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农村公路隧道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近几年我国农村公路受地质地形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很多地方修建了公路隧道,这就使得人们对公路工程防水质量的要求也逐渐提高,不仅需要做到滴水不渗,还不允许漏水现象出现。通常隧道的渗、漏水会给整个隧道的衬砌、通风、照明以及消防等诸多设备造成侵蚀性的破坏,而路面一旦存在积水便会导致行车环境恶化,使人们不得不降低行车速度,其日常出行受到严重影响,所以防止隧道出现渗、漏现象是确保整个隧道长期使用的关键,也是行车安全的保障。对于隧道工程来说防水质量处理好坏关系到隧道整体质量。
1 农村公路隧道工程在防水设计中应坚持的原则
在隧道防水工程设计时应坚持“排、防、堵、截”的原则,主张采取多道设防并将多种材料混合在一起使用的方法进行施工。
隧道的地下工程防水系统应该以结构自防水为主要防水措施,并辅助与附加设防进行双层保护,也可以设置多道防水;地下工程在防水时应该采用防排相结合的措施,不仅要加强各层的设防能力,还要采取排水以及阻水措施以增强整个结构的防水能力;一般情况下柔性防水层如果处于隧道地下工程中就很容易受到各种腐蚀,为了把它的使用寿命延长,施工人员应该在它的表面喷涂一层保护层;整个过隧道地下工程里,施工人员还需在转角位置采取适当的加强措施,这是因为转角位置应力易集中使得开裂和渗漏水现象出现;施工期间如果遇到一些比较特殊的部位,比如施工缝、后浇缝以及沉降缝等防水工程中也是比较薄弱的环节,施工人员就需要采取适当的加强措施进行处理。
2 农村公路隧道采取的防渗、防漏措施
2.1 隧道防水的措施
①采用衬砌自防水方法。所谓衬砌自防水又叫衬砌结构防水,因该结构本身具有的密实性可很好的实现其防水功能。这种措施施工方便而且工序比较简单,造价成本也比较低,故而成为隧道防水施工中较为常用的方法,对于衬砌混凝土自身防水性能的提高也非常重要,它关系到整个隧道防水效果的增强。
②采用衬砌背后防水方法。对于复合式衬砌,施工人员要在支护初期以及二次衬砌之间设置相应的夹层防水层,所常用的防水材料应该是合成橡胶和合成树脂以及防水板与防水薄膜。比较常见的防水涂料为合成高分子材料与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则为合成树脂类以及合成橡胶类。
③采用衬砌内面防水措施。衬砌内贴防水层施工方法主要有两种:采用砂浆对防水层抹面,也就是借助特种水泥对衬砌的内表面进行水泥浆抹面从而起到防水的目的;对防水层喷浆,即借助设备将水泥浆直接喷射到整个衬砌的内表面进而形成防水层。
④采用防水板防水方法。整个隧道防水施工过程中防水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设置防水板的作用在于确保隧道具有极好的防水性能。一旦实际施工过程中防水板出现破损,就很难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因而在对防水板布设前,应该先对围岩表面喷射一层混凝土进行填平。
2.2 隧道排水时应采取的措施
隧道排水通常分为纵向排水与横向排水两种,纵向常采取弹簧软管把水引到周围的边沟里,横向的则经常采用防水卷材或者防水板,对于接头位置则会采取遇水便会膨胀的止水条或者橡胶止水带进行处理。
2.3 隧道漏水防治措施
采用遇水膨胀橡胶,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腻子型,另一种则是制品型;采用密封材料,常见的是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以及改性沥青密封材料;采用止水带,涵盖橡胶止水带和复合止水带以及塑料止水带等。
3 农村公路隧道防水施工技术以及施工流程
3.1 防水板的铺设
①施工人员在对防水层进行铺设时,应将间距确定好,一般拱部位置要控制在0.5~0.7 m之间,侧墙应该为10~12 m,凸凹处施工人员应增加合适的固定点。点间防水层不可以绷得太紧,以免浇筑混凝土时板面和喷射混凝土不能密贴在一起,要选择专用塑料垫片,然后结合基面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位置,通常需要在基面四周借助钢钉、螺丝钉和塑料胀管把防水板固定到基面上。
②施工人员在铺设防水布时,应该促使防水布能够保持适当松弛度,这个松弛度通常需以将手掌放在防水布并贴在岩面上时不会有紧绷感为准;在铺设环向防水板时,要确保挡水板纵向和隧道纵向垂直保持一致,
③铺设时两块防水板搭接的位置要预留超过20 cm的搭接余量,而防水板焊缝的宽度应控制在10~20 cm。
④焊缝开始前,施工人员要先对热合焊接机预热,温度与爬行进度也要设定好,温度一般控制在300℃左右,速度则需以2个速度单位为标准,在指示灯从红变绿的时候就可开始操作,整个焊接过程中一定要结合缝热熔情况对温度和速度进行调整,以控制好旋钮,一直到焊缝熔接可以取得最佳施工效果。
3.2 粘结或者焊接
根据施工技术规范要求,两防水层之间搭接宽度应该为10 cm,焊缝的宽度不得低于2.5 cm,粘结的宽度应该为10 cm,防水层如果是设计采取焊接,它的焊接温度以及速度就要结合材质通过试验所得数据来定。假如采用粘结,就要选择防水板厂家生产出来的专用胶,然后按照厂家的产品使用说明或者由厂家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指导。这种胶水固结速度比较快,粘结强度也比较高,加上防水层的拼接位置不允许出现起泡、折皱以及焊缝,也不能存在虚焊和漏焊现象。当施工人员拼接好防水板后,要由质检工程师对搭接位置焊接和粘结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洞身衬砌期间防水层需要连接的位置,应该在下一循环施工开始前进行保护,不得将其弄脏或者有破损现象出现。防水层粘、焊接处强度不能比防水层本身的抗拉与抗剪强度低。
3.3 验收检查工作
①施工人员需要不定时对焊接质量进行检查,看清楚防水布是否存在漏洞,有没有出现破损漏洞,如果有要采用黑色记号笔将其标示出来,另外质检人员要认真检查安装质量,一旦有破损现象出现,要采用红色记号笔圈出来。
②一些气带主要出现存在于防水板所搭接的双焊缝之间,在采用检漏器检测焊缝的气压时,如果出现泄压现象,就要先将泄露点查出来,然后及时采用热风焊枪对其修补,直到检测彻底合格为止。
③铺设完成后的二次衬砌开始前,施工人员要全面认真检查一遍防水板的质量,以免施工期间一些遗漏或者认为损坏现象存在。
4 结 语
总体而言,在农村公路隧道施工过程中,只有加大对隧道防水施工技术的探索、总结、积累和提高,才能完善施工操作工艺以及管理制度,进而有效防止隧道整体出现渗漏现象。做好隧道防水施工才能保证整个隧道工程的施工质量,也才能彻底消除各种隧道病害,使得隧道寿命得以增加,所以施工人员加大对隧道防水工程的研究和探讨意义非常重大。
参考文献:
篇2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篇3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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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农村公路渡口以及客运站场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同步建设。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和其他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并依法进行招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并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筹资筹劳的村道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村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设计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技术专家和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与质量管理。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验收合格后1年,建设单位预留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缺陷或者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县道、乡道的竣工验收,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施工许可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村道的竣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进行。
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建成的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养护困难的农村公路,可以委托国道、省道养护单位养护,也可以采取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等方式进行养护。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
第二十三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四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五条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四章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安排配套补助资金,并与省安排的定额补助资金同步到位。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县(市)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照每年每公里一定数额的标准,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未完工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当年节余的养护和管理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未按时到位的;
(二)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
