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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篇1

证券从业资格证是永久性。如果离职后两年未在证券行业工作,需要等下次重新工作时再次申请执业资格,而成绩是永久保留的不会撤销。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应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报名,缴费方式分为网上缴费与现场缴费,考生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缴费方式。

证券从业人员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即入门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即将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具体测试考生是否具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所需专业基础知识,是否掌握基本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入门资格考试科目设定为两门,分别是《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篇3

一、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基本状况

由于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市场准入领域放宽,投资软硬环境不断改善,对国际投资吸引力增大,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政策和法规,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等,明确了外资可以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进一步对外资并购提供法律方面依据和可操作程序,从而扫除了外资并购内地上市公司的最后障碍。这一系列政策的制定和出台意味着在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道路已基本畅通。

二、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意义

1.有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经验及积极的企业精神。外资并购作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可以大量吸引外资,拓宽国内企业筹措资金的渠道,推进中国工业化进程。

2.有利于国有经济战略重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和升级,促使我国新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支柱的形成。

3.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由于并购后建立的合资经营企业的示范作用,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起政企分开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体系。

三、当前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缺陷

1.欠缺体系性。外资并购立法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然而我国在外资并购立法上缺乏一个完善的规制体系。现有的立法基本上遵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或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指导思想,表现为外资并购立法缺乏规划性、超前性。由于没有一部能统率外资并购相关法律规范的基本法,有限的外资并购立法在不同效力层次和规制领域上缺乏相互的配合,经常出现法律规范相互间的冲突和无法可依的状况。

2.法律效力偏低。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关于并购的专门立法均为部门规章,立法效力位阶的低下影响着需要配合的各种立法之间的协调,本应作为外资并购基本法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如与其他立法冲突,则会排除其适用的可能性,加之规章的不稳定性,可能导致外资因难以预期、增加投资风险而怯步。

3.内容不完备。外资并购的规制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相互配合。纵观各国的立法,可以发现在完善的外资并购立法体系中,外资并购审查法、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证券法虽然专门针对上市公司收购问题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但其中存有明显的疏漏与缺陷。

四、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的建议

1.对产业政策立法的完善。现阶段我国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在实质上是起到外资并购基本法的作用。但是,该规定效力位阶较低,还存在很大问题。因此,仅能作为过渡时期的短期立法规范。从长期来看应当制定《外国投资法》,并专章对外资并购进行统一规制,对外资并购的含义、外资并购的主体、外资并购的产业导向、外资并购的方式、外资并购的待遇、外资并购的审查、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进行详细的规定。

2.《公司法》的完善。从外资并购的角度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补充防止恶意收购的规定:第一,立法赋予目标公司经营者面临收购时有寻找收购竞争者的反收购行动的权利;第二,明确目标公司经营者在反收购行动中,对目标公司股东的诚信义务,因为目标公司股东作为与收购关系最为密切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利要求目标公司经营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第三,规定目标公司董事就收购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使目标公司股东能在充分了解有关信息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出售自己股份的决定。其次,设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

3.《证券法》的完善。但是,在面对外资并购国有上市公司给我国带来机遇和挑战方面,以适应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现实需要,证券法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第一,赋予管理部门的个案审查职能,杜绝投机行为。第二,完善协议收购规定。第三,加强立法协调,将对证券市场上的外资并购的监管与对非证券市场上外资并购的监管结合起来,以保证国家竞争政策、外资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统一和协调。

4.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制度完善。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流失表现为自愿性流失、技术性流失和制度性流失。我国应建立规范化的制度以真正落实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具体的措施主要反应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应完善国有股权或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制度。其次,建立统一、规范的资产评估和监督制度。我国应强制实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凡未经资产评估或不按评估价值入股的外资并购,应当明确予以禁止。再次,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外部监督,通过制定“资产评估条例”,规定评估员的资格、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张远忠.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叶军.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篇4

我国资本市场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体系相比,仍缺少了“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的制度。2010年4月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被广泛解读为国家政策推动“国际板”推出的基础政策行文件。人大代表在2011年两会期间提交的关于开设国际板的提案,对国际板的讨论再度升温。

一、国际板的推出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一)我国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现状。

在我国开设国际板的讨论中,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原则,也是资本市场监管的主要目的。

值得肯定的是,我国于2012年1月10日,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正式成立,已投入运作并开展工作。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此办法和细则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二是强化监管,防控风险。从而一定程度上加强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落实各项监管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但我国仍是一个以个人投资者为主题的市场,中小投资者专业知识欠缺、风险意识淡薄、风险承受能力不强、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信息获取和专业能力上存在劣势,权益易受侵害,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

(二)国际板的推出对投资者的风险。

1、投资者获取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我国投资者自身的信息获取力和判断力很薄弱,同时,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远落后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使幕后交易、证券欺诈行为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屡禁不止。在国际板中需要跨境披露的机制使得投资者获取信息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

2、股东行使权利限制的风险。股东权利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金融制度、成熟的资本市场体系的条件下,股息或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这些自益权由于只涉及财务、外汇计算等,国内投资者进行投资成为境外公司的股东时依然可以有效的行使。但针对共益权,地域性因素限制使得股东的股东大会参加权、决议表决权以及高管选举权等在跨境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行使,且加大了行使权利的成本,从而限制了股东权的行使。

3、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对投资者造成的风险。国际板的上市主体的管理机构等均位于境外,甚至许多优质蓝筹企业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这给我国证券监管机关带来很大监管压力,监管机关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监管漏洞,很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投资风险。

4、投资者利益保护救济困难的风险。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实、内部人控制、恶意融资、虚假陈述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时侵权行为发生地也在境外,此时的国内投资者权益保护面临法律适用的选择难题。

二、我国开设国际板市场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国际板的推出仍面临着在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诸多法律障碍,所以,从国内法完善国际板的法律规制。可以《证券法》为基础,制订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构建起国际板法律框架。不断完善我国《证券法》等规范境外公司在我国上市的基本法律;健全《信托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完善国际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基础,同时也应强化投资者教育。监管机关应在坚持准确、及时、充分完整原则的同时对国际板上市公司做出区别于境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监管。在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保护方面,充分借助境外上市地区的证券监管当局实现协同监管,建立国际板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对我国投资者的知情权进行进一步保护,使投资者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基础上开展交易,从而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

(三)推动跨境监管合作和司法合作。

面对上市公司或公司高管的违法行为,由于缺乏事后对违规公司进行追索的渠道,投资者一般只能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来惩罚上市公司,跨境的司法合作迫在眉睫。适时调整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司法合作来应对国际板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新情况。

(四)完善投资者侵权救济制度。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可知我国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采“侵权行为地法为主,共同居所地法为辅,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我国投资者利益在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时,由于侵害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对争议有管辖权,并目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争议的实体问题,有利于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

其次,我国可借鉴美国集体诉讼的经验,建立可行的集体诉讼程序,从而实现对投资者利益更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赵旭东著.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2]贺显南.从利益均衡的角度看股市国际板的推进.金融与投资,2010(6).

