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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社会发展现代进程中,一定会经历一个或多个社会转型期。这些转型期各有特点,但社会问题频发是任何转型期社会的共性。同时,国家政府在治理转型期出现的社会问题的的能力和经验不足,因此对新的问题解决针对性往往较差。而公共安全问题在众多社会问题当中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应对公共安全问题不容马虎。由于转型期政府能力、经验的局限,其他社会力量就要分担相应的责任。中国在转型期社会参与治理含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社会问题上,与其他国家有着“共性”,同时也存在着自身的“个性”,在治理效果上经验与教训并存。
一、现实挑战: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转型社会是社会发展必须经历的中间期,往往是从传统到现代,从封闭到开放的一个过程。这个时期,社会的结构、体制都将出现改变,在经济、政治、文化上出现多种观念并存的现象。多元化的共存就难免引发社会问题,公共安全问题也包含在其中。而转型社会中的公共安全问题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隐患,同时也直接关系到社会是否可以平稳度过转型期。
(一)转型期社会的特点
关于转型期社会的特点不同的学者研究后都有着各自的结论。研究东欧国家社会转型的外国学者Helga A·Welsh认为,转型期社会应该有以下五大特征:第一,转型是在相对有限的时间的制约下,处理某些相对重要的问题。第二,转型期过程和结果都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第三,转型期迅速扩大的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需求,改变了原有的威权主义结构。第四,转型是以精英为中心的,大众动员只是临时的。第五,转型包含商讨和谈判[1]。而研究泰国、菲律宾的学者Fred W·Riggs则认为,转型社会有三个特征:异质性、形式主义和重叠性。我国台湾学者金耀基对这三个特征又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异质性”就是心态意识与物理环境上的广泛混合现象,即在经济上,自足的经济制度与市场制度并存;在政治上,威权主义观念与民主观念并存;在文化上,自由主义西化派与保守派并存;在社会上,传统的家庭制度与现代的社会组织并存。“形式主义”就是“应然”与“实然”的脱节,表现为制度制定与制度实践的背离。“重叠性”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各种特征在转型社会中重叠并存[2]。
综合以上三位学者的观点,很容易得出转型社会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治理能力不足。社会转型必然会挑战原有的国家结构、法规制度,同时也对国家治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国家原有的治理能力和经验就显得相对有限。就像Welsh所说的威权主义结构出现了改变。也像金耀基所解释的“形式主义”,也就是制度的制定与实践出现了脱节。第二,社会治理要素多元。转型期的社会就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其治理的主体和对象都存在多样性和可变性。这主要是因为,转型社会既有转型前的传统社会的特征又具备其目标现代社会的一些特点。这就使社会治理要素也要多元和不确定。这种与Welsh认为的转型过程结果不确定性相符。而Riggs认为的“重叠性”和“异质性”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归于这一特点。第三,治理活动参与加强。由于转型国家治理能力有限,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就必然得到加强。这也是新的治理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也就是Welsh所讲的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的需求扩大,以及转型必然包括的商讨和谈判活动。
(二)公共安全与传统安全
传统安全主要是指国家安全,即以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为核心内容的安全问题,如国家的统治、社会秩序的稳定、领土的完整、核心价值的保护等等。这些安全问题往往是国家来主导。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平和发展成为世界主题。非国家安全问题日渐突出,于是国际社会提出了新的安全概念——非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是一个相对概念,主要指国家安全以外的安全问题。虽然现阶段学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提法,但通常会把公共安全归入非传统安全。而公共安全区别传统安全的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公共安全不再是由国家来主导,越来越多的社会参与成分渗透到公共安全当中。那什么是公共安全呢?学界虽没有统一的概念,但其主要内涵应该包括关系公民生命、公民权利、公共财产和公共秩序等问题的安全范畴。区别于传统安全,公共安全更加注重个人的价值,是以人为本思想做指导去思考安全问题。也可以认为国家安全属于政治安全高度的安全范畴(如国防、主权等),而公共安全则关注低于政治安全高度的安全范畴(如环境污染、能源危机、恐怖犯罪等)。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公共安全问题,原因是在和平时期公共安全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远超过传统安全。而转型期社会问题突现,公共安全问题也处于多发态势。并且如果不重视公共安全问题,有些问题将会被发酵上升到政治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层面。
(三)公共安全问题给转型期社会提出了新的挑战
转型期是社会发展的必须经过的过渡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社会良性发展,达到预定或者说是期望的目标。但由于转型社会的自身特点。使其必须面对包括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诸多挑战。首先,转型期一定会是一个公共安全问题的频发期。由于转型期社会的多元性的特点,势必会使社会产生出各种矛盾。文化间的差异,价值观上的分歧使整个社会都陷入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冲突中。在这样转型社会的大背景下,随着众多矛盾的集合,挑战社会整体的包容极限,社会问题隐患加剧,导致公共安全问题频发。国外一些国家在转型期的数据就能证明这一点。匈牙利在上世纪80年代末 至90年代的转型期中犯罪率激增,仅1988年到1989年人均犯罪率增加了22%,1989年到1990年增加了54%。而波兰在1989年到1990年转型期间,侵害社会财产的人均犯罪率增加了一倍[3]。
二、效果有限:政府单方应对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困难
国家通过政府进行治理。政府的治理能力与需要其解决的社会问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解决全部的社会问题,有众多理论支持这个观点。但在转型社会,由于社会在该历史阶段存在的特点,政府能力在应对含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社会问题上的能力差距明显加大。政府仅靠自身的努力解决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成效有限。
(一)政府是有限的政府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这也是当今社会对政府内含比较统一的看法。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一个无限的政府,特别是在日新月异的当代。关于这一点以往的不同学派的学者都得出相同的诊断。以霍布斯、洛克等人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者认为,为了保障个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人们便在理性基础上通过契约结成一个共同体,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一个更高的公共权威——政府。这就不难看出,政府是个人把权利让渡出来一部分形成的,所以其权利和能力就会有边界。而性恶论支撑下的古希腊的学者认为,“一些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4]”。也就是说任何权力,包括政府的权力,必须要受到限制。而第三个对有限政府影响深远的理论派别当数西方经济学界的自由主义。该理论认为,在商品经济中,每个人都以追求自己利益为目的,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通过市场机制自发进行调节,因此政府干预是多余的。“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这与中国道家的“无为而治”在某种程度上有着一定的一致性。这种理论不但希望政治是有限政府,甚至希望政府在治理上是一个“没有任何作为”的政府。
(二)以往治理经验不适应转型期
中国虽然有着改革开放30多年的社会治理经验,并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也被反复验证其科学性和有效性。但经验永远只代表过去,当今世界发展日新月异,同时中国又进入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世界的大背景下,还是在国内发展的现状下,转型期社会的发展不平衡,多重矛盾并发的现象屡见不鲜。相对传统安全问题对治理的挑战,在现阶段应对公共安全问题的基础条件较差。缺乏相应的治理经验,同时以往总结的经验教训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可操作性差。公共安全问题成为已当前凸显的重大社会问题。
1.以往的治理经验不是在多变的社会转型期总结出来的。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前10年,我们取得飞速发展的成绩,也总结出一些宝贵的经验。但那都是在社会相对稳定、世界局势相对简单的历史背景下总结出来的,美国还没有把中国作为主要的竞争对手。考虑到当时中国的经济总量,周边的国家也没有把中国当作“威胁”。随着苏联的解体,中国经济总量达到世界第二(美日的主要竞争对手),中国人均收入进入“中等发达国家陷阱”阶段。以往的经验都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所引发的连锁反应。
2.转型社会的的特点,及近年的新技术的应用使以往的治理经验失效。转型社会多重矛盾共存,社会要素多元到应对的治理方式要多元,反应迅速。特别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的介入,让治理更加复杂。就以舆情控制为例,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只需管理好传统媒体,就不会出舆情失控的情况,因为离开传统媒体,舆情的传播基本上只能靠口耳相传。但如今在新媒体,“微媒体”的冲击下,任何信息都可能被6亿网民中的一员传到互联网上,也可能被5亿手机网民中的一员用手机即时上传互联网上(数据来源2014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这些信息可以是文字,图片,甚至是视频。以往政治对舆情的治理经验基本上失效。
3.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新的公共安全问题政府要从头开始认识和应对。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新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在转型期有些新问题是没有经验可以遵循的。以外来生物入侵和PM2.5等公共安全问题为例,在社会发展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前提下,这两类问题都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随着环境承载力的饱和,该类问题出现端倪。PM2.5引发的雾霾等环境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1月,亚洲开发银行与清华大学公布的报告称,中国空气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基于疾病成本估计为6232亿元人民币,基于支付意愿估算则达到19734亿元人民币(以2012年中国GDP为基数);而外来物种入侵上仅马铃薯虫等十余种外来有害生物,每年造成的损失超过574亿元人民币(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数据)。这些新的公共安全类问题,都需要政府在没有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认识应对。
(三)政府解决转型期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现实困境
转期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已被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同时也积极地制定对策。虽然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相应的效果,但由于转型社会的特点,政府解决公共安全问题存在以下几点现实困境。
1.政府解决公共安全问题需要多部门联动,对政府负担较大。公共安全问题涉猎范围广,特别是在转型社会,不仅涉猎广而且频发。这就要求政府各部门要进行联动。仅拿辽宁某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来看,仅反恐这一类公共安全问题就要求51个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来联动配合。虽然这种安排会达到高效,但同时也给相应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带来一定的工作负担。政府治理成本较高。
2.仅靠政府自身对转型社会的信息收集效果不理想。政府治理制定制度要求前期的信息收集,资料整理。转型社会的资料信息是多样的,也是多变的。并且有时要需要特定的专业知识。但由于政府用人制度的限制,无论是人员数量还是人员素质都很难与转型社会完全匹配。专业知识欠缺同时困扰政府相关部门。这样就对信息的收集时间上出现时滞,质量上也存在缺陷。
3.政府治理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政策制定脱节。针对转型社会频发的公共安全问题,我国政策的制定速度明显满足不了。我国现在针对公共安全问题的政 策基本停留在《办法》层面,很少有相应的法规、法律与之相适应。特别是针对近些年来多发的网络舆情、群体性事件,大都应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几条处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均不强。
三、有效补充:社会组织在解决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作用凸显
转型社会的一大特点,就是社会参与意愿强烈。在这个时期里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强大起来,随着其实力的增强,其政治参与愿望也随之强烈。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提出的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也要求国家治理要有一个新的变革。这个变革不可单靠政府单方的力量,还要把社会组织的力量加入其中。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组织将是政府在社会治理上的一个有效补充。
(一)治理的内涵
通常意义上,治理是一个国家与公民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实现对公共事务管理的互动过程。全球治理委员会把“治理”界定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一个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和采取协作行动的持续过程[5]。在国家转型过程中,社会实际上拥有一种“治理能力”?穴governability?雪[6]。这丰富治理的内涵,治理主体不单单是国家政府,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也会是治理主体。
(二)社会组织在治理体系中的意义
社会组织在治理体系中的意义除前一部分提到的,国家的补充者、偶尔的竞争者和政策的执行者外。社会组织对治理体系还有着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社会组织为政策制定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公共政策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在第一手的资料收集方面,社会组织的力量不容小视。因为政府只是一个主体,在收集资料上难免出现死角,而社会组织分布广,散布在社会各个部门之间,正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广泛地收集各部门的情况资料为制定更为有效的公共政策提供了保障。其次,社会组织解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欲望。在转型期的社会中,公民参与欲望强烈。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我国的制度对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原有渠道相对不足,社会组织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为公民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最后,社会组织可以缓解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以往的治理主体是政府,对象是人民群众,这样难免出现矛盾,特别是在一些有利害冲突的问题上,这个矛盾出现了激化的现象,如动迁问题,有些地区还出现了严重的官民对立的问题。这时社会组织的介入可以让政府从矛盾主体中脱身。形成稳定的三角关系,政府从矛盾的一方,转化为化解矛盾的协调员。政府与群众的矛盾自然而然地得到了化解。
(三)社会治理在公共安全问题上的作用
公共安全问题是转型期社会问题的一个方面,社会治理也就同样起到一定的作用。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公共安全问题中有专业方面的问题需要社会第三方机构的介入。现在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环境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往往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政府需要有相对应的专业部门应对,但限于编制、经费等问题,部门设立往往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这时就需要一些社会组织和企业的介入。第二,公共安全问题中社会稳定方面的问题通过社会组织进行预警。对所有国家来说,维稳是转型期社会的首要问题。而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安全问题,如群体性事件,伴着新技术的介入,往往有着爆发快、串联快、发酵快等特点,政府在对其进行治理中常常处于被动。如果将社会组织力量应用到这些方面,提前对群众进行疏导,让其以合理的方式反映诉求及政治参与欲望,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该类公共安全问题发生概率,同时也可以在问题出现之前,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预警。最后,在一些极端的公共安全问题上,如恐怖事件中,社会组织联动会提高管控效率、效果,达到全社会安全稳定的目标。
四、协同高效:社会参与下的政府对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治理
社会组织在解决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上有着一定的效果,但是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社会组织的参与只是政府治理的补充,两者均不可以被彼此完全取代。真正高效地处理公共安全问题则是需要两者的协同互补,高效运作,这样才能让政府与社会组织发挥其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一)政府为治理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提供“刚性”保障
虽然转型社会改变了原有的威权主义的社会结构,但政府的权威性还是不容易被质疑的。比如说,政府依旧是制定政策制度的主体。在社会治理上还会维持原有的“刚性”特点。这对解决转型期社会含公共安全问题十分重要。首先,政府为解决转型社会的公共安全问题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政府可以针对社会频现的公共安全问题制定有效并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使在处理公共安全问题上有“抓手”可以用。对公共安全问题通过制度来分类定性,再有针对性地解决,让治理转型期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师出有名”。其次,政府为预防和应对公共安全问题提供执法权。有了相应的政策法律,就要求还要具备一个拥有执法权的管理队伍。这个队伍必然要归属于政府管理。虽然放权是现阶段政府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但执法权特别是对涉及到公共安全问题上的执法权一定要归属政府,才能保证社会稳定良性的发展,其原因不言而喻。公共安全问题一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问题,加之转型社会的不稳定性,关于公共安全问题的一些行政权力一定要掌握政府手中。最后,政府保障关于公共安全问题政策法规的相对稳定。政府是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就要保证其相对稳定性。相对稳定指的是,既要保证在一定时期内政策法规是稳定的,又要对政策法规进行一定的调整来适应多变的转型社会。这个相对稳定要在政府的管控下,这才能保证社会稳定发展。
(二)社会组织为应对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提供“柔性”支持
在转型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参与意愿和能力增强,为解决现实的公共安全问题提供一系列的支持。首先,社会组织为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提供技术支持。转型社会是一个变化快的社会,加之当今社会的技术革命,应对一些公共安全问题需要的技术手段也在迅速革新。社会组织因为没有政府 机关部门相对烦琐的用人程序,所以可以快速地吸纳专业技术人员来应对日益高技术化的公共安全问题。其次,社会组织可以提供更为客观的第三方力量,来解决公共安全问题。转型社会政府原有的威权主义受到挑战,加之种种原因造成的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所以在处理公共安全问题上,政府治理的可靠性受到质疑。这时就需要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组织介入,社会组织往往就可以承担这一任务。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的,所以不受政府公信力的影响。并且一些专业的社会组织在其专业领域内享有很高的声誉,这对解决问题有很大的帮助,国外的一些咨询公司和民调机构就是个例子。它们对社会问题的分析往往是客观而专业的,给出的解决手段也是科学的。最后,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在解决一些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上,难免不把政府与群众之间对立起来。比如,城市发展的拆迁改造上,群众与政府意愿和利益预期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如果处理不好轻则影响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地位,重则就会引发更为严重公共安全问题。社会组织的介入就会将政府从这个矛盾对立中解脱出来,由社会组织去做群众的工作,而政府只来协调社会组织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这势必会大大降低公共安问题的发生和发展。总的来说社会组织为解决公共安全问题提供了“柔性”的“软件”支持。
(三)社会参与是在政府监管下进行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安全问题治理要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虽然治理理论给社会组织很大的自由度,但是由于公共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和转型社会的时代特殊性,政府一定在某种程度上监管治理全过程。首先,公共安全问题是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政府必须有所导向的治理,而不能完全放任给社会组织。这是对人民生命财产的负责任的态度。并且政府的监管可以保证在政策支持下的高效,也防止自由化的扩大。其次,转型社会的复杂性要求政府对社会问题有统一的监管。转型社会是多元的,复杂的,也是矛盾交织的。如果政府不加以控制,轻则社会发展出现停滞,如掉进“中等收入陷阱”,重则可能影响到国家的稳定。最后社会组织本身也希望政府对其进行监管。社会组织的运作应该在一定的既定框架之内,这个框架的设计往往是需要政府来考虑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组织的参与治理目的性和高效性。就像西方经济学中的“看不见的手”要与政府“看得见的手”配合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总的来说,社会参与治理模式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同高效的来应对各类问题。但由于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有着自身的特点,这种配合还要以政府为主体或是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
从上述各种分析上来看,社会组织参与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治理,是一个解决该类问题的有效途径,也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社会组织快速健康的发展壮大。政府与社会组织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来应对和解决转型社会中出现的含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各类社会问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稳定度过转型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1]Welsh H A.Political Transition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J].Comparative Politics 1994-4: 381-382.
