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企业税务筹划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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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企业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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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校办企业;税务筹划;合理避税

高校校办企业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高校校办企业是指高校独资或部分出资,由学校负责,主要参与经营管理或一般参与(不控股)经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隶属于学校法人的各类经济实体的总称。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对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事项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尽可能减轻企业税收压力,现在又很多方法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与一般企业相比又有所不同。

一、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一)适应市场经济下企业竞争的需要

大学创办校办企业能取得成功,主要得益于三个优势,一是技术;二是产品知识含量;三是人才。但是校办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其中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筹划,即国家要依法征税、企业要依法纳税,借此实现政府职能,消除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均,有利于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国家与企业之间这种利益分配筹划必须是规范化、合法化的。而按照税收“规范性”原则,政府不能苛求纳税人在税法规定之外作超额纳税,这使企业的税收筹划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企业税务筹划也是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并发展壮大自己的有效手段。其中,企业减轻自身税负的方式要达到税收筹划的层次,要求国家于企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和税收环境的正常化。

(二)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围绕资金运作展开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税务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制定出正确的决策,使整个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此外,筹划活动有利于促进企业精打细算、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税务筹划可以满足企业减轻税负、追求更多的税后利润的动机,企业通过成功的税务筹划,可以再投资一定的情况下,为企业带来不少“节税”效果,更好地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

二、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性

税务筹划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从客观方面来看,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从主观方面看,企业税务筹划的过程是人的主观行为,如果对税收法规政策误解,会导致税务筹划失败,税务筹划的失败,就有偷税的嫌疑,就有可能被补税、加收滞纳金、15倍的罚款。从税务征管的角度来看也会给企业税务筹划带来一定的风险。例如,对于综合性企业,有设计到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同时也有涉及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特别是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的。在理论上很容易划分,但在实际中却很难划分,由于两个税务机关都从本单位的税源利益出发,对政策的理解不一,甚至会出现抢税源的情况,从而给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一定的风险。再则,目前我国税收管理模式,实行征收与检查分离,企业的纳税辅导、正常纳税申报,在征收机关进行,而企业是否按税法、按时、足额缴纳,只有通过税务稽查机关检查以后才能得出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机关答复的问题,稽查机关不一定会认可。这样由于征收人员与稽查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偏差,也给企业税务筹划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所以,企业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同事要有相应的防范风险措施。

三、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

(一)独立性

高校校办企业是独立法人实体,具有独立性,独立经营、独立纳税,其他同类企业的税收筹划措施同样也适用于高校资产经营公司。

(二)关联性

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与高校经济活动息息相关,具有关联性。在实践中,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活动在管理人员、资产使用、能源消耗、研究开发和收益上缴等方面与高校经济活动密不可分,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活动会对高校的税负产生影响。

(三)一致性

高校校办企业财务目标应是实现上交高校收益最大化,其税务筹划目标与高校具有一致性。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实现高校校办企业的规范管理,建立高校与校办产业间的防火墙,两者利益是一致的,因此高校校办企业的税务筹划应该是以实现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两者税负最小为目标。

(四)可行性

高校校办企业具有技术性强、可实行集团化管理等特点,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和统一,高校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校办企业税务筹划具有现实空间。

四、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导向

国家很重视高等教育的发展,对高校给予很多优惠政策,但没有总体的规划,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尤其对于高校校办企业不同于市场其他的企业,它是高校办学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托管筹资渠道,弥补国家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方式。虽然以税收形式上缴财政后,财政也可能增加教育经费投入,但其未必能直接投入到对校办企业中,影响到高校校办企业的积极性。

(二)资产权属与使用分离增加筹划难度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是从高校校办产业发展而来的,是高校教育活动中的生产实习基地,是科研工作中的产学研实践载体。高校为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了很多资源,如高校将办公楼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生产经营条件、将内部招待所委托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等。但由于受国家政策限制,高校并未能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资产经营公司,或者公开收取使用费或资产租金。资产经营公司既不能列示固定资产折旧支出,也不能列示租入固定资产租金,给税收筹划增加了难度。

(三)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水平有待提高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需要对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要随时跟踪税收政策的调整。实现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两者税负最小,还要熟悉有关高校的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税收优惠政策。这对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目前我国高校的整体情况而言,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高校管理层尚未建立统筹规划思路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在高校内部管理中等同于一个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股东权利。税收筹划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不仅涉及财务管理部门,还需要计划部门、销售部门、生产部门等多个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此外,由于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特点,其更是需要高校管理层的重视与统筹,从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性活动、投资收益等方面统筹规划。

五、对于校办企业税务筹划的建议

(一)明确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对高等教育而言,尤其是近几年的大规模扩招,给很多高校造成了沉重的财务压力。笔者认为,为鼓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反哺学校教学科研,国家应加大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优惠幅度。据资料统计,目前我国高校收入中社会捐赠所占比例不到3%,而美国高校在20世纪90年代初该比例就达到了8%。虽然日前财政部已明确对于高校捐赠收入给予一定的财政配比资金,但目前国家对于这种捐赠行为缺乏充分的企业税收激励,高校在争取捐赠收入时存在难度。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仅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议提高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优惠幅度,提高高校捐赠收入比例。

(二)明晰资产权属实现有偿使用成本核算

新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首先要考虑合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对高校委托资产经营公司使用管理的各类固定资产,高校应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办理对外投资或资产出租出借手续,使之能够合理计入资产经营公司成本。

(三)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税务筹划方案

为保障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负责人应当授权给税务会计人员,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税务筹划方案,使方案落到实处。由于税收筹划方案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开始前选定的,必须要求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规范性。而生产、销售等部门有可能从各自利益出发,或多或少会有不规范的行为,将影响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甚至与失败。税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税务筹划方案的要求,经常指导生产部门规范行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四)把握税收政策变化提高税收筹划水平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需要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与配合,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克服观念落后、体制僵化等制约资产经营公司发展的障碍,努力加快自身改革,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用好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减少成本,增加效益,为学校和国家做出更大贡献。

(五)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议有效地风险预警机制

风险的不确定性、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因此校办企业必须充分重视税务筹划风险的客观存在,并在涉税失误中始终保持的筹划风险的警惕性。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务筹划预系统,收集和分析相关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税务行政执法情况和企业本身生产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当出现可能引起税务筹划风险的关键因素时,系统发出预警信号提醒筹划着关注潜在的风险,并及时寻找导致风险产生的根源,指导策划者制定科学的风险控制措施,从而保证税务筹划行为的顺利开展和提高其实施效果。

六、总结

税务筹划不是以税负最轻,而是以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最大为目标。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有预见性,而政策与法规室在一定情况的可以变化的。我国高校校办企业处于一个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科学合理的开展税务筹划,改革创新,校办企业才能够在新起点上有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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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生损耗,其价值逐渐转移到有关产品的成本或者企业的期间费用中去,固定资产损耗的价值转移,就成为折旧。折旧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同时也是企业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基本途径。

2.固定资产折旧影响因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影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主要因素有:

(1)固定资产原价。

(2)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以后的金额。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问,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二、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分层的根本原因

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以完成企业既定的筹划目标为基础。因此,纳税筹划目标的确定,是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的首要任务。而纳税筹划目标的层次性,或者说分层次的纳税筹划目标,也就成为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分层的根本原因。

1.纳税筹划目标的基本观点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比较流行的纳税筹划目标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税负观。即纳税筹划的目标是节约纳税成本,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目前这种单纯以降低税负为主的传统纳税筹划目标具有明显的片面性,这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认识。

(2)利益观。以降低税负和避免纳税风险为主,综合考虑纳税与非纳税成本,从而实现纳税成本最低与纳税风险最小的平衡,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这种观点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利益观主要考虑显性成本,忽视隐性成本及机会成本,或者说没有考虑可能的纳税利益。二是该观点不能与企业财务战略有机结合,目标有可能偏离企业财务管理最终目标。

(3)价值观。该观点要求将纳税成本与非税成本、纳税利益或机会成本、风险以及时间因素等加以综合考虑,并力争在降低税负、避免风险、获得纳税收益等之间进行权衡,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种观点克服了以上两种观点的局限性,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问题是某些因素难以量化,相对于侧重利润角度的短期纳税筹划,增加了方法的复杂程度和不确定性,实施成本也相对较高。

2.纳税筹划目标层次的建立

纳税筹划在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会存在不同的筹划重点。因此,纳税筹划目标不能独立确定,它需要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生产经营阶段、社会经济法律等环境及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笔者认为,纳税筹划目标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面,具体如下:

(1)战略层面。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主导,充分考虑显性成本、隐性成本、筹划收益等因素,将纳税筹划目标纳入企业战略目标体系。该层面主要以集团公司层面操作为主。

