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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化工程的功能以及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树木、花草的科学技术研究,培育优良品种,适应城市绿化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居住区配套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本条例所称的现有绿地,是指已建成的绿地以及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待建绿地。规划绿地是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规划用地。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市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并要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任务。
城市居民应负责搞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六条对城市绿化和绿地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检举揭发破坏城市绿化,保护树木、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及管护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总体目标,并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人均1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
(二)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25%,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07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人均025平方米;(三)旧城区干道两侧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体公共建筑,绿地率不得低于15%;
(四)一般工厂、仓储设施、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散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专业性市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
(五)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厂区与生活区之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
(六)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营区、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建筑物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商业楼不得低于30%,商住综合楼不得低于20%;
(七)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项目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的,应提高15个百分点,在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建设的,应提高5个百分点;前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是旧城改造建设,且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区外的,可降低5个百分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不得低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指标。
第十条除城市道路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外,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确因建设工程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地率低于第九条规定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以内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易地建设与配套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无法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化补偿费应当包括应建绿地不足部分的土地费用以及绿化工程建设费用和5年绿化养护费用。
第十一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保持合理的间距,确保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建设工程项目定点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第九条的规定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按第九条规定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三条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发动群众在公共绿地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山林,按山林定权发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投资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归单位所有。(四)城市住宅小区列入配套项目种植的树木,归业主所有。
(五)城市私人庭园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庭园土地被国家划拨、出让给他人使用时,其树木按有关规定作价处理,或由树木所有人移植。
第十五条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迁移,都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或迁移树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砍伐、迁移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应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承担砍伐或迁移的人工费、运输费及补偿绿化费。凡砍伐后不能进行绿化的,须赔偿树木损失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绿地和修剪树木。当管线建设需要修剪或挖掘树木时,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百年以上的树木或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严禁砍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要统一建立档案和标志,加强养护管理。在各单位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各单位和居民管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定期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在有古树名木生长的区域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征用土地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并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不得任意修枝、伤根及迁移。
第二十条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因建设工程无法避让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现有绿地的,除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需要外,应就近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绿地的,经批准后,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占用现有绿地的,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借用现有绿地的,应当先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现有绿地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借用单位应当在借用期满后的3个月内负责恢复原状,逾期不能恢复原状的,可按擅自占用现有绿地论处。
第二十一条临时绿地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绿地内不得毁损花木、排放污物、堆放货物、挖沙取石、倾倒废弃物、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垦种菜,不得擅自设置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摊点。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地的管理制度,保证树木花草茂盛、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要做好对风灾、雪灾、水灾、旱灾、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防御、救护工作,做好树木花草特别是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由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和养护费,除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外,还应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二十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在物业管理经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各单位范围内及门前包干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鼓励单位、个人认养绿地。
第二十六条在杭各单位凡未按规定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收缴的绿化费,应专款用于城市绿化。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完成本单位内的绿地建设。凡有条件绿化而未达到绿化标准的单位,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完成期限。超过期限仍未完成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及绿化延误费,并负责代为绿化。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毕后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所取得的地块实施临时绿化。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条例收取的有关绿化费用,应当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栓钉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剥刮树皮等严重影响树木生长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擅自割草、采沙、取土取石的,排放污物、倾倒废弃物、堆放货物有损绿地的,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开垦种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围圈树木妨碍树木生长的,擅自在绿地内设摊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擅自占用现有绿地,擅自迁移、砍伐、毁坏树木或毁坏绿化设施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树木价和绿化设施价2至10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毁坏古树名木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的,除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未按时绿化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拒不缴纳绿化建设费用的,应处以绿化建设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地指标不符合规定,又不按规定补建绿地或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的,应处以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三)绿化工程未达到绿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对破坏树木和绿地的,对拒绝或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管护任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外,同时处罚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的,按行政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篇2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化工程的功能以及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树木、花草的科学技术研究,培育优良品种,适应城市绿化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居住区配套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护绿地市管行道;风景林地。
