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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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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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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学手段落后,教学模式缺乏

在部分学校的成人教育中,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仍然沿用老一套的教学手段,未能采取先进的、多种类型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目前的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现行教学模式对提高教学质量的障碍,往往沿用单一化的教学模式,或者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

3.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选用不恰当

在课程设置上,成人教育法学本科课程也没有考虑到成人教育的特点,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的课程设置,使课程设置与成人教育学生的期望相差甚远。在选用教材的时候,没有经过慎重考查,教材“过时”,无法很好的开展教学,不能及时吸收最先进的理念,不能最大程度的满足成人教育学生的求知欲望。

二、教学改革的途径探讨

1.转换观念,明确定位,严把教学质量关

充分认识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建立有别于普通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质量标准体系,明确定位成教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提高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的素质,保证和加大物质资源的投入,包括经费投入、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手段、设备等等。

正如美国教育学家达肯沃尔德·梅里安在《成人教育》中指出的那样:“成人学习,是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教材为中心。”由此我们应改变“成人本科教育就是高等学历教育速成班的看法”,应该看到,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新的发展趋势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及成人学习的特点,选购好既不影响学科专业课程的规格档次和水平、又适合于成人学习特点的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教学内容上要注重实用,教学方法上灵活多样,让接受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后的学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即可。

2.借鉴普通高等教育先进模式,促进成教法学本科教学水平的提高

(1)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试行

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学教育必须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换言之,新时期的法学教育,从根本上讲就是法学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这种观念放在成人法学本科教学中亦适用。

2000年以来,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教育改革中,引进了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改造,以创立法学教育的新方法,促使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在清华大学、武汉大学等学校试行后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所谓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从案例教学法发展而来并借鉴医学院临床教学方法的一种全新法教育模式。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首先在美国各法学院兴起。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吸取了案例教学法的精髓,即经验式的教学方法,另一方面,又在形式上借鉴了医学领域的临床教学模式,强调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过程来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从而加深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推广“诊所式教学”,虽然存在成人教育学生有工学矛盾等问题,但是经过改良后的诊所式教学,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也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2)多媒体教学技术的充分运用

目前,在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多媒体教学技术的运用已经越来越普遍,而在成人教育中则相对教薄弱。囿于成人教育短暂的面授教学时间,更多的教师为了完成教学计划,赶教学进度,只能够加快理论知识的泛泛讲解,“演讲”式的教和廖廖几行板书的效果远远不及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充分使用。

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学目标中几乎各占一半的比重,多媒体教学模式的优点可以很好的满足教学的多种需要。作为一种媒体技术,它所承载传输的信息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覆盖了教学系统的各种要素,具有全面性、形象性和使用的方便性,能提供最新的信息和各种便捷的服务,它提供了各个部门、环节和各种要素信息之间联系的信息通道,具有多向性和交互性。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可以通过应用多媒体教学模式,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在不同的教学环节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充分、形象地模拟教学环境,组织学生采用多种有效的学习方法,以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达成学习目标。如通过网络,将校园课堂和法院审判庭联接起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通过网络,学生可以收集相关法学资料并参加讨论,实现互动开放式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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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本科教育远离其既定目标

(一)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分析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我国法学界一直有分歧,有人认为“本科段的法学教育,目标在于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因此,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认为通过本科法学教育就能培养出法学大师的建议,只能是一个从来没有实现的梦想。[5]还有人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培训部门应该明确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只有将法学本科教育明确定位为通识教育,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培养出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和具有创造性、创新性和创业性的法学人才,才能为后本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或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6]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应当符合法学教育规律,应当符合我国的国情与现实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其理由如下:第一,通识教育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社会现实需求。首先,从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具有多元性,可能去公、检、法部门从事与法学专业完全对口的工作,也可能去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或与专业没有直接关系的工作。法科生到非法律部门工作,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正如肖扬同志在1996年强调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新的时代特征,法律人才不仅为政法部门和其它法律部门所必需,而且也应成为管理国家和各种社会事务的主干人才。面对广阔的就业现实,我们的法学教育仅关注培养法律职业者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其次,就学生个体而言,其将来是否会从事法律职业是不确定的,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院是无法确定单个学生毕业后是否必然从事法律职业。因此,在对法学本科生的培养上两者均要兼顾,即应该提倡通识性教育,不能是纯粹的职业性教育。再者,就社会需求而言,法律通识人才也是社会发展所迫切需要的,大学法学教育不应当忽视这种社会需求。李岚清同志曾提出:当今世界,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不同学科、不同专业领域的相互交叉融合日趋明显,人才培养必须适应这一变化的趋势。法学教育亦不能例外。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等领域和涉外法律事务都需要跨专业的法律人才,很多复杂的问题靠单一的法律专业知识是无法解决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当顺应时展的需求将培养目标定位为通识教育,培养出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的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另外,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来看,虽然法学本科教育机构不尽相同,主管部门也不完全一致,但学制、入学考试、核心课程、公共基础课程等都是一致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大同小异,我国法学教育的这些共性为统一实施本科法学通识教育奠定了基础。[7]第二,职业教育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法学职业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法律工匠”,它是以培养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具体案件的法律职业者为核心的实用主义教育。这种教育在教学上重条文解说,重实务训练,轻法学理论研究,轻法律精神的传播,轻思辨能力的培养,这种解说式的法学人才培养方式将会使法学教育流于浅薄,会导致学生缺乏法律职业、法学研究不可或缺的批判和怀疑精神,导致学生缺乏法治信仰,缺乏法律涵养。由于法律本身有其固有的缺陷,比如它天然的具有滞后性,它不可能穷尽一切法律现象,在碰到法律没有调整的社会现象时,法律工作者必须利用法律素养,法律的思辨能力来解决问题,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能力培养。同时,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因为忽视理论研究会造成法学理论型人才出现断层,使法学教育难以延续。苏力教授说过,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须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而单纯的职业教育是无法达到这个目标的,因此,基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现实需求,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内容和形式

自2002年实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司法考试的形式一直采取一次笔试,过线合格的方式。共四张试卷,每卷分值为150分,其中卷一、卷二、卷三都是客观题考卷,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卷四是主观题,主要是司法文书写作、案例分析、论述题,其中选择题占总分的75%。知识覆盖面广,但主要是考查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兼有少量较浅的通行的理论。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形式与内容的局限性可能使法学本科教育远离其既定目标司法考试大量的选择题的设计使得考生把大量时间、精力用在死记硬背上,用在训练选择题答题技巧上。我们都知道选择题,无论是单选还是多选或不定项选择题,它们都是给定选项,考生从既定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考生在进行选择时是被动的,而司法实践,哪怕是最简单的案件,也需要法律职业者对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分析,这个过程是主动的,需要法律职业者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分析、判断能力,而不是如做选择题般从他人给定的数个方案中选出正确答案。司法考试采取单一的笔试、大量选择题的形式,无法检测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司法考试也难以评测考生的职业道德素养,虽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了职业道德,但对职业道德的测试,也是做选择题,考生只要背诵相关的内容就可以通过,考生是否真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司法考试是难以评测的。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以司法考试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本科教育最终会沦为司法考试培训班,法学本科教育既定的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复合型人才的目标将难以实现。即便是作为选拔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的这一目的也难以实现,因为目前司法考试局限性的存在使其不能检测出考生的法律能力。高分通过司法考试者其法律能力未必高,由此可见,目前司法考试的局限性将使得法学本科教育远离其既定目标。

二、以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本科教育将沦为应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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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培养法学本科人才面前,我们应当首先明确法学本科阶段的人才培养目标,即应当在法学本科阶段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才能够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对于当今大多数高校而言,其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都应当定位为:应用型法律高级人才。

应用型法律人才相当于学术型法律人才,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飞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人才的供不应求在很多地区已经显现,而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我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每年新增法学专业毕业生几万人,其人数远远超过了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然而为什么还会出现社会上法律人才缺失的现象呢?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当前阶段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校阶段培养目标并非针对的是社会上的法律实务工作,从而导致一大批法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后无法快速投入到法律工作当中去,即是需要很长时间的职位锻炼,因此对于这些法学本科生而言,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最终演变为时间的浪费。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将高校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应用型人才。从应用为出发点,培养学生对于具体法律知识的运用,使学生在离开学校后,能够第一时间的投入到工作当中去。

而相对于学术型人才,也是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之一,但笔者认为应当将学术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放在研究生阶段,使广大法学本科生自己具有选择权,如想向学术型人才发展方向发展,则可以考取研究生深造。

二、优化高校专业设置

针对我国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设置的盲目性,教育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对于其中评估结果差,不适宜再继续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予以取缔法学专业设置,对于有资格有能力可设法学专业的高校给予更多的财政支持。这样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避免造成更多的法学失业人口,以提升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个人素质与法律素养。

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一个缓冲的阶段和空间。因此在当前阶段社会对于法学人才的需要并非如此旺盛,所以能够消化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是有限的,在此建议各大院校在设置本校专业时,应当充分考虑专业的人才需要,不能因某一专业成本低或者看到某一专业比较热门便一窝蜂的设置该专业,在考察市场以及其自身师资力量以及图书资源后,再做出开设本专业的决定,应当在追求学校自身利润的同时,兼顾从学生的角度出发,考虑其就业情况。

三、改革教学模式

在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模式方面,笔者认为应当多多吸收国外先进的教学模式,在课堂上增加师生互动环节,在课堂上老师应当组织学生针对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并且整理其中具有建设性的讨论成果提交有关部门给予参考[14]。同时采取小班教学的模式,将研究生的导师制度引用到本科教育当中。随着班级人数的减少,老师与学生间的沟通会大大增加,在学生有问题时又可以及时找到老师进行交流,在师生交流中增进师生情感,同时也提升师生的理论知识水平,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法学作为一门比较枯燥的社会科学,在学习当中很容易使人产生厌倦,因此为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案例应当在法学本科教育当中处处体现,通过案例教学,使得抽象的理论知识具体化,以利于学生理解,同时案例作为实践当中日常案件,距离学生生活更加贴近,所以更利于学生学习,往往通过案例能够达到极好的效果。

