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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降雨利弊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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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二、 一人公司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上的利弊 4

1、 一人公司在法律关系中产生缺陷的可能性 4

2、一人公司在法律关系中产生优势的迹象 5

三、 欧美主要国家在立法与司法上对一人公司的修正 5

1、 欧盟各国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的监督的主要措施 6

2、美国(包括英国)在司法上对一人公司法的修正 7

四、 对澳门一人公司法的立法与司法思考 8

1、 立法上可以考虑增加的内容与理由 8

2、司法上可考虑引入的理论与实践 9

一、 澳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背景与概念

1、澳门一人公司立法背景

以后, 除了一部分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外,澳门公司法没有多大的发展。葡萄牙1901年的旧公司法也已于1986年被新的《商业公司法典》所取代。但葡萄牙这个新的《商业公司法典》并没有延伸到澳门适用。以后葡萄牙还根据欧盟法指令及新形势作了很多修改。虽然自1987年以来,澳门法律的本地化已成为澳门过渡期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而且中葡双方均为澳门法制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调整澳门公司的法律仍然是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和《有限公司法》。澳门公司法近一百年却没有多大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澳门政府于1989年6月正式委托葡萄牙里斯本大学商法学教授若赛·利贝罗(Jose Autonio Pinto Ribeiro)博士起草新的公司法。1990年1月完成初稿,1991年初开始收集意见,1992年利贝罗教授再次来澳征询意见。澳门公司法在结构上大体参照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和1986年《商业公司法典》的模式。葡萄牙《商法典》和《商业公司法典》受德国影响的痕迹仍然明显,同时还直接参照并借鉴了西班牙、法国、日本及中国香港与台湾的现行公司法例。最后,在葡国专家(比如:Prof. Augusto Teixeira Carcia)的支持与帮助下,不但出台了澳门的公司法还制定了澳门的商法典,澳门的公司法也被并入商法典。

实践上,公司法中的无限公司(澳门的独资商行Comerciante em nome individual与其相似)、两合公司(澳门的合资公司Sociedade em comandita与其相似)由于澳门的经济形态,往往并没有多少人使用到这种法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多。但是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 却大量存在。

2、形式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就澳门的一人公司的法定概念而言,实际上仅限于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范围,不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3名股东才能设立) 。由于澳门对一人公司有了法律的规定,因而在多数情况下也排除了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就学理而言,还是有必要结合澳门法律规定对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的概念先加以归纳: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member company)德文称为Einmann-,Einpersonen-Gesellschaft,葡文称为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 (葡文澳门商法典第390條)。系指公司成立以后,公司的出资或股份由股东一人所有,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的“一人”不但是指任何自然人,而且也指法人或多人共同持有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 。在澳门目前仅有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法人或多人共同持有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澳门商法典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规范了这种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自然人得設立有限公司,其公司資本以獨一股構成,且在公司設立時僅以其為唯一之權利人”。第二款规定: “本節之規定適用於仍維持一名股東之原為一人公司之有限公司,以及適用於在九十日內仍未重新設立多名股東而後來轉為一人公司之有限公司”。从澳门商法典第三百九十條上看,形式上的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均仅为一个股东持有的状况,它并没有反对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由于对一人公司有了法律的规定,因而在多数情况下也排除了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存在的必要性。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形式上股东为复数,而实质上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法律不允许一人公司设立或存在时,为了同时满足法律规定及设立人的需要而产生的 。

比较有争议的,或是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情形的是“无人责任有限公司”(德文称谓“Keinmann-GmbH”)。对此在德国 与葡国法学已有论及。但是澳门本地法学目前稀有论及。

二、 一人公司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上的利弊

了解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背景与概念,不等于完全了解了一人公司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上的利弊,所以必须对一人公司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上的利弊做一扫描,以便更好地理解西方国家一人公司的立法目的及澳门一人公司法相应的立法建议:

1、 一人公司在法律关系中产生缺陷的可能性

由于一人公司之“所有”与“经营”多数是不分离的,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发生作用,投入公司的财产是否与股东分离难以考察,且一人公司通常都是股东直接经营公司,而股东同时又享有有限责任特权,这违背了一般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所必须遵守的分离原则(“无支配即无责任”) 。而且公司的唯一股东因可以直接控制公司,则不免任意以不当方法或不当目的将公司财产转移于自己或他人,公司的独立人格令人怀疑,这种公司形态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机会。一些法学家认为,法人制度会因此而导致破产。如果说公司股东以放弃其出资的所有权和公司的经营权换回债权人对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容忍的话,那么除了事后的司法判例式的介入之外,法律如何能事前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能放弃其出资的所有权和公司的经营权呢?此外,复数的一人公司形式往往也被滥用。自然人会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或一人公司再行设立一人公司。我认为:如法律不禁止一人公司,那么对于使用“诚实股东”(Bona Fide Shareholder)和不“诚实股东”的手段来规避最低股东数法律的人就没有意义了。但是对于禁止自然人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或禁止一人公司再行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比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条第2款)而言, 防止“非诚实一人公司”的产生在法律上仍有意义。但股份有限公司也可因股份自由转让而使公司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之手,并通过挂名股东方式来规避法律,因而按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2条与第28条,德国并不禁止一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最后,一人公司会在无股东的情况下经营业务。由于无股东,即无公司表意机构,一人公司的存续是不可能了。而在此时,如无股东一人公司还以一人公司的外壳存在,对法律交往的明晰不利。

2、一人公司在法律关系中产生优势的迹象

对于投资者而言,享有有限责任特权来限制风险,从而鼓励他获得没有上限的利润,这是投资者投资前往往选择的公司形式。目前,中小公司与企业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他们也日益希望按公平竞争的理念享有有限责任特权来限制风险。市场的发展历史也显示了一人公司必然性与优点。虽然法律可以不规定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但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却无法禁止。因此,法律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必须采取主动。对此在一人公司法理论上比较有所说服力的是:认为公司是以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对债权人负责,有限责任已从股东有限责任转为物的有限责任,所以只要一人公司拥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其就拥有独立的权利能力。但是,法人格具有那些内容,在何种情况下承认法人格是由立法政策决定的,从而部分(虽然有些无理)解释了为何独立财产不能使无限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问题。实际上,我推测为何独立财产不能使无限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问题是股东的选择权利,目的也是为了经营上的不同理念。法律必须给经营者自由选择经营上的理念与风险。

三、 欧美主要国家在立法与司法上对一人公司的修正

了解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立法背景以及一人公司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上的利弊,那么一人公司的立法与司法问题才可以揆情度理了,但是在此之前我们必须作一下一人公司的立法与司法的比较研究,因为从比较法的角度 去观察, 并且假设排除对国内法典的注释的观点,那么世界上所有法学家所面临的问题是没有国境线的,是相似的。然而实际的法律问题却有多种不同的解决方法,这些方法又有不同的价值基础,这些建立在不同价值基础以及不同的立法技术上的方法,均储存在世界各国的“法律答案库”中。在研究本国法的同时再观察并分析外国法,则能获得较为全面而适当的法律答案,尤其是能对本国法所用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保持一种批判的距离。这种距离感往往能扩大解决问题的精神视野与相信本国法的相对性 。由于欧盟各国在这个问题上各有特点,所以分为欧盟及几国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的修正与英美美国在司法上对一人公司法的修订两点上加以阐述:

1、 欧盟各国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的监督的主要措施

除了欧盟公司法指令外,在大陆法国家往往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既有立法规定,也有司法判例理论。欧盟各国对一人公司进行监督的主要措施有:

a) 就一人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及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个人责任而言,德国在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基本出资的缴纳)第4款规定:在公司登入商业登记簿之后3年内,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的,该名股东应在出资额集中后3个月内,缴足全部金钱出资,或对尚未支付的金额向公司提供担保,或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人。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5条(董事代表)第4款规定:公司的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并且该名股东同时为公司的单独董事的,对于其与公司实施的法律行为,适用《民法典》第181条(第181条规定:不经被人许可,人不得以被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者作为第三人的人采取法律行为,但该法律行为系专为清偿债务的除外)的规定 。该名股东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其非为单独董事,仍应在法律行为实施后不迟延地列入笔录。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8条(股东大会)第3款规定:公司的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的,该名股东应在决议后不迟延地作成笔录并签署。

b) 就在特定情况下股东承担个人责任而言,德国有“直索”理伦(Durchgriff),“即在特别例外的情况下,法院可不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上的法人格,并因而径直向背后的一人股东追索” 。这主要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别是基于股东的私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的混同的考虑。以往,德国往往将“稻草人”这个事实构成作为可“直索”的教学案例,但从公司法容许一人公司成立以后,仅在特别情况下可以使用“直索”理论。再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当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对公司在全部股票或股份为一人所有的期间内发生的债务,该一人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c) 就禁止滥设一人公司而言,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条第2款( 19 8 5年 7月 11日第 8 5— 6 9 7号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得成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另一个由一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 违背前款规定的,一切有关的人可要求解散非法组成的公司。如该非法因素是因拥有一人以上股东的公司的全部股份归集于一人之手所造成的,则不得在股份汇集于一人之手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提出解散公司的要求。在所有情况下,法庭可给予最长六个月的期限以依法纠正非法状态。如于法庭进行实质审理之日已依法进行纠正,法庭不得判决解散公司”。

2、美国(包括英国)在司法上对一人公司法的修正

由于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情况往往集中出现在一人公司、母子公司(适用于母子公司还有深石原则) 与家族企业中,所以须在此对揭开法人面纱做一简述:在法人格只不过徒具形式或者为回避法律的适用而滥用时,对法人格的认可并不符合法人格的本来目的,因而就产生否定法人格的必要。” Sanborn法官这样说道:“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征如被用于损害公共利益,证明违法行为合理,保护诈欺或者替犯罪辩护时,法律将视公司为多人的联合。”

那么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有哪几种呢?主要以下几种:

1. 法律形式的滥用 或非法行为(illegality) ;

2. 公司的投资不足 ;

3. 或工具(控制过严) 或傀儡公司(dummy corporation) ;

4. 经济整体理论(Economic Unit Theory) 等等。

其中以为根据来揭开法人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在美国比较常见,即当某个法人实体表现为其主要股东的“工具”(instrumentality)或“化身”(alter ego,shell)时,根据的概念而否认有限责任 。美国法院通常使用“化身说”,但对此并没有统一的权威的解释。

3、小结

欧盟各国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的修正是对一人公司的事前规定,而美国在司法上通过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而对一人公司法的修正属于事后规制。

但实际上,在德国也有事后司法规制的情况,也即“直索”理论(Durchgriff)。

四、 对澳门一人公司法的立法与司法思考

1、 立法上可以考虑增加的内容与理由

第一、一人公司法在将来可以考虑将公司法(包括一人公司法)从现有的商法典中分出来,独立成为《商业公司法典》

如前所述,自18世纪末和 19世纪以来,在法国、德国的带领下,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商法法典化的热潮。但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外贸易的发展,商事法为适应这些新的发展要求,也不断地进行变革。其中,最重要的变革是:一、是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出现了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如不论是大陆法或英美法国家,差不多都分别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与股份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票据法、破产法、担保法等众多的商事特别法。从而使商法出现了分专划细的新局面,有许多国家的商法典只具有象征性的商事通则。二、商法体系的这种变化还体现在更为专业化。如票据制度中的背书转让制度、票据的格式要求以及电子资金划拨的发展;再如公司股票上市制度中的复杂的程序,内容详尽的各种文件都体现了现代商事关系已经蕴含了更多的技术性、专业性的内容 。因此,对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与地区一部商法典已无法接纳众多的内容。因此,澳门将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将来(而不是马上)某个时候开始让法律作出前瞻性的决定。

