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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60年代诞生以来,资产证券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的美国,证券化产品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推动了美国资本市场的繁荣与经济的发展。尽管在2008年美国次级贷款市场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当中,资产证券化被认作危机爆发的导火线,随后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量与市场存量大幅下降,但资产证券化的巨大优势与多年来对资本市场发展的推动作用还是得到了大部分专家学者的认同。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于2005年正式启动,但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早于20世纪90年代就已开始。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三亚丹洲小区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的收益来源,发行了2亿元地产投资券。尽管该案例并未采用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且具有较多债券发行特征,但仍可被视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的首次尝试。随后根据操作环境与操作模式的不同,国内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发展可以被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离岸操作阶段;二是准资产证券化阶段;三是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何小峰,2007)。鉴于我国在金融危机之后出于市场安全的考虑,放缓了资产证券化推进进程,因此本文并未将我国在金融危机后的资产证券化纳入研究范围。
在不同的时期,国际与国内环境不同,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不同,反映出各个时期资产证券化操作的动因也就不同。本文结合我国1996-2008年所进行的标准资产证券化或类资产证券化案例,对各个时期的资产证券化动因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我国资产证券化动因的变迁历程,为我国未来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借鉴。
研究假设
针对资产证券化动因的研究主要是从资产证券化所带给发起人、投资者以及整个宏观经济的优势角度入手的。吴许均(2002)认为,资产证券化带给发起人的好处(如多样化资金来源、降低融资成本等)可被看作是资产证券化的内因,而资产证券化带给整个宏观经济的好处可被看作是资产证券化的外因。丁琳(2004)将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分为微观动因和宏观动因,并认为资产证券化带给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优势构成了微观动因。刘志强(2006)、李玮(2007)、王晓博(2007)在分析不同行业的资产证券化动因时也是从资产证券化为该行业发行主体带来的优势角度进行分析,基于以上文献,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依据受益主体的不同,在文献总结的基础上,将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分为发起人动因、投资者动因和宏观经济动因三类。三类动因的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假设2:各分项动因(如发起人动因中的分项动因“优化资本结构”)对资产证券化发起决策的影响程度难以相互比较,因此假设各分项动因对资产证券化发起决策的影响程度相同。
假设3:只将引致资产证券化操作实际发生的动因列入研究范围,而不考虑潜在动因。
离岸操作阶段的动因分析
离岸操作阶段是指20世纪前后我国部分企业利用国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的时期。该阶段典型的案例包括珠海公路交通收费资产证券化、中远集团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中集集团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和信达不良资产证券化。上述四个典型案例的部分交易细节如表2所示。
以上案例中,除了发起人之外,其他交易参与主体以及交易所在市场均在海外,而当时我国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和监管制度都尚未开始建立,国内也没有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相应中介机构,同时国内投资者还基本没有接触到资产证券化产品,因此该时期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没有宏观经济动因和投资者动因存在。
从发起人动因角度来看,其中两家大型集团企业中远集团和中集集团均已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分别上市,拥有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直接融资渠道;而珠海高速公路收益证券化的最初发起人实际是珠海市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其具有发行地方债券的直接融资渠道;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当时是处理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同样拥有很强的信用保障,这些主体之所以采用资产证券化手段融资,并非是为了降低融资门槛(O5),而主要是为了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拓展资金来源(O6)、增加流动性(O4)和降低资产风险(以信达不良资产证券化最为突出)。
准资产证券化阶段的动因分析
准资产证券化阶段是指20世纪初因为各方面制度限制,只能部分实现资产证券化特征的交易阶段,该阶段资产证券化属于类资产证券化操作,基础资产基本为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包括华融不良资产证券化和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上述两个典型案例的部分交易细节如表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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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里金融基本情况
阿里金融亦称阿里小贷,泛指为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筹)旗下微贷事业部所从事的微贷业务,主要面向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小额信贷等业务。目前阿里小贷已经搭建了分别面向阿里巴巴B2B平台小微企业的阿里贷款业务群体,和面向淘宝、天猫平台上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的淘宝贷款业务群体,并已经推出淘宝(天猫)信用贷款、淘宝(天猫)订单贷款、阿里信用贷款等微贷产品。截至2014年2月,阿里小贷服务的小微企业已经超过70万家。
2.阿里金融的资产证券化案例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与原本的证券发行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以组建的资产池为基础,而后者是以公司自身为基础。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的组合为主要支持,或是以特定的现金流为主要支持发行的可以交易的证券。是一种新兴的融资形式。
(2)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背景分析
阿里旗下三个平台主要面向小微企业或者个人,这些客户普遍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往往因资金的约束阻碍自身的发展,这也同样限制了平台提供商阿里巴巴集团自身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一困境,阿里金融在2010年和2011这两年之间创办了两家小额信贷公司。两个小额信贷公司为平台中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个人提供短期小额灵活的纯信用贷款服务。摆脱了小微企业和个人不能获得传统金融贷款的限制。与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纯信用贷款不需要任何抵押,只依靠历史交易数据来评判客户信用。这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来说,是解决自身融资问题的绝佳选择。使得更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参与了阿里的平台。
目前在解决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功案例无疑是阿里小贷,可是这种小贷模式仍然存在相当的局限性。通常情况下,银行贷款同时可以吸收存款,可是阿里小贷公司却不能吸收存款,它只有自己的资本金和外加从银行融入资金两部分。这使得阿里小贷的资金水平相比银行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申请银行牌照,也有诸多约束的问题,比如银行现阶段还不能像阿里小贷那样异地贷款,异地客户实时面对面交易等,再者说银行牌照的申请在短时间内也难以实现。阿里巴巴试图出售贷款以便回笼资金,然后利用回笼的资金放贷,从而加速该信托计划的资金周转,尽量增加贷款资金。具体操作是在2012年6月和9月,重庆阿里小贷委托山东信托公司先后两次共向社会募集资金近1亿元。但毕竟信托计划的性质属于是私募行为,在融资规模上国家会加以限制。另外,信托融资过程中要支付信托公司以及募集者一定的报酬和丰厚的回报,因此募集资金的成本会很高,这样对试图在金融领域谋求更大发展的阿里金融显然是不满足的。
经过不断的尝试后,最终阿里小贷最终选择了资产证券化这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手段。因为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具有标准化、流通性较强的优势,所以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这种融资方式有能力进行大规模融资,同时降低了融资成本。阿里小贷以原有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收益扩大自身资产规模,这样又能克服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较长的弊端,满足阿里小贷“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特点。
(3)资产证券化的实施
阿里金融设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50亿元贷款组合出售给东方证券公司,由东方证券面向市场发行50亿元金融证券,这50亿元分成两部分出售给投资者,一部分是优先证券40亿元,另一部分是次级证券10亿元。优先证券优先偿还贷款的本息以实现信用增级。社会投资者购买大部分的优先证券,而阿里巴巴则主要消化掉次级证券。由于优先证券信用等级较高,因此融资成本比较低。整个过程实际上是阿里小贷通过资产证券化出售给投资者40亿元的贷款。资金快速回笼40亿元,进而使得阿里小贷公司能够继续发放新的贷款。换言之,资产证券化可以是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一种崭新的融资手段。
同时阿里金融开创了自己新的利润增长方式。该笔贷款的利息大概是证券化产品成本的三倍。如果控制合理,管理得当,那么除掉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各项费用,从出售资产组合的贷款中,阿里金融可以获得近10%的利润。这样阿里巴巴放大了更多的资金以更大规模的贷款来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人客户的可持续发展,进而良性促进阿里巴巴自身的发展壮大。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启示
1.资产证券化融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意义
(1)有效的提高了中小企业资信等级,避免因资本抵押担保的问题融资难
企业传统的融资方式,主要基于企业自身的信用等级,但对于中小企业是很难达到标准的。而资产证券化则把优质的资产用于证券化并由专门的运行机构SPV管理以解决这一问题。SPV主要功能是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过程中,证券化资产的采购,包装,并管理证券投资者购买的产品。具体操作流程以证券化产品效益循环生成资产池,整个过程规避企业自身信用情况,较好地回避中小企业资信等级相比大型企业资信等级较低的情况。而中小企业因为没有足够的抵押担保有形资产和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问题可以由资产证券化顺利解决。由于贷款偿还担保直接基于预期现金流的资产池,所以不需要额外的抵押有形资产。
(2)提高了资产的标准性和流通性,有助于中小企业筹集资金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如借款、债券等区别在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一种资产型的融资形式。它是唯一能够确认可用现金的增加、证券化资产的减少和所有证券相关的收益或亏损,但不去确认负债。所以公司在资产证券化融资期间并没有扩大现有公司债务比率和财务风险。在融入所需资本的同时,将融资方流动性缓慢且较弱的资产转变为流动性积极并较强的资产,使资产的流动性和偿还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3)降低了融资过程中的成本
构建稳定交易结构和资产信用增强技术使得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基础得到改善,优化发行的证券化产品的条件。使得证券可以用大于等于其面值的价格发行,而且与支付债券融资的利息相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要低得多。由于资产证券化相关制度要求SPV组织结构简单,业务规模小,专注于资产证券化,所以SPV几乎没有破产损失的任何风险。因此在融资过程中也就不需要支付其他可能的风险补偿,从而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4)降低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能承受的损失
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使得证券化的资产相对隔离,有效避免投资者和企业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小融资时的系统风险。同时,增加了公司的自由现金流证券化,可以通过优化资产管理实现资本收益。
2.证券化资产的选择
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的资产可以被证券化,并根据市场情况,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以下选择:
(1)贸易应收款
中小企业相比大型企业,证券化的案例很少。主要原因是无论从规模上、信用评级上还是从应收款的实现水平上,中小企业都不及大型企业强。因此,小型和中型企业一般不选择这种资产进行证券化。但是,在我国市场中存在一些依托于大型企业的配套中小型企业,比如为上汽集团生产零配件的下属中小型配套企业;另外还有一些产品面向国际市场并已经拥有稳定的客户群或者是在某个市场中拥有无可替代的垄断地位的中小企业,如温州服装生产企业。这类企业应收款相比普通中小企业更稳定,也更不容易产生坏账,将其整合重组后可以达到证券化的标准。
(2)知识产权收入
小型和中型高科技企业的特点是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不是能将知识产权形成收益。而且国内的风险投资发展程度较国外相比很低,所以这种企业的融资的资金缺口往往无法解决。证券化操作的现金流主要由知识产权使用费产生。这种方法通过采用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技术在满足企业对资金需求的同时,较为有效地减少了企业的融资风险。而资产证券化产品会吸引中小型投资组织和个人购买。获得的资金可以用来增减知识产权产业链。
(3)公司在营项目的资产证券化
中小企业在尚未成熟阶段依靠企业自身的积累是不够的。公司在营项目初期阶段并没有能力进行外部融资,所以一些在未来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在营项目因缺乏资金投入而导致发育不良,无法扩大项目规模,压制了本来应有的发展前景。在这种情况下,利用资产证券化可以将在营项目的预期收益权转让给SPV。这样SPV可以使用基于在营项目的预期收益向社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来筹集企业在项目初期无法获得的资金,来扩大在营项目的生产规模,使项目的发展潜力得以顺利开发。在国际市场,这种资产证券化操作较为常见,往往可以使空有项目却苦无资金的中小企业顺利融资。
