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网络诈骗案件实用13篇

大学生网络诈骗案件

篇1

一、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形式

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手段经过多年翻新衍生,从以前简单的中奖诈骗、电话诈骗到现在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诈骗,手段不断提高,类型也多种多样。对于这类犯罪,有些文章作者提出了不少犯罪形式,也比较全面,本文不再赘述,主要对以下几种诈骗形式进行剖析。

(一)电话诈骗

电话诈骗,顾名思义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拨打电话进行诈骗的活动,捏造虚假信息,让受害人上当受骗,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电话诈骗有许多形式,本文主要对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

1.冒充网购客服诈骗

2015年8月24日,王某在单位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电话里的男子说王某在苏宁易购网上商城上购买的某件物品订单出现了问题,需要王某添加其给的售后工作人员的QQ,并点击该售后给王某的链接进行操作才能解决问题。王某挂完电话后,便加了那名售后工作人员的QQ,加完QQ后,对方给王某发了一个链接,王某登陆该链接按照网页上的指示填入了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银行卡号和手机验证码,最后发现被骗了27000元。同年5月1日21时许,王某满接到号码为400836*****的号码,对方自称是苏宁易购网上商城的员工,现因王某满购买商品的信息与商家的信息弄错了,导致了苏宁公司的经济损失,需要王某满本人向对方账户汇款,后王某满按照对方电话里头的指示向对方账户汇款了2000元,当日23时,王某满电话咨询苏宁易购客服电话,发现被骗。

冒充网上商城客服进行诈骗,犯罪团伙的作案时间不限定,可以全天候,而且他们团伙作案,分工明确,有的是拨打虚假电话然后引诱受害人按照其指示来进行诈骗的。大多数受害者在网购过程中安全意识较低,这极大的提高了犯罪团伙的诈骗成功率。

2.冒充领导诈骗

2014年8月19日,周某接到自称是公司徐总的电话,称要用钱,让周某给其账号转账30000元,因对方声音像周某工作单位的徐总,周某于2014年8月19日10时左右在ATM机上向指定银行卡汇款三万元。同年8月17日,另一受害人孔某报警所称,接到一个自称是孔某单位的领导刘某要以送礼方式但自己一时半会脱不开身为由让孔某汇款。孔某先后分5次向对方指定账号汇款53400元。

网络信息覆盖广泛,内容丰富,且对外开放,故受害人手机号、单位信息甚至是自己同事、领导的信息很容易泄露,从而被犯罪分子利用,模仿受害人同事或领导的声音,获取受害人信任,冒充受害人领导或同事称急需用钱,让受害人给其汇款进行电话诈骗,且多为重复作案。

3.冒充公安机关诈骗

2014年4月11日上午8时许,张某荣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邮政局工作人员,告知张某荣有一张信用卡欠费9831元,涉嫌诈骗案,后对方把电话转到“上海嘉定公安局”,后张某荣按照对方电话步骤,在建邺区集庆门大街工行ATM机上将钱转入对方账号,后发现被骗,损失人民币150611元。

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害怕犯罪的心理,冒充公安机关,给被害人拨打电话,称被害人涉嫌犯罪,然后要求被害人根据电话语音提示到ATM机上操作汇款,这样才能免除犯罪,被害人很容易因此上当受骗,让作案人由此得逞。

4.冒充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2013年12月27日14时,姜某在自己经营的“蒸功夫”店里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上海分公司的财务职员方连荷,称公司财务系统出了问题,要求门店将营业款汇到个人账户上缴纳电费,姜某于27日、28日两次到建设银行ATM机上给对方账户汇款3900元,后发现被骗。

这类案件中作案人的针对性极强,均为全国较有名气的餐饮、服装门店,都是事先预谋,通过一定的渠道获取相关店面的前台信息,以分公司财务人员的身份通知其水电等缴费系统出现问题,需要通过个人账户进行统一缴费,并要求受害人转账至指定账户。受害人往往不加以验证对方的身份,便信以为真给对方汇款,最后导致被骗。

(二)短信诈骗

短信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机短信发送给受害人,虚造事实骗取金钱或财务的行为。随着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短信中的语言和内容也是日新月异,不断变化③。

1.以建设银行“95533”短信积分兑换为由诈骗

2015年7月12日,报案人称其手机收到95533发来的信息,信用卡账户已满5万元积分可兑换5%的现金。登录手机网站兑换,报案人根据网页的要求先后填写银行卡号和密码,后被骗10000元。

同日还发生类似3起该类案件,报案人到所里都称收到了95533发来的信息,并根据其指示操作,后损失钱财。报案人收到 “95533的积分兑换”信息,因为轻信诈骗短信中的“积分兑换现金的活动”,点入链接后,在网络中轻易暴露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且犯罪分子使用伪基站下发短讯与网络黑客相结合④,作案目的明确,采用群发类似的“广泛的撒网”,然后等待防范心理不高的群众“上钩”,且有自己一套专门的“班子”,分工明确,给我们公安机P侦查破案带来了一定困难。

2.冒充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2015年9月6日,张某在家手机收到一条短信,短信内容说其预定的航班因故取消,并留了一个改签专线,张某也刚好有预定这班的航空,张某便拨打了短信内的改签专线与对方联系,并按照对方的指示给对方汇了3万元,后发现被骗。

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过低的防范意识,编造受害人所预定的航空取消的事实,受害人由于害怕航空延误耽误自己的行程,不加以验证便信以为真,按照作案人的指示给其汇款,最后导致被骗。

3.冒充熟人实施诈骗

2013年4月28日,赵某在家收到一个老家里的朋友发的信息,短信内容里说他遇到了些事,急需用钱,希望赵某能出手相助,并留下了银行账号,由于赵某与其的关系较好,赵某遂在网上向对方账号汇款35000元,后发现被骗。

作案人往往会利用受害人的好心以及会对该类信息不加以验证的心理,虚造受害人好友有难的身份,对受害人提出需要帮助的理由,受害人相信对方便给对方汇款,最后导致被骗。

(三)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没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便不是网络诈骗⑤。

1.盗用社交软件账号冒充熟人诈骗

2015年8月13日,唐某在家中收到其先生给她发的QQ消息,消息主要内容是唐某先生的朋友有事急需用钱,让唐某给其账号汇款,唐某随后在ATM机上给指定账号转账5万元。唐某后来发现被骗,原因是唐某先生的QQ号被人盗号。同日,另一受害人黄某在公司上班,有个客户的QQ被他人盗用,随后联系到黄某QQ,让黄某把之前货物的款打过去,黄某看是客户,便不做考虑,用手机银行给对方给的账户汇款2万元,后来发现被骗。

盗用社交软件账号冒充熟人进行诈骗,犯罪团伙的作案时间不限定,可以全天候,而且他们团伙作案,分工明确,作案目标多为喜欢上网聊天人员,年轻人居多。犯罪分子利用黑客软件盗取QQ及有关资料,然后在被盗QQ号上群发消息,如果有人回复就会选择为目标冒充熟人与事主聊天,利用事主对该QQ熟人的信任,以各种理由诱骗事主汇款给指定账户。

2.利用网络代刷信誉,骗取兼职人员本金、佣金

2014年11月19日,张某在家中上网,通过网络弹窗看到一则招聘刷信誉的广告,在淘宝网上购买商品为卖家刷信誉,当日下午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向对方提供的链接支付54000元,后发现被骗。同年10月22日,王某在赶集网上求聘兼职,后一个QQ号码与其联系,承诺王某购买移动充值卡协助刷信誉并给其一定的返利,后王某按对方要求购买了42张移动充值卡,并在对方提供的网络链接转账付款4536元,后发现被骗。

犯罪分子在网上通过一些虚假的招聘广告,对求职者没有半点学历要求,且给予的报酬颇丰,刷单流程又极其简单,受害者受其诱惑后主动与对方联系。对方要求受害人代购游戏卡、充值卡等,并承诺会在之后给与受害人本金和返利,在刷单过程中,犯罪分子会给受害人发虚假的支付链接,受害人信以为真,为犯罪分子支付钱款,最后导致被骗。

3.网络招聘实施诈骗

2015年3月2日,大学生闫某在宿舍通过网上找到兼职信息,随后和对方在社交软件上交谈,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在网站内购买联通卡卡密做任务,闫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一共做了两次任务,共计1728元,后发现被骗。

犯罪嫌疑人首先通过各类网站虚假招工信息,假借虚构招聘单位的名义,让受害人与其联系后以刷信誉、做任务、购买点卡等方式让受害人汇款至指定账户,又因为大部分受害人是急于找工作的无业人员,且文化程度较低以及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诱惑,最后导致被骗。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作案手段[蔽性较强

电信网络诈骗不同于传统的诈骗方式,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他们都不会和受害者直接见面或者直接接触,受害者被骗后对犯罪分子的身份信息一无所知,往往只能向公安机关提供作案人的手机号、汇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等一些极少的有关于作案人的信息。像电话号码、银行账户一般都是未登记姓名的电话卡或者犯罪分子批量购买的以民工等人员登记的身份信息的银行卡,公安机关仅凭这些信息难以查到作案人来破案,所以电信网络诈骗这一种诈骗是有着作案手段隐蔽性强的特点。

(二)作案对象不特定,受害人分散不集中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了电话、互联网、银行卡等现代化通讯、金融工具,作案时只需要很简单的一些器材,就可以实现面向全国甚至国外作案,其诈骗对象不分男女老少。有打工者被骗掉了多年的积蓄;有大学老师被犯罪分子以是其在外国工作的丈夫身份骗钱的;有退休的教师或者干部被骗掉积蓄的;也有正在上大学的学生被骗的;更有甚者,有一位病患者被骗掉了自己要用来看病的钱。

(三)犯罪集团组织严谨、分工明确

在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中,大多数以团伙作案居多,团伙间的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的负责提供受害人的信息,有的成员负责虚构事实,有的成员提供用来诈骗的手机号码和银行卡,有的成员在受害人把钱汇进用来作案的银行卡后直接把卡里的钱转走,也有的犯罪分子在境外勾结境内的犯罪分子一起实施诈骗。

(四)犯罪成本低,收益巨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有着资金投入少,被警方抓获打击机会小,并几率小于其他刑事案件以及收益巨大的特点。以虚假电话诈骗为例,犯罪分子只要手里有一部手机,购买几张不登记名字的手机卡和银行卡,这些手机卡和银行卡都是办卡公司雇佣民工等人员,用其身份证等证件办理大量的各类银行卡和手机卡,在黑市中以每张一定金额卖给诈骗集团,总共花费不过数千元。作案时犯罪分子利用在电信运营商内部购买的手机用户信息,给其拨打电话,只要有人上当受骗,诈骗成功后获利往往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诈骗集团运作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虽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设备费、网络线路租金、租赁房屋费、人员工资等费用,但由于骗局设计精心,迷惑性强,诈骗规模大,犯罪收益更是非常的惊人。

