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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3000年建城史、上千年建都史的西安是世界四大古都之一,时间的流逝使古都的一草一木、一砖一瓦都浸透着历史的厚重。目前,西安登记在册的文物点达2944处,再现了西安城市发展历程。保护文化遗产,将之真实、完整地传承后世是当代人的职责。研究和借鉴国际成熟的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对于西安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遗产保护经验
(一)不断扩展的遗产类型
“遗产”是个古老的名词,在传统遗产观中,遗产只是一种私有、珍贵的物质财富。随着近代考古学的兴起和发展,人们通过对古代遗存的发掘和研究。使得古代的文化内涵和价值通过考古研究得以不断揭示,人们认识到遗产包含着过去世代累积的信息。这一转变促使遗产由私有物质财富内涵转向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内涵的公共财物,人们认识到遗产是一种公共的、精神性质的财富,需要人们共同热爱、世代传承。
随着遗产观的转变,遗产类型也大大扩展。在世界范围内,虽然文物建筑和历史纪念物很早就得到了保护,但是这些遗产真正得到科学保护则是19世纪中叶以后的百年间。1933年,国际建协通过《关于历史纪念物修复的雅典》指出:“好的建筑,不管是建筑单体还是建筑群,都应该得到保护免受损毁。”1964年,《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威尼斯)则进一步指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将历史古迹的范围由建筑物扩展至一定环境。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第17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将遗产分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两类,并指出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古迹、建筑群、遗址三大类。此后,随着遗产观的转变,遗产的类型又增加了文化、自然双遗产,特殊遗产(包括遗产运河、文化线路、文化景观)。在此过程中,文化遗产的类型由最初的单体建筑物扩展到历史城区,由古代遗产扩展到近现代遗产,由城市遗产扩展到乡村遗产,特别是文化景观和文化线路的提出。使人类对遗产的价值认识由历史纪念物向文化多样性转变,反映了人类遗产观的不断扩展。
人类对可见、可感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以重视的同时,也开始关注那些非物质的、无形的、精神的文明创造物。最早提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是日本和韩国,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努力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同。2003年,UNESCO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人类对于文化遗产的认识更为全面。
遗产观的转变,遗产类型的扩展使国际范围内的遗产保护工作了获得了更为广泛的社会关注。
(二)合理的资金保障制度
国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在资金投入上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机制,从而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
在发达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各级政府,并与立法相结合,确保资金得到保障。美国对文化遗产的管理采用国家公园制度。美国《国家公园管理手册》明确规定,国家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不同于以赢利为目的的旅游开发区,国家公园的保护经费由联邦政府拨给国家公园管理局。这样,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每年联邦政府拨20亿美元保护经费给国家公园管理局。与此同时,联邦政府还通过税费减免和降低门票价格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对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投资。在英国和日本,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财政专项拨款和贷款,是保护资金最重要的来源,款额巨大,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如在日本,规定对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的补助费用,国家及地方政府各承担50%;对《古都保护法》所确定的保存地区,国家出资80%,地方政府负担20%。英国遗产保护协会2000年总收入中政府拨款高达79.1%。为了确保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长期投入,英国还通过立法来保障。1982-1990年的13项有关保护的重要法令或法令修正案中,有一半以上的法令明确规定了用于保护的补助金额或比例,由此可见资金保障已成为英国保护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除政府投入外,发达国家的遗产保护资金来源非常多样,有国民信托组织(慈善机构)、各种形式的个人和团体基金会、减免税收等形式。在英国,发行遗产彩票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仅此一项在1995-2005年的10年内收入58亿美元,资助了16700多个文化遗产项目。基金组织也是遗产保护资金的重要来源。日本于1990年创立了艺术文化振兴基金,由政府出资500亿日元,民间捐款120亿日元。通过基金运作等效益,援助文化单位的活动,为包括博物馆在内的许多文化和艺术团体提供经济支持。美国大部分博物馆能保持财务状况稳定,很大程度上与引入基金有关。美国一些博物馆往往由多种基金配合运行。例如丹佛艺术馆就拥有近30种基金。一般博物馆使用本金以外的部分利息和投资效益来维持博物馆的日常运作,并将余下的利息和收益充实到本金中,保证基金的稳定增长。这使博物馆对于财政拨款的依赖大大减弱,而自身造血功能也大大增强。
一些发展中国家对遗产保护的投入也非常重视。如印度于1996年成立“国家文化基金会”,通过免税形式鼓励国内外团体进行捐助。在埃及,旅游点门票收入的90%上交国库,再返还给文化遗产部门。用于文化遗产保护。每年国家拨给伊斯兰教建筑维修保护的经费达3500多万埃镑,古埃及文化遗存及其他文化遗产的保护则是另行拨款。此外,埃及政府还在积极寻求国际社会尤其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埃及世界遗产的帮助。努比亚遗址成功迁移耗资3亿美元,就是埃及政府运用国际资金保护本国遗产的范例。
(三)遗产保护与利用
开发与保护、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相关问题,都会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重要影响。将文化遗产“供”起来固然是一种保护方式。但只能是少数的,较为现实的是恰当地利用,才能得到更好地保护,并赋予新的特色。许多国家不仅注重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注意遗产的合理利用。将旅游开发与遗产保护相结合,以实现历史文化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旅游业是意大利国民经济的支柱之一。每年可提供180万个固定和季节性的劳动岗位,收入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每年吸引世界各地近4000万游客,直接创汇约300亿欧元。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是意大利旅游业成功的关键所在。作为世界先进的文化遗产保护国,意大利主要采取对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其原则是不改变遗址古迹的原貌,以遗址公园或博物馆等形式将出土时的原状全面、完整地保护起来,对物质文化遗产决不搞什么重建或“修复”。这是因为意大利人认为,遗迹的历史真实性在于它所传达的历史信息的真实无改变。位于罗马市中心的著名古罗马广场遗址,除了凸凹不平的石板路、恺撒将军空无一物的墓室和仍然傲立苍穹的元老院石质门柱等少数遗迹之外,其余几乎全部是当年各类公共建筑物的残墙和基址。但这样的废墟,却强烈地折射出古罗马文化的辉煌。每年有数百万游客来此参观。在这里感受历史。怀古思今。
在法国,文化遗产的保护由初期的留存历史逐渐发展为价值再现,由建筑单体保护向历史环境保护发展,通过保护区制度实现国家对建筑、城市、风景遗产的保护。这种对遗产的保护和对文化的崇尚彰显了法国民众的文化品位,提升了国家文化的品牌效应,对促进法国旅游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拥有6000多万人口的法国,2006年接待7800万外国游客,当年法国旅游收入高达350亿欧元,蝉联“世界第一旅游目的地国”称号。文化遗产给法国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重视文化遗产宣传’
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有赖于地方公众的参与,通过遗产文化的教育普及,可以提高地方公众的认知水平和保护意识。欧洲国家在文化遗产知识的普及上非常重视信息交流的畅通。1984年,法国人设立了首个文化遗产日(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法国的文化遗产日活动旨在引导和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公民在免费观赏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增强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此类活动得到了欧洲其他国家的积极响应,1991年,欧洲理事会确立了欧洲文化遗产日,目前40多个欧洲国家每年都每年在9月的第三个周末定期举办此活动,“文化遗产日”活动已遍及欧洲。自2000年1月1日起。法国33个国立博物馆每月第一个星期日向公众免费开放。法国的文化遗产景点不仅免费向游客提供可读性很强的各种语言版本的导游手册,还为团队提供导游,向观众出租各主要语种的解说词单放机。出售各种与展览有关的视频、音像制品。意大利则每年举办“春天”、“夏日”、“秋实”或“冬眠”等各种遗产保护主题活动,意大利文化部每年组织一个文化周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公立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意大利有一些保护历史城市和古建筑的民间团体,如“我们的意大利”在全国有200个分会、2000多个会员。该组织在推动政府建立法律、健全制度、保护遗产、社会宣传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丹麦也是一个深具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国家,该国出版的考古书籍中普及性知识内容比例超过1/3。
大量的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工作。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与作用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保护运动由此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五)以遗址公园形式保护大型遗址
以遗址公园形式保护大型考古遗址是国外比较成熟的保护方式。如世界文化遗产雅典卫城考古遗址公园、吴哥窟遗址、塔克西拉考古遗址公园、庞贝考古遗址公园、迦太基考古遗址公园、杜加考古遗址公园、沃吕比利斯考古遗址公园等。
日本国情与我国有相似之处。都以土遗址为主。遗址保护始于1922年。但直至20世纪60年代,遗址保护工作主要是设置标识、说明牌、境标、围栏等。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加速土地开发,使遗址保护受到巨大冲击,连著名的平城宫遗址都曾一度受到威胁。在这种形势下,遗址展示与利用的重要性逐渐显现。一方面,要通过多种展示手段的综合运用,将遗址以更加通俗易懂的形式介绍给普通参观者;另一方面,通过对遗址整体景观的精心塑造,使其成为令人流连忘返的游览胜地。吉野里历史公园、飞鸟公园等都是日本考古遗址公园中的代表性作品。吉野里历史公园是日本史迹整备的集大成者,通过复原修建及保存吉野里遗址,从宏大的环壕部落里让人看到日本历史的源头。通过整备具有弥生时代气氛的景观,使其成为充满历史浪漫情调和魅力的风景公园,通过建立展示参观、体验学习等设施创造新的历史文化。吉野里的基本方针之一是“基于发掘和调查成果,不断成长和发展”,而现在复原整备的内容无非是一种暂时的形式。现在的吉野里遗址公园年接待70万左右的游客,已成为深受游客欢迎的遗址胜地。
二、国际遗产保护经验对西安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
(一)建立完善的城市遗产体系
中国法定的文化遗产体系可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地区、历史文化名城三级。作为华夏民族精神故乡的西安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拥有40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众多的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保护在西安已成为全体市民的共识,现有文物保护体系在一定意义上凸显了西安城市的价值,构建了西安的城市形象。但是,如果以国外先进的遗产理念来看,西安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还显得不够完善。城市形象单一凸显“汉唐古都”,对于后都城时代的西安表现不够充分;从遗产覆盖的时代来看。主要也集中在汉唐时代,十六国时期、宋元时期、近现代等时期的文物则较少;从文化主题来看,主要体现佛、道、伊斯兰等宗教文化内容,缺乏从更广阔的文化视野看遗产类型,如对20世纪遗产的保护。长期以来,我们只重视革命文物的保护,却忽视了更为丰富的社会生活之见证。2008年,西安市级文化保护单位的公布将八处优秀近现代建筑列入市级保护单位名单,表明了西安文保工作遗产理念的发展。但是与人类多样纷繁的社会实践相比,现有的遗产名单显得过于单一。总之,当前西安遗产保护事业明显存在遗产体系不够完善、遗产类型不够平衡、代表性不够全面等问题。这也正是我国遗产保护事业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正如学者们所呼吁:“我国城市遗产保护已有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从更高标准要求来看,则还显得缺乏完整的体系和丰富的层次。使得城市文化遗产这部交响乐显得单薄并缺乏力度。”
