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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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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篇1

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理论界普遍将事实劳动关系定义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上仍然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有学者直接将其明确定义为“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即仅仅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的劳动关系;在分类上,却将事实劳动关系分为因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的事实劳动关系、因兼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某几种,内涵与外延不一致,定义与分类自相矛盾。并且劳动合同无效与其在定义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原因并无关联,除了无书面形式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外,其它两种都是理论界争议的范畴。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即无劳动契约或有效之劳动契约,而为劳务之给付”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失效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有学者认为,劳动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劳动事实”,只要有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法上的“劳动活动”这一事实,就应当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条确立以“用工”这一“劳动事实”作为劳动关系成立的标志,一个月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合法形式,真正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一个月以后一年以前。可见,劳动合同的制度功能并非在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或生效确立这一项标志。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种类及法律规制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全部无效劳动合同关系两种,在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学界对兼职关系和无效劳动合同关系的定性和法律后果争议较多。无效劳动合同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兼职关系中的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纳入无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关系之内,只是在规制上略有差别。

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建立时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并且要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种劳动关系的模式可以表示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本条规定解决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此方面劳动合同形式的困惑和司法实务的难题,从学理上却无法解释。法律将一年之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分为两个阶段,在一个月前和一月至一年之内都属于事实劳动关系阶段。第三阶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承认了无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在《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企业与职工应及时办理终止与续订合同手续,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原劳动合同为基础继续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类似于未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情况,法律只需认定将其视为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劳动合同规定,续签至少签订一年)。

兼职关系。“兼职关系”即所谓的“双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同时从事两个以上,时间上并不冲突之工作。”另有下岗职工再就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在新单位参加工作形成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两个劳动关系均为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兼职劳动分为非全日制和全日制两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订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范畴。全日制在签订双份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双重劳动者身份在不影响原工作的前提下择另一非全日制进行兼职,不能获得双份劳动者的所有权利。即其所为的全日制工作提供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等权益而该非全日制工作仅支付报酬,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则以事实劳动关系对待。

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而言,至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可见,劳动合同法承认劳动的不可逆性,用人单位无法与劳动者恢复到劳动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在确认无效之前的劳动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该如何完善

对待“事实劳动关系”,除了补签劳动合同和过错方赔偿损失以外,我国上无法规制。保护部分劳动者通过“事实劳动关系”寻求法律救济,不能因为一个要件否认劳动者的应然权利。完善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框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确立口头合同和续签默认的效力。劳动法试图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确定劳动合同制度实现广覆盖,但这并不代表劳动者权利的完整保护。我国劳动法应鼓励、引导订立书面合同,但同时也应将口头劳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成员的身份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不表示反对,劳动合同成立。确立口头合同的效力可以将未订立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关系之列,也将兼职关系中的全日制劳动者所为的非全日制工作的工作关系纳入了劳动合同关系。而对于期满未续订的劳动合同,法律只需认定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原劳动合同为基础继续权利义务关系的,视为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一年以后用人单位不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关系。

整理无效合同的法律体系。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违法而无效部分,可适用集体合同、工作规则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对全部无效的情形,法律后果宜规定为:若为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得请求获得报酬权利、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所有劳动合同关系所应有权利,用人单位得赔偿劳动者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并且双方无法合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为劳动者过错的,劳动者同样得请求获得报酬权利、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所有劳动合同关系所应有权利,由于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双方无法合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事实劳动关系不因形式要件与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者权益方面有所不同。

完善相关证据。劳动合同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相比,书面证据的证明力更大。这也是劳动法极力规范书面劳动合同的最主要原因。我国《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工资支付凭证、记录、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登记表、报名表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作为“劳动关系”成立之证明。工会也可对劳动者的相关资料登记备案;用人单位的员工登记表等凭证,应保管至员工离职后5年。此外,由于我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后没有劳动合同的登记申报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不了解,政府相关机构所掌握的就业人数基本上以概率性的宏观统计为准,不利于对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将其与劳动者签订、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备案并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因此,相关部门在强调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签订的同时,应弥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链条,将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合法范畴,切实保护劳动者利益。

注释:

①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7页。

篇2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结合法定的宣传活动日及“春风行动”,配合劳动监察大队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通过发放用工明白纸、农民工维权手册、劳动监察名片等方式到用工户、工地、街道等人口密集的地方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20**年以来,为我市各类用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编印发放了400余份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资料,营造了浓厚的依法用工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我股以《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为指导,成立督导验收小组,下乡督导各乡镇、办事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截止到目前,我市所有乡镇、办事处均按照“以奖代补”政策申报要求完成了申报并通过了省厅验收小组的验收,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基层服务平台”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三)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

