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措施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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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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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约束、管制,使它们依法稳健运行的行为总称。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主管当局的监管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督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等。当前,规避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是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多层次、有机组成的体系。金融监管的目标体系由下列具体目标所组成。

(一)保护存款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金融监管的目标首先是要保护存款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这一目标包含三层含义:

1. 银行存款人和保险单持有人是金融业的服务对象,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他们在信息取得、资金规模、经济地位等各方面居于弱势地位,金融监管机构对这些社会弱者的利益提供保护。

2.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在自我运行中所追求的利益目标,有可能与社会利益目标发生冲突。这就需要代表社会利益的监管机构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使其行为尽量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

3.市场经济中市场自身不能弥补的缺陷,需要监管机构来纠正或消除,以达到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社会福利损失的目的。

(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是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金融业与一般企业不同,金融业高负债率的特点,决定了金融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外部,而且,金融机构为获取更高收益而盲目扩张资产的冲动,更加剧了金融业的高风险和内在不稳定性。

2.金融业具有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效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国民经济中枢的金融体系,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引起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单个金融机构陷入某种危机,极易给整个金融体系造成连锁反应,进而引发普遍的金融危机。

3.信用货币制度的确立为危机的发生提供了可能。一方面,信用货币制度的确立使实体经济对货币供给的约束作用越来越弱,如果货币供给超过实体经济需要就会引发通货膨胀从而对国家形成威胁;另一方面,存款货币机构的连锁倒闭又会使货币量急剧减少,引发通货紧缩,并将经济拖入萧条的境地。

(三)促进金融体系公平、有效竞争,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金融监管并非是压制和阻碍金融业的发展,而是要在确保安全与稳定的基础上促进金融体系的公平、有效竞争。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要依法为金融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确保其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均等的市场机会;另一方面也要采取一些提高效率的管制措施,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四)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

货币政策是当今各国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以金融业为作用点和传输中介,因此,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业的监管,使其在经营过程中能及时、准确地传导政策信息,从而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的内容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在不断变化,一般来说,金融监管涉及金融的各个领域,如对存款货币银行的监管、对非存款货币银行的监管、对短期货币市场的监管、对资本市场和证券业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的监管、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对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监管以及对保险业的监管等。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的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管当局一般都参与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过程,防止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产生。此外,监管当局还对设立金融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并规定了相应的标准或适用原则。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的监管主要是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金融业的公平、适度竞争,提高金融业的效率。

(二)对业务范围的监管

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都运用有关政策、法规,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进行监管。在我国,监管部门一般是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分别核定各类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或限制进入某些活动领域。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经营过程健康有序,避免出现无序竞争。

(三)风险控制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控制和分散风险既是各金融机构的经营战略,又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各个国家的监管机构都非常重视对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建立风险控制的管理规定,如贷款风险的控制、外汇风险的管理、准备金的管理、存款保险管理等。

(四)流动性监管

流动性监测和控制是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都强调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要保持一定数量的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作为预期现金流入量无法实现时的应付措施。同时,通过规定比例指标来量化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要求。

(五)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资本作为金融机构应付意外损失的缓冲器,对于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信心有重要意义。因此,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均通过立法或其他形式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资本构成和充足率的标准。

三、多项金融监管措施组合运用才能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

我国的监管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多头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机构由“一行三会”组成,实行分业监管。“一行三会”共同承担着对我国金融业的监管职责。具体来说,在监管体系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法律赋予其监督管理全国金融业的职责,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中国银监会主要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证券市场、证券业和投资基金的监管;中国保监会主要负责保险市场和保险业的监管。

为达到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运行,必须采取多项金融监管措施。

(一)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1.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树立稳健的经营策略。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更需要的是内部组织机构的健全,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金融业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牢固树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稳健的经营策略。

2.要有恰当的岗位划分和权限职责分离。如现金、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印鉴的保管与使用,贷款的审查与发放,业务活动的授权与经办,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等重要岗位都应严格分离。

3.要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在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分析潜在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有效的消除侵害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首先要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作为监管因素,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业务范围方面的要求,是控制新金融机构入市的核心内容。同时,要有严格的业务营运监管和有效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对金融机构市场营运的监管,其重点是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资本金的充足性、资产的流动性和质量、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等。对于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要采取限期纠正、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等措施。对问题更严重的金融机构可采取兼并,乃至强制性接管、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三)注重国际组织间的监管合作

目前,面对国际上规模庞大、流动迅速的大量国际投机资本,单靠某一政府的干预往往难以奏效,特别是金融国际化扩大了金融风险传播的范围,加快了金融风险传播的速度。金融业国际化的发展,导致全球各国金融机构紧密相关、互相依存。当全球的银行彼此联结成一个系统时,一家或几家国际性商业银行发生问题,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周转不灵,乃至诱发局部性或国际性的金融危机。金融风险传播速度加快、传播范围扩大后,面对实力强大的具有国际性的金融风险,任何一国都不能做到独善其身,因此需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在新形势下,我国应增加与外国协作的意识,积极参与金融政策等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争取在建立新的国际金融框架以维护国际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国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

参考文献:

[1] 张伟芹.金融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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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姜波克.国际金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4]徐忠.金融全球化与金融风险[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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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国英国是推进金融监管改革最为积极的国家之一。此前,英国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备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于英国此次所受到的冲击主要是外源性的,所以其改革在对现有体系进行修补与微调的同时,更多地将重点放在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以体现英国的利益诉求,巩固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四)20国(G20)集团不久前举行的20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金融监管也多次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最终文本,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由此可见,经过了金融危机的冲击,金融监管已跃升为全球集中关注的话题,加强监管也成为全球金融改革的大趋势。

二、此次金融危机我国金融未受直接冲击的原因

(一)发展阶段的差距长期以来,一直以市场经济及金融业高度发达而引以为自豪的西方发达国家,常常自诩处于高端发展阶段,但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却尴尬地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损失极大。而侥幸的是,与欧美相比,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仍然处于较低阶段,并未遭受较大的直接冲击。应当讲,这一方面表明我国金融监管及其有效性有了很大改善,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金融业及其市场发展的相对不足。我国虽然没有遭受到危机的直接冲击,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经济的金融化程度必然进一步提高,加强金融监管、构建金融稳定机制必然是题中应有之义。

(二)金融交易手段及工具落后与欧美相比,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金融市场的活跃度相对不足;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边界清晰,不存在“影子银行体系”;衍生品市场基本不存在,金融工具结构简单,交易链条较短,我们的产品和工具还没有成熟到西方国家那样的高度和复杂度,在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上,端复杂的金融工程、过度延伸的交易链条和过分衍生的金融产品中潜藏着大量的风险。但在中国,金融风险则主要来源于贷款客户违约风险,即还是以信贷资产风险为主。