[2]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3-77
[3]otspeich R.Crime in the Transition Economies[J].Europe.Asia Studies,1995-4:558
篇2
1 日本政府提高环保社会参与程度的方法
1.1 完善国家环境立法体系
为确保全社会都积极参与环保,日本政府不断健全环保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如20世纪60年代的《环境污染控制基本法》、《公害对策基本法》等。1970年制定了防治公害的6部法律,并对原有的8部相关法律进行修正。80年代,针对高技术污染问题,“新阳光计划”、“月光计划”开始实施。90年代,确立了“环境优先”原则。2003年颁布了《环境教育法》,从学校、企业、社会三个层面强化生态伦理与环境法制教育。
1.2 开展“三位一体”的环保教育
在日本普遍使用“环境保健”而不是“环境保护”,一字之差折射出对环境的尊重和重视。
1.2.1 学校环境教育
日本政府早在1971年就决定在小学课程中增加有关公害教育的内容。从小学四年级开始就系统地向学生讲授环保知识和理念,从小学到高中环保都是必修课。孩子们还走出校门,参观垃圾和污水处理厂等。
1.2.2 家庭环境教育
为培养孩子们从小“爱护大自然”的环保意识,周六、周日妈妈们自发领着孩子到草坪捡纸屑垃圾。给他们看环保方面的书籍、电影等。
1.2.3 社会环境宣传教育
政府设立了节能日、节能月、节能检查日,来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许多社区都有环保教育中心,如东京的板桥区环境中心是向社区的全体居民免费开放的。有的还有环保示范餐厅、人类自然博物馆、屋顶花园等;在宾馆、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随处可见图文并茂的环保宣传资料。
1.3 提高广大民众的参与热情
节能环保是一项人人有责的公益事业,因此日本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提高民众的参与热情。
1.3.1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1)细致、到位的政策引导。从1980年,政府逐步执行垃圾分类。上胜町已把垃圾细分到44类。为帮民众培养垃圾分类习惯,政府在居民区划定“垃圾指定丢弃处”并设有监控镜头,发现未按规定扔垃圾的,由专人追踪到户并将垃圾退回。严重违反者可能被视为犯罪。
(2)激励制度。建立困难家庭买分类收集桶的补助金制度。日本上野原市为鼓励市民减少垃圾和分类处理,对家庭购置电动垃圾桶设立了补助金制度。还设立资源回收奖,旨在激发市民回收有用物质的积极性。
1.3.2 推动公众绿色消费
日本非常重视引导公众的绿色消费,运用经济杠杆来促进民众对环保的参与度。如为促进低公害车的普及,实施低排放车认定制度。消费者购买通过认证的车辆,可享受不同幅度的车辆购置税和使用税的优惠;购置以天然气为燃料或混合动力车等低公害车辆的公共团体,可得到政府的补助金。其中的川崎市为鼓励使用电动汽车,给予价差1/4 的补助,以及停车费、高速公路费等方面的优惠。
1.3.3 开拓畅通的环保参与渠道
政府为市民开通了畅通的环保参与渠道,保证了民众的监督权。如日本地方政府对与环保相关的信息都保持公开的态度。普通市民、社会团体可以通过公告及时了解到环境政策的规定以及政府和企业对环保的贡献情况;通过参与听证会、递交居民意见书来对环境问题提出建议。
1.4 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环保
政府主要通过一系列财政政策引导企业转型,使其完成了从被动治污―主动治污―积极强化环境责任、提高企业生态环保形象的路线转变。
1.4.1 特别会计制度
日本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方面都会充分考虑对环保的投入。如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这类建设和运行费用高的环境基础设施方面都是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行。由于是政府行为,因此能做到污染物的最大无害化。
1.4.2 税制改革
对于从事环保设备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加大设备折旧率、减免固定资产税等税收优惠。如川崎环保城落户企业使用指定节能设备,可选择设备标准进价30%的特别折旧或者7%的税额减免。
1.4.3 补助金制度
对于将3R技术实用化、技术开发期在两年以内的新企业,政府补助率最高可达费用的2/3。以川崎为例,环保城内的企业在引进节能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方面,得到了政府给予的相当于总投资额50%的补助。
1.4.4 融资制度
对从事减少废弃物产生、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研究开发等活动的民间企业,可享受政策贷款利率;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单位可以简化贷款手续,延长偿还期限。
1.5 鼓励民间环保NGO组织的发展
目前日本的环保NGO在1.5万个左右,主要活动为推广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开展环境教育等。如从事废纸再利用的环境NGO,推动了白色度70再生复印纸普。政府通过多种途径鼓励环保NGO发展。1998年颁布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降低了NGO法人的准入门槛。在资金方面扶持,NGO的活动资金中政府扶持资金和补贴高达9.9%。
2 日本的成功经验对廊坊市环境治理的启示
近年来,廊坊市把环境保护作为立市之本,在环保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从整体来看环保现状还不乐观,市民、企业的环境意识、环境伦理道德水平不够高,参与环保的自觉性很差。日本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全社会全民对环保参与的经验值得廊坊借鉴。
2.1 完善环保立法、加强环保执法
廊坊市对环境问题的处理在法制上明显滞后,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白色污染”治理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等。廊坊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的法规政策,确保环保有法可依。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法律,可法律的实施效果却差强人意。化工厂不按规定排污、火电厂脱硫设施不达标、垃圾污水得不到有效处理等。因此廊坊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还要加强执法力度。特别是要提高环保部门的地位,使其在治理环境时同公安、税务一样有更多的权威性。
2.2 完善环保教育方式
廊坊市民的环保意识不高,与政府对环保教育的宣传不到位有关。今后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内容。通过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途径来创新环保的宣传方式。如利用博物馆、展览馆、科学馆等一些公益场所开办体验式教育,促使市民加强忧患的环保意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单、墙报等工具加大环保的社会宣传力度。
2.3 制定经济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环保
与传统行政命令式的环境管制相比,经济激励政策对推动企业节能减排、积极参与环境治理的效果更明显。廊坊市政府应加大对环保的预算投入,用于鼓励有使用价值的新工艺的开发研制,并给予企业必要的补贴和税收优惠。如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将对引进再循环设备的企业减少特别折旧、固定资产税和所得税;对引进的先导型能源设备、对企业采用的高效实用技术予以补贴并简化贷款手续等。
2.4 注重政策细节
注重政策细节及衔接,能较大程度地提高政策效果,一些细节的疏漏就可能导致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如我国包括廊坊在内,对于垃圾也进行了可回收、不可回收的分类,但是分类不够细致,并且对哪些属于可回收、哪些属于不可回收垃圾没有详细说明,居民没有学会分类,导致分类失去了实际意义。借鉴日本做法,廊坊市政府制定分类手册,免费发放给市民。通过小区摄像头监督、舆论压力及奖赏、补贴等鼓励措施,保证垃圾分类能顺利实施。
2.5 确保公众参与渠道多样化
政府应积极拓展环保公众参与的渠道。借鉴川崎市经验,设立由政府官员、节能专家、居民代表和企业人士组成的“公益协会”,研究廊坊的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开展社区环境对话,建立完善的意见反馈机制;建立全国性的环保NGO协作网,组织NGO及志愿者搜集环境信息,向市政府、人大、市政协提交有建设性的环保方案。
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有必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在全体民众的努力下,廊坊最终会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治理、全民参与、根植基层、覆盖全社会”的环保网络,实现生态廊坊的伟大目标。
【参考文献】
篇3
二、整治目标
至年底梧慈路流动摊贩得到有效治理,道路环境卫生明显提高,“两抢一盗”案件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三、整治期限
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底。
四、具体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至6月)。有针对性地对夜间流动摊贩进行分类登记,掌握流动摊贩数量与整治的重点。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9月)。对治安乱点区域及时梳理突出问题。对排查出来的问题,组织力量,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开展集中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防范工作措施,强化源头性治理彻底扭转治安混乱状况。
(三)自查阶段(9月至12月)。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回头看,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整改,建立健全治安防控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巩固集中行动成果。
五、整治要求
(一)要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在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综治委牵头协调,以公安为主,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精心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集中整治行动作出具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并精心组织实施。
篇4
在职业院校学生管理中,社会工作方法得到了应用,也获得了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认可,具体是如何进行的,下面将具体阐述。
1.社会工作是为人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应用到职业院校学生管理中,就是为学生提供帮助和服务。社会工作方法是一种平等条件下的理念,强调的是工作者与对象之间的平等。因此,学校和教师要转变思想,摒弃传统的高高在上的观念,要与学生平等相处,也要平等对待每个学生。对学生进行管理目的是为了他们健康发展,在管理过程中要少采取带有强迫性的措施,尽可能实施符合学生特点而又易于他们接受的方法,尊重他们的想法和个性。对学生的管理职责要具体到每个老师、每个辅导员等,尽可能的为学生提供多维的服务。
2.针对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相应方法。学校学生众多,而学生之间又存在着差异性,无论是性格、心理,还是学习的状况,都有着很大的不同,那么具体的管理中就应该个案分析。例如,班级的辅导员要经常与学生进行沟通,每隔段时间就与相应的学生交流,力求掌握每个学生的情况,针对学生出现的问题再深入分析。学校也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由专门的老师来担任,利用信箱、微博、微信等学生喜闻乐见的社交平台与学生交流,倾听学生的诉说,为他们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3.教师与学生之间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上毕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即有代沟。而学生们都处于同一个年龄段,在生理、心理上具有相同之处,思想观念、性格特点等或多或少有着共同性,交流起来也比较方便。学校和教师可以采用团体或者小组合作的方式让学生自我管理。例如,各种各样的社团可以让兴趣爱好相同或者性格相投的学生相聚在一起,彼此分享有趣的事情,或者切磋技艺等;在社团的运营管理中,学生彼此分工,各司其职,针对工作的开展、活动的举办等纷纷建言献策。在班级内,可以让学生以小组的形式进行合作。在小组内,学生可以就某个知识进行探讨,共同学习,也可以就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交流想法。在团体中,学生彼此分享知识和兴趣爱好,学会了团结合作,深刻理解了彼此尊重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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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
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制度上,为了不断适应社会的进步,结合以往的经验和教训,研究和发展出的新的社会管理方法。新的社会管理比传统的管理理念有技术和知识上的创新,对传统管理进行了一定的改进和完善,目的在于新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稳定发展,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秩序。
2 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意义
2.1概念
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是针对消防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职业素养以及技能知识等方面的更加完善。消防执法人员属于一线执法,执法工作的质量影响整个消防部队的公众形象,因此,结合社会创新管理对规范消防执法具有推进意义。
2.2要求
人的身体行为是由大脑意识指导的,这就意味着在消防执法上,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执法理念,才能规范消防执法。因此,在规范消防执法的前进道路上,首要目标就是端正消防执法人员的思想态度问题,树立公正执法的消防执法意识。
第二点就是执法程序上的要求。事态的发展都是一步步进行的,消防官兵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任意妄为,坚持法定程序,按照规章制度来办理消防案件,出差错的几率就会减少到最低。
第三点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科学合理。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并不是一定完全正确,实现消防行政执法规范的前提就是立法要规范,尽可能不出现疏忽纰漏,给执法者严格的标准指导。另外,立法和司法的理解也是消防官兵的第一要务,有利于消防案件的正常合理处理。
2.3社会管理和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建设的意义
消防执法规范化对于人民以及社会的意义已经不言而喻,然而,中国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要确保消防执法的顺利开展,还是需要解决发展创新的问题。因此,消防执法规范的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既是相互影响的关系,又同时关乎整个执法规范的未来趋势。所以两者必须相互结合,共同发展。
3 当前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3.1执法人员不足,执法环境恶劣
当前, 我国消防执法的队伍现状是业务多,消防监督人员少,很多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没有多余的时间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理论知识的学习,从而导致了工作能力原地踏步,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在对实际案例进行判定的时候,笔录毫无章节,对案件的违法性质无法准确判断,缺乏科学有效的证据收集措施,不能正确裁量处罚的幅度。此外,部分消防监督人员思想出现偏差,自控能力较低,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缺乏高度负责的态度,做事不按严格程序,做事马虎,片面追求效率而忽略质量,导致很多重要细节没有得到处理。
同时,社会会上存在很大一部分的民众缺乏消防意识,不仅对相关法规法律不了解,而且无法在火灾面前及时运用安全尝试积极主动自救。更重要的是,在消防执法认识上存在极大偏差,不能配合执法人员工作,轻视消防执法力度,导致了恶劣消防行政执法环境的产生。上述这些问题都导致了消防执法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3.2 消防监督执法法规不完善,尚未形成合作联动机制
我国的消防监督执法法规还很不完善,当前我国消防机构实行的是现役体制,这就意味着消防执法人员会频繁更换,执法素质不稳定。这间接造成两个影响:消防执法人员工作时间不长,业务素质得不到沉淀,工作能力就得不到提升。二是造成执法案件的堆积,人员的调动致使交接问题时有存在,长期工作无法继续。目前,消防机构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并不多,许多工作都是在自我摸索和借鉴以往经验开展的,而人员的变动使本就不稳定的人员出现职业素养高低不一的情况,从而影响消防监督执法质量。此外, 当前的很多的消防安全工作,大多数都是呈现的是消防部门一把抓的局面,职责没有得到分工和明确,很多原本应该由政府来负责的工作会议、消防培训、宣传、消防知识的推广等等都由消防部门来独自完成,导致没有形成明确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体制。同时,在实际的执法过程当中,消防部门与其它部门配合行动的比较少,很多本该与至质检部门、工商部门一起联合的行动,到最后都只有消防部门去承担,大大的加重了任务量,导致执法力度较为薄弱,效果不明显。
3.3消防监督执法行为不规范
3.3.1检查部门不规范
与列管单位有利益勾结而走形式的作派是中国监督部门普遍存在的现象。没有严格按照消防执法的程序办事,没有把消防监察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只是在消防检查事前与列检单位打好招呼,简单安排人员走个过场就是目前消防监督检查的现状。同时,也没有制定出详细的消防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发现问题也仅仅采取口头告知方法,更加没有严格勒令整改,对火灾隐患避而不谈,罔顾人身安全。
3.3.2执法手续不规范
消防执法部门没有制定出相应的上报审批制度,执法人员缺乏办手续、走程序的意识。对于需要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建筑单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提醒过一次后,对于依然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建筑单位放任不理,没有依法采取行动进行相应的处罚,勒令建筑单位强制执行。导致各建筑单位在消防工作方面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抓住了消防执法部门懒散的工作心理,在面对消防检查的时候,仅仅做做样子,随意敷衍 ,马虎应付,降低了执法人员在公众中的威信度和好感度。
3.3.3执法方式不合理,重罚轻纠
少数执法者欺善怕恶,在对有利益关系的建筑单位与普通群众施以两种不同的办事风格,伤害民众感情,执法形式简单、鲁莽,态度倨傲。引发群众不满,不利于社会的团结稳定。