(2)战术层面。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税务风险及税收负担为基本出发点,在合理控制税务风险的前提下使企业税负最小化。该层面主要以集团下属子公司层面为主。

(3)技术层面。以降低企业税负为主要出发点,探究各种合理的工具、方法,通过不同的方式降低税务成本。该层面主要以企业税务、财务部门为主体进行操作。

以上三个层面共同构成了企业纳税筹划不同层次的目标。笔者以为,纳税筹划目标层次划分是一种特殊的“鸡尾酒”,它需要考虑企业集团所属的经营时期以及集团内具体的企业层级,同时与企业集团多元化或者跨国公司化发展相适应。因此,三个层次的目标有机结合构成了立体的现代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目标。

三、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的具体层次划分

企业处在不同的经营阶段 ,其经营特点各不相同;企业处于不同层级,纳税筹划的重点也有所区别。在立体的、多层次的纳税筹划目标下,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也应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战略层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与企业战略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战略是指为达到某种特定目标而采取的行动路线。战略取决于目标。战略可分若干层次,一般包括公司战略、商业战略、经营战略三个层次。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企业正确的投资战略和融资战略,而投资战略和融资战略又同纳税筹划密切相关。诺贝尔奖得主斯科尔斯等在其专著《税收与企业战略》认为:投资战略和融资战略自始至终都与税收相联系。也就是说,企业从事的投资取决于这一投资是如何融资的。另外,融资决策又取决于该投资项目。而在企业投资项目中,固定资产往往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而固定资产的折旧又对企业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及企业税收负担及利润实现有重大影响,因此,在企业制定战略决策的整个过程中,必须贯穿纳税筹划理念,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活动。

2.战术层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

企业战术层面而言,纳税筹划主要考虑涉税风险及税收负担。

(1)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选择权,同时会计准则与税务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就为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但从企业税务筹划战术层面考虑,它必须具有合法性,即税收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意图的前提下进行。否则,企业集团不仅不能获取纳税筹划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诸如罚款的损失。

(2)由于已经将纳税筹划定义在合法的范围内,从理论上说一般不涉及纳税风险。但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具体的纳税筹划活动稍有不慎,也可能涉及纳税风险。

(3)从风险控制角度看,企业过分注重税负的降低,可能引发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最后导致经营环境恶化,如果不重视某些非税务风险,就可能画虎不成反类犬。

3.技术层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

技术层面而言,主要在于关注具体的税收法规、税务政策、会计政策,一般可从如下角度进行筹划:如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等。

四、企业集团固定资产折旧分层次纳税筹划具体操作方式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跨国企业、企业集团的出现,资本大规模跨境流动,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区域经济乃至全球经济共同体的提出,使得纳税筹划越来越成为企业集团的重要财务管理活动。而由于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例提升、资金占用额加大及企业集团管理模式的创新,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分层次进行势在必行。下面从集团公司、子公司及企业财税部门入手,分层次对企业集团战略、战术及技术层面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1.集团层面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集团层面,必须从集团整体出发,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出发点,综合考虑企业预算、决算、业绩考核、盈利预期、资本运作、社会影响及可持续发展要求,从以下五个方面把握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一是密切关注国家发展政策、方向,对相关产业、行业政策深入研究,并结合企业战略确定公司税务战略;二是关注税收法规及政策的出台,并对税收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对国家税务法规的走向进行预测;三是对全集团固定资产进行综合控制,并与企业集团会计政策及经营思路相联系,合理调配固定资产投资;四是企业的资本运作与固定资产投资紧密结合,从投资角度来管理固定资产。五是建立税务政策及理论研究团队,并设置专人对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进行研究。

2.子公司层面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子公司角度主要是税务风险控制及对税负的整体跟踪。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工作。一是对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及税务政策进行合理设计及安排,通过财务及税务甚至是经营政策的协调安排,避免经营过程中的税务违法事件发生;二是要将内部控制切实建立起来,尤其强化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现在大多数企业重业务、重资金,将内部控制重点放在业务流程及资金流程上,对资产管理的观念需要逐步加强,以做好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工作。三是对接好税务部门,及时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并依据税务政策改变公司税务筹划方案。

3.企业财税部门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企业财税部门是具体接触纳税申报、税款计算缴纳的单元,接触的东西具体而繁杂。从技术角度出发,企业财税部门应该在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款计算、缴纳流程熟悉,避免因税款计算及缴纳失误影响企业税务评级;二是及时领会战略及战术层面的税务筹划思路,在执行过程中以企业战略为根本出发点;三是能根据具体的指令,运用税务知识,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筹划出具体可行的方案。

固定资产是企业集团的重要资产,而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基本方式。如果企业因为固定资产折旧引发税务风险或者使得损耗的固定资产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必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经过参考相关资料,并结合自身在企业实务中的经验,笔者提出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的战略、战术及技术的说法,如果能对企业集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有所裨益,便达到了笔者目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一版.19~22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第一版.111~127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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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形资产取得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税收法规对无形资产取得时的处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国税发[2000]084号等。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根据不同的取得渠道分别对待: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其中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并且规定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支出,在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和创新的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141号)、《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规定: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内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4]第082号出台之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由税务部门审批改为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为了能及时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账证。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1等税收法规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三者中孰短原则摊销;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受益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可见,不管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采用哪种摊销方式,税法均规定,无形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如果企业采用直线法以外的摊销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在采用递延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年终时就必须调整时间性差异,按照会计利润计算得出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二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利目。

三、转让无形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转让其所有权,而是转让其使用权。两者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即为出售无形资产,按出售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难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或“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仅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计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因此,转让企业不应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取得的转让收入计人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计人其他业务支出。

四、企业会计人员应该学会的几点技巧

(一)无形资产转让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转让无形资产过程中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伴随着其他资产的转让,所以会在涉及到营业税的同时,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何使总税负最低,其中有较大的筹划空间。

(二)利用投资方式不同合理避税

税法对不同的投资受益方式规定的纳税政策不同。所以企业在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考察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比较稳定,每年分得的利润比较稳定时。应尽量采用“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方式,这样可以免交营业税。

(三)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财工字[1996]041号规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人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所以。企业在购买计算机应用软件时,是单独计价,作为无形资产管理,还是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计人固定资产,需要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额等方面好好筹划。将应用软件并入计算机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年折旧额相对较大,从而使利润和纳税时间后移,达到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楼继伟: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的可贵实践和崭新突破[J],财会资讯,2006(2)

[2]洪其华:新会计准则今颁布上市公司利润短期内或剧变[N],第一财经日报,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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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租金纳税情况现今市场存在一种普遍的投资方式,即企业将闲置的房屋对外出租。房屋出租业务主要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具体规定为:按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另出租合同还需按照1‰缴纳印花税。可见,房产税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都是租金收入,且税负较重。因此,企业对于房屋出租业务进行综合的税收筹划意义重大。

(二)纳税税目包含房产税、营业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为征收依据。如自用房以房价为计税依据,在会计核算时,需要将房屋与非房屋建筑物以及各种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适当划分,单独列示,分别核算。如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在会计核算时,需要区分纯租金收入(不包括,水电费等)。根据税法规定,自用房产,房产税实行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1.2%;出租房产,房产税实行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12%。其中,出租房产税计算:年租金收入×12%,自用房产税计算=房产原值×(1-30%)×1.2%(江苏省比率30%)。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有屋面和围护结构,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二、平衡点

年租金收入×12%=房产原值×(1-30%)×1.2%年租金收入/房产原值=0.07,即年租金收入=7%*房产原值当年租金收入超过房产原值的7%时,自用房产交纳的房产税小于租赁交纳的房产税,当年租金收入低于房产原值的7%时,租赁房产交纳的房产税小于自用房产交纳的房产税。

