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及纳税筹划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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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及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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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企业税务风险中的主要类型,现阶段市场环境变化莫测,国家政策不断更新出台,在此情况下,一旦对政策不够了解,就会产生政策风险,影响税务工作的开展实施。政策风险主要分为两大方面内容。一方面,政策选择风险。政策选择风险主要指错误选择政策而产生的风险,一些企业错误地进行政策选择以及筹划,容易由于出现政策解读错误以及认知偏差而产生政策运用风险,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漏税偷税等问题。另一方面,政策变化风险。国家政策不断变化、不断革新,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企业一旦未充分了解政策变化形式,就容易受到政策变化风险的影响,导致税务筹划工作的失败,影响税务工作的开展,影响财务管理能力及水平。第二,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存在的风险。任何税种在纳税范围内都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所谓的税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只要税法未明确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都需要根据自身的判断进行处理。由于税务执法人员素质层次参差不齐,且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存在税收执法偏差的情况,诱发税收风险,影响企业的发展。一旦税务筹划工作受到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的影响,不仅不会为企业带来任何收益,还会因不合理或者违法行为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付出较大的代价,影响企业的声誉与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第三,投资扭曲风险。现代税收制度是一种中立性的,秉持着中性原则,明确规定纳税人不应该因为国家政策而改变原有的投资方向。但是事实却恰恰相反,纳税人往往因为税收优惠,放弃此方案改为彼方案,或因某些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对企业带来损失与影响,导致投资扭曲风险的产生。第四,经营损益风险。经营损益风险是指企业在出现亏损后,政府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但是,虽然政府承担了相应风险,而大部分风险还是由企业自己承担,一旦企业缺乏承担弥补的能力,就需要由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例如房地产公司,涉及多税种,如前期拿地环节的契税、土地使用税及后期出售环节的预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房地产公司拿地前,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带来未来税收风险的细节,其从拿地到销售、清算的一系列过程,需要提前做筹划,前期先成立项目公司再拿地还是拿地后再成立项目公司,对企业后期清算环节补税金额影响极大。

二、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开展的方法路径

(一)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第一,建立健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税收基础资料的归纳、总结,整理归档工作,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第二,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特别是财务人员需要不断地学习进修,及时掌握税法相关规定,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第三,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组织体系,优化管理,减少纳税环节,做到合理、合法避税。第四,积极争取与其他企业合并纳税,抵消盈利企业税负。第五,认真研究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的优惠政策,开展产品经营,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做好税务筹划。保证税务筹划工作的科学有效性,规避税务风险,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另外,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与企业自身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在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的过程中,更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发展情况,确保基础工作的适时性、全面性,将纳税筹划工作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二)加强税收政策学习开展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能提前降低企业未来的纳税风险,是有效开展税收管理工作,确保财务管理效率与质量的必要途径。做好企业纳税筹划工作,降低政策风险,要求加强员工对税收政策深切领会。首先,企业需要通过税收政策学习,增强风险意识,关注税收法律政策的变化,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以及税收政策发生的变动,根据政策的变动,税率税法的改变,提前做好纳税筹划。另外,应重点关注其他市场因素,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均衡利弊,保证方案的合理性。其次,需要通过税收政策学习,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政策,在全面了解税收相关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做出有效的预测分析,优化选择税务筹划方案。第三,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性以及时效性,把握税收政策精神,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有效进行风险防范,确保税务筹划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加大重视程度加大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意识到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不仅可以保证税务筹划工作的顺利实施,降低税务风险,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加大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员工意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使企业意识到税务风险是可以规避、转移的。在税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合法避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3]。另一方面,加大重视程度,有效开展工作,确保各个部门进行积极的配合,为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此外,企业相关领导层人员,应将纳税筹划工作列为企业发展长远目标之一,引起部门对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视,才能积极投入到纳税筹划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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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industry;"to replace the 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 tax";tax treatment;tax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4-0037-02

0 引言

建筑业是国家的重要产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及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其特殊性就在于建筑行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具有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生产环节繁琐、流转环节多等特点。从今年5月1日开始我国建筑业全面实行增值税,实行增值税后建筑业首先要解决税务处理及增值税的计算与纳税申报,为了促进建筑行业更好的发展,建筑企业要利用“营改增”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方法及税务管理体制,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1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业在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等方面发生了变化,下面以甲建筑工程公司分析如下。

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在项目所在地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太阳公司倘或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1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1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贝勒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0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30万元。(3)承接乙公司林子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60万元,林子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4)购进工程物资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甲公司自建职工宿舍领用工程物资100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5)甲公司自购的机械设备施工中发生油费等支付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6)甲公司将倘或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为2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万元。(7)甲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8)甲公司承包鸿达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全部材料、设备、动力由鸿达公司自行采购。工程结算价款为309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90万元。(9)甲公司取得金工公司工程质量优质奖222万元,发生运输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万元。

1.1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纳税人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甲公司由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其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2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率或征收率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方面要按营业额交3%的增值税。如果是个体工商户,营业额如果在5000元以下就不需要交税,营业额如果在5000元以上,要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

1.3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按营业额或总分包差额计税,而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进行缴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进行工程造价确认计量和税额核算时,通常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额。为此,建筑业的工程造价的计算公式应作如下调整: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或者,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3%),其中,3%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税前工程造价为材料费、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1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期初未抵余额

2.1.1 建筑服务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①建筑服务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②建筑业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业务(1):销项税额=11100÷(1+11%)×11%=1100万元;业务(9):工程质量优质奖的销项税额=222÷(1+11%)×11%=22万元。

2.1.2 建筑业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建筑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符合规定的,允许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业务(4):进项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不得抵扣税额。《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也就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业务(5):进项税额=85万元,业务(6):进项税额=22万元。业务(7):进项税额=17万元。业务(9):运费的进项税额=100×11%=11万元。

2.2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业务(2)是清包工方式,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项=1030÷(1+3%)×3%=30万元。业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是建筑工程老项目,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项税额=2060÷(1+3%)×3%=60万元。业务(8):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业务(8)是甲供工程,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项税额=3090÷(1+3%)×3%=90万元。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①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1100+22=1122万元,进项税额=170+85+22+17+11=305万元,进项税额转出=17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1122-305+17=834万元。②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30+60+90=180万元。③甲建筑公司2016年8月应纳增值税=834+180=1014万元。

3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实施营改增后,虽然建筑行业所纳税的税种减少,程序也变得相对简单,但是所纳增值税的税率却被提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额不一定会减少,因此在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整体收益,就应当实行纳税筹划。如上例,假设甲建筑公司购进的货物都不能抵扣,则应纳增值税=1100+22+17+180=1319万元,增加税负=1319-1014=305万元。

3.1 创造条件,加多进项税额的法定抵扣

3.1.1 取得或开具相关的专用发票,进行税负转嫁

①原材料专用发票:砖块钢材玻璃混凝土。17%专用发票,越多越好,可以在180天认证抵扣;原材料中沙子等很难取得专用发票,尽量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②劳务外包发票;要考虑开具成本。没发票,人工成本无法入账,除非可以进行劳务外包,如果可以拿到相关的专用发票,还可以解决一部分进项税的问题,目前来说没有相关的发票入账,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如业务(6)甲公司将倘或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

3.1.2 建筑企业内设供应原材料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建筑企业主要是以提供劳务为主的,在实施营改增以前,建筑行业所要缴纳的税款大部分都是营业税,若是建筑企业能够提供建筑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即拥有专门用于自身开展建筑工程所需原材料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话,就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所缴纳的增值税,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成本。如业务(4)购进工程物资。

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条件成立子公司,专门负责机器设备的租赁、材料采购等工作,并以租赁的方式向项目组提供设备,而项目组本身也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另外,由于子公司发生的大额采购也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并进行抵扣,从而降低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3.2 转嫁给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尽量的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

建筑企业尽量的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就能够尽可能的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税款。对方的进项票不多,取得建筑业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理论上提价范围7.8%-11%,提价11%客户可以完全抵扣,将税负完全转嫁,反之,如果不提价格,11%的好处完全由建设单位独享。因此,在保证客户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与客户商谈,适当加价。相当于对方出钱买票抵,如果对方进项多的话可能有难度。如业务(8)和(9)。

目前建筑业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人工费用占比高、采购市场不规范等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为此,“营改增”后建筑业要加强税务管理,通过取得或开具相关的专用发票,内设供应原材料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等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式,创造条件,加多进项税额的法定抵扣。从而减少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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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在我国公开研究、实行不足十年时间,尚处于成长发育期,很多人对纳税筹划尚未形成系统认识,加之一些书籍报刊相关文章各抒己见,实际操作中的不规范现象屡屡发生等,使当前纳税筹划产生种种误区。目前,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误区,即纳税筹划主体误区、目标误区、概念误区、内容误区、作用误区、方法误区、认定误区和风险误区。

(一)纳税筹划主体误区

有的纳税人认为:税收法规的执行最终都要落实到核算上,只要有一个好会计,通过会计账目间的相互运作,就能够进行纳税筹划。这是对纳税筹划主体的错误认识。事实上纳税筹划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它的筹划性和过程性,即在应税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和对经营活动过程的规划、设计、安排和选择,包括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对纳税筹划方案作适时的调整。如果应税经济活动已经发生或完成,则应纳税款就已经确定,会计因为承担的税负较重,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去改变业已产生的纳税结果,最终会演变成偷逃国家税款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如为改善我国的地区经济布局,国家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倾斜不一样。由此企业会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的经营方针,把经营项目放在国家鼓励的产业上,既有利于企业的微观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才是纳税筹划的根本所在。这些都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并非会计人员做账就能解决的事情。

(二)纳税筹划目标误区

目前,很多企业在探讨纳税筹划时,基本上都是税款方面的筹划,即把纳税筹划简单地看成是税款的多与少的选择,认为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最低纳税,根本不考虑税款之外的其他事情。其实这是一种不正确、不全面的纳税筹划观,出现这种认识误区的原因,主要是这些企业对纳税筹划的目标缺乏正确的认识。如果纳税筹划目标只片面强调减轻税负,这会使一部分纳税人产生“只要能少缴税款,怎么做都行”的想法。为了获得当前的短期利益,有的纳税人在直接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打着“纳税筹划”的幌子,大行偷税、漏税之道,严重地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如某企业从事生产加工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厂前有一独立核算的商店从事购销业务,属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的增值税征收率。商店的销售收入中有一部分是销售企业生产的产品。企业向商店提品,已构成销售,其销售收入应按17%缴纳增值税,但是企业却按商店4%征收率缴纳了税款,这样从低税率缴税,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企业有意识地利用收入划分不清,违反税收政策,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法不叫纳税筹划,而是偷逃税。还有的企业为了减少所得税而铺张浪费,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开支;甚至有些企业为了推迟获利年度以便调整减免税纳税期而忽视经营,造成持续亏损等。这些都是纳税筹划目标错误造成的。

(三)纳税筹划概念误区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或不违法的前提下,通过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涉税事项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活动的总称。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纳税筹划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二种错误观点:

1.纳税筹划等于避税筹划。这一观点认为纳税筹划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缺陷、模糊和矛盾,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能够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目的。实质上,这是避税筹划的定义,它混淆了纳税筹划与避税筹划的关系。如果纳税筹划等于避税筹划,那么节税筹划、税负转嫁、涉税零风险又是什么筹划呢?