在具体实践工作过中,部分消防机构过于强调对当事人的经济性处罚,不够重视消防违法行为引发的严重后果,未能制定针对性的方法纠正存在的问题,导致消防执法过程中出现“重罚轻纠”的现象。其一,一味强调罚款,忽视纠错工作。针对违反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现象,单纯采用罚款手段,没有通过强制性手段要求违法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纠错工作,导致消防隐患无法得到消除。其二,实行罚款放行。针对没有通过审核的消防工程,给予罚款放行,这种做法十分不利于保证消防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其三,一味强调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没有深入追究引发违法问题的主要原因,了解清楚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无法从根本上提高消防执法的规范性。最后,执法手段不够丰富和完善。有些负责消防执法的工作人员对于具体的行政法律和规定的了解不够全面和深入,未能促进行政处罚及思想教育的有效结合,处罚决定书上的处罚条款通常仅包括罚款这一个选项,未能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及停业整顿等处罚处理,导致部分违法人员错误地以为仅需上交一些罚款便可以不用纠正错误行为。
3.3.4 消防行政监督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现阶段,很多消防行政监督人员在综合技能和综合素质上跟不上社会发展需要,无法满足日益提高的消防行政监督要求,造成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消防工作人员的能力以及素质与消防事业的发展不符,其次,消防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无法满足现阶段消防管理工作的强度和难度。近几年来,我国的消防事业迅猛发展,其高速发展导致消防工作人员在综合能力和素质上跟不上速度。随着相关消防法律的断建立和贯彻执行,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各类消防法律规定以及消防技术规范也陆续公布,多种多样的新型产品以及消防技术也开始广泛应用。面对越来越复杂的消防执法工作以及越来越严格的消防执法要求,消防工作人员的消防技能以及综合素质依然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不够丰富,消防技能较差,再加上很多消防执法人员是从基层消防指挥部调上来的,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消防培训,无法充分发挥其消防监督作用。
4 建议措施
4.1树立牢固的现代化执法理念
“执法为民、公平公正”应该作为每一个执法者的执法价值追求。在工作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民大众服务,出现矛盾及时调和,端正执法理念,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用好党和人民群众赋予消防执法权力,严格办事程序,为人民群众执法、用权、办实事、做好事,情为民所系。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开展工作,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首位,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责任意识不强,公仆意识不牢,群众观念淡薄,服务态度差,工作质量低,办事效率不高的新问题。实现社会与法治的和谐美好。
文明执法侧重服务,规法执法重在制度。制度长期时间积累的准则,体现执法的现代化水准,这要求执法部门在行使监督权力时,为了不断适应社会的进步,应该要结合以往的经验和教训,不断研究和发展出的新的社会管理方法,努力在管理理念技术和知识上进行改革和创新,不断完善消防的执法理念以及执法的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秩序,保证新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稳定发展。
同时结合现代社会创新管理,积极创新现代化执法监督方式。
4.2 重视消防宣传
加强消防宣传能够促进公民以及各个单位组织消防法律水平的提升,引导其严格按照消防规定进行消防保护,正确履行自己的消防义务,通过法律手段给自己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保证当事人能够完成对执法主体的监督,保证消防执法工作能够慢慢走向规范化道路。为此,相关部门要努力提高群众的消防法制意识,鼓励他们自觉参与到维护消防安全环境中,鼓励他们积极检举各类消防违法行为,与消防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抗争。同时,努力构造出良好的消防行政执法氛围。只有社会各界提高了消防安全法制意识,不仅是对自身行为的规范,明白了哪些行为是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提醒自己不要做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同时又强化了自身权益的保护,知道了怎样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切实增强公民消防法制意识,消防行政执法就会更加顺利。
4.3改善执法环境
这里的环境不是大自然环境,而是人文环境,人文化境由人和人的思想意识组成,消防工作的跨越式发展还没到来,这种发展的里程碑体现在人们的自觉守法。经济全球化的进展,让许多民众的思想偏向了效益,忽视了安全。一些不正当的值班操作引发火灾的发生数量持续增加,说明消防意识薄弱。甚至有一些不懂法律的群体出现干预消防执法的行为,抵触消防人员的正常执法监督。因此,消防部门应该要要坚持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真正使各项工作在执法为民这个层面上扎根进去、体现出来。用好手中权力,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当好人民的公仆,不断开展各种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活动,鼓励民众积极参与,让群众通过实践感受到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从根本上来提升群众的消防意识,促使他们在日常的生活中重视消防,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构造出一个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4.4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为了解决消防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及不足,必须要不断强化消防执法监督力度。如果不针对权利进行科学制约,就很容易导致腐败问题的出现,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执法监督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方法促进消防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避免各种监督问题的发生。其一,要加强内部监督工作。一方面,要加强上级领导对下级工作人员的监督,另一方面,下级员工应积极针对上级消防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设性的改进建议,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促进上下级员工的共同发展进步。加强外部执法监督工作。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执行,让广大群众了解整个公开执法操作。主动吸引社会上符合要求的消防监督人员,针对人民群众的真实想法进行深入了解和剖析,广泛听取社会上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收集群众的反馈意见,从根本上保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消防执法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之下,执法部门应该要根据执法实际的需要,成立专门的执法监督队伍,同时保证这支执法队伍整体综合能力高,素质良好,具备与时俱进的意识,学会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到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出一套更加符合现今需求的消防管理模式,从根本上来提高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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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有其特别重要意义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我国的经济正处于起飞时期,出现的各种情况纷繁复杂,需要增强预见性;二是文化环境的问题,目前道德的界定尚处于一种“失范”的状态之中,人们的心理状况很复杂,需要有针对地防微杜渐;三是从政治机制上说,在对权力的监督上,我们尚缺少一个完善的体制,还没有一个较合理的外部监督机制,需要通过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不断探索,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改善管理。就职务犯罪来说,内因占主导地位,通过很多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末世”心理现象存在很普遍,例如李真案、案等都存在这个心理现象,很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可以从多方面多角度来进行,例如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入手,有可能收到理想效果。
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法,我想从四个方面去界定它:该法应该是一部预防法,而不是一部检控法;应该是一部具有权力性和职责性的法律,而不是倡导性和宣言性的法律;应该是一部综合治理性的法律,而不是仅仅只有法律监督;应该是一部多主体的法律,而不是单一主体的法律。对于立法,我们应吸取以前的一些教训,在《职务犯罪预防法》中,应该规定相应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法律监督和指导,同时协调反腐败侦查机关破获案件,还有反腐教育以及预防机构的组成。很好地总结吸收过去一些立法成功和失败的经验,从而使这部法律能够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现如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需要我们从全新的视角、全方位的视角去审视,需要从全社会的角度来关注预防工作,在这里,检察机关一定要起到启领的作用。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提出应当建立独立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一个或者酌情设有多个机构通过诸如下列措施预防腐败:
(1)实施本公约第五条所述政策,即体现法治、廉政、透明度的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并在适当情况下对这些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协调;
(2)积累和传播预防腐败的知识。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表明了检察机关在我国国家体制中所处的地位,同时也确立了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所处的中心地位。
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越是有力,法律就越能够得到普遍、统一、正确的适用,就可以更加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如果削弱或者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就容易纵容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处在打击职务犯罪的第一线,在长期同职务犯罪的斗争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经验,足以担负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确立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并明确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责,是更好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有利于遏制职务犯罪。
(王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刑事法与刑事司法的任务一般表述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种提法是正确的,但不够全面。惩罚与打击犯罪仅仅是犯罪预防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这不仅是中国学术界的共识,也是官方的共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就是强调对犯罪的预防和综合治理。如果我们现在还认为刑事司法机关的任务仅仅是打击和惩罚犯罪,那就落伍了。
在学理上我们可以把犯罪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蓝领犯罪,一类是白领犯罪。蓝领犯罪主要是街头犯罪,白领犯罪中最主要的是职务犯罪。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体制框架,在刑事司法领域内,对于街头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对付“野蛮”的犯罪人)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而对于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对付“文明而体面”的犯罪人)则主要由检察机关负责。因此检察机关具有预防犯罪的职责,特别是具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不仅在学理上是有根据的,而且在法律根据上也是不容置疑的。在所有的犯罪中,职务犯罪是龙头,预防、控制和打击职务犯罪,对于在整体上预防、控制和打击整个社会的犯罪,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一二十年来,西方国家逐步兴起的恢复性司法对我们现在津津乐道的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提出怀疑、批评乃至否定。恢复性司法认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主要还是报应刑传统,只是一味地惩罚和打击犯罪人,没有关注被害人和社区的利益。除了惩罚犯罪人之外,它们什么也没有得到。如果说这也是一种公平、正义的话,那也是一种有害的公平、正义。因为通过刑事司法活动,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都受到了损失。“有害的正义”是恢复性司法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简单概括。
因此,恢复性司法试图对现代刑事司法理论和制度进行全面的更新和改造。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发生以后,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而且还包括犯罪人和社区。因此,刑事司法的任务主要不是惩罚犯罪人,而是要全面恢复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试图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无害的正义”是恢复性司法追求的核心价值。恢复性司法代表着刑事司法改革新的世界潮流,它所着重强调的是恢复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以及预防和控制犯罪。
可以预计,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预防犯罪在刑事司法领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检察机关在几年前就成立的专门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正是适应了这种刑事司法改革的世界性潮流。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先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后地方性法规,这是一种通常的思路。另一种模式是先地方性法规,后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
这后一种模式在当今中国社会急剧变动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它对于加强地方性法制建设,对于暂时弥补全国性立法的缺陷与不足,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且最终为全国性立法的到来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铺垫。这种由下而上的立法进程有可能使得全国性的立法效果更好,制定出来的法律更符合中国国情。比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之前,我国已经有许多地方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这些地方性条例对于各个地方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最终为全国性立法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我们今天讨论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正是这后一种模式。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一些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适合当地情况的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法规。这不仅有利于当地职务犯罪的预防,而且也为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提供了经验。
(储槐植 北京大学教授)
反恐斗争“和”公职犯罪“是世纪之交困扰国际社会的两大难题,公职包括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两个部分,在相当程度上,反腐败比反恐工作更加复杂。
目前法律理论上有两种主张:保守司法和能动司法。保守司法主要是在西方国家,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是“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做”,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能动司法指的是“法无明文规定可以做”,但不能与《宪法》相抵触。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步伐,国家机关更多地体现出能动司法,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尤其是对于我们这种转轨中的国家,能动司法显得尤为重要。贾春旺检察长去年提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我们可围绕这个主题,在不违背《宪法》的原则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例如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就是能动司法很好的体现。
