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市场研究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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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市场研究

篇1

农业机械化发展对农业发展有重要的影响,但是当前在具体管理阶段,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多问题。以下将对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1发展结构不合理

农业机械化管理过程中对设备有严格的要求,小型机械比较多,配套率比较低,动力机械的数量增加。但是在发展阶段,受到区域性结构的影响,用于养殖和畜牧业以及加工业的机械比较少,用于粮食生产的机械比较多,导致技术低,规模小,装备不合理,进而增加整体管理难度。此外在机械化生产和管理阶段,缺乏创新机制,机械设备效率低,无法满足农业发展需求。

1.2生产效率低

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生产规模随之调整。在具体管理过程要掌握生产规模,按照管理指标的要求进行有序管理。农村社会化组织程度低,导致农民的收入比较低,直接影响设备的购买能力。此外基于大中型农机具的陆续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机械化水平无法提升,以资源和能源作为基础,为了提升作业成本,必须按照机械管理指标要求进行落实,适当改变现状[1]。

1.3服务机制不健全

我国农业以跨区域的形式为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扩大,在各项作业阶段需要做好产业延伸工作,按照组织管理方式进行落实。以农业机械化为例,由于服务程度比较低,服务体系不健全,无法适应市场化、社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需求,因此导致区域发展不平衡,无法满足农机服务的具体需求,整体难度比较大。

2.如何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针对当前农业发展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在实践阶段需要从实际情况入手,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基础,结合管理要求进行落实。以下将对如何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进行分析。

2.1做好农业机械规划工作

当前很多机械设备广泛应用到农业生产中,以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作为基础,在机械化生产的阶段,需要适当进行规划和处理,建立符合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促?M机械化水平的提升。政府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需要提前对区域发展情况进行了解,针对当地农业机械化水平制定科学的发展计划,促进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应当加强在农业设备更新方面的财政支出,为农户和农业合作企业提供贷款。规划调整阶段,对资金有一定的要求,采购大型先进的设备对农业发展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农业机械化广泛应用在规模化生产中,政府部门要积极落实土地流转方式,提升农业机械的使用率。农业机械化发展过程中对自动化水平以及各项指标有严格的要求,按照生产效率以及使用条件可知,农业机械化设备的有效应用,能满足农业生产要求,促进可持续发展[2]。

2.2提升服务水平

如何提升农业机械化服务水平是关键所在,在各项活动落实过程中,要以农业服务机制作为基础。农业机械企业要提升服务能力,做好日常宣传和指导工作。以销售和维护为例,尤其是在农忙时节,如果设备出现故障,势必影响工作效率,因此在实践中需要从实际情况入手,最大程度提升服务水平,以服务管理作为基础,做好农业机械的回访工作。此外工作人员要了解设备使用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对其进行优化处理,以提升设备的性能作为基础,适当进行创新。以市场作为导向,要以市场经济作为基础,建立一体化的维护体系,不断推动农机服务产业化的发展[3]。

2.3引进先进的科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农业发展对机械化水平有一定的要求,在具体管理阶段要掌握科技水平做好设备的管理工作。多数人存在操作失误或者其他现象,农业机械化管理要做好市场研究工作,了解农户的需求,做好机械化管理。农业机械发展阶段,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提升农业机械的智能化水平,改变传统机械化管理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提升机械化的科技水平,进而提升操作的便利性和舒适性,进而达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将其应用到农业生产中,提升工作效率。

3.农业机械化生产对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强化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以优化生产作为基础,提升产品运输和存储质量。为了避免出现损坏或者腐烂的现象,必须以机械化水平作为基础,满足产品管理要求。

篇2

根据全市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遵循分类指导原则,着力培育三大特色区域。

一是主城近郊都市农业集中区。发挥主城8区区位优势,依托城市、接轨城市、服务城市,大力发展休闲观光、乡村旅游、农科工贸等服务型农业,果蔬等设施农业,花卉苗木等园艺农业,打造主城的果蔬园、花卉园、后花园和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建设农科研发、教育培训、贸易服务中心和农业科普教育基地。渝北国家现代农业园区、九龙坡农科贸易城、北碚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加快推进,建成北碚静观、九龙坡白市驿等一批休闲观光农业基地和巴南区南南线、北碚区静观线、渝北区沙坪线等花卉苗木基地。

二是渝西地区现代农业示范带。在渝西渝中14个区县,突出“米袋子”、“菜篮子”、“肉盘子”,建设优质农产品保供基地。大力推进潼南、南川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长寿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以荣昌为核心的国家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建设,培育一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打造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农业机械化综合示范基地,基本形成潼南、铜梁、壁山等渝遂高速公路沿线优势蔬菜生产带和以涪陵榨菜为重点的加工蔬菜产业带。

三是“两翼”山区特色农业基地。围绕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利用山区资源的多样性,以林下经济为重点,充分发掘闲置资源的增收潜力,大力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坚持绿山与富民结合、开发与保护并重,在三峡库区重点发展柑橘、特色蔬菜和生态渔等,在武陵、秦巴山区突出重抓草食牲畜、高山蔬菜、中药材、林果、烤烟等,初步建成长江三峡柑橘产业带、全国主要中药材产区和一批农产品供港基地。健全链条,探索农业发展新路径

一是着力构建完整的产业链。实施“135”产业发展规划,稳步提升粮油产业,突出壮大蔬菜、柑橘、生猪三大支柱产业,加快发展中药材、草食牲畜、林果、生态渔业、烤烟等区域特色产业,支持各区县因地制宣培育1~2个主导产业,形成产业集群。

二是着力构建安全的生产链。编印种养殖业行业标准181个,建成16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立粮油、水果、茶叶等标准化基地970万亩。实施蔬菜、生猪、乳业等安全农产品骨干产业链建设,在287个镇乡建立了农产品监管服务机构,8个区县建立了蔬菜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累计认证认定“三品一标”2734个。畜产品“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监测合格率100%,蔬菜、本地水产品监测合格率分别达97.4%和100%,农产品抽样检测合格率居全国前列。

三是着力构建灵敏的需求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市场调查、市场研究、市场分析和市场预警,引导农民围绕市场种田、调整结构挣钱。建立了市级农业数据中心、粮食数据中心、区县信息平台和乡镇农业信息服务站,设立300个遍及各区县的农产品市场价格采集点和产地价格采集点,组建了一批市场信息和生产信息采集员队伍、市场信息分析师队伍和信息服务专家团队。加强对农民的市场信息服务,开通了12316“三农”服务热线,农村信息进村入户工程覆盖10万农户,“农业手机报”等信息服务产品用户达100万户。

四是着力构建快捷的供应链。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打通农产品流通快速通道。“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全覆盖,成立了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成交总额突破50亿元。建成全国首个生猪批发式电子竞价市场和中国(荣昌)畜牧产品交易市场。建立了网上展厅和网上农产品销售对接平台,在全国各大城市建立农产品经营网点940个。推进“农超对接”、“农校对接”等,引导市内大型超市、餐饮企业、食品加工企业到“两翼”建农产品基地96个。2011年农产品对外贸易额4.19亿美元,是直辖之初的7.9倍。

转变方式,提升农业发展水平

一是提升科技化水平。建成国家柑橘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家种猪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4个国家级平台,蚕桑学、柑桔学等6个市级重点实验室和特色食品等10个市级工程技术中心。推进基层农业服务体系改革发展,每万名农村人口拥有农业科技人员在西部处于领先水平。

二是提升机械化水平。积极探索丘陵山区农机化道路,全力普及机耕,大力发展机收,努力突破机插秧。农业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由2005年的7.4%迅速提高到30%,连续6年年均增幅3个百分点以上。

三是提升规模化水平。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流转面积770万亩,占承包耕地面积的38%。大力扶持适度规模经营,累计建成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6.2万个,发展种养大户5.6万个、农村经纪人4.8万个,生猪、奶牛、肉鸡规模化率分别达到64%、77%和78%。建成10个国家重点产粮大县、24个生猪调出大县、501个专业特色村基本形成了蔬菜“三大产业带”、三峡柑橘产业带和江津花椒、合川生猪、涪陵榨菜、石柱辣椒、丰都肉牛、秀山金银花和土鸡等规模化产区。