(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涂改村道标志、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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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十一五”;交通建设成就2010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预计公路水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8万亿元,同比增长14.5%。预计“十一五”;期全社会共完成公路水路交通建设投资4.7万亿元,是“十五”;期的2倍多。到2010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五年新增63.9万公里。高速公路由“十五”;期末的4.1万公里发展到7.4万公里,新增3.3万公里。“五纵七横”;12条国道主干线提前13年全部建成,西部开发8条省际通道基本贯通。杭州湾跨海大桥、苏通长江大桥、舟山连岛工程、秦岭终南山隧道、上海崇明隧桥工程和厦门翔安海底隧道等重大工程相继建成。四川汶川地震公路设施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基本完成,青海玉树地震和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后公路恢复重建进展顺利。
按照中央部署要求,部省联手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倾斜力度,农村公路建设车购税投资总规模是“十五”;期的3.2倍,新改建农村公路186.8万公里,新增农村公路52.7万公里,总里程达345万公里。国务院《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确定的“十一五”;期建设目标全部实现。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渠道和以县为主的养护管理体制初步建立。沿海港口五年建成深水泊位661个,达到1774个,新增通过能力30亿吨,达到55.1亿吨,基本建成煤、油、矿、箱、粮五大专业化运输系统。长江黄金水道等内河水运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部与沿江七省二市建立了合力发展协调机制,按照《“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成功实施了长江口12.5米深水航道治理三期工程并延伸至太仓、中游航道整治等工程。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基本建成。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工程成效明显。“十一五”;期新增及改善内河航道4181公里,全国内河通航里程达12.4万公里,其中三级及以上航道9085公里,初步形成了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络。民航基础设施五年投资2500亿元,相当于前25年民航建设资金的总和。定期航班机场达到176个,五年新增35个,改建了一批机场,初步形成了规模适当、功能完善的机场体系。
2011年第1期《交通世界》25(1月上)“十二五”;交通建设稳步推进,适度超前从2011年开始,“十二五”;期间将稳步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坚持适度超前原则,继续保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规模和速度,确保国家扩大内需的重点在建和续建项目顺利建成并发挥效益,完善国家综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公路方面:以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为龙头,加强省际连接线(“断头路”;)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网。修订国家公路网规划,强化国省道改造,力争“十二五”;末路网整体结构优化升级,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是农村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组织实施以西部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为重点的全国农村公路通达、通畅建设工程。到“十二五”;末,我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390万公里。
要提高农村公路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加大农村公路桥梁新改建、渡改桥、安保工程等专项工程的实施力度,强化质量管理。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着力推进长期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公共财政投资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管养规范化、常态化。水运方面:有序推进沿海港口建设,完善煤油矿箱等主要货种港口布局,加强资源整合,推进以临港工业为依托的沿海港口新港区开发建设,到2015年我国沿海港口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适应度达到1.1∶1。加快推进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实施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建设工程、荆江河段治理工程、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扩能工程等重点项目,到2015年内河高等级航道达1.3万公里。民航方面:优化机场布局,增强机场保障能力,到2015年民用机场覆盖全国80%以上的县级城市和人口。邮政方面:加强邮政基础网络建设和增强快递发展能力,基本完成空白乡镇邮政所补建,到2015年全国邮政局所数达到6.2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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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是交通部党组在充分调研当前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针对当前农村公路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近年来,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规模增长很快,虽然总体上看质量是好的,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农村公路建设存在着很多困难和问题,总体质量水平还有待提升,质量管理还有待加强。根据部公路司去年11—12月份组织开展的农村公路质量回访活动了解的情况,抽检的4.4万公里、10997个项目中,质量评定达到优良的项目7459个,优良率为67.8%;县道质量好于乡道和村道;水泥路面质量好于沥青路面;主体工程质量明显好于附属工程。主要问题是各地质量水平不均衡,部分农村公路排水和桥涵设施不完善,缺少必要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2007年农村公路主体工程质量水平比去年有所下降,主要抽检指标总体合格率比2006年下降了0.7个百分点,路基工程质量下降比较明显;东部地区总体质量高于中、西部地区,其中路面和桥梁工程抽检合格率高出4—5个百分点;省份之间质量水平差距也比较大,抽检合格率最大相差14个百分点。
就我省农村公路质量情况看,形势同样不容乐观。2007年,我省面上公路工程监督总抽查点(组)数184638个,总合格率为87.69%,较去年同期下降了1.6个百分点,总体质量状况下滑较为明显。路基、路面、桥梁等不同类型工程质量的抽检合格率均下滑了一个多百分点,下降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呈现出了全面下滑的态势,整体质量状况不能不引起包括在座各位会议代表的高度重视。
从安全管理情况来看,形势也比较严峻。部分干线路网和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监管不到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低下,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不足,应急救援预案不规范,安全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没有对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实行重点监督或旁站。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在:临时用电管理不规范、高空作业没有防护措施,没有安全交底、安全检查等记录;用电设施老化、电线未架空、不设配电箱,安全隐患较大。部分边施工边通车项目施工中,没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指挥,也没有相关防护、警示设施;隧道施工人员登记制度未严格落实,二次衬砌不及时,未能严格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既有农村公路建设规模大、技术水平低、管理力量弱、建设资金不够充足,检测手段有限等客观原因,更主要的还是质量安全意识不强,不能正确处理好“好”与“快”的关系造成的。因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来看,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既是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对于加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推动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领导,积极部署“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各项工作
