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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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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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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务会计的概念及应用现状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二)法务会计的应用现状

当前,我国在经济领域已经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作为企业日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务会计的角色正在发挥出更大的价值。但是其在具体的应用中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首先,法务会计具体细则执行的不到位。在企业日常的法务会计工作中,尤其是对于一些生产及市场规模相对比较小的企业来讲,法务会计准则是其平时会计工作的一个主要的引导原则与方向。但是,从具体的实施来看,部分小企业并没有将法务会计准则中的相关细则进行完全的落实与执行,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打折扣的现象。在这个过程当中,由于相关流程的不到位,为企业今后的财务工作的顺利实现与发展埋下了隐患。这种在观念上的制约和不足,已经极大地影响和制约了企业法务会计职能的稳健发挥。

其次,法务会计理念理解不到位。当前的法务会计工作标准正在与国际相关要求进行了对接与匹配。这种对接对企业的法务会计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些新的计算与统计公式的应用在客观上加大了企业在法务会计工作中的难度。部分企业在一些关键的步骤方面出现了一定的折扣现象,这些都从侧面反映出了企业自身对法务会计理念理解的不到位。法务会计中的一个主要工作方向,抑或是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从制度层面进行不断地设计优化与发展。举例来讲,当前在企业日常的管理中,出现的诸多制度层面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其中就包括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自律,会计行业的监管,会计领域的自查与自我纠正。

最后,企业法务会计工作者的专业水平面临新的挑战。当前,在很多方面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执行法务会计条款的标准上都对企业的法务会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这种高标准要求与企业法务会计工作人员现有的水平与素质之间的差距是当前影响企业法务会计实施的主要不利因素。同样,在会计改革的层面,相关的人才更是推动改革向前推进与发展的重要助燃剂。缺乏人才,尤其是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的企业是很难从根本意义上推动企业的发展向一个更高的水平。由于我国在法务会计人才的培训机制及企业单位的人才选拔及培训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会计改革和实施遭遇了重要的人才危机。每年,有大量的法务会计专业人才踏入社会,并且走进企业,但是在一线实施中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总之,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法务会计在实施过程当中,还面临着比较大的挑战。如何从制度体系及员工培训等角度来进一步促进法务会计更好地实施是今后企业管理与发展层面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才缺乏

由于法务会计在基础理论方面,既具有会计学的相关特点,也具有法学及审计学的相关特点。正是这种在基础理论层面的不足,导致法务会计人才在具体的培养过程当中,包括培养模式的选择,教学方法的设计及教学评价的实施等方面处于一个相对比较被动的发展局面。在加上当前,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围绕企业或者个人的相关财务的纠纷不断增多。很多企业或个人需要法务会计来为其财务纠纷的解决寻求出路。因此,造成了法务会计人才的缺乏。具体来讲,这种法务会计人才的缺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务会计人才在数量上的不足。另一个是,当前培养的法务会计人才的整体水平和质量与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

(二)法务会计案例缺乏

从国内发展的情况来看,围绕法务会计相关的案例还是比较少的。从法务会计自身的学科特点来看,法务会计是植根于会计学科发展需要而不断地从实践中进行的理论总结的结果。但是,由于我国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时间比较短,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包括法务会计在内的诸多实践的案例还不是很多。我国在整体的学科构建层面,与西方会计学科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当前,法务会计在案例研究及发展层面还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同时,由于在日常的法务会计具体实施的一线中,一些新的管理问题与现象得不到及时的理论支持,这些都影响了法务会计案例的丰富与扩充。同时,法务会计的理论工作者,在很长一段时间的理论研究中,将研究的重心放在了对欧美相关国家的理论的综述研究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也就导致了法务会计的具体实践案例还相对比较少。

(三)法务会计在企业的应用较少

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涉及法务会计的业务领域还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这在客观上影响了法务会计应用水平的提升。一直以来,法务会计在发挥自身应有的职能的进程中,就是基于一些传统的固有观念而影响其正常职能与作用的发挥。例如,在一些发展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法务会计为企业的发展服务,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当企业在日常的运营中,出现了一些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时,会计行使自身职能的独立性就会由于企业的管理制度的约束和制约而难以发挥。同时基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一些企业缺乏对法务会计存在意义与价值的认识,这些都是法务会计在企业中应用比较少的主要原因。由于在应用数量上的不足,导致法务会计在企业一线应用的过程当中缺乏必要的保障,也就在客观上影响了企业在面临经济纠纷的时候,借助法务会计来更好地维护自身发展利益的效果。

(四)社会对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存在误区

法务会计从发展的时间上来看还比较短。因此,社会上关于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例如,关于法务会计独立性的误区。一些企业在机构设置中会安排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来处理企业在发展过程当中,所面临的经济纠纷。企业会出于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利用在管理权层面的优势来对法务会计职责的行使进行施压,使其在相关的会计统计数据和结果上朝向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的方向来发展。这种行为是当前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应用中存在的一个比较大的误区。因为,按照法务会计相关准则的要求,法务会计所提供相关数据与材料务必要客观真实。如果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提供的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仅仅会导致企业在经济纠纷中处于一个很大的被动地位,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担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对策

(一)注重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为了更好地提升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水平,要注重培养法务会计人才。要从当前经济纠纷中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基本诉求出发,来确定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目标。因为,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不但取决于社会对于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环境,并且还取决于其所属主体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些也是其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与发展环境中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基本条件。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发展与法务会计人才的评价机制,法务会计人才在其所发挥的市场价值也是大打折扣的。所以,在今后的法务会计人才的不断培养与发展的过程中,只有从源头制度上,确保其培养目标的可行性与科学性,才会在具体的操作中拥有更大的把控。具体来讲,高校在法务会计专业教师的招聘和选择过程中,除了考察其必要的教育和学历背景之外,还应该强调其在具体的法务会计市场中的实践经验,通过这种教师可以更好地提高法务会计教学的实用性。同时,在进行法务会计的教学过程当中,要安排一定的学时,让学生在市场的一线进行实习和实践,从而提升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和水平。经过这种系统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确立和实施来更好地助力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丰富法务会计案例

当前,由于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应用中的案例还比较少,这就导致在具体的应用阶段,由于缺乏必要的参考案例而导致法务会计参与和应用在经济纠纷中的水平很难得到一个质的提升和飞越。因此,在今后的法务会计的应用中,不断地丰富法务会计的应用案例,是其在今后的应用发展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关于法务会计案例的丰富途径,笔者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实现。一方面,在理论层面,可以尝试在高等院校及科研学术机构中,建立定期的学术交流机制,通过定期的学术探讨当前在经济纠纷领域出现的法务会计案例。同时,在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上,建立国际学术互动组织,更好地将法务会计领域的相关案例问题实现国际层面的接轨。另一方面,在实践层面,法务会计工作者要积极进行法务会计理论的实践,通过在市场一线的实践,不断的获得一手的法务会计的应用案例,从而更好的为法务会计案例的丰富提供更多的素材。

(三)加大法务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力度

从上文可以看出,当前法务会计在具体的市场中的应用案例还比较少。这种现状一方面,不利于法务会计自身理论体系的丰富与完善。另一方面,企业由于缺乏对法务会计的实际应用,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法务会计的认知与信任程度。因此,在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的应用与发展中,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强法务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力度。一方面,从组织建设上,将法务会计职责的履行作为一个常态化的组织机构来进行实施。这就包括法务会计人才的招聘与培养。另一方面,在企业的文化建设及战略的制定与调整中,都要积极发挥法务会计自身的价值与作用。只有在这种应用力度与水平不断提升的条件下,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与提升才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加大对法务会计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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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管理对石化企业的重要性

1、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的重要保障

在当前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合同对于企业的发展作用越来越大,石化企业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经营企业,对合同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在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制定较为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使企业的合同能够在科学、规范的制度下运行。保证合同的每一步都能顺利进行,及时发现合同中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并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执行,规范合同流程和实施程序,保证企业整体管理质量和水平,从而降低企业成本,提升经济效益。

2、能保证企业正常运行,避免经济合同纠纷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石化企业会因为合同变更、产品质量、不明确、盲目担保等情况引起经济合同纠纷,对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我们必须加强合同的管理工作,了解和掌握合同中的各项基本信息知识,在自觉遵守和执行合同的基础上,强化法制观念,对合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以预测和估计,保证合同的正常行使,减少经济合同纠纷,促进石化企业的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3、能提升石化企业信誉,促进企业长足发展

石化企业对于合同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合同的内容对石化企业的制约和影响也不断加强,合同对于石化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合同是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重要表现形式,对合同的履约情况会影响到企业的信誉状况,因此,石化企业要注重对合同的管理,注重企业信誉的维护。合同的履行是制定合同的主要目标,在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和措施都要实施到实际行动中,合同才能生效。如果企业不能很好地履行合同义务,就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信誉,阻碍企业的长足发展,加强合同管理,是保证石化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石化企业应不断重视和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二、当前石化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和困境

1、缺乏合同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

当前许多石化企业对于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了解甚少,甚至还存在着不了解对方的信息、不审查对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也有少数石化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或是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在企业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无法找到足够的证据来保障自身权益,对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完善的销售人员授权制度,造成销售人员授权不明的现象,从而引起合同纠纷。石化企业自身的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有限,缺乏足够的应对能力,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较为不利的影响。

