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辩论的方式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反方二辩:……当电脑裁判满怀自信步入赛场后,过分地强调准确,将严重弱化体育比赛的观赏性和参与性……
正方二辩:……观赏的是什么?是一种体育美,美的基础是什么?是真。公平就是对真的一种保证。如果连公平都得不到保证,欣赏性从何而来?……
正方二辩用了两个简洁的设问和一个反问就把体育比赛的观赏性与体育比赛的真实性之间的关系讲得清楚明了,使对方观点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圆满地完成了反驳使命。需要注意的是,简洁是正面说理反驳致胜的关键。
二,针锋相对,以牙还牙
辩论场上,倘若对方辩友妙语连珠,千万不要慌张。针锋相对的思想就是让观众把给对方辩友的掌声加倍偿还回来。方法很简单,就是在对方精彩的言辞引导下,立即找到一个相似的却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出来,回敬之,则给人技高一筹之感。看看下面一段反驳,大家就清楚它的成功了。
论题:信息战能取代传统武力战。
阶段:反驳陈词。
反方二辩:……我请问对方辩友:在取得信息优势之后,就一定能取得战争的胜利吗?难道说,为了信息战的火眼金睛,就不要传统武力战的金箍棒了吗?
(掌声)……
正方三辩:金箍捧当然可怕,但却阻挡不了唐三藏紧箍咒的信息流。
(热烈的掌声)……
这样反驳不在于展示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而在于表现辩手临场的机智。要想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辩手要在平时注意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另一方面是加强自身的心理素质的培养,做到在对已不利时保持冷静与乐观。当然,这样的较量回合太多也不好,一来给人跑题的印象,二来有哗众取宠之嫌。
三,顺水推舟,将计就计
这一招与前一招一样,都是借对方之力攻其自身。所不同的是,前面以牙还牙是借对方语言的魅力。而这一把顺水推舟是借对方逻辑的力量。说白了,就是用对方的论据证明我方的论点。还是看一段实例吧。
辩题:信息战能取代传统武
阶段:自由辩论。
正方一辩:……面对铺天而来的软件炸弹、逻辑炸弹,亲爱的对方辩友难道还能对着敌人说:"亲爱的敌人啊,我们的祖宗家法不可变,让我们打一场传统武力战吧!"你知道敌人在哪吗?
反方三辩:而对方辩友所说的威力无比的软件炸弹、逻辑炸弹不正说明信息网络不可靠,所以我们不能把国家安全系于"信息战"这一根绳上吗?(掌声)
正方一辩本来是想说有了信息战,传统的武力战英雄再无用武之地;可到了反方三辩那儿,却得出信息网络不安全,不能单纯依靠之的结论来。搞得正方一时无语以对。
那么如何才能达到这种效果呢?关键在于透彻的逻辑分析。如果我们能设计一个二难问题,也就可以"顺水推舟"了。反方三辩用的实际就是一个二难问题:如果信息战没什么威力,那么从战争选用最有效的手段出发,传统武力战显然不会被淘汰;如果信息战威力强大,而它又是一场网络之争,那么从防御的角度来看,单纯依赖网络本身又是危险的,传统武力战还是不会被淘汰。经过这样的逻辑设计之后,反方当然可以"将计就计"了。
四,巧作类比,一针见血
在很多情况下,单纯的说理正面反驳枯燥无味,而且艰涩冗长。而运用类比,既能活跃气氛,又能使反驳生动形象,易于理解。让我们一起欣赏一个实例:
辩题:信息战能取代传统武力战。
阶段:自由辩论。
正方二辩,请问未来战争的制高维是什么?……
反方四辩:信息……
…………
正方三辩:……高位势支配低位势,高层次决定低层次,对方辩友既然已经承认未来战争的制高维是信息,也就是说,对方辩友也承认:信息就是未来战争的主导了?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的逻辑就是建房子只要最高层,不要下面的基础、(掌声)
反方二辩短短一句语,就把正方精心设计的圈套给破解了,这不能不说是类比的功劳。类比反驳简单好用,但要注意:①类比的两对象要相似性强,免得观众、评委在极短的时间内反应不过来。②类比的格调要高,切忌想到什么就比什么,以免起反作用。③类比的事物一定要大家熟悉,否则毫无效果。
五,未雨绸缪,先发制人
一般情况下,反驳在后,这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但这里,我要介绍的一招是反驳在先。一即我料定你的论点了,在你发言之前,我就先把你的这个论点驳得体无完肤,当你再抬出这个论点时,已如吃现成饭般索然无味。
在电脑大赛电视论辩赛总决赛的大决赛中,一、四辩陈词采用了多媒体图像支持,使得观众能边听陈词,边看事先准备好的图像资料。大决赛的辩题是:电脑的智能化可能导致人脑的简单化。我们(华中理工大学队)作为正方料定对手会把人脑的简单化定义为大脑结构的退化以及功能的丧失。而我方则将人脑定义为意识与物质的统一体,?quot;内宇宙",将人脑简单化定义为:思维的单一化、情感的淡漠化,信仰的虚无化等等。为避免概念上的争论不休,我们冒险采用了"先发制人"的战术,在多媒体光碟中,我们事先做了这样的图案:上面是一行醒目的字:"人脑就是这个吗?"下面一幅是人脑的结构图。当我们一辩陈词结束后,我们欣喜地看到对方一辩陈词过程中的图像里,果然有"人脑就是……"下面也是一张人脑结构图。由于声像要配合,对方一辩也不敢擅改辩词。这样一来,对“脱离人脑的社会性本质谈人脑”的致命弱点,在其一辩中就已暴露无遗,我方从此掌握先机,处处主动。
上面,我介绍了我队使用"反驳在先"的实例,可以说这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原因是:①我们赛前透彻地分析了辩题,完全做到了知己知彼。②赛制决定了一、四辩不能随意修改辩词,看似死的东面被我们活用了。③我方立论圆满,大家易接受。否则会弄巧成拙,让对方后发制人。注意了这三条,大家也可以放心运用"反驳在先"的"绝招"了。
六,迂回进攻,抓住主线
辩论场上处处讲究主动,如果只为反驳而反驳,就必然会显
得被动,处处跟着对手跑,即使反驳得很精彩,也非上乘。怎样才能既有力地驳斥对方,又不知不觉地把对方牵到对我方有利的领域中讨论呢?意识到对方在说什么,我方说什么才有利是首先应当做到的,头脑清醒、反应敏捷的辩手这会儿就会有上佳的表现。
辩题:象形文字比拼音文字更适用于电脑。
阶段:自由辩论。
正方四辩:事有不能与不为之别。挟泰山以超北海,是不能也,非不为也。为长者折枝是不为也,非不能也;象形文字更适用于电脑,对对方辩友而言,是不为也,非不能也!为何能而不为呢?请对方辩友正面回答!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优美的词句,如果拿到电脑上让它去分词,它如何能也,为也呢?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在这个辩题中,正方显然在感情上占优势,所以正方有希望笼而统之打"煽情战";但反方在具体的技术事实上占优势,所以反方希望谈具体的技术细节。依据这种思路,反方三辩找到一个很特殊的角度既巧妙地反驳了对方,又回到了"分词"这一具体技术领域,可谓一箭双雕。
七,排炮齐射,气势磅礴
辩论场上一个常见的现象是,一方先把时间耗完。那么另一方如何把握这个有利时机呢?这个时候,经历了整场自由辩论,能说得清的道理早已说清,观众也已疲惫。所以此时重要的是气势,而不是道理。此刻是宜驳不宜立;宜排比短句,不宜繁琐辩理。请看下面反方是如何进“缺席审判”的:
辩题:信息战取代传统武力战。
阶段:自由辩论之"缺席审判"。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孤立地看战争,殊不知不同的政治动因要采用不同的作战方式。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一厢情愿地看战争,认为只许你打我,不许我打你。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静止地看战争,殊不知不同的战争进程也有不同的战争方式呀!
反方二辩:对方群友片面地看战争,看不到信息战也是脆弱的呀!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脱离条件地看战争,认为索马里人也可以打一场信息战。
篇2
关于“讨论式教学”的表述,在很多学术期刊中都有所涉及。对于讨论式教学方式的内涵,没有形成统一的或者主流的观点。这就导致实践中教师经常将讨论式教学与教学中的讨论法相混淆,误认为讨论式教学就是在教学过程中采取讨论的方式。其实,讨论式教学方法是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以讨论为主的一种具体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适用于小学、中学、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阶段。本课题讨论的范围则限定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过程中。在高校的讨论式教学,笔者尝试加以定义:高等学校讨论式教学是指为了实现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师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思考,并在集体中辩论、探讨,达到互相启发、提高学习能力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方面的内涵:首先,要求讨论式教学方式贯穿教学全过程,而不仅是偶然一现的兴致。也就是说,这种方式对课程而言具备稳定性和普适性。其次,要求讨论式教学方式具备可操作性。也就意味着,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应该对具体讨论过程有所控制和掌握,引导讨论的方向和结论。再者,讨论式教学应具备艺术性。这就意味着,讨论式教学的结果与过程同样重要。在主持讨论式教学过程中,要尽力避免讨论流于形式和讨论久而不决这两种情况,也要避免讨论过程与结果相分离。避免讨论过程热烈,但结论出台坎坷,甚至是结论与讨论不相符。避免在传统式教学过程中强加结论的行为。最后,讨论式教学意味着学生更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学生通过讨论,将外在事物与内在知识相联系,将书本知识与社会知识相沟通,最终形成完善的知识体系。
从实践看,课堂讨论自古有之。《论语》即为孔子与众弟子教学、讨论的思想的集锦。而西方的讨论式教学方式源自古希腊时期的苏格拉底。充满逻辑、思辨与辩论的《理想国》以对话的方式勾勒了一幅讨论的画面。而近现代的课堂讨论则主要源自欧美,后被很多大学作为经验引入。例如,在哈佛大学,对课堂讨论不仅是教学要求,更是学生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讨论式教学方式的制度价值
1.化抽象为具体,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开放式教学,将学生平素了解较少的规定与学生个人的实际生活联系起来。让学生真正感受到,书本知识并不仅仅是枯燥的文字,更来源于生活。传统的教学方法是填鸭式的教学。学生如果处于大二、大三阶段,课程比较多,学习变成负担,只是被动聆听。这种忽视学生积极性的方法,将会导致上课变成除了听讲就是睡觉的折磨。学生缺少学习兴趣和切入点,难以将知识与现实相联系,是造成学习成绩不好的重要原因。
2.调动学生积极性,实现互动。根据相关教育理论,学生作为受众个体,只有当他感觉到自己被重视的时候,才能更有效地调动积极性,才会有更好的参与度。开放式授课,教师并不局限在讲台上,而是随时信步走在学生中间,随机走到学生旁边。一个眼神,就可以和学生的思想碰撞。让学生随时随地地提出自己的问题和见解,消除上课的拘束感觉,引导学生畅所欲言。这种讨论式方式能够激发学生探究事物本来面目的热情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在课堂上通过讨论、分析,提出自己的结论,进而受到老师的肯定和同学的认同,产生成就体验,进而增强学生的学习热情,引领其他学生争相感受这一体验经历。
3.开放式的教学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传统教学方式也可以引导学生思考问题。但开放式教学通常会达到出乎意料的效果。在授课过程中,老师是引导者,而不是布道者。抛出话题,引导学生积极从各自角度思考,往往会提出一个在课前准备时未曾预料到的问题,经常在学生之间发生观点的碰撞。这种思想的碰撞,是本科学生难能可贵的经历和兴趣的激发点。更重要的是通过讨论式教学,培养学生辩论和口头表达能力。当学生通过辩论得出一致的结论后,其实是对综合素质的提升,是提升未来就业能力的需要。
三、运用讨论式教学方式的思考
作为财经类学校的法学本科课程而言,在运用讨论式教学手段之前,先要分析掌握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和要素。通过多年课堂实践,可以将法学教育的基本要素分为感性要素和工具性要素。感性要素主要是指对法学的基本认识,包括法律信息、法律分析、事实识别、法律的综合能力、法律理论、阐明问题和解决问题等。而工具性要素则主要包括法律符号、法律方法、法律理论、法律过程、法律哲学、法律政策和法律设计等要素。毫无疑问,上述诸多要素中都有实质性学习内容。像这样基础的法学教育功能的实现,只能通过相互互动的课程安排及充满能动性的方法学习,如物权法、民法等。尤其是书本上的法律与实际生活中的法律存在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将导致人们在法律的作用方面采取更重视经验的研究方法。所以,在法律课程的设置方面,在打破传统法律教育可能和培育具备社会责任感的法学学生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而对于讨论式教学方式的选择,主要是厘清讨论式教学手段与诸多教学手段的差异。
1.讨论式教学与多媒体手段、传统板书手段关系。多媒体手段有自己的优势,可以用形象的手段展示抽象的文字内容,可以用音频、视频、动画、图案等方式多角度地分解知识点。例如,在介绍物权法曲折的立法过程时,插入央视一段关于物权法立法的介绍,内容丰富、形象、翔实,角度新颖。但值得注意的是,多媒体手段并不能取代传统板书形式。在多媒体普遍适用的背景下,适当的板书更容易避免学生对大量应用多媒体产生单调感觉,强调重点,随机灵活。所以,如何丰富教学手段,如何选择教学方式,对于讨论式教学的成败有着重要影响。
2.讨论式教学与案例式教学关系。讨论式授课绝不等同于案例教学。在整个授课过程中,案例仅仅是一个偶尔出现的教学手段,而不应该成为主体。在现实中,还有更多知识点应该来自于现实或者理论争论之间的启发。通过现实中存在的事例,理论的焦点等,引导学生跨学科、跨部门理解物权法,拓展思维。这比案例式教学更重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对于讨论式教学中案例的选择、数量、设置,都需要进行详细的研究和规划。
3.讨论式教学与实际生活之间的关系。在授课准备过程中,需要精心在每一部分都挑选出最贴近学生实际生活,引起学生兴趣和共鸣的知识点设计开放式讨论的主线。这种开放式教学避免了传统知识点灌输的弊端,单纯的知识点灌输很容易在这种涉农问题上造成学生理解上的障碍及对法律的质疑。在农村,某些现实问题单纯靠法律是解决不了的。而通过这种讨论式教学,既给大家讲解了法律为什么要这么规定,要考虑绝大多数情况,还鼓励大家结合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明白法律的应用绝不是一纸条文那么简单,让讨论式教学有更强的实用性。
篇3