法规监察股承担着我局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指导工作,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我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今年以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全面做到了“两库一单”制,并通过双随机软件系统进行了*次抽查工作,及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共检查规模性企业***家,涉及用工*****余人,并且对检查企业结果按照相关要求在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真正做到了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另外,我股室今年以来积极与市法制办进行沟通,为我局没有执法证件人员进行补办,目前已完成***名执法人员信息补录工作,且已完成初步审核,等待下发证件。

二、20**年工作计划

20**年,要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建立、调整好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一)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在劳动监察大队和有关股、室、单位的配合下,采取多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劳动法。

(二)认真规范执法行为。明年主要任务是督导和规范,同时对全局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篇3

(一) 高职院校毕业生采用广义的范围

毕业生本就是个容易歧义的词汇,狭义的毕业生是已经从高职院校毕业,进入社会参加工作的人。而广义的毕业生既包括狭义的部分,也包括高职院校应届的毕业生,即未离开学校,但一年内即将毕业的学生。

高职院校毕业生与高职相关,与高职教育相关,而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院校。高职教育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工学结合的发展道路,找准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中的位置,坚持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在高等教育体系中具有自己的办学特色。所以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是以基层工作岗位为主,但是需要有一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的人才才能适应的岗位。

(二) 劳动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

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范围既包括应届毕业生,也包括已毕业学生,那么对于高职院校毕业生劳动权利保护范围就应该包括事前保护、事中保护和事后保护。事前保护主要针对在校的应届毕业生,对他们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讲授、劳动法实务的仿真模拟,培养毕业生劳动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劳动权利保护意识是法律意识的范围,若想达到毕业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较强的劳动权利保护意识,必须以充足的劳动法律知识及实务经验为基础。因此校园内的培养至关重要。事中保护是指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针对可能发生的劳动权利保护采取应对措施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以较高的劳动权利保护意识为基础的,勇于面对就业中的各种问题,能够解决这些问题。而事后保护则为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毕业生能够运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劳动纠纷,而不至束手无策、一概容忍、听之任之。

三、高职院校毕业生劳动权利保护的现状

(一)应届毕业生劳动权利保护意识的状况

校内应届毕业生对劳动权利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对于就业求职中的一系列常识性的劳动权利的法律规定是学生就业前应必备的知识,然而,笔者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学生的回答不尽如人意,原因是学生知之甚少,所以应加大培养力度及宣传力度,使应届毕业生准备充分。例如了解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了解用人单位给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五险一金待遇,了解当出现扣押证照才能就业情况时的应对措施,了解收取费用的工作单位最大可能是诈骗者,以及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能够圆满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已工作毕业生劳动权利保护的状况

1.用人单位与已就业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多存在不平等、不规范及不合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权利的基本保障。然而目前许多用人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即使与毕业生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签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高职毕业生就业难,使得劳动合同的内容往往不能体现毕业生的意志。合同的内容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的毕业生根本没有修改的权利。毕业生只有签约或不签约的选择自由,毕业生被迫接受企业的劳动合同,被迫接受合同不合理以至不合法的条款。

2.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不能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周末及法定节日休息的权利,以及有关加班工资加倍的规定,以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然而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高职毕业生就业较多的小型公司企业,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天都超过了八个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时间,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劳动权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形同虚设。

3.由于劳动保护的缺失,用人单位的职工安全存在隐患

目前一些中小企业不重视劳动安全,使得劳动者的安全存在隐患,用人单位忽视对劳动者的上岗培训,致使劳动者在缺乏安全生产常识、生产技能的情况下就职上岗,致使伤残现象屡屡出现,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中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将劳动保护设施当作装饰品,有备而不用,以至于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劳动者利益的损害。而这些中小企业,正是高职院校毕业生普遍就职的用人单位。

四、高职院校毕业生劳动权利保护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高职院校重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有待加强

在培养过程中,高职院校花大力气探讨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在专业课程体系方面、教学模式、实践教学、实习实训、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形成与本科教育不同的特色,培养的人才动手能力强,能够在生产一线直接上岗,但是就业技能培养有待加强,劳动权利意识有待提高。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不对等

这些年高校扩招致使每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逐步增加,而我国中小企业太少,就业容量不大,大学毕业生数量供过于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危机的影响,社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高等教育的普及大众化,使得每年高校毕业人数激增,但是人力资源市场趋于饱和状态,使得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因此高职毕业生是在用人单位千挑万选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一份工作,在双向选择中,毕业生与劳动者处于不平等、不对等的地位,毕业生处于劣势。