2、企业合同文本、条款缺乏规范性

有许多石化企业的合同并没有科学完善的文本制定规范,很多只是以“协议书”和“意向书”等样式作为企业的合同文本,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这种样式的合同在法律上因其概念不同,其法律效力也有很大差别。一些石化企业在制定合同时,合同的相关条款非常简单,只是将意见和职责描述出来,对于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意义要求缺乏针对性和明确性,对合同的签订地点也不明确,导致在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无法找到有效的约定依据。

3、没有完善的合同履行动态管理

石化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明确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相关信息,对其注册资本、履约行为、生产规模等加以审查掌握,还要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签约、交货、验收和结算等各项要素加以审查,进一步掌握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同时,也不能只注重对方当事人的过去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忽视对合同履行过程的动态管理,这样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营业绩。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企业签订的合同,因为对合同的约束条款和内容不明确、职责安排混乱,导致双方当事人推卸责任或逃避义务的现象,造成严重的合同经济纠纷。

4、缺乏对待合同的严肃性

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和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主从关系,双方需要按照“等价有偿交换”的原则进行合同的签订和相关合同履行工作。在实际的合同工作过程中,许多合同当事人双方缺乏对合同的严肃态度,只关注到各自的经济利益,没有遵循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对合同的相关条款和要求不加重视,最终在造成经济纠纷时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比如在一项工程项目中,一方在合同中承诺会对工程的各项资金予以提供和支持,却在施工过程中拖欠进度款,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而减少施工材料和采用质量不达标的材料等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也会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

三、石化企业合同管理的困境突破措施

1、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石化企业的合同管理要从完善制度做起,使企业的合同管理有制度可依,能够在相对较为完善的制度管理下运行,才能保障企业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法律化。合同的管理制度要包括对合同的归口管理、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审查、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各项内容(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和备案等)、对合同的示范文本管理、对合同的履行纠纷问题管理、对合同的专用章管理以及对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考核管理等内容。石化企业要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石化企业自身的发展特征,建立和完善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使企业的合同管理更有层次、更具科学性和规范性,在具体的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能够清楚职责,规范合同程序,促进合同各项流程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并使对企业的发展作用最大化。

2、强化对合同的审查管理

合同的审查管理是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着合同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是避免合同经济纠纷的有效手段和方式。合同的审查管理要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具体来说,合同的合法性就是审查双方合同当事人有没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要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合同签订的流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等;保证合同的严密性就是要在合同签订时,审查合同的条款完善程度、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合同内的各项条款文字表述是否合理规范等;合同的可行性主要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和合同实行过程中的风险预判等。

3、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实施的重要环节,是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企业要加强对合同违约行为的监督,实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进行解决,避免合同违约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加以审查和监管,保证合同程序的有效展开并发挥最大作用。

4、注重对合同纠纷的处理

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针对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石化企业要清楚法律规定,不断增强对合同纠纷问题的处理能力,出现违约现象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保证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石化企业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企业,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合同的制约和影响越来越大。合同管理是当前石化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石化企业在自身发展中,面对各种合同管理问题,要找到相关问题的诱因并寻求正确的解决途径,使合同管理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为强大的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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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少企业聘请律师对本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把关,目的是降低企业风险,避免纠纷的发生。而律师对合同审核把关的出发点往往是基于合同条款的用词规范、严谨,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方面考虑,而基于企业的内部管理、财务核算方面的要求,考虑的相对少一些,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谈判、审核、监控、存档备查等项工作,造成企业合同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对销售部门转来的单据被动的事后接受,凭借自己对业务内容的理解进行记账、核算,出现财务人员“死记账、记死账”的尴尬局面,使财务核算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能很好的用财务数据揭示企业发展的态势,不能为经营者、决策者提供高质量的决策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经营顺畅发展。

二、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的联系

在当今经济社会,签订合同已经是一个司空见惯的事情。平常百姓装修房屋要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有富余房屋的房主将房屋出租要签订出租合同。在企业中,签订合同更是平常的事情,采购货物要签订采购合同,出租资产要签订租赁合同,工程施工要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购企业要签订并购协议等等。国有企业对合同管理工作更是严格,一些国资管理部门对监管企业下发关于加强合同管理的文件,明确规定对合同的标的、期限、事项达到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需要事先申请、报批并备案,且作为对监管企业的量化考核内容之一,由此可见,订立合同是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加强合同管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合同管理工作的好与坏,影响着企业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果。

合同管理管理工作是动态的工作,从寻求合同的一方主体、拟定合同文本、磋商合同条款、签订正式合同,到履行合同、合同变更、终止、出现合同纠纷等等事项,都是企业经济运行的环节。财务管理工作渗透于企业经济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紧密相连,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增加对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不但能够促进财务人员了解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准确核算经济业务,形成真实、全面的经营成果,更是企业从财务管理角度实现对经济业务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扎实的财务管理是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力保障,有效的合同管理工作,可以促进企业实现预期的经济目标。

三、财务工作中加强合同管理的几方面作用

(一)赋予财务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是保证合同管理工作良好运行、提高财务监督效果的有效途径

财务管理部门,作为企业运行的重要机构,赋予对合同管理的审批、会签职责和权限,势必有助于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财务管理人员,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主要参与者,应主动参与合同管理,并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财务管理人员掌握企业经济信息比较准确,有助于合同签订前的因素对比分析。比如主要从事资产租赁经营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掌握企业租赁资产的具体面积、租金价位、相同区域的经济增长幅度等因素,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由财务人员对拟定的租金价位进行对比、分析,提出意见,有助于制定合理的租金价位与招商厂家进行洽谈,使企业经济效益尽可能实现最大化。另一方面,财务人员对合同条款中涉及账务处理的内容会更加关注,从账务处理的角度提出意见,有助于企业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严谨规范。再有,由财务管理人员参与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企业财务的公开、透明,防止“一言堂”以及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出现。因此说,赋予财务人员对合同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是保证合同管理工作良好运行、提高财务监督效果的有效途径。

(二)财务人员参与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降低成本

1、参与合同条款的拟定工作,有助于加强资信审查,明确条款的约束性

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的拟定、洽谈工作,有助于审查合同另一方主体的经济履行能力,考察企业资信、经营范围;有助于从本企业财务实际操作的角度拟订合同文本,使账务处理严谨、规范。比如说在租赁业务中,明确约定收取租金的具体日期,以及在收取租金的同时开具租金发票,以此明确财务业务的操作流程,防止拖欠收入、先行纳税的情况出现。

2、负责签订合同的存档备案工作,有助于合同管理资料齐备、信息全面

一份经济合同可能持续履行几年或更长时间,财务工作会贯穿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同补充、合同变更的情况,由财务人员负责合同的保管工作,一方面使合同资料齐备,经济业务信息连续、有效;另一方面财务人员及时掌握合同变更、解除等信息,有助于调整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使财务管理事项更加及时、准确。在出现纠纷时,财务人员会提供齐全的财务手续来佐证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助于纠纷的化解和处理。

3、参与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工作,有助于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首先,在目前的经济行为中,存在不少的随意性。比如说工程施工合同,存在“黑白合同”,还有工程挂靠的行为,这些现实情况造成领受(给付)工程款可能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现实中因这类情况出现不少经济纠纷。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管理工作,在财务凭证的取得上注重合法、合规的审查,加强账务手续的完善工作,在遵守财务制度的同时,也能规避企业经营中面临的风险。比如在审核工程发票时,与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进行核实,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对发票不予接收入账;涉及领取款项时,要求领款人有合同主体一方的盖章委托书,由此确保资金往来的安全。

其次,对合同加强管理,有助于杜绝超规模筹集资金和计划外资金支出,使资金支出成本更具合理。比如工程施工合同,财务人员对给付工程款的时间、方式、支付额度、保证金的支付等内容充分掌握,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内容,有计划的筹集安排使用资金,既节约资金成本开支为企业增加效益,又规避可能面临的合同违约风险。

再有,对合同加强管理,有助于发挥财务管理的监督作用。财务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密切关注,针对不同主体、经济类型建立风险防控办法。比如租赁合同,对租赁面积体量大、租期较长的租赁商户,关注租赁商户的经营状况,充分掌握商户进货、出货的流量,利润高低状况,有助于租金收入的及时收取,在商户经营出现异常或屡次出现拖欠租金时,要及时与业务部门反映问题,防止出现商户违约撤租,企业暂时不能及时补招新商户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

4、参与合同管理工作,有助于在企业集团内部降低税负

规模较大的集团公司,存在跨行业经营的现实状况。由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管理工作,有助于利用集团内部企业经营领域的不同,利用税法知识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税负。比如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经营投资时,土地增值税是一项不可避免的税负。而如果有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的制定、洽谈、协商工作,财务人员能够根据掌握的税法知识,利用集团控股的优势,以其他非房地产开发的名义进行投资,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使集团利益最大化。

四、进一步提升财务人员在合同管理中作用的途径

(一)加强财务人员合同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财务人员对合同知识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签订合同的质量。为了更好的提升企业经营运行质量,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自己外聘专业教授或律师,结合本企业经营范围、工作出现的问题情况,“量体裁衣”,有针对性的传授合同、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解决企业实际经营管理遇到的疑难问题,使得财务人员能够将学习的合同管理知识,很好的与财务知识相结合,促进提高签订合同的质量。