篇4
一、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新一轮课程改革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改变学生的学习状态,教师在教学中,更重要的是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以及情感、态度、价值观、能力等方面的发展。就学习数学而言,学生一旦“学会”,享受到教学活动的成功喜悦,便会强化学习动机,从而更喜欢数学。因此,教学设计要促使学生的情感和兴趣始终处于最佳状态,从而保证施教活动的有效性和预见性。现代教学理论认为,教师的真正本领,主要不在于“讲授知识,而在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唤起学生的求知欲望,让他们兴趣盎然地参与到教学全过程中来,经过自己的思维活动和动手操作获得知识”。在平时的教学中,我注意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目标,结合学生的特点选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努力创设一种和谐、愉悦的教学氛围和各种教学情境,精心设计教学过程和练习。在课堂上给予学生自主探索、合作交流、动手操作的权利,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变“学数学”为“用数学”
新课程提倡学生初步学会从数学的角度提出问题、理解问题,并能综合应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发展应用意识。但数学应用意识的失落是我国数学教育的一个严重问题,课堂上不讲数学的实际来源和具体应用,“掐头去尾烧中段”的现象还是比比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股票、利息、保险、有奖储蓄、分期付款等经济方面的数学问题,已日渐成为人们的常识,如果数学教学仍旧视而不见,不管实际应用,恐怕就太不合时宜了。
如教学“几何图形的立体知识”时,我有意识地把一些几何图形带到教室里,并用真实的图形进行演示,让学生在头脑中牢固地树立空间的概念,顺利地从过去的平面几何中把概念发散,进行到立体几何阶段。有了立体几何的牢固知识后,便可以更好地把立体几何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譬如,计算几何体的体积、几何体的拆分等。经常这样训练,使学生深刻地认识到,数学对于我们的生活有多么重要,学数学的价值有多大,从而激发了他们学好数学的强烈欲望,变“学数学”为“用数学”。
篇5
法规范的解释是所有法律领域均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亦不例外。但是,与其他法律领域就方法论争论不止的情形不同,在民诉法领域有关解释方法论的讨论以往并不多见。这种状况或许与民诉法规范对象的特点有关。民诉法的诸多规定具有规范法官和当事人等诉讼主体行为的一面,它往往是法官或当事人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如何行为的指南,并且有时表现为法官个体的行为判断或选择,而很少像实体法那样去向当事人说服或论证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可是尽管如此,为了避免个案中因法官主观而导致诉讼处理的差异,依然有必要获得一定程度普遍性的解释。在寻求这种普遍性解释的过程中,解释方法论的明晰会具有前提性的意义。
不过,本文无意于就中国民诉法解释方法论展开深入分析,而是力图对日本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的现状和发展做全景式的观察,以期能为中国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的讨论提供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本文将首先通过日本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演变,明确民事诉讼法在规制对象上的独特性以及何种观点目前处于通说或者存在何种争点;其次以利益衡量论为重点,探讨日本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的发展和现状,并试图明确法规范特征及基础理论的演变与方法论的选择之间是否存在着关联的可能性,或者说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解释方法论的选择。再次,探讨实务、判例在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上的作用,旨在明确实务判例和理论研究相互影响和作用的方式和途径。鉴于日本为法律移植国家的特点,外国法研究自然会影响到方法论的选择与运用,所以本文在最后也将对此进行考察。
一、日本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演变
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构成具有多元性,在范围上也具有不确定性。囿于论述的重心,这里主要选取诉讼目的、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及审理程序等理论构成予以阐述。所以进行这样的选取,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这四个方面涵盖了审判的目的、对象、主体和程序四方面要素,足以构成相对独立的程序理论结构,折射出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在法规范特征及解释方法论上的差异;其二,结合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论和审判程序的理论演变,可以窥视出诉讼目的论在构筑基础理论以及解释方法论中的重要作用。当然,基本理论的理解也可以为解释方法论的说明提供范例。
(一)民事诉讼目的论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概念是作为诉讼目的论的“纠纷解决说”及与此相应的基本理论——“程序保障论”。[注]纠纷解决说与德国法上的传统观点“权利保障说”具有重大区别,率先提出这一主张的是时任东京大学教授的兼子一。他认为,权利即便在观念上是存在的,但是在判决确定之前其存在只不过是一种虚像而已,只有在判决确定时权利才能够成为实在的东西,而既判力作为判决的法定拘束力正是基于诉讼终结判决生效时成型的实在性权利(也称为“权利实在说”)。[注]三月章教授强调通过既判力强制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也来自纠纷解决说的发展和承继。不过,三月章教授并非一味地强调实现实体真实,而是主张为实现纠纷的解决,即使是不当判决也要赋予其强制性的效力或拘束力。其基本的观点是,民事诉讼作为动用国家人力、物力资源的纠纷解决制度,必须贯彻防止同一纠纷推倒重来的原则,而既判力正是实现这一原则的制度装置。[注]新堂幸司教授在诉讼目的上虽然主张的是包括权利保障、私法秩序维持、纠纷解决等多元目的的多元说,但对于纠纷解决说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正是因为这一理论着眼于纠纷解决的社会现实需要,才唤起理论界去分析民事诉讼的现实功能和效用,促使人们去反思目前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回应社会的现实需要”。[注]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高桥宏志教授提出的搁置说。高桥教授认为诉讼目的论过于抽象,在具体解释论上不具有直接作用,搁置对它的讨论也不影响民事诉讼的研究。尽管如此,高桥教授还是基本继受了新堂教授的解释方法论。[注]
纠纷解决说对后世的日本民事诉讼法产生巨大影响。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关键在于赋予判决既判力和构成其核心内容的遮断效。遮断效是指根据前诉生效判决的主文或其理由中所做出的判断,对于与之相矛盾的事实主张及证据申请,一律禁止在后诉中重新提出的效力。根据遮断效,后诉的当事人将被剥夺把前诉判决的妥当与否(即认定的要件事实是否有错误、是否与实体真实相吻合)重新作为争议对象的机会。因此,纠纷解决说首先带来了围绕着遮断效正当化根据的热烈讨论。对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美国民事诉讼法中“dueprocess”(“正当程序”)思想的影响,诸多学者主张当事人在前诉中已经被赋予过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机会,即获得过程序保障而未提出,正是当事人受拘束于对其不利的遮断效之根据。[注]
(二)诉讼标的论
三月章教授基于纠纷解决的民事诉讼目的论,提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命题。这一命题被扩张至具有判决效力的法院判断之范围(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三大论争包括“诉讼标的论争”(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前期),“争点效论争”(1965年前后)以及“证明责任论争”(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前期),其中前两个正是关于判决效力客观范围的论争。传统的旧诉讼标的理论把实体法上的权利视为诉讼标的的最小单位,三月章教授提出的新诉讼标的理论则认为,给付诉讼标的的最小单位的构成应该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相分离,即应该是能够就内容上同一的给付进行请求的权利或法律地位。[注]这一观点力图以既判力来防止同一给付的纠纷被推倒重来。相对于诉讼标的理论一般都主张既判力仅对判决主文的判断产生效力,新堂教授提出的争点效理论则主张,类似于既判力内容的生效判决的拘束力在一定条件下也产生于判决理由中争点事项的判断。[注]如后所述,争点效理论是新堂教授运用利益衡量论这一解释方法论的最初命题之一。
(三)当事人适格论
无论是新诉讼标的理论还是争点效理论,都是通过扩张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来寻求更有效地、一次性解决双方主体之间的纠纷。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所解决的纠纷不可避免地具有超越双方当事人主体内部而呈现出社会扩散性的特点,纠纷解决说试图把受判决效力拘束的主体范围(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扩张到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这种探讨路径引起日本民诉法学在多数当事人研究上的繁荣。对之,程序保障论者认为,那些受判决效力扩张的主体必须成为当事人,或者应当从实质上保障他们有参加诉讼的机会。然而,把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作为当事人并不现实,同时蕴含着诉讼成本增加的风险。于是,有学者提出为了使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得以正当化,应当赋予能够充分从事诉讼活动的人相应的当事人地位,当事人适格论应运发展起来。总体来看,将多个主体之间的纠纷进行统一解决会同时牵涉到当事人论与判决效力论两个领域,致使问题的解决呈现出疑难复杂性。就近期的研究状况而言,随着近几年一系列日本最高裁判所相关判例的出现,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中拒绝参加诉讼的原告是否受判决效力拘束、非法人团体的当事人适格以及非法人社团的登记请求权等问题,引起了日本学术界的论战。[注]超越管理处分权说和诉讼政策说之间的激烈争论,是否应当反思日本法长期以来把德国法中的实体资格(Sachlegitimation)和诉讼实施权(Prozessführungsbefugnis)融为一体作为当事人适格的解释,也是日本学者们近些年重点思考的问题。[注]
(四)审理程序论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通过对诉讼目的论和判决效力论的考察来展开当事人论、诉讼标的论(或诉讼构造论)是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历来最为关注的研究课题。当然,其后的民事诉讼法学发展对有关审理程序的规律也逐渐予以关注,形成了释明权论、程序裁量论、上诉审理构造论、尤其是证明责任论争等庞大的研究领域。特别是近几年,在法院于实体问题上的诉讼指挥权和释明义务以及争点整理程序中主导作用日趋明显的当下,如何切实地去实现诉讼运作过程中的当事人主义;在坚持辩论主义原则的大前提之下,基于何种理由、能够多大程度地让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事案解明的义务,这些均是日本学者格外倾注精力研究的课题。[注]与民事诉讼中其他领域相比,审理程序领域涉及众多诉讼指挥等法院裁量权的问题,所以自然会呈现出相对多样化视角的解释方法论。今年是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第20年。[注]该法典创设了三种争点整理程序,[注]但普遍认为,相对于集中证据调查的落实,争点整理程序因过度依赖法院的主导而停留于书面的交换、不能实现口头方式的充分讨论,从而妨碍了迅速和充实地确定争点。[注]是否应当引入限制争点整理程序结束后的攻击防御方法提出(另一种遮断效)等制裁措施是今后的立法改革所重点讨论的理论课题。
二、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方法论
基本理论的演变与解释论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相互交织的关系,一方面基本理论的发展脉络可以透视出解释论方法的选择,另一方面某些基本理论上观点的选取也决定于一定的解释方法论。这些在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方法论上均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
(一)法律条文及立法者本意的作用
多大程度地拘束于法律条文及立法者的本意,往往是影响法学解释方法论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在日本民法学界尤其明显,对法律条文及立法者本意作用的评价造就了解释方法论成为具有牵动整个民法学界的单独命题的契机。具体而言:[注]日本民法学界在二战前一边倒地继受了德国的学说和解释论。但由于日本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兼受法国法与德国法要素的影响,由东京大学星野英一教授在二战后提出了“以德国法的理论框架来解释源于法国法的民法条文并不适当”的主张,并强烈地指出应当在确认立法者本意以及各个法律条文在母国法的规定这一基础上,建立对现行民法进行解释的方法论。星野教授反对纯粹的学术继受、重视法律条文及立法者本意的观点引发了日本民法学解释方法论的激烈论战。当然,如下文,星野教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的利益衡量论对后世民法学界的影响更为深远。