(五)社会危害性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作案范围广,时间快,诈骗所得的数额大,能使受害人瞬间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与传统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方式相比,电信网络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针对某一特点对象,而是广泛散步诈骗信息⑥。有的受害者被骗后由于难以接受事实,采取了极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在今年5月9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的一名教师由于误中了陌生来电的圈套,致使自己辛辛苦苦攒下来的23万元被骗。5月12日,他以上吊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他的决然离去,带给了家人无尽的悲痛。因此,电信网络诈骗不仅带来了涉案数额巨大的后果,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远远超过了传统诈骗。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治对策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出现了多种新型的犯罪形态。针对这种状况,仅仅依靠行业监管、治安防控和技术防控等措施远远不能缓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多发态势。要在完善和指定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在总结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整治行动经验的基础上,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的规律特点,不断创新打击方式方法,建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长效机制,坚持从源头控制到现实打击相结合,有效降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案率⑦。

(一)公安机关加大宣传力度

公安机关可通过社区宣传栏、微信公众号、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作案特点以及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同时督促企业单位要保障好单位员工的个人信息隐私,企业事业内部工作人员也要加强彼此间的沟通,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空当进行诈骗。再者,各派出所要梳理各辖区内案件高发地区,安排社区民警深入小区群众,开展防诈骗知识的宣传工作,并在辖区小区、街道、银行或自动提取款机旁边明显位置粘贴防诈骗警示语,还要请银行工作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骗宣传工作,对前来办业务的群众做好主动提示,接到群众涉及类似转账汇款的询问应引起重视,及时帮其辨别真伪或告知其前往派出所求助,不要在网络或者虚拟环境中暴露自身的银行卡账号以及密码。

(二)网监部门加强网络监督

公安机关应加强协同互联网监督部门,对网络上的“钓鱼网站”,“钓鱼网页”以及暗藏木马病毒的链接进行查处并清理,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同时,要注意网络上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行为,并顺藤摸瓜,查明受害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堵塞安全漏洞,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诈骗,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案件侦办

此类案件具有明显的团伙性、典型性,且都会重复作案,手段典型单一,犯罪分子一旦得手就会变本加厉,故抓住一人往往带出一伙、破获一案往往带出一串,所以我们公安机关要做好案件串并工作。对诈骗案件涉及的银行账号、电话、手机等信息进一步分析、应用,对涉及账户的取款记录、监控进行证据调取、固定,加强信息收集、研判。分析作案手段、特点和规律,从而发现有效线索。

(四)强化预警研判

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其管辖的辖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动向,要强化电信网络诈骗的基础信息采集,对接报的相关警情、案件要第一时间纳入平台管理,规范填写诈骗手段、交易信息等主要情况;刑侦部门要对每日警情及相关案件密切关注,及时掌握诈骗新手段、新途径,在此基础上进行解剖研判,形成预警指令向辖区内的派出所进行推送,指导基层有针对性的进行防范工作。

(五)加大科技强警力度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公安机关要加大科技强警力度,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行业产品及电话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快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集与保存相关证据⑧。比如,公安机关可以研发关于防伪基站的设备来配合我们公安巡逻队伍,公安巡逻队伍在巡逻时,一旦发现有犯罪分子在利用伪基站群发诈骗信息,公安巡逻队伍可根据设备查询到的定位信息,第一时间赶往定位地点对犯罪分子进行查处,遏制犯罪的发生。

(六)加大与有关部门协作力度

一是要建立公安C关与银行业深度协作机制。一旦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分子转移赃款与公安机关冻结账户所需时间往往形成“赛跑”,这是能否第一时间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制止犯罪的关键。因此,深度协作机制建立的重点就在于银行业能否为公安机关开辟一条绿色通道,实现联动反应,提供先行冻结、深度查询等业务。二是要建立监管责任倒查制度。要明确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和实施监管责任倒查制度,对单位或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尤其是未严格落实手机号码实名制,出现用户未登记、预警滞后、协作迟缓等问题,导致发生电信诈骗案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由其单位承担经济赔偿⑨。

参考文献:

[1]贺海辰.浅议以网络聊天工具为媒介的网络犯罪防治[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5,5.

[2]杨帆.浅谈诈骗罪[J].大江周刊(科学教育),2013,1.

[3]任延忠.关于网络诈骗犯罪[J].信息网络安全,2003,6.

[4]李建军.电信诈骗打防对策探究[J].辽宁警专学报,2014,6.

[5]邱超.论我国电信诈骗的特点及打击防范措施[J].电子世界,2014,22.

[6]王娟.电信业务系统安全监测平台设计与实现[D],北京市:北京邮电大学,2012.

[7]杨燕.论远程操控诈骗犯罪及其防治对策[D],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

[8]陈欢.诈骗罪探究[D],广西南宁市:广西民族大学,2009.

作者简介:

梁晟1995.01,男,汉族,江苏无锡人,从事网络安全与执法学习与研究,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信息技术系。

注释:

①梁晟,男,1995年1月生,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1302区队学生。

②顾伟.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及打防对策[J].政法学刊,2010,111.

③白红杰,韩自源.关于短信诈骗案件的思考[J].投资与合作,2011,196.

④郭德香.网上银行金融犯罪法律防治措施新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08.

⑤李轩.网络诈骗犯罪浅析[J].信息网络安全,2006, 19.

⑥邝军坤.电信诈骗的分析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36.

篇2

当前,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为数字技术普及营造了良好的基础环境。因此,现代社会发展逐步应用数字网络技术,积极打造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现代化发展社会。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络炒股者的规模便达到5628万人,而网络购物者更是突破了3.74亿人,占据网民总数的半壁江山。对此,进一步了解网络购物者的支付习惯后发现,有3.59亿的网络用户选择在线支付进行交易,其比率占网购人数的95.99%。由此可见,现代社会居民于网络上进行消费已然成为新常态,网络在线支付也是购物交易的核心手段。然而,与我国互联网应用开展得如火如荼相对,CNNIC的另一则统计数据却在为现代网络应用敲响警钟。在CNNIC自主研发的检测平台上,针对我国.CN域名展开监控后发现,仅2015年一年全网便发现仿冒版中文钓鱼网站55063个。其中,淘宝网钓鱼网站占比80.7%,紧随其后的是各大银行网站,以及知名电视台网站等。在此类钓鱼网站中,其普遍利用恶意注册和虚假中奖消息为手段,骗取网络用户信任,欺诈网络用户钱财与个人信息。由此可见,互联网虽然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便利,但同时其虚拟性带来的危机依然不容忽视。因此,研究现阶段网络诈骗案件的基本特征,并就此拟定科学的防范对策是优化网络环境的当务之急,亦是本文探讨分析的核心内容。

二、分析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诈骗案的基础特征

(一)欺诈主体的专业化

网络诈骗案的基础特征之一是其欺诈主体的专业化。在网络欺诈的全部过程中,欺诈主体首先应具备良好的金融理财知识,并对被欺诈人的心理情况掌握透彻。因此,网络欺诈的欺诈主体普遍具备金融知识,并有较好的心理分析能力。此外,网络诈骗等刑事犯罪随犯罪人员的意识提升,其反侦察能力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无论是转移资产,或是销毁证据,对现代网络欺诈者而言也同样是必须掌握的专业技能之一。因此,刑侦案件告破后,资产追缴及证据收集的难度正逐渐增大。

(二)犯案手段的技术化

当然,除欺诈主体的专业技能过硬外,诈骗案件在整个欺诈过程中需借助高科技技术手段来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因此,犯罪分子往往还需要具备较好的技术素养。例如,很多网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收到一些十分蹊跷的中奖消息,这些消息伪装成某电台或营运商号码,表示用户已经中奖,需登陆某一网址进行兑奖。其实,详细分辨后不难发现,这些网址往往与正规网址间存在些许差距,但总令某些用户防不胜防。对此,很多用户并不明白,为什么信息号码相同,提供网址正确,自己却被骗了。其实,这正是诈骗者利用变号软件、盗号软件等伪装软件推送的欺诈短信,其利用用户的疏忽大意,最终达到诈骗目的。由此可见,随着数字技术及软件设备的发展变革,现代网络欺诈正利用数字技术,于各类软件、客户端之上虚假消息,骗取网民信任,最终实施诈骗。

(三)犯案结果的危害大

网络诈骗案除犯罪者专业素养较高,犯罪工具较为先进这两点特征外,其最为引人注目,也是社会影响最大的另一特征便是其危害结果。当前,对于现代社会而言,信息资源是宝贵的商机与财富,获得信息便等同于掌握了市场,因为信息资源本身便是变现的工具。此外,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及银行资料等往往互通共享,因此获取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便意味着其银行资源唾手可得。因此,很多诈骗案不仅于小利上欺诈用户,还将用户信息随意贩售,甚至盗取用户的银行存款,导致用户损失惨重。目前,我国诈骗案件的损失从几百元到上千万元不等,其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危害了网络用户的个人财产安全,同时也降低了网络金融的公信力,不利于网络金融及网络交易的积极发展。

三、分析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诈骗防范策略

(一)完善网络犯罪惩治法律

当前,网络诈骗对网络环境稳定,和谐社会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对此,行之有效的网络环境改善措施,科学精准的网络诈骗防范策略应注重规章制度的拟定,即构筑完整科学的法律法规,严查严惩网络诈骗犯罪,确保诈骗案一追到底,有效惩戒。对此,本文认为,高度认知我国基础法律对网络欺诈的立法缺失现状,吸收各地网络诈骗案件处理经验,并在分析国外此类案件的处理情况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基本国情,拟定科学的网络诈骗惩治法律,打击与惩戒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诈骗案件。与此同时,应活用数字网络技术,规范地域协作规程,促使网络办案一体化、无界化、协作化,从而确保网络犯罪的及时惩戒与有效侦办。

(二)优化网络技术监管措施

在有效建立法律规章的基础上,网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样不能落后,及早纠察处理相关欺诈性网站,收集并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应的诈骗证据,可有效降低网络诈骗案的发生率,提升检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有效性。对此,现代网络监管系统应注重网站的批复与审核,颁发授权申请,提供运营证书,以便网络使用者凭借两者确定网站可信性,降低其开启钓鱼网站的几率;此外,各大银行系统也应加强审核电子认证及密码保护体系,有效推广网银防护盾等数字验证工具,加强资产调配中的审核力度,增大资产流向的监管力度;另外,网络监督管理人员应注重组建现代化的监控体系,按部门分工监控各金融领域的资金操作,标记可疑资金流动,从而及时掌握网络诈骗证据,及时处理网络诈骗行为。

(三)提升全民网络防骗意识

拥有良好的法律规章制度,构筑科学的网络监督体系后,网络诈骗的科学防范还应落实于加大国民网络防骗意识,确保其面对网络诈骗时可以沉着冷静,及时醒悟。对此,增大网络安全知识普及的力度,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增强全民防骗意识。在小区内开展防骗讲座,布告栏内张贴“揭露骗局小妙招”,确保民众科学认识诈骗手段,降低被骗概率。此外,提升银行职员、银行警卫、社区民警等服务岗位的防骗知识素养,以便其可协助普通民众揭露骗局,避免上当。