合同管理不是阶段性工作,是企业运行发展中的一项长期重要工作内容,加强对财务人员在合同管理知识的考核和培训工作势在必行,并且应当建立培训、考核和奖励的长效机制,与财务人员的升职、评优选先挂钩。通过财务人员长期、循序渐进的加强合同知识培训、学习,增强财务管理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的审核、监督、评价作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财务人员主动参与经济纠纷的处理解决

在现实工作中,财务人员少有参与企业经济纠纷处理解决事务的。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设有法务部门,专门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运行中出现的经济纠纷、劳资纠纷,财务人员虽然学习一些合同或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由于没有机会领会法庭或仲裁庭对企业经济合同履行事务的审判,对合同管理往往局限在存档备查的形式上,造成在合同的谈判签订时、经济业务的履行中,不能主动提出有针对性的实质意见供领导层决策。而刻意锻炼财务人员参与纠纷的处理工作,可以增加财务人员的实践经验,知晓纠纷的关键节点与账务处理的联系,提高财务人员在今后实际工作中辨别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将合同管理流畅的蕴含到财务管理工作的深层次。加强合同管理对财务管理的积极作用必将得到企业的重视和认同。

参考文献:

[1]吴云.试论财务管理中如何加强合同管理[J].中国外资,2012(1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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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企业法律顾问会直接参与到企业运行活动的绝大部分环节中,是企业的内部法律服务专门人员。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1.为企业建立规章和领导层的决策进行参谋

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是企业领导层的智囊团成员之一,在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在法律方面甚至其他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其工作任务首先是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法律顾问一般参与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审核、贯彻执行和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监督部门的工作,以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以帮助企业领导者通过制度管理企业各层面的工作人员。其次是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法律“把关”,为决策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以保障企业依法经营。

2.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最主要的工作。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绩效考核机制,而企业的业务人员往往十分看重经营业绩,甚至一味地盲目追求经营业绩,导致忽视了经营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而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督审核,既能够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最小化,又能够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法律顾问应该遵循事前积极防范、事中强化监督控制、事后努力补救的原则,为企业正常运行服务,以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一旦发生纠纷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顾问需立即处理本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和权利争议,力求使经济损失最小化。

3.全面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事务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除了上述内容以外,还有与法律有关的工作,每天都会发生。有时合同纠纷、劳动用工争议、知识产权维护、产权纠纷处理等诸多问题均可以以法律事务的形式反映出来。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涵盖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当然也包括企业纠纷处理。另外,法律顾问需要作为人参与企业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合同管

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在企业合同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需要增强与外部的联系,就必然需要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前期管理工作的自。如果合同处理得很好会给企业带来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如果处理不好或者监管不力就会导致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订立之初就做好各方面的前期审查工作,重点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信用情况严格审查,对其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合理判断,将合同可能对公司造成的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这是预防性法务的关键。除了预防性法务工作,企业法律顾问还必须针对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而这一管理过程的每个环节上都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因此,作为法律顾问,为企业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依此执行是十分必要的。

1.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确定由企业法律顾问统一审核管理合同签订和履行等工作。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并赋予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经济合同的任务。该方面大部分企业已经做到,设立了相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岗位。

2.由法律顾问制定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尤其是某些国有企业,在市场上长期处于强势地位,导致企业的管理人员并没有树立正确的合同风险意识,签订合同时不注意,签订合同后也没有进行妥善的保管,使得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难度。因此,把合同管理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确保企业合同管理落实到实处,才可以做好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3.企业法律顾问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任何企业签订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的获得更需要合同及时、有效地履行。这就要求法律顾问对企业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督以及反馈。企业法律顾问人员通过监督可以了解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及时向各合同履行部门反馈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问题、弥补错误,促使合同高效履行,并能够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4.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违约纠纷发生之后要做好补救措施。

不论是企业方违约还是合同相对方违约,企业的法律顾问都要积极采取措施,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名誉及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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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企业规范管理提供参考资料。案件档案是企业依法治企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反映,是检验一个企业依法规范经济行为、及时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凭证。通过对案件档案的剖析,加强对案件档案的学习和研讨,可以对如何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出针对性对策,从而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规避风险,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资料。

3.为企业诉讼工作积累经验。近期,一些国有企业由于案件档案的缺失或不规范,使得企业在案件纠纷中,常常蒙受经济损失。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通过对案件档案的整理与研究,可以总结诉讼案件中的经验与不足,为今后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积累经验,有利于识别企业在经济和诉讼活动中的诸多法律风险,并提出预防措施,从而使企业在经济纠纷中争得主动权。

二、国有企业案件档案的特点

1.案件类型多样,数量大。以北京建工集团为例,截至2010年底,北京建工集团处理法律纠纷案件1000多件,结案600多件,涉案总金额上亿元。其中有90%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10%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案件类型多样,主要表现为:委托担保贷款类;土地及房产权属类,包括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合同类,主要包括施工合同纠纷、拖欠工程款、材料采购供应欠款、加工租赁费欠款等;劳动争议类;人身伤害类;财产损失类等法律纠纷案件。

2.案件情况复杂,涉面广。涉及到重大诉讼、仲裁纠纷案件,往往案情复杂,涉及面p-,包含多个法律关系。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工程总承包方与业主方、分包方、供应商等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到多方的法律关系。很多案件经过、反诉、撤诉、再诉,有的案件经过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案件过程复杂,给归档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3.案件时间跨度长,收集难。有些重大案件从到判决历时多年,由于多方面原因,案件判决后多年,仍然没有执行完毕。如北京某公司拖欠建工集团工程款案,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案件历时三年多的时间。如此长的跨度,给档案收集管理提出了挑战。

三、国有企业案件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归案意识薄弱。档案工作涉及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依赖于该档案形成的整个过程的所有人员:档案形成部门领导、文件形成者、文件工作者、计算机技术专家等。目前,部分国有企业领导及员工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案件档案没有提高到依法管理的高度,认为案件档案工作可有可无,档案意识淡薄,一些该归档的资料要么未保存或保存不全,企业案件档案工作还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有的法务部门或承力、人为留用方便,将诉讼文件保存在个人手中,不愿将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个别单位的法务部门甚至以种种理由拒绝向档案部门移交档案,案件档案遗失或缺失现象严重。

2.收集渠道不畅,影响归档质量。案件档案管理的复杂性决定了文件材料的收集要通过不同的途径,涉及到不同部门。目前,对于档案的收集与管理,有的部门自行保管,有的无人管理,有的配备了专(兼)职档案人员,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由于企业对档案工作缺乏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沟通协商和约束机制,档案部门无法获取全部信息,造成归档的文件材料不齐全、不完整,无法实现资源共享,也不能有效满足利用者的服务需求。

3.专业水平不高,缺乏规范管理。目前,国有企业一些档案人员既没有经过专门系统的档案业务知识培训,缺乏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比较模糊,造成归档的随意性大,缺少科学、规范管理,给档案利用造成困难。同时,一些企业在档案干部队伍建设上不予重视,没有解决档案人员的待遇、地位等问题,档案部门人员流失现象严重,档案管理工作不能持续进行,档案工作效果得不到充分发挥。

四、案件档案管理的方法与对策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争取领导重视。一是要大力宣传《档案法》,提高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的档案意识,营造良好的档案工作氛围,要让企业决策者充分认识到,案件档案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参考和凭证,是企业文化的重要体现,对企业今后的生存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二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组织人员编写《经济纠纷(仲裁)案件选编》、《经济纠纷(仲裁)案件警示录》、《经济纠纷(仲裁)案件档案管理手册》以及开展成果交流、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为企业发展和经济活动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从而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案件档案生动的利用实例,充分发挥案件档案的效用,更好地为企业决策和管理服务,从而不断提高企业对案件档案的认识。

2.强化收集,疏通渠道,集中管理档案。为了确保档案收集渠道的畅通,北京建工集团对案件档案变分散管理为统一管理,针对案件档案的特点,档案部门不再面向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收集,而是明确由法务部门负责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同时,为加快案件档案的收集,建工集团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受理后,即开始收集本案的各种案件材料,并加强跟踪管理,在案件审理进程中随时进行材料收集工作。案件办结以后,要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法务部门、档案部门责任人要及时对案件档案的真实完整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办理移交手续。此外,北京建工集团还成立了案件档案管理中心,配备了专业人员,不仅制定了相关制度,还严格遵守企业档案管理流程,促进了案件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3.建章立制,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做好案件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保障。为了加强案件档案的管理,北京建工集团制定了《诉讼(仲裁)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了管理机构与职责,还构建了案件档案管理的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为构筑现代国有企业案件档案管理动力机制,北京建工集团案件档案工作紧贴企

业的需求,变企业发展的动力为企业案件档案工作的动力,建立了有效的责权利机制、竞争上岗机制和职绩考核机制,为企业案件档案工作提供了活力。同时,北京建工集团要求企业的全部案件档案在法务部门收集齐全后依法集中到档案部门统一管理,集团档案部门不断加强对二级公司的指导力度,并将其作为档案管理目标考核、年度检查的重点,形成了有效的案件档案管理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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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受法院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并提交鉴定报告的一项工作。加强造价鉴定工作质量,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权威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特点

工程造价鉴定与工程预算或结算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它们一般都以现行工程定额及计费办法计算工程投入即工程造价,但是在性质上、形式上以及操作上都有一定差异。