(三)监管理念差异及创新步履缓慢长期以来,许多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者热衷推崇“市场至上”的理念,认为“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由于过分相信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和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导致许多监管漏洞的产生。随着金融创新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风险源游离于监管半径之外,危机一旦到来,必然遭受重创。应当说,我国的金融监管理念也是不全面的,我们的金融创新落后,对于创新的监管理念也就落后,此次未受重创只是侥幸。从长远看,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金融创新,只有以监管理念和监管机制的创新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健康发展。必须清醒认识到,尽管由于上述原因,此次危机对我们的冲击没有发达国家大。但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我国监管体制所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严重,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理念落后,缺乏全面监管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主体作为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目前的监管工作虽然有很大改观,但仍基本上停留在行政监管阶段。所实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没有实质性进展。全面监管理念的缺乏势必导致在具体工作中,监管部门往往注重某一方面管理,而对风险性监管力度不足,这种状况迟早将酿成大祸。

(二)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效率不高完善的金融监管应包括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及三大手段的综合应用。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起步较晚,现阶段主要采取的仍是行政手段监管,随意性很大,监管效率不高。另外,信息披露机制非常不健全,金融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虽然我国正努力完善行业的相关立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律,但未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化,在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三)监管范围较窄,创新监管不足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主要放在传统业务上,对金融创新业务还缺乏有效监督。金融创新的监管是一个很重要但又很难解决的问题,创新会促进经济的发展,监管过于严苛会扼杀创新的动力和活力,但因为金融是一个特殊领域,创新产品也确实可能带来风险,我们的监管工作总是发现了问题再去完善和修补,永远跟在后面,这就势必会影响到监管的有效性。

(四)协调机制低效,缺乏无缝监管我国已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规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三方共享信息资源,但近年来产生的金融控股集团给监管机构提出了难题,因为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范围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就会出现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纵使监管机构有三方联系会议制度,但这只涉及到三方信息的分享和沟通,无法真正做到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有效监控和无缝监管。

(五)缺乏国际协作,联动机制薄弱当今国际金融监管以国家为主体,不同监管模式之间缺乏合作和协调。国际金融监管协作只是在银行业监管方面制定了《巴塞尔协议》,并设立了巴塞尔银行业条例监督委员会。新近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最终文本,还有待于各成员体完成相应的工作。我国与国际金融监管协作不多,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一国(尤其是主要经济体)金融出现问题极有可能波及它国,酿成全球性危机,我国也不能独善其身。

四、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理念做好金融监管工作,首先必须具备先进的监管理念。我们应该不断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汲取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及有关规定,关注各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在具体监管实践中,进一步突出风险性监管这一重心。理念的更新将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能够站在一个整体、历史的高度,体现出监管的前瞻性和宏观性,进而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目标。另外,针对这次危机,相关国际机构聚集了各方面专家和官员,力求制定一整套金融监管的新标准和有效执行模式。可以预见,将来这些标准将会对世界金融产生影响。因此,我们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规则的制定,要在国际金融监管新标准的制定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危机预警机制1、建立预警机制的主体架构应结合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建立起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的预警架构。建议设立一个权威机构作为高层系统,主要负责监测国际金融风险走势及全国范围内金融风险的监控,并对中层和基层系统实行管理;中层预警系统作为区域性系统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监测预警,对辖内各类金融机构实行监督控制和咨询服务;基层系统则是根据上级的指令,加强对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将各种信息及时反馈上去。这三个预警层次各司其职,构成一个上下呼应的网络体系,协调动作,实行垂直的风险监测预警。2、建立反应灵敏、渠道畅通的预警信息系统我国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还远未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所提出的标准,这就严重影响了监管的灵敏度。建议在现有的统计体系中增加和完善描述市场总体风险和金融机构风险的指标,这会使整个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完整,同时也为风险监测和预警提供更有力的信息支持。3、建立完善的金融预警评估模型应重视对金融风险评测模型的研究和开发,利用金融工程方法和统计分析方法、人工智能技术、神经网络技术等,开发各种风险评测模型,对金融机构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有效发现潜在的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合作协调机制这里所说的合作协调机制,不仅要解决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而且还包括金融监管部门与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此次金融危机对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宏观调控部门都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与宏观调控作为协调整体经济平稳运行和维持金融稳定安全的两个重要手段,其合作协调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我们国家由于自身所具有的独特制度优势,在此次危机的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已经被证明是有一定效果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总结经验,更好地发挥我们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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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即对金融机构的筹建、设立以及经营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有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设立的资格,是否能给社会的经济带来积极的影响和金融业能否发展得健康,结构和规模是否合理等等,这些都可以影响到金融业的未来发展。

(二)金融风险监管

在现代的金融体系之下,金融工具的种类不断增多,因此金融风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风险与风险之间也影响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金融风险的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

(三)金融业务监管

金融业务监管就是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品种、经营范围以及经营的合规性来进行监管。要让金融业健康的发展,就要做好金融业务的监管,以免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和失去秩序。

(四)市场退出监管

市场退出监管就是对金融机构的退出行为、破产倒闭或合并来实施监管。金融业的特性使得金融机构并不能擅自地去进行变更,包括关闭和合并等等,要经过相关的部门批准才可以进行这些操作。这会使得金融市场更加正规,更加严肃。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之处

(一)监管格局比较混乱

我国实行的是“四位一体”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这个体系之下,以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与一些其他的监管部门共同合作,来实现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监管。然而,在我国的监管协调的机制未完善之下,行业的监管区和多头监管的共同存在使得金融监管往往会存在一些重复以及真空的区域。其次,很多国内的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意识十分薄弱,导致风险也相对增加,这也增加了金融监管的压力,成本也相应增加,也降低了效率。

(二)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不够健全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是由《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人民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同构成的。第一,在现有的法制体系当中,对金融危机时候的应急处理的相关法律并不健全,在存款的保险制度方面也是一片空白,这都使得市场变得非常不规范。其次,法规的可操作性也不强。缺乏相对灵活一点的操作的规范。这两个方面也凸显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方面的不完善。

(三)在网络金融监管方面严重滞后

在近年来,网络的迅速发展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包括我我国。现代的金融业有很多是和网络进行融合从而使得更加符合目前的形势。但是,在金融业务在电子和网络上的不断提高的情况之下,我国的关于网络的金融监管确跟不上发展的脚步,严重滞后于其他发达国家,在很多方面,都没有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如何更好地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一)进一步地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

要想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就一定要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多个环节,包括观念、组织、结构和管理等等,建立好更为有效的机制来进行内部控制,这样才能够让规避风险这个目的得以达到。只有这样做才可以明确内部监管的权威地位。在金融监管当中,如果失去了内部控制,只有外部的监管的话,效率就会大大降低,事倍功半。

(二)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信息系统和风险预警机制

为了尽量地弥补公开信息披露不足的地方,监管局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信息系统,这样也能够加快监管信息系统在网络上的建设速度。也应该建立一套风险预警机制来加大对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的监管,这样就能够减低成本以及大大提高效率。

