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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工程类专业《建筑法规》课程内容繁杂,集建筑学专业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于一身,加大了教材编写的难度。目前,市面上供工程类专业学生的《建筑法规》教材都有一个弊端,即缺乏针对性,纯文字的教材内容抽象,工程类专业知识及法律专业知识都是浅尝辄止,对需要探究的问题并未深入讨论。工程类《建筑法规》课程的授课对象是缺乏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人文知识教育的工科类学生,对于他们来说,有公式、计算、图形的教材才是理科专业的重点,纯文字的《建筑法规》会给工科学生产生误导,认为该门课程只是副课,并不重要;另外,工科类学生缺乏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建筑法规》教材几乎没有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介绍,整篇都是专业法律知识,学生课前看不懂,课上就会听得云里雾里,从而降低课程学习兴趣。因此,一本好的《建筑法规》教材是课程效果实现的关键之一。针对市面上的《建筑法规》教材都未考虑到工科学生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人文知识教育缺乏的弊端,独立学院在优选教材之后还应该根据学院工程类专业特色编写辅助教材。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学院开设《建筑法规》课程的对象是工程造价专业的学生,辅助教材内容应以购买的《建筑法规》教材为基础,从中梳理出与造价工程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配套相应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实际案例分析,让学生在了解法与道德舆论、公权与私权、罪与非罪等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后,结合自己专业,结合实际案例,主动学习,从而学以致用,达到课程开设目的。
二、双重考核,促进学生学习主动性
目前,独立学院工程类专业《建筑法规》课程虽是一门专业基础课,但同时也被列为考查课,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造价工程专业开设的《建筑法规》课程的考核方式要么是课后案例分析,要么是论文写作,考核重点不突出,考核难度不大,这种考查方式无法让学生对重要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掌握,无法在遇到实际问题时运用所学解决问题,本应是一门专业应用较强的课程因考核难度的降低被学生误以为是不重要的课程,从而失去学习兴趣,把精力都放在其他需要应试的课程上,降低本门课程的学习主动性。笔者建议实行双重考核,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五五分成,平时考核以考勤和案例分析为主,期末考核采取应试方式,让学生既要重视平时课堂的学习,也要掌握重要知识点,以备遇到真实案例时,能运用所学知识及所学案例处理方法解决问题。
三、健全培训机制,夯实教师自身知识水平
影响课程实效性的另一关键因素便是任课教师自身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技能。《建筑法规》作为一门集工程类专业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于一体的课程,仅靠一本优选教材和短短32个学时的课时讲解,并不能让学生很好地把握重点和运用实践。因此,教师自身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技能至关重要。对于独立学院来说,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师资力量本就薄弱,承担课程任务繁重,像《建筑法规》这样的考查课程一般是由青年教师担任,青年教师多是刚从学校毕业,并未从事相关工作,不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同时要么是工科类专业未受过法学知识教育,要么是法学专业老师兼任并未受过工程类专业知识教育,这类青年教师由于自身知识水平和经验能力不足,无法有效抓住课程重点,只能照本宣科,案例讲解也只能浮于表面,本就对纯文字教学不感冒的工科类学生更是失去本门课程的学习兴趣。建议独立学院重视《建筑法规》课程,对造价工程方向教师进行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培训,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或者律师给做培训,并鼓励青年教师多学习、多去挂职,努力夯实自身知识水平,提升授课能力,促进课程实效性目的的实现。
[参考文献]
篇2
Keywords: construction; quality; security; influencing factors.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给建设单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种:人、物、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差异,这是工程质量优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更加复杂、繁多;质量事故的发生也总与某种自然环境、施工条件、各级管理结构状况以及各种社会因素紧密相关。由于工程建设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设、使用、监督、监理、管理等许多单位或部门,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对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1、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构成建筑结构的物质基础,建筑材料的质量好坏,决定着建筑物的质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质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会给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在实践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质量问题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1.1使用不合格的钢材。一些施工企业看重效益,不看重质量,低价购买一些不合格的钢材如地下小炼铁厂、黑工厂生产的螺纹钢或圆钢,或者是从废品回收站买来生锈钢材,致使钢结构强度和韧度达不到要求,为建筑安全埋下隐患职称论文。
1.2使用的砂子杂质含量大。一些施工企业为省工钱赶进度,一是以次充好,该用石砂时不用石砂,而用价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掺杂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铁筛,连大带小,一齐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经水洗,直接用于施工。这些做法导致的问题是混凝土强度不够,取样打压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诱发桩基偏位、基础下坠、顶部开裂渗漏等问题。
2、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隐患。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不按程序操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频发。施工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建设前期的工作问题。建设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认真按有关规定去做,很可能就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地点的选择等。如果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有时损失是十分严重的。
2.2违反设计程序。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但大量的质量事故调查证明,不少工程图纸有的无设计人,无审核人,无批准人,这类图纸交付施工后,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的质量事故屡见不鲜。
2.3违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决定了它和钢筋组合时的坚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还有外加剂都必须有一定的比例才能达到设计确定的等级。但在工地上搅拌站砂、石严重混堆问题时有发生,在配混凝土时,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剂根本不过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没有秤,现场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摆设。这样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强度,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3、工程技术人员方面的因素
建筑产品的优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员的素质问题。提高施工一线技能工人的职业技能和基本素质是提高施工企业整体素质、保证施工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但在中国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工程建设的“主力军”,而这支主力军的素质却令人担忧。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低,且大部分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因此,由于缺乏质量意识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较多。另外施工技术人员数量不足也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都可能造成技术工作出现漏洞。
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对不足,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和重要行业管理人才严重匾乏;人才结构失调;人才布局不合理;优秀管理人才流失势头不减;管理人才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业的深层次发展。
4、监理方面的因素
建设工程监理直接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因此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质量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隐患。监理方面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建设监理制度不完善。我国现已出台了《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结合配套的建设监理制度体系,对建设监理的开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随着建设监理的深入发展,有些法规显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4.2建设监理水平不高。现有的工程监理项目多数为施工阶段的监理,尚需向其他阶段发展。监理服务档次不高,绝大多数情况下停留在工程现场的质量控制上,在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方面往往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就造成有些施工单位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为了赶进度不按施工规范施工,材料上偷工减料,导致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4.3监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在工程监理工作中,部分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检查把关不严,造成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的监控不力。通过调研发现有的总监理师兼任许多项目的总监;大多数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对建设监理的认识和工程经验开展工作,随意性很大。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
4.4监理单位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使得一些质量隐患不易被发现而发展成为质量问题。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须同步提供质保材料和准用材料以外,有的还要进行实验室试验,有的必须用一定的仪器设备进行复查,由于装备和手段原因导致被忽视的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在住宅建设中是屡见不鲜。
5、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力,是产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社会原因。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1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建筑法》构筑了我国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且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专章阐述。但该法律也逐渐显露出缺乏适应性,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对相应的处罚措施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和幅度,完全根据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确定,不利于操作,客观上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要么处罚过重,要么处罚过轻,就同一行为可能出现异罚现象。
5.2条例细则不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比《建筑法》在质量管理方面更加具体化,可操作性强,明确提出了“谁设计、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这一原则分解了质量责任,加大了质量管理的处罚力度,但也存在备案制度细则不完善的问题。
5.3验评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强制性标准等规范标准,不断更新,但官方色彩浓,执行起来不到位,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除此之外,在整个法律法规及标准中没有明确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认证机构不同的权力和义务。另外,在建筑法律实施过程中,没有机构针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修订完善工作滞后。
参考文献:
[1]白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安全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李子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篇3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afety; influencing factors
