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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研究背景
综观近年来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研究论著可以发现,研究者对于知识产权管理内涵的认识有所不同:国外学者更多地将知识产权管理定位在如何通过发明创造来为企业创造价值与财富,相对来说并未侧重知识产权管理的理论分析与阐述;而国内研究者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试图较为清晰地概括与定位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主要专著有罗国轩的《知识产权管理概论》( 2007 ),蒋坡的《知识产权管理》( 2007),柯涛、林葵的《知识产权管理》(2004),马海群的《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2003)以及商晓帆、毕红秋的《现代知识产权管理》(2003)等。
目前,国内外知识产权研究以传统的法学、经济学研究以及技术视角的研究成果偏多,法学视角侧重法理理论,经济学视角则是更多地运用经济方法探讨知识产权管理的效率与方法,而技术视角主要是从技术规范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问题,可见,缺乏三者结合起来进行“技术一经济一法律”一体化角度的研究。此外,从目前世界上著名的商学院多数在技术管理学科内开设有知识产权管理课程、从商业化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管理问题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的研究既跟不上现代数字、信息、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实践发展,又不能满足知识产权管理与教育的现实需求。为了为知识产权实践提供理论指导,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教育的需求,马海群教授经过长时间的思考、酝酿与积累,突破以往情报学领域以单一学科为主要研究视角的知识产权研究框架,将知识产权研究置于管理、法律和技术整合的研究视角之下,于2009年7月推出《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一书。本书不仅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针对性,而且对知识产权管理进行了全新的定位研究。
二、研究视角独特,观点前沿
传统知识产权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法学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安全与秩序;另一个是经济学视角,强调制度的效力与效果。此外,还有不少学者从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管理学及技术发展的角度进行研究。随着数字、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与企业面临的智力和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从管理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价值及战略运行方式,从技术角度探究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与安全控制手段等,正成为知识产权研究的重要视角。目前,中国知识产权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不高,政府在宏观政策方面缺乏对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划,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目标管理、战略管理和评价管理意识。因此,在我国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宣传、教育、研究和学科建设迫在眉睫。在这样的背景下,马海群教授紧跟学术前沿,突破了以往对知识产权管理的狭义理解,从更为广阔的视角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和学科内容体系进行了系统、全面和准确的探讨,丰富和拓展了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的研究领域和学术视野。马海群教授清晰地认识到:“因为政府、企业和社会都面临着强化知识产权管理的历史使命,因此将知识产权管理界定为一种对知识产权各方面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更具有说服力”。
2008年7月17-18日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国际会议中主要讨论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教育和研究的重要性(在发展中国家尤须如此),并强调必须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管理教育及其在建设具有知识产权能力的商业组织中所起的关键作用的意识。这在同类会议中尚属首次,具有相当的学术导向性和前瞻性。本书紧跟研究热点,对这次会议的重点在各章节中均进行了深人的探讨,如第4章现代知识产权文化管理中提出,要充分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建设的现状,提高加强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及人才培养这一措施来解决我国存在的问题,这与2008年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第7条所提出的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这一战略指导思想相契合;第10章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中,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定位于企业创新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和促进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建立的有效途径,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建立具体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的经济增长,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结构体例充实,逻辑清晰
全书的体例结构充实丰满、布局合理、层次鲜明。由于知识产权管理学科是新兴的交叉学科,发展历程较短,学科体系尚未定型。马海群教授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进行了重新审视,在借鉴和总结他人观点的基础上重新构架了知识产权管理新的学科体系。书中内容按照知识产权管理的不同方面全面展开,分别进行了深人细致的研究,并从知识产权法制管理、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经济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以及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9个方面构建并拓展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促进了知识产权管理学科的发展。全书共10章,大体可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第1章,作为全书总体概述,本章节对知识产权管理的现实问题及基本理论问题的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是第2章至第8章,分别从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制度层面、理念创新层面、实践操作层面等角度展开论述;第三部分是第9章、第10章,开创性地将知识产权管理上升为国家和企业的重要战略层面,并将政府、企业和社会置于知识产权管理主体的位置加以考察,为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意见。
此外,书中还敏锐地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一个变化中的概念,赋予其全新的时代内涵,沿着“管理”这一主线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创新研究,并吸收、融合了法律和技术的相关内容。全书脉络清晰,宏观层面论述与微观层面分析并重,内容Ir}l盖了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的所有重要的维度,同时突出和重视政策管理、文化管理、教育管理、技术管理及信息管理在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中的作用,这也是本书的一大亮点和创新点。本书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教学与研究的现实需求和展示知识产权战略时代的来临为我国带来的深刻社会影响为落脚点,汇集了马海群教授在知识产权管理领域多年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可为管理学、法学、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等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参考、借鉴和指导,也可为各级政府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实践工作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工具。同时,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的研究生、本科生的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课程的教材,以培养既懂得工程技术又懂得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基本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四、内容重点突出,实用性强
本书知识覆盖面广,重点突出,信息量大,数据详实。马海群教授经过多年的研究与积累,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工程技术等相关学科的前沿知识创造性地融合并运用到知识产权管理的研究中,通过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领域的相关实践和研究的最新发展动态、经验和相关案例,找出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启示和完善的建议。例如书中较为全面和详实地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政策管理、文化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立法方面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同时,为了更具直观性和借鉴性,书中较为全面地展示了国外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站并配以截图。全书的内容并没有拘泥于知识产权管理的微观内容研究与具体实践操作研究,而是将研究范畴拓展至国家和企业的战略层面,如书中强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和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国家和政府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主要是在法律法规、政策策略和国际贸易谈判等方面展开工作,如营造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体系框架与环境、制定推动本国知识产权能力与水平提升的政策策略、维护法制主权和争取国家利益等。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则应该从制度建设入手,结合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工具的应用,以机构可以获得的知识产权权项的管理为主轴,如专利、商业秘密、商标等,并辅之以企业管理必须强调的其他制度”。
本书不仅注重基础理论,强调联系实际,而且采用案例进行教学。书中材料组织充分、合理,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先进性。文后参考文献达276条之多,可见本书编著者阅览了大量的国内外该领域最新重要论著,将其中的有价值信息与观点经过认真加工、提炼、继承,融人到全书的各个章节中。同时,全书加大了理论探讨与实践结合的力度,通过大量数据的介绍、经典案例的分析以及国外主流技术的引人,把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全面地呈现到读者面前,大大强化了这部教材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此外,本书配有随书光盘,能够与纸本文字形成有效互补,学生可以通过多媒体的形式加深对书中内容的理解,实现了“立体教学”,使教学效果得到进一步加强,更加凸显了本书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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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档案的管理是产品开发和产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生产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企业应把产品档案的管理与产品开发计划、生产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产品档案与产品开发、产品生产的同步管理。
四、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品技术文件按时归档。新产品开发应在试制、鉴定后3个月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集中归档。电子文件及与之相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五、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发研制的产品,在产品试制、鉴定后3至6个月内,将有关协议、合同,随同产品技术文件一并归档。
六、企业购买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应将有关产权转让协议、合同,随同专利产品档案、专利技术文件一并归档。
七、企业有关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申报、科技成果申报和审批及奖励等文件,随同产品档案一并归档。
八、企业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统一管理企业各类档案,指导督促文件形成部门做好归档工作。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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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各种智力成果不断涌现,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被非法侵犯,我国于2008年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该纲要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高校作为我国人才培养的主要场所,集中了国家主要的信息、智力等各种资源,使其在科技创新方面拥有一般企事业单位无法比拟的优势。由于高校在产学研方面得到国家的全力支持,每年产生大量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各种邻接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这些新的知识产权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科技实力,大幅度提升综合国力,但是,由于我国许多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造成这些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出现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新旧知识产权迅速转化为生产力,造成了科技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1我国高校现行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实践
当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重研发不重管理和应用的怪现象。很多高校进行科学研究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相关管理部门没有重视新旧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应用,具体表现如下:
其一,我国高校现行知识产权管理至今没有实现体系化。我国高校领导阶层对知识产权的研发普遍比较重视,但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常常缺乏战略意识。指导思想的偏差往往造成领导层过多关注本校每年有多少,至于这些论文有没有应用价值以及对有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如何去保护缺少宏观上的把握。造成这种思想认识偏差的重要原因在于传统理念影响了高校领导层,使许多管理者的理念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知识产权实现科技创新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现代科技理念。同时,高校领导层普遍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存在严重的认识不足,这种不足直接导致众多管理者忽视了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化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其二,我国许多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普遍缺少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目前,在国内许多高校都成立了科技处(室)或科研办,通常情况下,由科技处(室)或科研办负责本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学校领导层认为必要时才从社会上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项。科技处(室)或科研办的组成人员大都没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可能属于某一学科的科研尖兵,但也可能对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无所知。纵观我国高校,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往往侧重于科研成果的统计、科研津贴的核查、科研奖励的发放等方面,对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往往因缺乏专业知识而有意无意地选择回避。
最后,我国高校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科学的评估体系。在我国高校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中,虽然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较多,但由于相关管理部门往往将其科研成果认定为职务行为,除给予少量奖励外,没有其它相应的激励方法,这就使相当多的科研人员普遍认为其科研成果是否应申报知识产权应由科研管理部门来决定,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经济效益应由领导来牵头解决,自己的任务就是进行科研活动,无需过多过问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2国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启示
鉴于我国现行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尚且不尽如人意,我们有必要研究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提供参考。
2.1美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美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采取“专利管理与技术转移相结合模式”。该模式主要包括高校内部机构管理专利模式、关联机构管理专利模式和委托校外专门公司管理专利模式。采用高校内部机构管理专利模式的代表学校是斯坦福大学。该模式要求设立专门的校内管理机构,如技术许可办公室之类。当校内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需要申请专利时,由校内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申请事宜;该机构的负责人称为技术经理,由他负责是否将相关成果申报专利以及收取和分配专利市场化后带来的回报。美国高校规定校内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管理、法律和财务知识的背景,管理工作的重心放在申报成功后专利的营销上。
2.2德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德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主要采取“分散管理模式”。该模式是一个由日常行政与决策、检查与监督、执行与协调、以及争议解决等部分组合而成的一个严谨的管理模式。在该模式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技术转移,其管理的范围随着科技的进步不断扩展。德国高校设有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本校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亦由该机构负责制定并付诸实践。该机构有权对科研经费的发放、课题的审定、技术转移中所涉及的权利归属、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员的奖励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从美国和德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特点来看,美、德二国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营销都形成了成熟、稳健的运营机制,值得我国高校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改革时借鉴。
3中西结合重构我国新型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鉴于我国高校现行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过于粗放,既不利于维护广大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还导致大量的科研成果没有及时推向市场,造成科研资金的大量浪费,我们有必要结合美、德两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成功经验,重构我国新型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具体如下:
其一,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化管理意识,努力探索符合我国高校校情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高校领导阶层没有足够重视本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客观上需要领导层将其纳入本校发展规划,需要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现规范化、法制化。从美国和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历程来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它不仅需要管理类的人才参与,还需要大量法律类、经济类等其它专业的人才参与。考虑到我国高校的领导层大都没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树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化管理意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此外,从美国和德国的经验来看,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定要形成体系,单一部门管理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目前,我国高校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主要采取了挂靠式的管理机构和独立式的管理机构两种模式。[2]以挂靠为主要特征的管理模式分工过于简单,职权分别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很难在处理具体事宜时形成合力。实践中,如果出现责任事故,各部门惯用的方法就是推卸责任,最后导致无人承担责任,损失不了了之的后果。
笔者认为,从美国和德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来看,德国的“分散管理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我们可以参照德国的“分散管理模式”来重构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我国未来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由知识产权的申报、评估、检查与监督、市场推广和纠纷解决等几个部分组成。高校可以考虑设立科研处(室)来负责本校知识产权的一般性管理(主要是成果管理、科研经费的发放、课题的审定、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员的奖励)。至于是否为本校的智力成果申报知识产权,则应成立由法律、经济、财务、管理等各种专业人士组成的專家委员会来决定。
其二,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包括完善的规章制度。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在该原则下,首先要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校内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法可依。负责制定政策的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领会其实质精神。拟实施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纲要的精神,还要根据每个高校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使他们能多出具有较强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智力成果。校内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围绕科研的立项、科技攻关、科研成果的产生、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申报、市场前景的评估、知识产权的市场营销等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对每个环节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避免因相关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最后,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是完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径。要使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规范化、科学化,其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建立良好的科研激励机制。知识产权激励措施就是用资助、奖励和利益分配为手段,激发、鼓励、诱导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各方面主体,把重视知识产权与重视自己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发挥知识产权创新的积极性,研发和推动大量高质量的技术成果的产出及转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3]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专利许可、校企合作、合办科技中心、产学研结合等方法来筹集资金。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学校将获取的专利许可社会使用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是最常见的筹资方法。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学校无需动用任何财政拨款即可获得大量的额外资金。此外,校企合作是时下最流行的一种资源共享模式。在该模式下,学校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定价,再入股有实力的高新企业,获取相应的收益。
总之,建立良好的以奖励、股份共有、资助和市场效益分配为主要内容的激励机制,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这是完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径。
作者:张锋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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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的构建思路
在大部制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框架下,未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模式应当是一个政府主导与政府服务相结合,直接行政与间接行政相结合的模式。
直接行政指的是政府直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处理、行政查处、行政服务等行政行为。而间接行政指的是政府引导、管理、监督中介机构、行业协会、非政府机关,由后者对行政相对人展开一系列管理或者服务活动,政府发挥间接行政的职能。
政府主导作用指的是不论是直接行政或是间接行政,政府都必须在这一行政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在直接行政中,指的是政府展开一系列强有力的管理活动,推动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在间接行政中,体现为政府要加强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和非政府机关的引导、管理和监督,在“放权”的同时又要保证该权力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和非政府机关得到有效的实施,切实起到更好保护与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作用。而政府服务作用指的是不论是直接行政或是间接行政,政府都要将行政管理的重点转移到为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这一宗旨上,致力于构建服务型政府。
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的具体内容
(一)与其他机构、组织建立协作机制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与专业性,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审查、授权或其他管理活动时往往会遇到涉及各种专业领域的难题,此时需要大量不同学科的学者和专家给予理论和技术支持,建议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在加强局内人才队伍建设的同时,与国内其他机构、组织建立固定、长期的协作机制。
具体设计如下:
首先,在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内部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负责与相关非政府机构、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将相关非政府机构、组织负责人列为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该相关非政府机构、组织为知识产权总局的协作对象。
其次,具体协作方式可灵活多样,如与全国各重点高校、各领域科研机构、著名律师事务所、各大知识产权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由科研组织、大学承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实务中遇到的前沿性疑难问题的课题研究,并向知识产权总局汇报研究成果;或建立知识产权总局与其他机构、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知识产权总局的会议,并在会议上提出意见与建议,加强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
该协作机制一方面可以完善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体制,另一方面有利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更好地展开审查、授权等一系列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行政管理活动,亦有利于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体现了政府服务的职能。
(二)完善知识产权审议机制
