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职业医疗保险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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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职业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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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这款百万医疗险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到60周岁,最高可续保到100周岁,高危职业不能投保,等待期有30天,保障包括300万一般医疗保险金、600万10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第一种是医疗保险类产品。医疗保险类产品以给付被保险人患病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主要特征,由“猪链球菌”引发的医疗费用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目前,多数保险公司都有此类产品。

    第二种是人寿保险。此类保险的主要特征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目前,各保险公司都有此类产品,而且由于目前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把“猪链球菌”列为除外责任,因此,保户投保后,万一被保险人因“猪链球菌”不幸身故,其受益人能获得身故保险金赔偿。

    太平洋安泰保险市场部人士告诉记者,“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患有猪链球菌病的患者,有两类保险是不赔的。”

    首先,重大疾病保险是不赔的。由于目前国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将所有的重大疾病名称都列在保险合同中,所以只有首次被确诊患有这些罗列出来的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才能得到赔偿,而“猪链球菌”是最新出现的疾病,没有被列在其中。

    其次,意外伤害保险也是不赔的。“猪链球菌”是一种传染疾病,它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因此也就无法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利益。

    “猪链球菌”这场灾难突如其来的袭击,让很多人突然意识到,应该马上买份保险了。这也反映消费者对于保险意识的不成熟和偏颇。

    由于在前年“非典”期间,有十几家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针对非典的险种,这些险种主要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住院津贴保险、疾病保险和身故寿险。于是,便有消费者向记者提出“是否可以推出专门针对猪链球菌的保险产品”的意见。

    对此,海尔纽约精算部的直挺告诉记者,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是不会轻易承担不熟悉的风险的,当初很多公司推出非典保险,更多的是强调保险的社会救援功能,而不是经济效益。而猪链球菌是新发疾病,其发病规律、治愈和死亡概率还不可知,风险也不能准确测算。当初推出的非典保险的费率实际上也是无法进行系统的精算,只是一个大致“粗算”的结果,也没有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作出区分,即使对于属于高危人群的医务人员,也采用统一费率。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表示,在保险业相对成熟且一样遭受过疫情肆虐的欧美国家,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推出针对疫情的主险,都是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的,就是因为疫情的风险系数无法掌握,一旦失去控制,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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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医疗服务态度医务人员服务态度直接影响医患关系,有研究显示在紧张的医患关系中,67.87%的患者认为是医生的服务态度差引起的。导致医生服务态度较差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医生工作压力大。北京大学精神卫生所的一项调查表明,医务人员的躯体症状和焦虑抑郁评分均明显高于其他人员。特别是在三级医院,由于上班工作时间长,接诊患者过多,医生焦虑、烦躁而失去耐心,影响了医患之间的交流。二是医务人员的职业倦怠。在云南有62.3%的医务人员出现职业倦怠和职业倦怠倾向,工作消极,对患者态度冷漠。另外职业倦怠还可导致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度及依从性降低,这必然会加据医患矛盾,影响医患关系的和谐。

1.3医患沟通从医生方面来看医患沟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种。一种是沟通不充分。在2005年2月6日卫生部首次公布了对一批国家级大型医疗机构服务、费用状况和综合管理情况的调查结果,医院职工认为导致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中,医患沟通不足占50.56%,医疗费用过高占49.72%,服务态度不佳占33.61%,技术水平欠缺占17.56%。医患沟通不足跟医生工作繁忙、负担过重有关,但更多的是医生的服务意识欠缺。二是医务人员语言使用不当,有研究显示有84.1%医方、68.6%的患方把“医务人员的语言不当”作为影响医患关系医方因素中的首位因素。

2解决对策

2.1改变“以药养医”的体制,提高医疗劳务价值补偿一方面要求政府加大投入,提高医疗劳务价值补偿并取消药品加成的政策,改变“以药养医”机制。目前我国实行医药合一的体制,药品收入成为医疗机构收入的主要来源。解决“以药养医”体制带来的弊端,就要从根本上切断医生的处方行为和其经济利益之间的联系,将医药分开,实行“以医养医”,最终形成医药分业制度。另一方面还要调整财政补助对象与方式。将财政补助的对象,从目前的补助供方———医疗机构为主,转向补助需方—患者为主;补助的方式上,从提供服务转向购买服务。这样一来,患者在就医时将有更大的选择权和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诱导需求。

2.2改革供方的付费方式,实施按病种付费按服务项目付费加快了医疗费用的增长,加重了患者的医疗负担。而按项目付费制度通过制定预付标准来控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总支出,并以此来强迫其承担经济风险,自觉规范自己的行医行为。它在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效率和医疗管理水平方面都有明显的作用。美国实施按病种付费后,医疗费用的增长率由1983年前的16%~18%降到7%~8%;Medicare住院总费用的增长速度从1983年的18.5%降至1990年的5.7%。国内目前也有很多这方面的实践。

2.3建立医疗风险保障基金医疗风险保障基金的建立将医疗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医生有了医疗责任保险以后,即便是医生存在医疗过错,有医疗保险公司负责费用的赔付,可以大大降低医生的工作压力和经济风险,从而减少医生因害怕风险而开一些不必要的化验或检查、回避收治高危病人、回避高危病人等带来的医疗纠纷。美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医疗风险保障基金制度,医疗责任险的理赔率在80%以上,医疗纠纷发生率仅为7%。

2.4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对于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可以借用企业管理中的连续质量改进方法,严格操作规范,不断完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诊疗水平。同时还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培养他们的主动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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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荆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应纳入覆盖范围。

(二)提高筹资标准

荆门市按照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0.75%

交纳筹集,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34%交纳

筹集。

(三)提高保障待遇

荆门市按照保障水平总体低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高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原则确立保障待遇,提高了10个百分点的报销水平。