中图分类号:P63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给建设单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种:人、物、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差异,这是工程质量优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更加复杂、繁多;质量事故的发生也总与某种自然环境、施工条件、各级管理结构状况以及各种社会因素紧密相关。由于工程建设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设、使用、监督、监理、管理等许多单位或部门,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对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1 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构成建筑结构的物质基础,建筑材料的质量好坏,决定着建筑物的质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质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会给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在实践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质量问题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1.1 使用不合格的钢材。一些施工企业看重效益,不看重质量,低价购买一些不合格的钢材如地下小炼铁厂、黑工厂生产的螺纹钢或圆钢,或者是从废品回收站买来生锈钢材,致使钢结构强度和韧度达不到要求,为建筑安全埋下隐患职称论文。
1.2 使用的砂子杂质含量大。一些施工企业为省工钱赶进度,一是以次充好,该用石砂时不用石砂,而用价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掺杂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铁筛,连大带小,一齐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经水洗,直接用于施工。这些做法导致的问题是混凝土强度不够,取样打压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诱发桩基偏位、基础下坠、顶部开裂渗漏等问题。
2 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隐患。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不按程序操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频发。施工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建设前期的工作问题。建设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认真按有关规定去做,很可能就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地点的选择等。如果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有时损失是十分严重的。
2.2 违反设计程序。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但大量的质量事故调查证明,不少工程图纸有的无设计人,无审核人,无批准人,这类图纸交付施工后,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的质量事故屡见不鲜。
2.3 违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决定了它和钢筋组合时的坚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还有外加剂都必须有一定的比例才能达到设计确定的等级。但在工地上搅拌站砂、石严重混堆问题时有发生,在配混凝土时,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剂根本不过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没有秤,现场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摆设。这样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强度,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3 工程技术人员方面的因素
建筑产品的优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员的素质问题。提高施工一线技能工人的职业技能和基本素质是提高施工企业整体素质、保证施工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但在中国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工程建设的“主力军”,而这支主力军的素质却令人担忧。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低,且大部分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因此,由于缺乏质量意识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较多。另外施工技术人员数量不足也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都可能造成技术工作出现漏洞。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对不足,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和重要行业管理人才严重匾乏;人才结构失调;人才布局不合理;优秀管理人才流失势头不减;管理人才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业的深层次发展。 4 监理方面的因素 建设工程监理直接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因此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质量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隐患。监理方面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建设监理制度不完善。我国现已出台了《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结合配套的建设监理制度体系,对建设监理的开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随着建设监理的深入发展,有些法规显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4.2 建设监理水平不高。现有的工程监理项目多数为施工阶段的监理,尚需向其他阶段发展。监理服务档次不高,绝大多数情况下停留在工程现场的质量控制上,在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方面往往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就造成有些施工单位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为了赶进度不按施工规范施工,材料上偷工减料,导致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4.3 监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在工程监理工作中,部分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检查把关不严,造成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的监控不力。通过调研发现有的总监理师兼任许多项目的总监;大多数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对建设监理的认识和工程经验开展工作,随意性很大。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 4.4 监理单位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使得一些质量隐患不易被发现而发展成为质量问题。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须同步提供质保材料和准用材料以外,有的还要进行实验室试验,有的必须用一定的仪器设备进行复查,由于装备和手段原因导致被忽视的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在住宅建设中是屡见不鲜。
5 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力,是产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社会原因。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1 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建筑法》构筑了我国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且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专章阐述。但该法律也逐渐显露出缺乏适应性,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对相应的处罚措施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和幅度,完全根据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确定,不利于操作,客观上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要么处罚过重,要么处罚过轻,就同一行为可能出现异罚现象。 5.2 条例细则不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比《建筑法》在质量管理方面更加具体化,可操作性强,明确提出了“谁设计、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这一原则分解了质量责任,加大了质量管理的处罚力度,但也存在备案制度细则不完善的问题。 5.3 验评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强制性标准等规范标准,不断更新,但官方色彩浓,执行起来不到位,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在整个法律法规及标准中没有明确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认证机构不同的权力和义务。另外,在建筑法律实施过程中,没有机构针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修订完善工作滞后。
参考文献:
[1]白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安全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李子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篇4
1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包括代表政府和公众利益的政府质量监管,建设单位及其代表建设单位利益的监理单位等中介组织对参建主体质量行为和活动的督促监管,以及直接参建主体的质量审核监管三个层次。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体系中,三个层次之间有着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体系的核心,它分别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等实施全面质量监管。监理单位是关键,它根据委托内容代表建设单位监管施工、设计的质量,通过道道工序检查、层层把关签字,使建设工程投资、建设、质量监管进人良性循环。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等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则是自身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工程建设,有利于实现工程质量要求。
2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状况。具体来说,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立法不完善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是:立法层次过低。应该说《建筑法》是我国建筑市场的最高层次的法律,但它只规定了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没有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为此,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规定只能在第二层次即行政法规中有所规定,甚至只能在更低层次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法规或文件才有所涉及;立法不健全。《建筑法》颁布于1997年,现在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则和行政管理的要求,存在许多与国际惯例不相符的条款,更没有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问题;缺乏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配套的法规及实施细则,导致有关质量责任主体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操作性不强。
2.2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随意性
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初期,建筑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建筑市场混乱,各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质量监管者见多不惊,往往风声大雨点小。此外人情、人际关系的复杂性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它职能部门的不正常干涉,也导致监管的随意性。
2.3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渠道不畅通
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中,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遗憾的是,我国很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尚未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由于各质量责任主体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不一致,因此没有形成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信息系统,这种情况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顺利进行。
3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的措施
针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3.1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法律法规