目前,我国重大经济科技决策过程中知识产权审议机制尚不健全,使得一些重大经济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度较高、重大科研项目低水平重复研究、重大并购活动中自主知识产权流失等,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些问题彰显了建立国家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的核心工作就是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之初进行全面客观的知识产权分析,从而降低我国重大经济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避免引起知识产权纠纷。审议的对象主要是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行为①。审议对象的特性,决定了进行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的主体应该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审议的内容包括该项目或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侵权的可能性,从知识产权角度评估所涉项目的投资价值和科技价值等②。当然,审议结果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仅为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的作用。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理解,审议行为的法律性质应该是行政指导行为。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建立了地方知识产权审议机制,但对于该机制,建议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尽快出台专门规范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的单行法律或行政法规或规章;二是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发挥知识产权宏观管理职能,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审议机制;三是国家知识产权总局推动国家层面与各地方的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相互配合与统一运作。
该机制从审议的主体来看,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直接行政,通过审议活动来加强对政府参与的重大经济科研项目的管理。从审议结论的作用与审议行为的性质来看,审议活动具有为重大经济科研项目提供行政服务的作用,使项目管理者更好地把握项目的实施,促进其发挥更大的经济价值,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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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产生的范围来看,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内容多、涉及范围广。按照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档案包括商标档案、专利档案、著作权档案、商业秘密档案等。按现行的企业档案十大类分类方案,知识产权档案包含了科研档案,涉及产品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等多个门类。
2 从内容上看,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具有成套性的特点,包括知识产权活动在创造、申请审批和登记、转化、保护、维权等各个环节形成的全部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这些工作一环紧扣一环,具有系统性,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3 从形成的过程来看,企业知识产权的权利获得及有效期时间跨度大,具有渐全的特点,有一个动态的不断增加的过程,这是由知识产权的时间性、需要法定程序的特点决定的。知识产权的研发、创造与取得都需要历时一段时间,有些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知识产权取得后,它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才是有效的,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在这期间,每年定时都需续缴年费。商标注册证为了保持其有效性,每满十年需要续展。商标注册证许可使用、注册信息的变更、争议裁定、商标侵权、商标的使用等情况,都会形成新的档案,而且时间上会不断地延续下去。
4 从管理和利用的方式来看,企业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的特点,因此档案有保护性要求。很多知识产权档案都属于企业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它们是众多竞争对手极为关注、竞相争夺的目标,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秘密性是其最根本的特征,失去秘密也就失去它的竞争价值,因此应做好知识产权档案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措施
剑南春集团公司现有各项专利、商标、商标注册证、国际商标注册证及其他知识产权档案合计万余件。面对数量如此丰富的知识产权档案,分析其特点,加强科学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 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具有渐全的特点,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做到“三纳人”、“四参加”和“四同步”,根据归档范围将知识产权各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包括电子文件的收集,并与对应的纸质文件同时归档。在知识产权立项时就应有档案人员参与,属于合作开发及技术引进项目的应将文件的归档要求写入相关合同;在该项目完成后,档案还会有增添或修改,应与档案形成的相关部门多交流、沟通,及时收集补充归档。
2 保持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成套性、完整性。整理档案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属于同一知识产权的文件材料应集中在一起,不得随意分割开来,从而保证知识产权档案与知识产权活动的一致性,按档案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或重要程度排列,一案一卷或数卷。整理档案时,档案盒不宜装得过满,例如,商标注册证每十年就需要面临续展等情况,新增加的档案就无法放在同一档案盒内。若该盒实在已装满,可再组一卷,并在卷内备考表说明,使同一知识产权档案信息发生关联,方便查找。
3 科学分类。有的档案同行建议在企业档案十个大类后,再增加第十一类“知识产权档案类”,但笔者认为,对于知识产权档案形成时间久远、档案数量庞大的企业,这种方法并不可行。以剑南春集团公司为例,近万件知识产权档案已于过去二十多年规范地整理于企业档案的十个大类里,如果档案分类上发生变化,则牵一发动全身,引起相应工作的一系列变化,很多档案都需要整改,有些工作甚至需要从头做起,实在是一种浪费人力、物力和时间,又伤害档案实体的无效劳动。档案的分类方案宜保持长期的相对稳定,应尽量执行原有档案分类框架,可通过建立专题目录及在分类方案局部做一些微调处理来促使知识产权档案信息相对系统、集中。
商标、专利类档案概念明确,独立性较强,可放在产品档案类下综合类或在综合类下新增加一个类目,按知识产权档案的客体,设为商标类、专利类;著作权类档案对于企业来说包括学术论文、专著、工程图、计算机软件开发等;商业秘密类档案涉及范围广,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经营信息。”因此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归档范围。通常包括企业财务状况、投资计划、分配方案、客户名单、原材料进货渠道、产品销售网络、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新技术研究等需保密的各种文件材料。这些档案材料分散在文书、会计、人事、科研等各类档案中,可继续按原有分类方案将档案归人相应档案类别,随各类档案统一分类编号、整理编目,再通过建立专题目录,将属于不同职能领域的档案信息集中起来;科研类档案自身就是一个独立的一级类目,它包含于商业秘密档案,因此其分类整理和以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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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现代企业发展的一部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不仅涉及到经济、法律、管理,同时它对技术的要求也非常高。然而就我国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来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人员难以符合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需要,许多管理人员都是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进而影响到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另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业务知识能力,不能科学、合理的对待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2.知识产权工作重视不够
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比较晚,而在这个以经济效益为核心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的发展重心偏重于经济管理,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进而极有可能造成企业畸形发展。同时,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进而造成了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增加知识产权流失风险,不利于企业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发展。
3.制度的不完善
就我国当前社会发展形势而言,企业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同时又受经济、科技等因素的制约,企业用于知识产权的研发投入少。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还没有确立一个较明确、规范的审核流程和规范合同,很可能会因知识产权的真实性造成业务纠纷。另外,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制度还没形成,进而造成了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时无法律依据,侵权现象屡见不鲜。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
1.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与任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已经演变为人才与科技的较量,谁拥有了专业的人才,谁就能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更好地发展下去。知识产权管理作为企业发展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企业要想稳定发展,就必须重视人才的培养与任用。首先,企业要加强现有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管理专业水平,进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其次,要引进外来专业的人才,在招聘人才的时候不仅要注重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考核,同时还要考量他们的管理能力,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供全方位的管理人才。
2.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提高全体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非常重要,只有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才能更好地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做好知识产权工作。首先,企业必须优化企业的舆论环境,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知识产权意识,通过多种渠道,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产权教育,积极鼓励人们群众监督、举报不法行为,让维权、侵权无处可藏。其次,加强对企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通过专业性强的知识产权战略联盟、工商联等平台等,强化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把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经营战略结合起来,进而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3.健全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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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必然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本文讨论的知识产权管理外部环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及中介市场机构。由于中国的经济市场化时间不长,无论是法律保护机制还是市场运作机构都还不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身的缺陷。1980年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才开始实施第一部《专利法》。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应实际之需作过调整和修改,但是,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表现出一些本身的不合理性。例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导致企业往往因害怕在专利申请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浅尝辄止。实践中,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常有任意拖延专利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出现。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往往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丧失先进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打击了申请人的积极性。
(2)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有力的执法。然而调查表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要求,使得侵权纠纷中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这里除了由于司法机构、组织制度原因造成的工作作风拖沓、办案效率低下问题,同时也有司法机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的原因。
(3)行政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权力在中国社会有其深刻的文化心理优势,由此企业普遍对行政机关存在高期望值。然而,行政机关由于体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时,行政机关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对严重的侵权而致犯罪的行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权限;法院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中,按分工习惯,又将此类审判交由刑庭,而普通的刑庭往往缺乏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企业经常反映难与管理机构打交道,而且很难适用刑罚手段来保护自己,打击侵害者。
(4)市场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加上过去中国实行成果管理的科技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导致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甚至有时达到公开化。例如,有人就错误地认为“盗版”行为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有利:“在中关村,凡有真的几乎就有假的,对畅销品来说,往往假的数十倍、百倍于真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很多时侯只能是无可奈何。