二、当前荆门市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制度设计的待遇支付水平谨慎,实际报销水平不高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镇居民这一群体主要是老年人、中小学生和城市低保对象。二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为自愿原则,过低的报销水平与老百姓的期望值有较大的差距。

(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设计忽视了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的特殊性

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险多年被商业保险公司占据。随着国家举办的带社会保障性质的居民医保的启动,这一群体的参保格局也随之打破。但各地在设计待遇支付时,忽视了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体现在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发病率低以及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生病所发生的费用出现两种倾向即费用偏小或费用过大的倾向的特点。

(三)、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保险尚未关注

十七大提出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目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医疗保险在制度上做到了无缝隙覆盖。现代社会,一些疾病的治疗需要足够的资金保障,如各种肿瘤、器官移植。但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那样,针对城镇居民制定专门的大额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只是在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中对大额医疗费用给予了适当的倾向,且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3万―10万内,不能较大程度较大力度的解决大病患者的所忧所虑。

(四)、惠民医院和社区医疗资源尚不能满足城镇居民就医的需要

有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都就惠民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服务作了明确阐述,要求参保居民首诊到惠民医院和社区医院,目的在于引导城镇居民到惠民医院和社区医院救医,分流大医院的诊疗服务压力。但目前惠民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存在着资源短缺、分布不均、利用不够;服务能力不强,技术力量不够等问题。患者到惠民医院和社区医院就医不放心,担心无设备无技术无人才而耽误病情,在这种状况下,参保居民不愿选择惠民医院和社区医院就医的矛盾十分突出,而且对此意见很大。

(五)、新农合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分置,使得机构、财力和人力等资源整合不够

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归属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又归属于劳动保障部门,这种体制模式导致运行的网络重复建设,机构重叠,人员臃肿,进而导致保障其耐以生存发展的政府公共财力投入显著增加,不能使政府有限的财力真正用于提高参保人员的筹资水平上,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报销待遇上,而是加大了医疗保险的行政成本。

三、建议

(一)要完善有关制度安排,提高参保待遇报销比例

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主要是要对符合三大目录的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报销的比例要进一步调高,而且这些不会影响到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应有的合理结余。

(二)要考虑到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的特殊性而对其医疗保险待遇进行个性化的设计

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缴费和筹资不低,对基金贡献很大,且发病率又非常低。但据科学研究和现实反复证明,一些疑难重病属于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这个阶段的高危时期如白血病,应该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辨证方法论,对其待遇享受不搞“一刀切”和“大一统”的做法,单独提高对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患疑难重病的保障比例,增强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吸引力。

(三)要建立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要改变目前各地都没有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那样,针对城镇居民制定专门的大额医疗保险制度而只是在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中对大额医疗费用给予了适当的倾向。要出台专门的制度加强对如各种肿瘤、器官移植等重特大病例的保障措施,可以效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那样单独缴费筹资,对超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进行再保障。

(四)要强化惠民医院和社区医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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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含义。

“农民工”一词最早出现在 1984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通讯》中,随后这一称谓因比较准确、简洁、符合我国国情,并且约定俗成而被广泛引用。借助于一般社会常识,我们主要从职业与地域方面来界定农民工:一是职业,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职业,或者以非农工作为主要职业,他们的绝大部分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他们的收入中相当一部分来自非农活动;二是地域,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

医疗保险是指当劳动者因患病、生育或身体遭到伤害时,社会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提供的物质帮助,是属于社会保障的一个种类。农民工医疗保险实际上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因疾病、生育或遭遇意外伤害时,对其需要治疗和花费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偿。农民工医疗保险接续转移就是要在适应农民工不稳定性的基础上,使其即使在短时间的失业期仍能够获得所迫切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障。

二、城乡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国际比较。

城市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国外也有许多进城务工人员,下面有借鉴性的分析和研究几个国家在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方面的做法,总结其经验教训,对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社会实践有所启示。

(一)德英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1881 年德国颁布《黄金诏书》,开始对工人因事故和伤病造成的经济困难进行保障。1883 年德国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雇主承担其中的绝大部分。1972 年,德国颁布《农民医疗保险法》,该法规定,法定农业医疗保险机构有义务为农民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保险。只要是缴纳了一定费用的农民及其共同劳动超过 15 年的家庭成员都可以是医疗保险的受益人。同时,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民医疗保险提供津贴,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具体承受能力确定。德国的医疗保险实行法定强制参与,其医保体系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成,其中社会强制保险覆盖了德国 91%的人口。

英国的农村人口流动始于工业革命时期。为解决大量人口从农村涌入城市,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从 1871年通过了《地方政府法》到 1948 年英国国会通过并实施了《国民救助法》,该法规定没有收入或是收入太低的英国居民,可以领取国民救助金。1948 年,英国建立了国家保健服务制度,对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居民实行免费医疗保健服务。

由此看来,德英两国都建立了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在转移接续方面,人口流动到异地只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日本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医疗社会保险的国家,早在 1916 年日本出台的《工场法》就规定,15 人以上的工场,场主应当为雇员提供疗养费。1938 年,日本制定的《国民健康保险法》首次针对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自雇人员,这标志着农村居民开始有了基本的公共医疗保险。到 1961 年,日本强制实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日益频繁,为了较好的解决转移接续问题,政府设计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全国统一管理”的制度体系。日本全国各级政府都设立独立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实行“户籍随人走”的制度,人口流动的同时享受当地的所有福利,从而实现了转移接续。尤其是出台了网络户籍登记制度之后,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更加顺利。

(三)美国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

美国是商业最发达的国家,但是 20 世纪 30 年代的经济危机使得社会保障成为现实和紧迫的问题。1935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和 1939 年通过的《立法补充》奠定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二战后美国的医保水平不断提高,直至克林顿执政后,首次提出建立全民医保计划,并且主张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保险费用。总的来看,美国实行的是市场主导模式,政府仅负责老年人、贫困人群和特殊群体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商业保险的前提下,各地都建有医疗保险分支机构,公民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不因地域的变化流动产生影响。