四、结语

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令人不易察觉的威胁。对此,认清网络诈骗案件的特征,从法律规程、监督体系、国民意识三个维度入手,拟定网络诈骗防范策略,降低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概率,提升网络金融公信力,促进网络经济稳步发展。

(作者单位为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

参考文献

篇3

在《第十八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中国的网民总人数为12300万人。在我国的网民中,大专学历以上的占86%"。中国互联网使用的主要人群是青年学生,尤其是大学生。网络诈骗受害案大学生为涉案的主体之一,大学生们痴迷于网络,对各种游戏、软件等兴趣甚浓,容易被不法分子欺骗。

(二)网络是诈骗犯实施犯罪的新领域

骗子是自古就有的,互联网的诞生,更是让这些骗子发现了新的行骗途径,关于互联网有句笑话:“在网上,你不知道跟你聊天的是一个人还是一只狗”,更何况对方是一个能说会道的骗子?低犯罪成本、高隐蔽性、高渗透性决定了网络诈骗比传统诈骗更能吸引骗子。

(三)网络诈骗危害程度大,范围广

通过一条简单的信息、广告即能吸引众多不同地区、背景各异的被害人,其社会危害程度大于一般犯罪。如陈某、袁某两人在网上叫卖自己根本没有的游戏高级武器装备,共作案18起,全国多个省、市80余名玩家被骗,被骗金额最少的200元,最多的达3000元,总额万余元。

(四)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

它运用网络这种现代信息工具,利用某些人的急迫需要和投机取巧的心理,发布虚假信息,引诱人们上当。由于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开放程度高,信息真实性难以很快证实,以及现代科技外衣的迷人色彩,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以后,极易在较大范围造成严重后果。

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是培养大学生防范网络诈骗意识的直接途径

网络构成了一个全新的虚拟世界:人们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和发布最新信息,各种各样的电子商务、网络游戏和博客等使人们感到便利、神奇的同时,也充满了诱惑和陷阱,容易上当受骗。怎样使大学生不在这个虚拟世界里迷失自己,既不骗别人,也不被人骗,高校政治理论教师首先就要结合自己学科的教学对大学生进行防范意识的培养。

(一)教师的网络素质是大学生防范网络诈骗意识培养的关键

针对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培养的问题,政治理论教师应具备相应的网络素质。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网络素质,即教师收集、下载、处理、编辑和管理网络信息的能力,运用网上信息服务于教学的能力,运用网络驾驭能力对大学生网上行为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教育,规范其网上行为,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不轻易上当。政治理论课教师要了解网上术语,例如"BBS、“博客(Blog)、网络钓鱼(Phishing)。想和大学生在上网的问题上有“共同语言”,就需要提高教师的网络素质以适应教育的需要。政治理论课教师用自己在网上吸收的正面的、积极的、健康有意义的思想内容去教育学生、感染学生,引导他们在网上获取有益于自身发展的有利的信息,引导他们增强网络安全意识、防范意识,才能有效避免陷入“网络钓鱼设下的陷阱”。

(二)教学环节是培养大学生网络诈骗防范意识的重要渠道

政治理论课教师应针对当前大学生的网络安全状况,结合教学内容,对他们进行安全意识的培养,防患于未然。在教学内容上选择恰当的章节教育引导学生从世界观的角度认识网络。

例如:结合关于世界物质统一性的理论让学生自己讨论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关系,比较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关系及实质,讨论网络世界的本质与人们行为伦理规范的联系。举例让学生感受网络诈骗的危害。

依据内容和形式是辩证统一的理论,说明没有无内容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内容,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务于内容。网络诈骗形式虽然隐秘,但一样可以戳穿其犯罪本质。

通过法理讲解网络欺诈侵害: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一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一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举案例让大学生对网络诈骗的特点、方式和危害有深刻的认识。例如,2006年发生在大连理工大学的张洋(化名)在网上购物时不幸被骗2000元;大学生李智在网络聊天室里认识了一个网名一为“性感激情”的女孩,他希望这个女孩陪自己过生日的夜晚。但是“性感激情”说,一要想出来过夜就要先付150元的定金。李智按照对方说的账号将钱汇人之后,对方却销声匿迹了,等等。

三、传授防范网络诈骗的技巧保护大学生的切身利益

了解网络诈骗,破解网络诈骗,使大学生普遍掌握防范网络诈骗的技巧,以.确保大学生能够安全健康上网。高校政治理论教师还必须从实践的层面采取有效的措施、传授防骗技巧来杜绝发生在高校的网络诈骗案。

(一)从技术层面来识别网络诈骗的方法

网络诈骗又称“网络钓鱼”,主要诈骗手法是:

一是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诈骗分子以垃圾邮件的形式大量发送欺诈r}邮件,这些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弓}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或是以各种紧迫的理由要求收件人登录某网页提交用户名、密码、身份证号、信用卡号等信息,继而盗窃用户资金。

二是建立假冒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盗窃。犯罪分子建立起域名和网页内容都与真正网上银行系统、网上证券交易平台极为相似的网站,引诱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等信息,进而通过真正的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系统或者伪造银行储蓄卡、证券交易卡盗窃资金。

三是利用虚假的电子商务进行诈骗。此类犯罪活动往往是建立电子商务网站,或是在比较知名、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上发布虚假的商品销售信息,使一些人因低价诱惑或好奇心态而上当受骗。不法分子多利用“虚拟固定电话”作为网上购物联系电话,一般要求网上异地交易的消费者先汇部分款,再以各种理由诱骗消费者付余款或者其他各种名目的款项,得到钱款或被识破时,就立即切断与消费者的联系。

(二)从思想意识层面来防范网络诈骗的方法

1、保持理性、客观的思维方式

篇4

一、网络诈骗的含义

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使受骗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调查:许多大学生有网络学习、购物、交友的经历,百分之七十的学生遇到过网络诈骗信息,上当受骗的人数占了百分之七。

二、网络诈骗的方式

1.网络购物诈骗。网上购物由于具有价格便宜、透明、方便、省时、省力等优点,许多大学生都有网上购物的经历。支付宝的数据统计显示:在2013年,全国超过55%的在校大学生都已加入网上支付大军。江苏的普及率达到69%,排名全国第四。在校大学生在网上的消费平均每年达到了4000多元。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不法分子。不法分子往往在一些购物网站上,虚假消息,以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诱使贪图便宜的大学生上当受骗。不法分子往往要求对方不使用支付宝等方式交易,直接使用银行转账,大学生一旦按照不法分子的要求,汇入款项的话,不法分子立即消失。

2.网络中奖诈骗。大学生平时喜欢上网,或者打网络游戏。往往在上网过程中,页面会跳出“恭喜你中奖”的消息。有的大学生贪图便宜,觉得这是真的,按照页面的要求,与对方联系,不法分子往往以手续费、快递费、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你先行汇款,欺骗大学生汇款。张某,某高校的大一学生,在玩网络游戏时,浏览器右下角弹出一个对话框,显示:为庆祝我公司成立三周年,为回馈用户,特进行抽奖活动,恭喜您成为幸运玩家,您将获得苹果手机一部,笔记本一台。张某十分高兴,按照要求联系对方,对方告知他要取得奖品,必须先支付800元的税款、手续费和快递费。张某匆忙给对方汇款了800元,就欢天喜地等他的奖品,一个星期过去了,他的奖品石沉大海,张某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3.钓鱼网站诈骗。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建立貌似银行网站或网上银行的假网页,并借此虚假消息,搜集客户资料,骗取大学生网上银行注册卡号(登录ID)、密码、口令等信息,进而达到非法窃取客户资金的目的。不法分子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以虚假消息诱惑大学生上当受骗。这些邮件、短信往往是以中奖、顾问、对账等为由,大学生一旦在邮件中或者点击链接在网页上填写用户名、登陆密码、银行卡号、支付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后,用户的资金就会被盗。中国工商银行曾经发现的“http://.cn” 、“http://.cn/” 、“http://”等假网站,与工行网站地址http://.cn、https://.cn十分相似。

4.兼职刷信用诈骗。刷信用,是指买卖双方以提高信用为目的,在无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做出好评评价的行为。有的大学生为了在网上找兼职,加入到刷信用行列。笔者所在的高校,每年都有学生加入在网上兼职刷信用,自然每年都有学生上当受骗,被骗金额小到一百元,大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大学生王某,在网上搜索网上兼职,发现这样的一条网上招聘的广告:招聘各大商城刷业绩兼职,每天限制30单,刷满的话,每天最低收入300元一天。于是,王某联系了对方,对方要求王某在指定的店家购买面值为200元的游戏点卡,付款成功后,打5分给予好评,佣金20元和本金200元,一起返还。王某一开始做了2笔,对方按要求付了佣金。迫不及待的王某联系做了10单,共2000元。当他再要求对方返还本金和佣金的时候,对方说必须再做5单,才可以返还佣金和本金。王某为了取得本金和佣金,跟同学借了1000元,做了5单。再联系对方时,对方已经将他拉黑。

5.利用QQ盗号和游戏装备诈骗。QQ对于大学生而言,就如同手机一样是必不可少的,每个大学生都有自己的QQ号码。不法分子利用黑客手段破解了QQ的密码,冒充QQ主人跟QQ上的亲朋好友借钱。大学生李某一次在QQ上收到一好友的借钱的请求,考虑到两人平时关系不错,李某没有多加考虑,就按照对方的要求,给对方汇款了1000元。当遇到有人网上向你借钱时,要多留个心眼,跟对方联系一下。一位爱好网络游戏的男生告诉我们,他在某个网络游戏中遇到一名自称可以帮忙升级网游装备的玩家。该大学生信以为真,先后给对方转账了近800元。等了几天后,都没有见到游戏装备升级,这才意识到自己已经上当受骗。

三、网络诈骗的特征

1.范围广,多为异地行骗。网络诈骗地域广泛,不法分子通常选择外地的受害者作案。就算案发,破案相当困难和复杂。境内90%以上的诈骗网站、钓鱼网站的服务器位于境外,均通过VPN跳转至境内。打击工作经常面对取证难,抓捕难,追赃难的情况。

2.网络诈骗作案隐蔽。不法分子在实施网络诈骗的过程中所使用的银行卡和电话卡,都是用虚假信息办理的。事发后,公安机关在调查时,破案困难。

3.集团化、职业化。网络诈骗分子,往往不是一人作案,通常是一个团伙协同作案。他们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呈现出职业化、集团化的特点。