古人云“师高弟子强”,所以想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不可能完成的,而高素质的法学教师队伍并非仅仅为某方面理论知识有一定研究的讲师及教授等,而相反,高校应当多多聘请一些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老师。正如前文所述,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为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而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虽然理论知识并不一定深厚,但在日常办案中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所以在其教学当中,会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将一些办案技巧传授给学生,这样使学生能够在课堂上学习到很多法律实际应用能力,因此笔者建议高校在选聘教师时不应限制教师学历,而应当关注相关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

四、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多增加实践环节,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专业实习应列入到必修课程当中去,且专业实习应当名副其实。高校应当本着对学生负责任的态度,为学生组织协调实习场所,不能因为应付上级检查,而以伪造虚假材料的方式完成专业实习。其次用人单位在接纳实习生的同时,应当有意识的让学生得到相应的锻炼,而非将学生当做苦力甚至下人,应当将在专业实习中将自己所学习到的知识转化为一种能力。

模拟法庭对于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作用,他使学生在紧张而又激烈的辩论中学到很多课堂上所学习不到的知识,鉴于模拟法庭课程设置下,学生的参与度有限,因此笔者建议高校与法院联合,由高校提供审判场所,使审判走进校园,这样有利于广大师生对于理论知识的理解,同时也解决了我国当代因司法资源不足而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在法庭上审理的事实。在法庭的双方辩论当中,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有了提高。这对于他们日后的法律职业发展很重要。

参考文献:

[1]张胜利.英国法学本科教育和律师职业教育对我们的启示[J].天津法学,20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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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学本科教学中,我们一直使用的是传统的教师课堂教授,由于我国法学属于文科类教学,法学的专业课一般都是简单的理论分析和法律意义的阐述,这样的教学方式并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2.1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知识时显得过于被动

在我国的法学本科教学中,一般都是由教师一人主宰课堂,教师一人在课堂上拼命地讲,学生在下面拼命地记录着知识点、法律概念,这样的教学方式让学生过于被动,整个课堂缺少一定的互动性,由于法学专业的特殊性,整个课堂显得过于枯燥,并不能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学生对于教师过于依赖,只是机械地学习,并没有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

2.2教师在教学中过于依赖指定教材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仍然以课程为中心,任课教师以指定教材进行教学,制定教案,无论是学习还是考试,一般都会在指定教材的范围内。这样的教学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学生只能在指定教材的范围内进行学习,对于一些法学的概念和内容了解得也十分有限,对于一些法律的更新与完善,以及国外一些最新的研究动态,却不了解,使得学生缺少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2.3学生的主要学习活动范围被局限在校内的课堂上

传统的课堂讲授式就决定了学生的主要学习活动范围规定在学校的课堂上,学生为了应付考试,取得比较高的考试成绩,只会去死记硬背一些理论知识,这些理论知识并不能很好地应用在社会实践中去,这样的教学方式也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当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后,会发现自己所学的东西过于死板并不能完全照搬到实际工作中去,带来了很多的困惑。

2.4教师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一直采用的课堂讲授式,教师主要对系统的理论知识进行讲解,扼杀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学生往往只注重理论上的学习,却缺乏对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现在很多教师在课堂上也加入了案例教学,让学生进行研讨,但是在基于传统的课堂式教学中,对于学生的创新力却毫无作用。另外,传统的法学教育往往过于专注法学本专业,而忽略了与其他专业的交叉,使得培养出来的学生只专注于法学本专业的学习,只有单纯的法学理论知识,在毕业后很难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也就很难适应社会对法律职业能力以及对职业变更的需要。

3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改革建议

对于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我们历来以传授系统的科学知识为目的,却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和社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与扎实的理论学习同等重要,我们要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作为一个长期的教学目标来实行,确定了这一目标,才可能在实际的教学中,让教师更加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对学生有侧重地进行培养。

3.2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首先,对案例教学法进行进一步改革。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选择典型的案例,选择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例,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一步步去解开难题,教师要选择适合学生接受能力的典型性、疑难性案例,在讲授过程中,要善于引导学生分析,一步一步接近核心,其间,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教师提出某个观点让学生进行分析,教师最后进行点评,这样可以大大地开阔学生的视野。其次,利用多媒体教学的方法,提升课堂的质量。多媒体教学相比较传统的教学,存在着很大的优势,它通过图像、图形、以及视频效果,使教学内容摆脱以前的形式单一、枯燥的书本知识,让教学内容更加直观、形象地在学生面前展现,使枯燥的理论知识更加生动。一些案例通过录像的形式播放,使学生更为直观地去了解案例,这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也大大增加了课堂的趣味性,让学生从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大大提高了教学质量。再次,考试形式并不一定非要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闭卷考试固然让学生可以更加牢固地掌握一些知识点,但是闭卷考试会让学生为了考试而应付考试,期末的综合考核内容可以采取“闭卷考试+平时成绩”两方面各占50%,让教师注重对学生在平时学习的状态,对平时案例讨论、课堂表现进行打分,综合进期末成绩,这样就可以让学生全程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最后,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从美国法学院兴起的法律实践课程,这种模式使学生可以接触到真实的当事人和真实的案件,在教师的带动下,可以让学生将学习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运用,增加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这对学生的职业意识有很大的帮助,目前很多高校都采用了诊所式法律教学,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3.3课程教学内容应与社会发展相接轨

知识来源于生活,同时生活亦是知识的大课堂,因此,课堂知识应依据社会的需求不断调整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根据市场变化增设或删减课堂教学内容,更多地关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所以,学校的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亦应该是动态化的,而不是静止的、固化的,随时根据实际的需求调整课程安排,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以培养学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能力为最高发展目标。另外,教师在教学中,不应该简单地依赖于教材,应该在教学中借助其他的教学资料,将不同的学者的观点穿插于实际教学中,对于时下比较热点的问题也要进行讲解,可以举办小型的研讨会,让学生提出自己的看法与意见,教师要为同学们进行详细的讲解,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学校领导也要安排专家适时地去课堂进行旁听,让专家对教学提出整改建议,推动教学的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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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考法学专业人数逐渐减少法律职业准入条件的提高,导致学生学业成本提高,法学专业报考率逐渐减少。2002年,我国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该制度成为学习法学的人获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的唯一途径,也成为法律院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自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每年有几十万人参加考试,通过率仅有7%-8%,其高难度和低通过率使全社会将国家司法考试公认为“中国第一考”。通过这一考试,能够把国家非常优秀的人才选拔进法律职业队伍。这一制度的建立,对提高我国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尤其是改变我国长期以来法官、检察官素质低下的状况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重大举措。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大大增加了从事法律职业的难度。学子们千辛万苦通过高考,学完大学课程后,还要通过严酷的司法考试竞争才能从事法律职业,而每年司法考试的过关率极低,过关人数十分有限,必然会有较高比例的法学本科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先期投入的学业成本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这一现象是任何法律专业学生都不愿意面对的。其他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机会则相对较大,就业压力也相对宽松。因此,司法考试这一法律职业从职的高难度附加条件,确实令人望而生畏,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学子们报考法律专业的信念,选择法律专业的人数将会逐渐减少,法律专业也将由过去的“热门专业”逐渐变为“冷门专业”这显然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在全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整体上面临困境和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的形势下,民办法学本科教育由于在生源、师资、经费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其生存和发展形势尤为严峻,但民办高校本身办学方式灵活、负担相对较轻的特点,使其在某些方面较公办院校更有优势,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研究,冷静分析,通过积极改革和苦练内功,民办法学本科教育是可以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途径和出路的。

二、教学应用型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的确立

民办法学本科教育应及时调整办学定位,实现从职业技能型到教学应用型的转变,从培养法律辅助人才到培养应用型法律通才的转变。

(一)以往办学定位与实际运作的脱节民办法学高等教育在创办之初,均是从专科层次开始的,本身应定位于职业技能型教育,以培养法律职业辅助人才(如书记员、律师助理、司法助理、基层法律工作人员等)为目标,突出职业技能的特长。但这些年来,各民办法律院系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在招生宣传、课程设置、培养目标及教育模式等方面,均力争向公办法律院系看齐,以求在竞争激烈的法律教育市场中与公办法律院校争夺市场份额。在办学之初,对一些向往法律职业而对于法学教育现状及社会需求并不十分了解的考生及家长来说,有一定的吸引力,但随着时间的延续,其潜在的隐患日趋暴露,如教育资源缺乏(优秀师资)、培养目标与市场需求脱节、毕业生综合素质较低、动手能力不强、就业困难等,已较大程度影响了考生报考的积极性,这正是办学定位与其运作严重错位导致的不良后果。民办法学教育进入本科层次以后,首先要解决的是找准符合自身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问题。

(二)民办法学本科的应有定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定位总体上分为三个层次,与此相适应,其办学理念和培养目标也有所不同。其一是研究型教育,以培养高精尖的法学理论研究人才为目标,通过培养法学硕士、博士而逐步造就精英型法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律阶层,为国家输送高质量、高品位的治国之才,定位于该层次的教育机构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各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和少数综合性法学研究生部。其二是教学型教育,以培养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职业技能突出,综合素质较高的应用型法律通才为目标,造就能胜任大量具体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企事业单位法务骨干,为国家和社送司法、执法、行政管理和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其三是职业技能型教育,即传统的法学专科教育,以培养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的辅助型法律工作者为目标。这三个层次的法学高等教育定位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不同的法学教育机构中可能兼有两种办学定位的功能,如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应用型等,以一种办学定位的功能为主,兼有另一办学定位的功能;如教学研究型教育机构,一方面以培养复合法律通才为目标,同时兼有为研究型法学理论人才培养苗子的功能。民办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根据民办高校的特点和国家法学教育的总体形势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情况来确定。我们认为,民办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于教学应用型教育,在培养应用型法律通才的过程中突出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形成与一般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学专科教育均有所不同,而又兼具两方面的特色教育。一方面努力使部分优秀毕业生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同时使暂时未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学生能以其法律职业技能的优势迅速胜任辅法律工作,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得力助手和基层法律工作的骨干。唯其如此,才能使民办法学本科毕业生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真正具备与公办法律院系的学生同台竞技的能力,使民办法学本科教育走出困境,在法学教育市场中站稳脚跟,并寻求更高层次的发展。

