呼吸疾病。

2.4安全问题及私密保护问题

由于临街来往人口复杂,安全问题尤为突出。52%居民担心财产安全43%担心儿童安全问题,只有5%认为小区安全性较好。

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居民认为沿街居住私密性较差,为了保证其私密性经常使用厚重的窗帘来遮蔽窗户,但该方法对视域遮挡影响较大,常使得房屋光线较差。

2.5立面整饰

经笔者在各小区实地调研及问卷调查发现,很多小区沿街墙面设计单调,经常是以提示性标语为主,缺乏美观性,这个主要和市政道路对该方面相对管理欠缺及对墙面文化不重视所致。

绿化问题

沿街住宅缺乏绿化设施,道路卫生较差,导致绿化带垃圾堆积,夏季蚊虫滋生,60%居民认为应该在沿街地设置植绿化带,提升改善沿街道路整体形象。

3.解决措施

3.1噪音问题解决措施: 房间降噪的方法多采用双层玻璃,该种材料的使用经济性较高,多用于卧室靠近沿街道路地段,如果所处公路边噪音影响很大的话,可以在靠马路的墙上做一道轻钢加纸面石膏板,内部是吸音棉的夹层,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隔音的问题。住宅小区规划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住宅平面设计中,应注意将要求安静的房屋布置于较为安静的一侧;

(2)减弱街道两边建筑的围合程度,原则上可以采用道路两边建筑同等高度楼层之间的间距,以错落的形式分布,能有效减少噪音在建筑之间的反射造成二次污染;

(3)小区外部主干道种植吸音绿植。

3.2光污染解决措施:从长期规划角度因先完善该地区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采集沿街住宅小区数据,建立缓冲区,后期在城市规划时注意小区缓冲区1000米内禁止建立可能具有较强光污染的建筑。短期解决方案可采用具有遮光性较好的室内窗帘,若注重平时采光可使用百叶窗来调节光的强弱。

3.3粉尘问题:建议户外窗台上种植绿植,人行道种植具有吸音性绿色植物,但注意要避免种植对呼吸道具有影响的绿植,有研究表明朝着噪音方向种植绿植加上双层玻璃对粉尘及交通噪声问题具有较好的改善效果。

3.4安全措施:除了常用的防护网之外还可以采用监控方式,但此种方式有容易泄露隐私的缺点,另外采用室外照明方式有利于降低夜间犯罪。

3.5墙体立面效果:西峰老城区大多数小区与街道的隔离方式主要以围墙为主,墙面的整饰应表现当地人文特色,利用征集作品形式布置墙面内容。征集方式可借鉴欧美墙体涂鸦的形式,政府出面或是社区出面与周边学校合作,开办艺术墙体竞赛,以,以某段路段为竞赛场地,自由发挥,既能展现地方特色,又能推陈出新,提高城市形象。

4小结

住宅环境体现了城市整体风貌,同时也是关系到居民生活质量好坏的体现,沿街住宅环境特殊性应该成为现今城市规划的关注点。对其改善的研究可以有效缓解居民日常生活中面临的问题。鉴于本人专业知识局限性,很多问题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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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亮污染:是指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明晃白亮、炫眼夺目。专家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视网膜和虹膜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视力急剧下降,白内障的发病率达45%,还使人头昏心烦,甚至发生失眠、食欲下降、情绪低落、身体乏力等类似神经衰弱的症状。

人工白昼:夜幕降临后,商场、酒店上的广告灯、霓虹灯闪烁夺目,令人眼花缭乱。有些强光束甚至直冲云霄,使得夜晚如同白天一样。在都市“不夜城”里,人们难以入睡,扰乱人体正常的生物钟,导致白天工作效率低下。人工白昼还会伤害鸟类和昆虫,强光会破坏昆虫在夜间的正常繁殖过程。

彩光污染:是指舞厅、夜总会安装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以及闪烁的彩色光源。据测定,夜总会和舞厅中的黑光灯所产生的紫外线强度大大亮于太阳光中的紫外线,且对人体有害并影响持续时间长,如果人长期接受这种照射,可诱发流鼻血、脱牙、白内障,甚至导致白血病和其他癌变。彩色光源让人眼花缭乱,不仅对眼睛不利,而且干扰大脑中枢神经,使人感到头晕目眩,出现恶心、呕吐、失眠等症状,还会影响心理健康。

光污染对人眼的角膜和虹膜造成伤害,引起视疲劳和视力下降。有研究表明,我国高中生近视率达60%以上的主要原因,并非用眼习惯所致,而是视觉环境受到污染。

2.正在采取的措施

(1)要减少光污染的危害,关键在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布置光源,加强对广告灯和霓虹灯的管理,禁止使用大功率强光源,控制使用大功率民用激光装置,限制使用反射系数较大的材料等措施势在必行。作为普通民众,一方面切勿在光污染地带长时间滞留,若光线太强,房间可安装百叶窗或双层窗帘,根据光线强弱做相应调节;另一方面应全民动手,在建筑群周围栽树种花,广植草皮,以改善和调节采光环境等。

篇5

人的眼睛对光的适应能力较强,瞳孔会随环境的明暗进行调节,但如果遭遇不良光线的刺激,就会对眼睛造成伤害。就拿日常照明使用的护眼灯来说,如果灯具的质量不达标,导致频繁闪烁,就会使人的瞳孔处于不停的收缩和放大状态,非常容易造成视觉疲劳,持续时间过长,甚至会导致视物模糊、视力下降和视网膜水肿,危害十分明显。而且灯光的亮度越强,闪烁对眼睛的刺激和伤害越大。

此外,城市建筑的玻璃幕墙,也是对人视力造成损害的源头之一。对于这一点,住所紧邻外观嵌有玻璃幕墙的大厦的人绝对深有体会,也深受其害。由于玻璃会反射光线,即便是晚上,城市灯火通明的景观灯也会通过玻璃幕墙反射进卧室。强烈的光线会刺激人的眼睛,搅乱人体生物钟,导致人无法入睡,长期如此,则有可能患上失眠症。

而从家居环境来说,很多人给新居装修的时候,为了使房间看上去更加宽敞明亮,往往会使用一些反光的装饰材料,比如用白色瓷砖装饰地面,用有机玻璃、磨光的花岗岩、大理石或金属打造背景墙,悬挂大型的反光材质吊灯……明晃晃、白花花,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光污染,对眼睛和视神经造成不良刺激,危害视力。

防治光污染的解决之道可以归结为一句话,那就是拒绝强光直射入眼。当屋外建筑的玻璃幕墙反射光线形成困扰时,可以在睡觉时拉上较厚的窗帘,还可以佩戴遮光眼罩。家居采光和照明应以健康为前提,使用质量有保证的照明用具。另外,装修也应有度,尽量不要滥用刺激眼睛和视力的装修材料。而如果是长期从事电焊、冶炼和熔化玻璃等工作的人,一定要在工作时采取保护视力的防护措施,否则遭受光污染的眼睛会出现盲斑,到年老时容易诱发白内障。

【光污染易造成情绪紊乱】

篇6

一、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1、噪声污染

根据我国关于环保标准的要求,建筑工程在施工边界允许的噪声范围日间是在小于70DB,夜间是在小于55DB。然而,噪音污染却是居民反映最常见的问题。在噪声污染中,建筑工地的噪声大约占5%左右,主要是施工机械产生如:打桩机、压路机、推土机和建筑材料的切割加工等。由于施工工期等造成的昼夜施工问题,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学习,也成为在施工过程中投诉率最高的问题。

2、废水污染

水污染也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一种严重问题,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直接排入河流会对附近的水源产生较大的污染。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来自于钻孔、注桩产生的废泥浆、骨料冲洗废水等。废泥浆排入下水道会堵塞下水道,随处乱倒也会污染城市的环境,更会造成水资源的污染问题。