应当指出的是,与民法学不同,日本民事诉讼法所继受或移植的外国法就是德国法或奥地利法,本身就缺少讨论“所继受的法律在不同国家有何内容、其相互之间关系如何”这种问题的必要性。其次,由于明治时期起草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资料所剩无几,查找立法者的本意十分不容易。再次,因为法律规定本身的详略不一和诉讼法本身具有的实务性等特点,也降低了法律条文本身的重要性,为继受来自德国民诉法的既判力、诉的利益、辩论主义等学说留下了充足的空间,并使这些概念较容易为实务界所接受。最后但或许最重要的理由为,民法以及其他实体法领域法律条文的调整对象一般是利益对立关系的纠纷当事人之间财产或价值的分配。与此相对,如前文基本理论的演变也可看出,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大部分是当事人及法院等诉讼主体的地位和权利或义务,从而提供了与目的论解释或功能性考察更为亲和的前提性条件。[注]
以上理由均造就了在日本民事诉讼法解释上弱化法律条文的拘束力和立法者本意的作用的历史性背景,并为后世的学界所普遍认可。当然,在回顾学术发展的过程中学者们对此不无反思。
(二)利益衡量论
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在日本法上虽然没有民法学领域如此炽热的争论,但解释方法论的运用依然会存在,尤其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深刻地影响到日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说并不同程度地波及实务。
1.纠纷解决与功能性考察方法论
新堂教授在利益衡量论的形成上,受三月章教授影响较大。三月章教授在批判性地继承兼子理论并论述自己的纠纷解决目的论时,明确提出了自己对民事诉讼法的考察方法。即不采取以“实定诉讼法”为前提条件对诉讼法规范进行逻辑上、体系上说明的考察方法,而是致力于考察“制度的应然状态”。这种方法被称为“目的论或功能性考察方法”。[注]由于它是从民事诉讼目的出发的解释方法论,是以纠纷解决为中心,所以很容易将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迅速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上,从而弱化包含于程序法规范中的实体权利保护价值。很自然地它也会滑向利益衡量论,亦即根据各种利益的比较衡量,得出解释的结论。
2.新堂利益衡量论的登场
利益衡量论被新堂教授作为明确的方法论意识运用于对新诉讼标的论、争点论的分析。这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程序法解释论”在民诉法学界的正式登场,被誉为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说史上最具有方法论意识的学说。[注]新堂理论涵摄的利益衡量论主要是为与传统的演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式”法律解释方法对立而提出的方法论。相对于三月章教授的功能性考察方法,新堂教授在重视当事人主体性上有飞跃性的发展,相比公共和制度运营利益更强调当事人诉讼便利等诉讼制度利用者的利益。事实上,利益衡量论更早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由加藤一郎教授和星野英一教授作为日本民法的解释方法论引入。[注]虽然两位教授的观点不尽相同,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主要以强调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量为轴,具体包含:通过法官的积极创造活动确保判决的具体妥当性;相比依照法规直接演绎出的结论,更重视通过利益的比较衡量或价值判断获得的妥当性结论;在利益衡量中尊重普通人的常识和认可度;为获得妥当性结论主张根据社会关系或利益状态的差异进行类型化的必要。
与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不同,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并非局限于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原被告之间财产或价值分配上的利益。即,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利益衡量,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更多地蕴含了考量作为制度利用者的“当事人的便利”“制度运营者的利益或其他公共利益”“民事诉讼程序的动态发展”等要素。[注]
举几个典型例予以说明。对于不具备诉的合并要件的反诉是作为驳回起诉处理,还是作为独立的诉受理?如果从确保诉讼程序运作统一性及法院的利益这一视角进行解释的话,既然不具备诉的合并要件就只能驳回起诉。但是,考虑到当事人重新起诉、另行起诉的负担等为诉讼制度利用者的当事人便利角度来看,应当作为独立的诉来受理。
关于是否应当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判断标准问题,为解决只要一人反对就无法诉讼等的问题,新堂教授提出了应当根据各种实体法观点和诉讼法观点的考量去判断是否符合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政策说。[注]根据该观点,在利益衡量中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有:(1)个人是否能单独处分权利利益;(2)对于不易作为当事人的人,解释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是否会事实上否定其他适宜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接受本案判决的权利;(3)如果允许部分当事人实施诉讼,败诉情况下是否会实质性地侵害其他人的利益或者产生对方当事人因其他人起诉又不得不再次应诉的不当情形;(4)第一审本案判决后发现部分应当成为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是否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除了诉讼经济,是否还需要考量已经进行的审理有无充分考虑到遗漏的当事人的利益、依靠未来的参与能否充分保护其利益等。在此可以看出,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融合了对多个关系人的起诉难易等诉讼利益的考量、诉讼经济以及诉讼程序的具体阶段和进程。
新堂利益衡量论不限于当事人之间利益考量的特点在审理程序论领域证明责任分配的分析上体现得尤为明显。相对于通说,新堂教授更加重视当事人之间证明责任分配的公平性。具体而言,作为通说的法律要件分类说(规范说)将法律效果发生要件区分为权利发生、权利障碍、权利阻止和权利消灭,并以此为基础来考虑证明责任的分配。对此,新堂教授提出了批判。他认为以意思表示错误为例,权利发生规定和权利消灭规定是很难明确区分的,所以证明分配不应当拘泥于规范的形式,而应当从当事人之间公平的观点,以立法者的本意、与证据之间的距离、立证的难易、事实的盖然性等为基准来决定如何分配。[注]
3.利益衡量论的普及
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是现今日本民事诉讼法学通用的方法论,被广泛地运用于具体问题的解释,并且尤其为高桥宏志教授继承和发展。这种状况与民法学界形成鲜明的对比。在日本民法界,由于加藤教授和星野教授提出的利益衡量论中用以衡量的利益的具体标准或价值序列不存在,同时因为这种方法论不区分发现的过程与正当化的过程,平井宜雄教授对其提出了强烈的批判,由此引发了20世纪80年代日本民法学界关于解释方法论的另一次论战。平井教授强调正当化的过程的同时提出的辩论理论在日本民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共鸣,并上升为民法解释学领域的共识。也正是这一时期,为平井教授的辩论理论提供评价框架的动态体系理论被山本敬三教授引入日本。[注]
实际上,新堂利益衡量论也并不是没有受到任何批判。深受德国法影响的松本博之教授近年来就对三月章教授的功能性考察方法论,尤其是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说提出了强烈批判。他认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在解释学上存在的问题是:某案件中承认某法规的适用,他案件中又否认同一法规的适用,这种随案件变化的相对性解决,在应当予以考量的利益中包含很多私益和与其完全不同的公益性质的利益的情况下,是无法提供相应根据的。……这种个别解决也会使法律丧失稳定性”。[注]日本民诉法学界的主流学者也都认识到新堂利益衡量论在用以衡量的利益或价值的内涵以及序列方面所蕴含的不清晰和不稳定性。所以是否能够从新堂理论本身总结出某种价值序列、宪法性价值能否提供某种序列标准、放弃特定的利益或价值的正当化的过程展示,是否沿用平井教授的辩论理论等均是民诉学者们苦于思考但尚未有结论的问题。[注]
然而,除松本教授外,目前日本民诉法学界的主流学者所思考的还是如何去弥补利益衡量论的缺陷而不是废弃利益衡量论。并且,支持利益衡量论的学者们很少把解释方法论作为独立的命题进行讨论,所考虑的只是在展开具体问题的解释时如何运用进行利益衡量的问题。究其根源,或许还要重回到前文所述:诉讼目的纠纷解决说在基本理论演变中的核心作用和支配性地位,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等实体法在规范对象方面存在的差异,制度利用者即诉讼当事人的便利在价值序列方面的相对优越性等。
(三)亲实体法解释方法论及其他
值得一提的是,松本教授在对利益衡量论提出上述强烈批判的基础上,提倡了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的特性进行法解释。松本教授认为,民事诉讼目的应当遵循德国的通说将实现和保障实体权作为目标,因此,在民诉法适用产生疑问时,应以合乎实体法目的的方法就疑问做出解释。[注]具体而言,松本教授主张首先应当选择亲实体法的解释方法。所谓亲实体法是指在适用诉讼法规范时,在可能的多种解释中应当优先选择最符合实体法要求的解释理论。例如,对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松本教授坚持传统的管理处分权说。他认为,法律对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固然不明晰。但是,既然对作为诉讼对象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管理处分权属于全体关系人,那么是否属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就取决于该权利的诉讼实施权是否为全体关系人享有。亦即,依据实体法标准或法理判断是否属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在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上,松本教授也是以实体法规范为前提的通说-法律要件分类说(规范说)的最具有代表性的学者之一。其次,松本教授还主张,由于民事诉讼存在于宪法之下,当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优先选择最符合宪法且能够有效贯彻基本人权的解释。宪法所要求的基本人权包括公正程序请求权、权利保护平等、当事人之间武器对等及诉讼经济原则。例如,存在固定类型的证明困难或者证明上处于不对等状态的案件中,考虑到承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处境,为保障武器对等原则,有必要考虑让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真实陈述义务,或者应当适当减轻证明度。整体来看,松本教授是在强调以法规出发的概念法学或法教义学解释,但又希望运用亲实体法和符合宪法性要求的方法加以补充性解释。尽管没有上升为抗衡利益衡量论的方法论,松本教授的亲实体法解释方法论的提出可谓是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围绕着解释方法论出现的最正面的一次论战。
此外,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还出现了过度重视程序保障或强调委诸当事人之间谈判过程和自我责任,并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目的本身和解释方法论的“程序保障第三波论”。[注]具体而言,程序保障第三波论不再静态地理解民事诉讼的目的,而是动态地去理解诉讼内外的纷争,将民事诉讼法定位于给予动态的纠纷中的当事人以程序保障,在此基础上主张,民事诉讼是解释原被告之间有关民事纠纷法律规范的过程。因此,比如违法收集的证据,应当考量诉讼前后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过程而决定能否使用证据。不过,批评者提出强烈的质疑,认为这种解释论从重视法的安定性和程序统一性角度蕴含着根本性的缺陷,将导致完全否定司法权、实体法规范以及判例的先例性。[注]
三、实务、判例
实务和判例对日本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具有相互交织且广范的影响。
(一)实务与学说的互动
竹下守夫教授曾经在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会五十周年纪念大会的主题报告中,就民事诉讼实务与学说的互动指出:[注]在判决效力的范围等领域,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通说与实务的主流观点之间出现了相当深的“裂痕”,但在审理程序领域,学说与实务之间进行了珍贵的相互交流与共同作业。在审理程序领域必须提及的就是所谓实务解释的出现。2006年法科大学院设立之后,随着来自实务一线的实务家在法科大学院占据教职,逐渐可以看到实务教员从实务适用的现实性、运用的便利性、诉讼经济等实务运用层面支持旧诉讼标的论,反对争点论等的观点。[注]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种实务解释具有过于迁就现实的一面。虽说同样是实务解释但在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能获得一定共识的是着眼于诉讼指挥等法院的广泛裁量权,以三木浩一教授为代表的程序运营论。[注]如果说学说上一直专心研究的权利、义务、合法与违法等问题还可以用“要件=效果”模式予以精细化,那么有关法院裁量的当与不当问题,无论如何不得不注意程序整体的效率性、设计的合理性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木教授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和程序总体的效率性、当事人自律性的程序设计功能,虽然是从程序运营(例如,赋予当事人行为责任,赋予法院案件管理义务)的视角构造部分请求、重复诉讼的规律,但是却在辩论的分离、限制、合并及裁量移送等诉讼指挥与多数当事人纷争密切相关的领域也促进了解释方法论的发展。[注]