(三)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监察部门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监察力度,对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辞退员工、工伤事故等各个方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劳动监察部门人力、物力的不足,用人单位数量巨大,导致大量单位处于被监管的真空地带,劳动监察部门力不从心,只有被当事人控告或反映的用人单位,才有可能被查处,切实提高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范围及监管效力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

五、提高高职院校毕业生劳动权利保护的对策与手段

(一)高职院校应加强对毕业生劳动权利意识的培养

高职院校毕业生必须学习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为自己将来毕业时的就业奠定基础。毕业生应具备充足的劳动权利法律知识、较高的劳动权利保护意识、及时有力地进行劳动权利维权的能力。高职院校已在思想政治课方面单独开设法律基础课程,但课时少、内容多,课程涉及法律课程中的大部分,每一部分的讲授只能点到为止,特别是劳动法知识方面学生难有深刻的印象,学生学习这类课程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难以形成较高的劳动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所以应单独开设劳动法实务。采用理实一体的教学模式,并进行仿真教学,将就业中遇到的各种情形进行模拟,提高教学效果。同时在高职院校内成立大学生维权中心,为大学生实现劳动权利提供帮助。大学生维权中心应该积极开展维权知识的培训和讨论,为大学生的维权行为提供指导和帮助,并且可以直接参与到本院学生的维权活动中。让同学提前感受社会、感受求职。

(二)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状况如下:法律方面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行政法规主要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八个,行政规章主要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等十六个。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鲜有针对大学毕业生特别是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劳动权利的特殊规定。所以应尽快出台《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障条例》,具体规定大学毕业生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对女大学毕业生的保护,怎样防止性别歧视,以及针对用人单位对身高、地区歧视等状况,对相关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并且规定大学毕业生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可以考虑给予还未找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一定的生活保障,从而使大学毕业生的劳动权益保护有法可依。同时,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加强对高职院校毕业生劳动权利的保护。

篇4

通过学习使全系统干部职工基本具备了现代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同时也有效提高了全系统干部职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实现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用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篇5

文献标识码:A

1 劳动法课程在高校普遍开设的必要性

现在大学生毕业后面临就业困难,所以很多学生只要有工作就会立即签约,并不关注劳动合同具体条款是如何规定的;或者根本就不知道哪些条款是用人单位单方事先设定的圈套,一旦出现纠纷,即使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学生们依然不懂得用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校必须让学生们了解掌握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使学生们明白如何保护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2 劳动法教学指导大学生就业的可行性

要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是,高校为学生提供一些重要法律课程的学习机会,这是能够实现的。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享有广泛的权利。例如接受就业推荐的权利;接受就业指导与信息服务的权利;自主择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岗前培训的权利;过渡期保障的权利等。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就业前,大学生就应该对《劳动法》、勤工助学以及就业、企业用人等相关法规政策进行详细了解,进而明确就业权益,增强维权意识。在英国,制定了专门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并在实际实施中取得很好的收效。在日本,大部分高校都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并有完善的就业法律制度体系,部门负责人经常与企业实时交流与沟通,为大学生提供大量的就业信息,同时为他们就业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进行解答。在这些方面,我国尚有不少立法空白需要借鉴国外经验,这些现实和前景也应当为大学生们所了解和掌握。目前,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普及主要通过“思想品德修养”等“两课”的课程进行,而思品课程里的法律常识内容只占到四分之一左右,担任思品教学的大学老师所属专业大多为政治教育和哲学等,法律专业背景的两课教师很少,因此,大学生在法律常识的学习过程中,对属于法律专业领域的劳动法、就业法等相关法律政策不容易有清晰全面地认识和掌握。如果能够在“两课”之外,让学生有渠道了解和储备劳动法、就业法等法律专业知识,比如开设一些占用课时不多的劳动法案例课程、开通一些高校学生劳动权益维护热线、组织成立一些大学生求职就业维权社团、开辟一些大学生劳动权利维护的心理咨询领域、开展一些劳动维权的讲座等等,都可以帮助提升高校学生对未来正式就业和自身权益维护的信心和手段。

3 劳动法教学指导高校学生就业的方法探讨

3.1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方式

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效果要高于一般情绪状态下的教学效果。首先是要求教师和学生之间形成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教学相长的氛围,在这种良性氛围下,学生才会有积极学习的正面动机。其次要求教师及时的与学生进行课堂上的互动教学,引导学生主动学习。