三、我国农民工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的紧迫性和改善对策。

首先,流动人口的固有特性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能够转移接续。流动人口的突出特点是流动性强以及由此引发的低收入、行业的高危性。较低的工资收入使大多数流动人口面临医疗服务供给不足、异地报销困难等问题。患病后流入到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者不到 70%,近一成选择回老家治疗,仅有26.8%的参保人员表示可报销部分医疗费,超过六成的人员仍需全部自己支付。可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对流动人口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流动人口的基本医保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其次,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保证制度持续运行的内在要求。各地外来人口退保频发的现象表明,医疗保险关系无法跨地区转移接续尤其是无法跨省转移接续是主要原因。可见,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范围扩展程度将直接影响参保人数的增长和覆盖面的扩展程度,从而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面临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等诸多因素挑战的形势下,实现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制度持续运行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最后,城市化发展目标迫切需要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我国正在实施的城市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主要目的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的缺失严重阻碍着城乡之间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延缓了城市化进程。2010 年 10 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使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有了法律支持,流动就业人口理应在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因此,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政策,维护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权益,理应成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受我国户籍制度的影响,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二元化分立长期存在,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顺利完成。《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类。该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具体政策和细化制度各有差异,配套措施尚未完善,致使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水平仍然比较低,尤其是跨统筹区域转移转移接续时,显现出较差的便携性。

为更好的解决实际中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医保”的战略目标,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立法上,虽然《社会保险法》对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还需进一步制定《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在立法层面实现统一的权利分配和制度设计,克服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第二,在具体操作上,加强政府职能,由政府主导制定符合本地方具体情况的制度框架,在现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由市(县)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渐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系统,克服局部地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统一的信息网络管理下,实现各地的医保信息兼容,提高农民工在不同区域间流动时医疗保险的便携性。第三,构建行政、司法、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制。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涉及很多个环节和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办理,单靠某一种监督方式显然不能对这一制度的运行形成有效的全面的监督,因此需要依靠行政、司法和社会的多种手段、多种途径进行,才能保证这一制度的合理运行。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教育论文" target="_blank">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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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象

调查对象为虹口区常住居民(在虹口区居住6个月以上),年龄为15~69岁。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先抽取虹口区广中和曲阳街道作为监测点,每个监测点抽取4个居委会,每个抽中的居委会中随机抽取3个居民小组,在每个居民小组中抽取40户作为调查户,在抽取的调查户中采用KISH表法确定1名15~69岁居民进行调查。

1.2 方法

培训调查员,采用统一的调查问卷,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对象一般人口学特征、医疗保险方式、高血压患病情况及高血压知识知晓情况等。

1.3 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

为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抽取5%的调查问卷进行卷面质控和现场质控,问卷95%以上的内容正确、真实时为合格,若不合格则退回重做。数据用EPI-Data录入, 用SPSS 11.5 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分析指标包括比较采用χ2检验,相关影响因素分析采用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以高血压知识得分情况(

表1高血压知识影响因素赋值表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2.1.1 人口学特征 本次共调查虹口区户籍人口960人,958人完成了调查,其中男性458人(47.81%),女性500人(52.19%),平均年龄为(47.13±14.33)岁。41.79%的对象为初中及以下文化,43.77%的对象为高中/中专毕业,14.44%的对象为大专及以上文化。20.56%的对象为单身,74.32%的对象为在婚,5.12%的对象为其他(离婚、丧偶等);5.11%的对象为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7.83%的为商业、服务业人员,5.53%的为单位负责人,10.96%的为办事人员,7.83%的为专业技术人员,8.14%的为在校学生,10.96%的对象为未就业人员,34.55%的为退休人员,9.08%的为其他职业人群。

2.1.2 高血压患病、血压测定情况和医疗保健方式 17.75%的调查对象患有高血压,其中男性为20.31%,女性为15.40%,女性高血压患病率低于男性(P=0.0471)。19.31%的对象表示从来没有测过血压,8.25%的对象12个月前测过血压;其中35岁以上14.61%的对象从来没测过血压,7.51%的12个月前测过血压,5.03%的记不清是否测过血压。 57.52%的对象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3.65%的为公费医疗,21.71%的为劳保医疗,3.44%的对象享受其他医疗保险方式, 13.67%的不享受卫生保健。

2.2 高血压知识掌握情况

2.2.1 高血压知识知晓率情况 调查发现68.89%的对象知道高血压诊断标准,58.89%的对象知道开始每年测一次血压的年龄;28.39%的对象知道吸烟是高血压发病的危险因素,31.52%的对象知道超重是高血压发病的危险因素;48.96%的对象知道适当运动可以控制高血压,37.16%对象知道限制酒精的摄入可以控制高血压,32.05%的对象知道戒烟可以控制高血压(表2)。

2.2.2 不同人口学特征人群高血压知识掌握情况 给高血压知识得分评分,每答对1题得5分,共20题,答错或不知道者得0分,计算出知识得分。按照回答及格与否,将知识得分分为2类:

表2高血压知识知晓率情况

表3不同人口学特征人群高血压知识掌握情况

2.2.3 是否高血压患者 被诊断为高血压的患者44.12%对象高血压知识得分为≥60分,非高血压患者中45.69%的对象高血压知识得分为≥60分,两组人群高血压知识无统计学差异。不同医疗保健方式人群高血压知识不同,63.64%享受其他保险人群高血压知识得分为≥60分,不享受医疗保险的人群仅31.30%的对象高血压知识得分≥60分,不同医疗保险方式的人群高血压知识得分不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表4)。