篇5

引言

证券投资基金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证券制度模式,就是基金发行单位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的一起,由资金管理人对资金进行统一的运用和管理,根据信托契约的相关条款将投资者的资金投放于期货、外汇、债券、股票等不同的金融产品中,以获得最大化的投资收效,将获得的投资利益根据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比例进行发放。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从1998年起步,到2005年规模得到了迅速扩张,成为我国股票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其投资行为对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1]。我国证券投资的发展历程,对改善和调整证券市场原有投资结构、推动上市公司优化法人结构、繁荣资本市场、促进储蓄转化成投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就会对我国基金行业造成严重的影响。

一、我国证劵投资基金投资的现状

不断完善基金监管制度是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根本保障[2]。长时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性特别高,散户占投资者总数的比例较大,这是我国股市经常出现波动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正式颁布和运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思想是扶持和鼓励各种开放式基金的出现和发展,其被认为是推动我国投资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指导性思想。现阶段我国证券基金的发展趋势良好,其具体情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步提高基金规模

我国证券投资从1998年诞生到现在,基金规模在不断提高,到2007年年初,基金规模已经达到6631.86亿份,其资产净值达到9411.65亿元,在资本市场A股流通市值中基金投资占据的比例高达23.54%。截止2010年末,“公募”达到2.5万亿市场份额,为数以亿计人理财提供服务。

(二)基金销售异常活跃

2005年6月后,我国证券市场以长时间持续牛市的良好行情,推动基金投资的热情不断提高。特别是2006年7月后,证券投资基金扩大发行量、缩短发行周期,我国的基金行业规模在短时间内快速扩大。股票型基金销售量不断攀升,新发行的股票往往在一两天内就可以筹集资金几十亿到数百亿,持续型营销基金也受到市场的广泛欢迎。

(三)基金收益不断提高

2006年后上证指数不断提高,而基金成为现在A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其也获得丰厚的收入。据相关部门统计,我国混合进取型基金年涨幅为124.74%,开放式股票年涨幅130.54%,封闭式基金市场平均回报率为147.48%。

二、现阶段我国证劵投资基金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完善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质量较差

通过对证投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企业证投资中的财务问题的对策[3],现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与金融市场不规范、资本市场不完善等具有直接的关系。基金管理公司在选择投资组合时会出现金融产品不足的情况,也无法对产品进行创新。我国股票市场是以国企股份制改革和国企筹集资金为目标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股票市场发展的特性影响到市场基本作用和机构的发展。市场具有的缺陷能够提高系统的风险值,进而提高市场功能的无效性。这种无效性让指数的波动难以体现出市场的风险和收益率,进而降低基金指数的准确性和提高跟踪指数的难度,甚至会造成为了对指数进行跟踪而提高交易成本的现象。

(二)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体系

现在我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本法》等相关法律已经颁布并实施,但《信托法》还要在制定和研究中,法律体系还缺乏完善性。法规体系不完善和监管力度不足导致我国证券市场具有很强的投机性,违规资金经常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部分机构大肆炒作并操纵股票。所以一定要重视对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降低基金经理人为的美化财务和待披露的信息。基金运作一定要提高其透明度,杜绝基金的内部交易和暗箱操作,给基金管理者施加必要的压力,促进其合法化运作对完善我国融资融券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我国融资融券市场按照合理的模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4]。

(三)存在较高的系统风险,且没有完善的避险工具

我国基金分散风险的水平较差,这和基金投资范围较小有直接关系。我国优秀上市公司比较小,股票容量非常小,能够提供给基金管理企业进行特色化、规范化、分散化投资的股票特别少。此外我国金融市场的产品种类单一,金融衍生产品、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不发达,在资本市场上缺乏做空机制,难以运用做空机制降低基金的风险,股票市场的起伏波动与基金业绩间体现出特别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些因素都降低了证券投资基金防范和控制系统风险的水平和能力,基金管理人要面对的风险比发达国家同行所面对的更加巨大。

(四)大众认可的评价体系较为缺乏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逐步扩大其投资规模,我国已经建立起基金评估体系,但目前还是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一些问题。现在部分开展基金评价的机构与基金公司有利益关系,只有少数科研机构可以当作是第三方机构。没有独立的、让人依赖的评级机构,在购买基金时投资者会缺少必要的根据,运行基金时基金经理缺少完善的参考资料,这些问题都会对基金的运作造成影响。

(五)基金公司没有完善的治理结构,缺乏内控制度

现在,我国建立起来的基金大部分是契约型基金,此基金没有股东大会的管理和监督,尽管有托管人对基金进行监管,但因为基金公司选择托管人并交纳托管费用,其监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所以基金持有者不得不面对基金公司缺乏完善内部监管而产生的风险。

三、现阶段我国完善证劵投资基金投资的策略

(一)对资本市场进行规范,以外部环境促进基金的发展

我国投资基金需要提高发展速度,金融资源需要增强配置效率,就一定要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化、市场化和规范化,降低行政干预,逐步扩大货币、债券、股票的市场规模,构建起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系统,为投资基金建立起可以健康快速发展和逐步改革创新的外在环境。另外要积极改善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这不单纯是支持基金,也是证券市场平衡运行、健康发展的保障。增强上市公司品质的重点是要建立起规范、科学的进入退出机构。第一、运用新股发行核准制,对各个新股进行严格把关,如果企业素质较低则难以上市,让进入股市的都是成长前景和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第二,要构建起股市退出机制,让部分难以满足上市公司要求又无法挽救的企业退出股市。

(二)建立健全与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产业投资基金作为金融与产业结合的模式,其有效运行需要相应法律制度作为依托和保障[5]。随着证券投资的逐步发展,一些问题因为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而难以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而是通常运用行政政策来解决,而目前使用的行政政策难能保证其持续性和透明度。相对滞后的法律法规影响和制约证券市场的快速、良性发展,其后果必然是不同参与者按照自身利益各行其事,进而出现普遍违规违法的现象。2003年我国制定和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它对于推动基金管理者合法操作基金具有关键的作用和意义。此法案的落实,为发展基金业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所以要围绕《投资基金法》,不断建立并完善基金法制度系统,把基金管理者、信托人、托管人、持有人的地位运用法律形式确立起来,对市场运行的规则进行确定,进一步摆脱依赖行政指令获得发展的模式,全面实现基金行业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

(三)对行业进行自律管理,对外部治理机构进行完善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基金评价体系具有的特征包括:第一、由独立性较高的第三方来作为评价机构。第二、评级方法要科学、客观、全面,可以满足我国基金业的基本特征。第三、需要具有较为成熟的盈利模式来确保基金健康运行和稳定发展。所以要在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要针对基金信息披露建立起完善、统一的标准,可以运用目前全球应用的投资绩效标准,即GIPS。其次引导和基金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构建起完善的基金评价机构,并积极引入竞争机构。另外,我国要逐步引入世界上知名度较高的评级机构来参与我国投资市场的竞争。