(5)中介市场很不完善。市场经济中,中介机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管理这种专业知识要求很高的市场中,专利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发挥应有职能。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缺乏,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
2.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战略规划
国内除了像海尔、北大方正等极少数企业对知识产权有比较系统规范的管理外,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更谈不上从战略上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1996年5月,中国专利局对7省市的调查发现,每个大中型企业每年科研成果超过百项,但申请专利的却寥寥无几。北京大学刘剑文博士组织的调查表明,北京市仅有21.6%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制定”或“正在考虑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部分企业都处于未制定的状态。没有专利战略,就不能保证科研开发的各个环节,包括选项、立项、专利申请规模、专利保护及其策略和产业化顺利进行。许多企业不知道对专利文献的利用,很少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许多企业成果只申请了中国专利而造成技术流失,专利申请后利用率很低,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此外,还很容易导致陷入专利“陷井”与“雷区”,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深圳市某厂的产品属荷兰菲利浦公司在中国获权的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不但自行销毁了模具和侵权产品,还要支付巨额赔款。
2.3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不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比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比较弱。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企业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制度为自己的技术开发和企业发展服务的还不多,更别说一些中小企业了。北京大学的一次调查表明,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有5.9%的企业“无机构也无人负责”,“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的仅占21.6%.其它地区及传统企业的情况就更严重了。②专利的申请量少,质量不高。据调查,中国有70%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95%以上小型企业没有专利申请。199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在专利部类中,国外来华申请发明专利已有五个部类,超过半数,而我国为数不多的专利申请中,技术含量和水平远不及外国专利,更谈不上向国外申请专利,有意识地建立专利网和专利壁垒来保护这些成果。“863”计划仅20%的成果申请了专利,多数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公布于众,有些成果是国外还没有的,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为没有申请专利而拱手让人了,申请的专利和论文的比例大致是1:80.③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层面,还没进入资本化运作。例如,我国的上市公司年报摘要的报表附注中披露无形资产具体构成的公司从1995年~1998年在逐年增加,但1999年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比例突然下降。1999年我国共有上市公司424家,披露无形资产的仅有173家,而披露的无形资产构成主体是知识产权。研究发现不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贡献要小于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同时市场对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无形资产的定价要高于未披露的公司。这说明我国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对吸引投资的巨大作用。
2.4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需要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然而,调查表明,我国企业目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是通过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专业机构的设置和利用以及配置专业人员,没有设置专业人员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同样也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对知识产权管理加以指导。例如,北京大学的调查表明,在企业与雇员是否签订保密协议的问题上,有7.8%的企业“无任何保密规定”,29.4%的企业“仅在企业内部规章中规定,无专门协议”。许多企业商标档案的管理与企业的其他档案进行合并管理,而没有专门的商标档案制度和对商标的申请、印制、保管及续展进行规定。
2.5 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的人才
1999年,我国拥有专利工作者约一万余人,平均每13万人中才有一名懂专利的人员。国内很少有企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均当作法律事务处理,缺少能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业务紧密结合的专业人才,导致许多专利申请后无人管理,未能充分利用。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分离,企业仅仅是生产基地,科研开发主要由大学、研究所承担,由国家进行计划分配,导致企业研发能力薄弱,而大部分科研成果累积在高校、研究所,不能产业化、商品化;同时,也缺少精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和专利许可业务的专门人才把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系起来。
转贴于 3 原因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落后固然有其历史的原因,如我国实行市场化经济的时间短,企业的精力大部分集中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法顾及知识产权管理等。但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来自全世界企业的激烈竞争,我们不能仅拿这些作为借口,必须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根源,才能做出正确的对策。前述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多而且复杂,有些问题恰恰又是其它问题存在的原因,综合起来可分为企业行为体现出的问题和制度缺陷导致的问题。
3.1 制度方面导致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面的分析表明,制度缺陷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更深层次原因,其产生的影响更为深远。因为制度是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性规则,制度的缺陷会增大人们在知识产权活动中的交易费用,缺少激励人们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利益动因。没有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收益,人们不仅缺少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相反,还会因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不受处罚而产生仿造、假冒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引起的。那么,造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缺陷的原因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制度的形成进行分析。制度不是天然就有的,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是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的路径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后者是指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在获利机会的诱导下利益各方长期博弈的结果,其变迁是缓慢的,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可由政府直接颁布法令实现。而且,如果诱致性创新是新制度安排的惟一来源的话,那么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社会最优。因为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的形成主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它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这也是我国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目前仍不健全的原因之一。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外部环境则主要是强制性变迁,依靠政府颁布的法令。然而我国政府过去阶段的任务重心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政府本身的机构改革有些滞后,这造成一方面立法不完善,另一方面政府机构效率低下,执法不力降低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作用。我国企业当前正面临着加入WTO带来的激烈国际市场竞争,依靠缓慢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不能适应当前需要,必须通过政府完善知识产权法令,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的强制性变迁。
3.2 企业行为方面体现出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企业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行为方式及结果。例如,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少主动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少战略等。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管理受到极大重视,视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什么我国的企业却不大重视呢?原因之一是过去体制的惯性影响。我国过去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成果管理体制,转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的时间较短,人们还受过去成果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从而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了解和认识,取得的研究成果往往不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以等方式处理。原因之二是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从无到有、从被动到主动的变迁,其动机是受行为变迁所带来的利益驱动。只有行为人分析到行为的结果能带来巨大的利益时,他才会采取行动,从而发生行为变迁。我们可把企业的行为变迁分为两种: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变迁是行为主体受巨大利益的诱导而产生的自发性行为变迁;强制性变迁是政府制定法律规章,强制企业发生行为改变。一方面,诱导行为变迁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为这要受行为主体现有知识与经验、认识能力和学习能力等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削弱了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取得的收益,导致企业缺少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又延长了企业行为的变迁过程。所以,要解决我国企业目前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政府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定,强制企业的行为发生变迁,这样可大大缩短这一过程。原因之三是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匮乏,导致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供给不足。人才匮乏既是存在的问题,又是企业某些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脱节,大量科研人员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科研力量不足,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的形成来源不足;另一方面是我国实施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较短,通晓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的人员很少,这导致企业可能还认识不到知识产权管理能带来的巨大收益,或者认识到了,但由于缺少相关的人员而不知如何着手采取行动。例如,我国很多企业认识到商标的巨大经济效应,只单纯花费巨资做广告,但由于商标的价值内涵及商标的许可运作知识缺乏,反而导致短期行为,产生不良后果。
4 政策建议及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解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就是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形成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行为变迁;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供给;同时,企业自身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
4.1 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上要发挥更大作用
第一,政府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从而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制定严格的工作规范,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规范,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企业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企业竞业禁止规定等。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很强,使得这方面的执法难度较大,而我国执法人员的水平也有待提高。因此,司法、执法部门应注意加强与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沟通,聘请他们担任专家咨询顾问并协助解决疑难案件。第三,政府可引导和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在初期,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对中介市场加强管理和指导,并逐渐放开,通过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促进知识产权中介市场的完善。第四,政府应加速我国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尽早建立开通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专利说明书全文、法律状态查询。选择一些有条件的省市建立远程可视审查会晤系统,方便和加速专利审查。建立多功能的知识产权文献馆,提供知识产权自动检索、知识咨询,提供专题培训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
