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生物多样性的解决措施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因为野生生物的活动范围并不总是停留在某个国家的政治和地理疆界之内。例如侯鸟等在多个国家间迁徙的物种,其保护就需要进行国际合作。类似的,其栖息地横跨几个国家、或者位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国际公域的非迁徙物种,其保护也自然需要进行国际合作。由此,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逐渐形成。19世纪60年代开始,欧洲出现了早期的保护生物物种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867年《英法渔业公约》、1882年《北海过量捕鱼公约》、1886年的《莱茵河流域捕捞大马哈鱼的管理条约》、1902年3月《保护农业益鸟公约》、1911年《保护海豹条约》等[1]。通过这些生物保护条约,缔约国通过谈判分配了各种资源资源(主要是鱼类以及海豹)的开发权,希望能够达到某种可持续捕获的水平。实际上,诸如海豹条约等早期的野生生物保护条约是最早反映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条约———即最大限度的可持续产出的概念。此后,很多环境主义者不断呼吁要禁止对野生生物的商业性开发。
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通过了一些比较重要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条约,如1933年《保护天然动植物公约》、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50年《国际鸟类保护公约》和1951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2]413。例如,国际捕鲸委员会,最初是一个在成员国间分配捕鲸量的组织,现在逐渐转变为禁止商业性捕鲸的机构。国际捕鲸委员会充分说明了当时国际野生生物法内的主要焦点,即如何在开发与保护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早期的条约很少考虑野生生物的保护问题,而是专注于如何在不同利益国之间进行资源的分配。随着环境关注的日益提升,这些野生生物条约开始将其兴趣由在缔约国之间分配资源,转变为实现可持续的开发水平,即“可持续产出”。不过,在很多情况下,实现生物资源可持续产出的努力并无法成功。有时候,国际条约缔结的太晚,错过了将种群保持在能够可持续产出的水平上的时机。另外,关于可持续捕获水平的准确估计,在科学上还缺乏充分的认识。而且,即使科学家发现了确定的数字,关于开发的政治压力也是促使决策者确定不可持续的水平。
在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体现出三大特点:首先,除少数条约规定了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手段和措施、具有真正的生态保护含义外,绝大多数公约所表现的是一种短期的功利主义,[2]28即:侧重于保护渔业资源、海豹等经济性的资源,或对某一物种经济利益的保护,忽略了对其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的保护;目的是为了保护相邻国家间的经济利益,而非保护环境。其次,这一时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手段是不充分的,主要采取的方法是简单的禁捕、禁采、禁伐。一般而言,“最通常的做法是禁止捕获属于某个特定物种的个别生物,而不考虑该物种的生存条件是否存在。”[2]235第三,它采用的是一种跨界解决方式,参与这些国际法的主要是与保护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少数边界相邻的国家。
二、初步形成阶段:内在价值保护
二战后,各国忙于战后重建恢复经济,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规模也不断增大,开始出现一些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各国对资源能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也带来了严重的危机。此时,环境科学和生物科学得以兴起并迅速发展,其研究成果促使人们不断深化对生物物种的内在价值的认识。所谓内在价值,是指自然界每一个有生命的或者具有潜在生命的物体都具有某种神圣并且应当受到尊重的价值。此时,人们已经认识到,各个物种之间内在价值是平等的;以是否可以为人类服务为标准来判断生物物种资源的价值,本身就是一种物种的偏见。在这种背景下,一系列旨在保护生物资源的国际法律文件应运而生,现代意义上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也开始正式形成和发展。在这一时期,国际社会依然缔结了一些对物种的利用价值进行保护的公约和协定,但更多的国际文件开始侧重于对生物的内在价值进行保护。例如,1973年通过的《濒危物种国际贸易条约》(CITES公约)形成了一套详细的、但也是比较复杂的管理制度,涵盖数千种动植物。事实证明,这种类型的国际合作也是应对国际经济活动(主要是不断增加的野生动物和植物贸易)对生物带来负面影响所必需的。尽管有旨在控制物种国际贸易的CITES公约以及旨在保护迁徙物种的多项公约,但是野生生物物种在很多地区还是出现了丧失的现象。
有些是商业开发的原因,但更多的是栖息地遭到破坏的原因,特别是对那些迁徙物种。这就促成了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和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出台。这些条约旨在为保护具有特别重要性的生物栖息地提供资源和政治意愿。除了上述国际条约外,比较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还有1968年《非洲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约》、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9年《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1979年《欧洲野生生物和自然生境保护公约》、1980年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86年《南太平洋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公约》,等等。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主要特点有:首先,在国际立法的指导思想上,重新认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开始从最初的功利主义、注重保护对象的经济效用转向注意内在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如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开宗明义,宣布“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替代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其次,保护手段日渐丰富。通常,这些公约不仅保护个别物种,而且会保护其栖息地,并考虑到可能影响该物种和栖息地的所有生态要素;同时,为了保护、保存、展出、恢复和利用各种保护对象,公约通常要求各缔约国综合采取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等多种手段。第三,很多公约开始采用一种全球视角,将保护对象确定为具有人类共同利益的事项,号召所有国家、而不是少数与保护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相邻国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保护。
三、迅速发展阶段:生态系统保护
不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护生物的国际法一直饱受“缺乏广泛的战略或政策”之诟病。在1972年和1992年之间,国际社会针对那些具有较大商业价值的特定物种或品种,制定了300多项专门的国际环境协定曾试图减缓和扭转生物流失的局面。但随着生物多样性的继续流失,人们发现野生生物单行立法的方式不足以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而且,生物保护学家发现,过于保护某种珍惜动植物,会使决策者对其它形式动植物的保护。
显然,应当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20世纪90年代前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基于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等特点的认识,人们了结到针对个别的物种或栖息地采取的保护措施,并不能从整体上解决生物多样性问题,必须改变传统做法,另辟蹊径。因此,他们呼吁制定一项广泛的框架公约,以涵盖威胁地球上生命形式多样性的各种危险。通过保护生态系统的健康来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一项全新的保护方式。尽管1940年《西半球》也承认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几乎没有认真实施过这方面的规定。28年后一项区域公约———《非洲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约》也更加重视生态系统的保护。在全球范围内,最初体现这种思想的是软法文件,如1980年《世界自然保护战略》和1982年《世界自然》。特别是《世界自然》,它是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纪念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召开10周年所发起并促成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的一项国际法文件,也是是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进展最大也是最具创新性的一项国际文件。该措辞严厉,但它只是一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软法文件。尽管如此,该也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转变的里程碑。最终,《世界自然》所蕴涵的广泛的、整体性的保护理念体现在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
从1984年到1987年,IUCN发起了第二轮的努力,它起草并完善了一系列可以被纳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条款。IUCN的建议条款集中草拟了全球为保护遗传、物种和生态系系统层次的生物多样性所需付诸的行动,特别是在保护区内外的就地保护措施,以及关于财务机制的详细建议。但是,各国政府拒绝将IUCN的建议作为进行谈判的基础。尽管如此,IUCN的努力为吸引全球关注以及对生物多样性的支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直到了1987年,联合国环境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意识到经过多年的努力,生物多样性的消失不但没有减缓,而且每况愈下,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行动迫在眉睫。于是,UNEP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adhocWorkingGroup)来调查是否有必要以及有没有可能“制定一项综合性公约的意愿以及可能的形式,以便使该领域的活动合理化,并解决其它可能处于该公约调整范围内的领域的活动”(UNEP,GCRes.14/26.1987)。该项“包容性”(umbrella)公约(01)的最初目的是涵盖当时及未来所有的环境保护与生物保护公约,为各种野生生物以及生物栖息地的国际条约提供协调的框架。
该特别工作组小组在1988年的第一次会议所做的结论是既有各公约只提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特定问题,并不能充分满足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面需求。当时已签订的公约,只涵盖了一些国际重要的自然地点(如《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濒绝物种的贸易威胁(如《华盛顿公约》)、某类特定的生态系统(如《湿地公约》)和某一种群的物种(如《迁移物种公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区域性的自然资源保护公约和相关法律文件。不过,就算所有这些公约加起来,也不足以保障全球的生物多样性。最终,特别工作组达成共识,统一现行的国际条约在政治上、法律上以及技术上都很难行得通,应当建立一或多个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法律机制,特别是可以在既有公约之上建立一个新的框架性(framework)条约(2),以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在工作组活动期间,很多国家、特别是南方国家不愿意接受一项主要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约。发展中国家并不看好新的全球化条约的前景;而且他们普遍担心,推动这样一个“议程”会阻止他们通过利用自然资源,从而影响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相反,他们认为,该公约还应当考虑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技术的可持续利用问题。经过一个长期的争论,发展中国家利用他们拥有丰富生物资源的事实,从发达国家取得了一系列让步。这些让步包括从发达国家获得财政支持和技术转移(如生物工艺和监测技术);有关管理生物工艺的议定书;承认当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社团;规定在某种条件下允许国家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其遗传资源所产生的各种利益。这种方法等于是让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公司承担义务,将利用从发展中国家取得的遗传资源而获得的产品利益与它分享,发展中国家要求他们得到发展的权利,至少是他们的所有权。在草案中内容中,拥有丰富生物资源的发展中国家也成功地获得了法律的认可,承认他们对自己的生物资源完全拥有权利。这些资源不再如同国际社会过去所认为的那样,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正式谈判开始于1991年,UNEP的工作组被改组为“生物多样性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NegotiatingCommitteefora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INC)。最终,谈判被纳入到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UNCED)的筹备活动中,被期望能够在该次会议上开放签署。在里约会议之前达成协定的压力具有两个效果。一方面,它促使各国尽快达成妥协并形成协议。
另一方面,谈判的达成很仓促,留下了一个若干条款相互冲突、而且含混不清的文本。最终文本在1992年5月22日,即筹备委员会会议的最后一天完成,供两周后开始的里约会议开放签署。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36条之规定,公约在第30个缔约国(蒙古)批准加入书交存之日的90天之后(亦即1993年12月29日)生效。该公约没有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具体的标准或者措施,它也没有为最初设想的所有物种和生物多样性法提供框架。不过,它确实涵盖了地球上所有的生命多样性,并为各国的保护努力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此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也经历了一个较为迅速的发展时期。从数量上看,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增长的并不是很多,但是几乎所有的法律文件都体现了全新的保护理念,主要有1992年《波罗的海海洋环境保护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95年《地中海生物多样性特别保护区议定书》、1995年8月在纽约签订的《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与管理协定》、1999年《莱茵河保护公约》,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2003年《非洲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公约》(修订版)等。
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以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典型,各公约都奉行了综合生态系统保护(IntegratedEcosystemProtection)的理念。即承认并重视人和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要求全面、综合地理解和对待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及其各个组分、它们的自然特征、人类社会对它们的依赖,以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其次,这些公约将生物多样性的保育与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等看似冲突的问题之间找到了联系的纽带,在保护目标上实现了动态的平衡。而这种保护方法,也更容易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第三,它们遵循了一种全球解决的思路,要求将地球上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保护,而无论其政治边界如何;同时,各国都有义务为了全球利益而保护在本国境内的生物多样性。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综上可见,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是为了适应国际社会应对日益严重的人类环境问题的需要而应运而生的,是现代国际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产生条件至少有以下三个:(1)生物多样性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危及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2)现行国际法缺乏应对、解决这种问题的有效机制;(3)世界各国对形成了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的共同政治意愿,并致力于发展有效的国际法律机制。可以说,没有国际法的存在与发展,也就没有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不过,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远未达到成熟的地步。美国学者凯尔森曾指出:“一般国际法由于其分散化,具有原始法律的性质”。[3]如果说人类法律的起源与发展大致遵循着如下的轨迹:“原始习惯不成文习惯法成文习惯法(习惯法汇编)国家法”,那么现今的国际法尚处于世界水平的“习惯法编纂”时期———只不过,与文明之初的成文习惯法相比,它增加(或称“吸收”)了更多技术化的成分———要真正达到高级形态的国家法,还有一段十分漫长的路程要走。从某种意义上讲,就现代国际法自身的发展来说,“现今的国际法尚处于世界水平的原始法时期”[4]。国际法尚且如此,作为国际环境法最新分支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更是显得薄弱,离达到基本满足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不足之处,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法律规范发展不足。首先,构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基础并代表其发展方向的一些重要原则,如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代际公平原则等,尚未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而被国际社会采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其次,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目前很多领域(如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等)缺乏有效的规则;已有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加以调整的领域,也因为条约形式更多地采用框架公约模式、内容上道德宣示重于法律强制,从而导致其保护力度有重大欠缺。可以说,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律关系的范围及深度都无法满足国际社会的需要。