(三)实施更为有效的金融风险监管

要想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就要改进目前的监管方式,强化信息的传导功能的建设,从而让监管信息的资源能够共享。根据要求,可以建立一套更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把所有相关的指标规范化,并运用现代的网络技术加强对信息的收集和分类以及分析等等,强化我国金融机构对风险的辨别能力以及自我的控制力。

(四)完善我国的金融立法

上文也提过,目前我国在金融监管的法制方面并不完善,在金融危机等突发事件的时候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在网络上的金融业务方面很多地方也是一片空白。因此,我国金融的立法必须根据现有情况来做出调整和创新。这样才可以保护我国众多社会成员的利益和减少激烈的社会动荡,加强金融机构在各个方面的操作规范,让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更加完善。

四、结言

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相对于其他的一些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体系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这时候就应该把国情和金融监管的现状结合起来,逐步地去改善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也要正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制方面的不足,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增加,也要按照需求,统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因此金融监管方面也要跟国际看齐,学习对我国有益的地方,早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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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国网络金融行业已处于全面快速发展阶段,它引发了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技术革命,对于这一新兴业态,我们当然是持鼓励创新的态度。但是,如何提升网络金融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确保整个网络金融行业平稳有序前进已经成为摆在监管当局面前的迫切使命。2016年8月4-7日,第二届中国国际互联网+金融博览会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开幕,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展示和交流的重要平台,他包含网络金融博览会和高峰论坛会两部分。此次在供给侧改革下的网络金融发展的高峰论坛,邀请到了政府主管机构、知名媒体、财经专家、行业企业人等相关行内人士,共同讨论供给侧改革下的网络金融的发展,以及在全新的监管环境下,网络金融公司的生存与进步之法。新华网常务副总裁魏紫川在开幕致辞中表示,浙江省网络金融产业排名数一数二,杭州也因此成为全国网络金融的三大中心之一,在这样一个对网络金融敞开怀抱的地区举办这样一个论坛,展现了网络金融蓬勃的生机,但是由于过快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定是各个方面存在的矛盾与问题,监管制度落后,风险难以控制等种种缺陷成为了当下网络金融业发展的绊脚石。

其实早在2015年,网络金融行业就在国内呈现指数式的增长。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对平台之前常见的一些缺陷不足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鼓励发展守法公正的企业,强烈打击违规营私企业。聚宝珠市场总监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网络金融行业仍在快速发展中,即使是在越来越规范的监管保障下,金融平台也要约束自身,规范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而我国现存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其监管体系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之处,对此,本文从全方面探讨了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状况并且对于某些缺陷提出了相对应的防范措施。

二、现状分析

本文认为,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亟待完善与规范;网络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监管过度;网络金融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一)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亟待完善与规范

我国的网络金融行业各式各样,但是它的立法工作又比较落后,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监管的决策产生影响。第一,我国还未出台特地针对网络金融管制的法律条令,现行的《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均对像P2P及众筹等网络业务设计的相关领域有所约束与禁止,但是现有的这些法律并没有针对网络金融的执行标准。第二,网络金融确立的是分类监管,而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条令未对网络信用风险管理、市场交易主体、网络金融的交易边界、主体的准入退出等做出相应法律规章,这就使得在现实的网络金融监管操作中缺少应有的明文条款。第三,我国金融安全监管立法主要是质量较低的条例或者规章以下的文件,高等级的立法十分少,一些重要领域不符合要求,金融安全面临巨大挑战;一些立法质量不高,制定后完全无法使用,更有甚者立法完全是一个摆设;一些立法更多在意的是如何维护秩序、管理等方面,未能它的监管给予同等考虑,不利于提升国家整体,不利于构建新型网络金融;一些法律拟定周期较长,耗费时间大,大部分明显已经不适应网络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金融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边界模糊,普遍看中事发前的审查与审批工作、轻视事件当中的监管,随意滥用现存社会管理方法,拥有的权利过大,而其制约能力匮乏,大大增加了守法成本,执法威严及有效性不足,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及时遏制;对于金融安全监管有关争议以及各种新劣势,现存法律制度在实施上面临条文制约,法律条文主体功能得不到重视。

(二)网络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监管过度

监管当局面临的一个十分具有考验性的难题在于如何控制好网络金融监管和改革创新之间的相互关系。《意见》明确了不同类管理的基本结构,确定了适度监管的基础,但从目前央行、保监会最新制定的相关法制体系来看,它仅仅拘泥于监管,为了监管而监管,以至于我国网络金融圈在某些方面监管过于严格。就拿第三方支付来说,7月31日,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开设账户、限额规定、密码验证,密码修改等方面全盘否定了之前第三方支付程序,转账的条件过分严格,金额更是加上了限制条件。而这,在我看来,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网络金融改革创新,更有可能影响整个网络金融业的前程。

(三)网络金融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网络金融带来的新型技术为监管当局现行的监管手段带来了巨大的难题,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网络金融在现有的交易程序设计、交易产品设计等方面实际具有较高的技术,现有的监管体系很难进行的从真正意义上下手监管。其次是网络金融以网络作为交易的平台,一般是是远程式和虚拟化交易,这就使得监管当局在获取证据方面面临技术性窘境。再次,网络金融实质上形成的是混合经营的模式,而目前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仍旧是单独监管的体系,因而上形成了监管模式与经营模式的不协调,无法相互配合,监管难度大大增加。此外,在网络金融热中,互联网公司利用平台优势对消费者进行地毯式宣传,宣传时金融产品的风险向来被减弱甚至是遗忘。一位消费者谈到,互联网公司擅长饥饿营销,在这种状况下,大部分消费者已经不关心不在乎购买的产品是否具有风险,而是只要拥有了就好。例如,前段时间百度和华夏基金合作发行的百发,其盈利额远高于其他理财产品,而且还高呼其只赚不赔。不用说无疑是百度公司自掏腰包对消费者的补贴,而这恰是法律所禁止的。然而在现有的监管法令下,证监会监测该类理财产品销售的环节均由销售公司完成,网络公司只负责流量导入,认为该理财产品的销售并未出现违规行为。交银施罗德副总经理谢卫表示,目前存在非常多的网络金融公司严重缺乏网络金融风险管理意识,在宣传时隐藏风险、违规虚增收益,通过红包、补贴、返现等方式虚增收益,或采取抽奖、送实物等形式诱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的秩序,引发无序竞争。而通过这种打球的方式,网络金融产品避开了监管,并且线上线下统一规则不同。

三、防范措施

在防范措施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监管方法。譬如美国,他们根据网络银行的特点,补充了新的法律条令,使得原有的监管规则适用于网络化的电子环境。在执照申请、监管政策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方面,网络金融与传统的金融规则相似,但在监管措施方面采取审慎宽松的政策,强调网络和交易安全,维护网络金融经营稳健和对银行客户的保护。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优化互联网金融交易环境;开拓创新监管手段,与信息技术融为一体;把握监管力度同时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一)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