(四)建立起完善的第三方评价体系

国内实践和国外经验都证明,如果只凭借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难以起到监督和规范的投资基金的运行和发展的作用。我国基金行业也要建立起多元化的监督管理体制,提高行业的内部管理,并建立起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遏制违法违规和恶性竞争等行为,对基金市场的健康、稳定予以维护,推动基金市场的快速发展。在规范基金发展的过程中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让基金委托人得到更大的责任和监督权,对于基金管理人出现违法和违规的投资作法,托管人可以不实施,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告。第二、在得知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恶意破坏时,基金管理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证券投资基金要建立健全内部组织形态,向着公司型基金的方向发展

从监督和治理基金的层面看,投资公司型基金比投资契约型基金能够获得更大的权利。公司型基金在建立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学习了国外现代公司治理的先进经验,明确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责任,不但能够确保资金投资者的正当权利,还可以提高基金运作的质量和效率。所以在对契约型基金进行规范的同时,学习先进、科学、成熟的经验,促进公司型基金的发展。

结束语

证券投资基金是现在全球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投资工具,也是现在国内各阶层特别关注的经济热点。本文介绍现阶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相关情况,对存在于证劵投资基金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要运用:对资本市场进行规范,以外部环境促进基金的发展;建立健全与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行业进行自律管理,对外部治理机构进行完善;建立起完善的第三方评价体系;健全内部组织形态等策略,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苏一.对证券基金投资行为的实证分析[J].中国城市经济.2011(02)

[2] 易圣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及博弈[J].中国证券期货.2012(07)

[3] 杨磊.企业证投资中的财务问题[J].企业导报.2013(11)

篇6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关系一个行业,甚至是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因此成为了投资人,乃至公众关注的主要焦点之一。一套健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是营造良好市场秩序所需要的,同时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法律规制也是维护市场秩序良性发展的必不可少要素。学界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理论也众说纷纭,①因此认真研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必将裨益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和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在我国,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中存在着如下框架:

篇7

二、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经历了以下阶段:自愿性披露财务信息、强制性披露财务信息、强制性结合自愿性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具有标准化、程序化的特点,而自愿性信息披露在形式上更加灵活多样,从而更好地适应投资者的需要。从上市公司角度出发,他们也希望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凸显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知名度。目前,许多国家的上市公司都努力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两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依据会计准则、证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条款必须披露的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本质是国家的管制行为,国家以制度的形式干预会计信息及其披露,从而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强制性信息披露包括公告、置备、网上推介三种主要形式。公告指的是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公报上进行信息披露并在指定网站公告;置备是指上市公司将重要的信息文件存放于指定的场所以备使用者查阅;网上推介适用于证券发行前借助互联网宣传证券发行的相关信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包括首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首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持续信息披露指企业上市后披露的中短期报告和年终报告,以及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我国证监会颁布执行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中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公司简介、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等。

三、我国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的披露,我国实施了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以及自律规则为一体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主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为辅助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框架。此框架体系规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实际操作、内容形式等。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考核评价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考核办法通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合法性、完整性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考核,最终形成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2013年以来,沪深两市共93家上市公司被证券监管机构处罚,其中26家被相关部门罚款,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难看出,上述现状有其产生的原因。首先,法律责任不完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为主,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行政处罚主要以罚款和警告为主,而关于罚款的数额问题,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又不尽相同,这无疑增加了对违规行为执法的难度,也使得受害者难以针对违法的信息披露进行正当的民事诉讼;其次,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市场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上市公司的管理者为了经济利益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比如,上市公司通过造假企业的经营业绩,取得再次融资的资格;通过粉饰报表,吸引投资者的注意力,从而提高股价,使得上市公司受益;最后,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经理层间责权不清,相互推卸责任,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形同虚设,监管部门没有很好地履行其监督和指导作用。大股东操控上市公司,独立性受到严重威胁。

四、提高强制性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证券监管部门应通过法律手段强化管理者在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第一,针对我国的法律法规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之间存在的偏差,应该尽可能统一不同的法律法规对于同一披露事项的处理规定,降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管理难度;第二,现有的部分监管指引内容不明确,对统一规定,不同的上市公司产生不同的理解,增加了其执行的难度,使得监管措施无法高效运行;第三,完善民事赔偿机制。目前,我国法律责任的认定主要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产生的民事责任处罚上,在很多方面还没有界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政府应尽快完善民事赔偿机制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鼓励股东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完善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制度,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增加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重,提高其履职意识,而不仅仅是在上市公司徒有虚名;鉴于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流于形式,必须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提高其独立性;在市场监管方面,加强监管力度,给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施加压力。此外,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证会计机构人员间的相互独立、制约和监督,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对于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也是至关重要的。(三)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目前,证监会是我国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机构,但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屡现问题,可见证监会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欠缺。所以,证监会有必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对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上司公司打击力度和速度,改变以往的工作思路,提高工作的效率,树立自身在市场监管中的权威地位。在处罚力度上,切实让违规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惨痛代价,使得其违法代价远超过其违法收益,彻底打破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四)加强媒体及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今天,信息现代化高度发达,新闻媒体可以介入上市公司信息的报道,从专业的角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给投资者。站在媒体的角度,这就要求媒体人首先要具备较高的执业素质,客观真实地反映上市公司的情况,不能把无关的不好的事情牵扯到上市公司,误导投资者,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此外,作为第三方监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着审查和监督的义务。因而,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不断提高执业素质与水平,懂诚信,规范执业,加强自身检查和监督力度,加大追究力度。

篇8

一、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改进的借鉴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分别提出《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和《金融监管改革――一个新的基础》,奠定了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改进的基本思想。其中最关键的一项改进是监管出发点的转变,由原来的从局部风险监管变为以系统风险为中心展开全面监管。具体举措是设立系统风险监控机构,即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此委员会完全处于目前存在的监管机构之上,均由各相关监管机构部门首脑组建成委员会成员。系统风险监控机构会定期举行会议,通过信息引导来规范市场,甚至提供风险预警和行动建议。在监管范围上,除了兼顾保护大众投资者,将市场上的机构、产品,特别是经验丰富的投资者从事的范围一并归为监管对象。在监管方法上,实行监管对象分类监管,比如对有系统影响力的金融机构进行特别监管。对于金融市场,不仅建立了统一的清算系统,还放开全面的市场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

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改革虽有可取之处,但也存在局限性,例如监管机构重组和州政府监管领域都未曾涉及。

二、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进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对于我国现处于大国经济地位的巩固期,证券市场的稳定也直接影响着我国国际地位的稳定和提升。所以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是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首要任务。结合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进方案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特色形势,为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特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树立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平与公正基本观,严控监管人员的选拔

从证券监管部门的人员选拔开始就要严加把控,不仅要选拔出符合证券市场基本素质要求的监管从业人员,更要注重加强监管人员的专业度培养,突出对职业操守的高要求。监管从业人员在选拔时要特别注意对其证券市场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既要有务实的作业之风,又要有敢于创新的精神。树立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平与公正基本观必须从选拨监管部门从业人员的源头开始抓起,夯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加强监管的法制环境建设,提高市场扰乱者的风险成本

我国证券市场法制体系仍有所欠缺,基本法律《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的配套法律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为了便于监管和规范市场,《公司法》也需要对照《证券法》相关条例进行适当的修改。证券部门有责任辅助我国立法部门不定期根据市场现状来编制适宜的监管法律法规。