为了有效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它们是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准绳和规范依据。现行《建筑法》与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实际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鉴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特殊性,有必要从长远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酝酿制定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法》,并在此基础上,颁布实施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从根本大法上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奠定一个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合理确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严格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其相应的惩处标准。
3.2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实行“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所谓技术法规是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通过立法机构审议、,强制执行的。在技术法规中可引用技术标准中有关强制性条款;技术标准则是自愿采用的,由专门的标准化机构或社会组织来制定。
3.3完备建设工程市场准人制度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应该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进行宏观调控,国际上建设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在建设市场的准人制度上大做文章。严格的注册专业人员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在有效约束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正当从事专业活动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资质管理方面,我国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因此,我国应当改革现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制定合适的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和管理办法,统一协调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工程咨询单位的从业资质,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作用,高度强化个人执业责任,形成企业从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人制度,推动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成熟。
3.4由无区别监督向差别化监督转变
原有的对不同企业、不同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因为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之间存在矛盾,决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可能全面覆盖,监督面越大,监督管理的深度越不够。因此,必须有所侧重,改变以往对每个企业、每个项目都实施平均资源监督的思路,应该集中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差别化管理在当前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不同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信誉、工程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情况,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动态确定和区分重点和一般监管对象,对其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督管理。二是在工程类型上,要重点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工程和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安全等直接涉及到城市公共安全的工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在实体质量上,要突出对技术风险较大工程的监督。注意抓好对技术风险较高的高切坡、深基础、抗震结构、异型结构、大跨度结构、大型幕墙等部位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现场的监督检查。
3.5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
篇5
2、建筑设计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2.1 界面管理问题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一些设计的遗漏、缺陷、纠纷以及索赔等全都发生在界面上,并且界面上的纠纷也最难处理,现阶段,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管理中,界面管理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各个设计专业在交界处存在严重的设计冲突,无法实现有效衔接。其二,设计与施工可行性出现矛盾。例如对于系统设备的尺寸、具置、施工设计图中预留的孔、洞、沟、槽等存在漏洞预埋位置及尺寸误差较大,遭横初步设计建筑规模确定受到影响;对于线路、管线等汇总协调管理不善进而干扰建筑安装调试施工;设计单位对于工艺设备、结构方案未进行系统论证,造成设计文件无法通过审查,因工作深化导致工期延误;施工设计阶段图纸不配套,出现常规性错误造成设备与施工难以顺利安装进而影响整体建筑质量,必须给予重视。
2.2 缺少完善设计认识
现在许多建筑企业把管理的核心都放到了建筑工程实际施工阶段,缺少完善、优化设计的意识,没有意识到建筑设计管理对于整个工程项目的重要性,时有出现一些为赶工程进度,不惜压缩设计工作周期的现象。一般情况下,我国建筑行业大部分业主均是在施工阶段采用招标方式对工程造价进行掌控,却很少想到设计阶段对降低成本的管控作用。我国建筑企业还存在着一定的资质良莠不齐、业务不娴熟、相关专业知识匮乏的现象,企业本身不具备提出完善设计的条件。
2.3 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就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建筑设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旧处于不断建设与完善阶段,在此背景下,许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混入建筑设计队伍,导致建筑设计市场恶性竞争、暗箱操作等行为普遍存在,已经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良好发展秩序。此外,由于建筑设计相关法律法规中执行标准的构建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与漏洞,使得建筑单位的考核往往受到评价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缺乏标准的、量化考核系统,并且也没有充分考虑建筑设计过程中涉及的工程成本与造价因素,导致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3、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的对策
3.1 完善设计界面管理协调机制
相关设计单位应不断完善设计界面管理协调机制建立设计界面风险防范体系,以不断提升界面管理质量。具体采取的措施包括:业主控制的设计协调过程应建立高效的决策系统不断改善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水平,以克服土建、设备设计与施工中存在的施工设计迟缓、设备安装图滞后难题;确定各专业的主体,在技术、人员、设备上做好基本的界面管理;应加快建立界面管理机构油业主开展直接领导管理,并编制工程、设计界面的具体管理办法与程序捉进界面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加快设计界面管理的信息化发展,通过设计界面管理机构建立本机构的数据管理系统及系统管理软件以利用结构完成对界面数据的访问采用直观图方式反映不同界面的树状层次结构;建立合理的管理体系,并且制定详细的界面管理办法,实现科学的、有规划的管理。
3.2 提高设计完善意识注重管理
综合完善设计优化工作,充分掌控好技术和经济的关系,有效地掌控投资,但不把节省投资作为唯一目的。业主方可引入设计投资管控奖励机制,利用经济的手段促进设计单位积极主动地参与设计优化工作,激活设计市场竞争活力。设计单位要不断提升改进设计认识,促进建筑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沟通协调,协调好各专业之间的分工合作,尽可能地避免各专业之间的冲突。同时要加大对价值工程理念分析,最大限度的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考量、修改、利用,提升建筑设计的价值,对建筑功能进行有效的分析,树立系统的理念,追求建设设计整体效。另外,要加大对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的引用,有效地节约建设成本、提升建筑质量,更合理地利用资源,创建更加适合市场的建筑功能空间。此外,设计部门和业主方均要加强对设计管理方面的重视。
3.3 健全相关法规
篇6
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施工现场的情况比较复杂,比如人员流动比较大,活动范围广;施工现场需要进行一些高空作业、手工操作,劳动量非常大;在施工现场需要遵守许多的规则,与此同时,施工现场容易发生出乎意料的情况,这些突发的情况极有可能是一些不安定的因素,随时都可能发生一些建筑施工事故。针对上述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采用一切措施,方式施工过程中出现事故,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从建筑施工现场看,安全管理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比如人员的管理;施工设备的管理;施工方式的管理;用水用电的管理等。但总的来说,安全生产管理就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劳动的人员依照我国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施工前所签订的安全施工合同,通过采用计划、组织、技术等行为,运用施工过程中的人员、机械、材料与环境因素的运动规律,保障施工现场的任何操作行为都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消除可能出现施工事故的因素,使施工活动得以顺利、安全的开展。
二、建筑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我国城乡建设的能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行业。但是,在看到我国建筑行业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应当正视问题:我国建筑业起步晚、基础薄弱;建筑过程中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有待提高;进行施工的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等,这些原因已经成为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笔者将在以下详细分析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
1.有关规范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存在问题,急需改进
针对越来越多的建筑施工活动,为了防止出现更多的安全事故,规范施工行为,我国及时制定了《建筑法》,随着《建筑法》的实施,安全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从整体上看,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没有形成,总体上法律法规的建设明显落后于建筑安全工作的需要,而且随着施工活动的频繁,《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在落实的过程中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最主要的是对违法操作行为的处罚力度有限。
2.施工企业的资金投入有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建筑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主动,一些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降低价格获得项目,这就造成了实际用于建设的资金减少。同时,在施工中施工的各种设备、材料、工具质量存在着安全隐患,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设备不及时的更新、检修,造成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正常使用。这些都是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市场建设初级阶段,许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只是注重企业的经济利益,比如将工作的重点集中在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上,对于安全施工没有太多的在意,认识不到位。在生产中重效益、轻安全,没有真正认清安全生产与企业长久发展的关系,使安全生产成为形式,有时甚至回避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4.施工人员对安全施工认识不清
虽然当前的建筑施工要求专业化,更多的技术人员出现在施工现场,但是,实际的施工的一线工人还是以农民工为主要部分。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市,在进入施工岗位之前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在思想认识上存在欠缺,对一些技术规范不了解,有时存在侥幸心理,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2
5.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力度不够
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不注重监督,有时进行一些检查也是表面行为,不能从实质上发现问题,另外,专职监管人员少,监督覆盖面小。同时,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基本还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措施,现有的安全检查监督力度明显不足。
三、改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现状的措施
针对施工现场中存在的众多问题,通过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到,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已经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立法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施工安全的保障,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和相关的领导部分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规范现代建筑行业的标准。同时加大执行力度,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最大限度的执行。对于违法操作或者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加大惩罚力度,同时结合实际的施工生产实际情况,对表现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
