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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historical city;protection and activation;people-oriented;periodical factors
中图分类号:C91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03-61(3)
对德国和奥地利两国之柏林、莱比锡、杜伊斯堡、法兰克福、弗莱堡及维也纳六城市的考察,最深印象在于:这些城市的历史遗迹虽经二次世界大战的破坏,但大多得到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或是依据原有城市肌理和文脉被加以恢复。每个城市、每条街道、每个广场、每座建筑物,都在历史记忆的恢复过程中展示出活态和特色。同时,尊重历史风貌中的物质和精神元素,致力激发文化因素在城市改造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将现代城市发展和保护文化遗产融为一体,是德、奥两国历史城市保护与激活的特色。
1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
德国的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依据完整的法律法规框架,共同实施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规划。在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时,制定明确的低碳生态城市政策与指标,采取一系列措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如扩大绿地,营造屋顶花园,建筑物外表加厚保暖,资助太阳能、风能的发展,在城市中心宣传和发放无电池电器,坚决切断污染产生途径等。
联邦、州、地方政府每年举行圆桌会议,就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公众意识深入进行讨论,还举行由规划师、建筑师、环保和历史建筑保护积极分子、市民代表组成的千人规模的联邦城市发展大会,来探论城市发展大计。成立的城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市民与政府、政治家对话,以最大限度达成共识,形成真正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模式。
莱比锡是东德时期第二大城市,在近年来的城市发展中,强调政府和规划师要真正代表公众的利益,摒弃生硬拆迁,不走入为保护而保护以致人口萎缩、商业凋敝的误区,为大量历史建筑注入新的功能,吸引大批离开城区的人口自觉地重回。以东柏林Marzahn地区为例,空房率曾达到86%,重塑及复兴该区之后,历史建筑又处于文化、商业、居住的活态之中。
2减少阶段性因素
近三十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达成共识,力戒大拆大建、推倒重来的做法,尽量减少阶段性因素。1975年颁布《德国联邦文物保护法》后的十六年,各州分别颁布相配套的文物保护法,与之前颁布的联邦、州建筑法一起,为历史城市、历史建筑和文物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凡列邦、州文物保护的历史建筑及遗存,产权拥有人不得任意拆建、维修,不得任意改变原始形态,改造、修缮方案必须经过政府规划、文物部门审批。认同《华盛顿》、《奈良宣言》关于文化遗产真实性的阐述,在城市发展中,不仅对文物个体,而且对历史城市和历史街区整体真实性,进行持续的保护与复兴。
2002年至2009年,德国东部地区的城市发展面临机遇与挑战,在广泛达成视拆除历史建筑为摧毁城市魅力的共识后,政府及社会先后投资25亿欧元,直接用于历史城市和历史街区的复兴。对中世纪的城墙、城门、宫殿、大学、教堂等古老建(构)筑物加以保护,对东德时期建设的长盒子式的预制板房建筑群未采取简单的拆除重建方式,而是以人为本,精心改造,外部镶嵌阳台,内部增设卫生间。在柏林、莱比锡、杜伊斯堡、弗莱堡,到处可见年代不一、风格各异的建筑彼此协调地耸立在大街窄巷。仅莱比锡一座城市,七年中就有600幢历史建筑得到保护。
作为拥有内城、美泉宫两处世界文化遗产的维也纳,围绕17世纪城墙建筑的3.71平方公里的内城是其核心。维也纳的城市发展始终坚持保护内城,开辟新区。原真性保护内城1600多幢历史建筑,对内城风貌、建筑、高度、色彩进行总体控制,规定新建筑的用材、格调和体量必须符合历史城市的要求。
维也纳新火车总站,选址紧挨内城。维也纳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起讨论怎样才能与内城的宫殿相协调,怎样才能不影响宫殿的视线。经过政治家、建筑师、设计师、开发商和市民代表的激烈争论,最终统一意见,将维也纳新火车总站高度确定为88米,从内城放眼远望,只可见宫殿群,而看不见宫殿群之外的新火车总站。
3创意决定活力
德国政府和社会舆论一直激励创新和发明。在历史城市和历史街区保护利用,包括工业遗产的发展保护和激活上,德国人展示了其发明和创意的突出才华,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
杜伊斯堡是德国一座具有千年历史的工业城市,拥有欧洲最大的港口和上世纪五十年代形成的钢铁基地。经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和经济危机后,钢铁工厂和煤矿相继关闭。近20年以来,杜伊斯堡促进经济、文化多样化发展,城市恢复了活力。占地200公顷的钢铁工业基地,于1985年关闭,钢铁公司原计划赠送给杜伊斯堡市政府,考虑到善后工作以及拆除巨型高炉、车间、铁轨、管道等设备的高额费用,市政府未敢接收。之后,州政府对此进行认真深入的考证,将其作为工业遗产加以总体保护,整治污染的河流,聘请著名设计师将此改造为具吸引力的创意园区――将发电机组动力车间4000多平方米的空间改造成时装表演场和儿童赛车场,一年的演出和表演可达60场。又别具匠心地将庞然大物般的炼钢高炉改造成潜水罐,游客可以入内潜水作业。城墙般的煤场之壁,则成为攀援登高的竞技处。利用巨大S型的管道,开辟成少儿历险滑车通道……一度沉寂冷落的老工业遗产被激活,具有了城市旅游、体验和休闲的功能。对市民的免费开放促使人们争先恐后前往参观,举办的各种演出、演讲、娱乐等活动,场租一年的收入有150万欧元。欧盟对此创意园区进行评估并予以肯定,每年还补助120万欧元。
杜伊斯堡对老城中心商业区制定空间利用指导方针,贯穿整治与创意、经济与文化并重策略,成功地将商业活动引入沿街的历史建筑之中。从歌剧院、广场、建筑小品区进入,远远望去,在一组灰色建筑之中,一架吸取了中国云梯元素的金色天梯笔直耸立,高达45米,成为杜伊斯堡市中心的新标志物。到了夜晚,天梯在灯光和音乐烘托之下,如梦如幻,指向天空。对此创意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解读:一是让你立足于充满希望的金色台阶,直上云霄;二是对拜金主义的讽刺和警示,即使最高、最“金”、最具气势的云梯,也仅仅是一截而已,入天无门。创意作品发挥了吸引注意力、理解力、参与力和投入力的巨大作用。在这个处处彰显创意的城市,你可以看到城市艺术馆的门厅就是一个方形的溜冰场,一组栩栩如生的名人雕像在冰中召唤着青少年奔驰、旋转和穿梭于历史时空。
4重视细部和细节
高度重视细部和细节,严谨对待每一次规划、每一项施工、每一份评估、每一次审核、每一张图纸、每一个环节,是德、奥两国历史城市、历史街区、历史遗产保护复兴的重要特征。在决策、实施、竣工、使用,在投资、开发、技术、创意、修缮的全过程中,精细到每一个细微的调整都会公置于众。维也纳政府自2007年开始,对市区一幢具有500年历史的老屠宰厅进行了修复,其钢材、木材、砖材均采用原始技术和材料,对尚存的牛头和木门等实行原样保护,以体现原真性。在修复文物建筑一侧,开辟休闲公园,竖立的修复标志牌上,公布了项目投资:维也纳政府及其他方面投资695.397.36万欧元;欧盟资助347.699万欧元。
弗莱堡在1992年赢得了“德国环保首都”的称号,全市森林覆盖率达6510公顷,葡萄园面积超过7000公顷。这是一个自古以来就注重环保细节的城市,全城布满街溪、水道和井台。溪水全长九公里,从阿尔卑斯山森林注入城市,分出的多条支流网络般网住街巷,又穿城而过在城外汇聚成一河。中世纪时还有人把垃圾丢入其中,后来这种行为受到了谴责,一代代弗莱堡人将此视为生命之水。尤其在近一、二十年来,全面进行了河道整治。如今,溪水清澈见底,畅流无阻,成为市中心街道清亮而独特的水景。
德国弗莱堡“沃尔夫冈・弗雷”设计所非常注重细部的环保、节能和人文,他们设计的项目被列入“2010年上海世博会示范城市可持续‘最佳实践’”。弗雷先生在将传统木材运用到现代建筑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细节,即应依循木头本身以纵为主的纹理取材,置入建筑物中以最大限度地体现其抗力性和耐久性。他设计的修复性建筑或新建建筑在细部取得了成功。
柏林、莱比锡、杜伊斯堡、弗莱堡等城市的市政厅,均是有一、二百年历史的优秀建筑,其整体建筑、外立面、内部格局均保持原状。留有维修痕迹的地方,体现了外科手术般的小心翼翼。楼梯扶拦、会议厅门阶、天花板艺术雕像、电梯出口处石栏,都采用镶嵌式补修,能保留的历史构件、历史信息尽力保留,甚至卫生间水接头、水管,不少仍使用18、19世纪的老件。德国政府还规定,在市政厅及其他政府机关,公共部分的走廊、大厅等处60%空间,要精心摆设艺术品或历史资料,充分展示文化和历史。
5政策导向及开放意识
奥地利与德国一样是联邦制国家,德、奥两国位于欧洲中部,均属经济社会高度发达国家。
篇3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是在人口老龄化这个大环境下建立起来的,与中国相比,韩国的人口基数小,人口少子高龄化趋势发展较快,相对于中国而言,韩国几乎不存在什么人口红利一说,其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也较中国而言要快得多,这就使得韩国不得不迅速找到一条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的道路。由于生活条件的改善、医疗条件的进步,人的寿命也在逐渐延长,同时带来的突出问题就是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对于以居家养老为主的亚洲国家、尤其是韩国来说,青壮年数量的下降与老年人数量的增多及寿命的延长,使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愈来愈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同时,家庭结构的变化也使得家庭对老年人的护理功能越来越弱,原本以女性护理为主的传统的大家庭模式逐渐解体,核心家庭于单身家庭越来越多,妇女更多的是选择外出工作而不是选择留在家庭中扮演照顾老人和小孩的角色。单纯的依靠家庭养老已经无法解决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这种居家养老模式越来越需要社会的支持。最后,在韩国护理保险制度正式建立起来之前,传统的对老人的救助已经无法满足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的养老护理需求,关于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也需要以一种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更加的社会化。
2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的内容
韩国的护理保险制度集中解决的问题是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因此整个制度的核心是针对该问题的《老年长期护理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是被保险人为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患有老年痴呆或者心脑血管疾病以及其他老年疾病的老年人,包括享受医疗救助的老年人,但其中不包括轻度老年病患者与残疾人。老年长期护理基金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享有护理的老年人承担部分费用。基本的标准是实行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费用、统一保险费标准,其实施程序为:首先,当被保险人需要长期护理保险时,应由其本人或其家属提出正式申请;第二,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组织或部门在接到申请之后,应对被保险人进行实际调查,经过严格的审定之后按照被保险人的病情级别确定为其提供的长期护理等级;第三,确定对被保险人提供何种护理之后,应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属与提供长期护理的机构共同协商制定护理计划,也可以直接接受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计划。
3韩国护理保险制度取得的成效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取得较大的成效,从其内容上看主要是因为其服务内容之丰富、服务范围之广泛能够基本上满足所有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的需求。例如在服务种类与服务时间上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并且包括日常护理与特殊护理,因此也能够满足老年人多样的护理需求。韩国护理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主要取得的成效可以分为四点:第一,韩国护理保险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将对老年人的护理确定下来,实现了老年人长期护理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第二,护理制度的确定,缓解了老龄化背景下家庭的负担,免去了家庭的后顾之忧,许多年轻人得以全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第三,将护理保险统一,也有利于对整个护理保险市场的统一管理,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是真正有需要的人得到照顾。第四,护理保险法中明确了政府、护理机构与个人三方的权利与义务,缓解了政府财政在老年人护理方面的压力,同时也有助于或与老年人护理时长,增加就业。
4对中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4.1老年人长期护理的合理市场化。由于老年人对养老护理的要求越来越多样化,单一的由政府统一提供的养老保险已经无法满足所有老年人的养老需要。中国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的建设,不仅要重视国家、家庭以及社会上非营利组织的力量,还应将部门养老护理服务进行合理的市场化,对那些具有高层次高标准护理要求且能够负担得起护理成本的老年人提供更好更全面的长期护理。4.2加大力度发展社会服务。从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制度发展来看,韩国在老年人服务机构与护理人员相对缺乏的情况下,能够根据地区差异采取不同的老年人护理方式,例如对缺乏养老服务机构的欠发达地区的老年人直接进行财物救助,而对较发达地区的相对富裕的老年人,则鼓励一些企业或社会组织以市场竞争的方式合理的开放老年人长期护理市场,确保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都能够得到满足。4.3发挥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功能,为护理制度提供充足资金。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老年人的养老与护理仍然主要以家庭和政府为主,老年人的经济来源通常是儿女或者是政府给予的补贴,因此,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能够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保制度对养老保险以及老年人长期护理的支持作用。
参考文献:
[1]史柏年.养老保险制度中经济支持与服务保障的一体化建构[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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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除有协议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否则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应依法予以修剪、砍伐。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外,如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超高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街道和人行道树木),需要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向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应在法定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的指导下,由林业权人(单位)进行修剪或砍伐,电力设施权属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补偿。如出现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树木、竹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可先行处置,然后按规定报告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绿化建设部门应会同电力管理部门与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协商种植低矮树种,签订相关协议,并由绿化建设或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六、各电信企业应对攀附电力杆塔、穿越电力线路等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各类通讯线路进行整改,确保通讯线与电力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各电信企业在进行新的通讯线路架设时,需要攀附电力杆塔、穿越电力线路的,应会同电力设施权属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经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否则电力设施权属单位有权无偿清除。对于未经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同意,擅自在电力线路下架设通讯线路引发电力线路跳闸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交通部门在审批道路建设项目时,要综合考虑穿越电力设施和占用电力设施保护区等因素,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对已建、在建公路与电力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予以处理。农业部门在组织农田基本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杆塔基础的保护,防止在杆塔基础保护区内乱开挖,造成倒杆倒塔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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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138-02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突飞猛进,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具有专业知识、多种能力、多种技能、能适应多岗位需求的复合型人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欢迎。在这样的发展形势下,高等职业教育应运而生。高职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开展科研工作是其自身的本质特征和自身发展的规律所决定的,同时高职院校在开展科研工作中同样要注意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和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我国高职院校具有丰富的智力和技术资源,拥有丰富潜在的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领域。由于高职院校是培养具有潜在创造知识产权人才的地方,这些人才具有未来工作的扩散性,因此,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覆盖意义;而高职院校目前约占我国高校总数的70%左右,在校生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总数的50%左右,所以,做好高职院校大学生知识产权教育,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具有潜在的前景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职院校知识产权及其管理内容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原产地域产品、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高职院校作为一个教学和科研的地方,在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中都会产生相当数量的科技成果,高职院校依法拥有这些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高职院校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但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的较为科学规范和完善的管理体系,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流失,以及较低下的技术成果转化率,抑制了科技创新的发展。
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著作权。著作权是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管理中最主要的内容,范围包括科技论文、专著、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以及这些作品的使用和出版发行权等等。
2.专利权。能取得专利权的客体是指学院拥有并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管理包括从发明创造立项、可行性论证、专利申请、专利文献的管理以及专利技术的许可实施管理等。
3.商标权。就像企业的商标权、网络环境下的域名权一样,高职院校及其校办企业也拥有校名、校号、校训、校志以及企业商标等商标、商号权,如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名、校训就只专属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4、商业秘密。即非专有技术,主要是指高职院校的科技成果中不申请专利或无法通过申请专利权进行保护的那一部分,而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高校在运营、管理方面自身所拥有的经营发展方法、管理诀窍属商业秘密范畴。
在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管理上,如何更好地处理好学校、研究者即教职员工以及产业界等方面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显得更为迫切和关键。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是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学院办学主体是昆钢集团公司。昆钢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第三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昆钢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的拥有量逐年提升,综合竞争力明显增强。2010年昆钢成为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依托企业优势,推进了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范。
二、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教育部于1999年颁布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对保护高校知识产权,激发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高职院校在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方面存在着不足,知识产权的流失以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依然相当严重。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高职院校的管理层和教职员工中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是普遍而长期存在的现象。高职院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相当部分对知识产权缺乏必要的了解,缺乏对《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国家三大知识产权法的了解和掌握,高职院校管理层和教职员工总体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足。“重论文,轻专利”的现象在高职院校普遍存在,诸如科研中忽略了专利的申请,又或者在未对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前就匆忙将其成果论文予于发表,前者直接丧失了专利权的保护,而后者则因丧失了新颖性无法获得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与此同时,很多论文或者研究结果在发表后就被束之高阁,对其中具有知识产权价值的作品缺乏评价并进而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上述现象意昧着高职院校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科研的同时,因缺乏足够的保护意识,从而失去了科研成果通过知识产权化并最终产业化后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最终导致高职院校相应的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大量流失。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有些高职院校缺少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高校知识产权属于多个机构管理,其职能的行使是分散的。许多知识产权机构一般挂靠在科技主管部门内,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或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关人员根本不懂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管理实际上处于放任自流、无人负责的状态。目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在高职院较为普遍。
3.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知识产权专用经费不足。知识产权最终是要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来实现其经济价值的,而高校包括职称评定在内的评价体系,往往偏重于论文数量、成果鉴定和获奖情况等,而忽略了通过科研成果的转化来实现其经济价值。
三、加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措施
如何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创造、组织实施、推广使用的有效机制是高职院校校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而形成鼓励创新、加强保护的整体氛围应作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核心,具体有如下措施:
1.更新观念,把知识产权保护放在高职院校科研工作的重要位置。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实践中,要真正提高高职院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观念上创新,把知识产权保护摆在高职院校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主要抓三个层次:一是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领导决策层的知识产权意识是推动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巨大动力,领导的认识提高了,才能对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宏观规划。二是管理层的知识产权意识。管理层的意识是保证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正常运行、科研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关键。三是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科研人员的意识是影响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影响专利申请的最直接的因素,这个层次意识的提高,对分清个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个人发明与职务发明,以及促进专利申请和成果转让都有重要的意义。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昆钢企业所办的一所高职学院,依托企业优势,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依托昆钢科技创新部、技术中心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优势,已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宣传和教育。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其影响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经济生活中。知识产权在保护智力创造者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方面显得越来越重要。高职院校要充分利用学报、广播、宣传栏、校园网等手段宣传我国建立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让全校教职员工清楚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真正掌握法律武器;聘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学者给学院职工作辅导报告;编印知识产权常识小册子,供大家学习参考;不定期地就师生所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部分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举办有关知识产权内容的专题研讨会。认识提高了,思想重视了,知识产权保护这样一个长期、复杂、层次多、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才能逐步落到实处。在昆钢的支持下,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与昆钢科技创新部合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在学生的课程以及企业培训的课程中加入知识产权学习的内容,聘请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家授课,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知识产权管理队伍。高职院校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因此,我国高职院校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首先,我们要有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专门机构。在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开办知识产权学院或知识产权系,有计划地、系统地、正规地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人才。在学科课程中,应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使高职院校学生普遍具备知识产权方面的基础知识。其次,我国高职校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人才的引进工作。我们既可以从国内的一些法律机构、管理机构中引进知识产权人才,还可以从国外引进这方面的人才。再次,加大对现有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力度。我们可以通过开办讲座、集中学习、到专门知识产权院(系)进修等方式对现有高校的知识产权人才进行教育、培训。最后,大力开展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合作与交流。使我国高职院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以此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创新与进步。