2.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体系,但这个体系本身并不完善,尚未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内部协调统一的整体。而且,国际社会缺乏一个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发展的整体规划,条约的发展仍以零星、分散是形式出现;现有的《21世纪议程》层次不够,国际法委员会也缺乏这方面的相关职责,其关于发展国际法的方案由于只是软法文件而只能对各国其建议作用。
3.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国际组织机构不健全。国际社会缺乏一个具有强制力、可以保证各国平等参与、对国际生物多样性事务予以监督协调的国际机构。目前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等都不足以承担此重任。4.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督、管理、激励和制裁机制没有形成。由于缺乏有权威的超国家机构,作为法律基本特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强制力极其薄弱,甚至可以说可以说是刚刚萌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人类的道德机制。5.各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问题上的共同政治意愿与各国在政治、经济利益上的巨大差异之间的鸿沟难以弥合,这从根本上制约着国际生物多样性立法与实施朝着更高的方向发展。[5]面对这种局面,国际社会开始在各个方面进行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中以《21世纪议程》中有关国际环境法的规定及其实施最为重要。《21世纪议程》第39章“国际法律文件和机制”提出了“评价和促进(国际环境法的)效力,以及通过各项考虑到普遍原则和所有国家的特殊不同需要和所关心问题的有效国际协定或文件,来促进环境与发展政策的结合”的总目标,并为此提出了8项目标和4个方面的活动领域。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个主要部门,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发展自然也要遵循《21世纪议程》确定的目标和实施方案。
结合《21世纪议程》所作的行为计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发展现状,笔者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今后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较大发展:
1.发展中国家参与生物多样性领域国际立法与实施的作用不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也将会更多的反映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不同需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成为发展中国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有力武器,这亦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突破其“瓶颈”、获得新发展的前提;
篇2
篇3
1 城市绿化建设中生物多样性的总体概述
1.1 城市化建设与生物多样性的关系
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生物多样性会受到严重的威胁,产生这些威胁最重要的原因是来自于人类的活动[1]。在森林当中,其具有较强的产生能力和丰富的物种,其能够为动植物提供更多的栖息地。所以,为了避免人类活动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更加严重的威胁,在城市绿化建设当中应当构建城市森林,以满足生物多样性的需求,进而保护城市生物的多样性。
1.2 增加生物多样性是城市绿化建设的基础
目前,城市绿化建设越来越重视其所具有的生态功能,如果要想发挥生态功能则需要依靠植物,不同种类的植物其本身所具有的生态功能也是不尽相同的。如果在城市绿化建设中只使用一种植物,将会使建设完成的生态系统具有十分单一的功能,而且人们对其的保护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便要求在城市绿化建设过程中要增加生物的多样性。
1.3 增加生物多样性能丰富城市景观的重要措施
要想提高城市绿化建设的作用和其所具有的生态效益,就需要增加绿化建设的生物种类,建立生物种群,充分发挥生物种群的优势。在一些具有特点的园林景观,其景观是否具有良好的欣赏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都来源于生物种类的配置,不同生物种类的配置方式具有不同的效果,能够满足不同的需要。而在城市绿化建设时,过多使用同一种植物不仅欣赏效果极差,还会产生严重的病虫害,使绿化建设遭受严重的损失[2]。
2 城市绿化建设中增加生物多样性所存在的问题
2.1 对优良物种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增加生物的种类上,最简单的方式是从园林外引进不同的植物。从目前物种引进的情况上来看,引进最多的还是普通的、较为常见的物种,有可能引进该物种的园林内没有该物种,但是在这个地区内物种的种类没有发生太多的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该地区绿化建设的风格过于相同。而有些城市没有根据本地实际的自然情况,随意引进新的物种,使一些新来的物种由于自然条件的不同,难以生存下来。虽然有些物种在人们的保护下生存了下来,但也失去了本身所具有的意义。
2.2 过于重视植物的多样性
生物的多样性不仅仅是指植物的多样性,还有动物的多样性,但是人们在城市绿化建设中通常只会考虑植物而忽略了动物,使我国城市生态系统当中只有植物,造成生态系统功能有所缺失。在国外,很多国家的园林建设都是植物和动物相结合的,所建设出来的绿地环境更加接近大自然环境。因此,在增加我国城市绿化建设中生物多样性时,不仅要重视和增加植物的多样性,还要增加动物的多样性。
2.3 纯林现象的出现
在很多城市中,其绿地建设虽然是由几个树种混交产生的,但是很多都是同一类型的植物,很少有其他类型的植物,使其看起来十分干净、整洁和卫生,没有真正落实生物多样性的要求[3]。在正常林地建设中,这种单一类型植物的林地逐渐衰退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真正得到实行生物多样性。但是在城市绿化建设中,这种植物配置却很常见,也没有人对其产生质疑,有些工作人员甚至将清除低灌树木和杂草看成是一种理所当然,这便给增加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 总结
增加生物多样性是当下城市绿化建设重要的目的之一,也是提高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重要手段。在增加城市生物多样性上,其主要包括动物和植物的多样性,在城市绿化建设中,不要只重视其中一种生物的多样性,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只有经过全面的考虑,才能够对城市绿化建设进行全面的规划,并根据不同的要求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生物种类配置方案,增加绿化建设的生物多样性,改善城市生态系统。
参考文献
篇4
1 森林采伐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1.1 活动形式不同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在森林采伐过程中,活动的形式不同产生的影响也会出现不同情况的,通常情况下,采伐的措施能够对采伐活动的强度进行影响。为了更好的对采伐活动形式进行了解,对不同的活动形式进行更好的掌握,能够更好的对这些活动形式进行更好的分类。在砍伐形式中,有一种是全部砍伐,这种活动的形式对森林生物的多样性是有很大影响的,在全部砍伐以后,砍伐区域内的气候条件是会出现很大变化的,主要是温度和湿度情况的变化,这样对生态系统也产生很大影响。全部砍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这样也会导致原有的森林资源由封闭性的多层次结构转变成为开放性的单层次结构,这样是会导致森林资源出现很大的破坏,同时导致森林资源的生态系统改善能力失去作用。森林资源的消失也是会导致出现的大风天气无法进行控制,对生物资源的多样性进行影响,同时对人们的生存环境进行破坏。
在全部砍伐以后,生态会出现非常快速的变化情况,在土壤和地形等方面都会出现改变,这些改变情况是会出现一系列的反映,对砍伐区域的种植环境进行影响,然后对整个气候条件进行影响。在进行森林采伐的时候采用全部砍伐的方式是非常不明智的,而且导致的后果也将是非常严重的,但是这种方法也并不是没有好处的,在进行砍伐的时候对出现的森林成过熟林是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来进行砍伐的,这样能够更好的促进森林中的生物进行更新换代,这些树木在生长过程中是处于后期的,对其进行全部的砍伐能够更好的实现森林资源的更新换代,同时,森林中很多的生物都是具有非常明显的地域特点的,对出现的不符合物种进行砍伐能够更好的保证生物的稳定发展,同时也能更好的保证森林资源的稳定性。
还有一种砍伐的方式是有选择性的,这种砍伐方式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小的,同时,对森林构造的影响也非常小。有选择性的砍伐能够更好的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同时,在作业过程中是能够避免出现水土流失的情况,这样能够对水土进行更好的保护。有选择性的砍伐也有一定的不良影响,在进行砍伐的时候对间距过小的树木来说,会导致其生长受到一定的影响。在进行砍伐的时候要避免出现对树木带来危害,同时要做好安排工作。对出现的处理不当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这样能够避免对生物的多样性进行影响,同时,在采伐过程中进行有选择性的采伐,也能够更好的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1.2 采伐过程中产生的影响
在采伐过程中,有选择性的活动方式是非常科学的,对生物物种的影响非常小。采伐活动中出现不科学的方式会导致物种出现灭绝的情况,同时,在开展采伐的时候要避免出现使用大型的机械进行开采的情况,这样能够避免出现动物搬迁的情况。很多的林区在进行采伐的时候经常是会导致林区中的动物生存环境受到很大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在进行采伐的时候是会出现很大的噪音的,这样会导致动物受到噪音的影响出现搬迁的情况。在对采伐的设备进行选择的时候要注意的问题也非常多,要避免出现噪音过大的情况,同时不能对环境带来很大的影响,很多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很多的油料,在进行采伐的时候要避免出现漏油的问题。在进行采伐的时候只是对优良的树木进行采伐,这样是非常容易出现树木生长过程中遗传受到侵蚀,会导致优良的树种出现灭绝,这样非常容易资源受到非常严重的破坏。集中采伐方式对森林资源的多样性有很大影响,在进行采伐的时候如果不能顺利进行,这样是会导致土地情况受到很大的影响的,导致土质情况受到很大的影响,水分情况会出现含量降低。
因为水分不多,所以树木等无法获取充足的水,就影响到生长活动的开展。而空气含量也很低,会使得土层中氧不足,进而不利于进行活动,使得植被枯死,许多地表下的小动物和微生物也会受到破坏。与此同时,作业也会造成水土流失,生物的生存环境受到破坏,影响森林更新,对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产生干扰和破坏。伐区集材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影响受到外界干扰而产生。但是,如果这种外界干扰较小、仅产生微小的变化,还不至于影响林木等生物更新生长;如果超限地干扰和变化,不仅影响林木等生物生长,而且也会破坏生态环境。因此,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和手段控制超限干扰,使暂时性的不利影响转化为相对稳定的有利影响。例如,大兴安岭、塔河等林业局应用森林生态干扰梯度理论,利用集材相当于整地的有利作用,使大量的拖拉机集材道上非但没有因为破坏地表、压实土壤影响森林更新,反而集材道上的新情况相当好,并未受到超限干扰。
2 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的措施
在未经破坏或破坏较轻的天然林生态系统中,采用绿色保留地作业法,保留木的侧重点在站干、倒木及其他粗大枯死木,保留木可以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地,也可以为种子发芽、生长提供苗床,保持水分乎稳,并通过缓慢分解,不断地向土壤中释放各种养分等。应采取“近自然林”的采伐方式,像是有选择的砍伐。该项活动规定在经济上要确保连续,以提供稳定持续的木材产量,同时保护生物多样性。现在这种砍伐方式非常常见,不管是管理活动或是经济性特征上都有非常显著地优势。该项活动不会对动物等产生非常大的负面效益,非常轻微的活动对多样性不会产生很大的负面意义,所以和我们倡导的内容是一样的。加强森林作业方式与生物多样性关系的科研工作。生物多样性涉及生命科学、环境科学、生态学、系统科学等方方面面,因此,必须了解和掌握森林生物多样性的规律,有利于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3 结束语
采伐活动对森林生物的多样性进行影响并不是在短期内可以看到的,因此,在进行采伐活动的时候要进行长远的考虑,对采伐活动进行很好的分析,这样能够更好的对整个采伐活动加以掌握。对采伐活动进行分析,能够更好的找到更好的方式,这样能够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影响进行预防,这样也能更好的对森林生物的多样性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篇5
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diversity或biodiversity)是指生命有机体及其借以存在的生态复合体的多样性和变异体,确切地说,生物多样性是所有生物种类,种内遗传变异和它们生存环境的总称,包括不同种类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以及它们拥有的基因,它们与生存环境所组成的生态系统[2],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3]。遗传多样性,即指所有遗传信息的总和,它包含在动植物和微生物个体的基因内;物种多样性,即生命机体的变化和多样化;生态系统多样性,即栖息地、生物群落和生物圈内生态过程的多样性[4~6];景观多样性指的是由不同类型的景观要素或生态系统构成的景观在空间结构、功能机制和动态方面的多样性或变异性[7]。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核以生存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与人类社会持续发展息息相关的最重要因素和人类生活、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衡量尺度[8]。生物多样性对人类有着巨大的价值,傅伯杰等(2001)认为生物多样性的具有利用价值及内在价值,将生物多样性的利用价值分为直接利用价值、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美学价值。生物多样性的直接利用价值就是指为人类消费提供的那部分的生物资源价值。生物多样性的生态价值主要体现于其维持生物圈的功能[7]。1995—1997年王健民等在《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中提出生物多样性总经济价值包括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价值、潜在使用价值和存在价值四个方面,并进行了评估约为40万亿元(如表1)[9]。
从表1可见,生物多样性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其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相联系的间接使用价值,占其总价值的约95%。这一部分价值也正是生态旅游存在并大行其道的资源基础。例如,生态旅游的目的地是自然生态环境——以景观多样性为基础;生态旅游欣赏的对象是自然景观、自然植被、自然中重要的动植物类群、特定的物种、有特色的区域文化和特殊的生活方式——以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文化多样性为欣赏对象。
表1中国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初步评估结果
价值类别
价值(元)
直接使用价值
产品及加工品年净价值
1.02×1012
直接服务价值
0.78×1012
小计
1.80×1012
间接使用价值
有机质生产价值
23.3×1012
CO2固定价值
3.27×1012
O2释放价值
3.11×1012
营养物质循环与贮存价值
0.32×1012
土壤保护价值
6.64×1012
涵养水源价值
0.27×1012
净化污染物价值
0.40×1012
小计
37.31×1012
潜在使用价值
选择使用价值
0.09×1012
保留使用价值
0.13×1012
小计
0.22×1012
合计
39.33×1012
摘自《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1998。
2.森林旅游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森林旅游就是以良好的森林自然生态环境为主体,利用森林生物的多样性、多功能,辅以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经过科学保护和适应开发,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休闲、度假、保健疗养、文化娱乐和科学教育等旅游服务。[12]
生物多样性不仅为森林旅游提供基础资源——生物资源,又为森林旅游提供美学价值,为此对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森林旅游得以持续、成功发展的根本所在。但是随着森林旅游的无序、盲目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我国森林生物多样性的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据我国数次森林资源清查的资料显示,第一次森林资源清查(1973~1976)时,我国森林生物多样性的压力指数为100;第三次森林资源清查(1984~1988)时,我国森林生物多样性的压力指数为133.73;第五次森林资源清查(1994~1998)时,我国森林生物多样性的压力指数为178.63,增长了1.9倍[8][10]。森林旅游对森林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也日益显现出来,由于森林生物多样性存在不确知性(Uncertainly-Known)的特性,人们还不清楚森林中到底有多少物种,加上森林生物多样性作为一种资源或一个系统,本身也处在发展变化之中[11]。所以,人们还不能确切评估森林旅游对生物多样性影响大小,大部分专家是采用定性的方法来评价。
经营者以自然景观旅游资源为凭借,以旅游设施为条件,向旅游者提供各种服务的森林旅游,目的是使经营者自己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这必然生态系统提供更多的能流和物流,对系统内的生物种类组成、种群数量比例和土壤的外部形态等产生一定的影响。[13]据韩也良(1991)研究,旅游区一项基础设施建设对山体和植被的直接破坏,往往是其基本建筑面积的几倍和几十倍。[14]森林旅游对森林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森林生物个体的影响。大量涌入的游客的活动使动植物的繁殖习性变得紊乱,使个体的生命周期扰甚至阻断,影响到物种种群的繁衍进程,改变种群结构,严重的会造成物种的灭绝。