本条例所称的现有绿地,是指已建成的绿地以及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待建绿地。规划绿地是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规划用地。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员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市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并要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任务。
城市居民应负责搞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六条对城市绿化和绿地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检举揭发破坏城市绿化、保护树木、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及管护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所属街道及辖区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总体目标,并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人均1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
(二)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25%,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0.7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组团织不得低于人均0.25平方米;
(三)旧城区干道两侧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位公共建筑,绿地率不得低于15%;
(四)一般工厂、仓储设施、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敬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专业性市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
(五)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厂区生或区之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
(六)学校、疗疗养、医院、部队营区、机关团体、公共化设施、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建筑物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商业楼不得低于30%,商住综合楼不得低于20%;
(七)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项目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的,应提高15个百分点,在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建设的,应提高5个百分点:前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是旧城改造建设,且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网保护区外的,可降低5个百分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不得低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指标。
第十条除城市道路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外,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确因建设工程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地率低于第九条规定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以内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易地建设与配套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无法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化补偿费应当包括应建绿地不足部分的土地费用以及绿化工程建设费用和5年绿化养护费用。
第十一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保持合理的间距,确保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建设工程项目定点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第九条的规定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按第九条规定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三条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发动群众在公共绿地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山林,按山林定权发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投资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四)城市住宅小区列入配套项目种植的树木,归业主所有;
(五)城市私人庭园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庭园土地被国家划拨、出让给他人使用时,其树木技有关规定作价处理,或由树木所有人移植。
第十五条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迁移,都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或迁移树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砍伐、迁移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应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承担砍伐或迁移的人工费、运输费及补偿绿化费。凡砍伐后不能进行绿化的,须赔偿树木损失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绿地和修剪树木。当管线建设需要修剪或挖掘树木时,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百年以上的树木或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严禁砍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要统一建立档案和标志,加强养护管理。在各单位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各单位和居民管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定期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在有古树名木生长的区域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征用土地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并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不得任意修技,伤根及迁移。
第二十条现何单位和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任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因建设工程无法避让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现有绿地的,除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需要外,应就近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绿地的,经批准后,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占用现有绿地的,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借用现有绿地的,应当先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现有绿地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借用单位应当在借用期满后的3个月内负责恢复原状,逾期不能恢复原状的,可按擅自占用现有绿地论处。
第二十一条临时绿地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绿地内不得毁损花木、排放污物、堆放货物、挖沙取石、倾倒废弃物、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垦种菜,不得擅自设置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摊点。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地的管理制度,保证树木花草茂盛、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要做好对风灾、雪灾、水灾、旱灾、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防御、救护工作,做好树木花草特别是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和养护费,除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外,还应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二十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在物业管理经费中列支,具体标被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各单位范围内及门前包干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鼓励单位、个人认养绿地。