4.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是高职业院校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一环。几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昆钢相继修订了《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使规章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得到保持和加强,形成了较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断得到健全完善。针对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际,学院制定了《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使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真正落到实处。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开拓创新,促进交流与合作;调整师生员工与学校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
5.强化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是高职院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措施,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对高校科研立项,专利申请及成果转让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重论文、重成果、轻专利”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所以高职院校应该建立专利优先的科研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创新热情,使他们主动、积极地从事知识创新活动,产生更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激励有关人员:(1)名誉奖励和经济奖励并重。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职称评定或先进评选相结合,对于在知识产权取得及转化方面成绩突出者,在职称评定或先进评选时优先考虑提升。(2)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分成。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成果顺利商业化、转化后,一定要把转化后的收益分给原发明人一部分。这一部分收益分给发明人的形式可以根据发明人的选择或学校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给予一次性的资金奖励或分期给予奖金,也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个人技术股相结合,制定专利转化后明确的发明人可以占有技术股份的激励政策,适用股份奖励。
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于2005年了《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法》,其中就有对教师进行科研工作进行奖励的条例,主要涉及对一般科研论文或著作的奖励,对科技成果的奖励。采取这样一些激励机制,从而推动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并使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相连。今后,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还将继续加强对科研成果的转化及其经济效益情况的评价考核,并引入激励机制,以激发科研人员对研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的关注和切实推动。
作为高职院校,虽然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基础研究工作较为薄弱、科研成果少的情况,但在应用研究方面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仍然大量存在而不应被忽视。而且,作为学校,除了科研成果外,其他方面的知识产权也是普遍存在的。另一方面,如何防止和减少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是高职院校应该面对的自身抗风险能力问题之一。加强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将对拓展知识产权工作领域,提高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知识产权申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技术进步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参考文献:
1.常苏.高职院校知识产权问题思考.信息时代―科技情报研究学术论文集.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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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文化
知识产权通常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非物质性、法定性、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一般是经过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获得,具有标志性,具有原创性、表达性。知识产权通常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中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极其丰富,以儒家为内核,还有道教、佛教等文化形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民俗及传统工艺三类,如诗、词、曲、赋、民族音乐、国画、书法、古文、传统戏剧、曲艺、对联、皮影戏、灯谜等等,博大精深,数不胜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在逐步扩大,一些本不符合知识产权客体要求的内容,也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受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更好地弘扬和传承传统文化,理应将传统文化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只是传统文化有着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特征,决定了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存在许多问题。
二、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统技能或民间艺术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习俗正在消亡;一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物和资料难以得到保护等等,传统文化面临着快速流失、甚至消亡的危险。同时,发达国家可以任意获取某些传统文化,以盈利为目的,对其进行开发使用,并通过知识产权获得保护,而传统文化的真正所有者却得不到任何保护,甚至要被迫付出昂贵的使用费。民间故事“花木兰”被美国改编制作了电影、“端午节”被韩国一公司仅用280元人民币抢注了网络域名,种种此类让人痛心的案例,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只有少数国家承认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
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传统文化的国家。此后,大批的发展中国家通过版权法来保护本国的传统文化。2000 年,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WIPO 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
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通常被视为公有领域的信息,是否应给予传统文化以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不承认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理由是“公有领域内的一切成果包括传统知识是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的财富,人人皆可自由利用。”
(二)制度上的障碍
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多数都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是发达国家之间利益分配的产物与结果。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我们如何按照入世的承诺,修改和制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始终赶不上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我们必须通过可能的方式和途径,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呼吁和参与国际上传统文化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在国际舞台上争取主动。
三、建立与完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尽管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存在着很多障碍,但是对于一个传统文化资源极其丰富的大国,我们没有理由跟随发达国家的意愿,否认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我们的传统文化,而必须采取措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用知识产权保护好我们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宝贵资源。继承、发扬和保护传统文化,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选择。
(一)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
为真正实现保护传统文化,应该采用知识产权特别立法的方式,把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质疑知识产权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当务之急是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和制度上的漏洞。有关部门应对此加强研究、尽快立法。
(二)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促进传统知识的发展,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民间文艺的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深入发掘民间文艺作品等等,充分说明尽管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但是我们已经在实际工作中承认了这种做法,并正在不断努力加大保护力度。各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认真落实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加强行政保护
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用行政手段把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十分重要。例如对传统文化作品的搜集、整理、研究、存档等工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以及相应的财政和行政措施等等。
(四)合理确定保护对象
传统文化是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并不是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都适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的国内法示范条款》中就有相关的规定。不受私权机制保护的民间文学范围可包括: 世俗礼仪、、起居饮食等习惯行为本身;宗教礼拜的地点、祭祀物品;超自然现象;历法等,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传统文化应该受知识产权保护和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一个具体意见。我们亦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合理确定知识产权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范围。
(五) 权利保护期限不应该受到限制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比如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等的保护期限,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而传统文化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它世代相传,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将永久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对权利的保护期限应该没有任何限制。笔者反对有学者提出的对传统文化进行有期限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
(六)权利保护内容应有特别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传统文化的,必须注明出处并缴纳相应的使用费,可以像有人建议的那样,将收取的使用费以基金的形式留存,用作保护和发展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专项经费。
(七)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传统文化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作为地方传统文化知识权利主体的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作用,主动承担保护传统文化的责任。对于不积极履行保护职能的,使传统文化知识遭遇毁灭的行为,应该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对传统文化遭遇侵权行为的,地方政府必须行使享有的权利,使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如果无法解决,亦可通过诉讼解决侵权行为,采取多种措施,使传统文化享受全方位的保护。
参考文献:
①戴琳.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9)
②孙晓. 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论[J].中国商界(下半月) ,2010(11)
③陈彦均.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0(3)