三、课程设置的整合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巨大的。国家司法考试已成为法学教育的试金石,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法律院系,其毕业生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通过率极低,这所院校的法学教育很难说是成功的。如果法学本科教育不能提供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所需要的教育水准,则法学本科的毕业证、学位证的含金量就会大幅降低。尽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任何部门,都从来没有规定把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价指标,但理论界、实务界、教育界、广大学生乃至全社会都已将这一“中国第一考”的通过率认同为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衡量标准了。这一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是不以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的意志为转移的。民办法学本科院系必须正视这一现实,围绕其进行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的调整,同时对其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与比重进行调整,使之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相衔接,这种调整是必须的,也是务实的。教育部作为国家最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完成的14门核心课程,以往各本科法律院系均将这14门核心课程,按照难易程度和知识衔接的先后规律,以几近相等的课时与学分将它们平均分布在各个学期,同时辅之以相应的选修课,最后一学期安排毕业实习,从而完成法学本科教育。这种多年来已成定式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安排,不能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通过对近年来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的分析,不难发现,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含了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这表明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内容接轨的可能性。另外,在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中,又存在与14门核心课程以外的内容,如法律实务、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执业规范等。同时14门核心课程的内容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的比重是不均衡的,其中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几门课程的内容所占分值极大,几乎是国家司法考试总分的一半,而其他课程内容所占分值较少,有的甚至只有两三分,如宪法、国际法、法制史等。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及分值安排是符合我国社会的实际需要的,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均衡分布14门核心课程的学时与学分的做法,显然不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应当调整。

(一)核心课程群的建立将14门核心课程及相关的选修课整合组建为5个课程群,同时增加一个14门核心课程未包括而国家司法考试又必然涉及的内容为一个课程群,共6个课程群。它们是:民商法课程群、刑法课程群、诉讼法课程群、理论法学课程群、法律实务课程群,国际法课程群。在每个课程群中确定2门核心课程和2至4门应用选修课,规定学生对每个课程群必须选够一定的学分,以防止偏科。按课程群组建教研室,确定学科带头人,建立教学梯队,使各课程群的教学均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强的司法考试的针对性,杜绝广而不精的“万金油”型教师授课,真正提高教学质量。

(二)教学内容比重的调整在6个课程群中,加大民商法、刑法、诉讼法课程群中核心课程的学时和学分,其学时学分在法学本科全部课程的学时学分中所占比例,应与其在国家司法考试总分中所占的分值比例基本相当,以保证教学资源的投入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吻合。这种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重新整合的做法,在部分法学本科院系中已开始尝试,如广西大学法学院、海南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等,且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广西大学法学院,作为地方性一般院校,经过这种调整后,其毕业生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高出全广西的一倍,也超过了全国平均通过率,其公务员考试通过率和就业率也均超过部分国家重点院校,广西大学法学院的知名度由此而提升。

四、引进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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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职业化的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化,是指以从事法律工作、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群在职业上应当具备的共同要求和特点。具备如下几个特征:第一,专业化和专门化。第二,独立性和组织性。第三,共同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追求。第四,共同的法律语言和思维特征。第五,资格受限性和资格准入性[1]。但我们认为,它的具体要求至少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第一,法律职业者的同质化。也就是要求法律职业群体具有共同的知识背景、职业术语、同质的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第二,法律职业者的精英化。司法是精英化的职业。只有受过系统法律知识教育,拥有高尚道德情操的司法精英,才能正确适用法律。第三,法律职业者的知识化、技能化。它要求法律职业者要有深厚的法律学识、丰富的经验和技能。注重对于规范的合理注含义的推敲和综合操作,留心于确认法条背后的所蕴涵的精神。第四,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化。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良好的伦理道德形象,他们的伦理状况关系到法律制度是否健康、关涉着社会正义目的能否实现。

二、中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的缺陷

(一)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模糊

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存在促进与被促进的关系。这一认识对于理解和处理好法学教育的功能定位甚为重要。然而,中国法学本科教育在促进法律职业方面,一直存在严重的偏离。概括说来,其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学本科教育没有成为通往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第二,法学本科教育并不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第三,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没有自觉地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第四,法学本科教育缺乏应有的法律职业实践。

(二)实践性不足

“我们的法律教育依然是一种知识教育,而不是一种技术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所倡导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样’,而不是倡导‘如何使法律成为什么样的’。我们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没有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剖案例的能力,我们的法律教育也许教给学生诸多的法律解释的概念, 但却没有教给他们使用法律解释的技巧。”[2]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他们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我们的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得以生长的温床;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形成了激烈的反差。

(三)忽视法律逻辑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法学教育应当以能力、素质,特别是法律思维的培养为其宗旨。只有重视对学生的思维训练,学生才不会固守现成的法律知识。但长期以来,教学方式相对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单向性和封闭性,多数采取满堂灌的方式。课堂上,老师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及灌输法律权威结论,教学也只是为了满足日后考试的需要;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地位。这种教学方法仅仅教会学生如何去记住教师的论述,而没有教会他们去形成自己的观点,更难以引导学生批判地思考法律问题,从而遏制和影响了学生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学生很难具备法律职业人所要求的思维能力和思维方式。

(四)法律伦理教育缺位

中国的法学教育欠缺司法职业伦理教育是突出的表征。主要表现为:首先,大学法律人才培养中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设计欠缺。法律伦理被看成是与专业课毫无关系的内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处于悬置状态,法学教育成为单方面的知识传授[3]。其次,法律职业伦理教材和师资队伍建设欠缺。再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考核机制欠缺。最后,功利主义对学生的侵袭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障碍。正如孙晓楼先生指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4] 所以,法学教育必须同时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型塑过程。

三、法律职业化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一)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基本立足点

1.立足于适应中国法治的现实环境。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是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个大背景下进行的,是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服务的,所以应当立足中国法治的现状,培养中国的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不能背离这个现实环境,无视中国的具体国情,而应当把西方法学理论优秀成果与中国国情紧密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法学教育才有现实的生命力。

2.立足于法学教育本身特性。法学教育具有内在的二重性,即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二重对立[5]。法学教育改革的前提是要理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化的双向互动关系。法学教育不是仅仅为了培养法律匠也不是仅仅为了培养所谓的法学大师。法学教育应以促进法律职业为目标,但法律职业并不是法学教育的唯一目标。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为法学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必须表现出职业训练的特点,二为法学教育作为大学教育传统的一个部分以及法学本身亦是一门需要探究的学问的性质,其本身又必须以学术训练或法律科学探讨作为基础[6]。

(二)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具体措施

1.更新法学本科教育观念。面对法律职业化的要求,我必须改变过去传统的对法学本科教育的片面认识和做法,不再把法学本科教育仅视为一种素质教育,过度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而忽视了其职业性,法学教育既要面向理论,更要面向实践。

2.建立法律职业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资源交流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实践部门的资源优势,鼓励理论与实务兼俱的资深法官到大学课堂讲课。作为法学师资的有益补充,专家型法官可侧重于讲授司法实例、技能和经验等实务课程,以弥补院校教师在这方面的不足。

3.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法学教育的二重性决定了中国法学教育模式不能完全采用大陆法系的一元化培养制度,即不分职业种类而统一进行培养,只有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并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才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等正规的法律职业活动[7],也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的学徒式教育的法学教育模式,即学生毕业后首先从事律师工作或继续深造、从事法学研究,只有经过数年职业磨炼之后,才有资格选任法官、检察官[8]。结合中国的现实司法境况,笔者认为,现代法学本科教育应当采取基础素质教育与职业法律教育相结合的模式。这不仅是中国目前法学教育的现状所决定,而且也符合中国法学教育的目的具有多元化。

4.改革法学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是实现教学目标的渠道,也是能否吸引学生学习兴趣的关键所在。法律职业的实践性特质,要求司法者必须具有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要通过改革教学方法来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总体上要将以教师为主体、学生们为受体的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转变为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和教师引导性的教学方法上来,特别要解决在理论分析和问题探讨过程中发挥学生主体性作用的问题。教师要重在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现象与事实材料的归纳、分析,在抽象、条理的基础上,提出引导性问题,然后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主动权交给学生。应采取案例教学、观摩审判、执法咨询或执法救济、模仿审判等灵活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启发学生的思维,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地思考,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实现教学目标的要求。

5.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制度伦理,是贯穿于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价值准则,是法律实现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价值的内在要求。那么,该如何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呢?第一,确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目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直接目的是帮助法律职业者认识职业中的“公平、正义”,终极目的在于培养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人。作为专业的、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司法人才,法科学生的素质教育,除应符合素质教育的一般要求外,还必须具有公平公正的信念,坚持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和崇尚和献身法治的精神。同时,还要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修炼高尚、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忠于法律和维护法律的使命感与责任感,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职业行为的规范化,做适用法律、维护正义的使者。第二,选择好适宜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途径。应将开设一门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和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二者平行推进。第三,对教师的素质要求上。首先要转变教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将法律伦理教育作为法学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形成了法学课程教学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的认识,而很少有意识地将法律伦理观念的传播、学生法律伦理意识的培养作为课程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其次要提高教师的法律伦理素质水平,发展教师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伦理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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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世功,等.双重结构下的法律解释[G]//法律解释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243.

[3]房文翠,房绍坤.当代中国法律家培养的困境和出路[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2):145-150.

[4]孙晓楼.法学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5.

