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范围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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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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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中单位犯罪现象十分严重

从80年代末开始,以偷税、骗税为主要形式的单位涉税犯罪另人瞩目。据某地1988年税务局稽查大队检查情况看,稽查查及了196个国有大中型企业,结果偷税面达100%。近年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企业纷纷陷入困境,于是许多单位竞利用国家有关部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的漏洞,干起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勾当。例如,笔者办理的徐州市贾汪区某商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商店虚开增值税发票提取的“开票费”竞占其总收入的60%以上,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竞成了其赖以生存的手段。单位实施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往往是由单位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办公会决定,为单位谋取不法利益。其与自然人相比,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同时,单位实施的犯罪往往打着为国家、为集体的幌子,以责任分散为借口,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单位大量地参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使此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大增加。

3.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类型、手段随税制变化出现较大变动的特点明显

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类型上看,80年代的犯罪主要是偷税、抗税。但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针对新税制的犯罪活动随之滋生,出现不少新的犯罪形式,其中尤以骗取出口退税和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逃税和骗税为突出。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骗取出口退税罪急剧增加。一些不法分子钻外贸体制改革的空子,与海关、税务部门的腐败分子相勾结,组成骗税团伙,采取无货交易,以少报多、以低报高、重复出口以及通过境外勾结、炒卖外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猖撅。仅实行新税制当年,全国增值税就损失61.7亿元。

4.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手段趋于多样化、智能化

随着税种的变化和增加,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手段也向多样化发展。仅以偷税罪为例,犯罪手段由原来的十几种增加到近百种。典型的有:设置真假两套帐;利用资金往来帐户转移或隐匿收入,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现金交易“空中飞”;异地经营不申报;借用他人营业执照;假破产逃脱纳税义务:“白条子”入帐,冲减应税利润;非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款等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亦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有的犯罪分子采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假税收缴款书和出口退税手续退税、骗税,还有的不法分子钻税务机关监管不严的空子,利用电脑收款、核算作弊进行偷税、漏税。从伪造发票的情况看,伪造技术日益改进,初期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粗糙,水印模糊,易于辨认,但近期发现伪造的新版专用发票无论在纸张上还是在印刷技术上都与真票非常接近,难以直接辨认。而且,为了增加发票的欺骗性,不法分子一般伪造真企业的财物专用章盖在假发票上,配套使用。

5.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向组织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随着税收执法力度和涉税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在不断变换其犯罪方式,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就是犯罪的环节增加,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中,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组成团伙,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抵扣税款犯罪方面,共同犯罪现象尤为突出。在骗取出口退税方面,多个单位、个人勾结在一起,精心策划,分工合作,如有的负责将外汇打入国外帐户,有的负责购买、伪造生产厂家的发票,有的负责打通关节办理海关手续,以联手闯数关(生产企业、税务机关、海关和中国银行),获取退税所必须的“两票两单”,即产品发票、完税发票、报关单和完税单,进而完成犯罪。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方面,往往形成中介人、开票人、售票人、接受人“数位一体”的共同犯罪形式;有的还专门注册成立公司,其唯一业务就是从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如2M0年轰动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大案中,赖昌星一伙为销售走私物品而形成了一整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体系,成为其走私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广东汕头的涉税大案中,据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组织化、集团化程度更高,危害结果更是令人膛目。

6.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流动性大,跨地域作案现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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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基本实现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完善与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经济问题,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其中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工作一直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同时也难点,这主要与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的差异性有关,严重影响税收征纳工作的效率与质量。为此,进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变革,完善事业单位税收征纳工作势在必行。

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化的必要性

在规范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以及法律背景予以充分分析与了解。在发展过程中,除要满足我国国际化发展要求,还要对发展形势进行分析,实现均衡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事业单位在多个方面都有着巨大变化,包括形式、经济管理等,为迎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针对其经营模式的管理内容展开深入研究,以推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工作的开展。财务会计工作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扮演着支撑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角色,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对事业单位微观经济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且要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要求加以充分认识与了解。任何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执行开展财务会计工作,如此才能给事业单位的稳步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确保事业单位能够获取准确的信息,为财务会计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依据。

在事业单位开展财务会计工作的过程中,为确保财务信息真实有效,在开展财务会计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要求,做好财务信息披露工作,防止信息失真,使事业单位能够与我国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为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目前,很多事业单位的服务领域都有所外延,资金来源的渠道增多,有效提高了经费自给率。在这一过程中,事业单位纳税义务的发生在所难免,这同样也是税务管理工作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现行制度存在明显的滞后性,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仍执行1998年实施的一系列财务会计制度与准则。其中从事科研、医疗卫生、教育等事业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又是本行业自行制定的,有的部门也有本部门专门的相关财务会计规范与制度。然而这些财务会计规范缺乏与税法的一致与协调,很多方面存在漏洞,难以按照相关要求将其与税法的制约因素衔接,使得税务处理和税法之间的一致性难以得到满足,存在大且多的差异,加大了事业单位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相关会计核算工作的工作量与难度,同时也对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显然影响到税收征纳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1.费用扣除规定不同

税法规定,事业单位应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进行费用扣除,然而有的直接列支的费用在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中是不能扣除的,在计算中,就已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而言,是不能继续扣除医疗基金的,这一费用扣除标准在事业单位与企业通用。然而在会计做账时,大部分情况下的费用扣除都以我国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这就使得职工福利费用等扣除有所差异,费用都是以事业支出的形式进行直接处理。

2.收支确认的原则不同

税法规定,事业单位一旦发生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其收支确认工作的开展应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然而现阶段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以收付实现制为收支确认原则,这就使得在开展与确认有的业务时会有所差异,实践表明,事业单位为实现会计工作简化,大部分情况下会采用非经营性收支业务的确认方式来完成经营性收支业务,其会计记账与操作会采用收付实现制。

3.资产处理的方法不同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对事业单位进行税收征纳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然而就现实情况而言,目前事业单位所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中关于资产处理和计算的方法与税法的相关规定有很大的出入。在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方面,税法中将超过一年使用年限的与生产经营有关或者超过两年使用年限、具有一定价值的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规定为固定资产。而事业单位所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却有所不同,其中重点强调了资产的单位价值,要求资产的单位价值要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即对于一般的设备,其单位价值应当在500元以上,而对于专用设备,其单位价值应当在800元以上,同时要求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发生物质形态变化,满足上述标准的资产才可以称之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的处理方法上也有很大不同,按照事业单位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固定资产购置产生的费用可以纳入“事业支出”的范畴,而税法中却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不能在计算所得税之前就扣除,因为税法认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是一项资本。此外还有固定资产折旧与维修费用,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非盈利组织根据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费用。但在事业单位所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中却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如对于单位中的固定资产,是不能折旧的,同时在对单位设备进行维修时也需要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和“营业收入”的比例来确定,并且维修费用还属于“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范畴。税法中用于固定资产修缮的费用在税前是不能扣除的,如果费用额度比较大,超过了相关的标准,就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但在事业单位的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中,用于固定资产修缮的费用要计入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成本费用”中。

4.无形资产处理方法

按照事业单位所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对于无形资产的处理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内部没有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在对这些事业单位进行无形资产处理时,无形资产的成本要采用一次摊销方法,计入到“事业支出”中;另一种是在进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成本要在受益期内进行摊销,并采用分期记录的方式,计入“经营支出”。但在税法中采用直线摊销法,不分情况直接将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受益期内进行摊销。