④贺敏. 论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J].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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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性
1.人口老龄化的迫切要求
山东省是全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截至2015年底,山东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900多万,老年人口总量位居全国第一,占人口总数的19.7%。而威海市是山东省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地级市,全市现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60.75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3.85%,远超国际上10%的标准。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9.67万人,呈现深度老龄化特征。随着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改善,2020年威海市人均预期寿命将达到83岁,老年群体的养老护理需求将进一步释放。
2.小型化家庭结构负担沉重
由于少生优生观念深入人心,威海市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基本保持在1左右,大大低于2.1的更替水平和1.8的国家控制目标。长期稳定的低生育水平导致家庭户规模不断缩小,目前全市家庭超过92万户,户均2.7人,独生子女家庭58万户,占家庭总户数的63%。“4-2-1”家庭结构(4个老人、1对夫妻、1个小孩)的增多,导致失能老人护理问题日益突出,护理水平低、时间成本高、经济压力大,亟需建立社会化的长期护理制度以提供专业化的护理服务。
3.缺乏保障的护理需求挤占医疗资源
2015年,威海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为36336元,农村居民为16313元。养老护理费用逐年递增,家庭服务人员工资指导价位中位数为24000元,公立养老机构收费800元/月-4300元/月之间,重度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更高。受护理成本和传统观念影响,大部分老人在衰老过程中以居家养老为主,一些参加医疗保险的老人往往以住院的方式缓解家庭护理的经济压力。但失能老人长期住院费用是养老机构护理费用的8-10倍,给医保基金长期平衡带来较大压力。
二、可行性
1.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
截止2015年底,威海市医疗机构达到2626所,执业(助理)医师7188名、注册护士8704名,其中千人口医师、护士数分别为2.6和3.1,千人口床位数6.22张,居山东省领先水平。全市创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2个、三级甲等中医院3个、三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1个,在山东省率先实现每个区市至少建有一个三级医院的目标;大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达45元。
2.医养结合机制运转良好
2016年,威海市成功争取了全国第二批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大力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相互协作,建立了医疗巡诊服务制度,形成了互补、互助、互动、互融的发展格局。推动医养结合综合体建设,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开办护理机构,计划总投资7.69亿元推进7处医养结合项目,并将优先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3.护理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推进
连续两年实施千名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工程,试点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补助制度,对初、中、高级及以上护理员每人每月按50元、100元、15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助。目前,全市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40%以上。对经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高等院校,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目前,全市现有12所院校设置老年人服务与管理专业,招收学员1280人。
三、制度设计
1.建立多层次医疗护理服务
为满足不同参保对象的护理服务需求,拟开展三类医疗护理:医疗专护,为因病需长期保留各类插管、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瘫痪或昏迷短期住院不能好转以及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在医疗机构接受专业的医疗护理;机构护理,为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的,在养老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居家护理,为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的,居家接受医护人员上门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对医疗护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结算办法,引导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适宜适度的护理服务,减轻医保基金支出和家庭经济负担。
2.建立多渠道筹资体系
为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按照责任分担原则,坚持筹资渠道多元化,由政府、社会、个人等多方筹集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参照我省试点城市的普遍做法,采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福彩公益金和个人缴费等多渠道共同负担,并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3.建立流畅的管理服务办法
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开展养老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完善待遇享受人员准入、准出、监督审核机制。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要安排医师现场审核申请人的病情及自理情况,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ADL量表)的标准进行初步评定,统一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纳入保障范围。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要参照住院管理模式,配备相应的医师、护士和护工,如实上传治疗费用明细,填写巡诊记录,确保护理服务质量。
四、小结
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长期失能者的养老护理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尊严;有利于缓解“以医代养”造成的医疗资源浪费,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从粗放的生活护理向精细的专业护理转变,形成群众受益、基金减支、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先期低水平起步,在参保职工中推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扩大到城乡居民。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外延内涵的扩大,失能患者能力等级评估机制的建设,与现行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等问题,有待在制度推行过程中逐步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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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locks;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foreign protection;cultural quality standards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11-56(4)
2008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将“历史文化街区”认定为“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对于历史悠久的中国来说,“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街道并不少见,但是,在大规模的城市化建设中,让这些街区能够“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客观准确地传达历史信息。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1 保护水平上的差异
“历史文化街区”最为集中的地方是历史文化名城。在那里,几乎每一条街道都隐藏着传统文化的印记,成为当地历史风貌的形象体现。我国正式提出对历史性城市保护是1982年,截止2013年,我国共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22座,几乎遍布所有的省市自治区,数量可观。但是,截止目前,能够以整座城市进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只有两座,不足总数的2%。其中一座城市还因为过度商业化和火灾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多次“关注”,面临着重新复审的危险。在历史性城市中古老的街区几乎比比皆是,数不胜数,有的街名已经延用了上千年,有的因为发生过重要事件而名垂史册,有的因为历史名人的居住而享誉四方,有的因为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而备受瞩目……由于年代久远,这些历经沧桑的街区都有过大大小小的修葺或重建,但是,截至目前,除了北京的菊儿胡同改造工程获得过亚洲建筑师协会金质奖和世界人居奖以外,再没有那个历史性街区的修葺改造工程得到此类奖项。
获得国际社会的奖励或许带有某种偶然,但是,其中也多少反映出我们在历史性街区保护水平上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国际社会提出对历史性城市的保护比我国要早。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的《雅典》就明确提出“在具有艺术和历史价值的纪念物的邻近地区,应杜绝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和有损景观的电杆。”六十年代的《威尼斯》首次提出了“原真性”保护的概念,明确“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是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七十年代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提出“文化遗产”的概念,对其作了“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的分类,并明确地将“历史、艺术或科学”三个方面作为文化遗产的价值所在。[1]这样的思想在二战后欧洲城市恢复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二战中德国的科隆城曾遭受英军“千机大轰炸”,全城64%的街道变成了瓦砾,但是战后重建起来的科隆城仍然古色古香,标志性建筑科隆大教堂1996年还被评为世界文化遗产。波兰的首都华沙二战中几乎被夷为平地,现在老街区上的建筑全部是按照过去的样子复建的,由于严格地遵循原貌进行设计施工,1980年华沙老城就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值得注意的是,世界遗产委员会对重建的东西不感兴趣,欧洲的一些老城所以例外,是因为这里的人民在复建中对自己民族文化和传统的热爱,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其程度超乎人们的想象。可能正是这种精神,使古城中的每一个设计和施工项目都进行得一丝不苟,完好地将前人存留下来的各种智慧,以空间的形式历史地、艺术地、科学地再现了出来,使城市的历史完好地得以存续。这样的保护,不仅为欧洲做出了榜样,也为世界做出了榜样。
经过回顾不难发现,国际社会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有着更高的标准。从外观形式到精神内涵,从单体造型到氛围营造,“历史、艺术或科学”是历史文化遗产的根本价值,自然也是保护过程中必须要时刻遵循的原则。从实际情况看,二战以后复建的一些城市所以被国际社会认可,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与这些城市修建时尊重历史的态度有关,更与精益求精的设计施工有关,完好地将前人在建造、规划、装饰等方面的智慧原真性地保护了下来,进而达到了继承人类文明的目的。
2 原真性保护的难度
我国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2008年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也将历史、艺术和科学作为保护的重点。然而,追求速度与效益的今天,要想使各种修建活动保持原真性,客观准确地将一个城市、一个街区曾经达到的艺术和科学水平再现出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以十三朝古都西安为例,尽管在《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明确指出:“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2]并且将城墙内以钟楼为中心的东西南北大街“划定为文物古迹通视走廊”,明确规定通视走廊两侧的临街建筑不得高于9米,20米之外的建筑不得高于12米。但是,已经改造成型的西、北、南三条大街上,高大型建筑比比皆是,“文物古迹通视走廊”两侧仍然是高楼林立。建筑主体被花岗岩和玻璃幕墙装饰得靓丽夺目,一派现代气象。经过这样的城市重建,传统建筑成了点缀,历史气息变成了现代气息,文化价值也成了商业价值。
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规划方与营建方分离造成的随意性,设计过程中商业为先的利益驱动,对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缺乏文化方面的监督审查等等,可以说,每一个方面都会对复建工程的历史原真性有所减损,消解着古街区中原有的传统文化基因。但是,在我们看来,这些都属于管理和技术层面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因为不清楚历史性城市的核心价值而导致建设过程的盲目无序。
2.1 文化定位不明,使古城街区的历史感大大缩水
如果将建筑比喻为城市的细胞,那么街区则是城市的脉络,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在浑然一体中表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风貌。文史界根据典籍资料和出土文物,对中国不同历史时期代表性的文化精神早有定论,比如秦汉的粗犷,唐代的诗意,宋代的精巧,元代的朴实,明清的华丽规整。然而,由于学科之间的隔膜,古建修复至今仍然与普通的建筑工程相提并论,文史界的研究成果很难在这个领域起决定作用,如何设计,用什么材料,采取什么工艺等关乎遗址风貌的问题在施工方的眼中完全是技术问题,与普通工程一样对待,按照常规处理。这样的状况反映到古建修复中便出现了,修复后的工程技术指标是合格的,但文化定位是混乱的,甚至还出现了本该诗意盎然的唐代古建被建造得粗犷古朴,本该华贵高雅的皇家重地复建后却变得荒凉单调,本该“负阴抱阳”的殿堂复建后成了“负阳抱阴”的场所等等,既与历史真实相悖,也无法表现古人在建造领域曾经达到的艺术和科学水平!