(2)对森林生态环境的影响。反复的旅游践踏会破坏土壤物理结构,降低土壤层厚度,导致土壤肥力下降,地力衰退,从而破坏动植物生活的基础环境。另外,旅游活动在自然环境中造成大量的垃圾堆放,会导致景区土壤化学性质的改变,并阻塞空气和光线,从而造成土壤营养状态的改变,使生态系统受到损害。特别是不可降解甚至有毒物质的产生,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更为严重。
(3)对森林景观多样性的影响。旅游设施建设过程中大量伐除植物,改变了植被覆盖率或植被结构性质,造成景观破碎度加大,导致景观多样性的降低[7]。
(4)频繁的旅游交通为外来种入侵森林生态系统提供便利,另外,大面积建筑物或公路阻隔了两个生境之间物种交换,从而影响到本地的生物多样性。
3.旅游区生物多样性保护
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生态系统,随着森林旅游活动的开展,其生物多样性面临着严峻考验,而且旅游手段越现代化、旅游密度越高,产生的负作用就越大[15][16]。由于政府过去对环境问题的不重视以及对游客教育的忽视,使得生物多样性迅速衰减,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生物多样性保护已刻不容缓。
3.1保护措施
生物多样性保护可分为以物种为中心和以生态系统为中心的两种保护途径[17],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从物种保护开始的,但经验表明,单一的物种保护很少能够达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的[18]。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设法保护物种的生存环境——生态系统和景观。在对森林生态旅游区规划的过程中,应当注重物种生存环境的保护。比如,在较大范围的自然区域内开发生态旅游项目,应注意规划出的游览区和游径区域一旦有较大强度的人类活动(与自然状态相比较),是否会影响已建立的自然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网作用的发挥。要求坚持对保护区网外缓冲带以内区域(包括核心保护区、生境走廊、内缓冲带)的严格保护,应将人类活动都限制在外缓冲带及以外的范围内,以免由于人类活动区的不科学规划,造成区域内物种基因、能量、物质流通渠道的损坏,导致生物多样性的威胁与破坏;其二,应建立相应的物种监测体系,对每个物种建立档案,以便于多样性保护措施的实施。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旅游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1)将森林旅游区分为中心活动区和生态缓冲区两部分。在生态缓冲区内严禁破坏森林资源。
(2)采用高设计标准使园内建筑物风格与周围的自然和文化环境相协调。
(3)把对环境影响大的不适宜商业活动及设施集中到中心活动区或敏感环境区域外。
(4)在上马娱乐项目时要考虑到生态效应,使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不能只考虑经济效益。
(5)对旅游者普及生态教育,自觉以生态意识贯穿整个旅游活动,并且能够自觉保护旅游资源。
(6)设立醒目而生动有趣的保护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标识牌。
(7)将垃圾分类别(玻璃、塑料、纸品、易拉罐)收集,统一处理。
3.2应处理好的问题
虽然森林旅游对森林生物多样性造成较大的影响,但是我们不能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森林旅游割离开来,而应该借助森林旅游进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通过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以促进森林旅游的持续发展。所以在进行森林旅游开发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森林旅游应同保护生物多样性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寓教于游,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向游人传播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生物多样性与环境的科学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人们的生态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以达到保护生物多样性之效果。为此,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者可以在森林旅游地建立动植物标本档案,供游客参观。还可在森林旅游区设置一些解释大自然奥秘、保护与人类息息相关的大自然标牌等教育标志。还可通过发放环保宣传单、导游员生动解说等,让游客在愉悦中增强环保意识,使森林旅游区成为提高人们环境意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的天然大课堂。
2.依据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开展森林旅游,维护生物生存环境。大部分森林是无效旅游资源,游客一般集中在旅游线路附近,因此应该考虑旅游资源的环境承载力。所谓旅游环境承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旅游资源质量的前提下,某地区的自然环境所承受的最大限度的旅游活动量[19]。根据旅游环境承载力来控制游客量,可以避免对资源的过度利用,避免开发经营后“人满为患”对生物资源造成破坏。因此,旅游环境承载力应加强研究,加强管理监控,采用景区分流、价格分流等有效的人员分流方法,严格控制超容量吸引游人,进行科学管理,提高旅游科学文化品位和生态经济效益,实现生态保护和旅游持续发展的双赢目标。
4.讨论
对于森林旅游区而言,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极其重要的,也是维护其自身持续发展的一种手段。但是,如何分析生物多样性与其环境的关系,如何找出影响生物多样性与发展旅游的关系,如何找出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因素,不但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还是对森林旅游区的经营,同样是迫切需要在经营与设计中解决的问题。把保护与经济发展,把保护与持续利用目标相结合,使保护成为一种积极手段。
参考文献:
1.邵琪伟.在河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上的讲话.旅游调研.2005,(10)
2.陈灵芝.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对策.见:钱迎倩,马克平主编.生物多样性研究的原理与方法.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13~15
3.马克平,试论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生物多样性,1993,1(1):20~22
4.McNeelyJA,MillerKRetal.Conservingtheworld.Biologicaldiversity.Gland,Switzerland,1990
5.SouleME.Conservation:tacticsforaconstantcrisis.Science,1991,253:744~750
篇6
1 人类农业发展史中生物多样性的变化
农业的发展史是人类改造自然、建立人工生态系统的历史。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由于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增强以及对其生存环境价值取向的变化,农业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主要经历了5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是森林农业。最早的农业是以原始的狩猎和野果的采集为主。在这一阶段,由于人类对自然的作用力有限,以利用和适应为主,对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效果不大。研究表明,墨西哥东北部玛雅的农业森林植物种类超过300种,其中超过200种植物在医药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33种植物用于建材制造领域,81种植物用于采集或其他用途[1]。二是火农业。当人类掌握作物的栽培技术后,为提高作物的产量及栽植面积,人类常采用烧山或砍除后烧掉的方法来扩大种植面积,进行单一作物的栽培。烧山会把范围内的所有动物、植物全部烧死。火农业无疑是以牺牲生物多样性为代价的,但是由于古代森林资源丰富,同一块地常使用一段时间后即废弃,由于周围生物的再度入侵,其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可以得到缓减。三是水农业。即采用单一种植方式,在农业生产中通过灌溉解决水分供应和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主要栽培措施,生产力得到提高。同时,其高度的人为干扰也严重破坏生态系统的复合结构,生物多样性较低。但是由于水农业系统有着良好的水生环境,其生物多样性还是有一定的保障。Heckman[2]研究发现,泰国东北部一块传统水稻田富含590个物种,包括146种节肢动物、166种藻类、10种两栖爬行动物、83种纤毛虫、18种鱼类。四是石油农业。进入工业社会后,由于人口的不断增加以及对资本最大化的追求,一些发达国家采取以高能量投入为特点的石油农业生产模式,其以石油、机械、化肥及农药等的投入大大提高农业生产率,为人类社会在近代的高速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由于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农业生态环境中的土壤结构被破坏,物质消亡导致其生物多样性大大降低,石油农业并不能处理好生产与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农业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五是生态农业。进入20世纪后期,由于石油农业导致的生态环境恶化不断加重,人类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并着力创建一种良好的人与自然以及生态—技术—经济和谐发展的农业发展模式——生态农业。由于生态农业强调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及其稳定性,生物多样性的保持无疑成为其中的重点。
2 生物多样性与农业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生物多样性与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学术界没有圆满解决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多数学者和研究人员都相信生物多样性能增加系统的稳定性,但关于二者关系的研究非常少[3]。一个稳定的生态系统至少要保持一定数量的生物多样性,这已是共识。对于现代的农业生态系统,由于人为干扰十分严重,因而会使其生物多样性往往达不到一个自然稳定生态系统的要求。中科院冯耀宗通过40余年对人工群落的研究表明,随着种类增加,层次复杂加大,系统在生物量及生产力上均有明显增加;小气候中随着结构的复杂化加大,相对湿度也随着增加,最高温度降低,最低温度升高,风速减少,土壤流失明显减少,对低温风害的抵抗力加强,表明人工生态系统结构明显影响系统的稳定性[4]。
3 生物多样性与农业生态系统的生产力
根据进化论理论推测,生物多样性可提供更加丰富的可利用资源,从而提高了群落生产力,并被应用于生产实践。当前,由于经济发展中过于开发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明显下降,也产生维持多样性和追求高生产力的矛盾。农业生产的目标是实现作物高产、优质,而导致品种单一化,使物种减少,加速捕食生物、菌根、固氮细菌、传粉及种子传播生物消失的速度。
研究表明,在一定范围内人工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与其生产力呈正相关关系,生物多样性越丰富,生产力越高,从长远来看,单一的人工生态系统生产力要远远差于复合型。Trenbath[5]研究表明,344个草本植物混作可促进作物增产。冯耀宗[6]研究表明,在热带经济作物组成的多层多种人工生态系统,由于其能充分利用太阳辐射能量,因而提高系统生产力。作为一个典型的人工生态系统,农业生态系统在目前整个世界范围内以单一作物作为主要种植方式的条件下,提高其生物多样性,配置适当的混作作物,能有效地提高其系统生产力[7-8]。
4 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4.1 农业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1)栖境的改变。人类对土地的过度开发和集约化利用,不断地缩小和改变着各种生物的栖息环境。在我国东南部的集中农区,由于城市化和园田化的发展,土地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森林、草地和湿地生态系统不断被蚕蚀,少量田地和湿地成为受人类影响很大的残留野生生境“岛屿”,永久绿地面积比例过小[9]。20世纪50—90年代,全国累计开垦荒山荒地约0.34亿hm2,约等于国土面积的3.5%[10],单一农业生态系统的不断扩大,大大缩减适生物种的数量。
(2)化学污染。现代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化学产品,随着人类对土地生产力提高的不断需求,单一的农业生态系统导致病虫害大面积发生,人类对各种化学农药、化肥的依赖性进一步增强。化学产品的大范围使用,不仅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还加快了自然物种的灭绝速度[11]。
(3)过度猎取。人类的发展进程中,一直源源不断地从自然界中获取资源,导致资源结构被改变,一些珍贵的野生资源数量不断减少甚至呈区域灭绝状态,资源价值降低。随着沿海经济及工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海洋开发活动不断增加,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正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12]。
(4)外来生物的引进和侵入。外来物种入侵对生境的影响表现为占领生态位—排挤当地物种—减少当地物种多样性—导致生态系统单一或退化—改变或破坏当地自然景观,污染当地的遗传多样性(入侵种与当地种的基因交流可能导致当地种的遗传侵蚀)。20世纪80年代,我国从美国引进互花大米草(S.alterniflora)、从英国引进海滩大米草(Spartion angelica),并在沿海滩涂区域种植,也获得一定的生态效益[13-14]。但随着种植时间的持续,区域原有的滩涂生物群落结构被改变。新疆从额尔齐斯河引入的河鲈鱼(Perca fulviatilis),已导致新疆博斯腾湖中的新疆大头鱼(Aspiorh-ynchus laticeps)濒于灭绝。
4.2 保护对策
(1)开展生态农业建设。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提出发展生态农业,强调在保护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发展农业生产。在新型的农业生产方式中,强调薪炭林建设的作用,提倡使用小水电、风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注意保护和建设植被,控制水土流失;推广种植绿肥,提高肥料的综合利用率,培肥地力;实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控制化学污染;根据区域资源优势和生产特点,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实行种养加相结合、农林牧副渔相结合的生态模式[15]。
(2)优化作物种植模式和土地耕作管理。单一种植和粗放耕作管理是导致农业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原因之一。因此,在进行农业生产时要因地制宜,根据生态学原理,对农田作物进行合理资源配置和种群构建,改单一种植模式为复合立体种植模式。采用复合农林业和生态农业技术,实现不同作物的轮作与间作套种,以充分利用空间与环境资源,还要加强农田的水分与土壤耕作管理,促进提高农业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同时增加农田的生物多样性[16]。
(3)建立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体系。深入研究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技术,建立相应的技术体系是实现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强有力保证。一是健全环境污染防治技术,包括优化施肥技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生产与喷施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废弃物的资源化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等;二是提倡实施种质单一化防治技术,包括复合农林业技术、生态农业技术、立体农业技术等;三是采取水土流失防治与控制技术,如等高耕作技术、防护林技术、生物篱笆技术、坡面工程技术等;四是实行物种保护技术,包括基因工程技术、人工繁育技术、遗传育种技术、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技术等[7]。
(4)加强农业生物多样性的监测管理。为完善和丰富农业生物多样性系统的基础数据,应该加强野外定位监测网络站点的建设,综合详查不同地区的农业生物多样性,进行农业生物种类的分类与编目,建立农业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同时,适当地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加强农业生物种质资源库与基因库的建设,以保护农业生物的遗传多样性、稀有或濒危的农业生物物种(包括野生亲缘物种),进一步提高生态系统的生产力[17-19]。
5 参考文献
[1] BERRERA A,GOMEG-POMPA A,YANES C V. El manejo de las selvas por los Mayas:sus implicaciones silvícolas y agrícolas[J].Biotica,1997,2(2):47-61.
[2] HECKMAN C W.Rice field ecology in noutheastern Thailand[M].Boston:Dr.W.Junk,1979.
[3] 张国全,张大勇.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功能:最新进展与动向[J].生物多样性,2003,11(5):351-363.
[4] 冯耀宗.物种多样性与人工生态系统稳定性探讨[J].应用生态学报,2003,14(6):853-857.
[5] TRENBATH B R.Biomass productivity of mixtures[J].Advances in Agro-nomy,1974,26(1):177-210.
[6] 冯耀宗.巴西橡胶-云南大叶茶人工植物群落的实验生态学研究[J].植物学报,1982,24(2):164-171.
[7] 祝增荣,李红叶,程家安.农业生物多样性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0,21(2):100-104.
[8] 冯耀宗.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农业[J].中国生态农业学报,2002,10(3):5-7.
[9] 李波.中国的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持续利用[J].农业环境与发展,1999,16(4):9-15.
[10] 李波.中国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持续利用[J].农业环境与发展,1999(4):9-16.
[11] 曾斌,彭丽,翟学昌,等.赣南不同坡向杉阔混交林物种多样性初步研究[J].福建林业科技,2009(3):80-84,97.
[12] 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8.
[13] 景福军.黄土高原半干旱区山地不同地形不同利用方式植物群落多样性研究[D].兰州:甘肃农业大学,2005.
[14] 吴大付,吴艳兵,任秀娟,等.农业集约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J].吉林农业科学,2010,35(2):61-64.
[15] 尚占环,姚爱兴.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几个热点问题的研究现状[J].自然杂志,2003,25(2):106-110.
[16] 范晓黎.农业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利用概述[J].污染防治技术,2008(5):60-63.