3.2教师的教学方案

普通高校在各类专业教学尤其是文科类教学过程中,通常都有规范化的教学方案和计划的安排要求。那么针对属于法律专业领域的劳动法教学与此并无大的差异。比如,首先,要根据教师所选择的劳动法教学课程类型来确定教学目标。如果属于课时较少的案例教学,那么要以典型案例引出基本理论从而让学生掌握劳动法适用的重要规律;如果是基本理论课程教学,那么就应以学生掌握劳动法整体纲要和立法价值为主要目标;如果是以讨论的形式开设的课程,那么教师设立的目标则应围绕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比如由参与讨论的学生自带实际案例,分成讨论小组先期准备,学习基本的法律条文,再由教师引导开展充分讨论等。

4 劳动法课程在高校就业教学体系中的设置建议

4.1占用课时较少的案例课程

篇6

在此期间,杨某因怀孕在身,行动有所不便,或多或少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但这是所有怀孕女职工的正常现象,本该得到更多的理解、同情和尊重。

谁知2009年4月19日,用人单位以该职工“近一段时间以来上班不遵守纪律、自由散漫、不服从领导安排”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并被告知“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做好所有移交工作”。就这样,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发出解聘通知,解聘时间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也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费用。另外,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该单位在支付该女职工工资时,部分单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20元。经调查核实后,宾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立即改正。

2009年5月4日,宾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入用人单位,对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讲解,并指出其违法行为:

首先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而且用人单位在单方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标准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篇7

(一)高职院校重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有待加强在培养过程中,高职院校花大力气探讨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在专业课程体系方面、教学模式、实践教学、实习实训、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形成与本科教育不同的特色,培养的人才动手能力强,能够在生产一线直接上岗,但是就业技能培养有待加强,劳动权利意识有待提高。(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不对等这些年高校扩招致使每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逐步增加,而我国中小企业太少,就业容量不大,大学毕业生数量供过于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危机的影响,社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高等教育的普及大众化,使得每年高校毕业人数激增,但是人力资源市场趋于饱和状态,使得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因此高职毕业生是在用人单位千挑万选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一份工作,在双向选择中,毕业生与劳动者处于不平等、不对等的地位,毕业生处于劣势。(三)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监察部门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监察力度,对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辞退员工、工伤事故等各个方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劳动监察部门人力、物力的不足,用人单位数量巨大,导致大量单位处于被监管的真空地带,劳动监察部门力不从心,只有被当事人控告或反映的用人单位,才有可能被查处,切实提高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范围及监管效力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

篇8

(一)强化瓷土资源保护立法

高岭土资源是怀仁陶瓷乃至山西陶瓷产品赖以生存的法宝之一,因而进行相关的立法保护也是刻不容缓。笔者建设应当制定煤系共伴生矿产资源保护的实施细则,主要以《山西省矿产资源体规划(2008-2015)》为蓝本,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主体、审批及监管管理。从法律角度来提升煤炭的共、伴生矿产资源保护的力度。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怀仁陶瓷企业应当从自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是加强专利权保护意识,加强对产品的研发专利申请,陶瓷企业在产品设计和原料配方研发中,应尽快将核心技术申请基本专利,然后再围绕该基本专利不断进行研究开发,申请众多的专利,构筑一张严密的专利防护网。二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定严格的行业秘密内部管理制度,为适应新工艺、新技术的发展努力充实自己,丰富经验。企业在产品设计和原料配方研发过程中事先要与相关知情人员订立严密的保密合同,尽量先用法律把自己防护起来,避免权利被他人侵犯。这样做也便于万一侵权事件发生之后,能够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也利于侵权诉讼或赔偿诉讼的证据采集。三是加强陶瓷产品商标专用权保护,应当针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制定实施细则,并且与行业标准制定相结合,从而使知名商标保护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四是强化工艺美术陶瓷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产品设计中,合理规避著作权;在产品推广中,合法保护著作权。

篇9

根据***文件要求,我们积极组织人员对我县非公有制企业中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情况及我县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现状

接到**文件后,领导高度重视,按照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由主席**任组长,副主席**任副组长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小组,会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对全县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重点检查了非公企业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禁忌劳动的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都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劳动、卫生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通过清理和检查,我县共有非公有制企业***个,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人数****人,其中女职工人数为****人,非公有制企业中涉及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数为****个,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人数为***人,没有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工作,特别是女职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县各级工会都十分重视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大部分企业都能够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有效地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存在的问题