3、大气污染

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以扬尘为主,而产生扬尘的主要环节为:挖掘以及建筑垃圾、水泥等建筑细料的的运输、存放、使用和随处抛洒垃圾以及石灰、砂石、土方回填等不文明现象也会造成扬尘。这些扬尘、有毒气体排放到大气中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对我们生存的环境也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4、光污染

光污染是一些对人的视觉环境和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事物。常见的光污染现象多由镜面建筑反光导致行人和司机眩晕而造成车祸以及夜晚不合理的灯光给人身体造成不适。在城市建设中光污染的主要来源是建筑表面磨光大理石、涂料、还有玻璃装饰材料的反光等。强烈的反光问题会造成眼睛刺伤、视觉混乱等,甚至还会引发施工现场的火灾问题。光污染还可能引起头痛、疲劳、焦虑等问题,对情绪产生不利的影响,视觉环境已经严重的威胁到了人们的健康和工作效率,改善视觉环境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行动。

二、建筑施工中的污染有效防治措施

1、噪音的防治

一方面,要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来控制噪声的产生,不同的时间段,产生不同的噪声值,以此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改良或更换施工设备来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音。采用先进的消音设备或者改变施工方案等来降低噪音,可以减少震动的时间和次数,同时在施工场地周围建立隔音板等以减少噪音外传。对于施工工人可以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噪音扩散的机率。另外,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和控制,确保措施实施的有效性,为周边生活的居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2、废水治理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污水等,需要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处理、沉淀、过滤符合排放标准才能将其排入城市污水管道中。同时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应由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水管和河流。施工单位也可以对搅拌站建立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进行再次利用,提升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在降低成本的同时还能保护水资源,保护周围的环境。

3、防扬尘措施

在城市中心,应禁止施工场地搅拌混凝土等容易产生扬尘的一切活动,以减少和降低城市中心的扬尘,且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洒水覆盖,防治扬尘污染。施工现场装修所用的原材料最好采用半成品,灰土也应该及时过筛、搅拌以减少扬尘的产生。为了改善我国的环境,降低大气污染的程度,施工单位和政府应该共同努力做好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的管理,对于仓库中的砂石、水泥等要铺盖严实,对进出的车辆尾气排放标准也要进行严格控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要尽可能多的实用环保材料,避免引起环境污染。

4、组织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自身的组织管理能力,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小组,建立环保加入到考核标准中,同时与施工人员施工绩效挂钩。企业还应该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定期让施工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法律的知识学习,提高工人的素质要求。在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中应使用国家标准,编制符合当代环保要求的施工文件,以此标准进行施工,这样施工过程中的环境问题会不断减少,我国的绿色可持续发展政策也会顺利进行。

5、建筑能源管理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应用的能源包括:煤、天燃气、汽油、柴油等,这些能源的燃烧会产生大量的污染气体,而燃烧后的废渣也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使用清洁能源,以此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使用先进的技术来使能源消耗量变低。同时还可以减少设备的运行时间,对机器设备定期进行保养、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来降低能源的消耗。

三、结语

“绿色可持续发展”是21世纪的主题,政府和施工单位要充分注意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为我国环境带来的危害,认识到环境污染对当今时代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带来的恶劣影响,基于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索赔事故屡见不鲜。同时,政府和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从污染源头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创建一个清洁、美好的家园。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促使着施工单位不得不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策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做到环境保护和质量工程并行,建立一个绿色生态的环境,实现绿色工程。

作者:崔洁 单位: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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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建筑施工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发展所需面对的重要问题,在房屋建筑施工、改造和扩建过程中,往往都会伴随着污染物的产生。主要的环境污染包括粉尘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泥浆污染光污染等,这些污染都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研究表明,在房屋建筑施工时泥浆污染、粉尘污染和固体废气物污染是传统的污染,在一直都存在的问题;像凝土浇注过程中的声音,还有粉尘污染,一些岩石在被切割时候的粉尘,像大理石的切割;还有光污染,道路污染等多种污染。此外,光污染也是目前房屋建筑施工中的重要问题,光污染主要来源于建筑物表面的大理石、瓷砖、玻璃反光和涂料等,光污染不单单会刺伤人的眼睛,还可能会使视觉混乱,更严重的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2、施工过程中建筑质量偏低

施工质量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关键,目前我国在建筑方面的发展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提高,房屋建筑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而房屋建筑的施工质量将面临着新的挑战。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许多质量问题,例如,地面工程、砌体的结构、暖卫工程等。而造成这些质量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员工素质偏低、施工技术较差、缺乏管理体、相关管理体系不完善,最终影响着工程项目的质量,还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3、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在房屋建筑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施工规章制度,注重防范,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因为,施工中,有很多工作都是在露天、高空的环境下进行的,施工环境复杂,危险的因素非常多。据统计,每年因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而导致的死亡人数仅仅次于矿山的死亡人数,排我国第二位。由此可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不仅仅会影响着建筑业的发展,也会给国家、财产以及人们的生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例如,经常出现的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坍塌、物体打击、触电这几大类的事故所占比重为85%之多。

4、施工过程中的管理不当

施工管理是建筑工程施工得以顺利、有效进行的保障,调查显示,许多施工单位依然按照传统上的管理方法,比较侧重对技术的管理,却忽略了经济管理和组织管理也是极其重要的,从而使得管理片面化。例如,有些施工单位将设备的维修作为主要的问题,切不注重对设备运行的全过程、实时监控,这种把设备的设计制造管理和使用管理完全区别开来的管理体系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已经不能适应房屋建筑施工的发展要求。

二、房屋建筑的防范对策探讨

1、坚持走“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的发展道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绿色、环保、节能、减排”已经成为房屋建筑的主旋律,并且越来越收到人们的重视。所谓的绿色施工,就是在房屋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以可持续发展观为主要思想,要实现绿色施工,就是要在建筑过程中尽量减小对环境和资源造成的反面影响。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如果坚持绿色施工的确不是一个很新的一种思维径。但是,它却可以减少粉尘排放、使噪音降低等,从而削弱了施工过程中扰民的现象,并且还会使材料的损耗方面得以减小等,这些方面是很多施工现场都会重视的。因此,坚持了绿色的施工理念,使房屋建筑的发展适应该行业的绿色环保发展要求,才能确保我国房屋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积极解决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施工质量是房屋建筑施工的关键,只有切实地提高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才能保证我国房屋建筑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要解决好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1)施工后必须安排专人仔细查看砌体结构是否产生裂缝,并利用石膏饼、百分表等工具来检测裂缝,仔细检查出现裂缝的位置、大小和数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裂缝的再次发生;2)深入分析施工各环节出现的问题,一定不要只注重在技术管理的层面,必须意识到经济管理和组织管理同样重要,做到多管齐下,也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杜绝包代管,使得技术、组织和经济三方并肩作战。只有这样才能有足够的精力和责任感去负责这个项目工程,同时也能更加为所有人负责;3)在房屋建筑施工前要制定好最合理的施工方案,在选择施工队伍时,对他们一定要进行多方面的考查,从全方位来考察从业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要按照方案严格执行,以确保他们在技术、经验上都达到要求,同时还应对周边的环境进行考查、分析,以做好相关的准备,为接下来的施工工序提供条件。

3、解决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在房屋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会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环境污染主要有灰尘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噪声污染。结合已有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对于污染物的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解决灰尘污染。要解决灰尘污染,需要对粉尘进行封闭处理,可以在水泥罐和搅拌器等容易产生灰尘的设备中放置吸尘器,还要对装载建筑材料的运输车进行遮盖;2)解决水污染。将施工过程中的废水积蓄起来,促使废浆沉清,然后将积蓄起来的废水通过水管网排出,经过处理后才排放如河流;3)解决固体废气物污染。不可以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随便丢弃,必须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将垃圾放在指定的位置,并对堆放的垃圾进行及时的处理;4)解决噪声污染。关于噪声污染,可以采取更加优质的建筑施工方案,对施工中用到的容易产生噪音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更换或者改进,从而达到降低噪声的目的。

三、结束语

由此可知,房屋建筑质量问题不仅对人们的的自身利益以及生活以及生命安全产生影响,同时也将对社会问题以及其稳定、协调发展产生影响。由此可了解到,房屋建筑以及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其带来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相关部门以及施工人员应重视房屋建筑施工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从而能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和方案,为建设更为优质的房屋建筑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 张国清.非煤露天矿山易发事故及防范措施[J].建材技术与应用. 2011(06) .