3.中小企业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措施
(1)提升资信水平
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在证券化过程中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资产预期现金流的归集和分配。如果企业资信等级不足,企业的证券化产品就会出现定价困难或价格与市场公允价值严重不符,这会导致资产证券化无法正常开始。所以资信等级对于中小企业开展证券化工作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
(2)政府出资建立SPV
有政府背景的SPV相比其他SPV有以下优点:第一,政府可以使用官方手段强化SPV的通过成立相关法案、使用宏观调控手段和借助政府的影响力来协助SPV发展。第二,由政府参与成立的SPV资信水平相对较高,有利于吸引投资者。
(3)设立专项投资基金
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依然存在相当大的缺陷,中小企业资产依靠证券化来筹集资本是一项新兴业务,需要依靠政府部门的大力帮助来推动资产证券化进程。因此,政府应设置一个特别基金,以改善小型和中型企业资产证券化环境,使证券市场更积极。
(4)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标准的制定
对有价证券信用的评级是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关键一步,这可以有效减少企业与第三方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途径有:严格要求进入市场的硬性条件,对进入市场的证券化产品实行登记、备案等管理措施;使用专业的模式和标准,运用科学方法进行评估;在信用等级评定方面,完善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实际操作出发,做到长久的法制化。
(5)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需要很多在证券担保、金融评估、会计财务方面均有高水平的专业金融专业人士。要想达到市场的要求,应着重培养一批兼具先进的金融理论与知识储备,又能充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在竞争激烈的商场中寻求生存和发展,首先必须要打破金融瓶颈,需要创新提高金融体系的资产流动性,增加资金投入,最关键的一步是实现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整合了资金、技术与管理,有机结合了投资者、中介机构(风险资本商)和企业管理层三方为一个系统,建立了完整的与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从而有效规避股权融资过程中的所有权问题,摆脱了传统的债权融资中,投资者对企业激励机制不清楚的状况。在机制上促进了信息通畅清晰,更好地解决了买卖各方信息的对称问题,提高了融资效率。货币流动性通过资产证券化得以显著提高,在金融与实体经济间较好斡旋,使得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逐步走出金融困境,步伐更大地迅猛发展。
参考文献:
[1]严红义.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下旬),2012,10:29-33.
[2]李丹丹.青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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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集集团”)作为海运集装箱生产商,其实力在国际处于领先水平,制造、设计、推销干货集装箱的设计、制造和推销,货运站、旅客登机桥的设计和建造,都是中集集团经营的主要业务。
中集集团和荷兰银行于2010年3月达成了一项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也就是ABCP协议,总金额高达八千万美元的,协议规定,在三年的有效期中,后者下属的资产购买公司将收购前者所发生的所有应收账款,并按照协议规定金额发行面向世界商业票据市场的商业票据,从而完成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在协议有效期内,前者会获得后者支付的资金,这些资金来自前者发行的商业票据,而前者的应收账款的收款人也随之发生变化,变为双方约定的信托人。同时,进行商业票据投资的人们,能够得到一定数额的利息,其利息率与伦敦拆借市场的利息率相比要高出一个百分点。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融资存在的相关方财务风险
(一)容易引发相关方财务风险的交易步骤
1、建立特设信托机构(SPV)
对于资产证券化而言,SPV是重要的主体,作为一种特殊的实体,SPV的设立主要是基于风险隔离的原则,让发起人证券化的资产和其余资产之间存在"风险隔离",这是其特设信托机构建立的具体目的。成立SPV以后,发起人会把资产池里面的资产向SPV出售,使风险会一直局限于SPV名下的证券化资产相关范围内。中集集团是证券化资产销售商,而荷兰银行扮演着特设信托机构的角色。中集集团作为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受益人,将其设计的资产组合销售给荷兰银行,荷兰银行受其委托进行相关管理,利息与到期本金的支付以此得到保障。但是中集集团对客户所承担的支付责任没有变化,所以无法彻底摆脱与信托机构的利益关系,并未达到应有的独立程度,因此可能引发证券化相关方的财务风险。
2、资产的真实销售
为了保证金融资产买方的利益,“风险隔离”的实现是进行金融资产销售的前提条件。证券化资产独立性的相关保障,即发起人的债权人无权对该资产进行追认,SPV的债权人也没有权利对发起人的其他资产进行追索。中集集团的一个子公司与特设信托机构订立协议,出售未来若干年的运输收入,该资产的所有权随之转移至特设信托机构。然而该子公司对客户负有的责任却未发生转移,如果资产池所提供的现金流量少于到期债权的本息,则中集集团有义务予以补足。由此可见,该项资产并未满足“真实出售”的条件,相关风险也无法真正转移。
3、信用增级
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是否成功的关键环节。在取得证券化资产之后,不仅仅为了吸引投资者,同时也出于降低融资成本的目标,SPV应该通过提高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以此来保护和实现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事实,其实行内部信用增级的方法,一旦资金池所提供的现金流量低于支付到期证券本息所需的金额,则中集集团必须予以补足,以保证对投资者本息的支付。这无疑提高了其未来的财务风险水平与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
资产证券化融资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最为独特的方面,就是破产隔离。作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所独特的技术,它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向具有特殊目的载体进行真实销售,破产隔离发生在资产出售之后,公司破产将不会影响证券化的资产,由于证券化的资产不包含在这些主体的破产财产范围之中,所以其不用偿还破产主体的债务。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出售了相关资产组合的所有权,但其对客户负有的责任与义务并未发生转移,仍然承担着和该资产组合相关的财务风险,显然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并未实现。一旦中集集团遭遇危机,必然波及该资产池的现金流量,从而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
(二)资产证券化相关财务风险分析
融资运作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的核心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与资产证券化融资结构,融资过程中各个方面产生的风险都属于融资运作风险的范畴。
在融资运作风险中,中集集团主要违背了其中的“真实销售”原则。“真实销售”原则主要在发起人和SPV这一环节中产生。为了达到在发生破产清算时,发起人出售的基础资产不被列人破产财产的目标,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人转移资产的形式必须符合“真实销售”的原则。由中集集团案例进行分析,第一,中集集团和资产对应的管理权没有发生转移,未做到真实销售。中集集团与特设信托机构达成应收账款的资产交易,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三、结束语
总之,中集集团通过利用国外成熟的融资系统,将应收帐款成功证券化,提升了自身财务状况,推动了其业务的进一步扩大和进一步的融资。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经典案例,对我国其他企业的资产证券化进程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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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现状;应用;发展趋势
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把流动性较差,但是在未来具有一定的现金流的资产,进行收集然后通过结构性的重组,从而将这些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出售、流通的证券。资产证券化最早是起源于美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政府根据按揭住房发行了资产抵押支持证券,这种资产证券化的做法在当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从此,资产证券化开始被广泛的运用在经济领域,并且为资金的筹集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加之资产证券化独特的创新融资方式,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在金融产品领域的发展极为迅速。近年来,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较快,已经成功的由在境外设立spv发展到在境内设立,实现了资产证券化整体融资流程的境内化管理。但是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起步晚,缺乏经验,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与国际水平相差较远,因此,应该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促进其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和运作过程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1.资产证券化的历程——境外融资历程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不到半个世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采用的资金筹集手段是“收费还贷”,经常出现资金与建设的脱节,资金紧张问题严重制约着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当时法律体系和资本市场的不健全,资产证券化还不能有效的实施。基于这样的情况,融资企业在境外设立了spv,利用国外完善的法律和成熟的市场,进行境外的融资建设[1]。其中较为有名案例的就是珠海政府建设公路时,在开曼群岛注册spv,筹集资金修建公路。由珠海高速有限公司以珠海市机动车管理费和外地过境机动车所缴纳的过路费为支撑,在美国成功发行了总额2亿美元的债券,用于广州到珠海的铁路及高速公路建设,开启了我国基础设施收费境外证券化融资的先例。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高速公路项目通过境外证券化融资共筹集约15.5亿美元资金,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2.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境内融资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经济市场的逐步成熟,国内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逐渐显现:如最先实施的中国联通计划,然后是国家开发银行发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计划等等,随着基础建设的扩大,境内融资试点也逐步推广开来,在天津、武汉、重庆等地正在研究以路桥资产等收费权为支撑的基础设施证券化产品。国内实施资产证券化有效的解决了建设资金的筹集难题,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流动性,也降低了融资成本[2]。2006年12月1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以信托型spv模式合计发行了37亿元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证券合计3.5亿元,由信达和东方自留),盘活了信达公司部分不良资产。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
资产证券化一般是通过如下的步骤实现的:
1.“资产重组”——构建资产池。根据融资需求和资产的情况,选择资产的证券化,然后,把资产汇集成资产池。能够实现证券化资产的条件:(1)未来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2)资产有良好的质量,具有同质性[3]。(3)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率和现金流容易计算。
2.“风险隔离”——设计资产的隔离。这个步骤是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成立一个特定的目的机构spv,用于隔离资产池和其它资产。spv受母公司托付,把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出售、流通的证券。
3.“信用增级”——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等级。在证券化的交易中,资产的信用、现金流与投资者的需求往往不相吻合。这就需要spv机构把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进行信用增级。“破产隔离”、“担保公司信用担保”都是常见的信用增级。
4.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券商发行机构,对资产证券进行评级,然后发行证券,同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二、案例分析-中国网通资产证券化分析
中国网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过程如下:
1.聘用特定的信托投资机构,并把中国网通未来几年的盈利收入以具体的协议形式出售给信托投资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给予受益凭证的aaa级信用评级,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是本次受益凭证的计划管理人。
2.中国网通和中国工商银行为信托机构发行的证券提供担保。
3.信托机构把中国网通出售的资产转化为证券,并在市场中寻找投资者。
中国网通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中国网通在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吸引较多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同时是网通直接融资,降低了企业融资的成本,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低于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节省了成本。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资产证券化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很多方面还不健全,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不能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管,从而使风险增加,严重阻碍了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5]。特别是在证券化进程中信息的披露和风险的隔离上,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此外,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信用评级、增信制度中都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使信托监管制度不能成为资产证券化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资产证券化监管平台的不统一,对资产证券化分散风险的功能有一定的影响。