不过,实务对学说影响更大的是在另一个层面。上文竹下教授指出的判决效力理论的“裂痕”大概是指,新诉讼标的理论和争点效理论在学术界虽掀起了热议,但最终两者都没能在司法实务中被采纳。[注]但是,不管结果如何,日本民事诉讼法研究者通常都倾向于认识和分析司法实践,在此基础上进行解释论、立法论研究并对实务的“应然方向”提出建设性意见。[注]实证调查是日本民事诉讼法界长期以来为正确认识实务场景和需求采用的方法。迄今为止的代表性业绩为以竹下守夫教授为代表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小组主导的“民事诉讼的计量分析”。[注]这本书以各地方裁判所1991年新收案件中已结案件的卷宗为材料,就各地区民事诉讼程序的景象进行描绘,并从“当事人对裁判的可接受度”的视角出发进行了分析。实证调查的传统承继和拓展到破产法领域。2010年,日本破产法系列之一《民事再生法》实施10年,由山本和彦教授牵头的破产法学者小组主导了“民事再生计划实证调查”。该调查主要通过对东京、大阪等法院三百多件重整计划的样本调查,分析了《民事再生法》的落实,并从程序或制度角度提出了完善意见。[注]应当指出,民事诉讼法不是简单的程序规范的集合,它是预设法官、律师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法曹阶层和当事人的状况都强烈制约着程序规范的适用,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具有不只是停留于虚学的实学因素。
(二)判例与解释方法论
判例与解释方法论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上:其一,如“先例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这一术语所表现的那样,判例理由中运用三段论的法律适用部分正是法律解释操作的结果。由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利益衡量的解释论过程虽非在所有问题领域均存在,但是在民事诉讼的判例中却是相对被广泛地接受的。其二,法律欠缺时通过裁判的法律创造。目前,由于民事裁判中不允许法官拒绝裁判,所以坦率地承认法律存在着欠缺,由法官以制定法的现有条文为基础,基于衡平地考量去形成具体的裁判规范在日本法上没有障碍。尽管对于将法律欠缺场合的法律适用理解为广义的法律解释也有质疑,但是将它作为法律解释领域之一的观点普遍获得认可。因为在实际的裁判中,这种法律适用多以适用诚实信用、权利滥用等一般条款的形式实现。例如,日本最高裁判所明确地否定了新堂教授争点效理论中所提出的判决理由的拘束力,但是,争点效理论所指向的防止同一给付的纠纷被推倒重来的目标,在该判例中则是通过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条款解释适用的方式实现的。[注]这些判例所创造的“法”反过来在法解释论上都会成为未来裁判的重要“法源”。
四、外国法研究
如学界一般所认知,日本民事诉讼法具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交叉的特点。近代法律继受时期,日本完全继受的是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及其理论学说。二战之后,受美国法影响,日本民事诉讼法进行了数次修改。外国法研究背景对日本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也施与了一定的影响。二战后,在新堂教授、谷口安平教授、吉村德重以及三木浩一教授等有过美国留学经历的学者们的影响下,程序保障等美国法的思想或程序运作论(procedureadministration)及案件管理(casemanagement)等观点融入日本法,为学界带来了极大的活力和刺激。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或三木教授的实务解释方法论都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不过,以中野贞一郎教授为首的一批深受德国法影响的学者,仍然长期一直运用着概念法学或法教义学方法对民诉法进行解释。这种方法论上的差异因松本博之教授强烈主张亲实体法解释方法论而公开化。[注]
不过,外国法研究的真正意义不在于对解释方法论的影响。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论,在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具体问题的解释论、立法论上外国法研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常被视为“学者的宿命”之一,是一项永无止境和充满挑战的工作。[注]重视比较法研究的传统即便在法制和学术研究水平高度完善的当今仍然得以保留。毋庸置疑,正确的外国法研究的方法并不是停留于制度的表面,而是结合其成立或者生成过程中构成其基础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历史要因或脉络去努力理解该制度及其学说,借此来说服本国保守的实务家,所以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外国法研究是“民事诉讼法立法论和解释论的优质肥料”。[注]
结语
从以上考察大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和评价:
第一,法律条文和立法者本意在日本民事诉讼法解释中不具有绝对的拘束力,这种现象多少取决于日本民事诉讼立法的背景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大部分涉及当事人及法院等诉讼主体的地位和权利或义务更为亲和目的论解释。尽管在日本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很少将解释方法论作为单独的命题进行讨论,但新堂教授的利益衡量论作为最具有方法论意识的方法论,被日本民诉法学界普遍认可并运用于具体问题的解释和研究。与民法利益衡量论不同,新堂利益衡量论并非局限于原被告之间财产或价值的分配,更多地蕴含了考量作为制度利用者的“当事人的便利”“制度运营者的利益或其他公共利益”“民事诉讼程序的动态发展”等要素。利益衡量论的形成一方面源于民事诉讼的目的被定位于纠纷解决,另一方面也深受战后比较法研究中利益衡量论引入的影响。并且,从新堂教授和高桥宏志教授采用的诉讼目的论不同但最终均采用或继承利益衡量论的方法论来看,利益衡量论最终相对脱离了诉讼目的论而获得独立的发展空间和地位。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民事诉讼中作为解释方法论的利益衡量,并不是若干利益单纯比较后的结果裁判主义,它是在裁判制度结构制约下各种利益的权衡与选择。这种衡量是对法律适用过程中三段论形式性演绎方法论的变更。与民法界情形不同,日本民诉界中坚学者们普遍接受利益衡量论并苦于思考去发掘针对利益的不确定性和衡量标准的解决方案。由此可以窥视出,日本学者们认为或期待利益衡量论其过程和程序一定程度上可以结构化。即,在这种结构化背景之下,遵循着一些基本的利益衡量原理:首先,尽量以制度利用者即诉讼当事人的便利为价值序列的最高位,并考量诉讼的动态发展;其次,对于制度运营者的利益等公共性、公益性等社会利益,尽可能在具体地、个别地明确其内容基础上进行考量;最后,虽然委诸法官智者的裁量性判断,但尽可能类型化地、一般性地提示利益衡量的对象和标准。[注]利益衡量的正当性还须借助于上诉制度的保障。
此外,在从中国法的角度评价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利益衡量论时需要注意两点:其一,由于近代对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相对完整的继受并完成了多次的立法修改,当今日本的这种利益衡量论是在法典体系相对规范或者完备前提下展开的。利益衡量论虽然可能会引起具体解释技术的差异,但由于规范的明确化和体系化,并不会导致解释论在基本价值上产生过大分歧。其二,目前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解释方法论的态度和选取也同中坚学者已经在立法工作中占据核心地位,对司法实务及判例具有一定的影响密切相关。由于学者主持下制定的法典会相对注重利益的客观性与中立性、用词的严谨与准确、制度之间的严整与协调,所以一方面学界易对规范产生认同感,另一方面也能够对实务秉持相对包容和吸收的态度。这两者均在潜在地约束着利益衡量论。所以最终解释论的重心也自然集中在如何进行利益衡量以及如何弥补其局限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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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答辩教师怎么提问
一般情况下,因为我们的毕业论文从内容上看大部分是“对症下药”型的,所以答辩老师的提问往往是从论文核心概念、问题、原因、对策四个方面来提问的。当然也有一些答辩教师惯于从议论文的角度提问,主要包括你这篇文章的主要论点是什么?你用什么论据支撑核心观点?你用什么方式进行论证?一般情况下,就论文内容进行提问要多于从论文形式进行提问,但是为了安全起见,我们要对答辩内容进行全方位的准备。>>>>>博士毕业论文写作技能操作难点分析
3、博士毕业论文答辩的学生怎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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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经济环境较好,但学习基础薄弱
独立学院的学生具备了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家庭经济条件比较优越,家庭收入能够承担比普通高校高两三倍的学费。大多数学生的家境是比较好的,其中部分学生甚至自小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有的学生还开着跑车上学,选择上大学对于他们来说,父母的意愿更多于自己的意愿,从而造成学生缺乏足够的学习动力。第二,学习基础薄弱。由于部分学生基础弱,缺乏自信,加上学习动机不明,动力不足,这类学生容易出现得过且过、松懈厌学等情绪。
2.社会能力较强,并渴望得到认同
法商学院的学生虽然在高考成绩上不如一本、二本的学生,但是他们也有自己的优势。很多学生从小家境较好,生活优越、见多识广,因此他们兴趣广泛,多才多艺,而且头脑灵活,善于走出校园,社会交往和适应能力很强。在学校的各项比赛、晚会等活动中,许多学生能自主联系赞助商,成功解决活动经费的问题,并且擅长驾驭型的组织活动,从中表现出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在这些活动中,他们经常主动邀请老师以评委或嘉宾身份参加活动,以肯定他们的能力。
(二)法商学院教师群体的特殊性
1.教师教学任务重
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商学院在校学生的数量逐年增多。但是,与学生数量的逐年增加相比,法商学院师资的数量却没有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法商学院师资的数量增长与独立学院学生数量的增长不同步,师资数量的增长远远滞后于学生数量的增长,使得法商学院的师资数量日益呈现紧缺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商学院教师教学任务的加重。法商学院教师的超负荷工作,难以保证独立学院的教学质量,不利于独立教学改革的进行。
2.师资的年龄结构不尽合理
法商学院青年教师年龄大部分在35岁以下,母体高校委派的教师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上,导致独立学院师资的年龄结构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现状。其中,法商学院的青年教师大都来自高校应届毕业生,为法商学院增添了新鲜的血液和活力。但是,由于青年教师在学习过程中,大都是在从书本到书本,在书本中探讨教学内容,缺乏生产、管理、服务的实践,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较差。此外,由于青年教师在高校的学习过程中,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其整个学习过程与现实生活相脱离,不利于独立学院青年教师与周围环境之间的物质、信息和能量交换。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容易导致其教学重点倾向于理论知识的讲授而忽视学生实践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不利于独立学院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三)法商学院教学管理的特殊性
1.教学管理重点与教学改革的不一致性
法商学院作为独立学院在教学管理上十分重视教学秩序的管理,具体来说对于课堂的形式、时间、课时、纪律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师进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的空间与自由。
2.教学评价与教学改革的不一致性
针对教学管理的重点,在教学评价上更多的以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为首要的评价因素,也即是以上课时间,课堂管理,教学任务的完成为评价重点,教学效果更多的以学生的主观评价为主,这样无形中给教师进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中增添了极大风险与压力。
二、法商学院金融学本科教学方式方法转变过程中的主要困难
一方面,从教师角度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观念滞后、能力不足和精力有限。具体表现为:
(1)陈旧教学观念根深蒂固,观念滞后。
相当部分老师对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的认识停留在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上,认为只是教学手段、教学技术问题,没有认识到教学方式方法关系到新型人才培养的战略问题。
(2)教师实际能力提升空间小,能力不济。
相当部分老师接受培训、实践以及科学研究等提升机会少,在合理、正确组织实施新的教学方式方法上存在能力不足。
(3)教师精力有限,不愿意投入。
近年来,随着法商学院招生规模的扩大,教师普遍承担着繁重的教学科研及教务工作,导致部分教师或无心或不力尝试教学方式方法上的改革。另一方面,从学院管理的角度来看存在的难题是僵化的教学管理不利于教师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具体表现为:(1)对教学方法的创新大多停留在会议和文件上,在实践上缺乏必要的措施和激励机制。目前教师面临的状况主要是开展教学研究回报率低,开展教学方式方法创新风险大,这使得教学方式方法创新研究并未形成一种氛围。(2)对教师教学方式方法应用能力的培养不足。教务管理的重点在于保持教学秩序,强调教师准点上下课、学生到课率、课程作业、课堂管理等,缺少系统化的教师教学方式方法应用能力的培养,最终是否掌握基本教学方式方法,主要靠教师的自行摸索。