[2] 刘全霞,李慧竹.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理过程常见的问题及措施[J].河南建材.2011(01).

[3] 王日红.试析房屋建筑工程常见质量通病与防范措施[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2(11) .

篇8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由于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都没能得到及时解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的思想意识也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的观念越发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水利水电建设作为加快我国现代化步伐的动力,也决定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但是很多人认为,工程建设一定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实际上,如果科学规划、合理建设水利水电工程,不仅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反而能够平衡局部地区的生态环境。水电站对于水能源的合理调度,改善了干旱地区的缺失状况,使当地的水资源得到充分补给,这是水利水电调节生态环境的很好实例。另外,水力发电的能源是可再生资源,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也可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对大气污染起到一定的防控作用。

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

2.1对空气的污染

在施工过程中,对土方的挖掘会使得尘土飞扬,如果恰逢天气干燥,由土灰导致的能见度有时不足50m。另外在水泥的运输过程中,工程车辆的尾气排放、水泥粉尘的四处飘散都会对空气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

2.2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兴修水利水电站,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是周围居民的普遍担忧。由于河流的中上游是水电站建设的最佳选址。在挖掘的过程中,人为的改造河流走向,强制性截流,打破原有的泥沙流经规律,使得下游的生态及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另外,施工过程的挖掘会对周边树木进行过度采伐,也会使得周围的矿产资源受到破坏。较长周期的挖掘导致土层变得,土地结构、植物分布失衡,这些都容易造成水土流失、泥石流、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进而影响一个地区的整体生态平衡。

2.3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水电站的建设,或多或少会占用到某些生物的生活区域。对于植物,其生长环境受到影响,生长态势也会改变,这将会波及到当地动物的生长状况。对于动物,其生存环境的改变反过来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河流里其他生物的生存状态。因此,不科学的施工可能会对当地的生物多样性造成相当严重的打击。

2.4废水废弃物的污染

施工建设产生的废水和废气物较多,如重金属材料铅、汞等,这些有害金属对当地水体以及土壤的污染是最严重的,而且是不可逆的。因此,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坚决杜绝重金属的流失就尤为重要。

2.5光污染与噪声污染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大量焊接产生的光污染、车辆运输以及砂浆搅拌机产生的噪声污染非常严重,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将会对当地居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

2.6水利水电工程的潜在问题

水电站的兴修,很多时候需要对河流进行改道,这将会影响到河流的载流量。当雨季遭遇特大暴雨,洪水量超过河流载流量时,就必须将河水引向其他分支,否则将会使河流决堤,淹没良田,从而破坏当地的农作物产量,影响当地人民的生活。

3.解决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的具体措施

要想实现水利水电建设与环境保护的互利双赢,就必须从建设水电站的选址、规划、施工、后处理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考虑,从而达到兴修水电站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3.1选址及规划

施工过程的选址要充分考虑周边的地形地貌及生态状况,不同的选址方案会对环境造成不同的影响。因此,要在选址前设计多种方案,并将一切的潜在威胁考虑在内,从中选取最佳方案进行施工。方案中,一方面要注意到工程对动植物的栖息的影响、选址是否会占有其生存空间,一旦占有将会对此地的动植物及环境产生何种程度的影响等。另一方面要考虑到河流的走向,尽量将对生态的影响降到最低。

3.2施工过程的环保措施

面对施工过程产生的空气污染、废水废弃物污染、光污染和噪声污染等,都必须采取相应的针对性措施,才可尽量避免其对周围环境产生危害。

对于空气尘土的污染,要尽量使道路硬化,或者对运输车辆进行改造,如在车厢顶部安装挡泥板,就可以有效防止粉尘挥洒到空气中。另外,采用洒水车对路面进行加湿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粉尘对空气的污染。

对于废水废弃物污染,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执行,能够回收利用的尽量回收,不可回收的一定要按规定处理,如上文提到的重金属材料,要申报后处理,绝对杜绝重金属材料流失到河流及土壤中,造成不可逆的污染。同时,其他垃圾也要进行分类处理,生活、生产废水需要进行专业处理后才可进行排放或用于草木的浇灌。

由于焊接而产生的光污染,可以采用适当的措施进行防御,因此要求施工现场配备一定的防护设备,必要时还需要对周边环境进行阻挡,防止光污染向外泄露。

施工过程的噪声污染对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影响较大,因此,要合理的调整施工时间,车辆进行途中无紧急情况尽量不鸣笛、将搅拌机安放在远离居民去的地方等,从而减少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3.3工程建设完成后的后处理

工程的前期规划可以有效地预防施工过程所遇到的问题,但是在实际建设中,难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工程建设完成后的后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环境遭到破坏,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二次补救,也可使得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恢复,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4.总结

综上所述,充分考虑生态需求,改变以往将经济最大化作为重点的建设方法,采用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才能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成为生态环保的工程模式,从而实现工程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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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interior space application method

中图分类号: TU238+.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 绿色材质的内涵

从减小材质对环境影响的角度出发,解决传统设计中材质选择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开发绿色材质。绿色材质并不是一类新材质,而主要是从它对周围环境的功能或环境保护的贡献的角度来进行命名的。绿色材质又称环境协调材料

或生态材料,是指那些具有良好使用性能或功能,并对资源和能源消耗少,对生态和环境污染小,有利于人类健康,再生利用率高或可降解循环利用,在制备、使用、废弃直至再生循环利用的整个过程中,都与环境协调共存的一大类材料。绿色材质是在人类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特别重要战略意义和世界各国纷纷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是国内外材料科学也是建筑工程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 绿色材质的选择

绿色材质选择方法

绿色材质研究和应用的首要前提是绿色材料的评价与选择,国内外学者已经在这方面做了不少研究工作,提出了一些评价和选择方法,选择绿色材质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无毒无害,包括化学稳定性和生物安全性,避免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等;

(2)整个生命周期能量消耗和资源消耗都很低;

(3)可循环、可重复利用、容易回收;

(4)结构稳定可靠、利用率高;

(5)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净化环境等。绿色室内环境主要指无污染、无公害、可持续、有助于消费者健康的室内环境。在设计上,尽可能选用节能型材质,充分考虑室内空间的承载量和通风量;在工艺上,尽量降低施工中粉尘、噪音、废气、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重视对垃圾的处置;在装修材料上,严格选用不含甲醛的黏胶剂、大芯板、贴面板,不含苯的涂料、石膏板材等,并尽量选用利用率高、可再生利用、低资源消耗的复合型材质等。

三 绿色材质的应用方法

(一)与空间布局相和谐

绿色设计是一种新的设计思想,是配合可持续发展观念成长起来的,它强调保护自然生态、充分利用资源、以人为本、善待环境。绿色设计不仅关注人的价值,还关注自然的价值,它着眼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技术与艺术、功能与形式、经济与环境、环境与社会等联系之中实现一种平衡和优化。室内空间的合理组织与设计,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通风与自然采光的要求,创造出适合人居住的物理环境。它应充分体现人的价值特征,必须以人为主题来确立设计依据,研究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寻找和它们相适应的环境形态结构。