(1)加快制定网络金融监管基本法律的步伐。从整个网络金融系统的规章制度建设上入手,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实现和其他各行业一样的有法可依。同时,加速对现存不适用于网络金融发展的法制体系的修改与废止,建立高等级的网络金融法立法,结合网络金融的不透明以及不存在实物交易的特点,积极启动相关的立法工作,明确网络金融的主要行为,推动网络金融立法的不断完善。与此同时,更要加快对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一套完整的保护机制,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应有的利益。

(2)优化网络金融执法体制与机制。改革与完善网络金融执法体制,建立专门从事以及专门管理防范信息化犯罪的相关队伍,落实相应的特别组织机构。对于现存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盘的更改,建立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各类业务的实施流程;加强要害部门的管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有效利用市场各种各样的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果;最重要的是形成网络金融使用者自觉自律等社会治理机制,开创网络社会多种治理格局。调整执法程序,使其规范化,明确裁量准则,强化执法监督监管,并通过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执法不公等现象。

(二)优化网络金融交易环境

由于网络金融交易极易出现信用缺失和道德风险,因此,必须优化互联网金融交易环境。一是监管当局要重视整个网络金融的市场诚信建设,在其系统内要形成自觉守法经营的交易环境;二是要依靠大数据技术建立和健全个人以及企业的信用体系,为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双方提供信息及技术支持,确保交易的可信度;三是要依照法律大力打击网络金融的欺诈犯罪行为,建造一个良好的、透明的网络金融交易的环境。

(三)开拓创新监管手段,与信息技术融为一体

从某种意义上讲,网络金融在监管层面上应该充分发挥现代网络技术优势,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监管层面所具有的作用。一是运用大数据、云处理等网络技术整个跟踪互联网金融系统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以及新风险,并建立特别的与之相关的金融管理体系;二是要逐步建立和健全网络金融产品评估体系,监管部门现应深挖和分析网络金融数据,针对网络金融产品使用者的信用形成特有的信用评价体系,并针对产品本身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建立预防机制,充分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三是要逐步解决现存的"内忧外患"问题,设置纠纷解决前期程序、投诉处理制度,一定要做好赔偿和善后工作。同时也要优化个人征信体系、个人信用体系、电子签名等相关领域的基础法律,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如支付技术、客户识别技术、身份验证技术等,为网络金融系统的使用者提供指导以及为网络金融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现有法律在网络化环境下的实用效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利用好现存立法资源;通过执法方式的改革与技术创新,建立实时监测,推动过程的监管,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做到里应外合。

(四)把握监管力度同时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银监会、保监会、央行等相关的监管部门在出台相关的监管细则时,建议牢牢把握适度监管的原则,并且我认为应该着重达到以下几点目标:一是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理念开展各种各样满足人们需求,并且依法合法的金融创新活动,充分发挥人人受惠的益处,激发整个网络金融市场活力;二是要防范高风险,完善信息披露,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好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并坚决打击以网络金融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注重保护消费者的金钱以及资料安全。同时,加强网络社会自觉守法意识的宣传与教育。以多种形式开展信息化法律宣传教育,提倡诚信上网、文明上网、合法经营、规范执法,规避选择性执法现象。最后,应该要尽快启动制定《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法制建设实施纲要》这个条文。网络金融安全法制的建设覆盖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相关问题复杂,需要看重大局,细致规划,适应时展的需求,一步一步实施,切不可急求结果。

【参考文献】

[1] 赖娟.我国金融系统性风险及其防范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1.

[2] 商瑾.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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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衍生物的含义及其主要特点

金融衍生物是指经由金融商品派生出来的各种新型金融商品,其形式是载明双方交易详细内容,如价格、品种、数量等信息的标准化合约,主要分为可转换债券、权证、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等几大类。[1]它的主要特点是:

1.1杠杆效应。金融衍生物具有以小博大的特点,可以仅以合约标的物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保证金或交纳一定比例的权益费就可获得合约标的物在未来时间交易的权利。

1.2零和博弈。合约交易双方的盈亏完全负相关,并且净损益为零。

1.3高风险性。金融工具一般具有显著的不确定性,而作为从金融工具派生出来的衍生工具其风险性更加显著。

2金融衍生物对金融监管要求的必要性、紧迫性

2.1金融衍生物对现行政策和相关法规会产生规避作用,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金融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核心行业,一直是以来都是政府管制最严厉的部门之一,金融监管体制也一直在发展和改革。因此一些金融机构依托所设计出来新的金融交易工具,尤其是金融衍生物,来规避现行法律法规,从而获得效益。例如,1975年巴塞尔委员会出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确实的现实,确立了三项原则,使得银行在传统业务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一些银行开始通过金融衍生工具规避相关规则,寻求其发展。[2]

2.2金融衍生物为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冒险性,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金融衍生物与一般金融工具相比所具有的特性――高杠杆性,使得人们可以用少量的保证金进行巨额标的物的交易,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前提下,投资者也面临着高风险。例如2004年中航油事件,由于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使得当事人陈久霖,个人权力凌驾于公司内部监督及风险内控制度之上,同时,由于石油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中航油所有的石油期权出现巨亏。2004年11月8日到25日,公司的衍生商品合同继续遭逼仓,截至25日的实际亏损达3.81亿美元,12月4日亏损达5.5亿之巨,最终使得其申请破产保护。[3]

2.3金融衍生物使得投资门槛降低,对人们的影响范围更加广泛,极有发生金融风暴的风险性,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金融衍生物的高杠杆特性,使得人们可以仅使用较少的金额就可以买到较大金额标记物的交易权,从而使得更多的人可以投资这种金融工具,但与此同时,不得不否认系统风险所导致的冲击波及范围更加广泛和深入,可能会为金融风暴的发生和蔓延推波助澜。例如,2007年的次贷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的形成在于美国房价次贷次债相关金融衍生品这一金融创新链条的过度膨胀,基于1万多亿美元的次级贷款,创造出了超过2万亿美元的次级债(MBS),并进一步衍生和创造出超万亿美元的CDO和数十万亿美元的CDS,一旦房价发生波动,就必然产生一系列连锁和放大反应,从而给持有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冲击。可见,金融衍生物对经济环境影响范围极广。

3对金融衍生物及其交易加强监管的措施

正是因为金融衍生物对现行金融监管具有一定的规避等作用,并且影响巨大,因而对金融衍生交易进行有效、与时俱进的管制是势在必行的。在具体监管过程中,主要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3.1建立对金融衍生物的全面和独立监管模式。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不完善,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加强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

3.2加强金融行业尤其是金融衍生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主要现行法规主要是针对具体的金融衍生工工具,缺少一个统一的管理方法,因此,建立一个针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统一监管法规势在必行。

3.3对不断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加强监管和限制,随时对新生产品进行有效的监控。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变化十分迅速,所以需要加强对新型金融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管,建议成立独立并且有效的机构(类似于证监会),对新型产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