(三)合理分配监管权及改善监管结构

我国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不仅要求具备独立的监管主体,也需要有统一匹配的监管结构。比如证监会和银监会虽分管不同的领域,但由于资本的流动性不是单一维度的,以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前提下,各部门在分散专职监管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和协调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

(四)重视监管绩效,对监管者采取奖惩分明

我国监管部门具有鲜明的政府特色,拥有对市场经济利益相关的游戏规则制定、上市审批、业务核准、资格认定、违规查处等权力。权力集中就会导致监管无效率,形式官僚。为避免这种结果应该实行监管考核机制,将监管绩效规范化,对于监管得力的行为给予及时的褒奖,对于监管不力的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给予适当的惩罚。让监管部门提高监管的执行力,将监管过程公开化透明化。

(五)构建多维监管角色,提升社会监督者的参与度

保持监管主体的独立性的主基调下,应提倡社会监管广泛化。这就要求加强对投资者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普及和维权意识教育,建立证券市场社会参与者的辅助监管功能,畅通社会人员的监督反馈渠道,达到主以证监会,辅以地方监管部门和自律机构,散以社会参与者的多维监管角色。

(六)重视证券市场基础建设

重视证券市场的基础建设是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同时也能从源头上降低监管成本。加强证券市场的建设首先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经营机制的转换,建议现代企业制度,股权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同时也要形成公司自觉对全体股东负责,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其次,提高会计标准,完善信息披露,增强市场运行的透明度,实现与国际接轨发展目标。最后,我国市场体系比较单一,对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设诉求较大,需要有效利用互联网工具强化我国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丰富市场体系。

(七)利用高校资源开发一站式投资者权益维护服务平台

充分发挥财经类院校金融资本辅助服务职能。利用高校资源开发一站式投资者权益维护服务平台,既可以利用财经院校的专业市场知识为投资者者提供最直接便利的帮助,又可以加强在校生证券市场权益维护意识,为建设发展健康的证券市场的提供备选人才库。

(八)净化信息传播渠道,强化自媒体的信息责任归属意识

监管部门除了对市场参与者进行得力监管外,还需要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净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的传播渠道,规范、约束新闻媒体的报道。对于不当报道造成的市场波动应该严厉追究其责任。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尚不够成熟,自媒体不负责的误导性言论会导致中小散户遭受巨大损失,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从长远角度来说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因此强化自媒体的信息责任归属意识在现阶段不成熟的市场显得尤为重要。证券监管部门有义务将媒体整顿成辅助市场健康发展的稳定剂,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

参考文献

[1]袁朝阳.股指期货创新与证券市场监管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2]马骁.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3.

篇9

创业板证券市场又被称为二板市场,是指在主板市场之外,上市标准较低,主要为暂时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处于初创期、规模小,但运作良好的、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兴高科技企业提供融通资金渠道和成长空间的场所。

一、我国现有的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

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法包括一系列调整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对创业板市场准入的条件、标准、程序、责任等的系统性规定。

尽管我国内地创业板市场成立时间非常短,但作为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之一,创业板市场仍然要适用于我国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上市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除了这两个我国证券管理的根本大法之外,其他市场准入监管法律规定都是由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的。对于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其基本法律即为2009年3月31日由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此外,为了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相关配套规则,还对《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关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了《深交所上市规则》。

二、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内地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售股限制期规定的不足。

从现实问题来看,创业板实施3年多来,创业板公司高管股东们把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当成了实现个人资本增值和财富创造的手段和工具,许多创业板公司大股东们忙着套现,而不是致力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高管套现的现象进行深层理解,无疑这体现了创业板公司管理者自身对创业板的未来存在隐忧,同时这种现象也会导致投资者对创业板公司的不信任。

(二)我国内地对保荐人法律责任制度仍存在不足。

保荐人服务期时间仍较短。我国规定,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后继续跟踪服务两年,但是从我国具体国情和创业板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考虑,这个服务时间应该进行适当延长。因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市场信用制度还未完善,又由于创业板市场自身的高风险性及我国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不成熟性,保荐人理应对申请公司进行较长时间持续辅导,保证其持续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三)我国对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不完善,往往会导致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存在虚假等情形。

《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这个最低信息披露限制标准虽规定了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需要进行披露,但其含义模糊,并没有对什么是“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作具体阐释。

三、启示与建议

第一,对公司的管理层要作出3—5年的售股限制期,确保发行人的管理层稳定和公司的持续增长,防止包装上市套现的行为。仅仅从时间上延长了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股东的售股限制期限还不足以完全发挥警示作用。因此,为了从根源上杜绝套现的短视行为,未来还应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保荐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的责任,对于督导不力的保荐人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等其他更为有效的方式方法。

第二,完善保荐人制度。要严格要求保荐人的责任,保荐人对拟发行上市公司负有完全保荐责任。在创业板证券市场,保荐人必须完全凭自己来判断选择的申请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创业板市场上市各项要求,上市是否成功,上市后是否产生理想表现,如选择失败,保荐人应自行承担损失。此外,必须提高选择创业板保荐人的资质要求,确保保荐人必须具有必要的能力和诚信度,符合其资格标准,加强在尽职调查中的责任心。

第三,尝试将强制信息披露和具体“定制性”的信息披露结合起来。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创业板市场对信息披露作了最低限制要求,然而没有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做具体的说明。因此,相关规定应该对此进行补充,可以结合创业板公司自身特征,公司规模,发展前景及阶段等来制定符合创业板公司行业特点的“定制性”信息,及时予以披露,从而有效保证投资者利益。

(作者:湖南湘潭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周民源.创业板证券市场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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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概述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核心内容就是首次披露以及持续信息披露所披露的内容,其监管是否有效对于证券市场是否健康有序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是根据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以及披露的不同方式划分的。

2.信息披露监管的具体形式

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形式主要是分为政府集中立法型监管,以及通过证券市场自律型监管。集中立法型监管模式是指以政府为主导地位的法律层面的监管形式,其方式是通过政府设立的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进行持续有效的管理。而市场自律型监管模式则是指政府不过多干涉、统一监管市场,而是通过证券市场能够自律约束,通过有效的自身管理达到监管的效果,也成为现阶段一种较为重要的监管形式。

二、出现的问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也是保证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上市公司信息的违规披露,不仅损坏了资本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也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从近几年中国证监会公布对于违规信息披露的公司,可以总结出,其在信息披露监管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虚假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总要前提,但是目前很多虚假信息的披露给资本市场的发展造成了障碍,他们有的是为了掩饰企业亏损,又或者是为了规避税负,所以向公众披露虚假报表等会计信息,造成很大危害,破坏了市场秩序。

2.信息披露不完整

信息披露不完整也是很多上市公司违规披露常见的情况,特别是在一些重大事项的披露上,为了给公众一个假象,往往很多公司会选择公布有利信息,掩盖公司的负面信息。

三、问题成因分析

1.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在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划分成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基本法律;第二个层次为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为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最后一个层次为下面各个证券交易所所形成的自律规则。这种层次之下,信息披露的主体也就是各个企业处于信息披露的被动地位。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程中,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制度建设也不先进,因此造成了很多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产生。