(二)对功能形态的回应

1.室内声环境

(1)室内噪声源

目前室内噪声污染主要以中低频声波和振动为主,具有响度低、穿透力强、持续时间长的特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通过门窗传进的室外噪声;通过分户墙传进的邻居生活声音;通过室内暖气、上下排水管道传导的声音;通过楼房的楼板地面传导的声音;通过楼房的泵房、电梯等设备传导的声音。

(2)噪声危害

对于住宅卧室、客厅的允许噪声级,国家标准要求白天应小于或等于50 分贝,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 分贝。当室内的持续噪声污染超过30 分贝,人的正常睡眠和休息就会受到干扰。特别是在隔声不好的房间里,会使人产生心理障碍,出现注意力不能集中、记忆力减退、烦躁焦虑等症状,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中老年人、儿童、孕妇和具有基础疾病或者神经紧张的人是噪声的敏感人群,噪声会对他们的健康造成更大的伤害。

(3)噪声处理

生态化的室内设计针对不同的噪声源,采取不同的措施来消除、隔绝噪声。首先合理安排房屋格局,使有安静要求的房间尽量远离声源;其次选用合适的构造方式和隔声材质,如中空双层玻璃窗和塑钢平开密封窗,还可以通过正确的装修弥补房间布局的不足,对室内管线使用隔音材质包装来减少管道传声。

2. 室内光环境

(1)室内光污染

光污染即视觉环境的污染,按其位置大致可分为室内、室外、局部视环境污染三种,按其产生方式可分为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随着人们家居水平的不断提高,室内光污染不容忽视。室内光污染的成因主要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室内装修采用镜面、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以及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产生眩光;室内灯光配置设计的不合理性,致使室内光线过亮或过暗;夜间室外照明,特别是建筑物的泛光照明产生的干扰光,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

(2)光污染危害

室内眩光的出现会影响视度,轻者降低工作效率,重则完全丧失视力,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非常大的危害。有关卫生专家认为,形成近视的主要原因是视觉环境,而不是用眼习惯,为了家人健康应合理选用灯具和光源。

(3)光污染处理

尽快制定我国光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范;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光污染的规定尚呈空白状态,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修改《民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完善有关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增加追究造成光污染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规定。室内光源的选择及布置需规范化;在保证室内合适照度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使用反射系数较大的装饰材料;建立室内光环境节能优化控制系统,协调自然照明与人工照明,采用可调照明灯。如香港浅水湾巴士站商业灯光设计采用简约格调材质,营造一个舒适自然的场景,以增加视觉上的空间感。在一片素净的背景下,不管是强烈的对比,又或是和谐的配衬,都能突显出室内每一处设计,使原本简单的空间变得生动起来。

3. 室内空气污染

(1)室内空气污染源

《室内装饰装修材质有害物质限量10 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其中有害物质的污染来源做了详细说明,其中最主要的是:人造板材及其制品、溶剂型木器涂料、内墙涂料、溶剂型胶粘剂、木制家具、各种壁纸、地毯及地毯胶粘剂。室内空气污染是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的主要原因,与人有关的污染来自人的日常活动,如燃气灶具、家用电器、抽烟、化妆、卫生保健等,还有人体自身的呼吸、代谢也产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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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就是建筑业,并且从中长期的发展来看,我国巨大的市场规模决定了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十分可观的潜力,目前我国的城镇化规模刚刚突破百分之五十,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镇化比例的不断提高,在可以预期的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建筑行业仍然具有十分广阔发展前景。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建设、老城区基础设施的改造和重建等不仅仅为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平台,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这个过程中建筑业及其相关产业面对的挑战。正如我们常看到的,建筑业无论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施工工程,都会对施工局域的环境甚至更严重的对全球环境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常见的如噪声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对全球性的气候和生态系统可能产生的一些不利影响。随着现代社会逐渐对环境保护问题更加重视,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也必须在建筑施工规划和实施中全面贯彻和体现环保意识,尽量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的控制,努力降低甚至消除污染,树立绿色施工的意识,强化环保成本概念在施工中的体现。

建筑施工阶段是在项目规划过程中惟一的将蓝图转化为建筑实体的生产活动。这一阶段不仅在经济上有广泛的涉及层面,在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方面也具有重要的无可替代的作用。研究这一阶段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

二、建筑施工对环境不利影响的主要类型

1、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城市噪声污染产生的主要源头之一。它主要是包括城市建筑施工工地现场产生的各种机械噪声或者是施工器械的碰撞声,这种噪声的产生贯穿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全部过程。例如挖掘机、重型卡车等大型机械的作业声、运料车卸货的材料碰撞声和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运作声的混合,平均产生的噪声污染在九十分贝左右,严重的混合噪声甚至能达到一百分贝以上。

建筑施工噪声的产生特点是在时间上特别集中,产生位置上有多有变化而且噪声强度大会对建筑施工工地附近的居民受到不同的身心伤害,而且伤害往往十分严重。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声音污染主要是因为施工设备简易、陈旧、施工设备安置缺乏合理的规划、不重视噪声污染产生的危害而缺乏必要的降噪设备和手段。今年来,城市建设的发展已经扩大甚至整个城市随处可见新工程的施工,这样建筑工程噪声污染如果不加以控制和消除将会对整个城市的环境和正常运转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2、空气污染

某地的建筑工地一旦开工,施工过程的各个阶段都会使得大气中的各种污染指标上升,各类机械设备作业时例如运料车对干松材料的装卸,挖掘机挖土作业,拆除作业等在施工作业面,开挖面都会产生大量的扬尘,一旦遇见大风天气或者是缺雨的旱季,大气中烟尘弥漫,施工过程会对大气产生十分严重的的污染。另外,在地下室和建筑面防水设施施工期间,沥青的熬制、加热各种防水材料不仅会产生各种污染空气的烟雾而且这些气体往往伴随着刺鼻难闻的气味,对大气环境产生严重的污染。除此之外,驻扎在工地的各种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临时建设的生活用具的使用也会排放废气对大气造成污染。以上这些大气污染的污染范围大,危害比较严重,对施工工地附近的绿化和居民的负面影响十分明显,属于亟待解决的污染种类之一。

3、水污染

建筑施工工地上产生的另一种对环境的严重污染体现在水资源方面,主要是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建筑施工一方面需要用到大量的水另一方面也排放出大量的污水。在生产废水方面,一般废水如混凝土骨料加工和混凝土合成是产生的废水,将消石灰加水熟化成石灰膏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这些废水产生后一般没有经过处理而随地流淌,有可能会渗入地下,对地下水安全造成威胁。这些废水往往为碱性对地下水造成的污染会直接威胁到当地饮用水的安全。另一方面,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不加以合理的处理也会对水资源造成一定的污染。

4、光污染

光污染是近些年才被正式提出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源之一。建筑工地上的各种眩光和杂散光等光线产生较多,尤其是在夜间,例如工地上的探照灯往往多个一齐照射,使得附近夜空亮如白昼,加上各种运输车辆和施工设备灯光的照射使得原本安静的夜空变得嘈杂不堪,有时各种光源发出的光会直射室内,严重的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和休息,严重的会对人们的神经系统产生不良影响,对工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三、减少建筑施工对环境不利影响的对策

