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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机构招标。
第十三条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变更公告。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九条采购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条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六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七十条采购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条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三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七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八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篇2
一、采购的审批
乡镇各单位凡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批量或单项在5000元以上的货物、车辆保险和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由采购单位填报政府采购审批表(一式三份),财政所负责收集后,对采购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每月未报财政局采购管理股(工程项目必须付工程预算),由采购管理股汇总审核后,根据采购规模报局领导或采购委员会集中审批,并将审批后的采购项目及时通知各财政所,由各所负责归集采购资金。
二、采购资金的审核与归集
各乡镇的政府采购资金由乡镇财政所代为管理,在会计站设立政府采购专户(过渡户),财政所根据批准的采购项目,通知采购单位将采购预算资金划转采购专户,由财政所给采购单位开具结算票据,会计站进行帐务处理,采购资金到专户后,财政所应及时通知采管理购股。
三、采购的执行
采购管理股接到采购资金到专户的通知后,将采购审批表转政府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和方式组织采购。
四、采购的验收与结算
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到位后,由财政所资产管理员与采购单位共同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填写验收结算单(一式四份),签注验收意见和验收人员,加盖验收单位公章,供应商凭验收结算单和正式发票到会计站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如有结余资金,及时退回采购单位,采购活动结束。
五、具体帐务处理
1、专户收到单位采购款:
采购专户: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款--某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借:应收款--采购专户
贷:银行存款
2、货物验收后进行资金结算:
采购专户凭结算单记帐:借:应付款--某采购单位
贷:银行存款
采购单位凭结算单位、审批表、合同、正式发票记帐:
借:经费支出(事业单位为事业支出)
贷:应收款--采购专户
同时记: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如果有结余资金,采购单位开结算票据收回资金:
采购专户:
借:应付款--某单位
贷:银行存款
采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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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198-02
近年来,随着高校新校区的建设和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高校的货物采购规模日益增大,通过采购为高校节约了大量建设资金;但因采购发生的受贿案件也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既有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问题,也有外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目前,高校货物采购存在采购的计划性不强、采购质量和精准性不够、供应商管理相对欠缺、采购信息化程度不高、采购与资产充分利用的结合不够等问题。如何科学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是高校内部职能部门研究的热点之一。
一、高校货物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货物采购缺乏计划性,随意性较大
目前,高校的招标采购工作现状是:一方面,很多采购任务是临时性的、突发性的,且时间紧,要求急;另一方面,每年制定的采购计划完成率又不高。究其原因:一是采购计划本身是否科学可行,二是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设计是否合理,三是学校内部职能部门协调是否及时有效。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2007至2014年货物采购计划当年完成率平均80%,还有20%的采购计划因各种原因没有完成;2007至2014年年均货物采购金额约3000万元,计划外货物采购金额约400万元,占当年货物采购金额的13%。
(二)采购质量和精准性不够
用户的需求以及用户对所需货物的熟悉程度是决定最终采购货物的质量好坏,能否满足需求的重要基础。由于用户缺乏对所需货物信息的了解,难以对设备性能、关键参数等提出准确要求,使得最终采购的货物与最初的设想存在差距。由于采购人员大量繁琐的采购工作使得采购验收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加之很多用户对所采货物的性能了解有效,最终导致验收过程成了形式,使采购货物的质量难以保证。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作为一个文科学校,有关设备、仪器、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相对匮乏。采购人员和用户对于很多货物的性能、质量无法准备把握,这就导致了采购货物的质量和精准度得不到保证。
(三)供应商管理欠缺,信息化程度不高
根据重庆市高校政府采购部门提供的信息统计,目前,大多数高校还未建立起供应商管理制度,缺乏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质保等方面的跟踪评价体系;大多数高校的供应商管理系统尚未建立。招标采购工作的信息化程度不高,采购信息统计、汇总、分析等处理能力比较薄弱。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目前还未建成招标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很多工作都还延用传统的纸质文件传递流程。
(四)采购与资产利用结合不够
随着财政对高校投入的加大,高校的经济状况逐步好转,高校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但采购货物的效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高校资产的利用效率到底有多高却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很多高校重采购,轻管理;重采购价格高的,轻产品性能;重小而全,轻统筹利用,资源共享。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每个办公人员至少配置一台电脑、一台打印机,每个学院至少配置了一台复印机,这就造成了电能、墨盒、纸张等的浪费。特别像打印机、复印机这些高消耗设备应该统筹利用,比如一个楼层配置一台复印机,让这台复印机和该楼层所有办公室的电脑联网,通过网络打印、复印,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各种耗能,促进绿色办公,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对于却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再另行配置。另外,由于缺乏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导致各学院、各部门之间相互攀比,争相配备高性能、高价格的设备,浪费学校资源。
二、原因分析
(一)高校自身的特殊性
高校不同于行政机关,也不同于企业。高校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社会捐赠、银行贷款资金等。另外,高校采购的主体也较多,如高校内部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校属研究机构、校办产业等,二级学院、研究机构、校办产业这些又具有很大的采购自。由于高校内部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审批流程较长,所以,很难做到采购计划的准确完整,很难在收入未定的情况下,来确定支出的项目。
此外,高校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必要的沟通,也是造成采购计划执行不好,采购质量和精准度不够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高校采购计划出来的时间普遍较晚,不利于采购的执行。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每年的采购计划要等到六月份才能出来,加上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等候批复,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所以大量的招标采购工作都被安排在暑假期间进行。
(二)内部机构设置问题
目前,高校内部的采购多隶属于资产管理部门,而资产管理部门又是最大的货物采购需求者,但资产管理部门并不是最终的用户,最终的用户多是学生和老师。由于资产管理部门和学生老师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够,导致所采购货物的实用性存在问题。加上采购部门附属于资产管理部门,采购部门缺乏独立性,资产管理部门对采购结果的干预现象普遍存在。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采购部门挂靠资产管理部门,实际就是资产管理部门的一个科室,经费和人员管理都统一在资产管理部门,缺乏独立性,不利于采购工作的开展。资产管理部门和最终用户学生、教师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对于所采货物是否满足最终用户的需求调研不够,导致学生老师对采购货物的满意度较低。
(三)制度建设与执行
制度建设固然重要,但是制度执行与否,执行的准确与完整性更是关键。目前,很多高校结合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采购规定,制定了自身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高校的货物采购,促进了学校的廉政建设。(下转第202页)(上接第198页)但是,从操作层面和实际效果来看,高校的采购制度建设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而制度设计好之后,最关键的就是执行。有些制度虽然规定了,但只是个摆设,并未真正执行,没有落到实处。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最近几年相继制定修订了一些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制度,2012年又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这些制度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促进了学校廉政工作建设,推动了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但是纵观这几年的招标采购工作,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规避招标采购的项目。这与相关部门未严格执行制度密切相关。
(四)人员配置及其专业化水平
普遍来说,高校对采购工作比较重视,都认识到采购工作是腐败易发点,是廉政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但是从实际对采购工作支持的力度来看,还远远不够。首先,人员配置不足,一般高校配3至5人负责招标采购工作,这些人员既要负责采购计划审批、编制采购文件,又要组织开标评标、拟定合同、组织验收、办理收付款等。目前,一般高校一年的招标采购任务多达几十甚至上百项,涉及资金几千万至上亿不等。如此大量的资金开支,必须要配置相应的人员。其次,采购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够,采购队伍中真正学习招标采购专业的几乎没有,多半都是半路出家。而采购工作又是一项技术活,对专业知识水平要求较高,所以说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的高低事关采购货物质量和精准度的关键之一。
三、对策建议
(一)以完善制度为保障,规范招投标采购行为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校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增强制度的执行力,严格按制度办事,以制度管人。一是制订高校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规范高校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实施程序和具体流程;二是修订现有采购管理办法,制订招标工作管理和监督办法,强化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审计部门专业性强特点,让审计部门提前介入招投标环节;三是规范和细化招标准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工作,明确各环节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
(二)以服务发展为核心,强化采购计划执行