(二)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措施
由于中国目前尚处于资产证券化初级阶段,在信息披露、风险隔离规定、税收政策、信用评级、增信体系、合格投资者方面仍与国外成熟市场存在较大差距,仍需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善,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影响到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该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的监管职能,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用法制手段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同时也应该不断的借鉴外国先进的管理水平和积累的丰富经验,再加上完善的法律制度,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健康、长远的发展。
我国应建立权威性的资产、信用评级机构,并且对该评级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的进行评级。同时应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模式,并用法律规范评估步骤,提高信用评级的可信度。
四、我国资
产证券化发展的趋势
我国处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外国成熟的运作有着较大的差距,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监管力度、规范监管职能。通过不断的发展完善,逐步做到与国际接轨。具体可以从以下五方面着手:(1)在资产池结构上,改变资产池单一的现状,丰富资产池品种[6]。(2)完善信用评级体系。(3)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丰富投资主体。(4)有效的实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降低风险。(5)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的监管职能,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史晨昱.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现状及展望[j].金融论坛,2009(04).
[2]苏雪.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分析[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
[3]刘元根.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发展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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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发展;金融市场
0 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近40年来最重要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其发展也非常迅速,资产证券化程度对于现代金融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前景非常广阔。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日益显得重要。
1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与现状
1.1 2005年以前的探索与实践
相对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起步相对较晚。20世纪80年代,我国有学者开始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理论的探索和研究。1992年,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了“三亚地产投资券”。1996~2002年,间断性地有几起离岸证券化的案例,如1996年,珠海市大道有限公司以过路费为基础资产在美国成功发行了2亿美元的债券。
1.2 2005年开始的试点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的停滞
2004年1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化证券化品种”。2005年,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由多部门组成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立,相关配套法规与制度也随之出台。随后,中国建设银行30.19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国家开发银行41.7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顺利发行。2006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呈现快速健康发展的态势,截止2006年底,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471.51亿元。至2008年11月,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总额约为668亿元。2008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国务院出于谨慎暂停资产证券化第二批试点,至2011年,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入停滞阶段。
1.3 2011年以后的重启及发展
2011年,国务院同意继续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12年5月,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重启。随后共6家金融机构发行了总计228.5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013 年3月,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原始权益人扩大至金融机构,将信贷资产纳入基础资产。2013年,共有10家银行和企业发行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达到231.71亿元,比2012年增加7.29亿元,增幅3.25%。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推进,2014年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有望大幅度增长。
2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面临的问题
2.1相对不发达的金融市场
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表明,只有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资产证券化提供较好的发展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与此同时,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也在不断地推进。但从目前状况看,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度还有一定差距。
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结构失衡、创新乏力、金融监管不完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割裂、对外开放水平低等问题。投资和融资的渠道相对单一,企业外部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2013年,我国企业通过债券融资额仅占社会总额的10.4%,由此可见,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在我国,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资本市场与股票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是划上等号的。而作为资本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固定收益债券市场发展明显不足,这就大大限制了资本市场融资功能的发挥,大量与之相适应的投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这正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乃至金融市场不够发达而产生的约束。金融市场与资产证券化具有相互作用的关系。
2.2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及税收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配套法规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历程较短,不够完善,对于支持及约束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全面开展,仍有很多缺陷。
自2005年以来,相关部门推出了多部与资产证券化对应的法规制度,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出台,大大促进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从2005年到2008年的快速发展。但法律适用范围较窄,层级不高,并且可能存在与高层级法律的冲突,如出现纠纷,各市场参与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仍将面临较大风险。没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对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基本要素及其运作模式和流程进行专门的规定,并对诸如证券化资产范围、真实出售以及资产转移登记等具体问题进行详细规定,资产证券化始终缺少较高层级法律的支持。
其它相关法规也对资产证券化有着重大的影响,如《证券法》、《会计法》、《税收法》、《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等。而要使这些法律针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完善修订,则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约束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同时,在具体针对资产证券化实务处理的过程中,我国相关会计及税收制度处于几近空白的状况。
2.3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存在的问题
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直接影响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并具有决定性作用。从2005年至今的情况来看,我国主要是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而且主要集中在大型国有银行,但实际上更多的融资需求却是来自一些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较好的股份制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能力较高,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必然是由国有大型银行首先推行。这种错位,使得发起方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意愿并不是很强。
我国金融市场相对不发达,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数量与质量都有待提高。投资银行业务长期集中于首次公开发行(IPO),对资产证券化热情相对较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等机构同样地缺少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与准备,相关的人才培养也很欠缺。另外,至今国内仍然缺少有影响力的评级机构。
从以往情况看,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不活跃。这使得资产证券化分散风险的功能没有很好地发挥,流动性的缺失导致风险仍然较集中,投资者因而对这种创新金融产品也持更谨慎的态度,相应的投资需求依然不能得到满足。
3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3.1在新形势下继续探索与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截至2014年6月,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77.63万亿元,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有巨大的潜力。即使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与资产证券化有着诸多的联系,但不可否认资产证券化在一定条件下能较好地解决信贷资产流动性的问题,同时把聚集的风险进行分散。美国次贷危机告诉我们,资产证券化有其内在的缺陷。过于复杂的结构及监管的不到位等多种原因最终导致次贷危机的发生。已经有了美国的经验教训,我国在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时候,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产品设计及监管等方面进行适当的本土化改造及创新尝试,如前期不允许发行层级较多结构复杂的产品、建立更好的信息披露机制等。资产证券化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发挥其优势,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其在我国的发展,最终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反过来又会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奠定更好的市场环境基础。
3.2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与制度
发展资产证券化必然要求建立起与之适应的完善的法规与制度,从根本上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使各项工作的进行有规可依,各方的利益得到法律保障。如果没有配套法规与制度的支持与约束,市场各方参与主体无规可依,难以或者盲目开展相关业务,最终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如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规制度还比较欠缺,但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必须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完善,一方面逐步制订新的法规,如制订《资产证券法》等,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修订原有的相关法规,如针对资产证券化修订或补充《公司法》、《会计法》、《信托法》、《税法》、《证券法》等。
3.3引导资产证券化市场参与各方积极研究及开展相关工作
现阶段,我国以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主,在实践中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并不十分强。自2013年以来,在我国资金面相对不宽松的背景下,可引导商业银行将特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出售,如个人住房贷款等,以此盘活存量,增加市场流动性。而针对房价不断上涨可能带来的风险,也可引导商业银行尝试将部分住房贷款证券化出售,以此分散积聚在金融业中的风险。除集中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外,我国也可同时大力发展其它资产支持的证券化产品,如大型基建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引导及鼓励除银行外的其它大型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使发行市场进一步壮大。鼓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更多的尝试与发展。培养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评级机构。建立活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二级市场,提交产品的流动性,使资产证券化增加流动性及风险分散功能得到最大的发挥,增强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逐步使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中。