2.纳税筹划等于节税筹划。这种观点认为:纳税筹划是根据税收法规中明确列出的优惠条款,对应税经济行为进行适当安排,以减轻企业税负的活动。这是节税筹划的定义,而非纳税筹划的定义。纳税筹划不仅仅包括节税筹划,节税筹划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方面。

(四)纳税筹划内容误区

节税筹划、税负转嫁和涉税零风险属于纳税筹划的内容,这已是不争的定论。但避税筹划属不属于纳税筹划有很大的争议。有相当多的人认为纳税筹划不包括避税筹划,主要因为:

1.避税筹划以非违法为前提,而不是以合法为前提。避税筹划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它虽不违法,但也不合法,而是处于两者之间,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逃税,比较起来其风险较大,因此许多人将其不包括在纳税筹划之列。

2.避税筹划与偷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法。避税筹划在相当程度上与偷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法,直接后果是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同时,许多国家都制定有反避税措施。正是这些原因,大家认为避税不被国家所认可,不被社会所认可,因此将其不包括在纳税筹划之列。

(五)纳税筹划作用误区

一些人认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带来了直接和显著的经济利益,但向国家少缴了税款,因而侵害了国家的利益。这种对纳税筹划作用的曲解,不利于纳税筹划的完善和发展。计划经济时代,人们把税收看作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侧重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角度研究税收,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别突出国家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利,企业只须在政府派驻的税收专管员直接辅导下申报纳税,甚至把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混为一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逐步国际化、知识化、信息化,理论界开始重视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研究税收,企业财务管理者开始认识到税收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同时,随着我国税收制度日趋完善,为了体现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国家在已经颁布的税收实体法中不同程度上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收差别待遇,即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种差别、税率差别和优惠政策差别,这实质上也在引导企业按照国家的政策导向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并不是企业和国家对着干,纳税筹划是国家和企业双赢的事。

(六)纳税筹划方法误区

纳税筹划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围绕企业应纳税种进行纳税筹划,另一种是围绕企业经营环节和经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但现在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往往只片面强调前者而忽视后者。如果仅仅围绕税种进行筹划,会使纳税人造成一种错觉,即纳税筹划只是税种的运用而与企业经营无关,企业涉及到税务问题,就找税务机构、找熟人。这种错觉不利于提高我国企业整体纳税筹划意识。企业树立纳税筹划意识并把它融入到企业经营决策的全过程,这要比机械地学习和运用几个具体筹划方法重要得多。同时,如果仅仅围绕税种进行筹划,税收政策无法与企业本身的经营活动有机结合,往往会顾此失彼,使税收政策游离于企业经营决策之外,从而无法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七)纳税筹划认定误区

纳税筹划更多的是纳税人的筹划管理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 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纳税筹划方案及过程究竟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筹划最终是否成功,是否能够给纳税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却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筹划方法的认定。也就是说,纳税人所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是否是真正不违法,需要由税务机关最终裁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在实质上违法了,那么,纳税人所进行的“纳税筹划”不仅不能带来任何税收上的利益,相反,还可能会因为其实质上的违法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付出较大的甚至是相当沉重的代价。因此,有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和税务部门兜圈子”,纳税筹划成功,是企业运气好,没有被税务部门逮着;纳税筹划不成功,就是企业运气不好,是税务部门在有意为难企业,是税务部门的认定责任。在这种误区引导下,许多企业把纳税筹划的重心放在与税务部门拉关系上,托熟人、找后门、请客、送礼等,熟不知这一切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支出,同时还会承担法律上的风险。

(八)纳税筹划风险误区

从当前我国纳税筹划的实践情况看,进行纳税筹划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都普遍地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收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实质上,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首先,纳税筹划具有灵活性。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纳税筹划方案,如何实施纳税筹划方案,那是非常灵活性的,它取决于不同筹划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法规理解、对企业状况的把握、对纳税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政策变化趋势的预测及企业发展的预测是否正确等方面。主观判断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两种可能:正确与错误。自然,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实施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两种结果:成功与失败。失败的纳税筹划对纳税人来说便是风险。其次,纳税筹划具有条件性。条件性是纳税筹划的另一个显著特点。一切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条件下选择、确定并且实施的。纳税筹划的条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纳税人自身的条件,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筹划技术手段、筹划时机的选择和筹划时间跨度的确定。如果企业的会计人员和纳税筹划人员素质不高,遭受税收处罚和筹划方案选择的风险就高。其二是外部客观条件,即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税收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纳税筹划方案会因经济活动和税收政策的变化由原本的合理、合法变成不合理或违法。再次,纳税筹划具有收益性。进行纳税筹划需要支付筹划费用,只有在筹划收益大于筹划费用的情况下,纳税筹划才能说是成功的,否则就会发生经济损失风险。最后,纳税筹划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税务部门的认定。纳税筹划方案及过程究竟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筹划最终能否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却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筹划方法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纳税人除补缴税款外,还得上缴滞纳金、罚金等。

二、纳税筹划误区的指正

纳税筹划误区是人们对纳税筹划的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的直接后果会导致企业错误行为的发生。所以,纳税筹划误区应该得到及时指正,使纳税筹划实践在正确的认识指导下进行。下面针对本文前述八方面误区一一进行指正:

(一)正确认识纳税筹划主体

纳税筹划的主体应该是专门的纳税筹划人员,既可以由企业培养,也可以聘请社会上的专业筹划员,但不能由会计通过调整账目来完成。纳税筹划涉及筹资、投资、经营等各个方面,不仅对筹划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高,需要筹划人员精通税法、会计、财务,而且还要求筹划人员了解企业经营的全部,具有纳税筹划的经验和技巧。下面还有几个方面筹划内容会计做不到,只能由专职筹划人员进行:

1. 每个纳税筹划方案需要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首先,纳税企业内部不同产品、不同部门、不同税种的税收筹划要相互衔接,不能顾此失彼。有些方案可能会使某些产品、某些部门、某些税种的税负减轻,但从总体上来说,可能会因为影响其他产品、其他部门、其他税种的税负变化而实际上使税负加重。因此,纳税筹划人员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产品、个别部门、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更不能只盯着会计账目,应精心筹划,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其次,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税收和非税收因素。纳税筹划主要分析涉税利益,但也不可忽视非税利益,因为政治利益、环境利益等非税利益对企业的影响也非常明显。通常情况下,对涉税利益和非税利益都较大的税收筹划方案要多用、快用,这样可以取得一举两得的效果。再次,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把不同的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比较选择。

2. 减少纳税人损失,增加纳税人经济利益与纳税有关的业务安排都应当视为纳税筹划。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同时也应当依法享受法定的权利。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增加税收方面的利益。但是对纳税人来说,税收方面的利益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减少或降低纳税方面的义务,二是增加税收方面的权利,比如应该享受的减免税等。因此,依法维护纳税权利也是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3. 筹划方案的每个环节都应有可操作性。从广义上讲,纳税筹划决策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从狭义上讲,纳税筹划决策可以只具体到某一个产品、某一个税种及某一项政策的合理运用。纳税筹划要注意把握宏观,着眼微观,不管大小,只要有理,都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因此,不管是新建企业还是老企业进行产品的生产、开发,都可以及早着手,尽可能把纳税筹划决策列入企业总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中。

(二)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目标

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应当承认,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进行财务管理的手段,其最终目标应当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考虑减轻税负应该说是不现实的,但税负降低只是相对的概念。首先,它要服从于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和长期战略目标,如果税负降低影响了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和长期战略目标,那就不能追求最低税负;其次,当税负降低影响了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税负降低就要让位于税后利益最大化,如有的筹划方案虽然可以节省不少税款,但是却增加了很多非税支出,如企业注册费、机构设置费、运费、政府规费,结果会造成税后利益减少;最后,当税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发生冲突时,税后利益最大化就要满足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有些财务政策尽管能节税,但影响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我们不能采用;而有些财务政策尽管不能节税,但有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就必须采用。因此,纳税筹划实质是经济主体为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务进行的系统安排。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从企业的整体和长远来看,而不仅是某个税种或眼前的一笔业务。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只有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才会最少,甚至没有。可见,不能完全以节税额为标准进行决策,而必须关注财务管理目标。

(三)正确认识纳税筹划概念

1.纳税筹划不等于避税筹划。避税筹划分默认合法避税筹划和不合法避税筹划,而纳税筹划只包括默认合法避税筹划。默认合法避税筹划主要内容有:利用税法的选择性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的伸缩性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中的一些不明确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中一些矛盾性条款进行避税。默认合法避税筹划的最基本的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关键。不合法避税筹划主要是在“度”把握上做得过火,或者很明显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或者理解本身存在错误。

2.纳税筹划不等于节税筹划。虽然纳税筹划的结果也会形成纳税人税收成本的节约,获得减少税负的税收利益,但这只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方面。就另一个方面来说,纳税筹划不是单纯为了节税,还包括履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另外纳税的具体筹划往往要通过税法之外的因素来实现,如通过调整合同条款内容进行筹划,通过企业的分立与合并进行筹划,通过设立不同形式的从属机构进行筹划,通过某些政府职能部门的认定,获得高新企业称号进行筹划等。有的时候,出于纳税人整体利益的需要,甚至会筹划某一税负的增加,但这一筹划的结果却会使得纳税人整体利益的最终增加。因此,纳税筹划并不仅仅是节税筹划。

纳税筹划既不等于避税筹划,更不等于节税筹划,那么到底纳税筹划是什么呢?本人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法或不违法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自觉运用税法、财务、会计等综合知识,对企业涉税活动进行的合理安排。