学习国际先进的遗产保护理念,以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遗产观加强遗产普查与研究,构建完整、系统的城市遗产体系是西安遗产保护工作急需开展的课题。
(二)建立西安城市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多样化投入制度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遗产保护资金的充足与否。对于西安这样的文化遗产集中、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的西部城市来说,汲取世界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多渠道筹措保护资金是可行的方法。
其一,争取中央政府的资金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是为社会提供文化服务的非赢利性社会公益事业,从国际惯例来看,公共财政投入是文化遗产保护中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以财政拨 款的形式给予有力支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2008年我国GDP为33700亿美元,总额居全球第三位,国家经济实力已足以保证文化遗产的投入。伴随着经济实力的快速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不断提高,作为世界大国之一。中国要更多承担为了全人类而进行遗产保护的重任。西安作为文化遗产特别集中的地区。遗产保护任务繁重,但其经济实力不足以独自承担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任,理应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当然,西安市地方政府也应该加大对文化遗产的资金保障力度。
其二,争取发行文化遗产保护彩票。如前所述,英国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来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就是遗产彩票的发行,自彩票发行以来遗产项目得到了超过58亿美元的资助。此外,意大利法定彩票收入的8%作为文物保护资金,仅此一项每年就有15亿欧元的经费(约合人民币150亿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副主席、中国遗产专家郭旃表示:“保护遗产需要很大的资金来源,动员社会进行捐助等方式是暂时性的,彩票基金才是永久性的形式。”
其三,积极寻求国际援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成立了世界遗产基金会。为世界各地濒危文化遗产提供资金、技术等支持。及时拯救了大批珍贵遗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泛美银行等多家机构也积极为保护各国文化遗产提供资金支持。此外。一些发达国家也纷纷慷慨解囊支援其他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如平遥古城得到了全球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资助,大明宫含元殿遗址得到了日本政府的无偿经济援助,可见积极寻求国际社会的经济援助也是可行的资金筹措手段。
(三)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工作
文化遗产植根于特定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与当地居民有着密切的历史、文化和情感联系,是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宝贵精神财富。民众既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也是文化遗产的传承者。从国际遗产保护的成熟经验来看,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对公众进行遗产宣传和教育,以便人们更准确地认识遗产保护对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我国也于2006年设立了全国性文化遗产日,并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展开文化遗产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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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目前成为我国社会尤其是相关学界及各级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议题。而东亚的邻国日本,是世界上较早意识到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保护工作加以制度化和体系化的国家。日本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有些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日本文化遗产概述
日本文化遗产,日语为“文化财”,是日本为保护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所建立的标准,其资格依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订立。“文化遗产”在此为对应转译,直译为“文化财富”,实际上不仅涵盖了文化、历史、学术等人文领域,也包含动物、植物、景观等“自然遗产”,日语为“天然纪念物”。日本的文化遗产由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进行规范,它规定了对日本文化遗产认定、管理、保护的方法。该法还对日本文化遗产进行划分与界定。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物质性文化遗产。日语为“有形文化财”,包括了建筑物和工艺美术品(即绘画、雕刻、工艺品、书籍典籍、古代文件、考古资料、历史资料等)。其中还分为:重要文物,日语为 “重要文化财”,即物质性文化遗产别重要的部分;国宝,日语为“国宝”,即重要文物中有特别高文化价值的部分。登记文物,日语为“登录有形文化财”,指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物质性文化遗产。这些主要是从明治维新至二战时期特别需要保存或有效利用的近现代文物。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日语为“无形文化财”,包括了戏剧、音乐、工艺技术等。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日语为“重要无形文化财”,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别重要的部分。其中拥有官方认定技能、技术的个人,在日本通常称为“国宝级人物”,日语为“人间国宝”。
第三,民俗文化遗产。日语为“民俗文化财”,包括民间的服饰、饮食、住宅、信仰、节庆、生产、生活方式等相关的风俗习惯、民俗艺术、民俗工艺等,可分为:重要的有形民俗文化遗产(有形的民俗文化遗产中重要的部分)、重要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无形的民俗文化遗产中重要的部分)、登记的物质民俗文化遗产(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有形民俗文化遗产别需要保存与有效利用的)。于2006年3月15日最先公示登记的三件是:“若狭めのう(玛瑙)玉磨用具”、“胜沼のぶどう(葡萄)栽培用具及び(以及)葡萄酒|造用具”、“云州そろばん(算盘)の制作用具”。
第四,风景名胜。日语为“记念物”,可分为:古迹,如贝冢、古坟、遗迹等。特别古迹,即古迹别重要的部分。名胜,如庭园、溪谷、山岳、洞窟、泉水等。特别名胜,即名胜别重要的部分。自然景观,即动物、植物、矿物等。特别自然景观,即自然景观别重要的部分。登记的风景名胜,即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风景名胜,其别需要保存与有效利用的。
第五,文化景观。日语为“文化的景Q”,指日本各地区人们独特的生活、生产以及一方水土气候形成的景观,如梯田、里山等,即日本的原始人文风貌。日本文化厅为了实施人文景观的保护和存续的计划,日本的 文化景观保护、修缮相关审核委员会在第三次调查中圈定了180个重要地区。重要文化景观在作为景观地区采取保护措施的日本各级行政区中选定。选定的四个重要人文景观是滋贺县近江八幡市的“近江八幡の水_(近江八幡水乡)”(2006年1月26日选定),岩手县一关市的“一v本寺の农村景Q(一关本寺农村景观)”(2006年7月28日选定),北海道沙流郡平取町的“アイヌの煌长瓤拓による沙流川流域の文化的景Q(由阿伊努传统开发引起的沙流川流域的文化景观)”(2007年7月26日选定),以及爱媛县宇和岛市的“游子水荷浦の段x(游子水荷浦的梯田地)”(2007年7月26日选定)。
第六,古建筑群。日语为“煌车慕ㄔ煳锶骸保指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构成历史风情的城镇村落等。重要古建筑群,即由日本政府选出的特别重要的古建筑群。
第七,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日语为“文化财の保存技术”,指保护文化遗产过程中必需的制作、修理一类的技术。选定保护技术,日语为“选定保存技术’,即由日本政府选选定的保护技术。
第八,地下遗产。日语为“埋i文化财”,这种文化遗产与上述各种文化遗产不同,仍处于地下埋藏状态。
二、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历程及成功经验
首先,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完善。日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始于19世纪的明治初年。日本的传统文化遗产直到江户幕府时代,几乎保护得完整无缺。明治维新以后,资本主义的发展使日本传统文化受到了强烈冲击,但是日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没有忘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1871年5月,日本政宫颁布了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物保存法》,这是日本政府第一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后来又陆续颁布了《古社寺保护法》(1897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1919年)、《国宝保存法》(1929年)和《重要美术片保存法》(1933年)等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第二次世界大战使日本文化遗产遭到惨重破坏。1945年后,日本在废墟上重建国家、复兴民族的最初阶段,政府广泛采纳了社会开明人士和学术界的强烈呼吁,实施了复兴日本民族文化的战略方针。1949年1月26日,发生在奈良法隆寺金堂的火灾,将日本最古老的描绘在木结构建筑上的壁画毁于一旦,这件事唤起了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由此催生了日本在1950年颁布并实施了《文化财保护法》。1954年,又进行了重大修改,并确立了重要无形文化财富的指定制度,增加了如《重要无形文化财指定基准》、《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持者认定基准》等法规,目前这部保护法已经成为一部十分完善的民族文化保护法典。《文化财保护法》明令规定由国家保护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由国家设立文化财产保护委员会,保护传统文化艺术,这些举措表现了日本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尊重和爱护。值得一提的是,日本于1974年颁布实施的《传统手工艺品产业振兴法》,是日本政府为进一步振兴传统手工艺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也是继《文化财保护法》后,一部对工艺美术及相关传统的继承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根据这一法律,由日本工业技术联络会、工业技术院制品科学研究所和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协会组成的传统工艺技术调查实行委员会,于1975年先后两次进行了全国性的工艺品产业调查,并于1976年出版了调查报告,对指导和推动各地工艺美术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文化财产持有者同时也应该是文化财产的传承人。如果文化财产的持有者将自己的技艺密不传人,那么,无论他的技术有多高,都不会被政府指定为“人间国宝”或“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持有人”。这一系列具有较强操作性措施的颁布,对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护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其次,在保护文化遗产的过程中,除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外,国家还十分强调各级地方政府、民间组织甚至个人的参与,并明确规定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比如,日本建立了从县市到乡村覆盖全国的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专业协会,凝聚了成千上万的民俗文化艺术的传人,从事传承活动,对于这种无形民俗文化财产的传承工作,除国家给予必要的资助外,社会团体、地方政府也都给予一定程度的赞助。这样强调社会群体在保护文化财产过程中的重要性,提高了日本国民的全民保护意识,培养了文化财保护方面的人才。
再次,注重对“人”的关注和保护。日本在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看到了传统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注重对“人”的关注和保护。日本对于“人间国宝”的认定是非常典型的例子。“人间国宝”主要指的是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持者,他们或者是在工艺技术上有绝技,或者是在表演艺术上有绝艺。他们的精湛技艺一旦赢得政府的正式肯定,即会列为传承保护的对象,国家会拨出可观的专项资金保存其作品,资助其传习技艺、培养传人,改善其生活和从艺条件。
最后,日本还强调对文化遗产的活用,对文化遗产并非仅停留在简单的“保护”上,而是要充分发挥出文化遗产的作用,即在妥善保管的同时,还要努力利用这些文化财富。比如,日本人十分珍视传统的手工业,在国内外不断举办工艺大展,在公开展示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文化遗产的认知作用和教育作用,使人们通过文化遗产的活用,了解自己的历史和文化。