表4 高血压患者及不同医疗保险方式者高血压知识得分例数

2.3 多因素分析

以高血压知识得分作为应变量(

3 讨论

高血压病是常见的慢性疾病之一,本次调查发现15~69岁人群中17.75%的调查对象患有高血压,男性患病率高于女性,这与顾东风等[2]研究一致 。本次调查对象中19.31%从来没有测过血压,8.25%的对象12个月前测过血压,其中35岁以上14.61%的对象从来没测过血压,7.51%的12个月前测过血压,5.03%记不清是否测过血压,这可能会导致本次报告患病率偏低,另外也说明居民对于自己血压还不够关注。提示我们进一步宣传35岁首诊测压的重要性,使居民意识到监测血压的重要性,提高35岁以上人群测压的比例。

调查发现,居民普遍高血压病知识知晓率低,仅45.41%的对象知识总分大于60分,仅28.39%的对象认为吸烟是高血压的危险因素,32.05%认为控制高血压应当戒烟,37.16%的对象认为控制高血压应当限制酒精的摄入, 大部分对象对烟酒与高血压的关系还缺乏一定的

表5高血压知识得分影响因素的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

知识。在高血压病并发症知识方面仅30.38%知道会并发肾病,仅22.44%知道会引发视网膜病变。根据现代健康教育学理论,良好的知识可以促进形成正确的信念,并能指导形成有利健康的行为[3] ,所以尚需在社区中进行长久的、系统的、适应不同文化层次的、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健康教育,不断提高社区居民高血压相关知识水平,进而促其形成正确的信念,最终形成有利于控制高血压的健康行为。

调查发现,文化程度越高高血压知识掌握越好,这与罗雷等[4]研究结果一致。提示对于不同特点和不同知识层次的人应给予不同内容和不同形式的干预。高学历,高受教育水平人群获取知识来源广泛,理解与接受新知识能力强,在这一人群中可以开展偏重于疾病专业知识的宣传,而高血压干预重点应放在低教育水平的人群中,不断提高社区居民防治高血压的自我保健能力。参与不同医疗保险的人群高血压知识得分不同。调查发现,享受其他保险人群高血压知识得分最高,其他医疗保险为商业健康保险,可能与这组人群对自身的健康更关心有关。调查发现,不同职业人群高血压知识得分差别无统计学意义,提示我们高血压健康教育不能按不同的职业进行,也不能限于在工作场所进行,而要在社区开展并且做到人群全覆盖。国内外资料均表明,控制高血压病发病率最有效的策略,是在社区人群中实施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为主导、以高血压病防治为重点的干预措施[5,6],从而实现在一般人群中预防高血压病的发生,在高危人群中降低血压的水平以及提高高血压病人的管理率、治疗率和控制率,并最终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4 参考文献

[1]Kaplan NM, Stamler J. Prevention of coronary heart bisease [M]. Philadelphia W.B. Saunders Company,1983:67-80.

[2]顾东风,Jiang He, 吴锡桂, 等. 中国成年人高血压患病率、知晓率、治疗和控制状况[J]. 中国预防医学杂志, 2003,37(2): 84-89.

[3]黄敬亭. 健康教育学[M]. 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2, 135381.

[4]罗雷, 张玉润, 栾荣生, 等. 社区高血压现症病人干预与管理研究[J]. 预防医学情报杂志,2004 ,20 (5) ,49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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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哪些医疗费?

答:个人账户可以支付门(急)诊医疗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医疗保险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疫苗费用、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健康体检、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费用、挂号费、近视眼矫形术、洁牙、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复制片费、图文报告费、煎药费、参加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和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等应由个人缴费的部分。

问: 申请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哪些手续?

答:参保人员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精神病(限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的,可以申请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

参保人员持代办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材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有关临床化验单和/或辅助检查单(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有医院盖章)等材料向就诊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初审、汇总后,将资料统一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医疗专家评审1次,从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之日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问: 职工医保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实行分类报销。

(1)甲类医药费: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分别报销85%、90%;

(2)乙类医药费: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分别报销75%、80%;

(3)丙类医药费(500-5000元):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分别报销65%、70%;

(4)丙类医药费(5000元以上):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分别报销50%、55%。

问: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等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答: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离开参保统筹地区长期跨省或在北部湾经济区外异地居住,并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已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参保退休人员)、长期在北部湾经济区外异地工作或异居住(3个月以上)人员需在工作或居住地就诊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1)参保人员可选择3家长期工作或居住地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的医疗机构,并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的,按转诊转院规定降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2)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返回参保地,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变更或取消备案。

问: 哪些人员应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未成年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未满18周岁非在校人员。

(2)成年居民,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3)在校学生,在广西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

问: 城镇居民门诊医疗享受什么待遇?

答:(1)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支付45%。

(2)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人,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最高支付限额适时调整。

问: 城镇居民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实行分级报销。

(1)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5%;

(2)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0%;

(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0%;

(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

(5)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的体内置入材料费用5000元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40%。体内置入材料费用(含单项医疗服务项目)5000元以上的,统筹基金支付30%。

问: 住院治疗个人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问: 哪些单位应参加生育保险?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问: 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篇8

办的一位工作人员接待了王辉。“我去了疾控中心和传染病医院,却得不到阻断药物。我不想坐等感染。”王辉急切地说。对方听后,与疾控中心和传染病医院进行了电话沟通。随后告诉王辉:“疾控中心只是负责药品保管,没有处方权。只有去传染病医院,而传染病医院还没有回复。”

又等了一会儿,这位工作人员告诉王辉:“可以去传染病医院了,那边已经在联系处理此事。”路上,王辉接到了传染病医院的电话,告诉他到院后如何挂号,并叮嘱带好身份证。

“我觉得终于有救了。”王辉回忆说。在距24小时时效期不到两个小时的时候,他终于吃上了药。“我们这样的性暴露人群用上阻断药物为什么这么难?”王辉对此很不解。

“从保护生命的角度看,性暴露者也应同样用上阻断药物。”中国疾控中心预防干预室副主任徐杰说,目前,我国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以性传播为主,占90%。从预防的角度来看,当前主要的手段是推广使用安全套,较为单一。“从实际效果看,男同中坚持使用安全套的比例不到40%,明显低于异性中安全套的使用率。因此,服用阻断药物应该作为一种补充手段。”

从王辉的遭遇看,问题到底出在哪儿?

