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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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例:企业2009年5月10日销售2005年8月购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汽车2辆,原值为68.32万元,折旧为30.37万元,售价为42万元(含税);转让2009年2月购入的电动机一部,原值为54 800元,计提折旧1 800元,转让价为55 000元;转让于2004年5月投入使用的年仓库一幢,原值30万元,计提折旧12万元,转让价为20万元。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且为2004年7月1日增值税转型企业,假设上述固定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

本例中,销售汽车的业务属财税[2009]9号文规定的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其销项税额为8 076.92元([420 000×(1+0.04)]×0.04÷2)。转让的电机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销项税额为9 350元(55 000×17%)。转让旧仓库按5%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为10 000元(200 000×5%)。

账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12 500

累计折旧 425 500

贷:固定资产 1 038 000

(2)收回出售价款和增值税款:

借:银行存款 684 3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66 923.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426.92

(3)计算销售旧仓库交纳营业税

10 000元(200 000×5%):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 000

(4)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利得:

借:固定资产清理 44 423.08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理利得 44 423.08

值得注意的是:除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企业在开票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纳税申报时,按照“简易征税办法货物销售额”(适用4%征收率)填列金额,并将全部税额填入“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同时将减半征收的税额反映在“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且不能抵减当月进项税额,需直接缴税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篇2

(一)销售使用过的增值税转型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1、销售使用过的增值税转型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规定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使用过的增值税转型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适用固定资产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基本要件,则计算出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基本账务处理为:

结转固定资产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取得清理收入(货币、非货币性资产及减少债务),记录销项税额。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库存商品/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类账户

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清理损益。

“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余额为借方余额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余额为贷方余额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

[例] 2010年2月10日,B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A公司,同时收到A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100 000元,年利率7%,期限六个月,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8月10日,A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B公司同意A公司用一台设备抵偿该应收票据。这台设备的历史成本为120 000元,累计折旧为30 000元,评估确认的净价为95 000元(含税)。假设设备购置的时间为2009年以后。

A公司的税收和会计处理如下:

(1)税收处理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法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以评估价95 000元转化不含税价格确认为销项税额的税基。

销项税额=95 000÷(1+17%)×17%=81 196×17%=13 804(元)

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一,以设备公允价值(不含税)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量当期资产转让

损益。设备转让损益=81 196—90 000=—8 804(元)

其二,以设备公允价值(含税)减去账面应付款计量债务重组的损益。

当期债务重组所得=103 500—95 000=8 500(元)

(2)会计处理

计算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与所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付票据账面价值 103 500

其中:面值 100 000

应计利息 (100 000×7%×0.5)3 500

减:所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 95 000

差额 8 500

差额8 500元作为债务重组收益。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90 000元(120 000—30 000)与其评估价81 196元(不含税)的差额8 804元,为固定资产转让损失。

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 000

累计折旧 30 000

贷:固定资产 120 000

借:应付票据 103 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1 1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804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8 500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8 804

贷:固定资产清理 8 804

(3)业所得税和会计在资产转让损失和债务重组所得的确认和计量上一致。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转型以前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的处理

1、销售自己使用过转型以前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规定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按照简易征收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使用简易征收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基本要件,则计算出应纳增值税税额,因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企业采取简易征收方法计算的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直接确定应纳税额,计入表中21行“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然后汇总到24行“实际应纳税额”不需与当期进项税额相抵,所以,按简易征收方法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同时基本账务处理为:

结转固定资产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篇3

第一,一般纳税人情况下:

购买时,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10*17%=1,700元

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销售时,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2*17%=2,040元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

本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040-1,700=340元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

购买时支付价款=1,000*10*(1+17%)=11,700元

单价产品成本=11,700/1,000=11.7元/件

账务处理借:原材料1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销售时,销售收入=数量*单价=1,000*12=12,000元

应交增值税额=销售收入*售价*6%=1,000*12*6%=720元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12,72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720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1,700

贷:库存商品11,700

本月应交纳增值税额为720元

第三,应交增值税额比较:

篇4

2.《财务会计》对增值税的讲述分散在资产、负债、收入等章节中,在讲述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时,损失库存商品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时,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样是库存商品,为什么一个记进项税额转出,一个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在未讲述增值税之前,学生碰到上述问题确实理解不清。

3.《税法》则从法律角度讲述了增值税的概念、九个构成要素、计算以及申报。文字描述了增值税的特殊征税范围(八项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五个特殊计税依据(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七个条件等等,上述内容都是从税理角度讲述,比较抽象,有计算没有账务处理,有理论没案例,与会计基础和财务会计脱节,学生理解不深刻,学起来也枯燥无味。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增值税在教材中的编排应进行适当调整以使学生能更好地掌握。

二、增值税内容在教材中的合理编排

1.《会计基础》简单讲述增值税的内容。主要介绍增值税的概念、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了解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是一种价外税,销售时,开具专用的增值税发票,因此,销售方增值税叫销项税额,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购进方的增值税叫进项税额,同一个企业,有销项税额,也有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会计基础只需要简单了解增值税,简单讲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结构就可以了。

2.《财务会计》强调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传统的《财务会计》教材是按模块设计的,先资产后负债再所有者权益,项目化教学后讲解增值税要更加详细、深入,而且应将应交增值税的内容即负债的内容放在资产前面讲述,这样,购买存货,发生存货非正常损失以及在建工程领用材料、在建工程领用产品的账务处理就不会有疑问了,另外教材内容还应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讲述。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纳税法,其采购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无论在发票账单上是否单独列明,一律记入所购货物的采购成本,销售货物或提供免税业务应纳增值税率为3%。这样: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材料,分录就为:借:材料采购,贷:银行存款;销售产品,分录就为: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额3%或含税销售额/(1+3%)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内容应不限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一般文字表述,应增加每种明细科目的具体账务处理,另外,还应着重讲述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中,还应补充运杂费的计税,具体顺序如下:①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支付的增值税,作为可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单独记账,税率一般为17%,部分为13%,营改增后运费税率为11%。例:青山工厂从湘江工厂采购甲材料1000公斤、价款2000元,增值税340元,运费200元,用转账支票支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该企业按计划成本核算。原来的分录为:借:材料采购218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4。贷:银行存款2540。

运杂费实行新的计税后,分录应为:借:材料采购2180.1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9.82,贷:银行存款2540,进项税额340元再加上运杂费的进项税额19.82元应该为359.82元,计入采购成本的运杂费金额为200-19.82=180.18元。②购入免税农产品,可按买价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例:某企业采购农产品,实际支付价款为10万元,农产品已入库,该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则分录为:借:原材料87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贷:银行存款100000。③购入货物增值税不予抵扣的各项目,教科书中只用文字表述,未作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如不写明,则学生对此印象不深刻。因此,应详细并分二步处理不予抵扣的项目。第一步,对于购入时即能认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直接记入购入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如购入发放职工福利物资,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第二步,购入时不能直接认定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增值税则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等到这部分货物,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时则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有关的承担者承担,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到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的借方,如: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借:待处理财务损溢,贷: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在产品、库存商品,按耗用材料占成产成本的比重转出税金的金额。如改变购进货物的用途(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领用生产用材料)。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贷:原材料,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④销售应税产品,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销售额为含税价,则用含税销售额/(1+税率)计算出产品的销售收入。⑤视同销售的应交增值税,在教科书中未提及,但在讲述固定资产构建时,又有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产品的例题,为方便理解,应补充此项内容。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账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或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或自制半成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了这些账务处理后既方便了学生的应试能力,同时为后续的税法学习打下了基础。

篇5

1.对本年度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

按税务调整额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本年利润

如本年已进入纳税年度,调整应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将所得税费用转入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境外按调整额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对以前年度转让定价的追溯调整。

按税务调整额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如为累计亏损,先弥补亏损: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补亏后如进入纳税年度,调整应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注:上缴所得税及关联企业付款的账务处理同1。