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立法,这项工作不外乎有两种过程,先地方后中央或是先中央后地方。在推进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尝试的渠道,为全国性立法提供经验。此外,我们可以先修改《检察官组织法》,为专门的立法作好准备。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从我国《刑法》现状来看,《刑法》具有抽象意义上的、一般性的预防功能,例如已有的刑罚对一些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预防意义。在国外,预防工作是分散在各个层面上的,而国内将由一个专门的机关来承担此项任务。预防分为两块,普通犯罪预防和职务犯罪预防。在我国,要结合当前的国情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且要有专门的机关来协调完成,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国家竞争的根本是政府竞争。政府竞争也是国家竞争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国内,如果一个地方有一个“高效、透明、公开、廉政”的地方政府,该地方的经济就会得到迅速发展。比如说1988年、1989年期间,国内的很多商人纷纷移民、移居国外,造成外汇流失现象严重,虽然其中原因诸多,但是“不安全感”是一个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公务人员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光靠新闻媒体、个案来监督预防并不科学,需要我们构建一个科学的反腐败机制和制度。目前,我们的社会经历了或正在经历很多个转变,这些转变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个转变是我党已经实现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随之而来的就是广义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机关,包含司法机关在内都要适应这种转变,才能更好地“为民执政”。前一阶段,法院、检察院集中清理“超期羁押”问题就是这种转变的一个重要体现。第二个转变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过去没有出现过的问题和矛盾,经济犯罪现象日益突出。第三个转变是“一元化社会”向“多元化社会”的转变,这也是社会改革的一个重要体现,具体的表现就是政府做不好的事情可以交由民众去做。在这些转变过程中,法律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而这里的法律必须具有政策性和导向性。《职务犯罪预防法》也应该是这样的,同时在这部法律当中,检察机关的作用很大,应该发挥监督指导作用,通过公共决策、公共政策,比较深地介入到预防工作的各个层面中去,用既合乎法律,又能保护社会经济繁荣发展、政治稳定的方法手段来很好地预防职务犯罪。在这里,检察机关的“主动、能动性司法”的空间更大,因为它的行政性更浓一些。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可做的预防工作更多,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做一些窗口性的、指导性的工作,提供咨询和提醒,这一点就像中央银行对地方商业银行的窗口指导工作。
在目前的环境背景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很难做,但是如果能够通过我们的努力和辛勤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整个民族、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是不可估量的。
王牧(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这次“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建设座谈会”是在我国参加起草并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久后召开的。研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可以知道,公约对预防工作的法律根据、预防工作的意义、预防工作的手段方法都讲得很清楚,这为我们在中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根据和法律框架,这次会议开得非常及时。再者,职务犯罪预防厅成立三年来,从摸索工作的法律根据和工作的权利义务、职权责任的探讨阶段,现在已经走到了总结经验并加以法制化的阶段。因此,这次会议应该是标志着预防工作从初步探索到总结经验、立法规定的新阶段。现在,把预防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的观念来加以对待,仍然是一个全新的问题,这在我国打击犯罪、治理犯罪的决策中又先行了一步。
在我们一般人的观念中,治理犯罪主要靠打击,但打击的目的还应当是预防犯罪,我们刑法理论中讲的一般预防便是这样。如张三、李四因犯罪受到了刑罚的惩罚,使其他人受到了震慑,不敢犯罪,这只是起到了一般预防的作用。事实上,强调打击、报应和一般预防是古典刑法的观念。现在,社会发展了,人民生活奔小康了,社会安全已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预防观念也被提到重要日程上来。因为,社会安全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如何预防犯罪,包括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在现代刑法的观念中,更强调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现代刑法从其取向可分两种,一种是打击的刑法,一种是预防的刑法。在现代的一些国家中,应对犯罪的主要不是刑罚惩罚,而是犯罪预防。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观念。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化研讨会,对将来在中国推动刑事法律现代化起到了一个历史的生长点的作用。这也告诉人们,中国的治理犯罪主要是通过预防,而且主要是法律性的预防才更有效。
治理犯罪不应该仅依靠打击,或者说不主要寄希望于打击。对社会民众来说,最有效的、最有效益的,还是预防。预防是使职务犯罪率下降的重要原因。但是,现在贪污的数额大幅攀升,腐败的形势仍然严峻。抓一个杀一个,代价太大了。怎么办?别让他们犯罪,不要让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我们在治理犯罪过程中应该尽量少用刑罚,刑罚是暴力的东西,以暴治暴只能是暴力升级。刑罚并不是一个好东西,刑罚像金钱一样,万万缺不得,但刑罚不是万能的。刑罚像一堵墙,只挡君子,不挡小人。所以,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化,能够提到我们中国学术界的议事日程上来,而且不仅是作为我们的学术探讨,更作为我们检察机关的实践,是十分重要的,具有理论、实践、历史多方面的意义。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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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结合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为全国性公益专项基金。主要支持社会组织根据国家和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和政策,开展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工作。
第三条 基金采取多元化筹资方式,来源有:中央财政拨款;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其他合法方式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公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申请、评审和审核的办法确定支持项目。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研究制订基金管理规定,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财政部将基金中的财政拨款纳入国家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管理,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负责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当地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当地基金资助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当地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共同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由3部门及主要捐赠方代表组成。
基金委指定全国性社团作为基金管理单位,成立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
第七条 基金委根据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结合艾滋病防治工作对社会组织的需求和发展状况,确定基金支持方向和资助规模、监督基金办工作、审议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办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公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受理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评审结果、签订协议、拨付经费、指导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基金成立咨询委员会,由艾滋病防治、社会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对基金的发展、指南编制、项目计划、管理和评估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基金委在决定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十条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尚未登记的社会组织(含已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申请项目,接受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开展项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当年新成立组织除外);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四)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五)有实施艾滋病防治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六)符合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省级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申请的项目,应当与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工作任务紧密结合。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申请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应当在接受项目申请起始之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组织应当按照年度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请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防治工作需求、社会组织能力和信誉等对项目申请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项目申请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全国性社会组织可直接向基金办提交项目申请。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基金办建立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应当包括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有关业务领域、社会组织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熟悉艾滋病防治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正。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采取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优先资助直接为受艾滋病影响人群提供防治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 基金办组织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组织和负责人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名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项目申请指南规定的程序告知申请组织。
第十九条 基金办组织评审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充分结合艾滋病防治需要,从社会组织本身特点、项目可行性、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统筹考虑年度资助计划,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基金办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内容包括评审通过的项目名称、申请组织和负责人、拟资助的金额等。
基金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公示结果等,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申请组织和所在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予资助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办应当向社会公布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和资助金额等。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填写项目实施方案,在公布结束后的10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公布结束后的20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基金办收到项目实施方案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项目实施方案有不妥的,基金办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核准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督导检查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实施方案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三条 基金办与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或社会组织签订委托协议,并按委托协议的规定拨付基金资助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组织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和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做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每半年通过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基金办提交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并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基金办批准。
(一)项目负责人不再是执行项目组织法人的;
(二)项目负责人、社会组织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终止或解散的;
(四)合作单位有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的。
确定基金资助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时,基金办应当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或者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应更改,如需要作出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调整申请材料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基金办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并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延期申请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的15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提交项目完工材料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项目资助期满后的30日内将项目完工材料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完工材料包括项目总结和支持资料、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所在地(市)或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完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收到项目完工材料后,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和所属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中符合完工要求的,准予完工;不符合完工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处理意见,要求项目负责人按照书面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的档案。对项目完成优秀的社会组织,应当在下一年度优先资助。
第三十一条 开展项目工作或项目工作成果,应当说明得到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要用于宣传干预材料、人员、办公、交通等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对出现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资金、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等问题,基金办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基金办应当终止项目执行,并收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培育基地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所签订委托协议内容使用资金,指派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应当上缴基金办。