从优化高校资源配置角度来看,高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全盘统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招标采购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努力做到应采尽采。一是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要增强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把部门预算编制与政府采购计划有机结合起来,使预算和采购计划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做好重点(重大)和应急采购项目的限时采购,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三是协调好与使用部门、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关系,加强采购后期监管,提高合同签订、执行、验收、资金收付等环节的效率,尽量减少供货商、承包商、施工队到校讨债情况,为维护学校稳定和发展创造条件;四是做好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时时监控计划的执行情况,积极督促落实采购计划,不断提高采购计划执行完成率;五是努力探索建立采购周转金年初预留制度(如每年预算中单独安排一块专项经费用于年初采购资金支付),解决年初采购资金支付滞后的问题,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三)以信息建设为抓手,加强供应商管理
一是完善高校招标采购网站,提高招标采购信息质量;二是加强与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充分利用其网站招标采购信息,扩大学校招标采购信息范围,增加潜在供应商数量;三是建设招投标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应包括供应商管理系统、招标采购系统、投标管理系统等三个子系统;四是积极开展网上询价采购,制定相关管理程序。积极探索采用网上商城、网上竞价等方式进行采购,并配合相关部门搞好电子采购监察。
(四)以源头治理为抓手,加强风险防范
一是完善内部监督控制制度,针对采购管理和执行中的关键点和薄弱点,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增强纪检监察、审计在招投标采购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建立科学的业务流程和职责明确的分工,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加强风险防范;二是加大招标采购部门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增强工作人员依法、廉政采购的观念,做好警示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三是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四是配合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强化招标采购监管,加强对招标采购全过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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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属于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制度 ,因此 ,各级政府可在不违反中央政府制订的采购管理办法的前提下 ,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但是 ,如果地方政府进行的采购项目 ,含有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 ,应与中央政府协商确定采购主体。
2 .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 ,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 :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预算进行评估论证 ,核定建设成本 ;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 ,确定标的底价 ,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 ;监督合同执行 ,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 ;中心的财务管理 ,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 ,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 ,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 ,提高采购效率 ,保证采购质量 ,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 ,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 ,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 ,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 ,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 ,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包括纳税 )、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3 .明确具体的采购模式。
目前 ,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 :集中采购模式 ,即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 ;分散采购模式 ,即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 ,即财政部门或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支出单位大宗、大批量或单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 ,其他商品 (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 )或服务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应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 ,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 ,因此应当允许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另外 ,有的支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 ,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 ,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 ,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机构来办理。因此 ,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 ,要鼓励社会上建立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一般来说 ,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 ,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 ,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 ,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的过程中 ,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 ,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进行仲裁 ,如遇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还涉及到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看 ,政府采购仲裁机构 ,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 ,如新加坡、韩国等 ;也有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的 ,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 ;还有不少国家是由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我国也需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 ,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 ,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国家财政部已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事宜 ,要求各级政府的货物、商品、服务采购主要通过竞争招标方式进行。同时 ,我国的《招标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控股企业在购买一定规模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 ,这样就把部分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管理 ,强制性地对招标范围进行规范 ,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有了招投标法 ,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事实上这两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
1 .调整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 ;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邀请 ,要求投标人对所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承诺的行为 ,因此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
2 .法的类别不同。按法律的性质分类 ,政府采购法为行政法范畴 ,招投标法为民法、经济法范畴。
3 .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进行规定 ,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 ,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 ,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 ,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招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 ,保证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地运作。
4.适用对象不同。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上看 ,招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招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从涉及的业务来看 ,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采购活动 ,而招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 ,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行为 ,而招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除包含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之外 ,还要规范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招投标法主要规定招投标程序和规则或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 ,但不涉及采购实体、采购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总之 ,两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关系是 :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 ,招投标法为程序法。我们考虑 ,政府采购的立法应与政府采购实践的进程相结合 ,政府采购立法工作应以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基础 ,在经历大量实践的完善后 ,最终完成人大立法 ,形成《政府采购法》。“办法”属行政法规 (规章 ) ,只是将政府采购行为统一于规范于国内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内 ,使这项工作在国际谈判中仍有较大的灵活性 ;《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法律 ,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最高形式。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 ,但最终必须以法的形式出现。由于政府采购法涉及国际贸易关系 ,因此 ,在政府采购立法中 ,应充分尊重相关国际法的有关准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 ,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信贷采购指南》应作为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 ,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政策性条款 ,要从国情出发 ,结合国际惯例加以明确 ;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要有利于强化财政的主导地位 ;国内已有成文法中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但不影响财政对采购工作管理的 ,仍应维持其有效性。稳健起步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实践应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开始 ,目前 ,上海、重庆、深圳、河北、安徽、沈阳等地财政部门已经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也将适时地对一些专项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我们将力争用 3~ 5年时间完成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
