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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和智能教育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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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和智能教育

篇1

人工智能的英文是Artificial Intelligence, 简称AI, 人工智能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发展, 至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比较权威的说法认为[3]:人工智能是关于人造物的智能行为, 主要包括知觉、推理、学习、交流和在复杂环境中的行为。人工智能的长期目标是发明出可以像人类一样或能更好地完成以上行为的机器, 短期目标是理解这种智能行为是否存在于机器、人类或其他动物中, 所以它包含了科学和工程双重目标。根据其功能强弱, 人工智能分为三类, 即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还有超级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60年代, 提出人工智能的概念。主要以命题逻辑、谓词逻辑等知识表达和启发式搜索算法为代表;第二阶段是20世纪70~80年代, 提出了专家系统, 同时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的算法研究发展迅猛, 伴随着半导体技术计算硬件能力的逐步提高, 人工智能逐渐开始突破;第三阶段是自20世纪末以来, 尤其是2006年开始进入了大数据和自主学习的认知智能时代。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也开始增多, 特别是深度学习算法在语音和视觉识别上实现了巨大的突破[4,5]。人工智能的技术体系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即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图像识别以及人机交互等。当今击败世界围棋冠军李世石的Alpha GO主要应用了机器学习中的深度学习算法。

2 人工智能应用状况与反思

2017年, 阿里的无人超市落地杭州, 进店、挑选商品、付款支付一气呵成, 消费者几乎在完全自主的状态下完成购物。与此类似, 昆山富士康公司裁员6万名工人, 全用机器人代替。京东、淘宝引入的智能机器人替代了原来的仓库管理、人工客服等岗位。因此有学者悲观地断言:在人工智能时代, 因为很多职业岗位或技能将被智能机器人所代替, 职业院校毕业生很有可能面临毕业就失业的窘境。笔者认为, 我们不应该重蹈历史上英国制定的限制汽车推广使用的《红旗法案》的悲剧。正是这个在今天看来毫无道理的, 但却持续了三十年的法案让德国和美国的汽车工业完全赶上来, 最终远超英国。人工智能应用必将淘汰或替代很多现有就业岗位, 但同时又会创造新的就业岗位, 这是一个伴随着产业智能升级的、长期的艰难过程, 对于职业教育来说, 这既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也是一个难得的机遇。

3 人工智能时代职业教育的发展策略

为了更积极地适应人工智能时代, 除了国家层面的统筹规划、科学指导和政策、经费支持之外, 建议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规划。

3.1 解放思想, 更新理念与制度

中国工程院院士潘云鹤提出, 人工智能走向2.0阶段的真正原因是世界正从原来由人类社会与物理空间构成的二元空间, 向着由物理空间、人类社会与信息空间构成的新三元空间演变[6]。因此, 职业教育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应该加入人工智能等相关理念和技术, 同时其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内容、考核评价标准等方面都需要做出相应的改进。比如当前大多数职业院校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课程安排中, 信息技术类课程课时偏少, 数据处理、编程类或人工智能课程几乎没有, 这样的安排不利于提升学生的信息素养, 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同时适当减少将来可被人工智能应用替代的技能课程的课时, 比如电算会计、环境监测等。

3.2 善用人工智能, 提升教学与管理

在人工智能背景下, 教师们现有的重复性工作和大量数据积淀的教学任务, 比如批改作业或阅卷或课堂考勤都可能被人工智能取代, 因此, 教师能腾出更多的时间, 更充分地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 从而为学习者提供更精确的个性化学习服务, 教师也能够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手段, 优化教学评价方式, 补充教学资源, 减少备课重复性工作, 提升教学效率, 真正地做得因材施教, 同时学生们的学习方法和方式将不同程度地得到重构, 基于大数据的智能在线学习平台大量出现, 不同的学校、学科及专业课程不再封闭, 学习时时处处都可以进行, 碎片化与个性化学习将日益普遍。教师能完整地跟踪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 比如学生上课是否睡觉、是否玩手机、是否在教室里与其他同学合作学习等, 都能够根据监测数据进行智能解析, 有利于更有效、更全面地对学生进行过程性评价。大部分课程考试将全部自动化, 考生资格审查利用人脸识别、监考与阅卷都由智能机器来完成。上述人工智能给教学带来的这些变化既需要网络硬件设施和相关软件系统来支撑, 更需要职业教育的教师们继续提升信息技能、深化和加强信息素养。

3.3 深化产教融合、优化实训筑牢就业

在人工智能时代, 职业院校应与相关行业统筹发展, 深化产教融合, 拓宽企业参与的途径, 深化引企入教改革, 支持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多种方式参与学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 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优势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 推动学校就业与企业招工无缝衔接。比如职业教育将出现新师徒制, 行业领域的行家里手将通过互联网以VR或者AR技术言传身教的方式, 带领规模庞大的徒弟用碎片时间进行学习与实践。

3.4 完善终身学习的职业教育体系

随着人工智能应用的深入推广, 职业院校培养的技能型人才所掌握的技能如果不及时进行充电升级, 中低端的重复性强的工作将面临被智能机器人不同程度进行替代的危险。所以对于不少技能岗位, 守着一门技术吃一辈子老本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因此, 职业教育要继续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为职业教育学生的充电升级铺就一条纵深的通道。

3.5 人文教育为道, 智能教育为用

在人工智能的帮助下, 简单重复性的工作将被机器替代, 人们将从重复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 转去从事更具有创造性、创新性或者更具有情感类的工作, 这些工作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因此, 职业教育更需要注重学生思想道德水平、人文综合素质的培养, 这是做人之道, 在此基础之上激发学生们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力, 促进跨界思维的形成, 更好地掌握人工智能时代的相关职业岗位知识和相应的智能技能。著名理论物理学家霍金曾说:完全人工智能的研发可能意味着人类的末日。Tesla汽车和Space X公司创始人马斯克说:我们必须非常小心人工智能。如果必须预测我们面临的最大现实威胁, 恐怕就是人工智能了[7]。一群没有良好道德水平的, 但掌握了智能技术或设备的人们是危险的, 所以职业教育应该从学生入学起就开始, 不断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 热爱社会、热爱生活、乐于助人、与人为善。只有这样, 人工智能应用才能更好地服务人们、造福社会。

4 结论

人工智能正在快速又深刻地改变我们的教学、生活和工作方式, 也对职业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同时也是一个巨大的机遇。职业教育在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变革时, 须要从国家政策、理念与制度、教学管理、产教融合、终身学习等方面做好应对, 切实地把握人文教育之道对智能教育之用的统领原则, 培养能很好地掌控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的人才。

参考文献

[1]谢青松.人工智能时代职业教育的转型和发展[J].教育与职业, 2018 (8) :50-56.

[2]苏令.人工智能来了, 教育当未雨绸缪[EB/OL].[2018-05-15].

[3]Nils J.Nilsson.人工智能[M].郑扣根, 庄越挺, 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0.

[4]王璐菲.美国制定人工智能研发战略规划[J].防务视点, 2017 (3) :59-61.

篇2

一、人工智能课程伦理考虑的基本内涵

人工智能课程中进行伦理考虑,是在人工智能课程中有针对性地加入道德教育的元素。在方式上,可以借用西方的“隐形教育”方式。在内容上,必须符合中国的人工智能发展态势,更要受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导。目前中国的人工智能课程,过度偏向于技术性。尤其是许多社会机构提供的课程,更是偏向于功利性,目的在于让学习课程的学习者快速获得工作。因此,必须从源头入手,对这些社会机构进行一定的约束和规范,对人工智能课程内容进行整体的架构。

二、高校人工智能课程中伦理考虑的必要性

(一)我国对于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

首先,科技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促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一靠法治,二靠德治。中国正聚焦力量加强自主创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基于当代中国语境下,科技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就至关重要。科技工作者对自己的社会责任与伦理责任应该有着充分的理解,在科研活动中既要着眼于为社会提供科学技术上的新成果,同时也要强调在伦理道德建设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其次,从长期看,科技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利于国家科技的发展,利于促进科技难题的解决。发展是连续和间断的同一,科技发展不能一蹴而就。在面临科技瓶颈问题时,就更要求科技工作者具有坚韧不拔的品质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这些精神都是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也是科技工作者承担的社会角色中必不可少的特质。

最后,高尚的职业道德是科技工作者奋进的不竭动力。一个科技工作者只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奉献自我才能成就事业。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受西方“享乐主义”的负面影响,科技工作者只有更加坚守自我、承担社会责任,才能具有不断前进的精神支柱。

(二)对解决人工智能伦理困境的源头性作用

随着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广泛化,以及应用群体的普及化,难以避免的带来一些伦理问题上的困境。例如伦理学中经典的“电车难题”,在当代科技发展中也出现了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无人车难题”。无人车产生事故的责任归属与分配就是目前很多学者在关注的伦理问题。人工智能的发展对当前的法律规制,还有现存的人伦规范都产生了挑战。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方向,在操作性上要避免技术鸿沟,在设计过程中要坚持算法公开化、透明化,并且在出现数据漏洞时应尽快地进行自我修复。这对于科技工作者自身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但要求科技工作者自身的知识素质与知识能力过硬,而且要求科技工作者要严于律己,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求科技工作者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保持理性的态度,坚持为国为民。许多科幻电影和小说中都体现了未来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人与机器产生的情感迷思。作为科技工作者,在设计与调整过程中都应保持情感中立,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工智能发展的初级阶段,人工智能尚不能拥有自主意识,人工智能的行为责任必须要找到其背后的拥有自主意识的人。无论是现阶段还是未来,作为人工智能产品开发者与设计者的科技工作者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是十分必要的。科技工作者的知识层次与道德品质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研发人工智能产品的起点。因此,对科技工作者的成长过程中进行持续的道德教育,使其树立高尚的道德观念,对于解决许多人工智能带来的伦理困境都具有源头性、基础性的作用。

三、高校人工智能课程与伦理道德教育的结合方式探索

(一)高校人工智能课程资源的充分运用与更新

从资源形态上看,实物化资源与虚拟化资源,线上资源与线下资源都应充分运用。随着智能校园的普及,有基础条件的地区与校园可以充分运用好身边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课程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因此课程的内容也不能仅停留在理论层面。除了对于学术资源的运用,也应当结合实体的人工智能产品进行学习。但因为人工智能的发展程度还没有普及化,人工智能机器人也远没有达到触手可及的程度。因此运用新媒体技术,通过虚拟现实的手段进行在教学过程中的知行结合是可以尝试的路径。VR技术在网络设备硬件教学中可以节约成本,便于人工智能课堂的普及化。在理论教学中,可以通过与虚拟机器人的交互增强趣味性。VR技术有3个最突出的特点:交互性、沉浸性和构想性。课程设置者可以充分借助VR的沉浸性设置相应的场景,让课程学习者通过对特定道德场景的判断引出思考。这种新媒体手段既可以更新原有课堂知识的教学教法,更适合作为伦理教育走入人工智能课堂的重要媒介。

从资源时态上看,人工智能课程资源必须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而不断更新。从现实角度来看,最初开设人工智能课程时,其教学目标还是相对简单的——即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与知识能力。但随着人工智能的普及应用,产生了许多人工智能语境下的道德困境。从指导思想来看,我国逐步走向世界舞台,随着实力增强指导思想也是不断变化的,新时代会提出新目标,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课程内容的丰富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人工智能课程若要符合时代需要,就需要不断地更新课程资源。人工智能这一学科是具有学科交叉性的,与之相关各个领域的最新前沿问题都需要结合相应的道德教育,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

(二)高校人工智能课程内容的合理架构

对于不同年龄层次的人工智能课程,必须考虑到不同群体的教育规律。提出合理的教育目标,用不同群体可以接受的方式方法才能达到最优的教学效果。我国人工智能课程目前的课程架构中,已经有学者进行了分年龄层次的研究。人工智能课程可以规划为专业性逐渐增强的、从边缘到中心的课程层级系统。对于高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来说,人工智能课程设置内容必须具有专业性。在上文的课程体系建构中添加了艺术、文学、哲学等内容,其中包含对于人工智能伦理学的思考与认识。但在某种意义上这些青年的社会价值观就代表了未来科技工作者的社会价值观。因此在这一阶段,人工智能课程的架构与实施,国家应加以引导和监督。一方面需要建立统一标准的高校人工智能课程体系,另一方面在應对课程具体内容的落实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监督。

(三)在高校人工智能课程教学过程中充分运用案例

篇3

Register Use of Terminology from Functional and Cognitive Perspectives

—Case Study of “Expectation Value”

YU Wei

Abstract:Terminology can reflect the developments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society The register use of terminology has its own scientific, social, functional and cognitive reasons As a term of probability theory and statistics, “Expectation Value” is mapped into other fields by the way of analogy and extending, or some other methods The significant increase of the use frequency, the expansion of the semantics and the growth of the functions make “Expectation Value” develop and change from the specialized terminological fields into popular vocabulary, and become one of modern Chinese common words