四是提升组织化水平。实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试验项目”,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联合合作,实现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3403个,1/3的农户加入合作社;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817个,作价入股土地70万亩,统一经营土地92万亩。夯实基础,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篇3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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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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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械制造行业发展时间已经超过半个世纪,整体机械产品生产已经建立综合形式规模,形成品质优良、品种多样、布局合理的机械制造工业体系。机械制造工艺设计作为当前我国的机械制造工艺的重要内容,对我国机械制造行业发展具有非常好的促进作用。通过培养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确保提高整体机械制造技术水平,完成对我国机械设计的改进,已经成为当前机械制造工作顺利展开的关键。当前我国机械制造工艺设计主要是为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各项资源的综合应用,进而提高企业的设计能力。本文就企业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的方法进行探究,现研究结果如下。

1. 我国机械制造工艺发展

机械制造业指从事各种动力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冶金矿山机械、化工机械、纺织机械、机床、工具、仪器、仪表及其他机械设备等生产的行业。机械制造业为整个国民经济提供技术装备,其发展水平是国家工业化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21世纪初,机械制造业发展的特点是现代化高新技术的综合利用,其趋势是四化:即柔性化,敏捷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我国机械制造从技术中心转向以理念为中心,积极树立自己的品牌,强化品牌效应和危机意识,要有自己的品牌特点和企业文化理念,创建独特的企业发展模式和理念。强调专业化分工向一专多能转变最大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在该过程中劳动者可以相互合作,发挥各自聪明才智来完成相机的组装,提高工作效率。

当前我国的工艺设计能力较为低下,整体设计工艺性较差,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我国机械制造工艺发展缓慢。培养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已经成为机械制造工艺发展的关键,在我国机械制造发展中势在必行。

2. 培养机械制造工艺能力的重要性

我国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强机械工艺的科研投入和人才培养力度,充分挖掘机械行业的高科技人才,在机械制造工艺能力培养上已经取得非常显著的进步。但是我国的整体机械制造工艺能力较为低下,机械工艺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机械制造工艺能力主要指相关人员对机械制造工艺产品的设计和实际应用能力。设计人员通过机械制造工艺能力能够将产品设计和实际生产结合在一起,增强机械制造工艺效果。

通过机械制造工艺能力,设计人员可以对机械制造工艺产品进行调研、计算、设计和修改,实现对产品的设计图纸完善,提高工艺效果和产品成效。机械制造工艺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我国当前的设计成本和设计质量,对我国机械制造行业的发展具有非常大的影响。通过提高设计人员的机械制造工艺能力可以很好地协调设计资源,对机械制造工艺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实现机械制造工艺的效益最大化,对我国机械制造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培养机械制造企业的工艺设计能力,不仅是对生产结构的完善,也能够将企业的效益明显提高,推动企业的良好稳定发展。

3. 机械工艺设计能力培养措施

3.1. 加强机械制造工艺设计力量

在培养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时,相关人员要加强对机械制造工艺科研力量的投入与建设,确保对专业高素质人才的吸收引进。通过企业原有设计人员同和相关技术人员的共同合作,来切实提高工艺设计力量。在进行机械制造工艺设计的过程中,各位设计人员都应不断提高对该方面的意识,确保加强对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的培养效果。

3.1.1. 全面专业知识和能力

在进行机械制造工艺设计教导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具有专业的机械制造知识和能力,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能够高质量、高效益地完成机械制造工艺教学任务。要对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对各个环节进行准确分析。设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将机械制造工艺设计精神和设计要点全部讨论,提高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

3.1.2. 辅助使用计算机工具

在当前的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过程中,计算机技术已经成为影响设计的重要因素。计算机辅助设计及制造(CAD/CAM)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当前的机械制造工艺操作和流程,实现了对整体机械制造工艺的简化,改善了传统机械制造工艺技术低下、无法满足市场研究的现状。因此,要掌握计算机辅助机械制造,培养自身对计算机工具的使用能力,确保能够独立完成计算机辅助机械制造工艺设计的相关操作。

3.1.3. 培养工作人员操作能力

在进行学习及提升的过程中,要增强自身的实践能力,将机械制造工艺设计和实际操作结合在一起,从本质上实现对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锻炼。要支持和鼓励工作人员将学习到的机械制造工艺知识进行日常运用,不断增强自身的专业操作能力和动手能力,培养机械制造工艺设计意识和能力。

3.2. 加强对社会环境建设

机械制造工艺社会环境建设主要包括提升社会对机械制造工艺的关注度、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大对机械制造工艺的投资和管理等方面,通过对上述方面进行建设和管理,确保提高对机械制造工艺能力的培养。社会环境建设已经成为影响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3.2.1. 提高对工艺的关注度

机械制造工艺能力培养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学生的培养。在社会职业机能中,相关人员要加强对机械制造工艺的关注度,提高社会对技术能力的培养。当前我国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加强对机械制造工艺能力培养的关注度,但是这些关注度在社会中仅起到很小的影响。因此,在培养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的过程中,我们要提高社会对其的关注,对机械制造工艺能力进行宣传和发展。

3.2.2. 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企业在进行机械能力工艺设计培养的过程中企业资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机械制造工艺能力的发展,因此相关人员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的建设,确保社会积极为设计人员提供良好的机械制造学习环境,提供锻炼的机会。除此之外,相关人员还要增加对社会资源的管理,尤其是机械制造工艺相关的企业资源。企业可以将上述资源和自身的工艺设计结合在一起,为机械制造工艺能力的培养提供合适的场所,为创建良好的机械制造工艺培养空间。政府要加大对此方面的投入和管理力度,增强综合协调。

3.2.3. 加强对企业设计研究的投资管理

培养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在很大方面与企业的资金和管理有关,因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该方面的管理。企业和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投资管理,确保相关投资落实到位,为机械制造工艺能力的培养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力度,对企业机械制造工艺进行管理制度改革和调整,确保机械制造程序满足社会需要,能够从本质上对机械制造工艺能力培养的要求。

4. 总结

机械制造工艺是当前世界关注的重点领域,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非常大的影响,机械制造工艺在一定上已经成为国家机械制造业发展的指标。加强对企业的机械制造工艺设计能力的培养,提高整体机械设计效果,已经成为当前机械工艺教育和建设的关键。只有通过对企业加强管理、增强研究投资、丰富企业资源,才能确保增加我国的机械制造工艺效益,从本质上确保我国机械制造行业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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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江金融同业运营态势来看,随着吴江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少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加速到该地区集聚,除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外,又相继有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江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10多家股份制银行入驻吴江。但不管是老牌国有商业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还是新近入驻吴江的股份制银行,他们往往把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地方龙头骨干企业和地方政府类重大建设项目,“垒大户”、“傍大户”现象十分明显,而真正用于“三农”服务的资金却少之又少。而作为同样以服务“三农”为主体的农村商业银行,也象其他金融机构一样把更多的目光、资金投向当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大项目的系统开发,造成真正能用于地方“三农”服务的资金捉襟见肘,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民间借贷或高利贷的滋生、漫延。

从吴江农行“三农”服务的实际情况来看,截至2012年8月止,该行各项贷款余额289亿元,比年初增加46亿元。个人一般贷款55.04亿元,比年初增加5.68亿元。其中,个人生产经营贷款11.67亿元,比年初增加2.93亿元;农户小额贷款(惠农卡)1.41亿元,比年初减少236万元。而个人农业贷款、城市化村镇物业贷款等涉农类贷款余额为零。尽管现在已将县域涉农贷款概念统一框定为除县域城区外发放的所有贷款,但实际上有背于“三农”服务的真实含义,与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是极不相称的。在具体工作中,县域农行同时还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三农”产品研发观念不新,功能定位不佳,为“三农”客户提供高层次、综合性、跨区域的金融产品不多。二是能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不同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及深受“三农”客户欢迎的特色产品和服务不多。三是面向“三农”的金融新产品、有利于扩大服务“三农”覆盖面的新型渠道、业务不多,ATM网络、POS网络、自助银行、电话银行不足,个人金融服务滞后,城市成熟产品向农村的推广力度不够。四是农村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不高,分散农业信贷风险工具不足;围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不多,“三农”业务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不够健全;耐用消费品和教育等消费信贷以及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缺位。五是“三农”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虽然近年来县域农行的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已逐步深入人心,但趋利思想、本位主义不同程度存在,部分员工对农行“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认识不足、行动迟缓。再加上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业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产业化经营的推进,“三农”业务所涵盖的的经济成分、客户层次、金融需求已更加丰富,而作为从事该项工作的县域农行来讲在自身内涵素质上还没有做好适应性调整,“大三农”、“新三农”和“现代三农”的知识掌握还比较贫乏,不利于县域