三、对法商学院金融学本科教学方式方法转变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教学方式方法应该以学生为本
1.教学方式方法应更加注重对学生的引导
法商学院的大学生思想活泼,价值选择多样,教师的当务之急是和他们平等讨论,以全新的教学方式方法去吸引学生,引导他们从多种选择中整理出一个核心价值观,而不是“灌输”什么观念。
2.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不能回避学生反映的问题
任何改革都无法保证一定成功,只有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更好的保证改革的效果,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作为教学改革的一种尝试必须直面学生在改革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这样才能保证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有好的效果。
(二)转变教学方法方法应该以教师为主体
完成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就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信任、紧密依靠广大教师,努力营造出教师大胆创新,积极转变的态势。
1.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学观念。
教师应该充分认识到教学方式方法对教学的重要影响。教师只是起到引导和辅助作用,采用良好的教学方式方法使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教学,得到生动活泼、创造性的发展才是教学的最终目标。
2.把握好学生学习的认知能力,注重学科融合互补,加强通识教育。
教无定法,教无定规。可以采用“导入式”、“导学式”、“参与式”、“讨论式”、“互动式”等多种教学方法,灵活处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安排好课堂结构,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做到上下呼应,使课堂生动活泼,激发学生的思维和创造性。同时,要从学科的整体发展与综合化出发,合理构建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整合、重组课程无疑是构建培养方案时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要做到将人文精神的培养渗透到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中去,完成通识教育的基本目标。
(三)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应该以教学管理改革为保障
1.转变思想观念与管理理念、提升教育管理思想
教学管理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以照搬,这就要求教学管理人员在思想上由传统的管理理念向现代的管理理念转变。教学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政策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能,逐步将教学管理的中心工作由教学过程转移到教学目标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学制度管理和教学结果管理为主的体制上来。教学管理人员要树立新的管理意识,要由过去的约束型管理转变为引导型管理,由指挥转变为服务,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现代教学管理意识。
2.建立激励与约束检查机制,促进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的积极性
(1)建立激励制度
增加教师进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的积极性。例如,实行教学改革评估与奖励,培养、选拔创新课程带头人,实行课程建设奖励、教学成果奖励等。
(2)建立约束检查机制
调动教师进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的积极性。例如对教师进行教学方式方法的运用坚持进行检查制度,坚持领导听课制度,开展督导组听课制度,教学方式方法工作评价考核、奖励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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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变更权的行使对象
情势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的行使对象为合同条款。关于合同条款的范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持不同态度。一些国家的法律,为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所有权变更的条款,可以是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这一态度是由这些法律笼统规定该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来体现的。例如:《南斯拉夫债法》第133 条规定:因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已显然不再符合一方当事人的愿望,并且按照一般人的看法在此情况下维持合同效力是不公平的,该当事人可以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匈牙利民法典》第241 条规定:在合同签订后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一方当事人的实质性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以致影响到双方之间的持久的法律关系,该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合同。由于这两条法律并没有将为它们所允许该当事人变更的条款局限在合同中的某些特定条款上,故只能将这些条款解释为包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而另一些国家的法律,为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所有权变更的条款,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例如:《希腊民法典》第388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在考虑到善意的规则和商业惯例的情况下签订了双务合同后,如果发生情势变更并因此种变更而使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对义务人变得过分艰巨,义务人可以请求法官裁量,将义务酌情减少至适当程度,或者解除全部合同。由于这条法律中规定的“减少义务”,显然仅仅是指减少在履行标的数量与价金数量方面的义务,故只能将为其所允许该当事人变更的条款视为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在这一方面,我国的《纪要》第2 条是这样规定的:凡因出现情势变更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条内容来看,可以认为这部法律文件所仿效的是前面一类国家法律的规定,即为其允许人民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所变更的条款可以是合同中的任何条款。
尽管《纪要》对在情势变更情形下为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所能够变更的合同条款的范围持上述态度,但从情势变更原则的精神出发来看,可以认为在此情形下能够为该当事人所变更的条款,只应当是存在于合同中的那些既能够因情势变更的作用而致使对其履行会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但在经过变更后却又能够使此点得到避免的条款;从事实状态角度看,属于这类条款范围内的虽并不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但却只能够是其中的某些特定条款,而决不可能是任何条款。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指出:情势变更原则在变更合同方面的效力,体现为增减给付、延期给付、分期分批给付、同种类给付之变更与拒绝先为给付。(注: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第5次印刷发行,第438—440页。)在这里,史先生实际上已从动态角度出发提出了他的看法:在情势变更情形下为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所能够变更的条款,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期限、方式与标的条款,并且对标的的变更还仅限于将合同的约定标的由同种类物替代。由于数量、期限、方式与标的条款,恰恰属于既能够因情势变更的作用而致使对其履行会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但在经过变更后却又能够使此点得到避免的条款;因而就在情势变更情形下为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所能够变更的合同条款的范围而言,史尚宽先生的前述看法,无疑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篇9
“那只甲虫无声的、非人的心事和言语,那无人理解、无法表达、无法申辩的委屈和痛苦,归根结底仍然不过是对亲情之爱、伦理之爱以及人类之爱的一种梦魂萦绕。”[1]被异化、被排斥、被厌恶却仍然渴望着亲情与关爱,也仍旧关爱着家人,这是主人公格里高尔的写照。“格里高尔的悲剧,与其说在于变形,不如说在于被固定下来,即如果他不能再变回人类,也就不能变形成其他物种。”[2]格里高尔再也变不回去,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下愈发冷漠、孤独的人们也再也回不去,如同格里高尔变异一样在生活重压之下的自我价值和个性丧失的现代人让卡夫卡感到深深的哀伤。
(二)、异化了的亲情及人性
格里高尔为了替父亲还债,为了家人的生活和妹妹的音乐梦想奔波忙碌。他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然而当看到他的“变形”时,母亲昏倒在地,“父亲恶狠狠地捏握拳头,仿佛他要将格里高尔打回房间里去似的。”起初照顾他的妹妹后来却喊着“一定要把他弄走”“再也无法忍受了”。亲人的疏离、冷漠让格里高尔比妹妹还要强烈的憎恨自己,最后以一只虫的形态悄然死去。
扔苹果轰炸他的父亲、懦弱的母亲、愈发冷漠的妹妹是这部小说中最值得我们深思的部分,也是卡夫卡哀伤意识最为浓郁的部分。随着格里高尔的变形,他的待遇也是每况愈下。到后来,他的房间变成了堆放杂物的地方,就连打扫的保姆都要逗弄嘲笑他。在家人眼中,他不再是一份子,而是一个可有可有毫无价值的存在,甚至在心底里他们期待他早日离开。他的离开被家人视作一种解脱,这个家庭随着他的离开又重新恢复了活力,他们会心的默契微笑,心情愉悦的外出郊游,“妹妹站起来舒展她的那富有青春美丽的身体。”作者通过一个家庭向我们展示了整个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冷酷现实。人人都是异化者,处处都是被异化了的关系。除去欲望与利益,人情的温存不复存在,人性失落,人际关系异化,人已经沦为权利与欲望的工具。作家通过他的笔传递给我们他所处的世界的人情的荒凉,以及他内心深处的凝重的哀伤。
《变形记》是一曲反映现代西方世界的哀歌。卡夫卡用他笔平静的近乎冷漠的写下被异化了的亲情、人性以及人际关系。“动物本身不会说话,实际上是人作为解说者谈论动物,即使看上去像动物们在谈论自身,他们此时通过操纵语言已变得不是动物了。”[3]格里高尔变成了一只大甲虫,他用甲虫的身体人类的思维表达情感,他的语言和意识不仅仅是他自己内心的反映,而且也是和他同时生活在这个时代的所有人的情感诉求,所有的苦闷、无助与孤独、人与人之间暗藏的利益关系都在格里高尔的变形后彻底地体现出来。这是卡夫卡最为浓郁的哀伤意识的体现,为了这个异化的世界和生存其中的人们。
我想,卡夫卡在为这个世界和时代哀伤的同时,对自己也会感到哀伤的。他痴爱文学,但是却听从了父亲的安排考取了法学博士;他是犹太人,却说“所有的犹太人都是被开除社会的拉瓦荷尔。”他用一双清澈忧郁的眼睛,静静的观察着这个世界。任何一个伟大的作家,他的灵魂必然都是痛苦的。因为这个世界本就是充满苦难的,而人生来本就是要经历的苦痛的。作家们却恰好要用一颗本就历经苦痛的心书写他人并不顺遂的生活。卡夫卡说“笔不是作家的工具,而是作家的器官。”[4]“既然除了写作,我一无是处,只有通过写作,我才得以把握生命。”[5]如果不能书写,那么身体将会衰竭,生命将不复存在,那还有什么理由停止。但是书写是痛苦的,即使苦痛也无法停止,那么灵魂将会怎样哀伤。
参考文献:
[1]林和生 《地狱里的温柔—犹太歌手卡夫卡》 华文出版社 2008年6月第1版
[2](日)平野嘉彦著 刘文柱译 《卡夫卡身体的位相》 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2年3月第1版
[3](日)平野嘉彦著 刘文柱译 《卡夫卡身体的位相》 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2年3月第1版
篇10
1 大城市管治转变
城市区域是中心城区发展的基础,中心城区也是城市区域发展的保证。对中心城区和城市区域协调发展的追求不断对大城市管治提出新的要求。换句话说,大城市采用何种管治方式才能更为有效地促进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是大城市管治中的核心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城市区域的空间结构,更关系到城市区域的城市行政结构。