Keywords:terminology, register usage, functional perspective, cognitive perspective

一 理论背景

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篇章语言学、科技信息理论和文本综合分析处理等学科的发展,术语学逐渐开始研究术语的使用问题,特别是职业言语(首先是篇章)、专业人员培训和计算机系统中术语的使用[1]。篇章理论也是功能术语学的研究对象之一,主要分析篇章中术语使用的理论,可以对篇章进行术语分析,研究含有术语的篇章类型,也可以对术语进行篇章分析。在分析过程中,既可以自术语到篇章,也可以自篇章到术语。从术语学角度出发看术语与篇章的关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篇章的术语结构;篇章中的术语饱和度,即术语与篇章中所有实词的比例;篇章中术语出现的频率,即专业词汇和所有词汇的比例;以及篇章的术语形式,即通常通过术语集所表现出来的篇章内容形式。在这几个方面中,篇章的术语饱和度和出现频率通常以百分率的形式体现。对术语进行篇章分析时,经常会采用统计法,科学直观地指出使用特征[2]。一般而言,术语更多在非文艺性篇章中出现,如科学、政论、技术、公务等,这是因为术语本身具备大量的信息内涵,是相应的概念定义或扩展描写的凝缩,能够用精准简洁的语言表述丰富的内容。不过,术语也经常被用于文艺性篇章,通常是出于修辞需要,为了取得特殊的修辞效果,又或是使术语非术语化,即不用术语最为核心的意义,而是通过专业意义简单化、专业意义隐喻化等方式,让术语丧失其术语意义,获得泛化意义从而成为一般词汇。

在对术语的功能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发现术语的认知功能使得术语成为可以确定、存储、交流知识的手段和获取新知识的途径,因此认知术语学逐渐成为了术语学研究的一个新方向。认知术语学采用认知方法分析术语,主要研究术语在科学认知和思维过程中具有何等作用[3]。作为词汇单位的术语,一方面具有通用词汇固有的功能,如称名功能、语义或符号功能、交际功能、语用功能等,另一方面作为专业词汇,术语又有自身特有的一些功能,如认知功能、工具功能、启智功能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认知功能。术语在认识和思维过程中具有积极的作用,是对客观现实的事物和现象的本质以及人的内心世界长期认识的结果,这些都是由术语的认知功能决定的,认知功能是术语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术语属于科学的元语言,而术语是形成相关科学概念系统所必需的辅助手段[4]。术语与认知科学,尤其是信息理论和认知心理学有天然的密切联系。术语不仅能反映认知领域现阶段的发展阶段和程度,概括、增加和传递科学知识,而且具有将信息固定下来,成为认知工具的能力。本文以“期望值”一词为例,分析造成术语跨语域使用的功能和认知机制。

二 “期望值”的跨语域使用 1不同语域中的“期望值”

“期望值”作为术语在不同语域中都可以使用,但是根据使用领域的不同,“期望值”的语义内涵也有所区别。在概率论和统计学领域里,一个离散性随机变量的期望值(expectation value),又被叫作数学期望,或均值,亦简称期望,物理学中称为期待值,是试验中每次可能结果的概率乘以其结果的总和。换句话说,期望值是随机试验在同样的机会下重复多次的结果计算出的等同“期望”的平均值。需要注意的是,期望值并不一定等同于常识中的“期望”——“期望值”也许与每一个结果都不相等。换句话说,期望值是该变量输出值的平均数。期望值并不一定包含在变量的输出值集合里[5]。

除了概率论和统计学语域之外,“期望值”也常在经济、商业语域使用,不过其语义内涵和外延都与上述不同。这些语域中的“期望值”常与“客户”“管理”等词搭配使用,用来指称某人(通常为服务对象)对于他人提供的管理、服务等业务所能达到的状态和水平,主要包括期望的内容、标准、规则(包括定量和定性两方面)等。

在《现代汉语词典》《辞海》《汉语大词典》等工具书中,“期望值”被释义为“对人或事物所抱希望的程度”,这个语义通常在新闻、文艺等语域中使用。具体说来,期望值可以指人们对所实现的目标主观上的一种估计,也可以指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和努力是否导致所企求之结果的主观估计,其依据标准是个体的以往经验。此外,期望值还可以指社会大众对处在某一社会地位、角色的个人或阶层应当具有的道德水准和人生观、价值观等全部内涵的一种主观愿望。

在心理学语域,1964年北美著名的心理学家和行为科学家维克托·弗鲁姆(Victor HVroom)在《工作与激励》(Work and Motivation)一书中提出了期望理论(expectancy theory),即某一活动对某人的激励力量取决于他所能得到结果的全部预期价值乘以他认为达成该结果的期望概率。弗鲁姆将这一理论用公式表示为M=V×E,其中E就用来表示期望值,即个人根据以往经验进行的主观判断,对达成目标并能导致某种结果的概率的估计。如果一个人对目标估计为可以实现, 则此时概率为最大(E=1);反之,如果估计完全不可能实现,这时概率为最小(E=0)。因此期望(值)也可以叫作期望概率[6]。

最后,在语言学语域中,期望值作为一个计算语言学的专门术语,又可以称为均值,指的是随机变量按其取值概率的加权平均,主要用于表征其概率分布的中心位置。

由此可见,“期望值”是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专门术语,其语义内涵和外延随着使用语域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不可否认的是,各语域中的“期望值”的核心语义有共通的成分,这就为该词的跨语域使用打下了语义基础,并在语法和语用层面通过不同形式体现出来。

2 三个平面上的“期望值”

在北大CCL语料库搜索“期望值”,共有244条,其中有10条重复或无用语料,实际有效语料为234条,期望值在234条语料中分别充当了句子的主语、定语、宾语、状语,以及动宾短语中的宾语(小宾语)和主谓短语中的主语(小主语),具体分布如图1。

图1 “期望值”可充当的句子成分

期望值能充当的各种句子成分在全部语料中所占的比例如图2所示。

图2 不同成分在总语料中所占比例

从图2中可见,期望值在充当各种句子成分时,最主要的是充当句子的主语,其次是句子的宾语和主谓短语中的主语,充当其他成分的比例相对而言则要低很多,这与该词在句法、语义和语用层面表现出来的各种性质有密切的关系。作为名词,期望值不能受数量短语和副词修饰,通常在句子中充当句子的主语和宾语,有时也用来充当句子的定语,修饰后面的名词或短语,还可与介词“把”“对”“与”等组成介词短语充当句子的状语。除了直接充当句子成分之外,期望值还可以作为主谓短语中的主语,与动词组合后充当句子的主语、定语或宾语,以及作为动宾短语中的宾语,和其他动词组成动词短语作谓语。

期望值在句中作为主语时,一般与动词“下降”“提高”“降低”连用,也可以跟在“的”字短语、名词或名词短语之后,还可以跟在介词“对”+名词组成的短语后,作为宾语时则多与动词“达到”“寄予”等连用。当期望值与介词“把”“对”“与”等连用时则通常作为句子状语,与形容词短语“过高”“非常大”等连用时,多为主谓短语中的主语,组成短语后可充当句子主语或宾语。期望值作为主语或宾语时,通常只与句子的逻辑主语和谓语有语义关系,多为句子中的动词指向对象,属于受事元。期望值作定语时,与它后面的名词性成分之间是限定性关系,也可以说是领属性关系,如“期望值范围”“期望值的问题”等。

期望值通常用于陈述句,表叙述、说明、解释,一般不用于祈使句、感叹句和疑问句,但在具体的语境中可以表达感叹或疑问语气。期望值本身很少作为句子主体和叙述焦点出现,多与其他成分一起解释说明主题所要表述的内容、目的或范围,属于断定式的行事行为。

三 功能视域下的“期望值” 在语料库和各大主要搜索引擎及网站中,以“期望值”为搜索对象,得到结果如图3、4、5所示。

图3 “期望值”在各语料库中的搜索结果

图4 “期望值”在各搜索引擎中的搜索结果

图5 “期望值”在各网站中的搜索结果

如上各图所示,期望值这个词的使用范围大,使用频率较高,这说明该词适用语域较多,新闻、科技、文艺、军事、体育等领域均可使用。这与期望值本身就是多个专业领域的术语有关,同时,由于该词涉及范围很广,因此不同学科的研究成果也很多。在中国期刊网和硕博论文库里搜索,其总篇数和涉及学科如表1所示。

表1 “期望值”论文篇数及涉及学科

在这众多学科中,研究成果最多是管理、计算机、教育学、经济学、新闻学等几大学科。笔者从这些学科论文中随机挑选出了一些文章,对于术语“期望值”在文章中的出现频率和饱和度做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期望值”的术语饱和度和出现频率

当然,由于搜集整理的数据范围比较狭窄,统计的文章篇数和字数也极其有限,表2的结果仅仅只能作为一种参考,没有普遍的参照性,但多少也能从该表格中看出“期望值”作为各学科专门术语的使用特点。在专业性和学术性较高的科研论文中,属于理科、工科的学科,如计算机、数学、经济学等显然更为严密抽象,对于术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着严格的规定,一旦确定了“期望值”的所指范围,接下来便不再重复阐释,因此术语出现的频率和饱和度都比文科论文更低一些。而类似于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的论文则更讲求对术语的实际应用和说明,并常常会有案例分析出现,因此相对的术语出现频率和饱和度有所提高。

但是,从新闻类和文学类文章的数据可以看出,这些领域的“期望值”,无论是术语在整篇文章中出现的频率,还是和所有实词相较而得出的术语饱和度,都比较低,这是因为“期望值”作为各学科专门术语,其外延和内涵是受一定限制的,专业性较强,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概率比较低,往往是在涉及特定领域的话题时才会出现,因此数值较低也就不难理解了。

四 认知视域下的“期望值” 在认知语言学看来,语言深深扎根于认知结构之中,语义并不是基于客观的真值条件,而是对应于认知结构的[7]。因此,从认知角度看“期望值”一词由政治术语逐渐扩大语义所指范围,是源于人们对“期望值”的语义认识不断深入和丰富。人的概念范畴和认知范畴会不断产生新的内容,对于词语原有语义的理解也会愈加精确,“期望值”原有的概率论和统计学范畴语义不能继续满足表达需要,必须通过联想将之映射到其他语域以满足表达需要。由于概率论和统计学领域与其他领域之间的相似性,使得“期望值”能够通过隐喻、类比、引申等方式进入各个领域以适应实际需求。如概率论和统计学领域与数学、经济、计算机等领域都具有系统化的理论模式、逻辑严密、应用广泛等共同特征,很容易构建出相互之间的类比关系。再比如,心理学、教育学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彼此的研究对象、主题很多地方都是一致的,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往往会被教育学采用,因此在两个语域之间也往往会建立起类比关系。而文学和新闻学则由于其学科特点,要反映和报道社会各个领域的人物、事件,对于各学科术语的接受性很高,所以“期望值”通过语义引申进入这些语域也是很自然的。

此外,“期望值”这个原本属于概率论和统计学领域的术语,可以通过类比、引申等方式映射到数学、经济、计算机、心理学、教育学、文学、新闻学等其他目标域,笔者认为这种映射的形成基于认知的图式理论[8]。我们知道,随着心理图式的增加,人们在面对未知事物时偏向于将之与自身已经储存的心理图式做比较,在比较的过程中会有对该未知事物可能状况的猜想,这种猜想便形成了人们的预估基础,也就是“期望值”。只有在这种共同的心理预期作用下,人们才能通过想象、联想、类比等手段的运用,为“期望值”语义的引申、转移、泛化等提供必要的保证,使得“期望值”的核心语义弱化,在使用中逐步向相关语域拓展。在跨语域的使用过程中,“期望值”的内涵和外延都渐渐发生了变化,最终进入现代汉语一般词汇。

五 总 结 人们对于术语的认识总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活的发展而逐步加深的。“期望值”一词最初虽然是专业性极强的专门术语,但由于人类认知的特点和学科之间的联系,语义范围逐渐扩展,其内涵和外延不断地发生变化,渐渐不再局限于概率论和统计学范畴,而是通过类比、引申等方式投射到其他领域,从单学科术语向跨多语域使用的多学科通用术语演变。在使用过程中,随着使用频率的增加,“期望值”的语义、语法和语用特征都产生了一定变化,术语的核心语义减弱,其适用语域增多,最终构成一个全新的跨语域术语,以适应不同语境和表达的需求。通过“期望值”的演变,可以看出单学科术语的跨语域多学科术语化是功能和认知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

参 考 文 献

[1]格里尼奥夫术语学[M]郑述谱,吴丽坤,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2]孙寰术语在篇章中的使用[J] 术语标准化与信息技术,2007(04):9-11

[3]梁爱林 论认知术语学的理论基础及其应用[J]术语标准化与信息技术,2009(01):4-10

[4]吴哲 认知语言学框架内的术语研究[J]中国科技术语,2008(04):5-8

[5]维基百科 [EB/OL](2013-06-10)[2013-04-15]http://zhwikipediaorg/wiki/

[6]MBA智库[EB/OL][2013-04-15] http://wikimbalibcom/wiki/%E6%9C%9F%E6%9C%9B%E5%80%BC