四、网络诈骗的防范措施

1.从大学生角度来看。首先,要加强网上购物常识的学习和自我防范意识的培养。选择正规的网上购物网站,了解网络购物的流程,利用支付平台交易。在淘宝网上购物时,要选择支付宝担保交易付款,不能直接用银行汇款的方式汇款。使用电脑、手机时确保杀毒软件维持在最新更新状态,防范木马和病毒的入侵。其次,树立健康的心态,切记不要贪图便宜。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下不会掉馅饼,不要轻信超低价的商品。贪图小便宜,往往要付出大损失。第三,要有维权意识。当我们发现自己遭遇网络诈骗时,要保留证据,尽快报案,不能碍于面子选择沉默,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2.从学校角度来看。首先,要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要走进课程,走进学生。安全教育可以以公共选修课、形势与政策课的形式作课程安排,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到学校教学体系中。其次,开展“防网络诈骗宣传月”等主题活动。笔者所在的高校近期就开展了“防范网络诈骗、防盗窃”集中宣传月活动,组织了形式多样的教育与实践活动,开展主题班会、发放防网络诈骗宣传手册、张贴防诈骗小贴士等,有效增强了大学生网络安全防范意识。第三,培养大学生养成良好的网络习惯,增强防骗意识。遇到网上借款务必电话核实确认,邮件、QQ、微信上来历不明的链接,不要随意点击,更不能在陌生网页上输入银行卡卡号、密码、手机验证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淘宝网不会以系统升级、卡单为由要求消费者在指定网页上办理退款,任何索要手机验证码的行为都是诈骗。第四,邀请公安民警、专家作警示教育讲座。学校可以和当地公安机关开展共建,邀请派出所警官结合当前学生身边的网络诈骗案件,开展网络安全教育。

3.从社会角度来看。首先,国家要加强网络监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站管理,拒绝登载未经核实的信息,删除网络诈骗虚假信息。其次,电信运营商要严格审查网络电话服务和设置虚拟号,不给诈骗分子以有机可乘,保护大家的财产权利。再次,银行机构要严格审查银行卡业务,研究建立汇款保障制度。当汇款人发现上当受骗,及时向银行机构反映后,能及时索回被骗的款项。最后,电信运营商、银行机构、公安机关等部分要加强联动,通力合作。当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时,电信运营商及时追踪定位可疑号码,银行机构及时冻结诈骗分子的账号,给公安机关提供大力支持。

综上所述,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大学生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诈骗现象时有发生。只要大学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就能有效地避免网络诈骗的发生。

参考文献

篇5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

(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

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篇6

一、推销式诈骗

推销式诈骗是以向他人推销售卖物品的方式牟取钱财的一种诈骗方式而这类诈骗方式的受害者往往是大一新生较多,这也是由大一新生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由于大一新生刚步入校园,面对大学生校园,面对众多的销售模式,在他们眼前五花八门,在他们看来这些都是对大学生有用的销售,这刚好也使诈骗分子进行实施诈骗开创了条件。他们会化妆成学生的模样,装做是大一新生的学长学姐潜入新生的宿舍进行销售式诈骗,起先他们会是装做卖物品的,对这种特品进行宣扬后怂恿新生去购买,跟大一新生套近乎,随后他们又开启了诈骗模式,取得新生的信任后便开始实施诈骗,诈骗分子会把物品低价卖给新生如果新生大批量购买,然后再让新生们高价卖出,从而赚取中间的利润,很多新生经不起诱惑,觉得这是一个可以赚钱的方法,于是就从诈骗分子那里购进了大批量的物品,而付过钱等诈骗分子走后,新生们才发现原来花重金购买到的物品原来都是假货,这就使得很多大学生在金财方面受到了损失。

二、网络诈骗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诈骗也日趋增多,出现了以网络为平台的新形式的诈骗方式,而这类诈骗方式往往是抓住了大学生利用网络购物或是玩网络游戏而滋生的,大学生是网络媒体使用的主要使用人,这也为诈骗分子有机可乘提供了机会。现在很多大学生更倾向上网去购买物品,由于网络购物便宜又方便,这种购物形式很受大学生的青睐,于是诈骗分子便利用大学生网购的心理来实施诈骗。有些诈骗分子会伪装为淘宝卖家与大学生买家进行交谈,以商品缺货或库存不足为由先让买方进行预付,收到预付款几天后便开始发货,很多大学生信以为真于是便付了钱,等了很久也没有见卖家发货,之事再追朔卖家便已经是找不到人了。

三、赠品式诈骗

赠品式诈骗也是网络诈骗的一种形式,顾名思议这是利用赠予他人物品来实施的一种诈骗方式。比如诈骗分子他会主动来打电话或是发邮件的形式来告知对方来领取礼品,而这种礼品往往都是赠送对方小动物之类的礼品,很多大学生也信以为真,觉得能够领养到免费的小动物也是不错的,于是便答应不法分子申领小动物。于是诈骗分子声称该礼品是免费的,但是需要运输礼品的运费,并要求对方将运费打给对方,待到对方将运费打过去后,便又谎称小动物现在缺货要延迟几天才能送到,需要支付一些打理费用,就这样几次费用算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在很多人付过款后再打电话回去已经无人接听了。

四、汇款式诈骗

汇款式诈骗虽然是不法分子常见的诈骗手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汇款式诈骗又呈现出了不一样的方式。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学生身份的特点来冒充大学生的老师或是家长要求给对方汇款,大学生们便信以为真,以为是自己的老师向自己借钱,便不假思索地给对方汇款,后来一查证才发现自己已经上当受骗。

针对大学生毕业生就业、在校生兼职的诈骗

五.兼职诈骗

由于网络经济的发展与成熟,越来越多的毕业生选择了在网上投递简历,大部分企业单位也更愿意先从网上进行初期的人才筛选工作,一些网络骗子正是看准了这个机会,对求职心切、社会经验不足的大学毕业生进行诈骗。他们多半冒充某国际或国内著名企业,自称是某助理或某主管,给大学生们打电话时,先进行一番摸底后,要求电话面试,然后以各种理由,让应聘者交纳手续费、押金等等;或是套取求职者信息,向其亲属实施的诈骗。

诈骗分子的花样是层出不穷,这就需要我们的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多学习多学习这方面的理论知识,多学习这方面的宣传资料,及时掌握诈骗分子最新的诈骗手段从而保护自己防止上当受骗,另外我们大学生也要切忌不可因贪图小便宜或是发大财这样的想法而步入诈骗分子设下的圈套,像是推销式诈骗和赠品式诈骗方式都是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这样的心理特点来实施诈骗。

篇7

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特征

据《中国网络诈骗犯罪大数据研究报告》(简称《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网络金融诈骗数量高达2万余例,涉及诈骗金额近1亿元。此数据相比2013年、2014年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这也表明我国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数量、涉及金额都在逐年提高。除此之外,根据《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约有3亿人曾经受到网络金融诈骗影响,其中2015年云南某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中,受害者人数超过2万人。由此看出,网络金融诈骗日益猖獗,已经严重影响人们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面对日益高发的网络金融诈骗,社会公众需了解网络金融诈骗的相关特征,做好相应的预防工作。从目前网络金融诈骗情况来看,网络金融诈骗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网络金融案犯诈骗盗取用户相关信息,利用受害者相关信息,谎称其中奖或有相关退款事宜需要处理,然后再逐步利用诈骗技巧来骗取受害者钱财。其次,网络金融诈骗利用钓鱼网站诈骗的现象严重,犯罪分子通过制作钓鱼网站来记录受害者的账号和密码,实施金融诈骗行为。再次,冒充第三方交易平台来实施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第三方交易平台,或伪装成受害者熟悉的人进行金融诈骗。最后,投资诈骗。利用受害者投资渠道狭窄的弱点,犯罪分子谎称提供高收益、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以此来吸引受害者进行投资,在获取到相关投资金额后潜逃。以上几种方式就是网络金融诈骗常见的犯罪方式,也是网络金融诈骗的主要特征,我国公民应当熟悉和了解网络金融诈骗的犯罪方式,避免陷入网络金融诈骗陷阱。

网络金融诈骗犯罪高发原因

从相关数据信息统计结果来看,我国网络金融诈骗案件数量、涉案金额都在逐年增加,归根结底是由于网络金融诈骗成本较低,以及我国公民网络安全意识亟待提升。与此同时,我国针对网络金融诈骗的专项立法滞后,造成网络金融诈骗犯罪频发。

首先,网络金融诈骗成本低。犯罪成本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方面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成本较为低廉;另一方面则是犯罪分子面临的风险及法律责任较弱。从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来看,进行网络诈骗仅需要使用计算机、网络,就可以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犯罪分子在犯罪工具方面无需付出高额的成本;由于网络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的身份是虚构身份,侦查和抓捕犯罪嫌疑人较为困难,一旦抓捕之后相关的证据也极容易遭受损坏,从而可能无法针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

其次,公民网络安全意识薄弱。自互联网诞生以来,网络技术的更新速度较快,一般公民无法及时掌握最新的互联网技术,特别是对一些网络漏洞和最新的网络诈骗手段无法及时了解,从而缺乏抵御网络金融诈骗的能力。与此同时,我国许多公民对于网络金融诈骗认识不足,防范意识极为薄弱,在陌生人威逼或利诱之下容易陷入网络金融诈骗陷阱。此外,公民安全意识不足、防范意识薄弱,让网络金融诈骗频繁得手,也助长了网络金融诈骗的恶劣风气。

再次,针对网络金融诈骗的立法滞后。我国互联网的普及不足10年时间,网络金融诈骗更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种犯罪形式,相比欧美国家而言,我国网络金融业务、网络金融法律体系尚未完善,针对网络金融诈骗的相关立法还存在诸多漏洞。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项网络金融诈骗法规,其他法律中涉及网络金融诈骗的规定也仅仅是概括性规定,并没有结合网络金融诈骗的特点进行准确打击,造成司法机关在网络金融诈骗中能遵循和借鉴的法律极其有限。

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的建议

利用现代化技术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网络诈骗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是网络金融诈骗的成本较低,让更多的犯罪分子可以涉及网络金融诈骗,利用网络金融诈骗谋取利益。之所以认定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成本较低,主要是由于我国对网络金融犯罪的打击能力有限。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网络金融诈骗犯罪不易侦破,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来伪装自己的身份,给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极大困难。在未来的侦查^程中,我国侦查机关、司法机关都应该加强网络技术培训,利用更为先进的网络技术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比如,利用IP定位、数据分析等手段来侦查,利用高破案率来震慑网络金融诈骗行为,让犯罪分子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利用高新技术来提高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率,可以有效降低网络诈骗案件发生的数量,从而降低网络金融诈骗对公民和整个社会的影响。

针对网络安全知识进行普及宣传。除了加强网络金融诈骗打击力度之外,预防网络金融诈骗发生的最主要途径就是宣传网络诈骗类型,提高公民网络安全意识,帮助公民了解并掌握网络诈骗行为的常见方式,避免公民受到网络诈骗的侵犯,从而降低网络诈骗的成功率,抑制网络金融诈骗的高发状态。具体而言,我国相关部门应该针对预防网络金融诈骗的方法进行宣传,尤其是针对年龄较大的网络用户进行网络知识培训,利用讲堂、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从而确保公民能够识破网络金融诈骗行为,力求依靠自身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因此,针对网络安全知识进行普及和宣传是预防网络金融诈骗的最佳方式。