我省农村公路建设一直是从省委省政府到农村老百姓都十分重视的大事,省政府也始终把这项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今年更是连续第五年向全省人民作出承诺,把建好12000公里通村沥青水泥路作为省政府2008年“十件实事”之一。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我省还将在今后一段时期进一步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要完成好今年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是关键。全省各市州、县交通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是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一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支持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要在资金和必要的人员、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本地质量监督机构落实质量年工作要求、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创造条件。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精心策划,科学组织,狠抓落实,按照交通部和省有关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部署和扎实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把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关。要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分阶段工作目标,务求活动取得实效。各市州交通质监部门要紧密配合当地交通公路部门,在5月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质量年活动宣传,要重点明确质量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实施阶段和工作目标,使农村公路建设“好字当头,质量为先”的理念深入人心,增强质量年活动各参加单位和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质量责任感,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良好氛围。要抓好部门内的层层动员,统一全员的思想认识,凝聚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充分结合当地实际,重点考虑如何在本地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好省厅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方案,抓好落实,确保农村公路建“五个明显”的目标最终实现。
三、突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工作目标的落实
全省各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部总体方案和省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今年全省开展的“质量回头看”与“民心杯”竞赛活动,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具体措施,狠抓“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工作目标的落实。
一是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要充分发挥现有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的作用,市(州)交通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农村公路质量监控,督促、指导县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开展农村公路质量检测、质量问题处治等工作,并组织专业检测单位对力量薄弱县(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抽检;县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具体落实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重点放在建设过程的质量监控上。要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质量管理责任制,认真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要建立质量责任档案,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各环节质量责任人,把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做到把住每一道关口,不放过每一个细节,不留下一点隐患。要创新质量监督体制,把安排资金补助、考核单位绩效、评估企业信用与工程质量挂起钩来,进一步支持和强化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要严格省内通报和黑名单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中信誉不好、质量意识不高的施工单位要清除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要严格实行质量问责制,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一定要查明原因,依法追究责任,通报处理结果。
二是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要将科学规范的公路建设管理方式、方法、手段和程序引入到农村公路建设中来。项目开工前必须由县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对开工前的原材料进行抽检,严把原材料进场关。要积极引导施工单位加大对施工工艺的控制力度,严格按照标准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认真治理质量通病。要加大农村公路质量检测力度,用数据评定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该返工的返工,该整治的整治。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和实体质量抽检,定期对检测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客观掌握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影响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突出问题。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监控,对关键工程、隐蔽工程实行全方位监管,不合格的工程坚决推倒重来,真正做到有效监控,不留肓点。
三是严格把好验收关口。要强化工程建设的检查验收制度,根据相关量化指标严格进行质量考核,严格竣工验收,实行奖优罚劣,验收不合格不予拨付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县级质量监督组织和县级交通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通村公路的验收工作,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要进行全面复查,省厅公路局将采取行业抽查与专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通村公路内在质量的检测抽查,通过专业检测对质量进行评定,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路段,要坚决返工重来。
四是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各级交通质监机构要结合实际,加强作风建设和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培训要重点讲授农村公路施工技术、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和监控程序等知识和技能,综合运用现场实训、举办培训会、制作教学光盘和相关知识小册子等多种易学易会的方式,采取现场观摩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培训效果。要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参与能力、监督能力,进一步加大质量监管力度。今天会后,厅质监局将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培训,这只是开个头,回去以后,各地要会同交通、公路部门,组织师资力量扩大培训覆盖面。各市(州)、县交通部门要大力支持质监部门开展培训工作,要选派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师资,组织发送培训教材,在培训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确保全面完成2008年培训1000名农民质量监督员的任务。
篇7
一、我市农村公路现状
近几年,我市围绕大交通、大通道建设,狠抓农村公路建设,于2007年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全市100%的行政村通水泥路,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数量和质量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农村运输条件和投资环境大为改善,有效地推动了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截止到2011年底,我市农村公路总里程为15899公里,其中县道1554.22公里、乡道2215.5公里、村道12021.58公里、专用道107.76公里;拥有二级公路503.53公里、三级公路1421.3公里、四级公路9011公里、等外公路4963.2公里;拥有水泥砼路面8928.9公里(其中县道1111公里、乡道1775.6公里、村道5965.98公里、专用道76.28公里)、沥青混凝土路面631.4公里(其中县道398.9公里、专用道26.57公里),简易铺装路面280.13公里(其中县道3.42公里、乡道83.77公里),未铺装路面6058.6公里(其中县道40.87公里、乡道169.4公里、村道5843.5里、专用道4.9公里)。但由于我市农村公路量大面广,加之已建的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低、安保设施不健全以及养护管理“缺位”等问题日益突出。