[7]王寅认知语言学探索[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5

[8]刘宇红认知语言学:理论与应用[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9]Halliday, MAK 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M]3版Beijing: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Express,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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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科教研室是教研文化生活的沙龙

教研室文化是一种组织文化,它指的是教研组教师思想、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教研室教师的师德、教风、人际关系、心理气氛和文化生活,是整个学科教研室的一种精神。和谐是教研文化生活建设的基础,首先是教研室内部要有和谐的人际关系、民主的工作氛围、良好的学习环境。在日常的工作中关心每位教师的学习、生活,了解每位教师的想法,征求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思路和加强教研室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和谐体现在教师之间的相互支持、密切协作,要与教师定期交流思想,营造一种民主、和谐的工作关系。

为了实现群体智慧共享,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水平的共同提高,克服课程实施出现的障碍,让学科教研室真正成为教师教研生活的沙龙,我校以学科教研室为核心,为教师搭建了形式多样的互对话平台,创办了学术委员会,定期举办学术论坛、科研沙龙,构建了教学案例研究、教育叙事研究和教师的自我教育发展史研究、网络在线等校本化研究方式,从而借助一定的展示平台让骨干教师的价值得到彰显,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在常规教研活动中开设学科沙龙,繁荣教研文化,让教师在交流中思维碰撞,唤醒教师专业发展的自我规划和自主意识,有力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成长。

二、教研室是校本教研的平台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朱慕菊指出,要建立以校为本的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机制,创造有利于教师研究的氛围,使教师有机会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公开而自由的讨论,鼓励思维的独立性与创造性,加深教师对改革目标的理解。随着课程改革的深入,我们已初步达成一个共识:教师要从教育教学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要依据课程标准对教材进行个性化的理解和创造性的发挥;要认识到教学不仅是忠实地传递和接受课程的过程,更是课程设计和发展的过程;要有共同的课程理念,但没有固定的教学模式。校本教研要凸显以校为本理念,树立“为了学校”“在学校中”和“基于学校”的意识,切实把学校作为研究基地,将教研重心置于具体的学校工作情境中。为此,我们确立了建立以学科教研室为基地,以教师为主体,以新课程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教学具体问题为对象,关注学生学习生活,挖掘科研潜能,从而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教研制度。

校本教研是教师专业发展成长的基本方式,是唤醒、体验,是视界融合、对话文化。校本教研的根本目的是要把教师的创造潜能诱导出来,将教师的生命感、价值感从沉睡的自我意识和心灵中唤醒。校本教研从根本上讲,是教师主体生命的投入,是教师生命的展开过程。它是一种非线性的研究,是对自己教学和生命过程的体验。在学校的教学活动中,总是受到两个视界的限制:一是文本的视界,课程、教材;一是学生的视界,学生现实经验。“校本教研”强调的是教师在研究的状态下,达到这两种视界的真正融合。从这一点上来说,校本教研就是教师与新课程的对话、教师与自身的对话、教师与教师的对话、教师与学生的对话,是一种“对话文化”。这种“对话”的本质是一种“共享”,共享知识、共享经验、共享智慧、共享人生的意义与价值。

为保证校本教研落到实处,将“让人的发展成为最大的福利”的管理理念渗透到学科教研组的特色建设中,我校出台了《宁阳一中校本教研制度》,构建了“构建‘以校为本,研训一体’,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实践路径”校本教研模式,通过学校层面的实践探索,努力探寻到了一条具有农村县域高色的、立体交叉、多网络覆盖的教师专业化发展路径,把各学科教研室建设成为一个学习化组织和培训结构。我校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教研策略:

1. 构建“说、讲、测、评、思”的教研模式。学校加强了教研工作的力度,成立了教科所,专门负责全校的教学研究工作,建立了“学校――教科所――教研室――备课组”四级教研管理网络,学校领导分组包科,参与学科教研室和备课组的教研活动。建立健全了学校各项教研制度,使教研活动制度化,坚持实施“说、讲、测、评、思”一条龙教研制度,以“课例为载体”的形式推动校本教研的落实,让同伴互助发挥真正的作用,让“集体备课”这一活动得以强化。

2. 专家支撑系统。我校聘请了校外专家,成立稳定、持久关注我校学科发展的“专家支撑系统”。我校被山东省教育学院和山东师范大学确定为课程改革实验基地后,通过合同的方式签订了6名校本培训固定专家,通过“山东省中小学校本教学研究重点基地”这一发展平台,山东省教科所5名研究员成为我校固定的客座导师。他们除了定期到我校举行专家学术报告会外,还针对各阶段出现的课程实施问题进行专业引领。

3. 校本专家自我培训系统。为消除新课程发展过程中对专家的过分依赖,提高教师专业发展的内驱力,将评选的“校级名师”和成立的“老教协”确定为校本专家,加强他们在学科课程实施、课程资源开发与整合方面,提供常态实效的指导,消除一线教师在发展过程中从思想认识到行为实践过渡的障碍。“老教协”参与学科教研室的课例教学研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校级名师”通过“课例示范与研究”的方式举办校本培训。以上措施,保证了我校课程改革连年取得成效,一年一个大跨越。

4. 专题研讨会。专题研讨会是一种富有深度的思想碰撞。为了使合作教研具有针对性、实效性,我校每学期都由学科教研室将阶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列成“菜单”,加以梳理形成研讨的问题,通过合作研究形成一致意见,通过组织骨干教师和发展性教师“同课异构”,不断修订形成解决方案。这对于建设学习型学科教研室团队具有积极的意义。

5. 分层次推进,差异性评价。我校为促进优秀与一般群体差异性地发展,实现共同提高,开展了基于校本的“名师”评选工程、“教学新秀”的评比和单项教学技能评比。学校出台了《宁阳一中名师专业发展考评方案》,对各级名师定期考核、科学评估。为更好地实现教师专业成长的分层次推进,我校编制了《宁阳一中学科教研室专业发展过程性管理档案》《教师专业发展档案》,《教师专业发展档案》分为职初型、熟练型、资深型三种类型,为不同类型的教师建立了“教师发展档案”,强调了对教学技能、教学绩效、教研过程和科研绩效等几个方面的评价,强化了教师专业发展的自主管理意识。“分层次评价,差异性发展”通过差异性管理与分层次评价,提升教师专业发展的内驱力,大大提高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在规范与繁荣我校管理文化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6. 用活动促评比,用评比促发展。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我校以教研室为依托,开展了校级教学能手评比、校级优质课评比、教育科研成果评定和课件制作等评比活动。我们把每一次校本评比活动作为一种资源进行开发,在促进校本管理上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三、学科教研室是学科教学的支撑

新课程改革的重中之重是提高教学效率,提高教学质量。学科教研室应是学科教学的支撑,学科教学的质量保证,是教学实践的共同体、教学研究的合作体。教学质量的提高离不开教研的支撑,没有长期有效的教科研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就是一句空话。

面对新的课程、新的教材,教师难免会碰到一些问题,学科教研室应组织教师深入钻研教材、探讨教法,可以从本学科的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中选定一到两个专题,作为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的研究重点,集中一至两个专题,扎扎实实地去研究,努力做出成效,创出特色,从而全面实现课程内容和课题研究的整合,这是学科教研室工作的有效抓手,是提高教研活动水平的重要策略,也是引领青年教师专业成长和培养骨干教师的重要途径。

为使学科教研室成为学科教学的支撑,我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了对学科教研室的建设和管理评价力度。

(一)大力推进高效课堂建设,努力打造“生本课堂”

在教学诸环节中课堂教学处于中心地位,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决定着教学质量的高低,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作用。新课程改革思想的体现,学生主体地位的确立、“三降一面向”的落实、“三环节”教学改革的推进,无一不反映在课堂教学上。而常规听评课活动参与面小,存在着学生主体不突出,教学方法简单,策略不科学;思维训练量小、强度低,思维层次浅;忽视自学能力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淡薄,学习方式单一;教学起点偏高,学生分化严重等问题。这一切都极大地制约了整体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为了推进高效课堂建设,将以“自主探究,合作释疑,先学后教,内化素质”为特征的探究释疑教学模式推向深入,我校广泛开展了以全员参与为特征的赛课活动,以评促赛,以赛促优,形成常态。“赛课”活动每学期进行两轮,活动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每轮分备课组“赛课”、教研室“赛课”、学校“赛课”、校级示范课等四个层面进行,自下而上层层推选。通过大力实施赛课活动,充分体现了新课程教学理念,打造出一节节精彩纷呈的“生本课堂”,全面推进了“自主、合作、探究”教学思想的落实和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着力解决了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陈旧观念,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益,使学生的学习素养和成绩得以最大限度地提升。

(二)规范管理和评价,促进教研室专业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研室的管理,把教研室建设成为学科发展和教师培养的中心、教学和教研质量监控管理的有效组织,我校对学科教研室工作实施了量化考核。我校制定了《宁阳一中关于加强学科教研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宁阳一中学科教研室考核方案》《宁阳一中学科教研室考核实施方案》,对教研室的量化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科教研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教研活动的质量和成效,教研绩效以及所属备课组的集体备课、赛课和教学技能达标等活动。评价方式采取查验资料、听取学科教研室主任工作总结和提问问题评议等三项内容。按名次将教研室工作情况确定为A、B、C三个等级,各等级分别占教研室总数的三分之一,教研室的等级结果与所属备课组的评价等级、本学科教师的评价等级相关联,根据教研绩效和过程性评价对各学科教研室和备课组实施区分性评价。除了各项活动的检查、成效的评估和绩效评价外,评价的载体是《教研室专业发展档案》。学科教研室依据教研室考核成绩确认教师专业考核的等次,各等级赋予学校规定的分值即为教师的专业发展考核成绩。

我校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对教研室功能和职责进行了重新认识与定位以来,加强学科教研室建设,实施了以校为本,研训一体,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校本教研模式,教师专业发展成效显著。通过教研室平台的建设,成长起了一批研究型、专家型的教师,他们成为我校课程改革的旗帜,在实践和研究新课程的过程中,纷纷撰写出版了自己的教学著作,参与了多种课程与教材的开发,真正由“教书匠”变成了既有实践经验,又有理论素养的教育教学的“研究者”、课程的“开发者”。我校近几年来出版了教学专著6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10余篇,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200余篇。近10年来,我校先后培养出全国模范教师1人,齐鲁名师1人,省特级教师4人,泰山功勋校长、泰山名校长1人,泰山功勋教师4人,泰山名师13人,国家级优秀教师6人,省级优秀教师和教学能手13人,市级优秀教师和教学能手62人,73人参加了研究生班培训。

在新课程背景下,对学科教研室功能和职责有了新的认识与定位,加强了学科教研室建设,充分发挥了其在深化教学改革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但关键是要有正确的认识,合理的机制,扎实的行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

【参考文献】

[1] 张志勇. 创新教育:中国教育范式的转型[M]. 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4.

[2] 刘尧. 教育评论学[M]. 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2000.

[3] 刘树超. 学校教研组建设浅谈[J]. 职业教育研究,2011(4).

[4] 黎勇. 新课程背景下教研室的定位[J]. 新课程研究・基础教育,2007(12).