许多理论揭示了大城市管治的内在机制。制度经济学强调竞争和合作是产生大城市管治变化的两种基本力量(Ostrom,1986;Ostrom,Schroeder Wynne,1993;Ostrom,Gardner,Walker,1994。)。他们认为大城市管治实际上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种是由中心城区操纵的城市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区域的发展要靠中心城区来带动,这种管治方式称为“集中式管治”(Centralized Governance);另一种管治方式称为“分散式管治”(Decent ralized Governance),即让城市区域内众多的城镇,相互竞争,共同促进城市化。强调中心城区不要过分干预城市区域内其他城镇,而让市场机制来协调城市区域发展。他们还认为,“集中式”和“分散式”管治方式都有其内在的弊端。前者机构臃肿,办事效率低,容易造成官僚主义。后者又容易造成各自为政,盲目发展。多中心管治(Multi-Center Governance)方式则吸取了两者优点,为大城市比较理想的管治方式。多中心管治既承认城市区域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又突出了中心城区对城市区域的协调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西方国家大城市管治方式变化正是从“集中式”和“分散式”管治朝多中心管治转变的。
进入21世纪以来,城市政府对城市区域内经济活动的调节一方面要求城市之间的合作,同时又不能不考虑它们各自利益,利用竞争机制促进城市区域的发展。中心城区既要引导郊区县(市)的资源合理应用,同时又要使郊区县(市)真正走上与中心城区竞争的轨道。为了顺应这种公平竞争的要求,解决资源不均的矛盾,大城市在经营和组织城市区域发展的方面,都把资源共享和合作作为大城市管治的核心。
在市县关系方面,中心城区既不是采用计划和分配的办法为自己扩大地盘,也不是放任与不管,而是在集中和分散之间取得整合。城市多中心管治赋予给市县的是一个平等互助的关系。各个城镇权限重新分配和调整。例如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共服务业、土地使用权利等问题上以城市区域的市场机制为准则。如果一个发展项目来到一个效区县(市),那么这个县(市)就要从整个城市区域出发,合理安排这个项目,不能维护自身的利益压低标准来抢夺这个项目。当一个项目来到中心城区时,中心城区也应该遵守区域共同发展准则,不能不加选择性地包揽一切。因此,城市多中心管治是一个现实的合作过程,它容不得中心城区政府统管一切而增加管理成本,也容不得各自为政,不择手段地为各自获得发展。
在城市空间结构调整方面,中心城区除了制定区域发展政策外,还通过建立专门机构直接对周边地区进行协调。在不打破各自的行政区划界限基础上将一些次要的城市功能活动转移到郊县。同时中心城区提升自己的功能,使得中心城区可以轻而易举地协调分布在不同城镇的功能和城市化过程。中心城区把复杂的城市分解成若干专业性强的、用地量大的功能,分散到其城市周边地区去带动边缘地区发展,同时,又不剥夺周边地区的发展权,既为本身创造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提升了本身的协调能力,同时也调动了周边地区的积极性,引导了周边地区的发展方向,形成了整个城市区域之间的合作和分工。
西方国家大城市管治变化说明,大城市过去维持的“集中式”管治不能适应越来越大的全球化压力,而对全球化形成了挑战,导致周边城市无法同中心城区展开合作。
“分散式”管治虽然适应了全球化需要,但同时对城市化形成了挑战。分散式管治鼓励了中心城区在更大范围的展开,如城市开发区、房地产业、城市交通会在更大范围内发展,使城市发展规模无法约束,产生了“摊大饼”。“分散式”管治方式虽然提高各个“各自为政”的城镇的竞争能力,同时也削弱了城市区域整体竞争能力。
而正在发生的城市“多中心管治”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又是实现城市化目标的重大变革。它主张各个城市之间开始进行合作,在合作的前提下,维持竞争,目标是提高城市区域整体竞争能力。
2 中国大城市管治方式的转变
中国大城市管治面临着一个集中和分散的两难困境:大城市区域既需要“乡村城市化”机制来调动小城镇力量和推动城市化进程。同时“乡村城市化”本身又在影响中心城区的作用,造成城市人口在空间上更加分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摊子铺的更大,城市管理权限的分散,产生所谓“镇镇像村,村村像镇”,继而影响了城市化的进程。
上述的两难困境是影响中国大城市管治转变的内在原因,换句话说,中国大城市管治是在这一矛盾中发生转变的。
2.1 “市带县”阶段
城市区域发展的起步阶段总是依托中心城区,是集中市域范围内有限的财力、物力等区域资源来促进城市化进程。1980年代,中国大城市正是采用了这种“增长极”战略,开始改革大城市管治方式。大城市进行了城市行政区划调整。“市带县”的措施就是“集中式”的管治方式的体现。“市带县”促进城市区域资源的集中,同时带动县(市)工业的发展。
在“市带县”的浪潮中,中心城区对城市区域的城市化起了重要作用。例如,许多城市中制造业转移到郊区县(市),城市工业与乡镇工业进行联营和合作,城市中的许多经营管理人员、工程师纷纷“下乡”支持乡镇工业发展。郊区县(市)利用城市区域内廉价的人力和土地资源,积累了大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源,部分县(市)工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度对乡村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随之而来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努力进一步规范了县(市)工业的发展,同时也增强了乡镇工业企业的素质。
在“市带县”的政策下,中心城区的产业结构逐步升级,资本、技术密集的机械制造、原材料工业得到发展。
可以说,当时的城市化主要是中心城区的拉动,即大量中心城市资源直接或间接涌入小城镇。有些倾斜性
政策甚至把中心城区资源转移给小城镇,以牺牲中心城区力量来促进乡镇企业发展。所以,到1990年代末,有些发达地区的城市区域产业格局中,乡镇工业和城区工业各占半壁江山。
“市带县”管治下的城市化主要不是在城乡竞争中实现的,而是靠城市拉动或主动让位来实现的,这是城市化初级阶段的必然选择。但是“市带县”管治方式存在着另一种弊端。例如,“市带县”本身就是使城市郊区县(市)享受扶持发展政策,在中心城区和郊区县(市)之间存在着不公平竞争。中心城区需要集中区域资源才能继续保持以往的带动能力,这就需要县(市)自身发展,简单说,“市带县”的同时也需要“县带市”。在中心城区向郊区县(市)提供单向支持的同时,中心城区的政策仍然保持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城乡产业制度的差异使国营企业的资源流向乡镇企业,中心城区的“造血功能”受到限制。中心城区扶持市县发展的政策越倾斜,县(市)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主动参与就越少,而这又会削弱城市区域的整体能力。再如,地理位置临近城区的郊区县(市),具有土地资源和丰富的劳动力,论实力并不一定需要中心城区拉动,却吸引了中心城区更多的资源,无形中扩展了城市发展规模。而最需要拉动的边远县(市)却很少得到“市带县”的好处。
2.2 “撤县建市”阶段
1990年代,为了推动城市化,国家开始扶持县(市)对县域城市化的带动作用,表现为“撤县建市”政策。城市管治的方式开始朝着“分散型”方向发展。前后约100个大城市的郊县进入了中国城市行列,直到最近,“撤县建市”才有所停止。
“撤县建市”实质上造成了那些本身拥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人口规模的郊区县(市)直接或间接的脱离中心城区的管治。“撤县建市”不但承认和保留了原有的县在资源分配中的权力,而且在原有的县(市)级权限上注入了新的权力,从而进一步形成了大城市分散式管治局面。
1990年代以来,积累了一定实力的郊区县(市)开始直接参与经济全球化。当这些县级市拥有了经济活动广阔的权利空间时,它进行的经济活动常常与中心城区互相重复。国际投资,商品、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对外输出使郊区县(市)的经济实力进一步加强。与中心城区相比,临近城区的新建市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和区域交通条件,以及更为优越的投资环境,它们的发育开始对城市区域空间结构以及中心城区的地位产生冲击。发达地区的许多县(市)逐步发展到成为了地区的竞争对手。有些县级市拥有与本身地位不太相称的人事权、财权。他们与中心城区互相攀比,相互压制,所谓“开发区”热就是一个例证。城市和郊县之间相互依存度开始大幅度减小,城市对县(市)的带动力量急剧缩小。
在中心城区与一些地理位置优越的郊区县(市)激烈竞争过程中,中心城区不仅不能左右县级市,而且中心城区的某些功能也受到了县级市的左右,最突出的是城市建设用地的扩展,由于没有规范的协调机构和管理制度,市县之间并不存在统一的土地市场,由此造成了市县之间互相攀比和重复投资的局面。许多边缘区乡集镇不听命于中心城区的安排,也不受所在县(市)的监督,而利用本身的地缘优势获取额外经济利益,在城市分散式管治中形成了独特的城中村。
郊区县(市)为了抢占中心城区本身所应有的市场地位和在城市区域中的正常支配地位,降低开发成本,由此扭曲了本来可以有效配置资源的市场竞争机制,降低了城市地域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造成中心城区“摊大饼”式开发。
灵活的政府和办事效率是世界公认的经济全球化所需要的制度条件。“撤县建市”赋予了县(市)灵活程度较高的制度条件和管理过程,促进了县(市)参与经济全球化。
2.3 “撤县并区”阶段
“分散型”管治对中心城区的健康发展形成挑战后,政府开始放弃“撤县建市”的管治方法,国家转而鼓励大城市实行“多中心”管治,目前的“撤县并区”就是中心城区和郊县(市)之间的相互竞争的必然选择。“撤县并区”不再是由中心城区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设定城区发展目标,而是要越来越多地从城市区域的角度来选择中心城区可能的城市发展目标;而且,“撤县并区”摆脱了郊县单凭本身的资源和市场,在县(市)范围内独自操作、组织经济活动。
“撤县并区”其实是多中心管治在中国的具体表现,也是在“集中式”和“分散式”管治后的一种平衡。大城市在全球化过程中只有靠合作和竞争方式维持城市区域的竞争能力,“撤县并区”正是在建立一种新的协调机制,顺应共同发展的需要,推动市县在城市区域发展上有效合作。因此,“撤县并区”是全球化过程中中国大城市管治的本能反应和共同愿望。在“撤县并区”过程中,市县之间事实上不存在“谁管谁”的问题,而是共同面对全球化压力,协调发展。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大城市已开始朝“多中心”管治方式转变。
1990年代,上海、北京、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率先进行了“撤市并区”。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省会城市,更面临着能否在这场大城市的相互竞争中保住省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问题。省会城市兴起了提高城市区域竞争力的热潮。杭州市在2001年2月将市区边缘的已经“撤县建市”的萧山、余杭“撤市并区”,市区面积也由此从原来的683km 扩大到3068km。南京将江宁县撤县并区后,最近又将江浦县和六合县分别与浦口区和大厂区合并,从而使市区面积由2000年的1000km扩大到目前的 4737km。合肥将原来的郊区进行了调整,市区面积由原来的458km扩大到558km。南昌市也计划将五个郊县纳入市区。许多地级市也纷纷扩大本身的管治范围,加强城市地区的协调发展。
在中国大城市工业结构调整阶段,“撤县并区”策略的实施有助于消除就业“城乡错位”情况,中心城区的“下岗”职工可以到乡镇企业寻找出路。也为城乡经济的整合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大城市经济主要依托全球化对整体城市区域的市场需求;城市区域市场对中心城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所以,大城市区域的经济只有越来越深地进入经济全球化过程时,中心城区才具有竞争力。“撤县并区”既增强了中心城区政府的功能,而且增加了郊区县(市)的参与。他们发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中心城区的竞争力。可以说,“撤县并区”是通过合作来提升大城市发展。
从“撤县并区”的政策内涵看,原郊县政府在大的城市区域发展问题上应服从中心城区的安排,发展策略应当由中心城区来调控而不是由原郊县本身来制定。其次,原郊县的发展决策主要还是由郊县本身制定执行。中心城区遵重郊县自制,只负责协调而不是包揽其发展。郊县政府在政策实施上具有一定的自制权。
3 结论
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城市管治方式变化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大城市曾经实行过的集中式管治体制,分散式管制方式,正逐步转变成多中心的城市管治,城市化不仅仅依赖中心城区或者农村城镇,而是依靠两者之间的合作,这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城市化进程。
“撤县并区”是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之间相互作用和制衡的结果。全球化形势下,单从强化中心城区出发或单从所谓的“农村城市化”都不能够有效地推动城市化。“撤县并区”就是市县之间合作的具体表现。衡量“撤县并区”的作用,关键在于建立市县之间的平等互惠关系和在城市区域范围内建立统
一的市场机制,因为城市化问题不仅仅是城市边缘区问题,更多的是大城市腹地问题。一个大城市常带好几个县(市),解决了市区临近的几个县(市),更远的县(市)的发展协调问题还会出现。
要真正实现“撤县并区”战略效果,在“撤县并区”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利用“多中心”管治理念,不能再次回到“市带县”或“撤县建市”的老路。例如,在 “撤县并区”之前,中心城区土地资源紧张是显而易见的,在“撤县并区”和城区面积行政调整之后,中心城区面积的扩大,尤其是目前大城市市区行政面积扩大,容易造成粗放式开发。如果没有一个城市区域整体的市场机制。就会减少城市土地利用的效率。也就是说,“撤县并区”的同时要防止“郊区化”。中心城区政府不能只关注开发成本低的郊区土地资源,从而造成不必要的城市“空心化”。
“撤县并区”改变了原郊县政府运作的环境,在“撤县并区”后,某些郊区县(市)在城市开发过程中有了与中心城区同样、但比其他县(市)发展更多的机会。中心城区不能够盲目干涉或插手一些区级经济开发的机会,如果任何发展中的小问题都要得到中心城区的层层审批,就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不仅影响办事效率,减少投资者的兴趣,而且会减低原郊县政府部门的积极性,导致他们心有余而力不足。
总之,城市化和城市地位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城市管治方式或者说是城乡制度安排上的竞争。大城市竞争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大城市的管治方式。谁能在这样的竞争中,成功地调动市县的积极性,有效地利用多中心管治理念建立适应现代城市区域发展的城市管治结构,谁才具有竞争力,城市化才具有动力。