1、委托单位不同

工程造价鉴定委托方一般是司法机关,预结算委托方可以是施工单位,也可以是建设单位。由施工单位委托则主要工作是编制;建设单位委托则主要工作是评审;司法机关委托的焦点是成果文件原被告能同时接受,在形式上和性质上都是不存在甲乙方关系的,对公平公正性有着更高的要求。

2、控制特点不同

预算的控制特点是对工程造价的预测,允许有一定限度的浮动,是建设工程事前控制的一部分;结算的控制特点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发生以及相关资料,甲乙双方之间结清所有工程款项;而工程造价鉴定的控制特点是以原被告双方认可的所有图纸资料,签证、修改或变更等资料对纠纷工程进行造价确定,它必须结合事件因由并侧重于判定,鉴定结果不一定是工程造价完整真实的反映,比如有一个或多个施工工艺或流程不在总包范围内,而是有多方参与的,那么鉴定内容只反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争议部分还存在认同与不认同两种可能。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分析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上形成的意见,它只能是对事物本来面目的一种推断和评定,是一种法律的拟制。

3、报告的格式不同

预算书格式着眼于编制依据及计算内容,结算书格式着眼于工程量及造价增减的原因,造价鉴定侧重于所要鉴定的工程其具体情况的全面真实反映,支持鉴定的执行依据与准则。

二、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

由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特殊性、复杂性,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成为重要的现实问题,它决定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与合法性,也决定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原则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合法原则

涉及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适用标准、鉴定材料的采集及鉴定程序等鉴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2、公正原则

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站在公平的立场平等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只有严格、准确地贯彻公正客观原则,才能经得起庭审中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为法庭处理案件所采信。

3、独立原则

在鉴定的过程中,不受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为准绳,独立地运用建设工程的专业知识、经验和相关行业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4、从约原则

鉴定人应服从承发包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行更改或否定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5、取舍原则

当鉴定遇到不能判断或证据有矛盾难以作出判断时,鉴定人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为有争议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成立与否出具不同的结论,让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

6、证据原则

鉴定人必须以事实以及合理的推断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否则就不能确认,不能计取价款,这也是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所决定的。鉴定人遵守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还应遵循实际可行的原则,在保证鉴定能够完成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反映和接近事实。

三、造价鉴定工作重点

1、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是依法办事

纵观各种工程经济纠纷,大量是关于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当事人的工程结算问题无法解决,最后求助于法院,希望法院主持公道。工程造价鉴定的目的就是解决工程建设中各种经济纠纷,自然最重要的是依法办事,只有依法办事,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依法办事,要求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尊重法律法规,维护其尊严;要求鉴定人员认真学法、熟悉法律,这样,才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还要求鉴定人员忠实地执法。如果鉴定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有法不依,或者任意歪曲法律,断章取义,在鉴定中自行其是,以情代法,是做不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

2、调查研究是做好造价鉴定的唯一途径

工程建设中各种经济矛盾,鉴定者需要理出头绪,辩明真伪。搞清楚这些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包括倾听当事人各自对所争执问题的陈述,以便从掌握的情况中做出分析判断,包括深入施工现场,亲自勘察(现场可能还保存着最为真实的东西),也包括调阅工程建设阶段所形成的合同、协议、材料定价、现场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这是最本质、最能说明问题的资料。总之,以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工作。一些事情,当对它的情况不了解时,会觉得纷繁复杂,似乎缺乏解决的办法,而当你深入实际,作了调查,进行了分析研究,你就会明了问题的实质,如何解决也就心中有数了。

3、鉴定应当敢于面对矛盾,做到公平公正

工程经济纠纷发展到走上法庭,解决矛盾已经相当尖锐,这给鉴定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有的人采取简单办法,叫做:承认现实,折衷处理。承认现实就是视一切过程为合理、合法。如材料认价、工程现场签证,只要签了字,就具有合法性,工程结算就应当承认,而不问这种签字如何产生,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合理合法,是否重计多计。折衷处理就是在利益分配上既不取高,也不取低,中间走。这其实是一种混淆是非,掩盖矛盾和不负责任的做法。笔者认为,鉴定就要敢于面对各种矛盾和纠纷,要允许双方把问题摆出来,这样,有助于鉴定人员了解事情发生、发展和内在的东西;鉴定还要做到公平公正,让当事人双方面对面提出问题,摆事实、讲道理,进行讨论争辩,这样有助于鉴定者深化对事情的认识,也有利于双方倾听对方的意见,坚持正确,纠正错误,给问题的解决创造条件,使双方对于对方的正确意见能够客观的进行分析甚至认同,鉴定人员则因势利导,做一些转化工作,比如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4、要始终把握好自己的鉴定位置

工程造价鉴定的职责就是为法院提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鉴定的单位只是在鉴定过程中与法院存在着委托与服务的关系,它的整个鉴定工作是对法院负责,因此,它不是工程经济纠纷案件的办案主体。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双方了解情况,需要调阅有关资料、察看施工现场等,都应当向法院提出,并由法院组织去办。鉴定人员没有必要也不允许背着法院单独去做与本案有关的事情。始终把握好自己的鉴定位置,对于维护法院的权威,也是必须的、有利的。有的鉴定人员当双方争论激烈产生急躁情绪时,言谈中情不自禁出现偏离自己位置的情况,在工作中应当引起注意。

结束语

研究和总结工程造价鉴定的经验以及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遵循的原则,对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灵活应用,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权威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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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对于金融发展的作用看,有效的法律制度能够促进金融的发展。“法与金融学”学者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揭示出了法律对于金融发展的作用机制:(1)法律通过保护私有产权,增加投资的安全性,鼓励企业的利润再投资以及更多的外部资金供给,促进金融体系规模扩大,从而推动金融发展;(2)契约是金融之基础,法律体系及由此形成的契约环境是决定金融发展水平的关键因素。

从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史来看,无论是自然形成型(如伦敦、纽约和香港)还是政府有意识建设和大力支持而最终形成(如东京、新加坡)的国际金融中心,都将金融法律作为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内生机制予以不断完善强化。从金融法制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作用来看,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制环境能够规范金融交易行为,保护金融主体的合法权利,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公平配置;能够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升金融运行效率。由此可见,法律环境在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发展的诸要素中都处于核心地位。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成败的关键,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金融法律体系框架,但仍需完善以符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需求。

二、 司法能动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功能

营造良好的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也须从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金融司法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着手。面对金融发展创新所提出的客观要求,司法通过自身功能的能动匹配,充分发挥金融司法职能,并促进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优化。

1. 纠纷解决功能。纠纷解决是司法的原初功能,也是其最为重要的职能。虽然现代社会中已出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司法因其天然所具有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专业性而始终作为处理纠纷争端的中心力量而存在。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对于司法解决争端的功能提出了新的挑战,能否应对这一挑战、及时提升纠纷解决功能,是司法能否助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关键:

一方面,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最主要的核心因素,金融创新本质上是相关主体间权利义务配置的新形式,它拓展了金融私法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和内容,会导致各种新类型金融诉讼纠纷的产生。这些新型金融纠纷的法律关系往往突破传统民事法律关系,需要司法予以合理界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交易秩序,保障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金融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金融业务知识,这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功底以及金融专业知识都有高水平的要求。由于金融市场主体的特殊性和广泛性,金融纠纷(尤其是金融创新纠纷)可能不仅仅局限于个案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明确,还可能涉及到金融市场风险的防范。以证券交易纠纷为例,一个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背后可能有着成千上万的股民在翘首以待,同时也可能有着数以万计的案件在积蓄并等待爆发,如果处理不当,势必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金融纠纷的以上特点,无疑对司法的纠纷解决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补充立法功能。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只是对既有法律的被动适用或消极执行。无论立法者多么睿智而充满理性,也不可能预见未来所有可能的情况。同时,法律语言的概括性以及语言本身的模糊多义性也容易导致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分歧。法律的不完备性决定了司法必然具备补充立法的功能,而司法的这一衍生功能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尤为重要。

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必然伴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也无可避免地会催生出新型的利益和权利关系。而成文法的稳定性使其无法及时涵盖新的社会现实,也阻碍了其对金融动态发展的规制和作用,这不可避免的导致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法律落后于金融改革。而此时,司法不能以立法的缺位或滞后为由拒绝裁判,更不能守成僵化、束缚金融创新的深化,而应当主动承担起补充立法的责任,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因事后性、个案化而具有的灵活、务实的优势, 通过对现有法律的灵活解释和变通执行弥补成文法缺陷,为金融创新赢得空间。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且还存在中央和地方的立法差异。监管机构往往对同一问题存在多种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规制,加大了市场主体对法律规则的认知难度,也为金融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这时就需要司法者发挥司法能动性,因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对相关金融法规进行有效的梳理和重构,妥善解决进入司法渠道的金融纠纷,并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促进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从而预防和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

此外,金融创新的推进和金融改革的深化也是一个“试错”的过程,而在具体试错过程中司法也较立法更具优势。相比较于立法的试错成本,司法推进金融中心建设中的试错成本要远低于立法。尽管司法所起到的公众效力可能不及立法,但其较低的司法成本和灵活性更能有效推进金融中心的法制环境的完善。