总之,金融衍生工具既是一个能让经济快速发展的催化剂,同时也可能是为金融风暴推波助澜甚至直接导致金融危机的凶手。因此,我相信,唯有对金融衍生工具加强金融监管,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才能避免负效应,让金融衍生交易对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正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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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诞生了。在这家银行里,没有营业网点,没有柜台,没有ATM机,看不到现金……它完全依赖于互联网。自此以后,网络银行业务在全球开始蓬勃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的也很迅速,主要分为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以前,互联网仅仅为金融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协助银行“把业务从线下搬到线上”,以网上银行、金融、证券为代表,互联网与金融还未真正结合,因此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还未曾出现。1997年,招商银行推出了第一家网上银行,接着一些大型的互联网企业利用社交网络,电子商务,云平台等优势技术将其业务范围扩展到了金融领域,形成了第二发展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后,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互联网对金融的“协助”表现在开始不断地从技术领域渗透到金融业务领域。这一阶段的突出事件是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第三方发放支付牌照。第三个阶段从2012年开始发展至今。很多人把2012年评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因为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迅猛的一年。P2P网络借贷平台爆炸式发展,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既有传统金融的风险,也有其独特的风险。

(一)传统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所面临的一些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对于大多数传统金融机构来说,贷款时最大、最明显的信用风险来源。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这种信用风险也不例外,尤其是P2P平台的网贷,一旦发生贷款业务,能否确保带出去的钱顺利收回。第二种风险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最核心的就是流动性风险,而流动性中最主要的就是技术资产结构是否匹配。例如余额宝和支付宝的无缝对接里就存在着流动性风险,一旦货币市场出现异常事件,引发货币市场基金大规模赎回的资产变现现象,流动性危机就产生了。

(二)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以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因此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当互联网收到黑客袭击,计算机病毒入侵等一系列行为时,互联网就会出现漏洞和问题,从而引发技术风险。比如基于互联网的公开性和开放性,在进行电子数据传输与保存时很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而计算机病毒的出现与扩散,使得数据的传输缺乏安全性和可靠性。技术风险的产生是因为当今的互联网技术并不是无懈可击的,还不是很完善,技术还达不到很先进和成熟的程度。此外,我国的互联网技术的软硬件与国外相比差距还很大,很多地方都要依赖国外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构成了风险。

(三)业务风险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但也仍然无法解决传统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这种信息不对称则可以让金融市场处于一种“失真”的状态,使得客户面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业务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额的供给方大多是非传统的金融行业,对金融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例如现在互联网上的理财产品铺天盖地,打的宣传旗号都是高利率,高回报,但却对潜在的风险提示不足,未引起客户的重视,一旦发生重大损失,客户只能望洋兴叹,自认倒霉;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交易双方的身份和信用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出现“劣质驱逐良质”的现象,即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取代了质量高的机构。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在进行业务交易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未按规定遵守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或是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在立法方面还不完善。近年来,虽然相继有一些此方面的法律出台,例如《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但这些都是针对传统的金融业务的网上服务而制定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的新型业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导致了风险和弊病的凸显。

(五)权益保护风险

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信息无法面对面的进行,都是通过互联网传输,因此不能准确地核实交易主体的身份,就有可能存在消费者的账号信息,资金信息,身份信息被非法盗取或篡改;同时,在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出现网络融资资金被挪用、占用;交易商暗中操纵交易价格等等,都会导致投资者或货币持有者的经济损失,这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存在的风险分析后,应及时加强对其的监管,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事前监管是指市场准入监管,即严格审批将要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其目的有二个:一是对一些生存能力差,不符合条件,没有存在必要的机构和组织应当禁止其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二是使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布局更合理,为互联网金融业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环境,保障互联网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事中监管是指市场运行过程中的监管,即加强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在经营过程中的监管,动态的了解其业务范围,资本充足情况,产品质量以及资本流动性等等。事后监管是指市场退出监管,即对严重违规操作或即将破产的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的市场退出处理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

在不同的金融产品冲击人们的视觉神经的同时,也出现了产品本身透明度不够的问题。一些不规范的产品销售者刻意对客户隐瞒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性,导致后面纠纷不断。这主要由二个原因造成的。一是我国的普通投资者对金融知识的了解远远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与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的理财产品都是由银行供给的,产品品种比较单调,普通投资者对产品的了解主要集中在股票、理财产品、债券,因此新的金融产品出现时,很多人都摸不着头脑;二是,运营企业出于销售的需要,在宣传时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弱化,这种行为本身大多是非恶意的,但现实中往往容易造成投资人的误解而形成纠纷。因此,首先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明确每一款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风险,避免“浮夸”宣传,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和产品的透明度;其次,在产品的运营方面,也可以加强对投资者的培养和教育,让投资人对于产品本身的原理、特点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让投资者到企业实地考察和参观,增强彼此之间的了解,从而让业务开展的更加透明。

(三)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应当成立一个以一行三会为监管主体,相关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各部门应当定期交流和沟通,明确权责,加强监测,及时预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出现问题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二是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监管改革。首先监管机构要强化全面监管的理念,推动银证保监管部门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其次监管机构要有包容创新的理念,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积极创新,监管的目标不是“管死”而是让其有源源不断的活力;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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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1)可以帮助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为了确保证券交易和发行的顺利开展,国家首先要采用立法的方式允许部分中介人和金融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取得买卖证券的基本权益。但是在现有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市场上存在着垄断、欺诈、操纵交易、哄抬股价等问题。因此,需要做好证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非法的证券交易活动,对一些正当的交易进行保护,保护证券市场的秩序。(2)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使投资者能了解市场动向,以避免其在投资中受到较大风险的冲击,国家相关部门可通过采取相关立法程序或者管理手段督促筹资者定期向投资者公开证券方面的相关信息以及经营状况,使各项信息都透明化与公开化。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应组织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筹资者的信用等级进行测评,对欺瞒行为或是扭曲事实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并制定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与制裁,使证券投资市场持久、有序的发展下去。(3)增强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有效化。增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证券市场的有效信息,另一方面还能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与技术指导。要使证券市场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有效的信息,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拥有一套高科技、现代化的信息设备系统不可或缺;二是严密的科学信息网络体系;三是专业能力强的技术管理人员。

2.2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依法治国是我国在建设现代化、民主化国家的进程中最重要的管理原则。同理,在市场监管中,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逐步健全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其次,依法监管还要求有法必依,加强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稳定,更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投资者相对于控股股东和证券发行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需要得到重点保护。保护投资者权利,让投资者树立信息,是培养和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环节和基本保障。(3)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原则。监管是属于来自外部的他律制度,但是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自律也是必不可少。自律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国家监管和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4)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我国金融证券市场不可以存在歧视,所有的证券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通过合理的信息披露机制来保证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管理机构对一切被监管的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3金融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3.1相关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的问题。从实际监管分工而言,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和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核定企业债券的利率,证监会对企业债券进行上市监管等。由此可见,这样的监管布局分散了监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协调的困难性,在操作中也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

3.2监管权力与范围配置不合理。目前我国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方面,证券监管机关权限配置结构明显不合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重处罚、轻补救,往往没有做好实现预防工作,只注重在事后进行处理。虽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事后处罚能够体现监管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起到威慑作用,但是不能补救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甚至证券市场带来的损害。