三、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的差异对税收征纳的影响

通过上文中对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可以看到,这些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涉税业务,使其工作难度加大,特别是对应纳所得税的计算更是难上加难。再加上大部分缴纳所得税的事业单位除了应税收入之外,还存在非应税收入,因此在进行相关计算时不得不把两类项目产生的费用分开计算,使原本就比较复杂的计算过程变得更加复杂。通常产生的结果会造成事业单位在征收所得税的计算中难以满足税法规定。尽管针对这类情况,国家税务部门颁布了相关规定与办法,然而其涉及到的内容过于单一,仅为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税种,再加上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与其规定的税款计算与征收管理方法的差异很大,难以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影响得到根本性解决。因此,很多地方的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计征中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以某市为例,其地方税务部门规定,以收付实现制为计算税收方法的并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等,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均以“核定应税所得率”为准。而对于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并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能对税收项目和免税项目及其相关费用进行详细精准划分,同时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款的单位,才能按照查账征收方法征税。此外,该地方税务部门还对各类单位应纳所得税率进行规定,从事产品生产、商品销售和经营服务的事业单位,应纳所得税率为8%,其他的事业单位要低一些,定为5%。事业单位应纳所得税的计算遵守下述规则:应缴纳的所得税是应纳税所得额和相应税率的乘积,而应纳税所得额是应纳税收入款和应税所得率的乘积。应纳税收入要通过计算单位的收入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收入之差而得。

虽然这种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能够将一些事业单位的税前调整环节省去,节省了一部分时间,实现了对所得税征收受到的大幅度简化,也使得税收征管效率有所提升。然而事实上是将所得税进行了转化,与流转税很相似,应纳税款只和流转额大小和相应的税率有关系,而和纳税企业的日常管理费用、实际运营成本和企业收益水平等因素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对于不同行业企业应税所得率档次划分的单一性过强的情况,实际收益水平的差异较大,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通常是相同的。这大大降低了税负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同时也给纳税人提供了规避所得税的漏洞,通过不同的税款计算方法,使得税收收入的计算存在误差的可能性。

四、完善事业单位税收征收工作的对策

如前文所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对当前事业单位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产生了阻碍作用。因此,事业单位要实现财务工作健康发展,必须要重视这些问题,切实做好自身的财务会计改革,以确保自身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一致与协调,同时还要加强事业单位税务会计体系建设,确保税收征纳工作中能够有效应用到会计信息,提高税收征纳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税收征纳工作的对策,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制定和税法一致的财务会计规范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我国事业单位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现行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显然已经难以与其发展要求相适应。因此,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变革势在必行。财务部门与会计学界也针对这一情况做了积极的准备工作。目前,我国事业单位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的偏差比较大,使得对事业的税收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在这种背景下,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推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制度的建设工作,实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法相协调的目标。例如,在美国,对于不同规模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所采用的财务会计规范是有所不同的。对于规模较大的非营利性组织来说,他们会使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信息记录,而对于规模娇小的非营利性组织则使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信息记录。根据这种情况,美国相关的组织部门提出专门规定,要求无论是何种类型的非营利性组织,在其财务报告的编制中,必须基于权责发生制进行。日常的会计人员在财务报告的编制中采用收付实现制,但必须在此基础上根据权责发生制进行适当的挑战,从而确保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的一致性。同样以美国非营利性组织的资产处理为例,美国非营利组织公认会计原则指出,资产处理方法应大体符合税法规定。其实际资产处理方法也基本与税法规定一致,如存货计价、折旧计提等方面的规定。这种规定为税务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有助于非营利组织纳税义务的正常履行。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我国大部分的事业单位都属于服务性质的的非营利性组织。因此,在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变革与调整中,完全可以借鉴美国非营利组织工人会计原则。

2.完善事业单位税务会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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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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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世界各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看,不外乎有三种类型:大范围的增值税、中范围的增值税以及小范围的增值税,前者以欧洲国家为代表,征收范围涉及农业、工业、批发、零售以及劳务等国民经济诸领域;中者以部分亚洲国家为代表,征收范围包括工业、批发与零售等商品制造与流通领域;后者以非洲国家为代表,征收范围仅局限于制造业。形成这种分布决不是一种偶然巧合,也不是政府的一种主观决断,而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税收征管水平所决定的。具体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商品流通与劳务服务越活跃,税收管理水平越高,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就越广(如欧洲国家),否则,就越窄(如非洲国家)。究其原因,可以从增值税的目的及其征管条件要求两方面来分析。众所周知,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劳务流通中的增值流转额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作为多环节全额征收的周转税的对立面出现的,目的在于解决后者对商品或劳务的重复课税,以保障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动。但是,由于增值税所采取以发票为基础的、环环相扣的税款抵扣制的征收制度,使得增值税较之周转税对征管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条件较薄弱时,增值税是很难扩大面积推广的。因此,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确定实际上受制于两个因素,一是商品流通与劳务服务领域对避免双重征税的流转税制的要求,二是增值税的征管条件。当一个国家的经济越发达时,其专业化程度就越高,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与产品生产的联系就越密切,在商品和流通领域实行全值流转税所带来的重复征税的矛盾就越突出,推行使“商品和劳务自由流动不受阻碍的流通税法规”,即实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就越有必要;而且,经济越发达,实行增值税所必须的社会环境和税收管理条件也就越具备。反之,当一个国家的经济欠发达时,其产品生产的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与产品生产的联系相对较小,在商品和流通领域实行全值流转税对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对较小,实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就显得不那么迫切;况且,在经济欠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税收征管条件较为薄弱,增值税也是很难大面积推行的。

(二)从增值税发展历史考察,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从增值税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看,最早进行增值税实践的是法国,丹麦位置其后。由于没有前人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这两个国家在其国内推行增值税时,均持谨慎态度。1954年,作为国内税收改革的一部分,法国对价值增加部分征收了流转税,即增值税。但是,这个增值税最初并不是一个全面的流转税,因为它仅适用于那些制造商和批发商从事的交易,因而排除了一些重要的生产部门和分配部门。零售商和提供劳务的小企业主不实行增值税。直至1968年,增值税才逐步扩大到商业零售、各种服务业、农业以及自由职业者,其间已经历了14年的时间。再看丹麦:丹麦是第二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1967年,丹麦以增值税取代了以前在批发环节征收的营业税,但此时的增值税仅对商品和少部分劳务征收。直至1978年起,丹麦才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商品和大部分劳务,而这时,距增值税开始实行也有了11年的时间了。事实上,当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决定把增值税推向全体欧共体国家时,所持的也是这种谨慎的态度。在1967年4月11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成员国协调流转税立法的第一号指令”中,它建议欧共体国家局部、分阶段地实行增值税:“鉴于在零售环节实行这种税制可能在一些成员国会遇到一些实际的和政治方面的困难;因此,在经事前协商,应允许成员国将这种税制只推行批发贸易(包括批发环节),并允许在零售或零售前的一个环节另外实行合适的补充税;鉴于有必要分阶段实施这种税制,因为流通税的协商会导致成员国税制结构的大幅度改变,并将对预算、经济和社会领域产生一定的影响;”。直到1977年,随着欧共体国家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增强,欧共体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值税征管条件的不断成熟以及增值税管理措施的不断完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成员国立法协调营业税的第六号指令,也才一改一号指令中所采取的谨慎态度,建议实行包括劳务在内的大范围的增值税。在指令的第二章第二条中规定:“下列各项应缴纳增值税:1.纳税人为了取得报酬,在国家征税区域内实现的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2.商品进口”。因此,无论是最早实行增值税的法国或丹麦,还是欧共体,其对增值税的推广都是持谨慎的态度,从局部范围开始,然后才逐步扩大到全范围。