三、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给我们的启示
(一)处理好法律和教育的关系,立法与教育并重
立法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法律的规范管理作用,制定出全面、系统的《文化财保护法》。在用法律进行约束的同时,日本政府也十分重视对国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培养和教育。除了在各种宣传日集中举办活动,政府更是下大力气重点对青少年进行教育,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将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介绍和保护的内容纳入中、小学课程,每年的修学旅行,学校都会组织学生参观文化遗产,让学生们实地感受。代表团每到一地都会遇到学生参观团,从幼儿园的孩子到小学及初、高中学生,确确实实感受到了日本政府“从孩子抓起”的教育理念。我国目前实施的主要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不久前颁布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两法为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前提下,仍应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教育和宣传的力度,提高国民素质,从小抓起,使保护文化遗产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意识和行为。
(二)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日本政府对于文化遗产并非仅停留在简单的“保护”上,保护是基础,在此基础上也对其进行开发和利用。而这种利用更倾向于挖掘其文化价值以及对民众的教育,经济色彩较淡,当保护和利用发生矛盾时,天平就会倾向于保护。目前日本正在进行的富士山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介绍中有一段话给大家留下深刻印象:“成功申报世界遗产并非目的。将富士山作为人类共有财产,传承后世并完好保存,这才是我们的职责,也是我们的目的。”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留下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是保护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发展和走向未来的文化根基。对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有利于弘扬文化和发展经济,然而目前许多地方存在重经济效益、重眼前利益、轻整体保护、轻文化内涵挖掘的现象,实在令人担忧。政府应切实提高对各地主要负责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方面的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法律和舆论监督,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处理好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的关系
日本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起步早,除了对有形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还在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了无形文化遗产即非物质文化财的概念和许多具体保护措施。对于国家指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政府不仅每年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贴,还出资收购作品,拍摄宣传片、在国内外举办展览、并帮助其培养传承人。更重要的是,一旦被认定为“人间国宝”, 艺人们会得到国家、民众和社会的极大尊重。日本政府正是通过法律和这些无形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挽救了大批优秀的技艺,大大促进了文化的传承。我国以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视不够,今年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情况开始改善。然而目前还存在相关措施跟不上、地方政府对此重视不够等问题。我们应尽快完善认定、登记和保护等相关措施,从上至下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切实采取措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资金、宣传以及培养传承人等方面给予支持,真正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在历史遗迹保护方面,在城市景观问题上,日本起步早、重视程度高、规划控制严格、法律法规体系齐全。以京都为例,京都坚持不建高楼,严格规定城内的建筑一律不得超过45米。尽可能地不拆民居,对住老民居有困难的家庭,政府给予经济上的补助。虽然不少街道十分狭窄,但从来没有随意扩大加宽过。而且不仅重视古建筑物的空间,还特别重视城市周边自然山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把山体景观作为城市建筑物、城市美的背景地图。对山林植被及地形地貌的保护极其严格。在奈良,从奈良地铁站沿登大路前行,仿佛穿越时空隧道, 渐渐进入方圆数平方公里的“春日原始森林”,林木茂盛,草地辽阔,东大寺、法隆寺、春日大社等历史遗产分布其间, 曾被当作神祗来供养的鹿,闲散于林中和寺庙前后, 或悠闲地吃草,或与游人玩耍。同时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重视原生态。例如,德岛县的“阿波舞蹈”、富山县的“刮风盂兰盆节舞蹈”、冲绳县的“诶萨舞蹈”、北海道的民歌“江差追分”等民间歌舞享有盛名。政府予以财力和人力的大力支持,使得其传承发展。
四、结语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在相当程度上除了其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健全、国民法制意识和保护意识较强等方面的原因外,还得益于日本各界相互配合连携的传统。了解或参考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经验,对于我们或许是不无启示的。
[参考文献]
[1]于小川.从法律规制的角度看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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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成为全球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我国从2000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因为我国人口基数较大以及长期以来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我国家庭结构越来越小型化,“四二一”家庭成普遍现象,空巢老人不断增多,年轻人需要承担抚养下一代任务的同时需要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导致年轻一代的生活压力不断增大,不时疏于照顾老人,最终导致老年人长期护理的需求不能得到充分的供给和满足。这就产生了一个非常现实的社会问题,如何在不久的将来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以及为长期护理提供必须的经济保障?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路径。因此研究如何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不断加速老龄化问题可有效解决,不断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我国目前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无真正意义上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也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支持措施。因此借鉴国外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经验,对健全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指导价值。
一、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概念
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又称为长期看护保险。简单地说,长期护理保险就是给予长期护理服务一定的经济保障和经济补偿。
美国健康保险协会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是:“长期护理保险是为消费者设计的,对其在发生长期护理服务的时候发生的潜在的巨额护理费用提供保障”[1]。美国寿险管理协会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是“长期护理保险是为那些由于年老或严重疾病或意外伤害的影响需在家或在护理机构得到稳定长期护理服务的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及其他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2]。通用科隆再保险集团(2004)给出的定义是: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非常衰弱以至于在没有其他人帮助的情况下不能照顾自己,甚至不能利用辅助设备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3]。
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健康保险中的一种,与其他各类健康保险相比,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满足被保险人的各种护理需要,并为其接受各类护理服务的费用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其费用大多发生在老年护理中心或其他一些康复机构。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一般都考虑了防通胀措施,这对于长期趋势下的护理费用高涨具有重要的意义,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同时长期护理保险具有长期保障性等特点,因此其对产品的精算技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现状
(一)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在该国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长期护理保险在该国推出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因为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经验的缺乏,一直没有获得很大的发展。直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政府出台《1996联邦健康保险可转移与说明责任法案,HIPAA》等相关法案,长期护理保险才得到迅猛发展。发展至今,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已经称为美国市场上最受欢迎的健康保险产品之一,约占近30%的人身保险市场份额。①这主要得益于政府提供的财政税收上的优惠支持,是HIPAA和美国税法(IRA)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根据HIPAA的规定,符合税收优惠资格的长期护理保单,其个人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可列入医疗费用进行税前抵扣;企业或雇主为雇员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以及雇主直接支付的长期护理费用给付,可以进行税收抵扣,个人获得的长期护理保险给付给以免税待遇,同时美国国内税法亦有相关优惠规定。
总体来说,美国长期护理保险承被保险人在任何场所因为接受至少一年以上的各种个人护理服务而发生的护理费用,医院急诊服务除外。具体来说包括治疗性质的护理服务以及不具有治疗性质的家庭护理和社区护理等,其护理服务可以是24小时的全天护理服务,也可以是非全日的一般护理服务。目前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条件为被保险人无法生活自理,必须有人照料的情况。另外长期护理保险还包括心智不全条款,目的就是为那些无法安全和正常从事日常基本生活活动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险给付。目前多数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也对在家里和社区接受护理服务的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比例的保险给付,如家庭健康护理、成人全天护理、援助护理、临终关怀护理以及部分生活助理服务的费用给付。
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有一定的等待期,投保人可自由选择保险给付金额和给付期限,据此保险公司结合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水平和既往病史等因素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合同的定价。同时多数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一般均有通货膨胀保护条款,以保护被保险人减轻因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减低实际保险给付水平的情况发生。其保费一般是均衡的,也有随年龄增长而加增保费的收费方式。一般长期护理保险均有保证续保条款,以保障被保险人续保到一定年龄或终身续保的权利。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个人直接投保,也可以由雇主以团体保险的形式购买。