篇5

一、关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做起的研究的意义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高技能的人才。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的高技能人才是少之又少。本论文作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引起我国国家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大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力度和方向。也希望这篇文章能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参考,使我国企业能快速在现有的职工和技工中培养出适合企业生产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二、我国高技能人才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高技能人才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电子在设备中的应用,目前我国企业设备大都是自动化、程序化、系统化。这些高科技的设备就需要有高技能的人员进行操作,但在我国现有的技能型人才中,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术人才仅占3.6%,这与发达国家的技能型人才占20%~40%的比例还差很多,我国还有200多万的高技能岗位需要高技能人才补充。

(二)我国高技能人才的分布不够合理

我国大中城市具有岗位多、工资高、待遇好的特点,同时也能发挥并提高自己本身的技能,这就使本来就缺少的高技能人才,大部分都涌到大中城市,而中小城市严重缺乏高技能人才,中小城市的企业要想发展只能高薪聘请或从现有的工人中挑选,进行简单的学习,根本不能适应现代高科技企业发展的需要。

(三)我国高技能人才的断层现象比较严重

虽然我国高技能人才大都集中在大中城市,但大中城市也存在着严重断层现象,也不能满足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在现有的技术人员中有三种断层,一是技术断层,技术等级高的少,而低的多,二是文化断层,文化程度高的少,而低的多,三是年龄断层,年龄偏大的多,而偏低的少,这三种现象就造成了高技能人才数量短缺,培养速度太慢,技能人员结构偏差太大的结果。

三、高技能人才培养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认识不够

我国有史以来,一直注重高科技人才的培养,把高科技人员和领导界定为企业人才,而把基层的骨干技术人员划归为工人,一是一直没有重视培养,二是作为基层骨干技术人员得不到企业重视,不能发挥潜能和积极主动提高业务水平,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人们一直追求高学历,致使人们不愿意报考技术专业。

(二)缺少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在几年前,国家没有对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严格要求,还有企业没有长远计划,缺少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我国一些企业对现有的人员只要能维持生产就不考虑今后的发展和技能的提升。另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对技术员工的培训周期过于长、费用过于高,还担心培训后员工跳槽。

(三)科技快速发展造成科技人员短缺

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现在的设备更新非常迅速,技术含量也非常高。企业的技术和需要的能力都需要技术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比较强。这就需要综合性的高科技人才,但是目前,我国企业现有技术人员的技能还跟不上科技发展的速度。

四、高技能人才培养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做起的策略建议

(一)加大职业教育力度,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要想培养高技能人才,我国就需要加强职业学校专业技术教育,从年轻人中抓好专业技术培训。三、四年后就可以充实到工作岗位,并同时要加强师资力量,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高技术人才短缺的问题。

早在200多年前,德国就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研究出双元制教育模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企业就可以借鉴这种模式,学校和企业共同对职工进行教育,达到边学习理论知识边实践操作,在实践中找到需要学习的理论知识,再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一般采取的是学习一周理论课,实践二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习和实践的时间。企业会为学生提供培训场所、设施和学徒岗位。学校教师兼具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才能够更好地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进行培养。

(二)对现有的技术人员加大培训力度,更加重视综合性实践能力

一方面,企业对现有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这些人员对现在的工作岗位熟悉,可以有针对性地、系统地培训,具有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能快速提高现有的技术力量。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与学校联盟,定向培训,更加重视综合性实践能力,走校企合作路线。同时,还要定期对高技能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三)增加技工职业培训的激励机制

对在基层的技术骨干人员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和福利待遇。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首先可以提高我国现有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潜能,钻研业务,提高技术水平。其次,也可以鼓励技工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获得更大的收获。

五、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高技能人才的短缺影响企业的发展,为了使企业能快速、持续发展,就要有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即改变职业教育学校现有的教育模式,校企合作加大技能培训;同时对现有的技术人员加大培训力度,快速提高现有技术人员的高技能。本文通过对高技能人才短缺的现状及原因的分析,提出解决现有高科技人才短缺的对策,旨在抓好职业培训,从根本上解决高技术人才短缺的问题,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加强企业高科技人才培养,保证我国企业可以更加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凌光,张学英,咸桂彩,影响我国高技能人才发展的经济因素分[J]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报,2013-12(23).

篇6

一、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责任:以其他民事责任为考察中心

关于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首先需要探讨如下问题:民事责任能力是否适用于侵权责任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由于民事责任能力解决的是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精神病人、痴呆症人及其他心智能力有障碍的人)是否需要对其致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之问题,因此上述问题也可以表述为如下两个更为具体的问题:一是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债务不履行责任?二是在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情形中,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有学者认为,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说缔约能力本身就包含了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当事人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就不能生效,从而就谈不上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属于缔约能力解决的问题,既然民法已经对缔约能力作了明确规定,就没有必要再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3]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欠妥。缔约能力并不能完全覆盖违约责任能力。不具备缔约能力的人也有可能成为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从而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就需要考察其是否具备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例如,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由法定人代其订立合同成为合同当事人,若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债务,就需要确定由谁承担违约责任。对此,需要区分两种情形:其一,如果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被认定为不具备足够的识别能力从而不构成过错,那么他不会因为自身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违约责任,[4]不过,他却需要对其法定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法的通说。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78条第1句的规定,债务人如果是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需要对其作为履行辅助人的法定人的过错负责。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224条亦有类似规定。[5]《瑞士债法》第101条虽然仅规定债务人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负责,但很多学者主张将该条类推适用于法定人之过错。[6]《日本民法典》对此虽然未作明文规定,但日本民法通说亦认为债务人须对其法定人的过错负责。[7]在此种情形中,法定人的识别能力弥补了被监护人识别能力的不足,使其能够成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其二,如果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责任的成立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因此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识别能力的欠缺不妨碍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如果由法定人代为订立合同,无论采何种归责原则,不具备缔约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无缔约能力人成为有效合同的当事人并不限于上述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2、13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法定人同意即可缔结超出其行为能力限度的合同(法律行为),从而成为该法律行为的债务人。该债务原则上应由法定人代为履行,此时法定人如有可归责的违反债务之行为,应当归属于债务人。如果事实上是由债务人自己履行,那么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债务人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违反义务,法定人要么因其懈怠、要么因其轻率而具有过错,依据债法上的履行辅助人和法定人过错之归属规则,该过错也应该归属于债务人。除此之外,还存在“事后无缔约能力”之情形,即某人在订立合同时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合同生效后因患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此时,也不能说该当事人必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即便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其仍然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其需要对作为法定人的监护人的过错负责。当然,如果事发突然,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不知道债务人已丧失行为能力从而自己已经成为监护人或者虽然知道自己成为监护人但根本不知道被监护人曾与某人订立合同从而未及时履行债务,则监护人就没有过错,被监护人无需依过错责任原则对其履行迟延负责。

总之,缔约能力并不能解决所有涉及违约责任能力的问题,无缔约能力人并非一律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以外的其他债务不履行责任,缔约能力更是鞭长莫及。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是否需要承担以及依据什么来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之问题仍然需要一个有别于缔约能力的理论来解决。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国有不少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可能承担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责任。[8]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也值得商榷。其理由如下:

(1)所谓“不当得利责任”是一个不太精确的表述,它实际上包含了不当得利返还债务和该债务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当得利债务在性质上并非民事责任。因为不当得利并不涉及对当事人行为的评价,仅涉及对客观利益关系的考量。它关注的是“结果不法”而不是“行为不法”。只要当事人的利益存在客观不法状况,即本应属于甲的利益无正当原因地处于乙的支配之下,就构成不当得利,[9]受益人就有义务将所得利益返还于对方,此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而非责任,在法律上也不需要考察受益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唯一涉及受益人主观状态的情形是:受益人如果知道其取得利益无正当原因,则应将其受领时所得之全部利益或知悉无正当原因时现存之利益及附加利益一并返还;反之,如果不知道其取得利益无正当原因且所得利益已不存在者,不负返还义务。在理论上,上述两种情形往往分别被表述为“恶意受领人的返还责任”与“善意受领人的返还责任”,[10]或者把前者称为“加重责任”。[11]那么,此处所谓的“责任”究竟是否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责任?在学理层面上,上述对于善意受益人与恶意受益人区别对待的规则有两种可能的解释:其一,不当得利返还债务自受益人知道其无正当原因受益时成立。据此,恶意受益人要么自取得利益时起成为债务人,要么自事后知道其取得利益欠缺正当原因时起成为债务人。无论如何,在恶意受益人成为债务人后,债务的标的物即为所得利益,若所得利益在此后丧失以至于最终不能返还给受损人时,则构成债务不履行,其需要向受损人支付与所失利益相当的价额,此即所谓“加重责任”,它在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不履行之责任。[12]善意受益人直到受损人向其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时才知其无正当原因受益,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也自此时成立,其范围自然仅及于现存之利益,因为债务的效力不能溯及地发生,此即所谓“善意受领人的返还责任”,它在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返还债务而不是民事责任。其二,不当得利返还债务自受益人获得利益时成立。据此,如果受益人知其无正当原因受益而未妥善保管该利益致其丧失,则受益人须负债务不履行责任,此即所谓“加重责任”。如果受益人直至受损人向其主张权利时才知其无正当原因受益,此前一直以为自己是该利益的所有人,可对之为任意处分,即便因保管或使用不慎而致该利益丧失,相对于受损人也不构成过错,因为受益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利益受损害。既然善意受益人对于利益的丧失无过错,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其对于“得而复失”的利益自然不必负债务不履行责任,此即所谓“善意受领人的返还责任”,它涉及的是善意受益人是否就已丧失的利益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之问题。显然,无论对不当得利返还债务的成立采用主观(知情)主义还是客观(受益)主义,学者们所谓的“不当得利责任”都可以定性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或者该债务的不履行责任。就前者而言,并不涉及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因为此债务并非责任,即便该债务的成立取决于债务人的主观状态,该状态也不是责任能力;就后者而言,涉及民事责任能力问题,但它并非“不当得利责任能力”,而是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的一种。在民法理论上,关于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是否应承担不当得利返还的“加重责任”,颇有争议。[13]笔者认为,如果将该责任视为一种债务不履行责任,就比较好解释:若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则其应承担“加重责任”;若其不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则不应承担“加重责任”。但是,如果是法定人代其从事交易并发生给付不当得利,而且法定人明知无正当原因受益,则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仍然应承担“加重责任”,因为法定人的知情以及过错归属于被人。

(2)无因管理中的责任也需要作具体分析。在民法学上,关于无因管理的性质和成立条件有两种学说。根据传统民法学上的通说,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属于准契约或准法律行为,因此应该准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之规定,即要求管理人具备行为能力。此为第一种学说。根据当代民法学上的通说,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备行为能力。此为第二种学说。[14]若依第一种学说,则无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无因管理人,不需要承担无因管理关系中的民事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行为能力相应的无因管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不履行无因管理人的适当管理义务、继续管理义务、[15]财物返还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在性质上属于债务不履行责任。若依第二种学说,则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可以成为无因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管理费用并补偿所受损失的权利。不过,为了保护欠缺行为能力的无因管理人,《德国民法典》第682条规定此类管理人仅依照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不当得利的规定负其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者大都认为应借鉴此种立法例。[16]也就是说,民法上关于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欠缺责任能力的规定也适用于欠缺行为能力之无因管理人的民事责任,[17]包括正当无因管理关系中的责任和不当无因管理关系中的责任。其中,前者在性质上属于债务不履行责任,后者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18]可见,关于无因管理的性质和成立条件无论采何种学说,其所涉及的责任都是债务不履行责任或侵权责任,并非一种独立的“无因管理责任”。

对以上两个问题的考察可以小结如下:其一,若对违约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一律需要自己承担责任,此时,民事责任能力无用武之地,民事责任能力之欠缺不能阻却违约责任的成立;如果采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不具备相应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不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负责,因为他们尚不具备构成过错违约行为之能力,但他们通常需要为法定人的过错负责,除非事发突然,法定人没有过错,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无须对此负责。其他债务不履行责任亦同。其二,在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关系中,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可能涉及的责任在性质上要么属于债务不履行责任、要么属于侵权责任,究竟是否承担这些责任需要考察其责任能力。总之,对侵权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能力有适用之余地。究竟是否适用,取决于该民事责任采用何种归责原则。

二、民事责任能力适用范围限于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与例外

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是否需要承担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取决于无过错侵权责任的立法理由。现代各国侵权法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之外,普遍规定对某些特殊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如铁路事故责任、机动车事故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产品责任、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等。这些侵权责任被视为危险责任,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包括原因责任主义、衡平责任主义、报偿责任主义、违法归责主义、危险归责主义、多元主义等。[19]其中影响力较大的是报偿责任主义、危险归责主义和多元主义。[20]

《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也规定了若干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危险责任,除去明显与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无关的外,高度危险物(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致害责任、危险作业责任、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遗撒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21]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部分无过错责任(10%限度内)[22]等是否关涉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需要具体分析。

危险作业致害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的主体都是经营者,既包括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者,也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者,如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有可能因继承或精神无障碍时的投资行为而成为企业主、店主或有限合伙人,若企业致害,其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主体是占有人和使用人,动物致害责任的主体是饲养人和管理人,在公共道路上遗撒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的主体是遗撒行为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机动车所有权人、使用人、盗抢人。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有可能成为所有权人,那么是否可能成为占有人、使用人、饲养人、管理人、遗撒行为人、盗抢人?现代民法一般不要求占有人具备占有意思,只要占有人对标的物具备事实上的管领力即可,顶多只要求占有人具备一项无特别品质要求的自然的意思,因此占有人不需要具备行为能力。一个6岁的儿童在大街上捡了一个钱包也可以成为占有人。[23]若以此占有概念为准,则用硫酸伤人的精神病人即成为危险物的占有人。除了盗抢、管理之外,饲养、使用、遗撒也可以作类似解释。

那么,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作为经营者、所有权人、占有人、使用人、饲养人、遗撒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无过错之危险责任?从危险责任的理论依据来看,若采用报偿责任主义,则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作为危险设施或危险事业的经营者、所有权人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他们作为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动物的饲养人、遗撒行为人,若无行为能力则不应该承担责任;其作为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是否需要承担危险责任则有疑问,若着眼于损失的转嫁或分散,由于其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似乎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同理,其作为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动物的饲养人、遗撒行为人,也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采用多元主义,将报偿责任主义与所谓的危险归责主义相结合,则结论与采用报偿责任主义时相同。