关于试点问题 ,各级政府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级的采购管理办法 ,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 .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 ,应严格控制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 ,不应包括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 ,国有企业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内 ;如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等于扩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 ,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 .政府采购工作中 ,在采购项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样性和全面性 ,既要安排标准产品的采购 ,也要安排一些非标准产品的采购 ;既要安排竞争性招标采购 ,也要安排分阶段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 ,以及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这样做的目的是 ,可以积累经验 ,锻炼干部。
3 .在采购工作中 ,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方法 ,监督采购政策、管理办法的落实 ,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 ,不应干预 (参与 )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 ,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中 ,不应也不能出现地区垄断和地区保护性条款。
4.在政府采购工作中 ,财政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不仅与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紧密相关 ,而且还涉及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及外汇管理等项工作。按现行我国政府的职责分工 ,这些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 ,财政部门在工作中 ,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 ,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实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 ,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 ,它需要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 ,统一思想 ,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 ,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 ,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 ,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 ,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 ,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 ,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 ,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 ,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 ,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 ,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 ,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 ,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第二 ,加强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 ,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 ,从而改变目前财政监督乏力 ,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 ,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而且要参与指导采购管理。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 ,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既要懂政策、懂技术 ,还要懂市场经济 ,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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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按20__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集中采购规模;要改进工作方法,重点推行并抓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追加采购项目的工作,实现采购方法的创新;要加大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力度,充分与政府有关部门协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与监督,促进规模目标的实现。
3、完善指定媒体管理,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报纸、杂志和网络三个指定媒体各自优势,促进各种采购信息的交流;要增加信息内容,尤其是动态新闻信息,要做好媒体指定及管理工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和互通,增强做好政府采购宣传服务工作的能力。
4、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与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要建立科学全面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体系,扩大和规范统计内容,增加中标供应商合同、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同、投诉情况和培训等指标,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电子化水平,建立考核奖惩制度;要加大培训力度,建立起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执行人员及供应商经常性培训制度。
5、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继续抓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程序的规范和公开,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评委的监督管理。
6、进一步做好车辆保险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实行统一保险能有效节约财政资金,规范财政支出行为,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将对全县公务车辆保险进行招标,实行定点保险。
二、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努力做好开创性工作
1、认真研究并落实《政府采购法》中有关政策性规定。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由重视经济效益延伸到兼顾社会效益;要重点落实社会和老百姓关心的采购项目和购买本区域货物的规定,并着手从信息产品领域探索规范的实施模式。
2、加快“管采”分离工作。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机构的分离,是指设在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脱钩,成为政府独立设置的机构。也是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需要。
3、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机制。供应商投诉是维护政府采购公正、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要依据《政府采购法》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投诉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投诉程序、受理投诉的条件以及处理要求,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制度化、程序化。
4、探索并完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法。要进一步发挥财政支付手段的管理作用,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规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在配合做好国库集中改革试点部门改革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确定非试点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项目,积极实行拼盘采购资金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办拨付办法。
5、开展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正常的监督机制。要针对《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等事项开展监督检查活动。财政部门可以单独开展检查,也可以与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要通过检查工作,探索建立正常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完善监督机制。
6、加强各部门工作的调查研究,尽快实现各部门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要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县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管理模式的建设性意见。
7、建立书面监督意见制度。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自觉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分散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出具《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提出具体监督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和逾期不改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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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目标:优质服务,高效廉洁。
中心方向:科学规范,严谨文明。
基于上述指导思想,中心从组建至今,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履行职责,精心组织,采购工作顺利展开
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宜是中心的主要职责。中心自6月23日组建至12月底,共接受采购人计划委托117次,自行委托6次,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115份,组织各种采购活动79次,其中,公开招标29次,竞争性谈判采购6次,询价采购34次,单一来源采购10次,累计完成采购合同金额1.39亿元,其中公开招标金额9464.92万元,竞争性谈判采购金额1103.15万元,询价采购金额2552.70万元,单一来源采购金额726.25万元,公开招标金额占全部采购合同金额的70.2%。采购项目主要有汽车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器械、教学仪器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空调设备、电视机、摄照相设备及办公楼装修等,累计采购各种公务用车350辆、办公自动化设备1659台(件),医疗器械8台(件)、教学仪器设备93台(件)、锅炉2台、空调设备256台(件)、电梯1部。采购项目中货物采购8567.51万元,占全部采购额的61.9%,工程采购5279.51万元,占全部采购额的38.1%。累计节约财政资金1410万元,节资率达10.2%。
2005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累计2.18亿元,为财政节约资金2250万余元,综合节支率10.3%。
二、创新机制,规范行为,依法行政水平大大提高
为了贯彻好《政府采购法》,中心大胆创新,科学设置内部机构,规范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基本形成了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的,既相对独立又相互链接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并依法将签订委托协议、制定评标办法和评标结果报告等环节纳入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中心依法行政水平大大提高,进一步彰显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风采。
三、整章建制,加强管理,工作基础不断夯实
