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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教师要树立人格威信。
《道德与法治》要教得好,首先得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让自己的道德和人格魅力从行动上去影响学生。
1、老师首先要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建立起专业威信。要懂得教什么、懂得怎么教,懂得如何高效地教。这样才能让人有信服力,让孩子尊重,让孩子信服。
2、做一个善于发现、表扬学生优点的老师。在皮格马利翁的故事中,我们知道了在本质上,人的情感和观念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别人下意识的影响。人们会不自觉地接受自己喜欢、钦佩、信任和崇拜的人的影响和暗示。所以,当我们面对孩子的时候,对孩子的评价,应该自己斟酌。这样说了,就能让他改掉以前的坏毛病吗?我有没有其他的更好的方法来纠正他?
3、让自己更有耐心。对于孩子的坏毛病,要充分认识到坏毛病的顽固恢复现象,要反复抓,抓反复。察觉到不对就应该纠正,而不是抱着一劳永逸的天真想法。
4、采用“说服”的方式对待孩子,应该用“名片效应”拉近孩子们的距离。“你们怎么搞的”只会把自己推向孩子的反面,手机版让孩子心理距离更远。然后用“门槛效应”“得寸进尺”,让孩子一步一步完成小目标,强化后达到需求。用“南风效应”润物无声,避免劈头盖脸的惩罚,让孩子保留自尊心。最后避免超限效应,“点到为止”,避免长篇大论惹人厌烦,讲清规则即可。
5、如果真的要惩罚孩子,应该选择在一个相同的情境中进行。吃饭时候骂孩子上学做的不好的事只会让人觉得反感,应该在有空档时,或者在他欺负人的时候进行教育。
6、惩罚时还需要注意方式,要尽量让孩子喜欢的目标不要达成。在喜欢讲话时,老师、父母的责骂,只会让他骂的更凶,助长了行为的强度。在喜欢游泳时,朝着河里追只会让他达成“去河里游泳”的愿望,应该从河边往岸上赶。
人格威信是从教学生活中一点一滴的积累起来的,应该从小事做起。
二、在教学中,要把握一些关键问题。
《道德与法治》不是简单的一堂课,它是知识的总和,教导学生如何生活,但又在此之上拔高,更进一步的培养孩子的人格素养,形成真正的道德。因此,需要重视的问题如下:
1、我们不能把课程上成语文课、科学课、美术课、手工课、习惯课。我们在教课的时候,应该为孩子的三观奠定基础,使用的方法、材料、解读必须落在“德”上。
2、教学设计的“主题性”。低段每册都有一个相对集中的教育主题,每个学期都有一个学期教学目标。在此我们可以知道我们这门课的定位是什么。根据这个教学目标,我们可以知道:课程标准;孩子道德发展的转光,生活的现实情况,需要解决什么。从孩子的成长中,需要完成什么任务。
3、学习方式的探究性。一年级学习的主要方式是感受体验型。二年级到的学习的方式由体验型变为了探究型。如在二年级的辨析式环节中,不是列出情况判断对错,而是应该考虑各种情况进行判断。
4、辨析问题的开放性。我们在判断问题时,往往应该思考问题为什么会变成这样,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而不是单纯地判断对错。
5、范例的示范性。在课文中的例子,如果要进行替换,需要想想是不是问题被替换掉了,或者教学的思路被替换掉了。
6、教学设计的选择性。
7、教学过程中的“实在性”。在课堂上,最重要的不是让孩子讲正确的话,而是讲真是真诚的话。
三、对自己教学课程的反思。
我再上《我是一张纸》时,教学目标是:为什么要节约用纸。推论步骤为:纸用途广,纸来之不易,纸历史悠久,从而推断出,应该节约用纸。
但实际上,有用才是资源,这是功利性的逻辑。如果对我们有用作为该不该珍惜的评判标准,那么即使是美,也是为了我们生活的装饰品。那些纯粹为了好玩、纯粹的奇妙,就会消失掉。
思维是有习惯性的,如果用经济学原理去解释纸的来之不易才能珍惜,那么久不是纯粹的德行。文化把历史换成了数学概念,对人文方面的感知就少了。德育,不是知识的堆砌、技术的难易、功利性的判断。在教学中,应该注意从“节约用纸”到“我是一张纸”的概念性转换。
正确的做法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应该是“共在”的世界观——我与世界息息相关。纸对我们是“陪伴”,是“朋友”,而不是“工具”和“资源”。
纸有着丰富的样子,与我们时刻相伴。我们用什么样的态度、情绪去与纸思考、互动,他们也会变成相应的样子。例:纸经过加工后,变成了一朵花。他是我们息息相关的心情之花。艺术能让纸变成“艺术的纸”,快乐能让纸变成“快乐的纸”。
纸是生命的转化,是智慧的结晶。从树到树叶,再到纸,大树的生命力转化到了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少用一张纸,就是挽救了一分树的生命。
同时,纸也是先人的智慧结晶。纸是中国人的骄傲,他是我们对世界的贡献。在我们手里的纸,穿越过悠悠岁月,从发明第一张纸的祖先手里,传到了我们的手里。“悠久的历史”中,流淌的是智慧、是文化。
总而言之,我们这门《道德与法治》课,是一门以孩子的德育为主的课程。在教学中,应该对如何培养孩子的德育做出贡献,而不是简简单单的培养孩子的生活技能。
在我以后的教学中,我会尽量修行自己的品德,让自己的行动潜移默化的影响身边的孩子,同时,在备课中也尽量以纯粹的道德进行考虑,而不是用功利性等错误的思想指引孩子。
对于小学道德与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
今天,我们学校组织全体道德与法治任课教师和部分自愿参加培训的教师培训小学生道德与法治,培训时间虽短,却让我感受到小学生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有了以下的心得体会:
现在,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并且恶意犯罪的情况也有抬头的趋势,这和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相对欠缺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学校又是未成年人学习知识的第一阵地,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好办法。那么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现状如何呢?
首先,教育部门缺乏对学校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与其他课程相比,法制教育仍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应重视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应该认识到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其次,任课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学生积极性不高。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不仅是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要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基础教育与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德育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精神和中央两部“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中小学法制课程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制教育教学内容,要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大纲,规定具体的课时安排,争取在升学考试中加入法律知识的内容。司法、教育等部门要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编写出统一标准、通俗易懂的法制课教材。
小学法制教育注重文化课而忽略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学校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人才,虽然授课教师一定程度上了解法律知识教育,但并不系统、全面。昌邑市围子小学的田亚卿与满晓红两位老师认为,要使小学生成长为一个思想健康、人格健全的人,作为老师应对法制教育引起高度重视,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自觉守法。
教育学生“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涉及法律法规。比如怎么样过马路,不能打扰别人休息,不能破坏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什么等。有很多事情在一些同学看来是不起眼的小事,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因此大家要学习法律,增强是非判断能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法律法规。
二、从身边做起,预防犯罪。
我们积极学习《中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要珍惜学习机会,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要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要谨慎交朋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切莫虚荣攀比,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只有从小处入手,一点一滴的渗透教育,法制教育才能有效,更加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对于小学道德与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
人的一生都在奋斗,为了前途,为了家庭,为了理想,为了信仰,奋斗的原动力多种多样,奋斗的途径和方式也是千差万别,但是所有的奋斗都不应离开一点,那就是符合道德标准。
道德是人类生活的群体属性,是社会生活的秩序要求,失却了道德,人类群体将变得毫无秩序而引发争吵、内乱甚至战争。从古至今,道德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组成部分,从“礼义廉耻”到“仁义礼智信”,从“忠孝节义”到“智仁勇”,道德被赋予了不同的内容,然而就是这些自古演变来的不同内容组成了今天道德的内涵。
从古至今,道德文明都是中华民族一直弘扬的精神,然而到了今天,随着社会结构的空前剧烈转型,道德领域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是非善恶美丑不分、拜金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见利忘义、损人利己、以权谋私、腐化堕落、道德冷漠、丧失良知,以上种种不良行为充斥着如今媒体的头版头条,而在没有被媒体曝光的生活中更是随处可见。如今的社会是道德滑坡的社会,中国在实现快速增长后,在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后,面临的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缺失,而产生的不良后果正在逐渐扩大。建立完善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民道德体系,实现人的现代化、培育现代化公民迫在眉睫。
道德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家庭美德,人类在群体中扮演的各个角色都需要道德来维系秩序。职业道德是人类在职场中需遵循的秩序,它渗透到各行各业,影响着每一个职场中人。身为金融行业的一份子,职业道德缺失风险更是伴随着我们左右,其后果也是非同小可。因此,我们更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把好思想道德防线。
篇2
法律思维方式之辨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涉法性问题的思维方式。作为法律实践活动方式的观念形态,法律思维方式是伴随法律职业化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独特性思维定势和思维模式的固化和凝结。不同于经济思维方式偏重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政治思维方式偏重于不同利弊的权衡和道德思维方式偏重于善与恶的评价,法律思维方式则偏重于合法性的分析。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合法性强调要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涉法性问题,面对任何涉法性社会矛盾和纠纷,基本任务在于做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并依照法律,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最终做出权利安排和义务界定。合法性是对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最高抽象,把握了合法性,也就从根本上把法律思维方式与其他非法律思维方式区分开来。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这一判断日益成为社会的共识。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一系列复杂的条件,如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等,也离不开全民法治观念的确立。“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尔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鉴于此,“法治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成为人们处理涉法性问题的基本思维方式,是法治得以真正实现的必要条件。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思维方式基础,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基本资质的内在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思维方式仅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独占。从思维主体的角度来说,法律思维方式大致可以分为狭义、中义和广义三个层次。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官的思维方式;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广义的法律思维方式则是社会大众的思维方式。作为广义法律思维方式的思维主体,社会大众是遵从法律行为规范的一般社会成员,他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未经专门职业训练而逐渐养成的一种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判断力,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可见,法律思维方式既是专业的,又是大众的。法治的实现需要经专门职业化训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离不开未经专门职业化训练而具有一定法律思维能力的普通社会大众。高职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高等职业教育当前已占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应自觉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这既是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职业道德与法律之互助共生