1、减少噪音污染的防治措施

对于噪音污染的的防治根本原则在于降低噪音产生的强度,从而减少其对居民的危害。在具体方式上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施工机械设备的改良和更新来实现,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设计或施工方案的重新合理规划来实现。例如,为减少由打桩引起的声音污染,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更改桩型或采用静力压等手段来避免声音污染的产生。为减少施工过程中大型施工设备的产生的噪音污染,可通过合理的安排作业时间,避免在中午和夜间居民休息时间作业,同时应该在作业工地的周边搭设隔音墙等方式来消除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类似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污染的方式有许多,但基本原则无外乎通过设备的改良和施工方案的合理设计来实现。

2、减少施工泥浆与烟尘污染的防治措施

泥浆污染和烟尘污染是对水资源和大气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污染源,他们的产生其主要来产生自基础施工工程。其中泥浆污染的治理措施一方面可以通过改进具体施工工艺予以治理例如改钻孔灌注桩为挖孔灌注桩可以有效的减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污染。另一方面,可通过改进人工施工作业的方式,例如在人工作业时及时处理泥浆使其加速凝固,避免泥浆随处流动,从而污染周边环境甚至是渗入地下水。另一方面可以在进出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设立冲洗处,对进出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一定的处理减少灰泥对环境的污染。

在处理施工工地烟尘方面应该第一要加强地面硬化工作,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尘土。第二,在工地内要做好水泥、石灰等松干材料的保存和管理,尽量避免大风吹起扬尘造成烟尘污染。

3、减少光污染的防治措施

在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光污染问题,墙面产生的眩光和反射光污染可以通过更换新型建筑墙面材料来解决。减少电弧焊产生的闪光污染,可以通过建设施工时的隔离墙来规避,例如,作业区域的围护墙可以拦截光线。同时合理的规划和安排施工时间和步骤也可以极大地减少工地光源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四、结语

随着近年来人们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愈发重视,施工企业面对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妥善合理的处理好施工过程中的环境问题是施工企业应当应对的挑战之一。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施工污染环境而导致的事故和纠纷不断发生,作为施工企业必须在生产过程对环境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逐渐的将环保意识贯彻到施工的过程中,树立良好的绿色施工意识,切实消除和减少建筑施工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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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自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同时,由此而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于是环境污染问题成了近年来全球普遍关注的热门问题。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环境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常说的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或生物学等方面的不良变化而影响人类生存的现象。[2]其实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环境污染就一直是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环境污染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如噪音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本文拟从下面一个案例入手,探讨人们生活别是在城市生活中日益引起人们重视的一种新的污染形式-光污染,进而分析光污染侵权损害的有关问题。

由于不堪忍受对面高楼玻璃幕墙的反射光每天长达十余小时的照射,家住历下区武库街的一居民以“光污染”为由,将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李某系济南市历下区武库街17号院内的一户居民,被告华能大厦则位于泉城路17号,原被告相距近百米。1996年,22层的华能大厦建成竣工。原告诉称:由于华能大厦的玻璃幕墙及楼顶的金属球的反光从原告的后窗直射进屋,一天14个小时的光照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不但使人根本无法休息,而且让原告及其老伴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病情加重,先后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为了降温,原告家里的电风扇从早到晚地吹,近几年来,已相继烧坏了3台电扇,落地扇也修过两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防碍,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28000元。但华能大厦认为,自己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大厦是按规范要求设计建设的,该大厦与原告住房相距百米,其反光不会对人体及财物造成任何损坏;且原告所说的“光污染”,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受理后,历下区法院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法院查实,被告华能大厦顶部的两个金属装饰球确实存在反光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有关光污染的规定,因此,华能大厦顶部金属装饰球的反光现象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定论,且原告不能证明其病情加重及财产损失与反光现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3]

至此,这起“光污染”侵权损害案件因为我国没有“光污染”的相关规定而以原告败诉而结束。那么,光照是否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呢?“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又如何呢?我们不妨从外国立法例中加以研究分析。

二、国外有关立法及理论探讨

1、德国立法-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从历史上看,对于他人土地权利之享有或使用而发生排他害(亦即妨害)的情形,德国自中世纪开始即以概括性名词“Immission”称之,进而形成为独立的“Immission”制度。大约于13世纪,该制度开始成为德国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并受到相当重视。[4]所谓“Immission”制度,一般被理解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对于光污染没有做明文规定,但其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实际上包含了光污染这种侵权类型。

对于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现行民法典有明文规定。其民法典906条规定: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1)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对其土地的使用为限,不得禁止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和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种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侵害。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2)在重大侵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的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内,适用相同规定。所有人依此应容忍干涉的,在干涉对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土地或对其收益所造成的侵害超过可以要求的限度时,可以向他人土地的使用人请求适当的金钱补偿。[5]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对不可量物侵害指的是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七种及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类似干涉的侵入”,依其司法判例看大致包括下述物质所生侵入:尘埃、砂、采石之粉、灰、火花、湿气、真菌类、雪、铳弹、电流、落叶及“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此外,仅有较小体积且其侵入之防止成为困难的某些动物,如蜜蜂、鸠、耗子所生侵入亦包括在内。[6]

对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可以说其民法典第906条已规定的相当详尽可行,对七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作了列举式规定,而对于那些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以及随着社会生产力、科技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不可量物侵害全部包括在“类似干涉的侵入”之中。对这些“类似”侵入,不可能作完全详尽的列举式规定,因为这些侵入具体包括哪些种类很难确定,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会产生出许多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作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立法规定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同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以判例的方式确定“类似干涉的侵入”的具体类型,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目的。正是因为有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规定,且由法官以判例的方式确定了诸多种类的“类似侵入”,如电流及“光的有意图的侵入”等,才真正完善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而且,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不可量物侵害所包含的范围仍会不断扩大,因为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物质财富和方便的同时,也可能给人类带来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

参照德国立法及判例可发现,德国对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例如在其司法判例中就确认“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构成不可量物的干涉侵入,对被侵入方构成侵权,这实际上就是对他方生活环境的侵权,是环境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光的有意图之侵入”就是对环境的一种污染,因为它造成了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环境,是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类型(相对于传统的环境污染类型而言,如废气、废水、废渣等)。当然,若仅是轻微的光的侵入就不认为是侵权,因为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即有一定的容忍限度,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应由法官自由裁量。

2、法国立法-近邻妨害制度

在民法立法上,法国民法典并未象德国民法典那样就不可量物之侵害问题设置特别规定。对于社会生活中的近邻妨害如烟雾、音响、震动、声、光、电、热、辐射、粉尘等不可量物侵入邻地造成干扰性妨害,对于邻地之日照、通风、电波障害(电波干扰),以及因挖掘、排水致邻人侵害等,法国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而是将其纳入“近邻妨害制度”之中,因为,法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判例与学说理论经过不断的探索与积极的讨论,以至于时至今日,基于判例形成、学说构筑的近邻妨害制度已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定型的制度,实现并积极发挥着与德国法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同样的调整功能。[7]当然,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在法律要件及法律构成上有所不同。

由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主要是由司法判例与学说构筑而成,因而更具有灵活性,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及时确立各种类型的“近邻妨害”侵权类型。从其判例来看,其近邻妨害侵权不仅包括实物侵权(粉尘、落叶侵害、光害、煤、烟、噪音等,这类似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还包括观念侵害(如家之营业等)。对于光侵害,法国也是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确认,其典型判例为:

Pairs24mars1936,Graz.pal.1936.1.757

Y机动车公司在与邻地相接近的境界处安装了一个霓虹灯广告招牌(一共6个字,招牌本体与地面垂直,霓虹灯发出的光成橙色,分外耀眼)。亦正是因此,其邻地之居住者X1等,每每在该招牌的霓虹灯被接通电源之时起,即必须马上把窗帘等遮蔽物拉上。同时,因在窗户旁边有如此强烈的光,致使在窗户旁边进行工作及居住都成问题(尤其是