二、目前农村公路在建、管、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前期公路建设技术等级低,桥涵、水沟、挡土墙、路肩、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配套不全,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加上通行车辆超限超载现象越来越严重,对原本承载能力较差的农村公路破坏程度不断增大,有些路段甚至大面积损毁,造成公路发挥经济效益差,使用寿命降低。
(一)建设方面: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低、设施尚不完全,公路病害多,抗灾能力差;乡道年久失修,损坏严重,影响农村公路的畅通。农村公路上的危桥、宽路窄桥、有路无桥、断头路等现象大量存在,防护工程、排水系统等配套设施存在缺陷,严重影响农村公路的通行安全,急需改造提升。同时,危桥改造工作量大,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地方配套资金筹措困难,落实不到位,公路建设方面上级补助资金比例不能适应建设市场现状。目前我省对农村公路补助标准主要分为:
⑴县乡道:
二级公路50万/km,
三级公路40万/km,
四级公路25万/km。
⑵村道:
一般县:10万/km;
贫困县:15万/km。
⑶桥梁工程:(以中桥为例):
二级路中桥1.6万/延米,
三级路中桥1.4万/延米,
四级路中桥 1.3万/延米。
(二)管理方面:农村公路上的倾倒垃圾、堆放建筑材料、农作物十分严重,“三夏”、“秋收”季节的打场、晒粮,路边焚烧桔杆现象依然存在,违法占道、摆摊设点、店外经营、马路市场等,给农村公路的管理带来了较大困难。尤其是过村路段的“脏、乱、差”给农村公路形象抹了黑。加之,农村公路上的超限超载现象,一些大吨位车辆为逃避规费而绕行农村公路,以致于农村公路不堪重负,埋下安全隐患。特别是农村公路上的桥梁、涵洞设计标准低,经不起超限超载车辆地长期辗压,现已成危桥的不在少数。最为突出地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缺乏政策性依据,致使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得不到应有地保障。由于农村公路的路政执法权限不够明确,正常的路政执法和超限治理一旦被纠风部门或新闻媒体看到,即有公路“三乱”之嫌,没有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不仅挫伤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加大了执法难度。
(三)养护方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落实不够,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投入严重不足,养护机制缺乏活力、养护质量不高。应该看到农村公路养护质量仍然不尽人意,个别路段路况还很差,其根本原因是养护经费严重不足,养护工调资增资缓慢,养护材料价格上涨等问题。养护管理是确保建设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的根本保障,是延长公路使用寿命的有效途径。农村公路等级低,线形不规范,各种结构物缺乏,养护队伍中专业养护人员配备少,农民爱路护路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重建设轻养护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三、当前就做好农村公路建、管、养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建设方面:应提高农村公路的设计技术标准和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标准。提高农村公路的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加大农村公路桥梁新改建、渡改桥、安保工程等专项工程的实施力度,强化质量管理。农村公路的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新建项目必须将路肩培护、排水设施、安保工程、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到位。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以实现“县县畅、乡乡联、串村道路等级化”为目标,预计到2015年,全市农村公路总里程将达到17000公里左右,真正实现县、乡、村网状连通,同时解决骨干路网上的危桥和无桥问题。通过持续不断地努力,充分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村公路的投入力度,逐步实现农村公路建设由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由行业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探索乡镇为业主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将排水设施、安保工程等附属设施建设作为工作重点,真正体现全寿命质量和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
(二)管理方面:逐步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建设一支作风硬、纪律严、服务好的行政执法队伍。充分提高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抛弃过去“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大力宣传《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路政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开展违章占道治理和道路堆积物清理活动,认真履行路政巡查制度,针对“三夏”、“秋收”期间开展路政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县、乡、村”三级联动工作,加强路政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建议在农村公路上开展流动治超,增设固定超限站,配套增设卸载场所。严格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在农村公路上通行,必要时可以在关键路段,比如有隧道、桥梁(涵洞)的路段,加设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把那些超大型车辆真正拒之路外。
(三)养护方面:坚持“建养并重,有路必养”是发挥农村公路效益的长效机制。公路建设是基础,管理养护是保障。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养护工作。
1.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以县(市、区)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农村公路原则上是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为主的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2.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加强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明确了县(市、区)财政在年度收入中列支不低于1%的资金,用于县乡公路,市人民政府预算列支的养护资金,全额用于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其养护工程费的比例应不低于60%,国家和省拨付的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县乡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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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年活动范围
(一)活动范围
2010-2012年国家和市交通委安排的农村公路道路工程、桥梁工程。
(二)参加单位和人员
参加农村公路建设的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以及应聘参与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的人员。
三、质量年活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质量年活动,实现农村公路质量意识明显增强,监管力度明显加大,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状况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具体目标
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基本健全,建设项目优良率逐年提高。活动期间全市平均质量抽检指标(见附表)总体合格率逐年提高,整体工程合格率达到100%,其中路基压实度、路面强度与厚度、混凝土强度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组织安排
(一)总体时间安排和各阶段工作任务
1、质量年活动总体时间安排为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2010年4月至5月为组织动员阶段,2010年6月至2012年10月为具体实施阶段,2012年11月至2011年3月为总结评比阶段。