整章建制是加强内部管理的基础,中心组建后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19、20号部长令,在业务上制定了《内部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现场管理办法》、《评审专家抽取办法》、《邀请招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办法》、《询价采购管理办法》和《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等。
在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制定了《党组会议及议事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公文审批和签发制度》、《财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三十余项,为加强和完善中心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加强学习,注重培训,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是中心发展壮大的原动力。中心注重树立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工作理念,先后举办了两期培训班, 就《政府采购法》及操作实务和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了培训;组织部分人员外出学习10次,开展政府采购实务演讲活动1次。同时注重政治理论和党纪政纪的学习,组织观看《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教育片。经过学习教育,工作人员知识面得到进一步拓宽,服务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了进一步提高,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升了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依法采购的环境已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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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采购方式的特点
商业银行的集中采购,主要是把集中采购职能集中到总行和被授权分行的采购部门。优点是采购工作由总分行采购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集中决策、管理和监督,有利于规范采购行为;集中采购资源,有利于发挥规模效应,还可以统一调配资源,有利于减少资源浪费。缺点是采购工作手续增加,涉及需求部门、采购部门、技术部门等,采购需时较长;集中采购金额较高,采购物资使用区域更广,如采购质量出现问题,可能导致较大经济损失,甚至可能产生重大风险事件。
(二)分散采购方式的特点
商业银行的分散采购,主要是由各分支机构自行实施采购。优点是采购工作由需求部门所在分支机构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方式灵活、简便,可以迅速满足需求部门的使用需要,问题反馈更直接、迅速。缺点是采购工作决策层次低,采购实施主体分散,不利于管理和监督,容易产生暗箱操作;没有批量采购的规模效应,不能有效压降采购成本;容易出现资源过度或重复采购,导致资源浪费。
二、商业银行采购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采购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广,集中度越来越高,专业化程度不断加深,精细化水平不断提高,在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对采购系统化管理的探索时间较短、经验积累较少,在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监督评价等方面仍存在亟需完善的问题。
(一)规章制度不全面,信息共享程度较低
目前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采购行为的管理规范,还沿用2003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以此为依据,借鉴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行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但规范的内容参差不齐,信息的可共享性较差。
一是制度不够统一全面。有的商业银行总行仅制定采购管理办法,没有统一制定采购操作规程,由各分支机构自行制定采购工作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由于各分支机构理解不一、管理规范程度不同,制定的操作规程往往不够全面,未能覆盖采购工作的全流程,对采购的立项、签约、验收等环节往往没有明确的操作指引,甚至可能出现因理解有误,制定的内容与总行管理办法中的要求相冲突。
二是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由于商业银行采购管理的统一性、规范性还有所不足,采购工作的标准化程度不高,部分共性化的采购需求没有定制标准化模板,造成采购流程中的重复工作多,影响了采购效率。商业银行内部上下级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联动还不够密切,资源和信息没有充分共享,制约了采购管理规模效益和管理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二)采购管理过度集中,岗位未有效分离
部分商业银行在集中采购职能的过程中,由于流程重整、系统建设、人员配置未能及时跟上,导致采购管理过度集中,影响了采购效率,甚至出现管理和实施岗位未有效分离,不能起到控风险的效果。
一是采购权限过度集中。有的商业银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将辖内分支机构的采购权限,不区分项目性质、金额大小,全部集中至总行或分行采购部门,但组织流程、信息系统、人员配置等机制未相应跟上,导致采购时效性低,不能及时满足业务开展的需求;集中采购管理范围太大,精力分散,反而不能发挥集中和专业的优势。
二是不相容岗位未分离。部分商业银行将采购管理与实施职能集中设在采购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实施部门没有分离,导致采购部门扮演着“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容易出现对自作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
(三)采购行为欠规范,缺乏统一评价标准
采购是一项涉及多机构、多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单位通力合作,在每个环节把好关,才能实现采购的目标。但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往往存在采购行为不规范,缺乏科学的评价标准,导致采购活动达不到预期目标,未能有效节约采购成本,采购质量欠佳。
一是采购行为不够规范。如在采购立项环节,市场调研不充分,项目预算金额与市场水平偏差较大;在采购评审环节,聘任或选派的评委专业知识不足,不能起到评审把关的作用;在采购验收环节,缺乏规范的验收标准,由验收人员按照自己理解去检测,出现不同人员验收结论不一样的情形。
二是考核标准不够严谨。商业银行对采购行为往往缺乏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对采购项目没有全流程跟踪和后评价,对采购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考核缺乏针对性,存在采购人员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情形,不能监督促进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改进采购工作质效。
三、商业银行完善采购管理模式的措施建议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仅靠一种采购方式不能满足采购活动的需要。实践证明,集中采购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规模效益,提高议价能力,降低采购成本,保障采购质量;而分散采购方式简便、快捷,可以快速满足采购主体的采购需要,是集中采购的有益补充。综合两种采购方式的互补效应,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集中与分散相辅而成的采购管理体系。
(一)优化采购管理组织架构
商业银行可按照“集中有度、授权有限”的设计思路,构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管理组织架构和授权体系。
一是设立独立的采购管理部门。商业银行可在总行和一级分行设立采购管理部,在全国按照区域设置直接隶属于总行的集中采购中心,实现采购管理与采购实施相互分离。各二级分支行以下机构不再设立采购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中心。同时按照“大、重、通”实行集中采购、“小、少、特”实行分散采购的原则,确定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即大宗物资、全行重要项目、通用性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小额低值易耗品、短期少量服务、当地市场独有的项目(如押运服务)或者须与当地商场合作的信用卡积分兑换等特殊需求等,可由二级分支行实施分散采购。
二是按采购范围和金额有限授权。对集中和分散采购实行分层管理,对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及限额以上的项目,由总行安排各区域集中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而非集中采购范围或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各分支行实施分散采购,同时由一级分行采购管理部负责辖内各分支机构的分散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既防范风险又提高采购效率。
(二)健全采购管理制度体系
商业银行应从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两个层面,制定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关制度体系,为规范采购行为夯实制度基础,同时建立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和独立监督审查的内控机制。
一是制定采购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层面,明确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基础规范,包括采购及评审的项目范围、职责分工、采购方式、基本程序等。操作规程方面,明确采购工作各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采购立项、采购评标、采购评审、合同管理、项目验收、采购档案、供应商管理、采购人员管理等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二是建立采购内控机制。建立以“三分离、四审查”为核心的管理机制。“三分离”是指采购与使用分离、采购与审查分离、采购与付款验收分离,其作用在于相互制约以降低道德风险。“四审查”是指法律部门的合法性审查、监察部门的合规性审查、尽职调查的合理性审查、采购评审委员会的评议审核,即法律部门负责审查采购文件(含合同)有无法律风险,监察部门负责监督采购过程有无人员或流程违规,尽职调查人员负责分析采购结果的合规合理性,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决策。
(三)加强采购信息化管理
商业银行应加强采购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为优化采购流程提供技术支持,实现采购信息全流程记录,促进采购信息共享,提高采购管理效率和采购实施效果。
一是采购管理信息化。依托信息化的采购管理系统,对采购立项、采购评审、采购实施、采购合同、供应商等进行管理,实现采购资金流和实物流的全过程跟踪,以及对预算控制、合同执行、库存控制、采购批量的实时管理,促进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加强采购行为过程管控。
二是采购信息共享。通过采购管理系统,实时采集各类采购信息,统一管理和加工运用,促进采购资源、市场价格、供应商、合同条款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互通有无、互采所长,从而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采购资源品质。
(四)建立采购考核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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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加强风险防控工作,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宜昌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XXX医疗设备、工程、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是指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四条 各科室应在每年12月初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汇总,采购预算计划于每年3月份之前报区卫计局备案。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经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区卫计局、区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采购必须按照年初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未纳入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章 采购限额及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见附件1),年预算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X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二)纳入政府协议供货管理的项目需从协议供货库和定点服务库采购,实行“二次询价”,其采购过程可不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均需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实行计划执行和合同备案。