三、节税途径分析

途径一: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方式导致不同税负的纳税筹划不要在合同中约定免租期,可以摊到每月租金中计算(根据税法规定,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途径二:结合某些客户,可将房屋的租赁行为改为仓储保管行为的纳税筹划。房产租赁行为除缴纳营业税外,需按房产租赁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12%计征房产税,仓储保管行为缴纳5%的营业税,房产税按照自用规则缴纳。途径三:将房屋租金分为二块,租金、物业费的纳税筹划。租金缴纳5%营业税及12%房产税,物业费只缴纳5%营业税。途径四:改变水电费等费用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承租企业自行支付或由出租企业代收代缴,出租房屋的水电费,燃气费等,那么出租企业实际得到的租金不变,但由于降低了营业税、房产税的税基,因此税负随之降低。途径五:变房屋出租业务为联营业务的纳税筹划企业以房产与其他单位联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就可以避免缴纳营业税,按自用房缴纳房产税。如果房屋权属没有转移,该企业按从租计征方式征收房产税,还需要按照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因此变房屋出租业务为联营业务税负随之降低。途径六:转租房产,因为转租方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因此,转租方转租房屋时,只要按转租价款缴纳营业税,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42号1996年7月18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2]257号2002年8月28日)具体案例分析:途径一: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方式导致不同税负的纳税筹划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1年,租金收入24000元(1-2月份免租金,3-12月份每月2400元),房屋原值100,000元。方案1:有免租期,正常1-2月份房产税=(100,000*70%*1.2%)/12*2=140元,3-12月份按租金计算房税=24000*12%=2,880。方案2:没有免租期,可以摊到每月租金中计算,只需要交纳租金计算的房产税2880。方案2比方案1节约了免租期从价征收的房产税140元,营业税不变=24000*5%=1200,税金总计减少140元。途径二:结合某些客户,可将房屋的租赁行为改为仓储保管行为的纳税筹划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1年,租金收入24000元,房屋原值100,000元。如果上述租金合同改为仓储代为保管合同(假设没有免租期),年租金收入24000>7%*100,000,故当年租金收入超过房产原值的7%时,自用房产交纳的房产税小于租赁交纳的房产税。方案1:房产税2880元,营业税1200元。方案2:房产税100000*70%*1.2%=840营业税24000*5%=1200税金总计1200+840=2040方案2比方案1节约了从价征收的房产税2040元,营业税不变=24000*5%=1200,税金总计减少了2040元。途径三:将房屋租金分为二块,租金、物业费的纳税筹划。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1年,租金收入24000元,房屋原值100,000元,将租金分成两块,租金(90%)、物业费(10%),即租金21600,物业费2400。方案1:没有分成两块前:房产税2880元,营业税1200元。方案2:分成两块后房产税=21600*12%=2592营业税=21600*5%=1080税金总计=2592+1080=3672,而物业公司物业费承担的营业税=2400*5%=120,即税金总计=3792,比方案1节约房产税288,增加营业税不变,即税金总计减少了288。途径四:改变水电费等费用支付方式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1年,租金收入24000元,出租企业承担水电燃气费4000元,房屋原值100,000元将年租金收入24000出租企业承担水电燃气费4000元,改为年租金收入20000元,承租方承担水电燃气费4000元。方案1:房产税24000*12%=2880元营业税24000*5%=1200元税金总计2880+1200=4080元方案2:房产税20000*12%=2400元营业税20000*5%=1000元税金总计2400+1000=3400元方案2比方案1节约了房产税480元,营业税200,税金总计减少680元。途径五:变房屋出租业务为联营业务的纳税筹划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1年,租金收入24000元,出租企业承担水电燃气费4000元,房屋原值100,000元将租赁合同改为甲公司以联营方式投入乙公司房产,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方案1:房产税24000*12%=2880元营业税24000*5%=1200元税金总计=2880+1200=4080元方案2:房产税100000*70%*1.2%=840营业税免税金总计=840元方案2比方案1节约了房产税2040元,营业税1200,税金总计减少3240元。途径六:转租行为的纳税筹划房屋所有人可以成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将预出租的房产先以较低的价格b出租给该资产管理公司,然后由该资产管理公司按市场价格假设a出租。转租要全额缴纳营业税的,因此,该方案多出一道5%营业税,(a-b)12%=(a+b)*5%,只有a>1.42b方案才可行。如果出租人是准备对精装修后房屋重新出租的话,可以先将毛坯房屋先出租给资产管理公司,然后由资产管理公司对租入的房产进行精装修改造后再转租,这种方案避税是比较合理合法的,筹划风险很低。

四、制定对策

(1)签订合同时不要出现免租期,尽量把租金摊在每个月的房租里;(2)房屋的租赁行为改为仓储保管行为。(3)从房屋租金中分离出物业费;(4)房屋中不要包括水电费等其它费用,如确有其它费用单独列明收费项目及金额;(5)房屋租赁中应尽量区分房租及物品租赁费,不要全部计在房租中。(6)将房屋出租业务改为联营业务共担风险,共享利润。(7)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将毛坯房以较低价格出租给资产管理公司后装修改造后再以市场价格对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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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指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具体包括职工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奖、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有关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发放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福利费也要交纳个税。但以下项目免税: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2,独生子女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误餐补助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医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按照实际误餐顿数和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企业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5、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支付的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超标准支付的保险不能免税。6,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取暖费。取暖费在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标准内免税,超标准发放部分要交纳个税。2008年石家庄执行取暖费扣税标准3500元。

H常核算中注意问题:对本单位正规在册人员,要有相关的工资管理制度和工资晋升标准。对本单位职工发放的所有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外单位人员领取的劳务费等要有税务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并要求有提取劳务费的相关协议或合同。对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发生的外聘人员劳务,要有派遣公司的发票并附有人员工资明细表。

(二)流转税等相关税费

广告公司日常交纳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河道费和工会费等。具体举例说明如下:

某广告公司当月营业收入150万元,广告支出50万元,本月职工工资薪金3万元,计算当月应交税费。假设广告公司有广告权,成立了工会组织。

营业税=(1500000-500000)*5%=50000

城建税50000*7%=3500

教育贽附加=50000*3%=1500

地方教育费附加-50000*1%=500

文化事业费=(1500000-500000)*3%=30000

加工承揽印花税=1500000*40%*5%00-30000

工会费=30000*2%-600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和租赁房产两种情况分别核定税率,土地使用税按土地所在地段交纳相应税费,交纳时间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河道费按全年收入的0.05%交。

常核算注意问题:营业税交税期限每月15日前,个税每月7日前,工会费每月10日前。不能按时申报纳税,要交纳罚款和滞纳金。河道费每年8月份交纳。

(三)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折旧。

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日常处理中,尽量和国家的税收规定相一致。减少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数。加强日常固定资产和材料等口常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必须报税务部门批准,才允许在所得税汇算中抵减。

2,应收账款。

广告公司由于客户繁多,业务合作时间长短不一,到款和发票不能一一对应。因此应对应收账款按广告客户设立辅助核算明细账,为简便核算,对预收的账款可以在应收账款贷方核算,但在年终时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广告合同确认本年收入。建议企业在年终时对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对每笔合同进行确认,避免出现应收账款贷方余额。对存在贷方余额的要分析款项性质,分别处理

(四)发票管理

1,本企业的发票管理。

对本企业的发票要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管理,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领用发票。建立发票领用登记制度,设立发票领用登记簿,发票领用设立专人管理。杜绝发票开设三联不一致,减少作废发票数。

2,报账发票管理。

对本企业取得的发票,执行严格的审查制度。针对当前假发票泛滥,为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企业要加强入账票据审查力度,通过各种途径查验发票真伪,实行票据经办人负责制或者单位派专人审验。假发票特征:本身上假发票;发票上财务章与发票领用单位不一致;发票三联不是一次开成。发票鉴别方法:服务业发票查询12366电话,货物销售发票上国税局网站查询,定额发票上地税局网站查询。了解相关发票知识,增强自身鉴别能力,税务稽查对发现的假发票,要加倍罚款。

3,日常报账管理。

对本企业取得的发票,涉及金额较大的比如:固定资产、设计费、审计费、汽车维修费等。要有相关合同和支出明细。对发票上品名是统称的要列出项目详单。统称是指如办公用品、维修费、体育用品、配件等。发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一致,发票各项不能涂改和错误,大小写一致,付款单位不能开具个人姓名。

(五)所得税涉及问题。

1,收入确认。

本企业正常的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广告业的营业收入是以广告实际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企业在年底确认收入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2,费用确认。

企业正常经营发生的台理费用。福利费按收入14%比例内按实际发生费用扣除,超出费用不允许扣除;工会费按工资薪金2%比例内按实际上解金额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2.5%比例据实扣除,超支部分可以在下年度继续抵扣。广告宣传费按收入的15%可以抵扣,超出部分结转下年抵扣;招待费按当年全额的60%可以抵扣,全年费用不能超出收入的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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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02

随着经济体制的日渐完善、企业间的竞争加剧,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长期发展并保持生存优势,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就必须在不断追求最大收益的同时,努力减少成本以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然而调查发现,大多数的企业并没有意识到对自身的纳税行为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筹划可以在无形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缺少相应的根基。那么企业如何真正实现涉税零风险与合法筹划节税的协调统一,成为了纳税筹划责无旁贷的、重要的战略研究课题。

1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相关理论

1.1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念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对纳税筹划提出官方统一的概念,但是我国的纳税筹划专家对纳税筹划的概念有所论述。总结一些学者对纳税筹划概念的论述,大体上只是表达的术语不同,但从本质上来说其内涵是一致的。即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在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法规的相关前提下,以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最小化和实现税收零风险为目的,降低企业成本,最大限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系列筹划活动。