[收稿日期]2002-05-20
【参考文献】
1 Garreau Joel.1991.Edge City:Life on the New Frontier.New York:Doubleday.
2 Kling Rob,Spencer Olin,Mark Poster.1991.Postsuburban California.Berkeley:
篇11
1大城市管治转变
城市区域是中心城区发展的基础,中心城区也是城市区域发展的保证。对中心城区和城市区域协调发展的追求不断对大城市管治提出新的要求。换句话说,大城市采用何种管治方式才能更为有效地促进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是大城市管治中的核心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城市区域的空间结构,更关系到城市区域的城市行政结构。
许多理论揭示了大城市管治的内在机制。制度经济学强调竞争和合作是产生大城市管治变化的两种基本力量(ostrom,1986;ostrom,schroederwynne,1993;ostrom,gardner,walker,1994。)。他们认为大城市管治实际上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种是由中心城区操纵的城市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区域的发展要靠中心城区来带动,这种管治方式称为“集中式管治”(centralizedgovernance);另一种管治方式称为“分散式管治”(decentralizedgovernance),即让城市区域内众多的城镇,相互竞争,共同促进城市化。强调中心城区不要过分干预城市区域内其他城镇,而让市场机制来协调城市区域发展。他们还认为,“集中式”和“分散式”管治方式都有其内在的弊端。前者机构臃肿,办事效率低,容易造成官僚主义。后者又容易造成各自为政,盲目发展。多中心管治(multi-centergovernance)方式则吸取了两者优点,为大城市比较理想的管治方式。多中心管治既承认城市区域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又突出了中心城区对城市区域的协调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西方国家大城市管治方式变化正是从“集中式”和“分散式”管治朝多中心管治转变的。
进入21世纪以来,城市政府对城市区域内经济活动的调节一方面要求城市之间的合作,同时又不能不考虑它们各自利益,利用竞争机制促进城市区域的发展。中心城区既要引导郊区县(市)的资源合理应用,同时又要使郊区县(市)真正走上与中心城区竞争的轨道。为了顺应这种公平竞争的要求,解决资源不均的矛盾,大城市在经营和组织城市区域发展的方面,都把资源共享和合作作为大城市管治的核心。
在市县关系方面,中心城区既不是采用计划和分配的办法为自己扩大地盘,也不是放任与不管,而是在集中和分散之间取得整合。城市多中心管治赋予给市县的是一个平等互助的关系。各个城镇权限重新分配和调整。例如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共服务业、土地使用权利等问题上以城市区域的市场机制为准则。如果一个发展项目来到一个效区县(市),那么这个县(市)就要从整个城市区域出发,合理安排这个项目,不能维护自身的利益压低标准来抢夺这个项目。当一个项目来到中心城区时,中心城区也应该遵守区域共同发展准则,不能不加选择性地包揽一切。因此,城市多中心管治是一个现实的合作过程,它容不得中心城区政府统管一切而增加管理成本,也容不得各自为政,不择手段地为各自获得发展。
在城市空间结构调整方面,中心城区除了制定区域发展政策外,还通过建立专门机构直接对周边地区进行协调。在不打破各自的行政区划界限基础上将一些次要的城市功能活动转移到郊县。同时中心城区提升自己的功能,使得中心城区可以轻而易举地协调分布在不同城镇的功能和城市化过程。中心城区把复杂的城市分解成若干专业性强的、用地量大的功能,分散到其城市周边地区去带动边缘地区发展,同时,又不剥夺周边地区的发展权,既为本身创造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提升了本身的协调能力,同时也调动了周边地区的积极性,引导了周边地区的发展方向,形成了整个城市区域之间的合作和分工。
西方国家大城市管治变化说明,大城市过去维持的“集中式”管治不能适应越来越大的全球化压力,而对全球化形成了挑战,导致周边城市无法同中心城区展开合作。
“分散式”管治虽然适应了全球化需要,但同时对城市化形成了挑战。分散式管治鼓励了中心城区在更大范围的展开,如城市开发区、房地产业、城市交通会在更大范围内发展,使城市发展规模无法约束,产生了“摊大饼”。“分散式”管治方式虽然提高各个“各自为政”的城镇的竞争能力,同时也削弱了城市区域整体竞争能力。
而正在发生的城市“多中心管治”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又是实现城市化目标的重大变革。它主张各个城市之间开始进行合作,在合作的前提下,维持竞争,目标是提高城市区域整体竞争能力。
2中国大城市管治方式的转变
中国大城市管治面临着一个集中和分散的两难困境:大城市区域既需要“乡村城市化”机制来调动小城镇力量和推动城市化进程。同时“乡村城市化”本身又在影响中心城区的作用,造成城市人口在空间上更加分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摊子铺的更大,城市管理权限的分散,产生所谓“镇镇像村,村村像镇”,继而影响了城市化的进程。
上述的两难困境是影响中国大城市管治转变的内在原因,换句话说,中国大城市管治是在这一矛盾中发生转变的。
2.1“市带县”阶段
城市区域发展的起步阶段总是依托中心城区,是集中市域范围内有限的财力、物力等区域资源来促进城市化进程。1980年代,中国大城市正是采用了这种“增长极”战略,开始改革大城市管治方式。大城市进行了城市行政区划调整。“市带县”的措施就是“集中式”的管治方式的体现。“市带县”促进城市区域资源的集中,同时带动县(市)工业的发展。
在“市带县”的浪潮中,中心城区对城市区域的城市化起了重要作用。例如,许多城市中制造业转移到郊区县(市),城市工业与乡镇工业进行联营和合作,城市中的许多经营管理人员、工程师纷纷“下乡”支持乡镇工业发展。郊区县(市)利用城市区域内廉价的人力和土地资源,积累了大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源,部分县(市)工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度对乡村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随之而来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努力进一步规范了县(市)工业的发展,同时也增强了乡镇工业企业的素质。
在“市带县”的政策下,中心城区的产业结构逐步升级,资本、技术密集的机械制造、原材料工业得到发展。
可以说,当时的城市化主要是中心城区的拉动,即大量中心城市资源直接或间接涌入小城镇。有些倾斜性政策甚至把中心城区资源转移给小城镇,以牺牲中心城区力量来促进乡镇企业发展。所以,到1990年代末,有些发达地区的城市区域产业格局中,乡镇工业和城区工业各占半壁江山。
“市带县”管治下的城市化主要不是在城乡竞争中实现的,而是靠城市拉动或主动让位来实现的,这是城市化初级阶段的必然选择。但是“市带县”管治方式存在着另一种弊端。例如,“市带县”本身就是使城市郊区县(市)享受扶持发展政策,在中心城区和郊区县(市)之间存在着不公平竞争。中心城区需要集中区域资源才能继续保持以往的带动能力,这就需要县(市)自身发展,简单说,“市带县”的同时也需要“县带市”。在中心城区向郊区县(市)提供单向支持的同时,中心城区的政策仍然保持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城乡产业制度的差异使国营企业的资源流向乡镇企业,中心城区的“造血功能”受到限制。中心城区扶持市县发展的政策越倾斜,县(市)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主动参与就越少,而这又会削弱城市区域的整体能力。再如,地理位置临近城区的郊区县(市),具有土地资源和丰富的劳动力,论实力并不一定需要中心城区拉动,却吸引了中心城区更多的资源,无形中扩展了城市发展规模。而最需要拉动的边远县(市)却很少得到“市带县”的好处。
2.2“撤县建市”阶段
1990年代,为了推动城市化,国家开始扶持县(市)对县域城市化的带动作用,表现为“撤县建市”政策。城市管治的方式开始朝着“分散型”方向发展。前后约100个大城市的郊县进入了中国城市行列,直到最近,“撤县建市”才有所停止。
“撤县建市”实质上造成了那些本身拥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人口规模的郊区县(市)直接或间接的脱离中心城区的管治。“撤县建市”不但承认和保留了原有的县在资源分配中的权力,而且在原有的县(市)级权限上注入了新的权力,从而进一步形成了大城市分散式管治局面。
1990年代以来,积累了一定实力的郊区县(市)开始直接参与经济全球化。当这些县级市拥有了经济活动广阔的权利空间时,它进行的经济活动常常与中心城区互相重复。国际投资,商品、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对外输出使郊区县(市)的经济实力进一步加强。与中心城区相比,临近城区的新建市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和区域交通条件,以及更为优越的投资环境,它们的发育开始对城市区域空间结构以及中心城区的地位产生冲击。发达地区的许多县(市)逐步发展到成为了地区的竞争对手。有些县级市拥有与本身地位不太相称的人事权、财权。他们与中心城区互相攀比,相互压制,所谓“开发区”热就是一个例证。城市和郊县之间相互依存度开始大幅度减小,城市对县(市)的带动力量急剧缩小。
在中心城区与一些地理位置优越的郊区县(市)激烈竞争过程中,中心城区不仅不能左右县级市,而且中心城区的某些功能也受到了县级市的左右,最突出的是城市建设用地的扩展,由于没有规范的协调机构和管理制度,市县之间并不存在统一的土地市场,由此造成了市县之间互相攀比和重复投资的局面。许多边缘区乡集镇不听命于中心城区的安排,也不受所在县(市)的监督,而利用本身的地缘优势获取额外经济利益,在城市分散式管治中形成了独特的城中村。
郊区县(市)为了抢占中心城区本身所应有的市场地位和在城市区域中的正常支配地位,降低开发成本,由此扭曲了本来可以有效配置资源的市场竞争机制,降低了城市地域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造成中心城区“摊大饼”式开发。
灵活的政府和办事效率是世界公认的经济全球化所需要的制度条件。“撤县建市”赋予了县(市)灵活程度较高的制度条件和管理过程,促进了县(市)参与经济全球化。
2.3“撤县并区”阶段
“分散型”管治对中心城区的健康发展形成挑战后,政府开始放弃“撤县建市”的管治方法,国家转而鼓励大城市实行“多中心”管治,目前的“撤县并区”就是中心城区和郊县(市)之间的相互竞争的必然选择。“撤县并区”不再是由中心城区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设定城区发展目标,而是要越来越多地从城市区域的角度来选择中心城区可能的城市发展目标;而且,“撤县并区”摆脱了郊县单凭本身的资源和市场,在县(市)范围内独自操作、组织经济活动。
“撤县并区”其实是多中心管治在中国的具体表现,也是在“集中式”和“分散式”管治后的一种平衡。大城市在全球化过程中只有靠合作和竞争方式维持城市区域的竞争能力,“撤县并区”正是在建立一种新的协调机制,顺应共同发展的需要,推动市县在城市区域发展上有效合作。因此,“撤县并区”是全球化过程中中国大城市管治的本能反应和共同愿望。在“撤县并区”过程中,市县之间事实上不存在“谁管谁”的问题,而是共同面对全球化压力,协调发展。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大城市已开始朝“多中心”管治方式转变。
1990年代,上海、北京、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率先进行了“撤市并区”。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省会城市,更面临着能否在这场大城市的相互竞争中保住省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问题。省会城市兴起了提高城市区域竞争力的热潮。杭州市在2001年2月将市区边缘的已经“撤县建市”的萧山、余杭“撤市并区”,市区面积也由此从原来的683km[2]扩大到3068km[2]。南京将江宁县撤县并区后,最近又将江浦县和六合县分别与浦口区和大厂区合并,从而使市区面积由2000年的1000km[2]扩大到目前的4737km[2]。合肥将原来的郊区进行了调整,市区面积由原来的458km[2]扩大到558km[2]。南昌市也计划将五个郊县纳入市区。许多地级市也纷纷扩大本身的管治范围,加强城市地区的协调发展。
在中国大城市工业结构调整阶段,“撤县并区”策略的实施有助于消除就业“城乡错位”情况,中心城区的“下岗”职工可以到乡镇企业寻找出路。也为城乡经济的整合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大城市经济主要依托全球化对整体城市区域的市场需求;城市区域市场对中心城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所以,大城市区域的经济只有越来越深地进入经济全球化过程时,中心城区才具有竞争力。“撤县并区”既增强了中心城区政府的功能,而且增加了郊区县(市)的参与。他们发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中心城区的竞争力。可以说,“撤县并区”是通过合作来提升大城市发展。
从“撤县并区”的政策内涵看,原郊县政府在大的城市区域发展问题上应服从中心城区的安排,发展策略应当由中心城区来调控而不是由原郊县本身来制定。其次,原郊县的发展决策主要还是由郊县本身制定执行。中心城区遵重郊县自制,只负责协调而不是包揽其发展。郊县政府在政策实施上具有一定的自制权。
3结论
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城市管治方式变化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大城市曾经实行过的集中式管治体制,分散式管制方式,正逐步转变成多中心的城市管治,城市化不仅仅依赖中心城区或者农村城镇,而是依靠两者之间的合作,这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城市化进程。
“撤县并区”是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之间相互作用和制衡的结果。全球化形势下,单从强化中心城区出发或单从所谓的“农村城市化”都不能够有效地推动城市化。“撤县并区”就是市县之间合作的具体表现。衡量“撤县并区”的作用,关键在于建立市县之间的平等互惠关系和在城市区域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市场机制,因为城市化问题不仅仅是城市边缘区问题,更多的是大城市腹地问题。一个大城市常带好几个县(市),解决了市区临近的几个县(市),更远的县(市)的发展协调问题还会出现。
要真正实现“撤县并区”战略效果,在“撤县并区”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利用“多中心”管治理念,不能再次回到“市带县”或“撤县建市”的老路。例如,在“撤县并区”之前,中心城区土地资源紧张是显而易见的,在“撤县并区”和城区面积行政调整之后,中心城区面积的扩大,尤其是目前大城市市区行政面积扩大,容易造成粗放式开发。如果没有一个城市区域整体的市场机制。就会减少城市土地利用的效率。也就是说,“撤县并区”的同时要防止“郊区化”。中心城区政府不能只关注开发成本低的郊区土地资源,从而造成不必要的城市“空心化”。
“撤县并区”改变了原郊县政府运作的环境,在“撤县并区”后,某些郊区县(市)在城市开发过程中有了与中心城区同样、但比其他县(市)发展更多的机会。中心城区不能够盲目干涉或插手一些区级经济开发的机会,如果任何发展中的小问题都要得到中心城区的层层审批,就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不仅影响办事效率,减少投资者的兴趣,而且会减低原郊县政府部门的积极性,导致他们心有余而力不足。
总之,城市化和城市地位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城市管治方式或者说是城乡制度安排上的竞争。大城市竞争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大城市的管治方式。谁能在这样的竞争中,成功地调动市县的积极性,有效地利用多中心管治理念建立适应现代城市区域发展的城市管治结构,谁才具有竞争力,城市化才具有动力。
[收稿日期]2002-05-20
【参考文献】
1garreaujoel.1991.edgecity:lifeonthenewfrontier.newyork:doubleday.