第七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年预算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委托采购机构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年预算采购金额1万元(含1万元)-3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政府采购流程进行采购。具体实施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是预算采购金额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的服务、1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货物和工程由中心自行询价采购。
二是预算采购金额5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服务、10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货物和工程,按照程序书面报区卫计局审批同意后,由中心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自行采购比照政府采购流程组织采购,采购过程需在指定媒体上;委托采购须通过委托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年预算采购金额低于1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中心直接采购。
第八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按夷政发〔2018〕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章 采购的申请与实施
第十条 采购申请按年初预算,由相关科室提出填写采购审批表(附件2),报分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后交财务科统一对外采购。时间由相关科室根据工作任务提前五日申请,办公用品、耗材每季度采购一次,电脑、空调、办公家具一年采购一次。
第十一条 应急物质由使用科室提出计划,报分管主任审批,提交中心办公会审议后及时执行。医用耗材、生物制品由使用科室每月月底前提出需用计划报分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后按上级规定执行(医用耗材按宜昌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阳光采购工作方案进行采购;生物制品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采购)。
第十二条 财务科组织采购时,按采购限额及标准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及其他规定采购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 分管采购主任、分管科室主任、财务科和使用科室人员参加整个采购过程,对于重大物资采购中心主任须参加。
第十四条 办公区域内维修所需的采购,金额低于1万元的由办公室负责,超过1万元的由财务科负责。项目工作所需的采购由项目科室会同财务科负责。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财务科应将采购结果告知成交供应商和使用科室。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由财务科和使用科室负责草拟合同,报分管主任审核,审核合格后由中心主任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采购的物资,中心主任应拒签合同。
第六章 验收和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由分管科室主任会同采购小组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按采购要求、合同逐一清点,验收合格后填写《采购验收报告单》。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货物交由财务科入库、登记、建档,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科室到财务科办理领取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科负责对采购过程中的原始资料予以存档保留,包括: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备案表、采购活动公告公示、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备案表、采购项目验收表、采购货物(服务)正规税务发票复印件;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采购活动公告公示、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项目验收表、采购货物(服务)正规税务发票复印件;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需向财务部门提供采购计划备案表、二次询价资料、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备案表、采购项目验收表、采购货物(服务)正规税务发票复印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参与采购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纪律,不得向供应商(厂家)泄露任何与中心采购事宜有关的内容,包括计划、预算、招标或竞价采购过程内部商谈等,不得接受钱物、吃请等。
第二十二条 分管采购的主任组织财务科及相关科室每年对设备、物资材料等采购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每年负责组织一次供应商评价,对不合格供应商取消供货资格。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心各科室在编制采购预算过程中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财务科要认真把握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听取使用科室的意见,保证采购质量。若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与供货方联系退换事宜。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通报、诫勉谈话等处罚,经济上违规的由中心办公会讨论后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参与采购人员在审批和采购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中心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的,以及未按中标目录供货,包括以次充好、以小包装代替大包装、变更生产厂家、以国产代替进口等各种违规行为,中心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按合同规定追究供应商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财务科和中心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X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审批表
附件1
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编 码
品目名称
说 明
A货物类
A02010103
服务器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图形工作站除外。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移动工作站除外。
A02010202
交换设备
指交换机。
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3
热式打印机
A0201060901
扫描仪
A0201080102
数据库管理系统
A020201
复印机
A020202
投影仪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具有多种功能的设备入此,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A020210
文印设备
速印机、胶印机、装订机、配页机、折页机、油印机、其他文印设备。
A020305
乘用车(轿车)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车(轿车)。
A020306
客车
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其他客车。
A0206180203
空调机
空调;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
A020808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其他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911
视频设备
通用摄像机、平板显示设备、其他视频设备等。
A0602
台、桌类
写字台、书桌、前台桌等。
A0603
椅凳类
扶手椅、凳子等。
A0604
沙发类
皮沙发、布面料沙发等。
A0605
柜类
柜类采购。
A0606
架类
密集架、书架、货架等。
A0609
组合家具
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无法拆分的成套家具。
A090101
复印纸
C服务类
C030101
基础电信服务
C030102
增值电信服务
C0802
会计服务
C08140101
其他印刷服务
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信封、日历、名片、卡片、广告等印刷服务。
C15040201
机动车保险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
附件2
X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审批表
申报科室: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预算资金:(万元)
采购明细
商品名称
采购数量单位
预估单价(万元)
预估总价(万元)
1
2
3
4
5
申报理由:
申报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主任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采购主任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中心主任意见:
年 月 日
采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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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四的四个“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之一,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对全体成员方有效。
《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 目标和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
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
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
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二) 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
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
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
(三) 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
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
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
格标;(2)对于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
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
(四)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二、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相比存在的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拟了《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中央机关政府采购条例(草案)》,199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立法原则,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又颁布了两个配套办法,即《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也正在草拟酝酿阶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几经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等6个办法。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地区制发了政府采购规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1999年5月24日,国家发行了政府令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政府采购下达了明文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属于WTO成员方选择参加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进入世贸组织脚步的临近,在不久的将来,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是的必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仍属全新领域,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保障方面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近两年全国各地都在陆续试点推行,但到目前为止,许多省、市、自治区虽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但我国还未制定出《政府采购法》或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条例,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规范性及领导的支持运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④,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的采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起始限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兑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上述所列超过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而言显然是很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