第二、一人公司法规定可以出现在股份公司法中

目前,澳门中小公司与企业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在澳门,一人股东持股的有限公司有90%以上。市场的发展历史也显示了一人公司必然性与优点。由于一个自然人有可能会在不同行业之中进行投资,如只允许其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亦有可能抑制其向其他行业投资的意愿,徒增挂名股东而规避法律 。因而,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或一人公司再行设立一人公司是禁止不了的。因为公司可因股份自由转让而使公司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之手,然后可用设立不“诚实股东”与“诚实股东”(Bona Fide Shareholder)的办法规避法律。与其对一人公司采取“封堵”的办法,不如对其循循善诱。此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因股份自由转让而使公司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之手,并通过挂名股东方式来规避法律,因而按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2条与第28条,德国并不禁止一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澳门商法典可以加以考虑。

第三、对一人公司还需做下列法律上的限制

可规定在公司登入商业登记簿之后3年内,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的,该名股东应在出资额集中后3个月内,缴足全部金钱出资,或对尚未支付的金额向公司提供担保,或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人。如公司的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并且该名股东同时为公司的单独董事的,对于其与公司实施的法律行为,适用《澳门民法典》第254,261,262条的规定。该名股东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其非为单独董事,仍应在法律行为实施后不迟延地列入笔录。公司的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的,该名股东应在决议后不迟延地作成笔录并签署。

但不必禁止一个自然人只得成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不必禁止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另一个由一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因为在实际上是无法禁止的。基于上述已经论述的理由,可以对此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

以上仅为初步建议,有待本人修改及同行进一步的批评与论证。

2、司法上可考虑引入的理论与实践

篇2

令人深思的是,我所了解的另一家本土日化企业同样处于这种路径依赖的准“锁定”状态。不同之处在于,由于这家企业的历史较前一家远为悠久,内部讨论时问得更多的,倒不是其他品牌有谁这么做过,而是这种营销手法我们以前是否采用过,如果没有采用过,那总是基于各种充足的理由。这时候,元老极的与会者往往便会贡献出他们“宝贵”的老经验,指出这种新办法的幼稚和不成熟,以及老办法的有效和可靠。路径依赖的结果之一,是这家公司的促销方式难免老套、单一,每次的SP活动都毫无例外地以买赠为基本框架,一首老歌唱到底,连坎级设置和赠品类型都大同小异,一些形式上的变化都担心渠道商不习惯、消费者不接受。之所以说这家公司尚在路径依赖的准锁定状态,是因为公司高层或许对这种固化模式已有所察觉和警醒,因此采取了引进外脑和空降兵的方式试图改变营销惯性,只是路径依赖不断强化的“坚冰”恐非短期内所能打破。

写作本文的目的,并非要否定路径依赖。路径依赖作为企业和个人生存的基本技巧、本能反应,大到企业决策,小到个人购物,都是题中应有之义。诚如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所言,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某一路径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及未来可能的选择。好的路径会对企业起到正反馈的作用,通过惯性和冲力,产生飞轮效应,企业发展因而进入良性循环;不好的路径会对企业起到负反馈的作用,就如厄运循环,企业可能会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下而导致停滞。而这些选择一旦进入锁定状态,想要脱身就会变得十分困难。

篇3

篇4

初中的学生正处在求知欲望非常强烈的时期,这种强烈的求知欲望往往是建立在兴趣广泛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如何运用化学这门容易引发学生兴趣的学科特点,来激发和培养学生对学习的兴趣,并且使学生由此对学习能够保持长久旺盛的求知欲望。这是我们初中化学教师肩上的一份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教学工作的努力方向。