[5]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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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考试现状

2002年开始,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在此之前,全国没有严格统一的法律职业准入标准,法律职业队伍非常混乱,其受教育背景以及自身素质良莠不齐。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确立与发展,不仅规范了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标准,使我国法律职业者的素质迈向了更高水平,而且为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更好保障,对中国法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司法考试制度自实施以来的实际效果与我国法治发展仍存在某些不洽性,不利于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考试存在“考题过于侧重考查对基本法律条文的记忆,而考生运用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分析问题的能力考查则较少以至于与法律实务应用相脱节”的状况;甚至更有引导法学教育向“应试教育”模式转变的趋势,即考前司法考试辅导机构把原本法学教育4年甚至更长时间所学习的知识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就能将其培训完毕。这种仅为了通过考试而针对性的速成复习方法,导致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尤其是非法本的考生的法律基础并不牢靠,更不用说他们分析应用法律实务的能力。

(二) 法学本科教育现状

德国学者Adolf Wach曾经对德国法学教育的情况做如此描述,“不需要更多的论述,就可以发现,灌输式讲授使得许多人懈怠于独立学习,学生们逃跑到补习人员那里寻求帮助……这表明,大学课程缺乏教育力;对内容上的要求太多,而在培养学生认识能力上又做得太少”[1]。中国的法学教育与当时的德国相类似,所采取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比较盛行的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方法(又称大陆法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受传统教育观的影响,其核心是“仓库理论”,它以教师为圆心,把学校当成单纯传授知识的场所,把书本当作主要的教学内容,把学生当成被动接受知识的工具,把分数看成是评估学校教育、教师教学和学生成绩的唯一标准[2]。这种模式下,学生只需要跟着教师的思路“上课做笔记,下课记教材上的概念和法条”。这虽然培养了大部分学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出色的学术能力。但是,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会相对缺乏,视野也会因此变得单一和狭窄,对今后继续进行学术深造或是对将来从事法律职业都会有一定的限制。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

“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根基,对法学教育来说,司法考试也是一把双刃剑”[3],理论上而言,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不仅可以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而且对法律教育的发展也将有着深刻影响。当二者形成双值交集良性互动关系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得益彰,健康发展,而当二者脱节时,就将导致结构失范和发展失衡[4]。

(一)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的统一性分析

司法考试作为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实际上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也是促进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之间联系更加紧密的重要纽带[5]。

从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来看,其特点表现为侧重考查考生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利用专业知识进行案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法学教育作为基础性教育,能帮助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储备足够的法律知识,为他们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

从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共同目标来看,它们之间具有一致性。法学教育能够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司法考试则是法律人才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学教育应该成为司法考试的基础,而司法考试反过来又能检验和衡量法学教育成果的质量。尽管二者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冲突,但都是为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而教育和选拔出优秀高质的法律人才。因此,一种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司法考试制度对于法学教育实质上是具有一定的积极引导作用;高水平的法学教育也能为司法考试培育出更多高素质的人才。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冲突性分析

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本应拉高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选拔社会需要的精英化法律人才,使法学更具专业性和独立性。但是,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并没有对考试主体进行限制。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具备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条件的人员,均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6]。这使得接受过法学教育的学生所具有的专业优势不复存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也会因此被误导为从事法律职业的“非必要性”教育。并且在司考培训这种“抓重点,突难点,放弃不考知识点”机械化考试培训模式的影响下,同一个司法考试分数,对于也许只花了几个月时间准备的非法学本科毕业(以下简称“非法本”)考生和花了4年甚至更长时间准备的法律专业的考生意义也完全不一样。许多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实际上并不具有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所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这种现象大大冲击了我国的法学教育,并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既然法学和非法学本科生有同等机会参加司法考试,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又可以被3周左右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所代替,用四年攻读法学本科、用三年攻读法学硕士、用三年攻读法学博士,也就变得没有什么意义了。”[7]也就是说,不论何种身份,只要能通过司法考试就能从事相关法律职业。于是,又回到之前所说的司法考试有使法学本科教育向“应试教育模式”转变的趋势,而这种趋势自2008年允许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之后,便愈加严重。大部分考生将精力放在司法考试复习上,忽略了本科阶段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的职业生涯,甚至给予学生有针对性的教学来配合辅导他们通过司法考试,从而在应试教育的路上越走越远。

三、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冲突的原因

(一)司法考试是西方相关制度移植的产物

我国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是移植西方司考制度的产物,尤其是受美国、日本的影响。如图1,在美国,想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必须先成为律师;而要成为律师,就必须取得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并通过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日本,司法考试也是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必要考试,但与美国不同的是,不需要以成为律师为前提,而且非法律毕业的考生也可以参加。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初衷是:一方面希望同美国一样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法律职业入口,改变法院、检察院和律师考试标准、内容不一的局面;另一方面又进行了关于日本考试主体资格的借鉴。然而在移植过程中,由于与其他国家的制度、背景不一样,显现出更多的则是水土不服,与我国实际不相适应。

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起点教育,却不是司法考试的必要条件;而在美国,一般意义上的法学本科是不存在的,他们的法学硕士教育是法学起点教育也是取得考试资格的硬性条件,这造就了移植的第一个矛盾点。虽然日本和我国一样,司法考试都对非法学考生开放,但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无论是从考试内容、方式还是考试通过率来看,都远比我国严格,此为移植的第二个矛盾点。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定位冲突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本科教育在定位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如司法考试是为了选拔优秀的职业型法律人才,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则为通识教育,其侧重培养的是“法学者”,不是“法律职业者”,偏重法律基础知识和抽象理论的考查与教育,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有所不足。而法律思维在法学中实际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一端连接着处于形而上层面的法律知识,另一端连接着形而下层面的法律实际应用,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能够契合的基础和平台。对法律思维的忽视导致了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减少,而应用型法律人才又是司法考试所需要的。于是,就导致我国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呈现出衔接性不强甚至相冲突的情况。

总体来说,我国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之间并不是完全排斥的关系,它们彼此的发展都需要通过借助对方的优势弥补自己的不足。因此,不应当用主次来衡量二者的地位,而应以相辅相成的辩证思想去引导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走上良性互动,在互动中不断改良的道路。

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冲突的协调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曾说过,不断健全、完善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也是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健康发展的前提。没有完备的、成熟的法学教育,国家司法考试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8]。完善的法学教育能够为中国实现法治现代化奠定基础,为司法考试选拔优秀的法律人才提供一个前提条件。

(一)保持法学教育的相对独立性

“法学教育的优势是基础理论、学术精神以及人文修养,而这种优势是很难令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如果把法学教育当做司法考试的培训班,则无疑又是一种对优势和资源的浪费。”[9]因此,基于司法考试的性质,法学教育首先要做的应该是进一步认识到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点,更新“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法学教育观念。但是,这也不能使法学教育为了迎合司法考试而盲目妥协,因为法学教育本身是一种多元化的教育体系,为国家培养的是综合性的法学人才,而不是单指司法人才。所以法学教育应保持自己独立的地位,不要成为也不该成为司法考试的附属内容。而是在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理论优势的前提下进行合目的性改革,让自己处在相对独立又能彼此互动的地位。

(二)改革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与方式

我国法学教育的根本问题就是与法治实践相脱节[10]。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要传授知识,还要“解惑”。教学生如何自己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比教学生“法律是什么,法律怎么样”更为重要,也是司法考试迫切需要考生具备的一项能力。因此,为了更好地与司法考试制度相衔接,应当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法学教育可以借鉴英国的法学教育模式①,也可以适当采用美国的“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学会如何通过案例进行推理,学会从特殊情况演绎出一般原理”[11]。每周安排1―2节案例教学课以及进行适当的模拟法庭练习,通过案例和角色扮演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以及分析运用能力。将法律思维与法学教育方式进行有效结合,既能摆脱学生被动机械式地接受知识的状态,也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互动。

(三)提高司法考试报名门槛

司法考试的目标应是使法律从业人员精英化,只有设立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司法考试内容难度和考试报名门槛,限制法律职业者的人数,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泛化”现象。司法考试难并不是一件坏事,比较难的考试能够检验应试者的法学专业功底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还能给社会公众一种法律专门人士需要经过艰难考试才能获得其资格的外观,增加普通民众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信心[12]。非法学本科毕业人员参加司法考

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对法治精英化很不利。与医生相类似,法律也是一门技术,也需要经过一定训练熟练掌握技术核心的人来驾驭。从事法律的人员,往往掌握着“生死大权”。很多时候一个证据或者法条的纰漏,都将影响个人的一生,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而 “非法本”学生并没有接受过法学本科这一过渡性的教育,缺乏专业人员的正确引导,对法律知识并没有一种系统性的学习,这很可能导致“非法本”学生对法律理念产生一定的误解,影响社会法律职业的发展轨道;另外,要突出法学教育在司考中的基础性地位,就必须严格区分法学本科和非法学本科的界限,保障法学本科与生俱来的优势。即使不取消“非法本”考生的考试资格,也应该设置另一道基础性考试程序,在检验完“非法本”考生是否达到法学学科所应具备的基础理论知识水平之后,再允许考生报名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生,也应当在全面完成大学四年的系统学习之后才能报考。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和功能定位的正确回归。

(四)严格限制司法考试通过率

如下图所示,法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在经济带动我国法律发展的同时,司法考试通过率也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扩张而得到提高,这使我国出现“法律人数过剩和人才奇缺并存”的奇特景象[13]。更有学者认为,尽管法律人相对饱和,但是真正有法律素养、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并不多,这严重制约了我国法律精英化的进程。因此,应该本着“宁缺毋滥”的观念,严格地限制司法考试通过率,建立一个人数少但是社会地位高的精英化的优质法律职业共同体。

(五)完善司法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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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的反思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尺,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我国法学教育办学体制开始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法学专业的数量猛增,专业层次加大,形成了法学本科、硕士、博士培养体系,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然而,我国法学教育却面临着很多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毕业人数激增,毕业生就业困难与法学专业人才稀缺,难以满足实务部门需求上的矛盾,这为我国法学教育敲响了警钟。相比较国家一流的法律院校而言,地方院校,尤其是一些地处偏远、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生存下来、发展下去是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

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在教育目标上如何找准定位。目前,法学界对于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有三种定位,分别是:“第一,精英说。即把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学精英人才;第二,职业需要说。即我国的法学教育旨在培养能够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第三,通识说。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1]反思我国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上是混沌不清晰的,甚至是矛盾的。比如有的地方院校借口照顾以后立志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学生,而在教学环节上忽略实践教学,做出了许多与法律职业化相去甚远的教学安排;有的地方院校在教育目标上既要造就大批高级理论人才,又要输送大批实务性人才,使得有限的教学资源和宏大的教育目标无法配套。