在现代社会,法律和道德共同构成两大基本的行为规范,两者共同为社会的有序运行保驾护航。在人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法律,既是人们思考和认识法律问题的前提,又是人们思考和认识的对象。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什么是法律?按照法学理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内容丰富,具体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义务、职业良心、职业纪律、职业荣誉、职业作风等基本构成要素。职业化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任何职业活动都包含着复杂的社会关系,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其发展也必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这样,职业道德规范也就应运而生。职业道德是职业活动发展的产物,它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自觉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遵守职业纪律,展现职业作风。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职业道德素质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录用人才的必要条件之一。按职业道德标准行事,是各行业从业者应具备的一种最重要的职业素养。 作为职业生活的两种基本行为控制方式,法律和职业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互助共生。一方面,遵纪守法常常构成社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道德是法律的灵魂,法律规范中的一些条文也是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内容,从业者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另一方面,法律是职业道德的重要载体,职业道德所提倡的内容会在一些法律规范中出现,同时,法律制裁的威力也有助于职业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当某一行为冲破了职业道德的底线,做出了严重危害他人、用人单位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就要动用法律手段对这一行为进行强制制裁和惩罚。
法律思维方式是培养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保障
尽管人们对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理解可能各有不同,但在基本范围内也存在着深刻的共识,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成为各行业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高职院校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必须在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加大教育力度,积极探索提升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努力促使学生形成契合职业化要求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行为。
按照一般德育理论,道德的培养是一个知、情、信、意、行相互作用的过程,“知”是基础,“行”是关键。这样,帮助高职学生深刻理解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含义,是培养其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由于职业道德与法律互助共生,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制裁和惩罚。因此,努力挖掘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的法律意义,必将为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提供法律思维方式的保障。
敬业是一切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基础,也是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前提。敬业就是要尊重、尊崇自己的职业岗位,以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做到尽职尽责,要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义务感。职业与责任如影随形,一个敬业的从业者,必须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其中包括道义责任,也包括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一方面,从业者要做好分内的事情,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履行职责,是敬业的具体体现,也是职业责任的本质要求。如果遇事临阵退逃,不仅谈不上敬业,还可能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
篇3
1.中职学生素质下降
随着中职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中职生源素质明显下降,他们中的大多数是未能升入普通高中的学生,综合素质都比较差。
主要体现在:
(1)文化基础差、学习积极性不高;
(2)生活自理能力差、自信心不足;
(3)自制力差、不思进取;
(4)时间观念不强、法纪意识淡薄,迟到、早退、旷课现象严重;
(5)个别学生喜欢滋事闹事、抽烟、吸毒、沉迷网络;
(6)缺乏社会责任感,没有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缺乏团队协作精神和吃苦耐劳精神,缺乏敬业、乐业、精业的精神,没有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正确的工作态度。
2.教学内容单一
教材内容主要以纲要性知识为主,案例大多为学生不熟悉的人物,个别案例陈旧、缺乏时代感,缺少学生迫切需要了解的知识,如保险、劳动法、劳动合同样式等。
3.教学模式陈旧
教学方式比较单一,课堂教学采用“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和以课本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沿用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一言堂”的教学模式传授知识。习惯把教师和书本的思想灌输给学生,教师照书念,学生照书背,师生都围绕书本转。忽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忽视教学活动的双向性、互动性。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对职业道德的内容缺乏理解和内化,缺乏实践认知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致使不少学生感到有些事好坏难辨。
4.重专业轻道德
由于中职教育以就业教育为主,普遍存在重视专业课轻视德育课的现象。学校忽视学生思想教育课、职业道德课,大大压缩职业道德课时;学生也认为自己到中职学校就是来学习技能的,只要学好专业课,熟练掌握一门职业技能,毕业就可以找到工作,立足社会,所以对职业道德课在思想没有足够的重视,对上课内容不感兴趣,无心听课,不是睡觉就是玩手机。
5.评价方式简单
受中国传统考试制度的影响,对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测评采用理论考试,一考定夺。教育部门对中职学校还沿用普通高中的评价机制,严重制约着评价方式的变革。因此,现行评价方式缺乏科学性。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必须做到的几点
1.重视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要求毕业生不但要有某一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更需掌握某一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职业道德,能够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培养的是一种理论够用、技术熟练、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必须把学生定位在即将走向第一线职业岗位的人,围绕课程内容,有选择、有重点地组织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符合“第一线”职业岗位要求的理论素质、道德素质、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和法律素质。
2.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
就业是中职的教育的核心问题。因此课程设置中,不能只立足于技能教学,考虑到就业市场的需求,还要瞄准某种职业道德,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根据职业需要的知识、能力、态度来设置课程。满足学生自主学习、个性发展的需要和部分学生升学的需要增设一些职业道德选修课,兼顾就业需要的灵活性和学生职业发展需要的选择性。
3.教学内容要体现“精”和“新”
(1)职业道德教学内容要体现“精”
“精”就是要筛选出那些学生中普遍存在的、需要提高和端正的重大认识问题和特别关注的问题。例如:人际关系、人生价值、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工作就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等。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化对“依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相结合的方针政策的理解,从而提高学生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进而提高他们为祖国、为社会、为人民服务和奉献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2)教学内容要体现“新”
中职学生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和个人生活转折时期,是一群思想活跃、思维敏捷、善于思考、精力充沛年轻群体。在渴求知识的同时面对新的环境、新的生活、新的变化,难免会遇到问题和困惑。《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理论性、科学性、知识性和时代性特点,可以有说服力的解释和回答,显得尤其必要和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
4.完善考核机制,改进评价方法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重在“陶冶精神世界、关注灵魂塑造、培养健康人格”。要客观、真实地考察和评价一个人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价值趋向、内心信念、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必须建立一种多样性、全面性、综合性的考核机制,通过对学生多方面、多角度、多形式的考察,才可能是一个公正而客观的评价。可以把课堂学习考核、实践教学考核、平时言行考核、试卷基本理论知识考试结合起来。
总之,不断探索好的教学模式和有效的教学方法及评介机制,是《职业道德与法律》课重要性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具有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强的高素质的技能性人才。
参考文献:
篇4
(一)道德建设的内在精神需要道德教育法律化
从道德和法律价值精神的关系上来说,他们是内在统一的,从道德和法律内容上来说,有相同的部分。如果要加强道德建设那么就必须加强道德法律化,它是内在的依据。
(二)道德教育法律化为道德建设提供了现实基础
从社会功能与目标上来说,道德与法律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可以说道德建设的基础就是道德法律化。我们在进行道德建设的时候要从道德、文明行为着手进行建设。法律在对人们行为规范和良好品质形成上与道德基本相同,但是其方式与道德大不相同:法律先用法律条文规定对人们不合理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然后使人们的道德觉悟提升;而道德是先对人们不合理的行为进行教育,提升人们的道德觉悟,然后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矫正。法的规范是道德的最低目标,道德风尚形成是法的最高追求目标;道德通过教育使人们的恶念消灭于萌芽之中,法律通过对已发生的恶念进行惩处,达到警示作用。道德侧重的是对人的教育,法律侧重的是对人的惩罚。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又是道德的支柱。
(三)道德教育法律化促进道德建设的意义
第一,实现某些道德规范、原则法律化,可以提升我国社会道德规范的权威性以及约束力。当今社会各种道德行为失控的主要原因就是道德规范缺少权威以及约束力。通过某些特定的道德的法律化后,那么这些道德规范具有了很高的权威与约束力,人们将会更加的注重自己的各种道德行为,促进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第二,道德教育法律化有助于借法律手段,使大部分的使命在法律的指导下自愿地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养成良好道德的风气,除了道德隐形的约束外,还可以采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第三,道德教育法律化的过程中,注意制定与实施对市民有道德教育作用法则法规。比如《婚姻法》,这一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可以对人们的家庭观念、责任价值等进行很好的教育与强化。再比如,在民事法中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原则的实施,对人们的社会公德、价值观念、是非善恶等都有很好的道德教育作用。在当今社会,法律可以说是道德的坚强后盾。最后,从实践层面看,这种道德建设的途径早已有过先例,并且也被证明是有效的。比如说,属于道德范畴的诚信,在大多数国家都把它纳入了法律范畴,如果公民在活动(民事、商业)中违反了诚信的各项规定,那么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这样,通过法律来制定某些某些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道德标准,提高市民的道德素质。另外,在官员的廉政方面起到了惊人的效果的,约束了官员的不法行为,从而提高了官员的道德标准。因此,从古到今,在治国理政和道德建设中,道德的法律化通常被当做一种实践和手段来使用。综上所述,我国也要大力推进道德法律化进程,注意把一些基本的、大众性的道德规范吸纳到法律的范畴中来,以便道德与法律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发展。道德法律化也是实现我国“德治”与“法治”关系协调的需要。道德规范和法律双管齐下,达到道德教育法律化的最终目标,使人们的道德行为由法律约束向道德习惯转变,最终实现新时代的道德建设目标。
篇5
一、礼与法结合的历史演变
礼是古中国称之为文明古国的重要表现之一。在迈入文明社会的历程中,礼对华夏民族社会起到很大的规范作用。追溯礼教的历史不仅起源早,而且始终贯穿于中国古代社会中。在古代,礼维持着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着等级制度,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规范。