4 结论
资产证券化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衡量金融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标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金融市场不够成熟,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各市场参与主体存在各种问题的情况,因此,我国在新形势下,应确立继续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方向,在新形势下循序渐进地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不应停步不前错失机遇,也不能大步跨进盲目发展引发风险。同时,我国在现阶段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的,注重引导资产证券化市场各参与主体积极开展相应的研究与实践。
【参考文献】
[1]黄嵩魏恩遒刘勇.资产证券化理论与案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
[2]沈炳熙.资产证券化:中国的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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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有两种表述。一种是从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资产的定义和资产运营的角度定义,强调通过资产证券化运作实现资产的最优配置。这种观点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资产采取证券这一价值形态的过程和技术,具体包括现金资产证券化、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拥有资产的经济主体,直接以现存的资产为基础,按照特有的融资结构,通过信用变形(将原始资产变形为证券资产)进行融资的多环节的交易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问题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三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即,赞助商,其中中介机构和投资者,中介机构,主要包括SPV,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投资银行,如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的提供各种服务,这种主体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对他们的专业水平要求和功能的发挥也很高。但是,在中国的金融市场,这种主体还很缺乏,不具有相应的功能组织,尽管一些中介组织,如信用评级,证券公司具备了资产证券化需求的有些功能,但不是很专业的,远远低于资产证券化交易层面的需求,这是中国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在面对疑问时需要解决的问题。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特殊的评级和调查机构协助调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风险评估,以帮助他们做出的决定。因此,信用评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虽然我国金融市场还存在一些具备资质的证券评级机构,但真正的符合标准的公平,公正,科学是不多的。
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证券评级操作不规范,信用评价是不足够的细致,信用等级透明度不高;二是许多评级机构和政府,企业,银行,证券公司有联系的组织形式,如不符合中立和规范的要求,很难做公正,独立的评估。缺少是由接受投资者和信用评级机构的批准,这将是我国难以克服的障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信用增级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环节的成功的关键,除了有内部增强方法,外部信用增强方法极大地支持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三、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的措施
(一)规范发展国内中介服务机构
资产证券化的环境壁垒主要匹配中介服务的力量是不够的,即在相应的建议,信用评级,金融担保机构和投资银行的要求上有相当多的差距和存在的偏差。在资产证券化中的认识误区上,目前,以消除这些障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1.大力开展国内中介服务,重点是加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介服务和国际的中介服务质量信誉,促进中国资产证券化是解决重要问题的关键部分,在此期间,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评价,财务保证制度建设无疑是薄弱环节。在中国建立良好的信用评级体系,包括信用评级机构设置和信用评级标准提出了两个方面要求,和两种操作方法,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为根,这是中国目前缺乏的。通过前面的分析,提高公司的声誉和逐步建立完善中国个人信用记录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的基础保障。
2.适时引进国外的经验和高质量的服务。在境外发行的物业办理证券,通常需要通过外国投资银行承销,并要求对信用评级的国外组织。这一点在珠海高速公路中案例中已充分应用。关于将要在国内发行的财物撑持证券,相同能够引入国外领先的经历,相同能够选用国外的优质效劳,一方面能够确保财物证券化发动的安康性,国内中介机构进行的,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中国培养人才。
3.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投资者,提高其质量。资产证券化以吸引投资者,必须先了解投资者好恶,资产证券化,首先,要对这样的一种新的金融工具有兴趣。同时,如果对于质量不高金融服务,如果投资者不了解资产证券化,而不愿意给他们的支持。在这个阶段,因此,也应在证券市场的发展为契机,提高资产证券化的专业介绍,加大解释力度,大力提高投资者素质,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逐步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外部环境。
(二)发展债券市场
发展现有的我国债券市场,适当放宽对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债券,扩大企业债券规模,创造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对现有一定规模的国债市场的流动性具有促进作用,相互形成具有相当的规模和深度,我国债券市场。它有利于在货币市场,中央银行实施有效的间接调控,确保货币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企业资本结构优化。同时,积极开发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准利率机制和定价产生的国债市场和债券市场奠定基础。为了确保债券市场的连续性,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和债券市场的稳定性,可以考虑借鉴国外成熟的债券市场,是建立市商制度的基础;此外,中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规模,发展双边报价功能以及中国货币网和信息的市商制度的实践提供服务的市场,技术和信息支持。
四、结论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自诞生后经过了三十年的发展,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一些特点,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我国,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资产证券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化解银行体系资产风险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其必要性。
参考文献
[1]郄涛峨,尹夏楠.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探讨[J].煤炭经济研究,2008(03).
[2]莫小鹏,郑博.资产证券化中有关发起人会计确认问题的研究——兼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范[J].中国总会计师,2006(08).
[3]王致远,陈萌.建立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规范的思考[J].甘肃金融,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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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由于交通基础设施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较长、项目本身的回报率不高、资本流动性差等特点,因此,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直接或政府融资投资建设。然而,政府资金有限,使资金并不能如数到位或及时到位,要保证交通基础设施的稳步顺利进行,就需要一个有效的外部投资。传统的融资模式风险高、限制条件多,很难适应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新型的BOT模式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普遍性的问题。如不易为投资者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利润回报期限、对政府如何加强监管提出了新要求。而随着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2006年上海浦东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完成。两者都把创新的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融资手段,显示了资产证券化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中的有效性。
一、资产证券化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利用证券化成功完成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始于20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最早应用在交通基础设施方面的项目是珠海高速公路。1996年8月,珠海市人民政府为了支持珠海高速公路建设,通过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珠海市大道有限公司作为SPV,以本地机动车的管理费用和向外埠登记车辆所收取的过路费为支持资产在美国发行了2亿美元债券,并分为一部分为年利率为9.125%的10年期的优先级债券和一部分为年利率为11.5%的12年期的次级债券两部分,半年付息一次。这个案例完全按照国际化的标准运作,是国内第一个标准化的证券化的案例,为后来的海外资产证券化项目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新兴融资渠道。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成功的应用,资产证券化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也被积极采用。2005年12月,深圳上市公司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广发证券公司设立了“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莞深高速公路未来18个月6亿元金额的收费权益转让给广发证券(以专项计划投资的方式),扣除利率成本后,原始权益人东莞控股拿到了5.8亿元的现金,用以支付收购莞深高速公路三期的部分资金,加上发行费用等,预计其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成本也不超过4%左右,远低于1年半的同期贷款利率,投资者预期收益率为3%~3.5%。开创了高速公路公司利用公路收费收益权的证券化实现融资目标的先例,对以后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示范性的作用。
2006年6月,上海上市公司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也成功实施了资产证券化项目。其通过国泰君安证券公司设立了“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项目是原始权益人浦东建设将属于两个子公司的13个不同地区的市政道路BT(建设一回购)项目未来4年的合同债权让给国泰君安,其发行证券后由合格机构投资者认购。发行的证券“浦建收益受益凭证”,发行规模4.25亿元,4年期的利率为4%,加上发行费用,预计其综合成本不超过5%左右,在目前的利率市场下具有较大的优势。
(二)交通基础设施拥有适用于资产证券化的优良基础资产,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中,最关键的是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与其他行业相比,交通企业有良好的基础资产,如拥有的路桥收入、港口泊位收入、铁路、地铁客货运费收入等资产具有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和未来持续的现金流量。未来预期收益和未来持续的现金流量是资产证券化的首要条件。
(三)交通基础设施可操作资产充足。国家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拉动内需,中央政府投资4万亿元,加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其中18,000亿元用于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而且各地方政府也在加大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河北省2010年全省将投资676亿元,用于京昆高速石太北线、石林、昔港、清新高速等5条高速公路项目、张家口军民机场和承德机场建设以及曹妃甸港口二期工程和黄骅港综合港区起步工程。大力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使我国近年内已形成大量的交通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从而为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产证券化模式提供了充足的可操作资产。
(四)该类证券的潜在需求。资产证券化过程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发起人、特设机构(SPV)、投资者,三方当事人在此过程中能够各取所需,互惠互利。首先,从发起人方面看,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周期长、占用资金规模巨大,处于资金流动性的考虑,无论财政资金还是银行资金都会急于寻求退出渠道,而通过资产证券化回收部分资金正是他们求之不得的;其次,从SPV方面看,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等这些项目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经济效益较好,与一般债券之间会有一个较大的利差,给SPV足够的可操作空间。另外,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在收支上的特殊性,SPV还可以通过对积累资金经营增值获得部分额外收益,因此会得到SPV的青睐;最后,从投资者方面看,资产证券化本身性质来看,证券级别的层次性和程序性将适应各类投资者的需求,而其独立安全的收益、高度的流动性,都将吸引投资者,而且交通基础设施是一国经济发展的保证,在项目资产证券化中不可避免地会有政府定价及政府担保成分,因此较之普通债券更为可靠。有稳定可观的投资收益,投资者又何乐而不为呢?