三、四层之住户遭受的损失更大)。为此,X1等提讼(其提出的请求事项不明)。控诉院维持原审判决,指出,以霓虹灯作广告活动,即使其与国家的有关公共道路之行政规则相和,也不得对近邻不动产的居住者之平稳生活与他们日常进行的通常的业务活动施予重大妨害。因此令Y撤去其霓虹灯广告招牌(于判决后1个月内完成),并赔偿损失(25000法郎)。[8]

从法国立法及司法判例来看,对光的侵害也认定为是近邻妨害侵权的一种类型,是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

3、瑞典的《环境保护法》

瑞典由于地处北欧,环境优美,国民对环境污染也相当关注。与此相应,该国《环境保护法》(1969年第387号,1995年修订)详细列举了众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其中就有光污染。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3、(1、2两款本文略)以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噪声、震动、光污染或其他类似方式干扰周围环境的方式对土地、建筑物或设施的使用,但暂时性干扰除外。[9]可见,瑞典对光污染这种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在立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在各国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

综合国外各国的有关立法及司法判例可以发现,对于光污染这一侵权类型,虽然大多数国家没有在立法中明文规定(当然,瑞典作了明文规定),但从各国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光污染这种侵权形式都作了确认,有的认为它是相邻关系侵权之一种(如法国),有的认为它就是一种环境污染(如瑞典)。其实,虽然德国、法国等国家没有将“光的侵入”规定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但是归根结底,“光的有意图的侵入”(即因人为因素非自然地侵入他方),实际就是侵害了他人享有舒适生活的环境权,因为大气、水、日照、通风等自然环境是人类的共有财产,各个人都享有在良好的自然环境中享受舒适生活的所谓环境权。如果因为人为因素(如新建筑物反光、新增发光设施等)而使光(包括日光及各种灯光光线)侵入他方,实际上就是干扰了他方工作、学习、生活的生活环境,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有可能给他方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上的损害,这种损害实际上就是通过改变环境因素,使他方的环境发生某些变化而发生的,因此,应当视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

三、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

1、宪法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2、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规范相邻关系的,这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是类似的。依现今通行的说法,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光的侵入”这种侵权形式,因为防碍“采光”都被解释为影响(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阳光),对于这种“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灯光的人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条立法的规范范围。但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条款,仅仅作这种字面的狭义解释,也未免不符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也在日渐增多,而且该条文在列举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这也类似于德国民法典906条之中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等方面”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认识的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具体的判断,也就是应当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判断哪些情况还会构成侵害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这样的话,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似乎也有适用该条文的余地。

3、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这条规定是我国进行环境污染侵权认定的最基本的条款。本条列举了废气、废水等众多的环境污染类型,但是对“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否是一种环境污染也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光的有意图侵入”应该构成环境污染,因为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因为人的活动而引起的,它能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如温度的升高,光线过于强烈而影响视觉等,这些都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与其他污染形式一样是一种环境污染,构成侵权,当然轻微的情况下可不认为构成侵权。

4、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本草案建议稿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10]

该条实际上是仿照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加以发展完善而制定的。不可量物侵入的禁止实质上是保护居家安宁和生活环境,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所以说不可称量物侵入这种侵权类型实际上侵害的是环境权,这些侵权类型实质上是基于物权(所有权)的环境侵权。如果是仅仅是禁止不可称量物的侵入,则可依据该条文予以请求禁止。但如果这种侵入给他人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损害,仅仅依据该条文予以禁止似乎还不够,除禁止外,还应当请求损害赔偿,这时的侵权损害就应当归于环境侵权。将不可量物侵入侵权类型归为环境污染侵权,更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该条文明确列举了“光”这种侵入形式,对于光侵入既可以基于物权(所有权)要求予以禁止,同时也可以基于环境侵权要求侵权赔偿。

5、有关地方法规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对周围环境会产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应采用低辐射等镀膜或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或金属板等材料。”

可见,诸多地方法规对光污染这种环境污染类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依据宪法及有关民法、环境法等的立法目的及宗旨,针对实际情况及社会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对相关法律及时作出的补充性地方规章。可以说这些地方规章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体现了有关环境法方面的立法方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合以上我国的立法可见,对“光侵入”这种侵权形式,我国的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目的及学理解释,光污染侵权损害这一侵权类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有关立法之中,特别是许多地方规定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光污染侵权,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的规定请求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也可将其作为一种环境污染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特别是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可能对此问题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物权法是基于所有权来规范光的有意图侵入,更重要的是应当在环境立法中将其确认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同时纳入环保法的范围,以保护当事人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维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作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的环境侵权相类似,主要有以下几项:

1、必须有因光的侵入而污染环境的行为

也就是说,光的侵入使环境发生了变化,如温度的明显上升,影响视觉等,从而降低了环境质量,改变了原先的生活环境,影响了被侵入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入方的生活舒适度,如本文所举案例中原告房屋内温度明显上升等现象。

2、必须是人为因素而造成光的侵入

造成光污染必须是人为改变光的自然状态,如新建建筑物玻璃幕墙反光以及设置各种灯饰等。这些情况下,光经过了人的活动而改变了其原来的状态。若仅仅是天然的阳光等,而且未经过人为的反射等活动来改变其自然状态,则不存在光污染问题。

3、必须超过一定的限度

并不是只要有因人为活动而造成光的侵入就会产生光污染侵权。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只有超过一定的限度方可构成光污染,也就是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轻微的光侵入并不构成光污染侵权。那么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呢,立法中可以确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4、要有一定的损害事实

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损害。因为光的侵入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降低了生活的舒适度,给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损伤,影响了工作、学习和生活,所以光污染最关键的在于造成精神损害。

5、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光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光污染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存在光污染侵权问题。

五、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篇1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自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同时,由此而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于是环境污染问题成了近年来全球普遍关注的热门问题。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环境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常说的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或生物学等方面的不良变化而影响人类生存的现象。[2]其实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环境污染就一直是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环境污染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如噪音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本文拟从下面一个案例入手,探讨人们生活别是在城市生活中日益引起人们重视的一种新的污染形式-光污染,进而分析光污染侵权损害的有关问题。

由于不堪忍受对面高楼玻璃幕墙的反射光每天长达十余小时的照射,家住历下区武库街的一居民以“光污染”为由,将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李某系济南市历下区武库街17号院内的一户居民,被告华能大厦则位于泉城路17号,原被告相距近百米。1996年,22层的华能大厦建成竣工。原告诉称:由于华能大厦的玻璃幕墙及楼顶的金属球的反光从原告的后窗直射进屋,一天14个小时的光照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不但使人根本无法休息,而且让原告及其老伴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病情加重,先后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为了降温,原告家里的电风扇从早到晚地吹,近几年来,已相继烧坏了3台电扇,落地扇也修过两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防碍,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28000元。但华能大厦认为,自己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大厦是按规范要求设计建设的,该大厦与原告住房相距百米,其反光不会对人体及财物造成任何损坏;且原告所说的“光污染”,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受理后,历下区法院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法院查实,被告华能大厦顶部的两个金属装饰球确实存在反光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有关光污染的规定,因此,华能大厦顶部金属装饰球的反光现象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定论,且原告不能证明其病情加重及财产损失与反光现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3]

至此,这起“光污染”侵权损害案件因为我国没有“光污染”的相关规定而以原告败诉而结束。那么,光照是否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呢?“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又如何呢?我们不妨从外国立法例中加以研究分析。

二、国外有关立法及理论探讨

1、德国立法-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从历史上看,对于他人土地权利之享有或使用而发生排他害(亦即妨害)的情形,德国自中世纪开始即以概括性名词“Immission”称之,进而形成为独立的“Immission”制度。大约于13世纪,该制度开始成为德国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并受到相当重视。[4]所谓“Immission”制度,一般被理解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对于光污染没有做明文规定,但其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实际上包含了光污染这种侵权类型。