(一)“Y,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表明礼是和祭祀、宗教有关的一种行为,体现了古代社会中的宗法等级观念现象。礼是包容的,它在古代社会里影响着社会的各个领域,既是个人行为准则,也是家国的治理之策和纲领,关系并调整着人与人、人与家庭、人与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它还是道德评判和法律最终裁断的依据,崇尚礼的观念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
(二)“,刑也。平之如水。从水,D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法的古字)就是刑法的意思。因为执法需要公平如水,所以是“氵”旁。“D”(也叫獬豸)是传说中的独角兽,能辩是非曲直,法庭上用它来辨别罪犯,它会攻击无理者使其离去。所以“”字中含有“D”“去”两个部分。
在夏、商、周的文献中,法就是“刑”,春秋时期的一些成文法也称《刑书》、《竹刑》。直到战国时“法”才有了法律的含义,“律”作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现,如商鞅的“改法为律”。在古代,刑、法和律经常通用,各朝的基本法典都以“律”为名,通称为刑律。而在现代社会“法律”一词是有其固定含义的。
(三)“礼法结合”思想的形成。荀子最早了提出礼法结合的概念,提出了“隆礼”重法,以礼为主,礼法合法。他认为,礼是政治的指导原则,人们都须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同时也强调重法,主张以法律作为赏功罚罪的标准。他认为,礼和法都是巩固封建统治的工具,治国必须礼法并用,法以礼为本,应先礼后法,先教后诛,才能使“民归之于流水”,得到人民的支持。
真正完成了礼法结合从理论到实践过程的是董仲舒。其新儒学具有以儒为主,儒(礼)法合流的特点,他发展了德主刑辅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主要工具,并以阴阳学说来阐述,使儒家礼法结合法制思想神化、系统化。经过历代儒家学者与统治阶层的发展,礼法成为各朝治国之道的基础,是社会认可并遵守的纲常道德思想。自中国古代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确立后,始由汉代的礼法综治模式渐成为封建社会治国的主流模式。
礼法结合,就是把中华民族传统的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相结合,融会贯通,实行“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治世方式。其特征就是将礼作为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以礼率法、以礼摄法、礼与法糅合并存,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用于规范社会、管理民众、治理国家。礼法综合为治的治国模式其内容非常丰富和深刻,礼侧重于预防犯罪,而法更多是侧重于惩罚犯罪,它以人情为核心,道德为基础,重宗法伦理,礼乐政刑综合为治。
二、对当代司法建设的启示
不可否认当今法律在中国的构筑已基本完备,发挥作用全面,但通过舆论手段可发现一些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比如:司法独立受损、司法人员职业化不够成熟、司法腐败现象严重、等都反映了司法伦理信仰的缺失和道德观念的沦丧。如何使法律成为人们心中最牢不可破的支柱,可能一定程度上需要重视“礼”的作用。西方模式下的法治虽然能得到道德的支持,但道德却不能实际的影响法律的内涵。儒家法律思想中“礼法结合”的指导原则既强调了道德教化的重要性,也包含了“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营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树立公平正义、诚信和谐的社会风气,这就对当代司法建设提出了科学合理、并富于人文精神的要求。
(一)构建司法伦理性建设的执行机制。政府部门按照社会的利益和司法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司法人员有目的、有计划地实施系统的道德影响,向司法人员灌输符合社会要求的道德规范,营造司法道德氛围,提高司法人员的道德评判能力,形成良好的司法道德品质。同时,加强司法人员的从业教育,注重司法从业者的司法伦理培训,改进司法伦理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司法人格教育。
司法伦理可有可操作性和外部强制力的具体活动规则,规范约束司法机关及其活动,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包括强制性和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和规范,它的伦理要求是客观、外在、强制的。制定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和规范,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使司法伦理道德从原理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细则,使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有法可依。外在规范可使司法人员在现实活动中遵守,从而逐渐转化为内在的伦理规范,用社会他律促进司法人员的自律。
(二)建立监督奖惩机制,形成司法公正的风气。建立内部司法伦理道德监督机制外部监督,确立科学约束机制。建立符合现实国情的司法道德他律机制。完善司法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体系,建立司法伦理评价惩戒机构,引导社会舆论参与对司法活动过程的监督制约。促进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自律性管理,司法人员伦理素质提高。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职业承担者,司法人员须充分认识理解并随时准备承担自身的判断活动可能带来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促使自身能够更好地履行司法伦理的要求。
(三)进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司法建设提供坚实的伦理基础。“司法伦理学是伦理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伦理学以为指导。”因此司法伦理建设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搞好了,司法建设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热爱人民、关心人民的疾苦,当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尽心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甘当公仆。同样,应在全社会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形成良好的法治和道德环境,引导司法人员道德品质的提高,自觉维护司法公正,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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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都需要社会调节机制来维持正常的秩序,道德和法律就是社会的两大调节机制,共同担负着调节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把某种价值体系、价值观念、行为和观念的准则灌输到人的意识中,使其形成相应的信息、品质和习惯,达到自我调节控制和自我监督的目的。法律体现和表达了阶级的意志,是推行国家、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强制手段。人们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还要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它们均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既关系密切,但也有不同之处。在评价大学生是否优秀时,不仅要评价他们学习和掌握知识的能力,同时应从思想道德品质修养和行为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因而,在法学课程教学中,采用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有利于使学生掌握道德与法律的平行关系,以及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交融关系,理解“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为了更好地在法学课程教学中进行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可以采取下列两种基本路径。
1、理论教学路径
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因此,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可以针对已上升为法律内容的最重要的道德问题进行探讨,对学生进行道德情感教育,如爱国主义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真善美教育,等等。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可以利用宪法中有关“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的内容。民法中有关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平原则。婚姻家庭法中的“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继承法中的“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等等。通过在对上述法学课程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与道德教育。
2、实践教学路径
法学课程有其自身的科学理论体系和教学规律,必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教学。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强化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和其他司法实践与观摩活动。案例教学是一种以案例设置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式。相比传统教学模式而言,它更注重培养学生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发展学生的创新思维、批判思维。为了在教学过程中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首先,应当有意识地选择一些典型的大学生犯罪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案例,在案例分析中寓教于理,将伦理道德与法律相结合。如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引入马瑞丰案例和李征案例。这两个案例的基本情况是:2005年10月4日,马瑞丰是河南郑州市某职业学院学生,一直以来都被家长、老师和同学认为是好学生的大学生,但是他为了得到一部手机,竟然伙同社会人员杀死一名出租车司机。2006年8月8日,在河南南阳市新野县的一个小村庄里,江西某医学院22岁大学生李征拎着镢头20分钟连伤8人,7人致死,其中3人与他有点“小恩怨”。这些大学生的违法犯罪现象不能简单归结为是因不懂法而造成的,这种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一样,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中个人的思想品德修养与接受的道德教育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其次,对案例的分析不能仅停留于表面,而是深挖掘其所包含的对大学生具有道德教育作用的内容。其三,注重在教与学的互动中进行道德教育。案例教学以来源于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为基础,分析该案例中所牵涉到的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点。针对案例中涉及的某些思想道德等问题,教师引导学生综合利用自己所学知识探寻出妥善的解决方法。法学课程教学的主要目的是传授学生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但是对学生进行道德伦理观念的灌输也是法学课程教育内容的一部分。随着教学手段和方式的现代化,如果仍旧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起充分发挥教育的作用。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与此同时,道德教育也是如此。因此,运用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多样化安排,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例进行课堂分析和讨论,让更多的同学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其优点是能让更多的同学参与案件的分析,容易从群策群力的多种方案中,鉴别、筛选、产生最佳方案,这种方法不仅能够使课堂的案例分析深入、实用,而且使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学生和老师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老师不再是单纯教育者和大案提供者,而是平等的案件参与者和学生的帮助人;再如打破课上与课下的界限,书本与现实的分割,开辟第二课堂教学,经常性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让大学生在面对面的亲临感受和事实分析中自觉获得价值判断,以此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的道德情操与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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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君书•靳令》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据《新唐书•刑法志》记载,“唐太宗于贞观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谐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这两出所称的“诚信”,指人际关系中的诚实不欺,如同作为法律术语的债是个外来语一样,作为法律术语的诚信原则也是个外来语。诚实信用在拉丁文中是BonaFides,在法文中是Bonnefoi,英文中是GoodFaith,直译都是“善意”,在德文中是TreuundGlaube(忠诚和相信),在日文中是“信义诚实”。中国继受大陆法系后,立法和法学理论都通过日本受德国的影响很大,因此,汉语中指称诚信原则的语词是德文指称的直译。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信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1]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诺言,是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出现以及私有制的产生,交易也随之产生,诚实信用作为交易的一般原则和日常行为道德准则就开始形成并广为接受和传承。