2.全面做好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是一项复杂的工序,因此,要从多个技术环节做起,切实保障施工的安全性。比如在施工前要做好图纸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预设工期、施工方法、施工设备等。在施工工程中从细节做起,运用技术手段处理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3.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施工企业要成立专门的管理部分,对施工现场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违规操作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政府的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对施工现场的监督不应局限于不定期的突击安全生产大检查,而应当创新方法,比如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机械设备、查安全防护、查隐患、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等。
参考文献:
[1]孙合昌、韩颖萌:《浅析如何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载《科技资讯》,201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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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纵深发展,政府演变为市场经济的“守夜人”,其主要职能是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和谐、稳定、公正、自由的竞争环境,让市场经济的主体凭自由的参与竞争,优胜劣汰,最终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近几年来,我国市场环境逐步得到改善,经济形态也从原来的单一国有制经济改革成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形态。各种经济主体成了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私营、合伙、外资等多种形式的经济主体共同存在于市场经济之中。各利益主体都会以各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保险制度应运时代而生,在工程领域,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经济改革之中成了独立的利益主体,他们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便会想方设法地转移或降低风险。这样的经济环境下,工程保险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是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工程保险的。一方面,计划经济主导主体是国家,全国上下推行单一的国有化的经济形态。工程项目的所有者是国家,项目资金来源于国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同属于国家利益统一体。工程建设单位是政府或其下属部门机关,而施工单位恰是这些单位所属的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遭受不可抗力风险,工程因此受到破坏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都不会遭受什么损失,这一切最终都将是由国家负责。因为不管是建筑材料或是工程技术设备等,都是由政府按需进行调拨,在这种经济条件下与施工环境中,不需要建立工程保险制度来平衡各单位的利益,因为它们的利益统一体为国家,同时也没有必要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就像将一个人的财物从右口袋放进左口袋,没有实际价值,反而会降低工程效率。
一、建立工程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降低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风险
风险,是指非人的主观意志所能预见或避免的客观因素所造成的损失,风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不确定性论文提纲格式。这种不确定性体现在风险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同时风险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亦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的种类有很多种,如工程失火意外事件、地震自然灾害等,虽然这些事件的发生概率很低,但由于工程所涉及的标的额非常大,对于一个企业来讲打击是致命的,承包商在承接工程项目的同时,如果不将这些风险作明确的责任划分,不仅会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而且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长远发展。
对于承包商来说,投保可将这些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从而最大程度的减少自己的损失。承包商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约定保险的范围与类型,保险公司分析工程实例及周边施工环境,对风险可能发生的类型与期望损失作比较准确判断,从而采取各种防范和应急措施,最大限度的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业主或承包商只需支付少量的保险费,便可获得保险范围内风险发生所造成的重大损失赔偿,从而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导致的损失。
(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建设工程是一项高风险事业,而我国国内的施工单位的市场占有又存在问题,市场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当然就无从谈起。我国大部分建筑企业的市场主要局限在该地区或该部门,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一个主要的方面就是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风险管理水平比较低。这严重降低了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而工程保险的设置目的就是专门应对这一风险,对于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和意外对工程造成损失时尽可能补偿工程项目的损失,在特定情况下能保证承包商不致破产而获得生机。通过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有利企业在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放开手脚大胆的去开拓市场。
(三)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工程保险是目前世界工程承包中通行的惯例,根据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风险,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工程保险作为承包商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是必须履行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凡“三资”项目及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投保。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来,外国的承包商不断涌入我国建筑市场,这无疑是对我国国内建筑企业的一个挑战,也会挤兑它们的生存空间。我国的建筑承包企业也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建立工程保险制度是我们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对于提高我们的项目管理水平及增强国际竞争力都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工程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保险意识淡薄,思想观念落后
1、由于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就使得一些大多数业主或承包商存有侥幸心理,认为风险的发生概率很小,或是不可能发生风险,保险意识淡薄。为了节约资金不投保,若没有发生风险,等于打了水漂没有回报,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由于建设工程的风险事件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因而许多承包商或业主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侥幸心理。他们认为如果风险不发生,或者发生了但损失不大而节约的费用足以应付损失,否则所支付的保险费将白花,没有任何回报,严重地影响了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
2、思想观念落后,保险是一种社会行为,需要大众主体广泛积极的参与,它是通过向大众集资,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但是,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保险意识观念淡薄,认为保险是个人行为,或是政府行为。风险责任应该由自己负担。在这种错误观念的误导下,我国的保险事业并不像国外那么发达,在工程当中,大多数业主或承包商不愿意花钱买工程保险。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工程保险制度方面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是国家计委、审计署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5年联合作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其中指出:“对建设项目实行强制保险加大了基建投资,增加了工程造价,这种做法不妥”。这项规定在《保险法》实施后,是否还要继续执行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为保险制度的持续推行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我国保险包括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种形式。在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把工程保险纳入强制保险范围之列。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只有《建筑法》对此项制度作了少许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它方面则无强制保险规定。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亟待去完善。
(三)缺乏专门的保险服务中介机构
对于承包商或业主而言,购买一个称心的保险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风险,如购买保险的类型,保险的条款,索赔的具体程序和条件等论文提纲格式。这对于承包商而言,由于不具有专业知识,这也为他们购买保险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投保之前,首先要全面深入了解各保险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深入的评估和比较,做出妥善的决策。同时,还要严格执行保险合同条款。所有这些,要求投保人要有专门知识,既要擅长分析保险人的可靠性,又要精于成本计算、效益分析,同时还要对建筑工程的特点特别了解。因此,需要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去专门处理这些问题。而目前我国这类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还很不完善。
三、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工程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进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作保证,结合我国现状,应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制定与《保险法》相配套的法规政策,同时加强工程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积极发展工程保险队伍
工程保险工作能不能搞得好,有无专业化的技术人员很重要, 工程保险是一种集约型、高智能的综合性工作,它要求标准高、要求严、技能强的队伍方可胜任。 加强工程保险人员的技能培训,建设一支优秀的工程保险队伍可以有效推进我国的工程保险事业的发展。
(三)改革造价管理体制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保险制度,参照国际惯例,改革现在的造价管理体制,逐步将保险责任和保险义务转移给承包商,把保险费纳入到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之中。这样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具有:明确保险责任,转移业主和承包商风险, 提高承包商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等一系列的优点。
(四)加强工程保险的理论研究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在不同施工阶段、不同工程部位,风险发生的概率是不同的,对整个工程建设影响也不相同。因此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总结出每个施工阶段、工程部位风险发生机率的大小及其影响,从而确定哪些方面需投保、哪些方面需加大投保金额。
四、结语
总之,工程保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这项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工程建设当中落实的还不够到位。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文中不足之处望行业同仁多多指正,在今后的工作当中亦会加强学习,争取为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建言献策。
参考文献:
[1]张立平;浅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发展方向[J].山西建筑.2009年20期.
[2]周健等编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风险与保险[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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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
房地产法主要适用于调整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和非所有权人(主要包括房地产的管理人、修建人、使用人)之间以及房地产的所有权人之间在房地产进行交易(主要包括房地产的租赁、房地产抵押、房地产的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权属等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由三部分组成:(1)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住宅法》和《城市规划法》以及《建筑法》等;(3)相关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有《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渔业法》和《草原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等。