4.2 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篇8
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研究始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国家创新体系包括知识创新系统、技术创新系统、知识传播系统和知识应用系统。自主创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根本要求。所谓自主创新,主要包括3 个方面的涵义: ①加强原始性创新,努力获得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 ②加强集成创新,使相关技术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③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促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1. 1 原始性创新。
原始性创新可以使我国在尖端高技术、涉及国家安全技术领域摆脱对其他国家的依赖,破解关键技术受制于人的难题。多年实践表明,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通过自主创新掌握关键技术,可以促进我国科技发展,提升关键产业水平,从而提升我国科技竞争力,提高我国科学技术地位,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世界的不断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1. 2 集成创新。
集成创新是科学技术向前发展的重要形式。单独创新已很难适应当今科技发展形势。集成创新有利于推动知识创新系统与技术创新系统的进一步发展。
1. 3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高校作为知识的传播者,企业作为知识的使用者,多年来两者的联系松散。建立国家创新体系就要求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使知识的传播与应用紧密结合。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有利于结合,并有利于知识的更新。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 1 保障自主创新。
对于企业而言,创新不仅需要大量的投入,而且需要承受巨大的风险。鼓励企业创新必须保证企业创新活动获得补偿和收益。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外部条件。尽管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仍然大量存在,一些企业的创新技术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由于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侵犯知识产权成本偏低,侵权者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因此,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与知识产权制度相配套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建设,对于保障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2 推动自主创新。
自主创新的目的是要掌握科技发展的主动权。没有主动权就没有创新机会。要掌握科技发展的主动权就需要由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推动技术创新。因此,要进行自主创新就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
3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知识产权的关键是谁来使用的问题。谁有能力,谁能使资源有效使用,谁能使生产要素得到最佳配置,谁就应该是知识产权的使用者。效率是知识产权转让的实质。初始知识产权的界定可能是低效的,但是通过转让和交易知识产权就可能变成高效的。如果能建立起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使产权从低效率人的手中转移到高效率人的手中,那么整个社会的效率就会大大地提高。产权要进行转移,就需要产权具有明确的、专一的和可自由转让的所有权。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管理还难以达到这一境界。
3. 1 享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开发不足。
尽管在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已得到普遍认可,但是对许多科研院所而言,如何有效地管理、使用其产权却是一个难题。许多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大部分都没有得到开发利用,更谈不上得到充分开发。这对科研院所、企业单位及其所在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都是一种很大的损失。
3. 2 知识产权的稳定性与延续性受到威胁。
知识产权的稳定性与延续性是有效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中普遍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知识产权管理费用太高。当科研单位在国内获得某项知识产权后,往往需要进一步获得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者寻找合适的企业伙伴进行合作开发或深入研究。所有这些都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巨额的费用支出。对于一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而言,他们很难负担这些费用。所以,许多科研单位往往无力在全球甚至是本国范围内保护其知识产权。
3. 3 知识产权的价值性未得以实现。
知识产权也可以看作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现在有些科研院所过于看重知识产权归谁所有,而忽视了知识产权价值性的一面。科研单位因知识产权及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宁可只享有该成果的知识权却不肯实现其作为价值的属性,担心知识产权流失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步伐。
3. 4 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完善。
为了增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就要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积极鼓励科研院所与产业部门的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在成果转化过程中保证科研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利益,这是激励科研成果开发的有效措施之一。为此,要有分享科研成果和经营知识产权获取经济回报的规定。英国较为典型的分配机制是①总收入中的5 000 英镑奖励给发明者本人; ②单位回收已支付的专利和法律开支(净) ; ③10 000 英镑净收入的70 %给发明者,15 %作为单位的基金,15 %作为研究小组活动费; ④40 000 英镑净收入的50 %给发明者,25 %作为单位小组的基金,25 %作为研究小组活动费; ⑤所余净收入均分3 份,1/ 3 给发明者,1/ 3 作为单位的基金,1/ 3 作为研究小组活动费。而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样的规定,对科研人员及其单位缺乏必要的激励。
3. 5 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
如果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那么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速度就会相当缓慢,投资者对于成果的兴趣也就难以提高。相反,如果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那么产权所有者与投资者免受侵权的保护越好,投资市场就会越活跃。
4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4. 1 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的作用。
4. 1. 1 为知识产权的运行提供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是知识产权价值得以存在和实现的保证。而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国家保护产权比其他任何组织都具有规模优势。
4. 1. 2 为知识产权的运行提供规范。知识产权的界定与转让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功能、资源配置功能都是通过产权交易实现的。知识产权有效运作的关键就是看能否建立健全产权运作规范。而国家在为知识产权提供规范方面具有优势。国家能够在知识产权的归属、转让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法规。
4. 1. 3 通过法律来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有效产权制度的基本标志之一是产权交易的规范化、法制化。知识产权的法制化可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以及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利益。
4. 2 发挥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作用。
2002 年3月5 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该规定明确指出:“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关于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该规定还指出:“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问题,该规定明确指出:“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在科研项目合同中须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并依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关于知识产权费用的问题,该规定也指出:“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关于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问题,该规定指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要积极按照这些具体指导意见,针对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转化工作。
4. 3 发挥科研人员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的作用。
科研人员首先要熟悉其所在单位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规定,积极参加有关知识产权的培训班或向所在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进行相关咨询。科研人员一旦有重要发现,并且认为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就应该与单位管理部门沟通。如果有合作者或合作单位的,要尊重和履行与合作者所作的有关知识产权安排。在知识产权得到保护之前,要注意避免任何形式的泄露,以免损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4. 4 掌握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
篇9
“为了适应公司整体的管理运营工作,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实践,福田汽车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协调配合、运作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福田汽车法律事务部副经理、知识产权部部长李千江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表示。
据李千江介绍,福田汽车的知识产权业务是从2000年以后一步步开展起来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公司原有的知识产权相关业务是由多个部门分头进行管理的,比如专利管理放在研发部门,商标管理放在品牌部门,版权管理放在IT部门。2008年成立知识产权办公室,最初只负责商标业务,并负责协调各部门知识产权业务工作。2009年正式成立知识产权部,作为法务部内设的二级部门,统一管理公司的各项知识产权工作。
鉴于知识产权是一项介于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工作,为加强法务部门与研发部门的联系度,知识产权部又进行了专业细分,下设6个三级部门,包括商标版权部、综合业务部和4个专利管理部(见图)。专职人员共有18名,另有数十名兼职人员。各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与分工如下:
综合业务部主要负责制度建设、人员建设等非专业性工作,具体包括:知识产权业务全流程过程控制;检索管理、费用管理及法律期限监控;专利信息化建设和日常维护;知识产权制度流程的建设与优化;政府关系、司法资源与律师资源建设;国家的政策法律研究运用;知识产权案件与纠纷处理;知识产权资产经营等项工作。
商标版权部主要负责商标、版权保护策略的制定与实施;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查询、注册登记事宜;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变更、续展、注销、撤销;司法资源及机构的管理;集团商标、版权数据库的建立与维护工作;其他与管理有关的事宜等项工作。
专利管理部是根据公司主要产品线,分别设置在商用车、乘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制造装备(工程机械)等几大业务单元当中,主要负责专利的创建、专利情报的搜集、专利侵权的防范及专利运营及争议解决,具体包括:专利申请业务;研发项目的侵权风险预防;研发项目及竞争对手的专利情报分析与利用;本部门的专利侵权纠纷、专利转让和许可;专利培训和咨询;专利维持与放弃管理等项工作。
“将专利工程师派驻到各研发中心,与研发人员一起办公,有利于更好地了解研发过程,更好地为研发服务。”李千江说。
值得一提的是,与国内多数上市企业不同,福田汽车与控股公司北汽集团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权责清晰,属于业务指导关系,各自独立运作。究其原因,主要是福田汽车全部的技术成果都在股份公司自主研发取得。
不断深化专利管理工作
据了解,从公司成立到2009年之前的十多年里,北汽福田总共才申请了一百多件专利,与公司每年数百亿元的产值严重不匹配。因此,公司知识产权部最初的工作也是从推动专利申请开始的。
“为加快推进专利申请工作,公司于2009年制定了专利倍增计划,提出在未来3年,每年的专利申请量要增长一倍,争取用3年时间,使公司专利申请量累计达到2000件。”李千江介绍说,“为了保证该计划的顺利落实,公司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工作来推动计划的实施。一是进行政策引导,将每年的专利计划分解到各个研发中心,同时建立奖励机制,奖励金额是当时全行业最高的,比同行业其他企业普遍要高出一到两倍。二是加快人员队伍建设,公司从全国各地招聘了一批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的人才,在吸收国内同行业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摸索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与体系。三是配套资金的保障,公司在知识产权上的投入从最初每年几百万元增加到现在的一千万元。四是公司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在最高决策层设有知识产权与品牌经营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由研究院的副院长和各研发中心主任组成,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还设有专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主任由公司主管研发副总经理担任,其职责主要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福田汽车顺利完成了这项曾被视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截至2012年9月,福田汽车共申请专利2500余件,授权专利1700余项。