第三十四条 基金办应当将结余资金和收回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十五条 基金办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评审保密规定。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如与申请组织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时,应当回避。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第三十七条 基金办应当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建立评审专家、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申请组织、负责人、参与人在实施项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并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有违法情节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和完工材料的;
(三)提交虚假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聘其为评审专家。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对本地基金资助项目进行督导检查,查看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审核资金使用情况,通报督导情况。
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社会组织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管理信息系统,对防治效果进行评价,并将项目取得的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项目申请、评审、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基金办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项目申请、评审有关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 基金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基金办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6.5%,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支出以及评审、管理、督导等工作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在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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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宪法对土地所有和分配制度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运行中,无论是管理者和被管理1者都无视这一基本制度,让许多顺理成章的事情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一、思维方式与制度背离的现象
在我国实际生活中,普通百姓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学习理解存在不准确,不深入,绝大部分还是沿袭传统的认识,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惯例在工作和生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错把国有或集体所有理解为私人所有。按照《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和土地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或经营权,而且对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根据用途分别明确有具体的使用或承包经营时间年限,这些规定或道理,无论是管理者、被管理者或普通群众都是应当知道或实际知道的,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中,具体到不同的地点或区域,国有的自然资源或土地,被实际使用或承包经营者将其看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根据个人喜好随意定价或有偿非法转让,特别是在国家公益事业或产业发展中需要依法征用土地和自然资源时,实际使用或承包经营者忽视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或承包经营权,处处以所有人的姿态漫天要价,以获得高于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或承包经营的利益,致使国家或集体的公共利益受损。其实,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无论是用于公益设施还是产业发展,除了投资人获得相关收益外,还包括广大群众的利益,因为,用于公益设施可以直接服务于普通大众,用于产业发展可以带来税收,政府利用税收发展教育、医疗、交通等民生事业,可以间接服务于普通大众。由于社会大众思维方式与相关制度的背离,容易使经济社会发展受某个人或某一群体的错误思维干扰甚至被导向制度的反面,从而削弱制度的规范效用,影响或阻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二)错把按劳分配理解为政府保障兜底。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充分说明个人取得财富,必须付出实实在在的劳动,这种劳动可以是智力的,也可以是体力的,但必须付出劳动,才可能取得收益,只是收益的多少与投入的有效劳动密切相关。政府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安全网”、“稳定器”,是加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同时,又是在鼓励竞争,追求效率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措施。社会保障的核心功能主要是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从维护人权的角度出发,保障人的基本生命权得到尊重和保护。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生活中,部分居民把政府的社会保障看成理所应当,钻政策的空子,甚至以生活无法保障为由索取不劳而获的利益,这是对按劳分配政策本质的歪曲理解和错误认识,是按劳分配政策在错误思维背离制度设计情况下的社会扭曲反映。
(三)错把使用权和经营权转让理解为所有权转让。按照《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依法处分。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生活中,普通居民对所有权的理解十分粗浅,有的故意装糊涂,非法将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有偿转让,这种现象最突出的体现在农村。由于受交通影响,许多偏远地区的居民希望能在靠近交通方便的区域居住,这种需求十分巨大。同时,交通方便区域的居民,由于进城务工、从事公职等离开了原居住区域,宅基地和承包经营的土地、山林闲置,一方面有需求,一方面有供给,在错误思维的支配下,私下土地、宅基地交易市场形成,从而造成土地承包经营的混乱。当遇到高速公路、铁路、城市建设、工业等项目建设时,多个主体在利益动机驱使下,错把使用权和经营权转让理解为所有权转让,提出许多非法无理的要求,影响工程进度,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这是明显的所有权思维方式背离制度规范。
二、思维方式与制度背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影响国有或集体财产收益的公平分配。思维方式与制度背离,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第一个要素突出的表现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收益无法达到公平分配,出现一夜暴富和国家社会保障风险增加。比如: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补给土地使用或经营者的,应该是土地使用或经营的收益,土地本身的价值应该由所有人获得。但实际工作中,使用或经营土地者在错误思维的影响下,无限放大土地的收益和延长承包经营的时间,造成一夜暴富。国家不仅要付出多的成本,而且同一个地域的其他居民不仅无法获得收益,还要承受一夜暴富对当地物价影响的其他支出。更难于控制的是由于一夜暴富,钱来的太容易,有的开始从事黄、赌、毒等违法或影响社会公德的事情,短时间花光补偿所得,造成生活无法为继,国家还要承担失地保障额外的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带来的其他影响。
(二)影响社会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按劳分配是社会稳定的十分重要的制度根基,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源成本评价的标准,有利于促进社会财富增长、推进科技创新和提升社会分工合作的水平,也是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衡量标准。如果按劳分配的制度被错误思维裹挟,带来的直接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一部分人不愿意就业,指望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的供养;二是对自己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没有正确的评估,对工作挑三拣四,对工资提出超出自己实际能力的要求;三是在工资期望的牵引下,不断的跳槽和寻找新的就业机会,造成就业人员的频繁流动;四是社会一方面大量缺人,另一方面又大量人员失业,造成人力资源市场的倒挂;五是推高人力资源成本,影响实体经济发展。诸如这些现象的出现,使得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无法反映社会的真实情况,对教育等其他方面产生影响,阻碍社会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
(三)影响国有或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一方面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如果思维方式背离制度设计,又阻碍经济社会发展,不利于国有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自然资源和土地国有,这是国家和集体的一笔宝贵财富,如果经营得当,可以无限累加财富,同时也是最稳定的国家税源基础,可以有效保障国家不断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比如:城市国有土地,如果保持有偿使用,国家可以稳定城市税源。农村集体土地,如果使用得当,通过发展生产,可以源源不断的带来财富。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生活中,一方面我们会看见农村大量田地的抛荒,另一方面又看见许多农产品企业面临土地流转的压力和困境,同时国家还要对抛荒土地付出农业补贴成本,这种政府和企业都含无奈的“冤大头”的现状,不仅使集体土地无法产生效益,实现增值,国家还要蒙受损失,严重阻碍国有或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三、破解思维方式与制度背离影响经济发展的对策
篇9
一、引 言
社会资本是从嵌入于社会结构中的可以在有目的的行动中使用的资源。由于企业的经济行动都嵌入在更大的社会背景当中,并且任何企业都不可能拥有自身发展所需的所有资源,而必须通过与其他组织建立联系,并交换有价值的资源才能生存发展下去,因此,企业可以被看做有目的的社会行动者,所以社会资本概念被引入到企业层面的研究中就自然成为理论拓展的基本方向。显然,这种拓展是由社会学者和管理学者共同完成的,但学界对社会资本的定义、分析层面、产生社会资本的社会网络结构及社会资本的前因与结果变量等问题尚存有较大的异议。在这个大的理论背景下,本文旨在通过梳理1995-2010年间发表在15个高层次管理学期刊上的有关社会资本研究的学术论文,力图展示组织与管理学研究中组织层面的社会资本理论,指出现有研究的不足和未来主要的发展方向,同时本文还将关注该研究领域中对社会资本的操作化方法,为国内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提供借鉴与参考。
二、组织层面社会资本的概念框架
在社会资本被引入管理学领域之初,学者们多是关注个体通过发展社会关系和网络所获得的资源如何影响其行为,但学者们逐渐注意到个体的社会关系和网络也会对组织产生一定影响,比如高管的社会资本可以为组织带来收益,因此,社会资本在管理学中的应用被逐渐拓展到组织层面。
社会资本是行动者可以通过其社会关系所处的社会结构中所获得的资源,其核心思想是关系网络对个人或组织而言是有价值的资源(也就是资本)。在复杂的企业网络中,企业对社会资本的可得程度取决于企业在网络结构中的位置。
社会资本概念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包含着不同的形式和分析层次。Nahapiet和Ghoshal认为,社会资本是嵌入于个体或社会单位的关系网络内,并通过这个网络获得的实际和潜在资源的总和。同时,他们从结构、关系和认知三个维度对社会资本进行了考察,这为管理学研究中组织层面社会资本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也提供了研究操作的便利性。这三个维度是高度相关的,尤其是结构维度和关系维度,这两个维度是以结构嵌入和关系嵌入理论为基础的。其中,结构嵌入是指社会系统和整体社会网络的性质。因此,结构维度是指行动者之间联系的整体形式,这一维度着眼于有无网络联系,网络的结构和形态等。关系嵌入是指人们通过交易历史所建立的关系的类型。企业间关系代表了社会资本的原因之一是企业间互动建立起以互惠和平等的规范为基础的责任和期望。因此,关系维度是指通过关系创造并受关系影响的资产,这一维度着眼于信任与可信性、规范与制裁、责任与期望、身份与认同等。
企业的社会资本是通过行动者的社会关系获得可见的实际的并促成目标实现的资源。组织层面的社会资本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组织内社会资本和组织间社会资本。正如Leana和Pil所言,在组织层面,社会资本既是组织成员之间关系的总和,也是组织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竞争者或者伙伴之间的联系总和。关于组织内社会资本,Leana和Van Buren认为,组织的社会资本是反应企业内社会关系特征的资源。Koka和Prescotl认为,企业间关系代表了社会资本,因为企业之间通过互动建立起以互惠和平等的规范为基础的责任和期望,为企业从这些关系中获取资源提供了便捷的途径。Chung等认为,一个企业的社会资本是与外部相关方存在潜在收益的关系。相似地,Zahra认为组织的社会资本是企业从与其他企业的关系中得到的信誉和资源。
我们发现,学者们对组织层面的社会资本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说法,多是借用或套用社会学中社会资本的概念。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发现在多样的社会资本概念中,其共同因素有两点:一是社会资本源于网络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结构;二是行动者有能力得到网络或社会结构收益。综上所述,组织层面的社会资本包含组织内和组织间社会资本两个方面。首先,组织内社会资本是蕴含在组织内个人与个人、部门与部门或个人与部门之间关系当中的资源,这种资源有利于个人与个人、部门与部门或个人与部门之间信息交流、技术共享,从而促进组织目标实现。其次,组织间社会资本则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蕴含在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社会关系中的资源,这一部分完全体现了组织间关系的特征;另一部分是蕴含在组织内个人(尤指边界人员或高管人员)或部门与其他组织的社会关系中的资源。这本来是属于组织内个人或部门的社会资本,但当它能为企业或组织带来利益的时候,就成为了组织层面社会资本的一部分,因此,这一部分体现了个人或部门的社会联系对组织的影响。
三、组织层面有关社会资本的研究问题――“前因”和“后果”
(一)组织层面社会资本的“前因”
Leana和Van Buren把组织社会资本看做反映企业内社会关系特点的一种资源。他们认为,雇用活动在关系、规范、角色三个方面影响组织社会资本。Bolino和Jaylor认为,组织中的社会资本和组织公民行为是相互促进的。Lazarova和了aylor把无边界职业生涯分为四种类型,并指出特定类型的无边界职业生涯会减少(或增加)组织的社会资本。
学者们还把战略联盟、跨国公司、家族企业等作为具体情境对组织层面社会资本进行研究。Koka和Prescotl认为,企业随着社会资本程度的变化而变化,社会资本的程度不但在于企业在联盟网络中的结构位置,而且还在于联盟形成和维持背后的动力。而Kostovat和Roth认为,社会资本的程度和形式由跨国公司总部和分部相互依赖的性质决定,并随跨国公司形式的变化而变化。Arregle等通过同构机制把组织社会资本与家庭社会资本联系起来,这些同构机制包括共享的组织身份和理性、人力资源实践以及重合的网络;并通过考察家庭社会资本稳定性、互动和相互依赖的作用,连同家庭的规模、承诺和为企业提供关键资源的能力,提出家庭社会资本如何影响组织社会资本的发展。
(二)组织层面社会资本的“后果”
组织绩效是组织层面社会资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因为社会资本的得失会或多或少地影响组织绩效和竞争力的好坏。Fernandez等发现,企业对雇员社会资本的投资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收益。Lee等检验了企业内部能力和外部网络对
企业绩效的影响。内部能力和以伙伴关系为基础的外部网络对绩效有显著影响,而以赞助关系为基础的外部网络对绩效并没有单独的影响,但与财务机构的联系对投资在新兴企业的技术能力和财务资源有多重作用,可见,获得财务支持对企业绩效有重要影响。Batjargal从社会嵌入视角去考察了前苏联企业家的社会资本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他发现,关系嵌入和资源嵌入对企业绩效有积极影响,而结构嵌入对企业绩效并没有直接影响。Koka和Prescott在指出联盟网络构成社会资本的同时,还发现社会资本的信息维度对企业绩效有不同的影响。Gopalakrishnan等也发现,企业的可信度与获得联盟伙伴的财务支持是积极的影响关系。Maurer和Ebers对创业企业社会资本的结构、管理和演化如何影响企业的绩效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当企业成员不断采用社会资本的结构去适应变化的资源需要时,企业可以实现绩效收益;这种惯性会把企业的社会资本变成一种可靠性。Acquaah发现,来自于管理者的网络和与其他企业、政府官员和社区领导社会关系的社会资本会提高企业的绩效。企业的竞争力是企业绩效的重要表现之一,Wu发现,信息共享在社会资本与企业竞争力关系中具有调节作用,具体地讲,信息共享在新人和网络联系与提升竞争力的关系中起完全调节作用,而在重复交易和提升竞争力的关系中只起部分调节作用。Tsai认为,社会资本(先前的网络中心性,可信性)与战略关系之间的互动极大地影响组织内联系的形成。Miller等认为,企业的内部社团以及企业与外部相关者的联系在家族企业中更为普遍,这些关系会提高新兴市场中高科技企业的绩效,这种影响取决于重要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社团内外部的社会资本。
有关智力资本的研究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研究组织层面社会资本与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Nahapiet和Ghoshal认为,社会资本促进创造新的智力资本,同时,企业拥有的社会资本越密集,则在创造和共享智力资本方面越有优势。Reiche等认为,个人的社会资本必须明确转化到组织层面才能对部门间的智力资本有持续的作用。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智力资本由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组织资本三个部分组成的,以此为基础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Reed等认为,社会资本对财务绩效的影响取决于其他两个部分的价值。Subramaniam和Youndt在研究中发现,智力资本的各方面对创新能力具有不同的影响,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紧密相关,除非把知识通过关系网络化、共享、传播,否则很难对组织的创新能力有益。Tsai和Ghoshal发现,社会互动和信任与部门间的资源交换极大相关,这对产品创新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组织行为包括:企业的生存;投资于新企业、在起步阶段发展商业关系以及对新企业的管理;选择外部董事;组织学习等。Fischer和Pol-lock发现,在企业作为一个公共实体的前5年,管理团队的平均任期和IPO协议的网络嵌入降低了企业失败的可能。Lester等把前政府官员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分为深度、广度和衰退程度三个维度,并发现这些维度是公司选择外部董事的重要标准。Zahra发现,组织社会资本对企业投资、交易、合资、联盟以及对新企业的管理等方面有积极的影响,并且企业的所有权在其中起了调节作用。Kang和Snell也把智力资本分为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组织资本三个部分,整合出三者互补的框架,以促进两方面的组织学习,包括知识开发和知识利用。Inkpen和Tsang将网络分为三种类型,即公司内部网络、战略联盟和产业区,每一种网络类型都有各自的社会资本维度。为了有效和高效地转移知识,企业要预先管理和建立社会资本。社会资本使信息转移的社会联系具有双向性,因此,员工流动给企业带来双向的信息流。