农行更有效地发挥好在服务“三农”业务中的主力军作用。

二、对策与建议

首先,加强市场研究,把握“三农”服务新趋势。

随着农业现代化、全球一体化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及国家对“三农”政策调控力度的加大,“三农”市场和客户已发生持续而快速的变化,县域农行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出发,清醒认识县域农行服务“三农”既是农行响应国家建设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又是农村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同时又要充分认识广阔的县域金融市场既是农业银行提高经营效益的主要来源,又是加快有效发展的基点。并要客观看待过去支持“三农”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的事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克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极端现象,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实现面向“三农”和商业化经营的有机结合,推动县域农行的“三农”服务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得到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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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Dunning的投资发展周期论、Wells的小规模技术理论等理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阶段一般要经历由低到高的商品输出、资本输出和技术输出三个阶段。本文从这三个方面论述江苏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家经贸合作路径。

一、利用互联网+,创新商品贸易模式

(一)合作基础

江苏与沿线大部分国家的贸易,都体现了按照比较优势理论和要素禀赋理论进行国际分工的特征,即出口要素资源充裕的产品,进口要素资源稀缺的产品。2005年到2015年11年间,江苏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年均进出口增长率为13.4%,其中进口增长率为9.7%,出口增长率为16.4%。同期江苏对欧盟国家年均进出口增长率为10.3%,其中进口增长率为13.7%,出口增长率为9.2%。可见,沿线国家在江苏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江苏对该地区国家的出口势头良好。

江苏与沿线国家互补性强。江苏的矿产资原、能源贫乏,全省95%以上的能源、98%以上的有色金属资源都需要依靠国内省外和国外两个市场供给。江苏资本相对充裕,拥有完备的产业体系、丰富的产品门类,资本密集型的工业制成品出口长期以来处于顺差地位。沿线国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禀赋。例如,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文莱、中东和红海沿岸地区的国家石油资源丰富,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3国橡胶产量占全球的3/4,非洲东海岸能源和矿产丰富,南亚的印度、巴基斯坦等国铁、锰、煤等矿产资源和黄麻、稻米、棉花和油料作物等植物资源丰富。除了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少数几个国家之外,其他国家大部分工业体系不健全,工业制成品需要进口。可见,江苏的工业产品与沿线大部分国家形成较好的优势互补态势,有利于双边贸易活动的开展。

2012年以来,江苏对外贸易发展的国际环境和国内条件都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增速大幅下降,2015年还出现了负增长。近年来,为扩大出口,江苏省政府大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成本和效率两个方面增强江苏对外贸易的竞争优势。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江苏外向型企业扩大对外贸易的新模式,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江苏制造业大省优势,扩大海外营销渠道,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快速发展,成为江苏跨境电子商务关注的新兴热点市场。中东地区沙特、阿联酋等国家人民收入水平高,跨境在线采购发展速度是其它地区的两倍目前中东和北非拥有1.1亿网民,3000万人已在网上购物,电商规模预计从2012年的90亿美元增长到2015年的150亿美元。东南亚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培养了大量中产阶级和巨大消费需求,是目前继美、欧盟、中国之后又一个最有活力最有潜力的消费市场。可以预见,沿线国家或地区将为中国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更多的销售渠道,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将会具有更多的发展空间和选择。

(二)合作策略

1.加强市场研究,合理选择跨境电子商务模式

加强对沿线各个国家的市场研究,深入了解各国有关贸易环境、市场结构、贸易法规、文化习俗等多方面的情况,在国别和产品上做积极而谨慎的选择。针对不同市场,选取不同比较优势产品,从而有利于保持竞争优势,促进江苏产业结构的升级。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B2B和B2C两种模式。江苏出口产品所占比重最多的是机电产品,其次是纺织品。江苏本土企业出口生产型机电产品较多,而消费型电子产品较少,所以适合B2B模式。在B2B模式下,企业要充分在利用阿里国际站等平台、拓展营销渠道的同时,优化传统外贸推广模式,做好线上线下融合营销,以提高询盘的成单率。纺织品是江苏传统特色产品,面临出口竞争激烈、利润率低等问题。除了运用B2B模式外,纺织企业也要充分开发B2C模式的功能,得到速卖通、敦煌网、WISH等平台进行运营。

2.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物流方式和平台

江苏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要集群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优势,尽快实现全程在线交易,不断扩大可交易商品范围。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要加强与境外企业合作,通过建立“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有条件的企业还要建立影响力较大的公共平台和综合服务企业,为更多国内外企业沟通、洽谈提供优质服务,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全面配套支持。这些企业要加强品牌建设,尽快培育自建平台的知名度,拓展营销渠道,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

二、通过资本输出带动产能输出,对接全球价值链

(一)合作基础

从整体上来看,江苏已经进入工业化中后期阶段,2015年江苏人均GDP突破1.4万美元,该水准已达到中等收入国家和地区水平,特别是苏南各市,人均GDP均超过1.6万美元。2007年江苏对外投资额4.68亿美元,2015年达到了103.05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了47.19%。同时,2015年江苏对外投资占GDP比例达到1%左右。根据高敏雪、李颖俊(2004)对邓宁投资发展路嚼砺鄣难橹ぃ江苏净对外直接投资处于由负向正、大规模资本流出的时期。

江苏经济发展现状来看,江苏是个资源小省,长期实施粗放发展的经济结构与方式,资源要素的瓶颈制约逐渐凸现,除纺织外,其他6大支柱产业产能过剩现象严重。将部分传统行业的过剩产能、成熟产能转移到沿线国家是促进江苏省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江苏省开放经济发展水平的必由之路。同时,路沿线大部分国家属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工业体系不健全,它们拥有丰裕而低廉的劳动力和丰富资源,这些是它们现阶段发展本国经济的比较优势。

此外,江苏是中国海外工程承包大省,建筑业尤其突出,特别是南通有建筑之乡的美誉,南通建筑铁军名扬海内外,为企业“走出去”奠定了良好基础。过去江苏省建筑业“走出去”的只是建筑施工,而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涉步领域不断扩展,现在则扩展至规划设计,很多企业走上了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道路。东南亚、中东和非洲是江苏重要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大部分处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这些国家大部分处于工业化时期,各国的工业化必然拉动城镇化的发展,从而带动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同时,在“一带一路”战略中,“设施联通”是优先领域。这里所说的设施指的是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指交通设施,还包括油气管道、输电网、跨境光缆建设等,这些也是江苏企业擅长的领域。江苏可以发挥在建筑行业的优势,加大对沿线国家港口、机场、道路、桥梁、隧道、电力输变、光缆、电缆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市场开拓力度。

(二)合作策略

1.以资本引领加强市场、资源、工程、贸易合作

江苏企业要利用本省资本充裕的优势,到东南亚、南亚、非洲等地区开拓新的国际市场,通过绿地投资或并购等方式,在国外投资建设厂。此外,还要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和亚投行的支持,承包沿线国家路桥隧机场港口等工程,同时还可以带动工程机械以及建筑标准的输出。

2.按照产业区位比较优势选择投资区域和投资产业

目前,江苏在沿线国家的国际分工阶梯中处于中上游地位,根据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和边际产业转移理论,江苏企业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一是对同江苏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小的东南亚、中亚一些国家,投资纺织、服装、轻工、家用电器、电子等传统行业;二是对比江苏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例如新加坡,重点投资于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以获得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核心技术能力;三是对于非洲和中东的资源型国家,重点投资于能源与建筑行业。