篇6

一、税负方面的影响

在“营改增”实施之前,高校后勤企业一般按5%的税率计征文化服务业的营业税,而“营改增”实施后,高校后勤企业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企业则由原来的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企业则由原来的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实行“营改增”后,高校后勤企业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企业则税负上升幅度达20%左右,如果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企业则税负下降幅度达40%左右。

二、账务处理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对高校后勤服务企业账务处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首先,无论是被核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需增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其收入的入账金额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扣除销项税额予以确认,成本的入账金额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才能予以确认;其次,“固定资产”等的入账方式也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

例:某高校后勤服务企业是营业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为5%,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⑴、1月购入固定资产1200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计可使用10年,无残值,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⑵、1月提供劳务收入10000元(含税),营业成本5000元。(其中有60%的进项税可抵扣)

⑶、1月发生管理费1000元。

1.“营改增”实施前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

⑴、借:固定资产1200

贷:银行存款1200

⑵、①借:银行存款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②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00

③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5000

⑶、借:管理费用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⑷、月末计提折旧: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

贷:累计折旧1000

2.“营改增”实施后的账务处理

被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会计分录如下:

⑴、借:固定资产1132.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7.92

贷:银行存款1200

⑵、 ①借:银行存款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433.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04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5000

其中进项税额抵扣:5000*60%*6%=180

⑶、借:管理费用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⑷、月末计提折旧: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

贷:累计折旧1000

被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会计分录如下:

⑴、借:固定资产1200

贷:银行存款1200

⑵、 ①借:银行存款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1.26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5000

⑶、借:管理费用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⑷、月末计提折旧: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

贷:累计折旧1000

三、利润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对高校后勤服务企业的利润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后勤服务企业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净利润、税金可能都会下降,如果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净利润可能会增加、税金可能会下降。

1.被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被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票据管理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后,高校后勤企业将使用国税的税控机,并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的使用与管理相对于普通营业税发票有很大区别,具体如下:

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既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经济结构调整措施。我国是少数几个存在营业税的国家之一,通过营改增,以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纳税人只要为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缴税,杜绝了重复纳税。营改增的实施对高校后勤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方面定会产生较大影响,财务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同时应密切联系税务部门,熟悉相关政策,以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吴丹彤,李学东,丁建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J]. 会计之友, 2012, 22: 111-113

[2]熊莉.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探析[J].会计之友, 2012, 35: 86-89

篇7

1 引言

?P于企业工资的核算,在相关会计理论典籍、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都是作为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来处理,鲜有较详细的论述。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每个会计期间都必须要面对工资的核算,而且必需处理很多具体的实际问题,比如考勤扣款的核算、三险一金的核算、水电费等扣款的核算、工会人员工资的核算等等,这些问题,会计人员很难直接找到具体的依据和指导,给会计人员带来不少困惑。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的会计处理是不规范的,甚至是错误的,下面针对工资核算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2 缺勤扣款核算的探讨

缺勤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没有出现在相应工作岗位上的现象。缺勤一般包括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体系中,目前尚未对缺勤的认定做出明确规定。企业通常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在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一般都有缺勤扣款的相关条款[1]。

员工缺勤扣款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实务中会计人员经常感到困惑,也出现多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下面以家希科技人事部员工高萌为例,对缺勤扣款的会计核算进行探讨。

2017年1月,根据家希科技考勤管理制度,人事部员工高萌发生考勤扣款652元;高萌当月基本工资6,000.00元,奖金800.00元,交通补贴300.00元。

下面的讨论重点考虑考勤扣款相关的账务处理,其他因素(三险一金)假定暂不考虑。

2.1 方法A

2.1.1 分配工资时不考虑考勤扣款

借:管理费用 7,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100.00

2.1.2 当月发放工资时

①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扣除考勤扣款,账务处理时考勤扣款冲减管理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100.00

贷:管理费用 652.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5.00

银行存款 6,193.00

②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扣除考勤扣款,账务处理时考勤扣款作为营业外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652.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5.00

银行存款 6,193.00

③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扣除考勤扣款,账务处理时考勤扣款作为其他往来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100.00

贷:其他应付款 652.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5.00

银行存款 6,193.00

④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考勤扣款,账务处理时考勤扣款冲减管理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100.00