第二十六条在杭各单位凡未按规定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费,具体标难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收缴的绿化费,应专款用于城市绿化。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完成本单位内的绿地建设。凡有条件绿化而未达到绿化标准的单位,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完成期限。超过期限仍末完成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及绿化延误费,并负责代为绿化。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毕后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所取得的地块实施临时绿化。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条例收取的有关绿化费用,应当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栓钉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剥刮树皮等严重影响树木生长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擅自制草、采沙、取土取石的,排放污物倾倒废弃物、堆放货物有损绿地的,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开种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围圈树木妨碍树木生长的,擅自在绿地内设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擅自占用现有绿地,擅自迁移、砍伐、毁坏树木或毁坏绿化设施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树木价和绿化设施价2至10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毁坏古树名木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的,除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未按时绿化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拒不缴纳绿化建设费用的,应处以绿化建设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地指标不符合规定,又不按规定补建绿地或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的,应处以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三)绿化工程未达到绿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对破坏树木和绿地的,对拒绝或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管护任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篇3
前言
养护与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必须根据园林植物的生物学特性,了解其生长发育规律,结合当地生态条件,制定一套符合实情的科学的养护措施进行养护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现有的绿化成果,才能充分体现绿化的生态价值、景观价值、人文价值,才能真正成为城市的亮点,市民休闲的好去处。
1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1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绿化不仅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发挥作用,还要塑造理想的艺术构图和景观特色,达到美化城市的作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的过程就是把园林规划设计者的设计意图转化为具体园林景观的过程。园林绿化的花草树木是有生命的,需要浇水、施肥、修剪整形、病虫害防治等养护、管理,而且是连续的而不是间断的养护和管理。只有在全过程中重视了养护和管理工作,园林植物造景效果才能真正实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造成本才能降低;有限的植物材料资源才能充分利用。如果只栽不管,各种植物半死不活,处于病态、枯萎、死亡状态,不仅起不到应有的绿化功效,而且大煞风景,那么前面的绿化工作就全部白费,设计者的意图和园林景观更无从谈起。所以,从施工开始就要重视园林养护和管理工作,只有进行科学施工和养护,才能实现园林绿化的设计意图,才能充分体现绿化的生态价值、景观价值、人文价值,才能真正成为城市的亮点,因此,加强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2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绿化不同于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就达到最佳状态。绿化工程的竣工时不一定看出栽植植物的成活,需要经过一个完整的生长期的考验,要对植物材料浇水、修剪、施肥、除病虫、搭设风障、遮阳、问苗、补植等等日常养护工作,使其生长茂盛,达到设计要求。
在养护管理中要始终贯彻促成园林设计理念的实现,这也是提高园林养护水平,打造城市地方特色园林的必然要求,养护管理不仅要使栽植植物成活、生长,而且能长得更好、更美,就必须根据这些植物的生物学特性,了解其生长发育规律,并结合当地的具体生态条件,制定一套符合实情的科学的养护管理措施,这样方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
2 目前绿化养护滞后的主要原因
2.1对绿化养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向来是“三分种,七分管”,这充分说明养护管理的重要性。目前的状况是重建轻管,或只建不管,甚至弃管,把好端端的绿地弄得面目全非,园林绿化建设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人文价值就不能得到最大效率地发挥,园林建设必将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2.2管理体制不顺,绿化养护经费不足
建成区的绿化,有时因为产权和管理范围交接不明晰,责任不清而造成管理不到位。建设部门过分追求园林绿地建设资金的投入,而忽视了后期对绿地的养护管理资金的投入,重建轻管现象比较严重。绿化养护经费的不足,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就成为“无米之炊”,包袱越背越重,造成绿化养护技术装备落后,绿化养护措施不到位,从而影响绿化养护管理水平的提高。
2.3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涉及面广、量大,管理人员既要通晓专业知识,又要具备业务监督和指导能力。目前的情况是管理人员和养护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养护管理措施简单,养护效率低下,效果较差。
2.4自觉执行绿化法规的意识不够,尚未形成规范化管理
设计与施工未经园林部门审核,宣传执法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管理保护措施,一些人和个别单位的领导绿化意识淡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擅自改变绿地的使用性质,摆摊设亭,挤占绿地。
3 搞好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措施
3.1科学植物配置,精心组织施工,是提高绿化水平的关键
园林绿化要根据不同的使用功能和性质进行科学设计、合理布局,严格按照规范科学合理栽植,提高成活率,为后期的养护管理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施工时,必须对园林植物的选苗、起苗、包装、运输、栽植等做到精心挑选和安排。制定相应的养护技术措施和养护劳动力的投入。
3.2提高养护队伍成员的素质
所谓“三分种,七分管”,由此可见养护工作在城市绿化中的重要作用。当地政府应加强对养护工作的重视度,成立专门的养护小组,做到全面、细致、到位的养护,这是做好养护工作的重点。在养护的工作上,应多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加强对养护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养护知识讲座,集思广益,吸收先进观点和看法,取其精华,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积极性和学习性,切实的提高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
3.3完善行之有效的养护管理机制,加强养护监管,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的重要保证
过去,由于管理体制不顺畅,养护管理主体单位不明确,责任不清,出现了一年绿、二年荒、三年光的现象,为避免此现象的发生,养护工作需要有完备的技术规范、管理标准,要抓好养护工作的各个环节,制定完整、详细的养护管理措施。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绿地养护考核管理标准,加强监督、指导养护管理措施的落实。实行优质奖励、失管失养惩罚的养护制度。
3.4增加投资是提高绿化水平的重要保障
园林绿化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对城市的绿化管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加强管理。一方面,政府要增加投资,不断开展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安排好绿化养护经费,组织养护管理专业力量或委托有资质的园林绿化公司进行规范有效的养护管理,巩固和发展生态园林城市的成果;另一方面积极举行绿化养护管理的评比,提高绿化管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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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其他按行政建制设置的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教育全体公民增强绿化意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资金。
第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按照规定参加植树和履行其他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绿化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BR<p>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各种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统筹科学规划。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三条城市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阴滞尘、减少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河、湖岸边的绿化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生产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四)公园内绿地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五)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不低于35%。
第十五条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二年内进行绿化。
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受让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建设的,应当限期由用地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予批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缺少绿化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并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市区公共绿地、主次干道、单位附属绿地2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绿化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城市公共绿地、主次干道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绿化项目及各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其比例应当占工程土建投资的1%-5%。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管理单位。
第三章权属、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在规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内的树木,由居民共同投资种植和管理的归该小区内居民共有;由人民政府投资种植和管理的归人民政府所有;