(四)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内容

对于避税属不属于纳税筹划,世界各国的法律界定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国家认为,避税属于纳税筹划,因为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纳税义务,如果税法没有要求,例如税法的漏洞和空白,纳税人可以不交税。有的国家则把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两种,将其中的正当避税称之为纳税筹划,在法律上不予反对。我国对避税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表述,只散见于税收的政策文件和人们的理论研讨文章之中,普遍的看法是反对非法避税(不正当避税)和默认合法避税(正当避税)。本人认为,避税从形式上来说都是非违法的,区别在于避税的内容是否实质性违法了,如果其内容实质性违法了,而且非常不合理,仍属于非法避税,或不正当避税;如果其内容实质性没有违法,既使找不到合法的依据,也属于默认合法避税,或正当避税,也叫合理避税。

(五)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积极作用

纳税人应该认识到,目前纳税筹划是阳光下的事业,对国家、对企业都有许多好处,企业应该充分重视,精心筹划。第一,纳税筹划有助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把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落实在纳税人的具体投资、经营业务中,从而使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国家经济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第二,纳税筹划有利于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纳税筹划,尤其其中的避税筹划,是针对税法、税制制定和执行中的漏洞、空白、交叉、模糊、矛盾进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政府的立法意图相违背。随着纳税人纳税筹划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纳税筹划水平的不断提高,势必要求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法制,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措施,提高征收管理水平。第三,从长远来说,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受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引和调控,这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了税收负担或增加了企业盈利,这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起到了涵养税源的作用,有利于长远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第四,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必然要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从而促使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五,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由于纳税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范的范畴内或不违法的情况下进行,因而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法制意识。而纳税人如果要提高纳税筹划的经济效益,也要更进一步研究和熟练掌握税法。这在无形中培养和增强了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偷、漏税现象的发生。

(六)正确认识纳税筹划方法

纳税筹划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因此,纳税筹划不仅需要对税种进行筹划,还需要对企业从创立、融资、投资、采购、内部核算、销售、到产权重组的一系列环节进行纳税筹划。在纳税筹划方法上,一方面应该注意把握宏观,着眼微观,不管大小,只要有理,都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另一方面不管是新建企业还是老企业进行产品的生产、开发,都应该及早着手,尽可能把纳税筹划决策列入企业总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中。总之,进行纳税筹划对企业经营来说,肯定是大有裨益的,可以说只要用心去做,筹划得当,任何企业都可以从中获益。

(七)正确认识纳税筹划认定

纳税筹划方案能否成功最终取决于税务部门的认定,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税务部门的认定依据的是税法,不是税务人员随心所欲进行的。实际上纳税筹划的成功,更多的是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把握、税法中漏洞或缺陷存在的深入研究以及可选择性会计政策的灵活运用,而不是和税务部门兜圈子的结果。纳税筹划不成功,责任在筹划人、在企业,并不是税务部门的认定责任。实务中,没有哪个企业纳税筹划明显正确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将其认定为错误,即使有这种情况,企业也会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更正这种错误。有时,纳税筹划方案没有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纳税人便想方设法托熟人、找关系与税务机关“沟通”,最后蒙混过关,这只是社会暂时的不正常的现象,随着法制的日趋健全和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这些不正常的现象最终会消失。企业有必要充分了解税务机关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与税务机关勾通,消除彼此在税收政策上的理解偏差,使纳税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八)正确认识纳税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一方面应尽可能地规避风险,在无法规避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风险的管理,绝不能忽视风险,不重视风险。纳税筹划本质上是一种合法或不违法行为,理论上本不存在违法可能性。问题是,理论与实践毕竟存在一定距离,实践中却存在纳税筹划违法的可能性。为了防止此种现象发生,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在主观上必须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首先,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规范征纳双方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人有义务依法纳税,也有权利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其次,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国家财务会计法规是对纳税人财务会计行为的规范,国家经济法规是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约束。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若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或作出违背国家立法意图的经济行为,必然受到谴责和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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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第一条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纳税人身份选择纳税筹划中存在的误区

(一)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思路

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只能将进项税列入成本;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却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税率很低,仅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的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尤其对一些不需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货方来说,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因此,可以通过比较两种纳税人税负的大小来作出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二)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方法――增值率判别法

假定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为S,适用的销货增值税税率为T1,不含税可抵扣购进金额为P,适用的购货增值税税率为T2,具体操作如下。

1.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可抵扣购进金额)÷不含税销售额=(S-P)÷S

2.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销货增值税税率-不含税可抵扣购进金额×购货增值税税率=S×T1-P×T2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S×3%

3.计算纳税均衡点

令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则S×T1-P×T2=S×3%

得增值率 (S-P)/S=1-(T1-3%)/T2

令T1=17%,T2=17%,得增值率 (S-P)/S=1-(17%-3%)÷ 17%=17.65%。

由此得出结论:当增值率=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这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这种形式是有利的。

将增值税税率17%、13%,增值税征收率3%分别代入上式,计算出两类纳税人纳税均衡点下的增值率如表1所示。

案例分析1,甲工业企业年不含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40万元,销货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现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由于甲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经申请可成为一般纳税人,其不含税可抵扣购进金额为20万元,购货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请对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选择。

计算增值率 (S-P)/S×100%= (40-20)÷40×100%=50%>41.18%,根据表1结论,此时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节税。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一: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40×13%-20×17%=1.8(万元)

方案二: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40×3%=1.2(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可少缴税0.6万元(1.8-1.2)。因此,应当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纳税人身份选择纳税筹划中存在的误区分析

上述两种筹划方法存在的误区在于:

一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的性质决定了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不应以增值税税负的大小为决策标准;

二是仅仅通过考虑增值税税负因素来作出决策,这不符合纳税筹划全面性的原则。也就是说,在进行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时还需注意以下因素: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负、纳税人身份转化成本、企业产品的性质及供应商和客户的纳税人身份等对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的制约和转换后导致的产品收入增加或减少等等。这其中,供应商和客户的纳税人身份对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的制约因素又极为重要。

三、纳税人身份选择纳税筹划误区的更正

(一)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不应以增值税税负的大小为决策标准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的性质决定了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不应以增值税税负的大小为决策标准,而应当以现金净流量的大小为决策标准(接上例)。

方案一: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为=40×13%-20×17%=1.8(万元)

相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8×(7%+3%)=0.18(万元)

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交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40×(1+13%)-20

×(1+17%)-1.8-0.18-(40-20-0.18)×25%=14.865(万元)

方案二: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40×3%=1.2(万元)

相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7%+3%)=0.12(万元)

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交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40×(1+3%)-20

×(1+17%)-1.2-0.12-[40-20×(1+17%)-0.12]×25%=12.36(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一比方案二可多获得现金净流量2.505万元(14.865-12.36)。因此,应当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这与采用增值率判别法得出的结论是不一致的,因为增值率判别法只考虑了增值税税负因素,是不全面的。因此,若单纯从应纳增值税大小的角度进行决策,则可能作出片面的选择。

(二)供应商和客户的纳税人身份对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具有制约作用

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若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却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因此,若供应商大多数是一般纳税人,则企业自身一般情况下也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除非供应商产品价格较低,企业自身可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若客户大多数是一般纳税人,则企业自身一般情况下也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除非自身产品价格较低,可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税率为17%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的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销售价格相对较低。因此,若客户大多数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企业自身一般情况下也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除非自身产品价格较低,企业自身可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若供应商大多数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企业自身一般情况下也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除非供应商产品价格较低,企业自身可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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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纳税筹划的误区

(一)纳税筹划与偷逃税行为概念混淆

纳税筹划与偷逃税行为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不能混为一谈。纳税筹划的概念没有统一的定义,其大意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行为开展的事先的安排,最后纳税方案的选择符合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原则。因此,纳税筹划是一种合法合理的避税行为。纳税筹划行为属于企业的权利,其行为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和保护。总之,合理避税的纳税筹划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用合法的方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其不仅满足税收立法的规定,又契合税收立法意图。而偷逃税行为是指纳税人违法欠缴应纳税款,采取非法手段藏匿财产的行为,以至于造成国家资产的流失。由此可见,二者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违法性。

(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尽可能的少纳税

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税负最小化并不等于企业价值最大化。仅仅追求税负最小化的纳税筹划方案会使得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忽略了长远发展战略。因此,纳税筹划的目标不是缴税最少,而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比如以企业选择何种筹资方式的纳税筹划来分析,选择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在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支付的股息支出不能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进而提高了企业的纳税负担。而在发行债券的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债券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纳税筹划工作归属认识不清

很多企业员工认为纳税筹划属于会计人员的工作,企业的财务或者会计部门是处理一切涉税问题的主体,纳税筹划工作与其他部门无关,这是对纳税筹划主体的认识误区。财务人员记录经济业务产生的整个过程,其基本工作体现了事后反映。企业税收缴纳产生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选择的纳税筹划方式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因此,纳税筹划体现了事前的设置。当企业的经济业务或往来发生后,已成为事实的交易产生的纳税结果则已经确定,财务部门对税务问题再重新调整则不现实。使用事后的调整,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纳税方面的问题,反而会增加纳税筹划的法律风险。比如很多企业的销售部门只是凭着以往的经验去签订合同,不清楚合同条款内容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若依靠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设计合同,则法律顾问不清楚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只能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制定销售合同,不能融入纳税筹划的概念。

(四)忽略纳税筹划隐性成本

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必然产生纳税筹划成本,主要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纳税筹划的显性成本是纳税主体在选择和实行税收筹划方案时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如培训费、咨询费等,这些成本费用的支出能够直接辨别。纳税筹划的隐性成本是指纳税主体由于选用了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而放弃的潜在利益或机会成本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隐性成本中的机会成本难于衡量,不能精确计算,所以在纳税筹划管理中遭到忽视。

(五)纳税筹划方案考虑不全面

很多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只考虑收入增加而不考虑税负的增加。一般情况下,收人增加与税负增加是成正比例增长关系。但在特殊情况下虽然收入增加,税负可能涨幅更多,这时候合理选择纳税筹划显得非常重要。很多缴纳增值税的企业都希望能够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这不仅体现了企业实力,还会因为增值税发票的因素而开发更多的客户,促进销售收入的增加。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企业发展有利,即有些企业随着收入的增加,税负可能增加更多。比如某新型高科技技术生产企业,其企业产品技术含量高,成本却很低。当销售额增涨很快,满足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但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现,该企业外购原料少,以至于增值税进项发票较少,而销售额却很大,以至于企业增值税税负达到了10%的水平。