贷:管理费用 652.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89.80

银行存款 6,258.20

⑤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考勤扣款,账务处理时考勤扣款作为营业外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652.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89.80

银行存款 6,258.20

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考勤扣款,账务处理时考勤扣款作为其他往来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100.00

贷:其他应付款 652.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89.80

银行存款 6,258.20

2.2 方法B

2.2.1 扣除考勤扣款后再分配工资

借:管理费用 6,448.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448.00

2.2.2 当月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44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89.80

银行存款 6,258.20

对于方法A,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多缴个人所得税,增加员工负担。

缺勤扣款本身属于企业的薪酬制度,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按2.1.2①②③进行账务处理,员工高萌多?U65.20元个人所得税,给员工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第二,账务处理不规范,汇算清缴时要作出说明。

如果按2.1.2①②④⑤进行账务处理,处理的最终结果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对冲减的管理费用和计入的营业外收入要做出说明。

第三,账务处理不规范,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

如果按2.1.2③⑥进行账务处理,由于缺勤扣款不能确认为当期费用,所以处理的最终结果导致多计费用,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笔者以为,缺勤扣款本身属于企业的薪酬制度,相关人工成本并没有发生,企业不应该将其计入人工成本,也不应该计入员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账务处理时,分配工资和发放工资两个环节均不需要对缺勤扣款进行处理。所以,正确的账务处理应该是方法B。

3 三险一金核算的探讨

三险一金指由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里主要讨论个人缴纳三险一金的核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员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实务中,个人缴纳三险一金的会计核算,存在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下面以家希科技办公室员工肖剑为例,对个人缴纳三险一金的会计核算进行探讨。2017年1月,肖剑的基本工资7,000.00元,奖金1,000.00元,交通补贴500.00元;按规定,肖剑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为680.00元,基本医疗保险为170.00元,失业保险为42.50元,住房公积金为510.00元。

3.1 方法A

①当月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8,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4.75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892.50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510.00

银行存款 6,842.75

②次月缴纳三险一金及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892.50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51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4.75

贷:银行存款 1,657.25

3.2 方法B

①当月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8,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4.75

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 892.50

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 510.00

银行存款 6,842.75

②次月缴纳三险一金及个人所得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 892.50

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 51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4.75

贷:银行存款 1,657.25

3.3 方法C

①当月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8,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4.75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892.50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510.00

银行存款 6,842.75

②次月缴纳三险一金及个人所得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892.50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51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4.75

贷:银行存款 1,657.25

上述方法中,方法A存在的问题在于,会计人员错误地理解了“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两个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核算按规定计提的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并由企业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在该科目核算,这里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核算按规定计提的应由企业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并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不在该科目核算。

方法B存在的问题在于,错误地使用了“其他应收款”科目。实务中,一些会计人员总分不清“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其实,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原则来进行判断,“对内”的用“其他应收款”,“对外”的用“其他应付款”。

因此,笔者以为,正确的账务处理应该是方法C。

4 个人所得税是税前扣除还是税后扣除

个人所得税是“税前扣除还是税后扣除”?实务中,总有人会问这样的本不该有问题。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部分企业与员工约定工资为税后工资,会计人员自然想到其个税是有企业负担的,应该计入企业的费用。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此部分会计人员据此认为,个人所得税应该属于税前扣除项目[2]。

对于第一个原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为员工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不能计入企业费用的。

对于第二个原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取得工资的员工个人,企业只是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企业发生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是与企业所得税无关的项目,根本谈不上是“税前扣除还是税后扣除”。

如果出现错误的认识,必然导致错误的账务处理。例如,2017年1月,家希科技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杨华的基本工资5,600.00元,奖金600.00元,交通补贴300.00元,这类错误的账务处理如下(暂不考虑三险一金):

①分配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 6,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305.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95.00

②当月发放工资时:

篇8

手续费是企业在提供一定服务的基础上收取的,包装物的租金都是企业转让了资产的使用权才取得的,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它们都应计人其他业务收入。