(四)单位自管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凡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批,并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一)砍伐或移植市区公共绿地、主次干道树木,一处一次20株(含)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21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需砍伐或移植市区公共绿地、主次干道以外树木,一处一次3株(含)以下的,由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4株以上25株(含)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26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县(市)城市公共绿地、主干道树木,一处一次5株(含)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6株以上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砍伐或移植县(市)城市公共绿地、主干道以外树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必须按照砍伐、株补栽3株的规定,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的养护措施,保证成活3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没有能力补栽树木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委托城市园林绿化部门代为补栽,实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树木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树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鉴定通知书要求及时砍伐、更新: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严重倾斜,阻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市区公共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各县(市)公共绿地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按期归还,恢复原貌。因故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不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在公园、公共绿地设置广告牌匾和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摊点;
(二)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
(三)在树上拴牲畜,剥树皮、挖树根;
(四)擅自修剪树木;
(五)钉、刻、画、拴、攀折树木;
(六)穿行绿篱,践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
(七)毁损园林绿化设施;
(八)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
(九)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房、摆摊设点、停车、堆放物品;
(十)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十一)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城市树木影响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园林绿化部门或者树木的管理养护单位按照兼顾树木的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限期修剪、处理,修剪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管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树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剪,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因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有关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在5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编号、建档,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绿地由城市园林部门负责;
(二)公路、水利、铁路部门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本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四)居住小区的绿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的绿化,由产权单位或者业主负责;
(五)其他类型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不断提高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水平,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三十二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连同城市绿化专项经费合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仍不绿化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实需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责令限期补缴绿地补偿费,并可处应缴补偿费3%-5%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绿化工程设计费或绿化工程施工费5%-10%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实需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实需绿化费用2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3倍补种,并处被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罚款;擅自移植的,处每株树木价值的2至5倍的罚款;
不按规定补种,或者补种达不到要求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按时退还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貌,并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迁出,并按所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每日5元至1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迁出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死亡及绿化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补栽、补种,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因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古树名木、树木、花草死亡,绿化设施损坏以及该修剪的树木不及时修剪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5日内不予批准、答复或者5日内不予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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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区绿化工作。在城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区园林绿化规划应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使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
第六条城区绿化的用地面积,应占城区建设用地面积一定比率:
(一)城区新建居住区绿化用地,应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0%,老城区改建单位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0%;
(二)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城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0%;
(四)城区生产绿地面积占建成区用地总面积不低于2%;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从城市维护建设费、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的绿化投资交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安排绿化施工,并按绿地面积一次性向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的公共绿化,其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区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在审核用地面积时,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绿化面积标准的,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所缺面积绿化的造价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规划部门不予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老城区的单项建设项目,无法安排绿化用地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前款规定减半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按省物价、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城区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城区的公共绿化、防护林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相关社区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区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区绿地。城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公园、游园、行道树及干道树绿化带应当严格保护和管理。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区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并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
(三)在树木下面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
(四)钉或刻划树木,攀折、围圈花木;
(五)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
(六)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
(七)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物料;
(八)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备。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区树木的,必须经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区树木的,应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
第十六条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城区古树名木,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统一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按有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处理;
(五)损坏城区绿化设施,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直接经济损失两倍的罚款;
(六)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的,责令建设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所欠绿地面积绿化费用两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在城区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拒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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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