(五)资产证券化本身的优势。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可以在很多方面弥补其他融资方式的不足。首先,资产证券化可避免直接发债融资时对原始权益人资产的限制,资金筹集程序较为简单;其次,可以通过自身信用增级或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实现债券的信用提高;第三,由于交通基础设施本身是个受广大投资欢迎的优良基础资产,资金筹集速度会比较快,能及时弥补资金不足;最后,从上述已经成功的实例看出,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能够节约融资成本。
二、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企业证券化的客观条件还不完善,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下面是对资产证券化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用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法的分析。
(一)收入流与债务流问题,这主要是针对
项目收益资产证券化而言的。在项目收益资产证券化中不像贷款资产那样有能与资产支持债券相配比的还本付息期限,收入流与债务流不一致,故要在准确预测项目未来收益现金流的基础上通过严格地计算设定债券的期限和利息。因此,对SPV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在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充分调研,对债券存续期内的各种风险进行合理的预测,以及充分考虑投资者接受程度、SPV自身是否有可操作空间的基础上设定合理利率。
(二)利率设定与风险的配比问题。这主要是针对项目收益资产证券化中的分阶段组合设计方案而言的。项目在进展过程中蕴含的风险将越来越小,待项目进入经营期能产生稳定收益时几乎不存在太大的风险,考虑到风险与收益的相关性,各期发行的债券利率也应逐期降低,这样在不影响投资者接受度的前提下使融资成本降到最低,并且因其偿还压力降低到最低也相应给其以后还本付息以更大的保障。对于利率与风险的配比问题,我们还必须首先完善我国的国债市场,因为如果没有健全发达的国债市场,就没有基准利率机制,资产证券化也就丧失合理定价的必须依据。
(三)资产评估及信用评级问题。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资产定价和信用评级问题。由于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期限长,汇率利率的随时波动,即未来现金流量是波动的,所以很难准确评估项目资产的价值,同时也增加了信用风险。资产价值和信用评级与投资者的利益相关,高价值和高信誉度的项目能够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也能降低融资成本。所以,建立专业规范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非常重要,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套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标准,确保金融金融机构有科学合理评估的实力;另一方面能够规范这些中介机构的运作。同时,可以考虑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和透明的信誉评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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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证券化文献综述
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外金融专家从各个角度出发,抽象出不同的含义。
JamesA.Rosenthal和JuanM.Ocampo(1988)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精心构造的过程,经过这一过程,贷款和应收帐款被包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RobertKuhu(1990)的定义为:“资产证券化使从前不能直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大宗的、可以公开买卖的证券的过程。”Gardener(1991)对资产证券化作了比较宽泛的解释:资产证券化是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过程或是一种金融工具。开放的市场信用(通过金融市场)取代了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市场信用。这个定义的突出地方,是把资产证券化放在资金余缺调剂的信用体制层面上。但是,把有别于银行信用的市场信用就看成资产证券化,似乎模糊了上个世纪70年代金融创新的资产证券化与有着几百年历史的传统证券化之间的区别。LeonT.Kendall(1996)从技术角度的定义颇有代表性:资产证券化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对个人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进行打包,将被打包的资产转化为一种证券或各种证券,同时提高这些证券的信用等级或评级等级,并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国内学者王安武(1999)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收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目前国内比较流行和相对简单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量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和表述方法虽有所不同,但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来,资产证券化有以下四个特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贷款、应收账款等具有可预计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构的过程,将贷款、应收账款等重新组合、打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资产证券化可实现再融资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将原先难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可流动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确定证券化资产,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和筛选,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简称ABS)的发行以及后续管理等环节。
(一)确定证券化资产
从理论上讲,一项财产权利,只要能在存续期间给所有者带来持续稳定的或者可以预见的收益,不论权利载体是实物产品还是金融产品,都适合于“证券化”,可以重新组合用于“支持”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以此标准来衡量,可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从各类抵押/信用贷款到融资租赁设备;从信用卡应收款到石油天然气储备;从特许权到收费基础设施;从人寿保险单到各种有价证券等都可以作为证券化资产。从实践来看,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人们大多选择安全性高、稳定性好的金融产品作为证券化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个人消费信贷、信用卡应收款等。这些金融工具信用关系单纯、支付方式简单,具有借款人多样化、偿付违约率低、现金收入稳定等特点。投资者比较容易接受以这些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近年来,随着资产证券化的技术不断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为人们看好的一些期限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资产,如贸易应收款、中小企业短期贷款等,在国外也纳入了资产证券化的范围。
(二)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V)
SPV是专门为证券化交易的运作而设立或存在的一个特殊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被证券化的资产能够吸引投资者,并非因为发起人或发行人的资信,而是因为基础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等)本身的价值和信用。为保证和提升基础资产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离可能影响基础资产质量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SPV正是由于风险隔离机制的需要而产生的。为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相隔离,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处剥离出来,使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因为资产本身没有人格,即没有权利,于是需要构建SPV这一载体作为其法律外壳。在法律上,SPV应该完全独立于包括发起人在内的其他交易主体,应确保支持资产不受包括发起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产倒闭的影响,以实现投资人与发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参与者的风险相隔离的目的,从而保障投资人的权益。SPV也因此被称为交易的“防火墙”。可以说,SPV的设立是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的核心环节。
(三)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和筛选
在组建证券化资产池时,资产范围的选择一般是未来现金流量稳定、风险较小的资产,那些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当事人的约定或依其性质不能流通、转让的资产不能进入资产池。在期限结构方面,资产证券化的期限应当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相匹配。在行业分布方面,加入资产池的资产应符合分散风险和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要求。在资产质量方面,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都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入资产池,但在试点阶段应从优良资产做起,树立资产证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资产的地域相关性小,可以通过扩大地域的选择,分散风险。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分为准备、委托承销、发售和资金入账四个基本步骤。证券发行的准备包括证券发行的可行性研究、证券发行条件和方案的选择及确定、相关文件的制作、证券信用增级和评级、证券发行的申报审批或注册登记等工作。证券发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确定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方式、承销期限、承销价格和费用;确定最终的发行契约或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印刷证券及有关凭证,安排发售网点,进行证券发售宣传;安排证券认购等。资金入账的工作主要有清点发售资金、结算发行费用、资金入账、向发起人支付支持资产“销售”价款,SPV相应调整财务账目等。
(五)后继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在存续期内会持续收到本息的偿付,直至最终全部清偿。在此期间SPV必须用支持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现金流量支付投资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发起人继续负责资产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请专门的服务机构承担该项工作。资产支持证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资产,若支持资产的收益在清偿证券本息和支付各种费用后还有剩余,应按事先约定在发起人、SPV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一旦资产支持证券得到完全的偿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结。在支持资产清算完毕,SPV向投资者提交证券化交易终结报告后,全部交易结束。
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对SPV“真实出售”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SPV是专门为证券化设立的中介机构,是实现破产隔离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起步阶段,SPV的企业性质(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地、资本额限制、税收等问题)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SPV的破产隔离也就无法真正实现,从而产生法律风险。原始权益人和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协商,变更为SPV和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变更构成了“真实出售”的实质。对于这种资产转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严格的法律保障,银行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转移了风险,转移了多少风险还是一个很大的变数。
(二)信用风险
它是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利益相关人可能发生违约的风险,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可能无法按时对证券本息进行支付。信用渗透于资产证券化的全过程,并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主要面临的是基础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证券的信用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客观、独立、公正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仍不完善,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评级机构的运作很不规范,信用评级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做到客观、独立和公正,甚至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肆意美化证券化资产,随意提高其信用等级,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三)操作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可能面临三种具体风险。
一是重新定性风险。是指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被确认为贷款融资或其他属性的交易,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风险。是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的自有资金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可能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是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视为同一个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并为发起人的资产和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如2001年美国发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风险
它又称为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方向变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的价格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始终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对投资者的保护等。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严格的制度保证,主要是靠政府审批的形式来推动,因而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
(六)系统性风险
是指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们的非理,可能导致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长期定价过低,或者价格大幅度下跌,从而难以提供足够的利润来抵御来自市场的各种潜在损失,引起大量的风险不断积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机构债权债务关系混乱,并蔓延到整个金融体系。这种风险处理不当,最终会引起金融危机。
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
我国应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的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同时,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的处理方法,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强法律、政策体系的建设,是防范资产证券化各种风险的根本保障。
(二)规范信用评估体系
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及其运作过程。政府应该强化对国内现有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的管理,尽量减少信用评级工作中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违法乱纪的事件发生。为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客观、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也可以考虑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选择一家或多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和运作过程,是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基础性工作。