从古哲人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古诗人的“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到民间流传几千年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就可见一斑。而它从伦理道德的范畴提升到制度建设的层面最早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因此诚实信用也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诚实信用成作为法律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最初只适用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在商法中。在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的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观念来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2]从此诚实信用这一伦理道德规范被提升为法律规范并一直沿用下来。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3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将诚信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被世界各国民法所接受,今天诚实信用原则及其支配下的法律规则,已成为各国民法公认的“帝王条款”。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但是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诚实信用原则只在私法领域确立了其作为法之基本原则的地位,在当时看来,诉讼法关系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公法关系,诉讼法作为公法与私法有严格的分野,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规则的重要准则,不能适用诉讼法。但是随着近现代国家干预日益加大,私法与公法的相互渗透和交融,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趋势日益明显。从20世纪30年代始,德国将诚信原则引入到诉讼法领域。1924年,其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真实义务”,即当事人应当完全真实地陈述案件事实。1926年,承接德国民法传统的日本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信义原则。此后德国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将真实义务原则发展为协同关系原则,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规定为善意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由最初只规定当事人间的真实义务开始向协调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整体关系演变。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
要想讨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功能,我们就应先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说起,如台湾学者蔡章麟所言,城信原则是抽象的、概括的、没有色彩、无色透明的。它所包含的范围太广,以其他的一般条款为大。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和外延的模糊性,概括其本质是很困难的。
目前有不少学者都有很多说法,但又都各有利弊,以笔者之浅见,理解诚实信用原则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从形式上看,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强制性的法律原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方面区别于道德的诚实信用。其次,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善意真诚、守信不欺、讲求公平合理。这一方面区别于其他的伦理道德要求。简言之,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内容上的善意真诚、守信不欺、讲求公平合理与形式上的强制性法律原则的结合。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当通过市场交换获取利益和生活资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诚实信用原则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其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法院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内容体现为:①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②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不明确或未作规定时,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功能
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暴利现象极为严重。“三角债”问题久拖不决,各种民事纠纷逐年递增。种种现象表明:恶性的经济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此,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功能及其实现,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诚实信用是市场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原则,是一种道德的规范。在市场活动中“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依据的实际关系就是说从生产和交换所依以进行的经济条件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诚实信用原则正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再现,我国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确认,使道德规范升华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了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功能。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极为必要,不可或缺。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民法通则的各个部分,各项制度。是民事活动的根本准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用。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要对他人和广大的消费者诚实,恪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2、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而加害他人,坚持善意取得制度;3、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对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地履行。
诚实信用不仅是民事活动的根本原则,而且是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重要原则。审理民事案件要根据不同情形全面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如此,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活动中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善意的要求,其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其行为视为无效或可撤销,甚至行为人要受相应的法律制裁。这正是诚实信用原则基本的社会功能,具体化了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与法律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伸张正义功能。其内容有三方面:(1)善意取得制度;(2)善意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3)善意可以使时效归于无效。
第二,规制功能。其内容有四方面:(1)禁止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2)以追究欺诈者的民事责任;(3)禁止或取缔滥用权利的民事权利的行为;(4)反对不正当竞争、垄断及倾销等行为。
第三,矫正与制裁功能。在经济生活中,当事人违背原则造成利益不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可使之予以矫正,恢复平衡。并对恶意当事人损害他人或社会公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第四,补充与解释功能。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订,必须双方善意,行为应以合同生效为目的。国家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干预。双方当事人要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也是法律对民事行为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以上的功能是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加以适用的。在司法实践、适用法律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又具有了解释功能。
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根本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道德与法律功能。
三、指导当事人进行民商事活动的功能
(一)从道德层面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如果说意思自治原则到私法自治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即市民社会对法治的最为深情的呼唤,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既民商法的灵魂,把广大商人和公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淋漓尽至的话,那么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便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两支辅翼,这两项原则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激活机制一张一弛,共同有机和谐地调节着市场经济生活。特别是对防止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功高无量。严格来说,公序良俗也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引申来的。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动发挥着制约作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荣儒中讲求“诚”“信”合一,认为是“五常之本,百行之源”,提倡明礼诚信。即便是当今社会,“诚信”二字也充斥于街头报端,警示我们的为人处事。哪怕是在日常生活的育儿经中,我们也经常听到父母会不自觉地以“诚信做人,踏实做事”等古训来教导儿女如何待人处世,我们甚至把“诚信”囫囵吞枣的接收为一个不必细析,不能证明的“公理”。但它们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古代的诚信原则所起的行为准则功能只是为封建礼教服务,为旧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服务。我们平常口头所说的“诚信”也只是道德意义上的概念,因而其维持方式也只是舆论力量。
(二)从法律层面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在于指导当事人进行民商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主要体现在: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该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例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法律依据在于:民法规范是从民法基本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因此,民事活动当事人首先应以民法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当民法规范对有关问题缺乏规定时,当事人即自觉以诚信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在现实的民商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针对当事人的主观心理而言,他要求所有经济活动的参与人必须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作为所有活动的出发点,并应以公平作为一切行为的追求目的。善意是与恶意相对的法学概念,指行为人在社会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社会或国家的利益的故意,以不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社会或国家造成损害。善意的心理状态要求行为人在进行社会经济活动时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得规避法律、不得曲解合同条款、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等。这就为行为人的行为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标准和尺度,从而有利于行为人更有效地从事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信用的作用,美国经济学家阿罗认为“信用是经济交换的剂,是控制契约的最有效机制,是最含蓄的契约,是不容易买到的特殊商品。”他可以有效的防止社会经济主体“用虚假的或空洞的,也就是用非真实的行为威胁或承诺来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与其他原则相比,诚信原则的最大特点是该原则具有观念法的性质或者说具有补充法的功能。这种观念法或补充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依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处理;二是在法律上虽有明文规定,但如果该法的使用会导致显失公平的话,可以依诚信原则对有关规定加以变更和补充。基于上述,我认为诚信原则所具有的观念法或补充法的性质是其发挥这一功能的原因。