“这实际上暴露出我国艾滋病药物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双轨制’问题。一边是药品基本上由政府采购并严格按计划和要求免费发放,另一边则是个人用药不像其他药品一样容易买到。”徐杰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以及职业暴露人员所服用的阻断药物,是按照“四免一关怀”政策和职业暴露处理的要求由国家全额买单的,国家对这两类人群有着明确规定。而“计划外”的群体就很难顾及,因而成为“被遗忘的角落”。

将性暴露者纳入免费发放范畴面临着诸多问题。

青岛大学医学院张北川教授说:“高危者的数量远远高于职业暴露和母婴阻断人群,如果纳入免费发放,国家财政势必要承受很大负担。”在他看来,相比职业暴露,性暴露的真实性更难确定。如果仅凭个人声称自己有了高危行为,疾控部门就对其发放阻断药物,将很难避免有人借机出售免费药从中牟利。

张北川介绍,在这方面,欧美发达国家主要是通过医疗保险的形式,让有需求的性暴露者有渠道购买阻断药物。“但在我国的保险条例中,艾滋病患者属于免赔对象。所以,目前可行的方案是对这类人群收取一定的费用,并在一些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张北川说,最重要的是国家要尽快对这些人群的用药渠道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说明。

篇9

最近发生的“魏则西事件”进一步暴露了中国医疗体制缺乏伦理约束导致的制度缺陷,公立医院不公益,敞开大门任由庸医承包,合谋挣钱。再如上海市某大型公立医院里,还有患者在CT室里跌倒致伤,不仅没有做跌倒风险量表记录,反而有医务人员嘲笑患者。

在今天的中国,有医务人员不自重,也有恶性伤害医务人员事件,更有医生改行、医学院招不到学生等问题。一旦白衣天使变为不受尊重的高危职业,伴随人均医生数量的减少,看病将变得越来越难。在进入老龄社会和大健康产业发展期的背景下,不可忽略医患关系恶化对社会伦理和经济发展造成的危害。

在经济落后的古巴,医疗服务业十分发达;在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医疗服务业没有高利润(向海外推销的药品和医用器材除外),大部分医疗机构属于非公非私的社会企业。回顾中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医改过程,教训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公立医院不公益,挤占市场空间;二是私营医院难生存,滥用市场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鲜有“领导”与“管理”的提法,多见“公共治理”和“社会治理”,这是转变治国文化的信号。

中国医疗要走治理之路,可以从改善医患关系做起,回归“医疗非交易、药品非商品、医生是公共服务薪酬标杆”的医疗文化,按照医疗服务过程的每个环节检讨相关政策的利益导向,建立合理补偿利益相关人的综合治理机制,实现医患共赢。2009年医改方案方向正确、三明医改方案切入点很好,但都需要综合治理机制为其保驾护航。 智能审核促“三医联动”

诊疗信息不对称,是实现医疗服务治理的最大难题,医保智能审核解决了这个问题。“智”在将诊疗标准、用药数据和医保政策等智慧成果纳入知识库,通过专家库及时修正知识库,将知识库信息化,制成软件嵌入医保基金、医生工作站和对接健康档案;“能”在从而提高医生、医院和医保的工作能力。

三医联动需要建立在互惠共赢的利益链条上,智能审核系统为医患保打造了利益链条。

一是指导医生工作,释放医生负担和提高服务质量。医生可以基于知识库做诊断,释放了医生记忆条条框框的时间和心理负担,同时也规范了医疗行为;超标药品将被亮黄灯以提示,医生可以对疑似处方说明自己的理由,甚至启动专家工作机制快速作出判断,为医生合理行为放行,为日后修订知识库和目录奠定基础。

二是提高医疗过程的可视性,协助医院提高管理能力,增加服务数量、提高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提升医疗机构的竞争力,并可以基于大数据从经验医疗走向循证医疗。

三是提高医疗保险的管理服务能力,走进医疗机构学会与医生对话,使监督从事后走到事前、从扣费走向指导以协助,从抽查到全程时时监督;一旦医保获得诊断大数据,既可以找到正态分布的中间值,成为制定费率的依据;并找到抑制道德风险(抑制大处方、防止欺诈基金)、合理配置资源(合理补偿各级医疗机构、家庭医生、医养中的医护服务等)、建立医疗服务协议定价机制,合理补偿医生、医院、患者、药物等。今后,无论医生在公立或私营、大医院或诊所、本地或外地,均可以纳入医疗保险协议机构;但是,只要用医保一分钱,必须纳入智能审核范围,在有效监督下使用医疗保险基金。

四是为医药器械企业发展打造健康的外部环境,大数据为评价和证明药物的疗效和成本提供了条件,优质药物可以迅速被认知。最后,最大的受益人是患者。

总之,信息共享是促进“三医联动”的内生机制。 治理目标及指标体系

医疗支出不具有刚性,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清华医疗保障发展指数中有综合治理指标,由宏观(政府)、中观(财政和医保基金)和微观(医疗机构)三个维度和三个一级指标组成。

首先来看宏观指标:医疗费用与地方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费用增长率。

用1978年-2014年的GDP和医疗费用增长率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的结果显示,2014年医疗费用增长率应为人均GDP增长率的116%,即9.04%。

篇10

一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化的管理模式,在社会保障方面,城乡之间的发展也相当不平衡。

为此,《规划纲要》要求城乡统筹取得积极进展,多层次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并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妥善解决人员流动过程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实现制度的有效衔接。全面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

据了解,实际上,2011年7月正式实施的社保法,已经明确提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此前,人社部、卫生部等也曾就此专门下发过文件。不过,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进行得并不顺利。人社部2012年6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跨地区转移医保关系仅50万人次,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仅为2.2亿。而目前我国参加城镇医保的人数已达到47343万人,农民工参加城镇医保人数也达到4641万人。