3、 政府采购机构的确认方面
,各地政府采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这两个机构在实践中既可以审查采购主体资格,又可以在供货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商定的情况下,以监督方身份承担见证职责。这实际上就等于承负可能出现的纠纷的责任,因而这两个机构实质上既是政府采购组织者,又是政府采购管理者,在市场经济中既扮演采购员,又兼裁判员,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必然导致职责上的混淆。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在和行政体制方面如何定位、职责如何衡量,都是需进一步解决的。
4、 预算管理形式方面
目前,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大多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组建采购中心进行日常操作。采购中心一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也有部门地区确定为自收自支的(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还有的地方采取在财政局相关处室基础上“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安排,而机构组织形式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必然在相关程度上决定着政府采购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浅,这种经费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购中心因关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购活动。
5、 采购方式方面
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和谈判式招标采购四种。从范围上看,我国招标方式更为狭小,选择余地小,对开放后的市场不利。
6、 质疑程序方面
我国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规定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但没有规定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期限、质疑受理机构及采购过程中断等问题也未作明确规定。
三、 创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原则
实行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就是要节约财政支出,实现货币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政府采购制度必须遵循以下总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采购过程必须向公开,不得对供应商采取歧视政策和地区封锁,采购人与供应人在采购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2、效益原则。政府采购的客观效果是节省政府开支,在从事采购活动中讲求经济和社会效益,要求政府采购应当竞争的方式,通过竞争使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财政性资金属公共资财,其使用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首先,财政性资金在使用方向上要把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加大对公众事业的投入;其次,政府在采购日常用品时应当有利于增进公共福利,注意社会效益。
4、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智能、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手段也要实现面向市场的转变,并不段健全和完善。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规范财政支出政策的中心,尤其是我国财权分散、财政智能枝解、弱化的情况下,就显得更为迫切。
5、竞争择优原则。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实现真正靠实力和信用竞争。
接受社会监督原则。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构必须对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
1、界定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采购主体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及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团体和党政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具体。事业单位的物品或服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政府组织供给的纯公共品,这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一类并不一定都靠政府,而是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通过授予特许权由民间组织供给,这些物品由于要对成本回收自担风险,必然走上企业化经营道路,依市场办事,其采购行为就不应当受政府行政控制,不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国有企业也有两类:一类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性企业,企业的发展靠国家财政支持,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类企业应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内;一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只有依市场规律办事,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依市场信号配置资源方能健康发展,为此就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消除政府直接行政干预,因此不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从采购资金的性质看,所有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2、选择政府采购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并以集中为主的模式。
3、明确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
4、设置政府采购机构
(1)、在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务院1998年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明确授予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责,因此,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肩负着协调管理和政策指导的重任。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是: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审查政府采购预算方案;批准和拨付政府采购款;和评估采购统计;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
(2)、各级政府设置政府采购事务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承担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委托的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采购;对被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部门或单位采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直接采购活动。由于受到具体采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行二级委托,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
5、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配套改革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政府采购专业户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运作。
(2)、改革现行总预算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这不仅了财政部门有效贯彻政府采购制度,而且无法对采购行为(如招投标程序、等)不够规范进行有力的监督,不适应政府采购制度资金的直接支付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拨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环节。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要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根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
(3)、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建立一种单一的国库帐户管理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6、 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1)、直接监督: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后,整个采购过程全部处于供应商的监督之下,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自觉地进行相互监督,对违反“三公”原则的人和事,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2)、行政监督: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3)、司法监督: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监督:各部门或地区在采购活动中,应经常邀请纪检、法院、公证和新闻机构的代表参加开标和评标监督。
7、建立的招标管理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招标机制的管理。招标和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核心。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是政府采购制度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强,财政部门及支出单位缺乏专门人才,因此,需借助招标机构作中介,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智能和业务范围,充分使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以发挥。
8、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双边、多边以及地区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我国加入WTO以后,就必须适度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而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采购商品物种繁多,加上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政府绝大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采购业务和技巧,对市场上厂商的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不善于收集、和运用市场信息,构成人才资源的障碍,所以现在应抓紧时机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
资料:
1、《政府采购》楼继伟著,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唐民皓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政府采购管理与国际规范与实务》曹富国、何景成著,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4、《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探讨》李剑著,《华东政法学院报》,99年;
5、《政府采购: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刘尚希、杨铁山著,《财政研究》1998年第4期;
6、《政府采购,宏观经济政策的兴奋点》戴静、韦玲著,《企业经济》1998年第8期;
7、《世界贸易体制的经济学》伯纳曼·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出版社1999年版。