制定并完善网络金融诈骗专项立法。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必须加强立法和司法工作,通过立法来严格规定网络金融诈骗的责任和承担的后果,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来震慑犯罪分子,让犯罪分子不敢再涉足网络金融诈骗。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相关的网络金融诈骗管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中也进一步增设了网络金融诈骗相关内容,但整体上相关的立法并不完善。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最佳途径则是制定网络金融诈骗专项立法,通过专项立法详细规定网络金融诈骗的相关犯罪行为和处理办法,从而起到严格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的作用。在立法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我国司法机构也应该遵循立法标准,严格打击网络金融诈骗行为,广泛开展区域合作,突破网络地域限制,不仅要提高案件的侦破率,更要提高案件的侦破速度。因此,应当制定并完善网络金融诈骗专项立法,以立法来震慑犯罪分子,以司法打击犯罪行为,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的立法机构、执法机构以及司法机构都应进一步重视网络金融诈骗,通过履行自身职责,严格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活动。通过高新网络技术、公民普法教育、制定专项立法等方式,让网络金融诈骗消失在公民视野之中,让我国公民可以享受到更加安全、便捷的网络服务。

(作者为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高尚:《网络诈骗的侦查困境与对策》,《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6期。

篇8

关于防范电信诈骗心得体会5篇

防电信诈骗心得体会范文

最新防范电信诈骗心得体会

防电信诈骗安全教育心得体会范文

电信诈骗心得体会范文

预防网络电信诈骗心得体会一随着电信行业的发展,利用电信工具和电信技术实施诈骗的事件越来越多,我身边一个朋友的经历就是典型的案例,她被诈骗的具体过程是这样的:

一天下午,她接到一个陌生的异地电话,对方声称是某购物网站的客服,并告诉我朋友她在他们网站所购买的某某商品由于尺码缺失,要进行退款。朋友当时有所顾虑,但是见对方将自己购买的网站甚至物品具体信息都讲述的分毫不差,便放松了警惕,随后添加了对方提供的一个QQ号码,对方也将订单的具体信息在QQ上再发了一遍,并留下了一个退款的网站。朋友照着点了进去,登录页面和自己当时购买的网站看不出任何分别,但是网址却不是官方的网址,朋友向对方提出了这个疑问,电话里的人解释说这是他们临时做的网站。朋友便也没有过多怀疑。接下来朋友填写了自己的银行卡的信息,对方谎称为了安全验证,欺骗朋友把银行卡的密码也填了进去。随后,验证码发到了朋友的手机上面,这时候,对方在电话里要朋友快速填入验证码,否则会超时无法退款,朋友便在洗 脑般的状态下填写了两次____发送的付款的验证码。随后朋友登录自己的网上银行,发现银行卡里面近万元的存款已被转走,这才恍然大悟被诈骗了。

通过我朋友这次案例,我认为导致这次诈骗事件的关键所在,就是受害者对于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不够。首先,对于陌生电话,网站等一定要慎重再慎重,不要轻易相信他们的话,如果确认他们提供的消息无误,最好自己拨打购物网站的官方热线询问有关消息。其次,对银行卡的了解不够,在收款的时候,无论如何是不需要告知银行卡密码的,密码泄露,骗子便可以知道你银行账户的所有信息。最后,验证码作为银行卡支付的最后一道屏障,一定不能泄漏给任何人,验证码一旦透露给对方,钱立马就会被转走。

如果钱被转走,当事人应该在第一时间马上报警,要求警方联系银行,调查钱款汇入的银行卡账户,及时冻结,避免更多的损失。对此,我们要对电信诈骗的种.种手段有一定的了解,在遭遇时做到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尽早纠错。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开卡,办理电子产品等业务时,必须要加强审核是否本人办理,同时向签约电子产品的客户发放风险提示卡,并告知客户不能随意点击不明网址,不要轻易相信和回复不明信息和电话,增强客户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让犯罪份子无机可趁。

预防网络电信诈骗心得体会二随着互联网、电信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十分猖獗。今年以来全国范围电信诈骗金额达到7000亿人名币,诈骗名目繁多,涉案人员众多。为切实提高广大学生对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识别和应对能力,现将有关防止网络(电信)诈骗的安全知识提醒如下:

一、网络诈骗

1“网络钓鱼”利用欺骗性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作案手法有以下两种:

(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不法分子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

(2)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一旦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窃取,账户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领。此外,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邮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计算机内,一旦客户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其账号和密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资金损失。

2、网络购物类诈骗

是指在互联网上因买卖商品而发生的诈骗案件:

—骗子以未收到货款或提出要汇款到一定数目方能将以前款项退还等各种理由迫使事主多次汇款。

—骗子以种.种理由拒绝使用网站提供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比如谎称“账户最近出现故障”或“不使用支付宝,要收手续费,可以再给你算便宜一些”等理由,诱骗事主使用先汇款后交货的不安全交易方式。

—骗子用假冒、劣质、低廉的山寨产品冒充名牌商品,事主收货后连呼上当,叫苦不堪。

二、冒充熟人诈骗

部分大学生到异地求学,使得不法分子趁机利用父母的担心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骗子自称是学生的某位老师,常以学生生病,急需住院或手术为由,要求家长汇款。

冒充QQ好友借钱--骗子使用黑客程序_用户密码,然后张冠李戴冒名顶替向事主的QQ好友借钱,要先与朋友通过打电话等途径取得联系,防止被骗。

三、网上中奖诈骗

当您登陆QQ或打开邮箱时是否会收到一些来历不明的中奖提示,不管内容有多么逼真诱人,请您千万不能相信,更不要按照所谓的咨询电话或网页进行查证,否则您将一步步陷入骗局之中。

四、特别提醒

面对以上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手段,应该如何有效地识别、应对和防范? 别着急,警方给您支招:

1、不要主动与对方联系,拨打所谓的咨询电话,这样只能使您一步步上钩。

2、不要过分依赖网络,遇到有人借款,要牢记“不决断晚交钱,睡一觉过一天,再找亲人谈一谈”。

3、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人的恐慌心理,制造紧张气氛,不停地变换角色,让你来不及分辨真假,并催促你办理。

一旦发觉对方可能是骗子,马上停止汇款,不再继续交钱,防止扩大损失。

4、马上进行举报,可拨打官网客服电话、辅导员等向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或举报。

最后提醒大家,不管是现实诈骗还是网络诈骗,骗子最终的核心或者是共同点都是一个骗字,只要我们多加强预防心理,切实做到“三不一要”:不轻信、不透露、不转帐;要及时报案。

预防网络电信诈骗心得体会三对虚假链接钓鱼方式,支付平台目前采用的“防火墙”有:“时间戳”、确认正确域名、设定交易时间敏感值、核实过滤支付来源的网址等。“‘时间戳’就是,在支付各个环节中都加入时间记录,当时间间隔超过预设的范围时,订单将被判定为无效,无法进行支付,需要重新生成订单才能完成支付。并且,当支付来源网址与商户在支付平台登记的IP不一致时,交易也会被阻止。

对木马病毒这种更加隐性而高级的手段,支付平台一般使用加验证码和二次确认等方法,识别人工操作和木马的机器操作行为。用这样的方式,虽然用户的便利性受到影响,但对打击木马型钓鱼收到了明显效果。

所以,网络买家们在购物时不要埋怨支付平台一道又一道的繁琐验证程序,这些都是他们为了保护你的权益而设置的措施,另外,也要谨慎面对网上的一些低价商品信息,比如免费送,或者价格非常离谱的。特别是非正规网购平台,有的人通过QQ邮箱发送的链接。这里往往包含了一些钓鱼链接,一旦登陆后输入了自己的信息,很容易就被盗取了。一般来说选择正规的电商网购平台,使用如旺旺这样的安全聊天工具会好很多。

另外,网民们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信息,不向他人透露本人证 件号码、账号、密码等,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

预防网络电信诈骗心得体会四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有了极大的改善,但这也促使了许多人利用高科技诈骗钱财,破坏人们的财产利益。现在的骗子无处不在,甚至就在你身边,可要多加小心你的口袋哦!

当今最为广泛的诈骗方法无非就是冒充“朋友”向你发QQ信息、打电话、发短信,“我遇难了!”拜托你马上“救急”汇款。看在朋友的份上,你汇了款后才得知你的“朋友”已经逃之夭夭。最后,遇难反成自己!

最令人哭笑不得的就是冒充公安机关逮捕你这个所谓的“犯罪嫌疑人”,说你绑架,贩毒等罪案,再通过打电话和发信息的方式,步步引诱,甚至绑票赎金,将银行账号的钱转走。“公安机关”反成“嫌疑犯”!真是让人哭笑不得,无语伦次!

“你中大奖啦!”这是最为普遍的诈骗方式,骗子往往冒充“我是歌手”“中国好声音”等知名节目,传来佳音,你中大奖,只要交一点“保险费”,“税金”就可以领取大奖,机会不容错过,再不来就没有啦!你付费以后,“大奖”消失的无影无踪。看来,这就是贪小便宜的“大奖”吧!

令人最不可思议的还是“欠费”,电话欠费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却还是有许多诈骗发生:我是中国电信的工作人员,您的电话、电视、宽带账户欠费了,请缴纳“滞纳金”!没想到“滞纳金”最后进了骗子的腰包。

“天上掉钱啦!”你在街头发现一大笔钱,跑去捡起。谁知,骗子在假钱上下药,趁你昏迷之时,取走所有的贵重物品,当你起来以后,发现财物被骗子一扫而空,后悔莫及啊!你见过天上掉钱吗?做事还是谨慎为好!

你发现了吗?网上购物往往要比市场价低得多,许多人为贪小便宜,谋利益,在网上汇款,数月后毫无音讯,“你上当了!”看来,不要总是想着会有好事发生哦,即使市场价贵点,但质量和品质还是有所保障的,可要当心啦!

骗子无处不在,利用数不胜数的手段处处诈骗,千方百计,步步引诱,你时刻小心着吗?防止诈骗,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哟!只要我们处理得当,就一定不会上那些可恶诈骗团的“鱼钩”了。

小心“防”诈骗,安全“0”距离,只要我们谨慎行事,捂紧口袋,正确判断,就能远离诈骗,远离骗子!防止诈骗,从我做起,欧耶!