从比较法上看,在德国民法学说和判例中,对于危险责任的成立是否以当事人具备责任能力为前提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危险责任不以责任能力为要件,但机动车保有人、动物饲养人身份的认定与行为能力有关,欠缺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保有人或饲养人,除非经过法定人同意。[24]有学者认为,机动车致害责任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责任能力制度,即欠缺责任能力的人对其致害不需要承担责任。[25]在瑞士,按照其民法学通说,无责任能力(判断能力)人需要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如建筑物致害责任。[26]在荷兰,按照《荷兰民法典》第6编第183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需要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雇主责任、建筑物致害责任、经营危险物致害责任、经营矿业和垃圾场致害责任、占有危险动产致害责任、占有动物致害责任。例外的是,如果占有危险动产或动物的是未满14岁的儿童且该动产或动物并非被用于从事营业的,则由行使家长权的父母或由监护人代替该儿童承担责任。[27]在英格兰和苏格兰,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拥有或占有动物,其父母被认定为动物保有人,从而承担责任。[28]总之,从比较法上看,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不以民事责任能力为法律前提,而危险物品占有人和动物饲养人身份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其识别或判断能力。

笔者认为,比较法上的这种观点值得借鉴。关于危险责任,如果适用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将导致作为危险源利益享有者的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逃脱其本应承担的责任,这显然背离了构建危险责任制度的立法目的。为了使占有、使用并非用于从事营业的危险物品或动物的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免于民事责任,与其在危险责任人的资格(责任能力)这个要素上设置门槛,不如在危险行为人这个要素上设置门槛,即占有、使用、遗撒危险物及饲养动物等行为需要以当事人具备必要的识别或判断能力为前提。虽然按照现代民法原理,占有、使用、饲养等事实行为本不要求行为人具备行为能力,但若标的物是危险物可能给行为人带来责任负担,则另当别论。因为这些潜藏着较大风险的事实行为仍然以行为人具备必要的识别或判断能力为法律前提,无行为能力人必定不具备此种能力,不能理性地选择是否从事这种行为,所以不能承担此类危险责任。如果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事实上“占有”危险物品或动物并致人损害,应该将其视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制度,即监护人因失职而负责。不过,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是作为危险设施或危险事业的所有权人还是作为经营者,这两种情况的法律效果存在不同。因为他们并非在识别能力欠缺的状态下自己选择成为所有权人或经营者的,而是要么通过继承要么通过先前的、精神健全状态下的行为而成为危险设施或危险事业的所有权人或经营者。对于后一种情况,监护人作为其人或代管人补足了其能力上的不足,而该设施或事业的利益是由自己而非监护人享有的,因此可成为危险责任主体,而非由监护人承担危险责任。在某些情形中,由于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是以经营为目的占有危险物品,因此应该将其认定为危险事业的经营者,使其承担不以民事责任能力为前提的危险责任。事实上,危险责任以外的无过错侵权责任也存在类似现象。例如,甲是个体户,雇了几个工人,后来甲患了精神病,但并未停止营业,在此期间有个工人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甲对此需要承担雇主责任,不得以自己欠缺民事责任能力为由不负赔偿责任。

总之,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需要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但是,他们由于欠缺足够的识别能力,因此通常不能成为非用于营业的危险物品占有人和动物饲养人,也不必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三、民事责任能力本质之重述:以过错能力为中心

综上所述,一方面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侵权责任都适用民事责任能力。对于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不应该以责任的发生原因(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为标准予以界定,而应该以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标准予以界定,即民事责任能力仅适用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责任,不适用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前述关于民事责任能力含义的“侵权行为能力(侵权责任能力)说”不能成立。如果把民事责任能力理解为侵权行为能力或侵权责任能力,显然是不适当的,在理论上无法解决违约责任及其他债务不履行责任(如果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话)的承担问题,这就如同给一个成年人戴上一顶儿童帽。况且,如果简单地将民事责任能力理解为侵权责任能力,那么无行为能力人就不具备侵权责任能力,从而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这显然与上述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考察结论相矛盾。所谓的“不法行为能力说”也不精确。该学说试图以“不法行为能力”这一概念涵盖民事主体对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及其他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但却无法解释为什么欠缺“不法行为能力”的人仍然需要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无论是“不法行为能力说”,还是“侵权责任能力说”,都停留在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的表面,没有揭示其本质。笔者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致害人的行为构成过错行为的法律前提,在本质上是过错能力。只有具备过错能力的致害人的行为才构成过错侵权行为或过错违约行为,依据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欠缺过错能力的致害人的行为不构成过错侵权行为或过错违约行为,不需要承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但需要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因为这些责任不以“过错行为”为要件。

“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过错能力”这一命题可以从法律史中得到印证。对法律史的考察表明,民事责任能力与过错责任原则密切相关。凡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民法,都有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如后期罗马法以及近现代民法。在后期罗马法中,7岁以下的未适婚人[29]可以免于私犯(侵权)责任,7岁以上的未适婚人有些也可以免于私犯责任。[30]这个时期,罗马法对于私犯责任已经明确实行过错责任原则。[31]近代民法也是如此。最具代表性的是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以及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这两部法典都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都要求致害人具备归责能力。[32]

与此不同,凡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法都没有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如早期罗马法。在古罗马早期的《十二表法》中,未适婚人不能免于私犯(侵权)责任,其心智能力之欠缺只能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这一时期的罗马法尚未明确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在这方面,中世纪日耳曼法的立场更为鲜明,其对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结果责任)。[33]与此相应,日耳曼法普遍承认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需要对其致害行为负赔偿责任。同样,凡是主张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也都对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持否定态度,如古典自然法学家托玛修斯。按照托玛修斯的看法,《阿奎利亚法》上的诉权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是因为它具有惩罚性。[34]这也决定了该诉权不能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因为这两种人毫无疑问是不应该受惩罚的。然而,依据万民法和自然理性,侵权诉权是纯粹赔偿性的,不具有惩罚性,既可以针对无过错的行为人也可以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他们虽然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能力,但却有致害的能力,因此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对其致害行为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很显然,民事责任能力和过错责任原则是相生相伴的,前者是后者的“配套设施”。只要民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就需要判定致害人是否具有过错,而构成过错则要求致害人对其行为具有相当的识别和理解能力,否则其致害行为就是无过错的。这种能力就是过错能力,我国民法学者一般称之为“民事责任能力”。遗憾的是,恰恰因为使用了这个不够精确的术语,导致我们长期以来未能准确地认识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进而导致我们在其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上出现了诸多偏差。

在德国的民法文献中,与我们所谓的民事责任能力相当的术语主要有三个:Verschuldensfahigkeit(“过错能力”)、Zurechnungsfahigkeit(“归责能力”)和Deliktsfahigkeit(“侵权行为能力”)。[35]目前更常用的术语是“过错能力”和“归责能力”。 [36]而“归责能力”也容易陷入与“民事责任能力”类似的逻辑困境。相较之下,“过错能力”这个术语最为精当。所谓过错能力,即致害人的主观状态被认定为民法上的过错所需具备的心智能力。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之所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因为他们不具备过错能力,其致人损害时的主观状态不能被认定为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民事责任当然不能成立。

四、《侵权责任法》第32条评析:缺陷及其完善

基于以上关于民事责任能力适用范围及其本质的考察结论,可以对我国现行法中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予以检讨和重塑。在这个问题上,《侵权责任法》基本上沿袭了《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范模式。鉴于《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笔者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只应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能力作为其承担公平责任的基础

从《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来看,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支出赔偿费用,实际上等于说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监护人只承担补充责任。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拥有财产,不论其是否具有行为的识别能力。哪怕是6岁的儿童,如果有财产,也需要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相反,一个17岁的青年,如果没有财产,不需要对其致害行为负责。识别能力强的青年反而比识别能力差的儿童更受法律的优待,这种做法在伦理上难以正当化。

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我国立法者实际上在过错能力意义上的责任能力之外又确立了另一个责任前提,即财产能力。只要致害人具备过错能力和财产能力这两个责任前提中的一个,他就需要承担责任。我们可以将这种规范模式称为“双轨式的侵权责任法律前提”。其立法目的主要是:充分救济受害人,防止在监护人财产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受害人得不到赔偿;[37]减轻监护人的负担,避免出现没有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状况。[38]这种做法尽管确实有这两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但这种规范模式也存在明显弊端:(1)在法价值层面上缺乏充分的正当性。一般认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伦理根基在于自由意志论。与过错责任原则相配套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也是以该理论为伦理根基的,只有具备自由选择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古典自然法学家普芬道夫认为,人的任何自愿行为的原动力都在于其理智,如果某人不具备清楚地辨别是非的能力,那么他所实施的错误行为就不能作为一种过错而归责于他,否则就是严重的不公正;不过,任何一个没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都具备足够的理智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自然法的准则,所以其行为都是可归责的。[39]《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单纯以财产状况这种外在因素决定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导致侵权责任完全丧失了伦理性,背离了侵权责任制度和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本质。(2)容易导致监护人玩忽职守。既然可以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出赔偿费用,那么监护人也就不必那么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了,尤其是在监护人并非被监护人父母的情况下这种弊端更加明显。(3)不利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让一个年幼无知或精神错乱缺乏理性判断能力的人以其财产赔偿他人损失而监护人即使严重失职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不但显然有失公平而且还可能导致被监护人丧失生活或未来发展的经济基础。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无论在伦理上还是在比较法上都缺乏正当依据,应该依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原理对该款予以修改。如前所述,民事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过错能力,因此被监护人是否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具备过错能力,而不是外在的财产能力。被监护人的财产能力充其量只能作为其承担公平责任的基础。从比较法上看,在规定民事责任能力的同时,很多国家的民法均规定了无责任能力人的补充性公平责任,即在受害人不能从负有监督义务的人如监护人那里获得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为公平起见,可以在不剥夺无侵权责任能力人的生计且不影响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前提下判令其承担赔偿义务,如《德国民法典》第829条、《奥地利民法典》第1310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76条第3款、《意大利民法典》第2047条2款、《葡萄牙民法典》第489条、《希腊民法典》第918条。而且,《侵权责任法》第24条针对一般侵权行为规定了普适性的公平责任,其适用范围也应该包括被监护人承担公平责任。总之,《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是多余的。在立法论层面上,该款规定应当删除。在解释论层面上,应当对该款予以目的性限缩,将其解释为只有在受害人无法从监护人那里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有财产的被监护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只承担公平责任。

(二)应该对民事责任能力予以更细致的划分

从《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其致害行为由监护人负责,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显然高于法律行为能力,也高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标准。与民事责任相比,刑事责任对行为人的不利影响更大。易言之,民事责任较轻,刑事责任较重。与此相应,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标准本应低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标准,但《侵权责任法》却反其道而行之。这种立法例在全世界恐怕都是独一无二的。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我国民法的立法者忽略了民事责任能力的伦理价值,没有充分意识到民事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过错能力。只有在理论上强调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过错能力,才可能以年龄和识别能力为标准对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进行细分,因为一定的年龄和识别能力是过错的基础。至于监护人是否也应该对此承担责任,那是另一个问题,在此不再展开了。

从比较法上看,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法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存在四种规范模式。一是出生主义,以法国民法为代表。在当代法国民法中,任何人自其出生之后都具有侵权责任能力。[40]二是抽象标准主义,具有代表性的是《荷兰民法典》。《荷兰民法典》是以14岁这一抽象的年龄标准来衡量行为人是否具有侵权责任能力的。三是具体认定主义。责任能力的有无取决于识别能力之有无,而后者只能具体判断,没有事先确定的统一标准,如年龄。《日本民法典》第712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187条第1款均采用该规范模式。四是抽象标准和具体认定相结合主义。《德国民法典》第828条规定的侵权责任能力兼采抽象的年龄标准和具体的识别能力标准。前者适用于7周岁以下的儿童以及交通事故中的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不具备责任能力;后者适用于其他未成年人,需要考察其在行为时是否具备对于认知责任所必需的理解力。

笔者认为,作为过错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以致害人的心智能力作为基础的。因为过错归根结底是一种应受责难的心理状态,即致害人本应选择对他人无害的行为但却做了相反的选择。这种选择要求致害人具备识别、理解能力。既然如此,那么判定致害人是否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就应该以其心智能力的状况为准。对此,最理想的做法是具体认定主义,即在个案中对致害人是否具备识别、理解其行为所需要的心智能力进行具体认定,据此判定其是否需要承担过错责任。不过,这种做法成本太高,而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在法官的专业水准和道德素养不够高的情况下,采用具体认定主义风险太大。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对未成年人采用抽象标准和具体认定相结合主义,即规定一定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对该年龄以上的未成年人则在个案中具体认定是否具备与致害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这样可以兼顾法的安定性和个案的妥当性。对精神障碍者只能采用具体认定主义,在个案中确定其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至于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在认定标准上应该是什么关系,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说,行为人对其致害行为违法性的认识比对其法律行为效果的认识通常要容易一些。一个12岁的未成年人通常都知道打伤别人是不对的,但却未必知道出租一套房屋的法律意义和风险。不过两者之间的差距并不是那么明显以至于需要对其认定标准予以严格区分。至少在抽象标准上对民事责任能力与法律行为能力不必区分。也就是说,无法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应该是一样的,否则将导致民法上对人的年龄划分过于繁杂,有损民法的简明性。在立法论层面上,应该比照《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将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为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将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规定为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对限制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认定,法官在标准的掌握上可稍低于限制法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换言之,对过错致害行为的成立,不需要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要求的那种程度的识别和理解能力。