篇7
珊瑚礁生态系,是指由造礁珊瑚及其他种类非造礁性珊瑚在海底共生,由造礁珊瑚之造礁作用为主体,建造成大型的钙质礁体,这些造礁珊瑚如轴孔珊瑚、鹿角珊瑚等石珊瑚,当该海域中的造礁作用大于侵蚀作用,珊瑚礁的形成会逐步面积扩大,海底随处分布着造礁石珊瑚和有如美丽花朵般花园盛开的软珊瑚,加上随之而来附着在海底礁石、岩块上的大型海草和藻类,吸引鱼类、棘皮动物、软件动物、甲壳类生物、贝类、无脊椎生物如海绵、海葵、扁虫、多毛类、海鞘等种类之礁间生物的到来共生,就形成一个有如海底热带森林般,有着天然屏障、食物链功能的海洋立体滨纷世界,也吸引大型鱼类如鲔鱼、鲨鱼、类鲔鱼类等至此繁殖、休息构成一个完整的食物链,相互依存也生生不息的生态系。
珊瑚礁海域在全球生物多样性工作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珊瑚礁海域有全球75%的鱼种,及鲔鱼、旗鱼、鲸鲨等高度洄游鱼种繁殖、育种的栖地,以及各式各样具独特性的热带鱼以及多种保育鱼类,如苏眉鱼、斑鱼、蝶鱼和各种贝类,包括保育的砗磲贝、鲍鱼等贝类的栖地,还有4,000种的珊瑚及珊瑚礁生态系中的藻类、菌类,以及尚未被检出分类的生命体。珊瑚礁是珊瑚礁海域能大量形成及珊瑚礁生态系能被建立的最基本元素,有健康的造礁珊瑚就可以形成健康的珊瑚礁聚落,就可以出现珊瑚礁生态系的共生,就会有礁间生物丰富的出现。当共生现象随着珊瑚礁大量、大片、大范围的一再被复制成长,珊瑚礁海域于焉形成,成为海洋中最为缤纷的海底世界,各式珊瑚及棘皮、软件、无脊椎生物及鱼、贝类充塞其间,是海洋生物的种源中心,海洋中重要、特殊物种种源也是在其间孕育而出珊瑚礁望似非常巨大、厚实、勇敢的矗立于海底,抵挡海流的冲击,但也是个非常敏感的生物组织体,十分脆弱,受到大自然环境的变迁、天敌出现及人为的干扰迫害发生⑵,即会产生损害,严重时,整个珊瑚礁聚落完全崩塌,珊瑚礁生态系结束共生现象,海底只剩下被海流、海砂击溃的残破礁体和相互撞击后产生的砂砾、岩块及残存的珊瑚和零星残存的礁间生物。
因为珊瑚礁的殒落和消灭,不是以个位或十位数进行,而是同步的一整片大面积的消灭,例如,澳洲大堡礁,占有35万平方公里的海底面积,但在短短十年间,就只因为海底出现棘冠海星,人类无法控制海星成长的数量,就使的澳洲大堡礁消失了一半,对澳洲政府是一大损失,对全球人类而言更是一大折损,幸好可以借助人造卫星、监测仪等应运而生的现代科技,可以协助人类监测、保护海洋中范围辽阔的珊瑚礁海域。
第二项:东南亚珊瑚大三角的重要性
东南亚地区的珊瑚礁建构出全球海洋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生产量最大,也是范围最广,占全球珊瑚礁海域面积三分之一的珊瑚大三角,也让东南亚成为珊瑚礁间生物生产最丰盛,种类也最多,从大型回游鱼的鲔、鲨鱼类到鲣鱼类,各种小型鱼,包含热带鱼等,从大型多年生贝到小型贝,再到保育类的海马、海龙、海龟、海蛇等,特别且包罗万象的珊瑚礁生态系。不只是属于东南亚人民,而是属于全球人类共有的珍贵资产。
东南亚国家中以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三个国家珊瑚礁海域面积最大,原因在其国家的岛屿很多,海洋线既曲折又长,适合珊瑚生长水深在20公尺左右的海域在其国家海岸及岛屿、岛礁的领海,邻接区和专属经济海域中广泛分布。所以这三个国家的珊瑚礁海域面积最广,珊瑚礁生态系最完整且丰沛,所以这三个国家的礁间生物生产量特多,以菲律宾为例,鱼类就有7,500种,其他贝类有5,700种,集世界海洋生物物种之冠。
泰国、越南、寮国亦有珊瑚礁海域的形成,其国家海洋生物生产丰富,与其拥有珊瑚礁海岸、领海和邻接区及专属经济海域中之面积广泛之珊瑚礁生态系健康丰富存在有关。缅甸的国家海洋面向孟加拉国湾,亦受印度太平洋海域的生物物种影响珊,同样拥有瑚礁海岸、领海和邻接区及专属经济海域中面积广泛之珊瑚礁生态系健康且丰富。星加坡则是东南亚国家中面积最小的国家,其海域也与东南亚其他海域无异,是属珊瑚礁海域,星加坡具有海洋生物保育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观念,与其陆地之生态维护一样,很早就规划进行。
由于全球气候异常,全球地区的珊瑚面临前所未有的破坏,根据统计,较严重的地区有超过五分之一范围的珊瑚发生「白化现象。所谓「白化现象就是和珊瑚共生的菌类离开珊瑚株体或死亡,结束与珊瑚的共生作用,不再进行光合作用,珊瑚呈现白化,也即是这株或整片珊瑚死亡,整个珊瑚礁生态系发生结构损害、生产阻碍或整体毁灭「白化现象,和气候异常及毒鱼、炸鱼、弃置垃圾等有关连⑶。
第三项:珊瑚大三角面临灭绝性危机
全球气候异常,大气暖化的影响下,海水温度上升,北极和南极冰融的速度加快,加上陆地冰川的融解排到海中,将使海水水平面上升9到16公尺,对东南亚整体珊瑚礁水域是一大灭绝性危机,因为珊瑚生长在水平面下5~15公尺之间为最适当的深度,如果海平面上升,将使的大部份的珊瑚生长环境改变,也影响其进行光合作用所需阳光的强度,东南亚大三角及其珊瑚礁水域的珊瑚可能要面临的白化危机,周遭国家的渔民不遵守国际规约,对珊瑚礁日以继夜的进行破坏,以珊瑚礁区最常见的毒鱼、炸鱼,一旦渔民将氰化物投入海水中,除了目标鱼如观赏用热带鱼或能卖出高价的斑鱼或苏眉等礁间鱼类之外,还有很多其它物种幼鱼或非目标鱼类也受到波及,同样被毒害,所以是一个大范围且随机的对珊瑚礁间海洋生物一大伤害,对维护珊瑚礁生态生物多样性的一大障碍。
炸鱼比毒鱼更严重的是毒鱼手法下如果中毒不深的鱼类还有机会逃过一劫,炸鱼则一旦炸药爆开,受到水压冲击的鱼不是立刻死亡就是受伤,被鱼船捞捕上船的,只占所有受害海洋生物的十分之一而已,其余十分之九未立即死亡、昏厥的在一段时间后,也会因受伤而无法正常生存,不是陆续死亡就是无力逃过食物链中其它高阶海洋生物的追捕,除成鱼外,其它种类的幼鱼、鱼卵和珊瑚本身,以及珊瑚赖以生存的礁石都会被炸断裂,所以,炸鱼是一次毁灭性的捕鱼方法⑷,在珊瑚礁水域国家的渔民,十分惯常使用炸鱼捕鱼方法,已经成为珊瑚礁水域国家的渔民传统捕鱼的方法。
东南亚地区的珊瑚礁造就亚洲地区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种源中心,独特且重要的种源中心,除了随时调整适应珊瑚礁生态系本身的自然变迁、食物链的自然运作,以及海流潮汐,温度的变化,天敌的出现,疾病产生等内部沉重压力,还要抵挡外部人类制造的水温上升,浮游生物减少,海洋污染物增加,最严重的是人类冲击性、破坏性捕鱼工具的破坏珊瑚礁栖地,过度捕捞礁间生物造成某些物种灭绝的外部压力,不但未减轻反逐日加重,也使东南亚珊瑚礁有灭绝崩塌的危机出现。
第二节:东南亚各国共同管理珊瑚大三角的合作机制
第一项:珊瑚礁监测中心的成立
所以,有必要集合所有东南亚国家一同研议一套共同协议,以能有效的针对珊瑚礁从内部环境的保护,设置监测器、人造卫星监测,到防止炸鱼、毒鱼、滥捕、走私的监测中心的设置等外部的防制,符合联合国海洋公约、华盛顿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高度回游性鱼类保护协议等国际公约协议的规定,增加港口检查及生物电子卷标的运用,以补强维护珊瑚礁海域管理的效果。
当渔民在毒鱼、炸鱼,破坏海洋生态和环境的同时,珊瑚礁水域周围政府俨然也是共犯结构中的一员,因为政府只是把法律条文制定出来,却不能或无法去执行,不是变相鼓励渔民去犯法、违反生物保育或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法律吗?要避免市场过度需求造成的恶性生产对珊瑚礁生态系带来严重的伤害,又无法改变东盟自贸区运行过程产生的经贸交流下的市场供需变动,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在东南亚珊瑚礁海域加设一道国际法保护网,对拥有珊瑚礁海域的国家组织起一道区域防御网,以集体的力量共同防护珊瑚礁海域及其生态系。
这点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大自然或其它原因引起即将严重危及生物多样性的活动或事件,这种情形,使得「这种国家努力的国际合作,酌情在有关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制订联合应急计划⑸。依照「生物多样性公约,应对珊瑚礁水域,采取必要保护或保育措施,以确保珊瑚礁生态系、生物多样性,可以持续长久⑹。
加强东南亚各国珊瑚礁海域的巡逻和珊瑚礁海域生态监测,是一个有效的作法,代表着在东南亚珊瑚礁海域必须有一个珊瑚礁海域环境保护和生态系保育维护的专责机关存在,这就是珊瑚礁监测中心成立和存在的理由。而珊瑚礁监测中心必须配备有在各国珊瑚礁海域的珊瑚礁监测船,来执行珊瑚礁海域环境保护和珊瑚礁生态系保育维护的工作,工作内容包括监视在珊瑚礁海域作业的各国渔船有无进行非法、破坏性、冲击性的捕鱼行为,有无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若有立刻制止,并且,进行登临检查、搜证等,做为渔船返港、渔民上岸后追究法律责任与罚金等前置作业的工作。
不能小看一艘珊瑚礁监测船所能发挥的功效和作用,「监测的成果可以带来东南亚地区珊瑚礁海域的正常生产海洋生鲜食品,不会有珊瑚礁海域环境恶化、生态系整体崩落的危机产生,对东南亚地区粮食的稳定,社会的安定有绝大的维护作用和功能,而且花费不大,东南亚开发中国家均可负担的起,比较起可预见的巨大收益,这种开支实在是太微不足道,珊瑚礁海域和珊瑚礁生态系的永续经营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在各国珊瑚生态系最为丰富、海洋生物生产量最多的珊瑚礁海域设置珊瑚礁监测点--一艘专人专职的监测船或一艘由退休老渔民、老旧渔船改装的监测船,就能达到生态保育和经济发展并存共荣的结果。
第二项:制裁破坏性捕鱼行为
东南亚现行严重违法捕捞珊瑚礁间鱼贝类、甲壳类生物的方式是由中型散装货轮改装之大型渔船,当其由外地来到珊瑚礁海域的环礁、岛、礁时,即由船上的吊杆滑车吊放二、三十只小舢舨,每艘舢舨坐两个人,开始分散朝珊瑚礁间鱼贝类、甲壳类生物聚集处前进,抵达定点后,使用氰化物开始毒鱼,一瞬间,海面上浮起大片的鱼类,舢舨上的两个人开始以网收集捕获物,有珍贵的斑鱼、蝶鱼或大型苏眉鱼或多种高价值鱼类,还有热带鱼等,均装入舢舨的集鱼网中,等待渔获复苏后再分类收集一定数量的渔获后,又再驶回母港,交给直营的餐厅或销售给其它需求者。
针对这类渔船予以强力管制管辖以及制裁是未来的焦点,如果各国联合起来为保护、保育珊瑚礁而努力,让这些高度违法的破坏性捕鱼行为可以减少或消除,以何种方法去减除这些渔船的数量,是不发给这些渔船所需要的「捕鱼证,还是各国修法禁止子母船的大型渔船进入珊瑚礁海域以毒鱼、炸鱼等非法捕鱼。通过珊瑚礁保护协议再在其国内着手修法规定珊瑚礁海域只准小型机动船作业,以期对珊瑚礁海域的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的伤害和冲击降到最低,因为小型机动渔船的成本有限,扣除渔船折旧、渔工薪水、燃油和规费、税金外,最大的变动值是收益,规定小型机动渔船的船主、渔民以传统的捕鱼法捕鱼,以小型渔网或设陷阱或其它合法手段捕鱼⑺。
东南亚珊瑚礁海域有别于其它海域如日本、韩国东北亚海域是大型围网渔船进行围捕捕捞的活动较多,东南亚珊瑚礁海域因受限于岛屿与沿岸地形和珊瑚礁礁石分布广阔,以小型机动渔船为主,这也是目前国际间最不受到管制的渔船,也是东南亚珊瑚礁海域有亟需要制定协议或公约,对小型机动渔船的捕鱼活动,进行管辖和渔捞数量统计。
每年台湾东港的渔船在东南亚珊瑚礁海域利用延钓绳捕捉黑鲔鱼⑻,这些小型机动渔船深入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海域,不只专属经济海域,有时进入领海冒险作业捕捞黑鲔鱼,成果丰硕,曾经于1997年创下1万8千尾黑鲔鱼的捕捞记录,小型机动渔船是供应国内市场需求的主要供给者,且以沿岸或近海作业为主,在珊瑚礁海域进行捕捞活动的渔船,以小型机动渔船为最多,珊瑚礁保护协议欲管辖的渔船,也以小型机动渔船为主。
珊瑚礁保护协议一来可有效管理管制、管辖国际公约、协议中漏失掉的一环一小型机动渔船,而且在东南亚地区而言,是小型机动渔船数量最多的一块,将这些原本不受到严格管制管理的小型机动渔船纳入管辖范围⑼,对东南亚地区国家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伤害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尤其对脆弱易受到损害的珊瑚礁生态系更是比任何一个保育计划更有成效的保育措施。小型机动渔船在珊瑚礁水域的作业管制比照「跨界鱼种协议的规定,凡在东南亚珊瑚礁海域有过重大的危害海洋环境或生态保育的小型机动渔船将被撤销捕鱼许可证禁止进入海域捕捞;所有在东南亚珊瑚礁海域进行捕捞的小型机动渔船制列名册控管;在各国管辖范围内,划定几个监测区块,由区块中驻点的监测渔船或岸上监测点发挥监测作用,一旦有渔船违规捕鱼行为或已被撤销捕鱼许可的渔船入该区块作业,由监测站发出警告或通知监测点监测船进行登临检查禁止捕捞或搜证的动作,最后并予以驱离或将证据送交港口调查处理。
第三节:「东南亚珊瑚礁保护协议的法理基础
第一项:「珊瑚礁保护协议与「跨界鱼种协议
「跨界鱼种协议规定,当跨界鱼种和高度洄游性鱼类涉及多国时,应建立「区域渔业组织与「分区域渔业组织进行养护与管理,「跨界鱼种协议也规定,具区域会员国身份的船籍国对悬挂其国旗之渔船,仍具有最优先之管辖权,若具区域会员国身份的船籍国不允许区域渔业组织之船舶对悬挂其国旗之渔船行使登临及检查等管辖权,则有义务对违规之渔船进行调查、之管辖责任我国与东盟十国现实上已于2010年结合成自由贸易区,符合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为了共同维护东南亚珊瑚礁生态水域,包括我国的南海、海南岛、台湾珊瑚礁生态系水域在内的广大范围所谓印度洋--太平洋珊瑚礁生态系海域在内的亚洲海域,应在贸易自由化,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上,考虑建构一个以保护珊瑚礁生态系为目标的共同协议。
在这一个以保护珊瑚礁为主要目标的协议下,促进通报、信息交流和磋商,也就是订定多边或区域协议,共同解决珊瑚礁生态系海域,将来可能面临的海水上升淹没大部份珊瑚礁,珊瑚礁生态系遭到其它大自然环境因素的破坏、污染的损坏、非法捕鱼的破坏,或珊瑚礁生态系本身发生生态不平衡而崩塌,或珊瑚礁生态系物种发生不正常死亡灭绝,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对珊瑚礁生态系的严重伤害,以协议的形式,结合所有缔约国的力量共同努力维护珊瑚礁海域的健康存在。
维护珊瑚礁生物多样性的持续发展,可以共同建立珊瑚礁生态保育中心,在各国管辖范围内划分珊瑚礁生态系监测区块,再在每个区块设置珊瑚礁监测船,并将这些监测船联集起来,成为珊瑚礁生态系监测网,这些监测船使用共同的频率,进行相互的讯息交换,有违法捕鱼或其它违反珊瑚礁保护和生态保育的侵入,或破坏活动时相互通报支持,并且进行犯法行为的调查和搜捕。
所以,一个反应快速,机动性且快速抵达、搜捕违法渔船的监测网和足够数量的监测船,是「东南亚珊瑚礁保护协议必要的设置,在各国管辖范围内各自管辖其监测区块中的珊瑚礁水域,管辖重迭区亦然,具管辖权的各国均有权力管辖该管水域的珊瑚礁生态。
珊瑚礁保护协议类似区域渔业合作组织的组成,但更为注重管控渔船和捕鱼行为,目的在增加对东南亚海洋环境,尤其是东南亚珊瑚礁海域的保护及珊瑚礁生态区环境的保育,也即是对渔船捕捞行为所代表的生产活动,透过协议管控渔船的生产活动,希望渔民有良好的收入,但对生态保育和海洋环境产生破坏的捕捞行为不但严格禁止,并且有监测中心、监测网、监测渔船、岸上测监人员监测管控破坏性捕鱼行为的发生,并有罚款、刑责等,对渔船捕获的珊瑚礁礁间鱼贝类、无脊椎、甲壳类等生物的渔获必得经过监测中心或港口人员的检查,并附上合格标签,方能进入市场销售或外销到其它国家市场。