另一方面,《规划纲要》提出未来几年内将大力推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一卡通”,建立统一标准,全面发行社会保障卡,实现社会保障卡跨险种、跨地区广泛应用,社保卡发行8亿张。

将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

《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保障政策。建立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与缴费情况相挂钩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

今年6月初,人社部在答复热点问题时曾表示,延迟申领养老金是大势所趋。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近日也明确表示,短期内不会推出该政策,并表示仅仅是在进行前期的研究。

此次社保“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也从我国整体规划层面的高度明确了这一说法。当然,由于这项政策的制定目前尚未进入实质性的阶段,因为争议较大,且退休年龄的修改可能涉及到立法程序,因此很难短期内实施。

鼓励商业保险辅助养老和医疗保险

《规划纲要》还提出:“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在建立健全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人们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落实和完善税收支持政策,积极稳妥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统筹考虑各类人群的补充医疗保险政策,逐步建立适合不同群体、分不同档次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实际上,对于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健康医疗保险的税收优惠,各方正在积极酝酿中。在近日举办的“2012年陆家嘴论坛”上,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方星海透露,税延性养老险各项条件已基本具备,相信可于年内推出,其中700元用于个人养老保险可税前列支,300元用于企业年金税前列支。

而随着医改的推进和大病保障需求的严峻形势,近日《医改“十二五”规划》也要求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等。

将研究制定公务员养老保险办法

此次《规划纲要》还提出,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已经启动,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改革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5省市先期试点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看齐。

对家庭养老提供政策支持

《规划纲要》还提出:“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通过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完善和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老年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积极探索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

在独生子女政策实行三十多年、人口预期寿命不断提高、“4-2-1”甚至“8-4-2-1”家庭不断出现的背景下,若能对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老人提供相应的补贴,无疑是个不错的消息。

保险动态

篇11

2.对城市低保对象当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三无”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75岁以上老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予以救助。

3.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人的、有公费在校大学生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予以救助。

4.对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由本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对每月每户用水10立方米以下(含10立方米)的城区低保家庭,实行每立方米1.12元的最低水价。

6.对年满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稳定的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老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市民政局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对民办养老机构予以补助;居家养老的,由政府购买服务,按每月每人200元标准予以补贴。

7.对城乡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市老龄办负责为其每人每月发放补助费200元。城乡9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老人,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由市老龄办负责为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补助费。

8.对因遭遇突发性事故或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家庭,由市总工会一次性给予每户200—1000元救助。

二、教育救助

9.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课本费及校内服务性收费,对寄宿学生给予一定生活补助;对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给予1000元的入学补助。

10.对城乡低保家庭中考入正常收费全日制高等院校(不含免收学费的院校)的学生,给予3000元入学补助。

11.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在读大学生,实行由政府和高校贴息的国家高校助学贷款,大学毕业后只偿还本金。

12.对年龄在7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生活自理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城乡孤儿,由民政部门负责给予就学援助。

三、医疗救助

13.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低保待遇的原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实施城市合作医疗。对农村居民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收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应承担费用。

14.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低保对象,实行基本医疗救助。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政府承担门诊医疗费用的60%,个人承担40%,每年每人享受门诊救助的最高金额为10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政府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60%,定点医院减免10%,个人承担30%,每年每人享受住院救助的最高金额为2000元,仅限本人住院享受。

15.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低保对象,实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和腹膜透析的、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肺结核、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以及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躁狂型精神病人和重度抑郁症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50%,个人承担50%,每年每人享受医疗救助的最高金额为4000元。

16.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实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重症肝炎及并发症、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肺结核、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以及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躁狂型精神病人和重度抑郁症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40%,个人承担60%,每年每人享受医疗救助的最高金额为3000元。

17.对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并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无工作单位且户籍关系在我市的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7-10级在乡残疾军人,实施医疗补助。每人每年发放医药费500元;对到指定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2500元以下的,由县(市)、区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60%,超过2500元的部分,市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60%,每人每年住院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000元。

18.通过110报警服务联合行动,对“三无”(无亲属、无工作单位、无固定住址)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19.对城区内享受低保待遇,独生子女在14周岁以下,其父母均无业的家庭,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每年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20元。

20.对农村只有1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计划生育夫妇,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按人年均60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21.对城市双无业及失业特困育龄人员、无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口和农村户籍的育龄人员,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实行计划生育节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

22.对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白内障患者,予以白内障复明手术治疗救助。

四、就业援助

23.城镇“4050”(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失业人员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可持相关手续经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认定后,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享受免费的普惠制再就业培训服务。

24.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失业人员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可持相关手续经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认定后,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25.有创业愿望的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失业人员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可免费享受创业培训、项目推荐以及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服务和优惠政策。

26.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失业人员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对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7.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一年或申请公益性岗位一年以上未得到安置已实现灵活就业的“4555”(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28.在低保对象求职登记60个工作日内,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优先为其提供3次就业推荐并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服务。

29.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自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登记费、证照费;对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低保对象,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0.对实现就业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对象,就业后3个月内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住房援助

31.对居住危房、险房、茅草房、土坯房的农村低保户,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住房援助计划,由市民政局负责给予补贴。对翻建住房的,每户补贴5000—10000元;对维修住房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

32.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保户可申请核减租金。核减租金按租金核减面积×租金核减标准缴纳,租金核减面积的计算方法为低保证标注人口数×8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核减标准自2006年起暂定为每月0.8元/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正常租金缴纳。

33.对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低保户,可在建成区内按一居室合法住房予以安置,免收代建费用,被拆迁人不享有房屋产权,按租金核减标准交纳房租。

34.对省财政厅、省残联确定的农村危房改造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建房户每户5000元补贴。