预防网络电信诈骗心得体会五通过几个案件的学习,可以看出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这个时代,银行也同时面临着来自多方面不法分子违法操作的案件风险,如票据诈骗、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等,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客户信息、银行的薄弱环节进行诈骗,此类案件在近几年呈高发状态。 而作为银行的员工,尤其是一线员工,经办业务直接接触客户,提高自身的防诈骗能力尤为重要,既担负着避免银行的经济损失,又担当着告知客户风险点的义务。在自身操作技能上必须做到规范操作无懈可击,严格按流程操作,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决不能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篇9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复杂高效的网络交互模式应运而生,与此同时,移动终端的普及和对信息数据的深度利用孕育出了多样的商业运营模式,网络在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效率的同时,却也令社会关系进一步复杂化。由于网络本身具有隐蔽性,高智能性等特征,一些传统犯罪披上互联网的“高科技”外衣,给网络环境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本文所要讨论的网络诈骗犯罪正是网络发展过程中的副产品之一。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在 2003-2012 年之间,互联网的普及率由6.15%上升到41.65%;〔1〕但同时互联网普及率每提高1%,将导致财产诈骗犯罪率平均上升约1.37%;根据《2012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6月底,31.8%网民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2〕

针对近年来网络诈骗的严峻形势,国内多数学者从分析网络犯罪特点和成因、立案管辖、证据收集等刑法及刑事诉讼方面寻找网络诈骗的治理之道。如梁静(2006)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着重介绍了美国打击网络诈骗所采用的联邦犯罪诉讼,国家配合与合作两者措施;陈 巍(2008)针对网络诈骗形式和特点分析,提出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多角度排查等四条侦破对策;于志刚(2010)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刘英泽(2010)认为应该明确电子证据规则法律地位,确立完善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和调查措施;杨燮蛟等(2011)讨论如何从立法完善、执法改善、技术加强、社会各方协调等方面来构建网络诈骗的预防体系。

但是,作为典型的交易被害型犯罪――诈骗犯罪,其特殊性不应被忽视。在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地位十分重要,被害人自身过错是链接“假象与受骗”的中间环节。缺乏被害人过错,则诈骗犯罪不能得逞。而网络空间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却令网民更容易遭蒙蔽,被害性陡增。针对被害人在网络诈骗犯罪中的重要地位,目前仅有江明君(2014)等少数学者对典型网络诈骗受害人心理特征进行研究,而从整个被害人学预防被害的角度来看,针对网络诈骗被害人的研究还相对匮乏。鉴于此,本文在被害人学和现有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被害人作为研究的中心并提出建议,期望对网络诈骗治理困境的突破有所裨益。

二、传统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

根据我国《刑法》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犯罪实施与被害人过错有极大的关联性。所谓被害人过错包括认识误区、疏忽大意、动机不纯、知识匮乏等主观上对犯罪实施起到促进作用的因素。在现实犯罪中,被害人过错往往从诱发犯罪动机、扩大犯罪损失,强化犯罪意识、减少作案风险等方面催化犯罪。除此之外,被害人过错还会影响犯罪立案、侦查、量刑等一系列刑法措施的效果。

按照被害人过错的状态,可以把传统诈骗中的被害人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无知型被害人,此类被害人由于知识匮乏或是出于封建迷信等原因,容易陷于认识误区,轻信被犯罪人谎言;第二类为私利型被害人,此类被害人由于贪图私利,被犯罪人所利诱,主动迎合犯罪人实施犯罪;第三类为沉默型被害人,被害人由于本身动机不纯或是社会身份的影响,在发觉被害后选择自食苦果,隐匿被害事实。

被害人过错与诈骗犯罪关系密切,在充满风险且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以及刑法资源有限的情状下,对诈骗罪中有过错的被害人提出谨慎义务并非义务加担,而是防止自我法益损害最有效的手段。而通过激励被害人的积极作为,以预防被害的方式防控犯罪,二者相辅相成。

三、网络诈骗被害人的特征

顾名思义,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和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1)被害人不特定性

网络具有开放性特征,犯罪人可以通过复制,群发等方式,令虚假广告、钓鱼网站等各种“诱饵”在网络空间内广泛扩散或潜伏,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越来越多网络用户成为诈骗犯罪的潜在被害人,被害人的范围难以准确界定。

(2)被害人行为私密度高

在现实环境下,人们存在直接关注与提醒,犯罪人行骗需要考虑周边环境和人群的影响,想实施犯罪就要承受较大的环境压力。而在网络环境下,用户通常是以个人身份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的私人互动,其交流的匿名程度比现实环境中更高,用户交往内容作为个人隐私也较少希望他人得知,被害人缺少现实社会中人与人间的必要守望与关怀,往往处于更加孤立的地位。网络成为人与人之间的一道帷幕,犯罪人得以躲在其后有恃无恐,合法用户间的守望却相对匮乏和间接。同时,网络的迅捷性能让损害后果迅速爆发和扩大,用户之间的关怀更加“可望不可及”。在实践中,网络交易中的买方评价系统就是一种为买方之间提供相互提醒的渠道,但是由于评价体系真实性存利益阻力,评价本身就难以核实,例如,网店可以联系专门的网店炒作团队,只要付钱,就可以在短时间里迅速提升网店信誉〔3〕,致使评价名不副实,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用户间的相互关怀。

(3)被害人辨别能力缺乏

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行为,与传统行骗相比,是骗术与技术的结合。水涨船高的技术手段令网络用户眼花缭乱,即使是心智正常,谨慎小心的网络用户,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也处于较大风险中。同时,网络催生各种商业运营模式,利益关系更加复杂,被害人即使有所了解,也不易弄清其中门道。

四、网络形态下诈骗被害人被害阶段分析

网络环境下,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模式呈现出有别于传统诈骗的阶段性特点:

(1)被害发生前――网络用户显露机率剧增

显露是指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兴趣、期望、生活方式等可能招致被害的因素在一定环境下暴露。显露程度越深,则受害危险越大。网络通过主动与被动两种形态提高显露的机率,从主动方面来看,被害人没能充分认识到个人信息价值,在加密保护不足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在公共领域随意扩散和保留,导致危险性加大,吸引犯罪的概率提高。中国最大的IT社区和服务平台CSDN董事长蒋涛就曾直言,服务端近80%的密码库可破解,而在用户端,使用频率最高的前100个密码,覆盖了22%的用户,用户信息对自己信息采取的加密方式过于简单〔4〕;从被动方面来看,网络空间有其扩散和聚焦功能。一则为满足特定心理期待而精心设计的诈骗广告,可以通过多种网络渠道扩散到不特定的网络用户面前,不同用户一旦回应,则自身的需求,爱好,期待等信息就已被犯罪人掌握。相对网络空间下的高显露性,与之相应制度保障却不到位,网络用户缺乏安全感,信任危机在网络空间蔓延。

(2)被害发生时――被害人不良心态强化作案心理

据学者对2012年1月――2013年12月深圳某派出所发生电话网络诈骗案件卷宗统计研究来看,被害人以“急性应激心理、利他心理、服从权威、幸运心理、拒绝沉没资本 “等几种心态最具有代表性。实际案情中,被害人受到谎言刺激,强烈希望摆脱困境或得偿所愿,从而产生恐惧,焦虑,兴奋等情绪,进而影响被害人正常认识能力和判断力,出现轻信、盲从等反映,而这些反应又反过来强化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促进犯罪实施。

(3)被害发生后――被害人报案动机不足

就司法实践来看,“犯罪被害人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守门人’,在90%的案件中,被害人通过报警而进入刑事诉讼”,被害人方报案一直以来是公安机关重要案源。而根据腾讯科技《信息社会不和谐因素调查报告》显示,高达91.98%的网友都曾经遇到过网络诈骗,而选择举报网络诈骗行为的网友只占26.87%〔5〕,网络诈骗虽普遍,但网友的报案意识薄弱。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对救济渠道缺乏了解,相同报告指出,“78.33%的网友表示自己‘不是很清楚‘如何对网络诈骗的行为进行举报“〔6〕;其次,被害人目的不纯,害怕“拨出萝卜带出泥”,例如参与网络赌博被骗,寻找代考被骗等;再次,用户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现实中网络犯罪能够顺利破获的不足1%,被害人限于个人经验,或是从媒体和社会交往中获悉破案率不高,认为即使报案,也未必能侦破,即使侦破,损失未必能讨回;最后,基于成本―收益考虑而不报案,这一考虑在针对不特定人的小额诈骗中尤其明显,单个被害人损失不大,报案却费时费力且未能达到立案标准,故而宁愿不报案。而此时犯罪人诈骗却可以通过网络的汇聚作用,使违法所得积少成多,很难被侦查机关察觉。

在信息数据环境中,电子证据不宜保留,容易被串改和删除,案件能否破获往往依赖被害人报案及时与否。然而,从以上分析可得出,网络环境被害人报案积极性面临着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发挥被害人作用,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五、防卫空间理念在网络空间的迁移

(一)防卫空间理论的提出与应用

防卫空间理论由美国犯罪学和行为建筑学家奥斯卡・纽曼在其1973年所著《防卫空间――透过都市环境设计改良预防犯罪》一书中提出,主要是指通过环境设计和空间样式来调节居民行为方式和邻里间协助关系,从而抑制犯罪动机的产生。防卫空间理论概括来说包括四个要素:区域性、可监视性、外形、环境要求。

第一,区域性。即把空间划分不同的区域,居民在不同区域对应不同行为,在安全度不高的公共领域避免显露,而对自己所在区域则实行监控管理,有效区分出陌生人与合法使用者,防卫陌生人有机可乘,降低被害的可能性。第二,可监视性。即在空间设计环节中增添一定的工具,使得该区域的合法使用者能够方便地观察到区域内的活动。第三,外观要求。即设计房屋或者公共设施外观,通过改变细节等使得区域不具有吸引犯罪人的特质;同时也要求不能与周围相隔离,便于邻里之间互相守望。第四,环境要求。即应该把房屋建在远离犯罪的地方。这主要考虑到的是周围环境的影响。

防卫空间理论旨在指导人们把空间划分为不同区域,调动用户对自己所在区域的自治气氛,加强监控,互相守望,主动防御被害。同时,对于公共区域则要求管理者提供足够协助,为用户人创造一定的缓冲地带。从实践来看,防卫空间理论现今主要运用在住房、公共设施建筑领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空间的延伸,其开放性与自由性增加,网络用户如何相应提高网络环境的可控性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同时考虑到被害人在整个诈骗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借用防卫空间理论,调动被害人积极性,发挥自身预防被害的价值,可以作为减少网络诈骗犯罪的有益探索。

(二)防卫空间理论适用于网络诈骗犯罪的可能性

(1)划分空间区域

网络环境下,被害人个人信息与生活细节容易通过网络扩散和保留,显露性提高,容易成为吸引犯罪的“外观”存在。而防卫空间的区域性理念则要求人们把空间划分为不同私密和信任等级的区域,不同区域对应不同的行为模式,启示网络用户根据网络环境把握和调整自己的行为。在可信认证等级低的网站或者可疑链接中,则应该更加谨慎地对待个人信息;在加密条件有限、可控性较低的环境下,则尽量避免个人状态,减少显露风险。根据《2012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指出: 87.5%的受访网民希望能随时验证当前访问网站的真实身份信息。然而,已经在网站首页悬挂类似中网“可信网站”验证标识的网站总数仅站全国网站总数的13%。〔7〕如何制定国家标准,科学的划分可信等级,成为缓解网络信任危机,提高网络区域安全感的当务之急。

(2)搭建协助平台

以协助被害人为中心,通过科学的环境设计,维护网络公共领域安全。具体而言,网络安全部门应该加大网络巡查力度,通过在论坛、网页、互动平台等网络公共区域设置虚拟警察浮动标识,提高网络“见警率”;网络管理部门建立网络安全预警和典型案例平台,协助被害人拆穿诈骗伎俩;设置网络报案绿色通道,建立便捷有效的救济渠道,积极回应被害人咨询,协助被害人举报;掌握服务器租赁情况,建立与新闻等部门的联动体制,增强网络公共服务平台治理;引入专门的第三方评价机制。

(3)营造自治气氛

防卫空间理论启示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时注意维护私人领域安全,做好加密措施,积极实施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同时,网络用户应加强互助与守望,共同管理网络社区,相互提醒信息。当发现个人帐号被盗或丢失后,应该及时提醒,防止他人受害;对于个人空间平台的垃圾信息,应该及时删除;避免转发未经核实查证的信息等;建议将私利型被害人和沉默型被害人的过错作为诈骗犯罪量刑考量因素,以此督促被害人加强自治。

〔参 考 文 献〕

〔1〕梁静.美国网络欺诈及其司法举措浅析〔J〕.商业时代,2006,(31).