3. 权力制约功能。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采用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推动模式,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自然也更多地依赖于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推动来加快金融业发展和金融中心的形成,属于国家建设型的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模式。这一发展模式的选择无疑是由我国的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现状决定,但在其发展过程尤其要注意防止“政府失灵”,避免重蹈日本因放松政府限制而产生权力扩张异化的覆辙。

我国存在金融监管多头、金融法规令出多门的情况,实践中金融监管主体角色错位、越位或不到位、权责脱节和责任缺失等弊端普遍存在,亟需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司法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处于中立地位,可以通过惩治金融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以及对具体金融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来监督政府,促进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化,抑制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并促使政府管理方式与管理手段的转变,提升专业金融监管效率,从而促进金融市场机制的完善和健康运行。

三、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司法能动性之发挥

一个城市或区域之所以能成其为国际金融中心,不仅在于其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抑或发达的金融市场,而更在于看不见摸不着的金融法制环境。今年来,上海检法系统陆续建立起三级院的金融专业审判和检察架构,并通过金融审判白皮书、组建金融专家咨询库等制度的探索发展,逐步优化金融司法资源,不断强化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司法保障。但目前而言,若想尽快建立其国际上对上海金融司法环境的高认可度的公平高效金融司法体系, 关键的一点就在于: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这里所说的“发挥司法能动性”,并非部分司法机关曾经理解和实践的所谓“送法上门”、“开发案源”等做法,而指的是司法者不应仅仅消极呆板地适用法律,还应当在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顺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能动行使司法权。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发挥司法能动性,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1. 积极回应金融纠纷诉求。随着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新型、疑难的金融类争议纠纷层出不穷,相应地金融纠纷诉求也日益增长。对于伴随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而不断出现的大量金融纠纷诉求,法院应当积极回应,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予以裁判,即使是“法无明文规定”这个理由。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却存在着许多本应当由法院审理,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的金融案件。主要包括:部分金融争议案件被拒绝受理。特别是由资本市场各种不当行为而造成投资者损失所引发的纠纷;部分金融争议案件被中止或暂缓。最高人民法院了大量“三中止”通知,对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经济纠纷案件以及涉及问题金融机构处理的案件暂缓受理、中止审理或者中止执行;部分金融案件的诉讼方式受到限制。对于人数众多且处于信息、财力弱势的中小投资者而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本是一种以较低成本实现权益保护的诉讼方式,但虽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代表人诉讼”,这一诉讼方式在金融争议案件中的运用却受到了限制,如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过程中,上海的司法机关往往会碰到各式各样的、全国首发性的金融纠纷案件。倘若仍旧一味地采取限制诉讼之类的回避态度,则不仅不利于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损害了金融司法的权威,削弱了司法对金融市场发展的保障作用。分析当前法院“拒绝”新型金融案件的原因,固然有现实金融法律规则供给不足以及转型市场经济背景等因素,但本质上还是源于法院回应金融市场变化与发展的能力不足。因此,要想真正塑造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司法优势,上海司法机关应当变“消极回避”为“积极回应”,只要是具有法律争议性质的、依照基本诉讼法律应当进入司法程序金融纠纷案件,都应当予以受理,依法行使司法权。同时,还应当注意逐步加强自身应对群体性纠纷的能力。

2. 能动发挥规则创设和指引作用。除了回避新型金融案件之外,目前我国金融司法还存在的一大问题是偏于保守,不能因应金融发展的需求进行能动地适法。以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立项起草关于委托理财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却至今仍未能正式出台,导致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有损司法的统一性,也危及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过程中,法律的不完备性与金融创新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将愈发突出。对此,司法机关不能坐等立法完善,而应当转变保守的思维定势,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运用“司法之手”促进金融规则和金融政策的健全和完善:首先,在具体案件审理上要赋予和尊重法官能动的法律解释权。司法是一种事实上的立法,在金融发展史上,由法官的能动解释推动金融法律规则形成的例子并不少见,如美国法上关于“证券”定义的法律规则就是通过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诉W?J?Howey公司一案(SEC v. W. J. Howey Co. )⑤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裁判而确立的。在立法因其滞后性和局限性而无法及时因应金融发展需求时,法官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而应当将金融法律与金融政策相结合,同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司法理念和成熟经验,在既定规则和具体适用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以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合乎金融发展客观规律的裁判;其次,在个案经验存在相当积累的基础上,从个案和类案的审理中总结审判经验,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确立审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填补法律漏洞。此外,还应当及时梳理金融纠纷案件所反映出的金融监管、金融风险等方面的问题,运用司法建议等方式,为金融监管、金融自律建言献策,探求保障金融创新发展的司法规制路径;最后,通过金融类指导性案例的,一方面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也充分发挥司法对金融市场的规则指引作用。

3. 探索推进金融司法专业化建设,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金融案件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事案件,涉及的业务类型繁多,运作机理错综复杂,必须加强金融司法的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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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财产保险索偿机制健全,电网企业当中的财产管理风险能够明显减少。在电力企业损失补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相关财产风险,通过财产保险索赔,相关经济损失能得到补充,企业经济状况能够得到缓解或者恢复。保险索偿大小决定财产风险转移大小。要想保证财产保险索赔有效,必须全面考虑相关因素,必须增强企业保险索偿功能,降低财产转移风险。

2.通过财产保险索偿机制健全,保证风险资金充足。

要想保证电网企业安全运行,必须保证财产风险资金充足。企业出现经济损失之后,要采取财产保险索偿方式,降低经济损失,促进企业生产正常进行,要保证电力供应到位,把保险责任落实到各个环节当中,促进电网企业产业安全运行。

3.通过财产保险索偿机制健全,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在应用财产保险索偿机制之后,企业内部的财产预算局面能得到有效改善,计划也不会被打乱,另外,财务相关问题也能得到有效解决,当企业出现民事纠纷之后,通过财产保险索偿,就可以降低税务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二、电力企业财产管理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索偿问题

在很多电网企业财产管理当中,财产管理制度和体系相对来说都是比较完善的,不仅进行了财产索偿制度优化和流程细化,还对报案索偿体系进行了完善。比如在企业面对重大案件之后,在相关制度的管理下,可以分工协作,完成保险管理工作。制度完善的企业,其索偿也是比较合理的,可以独立有效的落实财产索偿工作,企业案件处理情况是比较好的。但还有一部分企业没有对财产管理体系进行完善,财产索偿机制也是不成熟的,当遇到纠纷后,无法实现各部门合作,无法快速有效解决经济纠纷。其内部财产索偿流程也是不明确的,当遇到财产纠纷之后,无法快速收集相关资料,案件处理率相对来说比较低。另外还有一些企业,其财产索偿意识是比较弱的,无法实现保险管理责任的合理分配,没有意识到企业财产管理工作是各个部门的工作,没有把财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当出现财产纠纷问题之后,无法实现各个部门和人员的有效交流和沟通,对公司的依赖性过大,导致财产索偿效率低下。

三、健全财产保险索偿机制的对策和相关要求

1.电网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具体规程研究。

要想落实电网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工作,要实现财产管理统一化,不仅要实现保险管理与投保管理的有效统一,还要明确财产索赔方法,对财产保险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对财产保险标准要求进行有效规范,还要进行保险协调人员有效委托,落实保险工作。对于电网企业保险协调人来说,不仅要完成保险管理工作,还要完成咨询工作以及流程落实工作,企业要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财产保险管理队伍。电网企业相关部门在取得公司批准之后,要严格按照财产保险管理制度和计划方案,由保险协调人进行指导,进行企业内部财产保险管理体系完善,有效落实财产索偿制度完善工作。对于电网企业财产管理规程来说,要对保险协调人的责任进行明确,要对相关规范流程进行明确,这个流程不仅包括投保流程,还包括索偿流程等。

2.财产索偿相关内容研究。

要想有效落实电网企业财产索偿工作,首先要进行出险报告有效制作,当企业出现财产问题之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告知保险人,对于那些财产损失比较大的情况来说,要获取现场证据,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进行相关问题勘察。然后要根据现场勘察结果确定经济索赔额度,严格按照保险承诺进行数额确定,对于那些经济损失比较大的情况来说,保险人要和被保险人仪器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具体合理的经济损失,必要时由公估公司进行定损。其次要进行相关财产索偿资料收集和整理,要获取索赔通知书,要获取财产索偿申请书,还要收集企业领料单、发票;还要整理现场拍摄照片以及相关证据资料等,另外对于其它保险人觉得应当收集的资料,比如裁决书等,也要进行有效收集和整理。再次要正式提出财产索偿,被保险人要提供给保险人相关资料和证据,如果保险人认为相关信息不完善的话,被保险人要进行补充,在具体索偿金额确定当中,要严格按照取费标准进行合理审核,明确计算出最终的索偿金额,如果双方有异议的话,可以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最后是保险结案阶段,当索偿金额被确定之后,还要签订相关确认书,对于那些存在异议的,在协商解决之后签订相关文件,最后保险人要把索偿款以网上支付或者现金支付的方式给予被保险人。

3.电网企业各个部门财产管理制度流程研究。

在电网企业当中,相关制度流程是比较多的,不仅有财产索偿管理和控制办法还有具体索偿内容指引,另外还有财产应急预案等,这些具体制度流程都应当严格按照统一管理体系要求进行完善,必要时要进行制度细化。第一,在各个部门具体制度流程确定当中,要根据电网企业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确定,要保证各个部门和人员良好合作、协调统一,还要大量应用其他辅助手段和方式,进而提升报案处理效率。第二,要严格按照财产索偿内容指引要求对部门人员责任进行有效落实,要有效处理表单,要提升财产索偿效率,促进电网企业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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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员的素质和水平决定着调解仲裁工作的质量,根据农业部科教司的规划,拟在高职高专专业目录里新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专业,本文对该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讨。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工作的意义