1、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非公企业外来务工女性大多来自农村,她们只想趁年轻多挣些钱,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一点都不了解,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就业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只有忍气吞声,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2、劳动保护资金投入不足,保护设施不规范。许多企业主利欲熏心,“只管赚钱,不管安全”,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有意降低、减少、甚至取消安全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劳动卫生条件差,职工安全无保障,企业设备陈旧、厂房狭窄、作业环境差,事故隐患多,导致生产一线女工直接遭受粉尘、噪音,甚至有毒气体的危害,有的甚至危及生命。有的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肆意减免国家明文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一些企业既使发放安全卫生防护用品,也存在着以次充好,不按期更换等问题;有的企业还出台了职工自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土政策”,任意剥夺职工应享受的劳动保护权力。

3、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加点严重。许多非公企业打着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旗号,随意抬高工作定额,变相强迫工人加班加点,虽然多数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但也存在着严重违法现象,不少企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劳动法》规定节假日上班发给双倍或三倍工资。有些企业女职工连续加班3、4个月,没有休息日,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大大超出了女职工承受能力,严重影响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4、随意剥夺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部分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务工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对存在的职业危害既不履行告知义务,又不交待防范措施,致使职工特别是女职工普遍缺乏安全生产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操作技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用工制度不规范。一些非公企业为了逃避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随意处罚、开除职工,削减职工的工资,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使大批职工就业无保障,失业无保险。还有一些企业未签订集体合同,更谈不上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一些企业在女职工经期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的劳动。

三、加强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建议

篇10

检查内容: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加班工资规定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包括检查其注册资本、劳务派遣协议是否规范、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有无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5月日至5月日)。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依法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此阶段,督促用人单位对2012年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2年5月日至6月25日)。要组成执法检查组,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街道)、村(居)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检查中发现有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对未按要求开展检查或因检查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2年6月26日至6月30日)。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及时上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落实、提出解决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上报专项检查总结。

三、工作要求

篇11

通过“送法进企业”活动,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依法经营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劳动保护意识、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和用工制度不断规范,进一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活动安排

2013年6月至8月,2013年9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考试。

三、活动主体

县依法经营协调指导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四、送法对象

全县各类重点企业、定报工业企业,特别是纳税前50强企业。

五、主要内容

㈠加强合同法、税法、物权法(草案)等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理念,强化依法经营意识。

㈡加强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㈢加强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范劳资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劳资平等、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强化劳动保护意识。

㈣加强环境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水资源保护法、等有关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强化资源环境意识。

㈤加强科学技术进步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推动科技进步、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强化自主创新能力。

篇12

为全面提高本局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不断提高他们的依法行政水平,我局按照“四五”普法要求制定的学法教育计划,采取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工作。

1、建立完善业务例会和业务学习制度。各科室在每周五下午定期组织业务碰头会,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进行业务工作交流;每月初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工作例会,认真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业务政策知识;每季度末定期组织召开全局业务工作学习交流会。

2、认真做好“四五”普法工作。按照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要求,征订了43套《劳动和社会保障“四五”普法读本》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问答》等普法教材,做到人手一套。

3、认真学习《宪法修正案》。按照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着重学习《宪法》的指导思想、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精神,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确立依法治国首先依宪治国的理念,并把学习宪法与实践“三个代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结合起来;与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认真开展“四五”普法工作结合起来,确保了宪法在劳动保障系统的有效实施。

4、扎实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组织全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使他们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原则和有关行政许可制度,规范了行政许可的实施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转变。同时,还配合区法制办在元和镇开展了《行政许可法》的上街宣传活动,发放有关宣传材料,使广大职工群众、用人单位熟悉《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了解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增强维权意识。今年以来,我们在重点学习《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的同时,还认真组织学习了新出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专业性法规,学习其主要内容,掌握其精神实质,确保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有效实施,推动了劳动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广泛开展《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活动。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劳动法》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当家法,涵盖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全部内容。2001年以来,我局针对相城区建区之初劳动保障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和关心,争取各级各部门的协作和配合,采取区镇上下联动、部门左右互动的方式,每年都开展了《劳动法》宣传活动,从源头着手,从基础抓起,通过我们深入广泛长期的社会宣传,全区各类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大为增强,营造了良好的劳动保障管理氛围和法治环境,为全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夯实了坚实基础。