2.经济利益的驱动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信息大多是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比如为了企业融资、规避退市风险甚至操纵股价、满足个人利益等对信息进行虚假披露。另外公司粉饰财务报表披露给公众,其良好的经营业绩便会对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同时,也会带动股票价格的提升,有益于公司的发展。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公司受到退市压力,有生存危机后,在重大压力下,企业为了增强竞争力,能够更好的筹资,获取更多利润违规披露信息。

3.政府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很多公司违规披露信息后首先发现的经常都是媒体,当媒体曝光违规信息披露的企业后,政府监管部门才会介入调查。但是,即使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其效率也是不尽如人意。当监管部门查实企业违规披露后,监管层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也不够,其违规的成本远远小于违法信息披露所打来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许多上市公司投机冒险违规披露。

四、对策研究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首先需要加强对上市企业的监管,从多方面入手,对其交易情况以及公司的治理情况都要进一步进行监督,并需要从中筛选出高风险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的监管。另外,需要改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层次,在四个层次上都要提高监管效率,细化信息披露要求,对出现的问题对应解决,加强监管,从而在各个阶层都能够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同时也能帮助投资者充分掌握投资信息,并为投资者建立可诉讼的机制。最后,务必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钢铁原则,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严厉打击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企业。

2.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督

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治理结构的问题,这很大程度上是很多企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造成的,具有一定的产权缺陷。另外,很多企业在治理时都会照搬企业统一的管理模式,忽略了各个企业实际上特有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扎根企业特色,服务企业本土的制度对便有益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司管理人员为了创造在任期间的工作业绩,也会投机进行违规披露,那么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就会很大程度上避免管理人的投机行为。

3.加大政府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披露

对政府监管地位进行完善,加强证监会的独立性,明确性证券市场的公平性需要建立在监管之上,对证券市场但监管机制进行强化是发展的客观要求。强化监管力度,必须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贯彻与落实,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一是强化事后监管查处力度,形成有案必纠的事后查处管控机制,逐渐树立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的有效约束和监管威慑;二是对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实施,同时加大各项法律的执行力度,确保其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1]耿永强,石小亮.浅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2014(2):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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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基金的概念及作用

1、证券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计划。

2、证券基金的特点

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它有其自身特点:(1)集合投资。通过基金发售单位在短期内募集大量的资金用于投资,发挥资金集中的优势,以利于降低投资成本,获取投资的规模效益;(2)专业管理。通过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和运作,表现在投资理念系统化和投资手段现代化;(3)组合投资。根据基金契约中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4)严格监管与透明性。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信心,国际的相关监管部门都对基金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对各种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强制基金进行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3、证券基金的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一方面面向投资大众募集资金;另一方面又将募集的资金通过专业理财、分散投资的方式投资于资本市场,从而发挥着一种重要的金融媒介作用。

(1)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和规范化发展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目前证券市场上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它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都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证券市场由以前的坐庄盈利逐渐发展为依靠研究挖掘价值低估的股票来获利;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话语权得到制度保障,同时在二级市场上,基金投资与运作规范、资产质量好、盈利能力强、发展潜力好的上市公司,有利于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第三,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供投资者投资的品种,扩大了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起到了丰富和活跃证券市场的作用;第四,不同类型、不同投资对象、不同风险与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在给投资者提供广泛选择的同时,也成为资本市场上不断变革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来源。

(2)拓宽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渠道有存款、债券、保险、信托、股票和基金等,存款和债券风险较低,但收益率也相对低。股票投资要求投资者需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而中小投资者在时间和知识上都不能很好的保障,因此其风险相对较高。证券投资基金由专门的投资研究团队来专业化投资,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风险收益相对较好的投资品种。对机构投资者来说,特别是对资产的风险控制要求较高,收益也相对较高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同样是一种较好的投资渠道。在我国,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大型企业等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3)促进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将中小投资者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证券市场,扩大了直接融资比例,为企业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实际上起到了将储蓄转化为生产资金的作用。这种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为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证券基金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根据统计,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321只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资产净值合计856416亿元,份额规模合计6220135亿份。其中53只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19% ,份额规模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13%。268只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81% ,份额规模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87%。从1998年6月30日开始至2007年底,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股票市场流通市值比例从1%提高到超过20% ,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举足轻重的重要力量。同时,它已经初步显示出在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抑制投机行为、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及促进投资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工具多元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与国外相比, 我国基金行业虽然发展极为迅速, 但是由于起步相对较晚, 在发展中还存在很多不足, 从基金运作的大背景环境到基金具体操作都存有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1、证券市场不完善, 上市公司质量不高

目前,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我国资本市场不规范、金融市场不发达有密切关系。基金管理公司在搭建投资组合时很容易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情况,也难以进行有效的产品创新。华夏证券的盲目扩张,投资于各类实业,大规模地对外融资、增资扩股,导致财务成本越积越高,最后形成巨额亏损,加速了破产的步伐。这也从某个角度说明了我国证券基金投资品种的匮乏,使得多数的证券管理公司的投资无从下手,盲目的投资,注重短期效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更合理长期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在为国企解困筹集资金和国企股份制改制功能定位上发展起来的, 股票市场的非良性发展扭曲了市场正常机制和作用的发挥。市场缺陷增大了市场的系统风险, 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市场的无效性使得指数的波动无法真实的反映市场的收益率和风险,基金的收益率失去了比较的基准, 更增加了基金跟踪指数的难度,还有可能导致基金为了跟踪指数而增加交易成本。

2、 法律法规不健全, 市场监管不力

目前,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己经出台, 《信托法》等还在研究、制定中, 法规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法规不健全及市场监管不力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性很强, 违规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兴风作浪,一些机构操纵股票、大肆炒作。

3、 我国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

目前, 我国设立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缺乏股东大会的监管,容易出现类似于华夏证券管理层政企不一的局面,导致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被虚置,责权利严重分离。

证券基金公司虽然有托管人的监管, 但由于托管费用和托管人是由基金公司缴纳和选择的, 很难保证监管的质量, 如此一来, 基金持有人又必须面临基金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4、 缺乏避险工具, 系统性风险高

我国基金的风险分散能力不高, 这与基金投资范围受限有很大的关系。我国股市容量偏小特别是优秀的上市公司偏少, 可供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分散化、规范化、特色化投资的股票很少。另外, 我国的金融市场产品比较单一, 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及金融衍生品市场不发达, 资本市场没有做空机制, 投资基金无法通过做空机制回避系统性风险, 基金业绩(特别是股票基金业绩)与股票市场的波动呈非常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这些都制约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控制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基金管理人不得不面对比国外同行更大的风险。中国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来自政府政策的不连续性、不稳定性和所谓市场消息等系统因素干扰太多,冲击太大。

5、市场存在明显的羊群行为

羊群行为是指群体中的个体与大多数人一样思考、感觉、行动,与大多数人在一起、保持一致,或一种行为模式在人群的传播传染。羊群行为具有的学习与模仿特征使众多基金经理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削弱了市场基本面因素对未来价格走势的作用。这是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普遍问题。羊群行为的行为主要是由于基金经理的非理性行为、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行为的趋同性等造成的。