(三)从增值税现状考察,增值税征收范围存在一定的禁区

从理论上看,理想的增值税应该是普遍征收的,但是,由于某些行业、货物和劳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这些行业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着征收增值税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高昂的征税成本以及由于征税而产生的一些更为复杂的问题:使得政府不得不放弃对他们的征税。因此,无论增值税征收范围如何扩大,始终存在一些政府无法或不愿涉及的领域,由此形成了增值税征收上的禁区。著名的增值税专家爱伦·泰特在《增值税国际实践和问题》一书中把他们归纳为8种“难以征收的货物和劳务”,他们是:建筑业、租赁和业、金融服务业、境外提供劳务、拍卖商和二手货、手艺人、赌博和抽彩、赛马等。事实上,从目前推行增值税的国家看,既使是在已实现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欧盟国家,也存在增值税的免税区域,如,法国对大部分的金融交易活动,德国对不动产、金融交易、运输和交通等均实施了免税。由此看来,既使是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制度下,仍需对部分行业或商品免税。

对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调整的思考

反观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由于有限全面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和征管等方面的问题,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基本上形成一种分步调整的共识,即,目前应先将矛盾最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后逐步扩大到广告、租赁、仓储、等行业,最终取消营业税,实行全范围的增值税。应该说,这种意见代表了增值税征收范围调整的一种趋势。但是,鉴于上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际实践经验,基于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调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审慎进行:首先,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第三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看,暂不宜实行全面型的增值税,也就是说,暂不宜把增值税扩大到整个劳务领域;其次,必须以渐进的方式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不宜采取一步到位的激进的改革方式;最后,即使实行全范围的增值税,也应适当保留增值税的免税区域,如对金融业,可采取免税或征收金融活动营业税的方式来实现对金融业的流转税征收。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要扩大,最迫切的,必须解决如下三个基本问题:

一是财政分配体制问题。

我国现行的财政分配体制是建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之上的,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共同构建了这一体制的三大基石。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在三大基石中,地方税这一基石是较为脆弱和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困难重重,遗产赠予税、财产赠予税等多种税的改革远未到位,地方税仅靠营业税起单脚支撑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意味着营业税征收范围和税基的缩小,从而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减少,这就会给本不完善和稳定的地方税体系造成很大的冲击,地方税体系会因此失去支撑,分税制财政体制也会受到影响。因此,除非同时进行分税制的改革,重新划分中央地方的收入范围和收入比例,否则,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是难以进行的。从客观上看,也可能是无法进行的,它会因为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利益而遭受地方政府的抵制。

二是增值税的类型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允许抵扣税款的范围仅限于外购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有形动产上,而外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大多数劳务所含税款是不允许抵扣的。因此,如果不考虑增值税的转型而冒然扩大征收范围,对一些行业来说,可能会引起税负的急剧增加;而对另一些行业来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能是毫无意义的。在此,我们以目前转型呼声最高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为例进行分析。先看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之一,在其总支出中,资本性支出所占比重较高,而非资本性支出比重较低。在现行增值税没有转型的情况下,若改征增值税,因可做进项抵扣的数额较小,其税负必将大大提高。据浙江省对131户交通运输企业的调查,1996年,其不含税营业收入为31.49亿元,而其外购材料、燃料及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及加工修理修配费的金额只有9.96亿元,仅占营业收入的31.6%。加改征增值税按17%的税率征税,那么其应纳税额为3.66亿元,税收负担率高达11.6%,即使按13%的税率征收,税收负担率也将达到8.9%。因此,在当前交通运输业经营不景气的情况下,不宜对其改征生产型增值税,否则,这么高的税收负担将使企业难以承受。再看建筑业: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特殊行业,其产品既可作为生产资料,又可用作消费资料。当它作为消费资料时,由于其处于产品流通交换环节的终端,不实行增值税也不会对增值税的链条机制构成破坏;而当它作为生产资料时,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其所含的税款在购买方照样得不到抵扣。因此,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意义并不大。倒是从税收行政效率的角度看,实行营业税更有利于税款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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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商品房售价上涨太快,已超过所有商品的上涨幅度,商品房已成为投资者以及个人“归避市场风险”的主要工具,人们将闲置的资金去购买房产,而不存放银行,这是因为银行利率远低于市场通涨率,而商品房市价上涨率远大于市场通涨率,所以投资者将大量的闲置资金去购买房产,以“归避市场风险”。对于这种现象,本文作者提一些自已的看法。

一、借鉴国外经验,利用税收调节房产配置,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一)新加坡的房产税

新加坡是世界上公认的住房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国家之一。新加坡房产税的设计有两个关键思想,一是累进制,即富人要比穷人交的多;二是鼓励购房自住,对购房自住者抽较低的房产税,而对购房投资者则抽较高的房产税。其目的还是为了实现全民拥屋的梦想,不让稀缺的房屋资源被富人所垄断,对房产投资者进行有效抑制。第二个思想实际上也是一种广义的累进税制,因为大部分购房投资者是富人。由于大部分新加坡国民都是购买较低价格的组屋自住,他们只交很少的房产税,这使得新加坡整个房产税占整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很低,也就是说,新加坡征收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平和鼓励居者有其屋,而不是为了增加政府税收。

新加坡的房产税是按照房屋的年价值来计算的,房屋年价值是以年租金衡量,计算方法是年租金减去物业管理、家具以及维修的费用。税率采用超额累计税率,免征额的确定分自住房和非自住房。

自2014 年1 月开始,对居民自住住房,年价值小于8000 新加元的免征房产税,年价值在8001 新加元至55000 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4%,年价值在55001 新加元至60000 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5%,年价值在60001 新加元至70000 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6%,以此最高执行税率到15%。

对居民非自住房屋年价值小于3000 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10%,年价值在3001 新加元至45000 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11%,年价值在45001 新加元至60000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13%,年价值在60001 新加元至75000 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15%,以此最高至19%的执行税率。比如你有一套房产,年价值为50000新加元,自住,年缴房产税(50000-8000)×4%=1680 新加元;非自住,年缴房产税3000×10%+(45000-3000)×11%+(50000-45000)×13%=300+4620+650=5570新加元。多占房的成本明显增加了,并且每年都缴,政府在检讨房地产税结构时,特别关注自住的屋主,因此只有年值最高的1%高端住房屋主,未来得为自住的房子支付更高房地产税,其余99%自住的屋子,房地产税反而更低。

(二)美国房产税

美国房产税的征收和使用归属于地方政府。而征税的基础在于房产登记制度。登记是美国房地产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房地产的交易必须委托律师完成,在完成交易后,律师将交易的相关契据向县政府的不动产登记处登记。

美国房产税按房产价值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房产税税率在1%—2%之间。房产价值由政府设有专门的房地产价值评估部门,评估确定。按照确定的这个价值,乘以税率算出房产税。比如,阿灵顿县2013 年的税率是1.021%,也就是说,价值40 万美元的房子,当年要交房产税4084 美元。

房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主要的税收来源,而且是较为稳定的税源,因为相比收入税或者销售税,房产税在经济衰退时期的波动不会那么大。一个地方的人气和房地产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的财力。正因为如此,美国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吸引人来购房、居住。

(三)韩国房产税

韩国从1961年起就征收财产税。为了抑制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产生的房地产泡沫,韩国政府2005 年出台了综合不动产税,后来,韩国政府又出台了更为严厉的房产转让所得税。

综合不动产税征税对象为拥有房产总价值超过6亿韩元(1 美元约合1144 韩元)的家庭,并根据房产总价值的不同,税率为每年0.75%—2%之间。房产转让所得税,即拥有2 套住房的家庭在购买房产2 年之内出售,要缴纳50%的房产转让所得税,以此类推。

综合不动产税是针对高价房地产的额外税收,主要用来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及大量购置行为。此外,征收房产转让所得税再加上之前的综合不动产税,韩国房地产投机现象得到了很好地控制,房价也基本得到了稳定。

现在世界各国出于自身实际情况的考虑,大多对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只是目的和征税方法不同而已。我国也应当借鉴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