[例1]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为价外费用,租金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二、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

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收取的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上加价的性质,因而会计上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例2]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优质费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优质费为价外费用,优质费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三、收取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补贴

根据会计准则分析,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补贴进入记人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科目。

[例3]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1日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130元,成本为80元,2009年10月10日收到货款,同时收取滞纳金1000元。

解析:在收到货款同时收取的滞纳金为价外费用,滞纳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2009年8月1日

借:应收账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2009年10月10日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应收账款11700

营业外收入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

四、收取基金、集资款

企业按规定收取的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一般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例4]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基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基金为价外费用,基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七、收取代垫款项

代垫款项代垫款项是企业已支付但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垫付缴后,应提供其他

[例7]甲公司于3月1日收到客户预付部分货款112000元,4月1日甲公司发出货物,该批货物成本2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向铁路部门支付代垫运费(符合税法规定的两项条件)1000元,并将该发票转交给客户。假毅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垫费用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范围,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除外:(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因此本例中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新晨

账务处理:

3月1日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预收账款10000

4月1日

借:预收账款10000

应收账款25100

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银行存款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

八、收取代收款项

代收款项是企业为第三方收取的,并不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因而不能作为收入核算收取时应贷其他应付项。

[例8]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代收款项(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代收款项为价外费用。但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因此本例中收取的代收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征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000

篇9

某物业服务企业属物业服务一级资质企业,主要为住宅小区、商业购物中心等场所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5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被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以权责发生制确认所属当期的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本文以2016年5月份发生的各项经营业务为账务处理依据,只考虑营业税及增值税的影响,相关附加税不予考虑;每个案例中相关数据只是为了读者理解相关账务处理;营改增后对物业服务行业的整体税负影响非本文讨论议题。

一、关于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相关账务处理

(一)当月收取业主交来物业服务费3000元,其中2016年4-6月份各1000元

1、开具增税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应收账款-业主 1000

主营业务收入-业主 943.40

预收账款-业主 943.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3.2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

贷:预付税费-营业税 50

2、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收据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应收账款-业主 1000

主营业务收入-业主 943.40

预收账款-业主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6.60

(二)确认房产公司代付业主物业费

1、当期确认应收房产公司空置房物业费1000元

借:应收账款-房产公司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房产公司 943.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6.60

2、收到房产公司银行转账支付1000元代业主支付的物业费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应收账款-房产公司 1000

3、确认业主因工程质量问题欠费,转由房产公司代业主支付物业费

借:应收账款-房产公司

贷:应收账款-业主

(三)收取业主装修押金

1、收取业主交来装修押金1000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其他应付款-物业押金 1000

2、返还业主装修押金1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物业押金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四)收取业主未及时缴纳物业费的滞纳金50元

借:银行存款 50

贷:营业外收入 50

二、关于收取社区经营收入的相关账务处理

收取业主住户卡、业主卡、蓝牙卡工本费、垃圾清运费、有偿服务及公共场地出租收入等收入。

(1)业主办理蓝牙卡,收取工本费1000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社区增值收入 943.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6.60

(2)出租某一部分社区公共场地给某商家作为广告张贴区,取得出租收入1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社区增值收入 283.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6.98

其他应付款-公共区域收支 700

三、关于出租物业公司接管不动产相关账务处理。

(1)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物业公司取得管理权的停车位,当月取得相关收入105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1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社区增值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0

(2)出租2016年5月1日后物业公司取得管理权的停车位,当月取得相关收入111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1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社区增值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0

四、代收业主费用(代收水费、电费、垃圾费、电梯分摊等)的会计处

代收业主的费用(代收水费、电费、垃圾费、电梯分摊等),供水局或供电局等开具发票给物业公司,再由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给业主。

(1)银行存款支付当期电费1170元给供电公司,取得专用发票,增值税170元。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杂费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2)收取代业主支付的电费1060元,并开具发票给业主。

借:银行存款 1060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杂费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代收业主的费用(代收水费、电费、垃圾费、电梯分摊等),供水局或供电局等直接开具发票给业主个人。