2.2 经济价值至上,使古城街区的社会魅力大大缩水
与普通街道突出使用功能不同,古城中的街道还印刻着各式各样的历史烙印,通过两侧建筑的造型与色彩,地面材质的粗细与平整,树木花草的高低错落,透露出古代闲适的生活节奏和社会秩序,也与当下浮躁喧哗的世风形成反差,成为闹市中的一片清静之地。然而,“经济搭台,文化唱戏”的做法将不少古城的历史文化街区变成了市场,灯红酒绿取代了高雅闲适,喧闹噪杂取代了温文尔雅。走在这样的街道上,人们很难再有穿越历史的感觉,也不会有发思古之幽情的雅兴。
2.3 权利至上,法律条文形同虚设,使古城街区修建改造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历史的尊严大大缩水
“权利蔑视法律”[3]是当今最具中国特色,也是让各行各业最无奈的一种现象。在古城街区修建改造中出现的各种建设性破坏不少就是这样形成的。不管是土地拍卖,还是拿到古城街区修建改造工程,当地政府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拿到土地或工程的开发商或包工头完全可以再打着地方政府的名义,在设计施工中将利益做到最大化,使任何监管都显得苍白无力。于是,在清静凝重的佛门重地修建音乐喷泉,在古遗址周边搞房地产开发,将古城墙变成高楼包围的盆景等等的做法,明明对历史性街区的原真性构成了严重威胁,却仍然可以获得立项,成为重点工程。
有质量的历史性街区保护需要注入新的技术和材料,周边环境的利用也必须结合城市的发展。新与旧,保护与发展,既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观念问题。但是,技术由人来掌握,由人来实施,人的观念决定着工程如何定位,怎样开展,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历史性街区的命运。可以说,制定历史性街区保护的文化质量规范,对提升设计施工过程中尊重历史的意识,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担当,对依法办事的自觉,进而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水平,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3 文化质量规范的基本构想
建筑关乎国计民生,质量情况如何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于是,为了强化建筑质量,有关建筑的各种规范标准也层出不穷。《辞海》将建筑规范解释为“建筑设计必须遵循的各种国家文件的总称,包括面积定额、卫生标准、防火措施、技术规定等。”[4]行业内则将“由政府授权机构提出的建筑物安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最低要求,并以文件的方式存在”的规章制度称为建筑规范,比如关于民用建筑就有设计规范、防火规范、抗震规范、防雷规范、噪音规范等等,不一而足。尽管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从不同的角度约束建筑行业,保证建筑的工程、造价、环境、经济等等方面的最优化,是制定各种规范的共同目的。尽管如此,在追求速度与效益的社会氛围中,像“楼歪歪”、“楼倒倒”、“握手楼”等等质量问题仍然屡见不鲜,其中最令人深恶痛绝的莫过于偷工减料而导致的各种“豆腐渣”工程。
然而,截至目前,在建筑的各项规范中,还没有关于文化质量方面的条款,更没有独立的文化质量方面的执行标准。也就是说,在当下中国,建筑以及由建筑构成的城市或街区的质量情况,只有工程、造价、环境、经济等等方面的规范标准,而建筑以及由建筑构成的城市或街区的文化质量则没有监管,建筑以及由建筑构成的城市或街区的文化定位,基本上是由设计或施工者做主,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这种情况对修复性工作十分繁重的历史文化街区来说应该是灾难性的——由于没有质量标准,历史性街区中各种古建修复工程的文化定位,既无所遵循也无法检测,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由于没有质量标准,历史性街区中各种古建修复工程也会将获取利益看得至高无上,出现让古人为今人赚钱的怪现象;由于没有质量标准,历史性街区中各种古建修复工程完全可以按照少数人的意志行事,“权利蔑视法律”也由此产生。在这样的氛围中,不少历史性城市或街区的古建遗址在修复中沦为“任人打扮的小女孩”也就在所难免了。
出台文化质量规范是历史性街区修复从粗犷走向精细的重要保障,需要多方论证,仔细推敲才行。参照现有成果,尤其是参照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理应是我们构想文化质量规范时不能忽视的。在我们看来,既然“历史、艺术或科学”是古建遗址关键性的价值要素,那么,在构想文化质量规范时,也理应依此行事才对。
3.1 符合历史真实是评价古建修复工程文化质量的基础
对今人而言,认识历史可以通过书本,也可以通过古建遗址。由于古建遗址比文字来得更直观,能够身临其境,在一定程度上说,古建遗址给人提供的历史信息,往往比书本更直接,更有说服力。对从事古建遗址修复的设计施工者来说,历史知识的扎实与否,历史责任感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工程所承载历史信息的丰啬与真伪,决定着工程文化质量的高低和社会影响。对工程而言,真实地体现历史信息可以通过材料和工艺等物质方面,也可以通过环境和体量等空间方面,更可以通过物质和空间的融合所产生的氛围方面,是一个事无巨细的过程,任何一个环节违背历史,都会使工程流露出虚假的信息,和假冒伪劣产品一样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3.2 凸显艺术水准是古建遗址保护过程中体现文化质量的难点
艺术是主观创造的产物,是某个历史阶段政治、经济、意识水平的直接反应,政治、经济、意识水平的不可重复性,决定了艺术水准的不可重复。当年马克思就曾经以古希腊艺术为例,来说明由于历史的“一去不返”,使得古希腊艺术成为了“高不可及的范本”,[5]具有永恒的魅力。现代技术条件下,在古建遗址保护中尽量恢复当年的艺术效果,客观再现某一历史时期建筑所达到的美学风范并不是一件难事。但是,由于政治、经济、意识等社会因素的转变,尤其是社会审美水平和兴趣的变化,人们会在自觉或不自觉中按照当下的时尚强加古人,使经过修复的古建遗址带上时尚的色彩。这样的“保护,恐怕十之八九会被后人在权势易主之时,或趣味改向之时,损毁无遗。”[6]因而,对从事与古建遗址有关的设计施工人员来说,艺术修养水平如何,是否懂得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社会审美风尚以及其中的价值,直接关系到工程所体现出艺术水平的高低优劣,是工程文化质量的关键性环节。
3.3 表现科学水平是古建遗址保护过程中体现文化质量的重点
科学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总结出的智慧,行之有效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改变,科学的内容也会改变。在文化的语境中,能够在历史上起到过积极作用,经受了时间考验的生产或生活智慧都可以称之为科学。同时,科学都具有前后的承继关系,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科学演变史。依照这种观点,祖先在营造过程中总结出的选址、选材、工艺、装饰等方面的智慧都有其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说,古建遗址所以能够经受住时间的考验,没有被大大小小的天灾人祸毁灭,就是古人营造智慧具有科学性的最好说明,值得后人高度尊重。对从事古建遗址设计施工的人来说,是否能够以尊重的态度对待古人遗留下来的智慧,并将这些智慧在设计施工中尽可能准确地加以表现,既能体现设计施工者的文化功底,也能体现设计施工者的历史责任心,同样决定着工程文化质量的高低。
作为历史的遗存,古建遗址保护说到底就是在延续历史,不仅可以反映出今人对古人的态度,也影响到这些历史遗存以什么样的面貌传给后人。将祖先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上所达到的历史水平、艺术境界和科学程度客观真实地保护下来,才可能使经过修复的历史文化街区“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这样的工程,才经得起历史和后人的推敲,才算得上真正地延续了古建遗址的寿命,因而才称得上是具有文化质量的工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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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城市湿地的概念及其特点
由于湿地性质的复杂性、种类的多样性和分布的广泛性,科学界对此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国际上使用比较广泛的是《湿地公约》中关于湿地的定义:“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这是一个以管理为目的的广义的湿地定义。从定义可以看出,湿地是一类既不同于水体、又不同于陆地的特殊过渡类型生态系统,为水生、陆生生态系统界面相互延伸扩展的重叠的生态交错带,最突出的特征是由水因素主导的生态系统。
城市湿地是一个新的概念,诞生也就十来年,它是城市化进程中针对日益恶化的环境提出来的。对于城市湿地的内涵有多种理解,但其共同的观点是:城市湿地是分布于城市(镇),受城市影响,在生态学属性、景观格局和功能服务等方面已明显不同于自然湿地的人工、半人工或城市建设中残留的自然湿地。由于湿地类型多样,城市湿地包括了城市区域之内的海岸与河口、河岸、浅水湖沼、水源保护区、自然和人工池塘,以及污水处理厂等具有水陆过渡性质的生态系统。
城市湿地是以自然景观为主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与乡村或荒野的“自然湿地”相比,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社会和生态服务功能为主。物质生产功能弱化,非物质生产功能相对增强。二是安全防护地位突出。由于城市人口聚集、经济发达,城市湿地在环境调节和自然灾害防控方面的意义更为突出。三是文化教育优势体现。提供体闲娱乐和环境教育方面服务。因此,城市湿地是城市生态基础设施或绿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生态安全的保障和城市文明的象征。城市湿地保护与恢复不仅影响到城市的水安全和生态安全,而且可以充分彰显城市特色,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二 城市湿地体现的生态文化价值