二、化解纳税筹划误区的对策

(一)正确理解纳税筹划行为

企业管理者应当认识到纳税筹划行为与偷逃税行为之间的差别,纳税筹划行为是合法的,并且受到法律保护。企业管理者应当坚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开展纳税筹划工作,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从企业角度分析,企业实际缴纳的税负直接影响企业的留存收益和利润分配。因此,企业开展纳税筹划能够提升企业的利润空间,进而壮大企业的实力和规模,在企业内部开展纳税筹划已经成为控制企业成本的必然趋势。

(二)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目的

企业实行纳税筹划的行为不能只满足减轻纳税负担、控制成本、提升企业的利润空间,企业纳税筹划的行为应当综合考虑企业价值和长远发展规划,在满足企业价值最大化和战略目标的情况下,采取合法的措施开展纳税筹划,从而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控制纳税成本,实行纳税筹划管理,进一步推动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具有正确的纳税筹划目的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才能最大化的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动力,否则不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案不仅不能为企业造福,甚至会损害企业长远的经济利益。

(三)纳税筹划需要各个部门参与

从上文企业纳税筹划的误区中可以发现,纳税筹划不仅仅需要财务部门的参与,还需要各个部门的相互协调与沟通,使得纳税筹划方案既合法,又具有实践减轻税收负担的效果。比如关于企业销售合同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和税收政策。税法中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企业在取得收入后,企业要分别如实记账,并按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如果不分别核算的,企业应当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在销售合同制定中,企业应当对不同税率的货物进行详细的划分,分别制定销售合同,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所以,纳税筹划不仅仅是财务人员的工作,更需要企业其他部门的积极参与和指导。企业的各个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协调,要把纳税筹划的理念传达到基层员工,以便于得到员工的配合与支持,从基础上为纳税筹划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重视纳税筹划的隐性成本

纳税筹划不仅会产生显性成本也会产生隐性成本,如果不把隐性成本纳入考虑范围,则制定或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则不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比如近年来,很多企业尝试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从而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但是,为了防止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税务机关加强了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督与检查。企业为了应对税务监管而付出的成本属于隐性成本,如果不考虑隐性成本,则直接采用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控制税负,将会使得企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甚至面临持续经营风险。

(五)考虑综合因素设计纳税筹划方案

由上文分析发现,当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考虑不全面时,将会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纳税负担。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企业的业务特征,综合多种因素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比如案例当中的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应当事前测算两种纳税人身份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不能一味的追求一般纳税人资格,以至于多缴税款和浪费资源。总之,企业纳税筹划方案应当符合企业的税收现状,满足企业最大化价值目的,进而推进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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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服务主要指的是税务单位根据行政法规、税收法律以及自身的职责,并且以国家的税法作为主要的依据而完成相关税收任务。在对税收的征收、检查、管理以及展开税收法律救济的全部过程中,税务单位还必须通过既定的科学管理方式与征管手段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以维护,同时,还要指引纳税人及时且正确地履行好自身需要纳税的基本义务,为他们提供综合性的工作与服务。

税收筹划主要指的是纳税人为了减轻或者规避税负在完全符合相关立法精神以及遵守有关税法的基础上来减轻、化解或者防范纳税的风险,从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以实现最大化的利润而展开相应的策划与筹谋活动。税收的基本本质主要是以国家为重要主体的分配关系,这对于普通的纳税人员来讲也是把他们所具有的相关资源对国家进行无偿的让渡,并筹划好自己的纳税事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源生于税收本质的基本权利。为此,税收筹划与逃税、偷税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二、税收服务与税收筹划的具体关系

(一)税收筹划促进纳税服务的形成

纳税意识与税收筹划的加强有着同步性和一致性,在社会经济发展到相应的规模与水平时,企业则会注重税收的筹划活动,并且还会运用有关合法形式对筹资、设立、投资、采购、重组以及N售等行动展开税收筹划工作,也是运用有效的税收杠杆来对相关经济活动进行调控,从而取得一定的效果。就拿当前税收筹划活动特别活跃的一些企业来说,它们大多属于那些规范纳税且非常积极的大型企业,这些企业对于纳税活动有着非常高的遵从性,其纳税意识也比较强。为此,税收筹划能够有效促进纳税服务的形成。

(二)税收筹划能够加强纳税服务观念

指引纳税人展开正确的税收筹划活动还需要税务单位具备完善的纳税服务观念,把纳税服务由传统的精神文明范畴转换成相应的具体行为,并且由只考虑征收成本转换成兼顾了纳税成本的基础活动,由关注纳税人基本义务转换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要想成功转换过来则需要税务单位在具体的纳税服务中对税收筹划工作加以尊重与正视,把此工作当成纳税服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税收筹划促进纳税服务水平的提升

对纳税人的基本税收筹划活动进行规范,这就需要税务单位的工作人员拥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扎实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应的业务水平,他们不仅仅对税收政策完全了解、熟悉相应的税收法规法律,同时还必须掌握金融、会计、贸易、工商以及保险等方面的知识,在处理相应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在非常短的时间内了解到纳税人的情况以及他们筹划的意图、涉税环节等有关筹划事宜,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为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给出完整、真实且可靠的判断。随着相关税收筹划工作的深入,税务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更新自身的知识体系,将其业务水平以及政策水平提升上来,以此来提升相关的纳税服务水平。

(四)税收筹划能够对纳税服务的基本效能加以改善

为了将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工作掌握到位,税务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机构来展开调查与分析,同时配备相关专业的工作人员采用技术方法创建相应的税源监控体系,经过不同渠道的了解、调查、收集来对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情况掌握到位,同时,通过对纳税人在税收筹划中的具体活动展开合理、科学的评估与评定,并对它做出正确的预测与分析,提高税收监控能力,且增强纳税服务的风险预警能力。

三、我国税收筹划的基本情况

我国税收筹划目前还处于起步的阶段中,但是它却慢慢被纳税人所运用。就税收筹划的实践来分析,外商投资与国外企业的步调一致且超前,他们的具体经验对相关内资企业具有一定的提醒作用,合法且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很好的保护其税收利益。分析税收的筹划空间,我国当前税收制度具有非常多的税种,国税与地税的有关业务出现交叉的情况,有些税收业务甚至还存在着重复征税的状况,且多变的税务政策还为纳税人展开筹划活动而提供了相应的条件与空间。从税收征管的情况来分析,我国税务稽查的基本力度也在逐步增强,偷税逃税的基本行为由于不断加重的处罚条例而逐渐减小,执法环境也得到了良好的改善,这使得越来越多的纳税人选择税收筹划而不是偷税漏税的形式提升其企业利益。

四、纳税服务体系基于税收筹划角度的创新

从理论到具体的实践可以看出我国税收筹划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市场化程度非常低,为此,我国必须对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进行选择性的借鉴,与本国的国情相结合,对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加以尊重,从而发挥出税收筹划的有利作用,使服务环境得到优化,让我国的税收服务以及税收筹划形成合理的运行机制。

(一)纳税服务体系中融入相关的税收筹划工作

税收筹划也就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规定的基本范围所展开的合法活动,它必须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以及社会尊重。从《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我们可以知道税务师的基本业务范围可以分成两个部分,即涉税鉴证业务与涉税服务业务。涉税服务中添加了涉税培训以及税收筹划等新的业务,这让税收筹划业务也以正式地名目成为了纳税服务以及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基本内容。为此,在纳税服务时必须将纳税人所能够享受到的税收筹划权利进行保护,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以维护,同时,还要把相关的税收筹划融入纳税服务体系当中去,以此来促进纳税人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把纳税服务伸展至税收筹划中

当税收筹划工作与纳税服务体系相融合之后,在确定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基础上,税务单位还可以增设一些业务项目,以此来为税收筹划提供更多的服务,并把纳税服务伸展至税收筹划工作中。从加拿大的税收筹划工作来看,他们的服务项目共分为三部分,第一,审核回复,纳税人通过自愿的方式来对税务单位报送有关筹划方案,当收到这些筹划方案之后,并于限期内对其展开审核,同时给予书面的答复。第二,分析上报,税务单位定时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筹划方案加以汇总分析,再对其进行上报。这能有效完善当前的税制。第三,责任承担,在税务单位对筹划方案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方案有误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行为出现,那么,税务单位必须根据有关法规将其责任承担下来。纳税服务伸展至筹划工作中可以增强税务单位的税收征管,推进税务单位重视对企业的了解,并从根源上预防税收流失情况出现,此外,它还能有效提醒企业发现一些不合法的税收行为,从而指导企业税收筹划能够做到合法运行,最终避免企业造成一些损失与产生严重的后果。

五、结束语

作为一名合法的纳税人,他们对于国家的税法必须做到合理的反应,而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能够保证涵养税源,并调节好相关的产业结构,从而合理配置社会的经济资源。这对于税务单位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要求税务单位必须在纳税服务的过程当中约束、监督以及规范相关的税收筹划行为,同时,还要向纳税人员普及国外的税收筹划成果以及经验,与我国的经济环境相结合,创建具有本国特点的税收筹划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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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邱吉福,张仪华.基于税收执法视角下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研究――以厦门市为例[J].财政研究,2012,09: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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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使得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实际获得的收益与期望收益产生的差异,从而形成的不确定性。现代服务业正处于“营改增”的转型过程中,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各种难以预测现象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的进行不断加剧,使得纳税筹划风险增强。结合目前现代服务业所处的税收法律环境,其不确定事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增值税税收政策掌握不透

“营改增”之前现代服务业企业缴纳的是营业税,“营改增”后,改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征收条例和增值税条例在课税对象、纳税时间、发票使用及管理机构等方面均有重大差异,那么原来习惯按营业税征收条例进行纳税处理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是否适应了增值税的税收条例规定?并且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及“营改增”范围的逐步扩大,目前的增值税条例也会不断地修订,这更增加了现代服务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难度,如果没有及时关注政策的变化或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这种风险会加剧。

2、增值税纳税操作不熟练

纳税筹划本身就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活动,是在税法和相关政策的边缘上操作。现代服务业企业处于“营改增”过渡性阶段,对这类企业的某些涉税交易事项,税法规定不是很明确,再加上税务筹划人员自身能力水平的制约,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纳税人难以适从。如增值税税收优惠,为了平稳推进“营改增”政策,减轻现代服务业企业的税收负担,现行的增值税条例中规定了多个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同时为了避免因减免税而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环环相扣的完整性,均规定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条件。为此,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必须睁大双眼,仔细研究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因政策的运用不当,丧失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同时也不要因纳税操作不当,造成因小失大,顾此失彼的现象。