孔子说过:“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只有学生对化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才能进发出对化学学习的强烈欲望,并且以此为契机来引发学生对多方位学习的兴趣。进而使兴趣转化成为乐趣,最终养成人生道路上挥之不去的志趣。也只有培养出这样的学生来,才有可能真正成为对国家有用的人材。

下面将我在初中化学教学实践中的体会浅谈如下:

一、缩小师生距离,以真挚感情培养学生兴趣

情感关系是师生心理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教学效果有着重大影响。教学过程并不是一个机械地把知识从一个头脑移植到另一个头脑中去的过程,而是一个师生间心灵的接触与交往的过程。因此,融洽的师生情感,可以促使师生间缩短空间、心理距离,产生友好、亲近、共鸣、信赖的效应,真挚的师生情感,是教学中的一种催化剂,能有效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励学生的自信心和上进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有利于教学过程的开展和教学效果的提高。

从教材出发现在正在进行新课程改革,所用的教材都是新的,与以往的教材不同。新教材中设置了“交流与讨论”。“拓展视野”、“化学史话”等不同的教学栏目,能更好地激起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兴趣、目的在于激发学生学习化学的热情。教书不是耍贫嘴,说笑话,也不是抖包袱、吊书袋。一切脱离教材,不切实际的调侃,都会有哗众取宠之嫌。对教学而言,交往意味着对话,意味着参与,意味着相互建构,它不仅是一种教学活动方式,更是弥漫、充盈于师生之间的一种教育情境和精神氛围。对学生而言,交往意味着心态的开放,主体性的凸显,个性的张扬,创造性的解放。对教师而言,交往意味着上课不是传授知识,而是一起分享理解,上课是生命活动、专业成长和自我实现的过程。在这交往活动的场所,即教室内或实验室内,只有具备了轻松欢快的氛围和情境,学生才能无拘无束地学习,才能激发起学习的兴趣,才能有创造性思维的可能。

二、在教学中要力求环环相扣以激发学生对化学的学习兴趣

在化学教学实践中。教师应当从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和社会教学三位一体,来引导学生确立以自身为学习主体的地位,从熟悉的现实日常生活当中,来了解和感受化学对于我们人类的重要性和密切性。在探究和应用当中相互联系,逐步养成获取科学的实验方法和科学的生活态度。而要达到这种的境界,就必须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在课堂学习和实验操作等各个相关的环节里,力求达到紧密相连、环环相扣,不断地激发学生对化学乃至其它学科的学习兴趣,这样才能使学生循序渐进的达到养成以自主学习为主体的目的。

大家知道,由于二氧化碳对地球有着“隔膜”护热的作用,因而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使全球气候变暖的罪魁祸首。联合国为了降低温室效应对我们人类共同家园的危害,主持通过了《京都议定书》来限制降低各国特别是工业大国每年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而这些积存在大气层里的二氧化碳,主要来自煤、石油和天然气燃烧后所排出来的废气,同时也与人类日益滥伐森林和侵占破坏湿地的不理智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保护环境,节能减排,降低温室效应的危害,是我们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作为教师更应该引导学生从我做起,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为我们人类的家园和健康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氧化碳是初中化学教学中的重要篇章,二氧化碳的制取也是初中实验教学中的重点。同时二氧化碳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质。因此,如何利用二氧化碳趋利避害,以便更好地为我们人类服务,这是我们人类始终不逾地需要探究解决的重大问题。我们可以利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的特性来进行人工降雨,可以利用二氧化碳不燃烧也不支持燃烧、密度比空气大的性质来扑灭火灾,可以利用二氧化碳来制作碳酸饮料等等。那些有关二氧化碳造福人类的事例不胜枚举。教学中我们在和学生一起探讨二氧化碳利弊的同时,应将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和社会教学有机的结合起来,环环相扣,层层深入,以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探究活动,学会用辨证思维来分析解决问题,并从中来激发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使之能够结合所学的化学知识来审视与之有关的发生在周围的实事和新闻。作为教师也只有这样做才能够更好地达到潜移默化、教书育人的理想效果。