3.抱团出海,大力扶持海外园区建设

民营企业是江苏对外投资的主体,它们大多实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弱,并且缺乏国际化经验。为了加强江苏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江苏对外投资企业可以组建跨国优势企业集团,采取集群式的境外投资方式,联系我国和东道国政府,建设海外园区,使之成为江苏企业“走出去”的平台,产业对接的载体。通过完善的园区配套政策与设施,吸引省内企业、国内企业进驻,以发挥双方政府与民间企业合作优势,达到“抱团出海”的功效。

三、利用比较优势,加强技术输出

(一)合作基础

江苏2015年人均GDP超过了1.4万美元,工业增加值占到全国的1/8、世界的1.5%,根据钱纳里对工业经济发展阶段的划分,整体上处于后工业化阶段,若干细分行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技术水平处于全国前列。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除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中东石油国家外,大部分处于准备工业化阶段和工业化初级阶段,技术水平低,急需引进适合本国产业发展的技术。而中东石油国家虽然收入水平高,但工业化水平较低,产业不健全,所以在其转型发展过程中,也需要技术引进。江苏在农业、农业机械、钢铁、IT产品等方面的技术与沿线国家的需求与很高的契合度。

(二)合作策略

1.技术输出与产品输出相结合

科技产品不同于一般货物出口,一般都与产品贸易相结合,在产品出口后要有专业技术的强有力支撑,必须重视长久的技术服务,完整、全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技术及产品,才能有效地建立品牌效应,从而获得技术促进贸易,贸易带动技术输出的良好效果。

2.技术输出与资本输出相结合

为改善中国与沿线目标市场国的贸易结构及国际收支状况,江苏企业要合理利用资源,在一些江苏具有优势的高科技产品领域,在东道国进行绿地投资和并购,要把先进的装备制造、工艺技术、管理技术、咨询服务输送到急需的沿线国家,进而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达到互利互惠的目的。

3.实施品牌战略,努力创造品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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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分层与社会排斥

在社会学研究中,社会分层是指依据一定的社会标准,将一个社会成员区分为高低有序的不同等级、层次的过程与现象;社会分层体现着社会不平等,即不同社会成员对相对稀缺的社会价值物在占有量、获取机会和满足需求的程度上存在着的差异性(林克雷,2001)。作为社会分层的一个特例,户籍分层则是指依据人们的户籍身份所进行的分层(李强,2002),具体来讲,就是指在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下,某一地域的外来人口由于不具备该地域的户籍,因而在当地无法获得或较少获得一些相应的社会资源,也即他们与拥有户籍身份的当地居民相比,在社会资源的获取上是不平等的,结果就使得外来人口与当地居民处于明显不同的社会地位上,从而构成了一种以户籍身份为基础的社会分层。我们可以说,户籍制度在这种分层中起到了一种社会屏蔽或说社会排斥\+①的作用。

所谓社会排斥,原意是指大民族完全或部分地排斥少数民族的种族歧视和偏见,这种偏见和歧视建立在一个社会有意达成的政策基础上(唐钧,2002)。“主导群体已经握有社会权力,不愿意别人分享之”(戴维,1999)。而在近来的社会政策、社会工作研究上,社会排斥被赋予了更为深刻和广泛的含义:它意指某些个人、家庭或社会群体,由于政策法规等制度化原因以及社会意识层面的原因而缺乏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被边缘化或隔离化的机制和过程;被排斥的个人、家庭或社会群体在许多社会资源的获取上总是处于不利地位(石彤,2002;周林刚,2004)。这些受到排斥的个人、家庭或社会群体就构成了社会政策研究中所说的弱势阶层或说弱势群体,他们往往处于一个社会分层中的底层地位,较少或不能获得一些相对稀缺的经济(职业、收入)、政治(权力、权威)和文化(知识、技术)资源。

近来,许多学者的研究都表明,我国城市社会的农民工群体无疑已经构成了一个弱势群体,他们受到了诸多的社会排斥,处于城市社会分层的底层地位(陈成文,2000;张敦福,2000;唐钧,2001;孙立平,2002;李强,2002;占少华,2003)。显然,进城农民工的这种底层地位更多地体现为城市社会的户籍分层,而农民工所受到的社会排斥也就构成了户籍分层形成的重要机制和过程。

二、基于二元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排斥与户籍分层

可以说,进城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社会中所受到的社会排斥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经济层面的排斥,也包括政治和社会层面的排斥,而其中最重要的,我们认为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所形成的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及其所带来的种种社会排斥(李强,2001;马广海,2003;任丽新,2003)。

所谓二元劳动力市场,是指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存在着两种劳动力市场,其一是工资高、劳动条件好、工作有保障、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可称为第一(primary又译首要)劳动力市场;其二是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保障较少的劳动力市场,可称为第二(secondary又译次要)劳动力市场(皮奥里,1969)。正是因为这两个劳动力市场工作环境、收入和职业地位的高低有别,就使得一般在第一劳动力市场工作的大都会是社会地位较高、较富有的社会阶层,而在第二劳动力市场工作的往往是那些社会地位较低、较贫穷的社会阶层。这两个劳动力市场之所以是“二元”的,是因为两个劳动力市场是相互隔绝的,第一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者宁愿等待就业机会也不会到第二市场中谋职,而第二市场的失业者也很难进入第一劳动力市场(皮奥里,1969)。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差异,使得第一劳动力市场有些工作只能由某些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人去做,而不适于没有这方面技能训练的人来承担。那些在教育、能力和技能方面欠缺的人只能从事一些相对简单的工作,因而他们的工资待遇等各方面显然不能和那些有较好劳动技能和较高文化素质的劳动者的就业情况相比,这是社会发展和劳动分工的必然结果。因此,一定程度上,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人力资本差异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将可能长期存在。但是,有关研究表明,两种劳动力市场的区分并不是纯粹技术性的,第一劳动力市场更多的是受到了制度性的保护,如工会力量,劳动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法等,所以即使第二劳动力市场的从业者在劳动技能方面达到了第一劳动力市场的要求,由于制度性的障碍,他们也往往很难进入该市场(皮奥里,1969)。

从二元劳动力市场视角来看我国城市的劳动力就业情况,我们就会发现,进城农民工绝大多数从事的都是工资低、工作条件差且工作不稳定、缺少福利保障的所谓的第二劳动力市场的工作,而持有城市户籍的市民则绝大多数在工资相对较高、工作条件较好且工作稳定、福利保障优越的第一劳动力市场中就业(李强,2001;李强、唐壮,2002)。这样,城市的劳动力市场就明显形成了“城里人”和农民工相互隔绝的二元结构。进城农民工之所以会选择(其实是别无选择)在第二劳动力市场中工作,原因固然与他们自身的素质有直接关系,大多数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和技能训练情况使他们很难胜任对教育和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第一劳动力市场的工作。但这却绝不是最主要的原因,因为尽管多数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偏低,但有许多城里人做的工作他们也不是不能做(任丽新,2003)。农民工被限制在第二劳动力市场的根本原因还是制度性的因素:其一,就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直到现在我国城市里的就业还是与户籍联系在一起,要想在那些正规的、有保障的所谓体制内部门工作,就必须具有城市户口,而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所以只能作为临时工就业,做那些城里人不愿意做的脏、累、差的工作(李强,2002)。其二,是在户籍制度基础上各城市实行的一些政策壁垒。为了保护城市居民的就业利益,很多城市的劳动部门都对外来人口所能从事的职业和行业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详见下文)。所以,农民工即使在某些方面达到了在第一劳动力市场就业的要求,由于这些政策性的壁垒,他们也往往无法进入这一市场。

在这种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二元劳动力市场中,形成了对农民工的多方面的社会排斥,在这里,借鉴一些学者的分析(李强、唐壮,2002;马广海,2003;任丽新,2003;占少华,2003),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排斥:

首先,也是最基本的是在就业领域里的排斥。在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中,农民一直是被排斥在城市体制之外的社会群体,农民不仅没有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而且在就业方面也一直是被限制在农业生产领域。1957年12月,国务院通过《关于各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城市“一切部门的劳动调配必须纳入计划,增加人员必须通过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不得私自介绍农民到城市和工矿区找工作”(转引自马光海,2003)。由此,我国的城市内部就建立起了排斥农民的就业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劳动力开始大量涌入城市,迅速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但是,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并没有取得平等就业的资格,他们仍然是被排斥的对象。这种排斥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各城市对农民工的就业范围所做的明确限定,即只允许农民工从事某些属于第二劳动力市场的工作,不允许他们进入第一劳动力市场,并且这种排斥是以政府的行政法规或制度的形式被规定下来的。如,北京市劳动局就曾多次发文,明确规定外来人口只能从事200个工种的工作,这些工种包括农艺工、果树工、蔬菜工、家畜饲养工、饲料制粒工、饲料粉碎工、农业机械操作工、造林工、钳工、车工、铣工、木工、瓦工等等,而所有这些工种都属于城里人不愿意问津的蓝领职业(李强,2002)。1995年12月,作为推行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举措,上海市劳动局了《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将行业工种分为三类:A类为可以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B类为调剂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C类为不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工种(转引自马光海,2003)。此后,青岛、武汉等许多大城市也推广实施了这一做法,对进入本市的农民工在数量上和从业范围上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任丽新,2003)。

其次,就是在二元劳动力市场中对农民工劳动权益方面的差别对待。在第一劳动力市场中,城市居民就业的工资与福利一直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一般能得到规范地执行,具有制度化的保证性。但是,在第二劳动力市场中,由于政府相关劳动保护制度的弱化和缺失,使得农民工被剥夺了许多应得的劳动权益,形成了对农民工在这些权益方面的诸多排斥:第一,低工资报酬。由于农民工被视为体制以外的“三不管”群体,由雇主或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因此在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为了自己的利润总是会尽可能地压低雇佣人员的工资。李强于2002年在北京市所做的调查表明,农民工的平均月工资为949元,而城市市民的月工资平均为1780元(李强、唐壮,2002)。第二,同工不同酬。这已经成为了二元劳动力市场中的通则。由于制度保障的缺失以及劳动力市场分割所造成的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状况的不同,那些在第二劳动力市场中工作的农民工,往往要比在第一劳动力市场中从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城市居民的工资明显的低出很大一块(李银河、谭深等,2000;庞文,2003)。第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于第二劳动力市场就业政策的不规范和缺失,再加上农民工缺乏政府和法律的有效保护,就使得雇主或用人单位敢于任意克扣、拖欠甚至拒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这已经成为农民工在就业中所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底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仅在23个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市(区),就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000余件,涉及62.6万人,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3.5亿元(转引自马光海,2003)。李强2002年的调查也发现,有24%的被访农民工表示曾被老板、雇主克扣拖欠工资,其中,最多的拖欠45000元,平均拖欠3504.31元(李强、唐壮,2002)。

最后,则是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所受到的排斥。在第一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劳动者,基本上都处于城市社会保障体制的覆盖之中,但是,在第二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农民工却基本被排斥在了这个社会保障体制之外,他们在生活条件、就业、医疗等诸多方面都处于一种随时受到威胁的状态。如城市“低保”制度,就是以户籍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它只覆盖城市居民,而对不具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则不提供

保障\+②。在失业问题方面,人们往往关注城市居民的失业问题,其实在城市中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工的失业问题也相当严峻。由于第二劳动力市场就业的不规范性和不稳定性,农民工往往更容易失业,改换工作的次数也更多。在李强2000年和2002年的调查中,被访农民工遇到过失业问题的比例分别高达33.5%和45.4%(李强、唐壮,2002)。在失业期间,没有失业保险和得不到“低保”的农民工只能靠自己的积蓄或亲友的帮助生活,甚至迫不得已离开城市返回农村。工伤和医疗保障问题也是困扰农民工的很突出的问题。虽然农民工一般都年轻力壮,但是由于他们从事的多是繁重的体力劳动,工作和生活条件又都很差,所以很容易出现工伤和生病的情况。李强等学者的调查也发现:农民工看病的人均支出,2000年是885.46元,2002年是891.88元,最高的付费达2万元之多,而他们所就业的单位为他们看病的平均支出却仅有几十元。调查还表明,93%的人生病后单位分文未付,只有7%的人得到过单位支付的药费(李强、唐壮,2002)。由此可见,在医疗方面农民工是很难谈得上有什么保障待遇的。

三、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正是基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而形成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及其所存在的种种社会排斥,使得广大进城农民工作为一个整体,在职业、收入、声望等决定社会分层的基本指标方面都与城市市民存在着显著的差距,由此,也就在当下的城市社会里形成了以不拥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群体为一方、以拥有城市户口的市民为另一方的明显的户籍分层。而在这种分层中,进城农民工群体无疑又处于底层的地位,他们构成了社会政策上所说的“弱势群体”,即在物质生活中处于贫困(或相对贫困)状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也处于不利地位,缺乏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能力的一种社会群体(孙立平,2002)。

从长远来看,这种以先赋性的户籍身份为基础的分层,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分层的发展趋势,在根本上也是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的。李强等学者指出,进城农民工虽然处于城市社会分层的底层,但是在农民工所流出的农村社区中,与未流出的农民相比,他们又是典型的精英群体,在个人素质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外出农民工一般都处在活力最强的年龄段,特别是他们往往具有很强的经济活动能力,同时农民工的教育程度也普遍高出农村未流出人口。显然,这样一个高活力群体长期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就造成了一种严重的“地位相悖”局面,长此以往可能会积蓄社会紧张、激化社会矛盾,从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李强,2002)。因此,可行的做法就是要积极化解户籍分层,努力构建一种以自致性因素为基础的、开放的、流动的社会分层,而这又需要我们采取措施,从根本上消解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消除对农民工的种种社会排斥。

[注释]

① “社会屏蔽”(social closure)最早由马克斯?韦伯提出,后来社会学家帕金对这一概念做了较为系统的阐释。帕金并且提出了“排斥”(exclusion)和“内固”(solidarism)的概念来说明社会屏蔽的策略、机制。帕金的“排斥”包括“集体主义的排斥”和“个人主义的排斥”两种,它与本文提到的“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有一些不同,本文中的“社会排斥”是在社会政策、社会工作研究中新兴的一个概念(详见下文)。当然,二者也有许多相通之处,但限于篇幅,本文不准备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讨论。

② 1999年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这里不包括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工。

[参考文献]

[1][英]戴维•波谱诺,李强等译.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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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庞文.都市农民工的权益侵害与保护――武汉市农民工权益现状的调查报告[J].城市问题,2003,(3):54-57,75。

[7]Piore,M.J.(1969),“The Dual Labor Market:Theory and Implications”,in Arnold Weber,et al.,Public-Private Manpower(Madison,Wisc.:Industirial Rel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1969),pp1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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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孙立平.资源重新积聚背景下的底层社会形成[J].战略与管理,2002,(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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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占少华.阻止农民工的社会排斥:中国农村发展的新视角〔EB/OL〕.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报告 省略,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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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6-0089-04

近年来,网络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商业机会,对企业竞争战略、商业模式以及买方和卖方的行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传统的消费行为在网络的影响下发生着改变。利用网络这一平台,组织可以用较少的成本进行营销活动,思科、戴尔和亚马逊等企业均利用网络获得了巨大的直接收益。但对于农产品而言,由于具有易腐、单位价值低等特性,在网络环境下的营销模式、策略都应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本研究旨在构建适应网络环境的农产品营销新模式,并对该模式的实施提出初步建议。

目前,我国越来越多从事农业的管理部门、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的经营大户和农民都开始重视将网络技术应用于农产品的营销,有很多地方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营销尝试,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农村网民规模已达到1,31亿,占整体网民的27%。这说明越来越多的农民能够通过网络来获取信息。网络技术应用于农产品营销的外部环境也在不断改善。一方面,政府不断加大对网络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将信息化发展列为国家发展战略。另一方面,消费者也逐渐接受网络商务活动。截至2011年6月底,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了1,73亿,使用率提升至35,6%。但是,与书籍、音像、数码等产品相比,购买农产品的网民比例还很低,这与农产品在人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总之,农产品营销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却并没有突破原有的营销模式,还不能够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需要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一、网络应用对农产品营销的重要意义