2、组织动员阶段。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交通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领导小组,围绕质量年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月活动,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做好当地质量年活动动员工作,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宣传质量年活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质量年活动的培训和学习,强化质量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3、具体实施阶段。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建立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组织质量检查。交通局每年进行三次质量检查,并通报质量状况。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通局将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建设市场诚信档案。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作为质量年活动主体,按照质量年活动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质量年活动各项措施贯彻到位、质量责任落实到人、质量管理坚强有力。同时要组织村民群众参与到质量年活动中来,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义务质量监督员,增加工程建设的透明度,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4、总结评比阶段。总结质量年活动经验,评估质量年活动成效,对三年质量年活动中涌现的质量管理出色、技术控制过硬、建设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年活动,明确工作责任,确定相应的办事机构,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负责质量年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交通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年活动,落实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举报制度和工程质量档案,负责在全社会聘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参与质量年活动。
五、质量年活动有关要求
(一)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和项目法人
1、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具有独立行使政府监督职能,对全市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进行强制行监督检查。
2、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对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中桥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要设定至少1年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以及施工合同额5%的质量保证金。
3、交通局对工程质量优、安全管理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将农村公路各参建单位质量信誉纳入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5、坚持依法行政,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创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质量管理模式。要分解质量管理目标并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做到质量管理实用化、质量监督制度化、质量措施具体化、质量目标数量化。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做到资金不落实的不开工,设计图纸未批准的不开工,技术交底未完成的不开工,施工设备和技术管理人员不到位的不开工。
6、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与指导,重点抓好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主要指标监督检查。建立或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试验室,负责工程主要材料、关键工序、重要指标的质量检验,形成各项质量工作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
7、建立工程质量抽检结果报告制度。确保抽检数据客观、真实;掌握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基本情况,加强各项工程质量指标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及时掌握和质量动态。
8、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明确项目法人和质量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其主要领导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项目法人应按照突出质量管理的原则,配备强有力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班子和组织机构,制定界面清楚、责任明确、控制严谨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9、农村公路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招标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对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要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路面、桥梁、隧道工程要按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其他工程可由有相关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施工,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个人承包。
10、开展技术交流与人员培训。探索和总结质量管理经验,组织推广,以点带面,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充分发挥交通行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加大对基层单位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技术素质和管理能力。
11、鼓励技术创新,做好科技成果推广。结合农村公路实际,研究推广适合农村公路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做好农村公路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提高科技含量,确保工程质量。
12、各镇(街道、园区)要聘请有责任心的群众代表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施工单位要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立施工公示牌,标示牌必须载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工程内容,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公布质量投诉和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监督。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农村公路应按照环保、安全和实用的原则进行设计,充分考虑公路沿线材料分布和地质状况,路面、结构物和防护排水设计应保证合理使用年限,贯穿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根据交通量大小、经济发展状况及使用功能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路面结构型式。农村公路路面基层原则上采用水泥稳定类结构,不提倡采用柔性基层结构,特别是具有过境交通功能的县道、乡道及中等以上交通等级村道(周边有重大货源集散地)的路面基层必须采用水泥稳定类结构,禁止采用柔性基层结构;确因经济条件限制,且交通等级又为轻交通的村道(如仅为老百姓出行方便的进出口路),经设计审查单位核实,路面基层也可采用柔性基层结构。以上基层厚度均不得小于交通部印发的《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规定的最小厚度值。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深度应满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规定,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实行简易设计,但至少应具备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步设计,防止机械照搬,不顾建设成本的设计倾向。