目标是教育的基础性问题,直接决定着教育的模式、内容和方法。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律教育家孙晓楼认为:“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2]也就是说,教育的目的应该致力于国家需求、社会需求的实现。“社会需求是特指社会对人才的专业方向、数量、素质等的要求”,[3]它是法学教育持续发展的源动力,能够揭示法学教育的真谛,能够决定法学教育的走向。地方院校,尤其是一些地处不发达地区的地方院校在师资、教学设施等软硬件上都无法与国内一流的法律院校相比,所以,在教育目标的定位上更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扬长避短,发挥特色。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定位需要考虑三个因素:所处的时代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高等法学教育肩负的适应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责任;对自身办学条件和实力的客观估计。[4]因此,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特点,为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律人才,促进地方经济、文化、法制建设是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目标,也是地方院校生存和发展的源动力。

二、定位后的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一)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突出司法考试和地域特色

以为地方司法实务部门输送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应当首先进行改革。在课程设置,应当平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目标,适当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比重。在教学内容上,一方面,应当考虑到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毕业生的重要性,在内容上适度与司法考试试题相结合,尤其是民商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相对应的程序法课程等,司法考试所占比重比较大的课程的教师更应该对司法考试内容有所掌握和强调,从而改变法学本科教学内容和司法考试相脱节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院校应当根据自己所处地方的地域特色开设一些有特色的边缘性课程,比如地处民族地区的院校可以增开民族法课程,师范类的地方院校可以增开教育法课程,以此增加办学特色。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要丰富、多元化,比如采取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增加学生的参与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注重培养学生发现和观察问题,理解和做出判断,进行法律调研,进行逻辑思考,进行价值权衡,从而得出结论,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培养学生的高水平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优化师资配置,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是法学教育的直接实施者,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水平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成败。有些地方院校由于地理位置不优越,师资待遇不高,发展空间有限,很难引进优秀的高水平的法学教师,也没有充分的机会供现有教师进行再培训、再提高,直接制约了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应集中力量在优化师资配备上下功夫,具体说来,在教师的招聘上首先要避免“近亲繁殖”,多引进外来人才,形成开放的积极的学术交流环境;设计出科学、有效的教师考核机制,对教师的专业水平、职业技能定期进行考核,从而督促教师不断提高,不断完善;要鼓励法学教师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兼职于司法实务部门,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青年法学教师要着重加强培养,要多提供机会让他们走出去,参加一些学术交流会议,参加法律技能的培训。[5]

(三)建立地方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模式

法学教育的发展是实现法律职业的基本前提,而法律职业的完善又会丰富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构成法学教育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动力。地方院校在软硬件设施上都非常有限,实现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实务性人才的培养合作是一个全新的尝试。

一是在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上要实现全面合作。以与法院的合作为例,法院可以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在高校进行审判,使审判走进高校。在审判活动结束后,还可以请办理案件的法官为学生讲述办案的过程,回答学生有关案件办理方面的疑问,让学生体会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理论与实践的差异。高校还应该聘请一些有经验、高素质的法官走进学校,成为学生的实践指导老师,定期为学生答疑,参与学生的理论讨论,辅导学生的模拟审判活动等等。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让学生接触大量的形形的案件,了解真实的审判程序,了解实际,了解社会。学校还应该在法院等实务部门设立固定的学生专业实习点,改革现有的专业实习模式,让学生实习不再流于形式。

二是在双方人才的交流上实现合作。以法院为例,一方面,法院等司法实务部门的执业人员面临着充实理论知识、提高理论水平的压力,高校应当发挥自身的优势,定期选派教学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的老师去法院讲课,为法官们在办案中遇到的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答疑,为法院工作人员讲解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更新他们的理论知识。教师还可以与法院工作人员组成团队,优势互补,申请、完成科研项目,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真正有效结合,打破过去双方合作少、交流少的局面。另一方面,鉴于相当一部分的法学教师都是在毕业后直接登上讲台,缺少或没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机会和经验,缺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和科研上难以避免纸上谈兵,高校与法院部门的人员可以定期的进行交流座谈,高校教师可以分批在法院各部门进行挂职锻炼,从根本上改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低,科研脱离实际,难以出有价值的学术成果的问题,最终实现科研促进教学,培养出理论功底深、实践能力强的法学人才。

当然,合作模式的有效建立存在很多的制约因素,最关键的就是经费如何解决,这需要高校、法律事务部门和地方政府都能够站在全局、长远的角度上看问题,积极互动、协调,,为实现“多赢”局面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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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晓楼.法学教育(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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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教学的过程我们分为三个阶段,根据教学实践,不同阶段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总结如下:

1.前期准备阶段。这一阶段包含了教师指导下的庭审观摩、案例选择、司法文书的起草和移转等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遗漏或忽视庭审观摩,直接进入下一环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具有特殊性,导致我们很难邀请法院到学校现场开庭,这是客观上难以解决的问题。(2)虚拟案例,直接编造或杜撰案件事实,以追求其“典型性”。(3)法律文书的起草不规范,甚至出现知识性错误。(4)司法文书的移转不遵循法定时限。

2.中期开庭阶段。这一阶段是整个模拟实践教学的中心,开庭又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三个主要环节,其成败直接关系到教学活动的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审判人员的发问缺乏明确的目的性,有时问题过于简单,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明确清晰。(2)发问带有明显倾向性,与法官中立地位不符。(3)调查阶段出现对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导致程序混乱。(4)举证内容缺乏关联性,并只简单列举缺少质证过程,致使证据证明力不足,影响到对事实的认定。(5)法庭辩论不是围绕事实证据及法律法规的适用展开,片面强调个人的口才,法庭辩论成了“辩论会”。(6)审判长不能及时规范辩论行为,致使辩论失控,出现混乱。(7)不顾庭审内容,直接宣读庭前拟定的判决书。(8)判决书没有必要的论证过程,只是简单罗列事实和法律法规,既不规范更难以令人信服。

3. 后期夯实提高阶段。主要包括庭后讨论和书面总结。这是模拟教学活动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庭后讨论流于形式,不能从知识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剖析。有的甚至只是在开庭结束时由指导老师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学生根本就不再参与讨论,遗漏了重要的环节。(2)没有书面总结或书面总结过于简单,总结不够全面和深刻,不能挖掘深层次的问题,达不到巩固提高的目的。

(二)模拟教学应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主观原因分析。一是对模拟教学理论认识不足。如前所述,模拟教学理论现在从研究上讲还有很多不太成熟的地方,老师和学生对其认识还有很大差异,容易导致出现“硬伤”。特别是在对模拟教学的内容和环节的把握上往往容易出错。二是组织者主观上重视程度不够。模拟教学在教学中的重要地位还未被老师和学生普遍接受,一部分院校组织模拟法庭只是走个形式,有的甚至只是作为党团活动或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一部分。三是学生参与此类教学活动少,精神高度紧张,慌乱中出错。四是不排除部分学生思想上懈怠,准备不足。

2. 客观原因分析。一是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知识点把握不够深透。模拟法庭的过程就是让学生灵活运用书本知识全程模拟参与司法实践的过程,参与主体对基本知识的把握程度直接影响到模拟教学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很显然,如果学生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知识掌握不够扎实,在模拟行政诉讼过程中必然捉襟见肘、漏洞百出,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二是某些院校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合作联系少,难以搞观摩开庭类似教学活动,甚至可怜到连现场开庭的一些影像资料也没有,学生仅凭借书本知识进行模拟活动,此过程出现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三是现有课程设置模式不尽合理。在实践课中还没有把模拟教学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主干课设置,所以课时不足,导致经验缺乏。四是缺少一支强有力的指导教师队伍。模拟教学效果如何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指导,所以教师的培养是第一位的。而我们的教师多数热衷于知识的传授,而缺乏对实践教学方法的研究。五是模拟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缺乏。规章制度为模拟教学的开展设定了基本的行为规范,是保障教学过程有条不紊的进行的必要条件。而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是对模拟教学效果的跟踪和测评,是师生总结经验教训的重要指标。

三、模拟教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要搞好模拟教学,就必须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模拟教学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软硬件两个方面着手组织建设,其中软件建设是核心。

(一)硬件建设

硬件建设是指模拟法庭实验室及其配套建设,这是搞好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物质基础。根据教学的实际需求,我们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了标准的模拟法庭实验室并配备了齐全的配套设施。包括可同时容纳500人的模拟法庭会堂,多媒体、录音录像设备、照相器材、国徽、法槌、法官袍、律师袍、法警服及席位牌等等,为搞好模拟实践教学做好了充足的准备。

(二) 软件建设

1. 现有课程设置模式的转型。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法学院校还只是在实体法和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偶尔运用模拟教学法,并没有单独设立模拟法庭教学课程,这对模拟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及作用的发挥构成极大的障碍。毕竟,由于课时或教师工作重点等各方面的原因,传统教学过程中对模拟法庭教学的适用往往暴露出许多弊端,比如模拟次数少、走形式或忽略前期准备和后期总结等重要环节。现在的法学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的条件专门设立模拟法庭教学必修课或选修课,真正的把模拟教学法充分运用到模拟实践教学中来以发挥其最大功用。

2. 模拟教学教师队伍的组织和加强。模拟教学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和方法,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离不开高水平的教师的指导。我们强调的高水平教师既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又要有较高的实践能力(对司法实践有较好的把握),还必须对实践性教学方法有研究有热情。如本文起始所述,我国传统法学教育过多的关注于理论的传授而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一定程度上缘于对实践性教学方法研究的匮乏,所以我们需要的是理论(知识)+实践+研究(方法)型的师资。我们的教师队伍中60%以上具有律师资格和实践经历,同时我们不断加强对教学方法的应用研究并取得突出的成绩。

3. 制定和完善模拟教学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建设是模拟教学得以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我们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先后研究、制定了《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教学人员岗位职责》、《模拟法庭教学教学计划》、《模拟法庭教学程序规范》等较为全面的规章制度。

4. 制定模拟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对模拟教学效果的评价实质是对模拟实践教学的跟踪测评,有利于我们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提高模拟教学的水平。这方面的指标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主体在单位模拟案件中的具体表现的评价,比如对知识运用是否灵活,法律程序是否正确,逻辑思维是否清楚,语言运用是否流畅以及法律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等等。另一个方面是对教学方法、教学质量的评价。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又自成体系,因此具体量化指标应从两个不同的层次分别编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不能脱离实际而进行孤立的理论研究和知识传授的。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和方法已远远达不到现代法学教育的目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早在1972年编著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中说,教师的职责已经越来越少的传授知识,而越来越多的激励思考。除了他的正式职能外,他将越来越成为一个顾问,一个交换意见的参加者,一个帮助发现矛盾论点而不是拿出现成真理的人。②因此,我们必须在法学教育中对传统教学模式和方法进行改革。模拟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应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本文结合模拟教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初步探讨,也希望有更多的专家学者对模拟教学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特色的研究,我们有理由相信模拟教学必将在法学教育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注释:

①何勤华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一卷)[M].法律出版社,2003.247.