在传统的农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中,消费者只能通过销售者的介绍、已有的经验和现场的感知来判断农产品质量,通过销售者的介绍来获取产品信息。对农产品的价格,消费者也只能在小范围内进行比对,在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另外,传统的农产品的营销活动还会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由于网络的双向沟通性和信息搜索成本很低,消费者可以更容易地获取产品信息,农产品销售企业也将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通过网络开展营销活动,并实现交易成本和信息选择与处理成本的降低以及供应链管理水平的提升,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网络的应用对农产品营销具有哪些重要意义,本研究将根据传统的4Ps理论加以详细阐述。

(一)对产品(Product)策略的影响

目前,农产品还不能够像服务和数字产品在网络上直接提供给消费者,但是消费者可以用更低的信息搜索成本从网络获得更多的农产品信息。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往往需要大量的产品信息,如食品是否安全、农药含量、产地等等,网络是提供这些信息的最佳渠道,而那些能够及时提供这些信息的农产品销售企业或个人将因此获得竞争优势。同时,使用合理的网络技术,农产品销售企业能够更容易地从消费者收集到所需要的信息。应用网络进行营销调研要比传统的市场营销调研更节省成本,通过低成本的网络调研将帮助企业掌握消费者的需求,进而促使其提高产品质量和开发出新的产品,并更加快速灵活地对现有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的需要做出反应。

(二)对农产品分销(Place)渠道的影响

网络是一个完全合格的分销渠道,企业通过网络可以减少交易过程中参与的第二三方数量,实现直接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但对于农产品来说,通常都有一个非常庞大的供应链,并且农产品不能像数字产品等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下载,所以,一定数量的交易中介还是有存在的必要,需要在农产品营销中将实体店与网络相结合起来。例如,营销活动和订单可以在网络上完成,而送货则可以由消费者临近的实体店完成。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形式,在将网络应用于农产品营销时都必须实现前期、中期和后期交易成本的显著下降,并让消费者感觉很便捷。

(三)对产品定价(Price)策略的影响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在网络上为商品定价更为复杂,同时改变了厂商的定价方式。例如,供应商可以使用网络技术对不同的消费者实现价格歧视,当其试图进入一个新的市场时,可以针对不同的在线消费者提供不同的折扣。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有着较强的选择性与主动性,使消费者更易在商品间进行选择,消费者的议价能力或者价格谈判的能力对企业产品交易价格的形成有很大影响。网络应用还降低了厂商的经常性费用,提高了全球范围的竞争,从而带来了更大的价格竞争压力。Bickerton等(2000)研究表明,网络将促使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使价格接近边际成本。

(四)对农产品促销(Promotion)方式的影响

Ellsworth(1996)认为,网络应用已经变革了传统的促销方式。对于农产品营销来说,网络中信息流的双向流通能够帮助消费者获取更为丰富的农产品信息,而这一点是非常有用的。中国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消费者对安全、健康和高质量农产品的需求比以往都要高,消费者需要掌握更多的所购买农产品的信息来增加信心。农产品通过网络进行营销的另一个主要好处是较低的促销成本。通常广告与销量之间存在明显的关联,在传统模式下进行促销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对于大多数中小农产品销售企业来说,如果想与已有的大公司竞争并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这将是一个很大的障碍。网络作为一个低成本并具备较强沟通力的媒介,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与消费者建立直接联系的机会。

二、网络环境下的新型农产品营销模式构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进,农产品营销也逐渐从无到有,各类现代营销理论得以应用到农产品营销中,形成多种农产品营销模式,如绿色营销、品牌营销、直复营销和关系营销等均在农产品营销中得到了应用,取得了较好的营销效果。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任何一种营销模式都不能忽略网络对营销所带来的影响。本文构建的农产品营销模式是在考虑网络环境的影响下,将网络技术应用于农产品营销中,将多种营销模式与网络加以融合,构建新的农产品营销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以目标消费者为核心,虚拟与实体结合,以网络为基础,整合多种营销模式,最终以形成忠诚消费者群为目标而展开(如图-1所示)。

(一)阶段1:目标消费者

农产品属于生活必需品,所以理论上任何日常购买农产品的消费者都可以成为农产品营销的对象。但是,一方面,受教育水平、年龄和经济条件等因素限制,很多消费者不能或不会使用网络;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并不高,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也仅为36,2%,所以网络技术应用于农产品营销还处于初级阶段,不适于针对所有农产品消费者进行营销行为,需要对这些消费者依据其接受度和购买力进行划分,根据不同的目标群体,开展不同的营销活动。目前,“明星消费者”可以作为初级阶段营销的重点,这类消费者对于新事物具有较高的认知度,熟悉网络应用,同时具有较高的购买能力。该类消费者一般为30-55岁,月收入3000元以上,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人群(刘铁民、周静,2011)。

(二)阶段2:网络营销

网络可以将多种营销手段综合应用,这是其他任何媒体都不具备的。通过互联网可进行从农产品品牌推广,到销售、服务、市场调查等一系列的工作,而这些在以往的农产品营销中由于成本过高很少能够开展。在农产品网络营销中,可以通过许可Email营销、网站资源合作、搜索引擎营销、网络广告和网络会员制营销等多种网络营销手段结合来吸引消费者,增加其对某类、某地区或某品牌等特定的农产品产生关注度和购买欲,为下一步直复营销和体验营销提供目标消费群。

(三)阶段3:网络直复营销

美国直复营销协会(ADMA)将直复营销定义为:“一种为了在任何地点产生可以度量的反应或达成交易而使用一种或几种广告媒体的互相作用的市场营销体系。”而网络作为一种交互式的双向沟通的渠道和媒体,能够为农业企业与顾客之间架起交流的桥梁。对于一些标准化和品牌化的农产品,顾客可以直接通过登录网络平台订货和付款,农业企业通过网络接收定单、安排生产后,由物流体系直接将产品配送给顾客。作为一种相互作用体系的直复营销,能够实现营销者与目标顾客之间的双向信息交流,可以克服传统农产品市场营销中,由于农产品供应链过长所导致的单向信息交流方式,使农业企业与顾客之间无法直接沟通的致命弱点。在开放、自由的双向式的信息沟通网络中,农业企业与顾客之间可以实现借助网络平台直接的一对一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企业可以了解目标顾客的需求进行生产和营销决策,在最大限度满足顾客需求的同时,通过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控制技术分析消费者的重复购买率,可以评价营销活动的效率和效用。

但需注意的是,农产品不同于书籍和音像制品等可以提供网络下载进行试听试看,对于大多数消费者首次购买某一类或某一品牌农产品,仅仅靠网络营销是不够的,他们更习惯直接体验产品,形成对产品品质的实际认知才会形成购买。因此,可以通过建立体验中心,实施体验营销来满足这一类消费者的需求。

(四)阶段4:体验营销

体验营销是使企业以满足消费者的体验需求为目标,以服务产品为舞台,以有形产品为载体,生产经营高质量的产品的一切活动(丁原军,2003)。农产品体验营销主要是感官式营销,即通过视觉、听觉、触觉与嗅觉建立感官上的体验,它的主要目的是创造知觉体验的体验。感官式营销可以区分公司和产品的识别,引发消费者购买动机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等。如对于蔬菜、水果等需对其产品质量有直接感官的农产品,可将经过严格产品质量控制的标准化和品牌化的农产品送至农产品体验中心,由于在网络平台上已经对产品形成了一定的印象和接受度,而通过实际的体验来促进消费者对农产品的安全性、品质或品牌的感知,进而促进其购买。之所以称之为农产品体验中心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销售中心、专卖店或专柜,是因为体验中心是连接于互联网络的实体店,主要以营销为目的而非销售产品,即通过体验中心来体验产品品质、树立企业品牌形象、提供售后服务等,最终的购买可在体验中心或者网络均可。当消费者完成一次满意的购买后,相关信息会通过网络平台反馈至企业,企业可以进一步满足顾客的需求,形成良好的顾客满意度,从而培养顾客的忠诚度,形成对本企业农产品的重复购买。