2、勘察设计单位是工程设计质量责任的主体。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调查和基础资料的收集,明确设计各阶段的责任人,确保全过程设计质量,并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及设计后续服务工作。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是农村公路质量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组织施工,明确质量责任人,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健全质量自检体系,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配备必要的压实、拌合、计量和试验等设备,强化施工质量自检,确保工程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工序质量管理不缺位、不断档、不留死角,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执行监理指令,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阶段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合理、科学利用合同工期,因不执行监理指令,进场慢、组织乱、工期利用不当等原因引发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
3、施工单位应加强原材料的采购检验工作,原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加强施工安全管理。要依据职责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各项措施。要从现场管理、质量控制、工艺流程等具体环节入手,抓住关键,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把好安全生产的第一关。
(四)监理单位
1、充分发挥社会监理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各区(市)要积极推行社会监理制,在工程监理方式的选择上,首先考虑社会监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理对工程检查、监督和管理作用。按要求需进行监理专业培训的工作,由市质监站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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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村公路:完成农村公路养护巡查、督查和乡镇服务工作;完成里岙至梅枝岭安保工程(市级黑点);石研至外井坑安保工程月底前完成;完成了市下达的安保工程实地调查,现正在施工图设计。
4.桥隧:完成了__隧道竣(交)工验收工作;完成大盘山、磨石岭、花街隧道的《施工图设计》出图工作,现已开展开展招标公告和报名工作。
5.路政:完成__一节联合执勤和值班工作;完成路政宣传月各项工作,深入全县主要集镇、厂矿企业开展路政法律法规展板宣传6次,利用路政车上路宣传3000余公里,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悬挂路政宣传横幅20条,走访重点涉路运输企业4家;完成2015年国省道标志标线增设维护工程量调查上报工作;完成2014年国省道标志标线增设维护工程量核对计量工作;完成三条省道标志全面修整工作。本月增设冷沙线K16+400高坑村路口标志三块;更换东仙线K40+770标志牌一块,K51+750告示牌一块;修整东仙线K60+950告示牌一块;拆除科大线K41+130标志牌一块。本月共查处及整改教育不规范装载车辆32起,罚款800元;处理路产损坏案件7起,收取补偿费10100元;接受路政许可案件1起;查处制止路面污染17起;清理路障630M2,拆除非标3块;纠正擅自拆除护栏3起、公路边倒泥2起,发送纠违通知书3份;查处履带车不经保护擅自上路行驶案件一起;完成高二杜鹃花、新宅茶叶市场联合执勤管理任务及加强对岭溪、尚湖、山环等公路边茶叶收购点的管理;加强对施工路段、风力发电及“__水共治”各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加强雨天路面巡查力度,做好“三防”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6.试验:完成路面大中修工程、路面取芯检测工作;完成三条干线路面工程原材料抽检检测工作;完成其它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送检的各项试验检测工作。
7.公司:围绕“摘帽快跑”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和中央八项规定,积极开展纠正“”问题专项检查,完成“加快交通跨越发展”金点子征集工作。开展了职工教育培训及文体活动,组织职工体检、继续教育报名、统计员培训、技师培训报名,参加了县气排球赛,并获得第三名的好成绩。开展了__一节前安全生产检查,及时修复隧道灯光,及时做好公路排水和塌方清理,及时修复受损钢质护栏;完成2015年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招投标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工程机械的维修保养,为工程开工做好准备;基本完成公路站统一标识整改工作;完成科大线K67+600挡墙修复。进行了科室、公路站部分人员调整,明确了公司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1. 继续做好作风建设“从严管理落实年”工作,完善廉政风险点的防控措施,强化主体责任追究,以从严管理的新常态推动干部职工素质提高、形象提升、服务提效。做好迎接半年度公路路况检查的相关工作。(全体班子)
2.专业养护:争取完成S218省道东仙线__台口至双溪口段2015年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路面病害处治工作;完成2015年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并争取完成施工招标工作;争取完成S323省道科大线“美丽公路”示范工程设计及预算的批复,并争取完成施工招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公路“三防”,做好公路水毁的上报、抢通和修复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3.乡村公路:加强对各乡镇的公路督查和服务工作;在20日前完成安保工程施工图纸,并组织专家对施工图纸的审查;做好7月份安保工程招投标计划(招标文件编制等)。
4.桥隧:及时完成大盘山、磨石岭、花街隧道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努力创造开工环境;确定并启动农村公路三、四类桥梁维修加固项目;加强对桥隧日常养护的监管。
5.路政:做好端午节联合执勤及值班安排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工作;争取完成2015年国省道标志标线增设维护工程设计招标工作;做好标志标线日常维护工作;端午节前组织人员开展一次公路安全生产大检查;按规定办理路政许可事项,及时处理中队移交案件。继续做好景区道路、施工路段及“__水共治”各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加强防扬尘措施,重点监管辖区内季节性的中药材摊晒问题及茶叶市场、路边流动摊贩的管理
6.试验:继续做好联网公路、隧道维修加固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继续做好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各项试验检测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7.公司:继续做好纠正“”问题专项检查后的整改情况监督,开展自纠自查工作,做好迎接半年度公路路况检查准备。基本完成科大线K39+400挡墙修复;完成公路站营业用房统一标识、标化工作;完成__月份局路况检查中的整改工作。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确保中标工程及时顺利开工;开展“安全月”活动,完成安全生产的督查、宣传工作;做好职工食堂整改,迎接省级文明卫生检查准备。
1.加快项目推进。①针对各条线上工程项目,紧密安排,进行倒排计划。要求9月底迎国检前完成东仙线台口至双溪口段大中修工程、S323省道科大线“美丽公路”示范工程、大盘山、磨石岭隧道工程;②谋划在前,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政策处理、落实施工班组、材料采购等工作。
2.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①加强公路的超限、扬尘治理;②加强边施工边通行管理;③加强雨季三防工作;④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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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of rural road construction standards and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Jia Jian-wen
(Luquan Local Highway Management Station Luquan Hebei 050200)
【Abstract】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road construction standards and technical guidance study, proposed for the region's rural highway alignment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standards and technical guidelines pavement structure, so that the road construction area with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road construction material resource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level the rural road pavement structure safe, reliable, economical and reasonable to reduce the damage to the road ahead, save construction costs, lower maintenance cost.
【Key words】Rural roads;Construction standards;Construction technology;Guide