随着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也加强了对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监管,制定了《长期护理保险示范法规》,明确规定了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相关利益方的权利、义务,清晰界定了长期护理保险条款的最低标准,有效的保险监管促进了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有序和科学的发展。同时美国的再保险公司也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发展,给从事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以扩大市场主体的承保能力,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产品设计等活动,不断满足美国社会对长期护理产品的膨胀性和差异化的需求。
(二)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德国于1994年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是强制保险,实行“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法律规定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每一个参保人员必须参加护理保险,同时要求购买私人保险的人至少参加一项护理保险。德国护理保险强制实施的目的是为有护理需求的社会大众和护理服务提供者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减轻社会福利的负担。目前其责任范围既包括家庭护理,也包括社会化护理保障。
德国公民可以依据其个人收入来参加公共疾病基金或私营健康保险,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费。国家公务员和军人的长期护理服务由国家财政负责提供,护理保险的费率是统一和固定的,公共疾病基金的护理服务保障是提供给那些年收入在限制线以下的雇员以及其家庭成员的,其费率为税前工资的1.7%,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对于失业人员其保费由联邦劳动局代为垫付;对于退休人员,其保费个人支付一半,退休基金支付另一半。每一个公共疾病基金都有一个长期护理服务部门,专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障的保费收缴、管理以及保险金的给付、护理服务提供方的资格审核等事务。工资收入在限制水平线以上的雇员和自由职业者可以直接购买私营健康保险,他们在购买健康保险服务的同时至少购买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一项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其保费费率因参保者的年龄以及其个人水平而有很大差异。
德国公民可以在家庭护理不能满足被保险人护理需求的前提下,可以选择社会化护理服务,也就是在专业化的护理院接手白天或晚上护理服务。家庭护理和护理院护理给付比例有所不同,在确定合理的赔付方式和赔付比例的时候,一般先要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评估确定被保险人实际所需要的护理等级,并且根据所需的护理时间和护理次数将护理服务分为三个不同等级,再根据不同护理服务等级结合护理服务提供者的等级确定给付的水平。赔付方式可以选择确定型给付或费用补偿型给付,费用补偿给付方式规定有自付比例、给付限额和赔付线。从实际情况来看,德国大多数人更倾向选择确定型给付方式。但相对于护理院护理,家庭护理可以获得经办机构更多的优惠政策,表现在家庭护理除了可以正常得到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之外,还可以申请到长期护理津贴。德国从2000年开始要求参保人在得到长期护理保险给付之前必须已缴纳5~10年的长期护理保费。
另为保证长期护理保险给付的合理支出水平以及控制赔付成本的快速上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建立了良好的成本控制机制,如果支出超出了预设的水平线,就会按照政府规定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平衡基金的盈亏。为应付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目前德国也在逐步提高缴费比例,将比例从目前的1.7%逐步提高至2030年的2.4%。①
(三)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日本政府在1997年12月通过了《护理保险法案》并于2000年4月正式实施,正式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与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共同构成了日本的社会保险体系。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日本政府于2004年又进行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以确保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适应老龄化社会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要求。改革后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参保人数、参保率以及护理费用总额和给付金额均出现了大幅度增长,在此情形下,2006年日本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又一次进行修订,更加重视事先的“疾病预防”,构建了以预防为主的地区护理体系。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要求四十岁以上的日本公民都必须参加该项计划,是一项强制保险制度安排,并且以六十五岁年龄为限,将投保人员分成两类。六十五岁以上的人员为第一类参保对象,护理保险的责任范围是卧床不起和老年痴呆症等病症护理;四十岁到六十五岁之间的人员为第二类参保对象,护理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是参保人员因年龄增长而产生的各种疾病的护理。长期护理服务则主要包括居家护理和护理设施服务。第一类参保对象根据其个人实际收入分五个等级缴纳保险费,其养老金在一定金额以上的,保险费直接从其个人养老金中扣除;第二类参保对象的保险费根据其参加的医疗保险的一定比例来计算,与其个人医疗保险一起缴纳保险费。
在参保人员接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费用给付上,90%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给付,10%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在90%的费用支付中,其中一半来自被保险人缴纳形成的护理保险金,一半来自政府,在政府承担的费用支付中,中央政府承担50%,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承担25%。②
护理服务的支付对象有严格的限制。对于第一类参保人员则没有什么限制,对于第二类参保人员只有因疾病、衰老等原因而引起的护理需求才能接手护理服务支付,如因交通事故等认为原因引致的护理服务需求则不能得到支付。支付采取实际护理服务给付为主,现金给付为辅的方式。另外在接受长期护理保险给付之前必须经过专家审定,这种认定每隔半年进行一次。只有长期护理保险给付通过后,才能得到护理服务。实际操作中要根据病人实际身体状况,并经“护理认定审查会”审定确认后才能制定护理服务计划,享受相应的护理服务内容和相应等级的服务。根据护理内容的差异,共分为六个等级进行护理,最低等级为“要支援”,其余五个等级为“要护理1~5”。每个等级所需要的护理时间不同,如“要护理1”为30~49分钟;“要护理2”为50~69分钟;“要护理3”为70~89分钟;“要护理4”为90~99分钟;“要护理5”为110分钟以上。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内容比较广泛,包括设施(机构)服务,如特别安养院、老人保健设施、老人医院的护理服务;居家护理服务,如家庭服务、日间服务、痴呆老人集体疗养院服务;专业护理用品的出借与租赁,如专业护理电动床、电动轮椅、步行器、痴呆老人活动感知器等护理的出借等。
(四)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为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老人养老和护理问题,韩国2001年韩国总统金大中就意欲建立老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03年3月韩国政府决定分三阶段实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同期韩国政府出台了《韩国老年人护理设施综合投资计划(2006-2008)》,为正式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新设了大量的护理保险设施;2007年4月韩国国会正式通过《老人长期看护保险法》并于2008年7月正式实施。在韩国老人长期护理保险由政府的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进行管理,该团体在全国各地设立分部,实行统一服务标准、服务费用以及保险费标准等,为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公民统一办理征收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的征收,并与国民健康保险费一起征收。
根据长期看护保险法的规定,韩国政府每年在国家预算范围内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支持本年度老人长期看护保险费收入的20%。在长期看护保险费用中,保险费占62%左右,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占25%,保险服务接受者自负担13%。长期看护保险费一般占国民健康保险费的4%左右,占个人收入约2‰,对于在职人员其雇主还承担其中的1‰,个人大约实际负担1‰。①
某种程度上来看,韩国的长期看护保险制度借鉴了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形式,将全体国民纳入长期看护保险计划。保险服务对象限制在年龄65周岁以上的退休老人或年龄在65岁以下的无法进行日常生活自理的人员,如痴呆人员等,而且在接受护理服务前必须先接受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的“需看护认定”,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经过两轮的审查判定后,确定是否需要长期看护,如果需要看护服务,则还需要根据病人具体的病情确定需看护的级别,总体分为三级,达到三级最低级标准即可接受长期护理服务。同时韩国政府逐步扩大给付范围,将从2010年7月开始将患有中等疾病的老人也给予长期看护保险给付。
韩国老人长期看护保险给付分为“在宅看护给付”、“入住看护设施给付”和“特别现金给付”。其中在宅看护共六种,包括上门护理、上门洗浴、上门看护、昼夜护理、临时托付看护、福利用具的租赁费用支持等;入住看护设施给付两种,包括入住长期看护机构接受服务的费用给付和共同生活照料费用支持;特别现金给付包括家族看护费、特别疗养费以及疗养医院看病费用的支持。一般在保险金给付时,由看护服务机构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出给付申请,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根据前期确定看护标准和等级计算保险金给付金额。接受长期看护保险给付时,超过标准的部分则需要被看护者自负,主要是为了防止服务滥用的行为产生。在韩国提供老年人长期看护服务的主体大多数是非盈利机构,现在在长期看护保险法实施后,社会营利性机构也可以参与进来,以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长期护理服务提供市场的竞争。
三、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分析评价
从以上的介绍中可看出,这些国家所实施的长期护理保险从服务内容上而言,都能够真正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的护理需求,在服务种类和服务时间设置安排上设计比较周到细致,提供了医疗护理和精神照护以及日常生活护理等服务,时间设置上能做到24小时的服务,并且明确划分了详细的护理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制度设计上考虑到了家庭护理和社区护理的需求,给付上都偏重护理服务给付,现金给付并不是重点。从保险费用的支付上来说,明确了个人、雇主和政府的分担责任,也区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同的责任。
从政策法规的设计来看,基本上政府都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出台了不同的鼓励政策,如对个人和企业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所给予的税收优惠等。同时政府为规范和发展长期护理保险,还牵头出台了长期护理服务标准、机构准入、人员培训等配套制度,以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从实施方式来看,有采用商业保险的方式进行的,如美国;也有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立法,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通过强制的方式进行的,如日本、德国、韩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则采用自愿的方式让大众选择性参与,一般由商业寿险公司或健康保险公司经办。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则由政府制定的部门和机构经办,一般要求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参加。