3、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将对企业经营产生的波动

现代服务业企业纳入增值税纳税范畴,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如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身份界定,其税率明显提高,由于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产生进项税额的抵扣,减少应纳税额。但对人力成本比重较高的企业,如文化创意企业、物流企业、咨询公司等,其进项税额相对较少,出现了税负增加的局面。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税负由于这次“营改增”的实施而大幅度降低。为此,很多企业采取“一分为二”的方式,将企业分立成两个小规模纳税人,来规避税负的增加,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如果希望通过纳税人身份的选择降低税负,在筹划过程中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结合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为了实现某种筹划目的,使企业偏离正常的发展轨道,导致得不偿失的后果。另外,随着国家产业经济的发展、政策法规的变更、经营规模的变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因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些将影响着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进而企业将面临生产经营上的风险。

4、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

我国法律条文,对相关涉法事项起的是指导性作用,税法同样如此。对增值税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为的行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企业间会存在认定偏差。如税务部门站在维护国家税收的角度,对税法的理解更多地偏向如何加强税款征收方面;而企业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对有关税收条款的解读会倾向于降低企业涉税风险或有利于纳税处理方面,两者立场不同,征纳双方对某些事项的认定必将产生差异,增加现代服务业企业纳税筹划的不确定性。因此,企业设计的纳税筹划方案,最终能否顺利实施,筹划行为是否真正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当然,不能否认由于个别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或某些因素的问题,出现因税务执法偏差而加大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甚至被误认为是偷税漏税而受到严厉的处罚,不但达不到节税的目的,还将对企业造成名誉和经济上的损失。

5、纳税筹划成本和预期收益一时难以确定

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要考虑其成本与效益间的关系,纳税筹划也同样如此。现代服务业企业由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纳税人,之前的纳税筹划方案不能满足目前的需要,为适应这种改变,企业均重新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成本、时间等,以制定新的筹划方案。当然新的方案能否给企业带来预期收益、或收益微薄不足以弥补为此付出的成本、甚至由于欠成熟考虑,导致筹划失败,引起更多的成本、损失的发生,这些均需重新认定,但要经过一段相对较长的时间才能确定下来,这也是增加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因素之一。

二、纳税筹划中的风险博弈

如上所述,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过程中,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导致纳税筹划活动具有风险性。有些筹划活动的风险在遵循目前的税收政策前提下是可以掌控的,如利用税收优惠,但随着国家税收政策、企业经营活动的改变会产生变动;有些筹划活动对纳税企业而言,是难以掌控的,需要税务部门进行鉴定认可的,如转让定价活动。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说,企业的纳税筹划是一项即要考虑环境因素的变化又要兼顾征纳双方利益的一种博弈活动。那么以博弈理论为基础,通过建立博弈模型的方式帮助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可借鉴的策略。

1、企业与税务机关博弈的模型

基本假设:

(1)模型当中的双方均为理性的“经济人”,即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税务部门追求的目标是税收最大化。

(2)企业所处的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经济环境,即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

(3)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成本是可以预计的,包含了C1―直接成本(为进行纳税筹划发生的显性成本,如培训费等);C2―机会成本(因纳税筹划而放弃的潜在利益,如分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而丧失一般纳税人的权益);C3―风险成本(纳税筹划失误未实现预期的收益或选用方式不当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包含C31―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成本和C32―可能被税务机关定为偷税产生的罚款等)由于假设外部环境不变,所以C31=0。

(4)R―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后节税数额;C0―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检查成本。

双方的策略:企业可供选择的策略是筹划和不筹划;税务部门选择的策略是检查和不检查。

博弈模型如图1所示。

说明:图中括号表示为(企业收益,税务部门收益)。

分析:从企业角度而言,当不进行纳税筹划时,税务部门检查与不检查,产生的收益均为零;当进行税收筹划,而税务机关不进行检查时,企业的收益为R-C1-C2;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若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企业的收益为0-C1-

C2-C32;若认定为合法的纳税筹划,则企业的收益为R-C1-

C2。

影响:税务部门是以税收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当企业对纳税进行筹划或不筹划,对税务部门的收益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如图2所示。

由于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收益的确定及税务部门自身收益的大小均与是否进行纳税检查有关,设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为P,则不进行检查的概率为1-P。通过图2,可得:当(-C0)×P+0=(C32-C0)×P+(-R)×(1-P)时,税务机关得到最优解。此时可计算出P=R/(R+C32)。

结论:若现代服务业企业有充分的把握确定自己的纳税筹划经税务部门检查不会被认定为偷税的话,则进行纳税筹划以获取筹划收益为Y=R-C1-C2;若企业认为自己的筹划活动有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偷税行为时,只有当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小于或等于R/(R+C32)时,进行税收筹划才可能避免风险;若概率大于R/(R+C32)时,最好的选择是按规定办税。

2、企业与外部环境博弈的模型

在上述中,假定了企业的外部环境是稳定的,但实际当中,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制度及企业的经营活动等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变化,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势必应考虑环境因素的变化。为此博弈双方则为:外部环境和企业;策略选择为:外部环境:变化和不变化;企业:筹划和不筹划。博弈模型如图3所示。

说明: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C31不等于0;但不考虑税务部门的检查因素,所以C32=0。

分析:环境因素的变动对企业而言是不确定的,但可以预计其发生变动的概率,假设为P,环境不变的概率则为1-P。企业如想通过纳税筹划获得预期收益,其收益值为Y1=(-C1-C2-C31)×P+(R-C1-C2)×(1-P);企业不进行筹划的收益为Y2=0。当Y1≥Y2,即(-C1-C2-C31)×P+(R-C1-C2)×(1-P)≥0时,得:P≤(R-C1-C2)/(R+C31)。

结论:当企业认为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小于或等于(R-C1-C2)/(R+C31)时,企业才会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此时的收益R-C1-C2。

三、增值税纳税筹划之风险规避

通过博弈模型的建立及其分析,纳税筹划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制定筹划方案时,要从企业的发展策略、经营环境、风险评估等角度,结合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因地制宜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开展有的放矢的纳税筹划活动,降低筹划风险,谋求筹划收益。

1、内部因素

内部因素是指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业务、人员素质等情况。企业的基本情况会影响到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选择,但如果企业已经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那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中无需考虑纳税人身份选择的事项,因为根据国税发[2005]150号规定:“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为了平稳推进“营改增”制度,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现行增值税条例针对“营改增”企业,制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想采用税收优惠条款进行纳税筹划,那么必须看清楚企业的经营业务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和范畴,如果没有而强行为之,无疑加大筹划的政策风险,导致C32(被税务机关定为偷税产生的罚款成本)增加。

当然纳税筹划过程更应考虑人的因素,人员的素质和处理紧急事务的应变能力会直接影响到纳税筹划的效果。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会有更多的增值税实施细则出台,现代服务业企业要与时俱进,加强对财务、税务筹划人员进行的培训,学习税收政策的最新动向,了解增值税抵扣链条延展情况,从而挖掘筹划空间,拓展筹划手段;企业也可以从外部聘用专业化的筹划团队,丰富和优化筹划队伍的结构,结合企业经营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筹划方案,力争将风险降到最低水平。

2、外部因素

包括信息沟通、涉税事项的关注、风险评估及监控等方面。

(1)信息沟通。从前面分析中得知,纳税筹划始终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博弈,主要表现为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税务机关在博弈过程中占有一定的主导性和权威性,在制定筹划方案过程中,涉及到可能因征纳税双方之间的认定差异,应及时、尽早与税务机关沟通,得到他们的认可,并且与税务机关的关系越亲近,得到的信息量就更多,企业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越具有操作性。当然企业间内部信息的传递是做好纳税筹划的前提,企业应将制定好的纳税筹划方案,及时传递给各有关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将执行后的意见和建议再反馈给制定者们,做到信息间向下、平行和向上传递顺畅,是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的前提保障。

(2)涉税事项的关注。纳税筹划本身就是对涉税事项的一种预先安排,当相关事项变化时,纳税筹划方案也可能随之变化。如“营改增”前勘察设计单位是按5%缴纳营业税(价内税),“营改增”后则按6%缴纳增值税(假设为一般纳税人)且为价外税,如何与对方签订合同才能保证企业税负不增加是勘察设计单位纳税筹划方案首要考虑的问题。

(3)风险评估及监控。风险始终存在于纳税筹划整个过程中,并对纳税筹划的结果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应合理地评估筹划风险。根据增值税的特点,当价格、增值率、税率及成本等方面发生变动时,均有可能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应考虑这些因素变动的可能性或变动幅度,并进行敏感性分析,在实施筹划方案时,要随时注意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的条件进行对比,并观测其变化,判断其是否会影响到方案的可行性或最优性,是否有替代方案可供选择。将这些纳入企业实时监控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把纳税筹划风险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增强方案的执行力度。

总之,“营改增”政策的执行对现代业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提出了新的挑战,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密切关注税法的变化,加强与税务部门和沟通与联系,综合分析企业内部、外部环境,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以实现企业的筹划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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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来讲,税收负担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企业效益的多少。而“营改增”的实施,原本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但对于一些物流公司来讲,反而出现了税负增加的情况。为积极应对这种现象,物流公司还应制定科学的纳税筹划,即通过合理筹划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减轻公司的税负,从而使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得到增强。因此,相关人员还应加强对物流行业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以便更好的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后物流行业的税制变化

物流行业作为综合性行业,主要开展交通运输业务和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作为“营改增”试点的主要行业,物流行业在“营改增”后采取的计税方式和税率都发生了变化。

在计税方式上,过去物流行业主要采取计征营业税的方法,即通过将营业额与相应税率相乘计算需要缴纳的税费。而现阶段物流行业主要采用两种计税方法,即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前者适用一般纳税人,后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为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而进项税为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需要支付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应缴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得到的余额。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与税率乘积,使用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税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

从税率上来看,在“营改增”前,物流公司如果从事物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等需要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开展交通运输业务需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后,物流公司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从事物流服装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等需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从事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开展交通运输业务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从事物流辅助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均按3%的税率缴纳税费。

三、基于“营改增”背景下的物流行业纳税筹划

1.针对纳税人身份采取的纳税筹划方案

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的物流公司将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超出500万的则为一般纳税人。对于物流公司来讲,主要需要开展交通运输业务和物流辅助业务,而两项业务在改革前后的税率明显发生了变化。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这两项业务的税率由原本的3%和5%分别提高至11%和6%,税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而就目前来看,物流公司可用于实现进项税抵扣的项目比较少,所以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公司将出现缴纳的税费增加的情况。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从事的交通运输业务的税率在改革前后未发生变化,从事的物流辅助业务的税率则从5%降低至3%。此外,其缴纳的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税费在“营改增”后会得到减少。所以对于物流公司来讲,在“营改增”后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显然能够使企业税负得到降低。