城市湿地分布在城市及其周边地区,与其他城市系统不同,具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特殊功能,从生态文化方面总结,具有较高的环境保护、观赏游憩和文化科学等价值。
1.生态保护价值
湿地和绿化系统共同构成城市之“肺”,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保护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湿地在控制防洪和净化水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是蓄水防洪的天然“海绵”,在降水季节分配和年度分配不均匀的情况下,通过天然和人工湿地的调节,避免洪涝灾害发生,保证城市生产和生活水源的稳定供给。
对于整个城市来说,湿地的蒸发可调节区域小气候,减少城市的“热岛”和“干岛”效应。据观测,湿地蒸发是水面蒸发的2~3倍。蒸发量越多,导致湿地区域气温越低。强烈蒸发还可导致近地层空气湿度增加,从而降低周围地区的气温。同时,通过湿地植物的吸收可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降低噪声。利用湿地的水净化功能建立与污水处理相配套的湿地系统,不仅能有效地净化污水,同时还可利用污水中的水肥资源促进水生植物的增产,节约资源,使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或资源化,达到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应。
2.观赏游憩价值
城市湿地作为一种生态系统和景观类型,水体、坡岸和陆地相结合的水陆镶嵌格局,使城市具有显著的景观特异性,体现出城市的景观多样性,表现出赏心悦目的自然风光,让人感觉舒适怡然,满足人们的亲水心理。城市湿地一般来说是城市中自然环境受人干预最轻的区域,是城市居民和旅游者回归自然的良好场所。无论是在湿地公园中散步、骑车、划船和其他健身活动一般都能得到比城市其他空间更佳的健身效果。
城市湿地景观中的水体以其活跃性和穿透力成为景观组织中最富有生气的要素,集中体现了城市深厚的文化积蕴和丰富的物质文明。在人类活动的作用下,它不仅是单纯的物质景观,更是城市中的文化景观。通过对湿地特有文化资源的发掘和更新,能够很好地保护城市的文化生态。以城市河流水系为景观构架,建造和发展湿地斑块为镶嵌,能够充分展现水系交融、绿色辉映的生态网络。利用湿地建设的滨水景观能给人以强烈视觉效应的滨水景象。通过节点的对位、景观通道的引导,形成有韵律的空间序列,使湿地空间结构与城市整体空间结构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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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态园林城市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多个城市都在积极开展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的配置工作。但是由于园林植物的生长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容易造成枯萎或者死亡,导致其价值不能体现。如何做好园林植物的养护管理成为工作人员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就此进行讨论分析。
1城市园林生态环境
1.1城市园林绿地的生态环境效应
城市园林绿地是指用以栽植绿色植物和布置配套设施,且赋以一定功能与用途的地表和空间。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开放性的加大,使城市生态系统出现失衡,直接影响着城市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目前国内外的学者对于城市绿地的研究集中在城市绿地的降温、降低噪声、增湿、固碳释氧、抗污染效应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研究表明,城市绿地的生态环境效应在空间尺度上存在显著性差异,总结得出影响城区绿地生态效应的因素主要是太阳辐照量、绿地面积和绿地形状。
1.2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特点
城市中的人为作用严重影响着园林生态环境,使园林植物的生长环境具有多变性和特殊性,造成病虫害的多变性以及分布和组成的特殊性。城市园林植物与果树、农作物相互间的组合形成丰富的植物种群,多样化的种类亦会导致病虫害种类繁多且结构复杂。研究表明,
园林植病虫害发生需要3个条件,首先要具有一定的虫源或者病源;其次要有病虫害发生、流行和生长繁衍的环境条件;此外,还需具备寄主植物的易受害生育期。现阶段城市建设过程中,由于园林植物的生态种群脆弱,且品种过于单一,导致病虫害发生非常频繁且爆发时间长。
2 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的养护管理
绿化养护要充分体现和促成可持续发展的园林设计理念,这是提升养护水平和打造地方园林的必然要求。从当今的市场环境来分析,要保证植物的生长达到预期的景观设计效果,绿化养护要贯穿园林绿化施工的全过程,不仅要满足其生态功能和创造优美的视觉环境,还要符合人们的行为习惯,提高经济和生态效益。
2.1垂直分布的养护
城市园林植物造景中,垂直方向上植物竞争的主要是阳光,其次是温度和水分等环境因子。乔木和灌木作为城市林缘线和植物立体层次构建的主体,与花卉、地被草坪的合理搭配,可以创造良好的景观效果和动态的立体层次感。在养护中要做好乔灌木的水肥管理、树形管理和病虫害防治,如大树在冠幅内地面开挖地穴和施肥均较多,肥料主要以复合肥为主,观花观果灌木增加施用磷、钾肥,观叶灌木增施氮肥。花卉植物要认真把控好浇水、施肥、中耕除草、修剪、补植、更换花苗、病虫害防治等细节,如球根花卉不能使用未经腐熟的有机肥,否则会烂根,施肥时不要污染花和叶。地被植物养护要做到防止水土流失、增强土壤肥力、防止平秃、修剪平整等,如绿叶期与观花期的交替及花色的协调。在草坪的使用过程中,在掌握各草坪草生物学特性和生态适应性的基础上对草坪进行适宜的水肥管理和合理的修剪养护,尤其是对杂草生长的控制,通常使用抑制杂草和防治杂草相结合的办法。随着农业技术的发展,在养护的实践过程中,草坪保水剂、湿润剂和生长调节剂的运用技术逐渐成熟,大大地提高了草坪草的景观效果。
2.2古树名木类植物的保护
古树名木可以成为城市园林景观的绿色瑰宝,映衬着城市的发展和变迁,其管理主要以古树复壮和养护为主。地上部分的外伤,用硫酸铜溶液消毒后涂天然桐油等保护剂;大风折断的枝条,根据树形和树势修剪冠径。在地上部分修剪的同时,要松土促进根部的有氧呼吸。对于结果的古树和风景区的古树应做支撑保护和设避雷针处理。地下部分的复壮,不仅要促进老根系生长,还要嫁接新根。研究表明,通过疏松土壤达到古树名木复壮的措施有:深耕松土、开挖土壤通气孔、土中埋树枝或者聚苯乙烯发泡材料、更换污染土壤等。如国光多功能棒肥可以均匀合理添加杀虫杀菌剂和生根剂,提供全面均衡的养分,使名木古树、老树和弱树复壮树势,且不影响植物的生长和观赏效果。
3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的保护措施
园林植物保护的发展,历经“有虫治虫,无虫防虫”的单一防治、现代综合防治、生态调控技术防治等阶段,保护的技术措施在不断的革新和改进。从国内外许多的事例来看,植物保护越来越重要,可以从园林设计、植物的养护管理、控制病原物或者害虫的种群数量和危害程度等着手展开工作,解决病虫害抗药性、残留问题,强调利用园林植物特性推广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调控。
3.1合理的植物配置
植物配置是创造城市园林景观艺术的基础,设计者要充分结合不同植物的特点,从植物配置的多样化人手,采取乔-灌-地被的复合立体模式,提高城市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对病虫害的抗性。在树种的选择上应以植被分布规律为理论基础,适地适树,以乡土抗性强的树种为重点;设置合理的栽培密度和配置形式,抓住植物季相变化中的色彩变化;注意利用植物间相生相克等生物学特性,避免配置病虫转主寄生植物引起病虫害的发生,体现植物多样性原则。
3.2加强植物检疫
在城市化进程迅速的情形下,引进苗木和其他植物材料,应该通过法律法规加强植物检疫,严禁将危险性病虫传入或传出,对已传入的要及时封锁就地消灭,防止造成交叉感染,危害其他苗木。充分利用城市绿地间地理分离或者寄主植物的不连续性而形成的地理上的生殖隔离,严防危险性病虫害进人。
3.3人工保护及外科手术
城市园林植物的人工保护,是根据病虫害发生特点和规律,所采取的直接杀死害虫或消除病菌、破坏病虫栖息场所,并及时对损害的树体进行治疗修复,以挽救其寿命的人为防控措施。采取的手段主要有:病斑的刮治并用杀菌剂涂抹、用毛刷刷枝干或给树干刷白防越冬的害虫,人工捕挖害虫,桥接、吊枝和顶枝、皮伤的治疗和修复,树洞的填补和修复并做好伤口消毒和防腐剂加涂。
3.4 物理和化学防治
物理防治是机械阻隔、热处理、趋性诱杀、高频电波、激光及电离辐射治虫,红外线灭病等方法防治植物病虫害。化学防治是用化学农药防治,作用迅速、效果显著且适用范围广,但是会杀害害虫的天敌和其它有益昆虫,并且使害虫产生抗药性。在绿化植物保护和养护实践中,采用物理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办法,结合各种病虫害的生长周期、趋向性和习性,利用物理和化学方法捕杀诱杀。实施过程中,选用低毒或无毒环保的化学药物并经常变化用药品种和混用配方,改进施药技术,改喷雾为涂抹、根施和注射,提高各种化学农药的利用率,降低各种化学农药的残留,减少对天敌的杀伤和对环境的污染,使农药残留量控制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
4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的环境在不断地变化当中,植物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我们要实现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就要强调生态治理,根据园林植物的生态规律,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有针对性的防治方法,使城市园林生态系统能够得到平衡,最大化地发挥园林观赏植物的生态景观效益。
篇11
一是单位和个人应在环境保护方面有成绩。
1.在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治理污染方面有成绩。包括开展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发明、采用、推广无污染、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积极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污染;提出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治理污染的合理化建议等。