篇5

中图分类号:TU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4-0068-02

近些年来,建筑行业发展迅速,为了节省占地面积,提高土地的使用面积,很多建筑物的建设都是不断纵向发展。那么,一些软土面积相对较大的地区,就要对这个地区的高层建筑提供基坑边坡的措施,可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且这项措施会占用很大的工程投资成本。云南地区地型多样、湖泊众多,很多建筑的建设的地基都会是软土层,因此,这个地区的软土基坑边坡支护的方法更要进行探讨。

云南地区地处我国西南部,省区内湖泊众多,软土层较多。软土地区的基坑边坡支护方案一定要考虑到土质的特殊性,它的牢固性与稳定性会对建筑物的整体产生很大的影响。近些年,传统的支护方法日益成熟,并且又出现了很多新的工艺与方法,成功地解决了很多地质情况复杂的基坑边坡支护问题。本文将对几种支护方法进行分析,探讨每一种方法的施工原理,并分析其适用性。

1 放坡开挖基坑边坡支护方法

1.1 施工原理

施工过程主要分为四步,分别为降水,即软土地区的地下水位较高时,首先要将地下水位降下来,至少要降到基坑底部1m以下的位置;开挖表层,即在基坑的所在地,开始进行表层的挖掘工作;对称放坡开挖,即形成坡体后,继续进行土方的挖取,直至挖至基地;底板施工,是指对基坑的底部进行平整性施工。

放坡开挖这种施工方法是最传统的施工方法,在采用这种施工方法施工时,要注意不要为了施工方便,而将开挖所得的土堆放在基坑两侧的坡顶上,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开挖的深度接近于安全坡度,管理人员应不断地进行巡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基坑的纵向坡度最好不要大于安全坡度,在开挖完成后,还要注意在坑内设置利于排水的沟渠。

1.2 适合范围

这种支护方法主要适用于场地的平坦度较高,大范围都是开阔平整的区域,建筑工程本身也是对稳定性没有过高的要求,并且对建筑物的位移也没有严格的要求。

1.3 优缺点

这种支护方法对施工的要求低,因此只适合于地质稳定性相对较好的,易于实现,并且造价低。但是这种方法的缺点则是开挖与回填的土方数量特别的大,工程量大,费时费力。

2 SMW基坑边坡支护方法

2.1 施工原理

SMW基坑边坡支护方法即劲性水泥土防护墙法。通过在水泥桩中搅入受拉力材料,受拉力材料多为H型钢,将型钢与水泥桩混合为一体,不但提高了型钢的钢度,同时控制了它的位移。采取这种型钢与水泥混合的情况来对基坑进行支护,与单一的型钢相比,挠度要小些,抗弯刚度则提高了20%。

采用这种方法一定要注意型钢的变形度与搅拌桩要协调,如果二者出现分离,则会对支护的刚度产生影响,造成桩体开裂,容易产生大量的漏水现象,会对工程产生较大的影响。

2.2 适合范围

这种支护方法技术成熟,适用范围很广,对于很多土质都比较适合。

2.3 优缺点

与其他支护方法相比,它对周围地层的影响是最小的,施工时不会产生太大的噪音,振动小,易于实现,使用的工期较短,并且不会产生太多的开挖土方,因此,泥土污染较少。但是这种支护方法支护的刚度相对较小,并且当基坑开挖后,很容易发生变形。