以某物流公司为例,其一年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销售额可达600万元,其中不含税,是一般纳税人。而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项目占销项额的40%,所以企业应交税=600*11%-600*40%*0.17=19.2万元。为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分设两个物流交通运输子公司,并且两个子公司均为独立核算单位,应税销售额分别为200万元和400万元。由于两个子公司均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可以按3%的税率进行税费缴纳,所以两个子公司将分别缴纳税额6万元和12万元,总计18万元,能够减轻税负1.2万元。但是如果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项目超出销项额的47%,企业缴纳的税费将低于18万元。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于年营业额超出500万的物流公司来讲,如果企业运输抵扣的进项税项目较少,就应通过拆分部分业务完成新的子公司成立。因为,如果未成立子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年营业额超出500万元的企业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便今后应税销售收入不超出500万元也需要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税。所以,如果企业年营业额远远比500万元多,还应结合目前营运情况完成新的子公司的设立,以减轻企业税负。但需要注意的是,成为独自核算单位需要配备专门会计人员,并开展专门税务培训,因此也将产生一定的费用。所以在实际进行纳税身份选择时,应做好业务抵扣率和成立子公司消耗的成本等多项内容的计算,然后合理进行纳税身份的选择。

2.针对纳税对象采取的纳税筹划方案

物流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是否进行分类核算将对企业税负产生较大影响。例如,某物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某个月营业收入为174万元,其中运输收入116万元,邮件派送收入45万元,汽车租赁收入13万元。如果不分类核算,需要按照17%税率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缴纳,计算可得为29.58万元。如果分开核算,需要按照业务各自税率进行计算,总计为17.67万元。而实际上,在划分汽车租赁业务与交通运输业务时,仅仅是根据物流公司是否派司机或管理人员前往为标准。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物流公司排专人前往,就能将动产租赁业务转变为交通运输服务。因此,物流公司会计人员还应在公司签订合同和核算时发挥决策支持作用,以便通过衡量劳务费和税费选择适合的业务核算方式。

3.针对供应商采取的纳税筹划方案

对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公司来讲,可以通过选取适合的供应商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比如在企业供应商也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物流公司就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从而使企业应缴纳税费总额得到减少。如果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物流公司还可以要求其给予自身一定优惠,以弥补公司损失。例如,某物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开展一次交通运输业务后取得了10万元销售收入。而在进行燃油采购时,其如果通过作为一般纳税人A处采购燃油,A的增值税税率为17%,含税价格为5万元。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采购燃油,燃油价格为4万元。在计算物流公司购进货物的利润时,需要在销售额中扣除购物成本、所得税和城建税及附加,以完成净利润计算。如果选择A,物流公司净利润为4.27万元。选择B,公司净利润为4.49万元。但是,如果B将价格提升至4.5万元,物流公司净利润就只有4.12万元。由此可见,物流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还应根据供应商身份和其提供的报价进行净利润计算,以便选择适合公司开展各项业务的供应商,进而通过减少税收成本获得更多利润。

4.针对税收优惠采取的纳税筹划方案

实际上,国家实施“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合法纳税人的负担,所以通常会推行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物流公司会计人员还应针对这些政策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以便利用这些法规减轻物流公司税负。比如,“营改增”后,政府推出了运输业为客户提供的免费服务同样将被视为有偿服务的政策,并且规定为公益活动提供的免费服务可免收增值税。针对为客户提供的免费服务,会计人员还应将其纳入到缴纳增值税的项目中进行计算,以实现增值税抵扣。而按照规定,开展公益活动取得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因此针对公司开展的公益活动,会计人员需要提出相应建议,以帮助公司获得免税优惠,并减轻公司的税收负担。

四、结论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对于物流行业来讲,“营改增”的实施明显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一般纳税人想要减轻自身纳税负担,还应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从而通过采取设立子公司、选择适合的供应商、实现业务分类核算和争取享受优惠政策等措施减少公司的应缴税额,进而为公司带来更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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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一、引言

为了充分的调动单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单位一般都会通过制定针对性的奖励机制,在提高单位工作效率的同时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但是,往往由于“临界点”等问题,导致单位增加的这部分收入没有起到调动积极性的作用。因此,在不违反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下,运用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实现合理避税成为了一个必要的手段。

事业单位纳税筹划中的节税、避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过程中的节税是在纳税筹划工作中的一种合法手段,在税法所容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对事业单位资金和经营项目等进行提前安排与筹划,以达到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事业单位自身所承受的税收责任和负担的目的,实现单位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选择一个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关键点,通过控制这些关键控制点达成事业单位整体税收负担最低而税收利润最高的目标。其主要采用的方式通常包括:单位物质采购、资金的筹划、日常资本运营以及成本费用管理等各个具体的环节。而进行纳税筹划操作的财务管理人员应该熟悉税法、懂得经济学、精通精算以及善于统筹安排,通过合法、合情且合理的方式来对纳税进行统一筹划。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同时还可以增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通过执行纳税政策来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控,实现政府设计的高层次经济管理活动目的。

例如,政府为了控制环境污染,确保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得到有效控制,对购买汽油的消费者征收较高额度的燃油税。事业单位为了有效的减轻由于汽油消耗而带来的税收负担,就可以通过购买电力车辆,或者是鼓励职工骑车出行等方式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这样,政府希望控制环境污染、保护不可再生资源的目的就得到了实现,而事业单位的税收负担也得到了控制。

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节税筹划通常都应该从完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的。但是,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以及实施的期限也是有限制的。这时,事业单位就有必要采用避税筹划的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在纳税之前,一些精明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会在纳税之前对税收制度的变化与发展方向加以把握,通过减少纳税或者是少缴税的方式来实现事业单位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虽然避税措施不会触犯国家相关的税法,但是有时主要是利用当前税法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随着税法的不断完善,且依法治税的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强。事业单位在进行避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区分非法避税与合理避税之间的差别,避免将合理避税弄成漏税、逃税和偷税。这时,进行全面而周密的科学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实施合理避税时一定要清晰的区分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自检的差别。

例如,某事业单位在进行某个项目的过程中,需要找某个体单位进行生产代购,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完成对应的代购手续,税务机关在审计的过程中就将之认定为其接受第三方发票,对之予以对应的处罚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同时,一些事业单位由于过分的注重避税,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寄希望于打税务筹划“球”的方式,导致不合理避税现象的出现,这些都将被认定为偷税漏税。

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合理避税

1.根据税法对事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合理避税

以某事业单位为例,该事业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是财政拨付以及通过实行差额补贴,从根本上来讲属于实行差额补贴性质的事业单位。而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直接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给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这包括那些自身没有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以及实行差额补贴的相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免征其房产税。这时,事业单位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就可以往这方面靠拢。

对于那些有经济收入来源、属于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部门予以直接拨付的相关经费,且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相关单位,其经营业务记载的账簿,可以根据其他账簿进行定额贴花,而不含经营性质业务的账簿则可以不贴花。例如,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标准予以执行,并在经过主管部门的审计之后在税前予以扣除。

2.通过分开发放加班补贴实现合理避税

对于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采用将加班补贴在每月平均独立发放。这样,单位的个人工薪所得就会低于税法规定的起征点,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例如:某事业单位的30人,2011年的人均月工资为2000元(在不考虑五险一金的情况下),加上春节加班补贴6180元。当按照9-12月进行平均发放时:每人每月平均发放1545元,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目为0,那么,每人每月应该缴纳的税额为(2000+1545-3500)*3%=1.35元,四个月只要交5.4元。假若加班补贴在一个月之内都发放,那么对应的税率将达到20%,速算扣除数目为555元,这时个人需要缴纳的税额为[(8180-3500)*20%-555) ]=381元。两者相比节税375.6元,合理避税目的达到。

3.通过合理回避“临界点”来合理避税

在缴税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多拿一块钱却需要多缴纳几百元的情况。一些职工在领取奖金时,发现自己在数目上多拿了,但是在缴纳完税款之后却比别的总额低于自己的人拿得还少。例如,某单位一工程师年终奖金为18100元;其同事的年终奖为18000元,在对应的税收算法下第一个人需要缴纳的税款为1705元,而第二个人缴纳的税款则仅仅为540元,两者的实际差额达到了1065元。可以看到,年终奖仅仅多了100元,但是由于税级的跳跃,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直接从540元上升到了1705元,增加了1165元!

针对这个问题,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年终发放奖金之前,应该做好针对性的统筹规划,避免出现“多发而少拿”,或者是年终奖不同而最后收入一样的现象。否则不但不能达到鼓励优秀的目的,反而使得单位的税收负担增加。事业单位在奖金发放之前,可以采用预先确定实际发放税后奖金金额,之后在根据公式进行“倒推”的方式,将获得的含税收入作为最终的年终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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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闫玉荣,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高级会计师。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 是我国税务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随着它的逐步推广实施,对相关企业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物流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融合了运输、仓储、货运以及中转服务等内容的综合性行业,作为营改增试点行业,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本文以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税负影响和相关纳税筹划管理工作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国家推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背景及改革意义

(一) 税制改革背景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是商品和劳务在流通过程中所要缴纳的税种。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两税并行的缺陷与不合理性日益显现,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及税收监管征收等方面造成了诸多不便。国家拟通过税制改革,逐步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仅对产品的增值部分征收税款,减少重复纳税,达到实质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两税并存,造成以下一些问题。

1.影响增值税完整抵扣。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通过税负转嫁可以将税款转移到最终消费方,即上一个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是下一个环节所抵扣的增值税。两税并存对于缴纳增值税单位的企业,有时在经营环节取得了营业税发票,由于营业税发票不能抵扣,破坏了增值税的完整抵扣链条,无疑加大了增值税单位的税收负担。

2.造成营业税重复征收。营业税是按照企业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对于一些中间环节偏多的行业,每一道环节都征收营业税,会形成重复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造成税收征管困难。增值税属于国税征收范围,营业税属于地税征收范围。随着企业经营模式的多样化,对于劳务和货物等混合经营业务,在实际纳税中难免有界定不清晰的地方,给国税与地税划分征税范围造成了障碍,致使税收征管困难。

4.影响产业国际竞争力。我国对第三产业主要征收营业税,但在出口环节无法进行出口退税,增加了税收成本,降低了国际竞争力。

(二) 税制改革内容

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成功启动,营改增已涉及全国许多行业。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工作在上海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拉开了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范围的序幕。当年8 月,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等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13年8 月1 日,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全国试行。2014年1 月1 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此次税制改革,在原有17%和13%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新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三) 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本次税制改革对税制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降低企业税负,增强发展能力。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实质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减少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持续发展的后劲。