因基础工作不够规范、部分地区政策落实不到位、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实不符、地方政府土地承包管理不到位等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不规范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土地整理、村庄改造、土地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等累积的矛盾纠纷,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将会影响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1]。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2008年11月底,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本着保护农民利益、尊重事实、防止矛盾激化的目的,对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问题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暂不受理和执行,而以县、乡、村各级政府调解为主。因此,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化解上述困境最为便捷、有效的选择。

二、土地承包经营仲裁专业队伍及人才需求现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队伍及纠纷调处状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要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县级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强仲裁庭建设。目前各地仲裁机构设置的做法不尽相同,有只设立在县一级的,也有设立县乡两级的,2011年江苏省所有涉农县(市、区)都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80%的乡镇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初步形成了“乡镇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体系。截至2011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共成立仲裁委员会1848个,占全国涉农县总数的72%;其中县级设立仲裁委员会1608个,占全国县级单位的57.8%。仲裁委员会成员数为19774人,聘任仲裁员11853人,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共有7770人,其中专职人员3365人。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近2万个乡镇建立了调解委员会,60多万个村委会、村民小组承担起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2011年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21.9万件,其中仲裁纠纷1.46万件[2]。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体系基础薄弱

仲裁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具有农村工作经验,办事公道正派,并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处理能力[3]。仲裁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仲裁员证书,取得仲裁员资格。现任仲裁员90%以上聘自基层农经干部,主要包括长期从事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或退休领导干部,长期从事民事诉讼的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长期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农经专家等,这些仲裁员了解经济,熟悉法律,执业操守严谨,能够较好地解决经济纠纷。虽然仲裁员基本上都是选择熟悉农业农村工作、懂一定法律法规知识的人来担任,但现任仲裁员中兼职者居多,他们未能系统接受业务知识培训,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资格证书。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专业人才需求预测

据农业部经管总站仲裁指导处预测,到2015年,全国需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2000个以上,需聘用高素质的仲裁员2万名以上;到2020年,全国100%的涉农县(市、区)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98%的乡村有纠纷调解组织,建立起一支由5万名骨干仲裁员、65万名调解员、3万名稳定的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仲裁队伍,其中3000名是具有专业素养的固定岗位工作人员。因此,在高职院校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专业既必要又可行。

三、高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专业培养目标及规格定位

(一)培养目标及要求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必备的基本知识和实践应用能力,能在县、乡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乡镇经济管理部门、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农村社区从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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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措并举,防患于未然。

所有的医疗纠纷,究其原因,无外乎服务态度、医疗质量、经济纠纷等问题,其实,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充分的医患沟通而引发的。我院把每一次医疗纠纷,看作是一次成长的教训,在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改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医院应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科室工作。各科室成立相应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小组,组织深入学习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的要点、精髓,使医务人员准确掌握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和防范能力。

出现纠纷,由相应职能科室实事求是地对事件概况、现场情况、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辅助诊断、抢救等技术水平情况、规章制度履情况、相关科室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情况做详细客观公正调查。及时认真分析、讨论、鉴定,对每一例纠纷力求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未申请鉴定的医疗纠纷作行政调解处理。经医疗纠纷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因“管理、责任、技术、服务”不到位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及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给予处罚。对违纪违规人员严格按照医院奖惩条例、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问责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以保证处理纠纷的合法性。

处理医疗纠纷,应坚持“换位思考”的工作方法,以对方的思维角度和价值取向为出发点。患者到医院管理部门投诉大都是“怒气冲天”,态度强硬,语言偏激。如果我们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就会对患者恶劣的态度有所宽容,也会更多地为他们考虑,取得他们的理解,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进行换位思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真正的从对方的立场来看事情,体会对方的想法和感受,避免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二是作为医院管理工作者,只能要求自己多换位思考,为患者着想,而不能强调患者为自己着想。三是换位思考应当形成一种氛围,把换位思考纳入医院文化的一部分,融入到每位医院工作者的灵魂深处,落实到每个员工的日常行为中,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形成管理上的良性循环,促进医院的建设发展,也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诊疗和收费服务。

我院以近几年卫生系统开展的“医院管理年”、“平安医院建设”、“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为契机,健全并落实了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了《医院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各种人员职责、操作规范、文书书写规范、各种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等,发至每一个科室,要求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医务科、护理部不定时抽查医务人员掌握《管理手册》情况。

聘请专职的 物价员,对医院收费行为进行适时监督,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用材料销售价格,杜绝化验检查项目随意组合套餐,搭车收费,以及检查项目、诊疗项目任意分解,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等现象。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优惠,让利于患者,真正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做一些实事。比如开展单病种限价、检查项目优惠、体检优惠等。

只有制度,没有落实,制度就形同虚设。因此,在完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要狠抓落实,经常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是我们防止医疗纠纷的有力措施。我院财务科有一次在审帐时,发现有多收费现象,经调查,确因电脑故障和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当时病人已出院回家,并未发现被多收费。我们的工作人员连夜循着病历上的地址,赶到病人家中,奉还多收的费用,并真诚致歉。此举得到病人及家属高度赞扬,一场医疗纠纷就此避免。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病历质量在医疗质量的管理中占有重要作用,病历是重要的医疗文书资料,是认证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医疗文书被赋予了法律责任,如实、详细、客观、准确、完整地记录病程,显得至关重要。为加强病历质量的管理,我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1)对于新入院职工,在上岗前要认真学习病历书写规范,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医务科有专人进行审核新员工书写的病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会进行集中反馈,提高病历的书写质量。

(2)在临床科室推行病历归档前质控,由各科室自行推荐责任感强、业务水平过硬的职工作为科室质控员,负责本科室所有住院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监控,收集科室有关病历书写方面的缺陷,并督导责任人及时纠正,年终对优秀质控员进行奖励。

(3)加强了病历质量检查的力度,医务科从临床科室业务骨干中,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出热爱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优秀员工担任质检干事,专职负责病历质量监控,对病历终末质量进行科学的管理。每周

三进行病历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反馈,并对质检结果在全院通报。

临床医务人员,应在掌握“三基三严”和扎实基本功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学习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把握学科发展动态,提高技术水平。在为病人诊治过程中,做到运用最经济、有效、安全、合理、实用的治疗手段为患者解决病痛,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从而适应新时期医务工作的需要,并预防纠纷的发生。

4.加强法制教育,切实依法执业。

一是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医疗安全教育,经考核不合格者,随新入院职工重新参加岗前培训,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二是对新入院职工,开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医疗法律知识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是狠抓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无执业资格的试用期人员及未在本单位注册的医护人员均不单独安排执业。

四是狠抓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医院制定了《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制度》,新技术、新业务在我院的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全科集体讨论,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写出可行性报告,填写新技术、新业务审批表报医务科,医务科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进一步对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安全性、实用性进行评估,经充分论证同意实施后方可开展。

经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医务人员能依法进行各项诊疗规程,充分保护患者权益,同时,对医务人员自身也是一种保护。

5.加强沟通,优化服务。

据调查,80%的医患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因此强化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培养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做到事前防范,利用医患沟通技巧将医患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减少医患纠纷的关键。

医院文化是医院各项工作的主导,没有好的文化,就没有优秀的团队,就没有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我院近年来推行奉献文化、执行文化、和谐文化、创新文化等四种医院文化。同时开展两项主题活动:党员责任区活动、党员示范岗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点带面,切实加强医患沟通,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古代医学之父 曾经说,医生的法宝有三样:语言、药物和手术刀。语言是排在第一位的,一个诚恳而温柔的眼神会向病人传递同情、温馨和关爱,一句简单的问候,可能改变病人对医生乃至医院的整体看法。因此我院定下了医务人员服务标准:对病人要保持热情的态度、艺术化的语言、倾心的交流、细微的关爱。同时要求做到“三声”服务:“来有问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

在这种文化熏陶下,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得到进一步改善,富有耐心、爱心、同情心和责任心,态度和蔼,真诚沟通,文明礼貌、服务到位,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在病人开口向医务人员提出要求之前,医务人员已经先想到并替病人解决问题,病人心中会对医务人员增加十倍的信任和感激,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不在家中胜似家中,在这种医患关系和就医环境中,医疗纠纷就失去了滋生条件。

6、全社会参与,共促医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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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作为当今市场经济下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从事民事行为的媒介,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对外业务往来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关系着企业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及企业运营的持续发展,同时也是企业产生经济纠纷的根源。在当今这个合约化社会,由于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中的流程不规范、管理不善等问题,使得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无处不在。而企业在解决因经济合同导致的合同纠纷时,损耗大量人、物、财力方面及时间成本是其一,关键是还可能承担对企业权益、信誉及形象的损害。因此要重点加强对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管理,来有效规避、防范经济合同在法律方面的风险,并将所有可能危及到企业经济发展的行为扼制在萌芽中,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形象和信誉。