②《学会生存一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年版,第118-119页,第115页,第284-285页。

参考文献:

①邓建民 李芽.论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完善和更新[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 ,( 10).

②王龙.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J]. 《法治论丛》 第20卷第5期,2005年9月.

③李殿英.利用高校模拟法庭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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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与职业能力要求

1.1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

根据麦可思公司公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近几年法学专业一直处在低就业率专业之列,就业率在85%左右,被列入红牌专业。报告还显示,就业者中只有50%的毕业生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由此推断,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大约一半是从事与法学专业没有直接关联性的工作。

1.2法学职业能力要求

有资料显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前5名的职业分别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与助理、法律职员、其他法律助手、法官及助手。这些职业的基本能力要求应包括:一是人际交往沟通能力;二是各种文书的写作能力;三是逻辑思维能力;四是实战能力。

2当前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2.1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合理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在创办初期,其人才培养方案主要模仿一本、二本的人才培养方案,基本特点是以培养法学研究人员为目标,采用通识教育的方式,理论教学占绝对的比重。由于独立学院学生的文化基础远不及一本二本的学生,加之独立学院的教学资源、师资水平也与一本二本相距甚远,在此先天不足的条件下,采用与普通院校相同的通识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难免会造成学生专业素养不高、就业竞争力不强的被动局面。

2.2专业教师力量薄弱

独立学院初期主要依靠举办高校的师资,后来逐渐建设自有师资队伍。由于独立学院开办时间短,自有师资数量少,且年纪轻、职称低、资历浅。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师一般都具有研究生以上的学历,但他们多数人是从研究生毕业就直接走上讲台,缺少实际工作经验,在授课中不能很好地将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结合起来,使教学过于理论化。教师队伍中既有中高级专业职称,又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的双师型教师较少。

2.3教学方法有待改进

2.3.1理论教学

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授课方式仍以教师为主导。教师在课堂上以讲授的方式将知识灌输给学生,学生被动接受,课堂的参与度不高。此外,法学专业作为应用性学科,在校生因其尚不具备理解专业知识所需的社会经验和社会知识,在教师的讲授方式下,学生们不仅难以对有关知识很好掌握,久而久之,还会对专业产生麻木、厌学等抵触心理。

2.3.2实践教学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有模拟法庭、司法调研、法律援助、法制宣传与咨询、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等内容。大部分实践教学在校外完成,少部分在校内完成。虽然种类多样,但由于多种原因,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尚不能达到有效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效果。

校外实践教学环节如专业实习,主要是学生进行分散实习,包括参加法院旁听、去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因为学校教师参与少,缺乏对学生的有效监管,在学生出现问题或困惑时也难以及时地进行沟通和解决。校内实践教学如模拟法庭,由于受时间、教学资源的限制,学生参与人数有限,难以使每个学生都有锻炼的机会;此外,受案例选择、具体操作等方面的影响,模拟法庭往往流于形式,使之类似于话剧演出,偏离了课程设计的初衷。

3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措施

3.1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不高,毕业生有一半从事非法律工作的现实,我们在人才培养的方向上,必须面对现实,既不能照搬普通院校的通识教育,也不能完全进行职业教育,而应做到二者兼顾,通识与职业并重,将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这样培养出的人才既能够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又能够适应文秘、市场营销等非法律性质的工作。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上,我们不仅要重视法学专业教育,同时也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这些综合素质包括:良好的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中英文口语和书面表达能力,计算机的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和自学能力等等。当然,对于从事非法律工作的就业者而言,法律素养也是他们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其专业知识优势的体现,在法治社会中对其工作会大有益处。

3.2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3.2.1走出去,安排青年教师一线挂职锻炼

目前独立学院在招聘专业教师时,往往以学历为唯一聘用标准,在工作中也不太重视教师的司法实务实践锻炼,因而大部分青年教师都没有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技能。教师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没有切身的感受,在教学中对学生实践操作的训练就会教条化,脱离实际,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所以,鼓励青年教师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参加法律咨询工作,有计划安排青年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让他们亲自参与人民调解、法律诉讼、非法律诉讼业务,提高青年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3.2.2请进来,聘请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律师走上讲台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加强法学教育最好的办法就是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等实务部门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可以安排他们进行专题讲座、讲授理论课、指导实践课程和毕业论文等等,对学生学习体验法律实践技能大有益处。

3.3教学改革

3.3.1理论教学改革

(1)课程内容改革。随着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完善,独立学院若要以法律职业工作者为人才培养目标,就必然需要将本科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起来。将司法考试的内容、方向必然要融合到教学内容中,为法学教育确立一种衡量标准,架起本科教育与司法实务的桥梁。

(2)教学方式改革。在理论教学中要避免教师“满堂灌”和脱离实践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要尽可能地联系实际来讲授理论,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比如采取案例教学法,将案例与理论结合起来,通过案例的剖析来阐述案例中的法理,同时也训练学生个案的分析能力。

(3)考试方式改革。目前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中,大部分考试仍沿用任课教师自己出卷、自己评卷的方式进行,由于学生的考试成绩往往与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学生评教意见挂钩,致使考试过于主观、范围狭窄,不能客观地检验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可以进行如下改革:一是与国家司法考试相接轨,将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纳入考试范围,适当提高考试难度;二是为检查学生的法律实务理论和操作能力,可以在试卷中增大案例题、应用题的比重;三是实施教考分离,出卷教师与任课教师的分离、出卷教师与阅卷教师的分离,以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

3.3.2实践教学改革

(1)增加实践教学的种类。除了被普遍采用的模拟法庭,还可通过法律诊所让学生接触真实案例,进行自主分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使用模拟审判软件,让学生自主选择各种诉讼的角色,感受案件审判。

(2)加大实践教学的课时。实践教学要达到预期效果,时间保证至关重要。如法律诊所实训、模拟法庭实训都需要安排充足的时间,让学生充分进行学习、体验法律实务。

(3)加强过程控制。不同的实践项目,应编制不同的实践大纲,从内容、流程、实践报告等方面做到规范统一。还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考评方法,使实践教学科学化,避免流于形式。

(4)加大经费保障。由于经费有限,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所开设的实践项目难以没有落实到位,如组织学生参加法律援助,需要开支交通费、通讯费等。

(5)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课外实践活动可以是专业性的,如普法宣传、法律咨询、诉讼等,也可以是非专业性的,如征文大赛、演讲辩论大赛等。这些活动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也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从而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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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效果。笔者在《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教授过程中深感教改之关键在于摈除传统教学模式忽视学生个体需要和自我发展的弊端,寻求培养学生自主创新能力的途径,从根本上促进学生的发展。项目式教育作为一种教学改革模式,其注重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值得在本科教学过程中应用以及推广。

项目式教育概述

1.项目式教育概念及应用说明

所谓项目式教育,本文特指在本科生的教学过程中以科研项目为基础,由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教师有条件的吸纳本科生参与课题研究工作,或以项目为教学补充或以项目为教学延展,在课程教授与项目研究的过程中启发和促进学生思考,提高学生分析研究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

笔者在高校一直从事《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教授与研究工作,该门课程在我校属专业核心课和专业必修课,2010年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作为法学本科生而言,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非常重要:不仅可以帮助其构筑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而且有利于学生的继续学习和发展,加之本学科实用性非常强,因此日益受到学生的欢迎与关注。随着对劳动法学研究的升温,也给本课程的教授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传统教学模式存在许多突出问题,难以全面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第一,忽视学生自我需求及学习兴趣,难以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第二,教学模式单一,难以实现创新人才的培养目标;第三,师生之间交流途径有限,缺乏互动。2010年4月,笔者申报本学科的校级课题获准立项①。以此为契机,笔者将部分本科学生吸收进项目组,意通过项目式教育寻求教学模式改革之尝试,实现培养创新人才之目标。

2.项目式教育的优势

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项目式教育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利于提升学生自我认同感,激发自主学习兴趣。项目式教育是吸收学生主动参与的方式,学生与教师共同研究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自我认同感,其本身就是一次受到肯定的过程;能够进入项目组的学生,往往是对项目存有兴趣的学生,学其所好,研其所想,可以有效地将研究兴趣与研究内容结合在一起,不论最终是否能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仅就这一教育过程而言,学生所获将远远大于传统教学模式。

第二,有利于拓展学生视野,培养良好法学思维和研究思路。以法学专业为例,法学教育在本科阶段受课时、教学模式等限制常常沦为普法教育。本科生大多只关心本专业的基本制度,对许多专业问题的认识只停留在皮毛阶段,视野不够开阔,更谈不上法学思维的养成。开展项目式教育实际上使学生有了一次更深入了解相关知识及作深入研究的机会,在教师的引导下其视野得到了拓展,思维局限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突破;同时,开展项目式教育也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在教研的过程中学生不仅可以从教师那里获得资料搜集整理、论文写作等技巧,更重要的是可以学习正确的法学研究思路,培养法学思维能力。

第三,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为进一步深造打好基础。一般而言,高校课堂教学主要是向学生介绍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侧重的是基础教育。而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要求绝不止于此,因此高校越来越重视实践教学环节,通过开展模拟法庭、实地调研、法律诊所等各种实践教学方式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期望达到培养全面创新人才的目标。笔者认为,项目式教育就是一种直接实用并且经过教师精心设计的实践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的素质得到全面提升:项目式教育尊重学生的主观需求,对学生的培养目标远远超过基础理论的传授,其时刻关注学生法学思维和实践能力的提高。对毕业后即就业的学生而言,项目式教育为其提供了从事劳动法律工作技能的训练机会;对毕业后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生而言,项目式教育巩固和增强了学生的专业素养,为其进一步深造奠定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项目式教育可以成为连接高校教育与社会需求、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之间的桥梁。