(三)加强监管的协调和力度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涉及面非常广。根据现阶段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和证券监督委员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的监管职责。加强这些部门的综合协调,形成合力,达到资源共享、有效监管的目标,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重要举措。
从监管方式的发展方向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应该采取以市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考虑采用审批或审核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内容应该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
监管的最重要职能有三个方面:一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进行处罚;三是监管理念应该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逐渐由合符规范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型的审慎监管转变。只有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可以运用期权、期货及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分解和转移。具体的操作办法是:首先,测量证券的风险状况。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竞争优势和风险偏好,确定合理的风险对冲目标,并根据对冲目标,选择合适的对冲策略。策略确定后,构造一种或多种合适的金融衍生工具实现对冲目标,并实施对冲效果的评估。
资产证券化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金融创新,但金融创新始终是和风险相伴相随。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的各种风险必将逐步暴露出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和大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我国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和健康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当务之急。
篇9
资本证券化文献综述
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外金融专家从各个角度出发,抽象出不同的含义。
JamesA.Rosenthal和JuanM.Ocampo(1988)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精心构造的过程,经过这一过程,贷款和应收帐款被包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RobertKuhu(1990)的定义为:“资产证券化使从前不能直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大宗的、可以公开买卖的证券的过程。”Gardener(1991)对资产证券化作了比较宽泛的解释:资产证券化是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过程或是一种金融工具。开放的市场信用(通过金融市场)取代了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市场信用。这个定义的突出地方,是把资产证券化放在资金余缺调剂的信用体制层面上。但是,把有别于银行信用的市场信用就看成资产证券化,似乎模糊了上个世纪70年代金融创新的资产证券化与有着几百年历史的传统证券化之间的区别。LeonT.Kendall(1996)从技术角度的定义颇有代表性:资产证券化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对个人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进行打包,将被打包的资产转化为一种证券或各种证券,同时提高这些证券的信用等级或评级等级,并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国内学者王安武(1999)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收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目前国内比较流行和相对简单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量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和表述方法虽有所不同,但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来,资产证券化有以下四个特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贷款、应收账款等具有可预计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构的过程,将贷款、应收账款等重新组合、打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资产证券化可实现再融资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将原先难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可流动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确定证券化资产,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和筛选,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简称ABS)的发行以及后续管理等环节。
(一)确定证券化资产
从理论上讲,一项财产权利,只要能在存续期间给所有者带来持续稳定的或者可以预见的收益,不论权利载体是实物产品还是金融产品,都适合于“证券化”,可以重新组合用于“支持”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以此标准来衡量,可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从各类抵押/信用贷款到融资租赁设备;从信用卡应收款到石油天然气储备;从特许权到收费基础设施;从人寿保险单到各种有价证券等都可以作为证券化资产。从实践来看,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人们大多选择安全性高、稳定性好的金融产品作为证券化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个人消费信贷、信用卡应收款等。这些金融工具信用关系单纯、支付方式简单,具有借款人多样化、偿付违约率低、现金收入稳定等特点。投资者比较容易接受以这些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近年来,随着资产证券化的技术不断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为人们看好的一些期限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资产,如贸易应收款、中小企业短期贷款等,在国外也纳入了资产证券化的范围。
(二)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V)
SPV是专门为证券化交易的运作而设立或存在的一个特殊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被证券化的资产能够吸引投资者,并非因为发起人或发行人的资信,而是因为基础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等)本身的价值和信用。为保证和提升基础资产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离可能影响基础资产质量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SPV正是由于风险隔离机制的需要而产生的。为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相隔离,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处剥离出来,使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因为资产本身没有人格,即没有权利,于是需要构建SPV这一载体作为其法律外壳。在法律上,SPV应该完全独立于包括发起人在内的其他交易主体,应确保支持资产不受包括发起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产倒闭的影响,以实现投资人与发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参与者的风险相隔离的目的,从而保障投资人的权益。SPV也因此被称为交易的“防火墙”。可以说,SPV的设立是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的核心环节。
(三)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和筛选
在组建证券化资产池时,资产范围的选择一般是未来现金流量稳定、风险较小的资产,那些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当事人的约定或依其性质不能流通、转让的资产不能进入资产池。在期限结构方面,资产证券化的期限应当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相匹配。在行业分布方面,加入资产池的资产应符合分散风险和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要求。在资产质量方面,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都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入资产池,但在试点阶段应从优良资产做起,树立资产证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资产的地域相关性小,可以通过扩大地域的选择,分散风险。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分为准备、委托承销、发售和资金入账四个基本步骤。证券发行的准备包括证券发行的可行性研究、证券发行条件和方案的选择及确定、相关文件的制作、证券信用增级和评级、证券发行的申报审批或注册登记等工作。证券发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确定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方式、承销期限、承销价格和费用;确定最终的发行契约或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印刷证券及有关凭证,安排发售网点,进行证券发售宣传;安排证券认购等。资金入账的工作主要有清点发售资金、结算发行费用、资金入账、向发起人支付支持资产“销售”价款,SPV相应调整财务账目等。
(五)后继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在存续期内会持续收到本息的偿付,直至最终全部清偿。在此期间SPV必须用支持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现金流量支付投资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发起人继续负责资产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请专门的服务机构承担该项工作。资产支持证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资产,若支持资产的收益在清偿证券本息和支付各种费用后还有剩余,应按事先约定在发起人、SPV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一旦资产支持证券得到完全的偿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结。在支持资产清算完毕,SPV向投资者提交证券化交易终结报告后,全部交易结束。
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对SPV“真实出售”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SPV是专门为证券化设立的中介机构,是实现破产隔离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起步阶段,SPV的企业性质(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地、资本额限制、税收等问题)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SPV的破产隔离也就无法真正实现,从而产生法律风险。原始权益人和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协商,变更为SPV和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变更构成了“真实出售”的实质。对于这种资产转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严格的法律保障,银行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转移了风险,转移了多少风险还是一个很大的变数。
(二)信用风险
它是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利益相关人可能发生违约的风险,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可能无法按时对证券本息进行支付。信用渗透于资产证券化的全过程,并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主要面临的是基础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证券的信用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客观、独立、公正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仍不完善,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评级机构的运作很不规范,信用评级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做到客观、独立和公正,甚至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肆意美化证券化资产,随意提高其信用等级,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三)操作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可能面临三种具体风险。
一是重新定性风险。是指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被确认为贷款融资或其他属性的交易,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风险。是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的自有资金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可能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是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视为同一个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并为发起人的资产和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如2001年美国发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风险
它又称为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方向变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的价格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始终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对投资者的保护等。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严格的制度保证,主要是靠政府审批的形式来推动,因而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
(六)系统性风险
是指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们的非理,可能导致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长期定价过低,或者价格大幅度下跌,从而难以提供足够的利润来抵御来自市场的各种潜在损失,引起大量的风险不断积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机构债权债务关系混乱,并蔓延到整个金融体系。这种风险处理不当,最终会引起金融危机。
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
我国应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的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同时,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的处理方法,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强法律、政策体系的建设,是防范资产证券化各种风险的根本保障。
(二)规范信用评估体系
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及其运作过程。政府应该强化对国内现有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的管理,尽量减少信用评级工作中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违法乱纪的事件发生。为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客观、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也可以考虑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选择一家或多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和运作过程,是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基础性工作。
(三)加强监管的协调和力度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涉及面非常广。根据现阶段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和证券监督委员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的监管职责。加强这些部门的综合协调,形成合力,达到资源共享、有效监管的目标,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重要举措。