2002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认真抓好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了《劳动法》宣传月活动,声势之大、规模之广,前所未有。宣传活动从四月份开始动员布置,五月份全面展开,九月份基本结束。四月下旬,区政府召开了动员大会,区政府王勤林副区长就《劳动法》宣传活动进行了全面动员,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局秦康林局长就《劳动法》宣传活动方案作了具体安排和说明。会后,全区各镇相继成立了劳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区上下迅速掀起宣传贯彻落实《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热潮,形成了区镇联动、部门互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宣传活动分为组织动员、分层培训、巡回宣传、执法检查、总结整改五个阶段。活动采取分层培训、设点摆摊、现场咨询、上街宣传、上门宣传等形式。在各镇主要街道悬挂横幅标语48条,配备2辆宣传专用车,利用高音喇叭播放宣传录音带,在全区范围内巡回宣传。共接待现场咨询8000多人次,编印和发放劳动保障政策汇编35000册。在大造声势、大力宣传的同时,组织有关人员261人,举办了3期培训班,聘请苏州市劳动保障局领导授教讲课。上门宣传和执法检查是宣传活动的又一项主要内容。在“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的逐户上门宣传的基础上,对区内各类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大检查。检查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禁止使用童工等12个方面。具体工作步骤和方法,在各类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会同区总工会、各镇劳动保障办公室、工会,抽调部分工作人员组成三个检查小组。对有职工投诉举报行为的企业优先确定为被检查单位。据统计,被检企业达1600多家,涉及职工57900多人,在检查中,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企业有76家,对19家企业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对1家严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通过检查,共补签劳动合同26000多份,补鉴证24000多份,共补缴社会保险费530万元,新增参保人员5500人。

2003年,在去年大张旗鼓开展《劳动法》宣传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一是联合区总工会开展了《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宣传月活动。以“两法一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为主要内容,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为抓手,重点宣传职工工资支付原则、标准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以及违反“两法一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活动采取区镇联动、上街宣传、设点摆摊、现场咨询等方式,在各镇主要街道或路口共悬挂横幅标语28条,发放《劳动保障实务手册》和《工会法》单行本各2000多本。二是针对全区规模型、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组织开展了“访外企、联百企、走私企”的上门宣传活动。继续以“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为活动内容,更好地服务企业、方便企业。为了使活动顺利开展,成立了由局领导和中层干部组成的五个工作小组,分片包干,明确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逐户上门走访了500家企业,向企业负责人宣传讲解《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并发放了《劳动保障实务手册》、《职工维权手册》、《医疗保险政策汇编》、《社会保险业务操作指南》各2000多册。三是配合农保试行,大力开展农保政策宣传。试行农村养老保险是区委、区政府实践“三个代表”、落实“两个率先”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民心工程、实事工程。为确保全区农保试行工作如期展开,我们在组织领导和制度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在区政府召开动员大会的基础上,及时制订了培训计划,组织举办了农保政策知识的分层培训,编印了40000多册农保政策知识实用手册,印发致全区农民的一封公开信,分发到每一个农民手中,把政策交给农民,为农民答疑解难。通过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对农保的认识程度,提高他们参保的自觉性。

部门良好的窗口形象。

2004年,我局开展了“走镇、进村、访企”的以农保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走访了全区100多个行政村和100家重点企业,与村领导、农户代表、企业负责人直接见面座谈,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百姓的民情,沟通基层的关系。走访过程中,共发放有关宣传材料达54000份(册),解答解决了有关农保、城保等方面的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如:有的群众反映老年农民享受养老金待遇审批手续办理速度慢,我们通过调研,发现问题出在区镇衔接的环节上,我们立即进行了整改,由此解决了办理速度慢的问题。为巩固活动取得的成效,又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和方案,组织举办了5期农保专题培训班和3期工伤保险业务培训班,参加人员累计达460多人次。通过走镇、进村、访企,既达到了宣传法律法规政策的目的,又缩小了劳动保障部门与老百姓之间的距离,融洽了感情、加深了了解、减少了误会,为稳步推进“五险”联动,大力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全面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努力构筑社会保障体系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打下了坚实的管理基础。

今年,我局为进一步增强全区劳动保障意识,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管理氛围,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巩固提高“城保”、“农保”扩面成果,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全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社会各界对做好劳动保障的呼声越来越强,并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普遍认为我区的劳动保障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力度。为此,我局党组决定将四月份确定为全区“劳动保障进万家”宣传月。从4月5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大力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宣传培训活动。活动形式采用区镇联动、村企互动,活动的组织以我局为主、各镇(街道、区)配合,各劳动保障事务所与我局有关同志共同参与。整个宣传活动分为设摊宣传与培训、重点辅导与典型引导两个阶段。4月5-16日为第一阶段,每天上午在镇(街道)主要路口悬挂横幅标语、上街设摊咨询、发放宣传资料、解释解答疑难问题;下午在镇举办劳动保障业务政策和具体操作知识培训班,组织镇(街道、区)分管领导、劳动保障事务所相关同志和企业劳资干部参加。4月18-29日为第二阶段,我局抽调部分骨干人员到各镇(街道、区)选定的3-5家重点企业进行上门辅导,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整改方案和措施,同时进行专题宣传,提高企业业主的劳动保障管理意识。典型引导主要由区农保中心结合长效管理示范村达标工作,帮助和指导相关村开展达标活动。为使“劳动保障进万家”宣传月活动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由胡建国局长任组长的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依法行政、注重实效,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