2.完善流转税制,消除重复征税。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利于完善增值税链条,如把那些与货物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等服务行业划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加了进项税抵扣金额,减少了企业税负。

3.完善税收制度,促进产业发展。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利于推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融合,培育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利用进项税抵扣可有效减轻服务业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4.优化社会环境,提高设备更新速度。对于各行业来说,设备不及时更新会导致耗油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造成社会环境恶化。税制改革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进项税,减少税负。因此,营改增有利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二、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营改增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单位有3家,分别是铁路运输分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和港口储运分公司。其中,港口储运分公司所涉及的是现代服务业项下的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率6%,营改增起点为2013年8月。汽车运输分公司和铁路运输分公司所涉及的是交通运输业项下的陆路运输服务,适用税率11%。汽车运输分公司营改增起点为2013年8月,铁路运输公司营改增起点为2014年1月。通过营改增前期阶段的试运行,上述3家改征增值税后,税负率比改征前均有所提高,如铁路运输分公司营改增前营业税税负率为3.36%,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为5.72%, 上升幅度为70.24%;港口储运分公司营改增前营业税税负率为3.36%,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为3.57%,上升幅度为6.25%。造成税负率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 新税制税率偏高

营改增前,铁路运输分公司、港口储运分公司分别按运输收入和港口装卸搬运码头服务收入交纳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分公司税率为11%,港口储运分公司税率为6%。两公司税率与之前相比有了明显提高,尤其是铁路运输分公司税率从3%提高到11%,提高幅度较大,而且税负短期内下降有一定困难。

(二) 可抵扣进项税偏少

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分公司和港口储运分公司可抵扣的项目主要有燃油、修理费、材料费、港杂费、水电费等。其他在成本费用中占比较高的诸如人员工资薪酬、折旧费、租赁费、保险费、过路费等项目均不能抵扣。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尤其是机车、矿煤车等使用年限已达20 年以上),更新换代不是很频繁。此外,两公司基本已到了成熟期阶段,非成长期阶段需要投入大量设备,因而实际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很少,所以税负增加(见图1、图2)。

(三) 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少

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刚刚起步,有些业务人员对增值税相关知识了解得不够,有时可能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有时可能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

三、对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与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改后企业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成本费用可抵扣率的高低。成本费用可抵扣率越高,税改后企业的税负就越低,反之税负就越高。而物流企业普遍存在资产总额少、可抵扣进项税额偏低、税率偏高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如何做好营改增后纳税筹划管理以降低税负,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 利用税改契机,逐级反馈,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一是争取合理降低税率。如对铁路运输分公司等产业新税率提高幅度较大(提高了8%),但因客观实际因素可抵扣成本较少的,应逐步降低税率。二是尽早全面铺开营改增试点范围。针对目前部分行业已实行营改增,部分行业仍延续征收营业税,实行税改行业无法取得未税改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税负抵扣。如上述两公司过路费、过桥费、保险费等项目目前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为实现平稳过渡,也可将上述暂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业务按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将这些项目的支出作为减计收入处理,减少销项税额。三是争取政府或财政部门增值税补贴政策。对营改增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的税负增加情况,可据实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申请财政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将国家结构性减税落到实处。

(二) 加强成本管理,全面做好进项税款抵扣工作

一是提高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项目比例。虽然营改增是减税政策,但是企业税负能否真正下降还取决于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占成本的比重。如企业成本费用中大部分项目不能抵扣,会导致企业减税的效果不明显。因此,企业应加强日常成本管理,提高可抵扣成本的比例。二是加强宣传,做好税改培训。增强业务人员日常索要增值税发票的意识。据调查,铁路运输分公司与港口储运分公司可抵扣项目应取尽取发票比率大约分别为90.63%和96.72%。应该说,两公司在采购材料、日常购销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成绩很好,但仍有上升空间。三是做好规划,应结合销项税,综合考虑安排进项税抵扣节奏。一般来说,当企业有大量销项税额时,购入固定资产较合时宜,这样可使进项税额能够及时抵扣。否则,就会有一部分进项税不能及时抵扣。因此,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内部投资规模。

(三) 研究纳税筹划,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在本次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同时,国家也相应出台了一些配套优惠政策,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此,若物流企业有国际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在服务公司与境外公司合作中可以研究如何通过合理渠道扩大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实现整体税负下降的效果。因此,财务管理人员只有学懂、吃透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精神,才能做好税务筹划管理。

(四) 及时完成结算,合规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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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业务有几种情形,每一种不同的情况需要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第一种是纯软件开发或者销售,如果该软件的著作权没有转移,则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要求缴纳增值税。如果所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有的,则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中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要求不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同时,《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明确规定“关于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以,以技术开发的形式签署合同,就可以消除相应税负。

第二种是纯粹的设备购销业务同时附带安装调试,在这类业务中,设备销售构成的业务的实质。如果设备是外购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种业务需要就其收到的所有价款征收增值税;如果设备是企业自己生产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只要企业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则对于设备部分征收增值税,对于安装调试等工程部分征收营业税。如果项目的利润率偏低,采用这种方式对于降低税负是有利的。

第三种是成套的系统集成项目,项目中既包括相当部分的设备价款又包括大量的综合布线工程价款。如果合同双方签订的是工程合同,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营业税是指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建筑劳务而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所以,纳税人应当按照合同额全额缴纳营业税。在实务中,如果将一份合同签成两份合同,即设备部分签订设备销售合同,而工程部分签成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减少设备销售部分的利润,将利润留在工程部分,这样就可以减少税负。或者系统集成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下面举例来说明该筹划的可行性。假设公司以建筑项目劳务为主营业务,一项目合同额为100万元,其中设备部分70万元,假设硬设备部分的成本为50万元,安装费部分30万元没有进行纳税筹划,则该项合同应缴营业税为100×3%=3万元。如果硬件部分由建设单位提供同时改变设备部分和安装部分的比例,即安装费单独做为合同项目,合同额50万元,则应缴纳营业税为50×3%=1.5万元。若该公司签署了单项的设备销售合同,则该项目应缴纳税金为50÷1.17×0.17=7.26万元。可以看出,对于该公司的情况,该项目的应纳税金在1.5万元到7.26万元之间。签署好对应的合同即可降低税收成本。

若该公司设以备销售为主营业务,若未按照设备部分和安装部分分别签订合同,则该公司应缴纳税金7.26万元。若分别签订合同,则最低应缴纳税金为1.5万元。

若建设方不同意签订两份合同,也不同意由其提供设备部分,则根据测算,整体项目利润率如果大于20.65%,营业税的税负相对较低。若利润率小于20.65%,增值税的税负较低。

综上所述,系统集成业务的纳税筹划应从合同管理入手,在合同签订前仔细分析相关信息,计算出整个项目的利润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不同形式的合同,这样就可以降低税务风险,减少税务成本。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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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经济组成中的重要部分,我国物流行业在提供就业机会、推动生产、促进消费、优化产业机构、积极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大力发展扶持现代服务行业,物流行业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逐步在信贷、税收、财政等方面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扶持,其中以“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出台最为突出。“营改增”是我国一次重大的税收体制改革,物流企业需要借此机会,深入、全面学习新的税收政策,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最为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最大限度规避纳税风险,降低实际纳税成本,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过去物流企业执行3%的征收率和5%的营业税率,“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开始征收6%、11%、17%的增值税税率,税率大幅度提高,而在物流企业成本中占比较大的燃油费、人工费、路桥费等项目都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进项税抵扣,因此导致很多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出现实际税负不降反升的情况。针对这样的状况,物流企业应当积极认识到当前的客观情况,并直面“营改增”实施初期所带来的诸如暂时性税负增加等问题,并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降低“营改增”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在经营管理中引入税收筹划的理念和方法,尽可能帮助企业降低实机税负。

二、“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影响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有所降低

由于受到企业规模、业务开展水平、财务核算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很大一部分中小物流企业都倾向于选择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改增”相关管理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可以通过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方面,原本从事装卸搬运、货物运输的物流企业由于之前也是征收3%的营业税,因此税率上并没有变化,但是“营改增”之后有助于消除重复纳税的问题。另一方面,原本从事仓储、货运、配送等辅助物流的企业从原来5%的营业税率改为3%增值税税率,税率有显著下降,能够帮助中小物流企业降低实际税负,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一般纳税人税负可能有所增加

首先,“营改增”之后,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物流企业可供选择的增值税税率有11%、6%、17%三种税率,计税基础为物流企业所取得的应税服务销售总额。其次,一般纳税人可以实行抵扣制度,用于业务开展的外购燃料、设备、劳务等开支所取得的进项税额都可以递减销项税额。然而,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物流企业所支付的大量保险费、人工成本、路桥费、租赁费等都难以完成抵扣。

(三)由全面覆盖模式朝着服务外包模式转变

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是仓储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类型,通常来说,仓储服务能够提供的收入比装卸搬运服务高,甚至在一些物流企业中占据绝大部分收入。“营改增”之前,仓储服务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装卸搬运服务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最新跪地给你,目前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都被纳入到了辅助物流服务的范畴内,属于现代服务业的领域,按照6%的增值税率计算税额。“营改增”之后,对仓储物流企业的实际税负影响最大的因素还不是税率的变化,而是增值税的抵扣问题。“营改增”实施之后,很多物流企业都开始面临转型的需求,从过去“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管理模式中逐步脱离出来,将部分内部服务从主营业务中剥离,成立独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有助于推动企业产业层次从低端过渡到中高端,不仅能够有效降低物流企业实际税负,还能够突出主营注意,提高服务的专业程度。

三、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进行纳税筹划的措施

(一)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营改增”之后,纳税人的纳税身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通常来说,营业税纳税人一般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就是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可以正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性质特殊,重要性突出,是能够直接抵扣税款的特殊凭证,因此企业需要通过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降低企业的实际纳税金额,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很多物流企业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物流企业长期以来并不重视对发票的管理,对发票的了解较为有限,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足等原因,造成物流企业发票管理工作较为混乱。面对“营改增”背景下的新时期,物流企业需要深入分析自身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首先,物流企业需要组织各部门人员加强对“营改增”有关政策的解读和学习,具体掌握针对“营改增”出台的国家具体政策、各类文件、实施细则等等,还需要在全面了解税制改革之后全盘分析对于物流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具体影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还需要了解开具发票的具体后果,在实践中合理统筹发票类型,综合考虑税负抵扣的实际需要,认真进行纳税筹划。