对于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现行民法典有明文规定。其民法典906条规定: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1)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对其土地的使用为限,不得禁止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和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种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侵害。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2)在重大侵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的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内,适用相同规定。所有人依此应容忍干涉的,在干涉对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土地或对其收益所造成的侵害超过可以要求的限度时,可以向他人土地的使用人请求适当的金钱补偿。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对不可量物侵害指的是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七种及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类似干涉的侵入”,依其司法判例看大致包括下述物质所生侵入:尘埃、砂、采石之粉、灰、火花、湿气、真菌类、雪、铳弹、电流、落叶及“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此外,仅有较小体积且其侵入之防止成为困难的某些动物,如蜜蜂、鸠、耗子所生侵入亦包括在内。

对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可以说其民法典第906条已规定的相当详尽可行,对七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作了列举式规定,而对于那些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以及随着社会生产力、科技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不可量物侵害全部包括在“类似干涉的侵入”之中。对这些“类似”侵入,不可能作完全详尽的列举式规定,因为这些侵入具体包括哪些种类很难确定,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会产生出许多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作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立法规定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同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以判例的方式确定“类似干涉的侵入”的具体类型,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目的。正是因为有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规定,且由法官以判例的方式确定了诸多种类的“类似侵入”,如电流及“光的有意图的侵入”等,才真正完善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而且,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不可量物侵害所包含的范围仍会不断扩大,因为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物质财富和方便的同时,也可能给人类带来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

参照德国立法及判例可发现,德国对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例如在其司法判例中就确认“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构成不可量物的干涉侵入,对被侵入方构成侵权,这实际上就是对他方生活环境的侵权,是环境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光的有意图之侵入”就是对环境的一种污染,因为它造成了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环境,是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类型(相对于传统的环境污染类型而言,如废气、废水、废渣等)。当然,若仅是轻微的光的侵入就不认为是侵权,因为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即有一定的容忍限度,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应由法官自由裁量。

2、法国立法-近邻妨害制度

在民法立法上,法国民法典并未象德国民法典那样就不可量物之侵害问题设置特别规定。对于社会生活中的近邻妨害如烟雾、音响、震动、声、光、电、热、辐射、粉尘等不可量物侵入邻地造成干扰性妨害,对于邻地之日照、通风、电波障害(电波干扰),以及因挖掘、排水致邻人侵害等,法国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而是将其纳入“近邻妨害制度”之中,因为,法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判例与学说理论经过不断的探索与积极的讨论,以至于时至今日,基于判例形成、学说构筑的近邻妨害制度已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定型的制度,实现并积极发挥着与德国法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同样的调整功能。[7]当然,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在法律要件及法律构成上有所不同。

由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主要是由司法判例与学说构筑而成,因而更具有灵活性,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及时确立各种类型的“近邻妨害”侵权类型。从其判例来看,其近邻妨害侵权不仅包括实物侵权(粉尘、落叶侵害、光害、煤、烟、噪音等,这类似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还包括观念侵害(如家之营业等)。对于光侵害,法国也是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确认,其典型判例为:

Pairs24mars1936,Graz.pal.1936.1.757

Y机动车公司在与邻地相接近的境界处安装了一个霓虹灯广告招牌(一共6个字,招牌本体与地面垂直,霓虹灯发出的光成橙色,分外耀眼)。亦正是因此,其邻地之居住者X1等,每每在该招牌的霓虹灯被接通电源之时起,即必须马上把窗帘等遮蔽物拉上。同时,因在窗户旁边有如此强烈的光,致使在窗户旁边进行工作及居住都成问题(尤其是三、四层之住户遭受的损失更大)。为此,X1等提讼(其提出的请求事项不明)。控诉院维持原审判决,指出,以霓虹灯作广告活动,即使其与国家的有关公共道路之行政规则相和,也不得对近邻不动产的居住者之平稳生活与他们日常进行的通常的业务活动施予重大妨害。因此令Y撤去其霓虹灯广告招牌(于判决后1个月内完成),并赔偿损失(25000法郎)。[8]

从法国立法及司法判例来看,对光的侵害也认定为是近邻妨害侵权的一种类型,是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

3、瑞典的《环境保护法》

瑞典由于地处北欧,环境优美,国民对环境污染也相当关注。与此相应,该国《环境保护法》(1969年第387号,1995年修订)详细列举了众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其中就有光污染。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3、(1、2两款本文略)以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噪声、震动、光污染或其他类似方式干扰周围环境的方式对土地、建筑物或设施的使用,但暂时性干扰除外。[9]可见,瑞典对光污染这种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在立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在各国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

综合国外各国的有关立法及司法判例可以发现,对于光污染这一侵权类型,虽然大多数国家没有在立法中明文规定(当然,瑞典作了明文规定),但从各国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光污染这种侵权形式都作了确认,有的认为它是相邻关系侵权之一种(如法国),有的认为它就是一种环境污染(如瑞典)。其实,虽然德国、法国等国家没有将“光的侵入”规定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但是归根结底,“光的有意图的侵入”(即因人为因素非自然地侵入他方),实际就是侵害了他人享有舒适生活的环境权,因为大气、水、日照、通风等自然环境是人类的共有财产,各个人都享有在良好的自然环境中享受舒适生活的所谓环境权。如果因为人为因素(如新建筑物反光、新增发光设施等)而使光(包括日光及各种灯光光线)侵入他方,实际上就是干扰了他方工作、学习、生活的生活环境,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有可能给他方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上的损害,这种损害实际上就是通过改变环境因素,使他方的环境发生某些变化而发生的,因此,应当视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

三、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

1、宪法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2、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规范相邻关系的,这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是类似的。依现今通行的说法,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光的侵入”这种侵权形式,因为防碍“采光”都被解释为影响(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阳光),对于这种“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灯光的人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条立法的规范范围。但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条款,仅仅作这种字面的狭义解释,也未免不符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也在日渐增多,而且该条文在列举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这也类似于德国民法典906条之中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等方面”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认识的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具体的判断,也就是应当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判断哪些情况还会构成侵害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这样的话,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似乎也有适用该条文的余地。

3、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这条规定是我国进行环境污染侵权认定的最基本的条款。本条列举了废气、废水等众多的环境污染类型,但是对“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否是一种环境污染也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光的有意图侵入”应该构成环境污染,因为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因为人的活动而引起的,它能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如温度的升高,光线过于强烈而影响视觉等,这些都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与其他污染形式一样是一种环境污染,构成侵权,当然轻微的情况下可不认为构成侵权。

4、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本草案建议稿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10]

该条实际上是仿照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加以发展完善而制定的。不可量物侵入的禁止实质上是保护居家安宁和生活环境,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所以说不可称量物侵入这种侵权类型实际上侵害的是环境权,这些侵权类型实质上是基于物权(所有权)的环境侵权。如果是仅仅是禁止不可称量物的侵入,则可依据该条文予以请求禁止。但如果这种侵入给他人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损害,仅仅依据该条文予以禁止似乎还不够,除禁止外,还应当请求损害赔偿,这时的侵权损害就应当归于环境侵权。将不可量物侵入侵权类型归为环境污染侵权,更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该条文明确列举了“光”这种侵入形式,对于光侵入既可以基于物权(所有权)要求予以禁止,同时也可以基于环境侵权要求侵权赔偿。

5、有关地方法规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对周围环境会产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应采用低辐射等镀膜或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或金属板等材料。”