第四,有利于增进师生交流,构筑和谐师生关系。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互相配合的一个人才培养过程。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欠缺师生良性互动机制的问题,高校代课教师与学生的交流基本局限于课堂上,课外的交流互动比较少。虽然网络发达,但有很多局限,网络互动往往只能成为课后解答专业问题的工具。通过项目式教育,实际上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了一种定时交流沟通的机制,增加了课外的师生相处时间。而且面对面可以让教师更直观的感知学生需要、更深入具体的对学生进行指导,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可以说项目式教育本身就是对“教学相长”最好的诠释。

3.项目式教育的教学目标

通过开展项目式教育,笔者试图实现以下教学目标:第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自主学习的方法,提升学生在语言表达、法律思维等多方面的素质;第二,提供更多途径使学生在深刻理解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扩展师生交流方式,搭建构筑和谐师生关系的平台;第四,研究和检验法学本科专业课教学模式改革的方式,实现教学改革的创新,探寻培养创新人才的路径。

项目式教育应用实例

1.学情分析

本次项目式教学改革的实施对象是笔者所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二年级本科学生以及经济法专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方向研究生,以本科生为主。从本科生的知识水平来看,除哲学等公共课外已修完法学概论、民法总论等专业基础课,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同时正在学习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对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利于对笔者教授劳动法知识的理解。从实践能力上来看,学生都具备对网络等媒体的运用技能,而专业课的实践操作能力相对较弱,基本上没有参与过任何法学实践活动。从情感起点上来看,学生大多认为现有教学模式难以激发学习兴趣,因而对教学模式改革持有欢迎和积极的态度,乐于接受教师设计的项目式教育。

2.实施策略与过程

笔者应用的项目式教育主要通过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主要的流程是项目介绍――学生报名――确定成员。为了进行项目式教学改革,笔者首先在所教授的部分本科学生中举办了专场项目介绍会。一是向学生介绍笔者获准立项的课题基本情况,包括课题内容、立项依据、研究方案等等,让学生了解项目情况及判断是否对该领域有研究兴趣;二是向学生介绍项目式教育的基本构想,主动向学生发出邀请并告知学生报名方式等等,让学生了解何为项目式教育以及笔者预备实施的具体方案和步骤。会后在笔者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陆续有十余位学生提出了报名要求,最后笔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十名学生(包括一名研究生)参与项目组。为了规范日后的教研工作,笔者还与部分学生签订了“助研岗位聘用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学生成员的基本信息、进入项目组的职责等等。

第二阶段:项目教研阶段,这一环节实际就是围绕课题开展具体项目研究工作,是项目式教育提升学生能力的关键环节。首先,笔者与学生确定了“定期研讨+不定期沟通”相结合的联系方式,即每月至少与学生见面一次,就项目进展及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平时学生有任何关于项目开展的问题可以随时与教师进行沟通。其次,笔者将课题分解为若干子课题,充分尊重学生学习兴趣,让学生在此范围内自选题目。最后,为了引导学生进行自主研究,笔者专门向学生介绍了项目研究的思路及方法、资料的收集整理技巧以及论文的写作规范等。在此阶段,笔者发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不仅在项目研讨时积极发言,而且平时也非常认真的收集资料,备写论文,自主学习及创新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例如:项目组中一名学生有出国留学的打算,因此在自选课题时,该生就选择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国际比较”这一子课题,在学习过程中利用外语专长拓展项目研究视野,用项目研究锻炼和检验自己的外语水平,可谓一举多得。

第三阶段:项目考核总结阶段,这一环节贯穿项目式教育始终。关于项目考核,主要是根据学生完成教师布置任务情况来判断学生参与项目式教育的效果。例如,学生是否按时提交了研究书面计划、是否按时参加研讨活动等等。关于项目总结,一方面是师生之间对研究课题本身不断进行自修、反思、再讨论等,另一方面指师生之间对项目式教育的进展进行不断修正与总结。

项目式教育在本科生教学过程中的推广及反思

一直以来,项目式教育多应用于研究生阶段的人才培养,在本科生中应用较少。随着社会对法学本科人才素质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也由单一知识型向综合素质型转变,即融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运用法律能力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于一体②。因而在高校本科生教育过程中引入项目式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对其进行推广的现实土壤也已形成。首先,项目式教育通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学生实现了教研一体化,即围绕提高教学质量这一中心,把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有机的结合起来,以教学为基础,以科研为补充,实现二者良性互动、协调发展、融合提高。其次,现代社会对高校教师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教师不仅要完成教学任务,更要关注学生的综合发展,寻求教学模式改革与创新;不仅要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也要不断提升自身科研能力。项目式教育很好的把二者结合起来,真正实现教师与学生共同提高、教学与科研共同进行的“双赢”局面。

当然,项目式教育也有许多值得再思考的地方:第一,对项目式教育外延的理解不应过于局限。笔者此次教学改革有立项课题作为支撑,所以将其称之为“项目式教育”似乎比较贴切,但如果对“项目式教育”的理解仅局限于教师有课题才能应用就太狭隘了。即使教师没有课题,也可以就所教授学科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作为专题而开展项目教育。毕竟,项目式教育的精髓在于给学生提供一个提高能力的平台,有无项目支撑并不是必然要求。第二,项目组学生成员的吸纳要科学合理。笔者认为,首先项目组成员的人数应该和研究内容相匹配并作好分工和研究计划。另外,确定参与学生时有必要了解学生的知识储备情况。以本次教改为例,笔者所选择的学生均具备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已修过或正在学习《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这样才能将基础教学与能力提升结合起来。如果参与项目组的学生不具备理解项目研究内容的基本知识,将会直接影响教改和能力提高的效果。第三,项目式教育的考评体系有待完善。在笔者的教改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学生访谈、问卷调查和学生科研成果的提交等方式来检测项目式教育的开展情况和效果的。但项目式教育考评体系还有更多的研究空间,比如如何将项目式教学效果与高校对学生或教师的日常考评结合起来等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实践与研究。总之,缺乏教研的教学是无生命力的教学,项目式教育是既注重教学又注重教研,值得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采用和推广。

注释:

①2010年4月,西北政法大学校级优秀青年人才项目――“和谐劳动关系视角下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XJC006.

②陈红梅.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方法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9:193.

参考文献:

[1][澳]Michael Prosser,Keith Trigwell著.潘红,陈锵明译.理解教与学 高校教学策略[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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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取得巨大发展与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规模过快过大,教育质量难以保证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2001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有292所,到2011年就已经增加到了600多所。在校的法学本科学生由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700多人发展到如今的40多万人。由此可见,我国整个法学教育发展本文由收集整理在规模上呈现明显的跨越式态势,无论是在专业建设上还是在招生人数上都有显著的提高。但是在法学教育整体繁荣的现象背后,现实的情况却是许多院校在法学教育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硬件设施相对匮乏,师资力量薄弱,从业教师的专业水平有限,甚至出现本科毕业生留校即为本科生授课、一个教师讲授多门专业课等不正常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学教学手段单一、实践教学落后、教师照本宣科等现象屡见不鲜,饱受广大学生和社会大众的诟病,其实际的教学效果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低,存在“一毕业就失业”的现象

就业率指就业人口与劳动力人口的百分比。近年来,教育部和有关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开始统计和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毕业生就业率已经逐渐成为我国高校教育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衡量教育教学的重要指标。毕业生就业率不仅反映了我国当前各专业毕业生的社会供需状况,而且反映了毕业生就业工作乃至整个高等教育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适应状况。综合近几年的毕业生就业率排行榜,法学类本科毕业生一直稳居倒数“三甲”之列。目前,法学本科学生普遍性的就业困难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它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教育问题,甚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个现象足以引起所有法学教育工作者的关注与汗颜,也值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调研与思考。

二、法学本科教育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官本位的社会传统观念与功利主义思想使得法学本科教育持续受到过度追捧

法学本科教育能在前几年成为报考热门,与法学本科生毕业后的职业流向有很大关系。部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对法学本科生的需求,我国传统观念中对官僚阶层的崇拜心理以及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的蓬勃发展都不同程度地加重了学生及家长们对法学教育不切实际的幻想,认为法学毕业生的前途一定很光明:要么是当官,要么是挣大钱。在国家为了普及高等教育推动的高校扩招政策下,全国各地法学院盲目扩大的招生也使得学生和家长们的上述愿望得到了满足,造成了学生和家长的心理期待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严重脱节,这也是造成法学本科生就业艰难的宏观原因。

(二)法学教育的通识化、大众化导致了法学研究水平下降和教学质量下滑

关于通识教育的概念,目前在教育理论界还存在较大分歧。我国学者李曼丽在综合了各种通识教育的表述之后,对其内涵做出了初步建构:就其性质而言,通识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所有大学生都应该接受的非专业性教育;就其目的而言,通识教育旨在培养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有社会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的人和国家的公民;就其内容而言,通识教育是一种广泛的、非专业性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教育。

法学教育大众化则是一个“量与质”统一的概念。量的增长指的是适龄青年高等学校入学率要达到15%~50%。质的变化包括教育理念的改变、教育功能的扩大、培养目标和教育模式的多样化、课程设置等一系列变化。根据美国学者马丁·特罗的研究,如果以法学教育毛入学率为指标,则可以将法学教育发展历程分为“精英、大众和普及”三个阶段。他认为当法学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时,法学教育就进入了大众化阶段。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通识化、大众化的发展,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学教育的质量下滑。法学教育持续处于“粗放式”发展中,量的增长过快,质的提高不足。主要表现为:学生更多了,但专业素质不高;教授人数增加了,但学术水准和理论修养不够;各类的法学出版物泛滥,但有学术价值和影响力的很少;师资队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壮大,但与急剧扩招形成的大量在校生相比,教学师资力量还是存在缺口,教学质量也难以保证。