二、我国现行“房产税”概述

(一)征税对象

现行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又称房屋税。其特点是:第一,房产税征税对象只是房屋;第二,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第三,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现行房产税对城市居民住房、城市非经营性房产、农村居民住房、农村经营性用房、农村非经营性用房未纳入征税范围,是不征房产税的。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房产税征收标准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第一种,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 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种,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 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现行房产税对居民住房不征,仅对城镇的经营性用房征收房产税。

(三)中国房产税的特征与其它国家的区别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中国房产税的征收范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对城镇居民住房和农村各类房产不征税。

3. 中国房产税对于只用于经营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税,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三、现阶段我国对居民购入、出售房产征收哪些税

(一)对居民购入房产征收哪些税

以深圳市为例说明,居民购入房产应纳契税,契税= 计税价格×契税税率,契税税率是: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税率为1%;家庭唯一住房,90 平方米以上的税率为1.5%;非家庭唯一住房的税率为3%。

(二)对居民出售房产征收哪些税

居民转让房产,按税法应当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印花税。

对此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关于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在通知中规定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税率是5.6%,计税依据是计税价格。存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由深圳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制定,依照房地产评估相关规范和评估标准得出。该价格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

个人所得税按核实价和核定价两式方式征收,核实价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和合理的税费)×20%;核定价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拍卖房3%,自用满5年(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居民个人出售(存量)房产的,还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转让(存量)房产,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与出转让收入差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另外在购入房产和(存量)房产出售环节还应当征收印花税,在购买房时按购房合同价的0.5‰向买房人和卖房者同时征收,在(存量)房产转让时也应该按买卖房产合同价的0.5‰向买房人和卖房者同时征收。即印花税在买、卖环节,均向双方当事人征收印花税,不过计税依据是按合同约定的买卖房产价格,税率为万分之五,税率较轻。

四、对居民住房开征房产税的思考

对居民住房开征房产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其目的是实现全民拥有房屋的梦想,不让稀缺的房产资源被富人所垄断,对房产投机行为进行有效抑制。运用税收杠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扩大房产供给。

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平和鼓励居者有其屋,而不是为了增加政府税收。

(一)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的前提

在我国房产持有人对房产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表现为:在城市,房产的所有者对房产拥有70 年的产权,所以房产所有者仅拥有有限的产权;在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依法律、法规集体土地要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就可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房屋的居住权归属建房农民个人所有,房屋占用的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对房产征收房产税的征税基础是不存在的。

现实是房产已成为所有者财富的象征,城镇房产,产权所有者拥有占有、处置、使用、收益权,事实上已成为个人的一种财富,农村房产,虽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产权所有者也拥有占有、处置、使用、收益权,国家、地方政府征用或企业购买这些房产时须支付一大笔费用,其中也包括与土地相关的(各项费用)。

因此居民对自已名下房产拥有实实在在的所有权。

(二)如何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

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应当是居民家庭占有的房产,包括城镇房产和农村房产。因为这些房产已成为少数人的财富的象征,城镇房产,产权所有者拥有占有、处置、使用、收益权。

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如何计税呢?,是按个人名下拥有房产价值计税呢,还是按家庭拥有房产价值计税呢。是否考虑居住人数,如果考虑,则居住人数如何确定。

我的观念是以家庭中每位名下拥有房产的价值合并为计税依据,房产价值确定,由房地产市场来确定,每五年认定一次,一次认定后,五年不变,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房产税。同时考虑家庭居住人口。征收时应当仿照新加坡的作法分自住和非自住两种。

1.自住房产计税办法。自住房产应以家庭户口本上的居住地来民非自住房,对于自住房按自住办法征房产税,对于非自住房产按非自住办法征收房产税;其二、家庭居住人口,以业主的直系三代亲属为限,特殊情况另行规定。自住房产按居住人数确定扣除面积或扣除额。自住房,以自住房面积减除扣除面积(扣除额)后的部分确定为应征房产税面积以此为征税对象,扣除面积以每人九十平方米为限(或按同地房产每平方米市价乘以面积)来确定,对自住房超过扣除面积(或扣除额)部分征收房产税,按该房产的市场价乘以超面积部分确定计税依据。

房产税按计税依据乘以税率确定。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0.03%,最高为13%,实行多级超额累进税率。自住房应体现轻税政策,但限制多占土地用于建房。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可以按月缴或按季缴,也可以每半年缴纳一次。年度终了后2 个月内缴清。对长期不缴的户主可以从其固定收入中扣除,无固定收入者,可以依法定程序,将其大面积房换小面积房,用差价补齐税款、强制执行费用和滞纳金。

2.非自住房产计税办法。非自住房产应以家庭所有成员名下的非居住房产为征税对象,按同地房产每平方米市价乘以面积来确定每处房产的价值,将所有房产的价值合计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按计税依据乘以税率确定。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30%,实行多级超额累进税率。对非自住房应体现国家的限制政策,占有的越多,缴纳的税款也越多,同时限制多占土地用于建房。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可以按月缴或按季缴,也可以每半年缴纳一次。年度终了后2 个月内缴清。对长期不缴的户主可以从其固定收入中扣除,无固定收入者,可以依法定程序,将其房产拍卖,用拍卖所得补齐税款、拍卖费用和滞纳金。

(三)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面临的主要问题

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要税种,对居民住房开征房产税虽然能增加地方财政,主要是:

其一、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问题,个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是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能否公开,由税务机关查定。小产权房问题如何解决,特殊房产的产权确认;农村房产至今没有登记并明确产权关系,农村占地建房仅靠国土管理部门一家管理,地方乡政府不作为;城乡户口管理存在大的漏洞,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另外跨地区房产征税的问题,例如山西的王某,在太原有多处住房,在北京又购置多处居民住房,如果对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后,王某在山西和北京的房产如何确定适用税率。

其二、政府官员没有公开自已的财产,甚至于有的官员不敢公开自己的房产信息。由于政府公务员的灰色收入占有一定的比例,他们名下的房产较多,与官员的工资收入差距较大,公示出来会不会产生其他问题呢,如广州市番禺区的“房叔”蔡彬等问题,以及网上报出的“房姐”、“房婶”等。这才是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的最大阻力。

其三、房产价格评估确定,如何确定现行房产的市价,房产市价确定的依据是什么,这种定价依据能否公平、公正的对待所有房产呢,现行房产的市价最终由哪个部问来确定,如何建立健全房产价格评估体系,体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房产价格评估机制。

其四、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如何保证公平,如何建立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能否公开、公正、公平的对所有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由于我国住房来源的复杂性,特别是许多住房混杂在免征房产税的住房之中,会导致税基确定的困难。这是一个历史遗留的问题,这一问题需要解决,但如果此问题不解决,房产税的征收将难以做到公平。

其五、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后,承担的政治风险,如何去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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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和服务出口均不能真正实现零税率,不利于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

[1]当前经济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我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受国际影响比较大,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贸易结构的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与国际接轨,促进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增长,但是其发展速度仍然比不上商品贸易,并且长期以来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处于逆差的状态。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促进服务贸易,扩大服务出口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采取的税收制度,并不能实现产品出口零税率,削弱了我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不利于贸易结构的调整和改变。

3.服务业总体税负相对比较重,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根据当前我国纳税的状况来看,对于第一产业优惠最多,已经全国实现免征农业税,为了促进第二产业发展也推行了较多的优惠政策,相比较而言,关于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就比较少,这样的现状尤为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而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之后,这种状况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加重了。在“十二五”规划中曾提出不断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第三产业比重的期许,而不断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不断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也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扩大增值税增收范围改革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仍然有些问题有待解决。