1、农村养老保险得到巩固。截止5月底,全区113个行政村(居委会)中,已有109个村(居)实施农保,覆盖率达到96.5%;全区农保覆盖总人数254609人,占全区农村人口比例90.3%;缴费人数达136682人,参保缴费率达90.4%;已有58005人按月享受了农保待遇,享受覆盖率达94.7%。

2、劳动就业工作顺利开展。今年以来,我们每逢星期六免费举办了20期劳动力招聘市场,联系组织了567家单位进场招聘,提供各类就业岗位6625个,进场应聘的有10509人,达成录用意向的有2450人。到目前为止,免费为204名下岗失业人员举办了计算机、财务等8个专业的再就业技能培训,免收培训费1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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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高本局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不断提高他们的依法行政水平,我局按照“四五”普法要求制定的学法教育计划,采取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工作。

1、建立完善业务例会和业务学习制度。各科室在每周五下午定期组织业务碰头会,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进行业务工作交流;每月初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工作例会,认真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业务政策知识;每季度末定期组织召开全局业务工作学习交流会。

2、认真做好“四五”普法工作。按照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要求,征订了43套《劳动和社会保障“四五”普法读本》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问答》等普法教材,做到人手一套。

3、认真学习《宪法修正案》。按照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着重学习《宪法》的指导思想、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精神,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确立依法治国首先依宪治国的理念,并把学习宪法与实践“三个代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结合起来;与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认真开展“四五”普法工作结合起来,确保了宪法在劳动保障系统的有效实施。

4、扎实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组织全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使他们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原则和有关行政许可制度,规范了行政许可的实施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转变。同时,还配合区法制办在元和镇开展了《行政许可法》的上街宣传活动,发放有关宣传材料,使广大职工群众、用人单位熟悉《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了解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增强维权意识。今年以来,我们在重点学习《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的同时,还认真组织学习了新出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专业性法规,学习其主要内容,掌握其精神实质,确保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有效实施,推动了劳动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广泛开展《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活动。

《劳动法》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当家法,涵盖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全部内容。2001年以来,我局针对相城区建区之初劳动保障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和关心,争取各级各部门的协作和配合,采取区镇上下联动、部门左右互动的方式,每年都开展了《劳动法》宣传活动,从源头着手,从基础抓起,通过我们深入广泛长期的社会宣传,全区各类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大为增强,营造了良好的劳动保障管理氛围和法治环境,为全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夯实了坚实基础。

2002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认真抓好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了《劳动法》宣传月活动,声势之大、规模之广,前所未有。宣传活动从四月份开始动员布置,五月份全面展开,九月份基本结束。四月下旬,区政府召开了动员大会,区政府王勤林副区长就《劳动法》宣传活动进行了全面动员,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局秦康林局长就《劳动法》宣传活动方案作了具体安排和说明。会后,全区各镇相继成立了劳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区上下迅速掀起宣传贯彻落实《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热潮,形成了区镇联动、部门互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宣传活动分为组织动员、分层培训、巡回宣传、执法检查、总结整改五个阶段。活动采取分层培训、设点摆摊、现场咨询、上街宣传、上门宣传等形式。在各镇主要街道悬挂横幅标语48条,配备2辆宣传专用车,利用高音喇叭播放宣传录音带,在全区范围内巡回宣传。共接待现场咨询8000多人次,编印和发放劳动保障政策汇编35000册。在大造声势、大力宣传的同时,组织有关人员261人,举办了3期培训班,聘请苏州市劳动保障局领导授教讲课。上门宣传和执法检查是宣传活动的又一项主要内容。在“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的逐户上门宣传的基础上,对区内各类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大检查。检查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禁止使用童工等12个方面。具体工作步骤和方法,在各类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会同区总工会、各镇劳动保障办公室、工会,抽调部分工作人员组成三个检查小组。对有职工投诉举报行为的企业优先确定为被检查单位。据统计,被检企业达1600多家,涉及职工57900多人,在检查中,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企业有76家,对19家企业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对1家严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通过检查,共补签劳动合同26000多份,补鉴证24000多份,共补缴社会保险费530万元,新增参保人员5500人。