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我国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己进入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公路运输网络是综合运输网络的主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搞好公路网的规划与建设,对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农村公路又是我国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干线公路的延伸和物资集散通道,又是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加快农村公路发展对保证全国公路网建设的协调发展,促进农村乃至全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全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实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是公路交通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加强县际和农村公路建设,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
1. 概况
针对河北省气候、地形、土壤地质条件和材料来源情况,总结历年来积累的农村公路实际工程经验,提出适合本地区的农村公路线形标准与路面结构设计施工技术指南,使所修建的公路同所在地区自然环境、筑路材料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使农村公路路面结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减少路面提前破坏,节约工程造价,降低养护维修费用。该项目计划的实施,能解决农村路网规划中不合理的地方及改进现有的道路技术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工程应用价值。
2. 研究开发内容
2.1 国内外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调查对国内外农村公路建设控制要素、路线、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村镇道路等方面的标准展开调查,为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标准的制定提供依据。
2.2 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条件研究。(1)农村公路交通状况分析;(2)农村公路建设的自然条件;(3)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条件;(4)农村公路建设常用的筑路材料。
2.3 河北省农村公路的控制要素和线形标准。(1)农村公路的分类分级;(2)农村公路的控制要素;(3)农村公路等级的确定;(4)农村公路的平面线形标准;(5)农村公路的纵断面标准;(6)农村公路的横断面标准。
2.4 农村公路路基技术标准。(1)农村公路路基标高与宽度标准;(2)农村公路路基压实标准;(3)利用老路路基处理标准。
2.5 农村公路路面典型结构组合。根据对河北省不同地区交通量、土基等级、筑路材料和经济条件,利用路面结构优化设计方法,借鉴国内外路面结构设计原则,结合个地区现有沥青、水泥路面实际设计和使用经验,对路面结构组合和厚度进行分析,最终提出适合当地的农村公路路面典型结构。
2.6 农村公路排水设施标准。对农村公路来说,排水工程还基本属于空白,一般都采用路拱横坡的路面排水方式以及边沟的路基排水设施,并没有完善的排水设施,现借鉴国内外农村公路排水现状,结合河北现有农村公路排水方式,制定河北省农村公路排水设施标准。
2.7 农村公路质量控制标准。(1)农村公路质量控制指标;(2)农村公路质量检测方法;(3)农村公路质量控制标准。
2.8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技术指南。在系统研究农村公路路面结构现状的基础上,对造价较低的农村公路路面施工工艺进行了研究,并对路面施工和养护要点进行系统分析总结。在此基础上,编写“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施工技术指南”,以便于指导我省农村公路路面施工。
3. 技术路线研究
该论文研究采用理论分析与工程实际应用相结合、室内试验与现场试验相结合、实际工程应用与一般调查总结相结合的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
3.1 理论为指导。对上述研究内容进行研究时,以理论为指导,并通过工程应用给出研究成果及对理论分析的验证。
3.2 理论分析和一般调查相结合。在进行大量的室内试验基础上,进行现场试验,考虑室内试验成果的实用性,从而对室内试验成果的工程应用进行检验、修正和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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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其职责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四条县(区)交通局及所属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要合理配置农村公路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要设专人或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县道、主要乡道由各县(区)养护管理站设置道班开展日常保养,同时要建立专业养护队伍将年度小修工作计划分解为季、月计划,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一般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县交通局编制,下达乡(镇)负责组织实施,交通局公路管理养护站做好技术指导。
第五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各县(区)交通局要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辖区内列养线路的负责人姓名、职责、养护标准及电话号码建立公示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养护计划
第六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养护、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由县(区)交通局负责管理养护及计划编制。
第七条公路小修保养每公里经费标准原则上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执行。一般情况下,县道、乡道油路每公里保养费用600—800元,一般乡道、村道每公里保养补助费用200元。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分为:日常小修保养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小修保养计划按《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分类范围明细表》内容进行编制。县道和主要乡道是由各县(区)交通局根据路面结构、技术状况、交通量大小核实年公里养护成本,与当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计划,并报市交通局。养护工程计划按《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明细表》,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道和村道”的原则结合养护工作中对路基、路面病害的统计情况编制,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市交通局。
第四章养护工程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列入年报统计范围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符合《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明细表》规定的病害,并需要进行改造维修的项目。
第十条列入计划的养护工程项目,对技术较复杂的桥梁、涵洞、防护工程和路面重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一般技术简单项目只报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区)交通局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大中修工程和小修工程,采用合同谈判的方式由各县(区)公路工程分公司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相关规范、规程执行。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各县(区)交通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由县(区)交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维护,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及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县(区)交通局和乡(镇)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监督管理和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的路政巡查制度、司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制度;认真查处各类侵占、损坏公路路产案件,对赔补费和罚没款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县(区)交通局可根据路线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六章质量检查