珊瑚礁保护协议从小型机动渔船在珊瑚礁海域的作业生产和销售这两个大项目进行管制,透过这两个项目的管制和管理,达到生态保育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结果。既然渔民必然在海上使用渔网及其它捕捞技术、仪器进行谋生活动,且渔民的生产在东南亚国家的经济数据中占有一定的份量,东南亚国家不但无法忽视,反而十分重视渔民的生产活动是否足以支应其家庭生活之所需,及支持市场鱼贝类的供给需求量。为能同时维持市场所需要的生产量、渔民的家计,又能维护珊瑚礁的生态系和保护海洋环境,是东南亚各国政府集合各国力量的创设珊瑚礁保护协议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免渔民的生产活动不足以支应其家庭生活之所需时使用毁灭性捕捞方式,对珊瑚礁海域的海洋生物资源带来严重的打击⑽。
依照海洋专家Bodansky, D.的说法,既要维持海洋生产力,又要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的自然运行,就必须提出合理有效又合乎海洋永续经营的管理办法⑾,要达成此一目标,就是解决经济与环保是否有利益一致的策略和做法存在,经济与环保并不冲突,以珊瑚礁海域为例,鼓励在珊瑚礁海域或进行捕捞的小型机动渔船,使用传统的捕捞方式,以陷阱或撒网或,其它不对珊瑚礁海域生态系带来破坏和冲击的捕鱼法进行生产对珊瑚礁海域而言,既不要破坏珊瑚礁的生态和原有的海洋形貌,又要让在珊瑚礁海域作业的船只得到丰盛的渔获,足以供应市场所需,足以让渔民取回油料、渔船折旧、渔工工钱及渔业规费等成本的开支,还能有收益养家活口及缴纳政府税收。
第二项:「珊瑚礁保护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提及国际组织合作的部份有第13条,公众教育和认识「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及所需要的措施的理解,并通过大众传播工具进行宣传和将这些题目列入教育课程;酌情与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制定关于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 的教育和公众认识方案,及第14条「影响评估和尽量减少不利影响条文内容「在互惠基础上,就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对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生物多样性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活动促进通报、信息交流和磋商,其办法是为此鼓励酌情订立双边、区域或多边安排。
第15条「如遇其管辖或控制下起源的危险即将或严重危及或损害其它国家管辖的地区内或国家管辖地区范围以外的生物多样性的情况,应立即将此种危险或损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并采取行动预防或尽量减轻这种危险或损害「促进做出国家紧急应变安排,以处理大自然或其它原因引起即将严重危及生物多样性的活动或事件,鼓励旨在补充这种国家努力的国际合作,并酌情在有关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制订联合应急计划⑿。
我国与东盟十国在2010年进行区域经济整合,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所提之「有关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且东盟十国和我国都面临珊瑚礁生态系,因全球天候因素或人为捕鱼方式违法,造成严重的损害,若依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迁小组的推估,倘若全球无法将「节能减碳的目标达成,则因气候异常全球暖化造成的海平面上升是无可避免的话,则我国与东盟应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规定的情况下「以处理大自然或其它原因引起即将严重危及生物多样性的活动或事件,鼓励旨在补充这种国家努力的国际合作,并酌情在有关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制订联合应急计划⒀。
第三项:「珊瑚礁保护协议与「六国保育宣言
这类应急计划可以是如同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索所门等六国的「六国保育宣言,也可以是一项长期的合作计划,旨在保护珊瑚礁生态的完整免于被破坏,这些合作计划包括珊瑚礁监测网的设置或通报,讯息中心的成立和交流或是区域或多边的协议、公约俱可,目的在有效的完成区域性整合,有组织有计划的对东南亚珊瑚礁生态系的海域进行保护,并维持珊瑚礁生态系生物多样性健康,持久的存在和使用。例如「六国保育宣言
东南亚珊瑚大三角及的珊瑚礁生态系地区的未来亮起红灯,也因此促使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帝汶、所罗门群岛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六国在美国自然保育联盟和世界银行的资助下,发表「六国保育宣言⒁,旨在保护珊瑚礁大三角的永续存在和利用,保全珊瑚礁的生态系健康发展。所以,由美国利用规律经过的人造卫星进行监视、记录珊瑚大三角白化面积的变化以及范围位置等,提供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六国针对白化严重地区予以救助,减少破坏性捕鱼的入侵,降低珊瑚礁的被损坏面积,并且,提出保护措施和保育计划,最简单且有效的作法就是,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建立「珊瑚礁保护区,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也确实将部份珊瑚大三角的范围划拨出来成为「珊瑚礁保护区。
「六国保育宣言保护珊瑚礁最重要的行动是使用美国人造卫星规律的进行「监测,也即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第7条,查明与监测条文如下:「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特别是为了第8条至第10条的目的;查明对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要顾及附件一所载指示性种类清单;通过抽样调查和其它技术,监测其影响的各种方法维持并整理依照以上从事查明和监测活动所获得的数据。⒂
人造卫星是一种有效的监测工具,可从中获得正确的数据,可以判断研究损害的面积和位置,尽快做出补救工作等措施,符合「合约所述「通过抽样调查及其它技术,监测依照以上1项查明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份,要特别注意那些需要采取紧急保护措施以及那些具有最大持久使用潜力的组成部份「查明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过程和活动种类的需求,但人造卫星毕竟在高空或低空通过,进行影相扫描摄影,对整体大范围面积的珊瑚白化作用的监测和查明确有帮助,对白化面积的扩大或缩减、座落何处功能和作用无可取代,符合公约「通过抽样调查及其它技术,监测依照以上1项查明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份,要特别注意那些需要采取紧急保护措施以及那些具有最大持久使用潜力的组成部份。
在东南亚珊瑚礁海域有必要依国家管辖范围划分多个监测区域,成立监测网分别对珊瑚礁海域及其间珊瑚礁生态系生物多样性组成的部份,进行密切的监控,尤其「对需要采取紧急保护措施的地方,做出立即的反映和应对措施⒃。
此项设计和考虑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4条「影响评估和尽量减少不利影响条文内容「在互惠基础上,就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对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生物多样性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活动促进通报、信息交流和磋商,其办法是为此鼓励酌情订立双边、区域或多边安排,及第15条「如遇其管辖或控制下起源的危险即将或严重危及或损害其它国家管辖的地区内或国家管辖地区范围以外的生物多样性的情况,应立即将此种危险或损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并采取行动预防或尽量减轻这种危险或损害。
也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5条「合作,「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直接与其它缔约国或酌情通过有关国际组织为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并就共同关心的其它事项进行合作⒄。促进做出国家紧急应变安排,以处理大自然或其它原因引起即将严重危及生物多样性的活动或事件,鼓励旨在补充这种国家努力的国际合作,并酌情在有关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制订联合应急计划⒅。
第四节:永续发展珊瑚礁水域的经济利用---「海洋牧场
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5条至72条提高海洋的生产能力和生产量,就必须借重沿海国的养护条件和能力,东南亚各国拥有全世界面积最广阔,生产力最丰富的珊瑚礁水域,依目前情况看来,尚属保护良好,因为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发展过去几十年来虽有进步,但并未发生结构性的大变化,因此,珊瑚礁水域的生产量属尚可接受范围,未受到市场过度的压力而发生严重的过度生产,导致生态系完全被破坏的程度,所以,趁现在尚未进入市场巨量需求并因此带动恶质捕捞行为,造成珊瑚礁水域全面溃败之前,应及早结合区域合作的力量,组织一个完善的保护网,以保护东南亚这一片人间瑰宝的珊瑚礁水域能健康的存在⒆。
如何突破政治问题、社会问题,达到区域国家间的共识,组织起保护东南亚珊瑚礁水域的国际合作,能真正落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华盛顿公约的宗旨和内涵⒇,能真正养护东南亚珊瑚礁水域健康存在,且在未来发挥海洋生产基地的作用。
珊瑚礁水域是唯一能提供生物多样性丰富存在的浅海水域,因其生态系的特性能吸引各种洄游性鱼类、跨界鱼种及其它高价值鱼类来珊瑚礁水域觅食、繁殖,是因为珊瑚礁生态系中的鱼群种类及数量特别丰富。
掌握珊瑚礁水域的这一特性,就可以进行珊瑚水域的经济利用,成为生产海洋生物的生产单位基地,利用珊瑚礁水域自然的生态系,只要有适当的种源种苗即可进行大规模的养殖,选择早熟型、短小体型、重量适中的高经济鱼种,进行生态系的养殖,一定时间内就可以有一定数额的生产量出现,补足市场需求的不足,就可以良性循环的遏止过渔、破坏栖地、冲击式捕鱼或毒、炸、电鱼等非法捕鱼行为的次数,相对的,对珊瑚礁水域或全球其它渔场的破坏就会减少许多,也提供全球各大渔场或珊瑚礁水域中其它生物、生态系有休养生息的机会。「生物多样性公约有极大部份在于生物「遗传资源技术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信息交流,技术和科学合作,以及生物技术的处理及其惠益的分配和资金的提供,财政支持和鼓励等。
保护东南亚地区生物多样性最丰富、也最重要的、也必需持续长久经营的珊瑚礁海域生态系的健康存在(21)。
「跨界鱼种协议珊瑚礁水域国家的政府若真正落实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保育珊瑚礁生态系,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内容,首先应依第八条「就地保护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建立保护区系统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地区,在东南亚地区应重点保护珊瑚礁生态系,建立全区域的珊瑚礁保护区(22)。
利用天然的珊瑚礁生态系环境自然产生的生态系食物链做为生产手段,不只是高经济价值鱼种如鲔鱼、鲣鱼、旗鱼,任何适合珊瑚礁水域的高经济价值鱼种均可以同样的方式,在实验室中育种,养大到一定程度后,放养于用特殊渔网圈围的珊瑚礁养殖海域中,利用自然的生态系管理方法养殖这些高经济价值鱼种。依照公约规定「管制或管理保护区内外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的生物资源,以确保这些资源得到保护和持久使用、「在保护区域的邻接地区促进无害环境的持久发展以谋增进这些地区的保护「除其它外,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计划或其它管理战略,重建和恢复已退化的生态系统,促进受威胁物种的复原(23)。
生态学家、生物专家、基因学者可以创造一个生命,一个新的物种,但他们没有能力恢复一个已经丧失生机的生态系,例如珊瑚礁生态系,就无法在实验室中被复制出现,因为当中牵涉太多,微生物、菌类、藻类、浮游生物,而那些才是让珊瑚礁水域生机蓬勃,鱼、贝、虾等群聚的主要原因。
有一天,东南亚各国终于有能力可以实现妥善且大规模开发珊瑚礁水域成为养殖高经济价值鱼种的「海洋牧场,但在这之前,就必须先把东南亚珊瑚礁水域环境和生态系保护良好,而首先必须运用区域合作的力量,共同推动并签署「东南亚珊瑚礁保护协议,否则,即使有实现「海洋牧场技术到位的那一天来临,东南亚珊瑚礁水域环境和珊瑚礁生态系早已陷于万劫不复之地。
注释:
⑴Rubec, P. J. 1988. The need for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Philippine coral reefs. Environmental Biology of Fishes 23 (1-2), 141-154.。
⑵2009年,台湾海巡署资料。东沙群岛一年几千航次的违法炸鱼、毒鱼事件发
⑶2006,邵广昭,珊瑚礁等重要栖地应禁止音响驱鱼、三层流刺网、电气拖网等非法。或冲击式、破坏式捕鱼工具捕鱼法
⑷Johannes, R. E. and M. Riepen. 1995. Environmental, Economic, and Social Implications of the Live Reef Fish Trade in Asia and the Western Pacific. 82 pp.禁毒鱼使用陷阱
⑸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
⑹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
⑺Johannes, R. E. and M. Riepen. 1995. Environmental, Economic, and Social Implications of the Live Reef Fish Trade in Asia and the Western Pacific. 82 pp.禁毒鱼使用陷阱
⑻L?kkeborg, S. 1990. Reduced catch of under-sized cod (Gadus morhua) in longlining by using artificial bait. Can. J. Fish. Aquat. Sci. 47: 1112-1115.