1.2 房地产法实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国家土地的公有原则;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并且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体系。土地是国家的资产,也是国家的资源。我国实施的是土地所有制,除部分土地由相关法律规定属国家之外,其余土地均属劳动群众所有。同时,国家因需要有权依法征用土地,所征用的土地属全民所有。
(2)坚持国家土地的有偿使用原则;国家土地的有偿使用主要指的是有期限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联营和人股的形式与其他的个人和单位共同合作办立企业。但是,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通过转让、出租、出让的方式用于非农业方面的建设。对于根据法律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且符合土地使用的总体规划的企业,由于兼并和破产造成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土地除外。
(3)坚持合理利用土地和珍惜土地以及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珍惜土地资源,保护耕地已经成为了我国的基本国策。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要全面规划土地的使用,严格控制、开发、管理和保护土地资源,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严禁个人或者集体组织非法占用土地。要对土地实施特殊的保护制度,根据相关法律坚持实施土地使用用途的管制制度、耕地占用的补偿制度、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
(4)坚持房地产的综合开发原则;房地产企业对土地进行开发经营要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同时实施配套建设、综合开发、合理布局、全面规划。
(5)坚持城镇住房的商品化原则;为了改善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国家要适当的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加大对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的扶持力度,并要逐步推行城镇居民住房的商品化,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们不断增加的住房需求。
(6)坚持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相互结合的原则;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由于房地产市场具有高风险和高利润的特性,尤其要警惕出现泡沫经济,不能让房地产交易活动放任自流,也不能管得太死。因此,对于房地产市场以宏观调控为指引,由市场去调节才是最科学的管理方法。
2 针对房地产业融资风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2.1 正确划分政府部门在房地产业融资风险中的行为界限
作为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责就是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快速、稳定的发展,其首要目标是控制房价。化解融资风险比较重要的措施就是政府要在低收入住房的保障体系和私人商品房的市场体系中明确定位目标,并实行二元制政策。政府部门还要明确房地产行业融资监管的局限性和正当性,房地产融资监管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金融服务强烈的外部性和公共产晶特性,通过金融组织的运行规则和行为规则的制定,从而建立房地产行业的市场预警制度和价格监管制度,并采取多种预防和控制措施来稳定房价,保证房地产市场快速、稳定的发展。同时还要明确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融资市场化能够有效解决房地产行业的融资风险,通过价格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建立起多元的房地产融资结构。
2.2 完善房地产金融体系、建立健全的房地产法律制度
在我国的房地产开放经营中,银行信贷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银行体系名副其实地成了房地产企业融资风险的集中地。因此,需要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更多新的融资手段,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分散银行体系承担的融资风险,从而形成完整的房地产行业金融体系。同时,还可以确立证券、信托等融资方式在房地产行业融资中的合法地位,通过统合性的法律措施,从而建立起市场体系多层次、组织机构多元化的房地产融资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虽然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和,但是也会因不适应经济发展而产生主体退出市场,因此还需要依法构建房地产行业融资的退出机制。还要依法建立房地产行业融资的信用平台,信用平台的建立,有助于房地产企业估价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提高银行体系的放贷质量。
2.3 健全房地产企业融资监管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的金融监管方面只有少许的规定。因此,要加强对于专业性较强并且复杂多变的房地产企业融资监管方面的立法。同时要独立司法、严格执法。法律制度的实施不仅要体现在它的制定和完善,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执法。完善房地产企业融资监管的法律制度,要建立起行政监管、法律监管、自律性监管,从而减少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风险。
3 针对预售商品房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城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的基本义务就是要进行商品房的预售登记。实行商品房的预售登记不但能够预防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房产纠纷,还能够保护商品房购房者的相关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的交易安全。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要在行动上和思想上对预售合同引起足够的重视,要积极地到相关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在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就能让预售合同产生相应的公示效力,减少不必要的商品房预售纠纷,同时也能有效避免第三人的购房行为,防止购房纠纷。
在房地产商品房的预售过程中,还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监控保管工作,房地产企业需要付给监管机构一定的报酬,并且等到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将商品房预售款退还给房地产企业,从而有助于工程款项的供给得到保障,还有保证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专项使用,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款不人为地流失,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顺利进行,也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4 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的法律法规涉及到每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解决和减少房地产企业纠纷,关键在于完善房地产企业的法律法规,房地产企业的法律法规不但能够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质量,还能让房地产企业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俊安.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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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以及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建筑业在改善我国城乡面貌和人民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了不容忽视的贡献。是活力与规模并重的基础产业。但在这一派欣欣向荣的背后,是“三水平不水平”的令人担忧的现象――建设管理水平、施工水平及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而这一现象很大一部分源于当前建筑行业在安全管理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方面较为滞后。这使得我国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建筑业从业人员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与严峻的安全形势同步增长的是我国从未间断的大规模基本建设, 我国建筑业总产值从2003年的23083.87亿元,增加到到2010年的95206亿元,建筑从业人数也从2003年的2414.3万人,剧增到2010年的近五千万人。
二、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有限,尽管我国努力提高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水平,也大力改善了建设工程的安全状况,但目前仍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存在于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
1、法律法规不足
本人查找过与建筑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失望的发现,建国以来,在所有颁布并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约中,专门针对建筑业的却只有199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2004年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与法律法规严重不足的情况“相呼应”的是,这些法律法规还存在着内容的重复和交叉现象。此外,它们的可操作性也不够强,这就使得它们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缺陷和问题。同时,执法体系也不够健全,国家下达的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在一些行政主管部门中“被坐冷板凳”,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使得监管失控状况十分严重,这些都给规避监管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增加立法,规范执法”是保障建筑业稳步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趋势。
2、政府监管缺失
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在监督管理建筑业和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未能全面、到位、有效地履行其依法监管工作。首先,不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不少行政部门在他们自身的职责范围内都不清其对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其次,建筑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始终以“大突击”的形式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的缺失使得安全生产不能保持; 最后一点,是我国建筑业安全监管的“四不”现象――体系不够完善、资金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手段不先进,最终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安全技术方面
与不断增长的建筑规模和生产总值相反,我国的建筑业安全生产科技始终处于相对落后的境地。但社会的发展趋使着高科学技术含量、施工难度和施工危险性大等一大批高、大、精、尖工程的出现。这些都给施工安全管理提出了新课题、新挑战。因此,要想保证我国建筑业更长远稳定地发展,安全技术的解决必不可少。
三、我国建筑安全管理问题的对策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如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标准与建筑业相关的专业名词概念;一些法规设置的处罚条款不合理;对一些违法行为无法处罚或者处罚无力;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推荐性标准规范在制定、实施及修改方面透明度差、范围过宽、数量过多、标准滞后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却因没有法律规范的调整而被搁置。因此,这些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极需完善与健全。
2、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监督机制
除了认真贯彻执行现有建筑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划分建设各方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在重大伤亡事故面前,除了要求监理单位承担安全事故的监督失察责任、建筑施工单位按事故鉴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外,还需强调业主对安全事故承担的间接责任。通过建立这样一套良性的安全运行制约机制以形成人人关心建筑施工安全的现状。此外, 还可建立安全生产的考评机制,强化及时考评绩效:做到齐抓共管,予测予控,考评严格,激励有效。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建立和发挥高素质、肯奉献专业队伍作用,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工作模式。
3、加强执法监督
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需要进一步的加大,对于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不但要对其进行依法的实施监督,而且在中标后的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当中,要加大的对其进行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检查,这些监督检查是必不可少的,要切实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发展建筑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
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 既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也是技术保障。为了使安全生产的科技研发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得到全方面的提升,为此实施了“科技兴安”战略,构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体系,这一战略,不但引领和支撑了安全发展,而且作为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使安全生产形势得到了进一步的好转。