〔2〕陈巍.网络诈骗及侦破对策研究〔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05).

〔3〕于志刚.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J〕.中国社会科学,2010,(03).

〔4〕杨燮蛟,魏彬,赵雪.网络诈骗现状与预防体系的建构〔J〕.行政与法,2011,(08).

〔5〕刘英泽.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制度相关问题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2010,(11).

〔6〕陈增明,陈锦然,刘欣然.信息化背景下财产诈骗犯罪的实证分析――基于法经济学与社会学的双重视角〔J〕.东南学术,2015,(01).

〔7〕潘庸鲁.诈骗罪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07).

〔8〕江明君,张欣之,胡峻梅.电话网络诈骗案件中受害人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14,(04).

篇10

二、工作职责

(一)县公安局: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认真研究电信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加强与电信、金融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研究防范对策。要以“三评三访”大走访推进警务广场联民心活动为契机,通过宣传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居、进学校、进家庭”等载体,力争使广大群众对该两类案件的防范知晓率达到100%。要充分发挥侦查破案主力军作用,及时侦破一批案件,提高打击效率。要进一步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和单位间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打击电信与网络诈骗犯罪快速反应和协作机制,努力完成既定的各项任务。

(二)县教育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开展“小手拉大手,共同防诈骗”宣传活动,通过发放防范诈骗宣传资料,以家庭作业形式让家长认知各种电信与网络诈骗手段,提高防范意识,扩大宣传工作覆盖面和社会传播效果。

(三)县传媒集团: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素材,采取报道典型案例、揭示电信诈骗犯罪手段等多种形式,对防范电信与网络诈骗犯罪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提高群众防骗能力。

(四)各金融单位:通过各营业网点的LED显示屏、大堂的大幅宣传招贴、值班经理的询问提醒、临柜人员的“四问”(汇款到哪里?收款人认识吗?汇款作什么用途?你是否收到陌生人电话或短信汇款的?)等方式,以及对ATM机和自助终端机等汇款数额设限、向客户群发防范短信、将防范堵截工作纳入网点安全员的绩效考核等措施,全方位提高防范堵截的成功率。

(五)各通讯单位: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完善防诈骗反制平台建设,进一步研究解决通信网络的诈骗电话、短信息,以及互联网诈骗信息的监测、封堵、跟踪提示和反制等问题,健全系统内部防范机制,堵塞漏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当前电信与网络诈骗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增强开展宣传防范工作的危机感与紧迫感,切实把宣传防范工作作为保平安、保稳定、促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为此,县政府专门成立宣传防范电信与网络诈骗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公安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宣传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部署。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及时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宣传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篇11

   所以,网络买家们在购物时不要埋怨支付平台一道又一道的繁琐验证程序,这些都是他们为了保护你的权益而设置的措施,另外,也要谨慎面对网上的一些低价商品信息,比如免费送,或者价格非常离谱的。特别是非正规网购平台,有的人通过QQ邮箱发送的链接。这里往往包含了一些钓鱼链接,一旦登陆后输入了自己的信息,很容易就被盗取了。一般来说选择正规的电商网购平台,使用如旺旺这样的安全聊天工具会好很多。

   另外,网民们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信息,不向他人透露本人证件号码、账号、密码等,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

   关于预防诈骗知识学习心得体会

   随着互联网、电信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十分猖獗。今年以来全国范围电信诈骗金额达到7000亿人名币,诈骗名目繁多,涉案人员众多。为切实提高广大学生对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识别和应对能力,现将有关防止网络(电信)诈骗的安全知识提醒如下:

   一、网络诈骗

   1“网络钓鱼”利用欺骗性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作案手法有以下两种:

   (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不法分子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

   (2)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一旦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窃取,账户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领。此外,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邮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计算机内,一旦客户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其账号和密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资金损失。

   2、网络购物类诈骗 是指在互联网上因买卖商品而发生的诈骗案件:

   —骗子以未收到货款或提出要汇款到一定数目方能将以前款项退还等各种理由迫使事主多次汇款。

   —骗子以种种理由拒绝使用网站提供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比如谎称“账户最近出现故障”或“不使用支付宝,要收手续费,可以再给你算便宜一些”等理由,诱骗事主使用先汇款后交货的不安全交易方式。

   —骗子用假冒、劣质、低廉的山寨产品冒充名牌商品,事主收货后连呼上当,叫苦不堪。

   二、冒充熟人诈骗

   部分大学生到异地求学,使得不法分子趁机利用父母的担心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骗子自称是学生的某位老师,常以学生生病,急需住院或手术为由,要求家长汇款。

   冒充QQ好友借钱--骗子使用黑客程序破解用户密码,然后张冠李戴冒名顶替向事主的QQ好友借钱,要先与朋友通过打电话等途径取得联系,防止被骗。

   三、网上中奖诈骗 当您登陆QQ或打开邮箱时是否会收到一些来历不明的中奖提示,不管内容有多么逼真诱人,请您千万不能相信,更不要按照所谓的咨询电话或网页进行查证,否则您将一步步陷入骗局之中。

   四、特别提醒

   面对以上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手段,应该如何有效地识别、应对和防范? 别着急,警方给您支招:

   1、不要主动与对方联系,拨打所谓的咨询电话,这样只能使您一步步上钩。

   2、不要过分依赖网络,遇到有人借款,要牢记“不决断晚交钱,睡一觉过一天,再找亲人谈一谈”。

   3、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人的恐慌心理,制造紧张气氛,不停地变换角色,让你来不及分辨真假,并催促你办理。一旦发觉对方可能是骗子,马上停止汇款,不再继续交钱,防止扩大损失。

   4、马上进行举报,可拨打官网客服电话、辅导员等向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或举报。

   最后提醒大家,不管是现实诈骗还是网络诈骗,骗子最终的核心或者是共同点都是一个骗字,只要我们多加强预防心理,切实做到“三不一要”:不轻信、不透露、不转帐;要及时报案。

   关于预防诈骗知识学习心得体会

   目前犯罪分子多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其形式多种多样并日益翻新,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手段进行诈骗:一是发布虚假中奖消息;二是利用网络购物陷阱诈骗;三是利用网络找工作或借贷骗取保证金、手续费;四是冒充家人、朋友qq或微信骗钱;五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借由事端骗取汇款。

   作案技术科技化

   犯罪分子首先通过有关手段套取被害人家庭的家人电话以及用户资料,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来电显示拨打过来的号码显示确实是110或10086等常见的业务电话,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现已涉及计算机黑客、网络电话等技术,并十分擅长运用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控制被害人的心理后,远程掌控,一步步诱导对方上当受骗。

   作案手段隐蔽化

   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话查品的组织者就从不抛头露脸,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示手下或以酬金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得侦查机关即使扎到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深人抓捕。

   社会危害巨大化

   电信诈骗涉及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大,是受害人蒙受巨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且表现为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特定群体的诈骗,起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撒网,重点捕捞的形式,等待着受害者的上钩。

   防范措施

   高校大学生诈骗不是简单的高校和公安部门问题,它已然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因此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社会、高校以及大学生本身需要共同努力。

   1)社会层面:充分发挥社会的宣传教育功能,通过公益广告和媒体曝光,加强社会公民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视程度,引导社会公民对电信诈骗的认识。同时大力开展防范宣传,提高手机用户的防范意识,号召全民提高警惕性,当遇到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时,能主动、及时地向警方报案,并提供有关犯罪证据资料,为揭露、证实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高校层面:首先,重视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大对电信诈骗案例的宣传力度,在特殊时期做出重要安全提示,全面提高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其次,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最后,重视学生信息的泄露问题,安排专门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明确学校学生工作的流程和渠道,对于部分工作

   作出官方明确通知,并设置学生反馈咨询渠道,方便学生对相关事宜的咨询和核实。

   心得体会&防范措施

   我们学生自身在专业学习之余,自觉尝试接触社会,增加自身的社会经验,加强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同时重视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不清楚的事宜及时与学校老师沟通咨询;再者增强自身的心理素质,树立好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一旦出现意外,沉着冷静,注意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及时与父母和老师沟通。

   不要有“贪图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注意保护个人资料信息,不可随意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私人信息;在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时,积极向周围的亲人、朋友做好宣传;发现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如果掉人不法份子所设络的陷阱,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现上当受骗不要有侥幸心理,应当迅速保存涉案证据,并及时报案。

   高校大学生诈骗案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其背后所衍生的诸多问题都值得我们反思和思考。

   总结和建议

   电信诈骗危害巨大,防范电信诈骗要从自身做起,民众要做到不贪婪、不轻信、多防范。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多种电信诈骗进行严厉打击、加大科技预警和打击力度、宣传要加大力度,要将防范意识深人人心、要规范银行的账户管理制度、完善立法重点打击。将电信诈骗消灭在萌芽里。

   关于预防诈骗知识学习心得体会

   1、养成良好的习惯,如果接到陌生电话,首先要看是否是外国人,尽量不要接外国人的号码,特别是固定电话,如果手机是智能的话,请安装360防止欺诈的软件,以免被通报的欺诈电话。

   2、接到任何有公信力的机构电话,声称你的账户和邮件涉及违法事件时,请相信自己,不必担心没有做的事情,不必相信对方为你着想的坏企图,任何机构冻结或扣除你的账户资金都需要合法的手续去银行执行,不必威胁或者表现出你着想的菩萨的心情,现在是法治社会,这些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相信自己是最大的盾甲

篇12

大学生近年来已成电信诈骗受害“重灾区”,一些办案者和业内专家指出,个人信息泄露、容易受到诱惑、社会经验不足和防骗教育缺失,是大学生频频被不法分子盯上的关键原因。

由于普遍不具备经济能力,且资金不充裕,学生群体并非电信诈骗的重灾区。但这并非意味着学生群体安全系数高。事实上,在多类群体中,学生信息堪称“最没有安全保障”的一类。

近日,据接触到数个倒卖用户数据的业内人士介绍:“只要你听说过的学校,不论大学、中学、小学,它们的数据都有。”

其中一位人士展示的上海某知名大学数据,包含了学生姓名、学号、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联系方式、专业等详尽信息。此外,该人士表示可以拿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学籍号、学校、入学方式、住址、家庭成员等等。该人士表示,“国内学校,有一半数据我都有。即使手头没有的,只要你告诉我名字,我也都能拿到。”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由教育部在2012年开始实施上线的系统,旨在对全国范围内的学生注册、学生信息维护、毕业升级、学籍异动实施信息化管理,全国超过1.4亿名中小学信息存储在该系统上。

根据多位人士报价,“新鲜出炉”、“没有卖过”的一手学生数据,售价约1-2元/条,大量采购还有优惠。而二手的数据,基本低于1毛,如果批量购买,1万条二手数据约300-500元,大量的学生数据流入黑色产业。