3.3金融证券市场中介结构监管方面的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投资理财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多,金融证券市场也得到了有效的发展,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队伍也在不断发展与壮大,但是存在不足的是很多中介机构在管理形式以及内容上还较为落后,不能有效处理相关问题。有的中介机构为了获得巨额的利润,为企业报假账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以此来误导投资者,这种行为一方面会使得消费者的财产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影响金融证券市场正常的运营模式,严重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持久、健康发展。

4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措施

4.1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1)应在短期内真正将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弥补相关《证券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增强政策制度在制定、实施以及处罚等方面的监管力度。(2)制定有效的监管机构管理制度体系,对证券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拥有的权利要作出明确的界定。不管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亦或是人员的配置上等层面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3)制定监管道德行为规范,用以约束相关人员的某些行为。(4)制定具体的行政复议以及相关诉讼程序,确保行政监管工作的合理化与有效化。尤其是政府部门要通过相关法律制度并结合市场发展的相关需求不断改进与完善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对制度中的具体细则进行逐一细化,增强监管的成效性。

4.2创新监管理念。(1)把控市场动向。监管单位要在掌握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对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准确的预测与有效评估,并根据当前发展趋势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还应对所指定的方案进行有效的调整与改进,以使其与当前的发展趋势相适应;(2)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金融证券市场中风险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做好风险的准确评估,不断完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与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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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按照《__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处罚试行办法》和《__省邮政储汇资金票款安全连锁责任制》以及《__州邮政金融业务稽查方案》等重要文件,对邮政金融资金实施有效监控,促进邮政金融业务稳定、健康发展。

二、认真开展省、州局安排的“对银行帐户管理及大额现金交易排查”、“对工资业务进行排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职工挪用资金买彩票案件”、“中间业务专项检查”、“排雷行动”、“金秋行动”,以确保邮政储汇资金安全,捍卫经营成果。

三、认真落实资金票款安全局长负责制,实行储汇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年初层层签订《__县邮政局金融资金安全责任书》。成立有专门的案件防控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认真执行人员排查制度,全面施行轮换岗计划。建立了举报制度,每个职工均发有举报卡。

四、严格按照省局和州局的要求的频次和内容开展储汇稽查工作,采取突击检查、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和资金安全隐患进行追踪整改、督促落实。

五、认真按照《关于印发%26lt;__州邮政金融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6gt;的通知》(x邮金管〔20__〕105号)和《__州邮政金融内控制度评价、现场处罚标准及打分表》要求,积极开展邮政金融内控评价活动。在开展内控评价的同时,对中间业务管理、网点三级权限管理、电子稽查和智能令牌管理、支票印鉴分管、出纳库存现金、银行账户、大额权限审批、特殊业务处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金库“五大制度”、押运钞管理、营销排查等高风险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排除资金安全隐患,确保储汇资金安全。

六、为强化邮政金融管理,结合本局实际,先后修定了《__县邮政局储汇资金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对邮政储蓄大额现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管理的通知》、《调整20__年储汇周转金定额明确超限提款权限的通知》、《金库管理考核办法》、《__县邮政局金库管理、上下班接送安全综合考核办法》以及各项应急预案。

七、不足之处:一是部分班组、支局长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二是稽查人员杂务较多,稽查频次和质量未达到要求,稽查深度、力度不够。三是操作风险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制度执行不力。四是安防设施不达标,网点人员配备不足。五是保险业务管理较混乱,缺乏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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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177-01

1 WTO下金融监管的相关内容

WTO在金融服务领域要实现的目标之一是金融自由化,但金融服务自由化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相应的多边机制所设立的纪律约束。WTO关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的监管规定主要体现在GATS及其附录中,是为了规制各国金融政策,其中设立了两条规则,即国内规则和审慎措施。对国内规则与审慎措施的辨别直接决定着金融自由化与金融业的稳定。

国内规则主要考察影响金融政策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和外汇管制政策。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属于政府职权所提供的服务,可以不受GATS的限制,也可以认为是为稳定金融业采取的审慎措施;关于外汇管制政策,GATS第11条明确规定成员方不得对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易实施国际支付与划拨的限制,该条的第2条款进一步规定,成员方不得对任何资本交易实施与有关资本交易的具体承诺不一致的限制。

在GATS的附录中对审慎措施具体规定为:“无论本协定其它条款如何规定,不应阻止成员方为审慎原因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者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概括起来就是审慎监管措施不受GATS其它条款的约束。WTO下审慎措施的四个判断标准:一是WTO不阻止成员方为审慎原因而采取的措施;二是由采取措施的成员方来认定一项措施是否出于审慎动机;三是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的灵活性;四是将审慎监管措施纳入到WTO的多边机制中来,约束成员方实施审慎措施。

对于中国改革金融监管的意义在于:一是要遵守WTO金融服务的有关规则,履行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这方面我国采取的措施是有目共睹的;二是WTO框架下的金融监管是适当放松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管制”措施,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加强对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与我国金融监管由“合规性监管”转为侧重并加强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的思路是保持一致的;三是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竞争力,这是WTO框架下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2 WTO下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

2.1 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1995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但由于国内外金融竞争的加剧、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创新的出现,目前我国已经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框架设计可以将一元多头式与集中单一式二者结合起来,寻找一种最佳结合方式,不必变革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所谓一元多头式,即全国金融业监管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一种监管模式;集中单一式,即由一家金融机构集中进行监管,这一机构往往是各国的中央银行 。具体来说,就是金融监管全局的制度体系采用一元多头式,而对于各金融行业监管采取集中单一式。具体进程可以是:先由机构性监管过渡到功能性监管,实行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和协调;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协调各行业监管机构;然后在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基础上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及时向各专业监管机构通报信息,并协调各专业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必要时对其争议进行仲裁;最终形成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构建我国高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2.2 应对金融危机的金融监管

在全球经济金融体系联动性不断增强的背景下,风险在金融市场各个子系统之间以及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传导效应大大增强,现在的金融监管已不仅仅是一国或者某个单一的国际金融组织的任务,而需要国家联手对抗金融风险的冲击,通过国际协调合作来稳定金融秩序、降低金融危机冲击。为了应对日益频繁的金融危机,有必要加强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协作。

2.3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金融产品创新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但处理不当,用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金融创新工具也有可能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产品本身和对金融体系的风险,还要考虑其对于实体经济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如果片面追求创新效率而忽视了安全,一旦发生危机,不仅会欲速不达,降低金融创新的效率,还有可能对实体经济产生伤害,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

2.4 网络银行监管

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网络银行业务逐渐走入人们的生产生活中,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方便,如网上购物、网上银行转账等,但其虚拟性的特征也使其更容易传递金融风险。因此,银行监管当局要加强网络银行的审慎监管。一是应将网络银行业务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行列;二是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网络银行监管合作,互通信息,共同防范网络风险;三是完善网络银行监管办法,并使之与国际接轨;四是推动网络银行建设相关立法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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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体系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和波动性,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而金融监管作为稳定金融的一种手段,起作用的程度受到客观的制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针对我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金融监管基础薄弱、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效率不高的现状,加大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堵塞监管漏洞,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与此同时,还应该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和控制机制,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使之成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微观约束基础,从而使金融监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