(三)应该限定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未明确规定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容易使人误以为其不仅适用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也适用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但这显然不是正确的理解。作为过错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在侵权法领域仅适用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不具备过错能力的被监护人需要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例外的是,对《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以及第78条规定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如果被监护人欠缺足够的识别能力,不能成为占有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则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些危险物或动物系用于营业的除外。笔者认为,在立法论层面上,应该在《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前款关于民事责任能力(过错能力)的规定不适用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同时在第72条和第78条再作特殊规定。在解释论层面上,可以考虑对《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作目的性限缩,将其中的“财产”解释为用于营业的财产,将“损害”解释为因营业性活动而导致的损害。这样,该款的含义就被限缩为:(1)就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而言,在受害人无法从监护人那里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有财产的被监护人承担公平责任;(2)就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因营业性活动而发生的侵权责任而言,被监护人应该以其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释:

[1]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33页;刘保玉、秦伟:《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2][3]参见余延满、桥:《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与刘保玉、秦伟同志商榷》,《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4]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形中,未成年人作为合同主体在履行中如有过错和瑕疵则直接据此认定未成年人成立违约责任。参见姜战军:《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4页。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由法定人代为订立合同时,未成年人通常不会自己履行债务,即便自己履行了,因其欠缺识别能力也不构成过错。

[5]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2页。

[6]Vgl.BSK ORI-Wiegand/in,Art.101N8.

[7]参见[日]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王燚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98页。

[8]参见李庆海:《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刘保玉、秦伟:《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姜战军:《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2页。

[9]Vgl.Fikentscher/Heinemann,Schuldrecht,10.Aufl.,De Gruyter Rechtswissenschaften Verlags-GmbH,Berlin,2006,S.691-693.

[10]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2):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229页。

[11]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127-128页;[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55页。

[12]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57—558页。

[13]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127-129页。

[14][15]Vgl.Günter Christian Schwarz/Manfred Wandt,Gesetzliche Schuldverhaltnisse,3.Aufl.,Verlag Franz Vahlen,München,2009,S.74,S.64.

[16]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页;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124页。

[17]Vgl.Brox/Walker,Besonderes Schuldrecht,33.Aufl.,Verlag C.H.Beck,München,2008,S.426.

[18]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4页。对此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在不当无因管理的情形中,管理人的责任并非侵权责任,而是债务不履行责任。参见姜战军:《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页。

[19][20]参见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0-266页,第263-266页。

[21]从语义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的“堆放”、“倾倒”都属于有过错的行为,而“遗撒”则可能是有过错行为,也可能是无过错的行为,如某人运输之物品意外遗落于公路上,造成事故致他人损害。

[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3]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1页;[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6页。

[24]Vgl.Deutsch/Ahrens,Deliktsrecht,Carl Heymanns Verlag,Kaln,2009,S.162;Esser/Weyers,Schuldrecht,Bd.II,BesondererTeil,C.F.Müller JuristischerVerlag,Heidelberg,1984,S.544.

[25]Vgl.PWW/Schaub,§827Rn.2.

[26]Vgl.BSK ZGB I-Bigler-Eggenberger/in,Art.18N20;BSK OR I-Schnyder/in,Art.58N3.

[27]See The Civil Code of the Netherlands,translated by Hans Warendorf,Richard Thomas &Ian Curry-Sumner,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9,p.685.

[28][40]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第97-100页。

[29][30]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3-44页,第44页。

[31]参见D.4,3,13,1;D.47,2,23,2;D.44,4,4,26;D.50,17,111pr.;[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6页。

[32]Vgl.C.F.Koch,Allgemeines Landrecht für die Preussischen Staaten,Thl.1,Bd.1,4.Aufl.,Verlag von J.Guttentag,1862,S.374.;Moriz von Stubenrauch,Das allgemeines bürgerliche Gesetzbuch vom 1.Juni 1811,Bd.3,Verlag von Friedrich Manz,Wien,1858,S.525-527.

[33]Vgl.Hepp,Die Zurechnung auf dem Gebiete des Civilrechts,C.F.Osiander,Tübingen,1838,S.123.

[34]See Christian Thomasius,Larva legis Aquiliae detracta actioni de damno dato receptae in foris germanorum,translated by MargaretHewett,Hart Publishing,Oxfoerd and Portland,2000,pp.5-46.

[35]Vgl.MünchKomm/Wagner,§827Rn.1.

[36]Vgl.Esser/Schmidt,Schuldrecht,Bd.I,Allgemeiner Teil,6.Aufl.,C.F.Müller Juristischer Verlag,Heidelberg,1984,S.370;Brox/Walker,Besonderes Schuldrecht,33.Aufl.,Verlag C.H.Beck,München,2008,S.492.

篇7

一 我国艺术设计教育的现状

我国高等院校设置艺术设计专业课程的现状是,很多还在延续传统的教学体系,从低年级到高年级,依次设置造型和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设计和实习与毕业设计,在这一系列的教学环节中,往往更多关注是课堂教学,对实践教学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理论知识体系过多强调,实践往往流于形式,采用虚拟课题的方式,既没有真正落实,同时监管不到位,造成了学生在实习环节无所适从,无法顺利开展实习单位交给的设计任务。所以我们在艺术设计专业课程教学中,必须采取一种新型的工作室教学模式,既基础教学和实际课题相结合,努力培养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相结合的复合型设计人才。

二 建立工作室的基础条件

培养师资人才、建设师资梯队、改革课程体系是建立工作室的基础条件。

(1)改革课程体系

系统的调整原有的课程体系,在大学一、二学年完成手绘、软件、基础理论等基础理论学习,为大三阶段的工作室学习打下良好的根基。

(2)培养师资人才和建设教师梯队

采用老中青结合的方式,对教师梯队结构进行优化。通过校企结合的环境艺术设计人才培养模式,由老教授把握方向,利用自身的人脉、成果、经验、学识等对科研课题进行承接。中年教师作为中坚力量,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负责团队的衔接、管理和组织工作;青年教师负责对学生的指导工作,协助团队完成课题。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的策略,帮助青年解决教师实践和理论教学相脱节的问题。一方面为培养教师的业务能力,将青年教师送到设计公司或企业接受锻炼;另一方面为创造条件,从外引入设计师或者是专职实验员作为兼职教师,以支撑工作室的高效运行。

三 工作室的设置

设置工作室要以调研论证工作为基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1)采取市场调研的方式

一是到同类专业或者是国内外艺术院校进行调研;二是到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调研;三是为获得数据和一线资料,采用交流座谈、实地参观、问卷调查等方式,为以后论证工作打下夯实的基础。

(2)进行专业论证

举行专业的论证会,邀请优秀毕业生及院校专家,掌握着丰富的工作室教学经验,同时还有那些有着留学经历的艺术专家,通过研讨工作,最终对工作室的运作形式及名称进行确认。

四 工作室教学模式

基本上分为以下两种:

(1)与课程相结合

工作室的教学模块由专业学科组负责制定,为了规避采取单一的思维方式来培养和影响学生,可在不同的工作室来开展同一方向的数学模块。同时可采取一定的竞争机制,在不同的工作室,进行同一类的授课内容,以促进工作室健康发展,便于师生间的双向选择。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及考核机制,学生只有在经过工作室考核,指定学分达标之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毕业设计环节。为了保证课题研究的持续性,学生还可留在工作室继续接受辅导,直至毕业设计顺利完成。以制作模型课程为例,这些基础课实践教学工作是由基础课程工作室来承担,完成之后,工作指导是由专职实验员负责制作,由教师负责造型的指导及创意的设计。设计类实践教学是由设计工作室来承担。针对课题项目,由专业教师带领学生参与竞争,承担教学指导工作。由某领域的专家或职业设计师担当兼职教师,通过实战经验的传授、最新资讯及设计理念的传播,起到辅助设计室的作用,和学校进行设计项目的合作。

(2)采取课外运行模式

通过采取市场化项目运作形式,项目由教师承接并担任负责人,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挑选,带领学生共同进行项目的运作工作。创造学校、教师和学生“多盈”局面,锻炼学生和教师的实践能力,为个人和学校赢取更大的效益。组织学生参见大型的设计竞赛,创造良好的学术气氛,在工作室承接项目期间,召开座谈或讲座,创造机会邀请知名专家和学者来校进行指导工作。

五 工作室管理

采取逐层学科管理模式,既工作室——专业学科组——院系,学科的发展规划、责任教授的聘请、考核指标的建立、教学的管理及专业学科组的建立,基本上由院系来负责制定。而建立专业的工作室和团队、制定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对本专业学科发展规划的制定由专业学科组进行。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实施科研项目、探讨专业的研究方向由工作室负责。工作室的管理特色是项目负责制和个人责任制,根据项目来设置责任人或者是项目负责人,组建师资群完成额课题的研究。

六 工作室的评价体系

由学科委员会或学院建立工作室的评价体系,定期进行考核,对工作室目标是否真正实现予以监控,对经过考核没有达标和合格的工作室,要予以撤销和更换负责人。

七 结语

通过建立工作室制教学模式,能够为社会源源不断的培养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相结合的复合型设计人才。此课题是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它是在借鉴国内外个知名院校基础上,通过大胆的尝试研究而成,由于各个学校实际情况不同,所以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之中,还要不断的探索和完善,在实践中建立符合我校特色的专业“工作室制”人才培养模式。

参考文献:

[1] 唐春妮.高职艺术设计专业项目工作室教学模式的思考与实践.艺术与设计,2010.08

篇8

(一)教育理念的革新。“人机一体”将成为未来新的教育方式[1],由新技术和新手段的出现所应运而生的智慧教育[2],将对原有教育进行改进和完善。智能技术在改变教育的手段和环境的同时,还有利于构建出系统解决教育问题的教育新体系,从而真正触及教育的根本[3]。

(二)关注技术的革新。机器深度学习、智能学习的算法、视觉识别以及智能语言识别这些基础技术的突破,为人工智能的教育应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4]。

(三)探究教育的应用。人工智能在学校教育中的学业测评、交叉学科、角色变化等应用领域具有巨大潜力,教师角色内涵也将在与人工智能的协同共存中发生改变。AI监课系统能够数据化、可视化评估教师的授课情况,将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渗透到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根据评分实时调整授课内容,以促进个性化学习,从而提升教学效果。教育深受技术发展的影响,新技术融入教育并促进教育方式的转变已成为必然趋势。一方面技术为教育提供了新的、更加广阔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技术具有变革人类的教育方式与学习方式的能力。然而,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如何获取或实现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所拥有的特征、优势与功能,使其在教育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呢?人工智能技术如何继续被安全使用到教育领域?如何通过教育变革来促进新兴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广泛与深入应用,实现教育深层次革命等问题,是目前需要关注和探讨的主要问题。

1人工智能时代下教育变革的背景

1.1人工智能的内涵及具备的强大能力

人工智能最早由美国达特茅斯学院于1956年提出,其研究主要包括机器人、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等,实质是一种自动感知、学习思考并做出判断的程序。人工智能具有自主学习、推断与革新的能力,推动了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方面的技术突破。人工智能同时具有理性判断力、超强的工作力,只要电力供应不断,几乎可以无限制地工作下去,而且适应不需要情感投入的工作。它的超强能力,源于三个重要的技术:深度学习、大数据和强算力。

1.2人工智能时代的机遇和挑战

人工智能在精力、记忆力、计算力、感知力以及进化力等方面与人类相比,具有突出优势。在医药领域,人工智能的出现使普通民众可以享受更为高效、稀缺的医疗资源,解决医疗诊断领域诊断质量不均衡、医生资源不足等问题。在教育领域,人工智能促进教学质量进一步提升、教师角色多样化、学生学习能力的提升;为教育研究提供新技术和数据支撑;极大拓展了教育研究新视域;使教育在立德树人方面、教育方法创新方面、教育手段和环境方面以及教育服务供给方式方面均发生改变。然而,看到人工智能以其强大的处理能力带来机遇的同时,也需要正视人工智能带来的新挑战。在人工智能浪潮冲击下,如何借助人工智能发展的机遇推进教育的变革与创新?人工智能技术如何继续被安全使用?首先,人工智能专家大都认为,人工智能将会淘汰大量现有的依靠非脑力劳动为生的劳动力,需要培养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劳动力。而且,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不太成熟使很多人工智能技术只是应用在儿童教育领域,再者,人工智能潜在的道德伦理问题缺乏法律制度规范。除此之外,人工智能时代将对社会结构以及人的地位构成挑战。综上所述,人工智能时代所带来的机遇是大于挑战的。教育需适应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突破和飞跃,不断调整和更新教育的方向和目标,实现育人成人的发展目标。