5、健全职工保险意外伤害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建筑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企业必须要做的。为了使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使建筑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得到有力的保护,使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不断的增强,使企业的事故风险得到进一步的削弱,投保方、承保方、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场运作、政府监控、社会中介参与的原则,进一步的加强调查研究,合理分工合作,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健康的发展起来。
6、完善建筑安全事故的记录、检查、申报制度
在我国,因为普遍存在建筑安全事故瞒报、漏报以及不报等现象,所以即使是《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安全事故的记录申报制度,但想要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做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也是很难的。要想把这一问题解决,首先不但要找到管理制度上的各种漏洞,而且还要使施工企业安全事故纪录的公告制度得到确切的落实,并且能做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其次是要根除私下解决问题这一现象,对于在安全责任事故中受害人,要升高其赔偿额度;最后要对在安全事故中违法乱纪的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这样,一套权威和透明的、受群众监督的施工企业建筑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记录资料的档案制度就能真正的建立起来了。
总之,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的建筑施工安全问题,不但密切的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且也关系到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能防止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且能够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相关部门应该不断的探索,并且切确的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黄献强.浅析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现状和对策[J].科技经济市场,2007,12
[2]黄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思考[J].建筑安全,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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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struction safety, security management, th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227.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随着我国总的 GDP 比例增长,建筑业占有较大的份额.在目前新的形势下,建筑安全施工生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这对安全施工与管理提出了 新的更高要求。
一、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 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巨增,据报道,2006 年达到 4000 万人,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达 3200 万人,占行业职工总数 的 81%, 而经过培训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农村从业人员不 足 80 万人,占总从业人数的2%,多数来自农村的从业人员因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知之甚少, 再加上部分施工企业不重视安全培训或是教育不到位等, 这一部份从业群体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低下,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死伤众多,这不仅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我国每年死于建筑行业人数仅次于交通、煤矿行业,据 2005 年度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05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共发生施工事故 1015 起,劳动纪律松弛等原因而造成死亡事故死亡 1193 人,因违章作业占 60%,其中农民工死亡人数占77.7%,建筑施工行业全部伤亡坍塌事故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类别”排列,前5项是高处坠落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事故,占事故总数的 88.36%;其中又以高处坠落事故为主,占事故总数的 45.52%;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部位” 排列,前项是临边, 洞口,各类脚手架安装, 拆卸塔吊,安装、拆卸井架,模板支撑失稳,占事故总数的64.64%;其中,临边、洞口占事故总数的 19.20%;安装、拆卸塔吊与井架占事故总数的 18.44%。
二、建筑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建筑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法规方面
1、法律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整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 《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比较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暴露出不少的缺陷和问题,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是:建筑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还存在着重复与交叉;一些安全行政法规时间过久不适应现行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与要求,现行的建筑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不够完善, 还有很多的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尚未制定。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人治阶段,还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长官意志的现象,
2、 政府监督与管理方面,政府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仍较薄弱, 基本上还停留在下发文件,突击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模式上,领导号召,群众运动,事前通知再检查,治标不治本式的管理,缺少日常有效的监督管理和相应措施,监管体系不完善。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和城市没有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有些地区虽已设立,但因资金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手段落后,难以适应建筑行业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 建筑企业安全管理方面,首先部分企业安全投入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律性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缺乏主动管好安全工作的责任,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和奖罚机制,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被动应付。其次,目前建筑市场的建筑施工队伍鱼龙混杂,大量拼凑而成的包工队,个体老板,没有资质的队伍充斥市场,采取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任务,一旦承接工程任务,为了弥补前期的不正当投入,追求最大利润,而盲目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或租用的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陈旧,安全生产投入能省即省,违背客观规律,轻视安全生产,在侥幸中求安全。再次, 大量的农民工没有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职业培训,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差,工人技术素质低,也是导致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
三、预防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尽职尽责,千方百计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其中 “长”、“常” 两字就道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常性,不间断性,也就是说安全工作贯穿于整个项目生产全过程, 安全事故发生也就是几秒钟,几分钟的事情,而安全生产工作却是一个系统工程, 必须全员参与,缺一不可, 全员牢固树立安全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这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途径。
1、正确处理与理解项目管理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企业从安全生产的角度看,安全虽然是一种成本,但它更具有投资的价值,安全的目的就包含了追求经济利益的内涵,所以安全应被看成是一种有创造价值的活动。一些发达国家的研究表明,合理的安全投入产生有效的价值,其投入产出之比是 1:6;据我国有关课题研究显示,20 世纪 90 年代的经济条件下, 我国 的安全生产投入产出的比值是 1:5.83,我国学者在 2000 年对中国 4 个城市的 10 多家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得出的结论是:轻伤事故损失比(间接损失和直接损失)约为 2.33:1;重伤事故损失比约为 2.31:1;而死亡事故中这一比高达 3.25:1。在现实项目管理之中,一些项目经理为了节省几根钢管, 省某一工序,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其造成的直接损失与节省的几根钢管价值相比损失重大,所以,安全生产就是效益和利润,它能给企业带来生产效率,带来经济效益,带来良好的社会信誉。
2、加大项目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宣传
通过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营造企业安全生产的氛 围, 让人人懂得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将要付出的代价,使得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成为企业和每个 工的自觉行动。开展企业各项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问题,举一反三并及时督促检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应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
3、实行违章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凡是发生各类事故均按 “四不放过” 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分析,不论大小,企业都要按照分析、追查和处理程序落实。在分析追查原因中,首先要从各级领导责任查起,在查清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查分析各类管理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次,是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责任奖罚机制,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市场经济的杠杆进行调节。为此,建筑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基金,制订出安全生产监督奖罚办法,并坚持重罚与重奖原则。
结束语:
安全问题是伴随着社会生产而发生和发展的,只要有活动就会有不安全的因素,就会有危害, 保护劳动者的安全,这是首要前提。通过对建筑安全活动存在问题的分析,可以较清楚地看到建筑安全管理仍存在等待解决的问题,在建筑企业中建立一个完整可靠的安全管理体系与工作机制,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形成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的内部安全管理模式和高度负责的专业管理队伍,依方法与模式 ,确保企业实现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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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程招标投标配套法规逐步健全,建筑市场逐渐规范化,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体系日渐完善,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已经形成,为依法招标奠定了基础。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是我国建筑市场趋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全面降低工程造价,进而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招标投标的意义
招标投标的具体意义表现在: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能够减少交易费用。招标投标与直接采购、询价谈判等其它交易方式本质上的不同,就是它的基本属性:有组织的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理论体系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无法对投标人无故退出进行有效制约,开标时间不能依法固定,投标文件编制的时间随意压缩,对投标人的限制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2、招标人暗箱操作,投标人弄虚作假
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还有,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遭到象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招标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3、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从理论上说,过多使用消极手段会伤及自身,最终会影响事业的繁荣。