⑼胡念祖,国际渔业法体制之演进趋势与转变,中国水产月刊第541期,民国87年1月。跨界鱼种协议
⑽Johannes, R. E. and M. Riepen. 1995. Environmental, Economic, and Social Implications of the Live Reef Fish Trade in Asia and the Western Pacific. 82 pp.禁毒鱼使用陷阱
⑾Bodansky, D. 1991. Law: scientific uncertainty and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Environment 33:
⑿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
⒀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
⒁2009.9.1,公共电视新闻,「全球1.2亿人依赖珊瑚维生,今年5月,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东帝汶、所罗门、巴纽六国共同签署珊瑚大三角宣言,世界野生基金会到本纪末指出,到本世纪末,珊瑚大三角将因全球暖化消失。
⒂生物多样性公约第7条。
⒃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之10条。
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5条。
⒅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
⒆中央研究院欧美所,宋燕辉研究员,「永续发展世界高峰会执行计划在国际、区域、次区域、国家及地方上,被研拟出来,真正能解决渔业问题有赖区域合作,采取集体执行措施包括强制法律规定、强制性法律规范。
⒇中央研究院欧美所,宋燕辉研究员,「永续发展世界高峰会执行计划在国际、区域、次区域、国家及地方上,被研拟出来,真正能解决渔业问题有赖区域合作,采取集体执行措施包括强制法律规定、强制性法律规范。
(21)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条。
篇8
1引言
河南两河口国家湿地公园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境内,北枕中原,南襟荆楚,左轭两淮,右控汉江。这里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又有深厚的茶文化底蕴,是科学研究的天然实验室,是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博物馆。平桥区位于中国亚热带和暖温带的地理分界线(秦岭—淮河)上,具有明显的季风气候特征。这里气候温暖,光照充足,降雨充沛,四季分明,温度随海拔的升高而降低,降雨随海拔的升高而增加,适宜多种亚热带和暖温带的动植物生长繁衍。
2研究地概况
平桥区位于河南省南部、大别山和桐柏山北麓、淮河上游,东连罗山县,北接确山县、正阳县,西界桐柏县、湖北省随州市,南邻浉河区。湿地公园主要包括平桥区的东双河、杜河、浉河、南灌渠、七龙溪及其周边部分地区。总面积752hm2,地理坐标为:东经113°42′~114°25′,北纬32°02′~32°37′。
3现状生物调查
植物多样性调查分为物种与群落两部分,物种调查采取全面调查与重点详查相结合的方法;群落调查采用取样方法,在各个典型样地内随机选择 10m×10 m的大样方,按对角线取9个1m×1 m 的小样方,分别记录群落特征。动物调查采取GPS地面辅助取样,结合实地路线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鸟类调查主要采取样线法,辅以样方法,共调查了浉河、东双河、杜河、南灌渠和七龙溪5条样线,保证生物调查的全面覆盖和可靠性。
3.1植物资源
湿地内环境独特,是动植物资源的天然“基因库”,森林覆盖率高达80%,森林植物景观良好,季相变化丰富,种类繁多。初步统计,境内有维管植物113科、377属、781种,其中蕨类植物有14科、19属、41种。裸子植物有4科、9属、14种。被子植物95科、349属、726种。在科的组成中,含1种的科27个,占全部科的24.1%,含2~9种的科68个,占全部科的60.71%,含10种以上的科17个,占全部科的15.2%;其中禾本科含74种,菊科含64种,豆科含53种,蔷薇科含31种,莎草科含37种,上述5科含259种,占全部种的33.1%。在属的组成中,含1种的属201个,占全部属的53.3%,含2~5种的属156个,占全部属的41.3%,含6~9种的较大属18个,占全部属的4.77%,含10种以上的大属2属,分别是莎草科11种,蓼属18种。种子植物特有属7个,银杏属、杉木属、水杉属为栽培品种,翼朴属、枳属为该区常见木本植物,地构叶属、星毛芥属是该区的草本植物。
该区位于江淮之间,属我国北亚热带范围,水热资源丰富,自然条件优越,山地乔木主要分布有栓皮栎、马尾松、枫杨、麻栎、化香等。灌木主要有杜鹃、白鹃梅、算盘子、黄荆群落、酸枣、胡枝子。草本植被主要有五节芒、黄背草、隐子草、荩草、蒿类等优势品种。河滩地和浅水湿地沼泽分布有香蒲、芦苇、菰草、菖蒲、水蓼、水花生、酸模。水域分布有莲、野菱、狐尾藻、沮草和黑藻。栽培的人工植被主要有水稻、小麦、花生、红薯、豆类、棉花、芝麻、油菜等农作物及板栗、梨、桃、葡萄等果树和茶园;在村旁、路边、河堤、渠岸还有欧杨、河柳、泡桐、水杉、湿地松等乔木树种以及水竹、毛竹、刚竹、桂竹等竹类。两河口湿地内生长着基本与陆地一样的植物群落,物种丰富。存在着以狗牙根、莲子草为主的草本植物;两岸多以成片的竹林及高大的乔灌木为主。陆地部分的覆盖率均在90%以上。水生植物有20余种,主要是斑块分布的芦苇、菱角、菖蒲、阔叶蓼等,鸭跖草、稗草、苔藓植物伴生其间。根据吴征镒主编的《中国植被》(1980)“中国植被区划图”,以及《河南省植被》的划分,该地区植被划分属于亚热带东部常绿阔叶林区域亚热带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地带淮扬山地丘陵落叶栎类、青冈栎、马尾松林区。
3.2脊椎动物资源
两河口湿地公园内水栖类动物种类繁多。在调查时,GPS样点是卫星遥感影像判读各类景观类型的基础,根据室内判读的环境类型初图,现场核实判读的正误率,并对每个GPS取样点作以下几方面的记录:海拔表读出测点的海拔值和经纬度;记录植被、地貌和人类活动状况;记录样线观察到的动物及相关信息;拍摄动物群落生活环境和典型环境外貌。在调查过程中,确定规划范围内动物种类及资源状况,珍稀濒危动物的种类及生境等。针对优势种和常见种这些非常熟悉、数量又多的物种,利用其外形和生态环境就可以辨别,并利用实地计数和统计丰度断定数量;少见种和偶见种这些大部分动物群体,分布广,遇见率高,但是数量较少,针对这类动物,除利用外形和生境进行判别外,还参考其他因素,特别是利用专用设备记载和辨别其形态特征,最后加以判读,定出其名称和数量。如果还有疑问,利用数码相机和摄像机进行拍摄,返回基地后再进行室内综合分析,判断其种类。对于数量很少的稀有动物,处理用上述方法进行辨别外,主要是采集标本,进行传统检索判断和利用分子生物学手段进行室内鉴定。 经统计,区域内脊椎动物共有5纲34目63科300种。其中,鱼纲9目15科76种;两栖纲2目5科13种;爬行纲2目7科27种;鸟纲16目43科165种;哺乳纲5目9科19种。
4公园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物多样性是生物的基因库、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所以必须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所谓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体及其构成的综合体。它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3个层次,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在基因、物种和生态环境3个水平上的保护。
4.1生物多样性保护原则
4.1.1生态学原理
采用生态学方法来治理环境污染和解决生态破坏是一条非常有效的途径。因此,项目团队在进行天然植被恢复、生态环境的改善中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要按照生态学的原理,尊重科学,尊重自然规律,按照自然演变规律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2013年8月绿色科技第8期
尹春,等:河南两河口国家湿地公园生物多样性调查研究自然与生态
4.1.2系统学原理
河流是两河口湿地公园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内水域、陆地植被生态系统交错分布,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各系统内为不同物种的生存提供了多样化的栖息环境,蕴藏着丰富的物种。因此,在加强森林植被保护的同时不能只是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而是要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与平衡的高度出发,全面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4.1.3岛屿生物学原理
岛屿上栖息的物种种类和数量与岛屿面积的大小有关,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要尽可能地扩大适宜生物栖息繁衍的环境,达到保护区内新物种迁入与原物种迁出之间的平衡,从而丰富保护区内物种资源。
4.1.4就地保护原则
保护区内的现存生物是在长期地质和环境演变的过程中,适应本地气候、土壤、生物等环境因素的产物,开展就地保护更有利于生物种群的繁衍和发展,更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在保护区内生存的野生动物的活动范围有时会超过自然保护区,栖息的最佳环境不一定在保护区内,因此在保护区内采取就地保护措施的同时,也需要加强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就地保护。
4.1.5可持续利用原则
发展必须以保护为基础,必须保护好物种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的多样性,在保护的基础上持续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1]。
4.2公园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
生物多样性保护策略有广泛的领域和规模,这个过程通常分成3个基本部分:抢救生物多样性,研究生物多样性,持续、合理地利用生物多样性。从更广泛的视野来看,保护行动必须通过多层次的合作才能进行。河南两河口湿地公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了以下措施。
4.2.1健全保护管理体制
由于两河口国家湿地公园面积较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处于起步阶段,湿地公园内的动植物资源统计还不全面,因此建立珍稀动植物物种的档案管理是首要工作,应坚持档案的延续性。另外根据生物分布情况和生长繁殖习性,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制定和落实相关的保护措施,依法加强管理。
4.2.2建立生物资源监测网络
对珍稀濒危物种,及时展开抢救性的保护行动,建立生物资源监测网络。通常恢复前和恢复后的都进行一定强度的监测。对受干扰物种进行恢复前监测可以为恢复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同时恢复后长期的监测对于评价和理解生物恢复技术的有效性也是非常重要的,恢复后的监测在前期保证了数据的精确和有效性,按月为周期进行监测,等生物群落逐步成长和稳定之后可以按低频率如3个月或1年进行继续监测,直到系统进入自然循环状态。监测应该记录的是恢复后长期的自我持续状态。
4.2.3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活动
通过国际合作,促进保护生物多样性活动的开展。保护物种、种群和遗传多样性,提高在自然生境中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能力;加强迁地保护[2]时的建设以保护生物多样性教育民众并为可持续发展做贡献。扩大人类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能力,增加对生物多样性价值和重要性的正确评议和了解;帮助公共机构传递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发挥其效益所需的信息;改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4.2.4栖息地保护
针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对其栖息地进行保护。按照两河口国家湿地公园的分区分级保护区域,设置相应的界桩,明确区域的范围并设置标志牌。对两河口湿地特有的珍稀濒危植物加强管理,必要时在相应区域设置隔离保护设施。严禁在公园范围内捕鱼,同时开展特有鱼的保护工作,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方案论证,避开保护鱼类的产卵区域以及鱼类的洄游路线。建立野生动物救助站,及时对湿地公园内伤残、病害动物提供必要的人工救治,待其康复后放归大自然[3]。
4.2.5栖息地恢复
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富有弹性,能自我维持,能承受一定的环境压力及变化,其主要生态因子能在一定的自然变化范围内正常运转。湿地恢复是恢复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的生物群落及其组成、结构、功能与自然生态过程,湿地公园的生物栖息地恢复采用自然恢复法和人工促进恢复法消除导致湿地退化或丧生的威胁因素,从而恢复湿地的功能和价值。
4.2.6建立湿地宣传、展示园
在湿地走廊的岸边,结合南灌渠生态柔性护坡工程,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结合音响系统展示两河口湿地文化、水利文化和农耕文化。游客在湿地文化长廊中游览时,一方面体验湿地自然植物景观、生态群落景观,一方面通过沿路的宣传资料增强生物保护的责任和认识。在河州榭地域建立了湿地植物园。河州榭属于两河口的分水嘴,区域湿地类型多样,湿地植物种类繁多,鸟类资源丰富,植被覆盖率高,地势平坦,在此建立鸟类文化展示平台、湿地植物收集与展示区。湿地植物园一方面展示两河口湿地丰富的植物景观和优美的生态景观,打造以湿地植物为特色的田园风光,让游客学习湿地植物的相关知识[4]。
5结语
两河口湿地公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到逐步改善、持续增长,把严格的科学分析和能为广大公众所确认的社会、经济和精神上的价值结合起来。做好豫东南生物多样性保护,不仅有利于豫东南地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且有利于河南履行国际公约、树立国际形象,为全省乃至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探索和积累经验,有利于河南省“生态立省”和“绿色经济强省”战略的实施。 参考文献:
[1]孙建忠,柴文运.永昌东大河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策[J].甘肃科技,2008(1):17~18.