第十七条县道和主要乡道要全面养护。做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等构造物完好无损,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完善、路容路貌整洁。
一般乡道和村道的养护要以路面为主,做到路面完好,行车畅通;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路基构造物、桥涵及隧道良好;完善防排水和安全防护设施,搞好公路两侧行道树绿化。
第十八条加强预防性养护和季节性养护,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水毁预防措施;建立雨后巡路制度,巡查中发现问题时,巡查人员应认真做好路段巡查情况记录。
第十九条市交通局主要对县道和乡道进行不定期检查、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具体按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办法》执行)。半年和年终抽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里程不少于2%的路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年底进行全面考核后通报奖罚。
第二十条县(区)交通局养护管理站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一般县道抽查不低于是25%的路况,乡道抽查不低于15%的路况,村道检查不低20%,按检查情况,兑现日常保养人员工资。并将每月抽查、检查情况向市交通局报备。
第七章基层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区)交通局在养护管理站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图表、资料管理制度。同时协助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抓好通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区)交通局养护管理站应建立健全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制度、考勤制度、生产检查验收制度。一图三表上墙,要求填绘清楚,数据准确。
第二十三条道班要每月检查一次管养路线的路况,按照部颁标准进行路况评定,认真填写好自检记录。配合路政人员搞好本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主要县乡公路集体上路作业应配制道工旗和安全标志服及标志牌,确保道工安全作业。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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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环境问题的几项对策
当地考察农村公路在设计之前,应调查相关资料,当地考察地势地貌、地质环境、水土资源环境、动植物资源环境、如何减少噪音和粉尘问题以及公路的设计走向,切勿纸上谈兵。
科学设计科学规划,要把生态保护观念融入到农村公路设计理念中去。建立一些列评价细则,生态工程评价、土地资源评价、矿物资源评价和科学管理评价等指标体系,来检测农村公路设计是否合理。
落实环保资金目前,农村公路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于国家投入、地方政府支持以及社会捐助,由于资金数额有限,就需要在实际预算中,确保环保资金一定的可行性数额,同时完善环保资金的使用监管流程,确保每一分钱落实到位。
提高技术含量农村公路设计应从保证公路建设生态资源保护的技术支持角度着手,确保农村公路施工的技术水平,包括路面基础设施材料。注重引进公路环境工程专业人才,逐步提升环保技术开发和实际应用能力。
及时善后公路施工过程中如果避免不了生产废水、废渣的及时处理,相关部门应考虑如何通过制一系列有步骤、有目的措施,恢复当地生态环境,避免造成重大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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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道养管实行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乡镇(街道)配合的体制;乡道、村道养管实行以乡镇(街道)为主、村级尽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及年度养护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编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积极向上争取养护资金,对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公路管理机构执行年度计划,组织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提供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推广先进管理养护技术与经验;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以及村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七)定期全市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和健全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日常养护与管理经费;
(二)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三)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监督;
市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人劳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按照本办法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市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绿化技术指导和行道树木砍伐审批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含桥梁)规定的禁止范围内非法取砂、取水的监管工作;
市监察、发改、审计、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有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养护,也可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业化养护、委托养护、个人分段承包养护、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及企业领养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与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乡道、村道的养护合同,应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个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二)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山区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公路管理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道的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护路产路权,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和公路开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乡道、村道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省市补助,乡村自筹”的原则,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一)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街道)财政按规定筹措的养护配套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落实的养护资金;
(五)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
(六)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补助、自筹配套标准: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县道不低于4000元/年·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二)乡镇(街道)自筹配套:乡道不低于1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第二十八条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应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二十九条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养护与管理考核结果按季下拨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乡镇(街道)村配套资金由公路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筹措,并按季划入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帐。
第三十条县道大中修及水毁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乡道、村道大中修配套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乡道、村道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