四、授权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所具有的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可以说是与生俱来,并且其发展演进始终伴随于人类立法实践中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的较量。从前面诚实信用原则之功能的历史演进中,我们不难理解这一判断在罗马法中伴随着诚信契约与诚信诉讼而生,经过近代民法阶段的暂时被遗弃殆尽,而最终在现代民法阶段予以重新确立,并空前扩大了运用范围。这一功能的产生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主观上,即该原则所追求的主观目的,即在民事活动中维护当事人之间及他们与社会间的利益平衡。诚如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之观点,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一切法律关系应各就其具体的情形,以正义衡平之理念,加以调整,而求其具体的社会妥当。法律关系之内容及实现之方法,以当事人间具体情事之如何而各有别,法律及契约当事人究难皆以预想而为规定或订定,从而相对立之当事人,基于自私,乘其间隙,以对方之牺牲而图自己之利,在所难免,此时不为形式的机械的判断,而以道义平衡原则,以立法者之立场,决定其关系,乃为诚信原则之要求。[4]简言之,就是为了实现“具体的社会妥当”而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2、客观上,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内容本身。诚实信用原则极为概括抽象,其内涵与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它包括的范围极大,远远超过它一般条款的范围,这实质上是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的方法把相当大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法官的创造性司法活动,允许法官在无明文规定时依据公平的要求进行裁判。”另外,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存在于民法总体中,不是民法规范,而属于非规范性的规定。他不具有作为民法规范所要求的明确的行为模式和确定的保证手段的构成成份。即便是“诚实信用”这样的词语本身从规范意义上看极为模糊,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其适用范围几乎没有限制。这种“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导源于这样的事实:立法机关考虑到法律不能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不得不把补充和发展法律的部分权力授予司法者,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的方式把相当大衡平权交给了法官。
需要指出的是,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适当的限制,不然极易导致这种权力的滥用。诚实信用原则从主观上发挥了对法官监督的作用。因为任何一个裁判者都必须首先是知晓法律、遵守法律者,而后是实施法律者。他们在行使诚实信用原则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还需要问一下自己内心,是否按诚信原则判案,自己所做是否符合职业道德。诚实信用此时起着监督者的角色,时时在对裁判者发问,你是否做到了善意诚实。
五、保障功能
(一)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出发
诚实信用原则对道德的再现与保障功能,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统一体。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出发,诚实信用的原则具备法律化,进而表现和维护自然道德因素的条件。因为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社会的理想,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这种理想所处的地位要高于法律和契约,诚信原则便是这种最高理想的体现,而法律和契约则属于实现这种思想境界的途径和手段。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正是由于它这种强烈的道德色彩,而演变成高层次的理念为人们信奉和遵循。必须确认道德和法律同为社会上层建筑,同属社会意识范畴,二者必然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上升为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必然体现一定的道德精神,遵循和捍卫本身的道德因素和其它社会主流的道德评判标准。
(二)从社会主义法律创制的目的来看
近现代社会是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基础而组织起来的,利益竞争与利益矛盾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以此为背景,道德调整不像过去那样有效,为利益而昧良心,违反道德的事时有发生,而社会主义法律创制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一些重要原则予以确认,使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用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使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这就使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征,从而有助于道德氛围在全社会范围里普遍形成。诚实信用原则是这方面的显著例子。
明礼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者即“信”,“信”求于人,“诚”本于人。诚心合一,实为本我一统,天人合一。早期“五常”中之一便为“信”,实际上孔子也主要讲“信”,这是那个时代提倡的人的五大“素质”之一。至于孟子,则开始转向,着重强调“诚”,“是故诚者,天之道也”,将“诚”升格到哲学本体论上的“道”,谓为“达天地之化育”,这一思想对后期儒学的发展影响极深。直至宋儒将“信”完全融入“诚”,并上升到“五常之本,百行之源”。至此,
包括“信”在内的“五常”便于其本“诚”完全融为一体,在理论上完成了一次回归,达到了诚信无二,天人合一。把历史悠久的诚信原则纳入法典,是道德准则法律化的重要体现。它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极大的强制性,对本身的道德因素是一种肯定地体现。同时,法律的威严令那些跃跃欲试者望而却步,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后,等待的将不仅仅是社会舆论的谴责,更为严重的是要承担否定的法律评价和严格的制裁。“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他们控制领域都在部分上是重叠的”;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兼具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双重性质,把诚信原则纳入到法治精神的框架下,完成从市场道德规则向法律原则的演绎过程,在法律上标示和确认道德,或许说这一过程本身就表明道德和法律的互动提高,人们诚信意识的增强。
六、解释与补充功能
(一)解释与补充功能的一般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的这一功能源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及诚实信用原则所包含的公正观念。良法若得不到好的执行,那将比没有法律更为可怕,所以法律的实施至关重要。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之一。为了将抽象的普遍性的规则适用于具体的事实、关系和行为,就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在这一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便成了正确理解法律的一个指南,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一般而言,法律条文均极为抽象,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必须加以解释。进行法律解释时,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始终维持公平正义。”尤其是当法律的含义存在着做出复数解释的可能时,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各种可能的解释中进行取舍的主要依据之一。
所谓成文法的局限性,是指成文法由于其立法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的实现其目的的情况,是成文法为获得其安定性等积极价值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对于成文法的局限性之认识系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就人类个体而言,我们对世界的认识始终受到主、客观各种条的制约,而无法达到绝对真理。同样,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到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据此制定出天衣无缝,预先包容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这就使得法律不可能不存在规则真实和一定的适应性。封闭的立法态度必将使得法律失去生命力,从而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中遭致淘汰。而近代立法实践表明,以引入一些基础性一般条款,来赋予法律适当的弹性,从而使得法官能够针对不同社会情势对法律作出合乎情理的扩张,这无疑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有效手段。而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了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且其代表的契合于法律根本目的的公正观念,正符合这一要求。于是便充任了这样的基础性一般条款,发挥着解释与补充法律规定不足的功能。
(二)合同和遗嘱的特别解释功能
合同和遗嘱的载体是语言文字,语言文字固有的歧义性势必使得合同条款和遗嘱内容或多或少的产生模糊性;或因当事人能力欠缺,词不达意,致使合同条款、遗嘱
内容表述不当,未能将其真实的意思表达清楚;或因当事人欠缺必备的法律知识,导致合同条款或遗嘱内容的不完备。规定不详细时,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执行或实施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一旦当事人基于合同或遗嘱本身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解释合同,判断是非,确定责任。
交易纠纷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当事人有不当行为却又拒绝承担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诉,要求其承担责任;另一类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导致权利义务不清,致使交易难以顺利进行乃至失败而产生的纠纷。诚信原则在解决后一类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语言的不周延性与模糊性,交易双方的认知能力,表达能力与理解能力存在着差异,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对于一些文字词句的理解有分歧是较常见的情形,也存在着故意钻文字漏洞的情况,这就牵涉到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合同如何解释以判明是非,确定责任的问题。合同解释有一些基本原则,如以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符合合同目的,参照习惯或惯例等,在此不再赘述。而这些原则都是在诚信原则的指引下形成与发展的,它们也受到诚信原则的约束,无论何种解释,都应符合诚信原则体现的公平合理,利益平衡的精神,这在合同法第125条有明确的规定。典型的例子就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为了提高交易的快捷和效率,法律承认了格式条款的有效性,但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容易产生利益失衡的问题。诚信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平衡双方利益,这就要通过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体现。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又如,对于无偿合同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对有偿合同应按对双方都较为公平的含义解释。
诚信原则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就像是指南针,指引着解释的方向,同时也对解释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了限制,它要求法官以利益平衡,公平合理为合同解释的价值取向,基本要求和最终结果。由于我国存在着法官素质普遍不高,以及法官素质之高低随法院级别的高低依次递减的客观,诚信原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与引导的功能更凸现出现实意义。
如果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有关合同解释的纠纷,当然也要以诚信原则为指导以善良诚实,守信不欺的态度妥善处理,尽可能地推动交易成功。因为交易纠纷意味着交易费用的增加,当事人时间与精力的耗费,对双方都无好处。如果由于对合同中某些词句的解释有异议导致交易失败,不能实现当事人的预期利益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则对个人与社会来说都是巨大的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的这一功能源于其自身的观念法性质及道德规范的属性。一般的法律原则或法律条文只能约束当事人的外观行为,无权对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状态作出规定。而诚实信用原则可直接针对当事人的主观心理,要求行为时的善意的心理状态,以此作为出所有活动的出发点,并以公平作为一切行为的追求目的。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或遗嘱;在合同或遗嘱形式合法,但实质内容显失公平,有失正义时,可依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加以变更或补充。基于此,诚实信用原则能为合同或遗嘱的解释发挥指导、规范功能,来规范合同或遗嘱当事人本意之实现。