4、价格形成的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的,忽视了企业独立的经济地位,国家直接参与管理活动,直接制定和控制构成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设备材料出厂价、采购保管费、运杂费、工资、间接费、管理费和税金等。事实上,我国现行工程造价定额较宽,以钻孔灌注桩为例,市场价是定额计价的60%,若降低10%,仍有30%的利润空间。现在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带资、垫资、拖欠工程款问题,跟我们的定额计价有很大的关系,这些现象也可以理解为市场对不合理计价的一种修正。
5、现行招标投标方式和评标方法不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
我国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依据主要是建设部、有关专业部和各省颁布执行的各种概预算定额及相应的费用定额。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太适合,因为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就是竞争,而现有的计价模式满足不了竞争的需要。现行的定额,基于满足事先确定工程造价的需要,不管组成工程造价的这些因素的性质,通通固定化,违背了市场规律,不利于企业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也使施工企业难以发挥各自的优势。
三、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对策分析
1、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招标”建设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联合检察机关建立起了“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投标企业信用资源互动共享,明确要求所有投标企业必须先过“诚信审查关”。逐步建立起了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自律和失信惩戒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极大地激励了建设市场交易各方主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此外,在法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与刚性。由于招投标主体缺乏应有的自律能力,因此执法机关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法律和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监督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保护公平竞争。
2、完善招标投标信息网络,提高信息透明度
寻找潜在的交易方,签订并改造合同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商务中的运用可以节省大量交易成本。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息网络,招标方在网上招标信息,投标方在网上公布有关自己生产能力、履约情况、技术水平等,减少大量的搜寻成本。借助于信息网络,还可以提高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提高信息透明度,大大节约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
3、严格市场制度,避免过度恶意竞争
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非公开招标,都有高昂的交易成本。在不加限制的情况下,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开支。因为有些投标人的实力较弱,没有必需的竞争力,按正常情况根本就不可能中标,允许其参与竞争,对双方来说,只能是无谓地增加成本。如果对投标人实行严格的资格预审,或建立红名单(信誉良好企业入围),或通过总分包方式建立起长期合作的关系,彼此比较了解,可以节省许多交易费用。因此,要严格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制度,加强资格与资质审查,控制公路工程建设市场规模,有效改变过度竞争的局面。
四、结语
总之,我国的招投标事业正处在初步发展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论文重点在研究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有效的完善招标投标运行机制和实施方案,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招标”建设,完善招标投标信息网络,提高信息透明度,严格市场制度,避免过度恶意竞争,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从而达到改进招标机构目前的状态,提高行业水平。
篇12
一、我国监理工作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行业快速发展。随着建筑行业近年来的兴盛,监理工作也得到越来越高的地位,在建筑行业施工的过程当中,我们需要监理单位来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及其情况进行总体的管理。在建筑施工监理的过程当中,应该认真落实管理体制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实行监理工作以来,建筑行业的质量得到很大的保证。监理工作是将建筑项目法人以及建筑业主之间的经济活动进行的更加合理公正的平台。我国进行监理工作较国外晚,监理机制形成的十分不完善,还存在较多问题。
二、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水平偏低
建筑工程的监理水平偏低,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监理水平偏低主要表现在:
①对施工现场没有按照相关制度和规范实施监理,监督管理未能落到实处;
②监理工程师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经常出现身兼多职的情况;
③监理组织不健全、监理制度不完善、监理职责划分不明确等;
④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技术和手段,管理水平相对落后;
⑤监理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缺乏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损害了监理地位和形象。
2、素质不高
建筑施工监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到参与施工活动人员的多个方面,随着目前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不断推广,监理工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但是同时也暴露了很多的问题。一些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自身的业务技术素质不高,直接影响监理工作质量。监理人员除应具备工程设计监理能力和工程施工监理能力外,还应具备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组织能力和协调管理能力。在工作中始终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一般监理人员与这些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面对着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假如只能够在现场监督工作,而不是利用经济和合同等手段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控制,那么很难充分的发挥出监理的作用,在建筑施工监理的过程当中,因为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是特别高而阻碍监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履行监理职责时力不从心,责任不到位,大大降低了监理在市场中的作用和地位
3、制度不全
目前我国有关建筑施工的质量监理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建筑市场秩序及其建筑企业法人行为非常混乱,建筑质量管理意识比较单薄,建筑法人没有责任心,也没有成立专门的处理建筑施工的质量监理的执法与监督机构,而且在质量监理过程中也缺乏权威的检测评定手段,监理制度存在着不小的漏洞。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质量责任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制度不完善,使得质量监理的责任不明、监管不力,导致质量监理的工作质量下降,出现了一系列的重大事故。出现压价现象,无故拖欠工程监理款项,造成了盲目的降低监理成本的投入。
4、不够规范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性,在建筑工程监理业务环节中,经常出现业务转包的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工程监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很多监理单位并没有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理市场的规范性;有的监理单位甚至只是皮包公司,相关监理工作人员缺乏,部分业余人员更是缺乏专业的技能和素养。此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未能对监理市场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5、组织不当
在我国的建筑施工监理实施过程中,普遍的存在着监理单位设置不合理的现象,主要表现为:组织机构职位设置不合理、各组织机构职责不明确、监理人员数量不足等,根本原因在于监理单位为了能够节约财力的支出,不顾实际的需要大量消减施工监理组织机构。因为组织机构的设置不科学,一般会形成施工监理过程中效率不高的现象,很难对于施工现场进行动态的监督,监理单位的作用极大的减弱了。
6、缺乏体制
监理工作首先要有一个健全的质量监理体制,但当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建筑施工的质量监理体制不健全,具体表现为监理单位进驻施工现场以后,通常没有成立一个专门的质量监理小组,质量监理工作不系统、不全面、不彻底,往往会出现质量监理工作没有详细的计划、统一的部署,导致质量监理工作散漫,随意性很大。
7、信息化程度低
以往的建筑施工监理都是应用人工记录的方式,出现误差的现象比较严重,而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施工监理就可以有效的提升工作的效率,并且对相关的技术资料和统计数据的保存与管理很有帮助。我国建筑施工监理当中,因为监理单位没有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人员,最终导致我国建筑施工监理信息化程度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这是在未来施工监理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三、加强建筑工程监理的对策
1、健全体制完善制度
健全建立机制的一个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在每个建筑施工项目中要组成一个质量监理小组。具体来讲在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进驻施工现场后,要成立一个质量监理小组,成员要有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对监理工作作统一部署,使每个成员都能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总监理工程师的带领下把监理工作做好。完善的监理制度是提高监理质量的保证,所以首先国家要加大对建筑施工的质量监理工作的重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国家也要出台权威的质量监理标准,使质量监理人员能够在进行监理工作中有统一标准作为依据。
2、规范监理市场在执法的过程中要加大执法的力度,对一些在监理活动中由于监理过错而造成的严重事故和重大的质量问题监理企业要坚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监理资格的处。对一些大错不犯但小错不断的监理企业要给予相应的警告,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也要给予降级和清除出监理队伍的处理,对一些不合格、无监理能力或犯有重大过失的监理人员要坚决开除出监理行业。对一些低能力的监理人员所在监理企业要给予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后仍不能达到监理人员素质要求的人员也必须开除出监理行业。对那些与施工企业串通欺骗或坑害项目投资者的无基本职业道德的监理人员,不仅要开除出监理行业,还要有相应的法律对他们进行制裁。要通过法律手段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方式制止目前恶性竞争的局面,将市场导入良性循环的轨道。3、全过程控制
① 事前指导。向参建单位提供监理规划,施工单位人员应该要仔细的阅读关于施工的一些细则,施工人员要做到对于施工的计划措施要全面的了解,并且要及时的交底,对每一个技术工人要落实好其职责,做到事前预防。
②事中检查。施工阶段要认真检查,避免出现质量问题之后再重新返工的现象,监理人员要负起自己的责任,加大管理的力度,做到全天候旁监。
③事后验收。针对一些重要的分部工程以及分项,要根据施工的工艺制定流程图,以便在验收的时候发现质量事故,并且进行详细的分析,进行处理,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措施,并追究责任,将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4、加大监理的力度 首先要对质量监理机构进行整改和改革,要使监理机构明确质量监理所担负的责任,提高监理机构的责任意识。其次要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管机构的监理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监管,既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及建筑企业法人行为,完善建筑法人监理责任制,杜绝招标中不规范行为的存在,又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规范,保证房屋建筑工程按质按量的完成。
5、提高施工信息化水平
要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统筹规划,不断推进信息化的实施,开展信息化标准相关要求的制定,逐渐的提高行业信息的数字化水平,不断推动建设监理信息化技术在建筑行业当中的普及,为建筑工程建立信息化全面建设奠定基础。提高现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建筑施工监理信息化能够很好的提高施工相关数据传递的实效性,保证施工的顺利完成。
6、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监理单位需要严格的加强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作为监理工程师,需要不断强化自身的综合素质,不断的补充新知识,将自身培养成不仅懂得工程技术,同时还精通经济、管理、法律等知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的人才;建筑施工监理人员应该严格的按照相关的监理规范、合同要求来规范自身的监理工作,定时巡视工地,充分的了解工地的实际情况,及时的解决现场当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强建筑施工管理人员的道德培养,从而保证施工监理的公平与公正。改变现状需提供政策法规支持并大力发展监理行业,使监理行业真正成为一个有吸引力的行业,才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入其中。
结语:当前我国建筑施工监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要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不断创新,使我国建筑施工监理工作顺利的进行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咏梅.关于建筑施工监理若干问题的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07(34).