篇9
“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是人教版高中生物必修3“稳态与环境”第6章第2节内容,它是本节的最后一节,也是整本教材的最后一节,主要包括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内容和价值,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和措施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内容。作为整本教材的最后一节,内容安排十分合理,让学生在学习生物知识的过程中去解决一些环境问题,具有对本教材内容升华的特点,体现了生物学教学的意义所在。
二、学情分析
由于学生已经有了种群、群落和生态系统等知识作为基础,学习本节难度并不大,关键是能通过教学让学生认识目前存在的环境问题,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尤为重要。
三、教学目标的确定
根据教材内容和学生的学习情况,制订了以下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关注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概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义和措施。
2.过程与方法
进行资料搜集,了解我国利用生物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进展;通过小组合作探究,体会合作学习的快乐。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形成环境保护需要从我做起的意识。
其中概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和措施是本节的重点和难点。
四、教学策略
在准备教学之前,教师精心编写“三案”。“三案”分为课前预习案、课堂导学案和课后固学案。课前预习案在上课前一天发给学生,让学生根据其中的内容阅读课本进行预习,课堂导学案主要是设计五个互助探究的问题让学生在上课时通过小组合作学习加深学生对本节内容的理解,课后准备一些习题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
在教学过程中,先从身边的环境入手,由整洁的环境和被污染的环境图片进行对比,让学生意识到需要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对于本节的主要知识: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和措施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内容,通过精心设计的几个问题,让学生展开小组讨论,展示答案,小组点评、质疑,以达到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
五、教学过程
1.情境导入,激发学习兴趣
通过多媒体展示几张本市整洁的环境和主要景区的图片,提问:“生活在这样的城市里,同学们感觉如何?”再展示几张城市垃圾遍地、河流污染、雾霾严重的照片,提问:“如果你们生活在这样的城市,你又会有什么感觉?”待学生给出否定的答案后,教师紧接着指出“天涯若比邻”,一个城市污染了其他地方也会受到影响,地球是人类唯一的家园,生态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需要全人类的关注与协作,引出本节课题“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设计意图:由本市的环境入手,可以让学生产生对家乡的热爱之情,同时两种环境的截然反差,让学生强烈地意识到保护我们的家园势在必行,自然地过渡到本节的教学内容上来,也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2.展示学习目标,开展自主学习
教师多媒体展示学习目标,指导学生根据导学案中列举的自主学习提纲再次阅读课本,识记本节主要知识。教师检查各组学生的预习情况,并给予评价。
设计意图:展示学习目标,可以让学生明确本节的学习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学习。自主学习可以进一步熟悉本节知识,以便在此基础上进行小组讨论。
3.小组讨论,进行合作探究
在导学案中设计了这样的几个问题:“观察课本P124页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想一想,这些环境问题会不会影响我们个人的生活?我们个人的行为与这些环境问题的形成有没有关系?”“为什么要保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有哪些价值?分别举例。”“如何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否意味着禁止开发和利用?”“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在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去做?”教师指导学生针对以上问题展开讨论,小组合作学习共同探究,教师一旁指导学生解答疑惑,并对各小组的学习状态进行评价。
4.课堂小结
最后教师用多媒体展示本节的知识网络,师生共同总结本节的主要知识。指出要保护我们的家园,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努力,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生活中的一点一滴做起,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做到了,才能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才能实现我们心中的中国梦。
设计意图:把零散的知识形成知识网络,便于学生复习和记忆,在课堂最后呈现是对本节课的一个总结。最后在师生共同的倡议中结束本节课,把学生的情感提升到了一个高度,再次让学生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
六、教学评价的设计
在本节课中,预习、小组讨论、展示、点评和质疑等环节都有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评价包括小组评价和个人评价。小组评价可以促进学生的合作学习共同探究,而个人评价是在课堂中对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评价,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有效的课堂评价不仅对学生的学习有促进作用,还可以激励教师有目的性、有计划性地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效率。
七、教学反思
篇10
1993年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2014年生效的《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为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国,特别是其中的遗传资源提供国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进行管制提供了国际法基础;另一方面,这两项国际法也为各缔约国结合本国实际确定管制模式提供了空间。因此,遗传资源提供国可以根据本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情来确定本国的管制模式。根据不完全统计,各国的管制模式有三种类型:利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方面的行政法规范进行管制的模式;利用遗传资源获取及惠益分享方面的财产法和合同法等进行调整的私法模式;通过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利用者采取自愿性质的守则与指南进行调整的自律模式。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的公法模式,是遗传资源提供国最常见的管制模式,它指一国的公权力介入本国境内的遗传资源的获取以及分享惠益的活动,为此制定专门的行政法律或者法规,立法措施,政府部门根据所建立的公法框架进行管制。
在公法模式下,具体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立法形式又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况:综合性立法,其目标更为广泛,包含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专门立法;区域组织的超国家立法。其中,哥斯达黎加就是第一种立法形式的代表性国家,它是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这一个目标更为广泛的立法中,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作出专章规定。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大国之一,也面临着对境内遗传资源的获取活动进行管制的重要问题,对此,与我国具有类似国情的哥斯达黎加采用的公法管制模式独具特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经验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重要参考。
哥斯达黎加公法管制的立法背景
在过去30年,哥斯达黎加人已经逐渐认识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全国大约1/3的土地已经被划为国家公园、国家森林或是相同目的的保护区。在起草《生物多样性法》之前,哥斯达黎加已经制定了大量管理单项自然资源的法律,但在调整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
《生物多样性法》出台之前,调整生物资源利用的行政框架仅限于由生物多样性各领域专家组成的环境与能源部咨询委员会(COABIO,西班牙语缩写)以及哥斯达黎加国家生物多样性研究所(Instituto Nacional de Biodiversidad,简称INBio)。INBio于1989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是一家半官方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的团体,主要行使下列职能:制定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管理和执行国家生物多样性清单;将国家收集物纳入到单一的行政实体;将哥斯达黎加生物多样性的所有信息纳入一个单一实体;提供获取哥斯达黎加生物多样性的信息。在私营部门希望对生物多样性的化学成分、基因、蛋白质、微生物或其他产品进行商业应用开发时,研究所充当该私营部门的对应合作主体。该研究所因在1991年9月与美国医药产业巨擎默沙东公司(Merck&Co.,Ltd)签订了一项商业性的生物开发研究合作协定而闻名于世。1996年6月《生物多样性法》第一份草案提交讨论时,哥斯达黎加已经与外国跨国公司签订了六项类似合同。
在此基础上,哥斯达黎加发起了与利益相关者团体进行磋商的程序,这些团体是根据特定标准挑选出来的,包括保护区周边的土著人、法律专家、科学家、公务员和商业部门的代表。磋商的目的在于制定一项既能够全面、综合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各项要求,又能满足将来生物安全、生物技术、获取知识产权等更具体议题的要求的法律。不过,由于各方关于草案的立场过于对立,讨论过程被迫停顿。
为了继续立法议程,环境委员会于1997年7月委派了一个特别联合次委员会(Special Mixed Sub-Commission)。该次委员会对国家作为生物多样性监管者的作用,公共与私有所有权的概念、行政机构、生物安全、遗传及生化成分的获取、相关知识的保护以及社区的知识权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1997年11月,该次委员会提交了法律草案,在经过略微的修改后于1998年4月23日在立法院获得通过。该法律经总统签署后,《生物多样性法》于1998年5月6日成为第7788号共和国法律(Ley de Biodiversidad No. 7788)。
此后,在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第62条授权的基础上,哥斯达黎加环境与资源部于2003年颁布了《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和生化成分获取通则》(以下简称为“《获取通则》”),意在具体实施《生物多样性法》中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规定。
哥斯达黎加公法管制的主要内容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管理体制
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为哥斯达黎加设置了两个负责生物多样性事务的管理机构,“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保护区系统”;其中管理委员会是该国主管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等事项的部门。
从法律地位来看,管理委员会是环境与能源部的派出机构,从这个角度来看,环境与能源部在该国生物多样性事项中占据主导作用;同时,环境资源部也是《生物多样性公约》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方面的哥斯达黎加国家联络点。管理委员会是生物多样性领域的综合性协调机构,其职能不限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可持续利用和恢复的有关政策;制定和协调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及相关知识的获取政策,以确保充分的科学技术转让和适当的利益分配;制定和实施生物多样性的国家战略;监督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公共和私人活动等。为了专门应对日益突出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管理委员会在其下设立技术办公室。技术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接受、批准、拒绝和控制获取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和生化成分及相关传统知识的申请;协调与保育区、私营部门、土著人和农民社区资源获取活动相关事项;负责组织、维持和更新获取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申请的登记。
管理委员会技术办公室在审批申请程序上有以下做法:首先,要求开展生物开发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应事先在委员会的登记簿上登记,但登记并不意味着赋予其开展特定生物开发活动的权利。登记过的生物开发者要将遗传资源获取申请提交给管理委员会技术办公室。技术办公室在审查评价后,有权授予获取许可证。申请者凭此获取许可证可以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实际供应者达成获取与转让协定或合同,该协定或合同只有得到管理委员会技术办公室的批准后才能生效。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程序制度
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程序方面,哥斯达黎加采用了事先知情同意(Prior Informed Cons ent,PIC)制度。所谓事先知情同意,主要是指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协定中的提供者在批准获取之前,要求利用者就所获取的资源提供真实、全面与合理的信息以便进行决策。
哥斯达黎加采取的是申请者需要同时获得国家和利益相关者的双重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如果私方主体和(或)土著与地方社区根据土地法、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或者自治权利已经对遗传资源的利用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那么承认这些私法主体和社区拥有直接决定是否同意获取的权利就是对法治和基本人权的尊重:而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和发展生物科学技术的必要性则说明整个社会对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都具有利益关系,国家主管部门应代表国家或政府授予事先知情同意。
在哥斯达黎加,获得利益相关者的事先知情同意是国家主管部门接受申请进行审批的前提条件之一。根据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生物开发者应当向生物多样性委员会技术办公室提出生物多样性成分获取许可证的申请,该项申请应当就获取活动的有关信息进行说明。关于获取申请应当提供的信息,2003年《获取通则》作出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不过,生物开发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获取行为发生地代表们的事先知情同意”。根据该法,获取活动发生地的不动产所有者、土著社区当局或国家保育区主任在经获取申请者适当地提供了所有必需信息的情况下,可以在共同商定条件的基础上授权获取申请者获取当地的生物资源或与之相关的非物质组成部分。不过,该法没有为土著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作出专门规定。最后,只有在获取申请者获得了利益相关者的事先知情同意并满足了其他要求后,国家主管部门才会签发获取许可证。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实体制度
在实体方面,哥斯达黎加采用了共同商定条件(Mutual Agreed Terms,MAT)的制度。共同商定条件的目的是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方面为哥斯达黎加营造一种更为公平的交易环境。具体而言,获取申请者必须与哥斯达黎加的有关主体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就获取遗传资源以及分享惠益的条歉和条件达成一致。
《获取通则》第9条第3款对共同商定条件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条件主要涉及:研究生物开发或经济开发的目的、地点;拟获取材料的类型、大概数量和采集方法;遗传资源的潜在的目的地以及随后的目的地;利益相关者在任何出版物、手续或进一步的利用中提供此类资源和相关知识原产地证明的正式承诺;交换关于遗传资源的特性、性质、用途、程序和保管方面知识的商定条件;关于当地社区和土著人参与性程序的运作或结果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条件的商定条件;利益相关者根据国家关于专门的社区知识权法律制度尊重当地社区和土著人的相关知识、做法与创新的保护措施而作出的明确说明;关于向国内合作者、当地社区和土著人以及资源提供者转让技术或研究、生物开发或经济开发所产生的信息的类型和方式的约定条件;关于合理分配由所获得的材料生产出的任何产品或半成品的环境、经济、社会、科学或精神惠益,包括短期、中期和长期的潜在商业收益等。
哥斯达黎加公法管制的启示
哥斯达黎加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旨在全面保护和利用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获取的管理体制、惠益分享的安排、土著与地方社区的参与等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问题,几乎全被纳入到该法的调整范围。这种立法的优势在于,它不是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视为一个孤立问题,而是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整体框架内加以处理。这就为在更广泛的背景下解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问题提供了一个框架,也为其他国家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立法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首先,哥斯达黎加遗传资源的立法形式,是一种非常可取的创新。该国在实践中发展出来的“综合立法+专项实施条例”优点包括:鉴于《生物多样性法》是该领域的综合立法,不可能对所有事项都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否则会导致立法内容过于庞杂。而综合立法先为相关事项确立一种原则框架,而将具体规定留待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条例加以解决,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综合性立法的篇幅,减轻其负担。此外,任何一部生物多样性立法在起草时,都可能会出现科学界或利益相关方无法达成共识的事项。如果综合立法先是就有关事项作出原则框架,也就为各方提供一种对话的基础和共事的框架。有关的分歧问题可以等到各方利益协调或者科学研究更加确定之后,再通过实施条例加以规定。这样就有利于一国在短期内确定国家管制框架,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之后再根据实践的发展需要进行必要补充、修订与完善,解决法律的科学性问题。
其次,哥斯达黎加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方面所采取的协调型主管模式具有以下优势:其一,哥斯达黎加新设立协调性机构维持了该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从而避免因大规模组织变动而带来的部门反对和阻力;这种安排,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和维护了这些部门的管制权限,确保了现行各相关主管部门的积极参与。其二,协调型模式有助于各相关主管部门在处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事项时,能够相互沟通、及时交流,化解各部门之间在管制权限和政策上的重叠甚或冲突之处,并弥补其可能存在的管制漏洞,最终作出协调一致的决策。其三,协调型机构在确保政府相关主管机构参与的前提下,还大量吸收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获取与惠益分享决策过程,承认其重要作用。这种参与式的模式也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关理念的体现,在很大程度上确保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并最终有利于惠益的公平合理分享。其四,协调式的主管模式也贯彻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便利获取”的原则。协调主管模式为遗传资源获取申请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无论协调性机构本身是否具有审批权,获取申请者可以直接将申请提交至协调机构(而无论该机构本身是否具有审批权),大大降低申请者在确定主管部门方面产生的交易成本。
为了避免和扭转哥斯达黎加作为遗传资源提供国与利用者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交易中存在的实力不平衡,以求在更加公平合理的环境下进行便利获取与分享惠益的基本交换,哥斯达黎加采用了程序性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和实体性的共同商定条件制度。就这两项制度的关系而言,事先知情同意是共同商定条件的先决条件,共同商定条件是事先知情同意的最终体现。通过这两项制度,哥斯达黎加及其国内遗传资源的实际提供者因为享有相关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实际所有权或控制权,可以要求获取申请者在合理时限内提前向其提供关于拟开展的生物开发活动的全面信息,以减少甚至避免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供遗传资源的国家和利益相关者可以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与生物开发者达成获取与惠益分享安排,这将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的自主性和公平性。
从哥斯达黎加《生物多样性法》10多年来的实施情况来看,该法还是比较成功的。它既兼顾了本国在生物开发方面的历史经验,又考虑到了本国生物产业发展的未来需求,其经验值得我国认真学习和借鉴。
主要
参考文献
[1]格赖伯,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诠释[M].薛达元,林燕梅.校译.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3.
[2]薛达元,秦天宝,蔡蕾.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2.
[3]Jorge Cabrera Medaglia. Premisas, principiosy contenidos de una ley marco sobre la diversidad biologica. Revista Ivstitia, San Jose, Costa Rica,1999.
篇11
1.研究背景与进展
能引起气候变化的因素非常多,比如石油燃料的燃烧、汽车尾气的排放等,其中均含有能污染大气改变气候的物质。迄今为止大家较为熟知的是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当二氧化碳含量增高时,会引发温室效应,导致各项气候问题的出现。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直接或间接引发的全球、区域环境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大量证据表明,由于大气中CO2等温室气体含量的增加,全球的平均温度从1900年开始已经增加了0.8℃。且气候变化越恶劣,物种灭绝的风险就越大。中国幅员辽阔、气候条件较为复杂、生态环境较为脆弱,极易遭受气候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因此清楚认识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所产生的影响,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2.气候与陆地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的变化关系
2.1气候变化对森林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它具有很高的生物生产力和生物量以及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圈的稳定,维护全球生态系统的功能平稳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森林生态系统与气候变化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气候的变化将在某种程度上对森林生态系统产生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变化。随着气候的变化可以发现,气候不仅影响着森林的分布还影响着森林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的发展。有研究表明,北半球一些森林林线有明显向更高海拔的区域迁移的趋势。另外森林生态系统是众多物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环境,当气候变化超过了物种的迁移能力时,这些物种则无法抵御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使其生命遭到威胁,甚至出现灭绝的可能性。据预测,气候变化可能导致43%的物种消失,即大概5.6万种地方植物和3700种地方脊椎动物将会灭绝。
2.2气候变化对草原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草原生态系统是草原地区生物和草原地区非生物环境构成的,典型草原是温带内陆半干旱气候条件下形成的草原类型,其植物主要为旱生和广旱生多年生丛生禾草,中国的典型草原主要分布于北纬35°―55°之间。据调查,每年因春旱严重导致草原植物返青率平均下降10%一20%;乐馗珊凳沟猛寥浪分蒸发量大于降水量,盐随水分蒸发被带到地表,使大量盐分积聚于地表,进一步加剧了草原的退化。且当干旱发生时,草原土壤的蒸发量将远大于降水补给量,植被的生长也会受到严重的限制。
2.3气候变化对湿地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湿地生态系统属于水域生态系统。主要包括:沼泽、湖泊、河滩、海岸滩涂、盐沼及稻田等。其生物群落由水生和陆生种类组成,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物种迁移与演变活跃,具有较高的生态多样性和物种多样性。气候变暖会使湿地分布面积缩小,大片的芦苇、苔草湿地退化为碱蓬地甚至盐碱光板地。使大量生存在湿地中的物种受到严重的影响,尤其是水生生物,由于水比列的下降使其生存空间受限,同时水中的含盐量增高,影响淡水生物的存活。除了水生生物,气候变化还会引起其他生物群落的变化,甚至有的种群可能会逐渐消失,严重危害湿地中生物的多样性分布。
3.展望
通过上述总结可以看出,气候的变化对陆地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陆地生态系统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主体,必须得到及时的改善与防护,其中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其稳定发展是基础。对于生物多样性已经遭到破化的生态系统要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通过适应性调整,减轻生态系统的脆弱性,降低损失。但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还需要从根源的环境保护做起,建立应对预案。在未来的几年中,我们仍然将重视气候变化,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积极与广大人民群众配合,合力改善现有状况。让大家清晰地认识气候变化背后的严重性,自觉从身边小事做起,保护环境,倡导绿色,旨在建立一个良好的气候环境,创建一个稳定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颜廷武, 尤文忠. 森林生态系统应对气候变化响应研究综述[J].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10, 30(12):70-73.