(五)阶段5:口碑营销

在本模式下的口碑营销渠道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渠道,即消费者通过亲朋好友之间的交流将企业的产品信息、品牌传播开来;另一类是网络渠道,即网络口碑营销(Internet Word of Mouth Marketing,简称为IWOM),是应用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技术与平台,通过消费者以文字等表达方式为载体的口碑信息,其中包括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信息,为企业营销开辟新的通道,获取新的效益。以网络为渠道的口碑传播更为方便,而且由于这种传播是用户之间自发进行的,几乎不需要费用,其传播的速度能够更快。据市场研究公司Jupiter Research的一个调查显示:77%的网民在线采购商品前,会参考网上其他人所写的产品评价。在口碑营销模式下,通过前三个步骤形成的满意消费者会与其他消费者通过网络论坛、网络聊天中交流对该企业农产品形成良好口碑,进而促使其他消费者登录到网络平台或到产品体验中心,形成新的营销和消费循环。

总之,在网络环境下,这种新型营销模式实现了多种农产品营销模式的整合以及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结合,企业具有了忠诚的消费群体,形成了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三、新型农产品营销模式实施的关键点

与传统营销环境相比,在网络环境下实施农产品营销存在很大的不同,在实施中需关注以下三个关键点。

(一)信任问题

互联网将农产品消费者与企业联系起来,网络营销一方面降低了农业企业运营的成本,但另一方面也给农产品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并因此产生信任问题。目前,阻碍网络环境下农产品营销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信任问题。传统的农产品营销方式下更多的是一对一的营销,消费者可以直接接触和体验农产品;而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不能更多地去接触和体验产品,很多情况下只能通过图片、视频和文字等了解商品。所以,没有信任作基础,网络环境下农产品营销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价格与质量

农产品不同于服装等其他商品,可能同样品质的服装由于品牌、购物环境等因素影响而在价格上相差很多倍。对于和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农产品,农产品营销关键点还是在于价格和质量。众多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无论何种营销方式,农产品价格和质量因素始终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农产品的决策中最为重要的因素(黄祖辉,2004;王战平,2005;何德华,2007;杨庆先,2010)。所以,任何农产品营销模式都要以价格和质量为前提,营销中如果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农产品和相对较低的价格,将会促进消费者重复购买。

(三)政府作用的发挥

由于目前网络环境下农产品营销仅仅处于起步阶段,买卖双方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和信用管理作为对买卖双方进行约束的基础,那么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必然造成双方的不信任,所以,网络环境下农产品营销必须有法制基础和信用基础。政府应加快对相关的立法,在消费者隐私保护、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税收征管、交易监督等方面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农产品营销主体行为,为农产品营销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平台。同时,政府要积极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政府对诚信行业的监管,对行业自律等方面制定相关法律,为网络环境下农产品营销形成互信的氛围。

四、新型农产品营销模式实施的建议

基于以上几点,笔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下实施农产品营销可以大致按以下思路进行(如图-2所示)。

(一)良好的宏观环境是实施的前提

在宏观环境上,政府通过立法、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普及网络教育,为农产品网络营销提供良好的环境。政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应该是“裁判员”或“监督者”。应由政府建立消费者数据库和产品数据库,可以有效地避免消费者隐私的泄露,减少消费者对网络安全性的恐惧,从而可以获得消费者更详细准确的信息,而这一点对营销至关重要。基于法律法规和数据保护原则基础上,过滤后的信息将通过网络向企业公开。

(二)建立产品中心和标准化中心控制产品质量是实施的保证

通过设立全国区域农产品标准化中心,对农产品质量在标准化中心进行检验、控制,对农产品规格加以分类,不同质量标准和规格的农产品信息进入到产品数据库中供消费者挑选,产品本身进入产品中心。产品中心类似于各地的产品批发市场,但由于产品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批发商可以通过网络竞拍方式购买,购买成功后直接通过物流配送体系,送至农产品体验中心或直接到达消费者手中。由政府参与控制农产品的质量,可以增强消费者购买信心。而之所以选择政府而不是企业来设立产品中心和标准化中心,主要是因为大多数企业缺乏相应的资金实力,并且企业也缺乏政府的公信力。待体系运转较为成熟后,可考虑转交由第三方管理。

(三)严格控制成本,降低农产品价格是实施的关键

篇10

从资本到社会资本

所谓的资本最早指的是物质资本(physical capital),它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体的内涵是以机器、设备等实物形态和以货币形态表现的生产性资源。在经济学发展的绝大部分时间里,经济学家对资本的理解大都仅指物质资本,古典经济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就一直强调财富是物质产品,认为增加国民财富的途径是通过增加资本积累和分工,资本积累量的大小是经济增长率高低的关键,他们所说的资本就是指物质资本。使用了同样的资本内涵,并在李嘉图思想的基础上,凯恩斯创造了一个宏大的体系。而在人文社会研究的历史上,使用资本这个概念最为著名的莫过于马克思了,他(1849)认为,资本是指资本家用于生产以获得利润(或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料。显然,马克思的资本也是物质资本,它的资本理论是有关物质资本的资本理论,后来被林南(Nan Lin,2001)称为古典资本理论。

在研究史上,大部分时间里,资本都是指与土地、劳动并列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它以实物和货币(金融)形态出现,也被叫实物资本和金融资本,统称物质资本。

随着资本研究的逐渐深入,在20世纪60年代,舒尔茨(CSchulz)、约翰逊(Chalmers Johnson)等发现人力也是种资本,资本可以存在于个体劳动者之中,它不是仅仅以实物和金融的形式出现的。舒尔茨在1960年的美国经济学年会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的观点,他认为人力资源应该被视为“一种资本形式,一种产品的生产手段和一种投资产品”(1960)。几乎是同时,约翰逊(1960)也提出,因为获得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技能,劳动者已经变成了资本家,即持有了不同于物质资本又同属于资本类别的人力资本。贝克尔(1964)则对舒尔茨的理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一个较为系统的人力资本理论建立起来了。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劳动力的能力、技术水平等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一个社会拥有的受过教育和训练的健康工人决定了传统的古典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而人力资本的投资则大大提高了工人的技能,这就是经济不断保持增长的重要源泉之一(贝克尔,1987;舒尔茨,1992)。

以上理论都在后来的实证研究中得到了充分证明。

人力资本理论的引入在研究上有着巨大的意义,它修正了主流经济学对资本的界定,大大扩展了社会财富创造中的资本概念,揭示了从工业经济社会向知识经济社会转化过程中,人的知识和创新能力在财富创造中的决定作用,肯定了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的巨大潜能以及教育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人力资本概念的提出使得资本的内涵有了很大扩展,资本理论往前垮进了一大步。此后社会科学工作者探索的脚步不断加快,在人力资本理论提出的20年后的20世纪80年代,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理论兴起了。首先是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尔(Bourdieu)正式界定并在社会学领域使用了社会资本概念,把它与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并列,几年之后,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Coleman)把它引入了美国社会学界并用它来解释人的行为。

社会学与社会资本理论

20世纪80年代,著名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尔在《社会学研究》上撰文,首先从社会学的角度界定了社会资本的概念(社会资本这一概念之前就有人提出,但和后来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资本概念差距较大),他认为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同为大家共同熟悉或认可的制度化关系的持久网络占有联系在一起。这一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和得到大家公认的,并且是一种体制化的关系网络(Bourdieu,1985)。不难看出,在他的定义中,社会资本是一种资源的集合体,而且这个集合体是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在一起的。布迪尔是第一个把社会资本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起来的社会学家,他对社会资本的这一界定也把社会资本放到了社会学的框架之下进行研究。在进一步的论述中,布迪尔把资本按照形式划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从社会学的角度,他认为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本一样,他们都属于资本的范畴,对其进行投资都是有回报的,同时,社会资本又和经济资本不同,它不是自然禀赋的,是在后天人们的活动中产生的,是看不见的,属于无形资产。