1.2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特征

合法性,即遵守法律法规,这是纳税筹划最明显的特点。纳税筹划必须要遵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违反税法的规定,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严重的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声誉方面的影响。因此,合法的纳税筹划可以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鼓励、支持,对企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规划性,只有进行税前的规划、测算、安排和设计才是有效的,如果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已确定再进行筹划,那么就会与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相背离,同时企业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挂上偷税、逃税的罪名。

目的性,在纳税筹划的选择和安排中,一切围绕着节税目标而展开。最终目的是降低纳税成本,实现税后收益和价值最大化。

前瞻性,即要适应筹划环境的变化,国家税收政策外在环境的变化,都会影响到纳税筹划工作的展开。纳税筹划工作应随着国家税收法规的修正和完善与时俱进,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1.3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原则及必要性

企业所得税筹划是一项实用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筹划活动,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节约纳税成本,进行税务筹划要把握一些基本的原则。大体上在实际中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和全局性原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所得税筹划成为企业发展和行业竞争的重要内容。因此,企业开展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必要的。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税负,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另一方面,可以防范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2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收入确认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企业一般会以董事会为主进行收入确认原则的设计策划,而董事会对财务策划知识和技术专业的认识非常有限,其主观决策占据比例较大,从而没有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就制定出了收入确认原则。对现有的收入确认原则没有进行定期检查、定期稽核以及确认收入的时间缺乏纳税筹划的意识。在赊销产品时过早的开具销售发票,导致赊销的收入还未全部实现便要过早的承担预先垫支税款的情况。企业的资金被税款的成本占用,运用赊销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利得没有更好的体现出来。

2.2 费用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企业通常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而目前市场上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趋势比较大,公司存货的增加幅度远大于销售成本的结转,存货周转速度缓慢,造成过多的库存积压,导致资金被存货长时间占用,同时由于存货销售成本结转较少造成当期利润数额的增加,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也要多缴纳,企业同时又承担税款缴纳占用了公司的资金成本,如此循环必然影响公司的运营情况,造成资金短缺。

第二,没有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磨损状态,确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太过单一,没有体现出固定资产价值的流向,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当期折旧费的价值贡献。

第三,企业及其研究院在进行技术开发工作时,没有对项目立项进行配套管理,同时在对技术开发费的账务处理上,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对技术开发费设账管理的要求,在技术开发费开发方式的选择上缺少筹划意识。

2.3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第一,由于财务人员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知识更新不够,导致在节能设备上本应享受抵免当年应纳税额设备投资额10%的税额抵免优惠政策被浪费,因此存在很大的税务筹划空间。

第二,对于技术转让的收入没有单独计算,导致企业不能享受本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使企业承担了额外的费用。

3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措施

3.1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筹划措施

在收入管理方面,不能以董事会为主进行税收筹划,而要以财务部门为主着手参与,增设相应的税务部门,同时增加税务专员岗位,加强对税务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与更新,改变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同时应以财务部门为主对各类收入确认原则进行定期检查和稽核,在合规的情况下尽可能的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延缓纳税。使所得税延迟缴纳的企业资金时间价值充分展现出来,为企业获得一笔税务部门认同的“无息贷款”,进而为企业筹资活动的开展提供便利。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对赊销的产品应尽最大可能不开具销售发票,等收到全部货款时再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的实现,从而节约税款垫支的成本。

3.2 费用方面筹划措施

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因素除了收入还包括M用,基于此,本文给出在存货、固定资产处理、技术研发费等三方面的筹划措施。

第一,存货筹划措施。对于存货,在材料价格波动比较大的情况下,企业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比加权平均法更能增加发出存货的成本,相应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减少税款占用企业的资金;而在材料价格下降的趋势下,企业选择先进先出法的计价方式给企业带来的节税效益更加明显。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影响结转到当期销售成本的金额,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从而加快材料采购成本的结转,使销售成本的结转影响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数,进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款,起到节税作用。

第二,固定资产筹划措施。企业应设立独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及损耗程度确定折旧方法,使公司计提的折旧额更大程度抵减应纳税额,体现折旧额带来的资金贡献。如,对于具有老化和更新速度快、工作强度大、强震动、高腐蚀等特点的固定资产,如果一直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那么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计提将远远跟不上固定资产价值的增长,导致折旧费对抵减所得税费用的额度少之又少,造成公司资金流的浪费,因此应调整改为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法使折旧费费用化的速度变快,递延纳税的效果也最明显。

第三,技术开发费筹划措施。企业应对研发项目的立项设立专门的管理制度,规范研发立项的操作流程,方便财务人员对技术研发的核算及费用管理工作的展开。对已立项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应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将未立项的技术开发费调入其他已立项的项目费用中,造成账目繁乱。企业还可建立一个先导性项目,专门归集研发项目前期不确定性费用,待技术进行研发且制定好项目的立项备案表并形成固定专有的名称时,再进行项目间相关的调整,这样既不会造成账目混乱,也不会影响进行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的措施。

3.3 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筹划措施

第一,利用税额抵免政策。企业如果存在新技术所得,应先将科技厅及环保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这样在年度终了时企业才可以对新技术所得享受税法规定的“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不缴或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而让企业后期享受优惠政策。在业务的拓展过程中,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性质建立完善、全面的税收指引,同时应根据国家税法对产业进行引导,多开展与税收法律给予优惠政策相关的业务,从而充分享受国家税务优惠政策。

第二,利用免征与减征政策。财务人员应充分掌握、理解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把握各项优惠政策的要求,例如技术转让所得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分别计算,这样才能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权利,减少税款的支出,带来更大的现金流。

主要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杨焕玲.刍议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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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合并、分立方式成立新的法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宣告破产;企业因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期满企业不再继续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注销前,应办理税务清算,注销《税务登记证》。实务操作过程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0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1388号】)的规定,要求清算、注销企业提供《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并从形式上对申请清算、注销的企业提供的申报表及附表进行审查,但没有对申请清算、注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实质性核查,普遍存在重程序、轻内容的现象。

一、正确区分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和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

从企业清算、注销的程序来看,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宣告不再持续经营,需要进行清算,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并依法成立清算组或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分配企业资产。企业宣告清算日之前发生涉税事项属于清算前事项,其纳税主体为原企业,其计税基础是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确认、讨一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应重点关注的是原企业的纳税义务是否全部履行,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税款,这里所涉及到税种不仅仅是企业所得税,还应包括:流转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行为税等,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原企业所涉及到的税收进行一次全面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结果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重要依据;企业清算期间涉税事项的纳税主体不是原企业,系新成立的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但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纳税义务是在非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实现的,因此,处置资产的收入不能按在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公允价值来计量、确认,而应采用可变现价格、交易价格来计量、确认。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注销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是延用原企业计税基础,计税基础与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为处置资产损益,处置资产清债债务净收益属于清算所得,它是计算清算所得税计税依据。清算期间涉税事项主要是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企业资产、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所涉及的税收。因此,划分注销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与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其目的是正确区分原企业清算前的正常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油于正常经营所得与清算所得的纳税主体不同,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笔者认为是不能相互抵销的。

二、应关注注销清算日前的涉税事项

1.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参与注销企业清算工作全面核查企业所欠税款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或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应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对原企业所欠税款进行主动申报。

一般情况下,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不会主动告知税务机关,也不会主动申报原公司所欠税款,错误地认为: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债权,视同放弃债权,不能获得清偿,从而逃避纳税义务。要知道,企业依法纳税是一种法定义务,企业因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负债与因合同关系而形成的一般性负债是不相同的,企业所欠税款在清偿过程中应当优先清偿的,且不因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而不能获得清偿,何况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在没有尽到书面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没有履行法定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在知悉企业注销情况下,应积极参与企业的清算工作,对企业申报的欠税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所欠税款是否真实、准确。

2.主管税务机关全面核查企业所欠税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核查注销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应交税金科目余额与企业申报所欠税款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找出差异的原因,并与企业日常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申报欠税。其次,重点关注企业“预收账款”科目,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开票,未及时结转销售收人的情况,核查过程中可以结合企业销货合同、仓库发货单、货物运输单据等,以确认企业的预收账款是否应确认收人。防止企业利用注销清算的机会,将“预收账款”作为不需支付的款项列人清算收人,从而逃避流转环节税收。第三,关注企业不需要支付款项。有的企业将以前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人、包装物的押金、其他业务收人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这些负债不需要支付,形成截留收人;第四,原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提各项费用节余,如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由于企业不再持续经营,这些费用支出不再发生,其余额应冲减相关支出,调增清算前应纳税所得额。第五,主管税务机关对实物资产移交情况进行核查。原企业移交给清算组或破产资产管理人的实物资产与企业账面实物资产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实际移交实物资产与账面实物资产存在重大差异,应查明原因,防止企业利用清算的机会转移资产,逃避税收。若重大差异的清算日前存货盘亏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其进项税额还应转出,补缴增值税;若重大差异是由于其他原因或者少转成本造成的,其损失应调减清算日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全面核查企业所欠税款是作为向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申报债权的重要依据。