(三)司法考试、实践工作需要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矛盾凸显

在国家司法考试影响逐步扩大、就业竞争处于白热化的背景之下,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问题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没有理清,司法考试应否成为教学的指挥棒存在争议。从2002年起,我国对取得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实行了统一的司法考试,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对我国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以通过司法考试为本科阶段学习的最终目标,其他的专业课程与社会活动都要给司法考试让路;法学教师的注意力也开始向司法考试转移,课程教学越来越多地侧重于司法考试试题的研究、分析与预测;高校法学院(法律系)针对司法考试课程设置与教学评价的标准,甚至设立了专门的司法考试学院,似乎法学本科教育的根本目标就是帮助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现在司法考试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目前,法学教育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将司法考试作为课程设置的考虑因素已经引起相关各方的广泛关注,司法考试在未来将会如何影响我国的法律教育值得学界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深入研究。

2.法学本科教育与人才市场需求脱节,教育的应用性与实践性普遍不足。美国联邦大法官卡多佐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推理。”强调了司法实践经验对于法律专业的极端重要意义,这个理念对于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发展也应当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高校法学院受到硬件与软件等多方面的条件限制,确实存在法学学科设置脱离实践的问题,书本知识和社会实践有相当的差距。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指导思想重理论、轻实践,教学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对于司法工作的需要缺乏必要的关注,更谈不上为司法机关和其他法律部门培养专业人才。

三、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定位的思考

当前法学本科教育困境特别是毕业生就业困难的原因来自外在与内在两个方面,外在原因包括社会的传统观念、国家的教育政策以及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属于我们所不能控制的客观因素;内在原因是法学教育系统自身的问题,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模糊,进而造成学校教学与社会需求的严重脱节,属于相对可控的因素,因而值得理论界深入研究。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涉及三个根本问题: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法学本科教育的方式方法。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学教育界一直存有争议。在2001 年8 月的“现代法学教育论坛”上,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形成了以下三种对立的观点:(1)精英教育说。该主张认为,我国学院式法学教育应当突破非职业化模式,转向重视素质和职业教育,同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法学教育上侧重精英教育。(2)职业教育说。该主张认为,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事业者进行科学而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相应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熟练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3)通识教育说。该主张认为,具有较好的人格修养和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标准,公平、正义的民主与法治观念应当是合格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适应现代社会对复合型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教育要能够培养出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和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高等教育的一部分,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

然而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传统的通识教育、大众教育已经不合时宜,法学应当由通识教育转向职业教育、由大众教育转向精英教育。职业教育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渐从人文教育中分离出来的,特别是工业革命以后,由于社会不断发展,分工越来越细,培养能够适应各种工作的所谓“全才”“通才”越来越不切实际。专业化的教育因此受到重视并得到快速发展。它与通识教育不同,是培养专门人才的教育,它的目的是通过系统地讲授某一学科专门知识,并传授与之密切相关的技能与方法,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才,为未来的职业做准备,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精英教育是指适龄人口入学率在15%以下的教育模式。精英教育的特点在于特别强调受教育者的智力水平,强调学生的入学基础,有机会接受所谓精英教育的人占同龄人口的比例很小。精英教育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单纯通过考试分数来培养“考试型”人才,而是以综合素质的提高作为衡量学生的培养目标。当前,只有明确地将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于职业教育与精英教育,才能有效指导法学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摆脱传统模式的束缚。

(二)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

由法学本科教育的精英化定位所决定,法学本科阶段教学仍然应当以理论教学为基础,注重法学教育规范化,使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达到应有的知识、素质、技能的要求,保证法学本科毕业生具有基本的理论知识水平,为将来的实务性工作或者进一步的深造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由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化定位所决定,必须将司法考试作为本科阶段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取舍的重要依据,而且要作为考核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法学院(法律系)的各方面政策都应当向司法考试倾斜、为司法考试服务,切实保证本科毕业生能够达到通过司法考试的水平,为实现充分就业创造条件。在此基础之上,各个学校可以结合自己的学科优势,适当加强跨专业的课程设置,突出自己的特色。特色教育应结合各自院校的学科优势,适当加强法律实务学习及社会实践活动,以满足就业市场对毕业生专业特长与实践能力的需求。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注重实务性的教学、数据性的培训等。这种培训不是知识性教育,一定要亲身体验。当然这种亲身体验并不一定是特定的场合或者特定的模式,案例教学、社会实践的内容应是多种多样的,各个学校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设计、实施。法律教育的核心内容必须引入实务教学,法律院系应当适当地调整理论性课程,增加实践性的课程,比如合同的起草、法庭辩论等。改革毕业实习制度,克服毕业实习随意性,使实习成为名副其实的实习,使毕业生能够获得实践经验,巩固理论教育的知识。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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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学再次出现在本科十大红牌专业榜单,法学专业由热转冷,就业形式日趋严峻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为79%,排名倒数第二,远低于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88%)[1]。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教育的由盛转衰,我国仍然面临着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基层法官超负荷办案普遍、法官断层严重,人均律师数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的现实。社会对法学生的需求大量存在,但法学专业却年年出现在就业红牌专业中。这样的现实反映出我们的法学本科大学生与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并不能得到社会的完全认同和满意。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解决好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是社会稳定发展以及实现社会价值的需要,关系着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切身利益[2]。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分析法学生的现状并寻求解决之路。

二、中外法学专业本科生教育比较研究

中国法学教育的起步是一个向西方学习的过程,分析我们的法学生,首先应该对法律发达国家的现状进行了解和对比。以法律建设与实践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为例,美国的法学教育没有本科这一层次,所有的法学学制和学位都要以本科其它学位的学士为前提,这一制度强调了法律学科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得法学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经验,保证法律人才培养的高质量和高素质。美国的法学院是典型的律师学院,律师是美国法律社会的基石,从事任何一项法律职业,律师都是最根本的开始。自始至终,美国的法律教育都是一种精英教育,学生对法学的选择,是在经历了本科教育后,有了对社会的个人见解和趋于完整和成熟的社会观之后做出的主动选择。而在我国,大学的扩招使得本科教育成为普及教育,法学作为本科教育的一部分,使得中学刚毕业的应试教育学生们直接步入了理论性与实践性都极强的繁杂的法学课程中,对法律的现状和对社会经验的吸纳都还十分有限,使得整个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水平被迫降低,限制了法律建设和法学生本人的成长发展。

这样的状况,满足了在经济跨越发展的大环境下对人才的强烈需要,在法学事业发展的早期有利于构建我国法学的框架,但当这个框架需要加以完善和充实的时候,原要求下的法学生必然无法胜任。这就需要对原有的法学教育方式进行改革,使之适应新环境下的需求。新形势下如何指导法学专业大学生顺利就业,探索法学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新途径,是深化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就业困境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之改革与出路

对于就业困境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的改革着重应明确司法考试导向性和实践应用创新性,推进教学改革,具体而言包括:

(一)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改革法学本科教学

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的学生,司法考试都是法学本科学习期间必经的一场大考,虽然司法考试并不是能够直接用于社会立足的资格考试,但其作为律师执业资格、法官检察官职位需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等岗位的一块必不可少的敲门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组数据足以说明: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做出的一项专项调研,全国高校毕业生中,61.9%的法学毕业生会从事法律专业工作,而87.5%的学生认为司法考试是四年大学期间最重要的部分,法学的本科教育不能脱离司法考试。86.7%的教师和绝大多数学生都认为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应依司法考试的需要进行调整。同时,司法考试的高要求、低通过率已经从现实实务层面表达了法律界的主流意旨,这必定是一门精英职业,只有专业精通才有生存的空间。如何解决法学的精英化要求与大学本科的普及式教育的矛盾?我认为可以在本科教育的大环境中适度独立出法学教育的小环境。一方面,增加法学教育的课时量。普遍的大学生活中,教学只占其中的小部分,适当提高教学的比重,可以在本科教育中,尽可能的提升学生的专业素养。现行的本科教育中,司法考试普遍在大四的第一学期进行,司法考试之后法学生就将脱离法学教育,面临就业或是考研的选择。这样的安排对法学生有不利之处。从知识记忆的角度,在考试之后,应当需要归纳整理与实践操作,才能将知识融会贯通,而当法学生怀着大量的理论知识步入社会时,工作单位却往往不愿意承担实践教育的责任,他们需求的是理论、实践都能够直接运用的即插即用式人才。所以我认为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应当在参加司法考试后再增加一年的基层法院实践教学,将法学本科教育深化为五年制本科教育。

司法考试考察的是对法律法规的记忆和运用,通过司法考试的备考,法学生的理论水平能够得到普遍提升,而在理论的掌握记忆之后,应当通过一定时间的实践学习将应试备考的记忆成果实践强化。进行基层法院实习,将理论法条与现实案例相结合进行理解认知,有利于司考的应试性强制记忆向理解性熟练技能的转化。从而提升法学生的专业水平。

(二)以实践创新为导向改革法学本科教学

我国基层法院现实存在着案多人少,基层法官超负荷办案普遍、法官断层严重的问题,将已经基本完成本科教学的法学生安排到基层法院进行实习,能够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可以由法学生进行社会法律宣传教育,在普及法律的同时,增加法学生的社会经验。应当正确认识法学本科教学中研究和实践的关系,在研究中实践,在实践中研究。教材与更新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因为时段差异导致的滞后。课本的知识永远是过去时的。实践教学可以真正的理论联系实际,避免法学生步入社会后学无所用。具体而言,应该在在研究性理念指导下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创新,具体可以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展开。

对于本科期间因为调剂或其它原因被动选择法学的学生(实际在二三线法律院系中此类法学生并不少见),一年的实习时间可以让他们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二次选择,准备跨专业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或其它就业渠道。同时能够通过实习加深法学生的职业了解认知,避免就业方向缺失,提升毕业生的社会生存能力。对于首次司法考试尚未通过的法学生,也可以藉此提供二次考试的机会,从而提高毕业生的总体司法考试通过率。

学年年限的增加,提升了法学教育的专业性。提高专业门槛,可以将法学教育适当独立于本科教育中,有利于提升法学生的专业素质,从而加强社会需求对法学生的认同。对于法学生自身而言,可以让他们更轻松的找到工作,并且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对于法学而言,基层人才的素养提升,也有助于促进法学的社会地位的提升和整体发展。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引入研究性理念,培养具有创新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博专并重的高素质人才[3]。

参考文献:

[1]王文贵.就业观念的路径依赖与锁定:法学专业就业生态的新制度经济学问诊[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01):40-44.

[2]肖晓哲.新形势下深化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探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1):183-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