2人工智能与教育变革

2.1人工智能与教育目的的变革

人工智能带来的巨变不仅影响人类未来如何发展,而且极大释放了人类的生产力,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人类需要重新思考教育是何目的。人工智能影响教育目的的变革主要表现在:第一,人工智能可能会使人类陷入精神危机。这源于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人工智能将取代大部分人的工作岗位,工作的丧失将会导致人的价值和尊严丧失。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将可能导致所有基于自由主义的想法破产,转而人类所拥有的价值和尊严可能转化为一种“算法”,人工智能带来的职业替代风险在教育领域同样存在,主要是对教师角色的挑战。第二,人工智能有利于培养人的学习能力。从某种角度上讲,人工智能剥夺人的就业机会,但同时,人工智能助教机器人将协助教师实现个性化指导,从而有利于将学习的过程视为寻求自我价值和意义的过程。除此之外,人工智能有利于使教育注重培养人的精神能力,这种精神能力大致包括实践动手能力、价值追求能力以及创造能力,从而有利于学生知识以便于更好地完善自我、丰富自我,使教育跳脱“知识为本”的陷阱,发挥“立德树人”的正向作用。

2.2人工智能与学习方式的变革

第一,深度学习。深度学习也称为深度结构学习或者深度机器学习,是一类算法的集合。深度学习概念的提出,一方面尊重了教学规律,另一方面也是应对人工智能时代下的挑战。深度学习在机器学习、专家系统、信息处理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提倡学教并重、认知重构、反思教学过程,进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第二,个性化学习。个性化学习区别以往传统班级课堂授课,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因材施教。人工智能技术与大数据的应用有利于学生享受个性化的学习服务,可提供个性化的学习内容,可视化分析学生的学习数据,快速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第三,自适应学习。自适应学习是指人工智能基于对个体学习进行快速反馈的基础上,根据学习者特征,为其推荐个性化的学习资源和学习路径,从而最大程度上适应学生的学习状态,是实现个性化学习的重要手段。人工智能技术有利于快捷、科学地判断学生的学习状态,进行学习反馈;持续收集学生的学习数据,其中包括学习目标、学习内容;高效地为学生提供海量的学习资源。

2.3人工智能与学习环境的变革

首先,有利于搭建灵活创新的学校环境。不仅可以使空间规划更具弹性,而且可以调节性增强物理环境。其次,人工智能时代的教育区别于以往传统教育强调的统一秩序,更注重个体的用户体验。创客空间、创新实验室等学习环境的不断增加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个性化的空间环境与学习支持将改变目前学习的学习空间环境。除此之外,随着对话交互技术的逐渐成熟与不断普及,有利于实现虚实结合的立体化实时交互。VR、AR等技术的同步协作也有利于搭建新的学习环境,满足学习者的一系列要求。脑机互动技术的突破有利于实现将人工智能植入人脑,从而改变人类自然语言的交流方式。最后,人工智能通过即时、准确、高效的大数据分析有利于进行精准且个性的学习评价与反馈。人工智能将综合收集所有同学的学习记录,互相比对、优化,从而进行综合提升。更为重要的是,人工智能的人脸识别以及语音识别技术可以运用到教师的教学过程中,进行学生的学习情绪感知,学习状况的了解,从而促进学生学习的科学化;智慧校园、智慧图书馆等的出现,为教学环境的建设提供重要参考。

3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的应用

篇9

 

1.网站框架设计 

我国高中阶段人工智能教育还处于起步阶段,据调查,全国已开设人工智能课程的中学不超过十所。事实上,对于人工智能这一前沿学科,大部分信息技术教师还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对于该课程的开设也一直处于观望状态。考虑到人工智能教育的实际情况以及网站的主要对象,我们以高中信息技术选修课教材《人工智能初步》为基础,按教学内容设置和划分栏目,同时又围绕“学人工智能、教人工智能、用人工智能、机器人专题”四大专题进行内容重组。当然,网站的基本架构并非一成不变,它需要在实际应用中进行检验与修正,最终实现网站的完美架构。依据上述思路建构的网站基本框架如图1所示。 

2.网站的栏目设计 

 

新闻栏目以图文的形式人工智能发展的最新情况,这是激发并维持广大师生关注人工智能的基础,也是师生获取最新信息的窗口。子栏目“中国动态”“欧美动态”等分别介绍了各地区最新的人工智能信息,尤其是机器人产品的新闻。子栏目“会议论坛”,“比赛通知”为师生、参与比赛提供服务。 

论文栏目是作为资源型网站的基础。子栏目“教学研究”主要面向从事人工智能教育的研究者和教师,探讨教学方法、分析教学案例、推荐教材和参考书,为更好的开展人工智能教学提供理论依据。子栏目“学习乐园”主要面向学生,展示活动实录、阐述学习感受,聆听专家意见,为更好的学习人工智能提供事实参考,教师也通过“学习乐园”来了解学生的所思所感所想。子栏目“赛事规则”介绍了各个地区和各级机器人比赛的一些规则,有利于师生更好的进行人工智能的教与学。 

资源、视频、图库、酷站:这四个栏目是资源型网站的核心。尤其是资源模块中的子栏目“电子书刊”“教学课件”“人工智能软件”分别以不同的文件格式向师生提供教与学的资源,使其能快速准确地获取符合需求的资源,免去了在因特网上盲目搜索出现大量冗余信息的麻烦。网站整合了文本、视频、图片等多媒体信息,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呈现资源,增强了网站的吸引力和信息的可阅读性。 

爱问栏目是作为学习型网站的基础,也是本网站的一大特色。“爱问”是采用了模仿“百度知道系统”的程序设计,更注重知识的答疑解惑。我们将此栏目划分为“学人工智能”“教人工智能”“用人工智能”“机器人问题”四个子栏目,师生可根据各自的需要进行提问、回答问题、搜索问题等操作。同时,设立了积分制,激发师生提问和回答问题的热情。 

用户中心栏目是学习型网站的核心。作为一个专题网站,必然要十分强调学习的功能。子栏目“网络书签”的功能可以使学习者记录自己所浏览过的或所感兴趣的网页,便于在下次登陆后继续学习。在子栏目“信息”功能中,学习者可以新闻、论文、资源、爱问等信息,待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网站中显示出来。另外,教师也可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此模块要求学生提交作业,便于教师随时随地的批改作业。 

 

二、网站的访问数据分析 

 

人工智能教育专题网站从开设至今将近8个月的时间,已经有超过1万的独立访客访问了本站,我们选取了最近访问的2000位独立访客进行研究。通过对地域、被检索方式、受访页面及回头率的分析,可为网站下一步的改进与完善提供依据,为其他人工智能教育类网站的建设,在网站的用户类型,网站的内容选择与更新,网站的推介宣传等方面提供参考与借鉴。 

 

1.地域分析 

在统计到的访问该网站的地域中,国外共有12个国家访问了本网站。国内除西藏、澳门之外,其他省份、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都有访问过本网站,这为我们今后在高中普及人工智能教育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但是,通过图2的数据我们也可看到,各个地区间的访问量差距较大,并且访问量靠前的几个省份基本上是沿海地区,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的访问量比较少,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不仅要加强网站本身的建设和宣传,更要把人工智能教育的理念推广到中部和西部地区,使那里的中小学师生也接触人工智能的知识,激发他们对信息技术美好前景的向往。 

2.被检索方式分析 

搜索引擎是网络上最常用的获取资源的方式。掌握用户使用搜索引擎的情况,有助于了解网站的被检索方式。统计搜索关键字的次数,有助于了解网站被检索访问的原因。在专题网站建设完成后,向“百度”、“Google”等大型搜索引擎系统提交收录网页申请是极其必要的,它有利于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和访问量。而在网站中增加“人工智能”,“prolog 源程序”等文字内容,将会有利于用户在盲目搜索时能访问到该专题网站。 

3.受访页面分析 

受访页面是指用户访问该专题网站时所停留的页面。通过对受访页面的统计,使我们能够掌握用户相对较为关注网站的哪些内容。表1数据中“学人工智能”占23.82%,“资源下载”占了16.32%,表明用户对人工智能的知识还不是很了解,对人工智能的认识还停留在“学”的层面,远未达到“教”的程度。人工智能教育类网站在建设中,如果能提供大量的人工智能的基础知识以及丰富的可下载资源,将会显著提高网站的受欢迎度以及用户的认可度。 

4.回头率分析 

在网站访问统计中,通常将距离上次访问超过12小时的再次访问记录为一次回头。通过对回头率的统计(表略)看出该专题网站的粘性不是很高,尤其是3次回访以上的用户还不多。通过对部分用户访谈后了解到,网站的更新速度慢,资源较少,内容偏难是其不愿进行多次回访的主要原因。所以,人工智能教育类网站在维护期间要注意内容的时效性、丰富性、通俗性才能保证网站访问的可持续性。 

 

 

三、网站建设的若干思考 

 

目前国内外有关人工智能的专题网站不多,针对人工智能教育的网站更少。在可供借鉴的成熟案例较少、研究又处于刚起步阶段的情况下,有必要对我们的工作进行反思总结。通过上述访问数据的分析,以及在人工智能教育专题网站建设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及运行阶段的实践,我们认为在建设人工智能教育类网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充分关注用户信息 

访问量是综合类或门户类网站的生命线,应当尽可能地拓宽访问者的类型与层次。但人工智能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专题网站的学科性特点甚至比普通的专题学习网站还要突出,因此单从访问量上来说,它是无法和门户类网站相比的。所以在建设的初期首先就要考虑的网站的对象问题,也就是要关注哪类人访问了网站。只有准确的掌握了用户的信息才能更好提供用户需要的资源。 

在这里,人工智能教育专题网站是通过以下三种手段来获取用户信息的。 

第一,用户必须注册才能访问网站,注册的内容包括年龄、身份、学历,电子邮件等内容。 

第二,在网站中设立“网站调查”栏目,可以对“你是如何知道本站的”,“你觉得本站建设的如何”等内容教学在线调查。 

第三,通过“中国站长站”等专业的数据收集程序来获取用户基本信息,可收集到用户地域、受访问页面、用户回头率等信息。只有掌握了准确的用户信息,才能更好的为用户提供服务。 

2.与用户携手共建网上资源 

人工智能的子学科门类众多,仅高中教材《人工智能初步》中就有知识及其表达、推理与专家系统、人工智能语言与问题求解等多个主题。而且我国的人工智能研究相对薄弱,很多资料都是外文的。任何一个人要很熟练的掌握人工智能的各个内容是很困难也是不现实的。我们通过一年多的实践也体会到,仅仅依靠课题组成员很难保证网站资源库内容的全面性和针对性。所以在网站最新一次改版中,我们增加了用户的信息功能,使得用户自己可以新闻、添加文章,上传资源,只要经过管理员审核即可在网站中显示。 

另外,在人工智能教学过程中,我们也充分利用学生的优势,要求学生以作业的形式提交文本和视频资源,并将作业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考察学生学习效果的一个指标。这些举措保证了网站内容更新的时效性和内容的针对性。用户所的就是用户所关注的,用户所关注的就是网站所要收集的。 

3.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网站作用 

目前,全国高中开设了“人工智能初步”选修课的学校极少,教师手头上可供选择的教材也只有5套。从专题网站上统计的数据来看,虽然网站目前的用户主要是教师,但“学人工智能”页面访问量却远多于“教人工智能”。从这些情况看,单靠几个人工智能教育类的专题网站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高中人工智能教育现阶段所面临的窘境。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研修班、会议论坛等形式组织教师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例如,我们就在2007年5月25日至27日在浙江师范大学举办了全国首届“高中人工智能课程研修班”,来自全国十个省市的70余位信息技术教师及教研员参加了研修班的学习。在研修活动中,教师不仅学习了人工智能的知识,也对人工智能教育的现状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了充分了探讨和交流。本次研修活动结束后,人工智能教育专题网站则成了学员们交换信息、交流体会、共享资源的有效平台。 

 

四、结束语 

 

总之,借助专题网站的平台作用开展各种活动,不仅弥补了人工智能教育网站缺乏面对面交流和互动的缺点,也为把网站资源建设的更具针对性提供了有效帮助。 

 

参考文献: 

[1]张剑平. 关于人工智能教育的思考[J] .电化教育研究.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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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1.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的重要性

每个人都拥有创造能力,这种能力是可以开发的,并对学生人生发展起重要作用,如何科学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离不开对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师应该有意识的发现和训练学生的创新思维,多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为学生主动创造做准备。