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世界各国也没有统一的模式,西方发达国家大都经历了一个从金融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过程。进入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金融日趋一体化,信息技术飞速发展,金融产品、金融工具极为丰富,金融管理体制日趋完善,这一切都为各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奠定了基础,但也使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1999年8月19日,中央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10月27日,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23日,中央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又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这三条措施,使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隔离的状态被打破。目前,分业经营的界限也有所突破,如光大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允许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并上市招募股本金,银行与证券公司、银行与保险公司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混业运作等等。业务的创新和业务分业经营的突破,表明我国金融业有着内在的混业经营的冲动。

尽管如此,我国监管模式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还有一个很长的过程。这是因为,我国规范化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还远未建立起来,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机制都很不健全,我国的金融运行还没有真正走上依法经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现阶段的分业监管是为更高阶段的混业监管奠定基础和积累经验。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三驾马车”的监管格局,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内在冲动,只能通过“三方”的定期协商、信息共享、联合、相互、业务创新的措施来协调。同时,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必须如强对金融监管工作的领导,调整和理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体制,加大集中监管力度,改进金融监管的组织和监管的方式,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三、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系

这里需要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货币政策的实施是否需要金融监管的配合;二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责由中央银行来承担或者分别由不同监管主体来承担,哪一种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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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TO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

以《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定》为中心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多边规则的达成,创造性采用以最惠国待遇和承诺表为主轴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多边生成机制,使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然而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推行,并未禁止成员方基于审慎目的或特定的国内财政金融困难而实施必要的监管,关键在于如何摆正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1.1 WTO框架下金融监管与推进自由化的多边纪律在相互冲突中制衡

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和内在不稳定性客观上需要通地监管使金融机构依法运作,在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导向下,放任自流、毫无管束,给一国经济和作为一国经济中枢的金融业带来的可能是灭顶之灾。为此,GATS序言和第12条对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承诺作出总括性例外安排。GATS序言规定,成员方为了实现国内政策目标,有权对其境内的服务提供制定和实施新的限制规定。很显然,GATS强调金融服务自由化,但并不阻止成员为了实现其国内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服务采取某些新的金融措施,包括限制性措施。在序言规定的基础上,GATS第12条“对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限制”作了更具体的规定。成员方如果发生国际收支严重失衡和对外财政严重困难或存在此种威胁,则可对其已承担特定义务的服务贸易采取或维持各种限制措施,这也不视为对GATS条款的违反。当然成员方在采取此类限制措施时,也应受到一定制约。

但是,推动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如果设有相应的多边纪律约束也是行不通的。监管与自由化是WTO在金融领域的两大支点,二者在多边意义上的关系最终取决于WTO金融服务规则框架对二者的权衡后所作出的制衡安排。GATS序言中同时明确指出,需要建立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使服务贸易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得到增长。《金融服务附录》也对审慎措施进行必要的约束,并规定当审慎措施与GATS的规定不一致时,这些措施不得当作该成员逃避GATS承诺或义务的工具。

1.2 WTO框架下的审慎监管法律问题

在各国的金融监管实践中,为了本国的金融安全与稳健,成员方都对本国境内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和退出采取一定的审慎监管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以及减少因风险的发生对金融秩序所造成的冲击。WTO的审慎措施是什么,也就是说,哪些措施属于WTO的审慎措施,从而不受GATS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条款的约束,对待这一问题,WTO规则本身并没有进行定义或列举清单加以解决,其他一些从事监管标准的研究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等也只是推出一些上述领域的所谓“最好做法”供各国参考采用。

我国根据WTO协定将逐步对其他成员开放金融服务,就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而言,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并未要求放弃或削弱监管权,同时,金融开放应与监管配套协调,实现金融自由化的最大利益。在金融转型期要善于利用监管来维护金融稳定,在多边场合坚持审慎措施的灵活性标准,反对在现有限制之外对审慎监管措施施加新的限制。但无论如何我们已没有理由把行使监管权、采取限制措施作为保护国内金融机构的手段。

1.3 WTO框架下审慎监管措施对承诺义务的例外

金融自由化促进经济增长、金融稳定以及社会福利的效果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其中主要是宏观经济的稳定和监管制度的健全与有效。因为金融自由化利益的实现需要以监管为条件和基础,WTO规则在推动成员国取消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和逐步实现金融自由化的同时强调成员方有权采取审慎监管措施。GATS第十九条规定,自由化应尊重国内政策目标和成员方的整体和具体部门的发展水平,在GATS《金融服务附录》第2条“国内法规”的规定中更是专门对金融服务承诺作出非常直接和有针对性的例外安排,即审慎例外(prudential carve-out),这是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最重要条款:“无论本协定任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不应阻止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2 巴塞尔协议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自由化、一体化趋势使各国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它们的连锁效应也使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同时,跨国银行和国际资本的规模和活动范围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达到了空前的程度,跨国银行的许多国际金融业务也超出了一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职能范围,这同样产生了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迫切需求。此外,传统的各自为战的中央银行监管机制在金融创新迅速发展和国际游资冲击下显得无能为力,为了控制世界金融体系风险,在金融领域也必须加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1970年代是国际金融领域的多事之秋。1974年,联邦德国最大的私人银行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排名20名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相继倒闭,震惊了整个国际金融界。以此为契机,关于国际银行统一监管的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

1974年9月,“十国集团”成员国和瑞士、卢森堡共12国中央银行代表在瑞士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总部开会决定成立一个新的组织来加强国际银行的监管问题。次年2月成立银行“管理和监管行动委员会(Co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 and Supervisory Practices)”,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目前国际上协调跨国银行管制活动的最主要机构。巴塞尔委员会的目的是促进国际金融监督与管理的合作,并就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问题定出统一的标准和纲领。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了一系列有关跨国银行监管的各项文件,统称为“巴塞尔协议”。

在巴塞尔委员会推动下,1980年成立“离岸监督官员委员会”以监管岸银行业。1981年成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银行监管者委员会”,除此以外,还有几家国际性银行监督官组织。

此外,跨国银行监管还在建立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双边协调机制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监管者之间通过双边渠道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联系,是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重要举措。在区域性的协调监督方面,欧共体富有成效,在国际监督协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共同体部长理事会了许多有关银行自由化的指令,并确定了各成员国银行的监管机关间的合作和定期会晤制度,为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创造了一种新模式。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服务贸易协定》(GATS),将金融服务贸易纳入国际贸易体系,这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的新发展。

此外,为了应对银行机构的集团化和银行业务的多元化,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还与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及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公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等。