“诚实信用”在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朋友之间以诚信为本。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仍然值得提倡,因为它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之一。作为道德,它对参加民事活动的每个主体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并没有强制力。大家以契约的形式平等地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必然要求以诚待人。但这只是道德层面上的,根据西方某些学者的观点,每个人都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正如马克思论述资本家的那样。当他看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在经济上并没有受到很大的冲击,所得比所失要小得多。人人都会不择手段,不惜以牺牲别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获取自身的利益。在这样一个尔虞我诈的环境中,市场经济的大厦顷刻之间便荡然无存。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我觉得这种说法非常精炼的概括了法律在市场经济时代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因为这样,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尤其作为市场经济存在根基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如此,它用强制手段来促使每个人在社会活动中时刻做到“诚实守信、恪守信用、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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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许多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纷纷偷税、漏税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信用危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其严重程度已对国家的税收征管正常进行构成损害。因此,诚信纳税,建立税收信用体系已成为历史的必然。具体来说应加强以下几点:
1、转变观念,税收机关变税收管理为税收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便其与税务机关处于平等地位,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过去,税是"皇粮国税",纳税被视为天经地义。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税务机关代表国家的强制力,征税机关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在纳税人的面前,管理意味着纳税相对人必须毫无条件的服从,否则便是“大逆不道”。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损害纳税相对人的利益,这种居高临下的优越感造成征纳双方产生隔膜,纳税人产生抵触情绪,就不愿真实地公开自己的收入与支出,从而导致税源的流失。近年来,服务型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呼声的高涨,税务机关开始转变执法理念,由被动执法变为主动关心与支持纳税人,把纳税人当作自己的服务对象去尽力帮助,提高服务质量,由片面的征税转为全面的服务,既考虑国家税收收入的增长,又努力为纳税人的利益着想,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对税务信用体系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2、加强信用立法,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信用征信是一个新生事物,情况比较复杂,许多方面我们还处在探索阶段,首先我们必须加强信用立法。信用立法包括税收征信信用管理、信息开放与保护、个人信用征用的管理、政府的作用、法律救济与责任追究等。对信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资源共享、风险防范。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立法加以规范,使全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执行。立法的级别也要提高,在条件成熟时将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其次我们还要完善税务征信信用管理体系,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建立健全征税信用、纳税信用相结合的体系,激励和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强化科学管理,提高信息管理中的科技含量,对税收信用的信息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纳税评估、汇集、分析、监控建立起全国共享的征信体系和网络化征信数据库。建立基于全国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计算机网络,集中处理信息以实现“管理科学、资源共享、决策支撑、有效监管”四大功能。对严重违法、违章的纳税人要进入“纳税失信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黑名单”,不定期予以曝光,对依法纳税的企业进行通报表彰。
3、加强税收宣传,促进依法诚信纳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诚信纳税要通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共同配合来实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薄弱,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问题严重,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还没有植根于人民的心中。因此,税收宣传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结合人们的道德与法律意识,把握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宣传,特别是加强对企业、个人、经营管理人员的诚信宣传,使其充分意识到依法诚信纳税的重要性与迫切性,自觉切实履行依法诚信纳税的光荣义务。在宣传的形式上也应注重创新,开拓思路,以税收特别节目,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诚信纳税和税务征信征用体系,易为广大纳税人接受和理解。在人民心中树立诚信纳税的观念,形成“诚信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风尚,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环境土壤。同时税务机关又要告诉他们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懂得如何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减免税,合法避税。在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不法侵害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涉税纠纷,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4、建立纳税信用评级机制。纳税信用升级可以防范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税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守法状况、财务状况进行严格的评估,对纳税人进行考核。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依据包括纳税人的直接纳税信用、间接纳税信用和其他社会诚信。其中,直接纳税信用主要包括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及时准确情况,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报送情况,税款入库情况,偷税,漏税行为记录情况,发票违规使用处罚记录。保管和使用增值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情况等;间接纳税信用主要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会计核算质量等情况,财务会计人员和专职税人员的配备情况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分A、B、C、D四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实行分别管理,对A类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B、C类企业要加强涉税政策辅导;对D类企业要加强管理。其他社会诚信主要由工商、银行、海关、技术监督、司法、教育等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有关个人和企业的社会诚信方面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制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部署全国税务机关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截至2004年,全国评出A级纳税人6万户,从而规范了税收制度,提高全社会的纳税遵从度,保证了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其次,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能力,有助于纳税人作为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的形成。这种信用等级体系的建立加强监控提高税收风险预警能力,同时也会为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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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高职 特色 培育
一、探讨和培育“基础”课程高职特色的重要前提
其一,高职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种类型,也可以被看做是一种“跨界教育”,它同时具有高
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属性。高职教育要求毕业生不但要具有某一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能力,更
需掌握某一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解决工作、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培养的是一
种理论够用、知识适用、技能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正确的法治观念和突出的敬业精神,面向生产、
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这一培养目标就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
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的教学必须把学生定位在即将走向第一线职业岗位的社会人,结合生
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的特点、要求和发展趋势,有选择、有重点地凝练教学内容,组织安排教学,
着力培养学生符合“第一线”职业岗位要求的理论素质、道德素质、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
纪守法意识和法律素质。这就决定了高职院校的“基础”课与本科院校有所不同,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
针对性,重在解决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别是适应职业岗位需要时遇到的一系列问题。
其二,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高等职业院校
必须把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放在突出的地位,促进学生技能的培养。”《教育
规划纲要》同样强调,职业教育要“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应当说,这
对“基础”课的教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础”课教师应当在遵循“基础”课程一般要求的基础上,
重新整合与课程相关的教学内容,把握高职教育的特征,根据课程教学的需要,结合高职学生的实际,在
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尽可能融“教、学、做”为一体,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必备的道德与法律知识,然后通过
自身的实践和不断的修养,将其形成为较强的能力,内化为良好的素质。
其三,高职教育一般是以行业或企业为依托的,这就要求“基础”课的教学模式既应满足普通高校
对于大学生在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培养方面的相关要求,还应充分体现高职教育的特点,基本素养与职
业素质兼顾。因此,在教学模式流程设计上,在课程教学改革和建设中,不但要注意解决大学生在成长、
成才过程中存在的许多思想问题,而且要根据行业或企业的要求,听取行业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借鉴
行业或企业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素质培养的经验和作法,引导学生在校期间就开始注重增强自身
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以便他们今后更好、更迅速地与工作岗位对接。
二、按照高职理念充实和凝练教学内容
1. 以项目为载体进行课程设计。在“基础”课的教学和改革中,应着眼于学生职业素质的提高,确
立“心灵上有感触、思想上有提高、行动上有表现”的教学理念,突破传统学科型课程教学设计,课堂教
学中以项目为载体,项目选择强化职业导向,着力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为达到这一要求,可设计一系
列的项目,其中有很多项目都与学生未来的职业相关,主要包括职业生涯规划、我心中成功的职业人、职
业道德论坛、我的创业计划等。把理论教学与实践项目相结合、理论指导与生活实践相结合、理论拓展
与职业能力相结合,实现知识传授、素质养成、能力培养的一体化。
2. 在优化教学内容的基础上尝试进行模块教学。应根据教学的目标要求、教学内容的需要、学生
的认知特点和成长规律,以及社会生活实际,最大限度地将教材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将教材体系转化
为教育教学体系,加强教学与实践结合,找准理论教学的“知识点”与社会实际的“衔接点”,探索把“系
统照本宣科”改为模块教学讲授。目前,高职院校开设的“基础”课课时非常有限,要在有限的时间内,
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必备的知识,其教学任务是非常艰巨的。因此,教学内容的选择和优化就显得尤为关
键。应当同时兼顾理论性和实用性,既要从理论上讲清楚为什么,又要从实践上讲清楚怎么办,那种认
为对高职学生不需要讲理论的看法是有失偏颇的,那种脱离实践空讲理论的作法是不切实际的。教师