一、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概念及法律风险来源

(一)企I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经济合同是指市场经济下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彼此之间,以实现一定的经济为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而确立的合同。而我们在市场交易当中常见的企业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来可能是因外部的法律环境以及社会的环境发生了变化,二来可能是因企业自身内在合同主体方未按法律或合同规定去行使有效的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而对所在企业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合同上的纠纷或其他可能存在的负面法律后果。

(二)企业经济合同的主要法律风险来源

我国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产生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企业的外在环境情况发生了变化而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或企业多元化问题而导致的。

关于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外部来源,一是立法方面的缺失,在国有企业的发展上较为显著。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呈迅速发展趋势,而国家在2009年才颁发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可以说是在此法之前,我国在国有企业资产监督人的职责方面是没有明确和细化的原则性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这是使得企业存在法律风险的最重要成因之一。二是在遵守法律方面的缺失。虽然当前我国在各项法律法规方面的制度、企业和个人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识都在不断的提高中,但违法经营、商业诈骗方面、不正当竞争、不信守承诺方面等在企业守法环境上存在不容忽视的弊端。只有规避以上情况才能使得企业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得以把控。

关于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企业内部来源,一是企业内部管理结构方面的,如很多中大型企业或国有企业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使得只在公司占小股份的股东利益得不到安全保障,而进一步形成了企业内部的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二是企业人员在法律法规方面认知薄弱,企业在运营决策时多是重视企业利益,极少重视法律效益,也常常忽略法律人员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忽视依法获取有效法律解决措施等。三是大型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方面的。随着市场经济的社会发展,很多大型企业及国企会倾向于多方面的去拓展市场,虽有可能会给当前公司带来些许利润,但是在陌生的领域投资若过大,其致命的风险对企业而言也将是不可承受的。

二、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意义及必要性

企业经济合同作为我国当前最主要的合约形式,需要加强管理力度。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合约双方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识,及时有效规避合约某一方意图谋利钻法律空子的现象,还可以有效防范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内部的运营经济秩序,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为我们的合约式社会提供法律保障,提升合同履约率,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从法律层面减少和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在当今社会,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而企业的经济合同则是其与市场接触的最重要的法律形式的链接器,企业中所有的的经济活动都离不开经济合同,所以,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也关系着企业的发展,风险若形成,不仅在合同目标上不好达成,对所在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因此,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防范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运行中维护企业合法权利及正当权益的保障,也是企业来规避及减少损失的方式,对每个企业的生存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一)加强企业全员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从对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来源分析中不难看出,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的防范中,加强企业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认识占关键地位,因此,最首先就是加强企业中全员对经济合同法律的认识与理解,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全员的法律法规意识。一方面,可以通过组织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承办人员多参加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识讲座、发放合同方面的法律学习资料等方式来树立企业全员正确的法律观念。另一方面,可以招聘一些懂经济懂法律的高素质管理人员,设立法律顾问岗位,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与地位,站在为企业及法人负责的立场,参与到企业的决策中,以便及时有效的指出某些决策可能触及到的法律问题,做到未雨绸缪。

(二)完善企业法律机构,提高员工待遇

大型企业一般都设有总法律顾问制度,而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担当的角色是及时有效指出企业决策中触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雇佣法律顾问、加大企业普法教育力度、建立有效的法律机构只是防范企业经济合同风险的第一步。现如今,我国大部分企业在法律方面的投入与国外相比要少很多,企业的法律方面相关人员的水平关系着企业在日程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和监管,若其水平一般,那么企业出现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时,就不能及时提出相对好的措施来应对,企业的损失将是不可把控及估量的;而如果企业在平时就加大对法律方面员工的资金投入度,其法律风险则会被掌控在最小。企业也需要具有较高法律水平和意识的决策者,来降低企业面对经济合同法律方面风险时的损失,更好确保企业的利益。

(三)完善和规范合同管理及制度

企业在经济合同法律方面都会存有风险隐患,所以企业更应建立出完善的合同法律风险规避和防范管理体系,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行。首先,企业应推行责任制度管理模式,明晰每个部门责任人来担负起本部门合同方面的管理工作,有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出现时,制定出多种法律风险防范的应对措施,并安排关联人分别对应做问题处理;若未能妥善处理而对公司层利益造成了影响及损失,那么部门责任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制度管理定能提高其工作效率,改善所在企业的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方面的管理系统。其次,还要建立基本的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方面的防控流程,当再次出现问题就可以有参照,规范化流程化可复制化地把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四)优化经济合同签订流程及严审生效条件

订立合同是一件风险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经营行为,并且企业经济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为了尽可能规避或减少由企业经济合同签订而带来的法律风险,每个企业都应该优化经济合同的签订流程,在签订前做好对当前市场、供应的产品、合作方的企业经营许可证明等相关调查的准备工作,以所调查到的实际的资料来做出参考分析,再确定出合同签订对象。而在合同草拟、制定、签订中须严格确定合同签订的方式、内容、合约生效条件和签订对象所具有的代表权限,对合同中专业性强的条款内容要及时去参考相关专业人员的建议,并再次进行严格审核,以保证出现在经济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及名称等是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等方面要求的,针对出现的关键字的使用要严谨、规范,以确保经济合同中使用的文字准确。

(五)加大经济合同的执行力度及纠纷处理

企业经济合同签订后,企业要及时地去跟进及了解其合同各项的履行情况,建立可查阅的企业经济合同方面的档案及详细报表制度,做好相应的执行监督方面的工作。企业还应当在明晰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时,做好相应的履行工作。若有不确定因素较多导致合同履行达不到预期效果或合同无法进行时,企业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保护自身权益。而当经济合同内容出现需变化或解除情况时,应双方协调一致后才可调整变更,不可单方调整变更,明确是调整变更的内容必须以签订书面协议来调整变更,确保其过程合法,避免发生纠纷后双方出现不予认可情况。

由于济合同的签约双方在意识层的差异,在合同履行或者变化、解除时,双方或多或少会存在些争议。在处理经济合同方面的纠纷时,可先依照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对于一些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则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节和判决。其相关过程及程序都要依法进行,以及时、全面、优化地处理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纠纷,更好防范和化解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

结语

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企业在面对无时不在的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时,应从规范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方面来尽可能规避和减少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以保障企业在运行中的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管理中,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运营情况不断去完善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和签订流程,加强企业中全员的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提高全员尤其是中高管理层面的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识,以充分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从而降低企业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促进我国企业健康、持续、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金河.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J].中国市场,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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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的概念

所谓风险是指不确定的事件或条件。一旦发生,将对项目目标产生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风险必然有其原因,而风险一旦发生,则必有后果。在我们的工作中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改变风险发生的条件或诱因,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减少风险损失的程度,而不能完全消除风险。

(二)合同管理中的风险

西方谚语说:“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合同体现的,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而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管理是对包括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根据风险源的不同,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可以归纳为:

1.来自企业外部的风险——环境风险

企业的外部环境对企业构成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政府法规或行业的要求,是否会招致违规行为,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应包括合约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济出现波动、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如气候对施工或运输交付行为的影响)所带来的风险。法律风险取决于法律环境,是基于法律环境产生的与权利义务有关的商业风险。通过对企业的法律环境进行全面深入分析,有助于我们清楚地认识法律风险的成因及范围,并分析得出其特点,进而有针对性地实施法律风险管理。

2.企业内部管理风险——流程风险

流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企业在投标、签订合同时,会面临诸如技术风险、和财务风险。在合同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还会存在诸如资金、生产或服务的质量和进度等技术风险和违约信用风险。如果企业对风险处理的不够及时、有效,其负面效应可能会破坏企业的商誉。商誉往往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就如同商标名称、定期信贷和良好的客户关系一样,都是可以为企业创造巨大收益的重要资源。如果失去商誉,必将影响企业今后的市场开发和销售业绩,甚至为此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

(三)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控制方法

事实证明,风险意识的薄弱将人为地加速风险的发生或加剧风险损失。通常人们在分析不成功或失败的原因时,一般着重于对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众多因素的分析,往往忽视了合同管理活动中伴随的各种风险,尤其是合同启动前的风险。对于合同管理而言,风险伴随在合同项目执行的全过程之中,并且要特别关注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

由于合同管理具有“重复性”。因此,对于一般合同项目的风险控制来说,对于相类似的合同项目,如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的合同,或具有相同生产流程或业务流程的合同,其管理过程也具有相似性,也就具有相同的规律可循。所以,针对企业日常经济活动中大量合同是属于一般项目的合同这个现实,为提高时效,应采取“流程”管理的方式,即主要应以优化企业的业务流程、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建立风险监控机制等方面加强管理。

目前,对于高速发展企业而言,企业已有的制度流程往往严重滞后于对风险控制的需求,这已成为普遍的现状。其原因在于大多数人往往认为:控制是一项不直接增值的活动,而控制本身又需要占用资源,在企业迅速发展的时候,资源当然是优先向销售和技术等一线倾斜,所以忽视控制的后果必然导致风险爆发,进而使企业的经营利润受损。

二、长庆油田对合同管理的规定及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油田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是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工作方针,“预防为主、诉讼为辅、监管并重”的工作原则,围绕合同管理颁布各种条文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合同法律风险,预防了纠纷、堵塞了漏洞、排除了陷阱,为生产工作保驾护航。但是,由于法律环境原因、人为原因、体制原因、作业特点等种种原因,依然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