在完成了专利倍增计划之后,福田汽车开始认识到,专利申请只是一项相对初级的知识产权工作,接下来必须向更深层次进行业务拓展。在稳定专利申请工作的同时,又开展了企业侵权风险控制工作,参照国内其他企业的作法,制定了专利侵权预警风险控制流程,将专利管理嵌入到研发项目当中。此外,还加强了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分布在各研发中心的驻点专利工程师负责收集研发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通过专利文献的检索、查询,找到解决相关问题的答案,再将分析整理后的信息反馈给各研发中心。
根据公司的整体专利战略,福田汽车将专利业务细分为九大业务模块和几十个小的业务模块。比如在专利申请方面,提出逐步从增加专利数量到提高专利质量方向转移。为此,公司专门进行了专利布局研究。一是对行业进行疏理,将产品划分成若干系统,每个系统又细分成众多的零部件,做好专利分类,形成树状图。二是对本企业专利进行疏理,找出在哪些技术点上有优势,在哪些技术点上还存在不足。三是确定公司主要竞争对手在哪些技术点上有优势,哪些是行业热点。在此基础上,在确定未来的专利申请方面,就不再简单追求申请总量的多少,而是强调在关键技术点上专利数量的多少。
为保证专利申请的质量,公司在专利申请方面设有三层审查机制。在专利申请案子写完之后,先交与技术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技术上通过之后再转到专利工程师进行法律层面的审查,最后由知识产权部成立专门的审查小组定期对专利申请书进行抽查。另外,公司还有专利评审委员会,第三个月召集一次全体会议,对专利申请进行技术与法律方面的全面审核。
为充分挖掘知识产权的价值,福田汽车还加强了在专利运营方面的工作。
今年2月,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成立。据了解,在组建合资公司的过程中,福田汽车的知识产权优势得到了一次极好的发挥。福田汽车在与戴姆勒汽车合资过程中对部分专利进行转让,以无形资产进行了合资。福田汽车和奔驰-戴姆勒公司的中重卡合资项目中,实现外方企业全额现金出资,中方企业出资额中有超过20亿元人民币是经评估的无形资产。合资公司产品在中国范围内以福田欧曼品牌销售,每年合资公司需要向福田汽车支付1500余万的技术许可使用费。
戴姆勒在中重卡的高端市场具有品牌、技术和产品优势,而福田在中重卡的低端和中端市场具有技术、产品和成本优势,双方的产品具有很强的战略互补性。
“这是在中国汽车领域,第一次由中方出无形资产,外方出现金的合资项目。”李千江表示,“这件事让公司上下更加清楚,专利是能够让我们尝到甜头的。”
汽车行业有关专家则评价称:戴姆勒和福田汽车的合作打破了自改革开放30年以来跨国汽车公司在中国仅设立组装工厂的旧有模式,开创了中外合作双方以中国为运营中心,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打造中国汽车自主品牌的先河。
全球化的商标布局
目前福田汽车旗下共拥有欧曼、欧辉、欧马可、蒙派克、迷迪、风景、传奇、奥铃、萨普、时代、拓陆者等十一大产品品牌。福田汽车商标管理工作是与集团的整体品牌管理体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司的品牌与传播部负责商标的设计与品牌的营销工作,而知识产权部则侧重从法律角度对商标事务进行管理,主要负责商标注册、运营及争议解决。
据李千江介绍,福田汽车商标管理的历史较长,自公司成立起就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截至2012年9月,福田汽车在国内注册商标近600件,包括福田集团全部品牌以及重要品牌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海外注册商标覆盖全球188个国家和地区,截至目前共1600余件,包括福田集团五大产业品牌和汽车重要子品牌。
到目前为止,福田汽车共取得北京市著名商标6件,中国驰名商标认定2件。继“福田”商标在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今年4月27日,福田汽车在第12类汽车产品中注册的“FOTON”商标再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殊荣。
李千江认为,这是福田汽车多年来坚持全球化发展战略,坚持打造国际知名品牌的重要成果。驰名商标不单纯是一种智力成果,而且还是企业文化的象征。由于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及受保护性,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并享有较高声誉,可以使企业的其他产品受益,提高企业对外部的吸引力,进而使企业及品牌的价值倍增。
“对于一家产品出口的企业,商标在国外很容易遭遇经销商抢注的情况。因此,做好全球商标布局是福田汽车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如果将每一件商标都进行全球注册,那费用无疑将是十分巨大的。所以我们采取的海外商标战略是主商标全球注册,子商标重点布局。”李千江说。
在做好商标布局的同时,福田汽车还积极开展商标权利保护工作。对于侵犯福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果断地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不仅获得了合理的赔偿,而且有效地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考
作为一个已有十几年知识产权从业经验的资深人士,技术背景出身的李千江自进入知识产权这个大门后,虽然经历了多家大型企业的历练,但始终没有脱离知识产权这个跑道。
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李千江有着比较深刻的理解和感悟:“在国内,东南沿海的企业由于产品多以海外出口为主,所以比较早的开始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而北方的企业因产品多以国内为主,因此在知识产权方面明显比南方企业发展滞后。”
刚进公司的时候,李千江发现公司内部对于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不够强。后来他通过加强内部培训、撰写文章、案例分析等多种手段,逐渐使公司上下开始接受并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这些经历也让李千江意识到,培育一种知识产权文化环境是最难的一件事。
篇10
“知识是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以及感悟所得到的对世界认识的总和,是人类经验智慧的结晶,是智力成果的累积”。对知识的理解和分类是知识管理的基础,常见的理解与分类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分类,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把人类迄今创造的所有知识分为四大形态:事实知识、原理知识、技能知识和人力知识。又将前两类知识称为可编码化的知识,后两类知识称为隐含知识。
第二种分类,1996年Polanyi将知识区分为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和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隐性知识是主观的、基于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难以规范化也不易传递给他人;显性知识是可文本化的知识,可以用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语言进行传播。
第三种分类,根据知识对企业战略性地位的支持力度,通常划分为:核心知识、先进知识和创新知识。核心知识是企业生存所需的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的知识,为产业内多数生产厂家共享,一般来说属于公众熟知、公开使用的知识。先进知识可构成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不仅包括先进技术,还包括关于竞争者、消费者、供应商的知识和管理经验,通常体现在企业经营运作和企业文化中。创新知识是企业领先于其所在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是企业与竞争对手严格区分开来的知识。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涵义
知识管理
知识管理是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全新管理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的产物。知识管理是体现人的素质和智力的人力资源的主要环节,即信息技术、市场预测、经济策略和经营战略等,敏捷、快速和高效地统一起来,共同为企业在竞争中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发挥作用。
从企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目的是使知识更好的创造价值。从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质量,增加企业利润,增强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体包括解决问题、制定战略规划、制定决策、保护知识产权、获取商业情报、增强市场适应能力、组织学习等。从社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知识创新。
知识管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知识获取、知识转化、知识共享、知识运用和知识创新。知识获取指的是确定系统需要管理哪些知识。知识转化指的是如何将个人的知识转化为组织共有的知识,包括将虚拟组织个人的知识集成起来形成知识管理系统、对专家的知识进行表达并存入知识库中等。知识共享的目标是采用合适的手段,在适当的时间将适当的知识及时传递至适当的人员,使得知识的同化和共享更加方便。知识运用是将企业积累的知识运用于生产经营实践,实现知识价值的过程。知识创新指的是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探索发现新知识,丰富发展知识库。
知识产权
20世纪60年代前人们把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而享有的民事权利称为“无体财产权”,一些西方学者至今使用这个概念。我国曾沿用前苏联的“智力成果权”来统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民事权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使用“知识产权”取代“智力成果权”。1967年在瑞典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权的总称,即人们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五个:无体性、法定性、专有性、时效性、地域性。
无体性是由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同以有形物体为客体的物的所有权相区别,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
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设定和取得需要由国家机关或国际公约认可或核准,具有法律授予的特点,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表现为独占性和排他性,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并且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得一定收益。
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只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这一特点表明,法定有效期一过,这一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时效性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一国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没有效力,但参加了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或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除外。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见图1。
知识产权是企业知识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管理模式,而作为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可以看作企业的知识财产, 作为知识财产重要形式、并需要加以有效管理的知识产权是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目标和作用一致。他们的直接目的和作用都是获取利润,而他们的间接作用是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二者的目标都是促进企业以及行业的创新活动。一方面,企业知识管理通过对企业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共享,激发企业集体的创新和应变能力,开发出更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使企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企业知识成果的归属得到了明确,使知识成果能为企业所合理的使用和推广,大大鼓励了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是辩证统一关系。企业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是相互依存的,企业知识管理保证了知识产权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而知识产权充实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没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管理将失去意义,没有知识管理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二者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知识产权管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可以上升为知识管理,而不断创新的知识管理经过系统化、规范化也可以转化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管理中的作用
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类:专有成果类、专有标识类、技术诀窍类。这三种类别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如图2所示。
专有成果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以及各种各样的专利,专有标识包括厂商名称、地理标记、产品的商标等标识以及技术诀窍,技术诀窍主要指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艺技巧。这些专有成果表现出不同的防御和进攻特性,从防御性上看,可以有效的阻止竞争对手的跟进和进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竞争壁垒。从进攻性上看,专有成果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从而确立地位;专有标识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并在某种程度上获得顾客忠诚;技术诀窍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营业绩,从而获得声誉树立形象。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
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都是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只是功能和途径存在差别。一方面,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另一方面,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发明、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得以健康运行。但是,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通过二者的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关系来反映。因此,企业应在开展企业知识管理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企业知识管理, 使得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促进, 共同为完成统一的目标而发挥作用。
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运用知识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否则,就难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迫退出竞争,失去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张润彤,朱晓敏.知识管理学[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
篇11
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已使人类进入了一个前人难以想象的新时代。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GenomeProject,HGP)的实施,人类开始有希望能真正解构生命的奥秘。尽管这种探索也许永远没有尽头。