从监管方式的发展方向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应该采取以市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考虑采用审批或审核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内容应该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
监管的最重要职能有三个方面:一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进行处罚;三是监管理念应该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逐渐由合符规范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型的审慎监管转变。只有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可以运用期权、期货及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分解和转移。具体的操作办法是:首先,测量证券的风险状况。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竞争优势和风险偏好,确定合理的风险对冲目标,并根据对冲目标,选择合适的对冲策略。策略确定后,构造一种或多种合适的金融衍生工具实现对冲目标,并实施对冲效果的评估。
资产证券化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金融创新,但金融创新始终是和风险相伴相随。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的各种风险必将逐步暴露出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和大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我国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和健康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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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还没有起步的情形下,建立关于金融资产转让的专门会计规范是当务之急。有了直接相关的规范,发生资产证券化业务时,我们再不用从那些间接、笼统的规范中揣测是应用“风险与报酬模式”还是其他。
再者,建立规范的同时,需要借鉴国际准则演进的经验。虽然风险和报酬的分析是判断金融资产应否终止确认的基础,但是从国际会计准则的演进及分析,不难看出,以控制权是否转移来判断资产应否继续确认,比单纯看风险、报酬的归属更加科学。而且针对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后续涉入等情形进行更加详细的规范,不仅丰富了控制权的含义,增强了它的可操作性,同时也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所以,要承认我国现在确认和终止确认模式的落后,在新的规范中与国际上最先进的成果链接。
此外,后续涉入模式在理论上的优势,需要到实践中证实。具体到不同国家、不同的业务处理,一种理论也会衍生出不同的结果。因此,建立了以先进理论为基础的规范,还要关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走向,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2.关于SPE的合并,FASB给出了一个合格特殊目的实体(QSPE)的概念,如果一个SPE符合QSPE的标准,不应被纳入发起人及其附属机构的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IASB强调的则是视控制权决定应否合并。在第12号解释公告(SIC12)———《特殊目的企业的合并》中就指出:“如果公司与特殊目的实体之间关系的实质表明特殊目的实体是由公司控制的,则公司应合并特殊目的实体。”解释公告中还谈到“对另一实体拥有控制权需要具备指导或支配其决策活动的能力,无论这种权力是否确实被使用。”
我国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合并问题的观点与IASB是相似的,按照中国的规定,任何被视为由发起人控制的SPE均需要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对于控制权的界定,我国的准则、制度中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说明或示例,因而虽然在理论上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近,但实际操作起来却有相当的难度。
考虑到今后的发展方向,现有的“控制权”取向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因为这样既可以保持合并理论的完整性,也有利于各种实体合并业务操作的一致性。从我国有关合并的准则中,我们分析合并的条件,得出以“控制”来确定合并范围的结论。实际上,对于SPE这个自身定位尚不明确的事物,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合并也仍然是我们从一般到个别的一种推测。所以首先,应当在即将出台的合并会计准则中,将SPE或可以应用于资产证券化的类似的实体纳入准则适用范围,使这个题目的解决有章可循。
再者,我国把“实际控制权”作为应否合并的判断标准,在理论上与国际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但在操作层面上,确实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在准则中,可以借鉴国际准则中列举案例的做法,补充有代表性的案例并加以分析,使抽象的字面落到实处,遇到具体的情况能够有所参考。总之,要注重准则的实用性,缺乏了实用和操作性的准则,理论上再完备,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资产证券化会计的规范模式
不论经济发展到哪个阶段,会计核算都需要进行规范,规范主要是针对信息的提供,但同时也就必然的涉及到了规范交易和事项的整个会计处理过程。其原因在于会计核算或财务会计具有一个重要特点:会计信息提供者不是主要的信息使用者。
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已经走了一段长路,已经从最初的不了解到设想,又到了实践的层面。可是,到今天,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系统的会计规范,可以说仍然是一个空白。虽然在我国现有的会计制度或准则中,有些内容是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如财政部1995年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2001年11月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等,但这样零散的相关规定,与资产证券化复杂的结构安排、多变的适用模式相比,显然有些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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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政府支持下,银行发行了住房抵押贷款来支持证券,它作为第一支资产证券化产品亮相,许多国家和地区竞相模仿,过后几十年,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也更加丰富多样。资产证券化进入中国较晚,2005年是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元年,央行及银监会以试点的方式正式推行信贷资产信息化的业务,后收到经济危机的影响,一度陷入停滞的状态,自2012年重新开始启动。特别是2014年之后进入了蓬勃发展的状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资产证券化不仅广泛应用于银行业,也在其他行业有了越来越多的尝试。特别是对于如今高速发展的互联网和电商企业,对于现金流的要求较大,容易产生融资困难等问题,那么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京东在2014年开始推行京东白条服务,并紧接着于2015年开始了京东白条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本文通过对其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过程进行分析,探讨其收益及风险,并给出合理化建议。
1、“京东白条”产生过程
2014年2月,京东商城首次推出了“京东白条”业务,它是一款新型的先消费后付款的支付方式。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购买商品付款时可以使用“京东白条”支付,然后根据自己的信用额度有两种选择方式,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30天免息或者3到24个月的分期付款方式。同时,选择分期付款的用户需要支付不同分期所对应的相关服务费,若到期尚未偿还,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至此,由于它的服务费用低于一般的银行信用卡及蚂蚁花呗,所以收到了众多年轻用户的喜爱,仅仅一年,“京东白条”的用户数量就达千万,同比增长近600%,同时开通白条的用户不管是月订单还是月消费额都有了明显增长,更加刺激了京东商城总业绩的增长。“京东白条”的使用过程实际上就是京东将资金借给消费者,从而形成应收账款的过程,作为应收账款,它具有一般应收账款的风险性、期限性及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同时因为其支付方式多样、商品价格不高的特点,其应收账款又具有期限分散、金额较小且分散的特征。
2、“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介绍
2.1概念
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本公司资产出售给顾客(计划管理人),并将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按照一定的交易结构转化为证券重新发行,最终目的是为了将流动性较差的应收账款转化为企业流动性较强的现金,从而使原始权益人收益。
2.2参与主体
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主要有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投资者等作为参与主体。在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担任原始权益人的是北京京东世纪贸易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是京东集团的子公司,主要业务是京东网上商城的零售业务。原始权益人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在此过程中将京东用户的应收账款,经过资产证券化融资转化为基础资产,从而形成资产池,再交由计划管理人代管。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负责“京东白条”整个证券化运作过程,主要是策划并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保证证券的顺利发行和市场流通,同时作为承销商它对原始权益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公司还具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3应收账款证券化实施过程
首先,需要选定基础资产并建立资产池。基础资产的选择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未来预期会产生现金流,原始权益人能够拥有和控制资产的所有权,以及这种交易是真实存在的。“京东白条”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实际上就是京东白条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然后原始权益人通过对基础资产也就是应收账款进行筛选,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成资产池。其次,设置特别目的载体(SPV)来出售资产池。SPV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购买基础资产,并将资产用于发行证券从而实现企业融资的中介机构。在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承担了SPV的角色,从京东购买基础资产,然后又将资产出售给投资者,起到了连接原始权益人和投资者的桥梁作用。然后,注重信用增级措施及信用评级。信用增级是一种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来降低债券风险的一种措施,目标是使用户按期偿还欠款,从而提高信用等级。其中又被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信用增级,所谓内部增级是将自己内部的资产池分为若干个等级,然后较低的一层级基础资产为较高的一层级资产做担保的一种方式。而外部增级是通过第三方担保而进行的信用增级。信用评级是指由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其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来披露相关风险,从而促进产品的顺利发行。接着,债券的发行及交易。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负责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在此过程中不仅要对京东转移过来的原始资产进行运行及管理工作,对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要求进行定价和炮手,还要委托会计事务所对专项计划中的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并出示相关验资报告。最后,日常管理及支付证券。在此过程中,证券发行交易结束,SPV会按照事先签订的《托管协议》对基础资产及资产池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借款人进行监督,看是否履行其还款义务并对违约情况进行处理。同时,计划管理人理应按照合约对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
3、“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存在问题及风险
3.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叫做违约风险,是指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债务人是否能够按照规定履行其偿还义务,是否按时偿还,这种债务人的偿还风险会对资产池的稳定性有很大的影响,进而直接影响证券化的完成。通常来说,在此过程中,资产服务机构将会制定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从而预防风险的发生。
3.2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不足
“京东白条”的资产化产品是采用的是不公开交易的方式,其投资者或机构都被控制在两百个以内,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在交易所内完成证券交易,这就导致了资产支持证券过程中的流动性不足。“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不仅在数量和范围上收到了严格的限制,而且从流动性上看来,即使京东给投资者支付了可观的流动性溢价,但也无法根治这一问题。同时其次级证券不可转让的限制,也使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不足。
3.3交易结构风险
在常规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是由原始权益人通过计划管理人的中介转移给投资者的,在此过程中,交易风险受到了资产是否真实出售的影响。真实出售实际上是指原始权益人在实际转让过程中将基础资产也就是应收账款的全部收益和风险都出售给了计划管理人,进而使其对应收账款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出示出来。但是在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原始权益人)将10%的次级资产分配给其旗下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来支持证券,这样就导致了与基础资产也就是应收账款相关的收益与风险并不能全部转移给计划管理人,根据会计原则,这部分的应收账款不能出表,也就是说京东白条的基础资产不能够真实出售,这会使得其偿债风险提高,同时可能面临原始权益人破产的风险。
3.4债务人提前偿付风险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务人提前偿付风险是一种潜在的内部风险,这种风险一般受到市场利率的影响,如果利率持续走高,那么理智的债务人会延迟归还利息和本金来应对不断增加的借款成本,同样,如果市场利率持续下跌,那么债务人就会提前归还本金来达到节省借款成本的目的。在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债务人的提前偿付会使基础资产所在的资产池中的现金流的偿还周期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
4、“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对互联网行业的启示
4.1互联网企业实行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建设逐渐完善,使得企业在实施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同时,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市场的监管也不断推进,各个部门的审批流程也更加体系化,使得资产证券化的效率更加提高,所以为互联网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高速发展奠定基础。其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也为证券的发行提供良好的条件。证券的发行离不开市场,良好的融资环境、活跃的市场流通是促进证券化完成的重要条件,只有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才能促进资金的流通、证券的发行。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素质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于将空闲的积蓄用作投资,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者的数量和范围都会不断扩大,有助于推进互联网企业证券化进程。最后,基础资产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为企业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关键性基础。在企业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只有在未来预期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才能够保证发行债券后达到投资者想要的预期收益,而在我国企业的应收账款一般不会出现很大的波动,总体上较为稳定,可以很好地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4.2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首先,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法律完善。在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才能使市场流通更加规范和活跃,从而促进企业证券化的蓬勃发展。同时,虽然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在不断完善,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资产证券化脚步不断加快,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争议,所以法律建设仍要加快脚步。其次,多管齐下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上文中已经提到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风险,所以要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多阶段多过程都要注重防范风险,包括风险结构的风险防控,基础资产质量的风险防控以及债务人提前偿还的风险防控等等。