6、 缺乏公众认可的评价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 我国基金评估市场己初步成形, 但尚处在初级阶段的基金评估业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目前进行公开基金评级的一些机构, 大多与基金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 仅有为数不多的科研机构可视为独立的第三方。没有令人信服的独立的评级机构, 投资者购买基金时缺乏依据, 基金经理在运作基金时没有参考, 这些都将影响基金的良性运作。

三、推动我国证券基金规范发展的一些对策建议

为了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在资本市场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本人结合各种资料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资本市场,为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加快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 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必须加快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市场化和法制化, 减少行政干预, 扩大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规模, 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给投资基金搭建一个能够快速、健康发展和不断创新的良好环境。同时, 还要改善证券市场最基本投资对象——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这不仅是对基金的支持, 也是整个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主要在于建立科学的进入与退出机制: 一方面, 通过新股发行核准制把好新股发行关,将素质差的企业拒于股市大门之外, 为股市提供具有良好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新鲜血液;另一方面, 建立股市的退出机制, 让那些已经不符合上市公司标准而又挽救无望的企业退出股市。

2、进一步完善基金法规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无法得以及时公正的处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续性通常很难得到保证,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后果是市场参与者自行其是,从而导致普遍违规甚至普遍违法。2003 年,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对促使基金管理者合规运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和实施, 确立了基金业的法律地位, 为基金业的发展创造出广阔的空间, 有利于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增强基金投资者信心。因此,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 使基金持有人、托管人、信托人、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 明确市场运行规则, 逐步摆脱过去依赖行政指令的发展轨道, 从而实现我国基金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建立独立的第三方基金评价体系

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 我国的基金评价体系应具备如下特征: ( 1) 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来担任评价机构;( 2) 评级方法应全面、客观、科学, 适应中国基金业的特点;( 3) 具备成熟的盈利模式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发展。为此,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建立基金信息披露的统一标准, 可以考虑逐步引进全球投资绩效表现标准(GIPS);其次, 鼓励更多的与基金无利益关联的独立第三方来建立基金评价体系, 引入竞争机制;同时, 也应当考虑把国际知名基金评级机构进入我国, 让他们也参与竞争。

4、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发展公司型基金,完善基金行业的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组织形态

国外经验和国内实践均表明, 仅仅依靠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不足以管理和规范国内投资基金的发展。我国的基金业也应该组建多元化的监管体系,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组建基金行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应以基金业基本法律法规为依据, 通过制止恶性竞争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保护基金市场的稳定, 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要进一步规范基金的发展还应考虑:赋予基金托管人更大的监督权和责任, 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投资指示, 并有责任向监管机构报告; 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在蓄意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基金的治理和监督而言,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比契约型基金具有更大的权利。公司型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借鉴了现代公司治理的积极成果, 各利益相关者的权责更加明晰, 既有利于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 也有利于基金运作的效率和基金的持续发展。因此, 在进一步规范现有契约型基金的同时, 借鉴国外成熟经验, 尽快发展公司型基金。

5、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加强基金业竞争

目前只有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才能作为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规定, 在制度上使得基金运作的独立性很难保证, 其结果是人为地减弱了基金行业内部的竞争性, 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金业规模的增加。没有竞争或者竞争不充分, 就会造成效率损失或资源配置的不到位。要大力发展我国的投资基金, 必须有效降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认定标准, 允许更多的机构参与到基金的发展和运作当中。

6、努力做好证券基金的宣传普及教育工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提高普及性和深层技术性的投资者教育,这不仅要依靠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加大教育和培训的力度,更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理性的投资理念,还要加强基金投资者的心理教育。针对基金投资者经常出现的各种非理性行为进行典型案例分析,让更多的投资者对基金投资有一个全面深刻的了解,减少基金投资者非理性的投资行为。

目前我国基金市场上最稀缺的资源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经验和投资水平。为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中外合作,这既包括允许外资对国内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外证券机构加强技术合作、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等“引进来”的行为,也包括向国际资本市场进行投资和分散风险等“走出去”的措施,通过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对国内市场作科学的调查和细分。在经营理念和目标、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基金产品等方面进行真正的创新,而不只是模仿引进,通过这些措施将最终使得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得到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王守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的研究与评价[J].经济研究,2005,7(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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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基金的概念及作用

1、证券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计划。

2、证券基金的特点

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它有其自身特点:(1)集合投资。通过基金发售单位在短期内募集大量的资金用于投资,发挥资金集中的优势,以利于降低投资成本,获取投资的规模效益;(2)专业管理。通过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和运作,表现在投资理念系统化和投资手段现代化;(3)组合投资。根据基金契约中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4)严格监管与透明性。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信心,国际的相关监管部门都对基金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对各种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强制基金进行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3、证券基金的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一方面面向投资大众募集资金;另一方面又将募集的资金通过专业理财、分散投资的方式投资于资本市场,从而发挥着一种重要的金融媒介作用。

(1)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和规范化发展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目前证券市场上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它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都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证券市场由以前的坐庄盈利逐渐发展为依靠研究挖掘价值低估的股票来获利;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话语权得到制度保障,同时在二级市场上,基金投资与运作规范、资产质量好、盈利能力强、发展潜力好的上市公司,有利于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第三,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供投资者投资的品种,扩大了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起到了丰富和活跃证券市场的作用;第四,不同类型、不同投资对象、不同风险与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在给投资者提供广泛选择的同时,也成为资本市场上不断变革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来源。

(2)拓宽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渠道有存款、债券、保险、信托、股票和基金等,存款和债券风险较低,但收益率也相对低。股票投资要求投资者需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而中小投资者在时间和知识上都不能很好的保障,因此其风险相对较高。证券投资基金由专门的投资研究团队来专业化投资,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风险收益相对较好的投资品种。对机构投资者来说,特别是对资产的风险控制要求较高,收益也相对较高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同样是一种较好的投资渠道。在我国,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大型企业等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3)促进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将中小投资者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证券市场,扩大了直接融资比例,为企业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实际上起到了将储蓄转化为生产资金的作用。这种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为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证券基金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根据统计,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321只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资产净值合计856416亿元,份额规模合计6220135亿份。其中53只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19% ,份额规模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13%。268只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81% ,份额规模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87%。从1998年6月30日开始至2007年底,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股票市场流通市值比例从1%提高到超过20% ,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举足轻重的重要力量。同时,它已经初步显示出在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抑制投机行为、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及促进投资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工具多元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与国外相比, 我国基金行业虽然发展极为迅速, 但是由于起步相对较晚, 在发展中还存在很多不足, 从基金运作的大背景环境到基金具体操作都存有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1、证券市场不完善, 上市公司质量不高

目前,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我国资本市场不规范、金融市场不发达有密切关系。基金管理公司在搭建投资组合时很容易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情况,也难以进行有效的产品创新。华夏证券的盲目扩张,投资于各类实业,大规模地对外融资、增资扩股,导致财务成本越积越高,最后形成巨额亏损,加速了破产的步伐。这也从某个角度说明了我国证券基金投资品种的匮乏,使得多数的证券管理公司的投资无从下手,盲目的投资,注重短期效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更合理长期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在为国企解困筹集资金和国企股份制改制功能定位上发展起来的, 股票市场的非良性发展扭曲了市场正常机制和作用的发挥。市场缺陷增大了市场的系统风险, 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市场的无效性使得指数的波动无法真实的反映市场的收益率和风险,基金的收益率失去了比较的基准, 更增加了基金跟踪指数的难度,还有可能导致基金为了跟踪指数而增加交易成本。