人类基因组计划旨在分析测序人类基因组所有的基因,即由A、T、C、G四种碱基构成的DNA序列。这项耗资巨大的国际合作工程(由美、英、日、法、德、中国等国家合作)被某些学者誉为是“人类为了认识自己而进行的一项最伟大和最具影响的研究计划”。当然,这并不是说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研究就是生命探索的尽头了。恰恰相反,随着功能基因组学(FunctionalGenomics)和医药基因组学(Pharmacogenomics)等后基因组学(Postge nomics)和蛋白组学(Proteomics)的兴起,人类对自身的理解又迈向一个新的征程。
伴随着如此动人的生命科学探索的又是无限的产业利润和商机。事实上,也正是由于生物技术产业对此计划的积极参与,才推动了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顺利与加速进行。虽然早在70年代生物技术公司就已在美国开始建立并运行,但生物技术产业真正的蓬勃发展还只是在90年代初人类基因组计划开始实施之后。到今天,在美国共有约1300家生物工程公司,其投资约占世界年总投资130亿美元的75%,已累积投入650亿美元,所有公司的市值已达1100亿美元。并且,这还并不包括近几年由传统的制药业跨国公司转变而来的生物技术公司。
我国的情况却令人担忧。目前,无论是生物技术研究还是生物技术产业,在世界范围内,我国还处于“跟随”或“参与”的状态,虽然也不乏有突出的例子。比如我国在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测序工作中只占大约1%的比例,而美英则占约85%,其中英国占近三分之一。又如我国虽然也有200多家生物技术公司,但年销售额上亿元的也只有两家,并且全国生物工程产品的年销售额总和还不如美国一家中等规模的生物技术公司。据我国专家比较,我国的生物技术研究与产业发展都比美国要晚10~15年。
造成这些不足与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有体制上的,也有经济上的。为此,我国也已开始实施一系列改进措施,包括中国科学院的“创新工程”、国家“八六三计划”、“火炬计划”、“攀登计划”等,都收到了一定效果。在产业界,也已开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如与研究机构的紧密联合、借助于风险投资资金、有限公司转为股份公司并上市运行等,也呈现渴望快速发展的势头,前景是堪为乐观的。
在生物技术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严重地影响着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可以说,如果此问题再不被重视的话,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界不仅将要面临越来越被动、道路越走越窄的局面,甚至还会反过来影响到我国生物科学研究的发展。这就是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 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现代生物技术产业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很广,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中最具生物技术特色也最为重要的保护就是专利权的保护。因此本文主要介绍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并对其他形式的保护略加介绍。
2.1 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
依据当今生物技术的发展所揭示的生命物质的层次,将专利法可能涉及的生命物质大致分为五类,分别为:
(1)分子 核酸类分子(如通常讨论的基因即DNA分子)、蛋白质类分子(如各种细胞因子、抗体等)、糖类分子、脂类分子或其修饰物(如聚乙二醇修饰的蛋白质分子或糖蛋白分子、脂蛋白分子等)。此类物质是极为广泛的一类物质,在实际的专利申请中占的比例也最大。
(2)细胞 以单细胞为其基本存在单位的生物或细胞,包括所有细胞微生物(如细菌、放线菌、酵母菌和霉菌等)、动物细胞和植物细胞或其转化细胞、转染细胞等。疫苗、病毒/噬菌体(亦属微生物)、其他类基因载体如质粒等也可归入本类。
(3)器官 离体培养的器官如血管、视网膜等。
(4)胚胎 主要指高等动物包括人的胚胎或其嵌合体(chimera)。
(5)个体 包括植物体、动物体,其中主要是转基因的植物体或动物体。
上述物质基本构成了生命物质的全部内容。但仅有这些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加上一些针对上述五个层次的生命物质的操作方法,如合成、复制、序列分析、培养、转化、转染、融合、移植、克隆等。
至此,我们就得到了专利法可能涉及的有关生物技术发明的所有主题(subjectmatter)。
专利主题必须具有可专利性(patentability)。照国际上基本一致的要求,这主要指发明要具有创造性、新颖性与工业实用性。如《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PatentConvention,EPC)在其第二部分(实体专利法)第一章(可专利性)中就明确规定了可专利的发明应具有创造性(inventivestep)、新颖性(novelty)和工业实用性(industrialapplication)。我国专利法也有同样的要求。国际公约也是如此。如《TRIPs协议》第27条1款就做了与EPC几乎一致的规定,既强调了专利主题物质应具有的“三性”,还强调了发明不得因发明地点和技术领域等而受歧视。
可见,生命物质(包括涉及生命物质的方法,下同)要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要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也一定要具有可专利性的“三性”要求,即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
尽管已有既定的标准,但生命物质的可专利性判定却又不像对以前任何其他领域-如机械、化工与甚至计算机软件等领域-的判定那么简单,只要适用既定标准来判定就可以了。如果是那样的话,当今世界也就不会为是否授予哈佛转基因鼠和“多莉”克隆羊专利而争论得沸沸扬扬了。经过生物科学界、生物产业界(包括医药、卫生、农业等多个领域)、宗教界、伦理组织、环保组织、知识产权组织和法学界的积极参与和对各方利益的极力平衡,到20世纪末,随着《TRIPs协议》的广泛签署和欧盟于1998年通过《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的欧洲指令》(以下简称《指令》),世界对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问题也基本达成了以下几点共识。
(1)生命物质具有可专利性,当且仅当它们满足可专利性的要求(《TRIPs协议》第27条1款,《指令》第1条1款、3条、4条3款、5条2款)。
(2)动物品种、植物品种和繁殖植物或动物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TRIPs协议》第27条3款(b)项,《指令》第4条1款)。但如果有关的植物或动物发明不限于特定的植物或动物品种,则不可排除其可专利性(《指令》第4条2款)。
(3)有关微生物的发明或其相关方法具有可专利性,当且仅当它们满足可专利性的要求。
(4)对生命物质的简单发现,如一个基因的DNA序列,不具有可专利性;但若该生命物质是从人体中分离而得或由技术方法生产的,即它们对于公众来说是不易得的或是非显而易见的,则不应该排除其可专利性,即使其结构与自然状态中此生命物质的结构相同(《指令》第5条1、2款)。
(5)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应受到道德伦理与公共秩序的制约。此即所谓的“道德条款”。
为适应和促进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专利法已在有关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上做出了相当的让步。主要体现在对“三性”标准要求的宽泛解释上,与以前相比已有很大的变通性。如对于“创造性”的判断,不再仅以自然界已存在该生命物质为排除理由(上述第(4)项),即即使某种物质存在于自然界(如人体中),但在其自然状态下却不可能为人们所利用,那么关于该生命物质的发明则不应因其已在自然界中存在而被排除其可专利性(如通过基因工程方法生产胰岛素)。同样“工业实用性”也已获得较为宽泛的解释。由此可见,专利法的调整已基本使生命物质的可专利性问题得到解决。但不可避免地还保留着许多限制。这些限制基本上是出自于道德伦理方面的考虑。如《TRIPs协议》第27条2款规定成员国在认为有必要保护其“公共秩序或道德”时排除发明的可专利性,并进一步把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解释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的严重危害”。这在《指令》中有更具体的反映。如《指令》第6条1款与《TRIPs协议》一样排除了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的可专利性,并在其第2款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排除了以下各项的可专利性:
(a)克隆人的方法;
(b)改变人的种系(germline)的遗传特征的方法;
(c)为工业或商业目的使用人的胚胎;
(d)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类或动物没有任何实质性医疗利益的改变动物遗传特征的方法和由这些方法产生的动物。
简言之,专利法和相关法律中的这些“道德条款”,就排除了某些有可能危及人类的道德伦理和尊严的生命物质或方法的可专利性,从而筑起一道保护屏障。
总结当今世界对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的发展状况,可以看出,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的专利法,已逐渐敞开了对生命物质进行专利保护的大门。虽然出于道德伦理与公共秩序的考虑排除了一些特殊生命物质和方法的可专利性,但就总体而言,对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已经是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了,这对生命科学界、生物产业界及整个知识产权界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就我国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而言,由于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时间都相对较短,经验相对不足,因此在某些方面的欠缺是明显的。这不仅体现在理论研究上的欠缺,也同样体现在具体专利管理实践上的落后。单就立法状况来看,我国专利法基本与EPC一致。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却又呈现出相当的灵活性。可以认为这种灵活性是必要的,它既是现实实践的需要,也为我国尽快与国际社会标准接轨积累经验,同时也能保护我国生物科学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各国情况也不统一,但基本上都由《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加以约束。我国已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成为UP OV公约的成员国。
2.2 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生物技术产业界与其他产业界一样,要想有一个良好的运营秩序并能健康发展,就一定要有其他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下面略加介绍。
商标 根据《TRIPs协议》的定义,商标是“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或符号组合”。正如众所周知的例子,如CocaCola(可口可乐)、Kodak(柯达)等,其商标本身的价值已达数百亿美元之巨。这当然是多年苦心经营的结果,但也应该承认它们本身开始即具有的独创性。在生物技术公司中也有较好的例子,如Genetech、Amgen等。
商标的取得分为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两种,在不同的国家里有不同的规定。关于商标管理方面的国际公约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我国分别于1989年和1994年加入。
版权(著作权) 主要是对数据库(database)的保护。DNA序列与蛋白质序列的大量测定、对各种遗传性疾病的分析都会产生大量的数据,如何有效地管理与使用这些数据(库),以便既能有效地进行科学与信息的交流,又能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就是研究机构与企业关心或者应该关心的问题。著作权能为此提供一定的保护。但有关方面的问题还在争论中。
工业品外观设计 在我国这亦属专利的一种。对于生物技术产业而言,这主要可能涉及到产品的包装问题。不可否认,一种新颖与方便使用的包装会有助于一项产品的推广。
商业秘密 包括技术秘密与经营信息。如果一项开发中的生物技术不适合申请专利(或者说用技术秘密的形式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或者尚不到申请专利的时机,那么就应该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TRIPs协议》(第39条)对此都有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 对于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者可依据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相关的国际公约提起诉讼以求得补偿。
篇12
1、企业价值链
价值链的概念是迈克尔.波特在他1985年出版的著作《竞争优势:创造和保持卓越绩效》中首次提出的,他认为企业就是一个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产品生产过程中进行种种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分离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都可以用价值链来表示。企业的价值创造和增值是由一系列活动构成的,它涵盖了商品或服务在创造过程中经历的从原料到最终消费品的所有阶段,由5项基本活动(内部物流、生产经营、外部物流、市场销售和服务)和4项辅助活动(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组成。这些活动互不相同又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企业价值创造的过程,即价值链,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价值链模型
2、知识产权管理价值链模型构建
向子梦(2005)构建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提出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利用和知识产权保护是构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最主要的三个子系统。柴金艳(2008)提出了知识产权价值链的概念,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价值链的概念有机结合,它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辅助活动:知识产权结构和制度、知识产权人员队伍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活动:知识产权信息收集、知识产权开发、知识产权产品化、知识产权市场化和知识产权服务。
因此综合波特的价值链理论以及已有学者对知识产权价值链的研究,本文提出,企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的基本活动分为:知识产权取得知识产权开发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维护。成功的知识产权管理不仅在于对资产价值链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而且在于认清各环节在整个价值链中的地位与作用,厘清环节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从而不断优化环节之间的联系,加快知识产权的生产与流动,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源源不断地提供能源与动力。因此,我们建立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模型,如图2所示:
图2知识产权管理价值链模型
知识产权管理的价值链包括知识产权取得管理、开发管理、运营管理和维护管理者四项基本活动,这四项活动构成了知识产权管理价值链模型的主体。而知识产权的组织管理为整个价值链系统提供支持与辅助。知识产权价值链是一个知识产权管理的全过程,存在着上下游的互动关系,具有内在的不可分割性。从整体上将知识产权体系内的各种机构和制度有效组合起来,以增强整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途径。同时,知识产权价值链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强调分工协作与系统的优化和整合,它将相关的知识产权环节连接起来并将各相关要素组织起来,通过协调互补、沟通合作,协同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的整体效益,从而实现将知识转化为有价值的商品。
3、基于价值链的知识产权管理各维度相互作用关系分析
基于上述模型,我们知道,基于价值链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5个维度,分别是知识产权取得管理维度,知识产权开发管理维度,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维度,知识产权维护管理维度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维度,下面分别阐述各个维度的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分析各个维度间相互作用的关系。