5、结论
“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为互联网行业实施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比较典型的案例,它的优势和不足都值得我们借鉴。随着我国经济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也会越发成熟,可以预见,未来互联网行业的资产证券化也会越加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朱荣恩.结构金融一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篇12
一、境外成熟资产证券化市场介绍
资产证券化是在西方融资证券化、直接化的金融大环境下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起来的,资产证券化由最先的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到汽车贷款的证券化发展到信用卡贷款和应收账款的证券化,经历了一个从不动产证券化到动产证券化的过程。在证券化初期,证券化资产的品种主要限于住房抵押贷款一类信用特征简单、还款条件明确、期限相对较长的资产。而随着资产证券化技术的不断成熟,证券化资产的种类局限也不断缩小,即使那些还款资金流量不易确定、期限较短的资产,如贸易应收款、商业贷款、无担保消费者贷款、公用事业租赁等众多产生现金流量的债权领域等也被纳入证券化范围。
二、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
资产证券化的一般过程包括:承做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资产持有人)将取得的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的信托(或公司),同时通过信用增级控制信用风险,并经信用评级机构验证评级后,由承销机构出售给投资人。
具体来讲,证券化的结构设计需要以下几个要素和步骤:
第一,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即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尽管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但并不是所有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
第二,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这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主体,是专门设立的一个特殊实体,组建SPV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之间的破产隔离。SPV被称为没有破产风险的实体,一是指SPV本身的不易破产性,二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那里真实出售给SPV,从而实现了破产隔离。而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向SPV的转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一般要求这种转移在性质上是真实的,即资产的真实出售,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及原始权益人的其他债权人在其破产时对已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这就要求证券化资产必须完全转移到SPV手中,使资产证券化成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有的技术,也是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股票、债券等融资方式中,基础资产是与其他资产混在一起的,如果企业经营效益不好或破产,这些风险就会直接影响到股票、债券这些凭证持有人的收益。资产证券化则是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从发行人的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这样即使资产的原始所用人出了问题,其风险也不会传递给证券持有者,即资产的卖方对已出售的资产没有追索权。
第三,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等确定性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包括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大类。内部增级由基础资产中产生的部分现金流来提供,主要方式包括建立优次级档、超额抵押和利差账户等。外部增级的方式主要包括专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企业担保、信用证和现金抵押账户。
第四,发售证券。信用评级结果公布后,SPV将证券交给承销商去承销,可以采取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来进行。由于这些证券一般都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机构投资者购买。
第五,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发行的现金收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并向其聘请的各专业中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管理资产池。SPV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资产进行管理。服务商的作用主要包括:收取债务人每月偿还的本息;将收集的现金存入SPV在受托人处设立的特定账户;对债务人履行债券债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相关的税务和保险事宜;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实施有关补救措施。
第七,清偿债务。按照证券发行时说明书的约定,在证券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按时、足额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本金的偿还日期及顺序因基础资产和所发行证券的偿还安排不同而有所差别。当证券全部被偿付完毕后,如果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还有剩余,这些剩余将返还给交易发起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全部过程结束。
三、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在此之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所谓离岸资产证券化是指跨境的资产证券化运行模式,一般认为,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SPV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的方式即为离岸资产证券化。
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工作,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经过多年的努力,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的ABS和中国建设银行的MBS产品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正式启动了。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资产证券化仍然面临着许多操作上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方面障碍较多。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这就造成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要求与中国现行法律之间的诸多矛盾。《公司法》中缺乏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成立SPV的条款;《税法》中也没有针对SPV的免税规定,税收负担也大幅度抬高了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成本;《会计法》中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资产证券化相关的资产、负债的转移和确认方法。因此突破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碍及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
二是缺乏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中国目前尚缺乏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也缺乏权威信用评级机构,这也将限制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信用体系的缺位导致大多数企业和个人没有足够的信用记录和现成的信用评级,在实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对大量关联企业和个人进行相应的信用评估,这将直接提高处置大规模的分散的应收账款或不良资产的成本。
三是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尚不完善。中国目前尚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其中的债券市场尚不发达,缺乏专门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中介机构和交易市场。另外,对保险、企业、个人等各种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也有诸多限制,这将使资产支持证券缺乏足够多元化的投资方。对于整个经济体系而言,如果没有完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二级市场,资产证券化只是将流动性风险进行了转移,也难于实现对标的资产相关风险地有效分散。
总之,资产证券化既是一种金融产品创新,更是一种融资体制的创新。从微观上讲,资产证券化为不同的参与主体带来了不同的收益: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企业和银行可以获得新的融资来源,节约了成本,获得了表外收益和新的风险管理手段;而作为中介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等则获得了服务收入;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提高融资体制的完备性,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发展,提高金融安全。
作者单位: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
参考文献:
[1]李曜.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59-86.
篇13
2我国P2P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和特点
据网贷之家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资产证券P2P资产证券化规模化已达1000亿元,占全部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的20%。我国P2P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分散风险和扩大资金杠杆比例。目前,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增信体系和监管体系尚不完备,P2P平台上更多是“类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即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将传统金融或互联网金融手段形成的债权类资产,采用类资产证券化手段实现债权资产转让。这种模式投资起点较低,规模较小。较多适用于资质不够,无法到证券交易所融资的小贷公司和互联网分期平台。对于传统小贷公司的P2P模式,一般均附带回购措施,或担保公司的担保(以及反担保)。反担保的措施一般包括并不限于小贷公司股权质押,实际控制人保证担保等。因此,此模式更接近于主体债务融资。对于零售消费分期平台的P2P模式,由于消费贷款商业模式清晰,金融市场潜力巨大,极度分散化,违约率可控,是优良的适合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当前中国P2P业务类资产证券化模式一般为:P2P平台与小贷公司或是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先由小贷、互联网分期平台或P2P对这些债权资产进行打包,形成一个个资产包,并通过地方金融交易所登记挂牌,进行增信和确权,然后由与P2P平台有关联的公司(如第三方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摘牌买回这些资产包,将相关资产或者收益权再转让给P2P平台,面向投资者进行发售。最后,通过小贷公司或消费分期平台等发起方以向投资者回购的方式来实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发起方对于这种资产包有回购的义务。,万一无法兑付,则由担保公司最终兜底。这一过程包含了债权的打包转让和分层销售,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某些特点。但是,目前我国的P2P资产证券化产品因监管限制不能组建特殊目的载体,即不能真正实现风险隔离,也无法实现“真实销售”,使证券化后的资产出表。在P2P平台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资产只是暂时转让或是“质押”给了投资人,仍然和发起人有债务关系。在这个过程中,P2P平台合作的担保、保理、资管公司起到了承诺回购和隐性兜底保证的作用。
3我国P2P资产证券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P2P资产证券化还处于摸索发展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机制的设计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3.1系统性风险问题
目前我国P2P平台的债权资产要么来自传统的金融机构,要么来自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资产多为信用贷款且缺乏标准化,在P2P平台责任主体没有落实,信用评级等专业中介机构缺位的情况下,P2P资产证券化存在潜在系统性风险,资产证券化后风险并没有减少,反而转嫁给了普通投资者。同时,由于P2P兴起的时间短,对在整个产品的交易运作、借款者行为,以及可能造成的贷款损失方面都没有丰富的经验。
3.2信息披露问题
由于P2P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复杂,信用风险较高。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P2P投资人是以自然人为主,且大多数是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非合格投资人。因此,投资人的知情权尤其应当得到重视和保障。当前P2P平台的透明度较低,信息披露匮乏,还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P2P基础资产存在过度包装的风险,这将削弱P2P平台的风控理念。
3.3业务模式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由于P2P在我国还是新兴事物,有关主体、行为等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故在其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极有可能触犯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是资金池风险。P2P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核心问题是期限错配。以消费贷款分期平台P2P为例,贷款期限大多为8-24期,采用等额本息按月付款。P2P平台的产品一般均为
3-4个月的短标。产品与原始债权难以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很难保证每一笔交易中借款人与投资人都能完美匹配,难免会有构筑“资金池”和存在“期限错配”的嫌疑,极易触碰法律监管的底线;二是信用风险。如果P2P平台的坏账率较高,导致基础债权收益和保险金无法对投资人进行支付,则很可能出现借新还旧或债务违约等情形在内的信用风险。 4我国P2P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监管建议
目前P2P证券化产品供给可围绕“衣、食(即消费贷款ABS)、住(即住房抵押贷款MBS)、行(即车贷ABS)”,以及其他升级消费,具有巨大的应用空间、创新和发展机遇。中国的P2P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不仅要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同时要明确自身存在的问题,使其发展符合中国转型发展和金融市场改革的需要。对于P2P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建议如下:
4.1明确P2P平台的角色定位
规范市场准入行为明确P2P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信息中介的政策定位。平台承担的是撮合及信息真伪辨别等合理的核查义务。P2P平台应引入交易实力较强的交易型机构作为证券化业务的发起方,采取在国有产权交易所进行登记及银行托管,交易所对进行挂牌的产品会进行分类确权。同时,监管要出台严密的细则通过平台准入等方面进行制约,防范P2P平台及其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积极支持投资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提升平台的信誉。
4.2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
增强资产标准证券化水平对融资方及融资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P2P平台应对每一笔业务做如实的信息披露,具体披露的范围和程序可以借鉴美国P2P资产证券化的做法。采用对内对外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加平台风控人员与投资人的交流,平台每天至少一次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等。考虑引进评级、担保、保险等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级增信、担保,减少信息的不对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交易效率。
4.3构建平台投资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