三、应关注注销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

注销清算期间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处置资产、负债以及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涉税事项,处置资产、负债过程中主要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分配剩余财产可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1.处置资产、负债的损益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待处置资产的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扣除资产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为资产处置损益,若待处置资产的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大于资产计税基础,则为处置资产净收益,反之,即处置资产净损失;债务清偿金额扣除债务计税基础后余额为债务清偿损益,若债务清偿金额大于债务计税基础,则为清偿债务净损失,反之,即债务清偿净收益。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后形成净收益,为企业清算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后形成亏损,为企业清算损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涉税事项

处置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优先扣除清算费用后,(l)用于支付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2)支付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支付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4)支付普通债权。处置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上述债务清偿后还有剩余财产应分配给投资者,超过投资者投人的资本,如果投资者为自然人,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关注分配顺序是否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没有受到侵害,得到清偿的税款是否及时上缴国库,没有得到清偿的税款应及时办理相关的核销手续。

综上所述,企业清算、注销过程中涉税事项没有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企业税务清算、注销的操作流程不够规范,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笔者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出台注销企业的税收清算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企业清算相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以避免企业清算、注销过程中的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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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彩桥.企业清算程序及涉税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09).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J].财会学习,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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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志杰.浅谈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问题[J].财经界(学术版),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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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是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投资、财务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安排,达到合法降低税收成本的经济行为。具体理解有一些几个方面:

(1)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行为,其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以逃避纳税。

(2)税务筹划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理财活动。税务筹划内涵于企业的整个财务管理过程,企业应运用科学的税务筹划方法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努力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从综合角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税务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税务筹划成本小于预期收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可接受的,企业才能取得税务筹划的实施效果,该项税务筹划才是科学的、成功的理性筹划。

(4)税务筹划风险与收益并存。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税务筹划在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蕴含着高风险,风险与收益并存。为保证税务筹划的实施绩效,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税务筹划风险,并进行有效的预警与控制。

二、税务筹划的主要技术方法

(1)免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税务筹划技术。免税技术是一种相对简单的绝对节税技术,银行企业应认真分析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尽量争取更多的免税待遇和更长的免税期,以获取更大的节减税收收益。

(2)减税技术:是指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与免税技术一样,减税技术属于绝对节税技术,银行企业在实际运用中应尽量争取获得减税待遇,享受更大的减税优惠和更长的减税期。

(3)扣除技术:是指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尽量增加而直接节减税收,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

(4)税收抵免技术:是指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则越小,从而节税收益就越大。

(5)延期纳税技术:是指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取得相对收益的税务筹划技术。尽管纳税人延期纳税并不能减少绝对纳税总额,但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净流量,使纳税人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和再投资,以获取更大的、额外的财务收益。

三、银行营业税的介绍

(1)基本规定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金融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内、外资银行均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额的具体规定为:一般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入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外汇转贷业务以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差额为营业额;融资租赁业务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出租方承担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为营业额;受托收款业务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的税率为5%。

(2) 银行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具体税务筹划方案分析

(1)正确理解应收未收利息的相关规定

税法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过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例1:某商业银行于2011年1月1日发放半年期贷款给资金使用人,2011年3月31日结息日如期收到第一期贷款利息,银行按照相应的利息收入申报营业税;2011年6月30日未收到归还的贷款本金和二季度利息,银行仍然应该按照应收利息金额申报营业税;2011年9月30日,银行仍没有收到二季度利息。

此时,银行在申报营业税时,应冲减二季度利息收入,该笔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合计仅为第一季度利息。

(2)充分评估客户信用等级,对高信用客户采用宽松的贷款限制条款

对贷款业务进行税务筹划,一般通过降低贷款利率的方式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但是,税务筹划服从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原则要求银行不能单纯的为减少营业税而对所有客户采用低利率政策,银行可以充分搜集客户信息,对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的客户采用低利率政策,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营业税支出,另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高信誉客户,提高银行业务收入的同时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

另外,银行在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通常会通过“补偿性余额”等条款来降低银行自身的金融风险。所谓补偿性余额,是指银行要求借款企业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一定百分比(一般为10%-20%)的最低存款余额。补偿性余额的限制通常提高了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如果银行可以考虑对部分低风险客户取消补偿性余额的限制,银行在减少营业税金额的同时,实际贷款利息也相应的减少,这时贷款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介绍关联企业给该银行进行利益补偿等,实现银行与贷款企业间的利益平衡。

例2:华宇公司向某商业银行以7%的利率贷款1000万元,一年期。应缴纳营业税1000×7%×5%=3.5万元,银行税后收益1000×7%-3.5=66.5万元。如果该商业银行在对华宇公司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查后,发现华宇公司实力雄厚,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高的信誉,遂决定对该公司采用优惠利率6%,而华宇公司也因为可以享受优惠利率,介绍其关联企业与该商业银行签订1000万元贷款合同,则该银行就每笔贷款应缴纳营业税为:1000×6%×5%=3万元,两笔贷款业务合计税后收益为(1000×6%-3)×2=114万元。

(3)缩小转贷业务的利率差

转贷业务的营业额为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差额,因此提高借款利率与降低贷款利率,可以有效的降低营业额,进而达到少缴营业税的目的。

例3:2011年7月1日,商业银行A向国外关联商业银行B以3%的利率拆借半年期资金6000万美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换算比率为1:6.5),转贷给华宇公司,利率为5%。商业银行因此而缴纳营业税为:6000×6.5×(5%-3%)×50%×5%=19.5万元。如果将商业银行A向商业银行B的借款利率提高到3.5%,而向华宇公司贷款利率降低到4.5%,则商业银行因此而缴纳营业税为:6000×6.5×(4.5%-3.5%)×50%×5%=9.75万元,节省应纳税额19.5-9.75=9.75万元。而银行A和华宇公司可以通过签订更多的金融服务条款来增加银行的营业收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利益返还。

(4)分别核算一般贷款业务和外汇转贷业务的营业额,避免“税收陷阱”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转贷业务是将借入的资金贷予他人使用,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税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划分清楚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其应纳营业税额,未分别计算营业额的,一律按一般贷款业务计算营业税。

例4:2011年1月份某商业银行一般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为1000万元,外汇转贷业务折算为人民币的利息收入为800万元,利息支出为600万元,则该商业银行应缴纳营业税为(1000+800-600)×5%=60万元。如果该商业银行没

有将一般贷款业务和外汇转贷业务分别核算,则该商业银行1月份应纳营业税额为(1000+800)×5%=90万元,多缴纳税款30万元。

(5)融资租赁方式的选择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按照金融保险行业缴纳营业税。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缴纳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29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各项税费以及借款利息等。经营租赁则是指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没有发生实质上转移的业务,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租金收入,不得抵扣任何成本费用支出,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因此,从营业税角度考虑,融资租赁优于经营租赁。

例5:2011年1月1日,华宇公司为开发新产品,需引进电子设备一台,租赁期为4年,设备可使用年限为5年,设备价款为500万元,某商业银行有两种方案选择:一种是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租赁价款为550万元,租赁期满预计设备残值为110万元,则该商业银行应缴纳营业税为(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550×5%=27.5万元,税后收益为550-500+110-27.5=132.5万元;如果银行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价款为650万元,租赁期满设备转让价款10万元,则商业银行A应缴纳营业税为(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650+10-500)×5%=8万元,税后收益为650+10-500-8=1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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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形资产取得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三新”开发费用),可以全额计入管理费用扣除;此外,为了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税法同时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及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照规定据实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一方面,企业为了计税的需要,必须在“管理费用”,账户下设置“研究开发费”明细账户,以便税务机关审核。另一方面,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尽量创造条件,在能力许可的范围内,使“三新”开发费增长率达到10%,同时,企业应尽量使应纳税所得额大于“三新”开发费的50%,争取获得再扣50%的税收利益。具体来说,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1、如果某年的“三新”开发费用增长率己接近10%时,应加大研发力度,使其增长率达到10%;2、如果某年确实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用于“三新”开发,则可以通过分摊的,将超出上年实际发生额110%的部分分摊到以后年度处理,保证当年“三新”开发费增长率达到10%,并且为以后年度享受该优惠政策创造条件;3、如果某年企业想继续享受加扣50%的优惠,那么当年的“三新”开发费超过了企业的支付能力,或者虽然有这个支付能力,但根据企业的规划,很多项目近几年是不必要的,如果单纯为了享受这项优惠政策而硬拉上马,显然不符合企业的长期利益。此时企业应压低“三新”开发费的支出,只列支对今年生产经营有重大的项目,目的是使当年的“三新”开发费尽可能多地低于上年的支出金额。以后年份则可以再按10%的速度递增,继续享受加扣50%的优惠。