组织间社会资本的研究主要是以战略联盟为背景展开的。Chung等发现,来自银行直接和间接的合作经历的社会资本在联盟形成中起了重要作用。Gopalakrishnan等发现,在制药企业拥有较大管理控制权的联盟中,制药企业能从生物科技企业获得更大的财务资本。在较早的研究中,Walker等发现,社会资本的发展极大地影响了企业间网络的形成和产业增长。后来,Stare和Elfring认为,高度网络中心性和广泛的“桥”联系会加强中心联系;而企业间若少有“桥”联系,中心性则会减弱创业导向和绩效之间的关系。
从文献的回顾来看,组织层面社会资本的研究呈现出“轻前因,重后果”的局面,绝大部分研究把组织层面社会资本作为因变量,而忽视了组织层面社会资本的前因变量。在解释组织或企业社会资本从何而来的问题上,基本是套用了社会学中对个人社会资本的解释,但是社会学的理论是建立在个人层面上的,把它直接转化到企业层面有可能产生重要的理论问题,我们要注意到这种转换不是随意的,要建立在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在对组织或企业社会资本“后果”的研究问题广泛,而且重点突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研究中,绝大多数发现了社会资本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有少部分研究发现,社会资本的某个维度对企业绩效有不显著的影响;Yli-Renko等甚至发现社会资本的关系质量维度与知识的获得是负向联系的。另外,Yoo和Lee还发现,缺少高度信任的社会资本并不会妨碍企业取得好的经济绩效。
四、组织层面问题的社会资本测量
从现有文献来看,绝大多数研究都是采用调查问卷的方法来获得数据,也有研究通过二手资料来获得数据,还有的研究通过调查访问来搜集数据。现有文献的研究对象也是对外界资源依赖较大的企业,值得注意的是,Leana等把我们的视野从对作为营利组织的企业转向了非营利组织的公共学校。
从现有文献来看,学者们主要是采用了量表对社会资本进行测量。由于学者们对组织层面的社会资本的概念还没有达成一致看法,因此在过去的研究中,测量组织层面社会资本的主要指标并未形成统一的指标体系。以往的研究大多基于Nahapiet和Ghoshal的研究中社会资本的结构、关系和认知三个维度,尤其是结构和关系维度,每个维度选用一个或多个指标进行测度。如结构维度主要选择的指标有网络联系(如“我们企业与许多财务机构有密切的关系”);关系维度主要选择的指标是信任(如“我们的商业伙伴从来没有机会主义行为”);认知维度主要选择的指标有共同愿景(如“我们部门与正在合作的其他部门有共同的目标和愿景”)等。现有研究已经表明这些指标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测量量表则是根据过去相关研究,根据具体指标选择适当的问项,如测量网络联系多选择Peng和Luo,测量社会互动和关系质量则多选择Na-hapiet和Ghoshal以及Tsai和C,hoshal等。
在Zahra的研究中则是根据Adler和Kwon、Arregle和Hitt、Tsai和Ghoshal等之前的研究开发出了新的量表。
由于对组织社会资本的测量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指标体系,因此,不同学者的研究中所采用的指标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些研究直接利用量表对社会资本总体进行测量(Su等),有些研究把社会资本分为内部社会资本和外部社会资本进行操作;有些研究虽然采用了Nahapiet和GhoshalLllj的划分方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仅测量了其中的一个或两个维度。
五、现有研究小结、不足与未来方向
社会资本引入管理学研究领域十余年,经过学者们的共同努力,已在这一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果。首先,在社会资本的概念框架上,虽然研究者们对社会资本概念的表述不同,但基本包含了两个共同要素:一是社会资本源于网络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结构;二是行动者有能力得到网络或社会结构收益。这为在管理学研究中应用社会资本选择研究问题以及社会资本的测量指出了方向。其次,学者们应用社会资本对组织层面的其他变量(组织绩效、组织学习等)和组织间关系进行研究,取得了一些一致性结论,这也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再次,关于社会资本的测量指标,虽然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指标体系,但现有研究中所采用指标的信度与效度已被证实,这也为今后研究中选取社会资本测量指标提供了方便。
虽然现有研究在这一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未来的研究进行更加深入地探讨。
笫一,在现有有关组织层面社会资本的研究的重心在其“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社会资本在管理和组织研究中的“工具性”。但是,组织社会资本来源显然是不能靠简单地套用社会学的概念就能解决的,因为组织间的联系具有不同于个人间联系的特质。同时,组织内个人或群体的社会资本如何跨层次转化为组织层面的社会资本,也是未来研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篇10
收稿日期:2011-07-18
作者简介:江治强(1976-),男,山东安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二室副主任,研究方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的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全体国民的福利水平。推动社会福利转型是培育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内生动力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及今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支点,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应当在增进国民福利的过程中创造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生动力,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社会福利制度转型两者之间实现最佳的平衡和协调。
一、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条件分析
经济发展方式是从经济增长方式发展而来的一个概念。早在20世纪50年代,苏联、东欧一些专家曾对经济增长方式问题作过研究。60至80年代,国内学者刘国光提出应通过内涵式扩大再生产的方式来发展生产。1995年中央在“九五”计划建议中首次提出了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从我国实际出发,进一步丰富发展了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提法,正式提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概念。相比经济增长方式,经济发展方式的内涵和外延更为丰富和宽泛。一般来讲,经济发展方式反映经济的运行体制、产业的结构形态、要素的配置机制、产出的分配格局以及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是一定阶段上实现经济发展的理念、手段和模式的总称,也是一个衡量经济增长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相统一的范畴。从这种意义上看,经济发展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形成有其特定的经济社会基础,并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和发展目标的调整而不断地演进和发展,当与经济增长的条件和社会对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时,改变原有的过时的发展方式就成为新的约束条件和发展目标下的必然选择。因此,所谓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主要是指促进经济发展从落后的、不合理的发展方式向高效的、合理的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外延的扩大再生产”转变为“内涵的扩大再生产”,实现经济增长和发展同步,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提出,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人口结构、产业结构、消费结构以及资源、环境约束等因素的变化,我们对过去的经济增长及其实现模式的反思、调整和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创造了奇迹,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经济发展仍然没有摆脱技术优势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过度依赖高投入、高消耗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如果说过去的发展模式是一种立足于我国劳动力低廉、土地、资源相对充足、国内市场尚未饱和等优势的传统模式,那么在后工业化、全球化迅猛发展、国内发展和国际竞争双重压力不断加剧,随着过去的比较优势逐渐减弱以及发展约束的不断强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传统模式的弊端将不断显现,从而对经济发展能否可持续、能否全面协调带来更加严峻的挑战。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探索出一条增长与发展相协调,具有发展后劲的集约化、可持续的发展之路无疑是我国现阶段不容回避的重大战略抉择。在这方面我国仍然具有很多优势和有力条件。首先,中国在未来一段时期,仍将是一个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一个潜在的人力资本大国,过去低廉的劳动力价格是中国经济增长的巨大优势,如果我们能够把提升劳动力素质放在首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就业保护和职业投资与扶持,必将使人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本优势。二是中国过去依靠扩大投入形成了以第二产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推动了工业化向中后期发展,降低了农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并为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如果我们能够积极适应工业化中后阶段工业贡献率逐步下降的趋势,变压力为动力,利用现有产业提供的物质基础,大力发展面向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主的社会服务业,培育经济增长点,必将极大地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三是目前我国已经初步达到小康水平,从1978年到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8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7.6倍,人均GDP突破4000美元,同时,我国农村还有4000多万贫困人口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城镇常年有2300多万贫困人口靠低保金维持生活,即使是在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的地区,仍然有大量的特殊困难群众需要政府的救助,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看病、就业、住房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广大的中低收入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普遍较高,有着潜力巨大的消费意愿。如果我们有效实施以扩大消费需求为重点的内需战略,切实增强中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对于扩大社会即期消费、稳定社会消费预期,促进出口、投资和消费协同拉动经济增长局面的形成必将十分有利。四是我国人口的老龄化呈加速发展态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已经刻不容缓。如果我们能把养老服务事业作为一个能够创造产值的产业来认识,积极引导和扩大社会参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增强社会的养老服务功能,对于经济增长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必将产生巨大的拉动作用。五是我国的发展理念正在由如何“做大蛋糕”向如何“分配蛋糕”转变,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正在深入贯彻,这是执政和发展理念上的重大创新,如果我们能够更好地坚持科学发展观,真正实践分配正义的原则,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可避免的社会成本最小化,并使之在不同阶层和群体的社会成员中合理分担,确保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方式转变的成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也就不难形成良好的社会基础。
上述基础和条件的存在,正是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优势,但是要将此转化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生动力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以往经验表明,单纯在经济领域谋划改革往往难以从长远和根本上解决问题,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不持续的问题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长期缺乏社会政策的协同,过于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和速度指标,弱化了社会发展指标,导致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相割裂。因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举措不能仅局限于经济领域,需要在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结合最为紧密的领域即社会福利领域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发展社会福利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结合上述分析,从长远看,应把发展社会福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支点。社会福利是社会政策的核心内容,是连结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两大系统的基本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旨在增进和改善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一种基础性制度。一般而言,社会福利制度具有两大基本功能,一是为社会成员免遭各类原因导致的收入损失,降低社会成员生存风险,从而确保社会合理收入差距,为社会经济转型提供基本的安全网;二是提供教育、医疗和其他社会服务,改善社会成员生活质量,从而增进社会资本,确保社会再生产效率的提高。社会福利制度所发挥的积极功能不仅维持着社会的常态发展,对于社会风险管理也起到了促进作用,西方国家二战结束之后的社会恢复建设对此已作出了证明。中国社会正处在工业化中期阶段,正经历着从匮乏社会向丰裕社会的转变,以及国家竞争力由资本和劳动力为主向以知识和技术为核心的转变过程中,提出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从宏观上看是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国际化和人口老龄化深刻变化的必然选择,从微观视角看是适应生产要素变化、产业结构调整、就业方式转变、家庭规模缩小、社会流动加剧等诸多影响发展方式转变因素变化的必然要求,是由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长远目标所决定的,是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存在的优势和条件转化为内生动力的必然选择,也是能否巩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果的关键所在。
其一,从价值导向上看,发展社会福利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发展观。长期以来,经济发展之所以等同于GDP增长,偏重总量和规模,轻视资源、环境代价,带来了“有增长、无发展”、“先发展、后治理”的局面,其中深层次的原因是我们缺乏科学的价值导向,没有理解发展应是增进社会净福利的发展。社会福利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既包含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也是人们衡量和判断发展成果和发展绩效的社会标准,在全社会普及这种理念并使之付诸实践,就易于树立和坚持全面的、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在经济发展中就必然会对长远利益和短期目标作出合理规划,并兼顾数量和质量、总量与结构确定发展指标,会把减少损失看得比增加福利更为重要,从而真正使经济发展成为以全体社会成员福利的改进为最终目标的发展。
其二,从扩大内需来看,发展社会福利是扩大消费需求的基本拉动力。据研究,我国在2000年就已实现了温饱型小康[1],绝大多数家庭满足了基本生活需要之后,而总体消费率却呈现连续下滑态势。2009年我国最终消费率由80年代初的67%下降到48.6%[2],从2000年到2008年的8年间,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由57.5%下降至34.7%,消费需求拉动国内生产增加值的增速低于投资和出口拉动6-8个百分点[3],消费不足已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就长远看,经济增长的动力在于提高消费在GDP中所占的比重,重心在于提高消费性投资的增长率。目前,我国居民消费相对不足的问题,一方面是公众承担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所带来成本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公众对未来支出普遍持有不确定性预期,这两方面原因又与我国总体社会福利事业供给不足、发展滞后有关。就业、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养老和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保障和投入直接涉及居民消费,不仅能够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直接增加即期消费,重要的是有利于稳定消费预期从而促进内需驱动机制的形成。