六、供暖救助

35.对城区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的低保户,在住房限额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内的一处住房实际发生的采暖费,给予全额减免。对低保户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且单位已经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则扣除单位补贴,只补贴其住房采暖费的差额部分。

36.对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住房限额标准内的一处住房实际发生的采暖费,给予补贴42.5%;对离异、丧偶或配偶方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的,给予补贴85%。

37.对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离休干部遗孀,按照离休干部生前级别,补贴其一处住房在住房限额标准内采暖费的85%。对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或离休干部遗孀所在单位已经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则扣除单位补贴,只补贴其一处住房采暖费差额部分的85%。

38.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及干部,按照离休干部、干部级别计算采暖费补贴金额并发给本人。

39.对城区低保家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无暖气房自行取暖的,每户每年给予200元取暖补助。

七、应急救助

40.对遭遇突发性灾害损失,靠自身力量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其受灾情况一次性给予每户500—1000元款物救助。

41.在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较大并持续一定时间,导致低保家庭生活水平出现明显下降时,为低保家庭发放一定数额的临时生活补贴。

八、社会互助

42.由市民政局协调市、县(市)区机关干部对城乡特殊困难户、贫困残疾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对口帮扶,保障其基本生活。

43.慈善机构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慈善捐赠和社会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困难群众进行扶持和帮助。

44.生活特殊困难急需必要生活用品的低保家庭,可在街道或社区的“扶贫超市”免费领取日常生活必需品。

45.城乡低保户和经济确实困难的我市居民,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条件,由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实施法律援助,为其指派援助律师,代为参与诉讼。

46.对因遭受家庭暴力,需要到家庭暴力致伤中心鉴定的低保家庭妇女,免收鉴定费。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暂无居住场所的妇女、儿童,由市妇联、市民政局提供法律帮助和食宿救助。

篇12

一、医院应收款形成的原因

1.医保结算欠款。目前唐山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已全面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医保规定,参保病人的住院费用出院结算当时报销,报销费用由医院来垫付,再由医保中心按月与医院来结算医疗费。开滦医院是三级甲等医院,也是医保的定点单位,收治的病人中医保病人占了很大的比重。由于唐山市医保中心对各医院采用了预算制结算方法,每个月超出预算的部分费用当月不能结回,要待年度终了按照超出比例进行结算。并且医保中心要对医院发生的医保费用进行仔细审核,对用药不当之处作扣款处理,这也使得每个月的医保费用需要至少两个月的时间才能结回。此外,医院还收治了不少各县区的医保和农合病人,采用的都是出院即报的方式,由医院派人再到各县区医保中心和卫生局去进行结算。由于单位多,人手紧张,路上费用高,出于成本费用的考虑,对于路途遥远的单位不能作到每月结算。这些原因造成了巨额的医保欠费,占用了医院大量的资金,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运转。

2.与集团公司各单位之间形成的应收款。为了减轻集团职工的负担,集团公司对集团职工中透析病人的费用进行额外的报销,并对集团职工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未报的费用可以由集团的补充医疗保险再报销一部分。这些费用由集团公司负担,但是都由医院来垫付,再与集团公司进行结算。此外,煤炭行业是个高危行业,医院要负担各矿伤工抢救的任务。伤工抢救时间紧,任务重,医院都要本着“先抢救, 先治疗” 的原则对病人及时进行诊治,待病人的费用结算后再与伤工所在单位进行药费结算。由于各单位的经营状况和经办人员的变化,很多历史遗留欠款很难解决。这些都加大了医院的应收款。

3.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应收款。有抢救的无主病人形成的医疗欠费;有由于医疗纠纷形成的欠费;有职工备用金未及时归还形成的应收款;为各单位职工查体形成的应收款;还有极少数恶意赖账的病人形成的欠费;等等。

应收款项的的沉积会影响医院资金的周转,降低医院信用,会造成医院业务收支结余和医院资产不实,增大医院的风险成本,误导会计信息需求者。

二.加强医院应收款的管理和控制

1.加强与各往来单位的应收款管理。医保中心的应收款是医院应收款中所占比例最高的一项。医院应加强与医保部门的沟通,按时对账,及时催款。对于医保中心制定的预算政策医院要作统筹计划,如何将费用控制在预算内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此外,由于医院的不断发展,对于医院的预算拨款也应该及时增加,医院要与医保部门协商如何制定合理的预算范围。 对于医保中心违规用药的扣款要落实到人头,谁开的处方扣谁,采取这样的措施可以提高医生的风险意识,在诊疗时会谨慎用药,避免出现违规扣款。对于路各县区农合和医保部门,可以与其协商采取远程办公方式,采用电话对账,传真票据,网上银行转账付款等现代化的手段,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应收款的清偿周期。

对于集团公司的应收款应与相关部门协调,制定规范的结账程序,也可以申请给予医院一部分预付款项,减轻医院的资金压力。对于各矿单位的伤工药费,由于新伤工已加入伤工保险,由省统筹负担。而老伤工由各矿先将药费支付给医院。医院应保留好伤工就医的凭据,与各单位及时对账,对于不能结回的应收款要作坏账处理,避免虚增资产的情况。对于各单位所欠的查体费,医院要建立查体认证制度,每个单位查体完毕,医院要与其核对查体人数与金额,确认无误后由单位盖章,医院按查体认证表及时与各单位结账。

2.强化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医院可以通过收取病人足额住院预收款、及时清算、认真组织催收等方法强化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减少应收账款损失。具体措施有:( 1) 病人入院时, 医生应根据病情要求病人缴足住院预收款。( 2) 住院处结算员要及时结算住院病人医药费, 一旦发现病人住院预收款不足, 应及时通知病人或要及时通知病人或家属补交住院按金(3)实行科室核算负责制, 强化风险管理。把应收医疗款跟科室利益挂钩, 列入到科室的成本中去。要求科室与相关部门人员全权负责追款,降低应收账款,减轻医院经营的包袱。(5)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医务人员因病施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轻病人负担。加强医疗管理,改善医疗服务,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减少由于纠纷引起的医疗欠款。