(一)目前法律环境对油田单位合同管理的影响

1.国家立法的影响

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法制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依法治企的紧迫性进一步凸现。特别是国有资产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即将陆续颁布实施,公司体制机制、组织行为、对外交易、劳动关系、政企关系等方面将受到更加严格的规范。油气、土地、水资源及环境是各单位赖以发展的基本条件,对相关立法的反应也很敏感。随着环境方面的法律逐渐出台与完善,这些法律将对油田单位行为作出更严格的规范,并增大投入和违法成本。这就要求油田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对于国家新法律的出台进行必要的收集与分析,预防法律风险的出现。

2.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

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弱化和市场监督职能的强化,油田各单位法律风险将随之增加,尤其是各单位面临陕、甘、宁、晋、蒙等各级政府、众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商业交易、招投标活动等方面,稍有不慎,轻则罚款,重则影响生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油田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门与各省、市、县相关行政部门友好的沟通,遏制法律风险的出现。

(二)在合同管理流程中存在的问题

各单位合同管理遵循以下程序进行:合同立项—资质审查—合同谈判或招标—合同文本起草—合同文本审查—合同审批—合同签字盖章—合同登记存档——履行监督——结算付款,在这些环节中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签订前工作参与程度不够

立项:各单位年度预算会议和大部分的项目会议限于种种原因未参与,使得合同管理人员在办理合同手续前不了解项目是否有预算或者是否符合预算,严重影响合同工作的效率,导致合同管理工作比较被动,容易出现资金失控的风险。

谈判:大部分的合同谈判未能参与,使合同管理部门对价格构成不了解,合同细节无法掌握,使得不完善合同出现的机率大大增加。

2.存在一定数量的事后合同

合同是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和约束甲乙方行为的协议,而事后合同起不到应有的约束、规范的作用,一旦发生纠纷,无据可查,法律风险很大。存在事后合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1)由于在前期对于立项、谈判的参与程度不够,导致缺乏价格依据,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容易出现事后合同的现象。

(2)还有由于生产任务紧张,往往顾于生产,因而忽视了合同的签订。所以在合同签约盖章这一环节,存在少数合同补签现象。

3.合同履行监督力度不够

在合同签订完后,还存在合同验收参与不够这一现象。如果合同验收马虎,将会出现前面所述的违约信用风险,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所以,在合同签订后,也应注意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三)合同管理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1.人员学习和培训不能满足法律职业需要

强化合同法律风险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职业要求很高。因为我厂合同管理人员要经常忙于具体事务,如果不加强人员学习和培训,将不能满足油田各单位的合同管理需要,降低工作效率,同时也可能会出现由于业务不精而导致的法律纠纷,从而影响生产大提速的进展。

2.重视和管理程度不够

(1)目前各单位对于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没有专门的合同统计报表,这使领导对于合同管理的信息不能及时了解,也就不能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部分管理人员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意识淡薄,并带有明显的“买方”思想,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中,不会发生纠纷,即使发生纠纷,由于我方已占有产品,企业不会遭受损失。孰不知,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双方行为的协议,一旦交易成为事实,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但由于无书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长庆油田在合同工作中应如何改进

由于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因此在合同管理各项规定均已出台,为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的同时,我认为在以下几方面工作应加强改进:

(一)继续健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现阶段长庆油田各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合同的归口管理、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纠分处理。但我认为还应加入谈判、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奖惩等。

(二)合同事前参与

加强合同签订前的参与就要从以下两点做起:

1.尽量参加立项时的各种会议,了解立项的内容,同时规划好以后合同工作的进度;

2.参与到实际谈判中去,对谈判时的价格构成搞清楚,防止产生价格虚高,为日后的合同签订做好铺垫。

(三)尽可能减少事后合同

1.加强前期立项、谈判的参与程度,充分了解价格依据,尽可能防止在合同签订时出现事后合同的现象。

2.提高合同管理人员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意识,严格合同管理,坚持先签约后履行的原则,除生产急需或特殊情况,可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补签合同外,严禁发生事后合同。

3.合同能为生产活动保驾护航,不能因为生产任务紧张而忽视了合同的签订。如在生产急需或特殊情况下,需先行交易的,要选择资信可靠,信誉良好的交易对象,一般是与各单位有合作且未发生问题的交易主体。另外,在交易完成后,要尽快与对方补签合同。

(四)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他们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们的合同法律风险意识强,对法律风险的预见性认识的能力就强,防范与控制合同法律风险的水平也就会得到提高。

因此应对一些合同签订法律纠纷案例定期组织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同时还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强化履行监督

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因此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相关处室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应同财务科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防止经济纠纷的出现。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六)建立合同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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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09-0236-02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自身经营未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企业义务,行使企业权利,或企业没有及时根据法律的变动调整经营理念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现象。企业如果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将面临严重的后果。实际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企业管理方面逐步规范起来,但是企业领导的法律意识不强,针对企业相关合同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现象依然存在,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企业因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这些经济损失在健全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就日益凸显出来,源于此,在企业中确立法律顾问的地位十分必要。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界定

企业法律顾问,依据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的规定:“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并且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①在实际的企业管理运行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特征体现为:

第一,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中专门从事制定规章、签订合同、参与诉讼等法律事务具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不仅需要掌握法律知识、熟悉司法流程,而且还需要为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提供保障,这使得企业法律顾问还需要具有经济学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甚至是企业相关的生产技术知识,这样才能在需要时为企业领导层的决策提出综合性的审查意见。因此,企业的法律顾问必须是知识全面的综合型法律人才。

第二,企业法律顾问具有强烈的专一性。他们作为企业的职工,其工作内容都是围绕本企业内部以及和本企业有关的法律事务,而不能独立处理其他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三,企业法律顾问会直接参与到企业运行活动的绝大部分环节中,是企业的内部法律服务专门人员。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1.为企业建立规章和领导层的决策进行参谋

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是企业领导层的智囊团成员之一,在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在法律方面甚至其他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其工作任务首先是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法律顾问一般参与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审核、贯彻执行和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监督部门的工作,以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以帮助企业领导者通过制度管理企业各层面的工作人员。其次是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法律“把关”,为决策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以保障企业依法经营。

2.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最主要的工作。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绩效考核机制,而企业的业务人员往往十分看重经营业绩,甚至一味地盲目追求经营业绩,导致忽视了经营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而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督审核,既能够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最小化,又能够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法律顾问应该遵循事前积极防范、事中强化监督控制、事后努力补救的原则,为企业正常运行服务,以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一旦发生纠纷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顾问需立即处理本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和权利争议,力求使经济损失最小化。

3.全面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事务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除了上述内容以外,还有与法律有关的工作,每天都会发生。有时合同纠纷、劳动用工争议、知识产权维护、产权纠纷处理等诸多问题均可以以法律事务的形式反映出来。②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涵盖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当然也包括企业纠纷处理。另外,法律顾问需要作为人参与企业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不论是何种类型的企业,合同是其经营运行并实现经营利益的重要活动。企业法律顾问要对企业风险全面监督负责,那么其最主要的工作应该是围绕着合同展开的。只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到招标、建设等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履行等环节中,才能真正保证合同签订的合法有效,使企业能够主导合同,提高合同的履行比例和效率,获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更重要的是免于承担“莫须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在企业合同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需要增强与外部的联系,就必然需要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前期管理工作的自。如果合同处理得很好会给企业带来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如果处理不好或者监管不力就会导致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订立之初就做好各方面的前期审查工作,重点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信用情况严格审查,对其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合理判断,将合同可能对公司造成的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这是预防性法务的关键。

除了预防性法务工作,企业法律顾问还必须针对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而这一管理过程的每个环节上都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因此,作为法律顾问,为企业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依此执行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确定由企业法律顾问统一审核管理合同签订和履行等工作。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并赋予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经济合同的任务。③该方面大部分企业已经做到,设立了相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岗位。

其次,由法律顾问制定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尤其是某些国有企业,在市场上长期处于强势地位,导致企业的管理人员并没有树立正确的合同风险意识,签订合同时不注意,签订合同后也没有进行妥善的保管,使得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难度。因此,把合同管理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确保企业合同管理落实到实处,才可以做好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再次,企业法律顾问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任何企业签订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的获得更需要合同及时、有效地履行。这就要求法律顾问对企业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督以及反馈。企业法律顾问人员通过监督可以了解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及时向各合同履行部门反馈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问题、弥补错误,促使合同高效履行,并能够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最后,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违约纠纷发生之后要做好补救措施。不论是企业方违约还是合同相对方违约,企业的法律顾问都要积极采取措施,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名誉及经济利益。

总之,企业法律风险是来自各个方面的,但是最主要的就是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法律顾问广泛参与到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中,这样可以起到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补救的积极作用,也是有效控制预防企业风险,为企业发展壮大保驾护航的重要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企业应对法律风险最有效的举措,其建立和完善也是依法治企、企业依法经营的标志之一。笔者认为,一个企业要想长久并发扬光大,就必须确立法律顾问的核心地位,由企业法律顾问参与甚至主导建立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保证规范企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注释:

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S].2004.

②张艳丽.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2,(10).

③曹建峰.论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J].北方经济,

2012,(7).

参考文献:

[1]张雅冰.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协同性[J].经济与法,

2011,(8):184.

[2]孙昌军.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导[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106-119.

[3]于传博,胡云侠.合同的审查与风险防范[J].北方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5):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