但不同国家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因地制宜的制度性差异,如服务的提供方不一样。美国的长期护理服务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人员的需求差异进行设计并提供护理服务;日本、德国、韩国则将其作为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属于强制性参加的社会保险,由政府提供长期护理服务。也正因为举办主体和方式的差异,导致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也不一样。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则是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政府一般则无任何补贴;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于个人和雇主;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于个人以及各级政府。另外一方面,它们对护理服务的选择权利也存在差异。作为商业护理保险的代表,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方式灵活多样,有疗养院护理、社区护理、家庭护理等不同形式;日本和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则区分不同护理服务等级提供对应的护理形式,如医院护理、家庭护理、专业护理机构护理等,并且政府规定严格,灵活性不强;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形式和服务给付的方式则又要比日本韩国灵活一些。
四、建立健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途径
目前全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越发凸显,呈现老龄化人口数量多、速度快、高龄化等趋势,已形成事实上的“未富先老”的状况,加之我国已持续实行了近30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四二一”家庭的普遍涌现,中青年的子女面临护理老人的压力加重,因此建立健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既是现实所需也是社会发展必然。而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还处于萌芽阶段,市场上并无相应的产品提供,也无相应的政策予以扶持。因此从建立和健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方向来看,我国必须借鉴国外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确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路径。
(一)必须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配套的政策法规
国家应积极研究并制定适应我国老龄化问题解决方向的支持性政策和立法,出台相关的优惠措施,鼓励民众参与长期护理保险,适应老龄化的发展趋势,鼓励更多的服务主体进入长期护理保险市场,进一步发挥地方性社会团体以及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团体的积极参与,引导老年护理服务的社会化。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法案,通过立法将各级政府、护理服务的提供者、保险公司以及民众的权利和责任进一步厘清。
(二)适应我国地区的不同状况,鼓励各地建立不同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
建议各地区应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立不同形式的、不同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可以考虑先建立和发展商业化的长期护理保险,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建立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护理保险,同时保持社会护理保险与商业护理保险并行发展,商业护理保险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最终在我国通过立法实施全民强制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采取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类似的做法,让政府出部分资金,企业主和员工也共同负担一部分费用,从员工在职时即开始缴费,达到一定年龄后,比如年满65周岁后因为自身自然衰老、疾病等原因导致发生长期护理需求时,就可以申请接受长期护理保险保障服务。
(三)大力培养长期护理保险业发展所需专才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涉及到政府、保险公司以及社会大众,也牵涉到相关的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养老护理市场的培育等,它的业务性质又与医疗保险、一般寿险均有很大差异,因此我国必须借鉴国外的经验,培养涉及长期护理保险产业的核保核赔以及精算人员的培养,以及在职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完善长期护理保险所需的人才储备条件。
(四)出台财政税收优惠措施,大力培育中国长期护理保险产业
税收具有重要的政策调控功能。为鼓励和扶持外国长期护理保险产业的发展和成长,应对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相关公司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给予开发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企业为雇员购买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购买的保险费用可以在一定比例以内给予税前列支,员工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也给予考虑不予计算为应税收入。同时鼓励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到长期护理保险产业就业,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失业人员参加长期护理服务教育和培训,鼓励大家在长期护理产业就业,让长期护理保险极其相关产业成为解决城市富余人员就业的重要途径。通过相关的政策优惠措施,采用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办法来不断发展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产业。
参考文献:
篇4
我国的税收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和全面,很多面向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和产品征收的专门税种还没有设立,涉及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也处在一种分散、零碎的状态,多数分布在诸如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中间,各个税种之间的协调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强化。因为缺乏协调性,税收对各种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被限制,比如大气污染税的征收需要专门的税源,因为政策的不完善,税源难以形成,税收对环境的保护作用被弱化。到目前为止,政府对于环境保护采用排污收费的方法,随意性比较大,而且成本高、效率低下。环境状况已日益严峻,采取行动迫在眉睫,正因如此,我国大气污染税征收的相关分析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开征大气污染税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比如197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个议案,讨论的是对向环境排放硫化物的排污者征税,此后税收手段开始逐步进入环保领域并率先开征了二氧化硫税。荷兰,处理大气污染,纳税人是供电或者工业需用的燃料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征税对象主要是天然气、与矿石燃料等,税款纳人大气污染专门的防治基金,用于环境保护。
目前治理大气污染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主要有:英国学者马歇尔和庇古提出的“庇古理论”,也被称作外部性理论,外部性理论强调市场中某一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其他实体的福利产生了影响,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之分。如果排放者把未经处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使得成本溢出,导致其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于是便产生负的外部性。解决的方法是提高排污者从事该活动的成本,促使他们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外部性的不利影响。政府可以采取税收和补贴政策,对排污者引导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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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达国家经验
(一)美国、日本对民族工业的立法保护
美国、日本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都尤其重视对民族工业的保护,其中的法律政策等措施在很多情况下对他们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可估量。
美国可以说有着非常周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民族工业, 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国会通过了《1974年贸易法》和《1979年贸易协定法》。其中《1974年贸易法》中的第301条规定可以对不利于美国的贸易实行制裁措施,之后的具体规定如“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前者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后者旨在扩大美国对外贸易和解决外国贸易障碍。可以说,美国一方面指责他国的贸易壁垒,可实际上却对自身的民族工业给予了周全的保护。
日本战后之所以能使经济迅速繁荣,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其颁布及时有效的民族工业保护的相关法律。日本为了扶持一些重点产业,相继制定了《振兴机械工业临时措施法》(机振法)和《振兴电子工业临时措施法》(电振法),这两部法律以30多种机械产品为振兴对象,有效地促进了国内机械工业和电子工业的发展。可以说,日本的民族工业之所以能在国际市场上独占一席,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其经济立法,日本随着时代和市场的变化,不断调整民族工业的结构,给民族工业创造最有利的竞争环境。
(二)美国、日本的产业保护政策
除了在法律法规上,美国、日本也在政策上给予民族工业很大的支持。在进口方面,美国一直实行的是贸易保护政策。在出口方面,美国政府却以出口津贴、银行信贷、免除关税等优惠政策鼓励本国工业进行出口贸易。事实上,在进出口贸易政策上,日本和美国的做法如出一辙,都是想方设法限制进口、鼓励出口。但是日本更侧重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三)充分熟悉国际游戏规则
美国、日本作为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更加熟悉国际游戏规则。就以日本为例,在遇到时,日本的企业协会和商会会全力支持和配合政府应对国际诉讼;此外,日本很注意对熟悉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各类人才的培养,使得国内企业能利用其人才优势轻松应对涉外诉讼。美国自不必言,因为其强大的综合实力,美国在国际社会贸易中可谓如鱼得水,国际游戏规则有很多都是在美国的主导下制定的,有一些损害美国国家利益的国际规则或条约它也没有参加,加上国内精通会计、法律、外语的人才层出不穷,美国力图在国际上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美国、日本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民族工业保护的相关立法
民族工业的发展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的作用不可估量,要想切实有效地保护民族工业,笔者认为应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经验,首先从宏观的法律制度入手,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有关民族工业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民族工业品牌保护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一些专门的振兴制造业或信息产业的法律法规。立法中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一点即是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建议在“民族工业品牌保护法”中设专章规定对外资的严格审查制度,必要时也可以学习美国制定“国家创新法”,加强技术科研,鼓励扶持一批高水平的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核心战略产业。
(二)迅速出台相关产业保护政策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邻国日本的产业保护政策,首先,政府可以利用资金、税收、金融等手段扶持一批实力雄厚的民族工业品牌,使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其次确立“质量立国”、“技术立国”的产业政策,注重产品的科技含量,并大力推行信息化进程。除外,美国、日本还值得我们学习的是政府采购制度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公主体购买国货,在官方正式场合也必须使用国货,以提高民族工业的认可度和知名度。
(三)充分发挥商会等中间组织的作用