2.在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方面有成绩。包括:积极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治碱治沙,减少水土流失;积极驯养、繁殖、保护国家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积极从事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等。
3.积极同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或在公害事故中救助有功。包括检举、揭发、控告环境污染破坏者;及时制止污染破坏环境的人和事,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污染事件;积极参与公害事故的救助等。
4.在环境管理、监测、科研和教育宜传方面有成绩。包括:创造或采用先进的环境管理方法,使环境状况有明显改善;发明新的检测仪器和污染监测方法,通过科学研究发现新的环境保护方法、途径,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的宜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等。
二是环境保护方面的成绩必须是显著的。.成绩和贡献如果是能用数量、价值表示的,达到一定量者为显著。环境保护方面的成绩,有许多都是能以数量、价值表示的,比如减少污染物排放、综合利用废弃物的数量,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治理污染而减少污染损害的价值,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数量,参与公害事故救助所减少的损失等,都是能用数量或价值表示的,从而可以知道成绩的大小,应不应给予奖励。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可获奖的成绩数,就可按规定授奖。如果没有具体规定成绩数量,其成绩的数量要求一般由负责实施奖励的部门掌握。
二、我国环境保护奖励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我国环境保护奖励制度虽已初具规模,有了一定基础,并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管理中发挥了相当的激励作用。但也应看到,我国的环境保护奖励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环境立法的不完善造成的。因此,要完善环境保护奖励制度,就必须健全和完善关于环境保护奖励的立法。
一是要完善关于环境保护奖励范围的规定。为了使各系统、各方面在环境保护方面成绩显著者都能平等地获得环境保护奖励,就应当在今后的立法中明确环境保护奖励的范围,以避免在实施环境保护奖励时只重视某一方面的成绩而疏漏其它方面环境保护成绩的现象.
二是要完善关于环境保护奖励条件的规定。无论获得何种奖励,都应有一定的条件.环境保护奖励的条件,按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是“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这种条件要求未免失之太原则和笼统。因此,在今后的环境保护奖励立法中应明确规定成绩显著的标准。如果成绩能够用数量、价值表示的,要用具体的数字加以限定;不能用数量、价值表示的成绩,要规定这种成绩对环境保护作用和意义大小的评定方法标准。如果中央环境立法难以规定这种具体的数量标准,也应授权地方予以规定。标准越科学、越具体严密,就越易于贯彻实施。
三是要完善关于环境保护奖罚管理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扣发责任单位当月奖金额的10%外,还将扣发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当月奖金的50%,罚款作为环保奖励基金:
1.环保设施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2.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3.环保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超标的;
4.环保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处的;
5.环保工作开展不利,造成周围居民上访的;
6.生产过程与环保工作严重脱节,环保设施管理混乱的。
(二)因环境污染对周围居民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要进行合理赔偿,本着谁污染谁付款的原则,赔偿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负责解决,同时扣发该单位主要领导当月奖金。
(三)环保统计报表每发现有一处错误,罚报表人1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设施运行管理良好,无污染事故的;
2.对环保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篇12
在先权利并不总是表现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有时也可能是在先利益。这一点在知识产权领域最为明显。因为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例如受保护对象扩大到版面设计、实用艺术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基因、网络域名、未注册商标、网络虚拟财产等,而且还在增加。从权利产生以及人们认识问题的逻辑规律来看,任何利益均须先取得法律的确认才受保护,因此法律对利益的确认是产生权利的前提,而维护合法的利益,是推动和扩大权利的基础。对于在先权利的理解,应当更为宽泛为妥,包括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
一、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的关系
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是一对概念。应该说,正因为有了在后权利及其与在先产生的权利的冲突,才有认识和讨论在先权利及其效力的必要。问题的焦点是:建立在他人在先权利基础之上,但又依法定程序取得的“权利”能否作为一种在后权利继续存在并受保护。
笔者认为,在先权利一般都具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和形式上的法律依据,而在后权利具有合法形式,但其来源并不一定合法,一般来讲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剽窃、抄袭、模仿他人智力成果形成自己的权利;二是通过许可受让他人智力成果形成自己的权利;三是独立创作但偶然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智力成果上形成的权利。其中第二、三种情况中的在后权利既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也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第一种情况中的在后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其产生侵犯了在先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这种在后权利依法是可撤销或可宣告无效的权利,但在利害关系人行使撤销权或无效请求权之前,该权利的“权利状态”是客观存在的。由此可见,要构成一项冲突的在后权利,具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就已足够。是否具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不是确立在后权利的必要条件,而是判断在后权利效力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二、在先权利的效力
在先权利的效力,是指在同一客体上依法衍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在先产生的权利所具有的法律地位。目前,世界各国对保护在先权利基本形成共识,但在具体做法上还有差异,一是采取绝对保护原则,即在先权利一定优于在后权利,当在先权利和在后权利发生冲突时,保护在先权利而不保护在后权利,即“谁在先,谁优先,谁在后,谁灭亡”。二是采取相对保护的原则,就是在决定保护哪个权利而不保护哪个权利时,不仅取决于权利取得的时间,还要考虑其他因素。
笔者赞同采用在先权利相对保护原则。应该看到,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的冲突和价值的冲突。在选择解决权利冲突的方案时,我们不能不透过权利表象去探求其后的利益和价值冲突,法律既要重视冲突权利的各自价值,又要在利益比较的基础上,对冲突所涉及的权利作必要的限制。
首先,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及法所保护的权利都是具有效益的。尽管效益不是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是“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应当与其他原则特别是利益平衡原则一起综合考虑。否则,就可能简单、机械地保护了在先权利人的权利,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
其次,知识产品既是个人财富,也是后继知识产品产生的条件。尽管知识产权被赋予一种专有的独占权,但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和无限的。在先权利制度体现了对他人在先权利的尊重,但如果在先权利保护的范围过大,行使方式过泛,就有失公平,甚至可能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