2klingrob,spencerolin,markposter.1991.postsuburbancalifornia.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
篇12
DOI:10.16657/ki.issn1673-9132.2016.33.101
初中生正处在心理急剧变化的时期,这个时期的学生情绪变化很大,有时候我们也把这个时期称作“暴风骤雨”期,就是用来形容青春期学生的情绪特点。然而过分的情绪体验,特别是负面消极的情绪,如果处理不好,会给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影响。我们常说:“眼中的世界就是内心的世界”,我们正是通过本身对自己及世界的看法,而体验到与看法一致的情绪。为了让学生充分了解情绪,学会改变和处理情绪,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我采用了多种方法。
一、故事引导
生活中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哲理故事,为了让学生理解在我们的生活中,面对同样的结果,不同心态的人,所得出的感受是不一样的,我列举了很多关于“心态”的故事,让学生阅读、体会并感悟个人信念与情绪的关系。比如,在课本中常用的一个故事就是“扇子和伞”:一个老太太有两个女儿都做生意,大女儿是卖扇子的,小女儿是卖雨伞的。天晴时,老太太就为小女儿担忧,担心雨伞卖不出去;天阴时,老太太就为大女儿忧虑,担心扇子卖不出去。如此一来,老太太的日子过得很忧郁。邻居问她为何总是满脸忧伤。老太太说明情况。邻居笑着说:“老太太,你真好福气呀!天晴时,你的大女儿生意很好;天阴时,你的小女儿生意兴隆。”老太太听了,顿时豁然开朗,转忧为喜。通过这个故事让学生体会说明了怎样的道理呢?学生会很容易明白:同样的一件事情,从不一样的角度去想,心情就会很不一样,对人的后果也会很不一样!
二、案例分析
学生常常会在学习及同伴关系出现情绪上的困扰,对于情绪产生的原因又不能正确分析,以致于会长时间解决不好所遇到的问题。为了让学生更清晰地明白情绪的产生原因,我利用了学生常出现的学习问题作为案例进行分析:小李同学学习成绩一直不错,但这在期中考试中成绩不好,小李同学由于考试失利(A),引起了痛苦、焦虑等负性情绪(C),但是产生这种负性情绪的真正原因是小李的不合理信念(B): “我应该一直非常优秀”“我不可能不及格”和“不及格真是太糟糕了”造成的,而不是考试不及格这件事情本身。以上不合理信念,有的是出于自己提出了过于完美的要求,有的歪曲了分数对个体的意义,有的是缺乏根据的自我怀疑。针对小李的不合理信念,我与学生展开辩论,改变小李的不合理的看法。
1.我应该一直非常优秀。── 每个人的能力和特长都不一样,在不同的时期可能会有不同的表现,这是正常的,不可能永远保持第一,就像一个运动员一样。
2.我不可能不及格。── 考试成绩有多种因素造成,有个人的知识掌握情况,也有教师出题的难易程度有关,也和自己考试时的精神状态有关系,所以考试出现各种情况都是正常的。
3.不及格真是太糟糕了。── 一次考试不能代表个人学习情况的全部,更不能决定一个人的人生,一次考试不及格不能就全部否定了自己,在生命的长河中,还会出现各种挫折和磨难,不要因为一次失败就否定自己。
经过讨论,学生结合自己的经历和想法进行体会放弃了关于考试的种种不合理信念之后,开始用更为理性的态度去看待考试,情绪与行为随之产生了明显的变化,不再痛苦、焦虑,就能正常地生活和学习了。
三、改变情绪
青少年学生情绪的产生有很多原因,那么在情绪的改变上就有多种方法,为了让学生学会充分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我又结合理论及事例让学生进行学习与体会。
1.改变环境。美国心理学家 理查德・拉扎勒斯说:“情绪是个体对环境事件知觉到有害或有益的反应。”既然情绪是对情境的反应,那么要改变情绪,在允许的条件下可以改变环境。比如,在集市上的声音使你感到心情烦躁,怎么办?在医院里看见各种流血的人员,你感到很害怕,怎么办?对于这种情境产生的情绪问题,学生都明白最有用的方法就是离开这个环境。
篇13
一、体育教学方式的内涵解析
根据黑格尔的逻辑学原理分析,使之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应按照其“存在、本质、概念”的逻辑思路逐渐展开,在研究教学方式的内涵时,可以根据“教学主体”,即“教学存在”,作为一个逻辑起点,教学活动作为人类的一种特殊活动,是师生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发生的一种传授与被传授的双边活动,教学活动的存在也必然包含了作为理论活动的教学认识活动和作为教学实践活动的教学行为活动,由于教学活动是一个师生之间的双边实践活动,根据辨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而论,人是任何实践活动的主体,而在教学活动这个特殊领域里,人具有双主体性。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实践活动的主体,离开其中一个都构成不了教学活动。因此,作为双主体的教师与学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应是本文其考察教学方式的逻辑起点。思维方式是指:“师生关于教学存在的思维途径及其致思导向的理论概括,在思维中认识和结构教学活动的经验、只是、观念等要素的综合模式。”
教学思维方式深刻制约着师生对教学存在的选择、整理、评价等过程,综上所述,体育教学方式包含了师生在体育教学中的思维方式和实践活动中的教学行为方式两个部分内容。
(1)人们的大脑活动作为教学思维方式的内在程式;(2)体育教学方式是体育教学思维的内在程式的外化;(3)体育教学思维方式作为其首要关注因素,如要很好把握与明确体育教学思维方式,必须清晰分辨出体育教学思维方式与其他学科教学思维方式的本质区别。“常识、科学和哲学是人类把握世界的三种基本方式。”同时也相应的形成了三种思维方式:体验式思维方式,科学性思维方式、反思性思维方式。就体育教学存在而言,体验教学方式在实践教学中更能有效的把握教学活动的表象以及个别规定性。在教学中无论采用哪种教学方式,都要看其是否适合本学科的教学特色,不能空说理念,世间万物都存在着差异以便所有的教学方式都不是万能的,在实践教学中应根据教学实际情况而定,具体在哪种情况下用,不能盲目追风。就体育这个特殊学科来说,学生要形成坚强的意志、积极的人生态度和价值观就必须依靠师生在教学实践活动中的亲身体验和领悟才能得以获得。就此,结合体育教学现象,存在于本质而言,体育教学思维方式的内容核心是“体验性思维方式。”在体育教学中主要是通过实践探索性的教学活动,体育教育是通过人的躯体性活动来体验身体的知识,[6]并实现对知识的科学认识和自我反馈。所以,在体育教学实践过程中就需要师生亲历的体验性思维活动,如没有这一特性,便失去了体育教学活动的实际性意义,这也是区别于其他学科认知性的教育活动。在体育教学实践过程中,其他两种思维方式只是存在的比例不同,也不是不完全存在。
其次,体育教学行为方式是体育教学思维方式的外在表现,其包含了体育教学方法与手段、组织与形式、技术等行为样式。在体育教学实践过程中教师和学生总是情不自禁的按照自己的教学思维方式进行教与学的活动,体育教学思维方式决指引着体育教学行为方式,因此,不同的教学思维方式就有着不同的教学行为方式,并构建不同的关于体育教学存在的图景和表象,根据教学目标的定位从而决定在教学中师生会采用不同的体育教学行为方式。正临着新课程改革与实施,进行体育教学方式的变革,由于教学环境的特殊性,要因地制宜地展开体育教学活动,检验和修正体育教学行为方式的是体育教学的生成性,通过体育教学来促使体育教学思维方式的改变,体育教学行为方式的有效性验证体育教学思维方式科学性,最终更合理的实现体育教学思维方式与体育教学行为方式的更大程度统一。
二、体育教学方式变革的文化路径
(一)注重知识传授转向注重学生全面发展的体育教学方式
体育新课程改革中明确要求教师应“以人为本”突出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作为体育这门学科主要是以学生的运动实践能力为主线,最终达到以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以及学生个体全面发展。如自主、合作、探究法在体育教学实践中的运用,同时也锻炼了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解决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协作的能力,发展学生对自然和社会的责任感。
(二)“以教师为中心”转向“以学生为中心”体育教学方式
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思维方式,并不是否定教师的作用,教师与学生本身就是教学的双主体,缺一不可,只是在体育教学中思维的起始点在于教师还是学生,若以体育教师为思维起点,必然会形成以灌输式为主导的体育教学,若以学生为思维起点,那么我们就必然关注学生的动机、兴趣、情绪与意志等,这些内容正是提高体育教学质量与效果的根本依据,也是传统体育教学常常被忽视的,也是因为教师在教学中占据绝对的地位。要切实转变与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体育教学思维方式,着力关注与研究学生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的个人与集体的学习行为、学习过程、学习动机、学习兴趣、思维特点等特点与规律,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运动技能教学原理。[4]体育教学思维方式制约着体育教学行为方式,因此,什么样的体育教学思维方式决定了什么样的体育教学行为方式。
具体的教学方法有讲解示范法、直观法、分解完整法、情景法、体验法、观察法、合作学习法、自主学习法等,这些方法都可供体育教师选择,但选择是有目标的,体育教师在体育教学设计与选择体育教学方法过程中必须介入自己的教学思想和教学理念,因此,教师的体育教学思维方式就直接影响了体育教学方法的选择,也就决定了体育教师采用何种教学方法。如果体育教师的教学思维方式侧重于培养学生的运动技术,那么可选用讲解示范法、直观法、纠错法,通过讲解示范让学生模仿学习;如侧重于培养学生学习能力,那么他可能选用新的探究法、自主合作学习法等,需要学生之间通过观察学习、主动学习、探究学习、合作思考来获得知识和技能;如教师的教学思维侧重于发展学习身体素质,那么他就他就可选择各种练习法。
教学手段是指为了达到体育教学目标所采用的物质方面的场地、器材、设备等。以体育教学行为方式中的教学手段选择为例,常用的体育教学手段有挂图、口哨、录音机、多媒体、各种器材等,教师采用何种教学手段是由教师的思维方式来决定。如教师的思维方式倾向于传授知识型为主的教学方式,那么他可能选用挂图、多媒体、各种器材等;如果教师的思维方式侧重于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方式,那么教师采用的可能是一些未经加工的原始材料,通过课堂学生之间探究合作进行加工组合完成,同时也培养学生的思考和创新能力。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体育教学方式应包含体育教学思维方式和体育教学行为方式,从文化学视角重新审视体育教学变革,需要对传统教学进行重构,把传统教学方式进行现代化与国际化的合理创生,体育教学方式变革才能更加适应新课程改革教学的诉求,实现体育教学方式变革的文化路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以注重知识传授向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学方式;以“教师为中心”转向“以学生为中心”的体育教学方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