商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发挥着培育会员素质、反映企业诉求、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等不可替代的作用。商会普遍都很熟悉国内国际的游戏规则,近年来,商会注重对会员的对外经贸、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决策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并且其内部设有维权服务部门,配备有经验丰富的国际贸易法律专家,对应对国际反倾销等诉讼有重要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状况下,应该充分发挥商会的中间组织作用,将一些影响力大的商会与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等部门积极地联系起来,共同应对国际经济中出现的问题,以更好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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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美国对私人土地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登记收费和规划引导。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土地发展权的转让制度,以两种形式进行:一是出售国有土地,通过出台一系列的法案,如《土地先购权法》、《宅地法》来鼓励拓荒和土地的开发;二是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土地的交流使用。政府还辅以信贷支持、政策引导、利息调节、价格补贴等经济手段及各种优惠政策,来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规模的适度扩大。
美国保护和利用土地比较普遍的措施包括: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分区管制、对农地实行不动产税收优惠以及州政府出资购买农地发展权。其中美国农地发展权国家购买制度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做法。20世纪70年代,各州基本上都制定了州级土地利用规划,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纽约、马里兰等州通过州立法启动PDR(Purchase of Development Rights)项目,最初完全由州和市财政出资向农地所有者购买发展权,价格为公平市场价格与农业用途价格的差价,接受政府出价的农地所有者与政府达成协议,将今后变更农地用途的权利转让给政府,以此保证保持农地的农业用途,并且不得反向回购发展权。
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台一些法律,采取经济激励的方式保护农地。1990年,国会通过《农场发展法》(Farms for the Future Act,FFA),按照这部法律,联邦政府设立基金项目,可以借钱给州用于农地发展权的购买,条件是该州必须能够补充相应的资金到基金中,该项目实施6年,联邦政府每年支付1000万美元用于农地发展权的购买。2002年通过《农田安全和乡村投资法》(The Farm Security and Rural Investment Act of 2002,FSRIA),规定由农业部下属的土地利用委员会联合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共同设立基金来完成对发展权的购买,而联邦政府负责该基金数额的一半,这样就减轻了地方的负担,同时还吸收了民间资本的参与。
日本:用法制保护优良农地
在日本的土地中,个人所有土地占57%,法人所有土地占8%,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所有的土地占35%。其中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占有的土地多为不能用于农业、工业或住宅的森林地和原野。因此,在可以利用的土地中,私有土地占很高的比重。为了保护优良农地,日本对农地的购买、转用采取严格的管制。
日本的土地流转主要通过买卖和租赁两种方式进行。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日本近年来对农地政策进行了全新的调整。2009年12月,《农地法》修订并实施。这次修订主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完善农地转用机制,并明确规定持有农地所有权、租赁权的人,必须确保正确有效地利用土地以及承担相关责任。不管是个人还是法人,只要具有使用机械和劳动力的条件,都可以取得农地使用权。
同时,日本进一步强化农地转用管制。为了阻止农地的减少,确保农地规模,对农业土地转用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例如,之前为了供应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用地而进行的农地转用是不需要许可的,但新规设立了与握有许可权的都道府县知事进行协议的机制。当农地转用时,立地基准确定后,转用难度由高到低依次为农业振兴地域、甲种农地、乙种第一类农地、乙种第二类农地、乙种第三类农地。列举的前三类农地原则上不许转用。通过严格的土地转用制度,可以保证优良的农地资源不被挪作他用。另外,对于违反转用,创设了都道府县各层级的行政处罚制度,同时提高了罚金额度。
从促进农地有效利用的目的出发,日本在加强土地利用动向资料整理分析的基础上,公开提供土地交易信息。从1997年起,在网站上公布土地标价和都道府县地价调查标准价格;利用国土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分类调查、水调查)整理土地方面的基本信息,借以推动土地方面的行政活动和经济活动;研究引进地理信息系统(GIS),以推动国土空间数据基础的健全与标准化。
英国:土地发展权国有化
英国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虽然从英国法学理论角度上讲,英国的所有土地都属英王或国家所有,但实际上全英国90%左右的土地为私人所有,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享有永久业权。在英国,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且可以自由交易。然而,土地所有者并不能随意对土地进行开发,这一限制是通过土地用途管制来实现的。
1947年英国制定的《城乡规划法》规定所有土地的发展权均归国家所有,任何人欲开发土地,均须申请并取得开发许可,以获得土地发展权。英国拥有复杂的土地强制购买程序,这样保证了强制购买权的慎重使用,土地征用中的平等协商和合理补偿保障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英国政府为了扩大农场经营的规模,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从政策的制定上,支持大农场的发展,排挤并合并小农场。1967年,经过修订的《农业法》规定,对小农场合并,政府提供所需费用的50%。除此之外,政府对农产品差价补贴的数额也基本取决于各个农场的播种面积和销售数量,这就促成了自营农场逐步地走上大型化、规模化和商业化的道路。
篇7
Key words:Tongluoningxinfang decoction;human umbilical vein endothelial cells;experimental research
不稳定性心绞痛(UA)是指介于稳定性心绞痛(SA)和急性心肌梗死(AMI)之间的一组临床心绞痛综合征,属于急性冠脉综合征(ACS)的表现形式。UA作为冠心病心绞痛的特殊类型,当属于中医学“胸痹”、“心痛”的范畴。血管内皮损伤被认为是动脉粥样硬化(AS)的始动因素。血管内皮功能紊乱所引起的继发性血管痉挛、血栓形成、斑块破裂在UA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本课题组以温阳药为主配伍养阴药组成通络宁心方治疗UA,取得良好效果。本研究以过氧化氢(H2O2)所致体外人脐带静脉内皮细胞损伤模型为研究对象,通过检测一氧化氮(NO)、内皮素-1(ET-1)、P-选择素(Ps)来观察通络宁心方对血管内皮细胞分泌作用的影响,并以复方丹参滴丸作为阳性药对照,验证通络宁心方的作用机理。
1 实验材料
1.1 培养细胞
人脐静脉内皮细胞(HUVEC)株(ECV-304细胞),购自中国科学院典型培养物保藏委员会。
1.2 药物
通络宁心方由麻黄、附子、细辛、麦冬、玉竹等中药组成,所有药材均由盐城市中医院提供,并经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鉴定室鉴定,确定其科属符合实验用药要求。复方丹参滴丸,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1.3 主要试剂
RPMI-1640培养基(GIBCO,USA)、胰蛋白酶(Tprin,1﹕250,Amerso,USA)、小牛血清(杭州四季青)、30% H2O2(分析纯,镇江市化剂厂,批号2000109,临用时配成1 000 mmol/L的溶液,用孔径0.44 μm的滤膜过滤除菌备用)、NO试剂盒(南京聚力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ET放免药盒(中国总医院科技开发中心放免所)、Ps试剂盒(南京聚力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
2 实验方法
2.1 动物含药血清的制备
日本大耳兔,体重1.8~2.5 kg,雌雄不拘,本校动物实验中心提供,合格证:苏动质97003。药物组分别给家兔灌胃相应药物(通终宁心方煎剂、复方丹参滴丸),每天2次,连续灌胃4 d。于末次给药后1 h(灌药前禁食不禁水12 h)无菌条件下颈动脉取血,离心,分离血清,56 ℃、30 min灭活,0.45 μm的微孔滤膜过滤除菌,密封后置于-20 ℃冰箱保存备用。
2.2 ECV-304的培养
将ECV-304接种于25 cm2玻璃培养瓶中,加15%的小牛血清的RPMI-1640培养基,置5%的CO2培养箱中37 ℃培养。每周用0.25%胰蛋白酶消化传代2~3次。将生长良好的ECV-304用0.25%的胰蛋白酶消化,轻轻吹打,制成细胞悬液,调整细胞浓度为5×106/mL,接种于6孔板中。待细胞长满后(约24 h),弃去上清液。
2.3 造模及给药
将呈对数生长期的血管内皮细胞分为8组:正常组,模型组,大、中、小剂量治疗组,大、中、小剂量对照组。除正常组外,其余7组予 0.3 mL 30% H2O2造模;治疗组、对照组分别予0.6、0.3、0.15 mL相应的含药血清;8组均将加入0.3 mL小牛血清及适量的RPMI-1640液使各组总液体量达3 mL;上述操作完成后,置于37 ℃,5%CO2饱和湿度的培养箱中培养24 h。每隔6 h用倒置相差显微镜观察。24 h后,取各组培养液,置于-20 ℃冰箱中保存待测。
2.4 检测方法
NO的测定:取各组培养液,采用硝酸还原酶法测定NO。ET-1的测定:取各组培养液2 mL,注入含10%乙二胺四乙酸二钠30 μL和抑肽酶40 μL的试管中,混匀,4 ℃,3 000 r/min离心10 min,取上清,-70 ℃保存备用,采用放射免疫法测定ET含量。Ps的测定:取各组培养液,采用双抗体夹心ABC-ELISA法测定Ps。具体测定方法均按照试剂盒说明进行。
2.5 统计学方法
所有数据均以x±s表示,并采用SPSS10.0统计软件进行各处理组间和区组间方差分析。
3 结果
(见表1)表1 通络宁心方对血管内皮细胞NO、ET-1分泌及Ps含量的影响(略)注:与模型组比较,*P
4 讨论
目前研究证实,血管内皮是人体最大的具有分泌功能的组织之一,也是代谢组织的组分[1]。它能合成多种血管活性物质包括自分泌、旁分泌和内分泌性物质,从小分子气体的NO到肽类大分子ET-1与缓激肽等,对血管的舒缩功能与血液的流动性有不可代替的调节作用,对维持正常血液循环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从以上NO、ET-1、Ps检测结果我们可以看出,通络宁心方对血管内皮细胞分泌作用的影响与复方丹参滴丸有同一性。Khadour等[2]研究也发现:在大鼠心肌中cNOS活性及其基因表达随年龄增加而明显增加,造成了心脏NO生成明显增加,引起心衰发作或加重原有心衰,提示过量的NO与心衰的发生有密切关系。此外,也有认为NO在体内既有保护作用,又有损伤作用,在离体培养的细胞中,则主要表现其细胞毒作用[3]。表1数据显示,模型组NO的释放明显多于治疗药物组及丹参滴丸对照组,而经药物干预以后,NO的分泌显著减少,意味着这种损伤可能的逆转,从另一角度则说明干预药物可能具有清除自由基、保护内皮或恢复内皮功能的作用。
但本实验对干预药物能够抑制过量NO产生的机制未作进一步探讨。我们也倾向于认为可能与抑制外源性H2O2刺激引起的iNOS的表达有关[4]。具体有待更深入的研究证实。
ET为一种由21个氨基酸组成的多肽,它的产生受许多激动剂的调控[5-6]。在生理情况下,ET-1可能作为自分泌从内皮细胞生成又作用于内皮细胞的ETB受体而舒张血管,这与它诱生NO及前列腺环素(PGI2)有关,而它如果作为旁分泌就近作用于其下的平滑肌细胞ETA受体,则可产生收缩血管的效应。另一方面ET的生物合成又受某些反馈机制的调节,比如NO就可以抑制ET-1的生成。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本实验干预组NO较之模型组释放减少,而ET-1其分泌却增加;这可能就是此种自身反馈调节机制作用的结果。
Ps属于细胞粘附分子的一个家族,又称颗粒膜蛋白GMP140或CD62p,是一种分子量为140的膜糖蛋白。H2O2是Ps表达的刺激剂,已有体外实验表明,H2O2能诱导人脐静脉内皮细胞的Ps从Weibel-Palade小体转位到细胞表面,但具体机理尚未明了。推测是氧自由基损伤内皮细胞,触发Weibel - Palade小体的内含物释放,Ps在内皮细胞表面表达增高[7]。我们也用H2O2造成内皮损伤模型,却发现与正常组相比,Ps的表达明显减少了。模型组其NO的生成和ET-1的分泌均明显减少,如何解释这一现象?我们认为这正是内皮细胞损伤的表现。因为H2O2本身是一种强氧化剂,可直接造成细胞损伤,推测:H2O2的存在使本实验模型组中有相当数量的细胞死亡或丧失分泌功能,而残存的细胞又不适当地分泌超过其生理调节量的NO,进一步参与或加强了内皮损伤的过程。因此相对于残存的具分泌功能的细胞数量而言,NO的释放显然是过多的,其结果是细胞毒效应。而由于细胞的分泌受到抑制,模型组中ET-1的含量也就减少了。前面我们曾推测外源性H2O2的刺激可能引起iNOS的表达,诱导产生过多的NO,导致细胞毒作用,而iNOS诱导产生的NO对Ps无抑制作用,因此,实际上相对于残存的具有分泌功能的细胞Ps也可呈过多表达。当实施药物干预后,可能挽救了大部分细胞,使具有分泌功能的细胞数目上调,而药物本身促ET-1的分泌,加上NO的反馈调节,就致使干预组中ET-1的分泌量显著增加。药物干预以后,Ps的表达又恢复接近于损伤前状态;无论是治疗组还是对照组,也无论含药血清的浓度有别,其结果都表现为治疗组、对照组Ps的释放浓度与正常组相比无显著性差异。也说明干预药物可能具有保护内皮或修复内皮功能的作用。
NO和ET-1均具有双重作用,并且作为一对维持血管张力、血流动力的平衡因子,在不同的疾病过程中,亦有不同的反应。因此,虽然ET-1分泌增加,NO合成降低通常被视为一种病理状态,但又不尽然,两者的平衡调节还涉及其他因素的参与。本实验如需进一步说明干预药物的抗氧自由基、抗AS的内皮保护作用,可能需引入其他高相关性指标。比如,用药前后SOD(超氧化物歧化酶)活性的测定等,以使实验结果更有利于问题的说明。我们的实验以体外培养内皮细胞为主,测定的是内皮细胞Weibel-Palade小体中Ps的表达,反映的是动脉粥样硬化早期的炎症反应状况,但对血小板α颗粒内Ps的膜表达无法予以观测,如果能通过整体实验既观察Ps的表达,同时又对参与血栓状态的其他因素,如D-二聚体、纤维蛋白原等进行监测,可能更有助于全面认识UA的发生及治疗药物的干预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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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蒋 莉.丹参素对内毒素性肝损伤的防护作用及其机制研究[J].中西医结合肝病杂志,1999,9(2):30.