3 金融国际监管的未来与我国金融监管

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在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建设性作用,但不可能要求它解决一切问题,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防止国际银行体系的危机。巴塞尔协议式国际监管最终目标的实现,还要走很多的路。不过这不能否认巴塞尔协议的重要贡献,它确立的原则和规则体系,对于国际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所广泛认同和接受,从而成为跨国银行监管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惯例。

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使得各国和地区金融机构紧密相关,相互依存,荣辱与共。可以预见,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将会取得更大的进展。

1)国际合作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东南亚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经济体制特别是国际金融体制的不合理性。防止新的危机爆发,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的紧迫任务。金融的国际监管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因而对跨国银行行业的监管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将会经常化和制度化。

篇12

Key words: financial supervision; problems;

中图分类号:F83

引言: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实践表明,金融监管对于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优化资金配置、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金融监管能否确保金融机构永远不会陷入支付危机和破产的处境呢?笔者认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在防范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严格和完善的金融监管并不一定意味着能保证每一个金融机构未来有足够的经济偿还能力。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金融监管能起到预警作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而不能确保每一个金融机构都不出现支付危机和破产境况。

一、如何认识金融监管的作用

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实践表明,金融监管对于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优化资金配置、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金融监管能否确保金融机构永远不会陷入支付危机和破产的处境呢?笔者认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在防范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严格和完善的金融监管并不一定意味着能保证每一个金融机构未来有足够的经济偿还能力。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金融监管能起到预警作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而不能确保每一个金融机构都不出现支付危机和破产境况。

由于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体系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和波动性,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而金融监管作为稳定金融的一种手段,起作用的程度受到客观 规律 的制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针对我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金融监管基础薄弱、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效率不高的现状,加大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堵塞监管漏洞,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与此同时,还应该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和控制机制,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使之成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微观约束基础,从而使金融监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对策研究

合理划分职责,强化合力监管,努力构建监管与再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一是建立职责明确的纵向组织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合理划分各级行的监管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纵向监管组织体系中,要逐步实现监管操作与监管政策制定的分离,合理进行监管分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合力监管的横向组织体系。建立人民银行横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核心是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达到金融监管的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是各级行金融监管核心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协调各监管部门的业务,就共同的监管事项制定统一规划;根据辖区风险情况和监管实际,制定监管政策;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与政府及其各部门、保监会、证监会联系沟通信息。成员由行长、分管副行长以及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在领导协调小组下,由分管行长协调监督各相关处(科)室,形成从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至具体责任人的四级组织体系。工作会议制度采取定期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两种形式。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要通过协调会议,建立起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在监管操作和监管政策两个层次上的协调机制。同时,要结合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监管工作流程等,进一步探索建立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监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年度评优,加强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失误或监管不力导致金融风险事件发生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罚。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社会举报制度,对被举报部门和人员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为促进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积极性,可以依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对人民银行分支行及其各监管部门进行责任考核。

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 电子化。要通过建立全过程的监管操作流程体系,真正使金融监管成为一个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风险防范与控制、跟踪监控和市场退出等各要素和环节构成的系统、连续、完整、循环的过程。建立监管操作流程,要在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做到工作衔接有序、运作规范、职责分明,使各环节能够自动配合、自动运行。

三、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系

这里需要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货币政策的实施是否需要金融监管的配合;二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责由中央银行来承担或者分别由不同监管主体来承担,哪一种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实践证明,在我国 经济 体制转换过程中,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求 金融 监管紧密配合。1985年和1988年前后,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中央银行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实施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 问题 上,虽然个别金融机构也出现过支付紧张现象,但人们认为这种风险是过度投资引发高水平通货膨胀所导致的,对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仍无足够的认识。90年代初我国经济过热,出现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同时非法集资、违章拆借又进一步助长了投资冲动,一些地区金融机构出现了严重的资产风险和支付困难。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央银行“约法三章”,以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为抑制通货膨胀的主要手段,采取一系列措施整顿金融市场,迅速扭转了局面。政府通过以加强中央银行监管职能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方式整顿金融秩序,规范金融行为,控制了通货膨胀。由此可见,在市场微观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弱,行为不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下,为实现币值稳定,并促进经济 发展 的货币政策目标,必须严格金融监管,通过强化金融监管来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篇13

金融监管;内容;现状;对策

0 引言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在金融交易中,政府通过央行等特定的机构,对交易行为的主体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或作出某种规定。其本质上,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在金融危机后,许多西方国逐渐放松了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监管力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程度逐渐加大,致使金融风险不断积累。因此,在当前背景下,加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审视,对保证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 金融监管的内容

根据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可将金融监管分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风险监管、金融业务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等四个方面。

1.1 市场准入监管

指对金融机构筹建、成立和经营过程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对金融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是否能获得健康稳定的发展,是否能带来消极影响等问题有着决定性作用。

1.2 金融风险监管

风险是金融业不可避免的一个方面。调整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工具以及扩展业务都会带来新的风险,同时,各种金融风险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也会更加复杂。因此,监管金融风险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对资本充足率、最低实收资本金资产负债比例等项目的监管。

1.3 金融业务监管

金融业务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产品类型和经营中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监督与管理。

1.4 市场退出监管

市场退出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的停业、倒闭或合(兼)并以及变更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这是由金融业的负外部性决定的。

2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全面计划控制阶段、资源控制阶段和在保持一定的政府控制下向市场化转化的阶段等三个阶段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了以银行法为核心、以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原则的监管模式。具体的表现为: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保证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会的明确分工和相互协调;逐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制体系,保证了金融监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构建了金融安全网,通过存款风险制度等措施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秩序;在监管内容上,强化了对合规性等方面的监管;在具体的监管业务上,长期依据强制性行政命令进行监管。

3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逐步实现了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化和国际化,成绩斐然。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如:

3.1 金融监管的相应法规还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有不少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缺乏规范性和灵活性,相应的透明度也不高,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3.2 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监管银行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而对银行日常经营中的风险监督却不规范,相应的管理办法也不够完善,通常会忽视对银行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指标的考核。

3.3 监管方式过于单一

银行通常只注重重点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而不重视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但是,非现场监管只对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汇总,缺乏深入的分析,并不能得到对实际情况的深刻认识;重点监管只有以日常监管为基础才有意义。

3.4 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不够

透明度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和主要内容。然而,目前我国许多金融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意识较为淡薄,甚至存在不规范和编造虚假信息的现象,这些都给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危害。同时,金融监管机构的执法透明度也有待加强。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3.5 完善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为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和运行,必须保证监管法律先于金融业的发展,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因此,立法部门应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3.6 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

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创新会带来很多积极的作用,如分散和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等。但是如果相应的监管措施没有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增多而增加,金融衍生产品就会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其分散风险的链条也可能会转变成传递风险的途径,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要想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必须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从而将金融风险置于可操控范围内。

3.7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体制

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使得分业监管体制中的空白区域逐渐增大。为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加各方的合作,实现各方信息的共享,并注重对监管资料的整合。

3.8 在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益,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4 结语

金融监管对国家金融行业的安全和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吸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和教训,从体制和结构等方面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是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