(1)银行存款支付当期电费1170元给供电公司,取得普通发票,发票名头为业主。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杂费 1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2)收取代业主支付的电费1170元,并开具收据给业主。

借:银行存款 1170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杂费 1170

五、采购办公用品及维修材料

采购维修用材料一批,价值1000元,增值税17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借:原材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六、保洁、绿化、垃圾清运委外

(一)本月确认保洁公司的成本106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保洁委外 1060

贷:应付账款-保洁公司 1060

(二)保洁公司开来发票一张金额1000元,增值税6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借:应付账款-保洁公司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60

贷:银行存款 1060

七、当月员工成本

(一)计提当月员工工资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线人员 1000

管理费用-二线人员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福利) 2000

(二)支付员工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福利)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八、员工报销差旅费、办公费、邮寄费、水电费、取暖费、汽车费用、交通费等

(一)维修部报销办公区水电费1000元,进项税170元,银行存款支付

借:管理费用-水电费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二)员工食堂用水电费117元,进项税转17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 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九、不动产出租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11%计税。

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物业公司取得管理权的停车位,当月取得相关收入105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1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社区增值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0

出租2016年5月1日后物业公司取得管理权的停车位,当月取得相关收入111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1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社区增值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0

十、增值税结转、缴纳

(1)月末转出当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差额 1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1000

(2)下月申报税金并交纳1000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以上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均是指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科目核算。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

篇10

例:假设某制造型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将其一处闲置的办公场所(同地)用于出租,月底收到某承租单位缴纳的2017年一季度租金333万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及当地税务部门认定,企业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上述业务并不复杂,但在财税[2016]36号文件实施之后,涉及租赁业务由先前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问题,加之财政部为配合增值税法规调整、规范涉税业务会计处理,在财会[2016]22号文件中对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进行了调整,由此导致实务界在增值税会计科目使用、增值税会计核算上比较混乱,出现多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做法:收到租赁费并向对方开票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计入待转销项税额;然后从下年第一季度开始,分月进行转销并确认租赁收入。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1)借:银行存款333;贷: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3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333÷(1+11%)×11%]。(3)2017年1—3月,每月月底确认租金收入: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111;贷:其他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1。第二种做法:在收到租赁费并向对方开票时,需确认增值税预交税额,然后月底转入未交增值税;从下一年起,按月确认租赁费收入及销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1)借:银行存款333;贷: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2)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3。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3。(3)2017年1—3月,每月月底确认租金收入: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111;贷:其他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第三种做法:收到租赁费并向对方开票时,直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记入“应收账款”科目;从下一年度开始,按月确认租赁费收入。账务处理如下:(1)借:银行存款333;贷: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2)借:应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3)2017年1—3月,每月月底确认租金收入:借:应收账款——某承租单位1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4)2017年一季度末,双方对账后核销预收账款: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贷:应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

三、对上述三种处理方法的分析

1.实际账务处理争论的焦点。企业在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时预收租赁费,实质上属于预付费业务。即承租方根据租赁合同,向出租方预先支付租赁费,作为履约的保证;出租方则在取得租赁费后,承担向承租方按时、按要求提供租赁服务的义务。在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出租方收到的预付租赁费由两部分构成:租赁费收入和增值税税款。结合上述账务处理来看,对预收租赁费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两个部分:一是该如何对所缴纳增值税的性质进行判定,采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二是如何对预收租赁费进行价税分离处理。对上述两点理解不同,导致会计处理方法存在较大差异。2.对上述三种处理方法的评价和分析。第一种做法在企业收到租赁费预收款时计算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一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过渡科目,并按月进行结转,则与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不符。因为,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待转销项税额”属于“应交税费”科目的二级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服务等,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销项税额的增值税税额。换言之,只有当收入确认时间早于钠税义务发生时间时,才会涉及“应交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显然,从本例来看,收入的确认时问要晚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问,因此将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为待转销项税额并按月摊销的做法,明显是错误的。第二种做法将收到租赁款并开票时确认的增值税额作为预交增值税处理,也与现行税收法规及账务处理规定不符。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等四种情形,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为配合该项规定,财政部在财会[2016]22号文件中增设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以核算纳税人增值税预交情况。本例中,企业从事本地不动产租赁业务,不属于上述应预缴增值税的四种情形,也不涉及“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此外,第二种做法在按月确认收入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则是将收入的确认时间与纳税义务时间混同,违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笫四十五条的规定。笫三种做法在账务处理上使用了“应收账款”会计科目,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财会[2016]22号文件对销售业务账务处理的规定,即企业在销售业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二是增设“应收账款”科目便于双方期末对账。“预收账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实际已收到的租赁方租赁费,可与增值税发票金额相互勾稽;“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则反映企业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应收账款总额,这样方便企业对账及填列资产负债表。上述考在逻辑上没有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承租方已预付租赁费的情况下,增设“应收账款”科目既不便于财务人员理解,也缺乏直接依据,使得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增加了会计账务处理的复杂性。