1.如何确定扩围顺序

目前我国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涵括“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等9个行业”[2]。这9个行业涉及到社会生活生产中的方方面面,具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进行改革的行业顺序:是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渐将所有的行业分批进行增值税改革,还是一次性将全部行业都进行增值税改革。将两种方式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前者是我国在进行税制改革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缓和矛盾,但是不利于进行彻底的改革,容易出现残留问题,后者的改革比较彻底,可以较好达到目的,但是这种改革方式本身对于税收征管条件的要求比较高,一些特殊行业的改革难以实现,而且彻底进行改革遇到的阻力肯定会比较大。因此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过程中选用哪种改革方式、改革方式确定后大致采用几步完成改革都需要进行缜密的规划。

2.如何确定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和第三大税种,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增值税税率的确定是否合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第三产业内部不同行业的增值税具有差异,因此在设置增值税税率的过程中,如果将增值税税率设计较高,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也会背离进行增值税改革的目的,但是如果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偏低的话,会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样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进行增值税税率设定的过程中,应该综合企业发展和财政收入两方面的内容。

3.如何调整财政管理体制

如何进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也是制约扩大增值税改革征收范围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这是由于当前我国税收主要采取分税制体制,也就是由不同的部门管理不同的税收。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有效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改革效果将会事倍功半,如果想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必要对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然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牵涉利益众多,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思路

虽然在进行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困难重重,但是切实结合国情,通过借鉴国内外税制改革的状况,选择合适的改革方式,取得改革成功还是指日可待的。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遵循改革的紧迫性与渐进性相结合的原则;其次“与结构性减税政策相结合”[3];最后不断协调地方与中央的利益关系,实现两者平衡,遵循不断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1.明确增值税扩围顺序

笔者比较赞成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分批进行税制改革。首先这一方式符合我国一贯的改革传统,有利于广大群众接受,并且可以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解决问题,借鉴改革经验,促进改革成熟,综合考虑我国各个行业的发展现状短期内对金融、地产等行业改革难度比较大,因此可以先对其他相对容易的行业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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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定行业规范的意义

在进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行业规范的制定前,要全面了解我国关于税收方面的相关法律,考虑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全球经济的发展方向,充分认识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重要性,在兼顾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的同时,准确把握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的需求,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关于税收方面的需求后,制定正确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税收工作有序进行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行业规范。进而使企业在进行税收缴纳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在出现财务问题时实现有数据可查。其意义充分体现在使会计工作平稳、顺利进行,从而确保会计对于税收信息的计算结果真实、有效,促进税收信息录入的准确无误,避免出现做假账、偷税、漏税行为的出现,进一步保障了我国税收工作的平稳进行。

二、对比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现行法律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是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制定的。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在进行税收信息计算时,获取应得的工作报酬,工资的获取就必须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在交税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当前现行税法。因此,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现行法律存在诸多差异性。

(一)具体差异存在于收支确认原则方面。

在事业单位的业务处理中其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来执行,但在实际情况下,事业单位却采用收付实现制,使财务部门的业务的进行产生了两种收支确认方式,导致部门业务在收支确认上产生不确定性。

(二)差异性还体现在费用扣除规定上

在费用扣除方面,尤其体现在员工除基本工资的员工福利和住房公积金上。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依照其行业规定对员工的福利费进行扣除,在福利费扣除的基础上对其他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不能进行扣除,但依照我国税法规定,会计在进行财务信息录入时,费用扣除规定便存在这较大差异,费用的的支出全部由事业单位进行的。

(三)在资产处理方式上差异性更为明显。

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对资产进行处理时完全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对其应用资产进行固定财产的折旧,拍卖额估算等方式的计算。但在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中,对资产处理方式与税法规定有所出入。例如,在固定财产的折旧方面,国家规定在资产折旧前不进行税前扣除,但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中明确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出现应税所得额的不同。

三、区别于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现行法律的因素对税收征纳的影响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现行法律中收支确认原则、费用扣除原则、资产处理方式的差异性,导致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信息计算时难免出现核算结果的不同,造成信息的有效性降低,从而使其真实性遭到质疑,使会计的工作难以正常进行。事业单位中包含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减少核算结果的差异性,保证核算信息的准确性就要针对不同的收入性质进行阶段性的划分。使税收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核算,然而核算的过程的复杂性增强,使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增大,导致财务工作人员规则意识减弱,出现不符合行业规范的行为。

四、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使其适应税收征纳

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首先,要正视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于现行法律之间的差异性,使税收核算方法统一,确立相同的对待资产处理的标准,且在费用扣除方面,最大程度的考虑核算的实际情况。在核算过程中加大监督力度,避免出现不符合行业规范的行为,且要将具体任务分配到人,避免出现重复核算的现象。然后,国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税法发挥服务人民的作用。制定明确、统一的管理条例,对于出现的违规现象进行合理的制止,使财务工作人员树立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最后,汇集财务工作人员对行业规范的意见、建议,从根本上解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差异性。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得以完善,促进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日趋合理,使税收核算结果准确无误,税收征纳有序进行。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涉及到税收征纳的有序性和准确性。税收征纳行为的有序进行,需要国家采取相应手段,缩小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现行法律在收支确认、费用扣除、资产处理方面的差异性,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现行的税务法律相辅相成,促进我国税收事业的平稳运行,税收法律得到进一步完善,使我国事业单位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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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收范围:市区建成区(2002年底湖州市建成区区域)、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区政府所在地和各建制镇、近郊区、工矿区均列入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其中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仅限于镇政府所在地。在划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征收标准:按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

一级地段, 5元/平方米;

二级地段, 3元/平方米;

三级地段, 2元/平方米;

四级地段, 1元/平方米;

(二)房产税

1.征收范围:凡列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计税依据和税率: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的,税率为1.2%;房屋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

二、有关实施要求

(一)各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未列举具体范围的其他镇、工矿区,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镇政府所在地、工矿区的行政区域图。

(二)地税部门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及时为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税种登记,组织税款入库。

(三)本通知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州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表

 

级别

级别范围

单位税额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环城东路—承天寺巷—威莱大街—月河街—所前街—江南工贸大街—勤劳街—劳动路—益民路—人民路—苕溪西路

5元/平方米

由一级地区域以外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龙溪港—龙舌江—二里桥路—环城南路—横渚塘河—西苕溪—二环西路—陵阳路—新塘港;南浔由下列线路围成的一级地域:南西街—长湖申航道—南林路—人瑞路—外环东路—年丰路—和兴路—科园路

3元/平方米

由一、二级地区域以外的建成区(2002年底湖州市建成区区域)、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近郊区(318国道外环线以西与湖州建成区结合部);东部新区(东起织里世纪大道,西止318国道外环线,南起长湖申线,北止申苏浙皖高速公路);南浔一级地以外的区域;织里、菱湖、练市、双林镇

2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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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国发〔1994〕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吉政发〔1994〕5号)规定“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中央的税收返还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平均每增长1%,中央税收返还增长0.3%;省的税收返还递增率按全省六项共享税平均增长率1:0.3系数确定,即上述六项共享税平均每增长1%,省的税收返还增长0.3%”。为调动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中央、省和市(州)、县(市)收入的合理增长,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将中央和省对市(州)、县(市)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改为按本市(州)、县(市)增值税、消费税和省与市(州)、县(市)共享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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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来源地享有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区域政府拥有的对于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基本权力,其基本含义是:区域政府行使区域管辖权,行使区域税收征收管理权是其中应有之义。在现实生活中,区域税收管辖权已成为区域政府行使区域行政管理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域管辖权(以下简称管辖权)是指按照属地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也称属地管辖权或者税收收入来源管辖权。地域管辖权以应税收益、所得来源地或者一般应税财产所在地为标准来区分谁来行使税收权力。区域政府行使税收管辖权,其根据是纳税人所纳税收是否来源于本政府管辖区域,是否享有收入归属权。

在现行分税制下,按照管辖权享有区域收入归属权非常必要,管辖权之标的是税收来源。

共有税收征收管理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政府,对跨区经营纳税人各自享有税收征收管理权。没有各区域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跨区经营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也就不可能产生区域政府之间的横向税收分配。这方面,美国税法十分明确,中国可以借鉴。跨区经营纳税人,其缴纳的税收来源于多个区域,各有/!/关区域政府都享有税收管辖权,都可以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权主体唯一

税收征收管理权和收入归属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区域政府同时就是享有收入归属的区域政府。但是在跨区经营情况下,收入归属权也可能分属于不同区域政府,这在相关区域政府之间实行横向税收分配情况下更为常见,也更为明显。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权和收入归属权匹配原则,这些区域政府都有权实施税收征收管理。那么,税收征收管理如何实施才更科学、合理呢?