(二)外购无形资产计价的纳税筹划

首先,企业外购无形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作为期间费用而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不予资本化),使费用的抵税作用提早发生,以获得费用抵税的时间价值。

其次,企业购买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计价存在纳税筹划空间。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说,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既要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在计算机硬件的折旧年限短于软件的摊销年限的情况下,还要考虑到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则是全额摊销。企业应该事先对合并计价和单独计价下的各期摊销额加以测算,选择使各期二者的摊销额现值之和最大的方案。

最后,我国企业进口货物时支付的相关无形资产的费用也存在纳税筹划空间。我国税法规定,我国企业进口货物时支付的关税完税价格应包括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相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费用。这项规定实质上加大了关税完税价格的调增因素,增加了企业税负,但企业可以这样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支付给国外的这些费用不是必须随货物同时购进的,企业应设法提前或推后支付时间,尽量不与进口货物同时支付价款,通过将这些费用单独处理,就可以降低关税完税价格,从而降低进口环节所缴纳的各种税的税负。

(三)外资企业引进无形资产的纳税筹划

设立外资企业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了引进国外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其中免不了会发生从投资外方引进无形资产的行为。如果这种引进采取购买方式,则外商要缴纳营业税,而且若外商在我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或虽设立常设机构但转让所得与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同时还应当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这种引进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则外商免交预提所得税和营业税,税负降低。因此,外资企业从投资外方引进无形资产时,应尽量采取投资入股的方式。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指接受捐赠的资产本身的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5年内将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税法允许企业在经营中使用受赠资产时,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额。税法上没有明确受赠无形资产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但由于其在确定各类资产成本时均遵循成本原则,所以,税法认同的应是有关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对于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企业可以要求捐赠方不提供相应凭据或不在凭据上标明金额,而通过自行估价确定受赠资产成本。由于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难以确定,税务机关容易认同企业的估价,这样,企业就可以适当低估受赠无形资产的价值,相应减少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当然,企业以后各期确认的无形资产摊销额也相应减少,但企业仍然能够获得相对减税的筹划利益。

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类别不同,税负也不同。企业接受现金捐赠能避免交纳所得税,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时,为了达到接受现金捐赠的目的,可采用先购入无形资产后接受现金资产的捐赠方式。受赠方可以与捐赠方协商,先购买捐赠方的无形资产,然后,捐赠方将其货币捐赠给受赠方,从而使受赠方避免应交的所得税,有利于增加所有者权益部分的价值。

(五)利用摊销期进行纳税筹划

在无形资产的原始成本既定的情况下,摊销期限越短,每期摊销额越大,费用的抵税作用就越早。按照税法规定,受让或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合同或者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较短期限摊销;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的受益期限摊销;法律、合同或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所以,企业通过外购或接受投资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尽量将摊销年限缩短,比如可以与对方协商,在合同中注明一个既短于法律有效期限又短于10年的使用年限,使无形资产能在最短的年限内摊销完,尽快发挥摊销费用的减税作用,同时这也适应了技术进步快的现实要求。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最有利的选择就是按10年作为摊销期。

二、无形资产转让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纳税筹划

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具有“独此一家”的特点,其价格不具有可比性,而且有些企业的某些无形资产在账面上又无反映,以低价转让给其他企业,只要能自圆其说,税务机关也无能为力。这样可以降低以转让价格为基础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负。

(二)利用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我国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由于这项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存在,一味追求较高的转让价格不一定就能带来较高的税后收益。在企业全年所有的技术转让所得大致在30多万元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转让价格,使全年技术转让业务的净收入刚好在30万元以下,以享受免征所得税的好处。

(三) 通过在避税地建立专利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跨国企业通过在避税地建立专利公司可以有效地减少转让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取得的专营费用的税负,同时还可以得到附带的利益。例如,一家拥有专利的跨国企业在避税地建立一家专利公司,并把专利转让给这家公司,这家公司再把专利的使用权转让给一个国外子公司。通过向避税地的专利持有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就把国外子公司的利润有效地转移给避税地的专利公司。而专利公司在收到专利使用费时,只要缴纳很少的税甚至不用纳税。

(四) 改变获取收入者的身份(或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为投资个人)进行纳税筹划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转让所得,分别由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个人获取,其税负可能有所不同。因为前者要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者则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究竟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转让所得是由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投资个人获取有利,需要具体具体。当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所得较大时,应将其作为投资个人的财产进行转让;而当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所得较小时,应将其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转让。这样可以减轻税负。

(五) 利用转让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无形资产的转让方式可以分为货币交易形式和非货币交易形式两种。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双方除了按转让合同金额双方计缴印花税外,转让方还要按转让金额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如果采用后者,则交易双方均为购销身份,印花税要按照双份合同计价。而且,无形资产转让方除了按转让金额缴纳营业税外,作为换回的货物,其入账金额中可能含有增值税,并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及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额;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被转让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后,还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转让之前,应充分考虑不同转让方式的企业税负,以求整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

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资产评估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对同一件资产而言,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同,评估价值也会随之不同。,我国对资产评估增值一般未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规定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资产评估增值要征收所得税。因此,企业应选择评估价值高的评估方法。这样对于投资方而言,不仅可以节约投资资本,而且在转让、处置该投资资产时,提高了转让收入的扣除成本,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还可以使其多列无形资产的摊销价值,缩小所得税税基,同样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 利用分享收益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分享收益的方式不同会企业营业税的缴纳。如果企业按占股比例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则不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固定地获得投资收益,属于将无形资产出租给受资方使用的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所以,当被投资方经营较为稳定,投资企业每年分得的利润也比较稳定时,免除营业税的筹划方法是不要在投资合同上注明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即使事后实际上收取的利润较为固定,也不要在投资合同上注明。

四、无形资产对外捐赠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捐赠途径和对象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保险业为1.5%)为上限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捐赠支出要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对外捐赠无形资产时,如果是向公益事业或受灾地区、贫困地区捐赠,为了降低所得税税负,应注意如何操作才符合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要求。

(二)利用捐赠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无形资产捐赠视同销售,需交营业税,其应交的营业税额记入营业外支出,在计算所得额前不能扣除,加大了应纳税所得额;而先出售无形资产,再捐赠其相应的现金,则不得抵扣的营业外支出中不包含应交的营业税额,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捐赠无形资产时,先出售无形资产,再捐赠其相应的现金对捐赠方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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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种税利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笔者就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几个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探讨企业如何筹划纳税,以取得“节税”效益的有关问题。

一、企业组织形式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企业组织形式纳税筹划可通过企业性质的选择与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进行,企业设立为股份公司还是合伙制企业,是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由于企业性质、组织形式的不同,其适用的税基、税率及享受的优惠政策均有所不同。如:目前,外商投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受更多优惠政策。

二、企业注册地点的税务筹划影响

由于国家内部发展不相均衡,为促进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也有较大差异,企业可选择到符合国家规定相对低税率的地域进行注册,如: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三、研究掌握税制变化规律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学习、研究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以便在筹划实践中充分运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出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会相应地调整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改制设立的税务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应重视研究税制变化发展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趋势。目前,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税收制度与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及wto的规则要求之间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税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已势在必行,新的税改已经启动,对此,税务筹划中应给予充分考

虑,以达到实现企业税负最优化的目的。

四、选择适当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⑴考虑不同税制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由于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为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⑵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⑶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⑷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或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采用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债券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宜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直线法少,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更为有利。

3.确定合理的债务比例,节约税源。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因而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情况下,提高负债比例,便可获得更多的上述两种收益水平。但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因为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会增大,甚至发生债务危机。债务筹资的税收筹划就是要尽可能找出最适合的负债比例。

4.合理利用融资租赁进行纳税筹划。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节税收益是非常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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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以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吴晶,2007)。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前瞻性和目的性等基本特征。

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很多种,按照税务筹划技术类型可以分为优惠型税务筹划、成本(费用)调整型税务筹划、转让定价筹划方法、纳税临界点和税务平衡点筹划法等。其中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也称优惠政策筹划法,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学习税收法规,掌握免税、减税、税率差异、扣除、抵免、延期纳税和退税等政策以避免和减少税金支出,最大化企业价值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由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的涵义可知,企业在利用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充分了解和熟悉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然后结合自身实际获得享有优惠政策的必要客观条件,同时还必须获得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定。