再次,现实生活中在后权利产生和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故意剽窃、复制在先权利客体骗取在后权利的情况,也有未经妥当注意义务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况,还有的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在产生时并不冲突,各自相安无事,以后随着一方或双方知名度的提高而导致可能的混淆和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绝对保护在先权利将会造成善意的在后权利处于不稳定、不安全的状态。
在对待在先权利效力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针对权利冲突的不同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态度:(1)在后权利既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也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虽然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但不对在先权利的行使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均应当受到保护;在后权利的行使可能误导社会公众的,可以要求在后权利人采取防止误导的合理措施;在后权利的行使对在先权利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在比较利益的基础上优先保护在先权利。(2)在后权利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但没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保护在先权利,撤销在后权利。(3)在后权利人未经许可利用了在先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如果主观上具有恶意,应当依法保护在先权利,并制裁在后权利人;如果在后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冲突的发生主观上是善意的,且在后权利的存在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无不利影响,在后权利的客体价值远高于在先权利的客体价值,这时就应当作变通处理,如促成双方达成许可使用协议或强制许可,使双方各得其所,而不能简单地撤销在后权利了事。因为这种冲突并非市场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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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的企业世界里,不少企业遇到过或正面临着与甲同样的问题,很多的企业因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而吃尽苦头,但也有很多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公司从中受益。
进入21世纪以来,一场发生于世界范围内的、国内兼并与跨国兼并交织进行的、更大规模的世界企业兼并浪潮迭起。稍微留心一下全球企业兼并重组的特点,我们不难发现:许多企业在兼并的同时,也进行收缩,大举出售那些与本企业主业或核心产业不相关的分支机构或部门,回归主业。但一个企业无论是通过并购或联合扩大,还是通过资产剥离缩小,知识产权都是交易的关键因素。在当前喜好诉讼的环境中,侵权指控和诉讼带来的太多伤害,使企业变得敏感,从而产生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那些采取了强硬保护措施的知识产权组合,包括一系列专利、商标权、版权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能够有效防止潜在攻击者的诉讼伤害,这样的知识产权组合还能使企业获得一笔知识产权转让费收入。本文试图从卖者的角度来论述当企业考虑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项资产的销售时应采取的积极措施。
资产剥离是一个非常精细、繁琐、由一系列环节构成的资本运营过程。知识产权是一个公司业务战略的基础,是公司资产剥离的一个主要卖点和收入来源。在考虑剥离一个企业或其资产时,卖者的知识产权通常被忽视,或者没有被顾及。在签订资产售卖协议时,如果这些资产没有被细致考虑并认真估价,某一项值得保留的资产可能伴随着资产的售卖而丧失,或者将使企业损失应得的收益。具备有效的洞察知识产权的方法是实施资产剥离业务所必须掌握的。以下是资产剥离交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尽职审查和评价所必须遵循的几个步骤。
一、盘点和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明智的买家寻找那些具有可靠知识产权的业务,在剥离任一千公司、独立生产线或技术前,公司必须了解自己拥有哪些知识产权。首先应对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一次盘点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必要解决措施,避免因知识产权存在问题而使企业价值被低估,或者使剥离行为夭折。然后确保这些知识产权不被诉讼。
1、专利权、专利申请和发明披露。一系列好的专利权是很好的卖点,特别是当这些专利权涵盖了被剥离的产品和(或)技术。为了确定到底有多少产品或技术被保护,首先必须归集由被剥离部门或正在售卖的产品线或技术组织所持有的所有专利权。然后,将这些专利权与被售卖的产品和技术相比较。不要延迟与售卖产品相关的发明披露和专利的申请工作。可申请专利的资产应及时被识别并尽快向有关部门申请专利。
2、商业秘密。这是生产公司产品必备的与生产流程、生产方法、机器和技术及设计相关的所有权信息,它能增强企业资产的价值。目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被普遍认为比较弱,因此,企业在进行剥离谈判前,应先编制商业秘密目录,并对保护商业秘密的管理措施进行考察。如:公司有常规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吗?在披露商业秘密给第三方使用时,有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实施资产剥离的企业应确信这些商业秘密不会因剥离而被买家获悉。
3、商标、商标权、服务权及商标申请。在对企业资产进行交易前,必须查找企业是否有得到顾客认可的关键名称和商标。如果有,得向企业的专利权顾问咨询一下,它们是否获得注册许可,或至少已经申请注册许可,并责成企业的专利与许可部门编制全企业范围内的商标权目录;如果没有,就必须搜寻是否有相似的名称或商标已经被注册了,因为那将威胁到企业的名称和商标,从而影响企业剥离资产的售卖价格。
4、版权:尽管版权注册不是保护版权的要求,但重要的版权,如软件,必须到政府版权局注册。准备一份详细的版权目录能使公司的资产在剥离时获得好价钱。
二、搜集包含知识产权在内的所有权协议
潜在的购买者评价与被剥离资产相关的所有权协议,同样,拟剥离资产的企业只有对那些协议充分理解,才能制定出明智的剥离战略。这些协议包括:特许经营权协议、开发或联合开发协议、雇员协议及一些未被披露的协议和合同等。
1、专利使用权转让协定。企业在将专利及技术、包括软件让渡给别人使用的同时,将获得一定的收益流。另一方面,企业必须弄清楚它引进的专利和技术是否是可转让的。如果引进专利或技术时签订的是可转让协议,则这些专利和技术就可伴随着资产剥离而转移。
2、开发或联合开发协议。这些协议可能会给被剥离部门带来许多问题。例如,由于与被剥离资产相连的某项专利是多方联合开发的,在剥离前,如果企业没有能够及时与共同开发人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剥离意向,则实际剥离资产时,企业可能没有充分的权力解决与此项专利权相关的所有问题,此时,企业就将不得不与买家就处置权进行谈判。
3、未披露的协议。收集整理所有未披露的协议,以保证它们不被第三方发现。买家想知道哪些技术信息已经被披露了,披露给谁,以及它们是如何被保护的,卖家必须从买者的角度考虑这些问题。
4、雇佣协议。发明或技术都是雇员智力劳动的成果,有些员工的头脑中掌握着重要的商业秘密――方法、技术等,另一些人可能拥有特殊的技能。为防止出现研究开发活动的关键人员终止合同并将有关知识带到别处与先前的雇主竞争,资产的买家必须要了解被剥离企业的雇佣合同中是否有将所有有关知识产权转让的,可操作的保密协议和有关禁止条款。所以,实施资产剥离的企业必须从买家的角度全面清理雇佣协议、认真核实是否所有员工在受雇佣期间完成的所有发明都签订了协议,并在协议中将发明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等。
5、合同。整理包含专利权和数据使用权在内的所有规定,看看是否有一些尚未订立合同。如果研究得到了政府的支助,那么企业是否拥有该研究成果的特许权。企业应该列出所有合同的优势与不足,以增加在剥离交易中同买家讨价还价的筹码。
三、确定卖出什么、与买者分享什么或自己保留什么
企业的其它部门可能会使用属于被剥离部门的知识产权。因此,企业必须保有这些资产的所有权――与买家共同拥有或自己完全拥有这些知识产权。
另外,如果某一部门生产的产品是企业其它部门所需要的.企业应该考虑签订一份合同,要求该部门的买家持续永久地向本企业提供此种产品。例如,企业可以与买家签订一份有条件转让某项技术或产品的契约,并将契约交给有利于本企业的第三者保存,从而保证企业其它部门对该技术或相关产品的需求。企业所需的关键技术也可以不予售卖。
四、驱散剥离方面的任何乌云
与诉讼相关的事件,如悬而未决的诉讼、公告、索赔等,都将会成为买者讨价还价的砝码。在剥离前,企业要努力解决好这些问题。如果企业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将不得不承担一定的责任或对买主作些补偿。
五、拒绝专利赔偿,避免意想不到的损失
买主、承包商和获得许可的人都盼望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中获得补偿。此时,有责任的一方就必须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求偿诉讼负全部责任。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附有赔偿条款,企业就可能要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了,企业千万不要轻易承担这样的责任。因此,拒绝专利赔偿应成为企业的一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