在坚持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下,税收征收管理地可以是税源直接产生地,也可以是税源间接产生地,税收收入可以在税收征收管理地入库。但是,税收征收管理地并不意味着就是税收收入归属地,税收征收管理与税收收入归属可以分离,税收收入归属与有权参与税收分配的区域政府必须具有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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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不对称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提出

信息不对称的有关理论认为,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分布是不对称的,其后果必然导致在交易前后参与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税收征收管理中,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博弈以及税务人员的寻租行为。具体而言,税收信息不对称主要有三方面的负面影响:

1.信息不对称降低了税收效率。为了使纳税人的信息得到最大化昭示,税务部门需要设置多个环节识别纳税人的纳税资料。纳税人在缴税过程中,要经过税务登记、纳税人身份认定、发票领售、纳税申报、计算机稽核、纳税人年审、接受税务检查等环节,从而产生基于税收管理程序上的纳税成本;与此同时,税务部门为了准确核实纳税人的基本信息,需要配备相应的现代化管理设备,以提高信息的识别能力和鉴定能力,这样一来,也会产生一定数量的税收管理成本。纳税方和征税方为了实现税收信息对称的充分性,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成本,弱化了税收的经济效率水平,提高了税收的制度成本。

2.信息不对称提高了税收制度的设计难度。信息不对称对税制的影响是巨大的。比如前几年出台的筵席税,由于没有办法获得计税信息,遭受了刚出台就下台的厄运。再比如现行增值税尽管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实施起来也并不顺利。在信息搜集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料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息不足,核实销项信息和进项信息存在着比较大的难度;在增值税实施范围上,按照初衷,该税种要覆盖整个商品流转环节和修理修配行业的,但是,迫于管理上的困难,个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现了课税范围逐渐萎缩的趋势;在政策执行效果上,出口货物应实行零税率,征多少,退多少,但在一些时候不得不降低退税率,造成征、退税率不一致,既违背税制设计的初衷,又不符合国际惯例。

3.信息不对称引起了纳税人的逆向选择。就纳税主体而言,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保证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维护生产经营的良好环境,在这一点上,纳税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就经济人角度而言,纳税人却是自利的,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存在着逆向选择的倾向。可见,依法纳税作为一种义务,应当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纳税人选择的往往是不纳税或少纳税。这种心理动机,或是心存侥幸——我应该交多少税,税务部门未必知晓;或是胆大妄为——我有办法隐匿纳税信息,能够“摆平”某些人,帮助隐匿这些信息。在税收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比较滞后的地区,这种行为方式具有传导效应和示范效应,产生偷、骗、抗、逃等涉税行为,对社会依法纳税的环境产生负效用。

可见,由于税收信息不对称,造成税收效率下降、征税主体对纳税主体监管不力、税源管理中存在着广泛的管理性漏出,必然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弱化税收法制的实施效果。涉税信息的不断完善和更新已经成为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和税收质量的关键性内生要素。那么,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税务机关应该选择怎样的管理策略,才能使税收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促进税收收入目标的实现呢?这是一个崭新的课题。解析这一课题的关键在于税收征收管理的技术创新。

二、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主要优势

概括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能够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的高效便捷的技术优势,有效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效率,增加涉税信息和税款缴纳等方面的准确程度,降低税收征纳双方的成本负担,有效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

(一)技术创新对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的推动

第一,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可以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方便性和快捷性,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使税务管理部门能够真正体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目标。对此可从四个方面加以认识:首先,先进的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网络缩短了信息传递和处理的时间和空间。通过集中征收和信息的集中处理,实现由“人海战术”的手工操作和粗放管理向现代化和专业化管理方向转变,从而有效减少一线征收负担,增大管理和稽查力量,拓宽和细化服务方式。其次,不断升级的税收征收管理技术能够有效提升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不仅能够使税收监督、税源监控机制更加完善有效,而且能够使人员素质稳步提高,降低管理成本。再次,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和税务信息化能够提高税务部门的信息处理能力,税务稽查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提高稽查效率,解决税务部门由于人员素质和水平低下而产生的消极影响。最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能够有效地促进税务部门廉政建设,减少寻租成本。

第二,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可以增强课税方对纳税人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实现税务机关的税收优化目标。税务部门在充分、方便、快捷地掌握纳税人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纳税人的掌握和监督程度,提高甄别纳税人是否具有履行契约的能力,使其在委托——(国家——收税)过程中的行为与其收益趋近于正向分布;同时,也间接地提高了纳税人的违约成本,使纳税人对偷税的期望值降低到最小,强化纳税人参与约束的作用。具体地说,税务机关在掌握了纳税人真实有效的纳税信息之后,会根据纳税人过去的依法缴税记录,对其进行切实有效的分类管理,比如: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绿色纳税人”服务通道、“三色申报”制度等,对于长期依法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减少税务稽查次数、发票免除审检、优先进行纳税服务等更高等级的纳税服务;而对于记录不好、信誉较差的纳税人,则给予惩罚性的管理待遇。通过激励相容约束的作用,真正建立起高效的纳税人激励机制。

第三,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助于降低纳税方的纳税成本。首先,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总是追求降低纳税成本,技术创新可以从技术上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使得纳税人可以选择多种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的申报缴税。比如:企业实行网上申报后,在每月征期内,可以随时进行申报,既能节省办税时间,又可以避免来回奔波的麻烦,这样不但能够省下一笔交通费,而且申报准确率也会得到明显提高。其次,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利于纳税人提高经营和财务管理水平。从手工开票过渡到计算机开票,计算机成为企业不可缺少的设备,企业不仅把计算机作为收银结账的便捷工具,还将它视为走向现代化管理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第一手资料的得力助手。最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减少纳税人获得税务信息和服务的成本。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的信息优势,通过互联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先进的技术创新手段,建立起网络化的税务信息公告制度,以提供网络纳税服务,拓宽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渠道,加大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降低纳税人的纳税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

第四,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利于提高征税方的税收服务质量。首先,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能够增强对税务部门内部的监督。计算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大量应用,能够克服税收征管的诸多人为因素,减少税务人员的道德风险和寻租、设租行为,有利于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强化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同时,征管软件在办税流程的基本环节能够实现税务机关各部门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个人说了算”的现象被杜绝,有利于解决“人情税”、“关系税”的弊端,消除人为管理监督的盲点和薄弱环节,增加税务人员的违规风险,降低税收机会成本。其次,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能够“”纳税人的办税流程。通过使用统一的征管软件,规范税务人员的办税程序,提供给纳税人的纳税“无差别待遇”和一套整齐划一的办税标准,增加办税的透明度,使税收服务“阳光化”,提高纳税方对广大纳税人的服务质量。

(二)技术创新在增值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的实证分析

目前,在我国税收制度中,增值税是十分重要的税种,比较好地发挥了资源配置、调节分配和社会稳定的功能,实现了税收的效率和公平。但是,由于增值税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很多机制的建设上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地方。由于该税种征收管理的复杂性,客观上需要不断强化技术创新,以提高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