① 此处的商品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以及建造房屋、新建水利、修建设施、铺设下水道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和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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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却无监督人员监标;有的机构把自身经济收益放在第一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能松则松、能宽则宽;有的采购机构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把关意识,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自流。
3.照顾人情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十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通谋,采取种种方式规避法律,帮助陪标、窜标和围标;有的采购人代表在参与综合评审活动中,不讲原则,故意照顾人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
4.个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政府采购的一个亮点就是引入专家评审机制。评审专家的工作质量不仅关系到整个采购过程的合法性,也关系到整个采购项目质量和价格的先进合理公平公正。有的评审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不熟悉,无法合理评价投标文件;有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匆匆完成评标,评标质量不能令人信服;有的专家不能坚持独立评审,过分迁就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意见;有的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不熟悉,对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审规则缺乏了解,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裁量;有的专家利用自己的身份,主动与采购人和供应商联系,为采购人“包装”替供应商“代言”,直接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
5.对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不当。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推进,供应商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质疑和投诉不断出现。有的政府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对供应商质疑消极应对,敷衍塞责;有的屡找借口,推托责任;有的置之不理,将矛盾上交。导致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购管理者及参与人在审批、组织和评审政府采购项目时,把关不严、执法不力、利益驱动、责任意识淡漠。
6.政府采购欠缺节制意识。采购人缺乏控制成本的动机,也没有机制对采购效益做出规范化的评估。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参与监督的意识很强,不仅有监督政府行使权力的法律保障,更关键的是这种监督得以贯彻的直接后果促成了政府的自我节制意识。作为社会公共事业,政府采购节制意识的提高,采购行为的公开、公正、透明,只有在尊重社会公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一种真实。
二、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与完善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异议、申诉和救济机制,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从国际立法来看,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质疑、申诉和救济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运行和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应允许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磋商、仲裁、司法或行政等手段维权,保证采购实体、供货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同时,制定出台有关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最大限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寻租。
2.重视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目录确定了政府采购实施的项目范围,是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所在,是政府采购审批管理和操作执行的依据,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在拟定政府采购目录时要广泛征求政府采购参与人的意见,凝聚大家的智慧,科学划分通用项目与专用项目的内容,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人为因素。同时,要推行采购方式审批责任追究制,不断规范财政部门的审批行为。
3.严格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管。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采购、注重规则,其它采购机构要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要从工作业绩、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等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量化评价。从现代政府采购团队文化建设的角度,结合诚信原则,使服务变成品牌,变成展示政府采购形象的载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加快财政支出改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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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项目管理、采购管理认识的不断深入,采购在工程项目中的角色已经从单纯的支持服务发展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采购管理也发展成为成本控制和促进项目效应最大化的关键环节之一。
1.明确项目采购管理中的关键环节
企业规模越大,采购金额越高,管理者对程序的设计越为重视。这里将一般采购作业流程设计应注意的关键环节阐述如下:
1.1根据不同工程项目或各工程项目工作包的特点,充分考虑成本控制、设计、施工等因素确定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从而确定工程项目采办模式,便于采办成本控制。
1.2实施工程项目采购预算制,有了采购预算的约束,能提高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工程项目采购管理中资源的调配。从而达到控制工程项目采购成本目的。
1.3采购包的划分。要根据设备材料的性质、市场供货商的供应能力和经济批量划分采购包。合理划分采购包,可降低采购价格。
1.4充分利用好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在工程项目采购管理中充分利用采购环境,同样是有效降低采购成本的途径之一。
1.5供应商的优化选择和管理。工程项目前期供应商一旦选错,将给工程项目建设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招投标尤其是国外设备招投标要特别慎重。
1.6确立采购全流程成本的概念,应该关注的是整个工程项目流程中的成本降低,是对总成本的控制,而不是单一的针对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价格。
2.细化项目采购管理中的的部门职责
科学合理的流程,明确细致责任化的分工,对于规范采购管理有着积极的作用。
2.1各部门:负责采购需求计划提出、采购的参与、货物的验收。
2.2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专项物资申请(必要性、替代性、可否调拨、数量、型号、品牌),出具专业意见;协助采购对新的专业设备或物料的采购。
2.3行政组:负责监控各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下达各处物品申购计划额度;物品需求申请单审核,负责不定期市场调查和价格监督。
2.4人事行政部采购组:负责采购通用类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生产辅料等,进行采购实施的全过程――询价、供应商选择、下单/合同的制作、追踪到货、退/换货、报销。
2.5生管部采购组:负责采购设备治具类与计量仪器类固定资产、生产材料等,进行采购实施的全过程――询价、供应商选择、下单/合同的制作、追踪到货、退/换货、报销。
2.6行政库房:负责办理出、入库手续;负责辅料、劳保品的存储和管理;负责提供辅料库存月报表和劳保库存月报表。
2.7品保部:负责对到货生产辅料的检验以及协助索赔、出具检验报告;参与计量仪器类资产采购支持。
2.8技术部:负责参与设备治具类资产采购,给予相关专业技术参数支持。
3.强化项目采购管理中的制度执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并完善配套的采购管理制度是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强化制度执行力是推行项目采购管理的有力保障。
3.1建立健全各项采购管理制度。项目一进驻,就要按单位企业下达的责任成本预算指标,制定一套采购成本管理办法和制度。在操作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不断修正、改进,通过实践使之趋于完善,以确保制度科学可行性,真正起到规范项目成本管理的作用,最终达到提高施工项目成本管理水平的目的。
3.2全过程控制。控制总成本在探讨项目采购管理中降低成本的问题时,应该确立采购全流程成本的概念,我们所应该关注的是整个项目采购流程中的成本降低,是对总成本的控制,而不是单一的针对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价格。
4.采购业务流程管理的注意事项
4.1注意流程的先后顺序及时效控制。应当注意作业流程的流畅性与一致性,并考虑作业流程所需时限。避免同一主管对同一采购案件作多次签核;同一采购案件在不同部门有不同的作业方式;同一采购案件会签部门过多,影响实效。
4.2价值与程序繁简相适应。程序繁简或被重视的程度应与所处理业务或采购项目的重要性或价值大小相适应。凡涉及数量比较大,价值比较高或者易发生舞弊的作业,应有比较严密的处理监督;反之,则可略微予以放宽,以求提高工作效率。
4.3避免作业过程发生混乱。要注意变化性或弹性范围,以及偶发事件的因应法则。譬如在遇到“紧急采购”及“外部授权”时,应有权宜的办法或流程来特别处理。
4.4流程设计应适应现实环境。应当注意流程的及时改进,早期设计的处理流程,经过若干时间段后,应加以审视,不断加以改进,以适应组织变更或作业上的实际需要。
4.5配合作业方式的改善。譬如当手工的作业方式改变为信息化的作业方式时,流程就需要做相当程度的调整或重新设计。
5.结语
梅瑞狄斯在《项目管理――管理新视角》中提到:“在采购设备、原材料和分包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清楚的界定出特定的需要,并且还要找到最低的价格和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项目采购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有效地降低材料采购成本是关键,就必须要加强对项目采购的管理与控制,具体方法和可操作模式要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实践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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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的范围窄、规模小
近几年来,我县的政府采购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要求,涉及到货物、服务二大领域,而规模最大的工程类采购还没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之中。以统计数据分析,货物类的采购基本集中在办公用品等项目上,服务类的采购项目主要是公务用车的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等项目上,采购品种单一,采购规模小,总体采购量可塑性不大,难以发挥政府采购整体优势,以致纳入政府采购与不纳入政府采购差异性不大。
(二)采购单位意识不强
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全县14处乡镇除了车辆购置通过政府采购外,其余事项基本上都是自行采购。另一方面是由于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买,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三)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
在采购过程中,采购行为尚欠规范,不依法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一是把关不严。有的县直单位不按程序申报,“先斩后奏”,搞既成事实,政府采购部门不便追究,只有默许;二是采购方式选择随意性大。政府采购部门由于自身原因对部分专业设备缺乏认识了解,只好口头批复由单位自行采购,而没有形成有效的书面控制,从而使得有关单位在已批复自采项目的基础上,擅自扩大自采范围或增加自采数额。三是采购程序不严密。在采购活动中,擅自简化采购程序,缩短采购周期,不按规定采购信息,搞区域保护和行业封锁。四是招标、投标、评标不规范。招标、投标运作有的不完全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在评标与定标过程中,民主评议不足,公开不够,程序不严密等。
(四)政府采购队伍专业人才相对匮乏
目前,政府采购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思想理念、理论素养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集中采购机构虽然配备了素质较高的人员,不断增加人员编制。但是,由于从业时间短,对政府采购所必备和掌握的有关知识和技能仍有待提高,所承办政府采购工作也有不规范之处,创新不够。
二、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的建议