二、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的实施步骤

通过总结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并结合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税务筹划实践经验,本文将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实施步骤归纳为:

1.悉心研究税法,了解相关法律规范。企业要进行优惠型税务筹划,必须对税法及其相关法律系统有系统全面的认识,全面掌握税法各项法律规定,重点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条款,仔细学习国家各项税收鼓励政策。除搜集相关税务法规信息外,企业还应当在平时对税务筹划相关制度文件、优惠资质等证明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2.确立节税目标,制定筹划备选方案。企业应当根据税务筹划内容,确立本次税务筹划目标,作为备选方案制定依据,并最终指导方案实施并为反馈控制提供标准。节税目标确定之后,企业应当尽量考虑各种条件、因素,制定优惠型税务筹划的各备选方案,为决策提供更多空间。

3.测算分析。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以及企业自身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对各税务筹划备选方案进行定量分析。分析应当包括成本评估、风险评估、经济效益评估等多个方面。

4.确定最终方案并付诸实施。根据测算结果,以本次税务筹划目标为评估依据,确定最优方案并开始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实施可能会涉及企业内部很多部门和人员,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保证方案的贯彻和节税目标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

5.及时反馈实施情况,评估实施效果。在实际操作中,要密切关注筹划方案的实施情况,做好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估,运用信息反馈机制,验证实际筹划效果。

三、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的实践案例

根据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实施要求,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严格贯彻成本效益、谋求企业长远发展、实现涉税零风险等税务筹划原则,按照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实施的五个步骤在房产动拆迁、旧仓库改建以及投资子公司股利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筹划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1.在动拆迁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土地增值税税率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差额的金额比率计算,税金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由于土地增值税在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缴纳税金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且具有税率高、税务重、策划空间大等特点,所以对土地增值税的策划就显得尤其重要。

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新纺织经营公司,地处闸北区,占地1 396平方米。经市政府批准,列为闸北区的动迁用地,获得了1.08亿的高额动迁费。但是高额的动迁费并不等于高额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动迁费收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高达30%~60%,对于企业来说税负相当大。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通过仔细研究土地增值税税法条款并向相关税务专家进行咨询,对这块地进行了税务策划。

首先是策划应税项目的扣除额,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新纺织经营公司作为一个老牌国有企业,资产账面价值远低于市场价格,若以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扣除项目计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无疑将承担高额税负。《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的评估价格,可以作为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于是企业将动迁补偿款拆分为土地补偿、企业资产和人员安置的补偿两大块。由于厂房评估价值高于用于企业资产补偿和人员安置补偿部分的动迁费,所以这部分动迁款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且合法合规。

其次是进行税收政策差别选择。企业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需要依托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对税收政策进行差别选择,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企业要获得某项税收利益,必须寻求自身经营活动的某一方面符合所选择税收政策的特殊性,并把握税收政策的时空性,从而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税收策划。税务筹划人员了解到该子公司房产所处位置在此次动迁中,有1/3要变为道路拓宽所用,属于旧城改造项目。而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等相关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即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发生的动迁补偿款项,纳税人可向税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通过查阅土地动迁的原始资料,最终税务筹划人员找到了能够证明这块土地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文件,依法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成功获得认定,免征土地增值税5 644万元,不征营业税600万元,合计获得免税6 244万元,占动迁费用的57%。这次土地增值税的成功策划,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2.旧仓库改建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纪蕴仓库,地处上海市宝山区。总公司对该仓库进行了改建。该地块属工业用地,可用于建造工业用地性质的办公房。一期旧仓库改建工程建成后,时间不长,就获取可观经济效益,获得了区政府的好评。为推动二期项目尽快启动,区政府主动建议公司在二期工程两个地块中,拿出一个地块来转性、招拍挂①,并且承诺招拍挂区里所得收益全部返回总公司。显然,这对公司是件大好事。但二期旧仓库改造项目已经启动,并已投入支出费用300万元。“转性、招拍挂”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如果决定“转性、招拍挂”,选择哪一个地块能够使得公司效益最大化?为了统一思想认识,总公司领导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用分析对比的方法,对各备选方案进行了测算。

“招拍挂”增加费用约每平方米楼板成本2 000元左右,但转性后,产权性质从原来的“工业用产证”变为“商业办公大楼”,两者售价差额每平方米3 000~4 000元。转性,首先要收储,这样土地出让部分收入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和不征营业税。如不转,房屋出售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转性后,容积率由2调整为2.5,可比原来增加25%的建筑。不转性,房屋只能整栋出售;转性后可分层出售,甚至可以分间出售,有利于销售。对于选择哪一个地块转性,测算发现,土地面积越大转性能够获得的经济效益越高,并且可以完全弥补前期300万元的沉没支出。

经过专题研究,领导层统一了思想认识。向主管部门报告后,也获得了认同。现已纳入2013年总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规划。在此项目的策划过程中,税务筹划人员既考虑了直接成本,也考虑了不同税务筹划的机会成本,从而达到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投资子公司股利分配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所得税实行25%的比例税率。新税法颁布实施后,应该针对新税法改革的特点,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新税法改革中,对纳税主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对税率进行了变动,明确了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只有在熟悉新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科学的纳税筹划,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原始投资某企业股权2 350万元,折股2 350万股。经过历年的转股、送股,目前持有该企业股权5 103万股。根据现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送转股企业不作会计处理。现在以0.9元/股进行了股权转让,收入4 592.7万元,高出账面成本2 242.7万元。对该部分盈利是否应交所得税,同样进行了策划。税务筹划人员认为,税后利润送股,应视同分红,可以调整课税所得额,因为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了所得税,本着不应重复纳税的原则,向主管的税务机关提出了申请。被否决后,重新研读税法。税法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二次税,一次是分配前作为企业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征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收益是企业的投资行为,应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那么不应再次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是重复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尽合理,就又去市税务局,找所得税处的相关负责同志咨询,最后得到的答复是用未分配利润送股,取得转让收入时可以调整纳税基数,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为企业减少了一大笔支出。

四、案例启示

通过对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所开展的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实践及成效总结,可以获得以下启示:

1.企业要进行科学合理的优惠型税务筹划,首先要学法、懂法和守法。这要求企业在税务筹划之前必须要对税法有系统全面的认识与了解,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筹划方案。这里有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企业税务筹划不能违法国家税收相关法律规范,所有的筹划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以内进行;另一方面是指不违法只是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基本条件,在实践当中还须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

2.成功的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多目标限制下的财务管理活动,单一的节税目标不能使得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税务筹划中必须严格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在考虑节税的同时,统一考虑其他各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企业外部环境、自身情况、涉及的收入支出以及税务筹划实行成本等,制定最佳的筹划方案。

3.加强税务筹划信息管理对于保证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成功实施极为重要。因为与企业各项税收项目相关的政策、法规细则,相关批文有哪些,在何方,企业大多并不了解,所以很难提交详细依据,税务筹划就很难成功。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加强对这些税务信息的搜集与管理,并加强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取关于税务法律知识的相关指导。同时必须意识到,要改善企业的税收环境,需要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双方共同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获得生存和发展,也使国家的税收得以保证。

【参考文献】

[1] 吴晶.企业实用税务筹划[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2-3.

[2] 赵连志.税收筹划操作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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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税作为电网企业最大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进项税额如何足额、及时抵扣。

(一)进项税的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进项税抵扣的成本项目主要有购电费、材料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运输费、取暖费等,其中加强修理费和材料费进项税的筹划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点。

1.改变大修理工程结算方式

目前电网企业部分单位大修理工程管理上主要采取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委托给多经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为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自己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电网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

因此,应改变大修理工程管理和结算方式,对大修理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和结算方式,材料统一由电网企业自行采购,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公司增加进项税抵扣,另一方面多经工程公司通过节约工程材料成本可以增加利润,实现双赢。改变多经企业承包管理方式。

电网企业与多经企业大都签订了各种各样的承包服务合同,且大部分为总包方式,统一开具发票,由于大部分多经企业为服务业(物业、运输业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了进项税抵扣。

因此,应改变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降低合同额,将可以抵扣的材料费和修理费项目由主业承担。例如:运输承包服务合同,可以规定车辆燃油费、修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取得外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承租方报销抵扣。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费用。

这样可以得到两点好处,一是可以推迟付款时间,减少现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视同支付费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2.加强进项税发票管理

一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考核力度,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率。购置货物、接受劳务尽可能取得合法、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在发生运费时,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电网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可以将部分附属部件单独作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购进,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申报”和“抵扣”要及时有效。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及时抵扣当期的进项税,为企业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筹划

按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认已使用过;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