2、 法律法规不健全, 市场监管不力

目前,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己经出台, 《信托法》等还在研究、制定中, 法规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法规不健全及市场监管不力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性很强, 违规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兴风作浪,一些机构操纵股票、大肆炒作。

3、 我国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

目前, 我国设立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缺乏股东大会的监管,容易出现类似于华夏证券管理层政企不一的局面,导致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被虚置,责权利严重分离。

证券基金公司虽然有托管人的监管, 但由于托管费用和托管人是由基金公司缴纳和选择的, 很难保证监管的质量, 如此一来, 基金持有人又必须面临基金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4、 缺乏避险工具, 系统性风险高

我国基金的风险分散能力不高, 这与基金投资范围受限有很大的关系。我国股市容量偏小特别是优秀的上市公司偏少, 可供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分散化、规范化、特色化投资的股票很少。另外, 我国的金融市场产品比较单一, 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及金融衍生品市场不发达, 资本市场没有做空机制, 投资基金无法通过做空机制回避系统性风险, 基金业绩(特别是股票基金业绩)与股票市场的波动呈非常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这些都制约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控制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基金管理人不得不面对比国外同行更大的风险。中国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来自政府政策的不连续性、不稳定性和所谓市场消息等系统因素干扰太多,冲击太大。

        5、市场存在明显的羊群行为

羊群行为是指群体中的个体与大多数人一样思考、感觉、行动,与大多数人在一起、保持一致,或一种行为模式在人群的传播传染。羊群行为具有的学习与模仿特征使众多基金经理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削弱了市场基本面因素对未来价格走势的作用。这是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普遍问题。羊群行为的行为主要是由于基金经理的非理性行为、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行为的趋同性等造成的。

6、 缺乏公众认可的评价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 我国基金评估市场己初步成形, 但尚处在初级阶段的基金评估业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目前进行公开基金评级的一些机构, 大多与基金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 仅有为数不多的科研机构可视为独立的第三方。没有令人信服的独立的评级机构, 投资者购买基金时缺乏依据, 基金经理在运作基金时没有参考, 这些都将影响基金的良性运作。

三、推动我国证券基金规范发展的一些对策建议

为了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在资本市场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本人结合各种资料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资本市场,为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加快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 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必须加快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市场化和法制化, 减少行政干预, 扩大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规模, 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给投资基金搭建一个能够快速、健康发展和不断创新的良好环境。同时, 还要改善证券市场最基本投资对象——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这不仅是对基金的支持, 也是整个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主要在于建立科学的进入与退出机制: 一方面, 通过新股发行核准制把好新股发行关,将素质差的企业拒于股市大门之外, 为股市提供具有良好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新鲜血液;另一方面, 建立股市的退出机制, 让那些已经不符合上市公司标准而又挽救无望的企业退出股市。

2、进一步完善基金法规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无法得以及时公正的处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续性通常很难得到保证,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后果是市场参与者自行其是,从而导致普遍违规甚至普遍违法。2003 年,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对促使基金管理者合规运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和实施, 确立了基金业的法律地位, 为基金业的发展创造出广阔的空间, 有利于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增强基金投资者信心。因此,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 使基金持有人、托管人、信托人、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 明确市场运行规则, 逐步摆脱过去依赖行政指令的发展轨道, 从而实现我国基金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建立独立的第三方基金评价体系

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 我国的基金评价体系应具备如下特征: ( 1) 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来担任评价机构;( 2) 评级方法应全面、客观、科学, 适应中国基金业的特点;( 3) 具备成熟的盈利模式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发展。为此,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建立基金信息披露的统一标准, 可以考虑逐步引进全球投资绩效表现标准(gips);其次, 鼓励更多的与基金无利益关联的独立第三方来建立基金评价体系, 引入竞争机制;同时, 也应当考虑把国际知名基金评级机构进入我国, 让他们也参与竞争。

4、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发展公司型基金,完善基金行业的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组织形态

国外经验和国内实践均表明, 仅仅依靠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不足以管理和规范国内投资基金的发展。我国的基金业也应该组建多元化的监管体系,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组建基金行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应以基金业基本法律法规为依据, 通过制止恶性竞争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保护基金市场的稳定, 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要进一步规范基金的发展还应考虑:赋予基金托管人更大的监督权和责任, 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投资指示, 并有责任向监管机构报告; 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在蓄意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基金的治理和监督而言,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比契约型基金具有更大的权利。公司型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借鉴了现代公司治理的积极成果, 各利益相关者的权责更加明晰, 既有利于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 也有利于基金运作的效率和基金的持续发展。因此, 在进一步规范现有契约型基金的同时, 借鉴国外成熟经验, 尽快发展公司型基金。

5、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加强基金业竞争

目前只有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才能作为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规定, 在制度上使得基金运作的独立性很难保证, 其结果是人为地减弱了基金行业内部的竞争性, 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金业规模的增加。没有竞争或者竞争不充分, 就会造成效率损失或资源配置的不到位。要大力发展我国的投资基金, 必须有效降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认定标准, 允许更多的机构参与到基金的发展和运作当中。

6、努力做好证券基金的宣传普及教育工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提高普及性和深层技术性的投资者教育,这不仅要依靠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加大教育和培训的力度,更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理性的投资理念,还要加强基金投资者的心理教育。针对基金投资者经常出现的各种非理性行为进行典型案例分析,让更多的投资者对基金投资有一个全面深刻的了解,减少基金投资者非理性的投资行为。

目前我国基金市场上最稀缺的资源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经验和投资水平。为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中外合作,这既包括允许外资对国内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外证券机构加强技术合作、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等“引进来”的行为,也包括向国际资本市场进行投资和分散风险等“走出去”的措施,通过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对国内市场作科学的调查和细分。在经营理念和目标、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基金产品等方面进行真正的创新,而不只是模仿引进,通过这些措施将最终使得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得到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王守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的研究与评价[j].经济研究,2005,7(3):12-15.