其三,从经济结构调整看,发展社会福利服务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以第二产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工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40%,而我国服务业发展却明显滞后,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远没有得到释放。应该说通过大力发展加工制造业,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产品短缺问题,但是随着资源约束的加大,偏重工业和低层次的经济结构使经济发展不可持续的问题逐步暴露,特别是造成了资源使用效益低下,资源环境代价过高,低水平建设、低层次竞争的现象难以根本遏制,很多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同时,低层次的产业结构不能提供高层次就业岗位,进而又固化了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导致投资和消费结构的失衡。有关研究表明,如果我国的服务业在今后10年内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就可以有效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还可以提升制造业的附加值和竞争力[4]。在这方面,养老服务业是朝阳产业,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不仅是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形势所迫,也具有极大的需求拉动效应。因此,必须优先考虑发展养老、社区服务等社会服务事业为重点的第三产业发展,以此带动价值形态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
其四,从人力资本角度看,根据有关研究,目前对“人口红利”将进入拐点的认识已渐成共识,这很可能意味着从“十二五”以后我国劳动年龄人口的增长率将会低于总人口增长率[4],劳动力供给将加剧呈现下降趋势,人口红利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逐渐减弱,必须加快培育以人力资本为基础的新的竞争优势,同时,随着人口供养比的提高,劳动人口的负担程度将会不断加重,对家庭提供相关服务和扶持必将逐渐提上日程。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大量农村务工人员涌入城市,为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这部分人口享有的社会保障与其贡献极不匹配,并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亟待给予特殊关爱。因此,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社会福利政策,加强对家庭和劳动人口的保护和扶持,扩大对人力资源开发和人力资本投资,对特殊困难人群给予关爱,对于我国加快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由此看来,社会福利政策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支撑作用。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升民生保障的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优势和条件转化为经济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以适度普惠为取向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打破了依托集体和单位的传统福利体制,逐步建立起以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贫困群体为主要对象的社会福利制度,为促进不同阶层和群体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社会福利发展水平还不高,不适应满足人们对不断改善生活质量的要求,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只有加快社会福利制度转型,才能充分彰显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更好地兑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承诺,也才能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造持久的内生动力。
着眼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发展理念、经济结构以及人力资本的形成和社会共享发展成果的要求,我国社会福利制度转型应当以适度普惠为方向,以扩大覆盖范围、拓展制度体系、完善保障功能为主要内容,推动建立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的社会福利体系。为此,需要立足实际,加快把以补缺性、救为主要特点的现行社会福利改造升级为制度健全、功能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为此,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整合完善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社会福利的制度功能。我国在概念上用“社会保障”而不采用“社会福利”来统括制度利体系,专指以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困境儿童等贫困群体和特殊群体为主,以提供收入保障、物质援助和社会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制度政策体系,这是一个典型的狭义概念。在此框架和范畴之下,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在内容上侧重于保障基本生活,具有救,在制度定位上主要为弥补市场和家庭保障机制的不足,具有补缺性。这种狭义的福利制度界定对实际社会福利供给产生了深刻影响。一些人单纯把民政福利称为社会福利,诸如免费教育、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等领域的政策有福利之实却不被冠以社会福利之名,这些反映了我们在打破了单位福利体制和集体互助式福利体制之后,我国的国家福利缺乏体制上、制度政策上的整合,社会福利实践存在着严重的“狭义化”和“碎片化”问题。而实际社会福利供给由于缺少以社会福利为范畴的统计指标和运行体系,又限制了社会福利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必然要求以改善民生为取向的社会福利有一个大的发展,因此,需要在社会福利的概念界定上将狭义概念向更为宽泛的概念转换,在此基础上,通过把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相关民生政策整合纳入社会福利制度范畴,为更广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功能提升提供制度框架。应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为社会成员生存提供底线性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与应对新社会风险相适应,有利于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梯次性制度结构,使社会福利制度功能从保障收入安全为主向以改善社会成员的人力资本、提升社会生活质量为主转变。
第二,由特定对象向普惠公众拓展,逐步扩大社会福利覆盖面。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面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事业,积极推动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推动实施高龄老人津贴、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儿童福利制度,这些制度和措施的出台使我国城乡570万“三无”老人纳入集中和分散供养制度,扶持了61.6万残疾人在福利企业集中就业并获得了相关福利服务,使17.7万孤残儿童得到了收养和院舍教养服务,社会福利事业朝适度普惠方向大为拓展。但是,从覆盖率上看,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仍然以城乡“三无”贫困老年人、残疾人和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为主,社会普惠面还不广,一些需要关照的社会公众缺乏必要的福利服务。要提升社会福利的制度功能,首要任务是拓展社会福利覆盖范围,应在巩固传统民政福利对象的基础上,逐步将福利服务的对象延伸到所有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及问题家庭等困难人群,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和平等参与权利,并以此为基础逐步推行福利项目和政策向一般社会成员延伸。大力发展以机构养老为重点的养老服务事业,通过政府补贴、机构运营方式,针对不同经济状况老人提供低偿、有偿和无偿的养老福利服务;为居家养老对象提供补贴和养老护理、医疗服务支持。对农村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实施就业导向性和保护性的福利服务,加快实现劳动保险、医疗、教育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向流动人口全覆盖,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关爱体系。建立面向经济困难家庭和特殊问题家庭的就业扶持、生活援助计划,实施针对儿童的营养、医疗和健康福利项目,以困境儿童福利制度为基础,加快建立关爱儿童的福利服务制度。
第三,以适度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为目标,加快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社会福利资源投入机制。西方福利国家对超出经济增长速度的福利支出增长水平颇为恐惧,作为新公共管理运动重要内容,掀起了全球性的福利国家收缩计划,但是福利支出的总水平仍然占到GDP的20%左右。一方面说明经济发展水平足以支持这一规模的福利支出水平;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关乎生活质量问题上选择以政府税收来支撑公共开支仍然被广泛地接受,最重要的是体现了西方福利国家在经济增长与福利改进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社会发展转型交叠时期,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养老金支付和医疗保健方面的支出面临很大压力,加之扩大对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和社会服务的投入也将日益紧迫,实现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协同的目标必将依赖于建立稳定的社会福利资源和投入机制。以税收为基础的政府财政既体现政府职责也是发展社会福利的基础性资源,应按照经济增长率和财政支出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建立并实施基本社会福利项目财政预算制度,形成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预算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困境儿童福利所需资金。在客观评价地方财政支出能力前提下,中央财政发挥均衡地方财政支出能力作用,完善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式,资金分配重点向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倾斜,强化对中央专项资金的地方财政资金配套。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运营管理,切实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自我保障能力。建立政府财政扶持社会力量运营福利服务的制度,完善和落实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社会福利领域的政策,使更多社会资源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服务事业。规范发展慈善捐赠事业,完善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使慈善公益金全部用于福利事业,推进公益金购买社会福利服务。
第四,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合作机制。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福利模式极为重视家庭和社会责任的发挥,同时政府曾经一度承担无限责任,而市场化改革极大地弱化了市场主体责任,也放大了家庭责任,总体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有效合作不够。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日益发达、社会组织愈趋发育,政府的公共服务转型也在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合作机制的条件日益成熟。政府发挥主导责任将是拉动社会福利转型关键因素,要在政策制订、规划、资金投入以及动员市场、社会参与方面发挥主导职能,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基本政策体系,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性和支撑性作用。要运用调控政策和优惠政策,引导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福利事业。要通过市场机制优化福利资源配置,增加社会福利服务效能,推动社会福利领域实现政府与市场、与市民社会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
结 语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一项长期任务,大力发展社会福利有助于促成经济发展方式内生动力机制的形成。当务之急应加快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方向发展,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协同发展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从而使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最终目的与提升公众生活质量的目标相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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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ransformation of Both the Patter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Welfare System
JIANG Zhi-qiang
篇11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困境(social dilemma)。在社会困境中,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由于不一致而冲突,从而出现个体的理性决策导致集体的非理性结果。社会困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无论其他个体做出什么样的决策,个体做出背叛的决策相比做出合作的决策,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第二,如果所有的个体都选择背叛的决策,那么相比所有的个体都选择合作的决策,结果要更糟糕。
Hardinl968年在Science上发表了《公共的悲剧》一文,明确指出了个体对私利的追逐造成集体利益损害的社会困境问题。其实,早在17世纪,英国哲学家Hobbes就在他的《利维坦》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霍布斯悖论(Hobbes Paradox):如果承认人性是自私的,那么群体和社会的协作又是如何实现的?无论是Hobbes还是Hardin都假设人性是自私的,只在意自己的利益,不会为他人考虑,因而面临社会困境的时候都会做出背叛的选择――这种假设被称为理性利己主义(rational self-interest)。
然而,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实验研究,都表明理性利己主义的假设过于片面。Miller和Rather发现,人们常常过高估计利己主义对个体态度和行为的影响。Megiino和Korsgaad认为利己主义不是一个常量,而是一个变量,人们并不是同等动机地追求自我利益。在追求自我利益的同时,个人也会不同程度地考虑他人的利益(他人取向,other-orientation)。即使在作为典型社会困境的单局囚徒博弈中,也有1/3到1/2的个体选择合作,在确定人们明确知道不同选择的意义以及彼此之间没有任何未来的联系时,结果也同样如此。更为重要的是,那些经常做出不同选择的个体之间具有稳定的人格差异:选择合作的个体具有合作性人格,选择竞争的个体具有竞争性人格。这种稳定的人格差异,反映了个体不同的社会价值取向。由于人们具有不同的社会价值取向,因而在面临社会困境的时候就会做出不同的选择。
2 社会价值取向的概念和分类
社会价值取向又被称作社会动机(socialmotive),社会取向(social orientation),社会价值(social value)和动机取向(motive orientation),指个体对于自己和他人结果分配的特定偏好,这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人格倾向,也是社会困境研究中最受关注的个体差异变量。
从理论上说,由于个体偏好的不同,社会价值取向因人而异。研究者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对社会价值取向进行了多种分类,但大多数研究者都采用了Deutsch(1958)的分类方法,即将其分为合作型、竞争型和个体型三类。合作型指个体追求群体利益的最大化,竞争型指个体追求相对他人的利益最大化,而个体型则追求绝对自我利益最大化,与追求相对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竞争型相区别。
3 社会价值取向的理论模型
社会价值取向的理论模型大致经历了从早期的双维模型(two-dimensional model)到后来的整合模型(integrative model)的发展。
3.1 双维模型
前面提及的社会价值取向的不同分类,大都属于早期的双维模型。在双维模型中,社会价值取向由两个维度决定:对自我结果的考虑和对他人结果的考虑。这两个维度的不同组合,就构成不同的社会价值取向。例如,根据双维模型,亲社会者既追求自身利益,同时也兼顾他人利益,具体表现就是在社会困境中常常采用合作策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身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实现,所以亲社会者又常被称为合作者。这一假设得到了很多研究者的关注,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有效地解释亲社会者的行为决策。但是,这一模型没有考虑平等因素,同时也无法解释亲社会者行为同化(behaviorassimilation)的现象:虽然他们常常做出合作决策,但是在多局博弈中,如果面对亲自我者多次背叛时,他们也会做出背叛的选择,而不是一味的合作。
3.2 整合模型
由于早期的双维模型不能解释亲社会者行为同化的现象,VanLange提出了社会价值取向的整合模型。这一模型加入了对平等(equality)的考察,把早期的两因素模型发展成了三因素模型,即价值取向是自身利益、他人利益以及两种利益间的关系(平等与否)三个因素共同考虑的结果。根据这一模型,亲社会者既关注自身利益和他人利益,同时也追求自己与他人利益的平等。竞争主义者追求相对的自我利益最大化,希望自己比别人获得最多利益,而个体主义者追求绝对的自我利益最大化,不关注他人利益,只在乎自己是否获得了最多利益。因为竞争主义者和个体主义者同样都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只是前者在相对意义上而言,而后者在绝对意义上而言,他们又被称作亲自我者(proselfs),与亲社会者(prosocials)相区别。社会价值取向的整合模型得到了相关研究的支持。
4 社会价值取向的测量