应根据教学对象不同专业、不同背景、不同层次的具体情况,从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出发,对学生
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学生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
结合上给予科学的阐释和透彻的讲解。
在优化教学内容的基础上,可结合各专业培养目标中确定的岗位素质要求,将课程设计成理论教
学、自我学习、社会实践三个模块。理论教学模块在完成基本教学任务的同时,针对岗位培养目标要求,
重点讲授职业道德、职业素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使学生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逐步培养职业
道德、增强职业素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学模块在理论教学模块的基础上,规定必要的自学时
数,要求学生对教材内容作进一步的深入理解,同时为学生设计新的学习内容,要求学生至少要在规定
时间内阅读10 篇以上报刊、杂志或网上刊登、发表的相关文章,并写出自学心得。社会实践模块主要是
给学生确定一些主题,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包括:(1)以大学生诚信调查、大学生恋
爱现状调查、大学生消费观调查、大学生网络交友情况调查、校园道德调查、大学生求职意向调查、大学
生法律意识调查等为主题的社会调查报告。(2)以“立志、修身、博学、爱国”为主题的大学生思想教育
网页。(3)以“理想、信念”为主题的FLASH。(4)以校园道德为主题的摄影及DV 短剧。
3. 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素质培养。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是
高职教育特点在思想道德教育中最直接的体现。因此,职业道德教育应是高职“基础”课教学中的一个
重点,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应是“基础”课的重要任务和教学目标。
在教学中,除了让学生了解和掌握职业道德的一般内容之外,还应把职业道德教育内容进一步细化、
具化到行业或岗位层面,结合不同专业各自的特点而有所侧重地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不同专业的学生
切实了解今后即将参加的工作或岗位的职业道德规范,能够形成自身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这对
将来从事相关职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性和非常突出的针对性。如在课堂教学中,可针对社区管理与服
务专业学生,让他们了解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他们多以小组形式来完成作业,以培养其团队
意识和合作精神,并促使他们能够深刻体会团队合作精神对于社区工作者的重要性,使他们具有尽心尽
责的职业道德和自觉自律的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服务观念,有爱心、同情心和宽广的胸怀,等等。
4. 强化实践能力教育,增加实践教学内容。“基础”课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教学的
最终目的是培养学生健康的道德意识、行为自律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而这又必须通过实践磨炼才
能形成。为此,除理论讲授外,应增加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的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1/3 左右。
三、遵循高职理念选择和运用教学方式
作为高职院校的一门公共基础理论课,“基础”课的教学要求是既传授给学生一定的理论知识,又
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因此,在授课时,应当遵循高职理念,根据不同的专业选择或运用不同的教学方
式。例如,为达到高职律师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就应在教学方法上开展研究,在推广启发式和讨论式
教学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改进案例教学法,并把辩论、社会调查、讲座等多种方式引入课堂。教师
在讲授的基础上应增加课堂教学的实践内容,并将课程学时的1/3 用于课堂教学的实践环节,尊重学生
的主体性,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加强与学生的互动与交流、沟通与切磋,力求改变教
学中常见的“我讲你听、我打你通”、“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的“一言堂”或“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教学
过程应做到将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应用、能力的培养相结合,这样,才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应现代职业
要求的具有高职特色的理论教学体系。
在此需要特别探讨的是案例教学法,因为它对于实践性很强的律师事务专业具有特别的意义。教
师应在评估学生已有知识水平的基础上,分析教材的内容特点,系统地编写案例并将其运用到课堂上供
学生深入讨论,教师要层层设问,不要急于下定论,以锻炼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转贴于 在教学中
还可运用真实的案例进行案例教学。由于所选案例处在动态的发展之中,教师可引导学生进行动态预
测分析,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进行总结印证。这种教学方法具有兴趣性、参与性和实效性的特点,材料
易于取得,教学效果更好。又例如,在对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授课时,应结合他们的专业特点,充分采用网
络和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制作一些FLASH,剪辑制作一些视频等。这样,既能吸引学生尽快进入学
习状态,又能使学生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
此外,还应根据学生的不同专业、不同特长,布置不同形式的作业。例如,针对电脑艺术设计专业学
生的特点,布置以“廉洁修身”为主题的漫画作业,充分发挥学生特长,引导他们把专业与课程学习结合
起来,在锻炼他们专业能力的同时,加深他们对课程的理解。同时,也可以让计算机专业的学生设计一
些以道德教育为主题的网页,制作一些具有道德教育意义的FLASH 等。
四、贯彻高职理念改革和完善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是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难点。“基础”课不仅要传授给学生理论知识,而且要培养学生
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否培养了学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或者更确切地说,
是否培养了学生正确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是衡量“基础”课教学效果的一个重要标准,而这应当在
各方面尤其是考核方面得到体现并落到实处。
因此,在“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中,应结合课程特点和学生实际,积极探索思想认知和实
际表现相结合的考试考核方法,在对学生进行考核时,贯彻“知行统一”原则,建立“理论考核+ 行为评
价”的考核模式,以客观地反映学生的实际道德素养和法律素质,激励学生更加自觉地进行自我修养,
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体可采取以下做法:(1)将学生在日常教学中的表现(如出
勤情况、课堂发言、小组讨论等)作为成绩考核的一部分。(2)将学生日常操行表现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如因良好的表现而受到学校或社会表扬或表彰的,或因不良行为受到学校处分或其他部门处理的,必须
在成绩中得到反映。(3)在考核比例中加大实践教学的成分,提前布置课程主题,让学生结合专业特色
和专长采取网页设计、FLASH、DV 短剧、电子杂志、手抄报、漫画、话剧、辩论赛及社会调查报告等灵活
多样的形式提交课程作品,这些课程作品应作为学生成绩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4)把同学和实践单
位的评价作为成绩考核的重要参考。
需要指出的是,通过这种考核方式得到的学生学习成绩,对学生情况的反映是比较客观、全面的,因
此,与其他课程的考核方式及其成绩的运用不完全相同,包括“基础”课在内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不仅应
当把成绩作为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方面,而且应当把成绩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毕业
鉴定等的重要指标。
五、把握高职理念建设和打造教学团队
教学团队是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保障。“基础”课程的改革与建设与其他课程的改革与建设一样,
其关键是要按照校企合作理念,努力建设和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兼教师”的教学团队。
应当像重视专业课教师队伍建设一样,大力加强“基础”课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任职资格
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关、业务关和师德关。专职教师不仅要有一定的学历、学位和职称,更重要的是要坚
持以为指导,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教学水平较高,善于联系实际,科研能力较强,并
且还应对高职教育和行业、企业有较多的了解。因此,要抓紧专职教师的理论培训,要安排专职教师到
行业或企业参加实践锻炼、开展社会考察,要为专职教师的教学科研搭建更好平台,要引导专职教师恪
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高职院校“基础”课专职教师面临的工作要求更高、
压力更大,建设、培养这支队伍的任务更重、时间更长。
同样,应当像重视专业课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一样,切实加强“基础”课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兼职教
师包括校内兼职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如可以聘请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辅导员和班主任等作
为校内兼职教师,可以聘请行业、企业的领导、专家等作为校外兼职教师。这些兼职教师中的多数人不
但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而且具有较丰富的社会生活阅历和工作实践经验,特别是校外兼职教师对行
业、企业具有较深入的了解,他们承担“基础”课的教学是有优势的。当然,在教学工作的具体安排上也
应从实际出发,因人而异,扬长避短,他们中有的可以系统开课,更多的可以担任实践教学工作或开设专
题讲座。在许多高职院校,对兼职教师尤其是校外兼职教师的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应当加强。目前,
在专业课教学中,已经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承担部分教学工作,但在包括“基础”课在内的思想政治理论
课教学中,还很少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或者说校外兼职教师还很少承担教学工作,这种状况应当改变。
只有这样,才能适应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充分体现课程建设的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内在要求,
进一步增强课程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总之,“基础”课教师应突破传统教学理念和模式,紧密结合高职学生实际,以高职理念为引领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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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活是我们的新起点(初中生活有什么新体验?)
中学生活把我们带进一个别样的天地:富有挑战的课程,新奇的实验器材,丰富多彩的社团,新校园、新老师、新同学……我们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
2、中学时代在生命历程中的重要意义?
(1)成长中的每个阶段都有独特的价值与意义,中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一个新阶段,为我们的一生奠定重要基础。
(2)中学时代见证着一个人从少年到青年的生命进阶。
3、中学生活馈赠给我们哪些成长的礼物?(提供了哪些发展自我的机会?)
(1)新的机会和可能,新的目标和挑战。
(2) 中学生活提供了发展自我的多种机会。
a集体生活,涵养我们的品格,丰富我们的个性;
b新的课程,引领我们探索新的知识领域;
c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给我们提供发展兴趣的平台;
d各种各样的社会实践,为我们打开认识社会之门……
(3)进入中学,新的目标和要求激发着我们的潜能,激励着我们不断实现自我超越。
4、在新的环境中,我们有机会改变在父母、老师和同学心目中那些不够完美的形象,重新塑造一个“我”。
(1)理想的“我”是怎样的?越来越有活力,能坚持,有韧劲;越来越坚强,会合作,能包容;越来越有主见,敢于表达自我。
(2)在初中时代你打算怎样做?“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面对各种可能与挑战,我们要珍视当下,把握机遇,从点滴做起,为美好明天付出不懈的努力。
5、为什么少年要有梦想?
(1)编织人生梦想,是青少年时期的重要生命主题。
(2)梦想是我们对未来美好生活图景的愿望,它能不断激发生命的激情和勇气,让生活更有色彩。
(3)有梦想,就有希望。人类需要这样的梦想,才能不断地进步和发展。
6、少年梦想的特点?
(1)少年的梦想,与个人的人生目标紧密相连。
(2)少年的梦想,与时代的脉搏紧密相连,与中国梦密不可分。生活在这个时代的我们,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
(3)少年的梦想,是人类天真无邪、美丽可爱的愿望。
7、对待梦想有什么不同的态度?
少年的梦想,有人放弃,将梦想视为一种臆想;有人坚持,将进取变成一种信念。
8、我们怎样才能实现梦想?
① 少年有梦,不应止于心动,更在于行动。不懈地追梦、圆梦才能改变生活,改变我们自己。
② 要去努力,努力是梦想与现实之间的桥梁。
③努力,需要立志。志向是人生的航标。青少年要从小学习立志,早立志,立大志,立长志,并且把自己最重要的人生志向同祖国和人民联系在一起。
④努力,需要坚持。将梦想落实在每一天的具体行动中。
9、努力的重要性、要求和方法
重要性:①努力,是梦想与现实之间的桥梁。
②努力,是一种生活态度,是一种不服输的坚忍和失败后从头再来的勇气,是对自我的坚定信念和对美好的不懈追求。
要求:努力,需要立志。志向是人生的航标。青少年要从小学习立志,早立志,立大志,立长志,并且把自己最重要的人生志向同祖国和人民联系在一起。
努力,需要坚持。将梦想落实在每一天的具体行动中,只要坚持努力,即使过程再艰难,也有机会离梦想更近一步。
方法:分清轻重缓急,合理规划和管理时间。劳逸结合,学会科学用脑,每天进步一点点,学思并进,珍视团队合作。
10、打开学习之窗(如何正确认识学习?)