篇13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计划。

2、证券基金的特点

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它有其自身特点:(1)集合投资。通过基金发售单位在短期内募集大量的资金用于投资,发挥资金集中的优势,以利于降低投资成本,获取投资的规模效益;(2)专业管理。通过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和运作,表现在投资理念系统化和投资手段现代化;(3)组合投资。根据基金契约中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4)严格监管与透明性。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信心,国际的相关监管部门都对基金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对各种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强制基金进行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3、证券基金的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一方面面向投资大众募集资金;另一方面又将募集的资金通过专业理财、分散投资的方式投资于资本市场,从而发挥着一种重要的金融媒介作用。

(1)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和规范化发展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目前证券市场上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它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都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证券市场由以前的坐庄盈利逐渐发展为依靠研究挖掘价值低估的股票来获利;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话语权得到制度保障,同时在二级市场上,基金投资与运作规范、资产质量好、盈利能力强、发展潜力好的上市公司,有利于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第三,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供投资者投资的品种,扩大了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起到了丰富和活跃证券市场的作用;第四,不同类型、不同投资对象、不同风险与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在给投资者提供广泛选择的同时,也成为资本市场上不断变革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来源。

(2)拓宽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渠道有存款、债券、保险、信托、股票和基金等,存款和债券风险较低,但收益率也相对低。股票投资要求投资者需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而中小投资者在时间和知识上都不能很好的保障,因此其风险相对较高。证券投资基金由专门的投资研究团队来专业化投资,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风险收益相对较好的投资品种。对机构投资者来说,特别是对资产的风险控制要求较高,收益也相对较高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同样是一种较好的投资渠道。在我国,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大型企业等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3)促进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将中小投资者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证券市场,扩大了直接融资比例,为企业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实际上起到了将储蓄转化为生产资金的作用。这种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为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证券基金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根据统计,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321只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资产净值合计856416亿元,份额规模合计6220135亿份。其中53只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19%,份额规模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13%。268只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81%,份额规模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87%。从1998年6月30日开始至2007年底,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股票市场流通市值比例从1%提高到超过20%,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举足轻重的重要力量。同时,它已经初步显示出在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抑制投机行为、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及促进投资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工具多元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与国外相比,我国基金行业虽然发展极为迅速,但是由于起步相对较晚,在发展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从基金运作的大背景环境到基金具体操作都存有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1、证券市场不完善,上市公司质量不高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我国资本市场不规范、金融市场不发达有密切关系。基金管理公司在搭建投资组合时很容易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情况,也难以进行有效的产品创新。华夏证券的盲目扩张,投资于各类实业,大规模地对外融资、增资扩股,导致财务成本越积越高,最后形成巨额亏损,加速了破产的步伐。这也从某个角度说明了我国证券基金投资品种的匮乏,使得多数的证券管理公司的投资无从下手,盲目的投资,注重短期效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更合理长期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在为国企解困筹集资金和国企股份制改制功能定位上发展起来的,股票市场的非良性发展扭曲了市场正常机制和作用的发挥。市场缺陷增大了市场的系统风险,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市场的无效性使得指数的波动无法真实的反映市场的收益率和风险,基金的收益率失去了比较的基准,更增加了基金跟踪指数的难度,还有可能导致基金为了跟踪指数而增加交易成本。

2、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己经出台,《信托法》等还在研究、制定中,法规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法规不健全及市场监管不力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性很强,违规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兴风作浪,一些机构操纵股票、大肆炒作。

3、我国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设立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缺乏股东大会的监管,容易出现类似于华夏证券管理层政企不一的局面,导致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被虚置,责权利严重分离。证券基金公司虽然有托管人的监管,但由于托管费用和托管人是由基金公司缴纳和选择的,很难保证监管的质量,如此一来,基金持有人又必须面临基金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4、缺乏避险工具,系统性风险高

我国基金的风险分散能力不高,这与基金投资范围受限有很大的关系。我国股市容量偏小特别是优秀的上市公司偏少,可供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分散化、规范化、特色化投资的股票很少。另外,我国的金融市场产品比较单一,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及金融衍生品市场不发达,资本市场没有做空机制,投资基金无法通过做空机制回避系统性风险,基金业绩(特别是股票基金业绩)与股票市场的波动呈非常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这些都制约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控制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基金管理人不得不面对比国外同行更大的风险。中国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来自政府政策的不连续性、不稳定性和所谓市场消息等系统因素干扰太多,冲击太大。

5、市场存在明显的羊群行为

羊群行为是指群体中的个体与大多数人一样思考、感觉、行动,与大多数人在一起、保持一致,或一种行为模式在人群的传播传染。羊群行为具有的学习与模仿特征使众多基金经理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削弱了市场基本面因素对未来价格走势的作用。这是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普遍问题。羊群行为的行为主要是由于基金经理的非理、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行为的趋同性等造成的。

6、缺乏公众认可的评价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基金评估市场己初步成形,但尚处在初级阶段的基金评估业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目前进行公开基金评级的一些机构,大多与基金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仅有为数不多的科研机构可视为独立的第三方。没有令人信服的独立的评级机构,投资者购买基金时缺乏依据,基金经理在运作基金时没有参考,这些都将影响基金的良性运作。

三、推动我国证券基金规范发展的一些对策建议

为了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在资本市场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本人结合各种资料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资本市场,为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加快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必须加快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市场化和法制化,减少行政干预,扩大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规模,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给投资基金搭建一个能够快速、健康发展和不断创新的良好环境。同时,还要改善证券市场最基本投资对象——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这不仅是对基金的支持,也是整个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主要在于建立科学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一方面,通过新股发行核准制把好新股发行关,将素质差的企业拒于股市大门之外,为股市提供具有良好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新鲜血液;另一方面,建立股市的退出机制,让那些已经不符合上市公司标准而又挽救无望的企业退出股市。

2、进一步完善基金法规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无法得以及时公正的处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续性通常很难得到保证,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后果是市场参与者自行其是,从而导致普遍违规甚至普遍违法。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对促使基金管理者合规运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和实施,确立了基金业的法律地位,为基金业的发展创造出广阔的空间,有利于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增强基金投资者信心。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使基金持有人、托管人、信托人、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明确市场运行规则,逐步摆脱过去依赖行政指令的发展轨道,从而实现我国基金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建立独立的第三方基金评价体系

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我国的基金评价体系应具备如下特征:(1)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来担任评价机构;(2)评级方法应全面、客观、科学,适应中国基金业的特点;(3)具备成熟的盈利模式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发展。为此,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建立基金信息披露的统一标准,可以考虑逐步引进全球投资绩效表现标准(GIPS);其次,鼓励更多的与基金无利益关联的独立第三方来建立基金评价体系,引入竞争机制;同时,也应当考虑把国际知名基金评级机构进入我国,让他们也参与竞争。

4、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发展公司型基金,完善基金行业的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组织形态

国外经验和国内实践均表明,仅仅依靠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不足以管理和规范国内投资基金的发展。我国的基金业也应该组建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建基金行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应以基金业基本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制止恶性竞争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基金市场的稳定,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要进一步规范基金的发展还应考虑:赋予基金托管人更大的监督权和责任,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投资指示,并有责任向监管机构报告;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在蓄意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基金的治理和监督而言,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比契约型基金具有更大的权利。公司型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借鉴了现代公司治理的积极成果,各利益相关者的权责更加明晰,既有利于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也有利于基金运作的效率和基金的持续发展。因此,在进一步规范现有契约型基金的同时,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尽快发展公司型基金。

5、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基金业竞争

目前只有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才能作为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规定,在制度上使得基金运作的独立性很难保证,其结果是人为地减弱了基金行业内部的竞争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金业规模的增加。没有竞争或者竞争不充分,就会造成效率损失或资源配置的不到位。要大力发展我国的投资基金,必须有效降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认定标准,允许更多的机构参与到基金的发展和运作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