根据不同的理论模型,社会价值取向具有不同的分类界定,但是最常用的测量方法是分解博弈(Decomposed Games)。
Pmitt(1967)以及Messick和Mcclintock(1968)各自独立地设计了分解博弈,为社会价值取向的分解博弈测量做出了开创性的工作。从McNeel(1973)第一次采用分解博弈测量个体的社会价值取向开始,此后公开发表的38篇文献中所报告的47个研究采用了各种形式的分解博弈,绝大多数采用的是社会价值取向的三分模型:合作型、个体型和竞争型。分解博弈的题目数量从6组到48组不等,最常用的是9组。分解博弈具有很好的心理测量指标:较高的内部一致性,稳定的重测信度,与心境和社会赞许无关,同时具有较高的生态效度,例如有研究发现,亲社会者更多选择公共交通的出行方式,而亲自我者更多选择驾驶私车的出行方式。
分解博弈一组题目通常包括三个选项,每个选项都是自己和他人的一种收益组合,三个选项分别代表三种不同的社会价值取向,被试需要在其中选出自己偏好的选项。举例来说,A:500,500;B:560,300;C:500,100。选项A代表合作的价值取向,因为自己的收益和对方的收益相同
(500=500),差别最小(500-500=0),同时自己和对方收益之和最大(500+500>560+300>500+100,且500-500560-300>500-500)。在9组分解博弈中,如果被试在不少于6组博弈中具有一致的选择,就会被归为相应的社会价值取向。一致选择少于6组的被试则无法被归类。
用分解博弈来测量社会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循环论证。从一个利益冲突的抽象情境中得到个体的社会价值取向,然后应用到较为具体的模拟情境(比如实验室设置的各种利益冲突情境),甚至是更为具体的现实情境中去。在这种情况下,循环论证的嫌疑被避免了,因为各种情境的抽象程度不同,测量社会价值取向的情境是最抽象的,因此也就可以作为利益冲突的代表情境,从中区分出不同的社会价值取向。而较为具体的模拟情境,例如囚徒博弈,最后通牒博弈,公共物品博弈,则可以检验和运用抽象情境中测量到的社会价值取向。现实生活情境作为最不抽象的一种情境,按照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原则,自然也可以运用抽象情境中测量到的社会价值取向的区分和界定。
5 社会价值取向的实证研究
5.1 采用博弈模型的研究
人们发现,亲社会者在各种社会困境中都比亲自我者表现出更高的合作性。无论是在资源困境还是在公共物品困境中。在资源困境中,亲社会者比亲自我者的要求更少,对自己的约束更严,更多地考虑集体的利益;在公共物品困境中,亲社会者比亲自我者会做出更多的捐献。在重复博弈的社会困境中,亲社会者都会最先做出合作,只有在对方坚持背叛的情况下,亲社会者才会采取一报还一报(tit-for-tat)策略;而与亲社会者相反,个体主义者倾向于采取背叛策略,即使在对方合作的情况下,除非有特定的理由改变自己的策略,例如对方是非合作性的,但是愿意互惠;竞争者则自始至终都会采取被判策略,即使合作对他们本身有利时也同样如此。
5.2 采用模拟谈判的研究
社会价值取向对于谈判过程同样有着重要的影响,因为谈判同样是一种利益冲突情境。那么,社会价值取向在其中有着怎样的影响呢?De Dreu和Boles发现,在谈判的准备阶段,亲社会者更倾向于采用合作的启发式(cooperative heuristics),竞争者更倾向于采取竞争的启发式(competitiveheuristics),而个体者则对两种启发式没有偏好。De Dreu和Van Lange的研究也表明,在谈判过程中,相比亲自我者,亲社会者提出的要求较少,做出的让步较大,利用更多的重组线索,做出更多支持他人的反应。谈判结束之后,虽然他们认为对方采取了同样的策略,但还是会认为谈判对手更公正和体贴。
5.3 来自现实生活的研究
除了实验虚拟的社会困境之外,研究者们同样在现实生活的社会困境中考察了社会价值取向的效应,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人们对城市交通工具的使用偏好研究。正如其他的社会困境一样,私车的使用对个体来说是理性的,可是一旦越来越多的人都使用私车的话,就会使集体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交通阻塞、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许多研究表明,相比亲自我者,亲社会者表现出使用公交车的更强烈的偏好,更多地考虑到自身选择对环境的影响。
5.4 影响个体的社会认知
除了对行为决策的影响之外,社会价值取向还影响人们在社会困境中的社会认知。研究表明,亲社会者和亲自我者以不同的方式对社会困境进行建构。Kelley和Stahelski认为,合作者和竞争者发展出了对他人的不同观点:合作者倾向于认为人们具有不同的合作性和竞争性,有一些人倾向于合作,另一些人倾向于竞争,他们更多地预期对方会合作;而竞争者则认为他人都是同质的,而且都倾向于竞争,竞争者的这种认知偏差会使他们在动机冲突情境中一味选择竞争,而合作者则会根据对方的行为调整自己的策略。
另外,不同取向的个体对合作与竞争的判断也是不同的:合作者更多地从评价性的好坏维度看待合作和竞争,而竞争者则更多地从动力性的强弱维度进行判断。具体而言,亲社会者更多地把社会困境看作是伦理问题,认为合作是道德的,竞争是不好的;亲自我者则把社会困境看作是权力问题,认为竞争是强大的,而合作是软弱的。对合作和竞争是否理性和明智的问题,合作者和竞争者也有不同的看法,亲社会者认为合作是明智的,他们期待明智的人更多地做出合作;亲自我者则认为合作是不明智的,他们更多地期待那些不明智的人做出合作。
6 社会价值取向的研究趋势
2000年之后,社会价值取向的研究在理论建构和实证研究两个方面都表现出新的趋势。
6.1 理论建构
以Kelley和Stahelski(1970)的相依理论和社会价值取向的实证研究为基础,Van Lange、DeCremer、VanDijk和VanVugt(2007)对社会价值取向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分析,提出了社会交往中存在六种人际取向:三种亲社会取向,即合作、平等和利他,两种亲自我取向,即个人和竞争,一种取向,即攻击。合作取向的目的在于提升集体利益;平等取向的目的在于提升个体之间的利益平等;利他取向的目的在于提升对方和他人利益;个人取向的目的在于提升自我利益;竞争取向的目的在于提升自我相对他人的利益优势;攻击取向的目的在于减少对方的利益。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合作、平等、个人和竞争四种取向的研究,前两者是亲社会取向,后两者是亲自我取向,对利他和攻击取向的关注较少。这与利他取向和攻击取向的自身特点有关,前者要求个体之间存在人际依恋、同情和关系承诺的基础,而后者则常以愤怒为前提,并不是一个自我激发的现象(self-activatedphenomenon)。现有的研究多以陌生人为对象,他们之间没有情感联系,同时也大多在中性情绪状态下参与实验,因而很少表现出利他和攻击的取向。
对于六种人际取向,Van Lange和De Cremer等人提出了五个基本命题:第一,大多数人都在社会交往中追求即时的或长期的自我利益,但这不是人们唯一的人际取向。第二,人际取向不但包括个人取向,还包括合作、平等、利他、竞争和攻击取向五种类型。第三,同为亲社会取向的合作和平等联系密切,经常共同发挥作用。第四,人际取向某种程度上被社会交往塑造,受到个体、他人和情境的共同影响。第五,人际取向代表一种或多种决策原则激活和使用的概率。
6.2 实证研究
第一,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影响个体行为
的情境因素。Brucks和VanLange(2007)发现,在存在消极偏差(negative noise)的情境下,亲社会者甚至会表现得和亲自我者一样的自私,与不存在消极偏差的情境相比,他们更少做出合作的行为。启动也会影响人们的行为,研究者们发现道德启动条件下,无论是亲社会者还是低稳定性的亲自我者,都会作出更合作的行为,但是高稳定性的亲自我者会变得更具竞争性。权力启动条件下,竞争者的合作性会降低,而亲社会者则不受影响,甚至合作性会提高。Giebels,De Dreu和De Vliert(2003)发现,与没有退路相比,存在另外选择的情况下,亲社会的谈判者会表现出较少的问题解决努力,谈判的结果也更差,但是亲自我的谈判者没有这种差异。Poppe和Valkenberg(2003)发现,相比于有获得的情境,在有损失的情境下,个体的行为会变得更加自私自利;相比于确定的情境,不确定的情境会让个体变得更具竞争性。
根据勒温的心理动力学观点,行为是个人因素和情境因素的函数。人格与情境对行为的影响取决于两者的相对强弱。在强情境中,情境因素对行为的影响更大;在弱情境中,人格因素对行为的影响更大。De Kwaadsteniet,Van Dijk,Wit和De Cremer(2006)的研究支持这一观点:在资源数量确定时,亲自我者和亲社会者都依据默认的平均分配原则做出决策,当资源数量不确定时,平均分配原则就失去了效力,亲自我者比亲社会者表现得更自私。
第二,亲自我者也会像亲社会者一样关注平等,但其动机并不相同。社会价值取向的早期研究认为,只有亲社会者关注平等,但是有研究表明事实并非如此。Van den Bergh、Dewitte和De Cremer(2006)发现在多次囚徒博弈中,亲个体者也会表现出和亲社会者同样的追求平等的倾向,但他们对平等的追求是功利性和工具性目的的,最终结果基于自我利益的考虑。Stouten,DeCremer和VanDijk(2005)使用公共物品博弈的研究指出,亲社会者对平等的追求是基于公正的考虑,而亲自我者对平等的追求则是基于效率的考虑。他们发现,违背平等原则而群体利益仍能保证的情况下,亲自我者没有多少情绪波动,但是亲社会者会产生消极情绪。Carpenter(2003)通过多局最后通牒博弈研究发现,具有公正取向的被试会做出公正的行为,但利己主义者则把公正作为一种工具,他们做出公正的行为是因为害怕不公正的行为会被拒绝。
篇12
企业与社会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他们都是以个人为单位构成的,不论是企业的发展还是社会的进步,都需要和谐的人际关系和顺畅的相互沟通。所以,与社会一样,企业的管理,重点正是在于职工队伍管理。引入社会工作的理念,职工队伍管理的具体对象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通员工。毫无疑问,普通员工在一个企业当中,在数量上所占的比重一定是最大的,是企业的主体,企业领导部署的各项工作,都需要由员工来完成,员工工作能力的发挥,决定了企业的发展速度和效能。
(二)中层管理者。作为企业的高层领导,受制于客观条件,不可能将自己的理念、思路直接传达、贯彻到每一名员工,这时就需要中层管理者通过发挥传令兵的作用,将上级的命令传达和督导落实,同时,将下级对上级指令的完成情况及时汇报给上级,提供上下之间良好的沟通环境。
(三)职工的家庭成员。往往我们在开展职工队伍管理工作过程中,都会忽略一点,那就是对职工家庭的关心和了解,通过观察不难发现,职工的工作状态,与家庭状况息息相关,和谐的家庭氛围能够成为职工努力工作的助推器,而反之,则会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二、社会工作方法在职工队伍管理的切入点
上文中提到,社会工作的本质在于助人自助。也就是说,要将社会工作方法介入到职工队伍管理工作当中,重点应当从解决职工问题、帮助职工成长的角度出发,具体来讲,我们可以运用马斯洛理论的方法,对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关注:
(一)关注职工的基本需求。这里说的基本需求,指的是职工的生理需求,也就是职工的薪酬收入和生活水平,企业要通过为职工设置合理的薪酬和薪酬分配模式,满足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所需和基本的归属需求。
(二)关注职工的安全需求。企业不应让职工在工作之中缺乏安全感,在一个企业当中,除了基本的薪酬收入之外,影响职工安全感的因素还在于能否企业之中,企业员工的安全需要主要影响因素是:能够在这个企业工作多久?是否享受到了应有的福利待遇?在企业当中,职工的基本生理需求得到了满足,进而就会有追求安全需求的自觉性。
(三)关注职工的社会需求。企业对于职工的向心力,除了薪酬收入的诱惑,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职工是否能够感受到身边同事的关怀,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都会希望生活在和谐融洽的环境之中,满足职工的社会需求,就是要创造一个和谐的沟通环境,提供企业内部和谐的社交圈。
(四)关注职工的尊重需求。尊重需求属于较高层次的需求,包括职工在企业的成就大小、职务高低,它既包含了对自我价值的个人认可,也抱过了他人对自身的承认与尊重。
(五)关注职工的自我实现需求。自我实现需求是最高层级的需求,代表了职工在企业实现了自我价值的最大化,得到了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满足。
三、社会工作介入职工队伍管理的措施
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三大工作方法,这三大工作方法为社会工作有效介入企业职工队伍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思路,企业管理者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症下药,选择适当的工作方法,确保存在问题有效地得以解决。
(一)个案工作。个案工作认为,个人的人格行为,是受到周边他人和行为和社会环境的双重影响,个人问题的发生,是在客观环境和个人心理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所以在职工队伍管理当中,应当注重开展一对一的互动,协助问题职工发挥自身的潜能,针对职工存在的心理困扰、工作和生活困难等问题,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措施,帮助职工解决发生的问题。
调查发现,企业的领导者经常会感觉部分职工跟不上上级的思路,不能完全明白上级意图,导致工作不到位,达不到要求,导致职责履行不达标;而有些职工也会天天怨天尤人,抱怨工作累、领导要求多,表示领导不理解自己,充满了无奈和委屈。这些问题的出现,都需要个案工作的介入,比如通过开展“谈心交流”活动,建立上级领导对一线职工的直接沟通渠道,更好地树立工作导向,帮助企业执行层更加有效地直达目标。
(二)小组工作。在小组工作当中,企业管理者应注重发挥职工的团队意识,善于调动整体合力,协助小组内成员的交流互动,已达到促进职工个人素质提升的目标。企业的最小单位是职工,其次是部门,部门是一个企业分工的主体单位,通过分工完成一项工作,可以有效提升整个工作流程的顺畅度,但与此同时,正如同工厂流水线作业一样,一旦某一个部门的工作出现了问题,就会影响到企业整体工作效能的提升。
小组工作的思维就是要解决这一潜在的问题,企业管理者要善于引导员工在团体中增强团队互动,也就是要提高团队意识,比如组织各类小组活动、拓展训练、劳动竞赛、运动会等活动,让职工在一定程度上从单兵作战的事务性工作中脱离出来,在整体协作的过程中增强合作意识,树立合作精神,以增强职工个人的综合素质,强化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达到提升工作效果的目标。
(三)社区工作。社区工作是以整个社区及社区中的居民为服务对象,提供助人和利他的一种专业方法。社区工作的由来,是为了解决城市工业化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在企业职工队伍管理中,我们不妨将企业及其周边的社会区域看做是一个社区,通过发动、组织社区成员参与集体活动,确定社区的问题和需求,有效调动社区资源,最大化争取外力协助,改善和提升企业形象,减少社会误解。
四、结语
应该说,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还是人与人的竞争,体现了人对于社会的适应程度,企业职工的整体水平和综合能力水平,可以反映企业的发展程度,甚至于决定了企业的命运。如何做好企业职工队伍管理工作,充分激发每一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是当前各个企业所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将社会工作思维的关键点运用到企业职工队伍管理中,合理地使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为企业职工构建一套成长激励体系,可以最大化地激发企业职工队伍的活力,从而为企业的发展不断创造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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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般资料:本组患者42例,年龄20~45岁,平均年龄35岁,其中先天发育不良18例,哺乳后萎缩24例,。注射隆乳次数一般为1~3次,每次单侧注射约80~120ml。
1.2 手术方法
1.2.1抽吸脂肪颗粒:脂肪颗粒一般取腹部、大腿、髂腰部及臀部等脂肪易堆积部位行脂肪抽吸。局部肿胀浸润麻醉后,采用注射器针式持续负压吸引法,吸出足够脂肪混悬液后,生理盐水冲洗,过滤纯化、把血液、肿胀液、破碎的脂肪细胞及纤维组织等筛除掉,静止30min,完全滤除水分。保留黄色脂肪颗粒在无菌注射器中待用。吸脂部位给予加压包扎。
1.2.2自体颗粒脂肪的注射:切口选择在下皱襞正中及乳晕下极分界线正中, 把筛选好的脂肪颗粒分别通过多隧道、多层次、多方位、小剂量均匀铺植到乳腺后间隙和皮下脂肪层中,使移植的脂肪颗粒与周围组织有充分的营养接触的饱和量。在注射时注意每个部位都要做到双侧一致,注入总量根据体积大小每侧约80~120ml。
1.3 结果:42例手术均顺利完成,术中无一例出血,术后3天内发现局部瘀斑3例。术后一周单侧有轻微红肿2例,局部有结节3例。经过综合护理后所有症状均消失,术后一个月所有患者门诊复查,触诊后未发现明显的结节及液化灶,术后3个月10例患者复查B超,未发现明显结节。
2 综合护理对策
2.1术前护理
2.1.1心理护理:患者大都有自卑感,接待的护士要热情真诚,建立良好的第一印象,充分了解患者的精神和心理状态,并针对具体问题耐心解释,消除不切实际的幻想和急于求成的心理,适当降低对手术过高的期望值。向患者介绍手术方法和步骤,解除顾虑,以良好的心态接受手术。强调手术需多次后才有良好效果,并告知第一次手术后的吸收率是最高的,不要盲目追求增大而进行过度注射,可能会出现脂肪液化坏死及结节等并发症,通过心理疏导后,患者接受小剂量多次注射的手术方法,即可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2.1.2术前检查:包括血常规、出凝血时间、心电图、胸片、生命体征、胸廓是否有畸形、双侧是否对称,以调整注射量,确保患者身体健康、精神正常且无严重的器官疾病,无凝血疾病、无糖尿病及心脏病等。从而可减少术后出血等并发症的发生。
2.2术中护理: ①巡回护士接患者进入手术室后,根据手术要求给患者摆放,适当与患者沟通后消除其紧张情绪,并建立静脉通路,以便术中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及出入液体量,并及时记录。心理护理贯穿手术始终。术中除注意保暖外,还应注意观察患者的表情,及时了解患者的感受,通过放背景音乐、谈话、暗示等手段来分散患者的注意力;②器械护士准备手术需要的器械,严格遵守无菌操作,术中协助医生清洗脂肪,使脂肪能最大程度纯化,提高脂肪成活率减少术后感染的发生。
2.3术后护理
2.3.1心理护理:术后的各种不适以及对手术效果的不确定性,可使患者出现紧张、焦虑、烦躁等心理问题。护士要向患者说明肿胀恢复期可能出现的不适,让其有正确的认识,消除顾虑,积极配合治疗。
2.3.2术区护理:①预防切口感染护理:严密观察术区辅料有无渗血、渗液、松动、脱落,包扎是否松紧合适,若出现伤口渗出多,局部疼痛明显,皮肤瘀血青紫现象,要及时报告医生,协助处理,给予切口引流,抗炎纱布湿敷等换药处置,加强护理,从而消除红肿,避免感染;②预防结节液化护理:发生在的结节,约在一周后出现,早期为较大的硬块,可先行经皮肤穿刺,若有液化组织抽出则为脂肪液化,用穿刺通道冲洗抽吸。若无液体抽出,则为结节,可给予结节部位适当的加压按摩,促进局部组织的血液循环。持续一周配合换药及按摩后,硬块逐渐变软消失。证明早期护理干预能更及时发现并发症,及时处理后,多数患者症状都可消失。
2.4注射后的康复护理:注射脂肪后可正常带胸罩及生活学习。术后72h内会有轻微胀痛,嘱患者不必紧张,无需任何处理,告诉患者术后第3天开始徒手轻压按摩局部,用手掌大小鱼际肌按摩,压力均匀,每天3次,每次10min以上,坚持6个月以上[4]。应向患者讲明第一次注射后的吸收率最高,随着注射次数的增加,其吸收率逐渐下降,部分患者停止注射。
2.5随访:如果脂肪颗粒注射后的液化和结节等并发症在术后数周或数月内以发生,由于患者认知欠缺和术后随访不及时,而最后形成的并发症,都可通过加强手术后随访来避免。术后一周内患者均到门诊进行换药观察,嘱患者继续每周来门诊复查一次,观察大小对称,有没有局部硬块,皮肤表面情况,并指导按摩。一个月内定期电话随访患者,触诊时是否有红肿疼痛,结节等症状。详实记录后,把各种情况反映给医生,从而避免并发症的发生。
3 体会
自体脂肪移植主要并发症有成活率不高、术后局部出现液化钙化等。手术的成功与否不仅与手术者的技术娴熟程度及经验有关,与手术前后的护理亦密切相关[5]。多数学者认为,通过多层次、多隧道、密集单点小容量均匀注射,对脂肪成活有很大帮助[6]。而笔者认为在临床中,早期进行综合护理来干预并发症的发生,在患者刚出现感染、结节液化等并发症迹象时给予积极的处理,是预防并发症的发生更加行之有效而简便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刘乃军,管延萍,黄金井.脂肪组织源性干细胞在临床脂肪雕塑术中的指导意义[J].中国美容医学,2009,18(7):1034-1036.
[2]安彩霞,乔星,普熊明,等.自体颗粒脂肪移植在美容外科的应用探讨[J].中国美容医学,2009,18(12):1727-1729
[3]陈阳,高建华,宋良萍,等.自体脂肪颗粒注射移植治疗哺乳后乳腺萎缩的临床评价[J].中国修复重建外科杂志,2008,22:343-345.
[4]郭斐,隋志甫,王聪敏.Body-Jet水动力吸脂自体脂肪注射隆乳术的护理体会[J].中国美容医学,2011,20(8)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