(1)中学阶段,学习是我们的重要任务。初中阶段的学习,包括知识的获取,能力的培养、以及如何做人。
(2)学习不仅仅局限在学校,我们所看,我们所听,我们所尝,我们所触,我们所做,都可以是学习。(范围)
(3)学习需要自觉、主动的态度。(态度)
(4)学习伴随着我们的成长。
(5)学习没有终点。我们终生都在学习,终生都需要学习,即使离开了学校,也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充实自己。只有善于抓住和利用各种机会去学习,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
11、我们为什么要学习?
(1)学习,不仅让我们能够生存,而且可以让我们有更充实的生活。
(2)学习就是给生命添加养料。如果不学习,人的生命将会枯萎。
(3)学习点亮我们内心不熄的明灯,激发前进的持续动力。在学习中,我们分享生命经验,获得成长,同时也增益他人,服务社会,为幸福生活奠基。
12、如何体味学习中的苦与乐?
(1)学习中有快乐。对某方面的知识有强烈兴趣时,自己解决某个问题时,学习中找到志趣相投的同伴时,发现自己的潜能时……我们都可以体味到学习带来的快乐。
(2)学习是多方面的,学习是一个过程,我们并不是每时每刻都能从中感受到快乐。
(3)学习中也有辛苦。尽管抱有兴趣和探索欲望,学习也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学习过程中需要集中注意力、耗费精力,遇到困难和阻挠时需要调节不良情绪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凭借坚强的意志作出努力。
(4)我们经历了学习的辛苦,收获学习的成果时,那种发自内心的愉悦让我们体验到学习的美好,它是学习过程带给我们的美妙享受。
13、如何学会学习?
①学会学习,需要发现并保持对学习的兴趣。有了学习兴趣,学习可以成为艰苦却十分快乐的探索之旅。
②学会学习,需要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断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不同学科有不同的学习方法,学习方法也因人而异,适合自己的方法就是最好的方法。
③学会学习,还意味着要善于运用不同的学习方式达成目标,比如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等。
14、学习兴趣与个人的学习目的有什么关系?
学习兴趣与个人的学习目的密切相关,一个有远大志向和明确学习目标的人,学习兴趣就会浓厚而持久。即便对有些科目内容暂时不感兴趣,也可以在坚持中摸索出适当的方法,逐渐培养起探究的兴趣。
15、正确认识自己的意义?
① 正确认识自己,可以促进自我发展。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认识到自己的禀赋和独特性,有助于我们增强对自己的信心,更好地发展自己的能力。
②正确认识自己,可以促进与他人的交往。正确认识自己,有助于我们认识到自己离不开他人和社会,从而更好地理解、宽容和善待他人,与他人积极互动。
16、我们通过什么途径认识自己?
①我们可以从生理、社会、心理等方面来认识自己:可以从身体特征和生理状况、个性心理特征来认识自己。
②我们可以通过自我评价来认识自己。对自己有一个恰当的自我评价,能帮助我们接受自己,对自己抱有正确的态度,不骄傲也不自卑;能帮助我们调节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③他人评价是我们认识自己的一面镜子。他人评价有助于我们形成对自己更为客观、完整、清晰的认识。
17、自我评价的方法有哪些?
自我观察和分析;与他人比较。
18、我们应如何正确对待他人的评价及理由、方法?
正确对待:我们要重视他人的态度与评价,但也要客观冷静分析,既不能盲从,也不能忽视。
理由:用理性的心态面对他人的评价,是走向成熟的表现。
方法:用心聆听;勇于面对;平静拒绝。
19、我们为什么要接纳自己? (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独特的。)
如同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世界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我们每个人在性格、兴趣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随着对自己认识的不断深入,我们的自我形象也会越发清晰。
20、我们怎样接纳自己?
①接纳自己,需要接纳自己的全部。既接纳自己的优点,也接纳自己的不完美;既接纳自己的性格,也接纳自己的身材、相貌;既接纳自己的现在,也接纳自己的过去。
②接纳自己,需要乐观的态度,更需要勇气和智慧。
21、我们怎样欣赏自己?
①我们要学会欣赏自己。欣赏自己的独特,欣赏自己的优点,欣赏自己的努力,欣赏自己为他人的奉献。
②欣赏自己,不是骄傲自大,也不是目中无人。欣赏自己的人,既能展现自己的风采,也能看到他人的美丽;既能为自己鼓掌,也能为他人喝彩。
22、我们如何做更好的自己?
①做更好的自己,就要扬长避短。要善于利用自己的优点和长处,最大限度地展现自己的才华。
②做更好的自己,需要主动改正缺点。改正缺点需要决心、信心、勇气和毅力,改正缺点的过程就是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过程。
③做更好的自己,需要不断激发自己的潜能。
④更好的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不断成长的,更是在为他人、为社会带来福祉的过程中实现的。
23、如何发掘自己的潜能?
通过珍视自己的兴趣爱好,专注自己喜爱的领域;通过广泛参与多方面的活动,发现他人和社会对自己的需要;通过积极合作,与他人共同完成任务……我们就可以更好地激发自己的潜能。
24、改正缺点的方法有哪些?
①具体描述自己的缺点‚从小的缺点、对你来说最容易改正的缺点开始。
②只要做到了,哪怕只是做到一部分,都给自己肯定或奖励。
③请一个信任的人来协助你。
④在公开场合做出改正缺点的承诺。
⑤运用自己以前改正缺点的成功经验。
25、进入初中,我们的朋友圈发生了什么变化?(觉察自己交往范围和交往深度的变化)
随着年龄的增长,也许有人发现,自己的交往范围扩大了,朋友圈也扩大了,与朋友的活动内容更丰富了;也许有人发现,自己的朋友圈比以前要小了,但是交往更加深入,朋友关系更加密切。
26、梳理自己朋友关系的意义?
经常对自己的朋友关系做些梳理,我们可以更好的察觉自己对友谊的真正期待,逐渐学会处理交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27、友谊的力量(朋友对我们有什么影响、意义?)
①朋友对一个人的影响很大,我们的言谈举止、兴趣爱好甚至性格等都或多或少地受到朋友的影响。
②朋友,见证了我们一起走过的成长历程,我们需要真诚友善的朋友。因为朋友,我们少了几分孤独,多了些许温暖,活得更加自在;因为朋友,我们感受到自身的价值,多了一份对自己的欣赏;因为朋友,我们学会了更好地与人相处,享受交往的快乐。
③朋友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经验,友谊让我们更深刻地体悟生命的美好。
28、要结交怎样的朋友?
与正直、诚信和见识广的人交朋友,是有益的。
29、友谊的特质(如何正确认识友谊?)
①友谊是一种亲密的关系。每个人对友谊的理解和需要不尽相同,我们都希望在友谊中得到理解和支持、忠诚和信任、肯定和关心。和朋友在一起,这种感觉能让我们获得认可,在精神上得到满足。
②友谊是平等的、双向的。接受帮助,也学习帮助对方;感受关怀,也学习关怀对方。我们共同分享,也相互分担,在相处中体验积极的情感。
③友谊是一种心灵的相遇。友谊的美好就在于它可以超越物质条件、家庭背景、学习成绩等。志同道合、志趣相投的友谊,更能够经得住时间的考验和风雨的洗礼。
30、友谊是一成不变的吗?
友谊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要学会接受一段友谊的淡出,坦然接受新的友谊。
31、竞争会伤害友谊吗?
竞争并不必然伤害友谊,关键是我们对待竞争的态度。在竞争能能坦然接受并欣赏朋友的成就,做到自我反省和激励,我们会收获更多。
32、朋友相处需要原则吗?
友谊不能没有原则。友谊需要信任和忠诚,但“讲义气”、“够朋友”并不等于不加分辨地为朋友做任何事。其实,当朋友误人歧途,不予规劝甚至推波助澜,反而会伤害朋友,伤害友谊。
33、如何建立友谊?
①建立友谊,需要开放自己。敞开心扉,主动表达,朋友才不会彼此错过。
②建立友谊,需要持续的行动。只要真诚待人,我们就有找到朋友的机会。
34、有助于建立友谊的方法有哪些?
面带微笑、记住对方的名字、真诚夸赞、寻找共同之处、做一个耐心的倾听者。
35、如何呵护友谊?
①呵护友谊,需要用心去关怀对方。
②呵护友谊,需要学会尊重对方。
③呵护友谊,需要学会正确处理冲突。
④呵护友谊,需要学会承受并正确对待交友中受到的伤害。
36、处理冲突的基本策略有哪些?
保持冷静。
②坦诚交流,不回避。
③及时处理。
④勇担责任。
⑤换位思考。
37、网上交友(网络交往有什么特点?)
(1)网络上的交往具有虚拟、平等、自主等特点,它超越时空限制,开辟了人际交往的新通道,拓展交往圈。(积极影响)
(2)网络开启了通往世界的又一个窗口,但是有时却关闭了与他人沟通的心灵之门。虚拟世界的交往,带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虚拟的交往难以触摸到生活中的真实。(消极影响)
38、如何做到慎重结交网友?
(1)学会理性辨别、慎重选择。
(2)虚拟世界的交往,带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我们要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