篇8
1.销售渠道传统、单一
被调研的农村家族企业中51.7%的农村家族企业采用间接销售的方式进行商业贸易,45%采用直接销售,2.7%采用网上销售的方式。可见,农村家族企业销售渠道较为传统、单一。根据企业负责人反映,造成此情况的原因可分为两种:(1)为了避免积货,产品大多都是客户看样品后下订单才生产,因此生产的货物都是签有合同,生产完马上发货;(2)有些产品像海鲜、大米等到收获季节就有人上门直接收购,不用担心能否销售出去的问题。因此农村家族企业很少选择互联网作为销售平台,仍以直接销售、间接销售作为主要销售渠道。
2.产品附加值低
农村家族企?I的产品以资源密集型产品或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生产能力基本依附于当地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同时,初加工工程中以粗加工方式为主,程序简单。另外,大部分农村家族企业以种植和养殖为主,因此,农村家族企业的产品多为原材料产品或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
3.销售市场具有明显的地域局限性
被调研的广西农村家族企业产品销售市场可分为四大部分:仅广西区内、国内、国外、以上三种情况均有,分别占比95.06%,2.47%,0.62%,1.85%。同时,销往区外市场的地区集中在广东、福建、湖南这三个地区,其中广西与广东、湖南两地毗邻。
从销售市场划分来看,广西农村家族企业的销售市场较集中于区内;从区外销售来看,销售地区仅局限于毗邻广西地区的两三个省。由此看来,广西农村家族企业销售市场的地域局限性很大。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产品属性的影响
对于钢材、木材、石材产品,其体积大,物流成本高,网上销售往往需要企业支付运费,则企业利润进一步压缩;其次,消费者更偏向于现场通过手的触感用经验来确定天然产品的质量,货比三家;最后,因产品的特殊性,买卖双方往往形成的是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细节需要双方面对面商讨、确认。故钢材、木材、石材等大型原材料或初级加工材料,企业一般不会选择网上销售的方式。对于海产品、淡水产品,往往有散户直接上门收购或商家直接购买,且大多数情况下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因此企业也不会“多此一举”选择网上销售。
2.建设电商平台成本高,人才制约是关键
对于农村家族企业,建设电商平台成本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建设成本,其主要是选择自行建立商务网站的企业需要承担的,一般包括设备费、通信费、信息费和软件开发成本等;二是运行维护成本,包括网站的设计分类、商品的推荐等;三是人力成本,其贯穿电商平台从建成、使用到维护整个过程,不管是网站的建设、运营都需要专业性的人才,这都会产生相应的人力及管理成本。
而电商人才往往成为关键性制约因素。尽管农村的年轻人外出打工会接受一定的互联网知识的熏陶,掌握一定的互联网技术,但是电商平台的建设需要有对互联网技术知识进行过系统的学习,掌握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意识的专业性人才。目前,农村家族企业中这一类人才还较为缺乏。
3.冷链不完善,物流成本高
花卉、柑橘、猪肉、海鲜等生鲜产品具有易损坏、腐烂变质的特点,故其对保鲜技术和运输设备的要求高,而现有的冷链无法很好满足该需求。同时多环节的收费,高涨的油价等多种因素促使国内物流运输成本节节攀升,企业利润进一步压缩。
4.政策宣传、落实力度不够
根据走访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村家族企业的管理层人员、基层员工对互联网+农业政策处于初步了解或者不了解程度,即使少部分企业已经开始使用互联网去开展业务,其也表示对政策享有度不高。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政策并未深入人心,参与度低,政策落实存在一定问题。
四、互联网背景下,广西农村家族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1.互联网+自动化,打造智能生产模式
从生产环节入手,通过互联网和物联网的结合,制定产品品质标准并严格执行,通过自动化技术集成相关生产技术模型,形成集感知、传输、控制、作业为一体的智能生产系统,有机结合生产制造、经营管理,打造智能生产模式。
2.互联网+电子商务,拓宽销售渠道,形成名牌效应
整合农村家族企业产品、人力、技术资源,建立企业大数据平台,将孤立的一个个企业联结成一片,以创造集聚效应。将当地的农村家族企业资源汇总,打造一个属于全村、全镇的电商平台。农村家族企业可在平台上设立自己的店铺,销售产品。如此一来,企业资源形成互补,减少了人才、技术或资金等短板劣势,节约了成本;同时,企业成片更有利于打造当地特色产品,扩大对外知名度。
3.互联网+信息服务,搭建交流平台
运用互联网技术和成果满足家族企业生产、销售等信息需求,促进资源信息和服务支撑体系的建设。同时打造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企业信息资源,集聚服务资源,完善运行机制,形成企业售后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
4.完善物流配送体系,打造优质冷链物流
减少收费环节,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加强交通、通信等部门的协调联系,保证交的通便捷和信息传输的畅通;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建立运输导航系统,建设现代化的仓储设施,改善制冷保鲜技术水平,在现有的物流基础上,整合创新,打造绿色高效的可持续发展配送体系。
5.完善教育体系,加大支持力度
篇9
(一)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明确其基本职责和监管范围
2001年12月,英国实施的《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明确规定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下称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向消费者提供适当的保护,减少各类金融犯罪。2001年,加拿大成立金融消费者管理局(FCAC),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2009年10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目前分散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管职权集中到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并明确赋予CFPB拥有监督、检查和执行权、规则制定权、执法权等,解决了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存在的多头监管和监管目标冲突等问题。
(二)出台一系列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作为消费信贷发达的国家,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就陆续出台《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信贷机会公平法》、《住宅贷款信息披露法》、《金融隐私权法》、《据实披露存款资料法》等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在服务中必须诚实守信,平等对待不同状况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金融隐私、防止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被非法使用,向客户充分披露账户信息,向公众公布其可贷资金情况,帮助满足银行服务不足的社区居民的信贷需要,支撑和推动个人消费的持续扩张。2001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销售法》,第一次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界限,以金融消费者为保护对象进行立法,适用于所有金融消费者。在此基础上,2006年日本又出台《金融商品交易法》,进一步统一了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加强了对金融商品消费者的保护规范。
(三)构建行业自律机制
英国主要银行及房屋贷款协会公会都同意遵守的《银行业守则》,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该守则包含的“主要承诺条款”有:在与客户的一切交易中,将秉持公正、合理态度办事;确保提供的一切产品与服务符合银行业守则。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提供守则解释等方面的指导,并负责监察守则贯彻情况。委员会有权采取警告、谴责等方式,警戒没有遵守该守则的金融机构。
(四)成立金融服务争议处理机构
英国的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下称FOS),专门处理对金融机构进行管辖以及处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投诉纠纷。2008年7月1日,澳大利亚将银行和金融服务督察机构、金融行业申诉服务机构和保险督察服务机构合并为全国金融督察服务机构(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2009年1月1日,澳大利亚信托争议处理中心和保险经纪争议处理有限公司分别成为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的独立争议解决程序涵盖银行、信用、贷款、财务规划、投资、股票经纪、基金管理、集合退休金信托等金融服务领域里的消费者投诉。
二、经验启示
(一)成立金融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一是成立“一行三会”保护工作协调组织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在明确划分四个部门职权职责的基础上,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流,协调处理跨市场、跨行业金融产品与服务涉及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二是定期组织交流,共同拟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法规草案,拟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确保金融行业间规则的一致性。