篇13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行业利润变小,促使施工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分包已成为总承包企业主要的资源补充方式。这种分包形势必然要求工经管理者研究新的工程分包管理思路,提前对项目进行分包策划。工程分包策划是合理进行工程分包的首要前提,也是施工企业实现效益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什么是工程分包策划
通俗的讲,策划就是谋划分析想办法。策划的结果就是制定工作方案。工程分包策划是工程开工前期的准备过程,就是对需要分包的工程,按照工程图纸的要求,在保证满足设计、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环保、成本、效益的前提下,采用合适的方法、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解决分包队伍的选择、分包工程如何划分工程量、采取何种分包模式、什么时候如何确定分包商、如何对分包管理控制等相关问题,通过对以往的施工经验和分包队伍能力的分析对比,找出最优的工程分包方案。
二、工程分包策划的意义
1、有效指导项目部快速建点施工。为了有效控制分包策划过程,公司制定了《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了分包策划管理流程,职责分工、分包模式的选取、分包方资源库的建立和使用,以及对分包方过程管理具体的要求。确保了新开项目分包策划在投标决策前或中标后能够快速实施。缩短了中标到开工的时间周期,进而快速流程化地展开项目施工,使企业一开始就受到业主的好评。
2、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分包方式、行业监管和银行监管等要求都进行了规定。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均认定为违法分包。这就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合法合规地进行分包。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都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劳务分包还有资质备案的要求。因此在实施分包策划时,必须对项目分包的类别、内容进行分析,确保合法合规。公司和项目部两级进行分包策划时,公司法事部和总法律顾问参与把关,企业的分包合同均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充分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合同纠纷事件大幅下降。
3、有利于选择合适的分包商。通过进行工程分包策划,明确了分包方的资格审定、初选、引入、竞标报价、定标、确定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等控制环节,借助在公司建立的合格分包方资源库,可以优化选择合适的分包商,快速实现公司招标,快速实现收集分包方报价信息,通过快速对比分析,找到适宜的有能力的分包商,从而使合同分包方快速进场施工,以保障总承包人全面履行对业主合同。
4、有利于降低整体工程施工成本,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分工的专业化促进了生产率的大大提高,专业化队伍的周转料和设备得以充分摊销利用,熟练的工种使生产效率提高,从而减少工程施工成本;同时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有利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发挥各自的长处,实现互利共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工程分包策划的核心
项目效益体现在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工程分包策划的核心是有利于对质量、工期、安全、环保、成本、效益、薪酬的控制,最终体现在对效益的控制。
建设单位、相关方、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包含劳务工),对于工程项目代表了四个不同的需求者。建设单位追求的是工程质量和工期,相关方关注的是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今后的使用中是否对环境产生影响,企业管理者追求的工程成本和效益,员工(包含劳务工)关注的是安全保障的条件设施和薪酬。解决并满足好四个不同的需求者的要求是分包策划的核心,也是分包管理控制的核心。
1、在总承包单位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框架下,分包策划首先要考虑分包方应提交自己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认其能力是否满足建设单位的工期要求。
2、分包方应明确熟知,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要达到的施工验收质量标准,分包方应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确认其能力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3、要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水、气、声、渣等施工废弃物、噪音可能对自然环境、居住环境和文化环境产生的影响,在分包策划中对于分包方应明确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周边居民对环保的特定要求,分包方应提交相应的环保控制措施,确认其能力是否满足工程环保要求。
4、按照总承包单位《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分包方应提交安全保证体系和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以及特殊人员的持证上岗的资格证件,确认其能力是否满足工程安全作业要求。
5、按照企业定额,由总承包单位编制《项目责任成本预算》,本着互惠互利、长期发展、利益双赢的原则,根据预算,确定分包工程的类别、内容、单价和总价。
6、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承担社会赋予的职责。分包方应提交劳务人员基本状况和名册,确定按照规定确保劳务工薪酬、工资发放的方法。
7、根据分包策划的结果,确定分包合同的一般要求和特定要求。
例:在某铁路隧道洞门边坡的施工成本中,原设计图纸是锚杆挂网喷砼,业主为了质量、洞门安全要求加大锚杆的直径,而当地政府为了生态旅游要求沿线必须绿化。我们测算喷混植生(锚杆挂网喷复合基材植草)比原方案利润高出15%,一直和当地政府要求改为喷混植生。该方案对施工分包方则仅适当增加施工成本。经业主、设计、政府支铁办、监理和施工单位开会决定,采用喷混植生。各方的要求和利益均得到满足,分包策划的方案顺利实施。
四、工程分包策划的原则
1、要坚持依法分包的原则。目前工程分包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约束较大,必须遵守《建筑法》、《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防范或规避法律方面的风险。工经管理人员应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及时掌握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
2、要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分包策划目的是通过最大限度专业化施工,降低工程施工和管理成本。一切分包要有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分包商的利益,合理把握尺度,实现互利共赢。
3、要坚持强化管理的原则。总承包单位能平等对待分包商,高效协调,全面掌控各专业各分包商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坚决不能出现包而不管,以包代管,管而不力的现象。
4、要全面整体策划原则。总承包商要以业主招标文件的各项目标为中心,顾全大局,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5、客观可行原则。工程分包策划必须基于项目内外部环境资源要素,从实际出发,分包策划方案的制订应符合项目的特点。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好调整或修正的力度。
五、工程分包策划如何提升效益
1、做好工程项目的系统分析。系统分析是把分包工程当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并把这个整体分解为若干个子系统(单位及分部分项工程)。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具体施工方案,在揭示影响子系统的内在(空间、工期、技术、质量、安全、成本、单价等)、外在(法律法规、主合同规定、项目管控能力、分包商市场行情等)等各种因数及其相互关系,在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整体、分析、判断和加工的基础上,选择出最优工程分包策划方案。
2、做好项目的资源配置策划。项目配置与分包的模式息息相关。公司对项目的核心技术及关键工序一般均不采取专业分包,必须由公司和项目自办自控,如砼搅拌运输,为保证主体砼质量,一般由项目管理。其余原则上专业分包、工序分包或劳务分包。考虑利用分包的常规资源,对项目经理部的正常运转配置必要人员、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要素资源,公司就能快速下达人事机构令、设备配置清单、主材招标清单等,就能对工程项目运行过程中服务到位和有效控制。
3、做好对分包策划项目开工前的综合调查。通过公司主责部门与项目共同在现场调查形成的报告,从项目的管理模式、技术管理体系、分包模式(专业分包、工序分包、多工序分包、劳务分包)、分包指导价、主要材料单价、控制工程节点等方面,指导项目全方位的综合管理,是项目全过程施工的主要纲领。如我们2014年3月中标的某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经理部设置时专题进行了讨论。该项目线路长度21.8Km,主要工作内容为:路基挖土方460.09万m3,挖石方246.53万m3,路基填筑524.59万m3,路基防护及排水21.8Km。大、中桥2385.45米/9座,互通1处,分离式立交4座,涵洞53道,通道24道。因线路长工程量多,施工区域跨度大,到底设两个实体经理部还是设一个实体经理部加三个队部展开激烈讨论,结合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最终形成统一意见为一个实体经理部加三个队部,路基土石方和桥涵以专业分包、多工序分包为主,劳务分包为辅,减少了项目管理压力。
4、快速确定分包率,提高专业分包的比例和质量。作为总承包企业,在不违反《建筑法》等规定的前提下,确定本项目自办项目和分包的项目;原则上建立起以专业分包、工序分包为初选,劳务分包为重要分支的管理体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尤其是专业分包给公司减轻了管理压力,提高了人均生产率,带来了较高的利润率。
5、加强分包合同的过程策划。分包合同是分包管理的起点,也是分包管理的依据。公司以前签订的分包合同较简单,对双方工作分工的权利和义务等都缺乏较为细致的界定,一旦进入现场执行阶段极易导致纠纷频发、矛盾重重。近期参照国际工程公司对分包合同文件,从分包方的资格审查、现场考察、报价或竞标、澄清到项目谈判签约,每一环节都做实做足。公司出台了《合同管理办法》、《合同两级评审会签制度》和合同示范文本。在分包合同单价的变更和工程数量的增加上,我们实行严格的会签和评审制度,原则上分包单价、补偿不得调整,确需调整分包单价的由项目部报告公司审核批准后执行。
6、充分利用公司内部的《分包方优质资源库》,加快分包方的引进。我公司建立了《分包方优质资源库》,新开工项目和需要引进分包方的项目,根据施工生产需要,统一在公司优质分包方资源库里选用分包方。九个专业(路基土石方、桥梁下部结构、制架梁、隧道、桩基和软基类、路面及无碴轨道、碎石加工、搅拌站及小型预制场、房建和地铁工程)必须从资源库里选用,推荐人签字实名引进。若因工程施工需要,分包方不在分方包资源库中,须报公司审核合格后及时纳入公司分包方资源库。但使用的分包方不能超过3个项目同时施工,从源头上规避了引用资源的风险。
六、结论
1、加强对建筑工程中的分包策划, 是施工企业超前谋划、挖潜增效的重要手段,也是自我加强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管理措施。
2、加强对建筑工程中的分包策划,是国内外行业先进的施工企业一直推行并不断完善的管理理念,是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手段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必然会涌入大量的国外先进的建筑企业与国内建筑企业竞争;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海外工程建设,必然要适应国外市场竞争。
3、加强对建筑工程中的分包策划,必须要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建筑工程分包管理体系, 把资源用在提高自身的专业性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就能更好地促进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