[2]赵慧颖. 气候变化对典型草原区牧草气候生产潜力的影响[J]. 中国农业气象, 2007, 28(3):281-284.
[3]牛建明. 气候变化对内蒙古草原分布和生产力影响的预测研究[J]. 草地学报, 2001, 9(4):277-282.
[4]於P, 许红梅, 尹红,等. 气候变化对陆地生态系统和海岸带地区的影响解读[J]. 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2014, 10(3):179-184.
[5]王春磊, 晁晖, 孙迪. 气候变化对中国草地生态系统的影响[J]. 河北联合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5(1): 127-130.
篇12
一、保障生物安全的国际立法
生物安全问题很早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许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检疫以及动植物检疫方面的法律规范,并成立了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等有关国际组织。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简称cbd)于1992年6月5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由175个与会国家签订,该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截至2000年5月,公约的缔约国有177个。公约阐明了“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 diversity 或biodiversity)的含义,即所有来源的形形的生物体,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以及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cbd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公平获益和分享遗传资源提供了一个综本文由收集整理合而全面的法律框架。
(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该议定书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有着一脉相承的亲缘关系,1995年11月在印度尼西亚召开的第二次《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决定开始谈判拟订这样一个议定书,并成立了开放的生物安全特别工作组。2000年1月29日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上,经过艰苦努力,各方达成妥协,终于结束了5年的谈判,通过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the 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 of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简称bsp)。该议定书是世界上第一个管理转基因活体生物越境转移的多边国际公约。
二、wto管理转基因产品的机制
(一)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即sps的主要目标是防止各国采取的sps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消极影响和以保护生命或健康之名滥用sps措施。按照sps的宗旨,缔约各方有权采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在必要时还可以采取限制贸易措施,但这要遵循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1、科学证据原则
根据sps第2条规定,各成员方要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根据科学原理而进行的,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得保持(第5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根据该协议第3条规定,既便是各国采取的检疫措施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这些措施也必须以科学为依据。这些规定说明,科学证据是一切卫生检疫措施的首要标准,是检疫规则的基石。
2、风险评估和适度保护原则
sps允许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可承受危险程度,制定本国的标准和规则,同时还须考虑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第5条第1款)。为了将保护对贸易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限度,成员方应在考虑有关风险评估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其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并据此作出保护的适度水平(第5条第4款)。
3、国际协调原则。从本质上看,sps的目标是通过要求各成员方采用国际标准,从而达到协调各成员之间所采取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目的sps要求各国采取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应该依据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第3条第1款),并应尽可能参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的活动,以促进在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的国际协调。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即tbt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或集团)以维护国家(或集团)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措施,如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包装与标签要求、产品检疫、检验制度、绿色技术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等。与其它贸易壁垒相比,tbt有着广泛性、系统性、双重性(合法性、保护性)、隐蔽性、可操作性、针对性、扩大性和争议性等特点,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首选措施。tbt的合理性主要来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国际标准的采用
tbt敦促各国朝使用国际标准方向努力。tbt第2条第4款责成成员使用现存的国际标准,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第2条第4款)。
2、合理的措施成本
tbt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法规和标准(涉及到包装、标志或标签方面的要求)以及为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而制订的测试和认证程序。tbt规定,标签的成本一般应与制定该标准的目的相符,即产品标签的成本不应过分加重生产者的负担和损害消费者从标签上获得的利益。在美欧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中,美国反对强制性地对转基因食品加贴标签,而欧盟实行强制性标签监控制度。欧盟认为在转基因食品包装上加贴标签是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第2条第2款)也是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要求。而美国认为欧盟的标签政策是“不透明的,无法预测的和非科学的”,实际上是要求对来自美国的转基因产品必须进行安全测试,是阻碍自由贸易的非科学的贸易壁垒。
篇13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环境和发展的研究热点问题之一。中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种数量约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区。但是由于自然、人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正遭受着严重的损失和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以资探讨。
1.生物多样性概述
1.1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含义
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解释:
所有来源的形形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
1994年我国政府制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概念:
所谓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构成的综合体。
但上述对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和简练性,故本文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组成部分的综合体。
生物多样性包含三层含义,即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遗传多样性是指某个物种内个体的变异性;物种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机体的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境、生态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内生境差异、生态过程变化的多样性。三者之中生态系统多样性是基础,而物种多样性是关键,遗传多样性含有的潜在价值最大。
1.2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每个层次生物多样性的都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和意义。物种的多样性为人类提供了大量野生和养殖的植物、鱼类及动物产品;遗传多样性则对培育新品种、改良老品种有着重要的作用,如人们可利用一些农作物的原始种群、野生亲远种和地方品种培育高产、优质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态系统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维持生态平衡。因此生物多样性不仅能为人类提供丰富的自然资源,满足人类社会对食品、药物、能源、工业原料、旅游、娱乐、科学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维持生态系统的功能、调节气候、保持土壤肥力、净化空气和水,从而支持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此外生物多样性直接影响着中国的文化多样性.
1.3我国生物多样性现状
我国在1987年公布的《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期中,公布的濒危种类有121种,受威胁的158种,稀有的110种,共计389种,其中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的157种、三类的22种。另据中国红皮书的估计显示,超过1/10即500多种脊椎动物物种和15%~20%即400~500种高等植物已经受到威胁。而我国对境内的物种及其数量尚无确切的统计数字,尤其对濒危物种的调查尚不全面。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国家未列入濒危物种名录的物种面临生存威胁,有的甚至濒临灭绝,而另一些则由于人为的保护、繁育、利用而使种群数量有所增减,因而有必要调整其保护级别或划出、划入保护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药用动植物,如黄草,急待保护。
此外,近年来野生生物贸易已经对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粮食、中医药、服装等对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动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剧增长,对几种濒危动植物物种以及一些没有列入国家保护名单之内的动植物物种数量已经构成威胁。如:藏羚羊。
2.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既有自然发生的,也有因自然发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类活动(特别是近两个世纪以来)无疑是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则是引起损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种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其一是物种的形成与灭绝是一种自然过程,化石记录表明,多数物种的限定寿命平均为100~1000万年。其二是物种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或变异性、适应性比较差,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难以适应,因此而面临灭绝的危险。如大熊猫,其濒危的原因除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以外,与其本身食性狭窄、生殖能力低等身体特征有关。二是环境突变(天灾),如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干旱等自然灾害。
2.2人为原因
由于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同时又过多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导致生境破坏时有发生;对生物资源开发过度,有些甚至是掠夺式的开发;环境污染严重;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重视不够以及制度的不健全,这些都是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丧失、片断化、退化
栖息地破坏和片段化已成为我国一些兽类数量减少、分布区缩小和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国生境被破坏的两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威胁到从苔藓、地衣到高等物种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导致森林火灾的一个主要原因,中国在过去25年内因森林火灾共损失了860万公顷的森林。以农业和建设为目的的占用森林、湿地和草原则是生境破坏的另一个原因。据估计,中国目前农田的1/3本来是处女林,这一问题在中国热带地区尤为严重。而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沿海湿地的一半左右已经发生改变,高原湖泊周围的湿地也损失严重。另外,1950~1980年间中国湖泊面积减少1/10。
生境的片断化是指一个面积大而连续的生境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小块残片并逐渐缩小的过程。多种人类活动都可能导致生境的片断化。如铁路、公路、水沟、电话网络、农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动的分隔物,和自然保护区内修筑公路等人为设施。特别是由于这些人为设施的建立,使得动物的活动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其觅食、迁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种子的散布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引起动植物种群数量下降并引起局部灭绝。同时由于生境的片断化,阳光、温度、湿度及风的变化,也会导致一些物种濒危、甚至灭绝。另外生境的片断化有助于外来物种的入侵,进而威胁到原由物种的生存。
生境退化则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经济发展、过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场退化严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机能衰退,从而对其生存构成威胁。
草原的退化。
2.2.2掠夺式的过度开发
许多生物资源对人类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人类对之的需求随之迅速上升,其结果导致对这些资源的过度开发并使生物多样性下降。
而当商业市场对某种野生生物资源有较大需求,通常会导致对该种生物的过度开发。典型的实例是人类对海洋鲸类的猎捕活动与鲸类数量的消长之间的关系。我国许多药用植物,如人参、天麻、砂仁、七叶一枝花、黄草、罗汉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经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导致灭绝。其中偷猎、滥挖走私野生动物行为对生物的多样性威胁最严重。
2.2.3环境污染
2.2.3.1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能够对水生生物(特别是鱼类)生命周期的任何发展阶段,产生亚致死或致死作用,影响他们的捕食、寻食和繁殖。其中亚致死的水体污染对水体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更为突出、普遍、久远。在这种环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长缓慢或者死于环境胁迫有关的疾病。而水体富营养化能使水体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会使当地植被退化,甚至变成不毛之地,同时土壤动物也会变的稀少甚至绝迹,其生物多样性比未受污染区显著下降。如矿区、尾矿堆积地一、矿区废弃地以及垃圾填埋废弃地都少有树木生长。
2.2.3.3空气污染
人类排放到大气中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均能对生物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并对生态系统构成危害。经各种途径进入空气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杀死生物。来自冶炼厂废气中的有毒金属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所引发的温室效应等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害、减少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特别是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变暖和酸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2.2.4外来物种入侵
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很大威胁。其入侵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公园和绿化、景观美化、观赏等目的的有意引进或改进,如在滇池泛滥的水葫芦、转基因生物;二是随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传入的物种,即无意引进,如因船舶压仓水、土等带来得新物种;三是靠自身传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传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区危害深广的紫茎泽兰、飞机草。在全球濒危物种植物名录中,大约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来物种入侵引起的。2002年来自南美洲亚马逊河的食人鱼又名食人鲳在我国掀起轩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达到一定规模时,可能会大量屠杀其他鱼类,给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带来危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3制度原因
虽然我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样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主要表现在:虽然国家已把环境保护的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纳入工作计划;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等)对此重视够,缺少相关具体实施细则、行动及专业人员。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物种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国已建立数目众多的保护区,但相对与国土总面积而言是不够的,而且部分保护区管理混乱、土地权属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虽已实施《自然保护区条例》多年,但毕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阶较低,调整面窄,处罚力度不够,故需要进行新的立法以保护自然保护区、物种及其生境。而在外来生物入侵问题上,虽有一些法规涉及,如《进出境动物检疫法》但没有专门法规对此做相应调整,法律漏洞较大。
此外,由于经济发展;新的城镇、水坝、水库、矿区的开发、建设;旅游活动以及国际合作不充分也会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
3.保护对策
保护生物样多性不仅需要加快治理环境污染,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更重要的是在生态系统水平上采取保护措施,传统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护,通过排除或减少人为干扰来保护生态脆弱区,在一般情况下,确是保护某些物种或生态系统的有效途径。但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过立法的途径解决,主要是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鉴于外来物种对生物样多性的影响日益严重,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立法保护措施,故建议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而且随着人口和用地的不断增长,被动的保护已很难真正达到保护的目的,为此提出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同时生物多样性对全人类都有着深远的意义,需要各国政府和人民的积极参与,故特别强调国际合作和加强国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和制定《自然保护区立法》
自然保护区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双重性质,并且是一定的空间范围的区域。在我国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地的陆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据《世界资源》1997年的统计,全世界已建立较大面积的保护区1.04万个多,其无论在保有物种、遗传、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还是在保护物种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也意识到,由于缺法相关法律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混乱,保护区内开发与保护矛盾突出,乱砍、滥挖偷猎行为时有不断,造成一些自然保护区破坏严重。
因此,许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进行了专门立法。如,英国《国家公园和乡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园法〉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保护法》加拿大的《国家公园法》,韩国的《自然公园法》等。另外,一些国家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或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并将自然保护区纳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兰的《自然保护法》、韩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无论是按国际通行做法还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都有必要抓紧制定一部《自然保护区法》,对由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而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建议在原有法规中法律制度:如审批制度、分级分区制度、管理制度、检查应急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分类性保护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体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区划制度和社会影响评价制度。
3.2防止外来物种和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
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对当地生物构成威胁,同时对经济和人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如美国先后颁布或制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来物种预防和执行法》、《国家入侵生物法》、《外来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法》、《联邦有害杂草法》等;新西兰《生物安全法》等。
我国虽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外来物种管理,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农业和林业局分别建立了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引进审批制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但是目前尚无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涉及到外来入侵物种物种,但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行动计划,所以中国急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生态安全和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如设立引种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机制。
另外,对外来物种进行普查和有计划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护中持续利用生物资源
虽然全世界已建立众多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多形式保护方法方式,但相对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护的生物多样性是有限的。因此人们认识到,有效和长期可信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法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指对生物资源的利用应以使生物多样性在所有层次上得以保护、再生和发展。对保护而言,没有合理利用也就没有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和发展旅游业就是一例。不但有经济效益,实际上也是宣传群众、教育群众,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这本身就是社会效益的体现,也是自然保护的价值体现。
另外建议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他们的生产计划中,鼓励生物的资源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包括根据当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实施传统的农业和林业措施;推进科研与教育;采取必要的办法使保护区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和进行迁地保护。
3.4国家合作与行动
在生物多样性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共识是生物多样性问题不是局部的、地区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有关组织、世界科学界和各国政府部门认为国际合作是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的参与国际合作加入协定,联合打击跨国非法贸易与捕猎。加强科研协作,但要注意与产权问题。
我国已加入的公约协定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热带木材协定》、《关于保护特别水禽的重要湿地公约》等等,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应积极的开展国际合作,并制定相关的实施计划与细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法律。
3.5加强环保教育
从整体和局部看,国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好坏,大量资料表明,凡是受环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国家和地区,通常生态环境破坏频率越高、程度越深、问题也越多。而对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社会问题来说,除发展外,更多的应加强民众教育,广泛、通俗、持之以恒地开展与环境相关的文化教育、法律宣传,培育本地化的亲生态人口。特别值得重视和提倡的是利用当地文化、习俗、传统、信仰、宗教和习惯中的环保意识和思想,如民族地区的龙山、凤水,进行宣传教育。另建议在中小学中专门开设环境课程或在自然、化学、生物、地理及中进行环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课外活动。
此外,加快对全国生物多样性的清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动植物保护级别;恢复破坏的生态系统;及对一些重点珍稀濒危物种进行人工繁育和扩群工作,也很有必要。总之,一个物种的消亡往往不是单个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是一件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不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众;不仅需要单个学科,更需要多学科;不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全球的共同参与与合作。
参考文献:
[1]王羲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
[2]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
[3]曹志平生态环境可持续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4]毛文永、刘剑平全球环境问题与对策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
[5]伊武军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海洋出版社2001
[6]熊治延环境生物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