布迪尔的文章发表后三年,在美国,一位叫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的社会学家在《美国社会学学刊》发表了《作为人力资本发展条件的社会资本》(1988)一文,首次在美国社会学领域完整地使用了社会资本这一概念,把社会资本引入了美国学术界,他认为在解释人的行为时, 除已有的金融资本、人力资本外,还必须引入社会资本的概念。撰写此文的目的在于说明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认为离开了前者,人力资本的积累就无从实现。在得出结论之前,科尔曼先对社会资本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界定,把社会资本定义为是“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其内容包括社会团体、社会网络和网络摄取。社会中的个体只有通过社会团体的成员资格和社会网络的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网络摄取,才能得到社会资本的回报。Coleman(1988)给出了社会资本的五种表现形式: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与有效惩罚;权威关系;多功能社会组织和有意创建的社会组织。他认为,社会资本具有两个性质:不可转让性;对于收益者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在科尔曼提出社会资本理念的同时,林南(Nan Lin)等社会学家也在关注着社会资本的发展,与前者不同的是,林南等学者的社会资本理论是从社会网络出发,视角在于“关注社会资本的使用”。林南在社会网络的研究方面享有广泛的声誉,他(2001)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一种嵌入在社会结构当中的流动的并且可以通过目的性行动来摄取的资源”,可以看出,在林南看来,社会资本是在社会网络中的资源,社会资本有三个关键性的组成部分:嵌入于一种社会结构中的资源;个人涉取这些社会资源的能力;个人通过有目的的行动运用或动员这些资源。林南从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关于非经常互动和低亲密度的“弱联系”的概念出发,认为弱联系网络与强联系网络相比能提供更多、更丰富和更易获得的社会资源。

科尔曼系统地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而波茨(Portes)则把社会资本引向比较精细的方向,他(1993)认为,社会资本是人通过他们的成员资格在网络中或者在更宽泛的社会结构中获取短缺资源的能力,并提出社会资本是嵌入的结果。

社会资本的概念首先是在社会学上使用并得到巨大发展的,社会资本理论方面的大多数名家也都是社会学家,但这些社会学家在思考社会资本时又往往采用经济学的方式,同时也用社会资本理论来探讨各种经济学现象和问题,这使得社会资本理论在经济学领域有了很大发展并得到广泛运用。

经济学管理学对社会资本概念的引入与发展

经济学界首先关注社会资本的经济学家是卢里(Loury),他在对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发现,以社区的社会资源所体现的社会资本决定了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群体的收入和就业机会。卢里(1977)在比较了生活区域不利的黑人孩子和其他孩子之后发现,通过实施对种族嗜好的合法禁止和提倡机会均等计划并不能使得这些黑人孩子在长大后能获得其他孩子一样的能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同等收入与就业机会,原因在于他们所处的社区环境中可获得的社会资源较少。通过这一研究,卢里在经济学领域内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认为社区中隐含着社会资本。他还认为,经济学中的“完全的利己主义”在生活中并不存在,个人追求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原因在于,现实中的人不是以个体的方式存在的,而是镶嵌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

卢里的理论给了科尔曼很多启示,他于1988年在美国学术界引入社会资本概念并把他系统化时,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并对社会资本理论进行系统研究,1990年他又扩大观察对象,增加了社会资本的垂直部分,使得社会资本的内容从水平型联盟扩展到了垂直型集体以及不同实体之间的行为,垂直型联盟的特征是科层关系和成员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涉及到了微观经济学方面的内容。总之,鉴于科尔曼社会资本方面理论的系统性,虽然他是从社会学家的角度提出社会资本的,但他的很多观点成为了经济学进行社会资本研究的基础。

著名经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在提出自己的“弱关系力量”假设时,强调人们的经济行为也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的信任结构之中,这种大范围的社会信任结构就为特定的交易提供了具体的规则性期望,有效阻止了违反“互惠性”义务行为的发生,从而大大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

以上学者虽然在经济学上使用了社会资本,但他们最终研究中心还是在社会学上的,普特南(Putnam)的出现让社会资本全面进入了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引起了社会科学界乃至整个学界(尤其是经济学界)的重视,他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理论和观点也使得自己成为了社会资本研究史上继布迪尔和科尔曼之后的第三个标志性人物。

普特南是在研究意大利南北政府绩效时候引入社会资本的概念的,他所领导的一个研究小组探索了经济现代化程度与制度绩效之间的关系后发现,仅仅将南北制度绩效上的差异归结为南北方经济现代化程度上的差异是有很大不足的。于是,他们深入到意大利一千年前的历史中寻找根源,运用了大量证据有力地证明,公民生活的差异在解释制度成功方面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此,他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他认为社会资本定义是“一种组织特点,如信任、规范和网络等,像其他资本一样,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它使得实现某种无它就不可能实现的目的成为可能”。意大利最富经济活力的中北部地区赋有公民活动的网络和规范,并由此形成了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纺织品和服装、家具、农业机械、制鞋设备、优质陶瓷和瓷砖等“集群”(cluster)产业,这些网络组织使得小企业在专业化的基础上既能获得规模经济,使得地区经济充满了活力;而南方地区所具有的则是一种垂直的政治结构、零碎而且孤立的社会生活,以及互不信任的社会文化,他们的家族企业之间也一样相互不信任,从而导致了无论在创新性,还是在企业活力和企业竞争力方面都无法与中北部的企业相提并论,使得南方经济普遍比北方落后。

普特南(1993)认为,南方差距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他们的社会资本存在差异,社会资本通过推动和行动提高了社会效率,社会资本提高了投资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而南方的社会资本偏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南方经济落后这一现象。

普特南(1996)认为,社会资本逐渐被认为是全世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他指出,许多有关农村发展的研究成果表明,对于当地的经济增长来说,由当地基层协会组成的富有生命力的网络同物质投入、适合的技术一样必要。

就社会资本对经济产生影响这个观点来说,普特南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后来的学者武考克(Woolcock,1998)、简弗泰恩和罗伯特阿特金森(1997)、埃文斯(Evans,1998)和福山(Fukuyama,1995)分别从创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等方面研究社会资本,发现当各方面都以一种信任、合作与承诺的精神来进行经济交往时,就能得到更多的回报,也能提高生产率。

在管理学领域,使得社会资本理论得到最大运用和发展的是美国学者伯特 (Burt),他的“结构洞”理论指出,如果有经济体(企业)能与结构洞两端的个体(组织)都建立起关系进而跨越机构洞,它就可以同时使用两端个体(组织)的资源并因此而获得竞争优势,在市场经济中取得最后胜利。

在理论研究进行的同时,有关社会资本的实证研究也在同时开展,相关实证研究也证明了已有的大部分社会资本理论观点的正确性。这其中莱克和基费(Knack & Keefer,1995)、扎克与莱克(Zak&Knack,2001) 、古依斯等(Guiso,2001 )从实证的角度验证了社会资本能带来经济增长。在国内研究中,张维迎(2002)、张其仔(1999)的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和信任对经济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张广利(2004)验证国外有关社会资本理论在我国社会文化背景下的适用程度,并比较中西方社会资本差异。

社会资本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争议

由于社会资本理论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研究学者在社会资本是否集体所有、群体是否封闭、测量能否量化等方面存在争论。其中争论最激烈的是在社会资本是否集体所有的领域,以科尔曼和普特南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属于公共财产,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的两个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公共性。而以波茨为代表的另一些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并非公共物品,原因在于社会资本可能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对整体社会的消极作用。

在社会资本会促进经济发展这一观点上,也并不是得到所有学者的认同。有学者(Honget等,2001)研究发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资本与经济发展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Miguel等(2001)认为不是社会资本带来了经济繁荣,而应该是相反。而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阿罗虽然断言世界上许多经济落后地区,市场经济不发达可由缺乏相互信任来解释,但他却认为这和社会资本无关,甚至认为社会资本根本不能被称为资本。以上争议仍有待于近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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