四、预收租赁费的会计账务处理思路

对预收租赁费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的关键是厘清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提供租赁服务收到租赁费预付款时,即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在此过程中不涉及“待转销项税额”及“预交增值税”等二级科目;二是租赁费由租赁收入和应纳增值税两部分构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相关规定,预收租赁收入需在服务期内按直线法进行确认。在收入的确认与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同步的情况下,进行预收租赁费价税分离处理,笔者认为有两个思路:一是直接通过“预收账款”科目分步结转;二是借助“递延收益”科目进行过渡结转。1.直接通过“预收账款”科目分步结转。会计账务处理如下:(1)借:银行存款333;贷: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2)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3)2017年1—3月,每月月底确认租金收入: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1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2.借助“递延收益”过渡科目进行结转。会计账务处理如下:(1)借:银行存款333;贷: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2)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贷:递延收益——不动产租赁收益3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3)2017年1—3月,每月月底确认租金收入:借:递延收益——不动产租赁收益1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思路一:在收到预付租赁款并向对方开票时,直接从预收账款中结转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流转税,表面上是出租方承担了纳税义务,但最终税款会通过租赁费转嫁给租赁方,所以预付租赁款所含增值税可直接抵减预收账款。抵减后的剩余部分属于未实现租赁收入,按会计准则规定,在每个月月底按直线法进行确认即可。思路二的做法则是在向对方开票时,将预收账款一次性全部结转,一部分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叧一部分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后续租赁服务期内,依次将递延收益结转为其他业务收入。综合来看,两种做法在收到预付租赁款时,都是先通过扣减预收账款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同的是,思路一是直接通过“预收账款”科目进行后续租赁收入确认,而思路二则是借助“递延收益”科目进行收入确认。“预收账款”和“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都属于负债类项目,在租赁收入确认前,发挥暂时归集、汇总预收账款的作用。所以,从处理税法和会计差异的基本思路来看,两种做法没有本质区别;但从实务操作看,思路一只需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预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处理简单,易于理解,并且方便与承租方进行对账。思路二:由于预收账款一次性结转,且增设了“递延收益”科目,需分别说明、披露预收账款和递延收益的变动情况,略显繁冗。因此,相比之下思路一的做法在实务操作中更具有可行性。

篇11

若余额在借方,且“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余额在贷方,应比较两者大小分别处理: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应在缴纳了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后,将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的借方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当后者大于前者时,应先将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的借方余额转到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然后按两者差额缴纳增值税税款。

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也在贷方,则期末应将“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的贷方余额直接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并按两者之和缴纳增值税税款。

著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余额在借方,也应比较两者的大小分别处理: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应将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余额转到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并按两者的差额缴纳增值税税款;当后者大于前者时,只能按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的贷方余额,直接缴纳增值税税款。