(二)针对税率变动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了营业税将被增值税取代,其中也针对增值税的税率进行了明确,包括11%和6%两档低税率。这两档低税率具有较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1%的低税率主要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6%的低税率主要适用于技术服务、研发项目、物流辅助等领域。装卸搬运作为物流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辅助服务范畴,也适用营改增。物流企业原本只需要交纳3%的营业税,而“营改增”之后,却需要交纳6%的增值税,从税率上来看直接翻了一倍,从表面上来看无疑会直接增加物流企业的实际税负,难以达到降低企业实际税负的税制改革目的,但是深入分析各种因素之后,发现物流企业的实际成本也不一定会上升。首先,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虽然只缴纳3%的营业税,但是由于营业税无法进行转嫁,属于直接税,而“营改增”之后,如果物流企业能够获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可以实现进项税抵扣,税务活动将更加灵活。

(三)差额征税措施

在营业税的征收条例中,营业税税额主要采用的是差额征税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营业税征收过程中的规范性,明确了计税营业额的扣除项目。“营改增”之后征税基础的计算方式仍旧沿用上述方法。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纳税人应当积极开展应税活动,将其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相关内容之后的余额作为最终销售额完成纳税。物流企业在联运业务运输领域,可以广泛采用差额扣除法,如果无法顺利获得可供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也可以根据实际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的金额和7%的扣除率来较为准确地计算出企业的进项税额。由此可见,物流行业可以在运费发票的选择上进行较为个性化的比对,根据自身情况分别测算出不同情况下的实际税负,在综合对比分析的基础上,选择纳税金额较少的方案,帮助企业降低实际税负。

四、结束语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并且处于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历史时期,帮助企业降低实际税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落实“营改增”相关政策,对于推动我国税收体制改革发展、消除重复纳税问题具有积极影响,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实际税负,在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拉动内需。随着“营改增”政策在全国范围各行各业中广泛实施,物流企业也需要积极应对新的环境,充分利用国家所给予的各类税收优惠,制定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为物流企业谋求更加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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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征纳主体关系和税务筹划理论阐述

(一)税收征纳主体关系理论描述

税收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主体是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政府是真正的征税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在狭义上,就是通常所谓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税收法制水平的高低。 “税收债务关系说” 是反映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学说,强调人民和国家与人民在基本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强调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都受到税法的制约,在税法法律关系中都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国家作为人民的服务者,纳税主体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从而构建了一个独立平等、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纳关系。我国的税法强调,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分配与再分配之间的关系,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运用强大的国家权力来保障国家税收,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尽量少缴纳税款或延迟纳税。虽然政府税收与企业可支配利益存在冲突,但是我国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在西方国家,纳税和民利是相对应的,而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的传统,权力本位的影响长期存在,税款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常常引发税收征管中很多问题,通常是税务机关在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以及纳税人规避纳税义务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正确认识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管制度、保障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税务筹划涵义解析

税务筹划又称节税( Tax Planning 或 Tax Saving),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下,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设计或规划自身经营、交易及财务事项,使自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的一切行为的总称。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涉税理财活动,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技能。税务筹划充分顺应国家的政策导向,符合国家立法意图,是国家倡导的企业行为,同避税、偷逃税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可达到降低税负或延迟纳税,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进行税务筹划对任何企业纳税理财都有重要意义,同时税务筹划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可以推进国家税收法律制度更趋完善。

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得到法律界和政府当局的认同,从西方引进我国,大约是在 20世纪90年代中叶。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我国企业的税务筹划意识不断提高,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化。虽然税务筹划符合国家立法精神,但是,税务筹划是一个综合多方面知识技能的涉税高级理财活动,如果操作失当而不被税务机关认定将会受到严厉惩处。因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税务筹划是有风险的,主要源于征纳双方有限理性的风险。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经济主体表现为有限理性。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征纳双方在行为理念、管理机制、知识结构和水平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以及二者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双方难以协调各自行为并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达成一致,从而导致税务筹划风险,构成筹划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

1.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成本。税务筹划具有收益性,作为高级理财活动,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否则筹划方案将很可能面临“收不抵支”而失败的风险。税务筹划成本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直接成本,即纳税人为设计、实施筹划方案而发生的人力、财力、物力的耗费;二是机会成本,即纳税人如果不实施某一项筹划方案,而选择其他方案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三是风险成本,即税收筹划方案由于种种不确定因素失败而使纳税人蒙受的经济损失及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2.税务机关对税务筹划方案的认定。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然而,税务筹划方案实施结果如何、能否给纳税人带来节税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筹划方案的认定。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定纳税人的方案,那么税务机关会将该方案视为避税或偷逃税。这样,纳税人不仅无法得到任何节税收益,反而可能因行为违法而被面临税务机关处罚。

二、基于税收征纳主体关系的税务筹划博弈均衡分析

作为理性经济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在税收利益上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企业无法准确预测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认定态度,而税务机关不可能完全掌握企业所有真实的纳税信息。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企业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成为非完全信息博弈下的双方主体,在博弈的过程中,博弈双方可以在遵守税收法律制度这种协议的条件下实现一种理想状态,即“纳什均衡”。假定企业所处的环境是一个稳定的市场经济环境,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当企业选择开展税务筹划或不开展税务筹划,税务机关具有进行税务稽查或不进行税务稽查两个选择。由于受税收征管力度和资源的影响,税务机关客观上对企业开展税务稽查存在不确定性,并且,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的税务筹划合法与否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引入概率进行全面衡量。

(一)征纳主体双方博弈模型分析

1.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

2.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行动选择为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行动选择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

3.模型变量的含义: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企业税务筹划不被税务机关认定的风险成本为C3,企业税务筹划的节税收益为T;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成本为C,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P1,则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1-P1,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情况下,对企业税务筹划认定概率为P2,对企业税务筹划不认定概率则为1-P2。

4.博弈模型的分析:

(1)企业选择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选择税务稽查或不稽查时的综合期望收益如下:

①企业选择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

EU1=(T-C1-C2)×(1-P1)+(T-C1-C2)×P1×P2 +(-C1-C2-C3)×P1×(1-P2)

②企业不选择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EU1=0

③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EU2= -C×P2 +(T+C3-C)×(1-P2)

④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EU2=0

(2)当企业选择税务筹划并且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时,令:EU1=EU2,得出企业税务筹划被认定均衡概率P2=(T+C1+C2+2C3-C)/2(T+C3),则企业税务筹划不被认定均衡概率1-P2=(T-C1-C2+C)/2(T+C3)。

可见,当P2=(T+C1+C2+2C3-C)/2(T+C3),企业和税务机关双方期望收益达到理想的均衡状态,即EU1=EU2;当P2> (T+C1+C2+2C3-C)/2(T+C3)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大于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即EU1>EU2,企业应选择税务筹划策略;当P2< (T+C1+C2+2C3-C)/2(T+C3)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小于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即EU1

(二)征纳主体双方博弈模型结论

1.纳税企业税务筹划收益与税务机关稽查成本呈反向关系。税务稽查成本越高,税务机关稽查的频率、范围和深度等都会受到削弱,这时企业税务筹划的被认定的概率就会增大,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随之提高。

2.纳税企业税务筹划收益与不被税务机关认定的风险成本呈反向关系。税务机关不认定企业税务筹划,处罚力度越大,意味着纳税企业选择税务筹划带来的损失越有可能大于收益,这时纳税人就会倾向不选择税务筹划。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即在征纳主体双方博弈模型基本假设下,当企业选择税务筹划并且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时,博弈的关键点在于纳税企业的税务筹划能否被税务机关认定,这就关系到 “纳什均衡” 理想状态的前提条件也即博弈双方能够遵守税收法律制度这种协议的条件。在这样的前提下,征纳双方在税务筹划中才能达到博弈利益均衡,而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备是保证“双赢”的根本条件。

三、我国税务筹划现状评价

西方国家税收法律体系比较完善,征纳双方在纳税征税的长期博弈实践中,促进了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同时又推动了税收法律制度趋于完备。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时间短,1994年我国才建立起比较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税收制度,税收法律体系处于不断完善中,税务筹划起步较晚。一方面,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税务筹划意识日趋强烈,但由于纳税人整体税务筹划水平较低,税务筹划实践处于初级阶段;另一方面,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为确保国家税收,税务稽查日趋严谨,但由于税务机关人员执法观念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冲击了我国税务筹划实践的和谐性和统一性。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国家税制变动频繁且复杂。在经营能力和外部环境既定的情况下,政府税收与企业可支配利益是一个相互消长的关系。而税收法律体系是征纳双方博弈利益均衡的重要前提,税务筹划实践能够促进税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因此,推动当前落后的税务筹划实践向更高层次发展,不仅能够使得征纳双方博弈取得共赢,而且有利于推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和谐税收征纳主体关系下的税务筹划发展路径

(一)加强税务筹划意识,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征纳双方正确认识税务筹划,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税务筹划反映了国家的立法意图,具有合法性和收益性,纳税人必须在保持税务筹划收益性的同时,兼顾合法性,以保证税收筹划的成功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筹划风险;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务筹划的认识需要上升国家宏观调控的高度,以“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主动参与到纳税人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充分调动纳税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不仅有助于国家立法意图的实现和政策的落实,有利于改革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和理顺收入分配。

(二)构建税务筹划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完善税务筹划制度

由于外部环境以及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纳税人应该建立微观层面的税务筹划制度应对税务筹划风险,在税务筹划实践中逐步构建企业税务筹划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税务筹划风险管理;政府在税务筹划实践中逐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鼓励纳税人在政府宏观层面税务筹划的框架下积极实施微观层面税收筹划。我国政府大力推行“金税工程”等金字电子政务工程,在这样信息化的综合平台上,循序渐进地建立税务筹划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数据库,构建税务筹划方案信息的全程沟通机制,通过现代网络手段实现税收筹划信息充分共享,使得纳税企业税务筹划在税务机关的监管下纠偏查错,保证筹划方案的稳步实施,实现征纳双方共赢局面。以此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作用,保障国家和纳税人个人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

(三)培养税务筹划专业人才,提高税务筹划技术水平

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涉税理财活动,要求税务筹划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必须熟悉税收政策、法规,对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有充分了解,对税务筹划方案的运行效率和效果及其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才能保证筹划的成功。因此,在全社会相关范围内包括税收征纳双方广泛开展税收筹划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培养税务筹划专业人才,保证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对于税务筹划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反复论证,及时反映在国家立法中,由此推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和税务筹划水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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