“数据流入黑产的途径有三种,”数据库安全企业安华金和的安全专家介绍,“一种是接触到数据的工作人员泄露数据,一种是黑客入侵目标获取数据,还有一种是第三方IT系统服务公司在提供服务时获取数据并泄露。”

一位教育信息化资深人士说:“学生数据存放在很多地方,学校、招生办、教育机构等等。目前中小学数据教育部会提供统一平台,但大学数据,则存储在各个大学自己手中。”数据存储渠道的多样,增加了接触数据人员的数量,也无限放大了内部人员泄密的风险。

另一方面,多位来自信息安全领域的权威人士表示:“教育行业的信息安全能力普遍极低。”在360旗下补天漏洞平台上,最近两年内提交的相关教育机构的漏洞超过1100条,“实际上远比这多,主要是教育机构漏洞太多,白帽子都懒得去测试,因为没有成就感。随便一个入门的黑客,都能搞定绝大多数学校系统,几乎不耗时间,甚至只需要敲几下回车就可以。”

电信诈骗多少钱会判刑

据媒体报道,黄河、陈光和崔良(化名)均为“90后”,广东茂名电白人。2013年6月开始,黄河拉上钟培、陈光和崔良几个一起“做业务”――“猜猜我是谁”。4人分工协作:钟培负责寻找一批专门拨打电话的“打手”,冒充机主的亲戚朋友借钱;机主打款后,黄河则安排“卡手”取款,陈光协助。

钱似乎来得很轻松。短短5个月,他们几个人就成功骗到了14名事主逾10万元。9月4日这一天,“打手”讹到了一笔巨款――事主蒋某竟然相信了“猜猜我是谁”的骗术,一次性就给他们转了17万元。当晚,4人兴奋异常。他们也许不知道,这笔巨额骗款将让他们的刑期变得更加漫长。

“猜猜我是谁”,这类多数是由茂名电话拨出的诈骗电话,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把很多人搞迷糊了,包括后来演变出来的“我是你领导”骗术,也极具迷惑性。

不法分子通过伪基站等技术手段群发短信,那么,发送多少数量的诈骗短信、拨打多少诈骗电话、涉案金额达到多少,就可以治罪?如果群发了很多诈骗信息却没有骗到钱财,这种情况下是否也能追究骗子的刑事责任?

发现17万元一夜之间被卷走,蒋某得知受骗后随即报案,次年1月,黄河、陈光和崔良就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案件最后认定情况,主犯黄河涉嫌犯罪数额为226800元,获刑五年零六个月;陈光涉及犯罪数额198500元,获刑二年零六个月;崔良涉及犯罪数额198300元,虽是从犯,仍获刑二年零六个月。

电信诈骗案件如何量刑?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 )规定,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这一定罪幅度,各地出台电信诈骗案件量刑标准,广东省的定罪标准分为三档:诈骗6000元至10万元可量刑3年以下,诈骗10万元至50万元量刑3至10年,诈骗50万元以上可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诈骗6000元起,就可定罪入刑。上述案件中的主犯黄河涉及诈骗20余万元,将在监狱中蹲守5年左右。

通过检索近年来广州地区的电话诈骗案件,发现涉及“猜猜我是谁”诈骗的团伙最多。2013年至2016年,至少就有9个“猜猜我是谁”的诈骗团伙在广州被判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诈骗案件的定罪,以“数额+情节”作为量刑标准。“情节严重,主要是依据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诈骗款物的性质等来确定。”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全浙宾介绍。

“一宗案件涉及诈骗金额在12万,量刑幅度在3到10年。如果是一般的诈骗案件,法院或将判刑3至4年;可如果这是一起电信诈骗案,则或将判刑5年左右。”全浙宾说。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专业委副主任南芳律师介绍,如果诈骗有以下情形的,应酌情从重严惩,比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等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比如诈骗救灾抢险、优抚扶贫款物的;比如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比如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备受关注的徐玉玉遭遇诈骗致死一案,对诈骗分子就应酌情从重严惩。”

没有骗到钱能治罪吗

电信诈骗属于“广撒网”式的非接触性犯罪。诈骗短信满天飞,而中招的可能只是小部分。那么,如果诈骗者仅是拨打了电话或发送了信息,结果却“无功而返”,没有骗到钱财,是否将免于法律制裁?

全浙宾介绍,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证。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信工具、通信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可见我国特别加大了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电信诈骗的犯罪成本是很高的。”全浙宾说。

发送5000条以上的诈骗信息,这个数量是否难以达到?“一点也不难。”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办案警官说,现在都有群发技术,利用伪基站,设置好程序,一个按键,就可以发送数十条、上百条信息。

在盐田法院近期正在审理的一起诈骗未遂案件中,被告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2小时就能发送约12000条。办案法官说,虽然被告人未得钱财,仍可视为诈骗情节严重进行量刑。

而对那些上当受骗的人来说,最关心的是那些被骗的钱能否追回来。全浙宾表示,办案时法官都会尽量规劝被告人退赃,以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损失。“法院也将对被告作一定从轻处罚。实际上,即使被告不退钱,法院也会在判决上责令退赔,将来被告人只要有了财产都会执行。”

2015年全浙宾主审的一起案件中,杨文、陈国和杨威三个海南小伙通过网上销售iPhone手机的虚假广告骗得78642元,法院最终规劝他们退赃,最终将全部骗款发还给11名上当者。

广州法院系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办案部门要转变“重办案、轻追赃”的观念,把追赃工作贯穿于侦查、和审判全过程,即使作出判决,法院也要做好判后的继续追赃工作。

电信诈骗为何难定罪

和其他类型的诈骗案件相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办理难度更大。“被害人和诈骗分子之间都没见过面,犯罪团伙之间因为分工不同,很多成员之间根本就不认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朝辉律师曾当过警察,在公安机关办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他说,诈骗犯罪团伙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呈现有组织的管理经营模式,分工明确,层级分明。

广东警方破获的电信诈骗团伙中,“诈骗组”“办卡组”“转账组”“取款组”“洗钱组”等各个环节相互独立、单线联系;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诈骗数额大小和所作贡献提成。有的专业化犯罪组织甚至注册成立公司,打着合法经营的幌子掩盖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而在信息化时代,很多交易环节都可通过手机、网络进行,更加隐蔽,也给办案增加了难度。全浙宾坦言,案件证据的采信上难度不小,不同于一般案件单线证据链,现在此类案件往往有传销式作案趋势,呈网状作案结构,案件的证据结构也大多呈现网状式证据体系。“通常每一个诈骗事实都要当作单独的案件进行证据核对,费时费力,但绝对不能有丝毫马虎。”

篇13

下面我就发生在校园里的诈骗案件,结合身边学生的真实案例,分析当事人的上当过程,剖析受骗原因,提出防范措施,仅供大家参考:

案例1、某女生接到自称淘宝客服的电话,后来将自己的信用卡号码告诉对方,结果信用卡里的2000余元人民币被转走。

案例2、女生张某某报警前曾在淘宝网上购物,后在网上接到消息,对方称因为订单异常,所以需要张提供相关信息,待其把建行卡卡号及密码输入后,马上就发现卡上的3160元被转走了。

案例3、某女生在宿舍里接到电话,称其恶意透支,被举报,让其将卡内人民币12700元钱转到安全账户,等到自己发现上当时,钱已经被骗走,对方电话也打不通了。

案例4、学生宋某某报案,称其上网刷信誉,后通过网银汇给对方账号8480元,再与对方联系时已是人去楼空,杳无音信。

案例5、女生许某某,其在国外的母亲从QQ上接到女儿的留言,称出国留学事宜手续已办妥,现要向留学机构汇入经费,因为家里此前曾经有过让女儿出国留学的打算,其母亲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向对方账号汇出了54400元人民币。

………

够了!类似以上种种举不胜举,而且还在我们身边继续发生,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初步归纳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网络发展迅速,第三方支付系统已经成为网络交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在为网络交易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时,自身也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不自觉地充当了“钓鱼”的工具,至今仍未有一个有效的机制能够防范和处置网络诈骗。对不法分子而言,网络诈骗的成本低,有关部门监管的难度较大;二是大学生个人对信息和隐私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许多学生思想单纯容易轻信他人,在有些场合特别是在网上将个人账户的淘宝验证码、银行卡账号、密码等信息泄露,让骗子有机可趁;三是部分大学生缺乏一定的网购常识。根据淘宝网上购物的交易规则,退款时并不需要输入确认为本人操作的验证码,同时,在交易成功以后,正常的交易也不会再次输入支付宝密码,需要多次输入银行卡或支付宝密码的情形一般都为钓鱼网站;四是许多学生尤其是女生在遇到类似诈骗案件时,明知对方有诈骗嫌疑,却仍然抱有侥幸心理,总以为骗子不会那么巧合地就出现在自己身边,结果不知不觉中步入骗子的圈套,待发现受骗时才后悔莫及。由于年轻人的虚荣心又好面子,就算是受骗了也羞于把自己的经历告诉别人,以免当反面教材;五是期望天上有馅饼会掉到自己的脚下,好事会轮到自己头上,而且遇到“好事”还不愿与人分享(比如和同学朋友交流是否属实可信),等到发现被骗时又碍于面子不能及时向老师反映或者到学校保卫部门求助,而是事后例行公事般的到公安机关报案,心里也没抱任何希望,因为他们也明白这种案件破获的概率太小了!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尽管执法部门已经意识到网络诈骗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但网络监管还是有一定难度,其体制、法规仍待健全,虽然一些网络购物平台提供了消费者申诉维权平台,但目前并未有一个具有较强实际意义的举报平台。结合众多案例,根据本人的经验,我认为有以下措施可以借鉴:

第一、在网络里或是电话中凡是有人主动向你提及钱的事情,不管是主动给你钱或者是要求你转账,都要提高防范意识多留个心眼,只有骗子才有所谓的“安全账户”,千万不要盲目轻信去转账,执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来办案,公检法机关的电话也不能直接转接,如要核实电话可直接打“110”查询,QQ、微信方便好用,但也最容易被人冒名行骗,如果遇到家人和同学朋友向你借钱,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或者图方便省事,打个电话核实一下一切都 “OK”了!

第二、我们学校每年都会利用入学教育等机会系统的给学生讲解安全和防诈骗知识,加强学生自我防范教育,尽量消除安全隐患,并且请辖区有处理网络诈骗事件相关经验的警察通过生动的案例现身说法,开展防范技能的专门教育,加强学生的重视程度,提高防范意识。

第三、关注学生动态,加强与家长的联系沟通,加强对网络防诈骗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借助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保证学生权益和财产安全,通过平安校园QQ群和微信群,把校园近期网络诈骗的动态和特点告知全校所有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通过他们定期召开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让学生知道近期新型的诈骗手段以及应对措施,经常关注有关报道和书籍,积累网购经验,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和鉴别意识,对不明网站,不要轻易相信,如发现可能受骗,及时冻结个人账号并在第一时间迅速报警。

友情链接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