(二)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短期内,建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扩大解释消费者的含义,将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及其特殊权利、保护原则、保护机构的职责、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纳入其中。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仲裁机制和司法保护机制,提供更为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待条件成熟时,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
(三)加强金融业自律组织建设,促使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实质作用
借鉴英国《银行业守则》之类的文件,为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提供一个自律性的协调机制。金融行业协会应设立专门的处理消费者投诉会员的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规则,为消费者投诉会员机构提供一个平台,以避免和减少金融消费者极端地将有关投诉诉诸司法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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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doi:10.14033/ki.cfmr.2015.34.014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患者的生活质量得以改善。其中,在骨科手术领域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手术被广泛应用,但是大部分患者术后会出现深静脉血栓的并发症,主要表现为静脉炎、下肢疼痛及肺栓塞等。目前,这种骨科手术导致的下肢的静脉血栓越来越备受重视[1]。相关数据显示,全膝关节置换术后深静脉血栓发生率将高达一半以上。另一方面,不同麻醉方式的选择也会影响全膝关节置换术后深静脉血栓的发生[2]。本文将选取笔者所在医院四年的全膝关节置换术患者为研究对象,阐明全身麻醉和连续硬膜外麻醉两种方法在降低全膝关节置换术后深静脉血栓发生率上的有效性、安全性和适用性,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4月-2015年4月在笔者所在医院进行全膝关节置换术的患者110例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经确诊为ASAⅠ~Ⅲ级,男66例,女44例,最小55岁,最大73岁,体重53~75 kg,经彩色多普勒超声等检查,肝肾功能和血尿便常规检查正常;术前血小板、凝血情况及心电图正常。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两组患者年龄、性别等基础临床特征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详见表1。
1.2 方法
治疗组患者采用硬膜外麻醉,对照组患者采用全身麻醉。两组患者术前12 h需空腹,且近期未用药。两组患者需同时建立心率、呼吸频率、血氧饱和度和平均动脉压等检测体系。治疗组需要选择患者L2~3作为穿刺点,穿刺成功后再将硬膜外导管向头侧置入管3 cm处,同时注入1%利多卡因和0.25%地卡因9~18 ml,术中用0.5%罗哌卡因维持麻醉。对照组依次静脉注射地西泮0.07~0.09 mg/kg、芬太尼13 μg/kg、维库溴铵0.12 mg/kg等进行诱导麻醉,等6 min后注射异丙酚2~5 mg/kg,再给予1.0%异氟烷同时间隔给予芬太尼辅助维持麻醉(药品均由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提供,批次20150527)。
1.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者麻醉前、麻醉后3 h和术后24 h血凝指标变化情况和深静脉血栓发生情况,比较两组患者麻醉时间、术中出血量及手术时间;其中,需要记录各点采静脉血行凝血酶原时间(PT)、凝血酶时间(TT)、纤维蛋白原(Fbg)和血小板(PLC)。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7.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字2检验。P
2 结果
2.1 治疗后两组患者基本情况比较
两组患者分别进行全身麻醉和连续硬膜外麻醉后,治疗组患者的纤维蛋白原与血小板含量均明显低于对照组,但凝血酶时间和凝血酶原时间均长于对照组(P
2.2 两组深静脉血栓发生情况比较
治疗组患者深静脉血栓发生率为10.5%,显著低于对照组的49.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 两组手术一般情况比较
治疗组和对照组麻醉时间、术中出血和手术时间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表4。
3 讨论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快和人工关节技术的提高,人们更加关注骨科术后患者的生活质量[3-4],本文就全身麻醉和连续硬膜外麻醉两种方式对降低深静脉血栓的发生率进行分析,主要有两点差异:第一全麻能降低下肢的血流量,有助于血栓的发生,而硬膜外麻醉能扩张血管,与全麻作用相反;第二全麻能使血液黏滞度升高、红细胞变形降低,则硬膜外麻醉具有相反的作用[5-6]。另一数据显示,硬膜外麻醉患者的血小板和纤维蛋白原含量均低于全麻患者,而凝血酶原时间和凝血酶时间均较全麻组患者长,表明全麻组患者的凝血情况严重,更易发生深静脉血栓。虽然药物治疗能够使深静脉血栓发生率有所下降,但是严重疾病、老年患者以及部分大手术等高危人群的深静脉血栓发生率依然很高。因此,需要从形成深静脉血栓的原因着手,找到合理而安全有效的方法来值得临床推广。
目前,对于血栓形成的初期,炎性细胞、血小板、静脉内皮细胞等之间的调控及相互作用,造成纤容及抗纤、凝血及抗凝系统失衡,从而使得机体微环境向有利于血栓形成的发展机制并未完全明确,尚无比较可靠的深静脉血栓早期诊断及预测标志物。与深静脉血栓形成有关的因素有很多,常见的有年龄、肥胖、深静脉血栓病史、肺疾病、骨折史、水肿、感染等因素[7]。
在不考虑客观因素的情况下,连续硬膜外麻醉用于骨科围术期具有连续镇痛效果好、术中出血量少、肌肉松弛好等优点。虽然全身麻醉对全膝置换术后深静脉血栓的发生有推动作用,但是在实际临床上术前常伴有支气管炎、高血压、心肺功能弱等的患者机体代偿和耐受性差[8]。
综上所述,随着连续硬膜外麻醉和人工关节技术的日臻成熟及对骨科中常见的全膝关节置换术认识的深入,硬膜外麻醉大大降低了患者深静脉血栓并发症的发生率,提高了临床疗效,且具有在骨关节外科领域中巨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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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何不让眼睛成为情感的代言人,让它更好地传递你的千恩万绪,那就必须细心的呵护它,千万不可小视对它的保护,它才能真正为你效劳,将你交予它的任务完美的表现出来。
世间万物只有通过眼睛看才能将其美与独特显示得恰到好处。“春游芳草地,更赏绿荷池。秋饮黄花酒,冬吟白雪诗。”多美的季节韵律,没有眼睛的洞察,能品味到吗?
保护眼睛,它是人类拥有最宝贵的财富,用心地去呵护它,不一定要有最好的待遇。眼睛从不攀比,它从不在乎别人对它的付出是否超众,只要有用它就欣然接受。只要你有心并用心去爱护,做好眼保健操,就是对眼睛最好的保护。
有时,偶尔的一个眼神,已胜过千言万语。
我相信眼睛是心灵的使者,因为眼睛在“会当凌绝顶”时,才会看见“一览众山小”的雄伟泰山,进而感受诗人的心胸气魄;因为有眼睛看才有“不畏浮云遮望眼,自缘身在最高层”登高览胜的独特感受……由此看来眼睛是心灵的功臣呢!
眼睛几乎是人全部灵感和感悟的来源!不起眼的事物经过眼的审视和新的判别与理解而具有独特的启示,使人的心灵更充实,内涵更丰富。
多亏了眼睛,心灵才能有更多的启示引导我们,不至于在道路上迷失方向;
多亏了心灵,眼睛才能充分欣赏一切美好的事物,从而陶醉心灵;
多亏了眼睛,心灵才得以将自己那独有的才华向世人展现得那么精妙绝伦;
篇12
“比露珠还晶莹”,这是对“智慧”生动形象的评价,我们不禁为老人的智慧叫好。在现实中,大多数孩子是独生子女,长辈们宠爱有加,使他们身上充满了“娇”“骄”二气,并时时显现出任性、自私、无礼,甚至蛮横,这些在父母的眼里似乎算不了什么,但作为教师则不能任其发展,应该引导他们、教育他们,让他们懂得做人的道理。智慧老人的做法给我们启示:有效的教育就像露珠那样晶莹可爱,蕴涵丰富智慧。
在一次学生体检中发现,我们班大部分的学生视力明显下降,虽然平时千叮咛万嘱咐,希望他们要保护好自己的眼睛,但收效甚微,这曾使我陷入了沉思。在一次给孩子们体验一下盲人摸象的故事时,我的心头豁然一亮,如一缕阳光射进黑暗的空间:何不让孩子们体验一下盲人的感受,以此提高保护眼睛的自觉性呢?于是在下午的活动课上,我向全班提议:“我们来做个游戏好吗?”“好”!孩子们欢呼雀跃起来。“今天的游戏是‘我是一位盲人’。”在明确了游戏规则后,我用手帕把他们的眼睛蒙得严严实实。开始,孩子们还觉得挺好玩的,嘻嘻哈哈笑个不停。后来慢慢地感觉到走路不知道方向,写作业不知道本子在哪里,和小朋友打招呼都没有目标……一堂课很快就结束了,当我让孩子们谈谈当盲人地感受时,他们七嘴八舌地议论开了,“盲人的生活太艰难了,眼前是一片黑暗,就好像生活在一个巨大的黑洞里,好孤独,好可怕呀!”“看不到美丽的世界是一件多么痛苦的事情呀!”“那我们的眼睛――”我故意拖长了腔调,孩子们异口同声地说:“一定要好好保护!”是啊,孩子们在老师地引导下明白了保护眼睛的重要性。
篇13
香气为何对人的情绪有如此明显神奇的作用和功效呢?科学界有关专家认为,香味分子经人的呼吸道粘膜吸收后,刺激了人体嗅觉细胞,进而影响大脑皮质的兴奋作用或抑制活动,调节全身新陈代谢,平衡神经功能等。当芳香油的气味和人鼻腔内的嗅觉细胞相接触时,会通过嗅觉神经传递到大脑皮层,使人产生“沁人心脾”之感,使血脉调和,气顺意畅,这样也就自然而然地调节了人的各种生理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