二、增值税纳税检查账务调整的方法

第一,年终结账前查补进项税方面的账务调整。(1)扣税凭证取得不合法。如果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合法而企业抵扣了该进项税,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调整: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抵扣范围擅自扩大。企业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应转出而未转出。如外购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应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经检查发现未做转出处理的,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4)少抵扣进项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在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第二,年终结账前查补销项税方面的账务调整。(1)价外费用未计销项税额。如果企业价外向购货方收取代收款项等符合税法规定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新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补的增值税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收、代垫款项)、本年利润(价外费用款项),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视同销售业务未计销项税额。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发放非货币性职工薪酬、无偿赠与他人等发生的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额,并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本年利润(应计入损益的部分),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3)适用税率有误。企业因税率使用错误造成少计销项税的,借记本年利润,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发生多计,则用红字做上述分录。

[例1]M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20×8年6月份销项税额为30万元,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35万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为5万元。20×8年7月10日,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发现以下业务会计处理有误:6月4日,用自产的甲产品一批用于对外投资,成本价98万元,无同类产品售价,成本利润率为10%,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980000

贷:库存商品

980000

6月22日,购进用于发放非货币性薪酬的商品52万元,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444444.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5555.56

贷:银行存款

520000

对上述问题,应做如下查补税的分录:企业将自产的甲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业务,在无同类产品售价的情况下,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出销项增值税183260元[980000×(1+10%)×17%),调账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18326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83260

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调账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75555.56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75555.56

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58815.5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8815.56

计算补交税款=258815.56-50000=208815.56(元),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8815.56

贷:银行存款

208815.56

第三,年终结账后对以往年度增值税查补的调整。对以前年度增值税进行检查补税,如果涉及损益科目,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应补的增值税,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涉及非损益科目,按结账前的有关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

[例2]N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5%的所得税税率。20×9年7月3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上年交纳增值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该企业20×5月业务会计处理有误:将边角料出售,取得收入价款123000元,企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3000

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期5年,无残值),支付价款34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90598.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9401.71

贷:银行存款

340000

经税务机关计算查补的增值税额为:出售边角料应补交增值税17871.79元[123000÷(1+17%)×17%],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49401.71元,两项合计67273.50元。企业应按照会计差错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调整。

如果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49401.71

其他业务收入

17871.79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67273.50

20×8年6月至×9年6月,应补提固定资产折旧10703.70元(49401.70÷5÷12×13)。

借:管理费用

10703.70

贷:累计折旧

10703.70

如果属于重大会计差错,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871.79

固定资产49401.71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67273.50

补提折旧:20×8年度5763.53元(49401.70÷5.12×7),20×9年度4940.17元(49401.70÷5÷12×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763.53

管理费用

4940.17

贷:累计折旧

10703.70

20×8年度多交企业所得税5908.83元[(17871.79+5763.53)×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908.8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908.83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7726.49

篇12

1、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000+4000×17%)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

(5000+5000×17%)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2、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10200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二、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3]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500×17%)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三、企业平销返利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所谓平销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销售方式。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例4]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形式支付。

a企业购入商品时,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a企业在收到返利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若结算后收到返利则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实务中,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购买方直接从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等情况都应按返利原则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为出品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退回。但在实际工作中,进项税额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5]a企业1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合计11700元;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000元。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0元,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假设为8500元),其余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银行存款

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

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

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为出口产品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由于未全部退回,则未退回的部分视为企业购进货物的代价,应反映为销售成本。企业购入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共计11700元;该商品出口,国家退税900元,其余800元未退。从总体上来看,企业购进货物的全部代价是11700元,国家退税900元,实际代价为10800元。由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10000元直接作为存货处理,在货物出口后,已经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因此,未退回的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要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其结果是,主营业务成本共计为10800元,反映购进商品的实际成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科目涉及“主营业务成本”、“待处理财产损益”(结转净损失时通常转入“营业外支出”)等,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还有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虽然并未影响当期的应税所得,但随着在建工程的完工、折旧的计提,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置,相应的增值税将在以后的期限内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因此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需要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关注,以正确计算企业损益,同时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1]戴德明等:《财务会计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侯立新:《增值税业务有问必答》,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篇13

一般纳税企业对应交的增值税,应在“应交税分”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期末如果有借方余额,则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还应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小规模纳税企业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二、增值税业务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企业部分增值税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采购物资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作相反账务处理。

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按实现的营业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账务处理。

购进的物资或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