(1)知识产权取得管理
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企业可以通过创造,购买、收购与兼并、合作开发,风险投资等途径获取知识产权。但总体来说,知识产权的取得途径可以概括为两种方式,一个是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创新获得,一个是企业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包括购买、收购与兼并、合作开发,风险投资等。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也分为自主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基于市场交易获得的知识产权管理。
(2)知识产权开发管理
知识产权开发管理也叫知识产权生产管理,是知识产权的产品化过程。这是产品从研制到形成批量生产投放市场所必需的过程,因此,存在着一个“时间差”,由此导致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创新产品被仿制和假冒。从维护创新者利益出发,企业在知识创新的开发阶段,需要对创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知识产权的开发管理。
产品或者服务是知识产权的载体,在知识产权的开发管理阶段,首先要重视的是知识产权产品化的效率问题。技术或产品创新从研发阶段到生产阶段存在着实际的操作问题,知识产权的开发管理就是要将这一操作过程效率化、平稳化,保证所有的创新都落实到实处,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摩擦。其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还应协调研发部门及生产部门,以实现两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以利于知识产权的快速应用,减少知识产权闲置的成本。
(3)知识产权运营管理
知识产权运营,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依法有权处分的组织和个人应用知识产权,谋求或取得相应的竞争优势或收益的过程。知识产权运营的主要途径包括产品的制造和营销,还包括防止竞争对手产品进入市场、发放知识产权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开发、共建研发平台,利用知识产权改善商业伙伴关系、提高利润分享等。本文根据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的具体模式建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的运营机制。如图3所示,将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分为三个维度,分别为知识产权转移管理、知识产权扩散管理和知识产权自营管理。知识产权转移管理主要是指在通过授权、许可、连锁和转 让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运营过程中的管理。知识产权扩散管理主要表现在合作生产、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过程中的管理。知识产权自营管理则为企业自行销售或建立全资子公司或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投融资过程中的管理。当然整个知识产权运营管理还包括选择何种运营方式的决策。
图3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机制
(4)知识产权维护管理
知识产权的维护管理是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开发管理、运营管理而进行的技术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冲突管理。提供技术服务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运营进行巩固,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运行的效率(如签订长期合作合同等);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指企业通过法律和管理途径,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冲突管理是对已经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处理,以保护自身合法的知识产权,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维护管理的主要方面。同时,企业要不断监控知识产权情况,防止被侵权。这项工作不是仅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就能够完成的,应与对侵权行为具有有效对策和对打击侵权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和公司广泛合作。当侵权行为已发生时,企业应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维护企业利益。
(5)知识产权组织管理
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是指权利人为了激励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开发、利用和维护而进行的组织构造、人员设置、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是企业知识产权价值链管理的载体。
① 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建设
管理组织建设包括企业组织机构设计、职能部门划分及职能分工、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安排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直接表现了知识产权在企业经营战略框架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和技术扩散中的渗透能力,并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② 知识产权人员的配置和培养
知识产权工作是比较专业而又综合的管理活动,需要配备一定专业的知识产权人员,并辅之以兼职的从业人员,才能起到良好的管理效果。还要对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职责规定等,为不同的管理岗位配备适合的人才,同时实施必要的培训计划。
③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
在技术能力特定的情况下,制度的作用往往大于技术,恰当而有效的制度本身也能释放出强大的制度效应。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产权的归属、奖励机制、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以及知识产权教育、激励知识产权创造的制度、促进知识产权利用的制度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等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的产生、运用、转让等都有着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特殊性,要使知识产权真正发挥作用,知识产权工作应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全过程。因此,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必须要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④ 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是企业及其成员在企业成长过程中形成、积累和提炼而成的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现象的一种态度、价值、信念和制度等。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知识产权文化缺失,导致“有制造无创造、有知识无产权、有产权无保护,有保护无利用”的现象十分普遍,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官司不断,这些都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的生成与运转,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形成一种尊重知识、重视学习、鼓励创造、积极维权的良好环境,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建设显得十分重要。
综上分析,知识产权取得、开发、利用、维护和组织管理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知识产权取得是知识产权开发和利用的不竭源泉,也是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和保护的基础;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为知识产权取得、利用和保护提供组织保障和制度平台;知识产权利用是知识产权取得、组织管理和保护的目的和动力;知识产权保护为知识产权取得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创造、组织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效率。总而言之,知识产权管理是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一项工作,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使得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向子梦.基于创新绩效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D].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科技大学,2005
[2]柴金艳. 基于价值链的企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培育——以华为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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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加入WTO以来,我国的企业在机遇面前抓住时机,积极将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引进来,相应的制度建设也是得到了喜人的进步,逐渐跟上时代的步伐,与世界的差距越来越小。但是,在这一发展中,却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在企业重视产品、设备、厂房等有形资产的投入与建设中时,却忽视了另一部分,以品牌、商标、专利、技术为代表的无形资产的建设。许多企业在硬件上可以与世界级水平并肩,但就是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软实力不够重视,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遇到的困难与挑战也会相对较多。正如管理是企业发展之本,没有良好的管理也就谈不上长久的发展。可见,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就我国当前情况来说,如何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还没有一个标准的固定模式。通常而言,企业中可以根据组织将知识产权管理归纳的地位可以有三个方向,见图1。
三种形式的应用标准没有绝对的使用范围,每个企业使用的方式也都各不一样,各有利弊。因此,现简单介绍以上三种形式结构。
1.1、知识产权部门直属于法律部门
当其直属于法律部门时,优点:a.有利于及时处理贸易纠纷;b.订立合同准确、合规以及科学;c.申请商标、专利等企业知识产权更加方便、规范。缺点:a.与公司的发展战略机构的直接联系少,反应不及时;b.不了解企业市场与研发的最新动向。
1.2、直属于研究与开发部门
当其直属于研发部门时,优点:a.部门之间传递信息方便、及时;b.制定战略时实施计划的可行性较强。缺点:a.与企业最高管理层的管理分离,与高层沟通脱节;b.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开展与全局的规划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现象。
1.3、知识产权部门直属于最高管理者
当其直属于最高管理者时,优点:a.企业高层的领导与相应管理知识产权的人员交流及时,正相关战略的实施与制定与实际贴合叫紧密;b.层次相对少,结构相对简单。缺点:a.与负责知识产权研究与开发的部门没有及时、到位的联系,相关文献专利的研究也会成为纸上谈兵;b.研究与开发部门的最新资料不能够最快传达至最高管理层,延误时机,企业的发明成果的努力可能因此付之东流。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运作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含了很丰富的内容,其中包括如构建合适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即提供发展的平台与一个整体的规划;提升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即战略机构,知识产权方向的管理与规划等,更关键的部分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运作方面。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是企业将知识产权的运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是我国企业能否在世界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的关键因素。
2.1、知识产权的奖励与激励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前急需发展创新性技术的情况下,就很有必要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充分将员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让知识产权意识对员工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发挥好员工在企业新技术运用中的源泉与动力作用。几乎在我国每一个企业都会制定相应的奖励与激励制度,这两者在本质上来说是有很多地方互相重叠的部分,也就是说奖励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激励员工,奖励只是一种方法与过程,激励才是这一制度实施最重要的目的。
(1)产权奖励制度。在实行对知识产权进行奖励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照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要求与精神,同时,本企业也要有自身的标准原则,确定奖励的办法、形式、范围以及对象等等。
(2)产权激励制度。使用激励制度的情况比奖励的情况更加广泛,可以是物质激励,也可以是精神激励。物质激励包括是从业绩中获得的相应比例的提成或者是以奖金的形式发放。精神激励包含职位提升、荣誉称号的授予等等。
如何建立我国企业更加健全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与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方面是字企业内部实行起来的激励措施,注重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在公司中的比重,也可以转化为一定的物质奖励,另一方面就是要将市场机制这一外部环境利用好,促进企业的进一步自主式创新,国家应有意识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为科技成果向市场化转变提供更多、更有利的扶持。
2.2、知识产权保密制度
不同于有形资产的保密工作,并且知识产权的高投入性以及无形性,其保密工作也是相当重要的,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知识产权的管理资料、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和知识产权相关员工的保密制度三方面构成了知识产权的保密制度。
(1)知识产权的管理资料保密制度。此处的管理资料主要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文件、知识产权人员管理档案、知识产权成本统计报表、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资料、知识产权申报资料等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企业近年来采用的主要是知识产权管理资料网络数据库与资料分级保密制度。
(2)相关信息的保密制度。包括产品策划、企业的市场开发、技术申请的专利等关系到企业发展的重要商业秘密。相关的知识产权部门就要做好保密信息全程管理、保密信息分级管理制度等,保障信息的安全。
3、结束语
经济水平的提高与时代的进步,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只有不断完善企业的制度,团结国家、学界、企业三者的力量,才能使得企业的发展更加科学,步伐迈得更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