2003年,在去年大张旗鼓开展《劳动法》宣传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一是联合区总工会开展了《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宣传月活动。以“两法一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为主要内容,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为抓手,重点宣传职工工资支付原则、标准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以及违反“两法一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活动采取区镇联动、上街宣传、设点摆摊、现场咨询等方式,在各镇主要街道或路口共悬挂横幅标语28条,发放《劳动保障实务手册》和《工会法》单行本各2000多本。二是针对全区规模型、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组织开展了“访外企、联百企、走私企”的上门宣传活动。继续以“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为活动内容,更好地服务企业、方便企业。为了使活动顺利开展,成立了由局领导和中层干部组成的五个工作小组,分片包干,明确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逐户上门走访了500家企业,向企业负责人宣传讲解《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并发放了《劳动保障实务手册》、《职工维权手册》、《医疗保险政策汇编》、《社会保险业务操作指南》各2000多册。三是配合农保试行,大力开展农保政策宣传。试行农村养老保险是区委、区政府实践“三个代表”、落实“两个率先”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民心工程、实事工程。为确保全区农保试行工作如期展开,我们在组织领导和制度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在区政府召开动员大会的基础上,及时制订了培训计划,组织举办了农保政策知识的分层培训,编印了40000多册农保政策知识实用手册,印发致全区农民的一封公开信,分发到每一个农民手中,把政策交给农民,为农民答疑解难。通过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对农保的认识程度,提高他们参保的自觉性。

部门良好的窗口形象。

2004年,我局开展了“走镇、进村、访企”的以农保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走访了全区100多个行政村和100家重点企业,与村领导、农户代表、企业负责人直接见面座谈,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百姓的民情,沟通基层的关系。走访过程中,共发放有关宣传材料达54000份(册),解答解决了有关农保、城保等方面的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如:有的群众反映老年农民享受养老金待遇审批手续办理速度慢,我们通过调研,发现问题出在区镇衔接的环节上,我们立即进行了整改,由此解决了办理速度慢的问题。为巩固活动取得的成效,又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和方案,组织举办了5期农保专题培训班和3期工伤保险业务培训班,参加人员累计达460多人次。通过走镇、进村、访企,既达到了宣传法律法规政策的目的,又缩小了劳动保障部门与老百姓之间的距离,融洽了感情、加深了了解、减少了误会,为稳步推进“五险”联动,大力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全面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努力构筑社会保障体系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打下了坚实的管理基础。

今年,我局为进一步增强全区劳动保障意识,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管理氛围,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巩固提高“城保”、“农保”扩面成果,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全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社会各界对做好劳动保障的呼声越来越强,并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普遍认为我区的劳动保障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力度。为此,我局党组决定将四月份确定为全区“劳动保障进万家”宣传月。从4月5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大力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宣传培训活动。活动形式采用区镇联动、村企互动,活动的组织以我局为主、各镇(街道、区)配合,各劳动保障事务所与我局有关同志共同参与。整个宣传活动分为设摊宣传与培训、重点辅导与典型引导两个阶段。4月5-16日为第一阶段,每天上午在镇(街道)主要路口悬挂横幅标语、上街设摊咨询、发放宣传资料、解释解答疑难问题;下午在镇举办劳动保障业务政策和具体操作知识培训班,组织镇(街道、区)分管领导、劳动保障事务所相关同志和企业劳资干部参加。4月18-29日为第二阶段,我局抽调部分骨干人员到各镇(街道、区)选定的3-5家重点企业进行上门辅导,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整改方案和措施,同时进行专题宣传,提高企业业主的劳动保障管理意识。典型引导主要由区农保中心结合长效管理示范村达标工作,帮助和指导相关村开展达标活动。为使“劳动保障进万家”宣传月活动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由胡建国局长任组长的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依法行政、注重实效,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

1、农村养老保险得到巩固。截止5月底,全区113个行政村(居委会)中,已有109个村(居)实施农保,覆盖率达到96.5%;全区农保覆盖总人数254609人,占全区农村人口比例90.3%;缴费人数达136682人,参保缴费率达90.4%;已有58005人按月享受了农保待遇,享受覆盖率达94.7%。

2、劳动就业工作顺利开展。今年以来,我们每逢星期六免费举办了20期劳动力招聘市场,联系组织了567家单位进场招聘,提供各类就业岗位6625个,进场应聘的有10509人,达成录用意向的有2450人。到目前为止,免费为204名下岗失业人员举办了计算机、财务等8个专业的再就业技能培训,免收培训费1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