电网企业涉及的业务主要有更换固定资产变价处理和抵债收回固定资产的处理。应注意事项,一是对于电网企业取得抵债来的固定资产,要先将该抵债资产入帐使用和管理一段时间后再出售,可以免缴增值税;二是对于更换固定资产如果出现升值,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应确定适当的价格,计算净收益增减平衡点,保证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大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提高净收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网企业的主营业务虽然单一,但是在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仍然有所作为,且非常必要。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切相关,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在于如何合法、合规地加大当期成本费用、减少当期收入确认。

(一)技术开发费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06年国家对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次性提足折旧进成本的科研设备价值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由于科研设备既可以一次性提足折旧及时收回资本性资金,又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一是适当增加设备购置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在实现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同时,解决公司资本性资金不足问题,从而达到企业整体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二是改变目前技术开发费核算和管理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将科技机构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管理经费等其他直接费用纳入技术开发费管理,加大加计扣除金额。

(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电网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方面投入持续增加,利用该项政策可以为电网企业节省大量所得税支出。

(三)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需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是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上,因此,为了加大当期费用扣除,修理工程支出要合理安排,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采用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力度更大,规定确需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采用直接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实行加速折旧。

对于软件摊销年限问题,新税法也制订了优惠措施,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运用优惠政策,利用电网企业设备技术进步较快的原因,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征得同意后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

三、营业税税收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营业税业务较少,主要是降低电网工程涉及的营业税,以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目前电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主要是落实建安企业不计营业税的设备清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另外还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税务部门对电网施工企业设备和材料划分标准不理解,将电缆统一作为材料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加大了工程成本。电网企业要与税务机关协调,确认电网企业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清单,该税收政策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力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降低施工成本。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筹划:

(一)奖金发放方式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因此个税税收筹划主要是从如何降低适用税率入手,从目前执行政策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要尽量做到奖金在各月均衡发放,减少季度奖、加班奖、节日奖等专项奖致使个别月份税率偏高的影响,从而达到均衡各月税负的目的;二要合理利用全年年终奖税收特殊政策实现节税,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一是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二是专门制订了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日常薪金适用税率有所降低,因此当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月工资收入适用税率低一档次时,可以有效降低个税。举例说明:

某职工收入如下:月实发工资1500元,月奖4000元,扣除费用1600元,应纳税额为3900元,适用税率15%,需缴个税460元。

年终奖7000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需缴纳个税675元。

可见由于年终奖使用税率偏低,税率差为5%,存在节税空间。该职工年收入为73000元,在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发放月奖,每月减少1900元,共计22800元,将月奖税率降到10%,增加年终奖发放22800元,可年节税22800×5%=1140元。

(二)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

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非货币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税收筹划

房产税是电网企业的一项小税种,税率不高,造成对房产税税收筹划不够重视。由于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缴纳,因此只要房产存在就必须纳税,构成了企业的一项长期税负,假设房产使用寿命按50年左右测算,房产税将达到房产原值的40%-50%,税负很重。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因此房产税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如何划分和核算房产附属设备。

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的一些新变化,对房产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根据以上规定,房产税税收筹划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土地使用权要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再结转到房屋建筑物价值。

二是减少列入房产价值的附属设备价值。要准确把握房产税暂行条例所列举房产附属设备,对于所列举以外的附属设备尽量不计入房产价值。

三是要充分利用税务总局对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有关规定。根据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设备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包括中央空调。因此要按照新准则规定对中央空调单独入账,减少房产税支出。

总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理财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企业在加强税收筹划,用足用好各种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还要树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提高风险的辨识和分析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一是充分借助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力量,以税法条款为依据,通过深入研究各项税收政策,制订出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的税收筹划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二是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并适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保证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施。三是加强风险控制,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在认真考虑经济环境及其他变数后,再做出决策,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陈晓瑜.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J].时代经贸,2007(9).

姚晓东.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经济师,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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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不当选用及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在允许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中进行选择,并对尚在延续中、其结果尚未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予以客观、合理的估计。于是有的企业为了解决资金紧张的矛盾,采取延缓纳税时间的办法,不遵循税法所认可的行业规定,滥用会计政策,如故意低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对资产按照主观性强的市价计价。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法律、法规要求或经济环境和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掌握了新的更加符合实际的信息的新条件下,可以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变更。有的企业就凭此规定,不顾要求的条件和必要的程序而任意改变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如面临通货膨胀时,企业对存货采取的后进先出法核算,但当形势稍微发生逆转后,立即改用先进先出法;设备因非正常原因严重损耗或损坏,就全额提取折旧;建造劳务收入确认时在完成合同法和完工百分比法随意进行切换等。

三、关联方交易的误用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它们之间即被视为关联方。正常交易应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而关联方可能出于局部利益的原因,采取转移利润、易货(劳务)交易不入账等方式减少、延缓税款支出。这时的关联交易不具有公允性,有的偏离了正常交易价格,有的是库存商品的暂时调拨,这些暂时性的非正常销售不为税务机关所认可。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从投资方在国外的关联企业高价购进原料,产品低价售出;享受不同税率的关联方采取高税率一方加大研发支出,取得的技术成果等各种无形资产无偿或低价转移到低税率企业,将利润丰厚的产品或半成品低价交由低税率方直接销售或继续生产,亏损方在年底汇算清缴前将库存产品、甚至材料以高价大量向盈利企业销售转移。

四、财务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的差异不予调整

由于财务会计与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它们在经济业务核算时所采取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财务会计与税法的规定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确认时间和范围不同,导致了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这两种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款时应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税所得。因此在收入实现的确认、投资收益的确认、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减值准备的确认方面在申报纳税时不予调整而使应税所得降低的措施不会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有可能在纳税审计中被查出。

五、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混淆

收益性支出列入本期成本费用,直接影响当期经营成果,资本性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间,应当作为资产进行反映,在以后分期列入成本费用。一些资本性支出作为收益性支出核算,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和降低当期利润,减少当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支出。常见的违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税法规定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或经过修理后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或经过修理后固定资产具有新的用途、大幅提高产品质量、数量的均视作改良支出,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在企业中经常被误认为维修费直接列入成本。

2.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价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企业往往乐于采取将部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办法,不同人员在如何区分的认识上有所不同。企业在实践中应将自己的具体确定标准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可能在检查时发生争议。

3.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应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包括使用的材料成本(含进项税)、应用本企业产品的应按售价加销项税(也可按成本计价,但应按售价计算销项税)、在建项目人员的人工成本(包括工人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保险、其它附加等)、辅助费用等。购入、接受赠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应包括价款及税金、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等项目,改建的还应当注意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构成固定资产的一些非主要成本项目很容易被筹划到当期成本之中。

六、经济业务的虚假记录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计算交纳税款,税务机关据此进行检查、核实。有些企业为了减少税费支出,就可能不做帐,甚至做假帐来谋取税收利益,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种行为。

一是减少纳税支出的行为。主要是采取一些措施来降低税基,从而使计算的应纳税款有所减少。如在所得税方面主要采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从而调节利润;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计算统计时故意漏缺一些;企业之间进行非货币易而在账簿上不作记录,从而减少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税种的税款支出。这种不入账、账外设账的行为属于偷、漏税行为,已经超出了税收筹划的范围,一旦被查出,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二是延缓纳税时间的行为。主要是对经济业务提前确认或滞后确认,使税款滞后交纳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下面是几项常见的错误方法:

1.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作为预收款项挂账处理,待全部收回时再转作收入。

2.提供建筑劳务等跨年度工作量时只确认成本,收入只在最终工程结算时进行确认。

3.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收到代销清单时不立即确认收入,等待合适时机。

4.采取预提或待摊费用的形式对成本进行调节。

5.以领代耗方式提前确认成本,广告费在尚未见诸于媒体即确认为销售费用。

6.企业购进货物尚未验收入库,商业企业尚未付款,只要取得发票即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

七、片面追求税款数额的高低,与经营管理脱节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约税款,提高经济效益,如果以狭隘的眼光看待问题,片面考虑纳税总额或某一项纳税额的高低,则可能与企业的经营目标脱节,会影响整个企业的长远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重当期成本费用。如果过多地将应属投资的项目挤入当期成本,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企业的信誉降低,形象受损。这种筹划也因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当局的业绩考核而得不到重视。

2.与企业战略目标相违背。当前一些企业集团重组改制,实行主业、辅业分离,目的在于使主业轻装上阵,迅速提高企业竞争力。在这种为了长远发展的背景下不宜过多考虑纳税筹划,否则可能因小失大。

3.与管理制度、管理意图相违背。许多筹划者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提出了将职工收入月度平均发放的方案,虽说总体纳税有所降低,但因个人收入与劳动工作量、企业效益不能同步,激励效果有所下降,与培养职工和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责任感、使命感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