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最终消费环节,就像一根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完整而严密。在我国目前“以票管税”的模式下,这种制约机制是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票和抵扣税款贯穿了增值税制运行的全过程。在规范的增值税征管过程中,三个环节所包含的税款缴纳和抵扣的信息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对照,通过对各个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包含的信息进行比对,即能发现其中所包含的需要进一步查实的信息。由此可见,保证增值税应收尽收的前提,就是一定要完整掌握整个社会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信息,然后进行相互比对,区分真伪。然而,全社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是巨大的。据统计,2004年每个月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的使用量都有几百万份之多,而且分布于全国范围内,专用发票的使用信息具有极大的分散性。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如果单纯依靠人工的信息收集与对照,根本无法实现对全部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掌握,也就无法发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有的监控作用。

2001年7月,税务部门正式开始运行“金税工程”二期工程,引入技术创新手段,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2003年实现了全国取消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标,实现了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信息的高效采集,从而使过去敢于铤而走险的犯罪分子伪造的假手工专用发票失去了市场,解决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采集和防伪问题;同时,又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通过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广域网络,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及时传递和自动比对,解决了全国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信息的分散性问题。可以说,“金税工程”二期的完成,有效实现了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掌握,基本上消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挤压了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活动的空间,也使利用假票、大头小尾票骗抵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遏制,基本解决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管理问题。

虽然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看,技术创新在提高税收征收管理中能够比较好地获取纳税人信息的手段和能力,消除信息不对称,实现税收征收管理的目标。但是,也暴露出一些实际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金税工程”中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的时效性不足。针对增值税发生的应纳税额和入库情况,每个月仅核对一次,存在着比较长的时间间隔,容易产生一定的信息技术上的时滞。第二,金税工程的有关数据还无法实现在一定范围上的共享。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在“金税”和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无法共享;二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各部门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三是在税务实际操作部门和银行等其它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的阻滞,从而造成了诸多静态的、无法使用和已经失去时效性的“垃圾数据”,产生了系统的滞后性和孤立性,甚至会使一些不法分子隐瞒与增值税缴纳相关联的真实信息,利用虚假发票进行偷逃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增值税的“以票管税”能否真正弥补信息上的不足也值得商榷。虽然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增值税征收管理主要是通过管住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对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有效监控,通过技术创新、防伪税控装置的使用提高管理质量,但是现有“人机对话”的能力、投入到纳税终端有效管理的税务人员的水平还急需“升级换代”。

诸多情况表明,税收征收管理需要不断强化和提升其技术管理水平和操作水平,以技术的不断进步推动管理质量的提高,以征收管理运行机制保证制度的实施效率,从而达到降低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税收管理性漏出,实现我国法治税收、应收尽收的长远目标。

三、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实施策略

在税收征收管理领域中,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辅助并逐步替代辅助传统人工管理的方法,是促进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的目标模式。

(一)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出发点

我国要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构建和谐税收制度环境,促进经济繁荣。在实现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第一,兼顾税收征收成本和遵从成本的均衡

在评价税收征管效率时,要综合考虑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将税收运行成本最小化目标作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评价指标。税收征收成本和税收遵从成本的关系比较复杂,它们在很多时候表现为异向替代。这就需要不断平衡两者的配比关系,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因为所有的税收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都不是无偿的,它只能由税收部门或者纳税人出资购买,相应地就会增加税收征收成本或者纳税成本。如果税务机关能够提供充分便捷和相对低成本甚至免费的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那么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就会相应降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推广难度也会减小,还会加快其应用推广进程,但是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却会相应增加;反之,如果不考虑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社会承受能力问题,不计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不切实际地强行推广某些税收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则会加大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甚至使纳税人对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其应用效果。

固然,随着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不断深化,多元化的征管方式和信息获得途径可以保证纳税人有充分的选择权来降低纳税产生的净损失,即税收遵从成本最小化,纳税申报、审批、咨询等涉税事项的电子信息网络化将逐渐成为降低办税成本的发展趋势。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过程中,一定要警惕这样一种现象,即把应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无偿服务划归税务机构或其它组织去搞有偿服务,把本来低价的技术创新产品以高价强加给纳税人。要避免在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成本时,却以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增加为代价,因为征收成本和遵从成本是税收成本有机结合的两个部分,如果二者结合不当的话,反而有可能会提高全部的税收成本。从长期看,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助于减少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促进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提高,达到降低总体的税收运行成本、提升税收征管效率的作用。

第二,技术创新对传统人工管理相结合

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中,要注意技术创新与传统人工管理的衔接与配合,既要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的作用,同时又要积极谋求与传统人工管理的最佳结合方式,强化“人机结合”管理模式,加大对纳税人相关信息的技术采集和控制能力。

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和传统人工管理这两种方法,在纳税人税源管理中各有所长、各有所短,二者并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一种互补关系,因此要充分发挥“人机结合”模式在税源管理中的互补作用,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强调“人机结合”、“机器管事”、“制度管人”,做好税源管理等其他各项工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过程中,容易形成传统人工管理与技术创新辅助管理相互脱节的现象,对机器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丢弃了原来“管户制”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使错误或虚假的数据不能得到及时修正,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忽视了在税源管理中最主要的人的因素,单纯依靠机器去加强税源管理工作是不可能取得实际效果的。

因此,一方面要加大税源监控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力度,整合信息资源和数据利用的效果,增强计算机对税源管理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人在税源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建立税源管理责任制,正确认识“管事与管户”的关系,管理责任人要从具体事务入手,按户管理涉税事务,经常深入企业,对企业经营情况、资金流向、产销变化、总体发展趋势等动态信息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特别是要加强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的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料及日常检查了解的情况,加强对纳税户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申报真实性的分析评估,结合计算机中静态信息,全面掌握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减少因“疏于管理”所导致的涉税违法案件发生,力求使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积极作用和先进性得以充分发挥。

第三,强化政策主导和发挥市场机制的协调

一方面,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要坚持统筹规划,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开放性,包括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开发平台,规范程序接口和业务流程,通过统一领导,加强组织协调,以保证技术创新工作的有序开展,避免各自为政,令出多门,有利于提高信息资源共享程序;另一方面,维护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市场效率,鼓励和引入自由竞争,优中选优,杜绝设立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市场准入障碍,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提高技术创新的水平和质量,降低技术创新的推广运行成本,促进这项工作的良性发展和稳步前进,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应用。

(二)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主要措施

第一,以税源管理作为日常管理的核心,强化税源监控动态机制。税务部门需要调整税收征收管理的观念和策略,改变税源监控边缘化状态,把强化税源管理监控作为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主导,建立以税源监控和税收分析预测为核心的税收征收管理新格局。一是改变原来税收征、管、查三模块的扁平化分布,提高相关部门的信息合作与衔接,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管理效率;二是改变重计划、轻分析、少预测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在对税源实行动态监控基础上,强化税收统计分析和预测;三是调动多方面积极因素,发展税务机构,把它作为税收征收管理机制的主要力量;四是在周密调研和科学预测基础上,稳步高效推进税收征收管理改革与创新,尽量降低税收行政管理对征纳行为的干扰,降低管理成本。总之,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要力求建立以税源监控促进税收预测分析,以服务辅佐证、管、查等日常管理,以高效行政推进严格执法的税收动态新格局,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经济发展的整体实力。

第二,以推广和应用CTAIS软件为主线,建立全国性的计算机税收征管网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户大量增加,行业和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复杂,沿用传统管理方式,采人海战术,靠手工操作或计算机单机运行,已经难以适应信息量快速变化的形势,也很难做到管得深、征得足、查得透。要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稽查效率,需要继续深化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建立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支持的税收征管体系。在这方面,CTAIS软件涵盖了税收征收管理基层单位征、管、查各个环节,具有很强的先进性、安全性、严密性。从目前的实施情况看,由于存在着地域上和认识上的偏差,在执行效果和进展程度上仍旧存在较大的差距。提高CTAIS的使用效率,加强和税收其它信息统计系统和管理系统的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广域网为目标,以推广应用CTAIS软件为主线,确定业务组织关系、功能分布关系、数据分布关系、监控关系及上下级机构间数据流量、传输频率及存储时间,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税收征管新机制。