3 土钉墙基坑边坡支护方法

3.1 施工原理

土钉墙法的普遍应用主要是由于现代生活空间增大的需求,很多建筑物的地下层都会被利用起来。土体具有一定的结构强度与整体性,它可以使基坑保持自然的稳定性。它的施工原理是在墙体内按着一定的密度,安去一些长度固定的钉子,与墙体结合成一个整体,土与钉相互作用,对外力产生共同的抵抗作用,对原土的刚度与强度都有影响,还改变了原有土坡的形态,使整个土体表现出较强的稳定性。这个方法充分利用了土钉性能,土钉在这个结构中主要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形成了墙体骨架。这些土钉要具有一定的长度,错落有致地置于墙体中,形成了它的骨架。第二,承载与加固的作用,可以使整个墙体更稳固,承载更大的外力作用。第三,应力的扩散作用。由于土钉与墙体结合在一起,当受到外力时,外力就会被土钉有效地扩散与分解掉。

3.2 适用范围

这种支护方法主要适用于条件较好的地质层,例如地下水位以上或是人工降雨以后可以形成的粘性土、粉土、松土,还适用于非松散性的砂土、卵石土等。

3.3 优缺点

这种支护方法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于其他施工不会产生影响。它的施工可以与其他施工同时进行,不用单独地占用工期。第二,施工简单,使用的设备较少,易于实现。第三,增加边坡的稳定性,可以起到主动的固定作用,使基坑开挖进行过程中直面可以保持一个稳定的状态。它的缺点主要是无法控制位移,如果工程对位移的控制要求较高,这种方法是不适合的。

4 地下连续墙基坑边坡支护方法

4.1 施工原理

这种施工技术在软土基坑支护方面是十分适用的。这种技术最早起源于西方,在20世纪50~60年代最广泛地推广开来。地下连续墙是指在地下建立以钢构与混凝土相混合的墙体。这种技术在地铁的修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它形成的是一个连续的墙体,因此,具有很好的整体性,对于外力的抵抗作用也是十分有效,易在大型地下工程中使用。这种施工方法与其他支护施工方法的施工原则相同,即在施工过程中,其支护结构一定要保证施工安全,基坑底部要始终保持无水状态,将支护结构的变形控制到一定的范围内。这个支护体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地下连续墙体,另一部分则是内撑系体系结构。

4.2 适用范围

这种支护方法主要适用于地质条件差、地层组成结构复杂、基坑的深度较大、周围的环境同样要求要有较深的基坑。

4.3 优缺点

这处支护方法的优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支护性好,也应该是刚度较大、整体稳定性较好。第二,可以用于超深围护结构和作为主体结构。第三,它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也是深度最大的支护形式。它的缺点主要是会产生泥浆污染、造价高、施工工艺要求高,再者就是开挖后的槽壁容易出现塌方。

5 人工冻结基坑边坡支护方法

5.1 施工原理

这种施工方法在沿海地区应用广泛,它的施工原理是将支护地区的土壤冻结,在施工的过程中始终保持一个冻体状态,不发生土层的滑坡,保证施工的安全。使土壤冻结主要是通过向支护部分的土壤内注入冻结管。这种施工方法完成的支护体其强度是普遍墙体的10倍以下,由土壤颗粒组成的冻结体还具有良好的止水防渗功能。

5.2 适用范围

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土层含水量较高的地质条件中,如含水里较高的地质软土或是砂性土等。

5.3 优缺点

这种支护方法稳定性好、造价低、施工工艺低、易于实现,并且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它的缺点则是容易因为冻胀产生变形,并且温度升高而引起的融沉问题不容易

解决。

上述介绍的五种基坑防护技术都是在建筑工程中被广泛应用的,这些技术伴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也变得成熟可靠,每一种技术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与优缺点,并且每一种技术的造价是不同的。工程造价是继工程施工环境需要而要考虑到的第二个重要问题。因此,在进行施工设计时,考虑到施工条件的允许后,还要考虑工程造价。

参考文献

[1] 张勇.软土地区不同深基坑支护结构形式的分析比较[J].科技致富向导,2013,(3).

[2] 王德雷.浅谈房屋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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