可见,诸多地方法规对光污染这种环境污染类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依据宪法及有关民法、环境法等的立法目的及宗旨,针对实际情况及社会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对相关法律及时作出的补充性地方规章。可以说这些地方规章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体现了有关环境法方面的立法方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合以上我国的立法可见,对“光侵入”这种侵权形式,我国的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目的及学理解释,光污染侵权损害这一侵权类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有关立法之中,特别是许多地方规定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光污染侵权,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的规定请求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也可将其作为一种环境污染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特别是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可能对此问题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物权法是基于所有权来规范光的有意图侵入,更重要的是应当在环境立法中将其确认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同时纳入环保法的范围,以保护当事人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维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作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的环境侵权相类似,主要有以下几项:

1、必须有因光的侵入而污染环境的行为

也就是说,光的侵入使环境发生了变化,如温度的明显上升,影响视觉等,从而降低了环境质量,改变了原先的生活环境,影响了被侵入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入方的生活舒适度,如本文所举案例中原告房屋内温度明显上升等现象。

2、必须是人为因素而造成光的侵入

造成光污染必须是人为改变光的自然状态,如新建建筑物玻璃幕墙反光以及设置各种灯饰等。这些情况下,光经过了人的活动而改变了其原来的状态。若仅仅是天然的阳光等,而且未经过人为的反射等活动来改变其自然状态,则不存在光污染问题。

3、必须超过一定的限度

并不是只要有因人为活动而造成光的侵入就会产生光污染侵权。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只有超过一定的限度方可构成光污染,也就是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轻微的光侵入并不构成光污染侵权。那么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呢,立法中可以确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4、要有一定的损害事实

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损害。因为光的侵入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降低了生活的舒适度,给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损伤,影响了工作、学习和生活,所以光污染最关键的在于造成精神损害。

5、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光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光污染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存在光污染侵权问题。

五、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篇13

1.充分认识水利工程施工对环境产生的危害

1.1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兴修水电站,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是周围居民的普遍担忧。由于河流的中上游是水电站建设的最佳选址。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人为的改造河流走向,强制性截流,打破原有的泥沙流经规律,使得下游的生态及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另外,施工过程的挖掘会对周边树木进行过度采伐,也会使得周围的矿产资源受到破坏。较长周期的挖掘导致土层变得,土地结构、植物分布失衡,这些都容易造成水土流失、泥石流、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进而影响一个地区的整体生态平衡。

1.2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水电站的建设,或多或少会占用到某些生物的生活区域。对于植物,其生长环境受到影响,生长态势也会改变,这将会波及到当地动物的生长状况。对于动物,其生存环境的改变反过来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河流里其他生物的生存状态。因此,不科学的施工可能会对当地的生物多样性造成相当严重的打击。

1.3废水废弃物的污染。施工建设产生的废水和废气物较多,有大量的设备,这些设备在使用和维修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大量含油废水,这一部分含油废水如果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江河,将对河流水质产生质的影响,并且要影响到下游的地区,造成不必要的环境纠纷。施工现场开挖爆破、车辆交通运输、机械运转、煮沥青、使用环氧树脂等,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有毒有害气体,如爆破烟尘中的二氧化氮。当人吸人一定浓度的这种气体以后,20h一30h后会由于中毒引起肺积液而造成死亡;另外,二氧化硫对土壤、湖泊、植物等都会产生不利影响。爆破烟雾中还有甲烷、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和水等,据有关资料,CO和NO或CO和H s等气体同时存在时可出现毒性相乘的作用。

1.4水利工程施工对大气的影响。施工现场的气候主要受大气候的控制,但在山区,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种现象,当秋冬交替时节,山坡的一侧已是草木干枯,而在山坡的另一侧却是郁郁葱葱,究其原因,往往是由于该处阳光充足,不受风的影响,为局部地区小气候条件所带来的结果。同样,在其他季节,由于地势不同也可出现温差现象,这种现象在水电工地较为多见。由于施工现场各种设备的运转,人员操作、焊接、照明、加热烘烤等不断放出热量,出现“热岛效应”,造成局部地区气温升高。此外,施工烟尘,植被破坏等都会给当地气候带来影响。其次,有些水电工地采用冰楼制冷,如果使用氟里昂作为制冷剂,而这种物质就可能进入大气层参与对全球环境的影响作用。对臭氧层产生破坏。

1.5光污染与噪声污染。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大量焊接产生的光污染、车辆运输以及砂浆搅拌机产生的噪声污染非常严重,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将会对当地居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

1.6水利工程的潜在问题。水电站的兴修,很多时候需要对河流进行改道,这将会影响到河流的载流量。当雨季遭遇特大暴雨,洪水量超过河流载流量时,就必须将河水引向其他分支,否则将会使河流决堤,淹没良田,从而破坏当地的农作物产量,影响当地人民的生活。

2.水利工程施工保护环境应遵循的原则

2.1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水利工程施工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生态环境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协同发展原则,坚持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从过去单纯的施工管理转变为施工、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从过去单纯考虑工程效益转变为寻求工程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最优组合。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正确处理工程与人类、自然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保证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的相互协调和良性循环。

2.2循环再生综合利用的原则。在施工中要充分利用再生循环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运用循环再生的原则,处理施工垃圾,变废为宝,保护生态环境,创造经济效益。如利用弃渣填沟平地,既可减少工程造价,又可以增加生态效益。

2.3合理利用主体空间的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水利工程施工总体布置中施工区域的空间组织问题,同时统筹兼顾施工区域有关土地的合理利用、水流的有效控制、周围的最小干扰等生态环境问题,实行全面规划,科学安排,协调一致。

3.在解决水利工程施工与环保的有机结合采取的具体措施

要想实现水利建设与环境保护的互利双赢,就必须从建设水电站的选址、规划、施工、后处理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考虑,从而达到兴修水电站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3.1要在选址及规划上把好关。施工过程的选址要充分考虑周边的地形地貌及生态状况,不同的选址方案会对环境造成不同的影响。因此,要在选址前设计多种方案,并将一切的潜在威胁考虑在内,从中选取最佳方案进行施工。方案中,一方面要注意到工程对动植物的栖息的影响、选址是否会占有其生存空间,一旦占有将会对此地的动植物及环境产生何种程度的影响等。另一方面要考虑到河流的走向,尽量将对生态的影响降到最低。

3.2要在环保措施上把好关。面对施工过程产生的空气污染、废水废弃物污染、光污染和噪声污染等,都必须采取相应的针对性措施,才可尽量避免其对周围环境产生危害。对于空气尘土的污染,要尽量使道路硬化,或者对运输车辆进行改造,如在车厢顶部安装挡泥板,就可以有效防止粉尘挥洒到空气中。另外,采用洒水车对路面进行加湿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粉尘对空气的污染。对于废水废弃物污染,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执行,能够回收利用的尽量回收,不可回收的一定要按规定处理,如上文提到的重金属材料,要申报后处理,绝对杜绝重金属材料流失到河流及土壤中,造成不可逆的污染。同时,其他垃圾也要进行分类处理,生活、生产废水需要进行专业处理后才可进行排放或用于草木的浇灌。由于焊接而产生的光污染,可以采用适当的措施进行防御,因此要求施工现场配备一定的防护设备,必要时还需要对周边环境进行阻挡,防止光污染向外泄露。施工过程的噪声污染对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影响较大,因此,要合理的调整施工时间,车辆进行途中无紧急情况尽量不鸣笛、将搅拌机安放在远离居民去的地方等,从而减少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3.3要在工程建设完成后的后处理上把好关。工程的前期规划可以有效地预防施工过程所遇到的问题,但是在实际建设中,难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工程建设完成后的后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环境遭到破坏,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二次补救,也可使得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恢复,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结语:综上,本文从分析水利工程施工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入手,对解决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对于搞好水利工程施工与环保的有机结合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