第三,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促进税收征收管理技术的不断升级,节约能耗。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定位应该有两点:一是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不应仅限于单纯的数据管理,还应参与税收征收管理日常业务的流程控制;二是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还应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管理手段。就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来讲,不同项目或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存在很大差异,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必须提供相应的群体差异信息,或对不同类别的群提(项目或纳税人类别)使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将日常的业务运转建立在网络系统上,利用计算机控制业务处理流程,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信息,避免将非结构化的内容网络化,避免将与税收征收管理水平不相称的内容常规化,避免行政管理对税收信息管理的挤出。

第四,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提高管理工作的自动化程度,提高工作效率,并逐步替代人工管理。短期内,人工管理在税收征收管理中能够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相互补充,互为依托。但是,从长远看,税收征收管理要不断提高计算机网络化的程度和水平,在一些流程类和规范类的环节,以计算机代替人工管理。比如:为保证数据准确和及时,可通过磁盘申报、电话申报、互联网远程申报等方式进行数据采集,采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可以快速识别手写体数字)处理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状况资料等等。对未申报行为和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采用电话语音系统自动催报催缴,或自动制作相应的涉税管理文书。西方国家的实践表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本身就起到了抑制违税行为发生、人为因素干扰课税、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运行机制的作用。

第五,继续以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为依托,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为纳税人服务的体系。一方面,要建立税法宣传、税法咨询计算机系统,让纳税人可以迅速了解涉税事项的准确信息,不断升级和维护税收法规的互联网站,充分发挥通讯和网络在纳税服务上的应用水平,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法规、政策信息,向特定的纳税人群体,比如会计师、专业商会、一般公众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法辅导;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网上行政,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可以通过互联网处理某些管理事项,如互联网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格申请等,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提供人性化、规范化、网络化的税收征收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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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调查取证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农业税收案件,依法定程序查明实情,获取证据进行的专门活动。首先,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收集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所有证据资料的时间,必须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而不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其次,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农业税征收人员,并持有效执法证件。同时,执法人员与纳税人之间,必须无直接利害关系。否则,执法人员就属于回避对象。再次,在证据可能消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或物证、书证可能被损毁、转移、隐匿的情况下,经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查封,并在(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二、证据资料要充分

所谓充分,就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收集的证据资料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而且要做到确凿无误,即证据资料应合乎下列要求:1、纳税通知书、限期纳税通知书、处罚告知书应与处罚决定书上的纳税人姓名、地址、时间、税额等要一致;2、限期纳税通知书、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要附纳税人签字的送达回证;3、税额、滞纳金和罚款要计算正确。

三、处罚决定书要完整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完整准确地载明下列事项;1纳税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2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4纳税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的途径和期限;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名称、印章;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和文号。若处罚决定书不符合上述要求,则有可能被纳税人抓住“把柄”,提起行政复议,并导致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复议中败诉。

四、告知程序要到位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向纳税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拒绝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纳税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实施农业税收行政处罚,一方面告知程序千万不能省,另一方面告知程序必须到位。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农业税收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权利;二要履行送达程序。即能当面送达当事人的应派专人送达,不能当面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农业税收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总之,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制作书面“送达回证”,并在上面载明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送达文书名称、被送达人、送达方式、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备注等事项。

五、听证程序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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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在用企业精神改造政府的呼声推动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开始将企业中推行的TQM理念运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应运而生。

这种模式可以表述为:将产品生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观念、工作原则、运筹模式应用于政府行政机构之中,以达到行政机构工作的全面优质、高效;各级政府及其全体公务员通力配合,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技术、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最优地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系统管理活动。

通过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实地调研,结合全面质量管理的质量控制理念,本文认为应对税收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要素、质量职能、过程、不合格控制等诸多质量环节予以严密监控,以确保在税收行政管理领域实现最优服务。

二、税收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分析

依据TQM理论,可以将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问题分为以下三方面:

1、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指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主要包括功能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时间性、文明性。

2、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质量。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都必须经历一个过程,而过程的每一阶段又可看做是过程的子过程。如税务行政处罚就要经过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的过程。所以过程质量问题存在于任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要保证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就必须对税收征收管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工作质量。除直接参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工作外,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还需要一些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间接相关的工作的支持,如资源配备、人员培训等,由于这些工作之间的整体性,一项工作的失误可能破坏其他工作,从而影响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最终质量。所以,对每一项工作,无论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都必须认真对待,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基于TQM的税收管理质量模式框架设计

一般而言,税收行政管理质量模式的框架应包括如下几部分:

1、质量目标。质量目标是根据质量方针的要求,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间内在质量方面所要达到的预期成果。质量目标必须是可以测量的,要清楚明确,要有时间要求。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目标一般可以用一定期间内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变更、撤销数(率)、服务承诺兑现率、纳税人满意率等指标来表示,这些指标反映税收征收管理满足依法治税或优质服务要求的程度。

2、组织结构。组织结构是税务机关为行使其职能而建立的内部组织机构及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税务机关普遍有一套现存的较为完善的开展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结构。但为提高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应按现代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对现行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

(1)成立健全有力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确实无条件成立质量管理部门的单位,可将上述综合性质量管理工作分解到有关的综合性管理部门。

(2)合理分解质量职能。质量职能除上述综合性职能外,还包括策划、控制、改进等职能,对这些职能应进行合理的分解,明确各部门及部门工作人员的质量职责。其中,策划应由最高管理者负责,以质量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编制质量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和实施计划。控制一般由质量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即发现不合格、查找和分析原因并制订改进措施,该项职能应落实到各个部门。

(3)理顺各项质量活动的相互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和工作环节之间的接口,确保质量活动的恰当衔接。

3、程序。程序是为进行某项活动所规定的途径。只有对直接或间接影响质量的主要活动程序做出规定,才能使各项质量活动能按正确的方法组织实施,并得到适当的控制和验证。典型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目的和范围:即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及活动所覆盖的领域;

②职责:为达到上述目的,由谁来实施此项程序;

③实施步骤:按逻辑顺序把实施流程和细节排列出来;

④文件:即实施此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⑤记录:实施此程序所应制作的质量记录。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应对以下质量活动规定程序:内部沟通、质量体系文件控制、质量记录控制、管理评审、资源管理、过程实现的策划、纳税人要求识别、税收征收管理要求的评审、与纳税人沟通、采购控制、税收征收管理运作控制、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内部质量审核、不合格控制、数据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过程。过程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组彼此相关的资源和活动。质量体系是通过过程来实施的。为了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质量体系,税务机关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有哪些过程。过程和程序是密切相关的。质量活动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进行的,而过程又是通过这些质量活动加上投入的资源来实现的,因此,程序是确保过程得以实现的前提。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过程涉及到纳税人要求识别、评审、标识、质量记录控制等多项质量活动,这些活动都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开展的。税务机关现有的税收征收管理过程可以分为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减免税管理、发票管理、证明单管理、其他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处罚、税务稽查等10大类,其中每一大类还可以细分若干个小类。

四、税收管理TQM模式要素确定

(一)内部审核。根据此要素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是否得到有效地实施和保持。为此,应制定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实施审核、确保审核独立性、记录结果并向管理层报告的职责和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二)过程的测量和监控。此要素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满足顾客要求所必需的实现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税务机关可采取不定期现场抽查的方法对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管理层负责对整个单位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另外,税收执法检查,也不失为一种监控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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