(一)强化意识更新观念
1·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是节约成本、治理腐败、规范管理。目前,有些人认为“节约了多少资金”、“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购”是衡量政府采购工作的唯一标准,考核工作时作为重要指标,总结成效时大力褒奖。众所周知:上述指标仅是政府采购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具体体现,而非根本目的,治理腐败、规范管理才是最终目标。
2·政府采购是促进财政支出优化的重要手段。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改善公共支出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依靠道德和相互监督不能杜绝和腐败现象,而公开竞争机制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合谋的概率。
(二)规范运作,提高效益
1·规范运作是根本。规范运作必须做到“两制定、两公布”:第一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用专栏、媒体详细公布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录、方法、程序和门槛价。第二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下转第50页)(上接第90页)招标投标办法》。凡达到公开招标起点金额的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市场调查——招标公告——制作标书——评标——决标——签约)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2·提高效益是关键。第一要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工作人员不为名所动,不为利所惑,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第二要借助专家智慧提升采购质量。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做到公开征集,严格审核,择优选用,专业齐全,素质权威。在立项源头、采购流程、现场管理、履约验收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专家智慧,全方位提升采购质量。
3、运用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益。从标准产品入手,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和协议价目录,并上网公示协议商品和价格,查询展示样品,网上定购,网上通知协议供应商送货上门,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益。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1·建立审批制度,强化资金控制。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意见,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2·建立操作制度,强化规范运作。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制定《县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并实行相互牵制制度。
3·建立核算制度,强化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应单独核算,实行“三专”,即设立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安排专人,实行“四分开”:授权人员与批准人员分开,批准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开,执行人员与会计人员分开,会计记录人员与出纳人员分开,有效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建立专账,统一会计核算。
4·建立保证金制度,强化风险意识。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有效防止“串标”、“流标”现象和“豆腐渣”工程。增强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的“主人翁”意识、风险意识,把政府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线。
(四)深入研究,积累经验
1·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创意新颖、操作可行、方法系统、实践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善于归纳、总结、推广,逐步完善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强化内部稽核,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3·公布招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从分散采购到集中采购,人们最担心的问题是会不会出现分散腐败转化为集中腐败,为了消除人们的疑虑,必须将采购机构、采购人员、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所有供应商和社会的监督,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徐深义.财政部门如何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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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内部审计;职校
三年来,仅从政府公开招标评审专家审查投标人财务状况真实性,由原来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报告到现在审查投标人的财务审计报告可以看出,职校内部审计要点之一是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采购—资金支付”循环审计,加强对采购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过程审计。笔者以内部审计为视角,就职校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采购管理办法进行研究,期望给职校采购同仁一些参考。
一、职校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
政府采购预算审批的特点要求学校提前一年准确而详尽地制定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并根据预算编制完整、详细的年度采购计划,这对职校来说操作难度较大。一方面职校采购的品种多,很多技术更新发展非常快,很难提前一年提供技术参数、金额等完全准确的采购计划。另一方面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时间较短,经常出现资金的支出不明确、预算编制不够精细化等问题。职校对资金是否合理科学地使用关注度不高,对政府采购项目科学认证、市场调研较少,存在重复申报、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批复资金严重不足或者富余等两极分化现象。
2.对实训耗材采购程度不够重视
随着世界技能大赛以及各类项目的国赛、省赛层出不穷,职校参赛热度有增无减,耗材的采购份额在职校采购工作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实训耗材采购的方式决定了耗材的品质,实训耗材供货时间的紧凑性影响了参赛选手的实操次数,间接影响参赛成绩,实训耗材采购所节约的资金可直接降低实训参赛成本。目前职校实训耗材采购还存在着耗材选购依据不充分、价格控制措施不到位、资质审验不严格、货物配送服务不满意等问题,成为降低实训耗材采购合理性、行业竞争不透明、资源效能低下等诸多问题的根源。
3.采购人员专业性不强
采购工作在职校起步较晚,很多职校没有独立的采购部门或者采购部门成立较晚,采购管理人员往往都是兼职或临时调用,对人员专业素质考虑甚少,拥有专业采购技术和能力、熟悉法律法规、了解职校管理模式而且熟悉市场各种产品性能和价格等的现代采购人才非常紧缺,与职业学校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二、职校采购管理办法及监督工作的对策
1.规范职校采购制度,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以广东省为例,2014~2016年,财政部、粤财厅等频繁下发了各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职校采购应切合政策导向,及时修订本单位的采购制度,合理选择采购方式,明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职校采购应以公开招标、网上竞价、电商直购等采购方式为主导;规范使用邀请招标方式、询价采购;对于需求时间急、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要灵活处理,尝试使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严格把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求,组织专家论证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2.强化招标文件的论证审核工作
2016年,教学设备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以上需选用政府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设备的技术参数成为关注的焦点,技术参数是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参考依据,指向性的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招标过程中容易受到投标人的质疑投诉,严重者可能会导致流标。强化招标文件的论证审核工作,组织专业审核小组严格审核设备技术参数,以使用部门实际使用需求为落脚点,以确保采购不超预算为前提,以公允性为目标,着重审查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招标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无歧视性内容,招标评分标准的合理性,设备购买后的质保和维修情况等。通过严格的审核,使招标到的设备在购买价格、技术特点、售后服务等方面得到保障。
3.学校内部审计监督贯穿采购、资金支付始终
依法依规合理采购,保证管理与服务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强化纪检监察审计贯彻采购流程、资金支付始终,从招标文件编写论证、采购结果公允性、合同条款的完整、公正性到资金支付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整个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如下图所示。招标文件论证审核内部审计事前审计公开招标中标结果确认招标公示结果公示事中审计签订合同备案验收资金支付校内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5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事后审计图要审计是否按照事前确定的标准进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防止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监督开评、评标、定标的程序合法性,从专家人数合理性、专业对口性,过程是否全程记录,是否有专家发表具有导向性的言论等方面入手,充分发挥审计人员功效,降低腐败滋生点。近年来,职校内部审计及上级监管部门对实训耗材采购风险防控意识增强,实训耗材的监管将成为采购领域惩防体系的重点之一。
4.提高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度
职校采购管理工作要重视舆情导向,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学校网站做好采购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采购过程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5.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
建立职校供应商诚信体系,明确管理、准入、奖惩、淘汰等制度。严把供应商准入制度关,审查经营资质、年度审计报告、工作业绩、有无行贿记录证明等资料。与合格供应商签订诚信承诺书,并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过程中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强化供应商诚信监控,提高供应商的廉洁、守法、自律意识,对刻意隐瞒不良记录、肆意妄为、不服从学校管理的供应商,一经发现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允许参加学校项目采购投标工作。
6.加强采购管理人员素质培养
职校应注重采购管理人才的培养,提升采购管理人员的专业采购技术和沟通协调能力。采购管理人员的能力影响着采购质量与效率、风险防控等诸多方面。可多走访同类院校,探讨采购管理经验,互相取长补短;组织采购人员参与采购管理系统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基础素质,增强谈判、沟通等能力,掌握新型采购方式。
三、小结
强化职校采购管理制度,提高采购人员素质,切实做好职校采购工作。从内部审计视角下职校采购管理研究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规范职校采购制度,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强化招标文件的论证审核工作;学校内部审计监督贯穿采购、资金支付始终;增强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度;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加强采购管理人员素质培养。
作者:王增娣 单位:广东省技师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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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邢昊昱.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的规范化流程管理的探索[J].重庆医学,2016(12).
[3]沈慎涵.新形势下的高校物资政府采购管理探讨[J].经贸实践,20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