2.培养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的途径

培养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途径有很多,初中阶段学校的数学课、自然科学课、社会实践课、信息技术课等课程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其中以人工智能教育为重点的信息技术课可以利用编程技术、信息化技术、大数据技术的学习,高效、系统地开发学生创新思维,科学地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人工智能教育与信息技术课的融合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得如火如荼,语音识别、机器翻译、计算机交互、计算机视觉、机器阅读识别等技术的突破,向我们展示了人工智能的优越性和未来前景,很多地区和学校也已将人工智能教育,如编程、信息处理,作为必修内容纳入了学校的教学大纲之中。人工智能教育包含编程、大数据、机器人等多个技术领域的学习,中学阶段可以利用信息技术课将人工智能教育的相关内容融入教学中,例如:Python编程、APP制作、机器人教育。

在初中信息技术教学中,应当向学生传授编程的相关知识,让学生初步认识编程、了解编程常识,并引导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编写代码。利用现代教学思路和教学创新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信息技术课学习效率和实践能力。为学生打造智能化、个性化,富有创造性的学习体验。

三、人工智能教育的实践要求

在信息技术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融入编程等人工智能知识,可以丰富教学内容,拓宽学生视野,增加学生知识储备,同时也能有效激发学生兴趣,满足学生好奇心,转化为实践、创新的动力。但是在实施人工智能教育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信息技术课中编程教学为例:

1. 要考虑学生的接受度,体现量力性教学原则,不超纲不越级。

2. 要注重环境的创设,打造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充分调动学生热情,帮助激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动机。

3. 要注重编程常识的普及和实践引导,给学生充足的思维空间和操作机会。

4. 要注重教学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加强编程技术同信息技术知识、其他人工智能技术的关联,为学习的水平、顺向迁移打好基础。

只有明确教学目标,不断地优化教学过程,监控各个环节,加强与学生沟通,积极开发和训练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才能将人工智能教育的效果最大化,从而不断提高人工智能教育的教学质量。

四、人工智能教育存在的问题

自新课改提出了信息化教育后,我国不少地区已经开始探索人工智能教育问题,尤其在义务教育阶段,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人工智能教育,但是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教育基础、教学水平和资源条件不同,正面临着诸多问题。

目前在我国中学阶段,人工智能教育发展水平整体较低,存在着地区不均衡、教育资源不均衡、教学水平不均衡、学生学习程度不均衡等多方面问题,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持续投入,优化人工智能教育平台,完善人工智能教育基础设施,让人工智能教育更规范。同时,教育工作者也需要不断研究、调整教学模式,更好地激发学生创新思维,提高实践能力。

五、结语

本文通过中学生信息技术课和人工智能教育的结合,浅谈人工智能教育与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实践能力的关系。人工智能教育的实施有利于中学生开发创新思维,提升动手能力,可以和多学科联动教学,加强学科间的联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目前在我国中学阶段,人工智能教育发展水平整体较低,存在着地区不均衡、教育资源不均衡、教学水平不均衡、学生学习程度不均衡等多方面问题,仍需教育工作者不断研究改进,让人工智能教育更规范,更好地激发学生创新思维及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篇11

蝶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陈巨府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领军人物奖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刘尔彬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杰出人物奖

江苏南大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狄敏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度中国人工智能领军人物奖

深圳佑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MINIEYE)刘国清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科技创新领导者奖

苏州清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朱奇峰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杰出人物奖

智久(厦门)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张龙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创新人物奖

企业类

阿里研究院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奖

百度开放云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奖

搜狗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奖

北京钢铁侠科技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奖

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奖

海致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奖

湖南省自兴人工智能研究院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奖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奖

深圳市鑫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奖

深圳佑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MINIEYE)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奖

武汉嫦娥医学抗衰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奖

北京云知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产业领军企业奖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领域领军企业奖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卓越贡献企业奖

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卓越贡献企业奖

江苏南大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度中国人工智能卓越贡献企业奖

通联数据股份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金融行业领军企业奖

北京远鉴科技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生物识别领域领军企业奖

视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AR领域领军企业奖

上海银晨智能识别科技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脸识别领域最具影响力企业奖

北京金恒博远冶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虚拟仿真教育领域创新企业奖

北京腾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大数据应用服务首选品牌奖

爱天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创新企业奖

北京格分维科技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创新企业奖

普恩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创新企业奖

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创新企业奖

北京陌上花科技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极具成长性企业奖

智久(厦门)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极具成长性企业奖

深圳市能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中国智能交通卓越贡献企业奖

产品类

搜狗 搜狗输入法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创新产品奖

爱天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创新产品奖

武汉嫦娥医学抗衰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嫦美皮肤解码机器人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创新产品奖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忻风随身空气匣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领域创新产品奖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业级多旋翼无人机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领域最佳产品奖

北京多美视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小壹健康陪护机器人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最佳产品奖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优秀产品奖

视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AR领域优秀产品奖

技术类

北京陌上花科技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卓越技术奖

苏州清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卓越技术奖

武汉嫦娥医学抗衰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嫦美皮肤解码机器人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卓越技术奖

智久(厦门)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SendBot/送宝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卓越技术奖

北京聚力维度科技有限公司 峥嵘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奖

深圳市贝美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物联网技术创新奖

深圳市能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中国智能交通创新技术奖

应用类

图灵金融App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大数据人工智能投资创新平台奖

北京腾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60周年・2016年中国大数据应用最佳服务平台奖

北京多美视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小壹医疗客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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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20 世纪以来,计算机的发展日新月异,不断更新换代,以最早期的机械运行方式为基础,经历了电子管时代、晶体管时代直到集成电路,时至今日已涉及到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各个方面,伴随着计算机的出现并逐步普及应用,人们又开始力图根据认识水平和技术条件,试图用机器来代替人的部分脑力劳动,以提高征服自然的能力。

1人工智能的概念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英文缩写为AI,也称机器智能。“人工智能”一词最初是在1956年的Dartmouth学会上提出的。它是计算机科学、控制论、信息论、神经生理学、心理学、语言学等多种学科互相渗透而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性学科。主要探讨如何运用计算机模仿人脑所从事的推理、证明、识别、理解、设计、学习、思考、规划以及问题求解等思维活动,并以此解决如咨询、诊断、预测、规划等需要人类专家才能处理的复杂问题。通俗的说,人工智能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理解,即“人工”和“智能”,顾名思义就是人造的智能。人工智能是研究如何制造智能机器或智能系统来模拟人类智能活动的能力,以延伸人们智能的科学。

2人工智能和教育的关系

(1)人工智能和教育的关系。人工智能以及人工智能科学从1956年诞生起,其研究和应用领域就与教育紧密相关。人工智能就是研究让计算机接受教育、提高智能的科学技术。AI的研究成果又反过来应用到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可以改进我们的生活。比如应用到教育过程中,促进教育的工作效率(减少教师的数量和工作时间、甚至直接提高受教育者的智能)。还可以产生新的教学模式,如网上学习共同体、合作学习等。(2)人工智能在教育中的应用。人工智能原理和技术从诞生起就应用于教育,其产品通常称作智能指导系统ITS或者智能计算机辅助教学ICAI。

ICAI系统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从根本上讲,它是在保证学生和程序灵活性的方式下,应用人工智能原理和技术,组织安排教学系统的各种成分。它并不是根据预先输入的问题、预先想到的解答、预先指定的分支等进行工作,而是根据学生学习时积累的知识而工作。它的一般工作准则和标准,是依赖本身的知识结构和近期活动事件,如学生回答的历史记录。许多ICAI系统都具有这样的重要特点,即能够实现与学生的自然语言对话。

3人工智能与网络教育的融合

随着人工智能的理论与技术发展,其在教育中的应用日渐扩大,例如Internet上的web站点,其网页的组织形式,就包含智能的原理。目前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特别是网络环境下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ICAI。计算机辅助教学(CAI)是由程序教学发展而来。但是以程序教学为理论基础开发的CAI课件,在推理机制和学生模型方面存在不足,因而不能根据不同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缺乏灵活的应变能力。

借鉴人工智能中的专家系统知识,由于专家系统中包含知识库和推理机两个基本模块,在一般专家系统中再加入一个“学生模型”模块,就构成智能计算机辅助教学(ICAI)系统的基本结构。其中推理机的作用相当于现实教学中的教师,它可以根据知识库中的内容和学生模型推断出每个学生的学习能力、认知特点和当前知识水平,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选择最适当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并可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指导,提高教学效果。

(2)智能。在我们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最经典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主,教师讲、学生听,它是一种单向沟通模式。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便于教师组织、监控整个教学活动进程,便于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因而有利于系统的科学知识的传授,并能充分考虑情感因素在学习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多媒体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强调以学生为中心的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日益流行。这种理论强调在教师主导下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即一种“主导――主体”教学结构。在这种教学并重的结构中,教师是教学过程的组织者、是良好情操的培养者;学生是信息加工与情感体验的主体,是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教学媒体既是辅助教师教的演示工具,又是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工具。

篇13

人工智能包含三个层次:计算智能、感知智能和认知智能,讯飞超脑计划是包含模拟人脑的知识表示与推理、类人学习机制与新知识的获取、机器加载专业知识成为专门的教育领域。讯飞超脑计划是基于全球关于人工神经网络的深度学习研究,简单来说就是希望未来讯飞超脑计划能够将人工智能从只是简单地能听会说到能够深度思考相关问题的科技转变。人工智能的不断开拓创新是为了帮助人类能够更好地生活,我们应该注重人工智能的发展推进,将其广泛合理地应用到生活的实际中去。

1 讯飞超脑计划目前取得的阶段学习研究成果

1.1 讯飞超脑计划关于我国现阶段关于高中生学习教育的人工智能成果

随着近年来教育电子多媒体设备的投入普及使用,使目前的高中老师在课堂上更习惯用电子化的教学方式来替代传统的板书课本单一枯燥的教学,与此同时,现阶段高中生也同样具备使用移动互联网的条件,这样就使得科大讯飞超脑计划的教育产品可以形成以下的模式如图1所示。

采用此智能的学习模式可以使我国的高中生接受公平的最好的教育,这就需要借助人工智能的帮助来使老师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使高中生丰富并开阔自身的视野。课堂教学包括了在线课堂、畅言交互式多媒体教学系统以及畅言智能语音等,这种新颖的课堂教学模式使原本单一的教学方式变成了思想上任意遨游的知识海洋;智能考试包含了标准考场、英语四六级网上阅卷、普通话与英语口语测试等方面,智能考试系统从字迹工整的程度、词汇量的丰富度、语法的正确性与通顺性等多个方面来评判考试试卷,加上多年来的不断改进,人工智能的评判方法跟相关专家的人工试卷评判的相似度相差无几,很大程度地增加了试卷评判的效率性与公平性;学习产品与教育评价更是覆盖到了从低到高的各个层面的产品组织结构,更有利于高中生的学习与应试教育的公平性。

1.2 讯飞超脑计划对于提高人类生活水平的成果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经济、教育、文化、娱乐等领域的不断应用,使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人工智能带来的方便快捷对于人类的发展进化与物质文化的进步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讯飞超脑计划的推出,一方面,可以把人类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很大程度地提高人类生产生活的效率与质量;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进步会极大地革新人类的思维方式,使人们能够多角度地认知世界,加深对人类对自身所处的宇宙地位的思考,利于人不断地探索奥秘,进一步推进人类社会的进步。

2 讯飞超脑计划下人工智能对于未来生活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

2.1 讯飞超脑计划下人工智能对未来生活的影响

由于讯飞超脑计划是感知智能结合认知智能的再创新,使得未来机器将会实现高水平的感知智能,具有更多的包括语音识别、手写识别以及图像识别的更多智能感知能力与实现包括智能客服、人机交互等的取代人类脑力劳动的认知智能突破。所以说讯飞超脑计划下的人工智能在未来的教育、经济、文化、社会结构等未来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在教育上,人工智能的应用优化了课堂结构,使学生能够实时接受外界的新知识以及与时俱进的教育模式改革;在经济上,人工智能的高效能与高效率会明显提高经济效益,用人工智能来进行财务管理有助于缩减不必要的人工劳务开支与相关的培训费用,利于经济的变革与提高;在文化上,人工智能对于人类语言文化与图像处理上的优势日益凸显出来,可以确定的是人工智能的发展将会深入到人类生活的各个层面中去。

2.2 讯飞超脑计划下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演进,人工智能从最初能存会算的计算智能阶段,到后来的能听会说、能看会认的感知智能阶段,最后再到讯飞超脑计划下提出的让机器能理解、会思考的认知智能阶段,未来的人工智能在语言理解、知识表达、联想推理以及自主学习等方面都将会取得很大的进展。

3 结语

人工智能对于未来生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在未来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十分显著。与此同时,讯飞超脑计划下的人工智能不断的改革创新与发展,也将更快地推动人类的发展,人工智能与人类的生活是互相影响又相互制约的。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给人类的未来生活带来了很大程度的改变,人类在不断开拓人工智能的领域时也应不断提高自身能力与素养,以适应人工智能带来的不断创新和改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