4.建立扶贫基金。医院应建立扶贫基金, 对于低保病人, 医院应该给予一定的照顾,适当减免病人医疗费,确保满足其基本的医疗服务需要。对无主病人的医疗欠费,应申请当地政府给予补助,目前我国不少城市已建立抢救无主病人和重大伤亡事故医疗救助基金,以解脱医院的经济压力。

5. 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学习,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财务人员在应收款的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合格的财会人员应该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 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过硬的政治素质。医院要注重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强化财务部门的管理与监控职能。医院要按照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原则, 实行专人专岗,要设置专门的结账人员来负责医院的应收款管理,对应收款及时进行核对和催收,并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科室对医疗欠费的控制情况, 对应收款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及时防止病人欠费, 减少坏账发生,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 .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为了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医院年终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之前应对应收款进行账龄分析,根据业务的发生时间确定不同的催收欠费方式和坏账准备提取标准,将其列入资产减值损失,来冲减医院的利润。对于超过期限三年且没有希望收回的应收款要作坏账处理,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冲减坏账准备金,将应收款进行核销。

三.结语:

医院的应收账款管理是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应收账款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会大大降低坏账风险,减少医院资金占用,提高医院的资金使用率,使医院的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从而促进医院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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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卫生服务内容

2.1 常见病诊疗

2008年度全年门诊量1.5万余人次,人均次门诊费用28元/次,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占年总医疗费用的76.5%,进入“门急诊医疗保险共负段”的员工比例低于1%。2008年门诊最常见的5种疾病依次为上呼吸道感染、慢性胃肠炎、高血压、糖尿病、痔疮。2008年急诊150人次,完成现场急救15人次,急救转运25人次。

2.2 员工职业健康管理

门诊部对接触高温、二甲苯、噪声、烟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376名员工提供职业病体检,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提供职业健康培训。

2.3 慢性病管理

2008年度企业员工中慢性病发病率为25%,其中高血压患者发病率为6%,乳腺病发病率为0.7%,糖尿病发病率为0.8%。门诊部建立慢性病跟踪随访制度,对高血压、糖尿病、病毒性乙型肝炎、胆囊息肉等疾病每半年进行1次跟踪随访,并建立疾病管理档案。15年来坚持对患有老年性慢性支气管炎的员工开展冬病夏治的中医预防保健项目。

2.4 企业员工健康促进

门诊部开展员工健康基线调查,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每年安排全体员工进行系统的健康体检和女职工妇科普查,开展糖尿病和肿瘤等多发疾病的筛查工作,及时通知患者和高危人群复查。门诊部通过对员工年度体检结果和日常诊疗记录的分析,掌握了全体员工的整体健康状况,并根据员工疾病谱特点开展企业员工健康教育,并和后勤部门配合开展食堂营养配餐。

2.5 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建立传染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报告制度。“非典”期间门诊部医务人员积极做好防治“非典”知识宣传和员工培训,认真做好环境消毒,对员工每日进行上岗前晨检。

2.6 其它

门诊部负责企业员工健康福利管理工作,协助商业保险理赔,员工病假管理,建立畅通的转诊渠道,与上海各大医院保持联系,建立就医绿色通道。

3 讨论

随着城市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和对青壮年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长,外来劳务工人已经成为企业生产一线的主要力量。根据2008年上海地区近50家外资企业的调查,劳务工人占总员工42.6%,外地劳务工占劳务工73.4%。外来劳务工人为上海市的经济迅速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低收入和不稳定的工作也导致健康和医疗保障服务方面的缺失。一项历时3个月在4大城市3 899名外来劳务工人中进行的健康状况调查显示,外来劳务工人在健康预防等方面的观念普遍比较淡薄,83%的外来劳务工人没有定期到医院体检的习惯,67%的人从来没有注射过疾病预防针,67%的人在住所中没有储备家庭常用药。尽管上海对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实现了综合保险,主要包括了大病住院、工伤等,但未完全覆盖门急诊治疗。调查数据显示,外来劳务工人生病后自己买药者约占40%,约1/4的人自行到小诊所看病,甚至有13%的人有病拖延不治,只有20%的人会去正规医院就诊。在不去正规医院就诊的外来务工人员中,“自感病轻”和“经济困难”是他们不看病的2个首要原因,其他原因依次是没有时间、交通不便、医疗服务差。企业内部设立门诊部作为一项员工福利,企业提供经费补贴,仅收取少量药品费用,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为外来劳务工人提供经济、便捷、及时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目前,我国城市卫生资源配置是一般以满足本地居民卫生需求为目的,难以顾及外来流动人口的卫生服务需求。按照卫生部颁布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导标准(服务人口一般为10 000~15 000人),可以较好地满足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而相当比例流动人口的社区卫生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以深圳市为例,在深圳务工的流动人口中约有80%的年龄在15~30岁,平均年龄27.8岁。2周患病率为19.07%,高于全国水平17.30%。一方面流动人口总体年龄结构较为年轻,另一方面2周患病率较高,相比而言,流动人口生活压力较大,文化程度不高,既缺乏维护健康的条件,也缺乏关注健康的意识,对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具有较高的需求。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位于浦东金桥出口加工区,距离最近的一级医疗机构浦东新区金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 km,距离最近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利医院)7 km,均无直达公交车。WHO在《2008―2017年工人健康全球行动计划草案》中提到,“在政府的领导下,并在工人和雇主的持久参与,通过全社会协调一致的努力,能够促进工人健康。”在目前卫生资源配置不足的情况下,应该在政策上鼓励和支持企业设置内设医疗机构,在职业场所为一线生产工人服务,降低劳动力损失,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4 参考文献

[1]张欣. 2008年上海劳务工用工及薪酬解析\.人力资本管理杂志,2008,10(2):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