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
胜区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
级负责。
全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城市绿化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及艺术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城建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注重净化城市环境,美化市容街景,协调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城市绿化档案。
第八条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连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控制线(绿线)严格管理,绿线内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九条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改建居住区不低于30%;高等院校、疗养院区不低于45%;工业、商业、城市道路及其他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比例执行。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减少的绿化用地面积组织绿化建设,所需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条城市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范围内有树木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决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未实施临时绿化的,由所在区(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土地使用人承担。
第十一条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化工程,应当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所在区(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改造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由市及区(市)、县政府统筹安排;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区内的园林绿化,除应当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部分外,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中列支;
(三)厂区、院区内的园林绿化,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解决;
(四)居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或者产权单位负责投资。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内种植花草树木的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群众在国家公有园林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归国家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个人种植的花草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三章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
地等,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所属机构负责养护管理。
(二)居住区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无房屋管理单位的,由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各单位厂区、院区内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四)军事禁区、管理区内的绿地,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同部队协商确定养护管理责任。
(五)城镇居民自有庭院内的花草树木,由所有人或者受委托人负责养护管理。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养护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并未按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绿地的养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的繁茂生长。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毁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及各种设施;不准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建坟;不准向绿地倾倒垃圾,不准在绿地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砂采石、掘坑取土、割草放牧、钓鱼捕猎、开荒垦植以及进行有碍植被生长和环境卫生的活动。
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有管护人员依法实施管理工作,及时预防和制止上述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护林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所在地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及其周围地带野外用火。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损坏其地形、水体和植被。城市绿地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本条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绿地因故不能按期退还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电力、邮电、公用、建筑、市政、路灯管理部门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截干、伐除树木时,各管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双方依据有关法规协调进行。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凡移植或者砍伐城市绿地内各种树木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l00株以下的,应当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l0株以下的,应当报所在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1至100株的,应当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0株以上的,应当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损坏和砍伐城区内的古树名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移植或者砍伐的,应当经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树木砍伐补偿费,并按照砍伐树木的株数补植1至3倍的树木。无力补植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代为补植。补植或者移植的树木应当保活3年。因交通、生产等事故造成绿地、树木损毁的,损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绿地、树木所有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地形、地貌,不可恢复原貌的,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损害城市绿地活动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者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以下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风景林及周围地带用火损坏树木花草的,限期更新造林,并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损毁或者移植树木的,责令按照砍伐或者移植树木株数的3倍补植树木,并按照砍伐树木补偿费的2至5倍处以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损毁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照砍伐珍贵树种补偿费的2至5倍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或者严重妨碍执行公务、寻衅滋事、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七条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篇7
引言
目前,我国园林绿化施工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影响了城市园林绿化的景观效果、生态效益的有效发挥,也阻碍了我国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发展速度。加强城市绿化工程生态管理,促进城市环境生态化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一、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居民对生活环境、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园林绿化逐渐被当地人民重视,因此,园林工程绿化施工管理更多的被提上话题,虽然我国在城市绿化施工管理中取得的成绩不菲,但在施工操作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的问题。园林绿化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现阶段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管理显得非常重要。目前,园林绿化不仅仅能够对城市环境进行软化、遮挡有碍观瞻,还能改善小气候。从而不断提高园林绿化的质量,景观效果,提高城市可宜居指数。同时,城市园林绿化也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程,因此,现代化的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应该采取科学化的管理措施,需要本着“适地适树”或“改地适树”的原则来综合提高城市景观,同时需要对城市园林进行精心管理,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景观效果与可持续性。
二、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绿化施工、规划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及科学性
比如庭院的园林绿化工程,绝大多数都属于中小型的绿化施工工程。对于此类工程,表现出的最大问题是开工前没有详尽的规划设计方案,对现场存在的一些限制因素不能很好地把握,大部分规划设计仅有效果图。简单的设计图不可避免地使绿化工程中的元素材质、单元规格等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而规划设计师和具体的施工人员在前期没有进行充分的交流,没有对园林景观思维及整体效果统一理念。恰恰因为这种随意性和不统一性造成园林工程监理员缺乏管理上的依据,只能临场应变,从而导致绿化施工体现出来的效果与规划设计所想表达的景观理念产生较大反差,导致图纸与实际脱钩,造成不必要的投资和浪费。
2、大多数园林绿化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
我国多数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工作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和业务操作上缺乏经验,在园林绿化施工中没有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绿化施工,导致规划设计图成为摆设,或者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最后使园林绿化施工的效率降低。此外,由于园林绿化工程较多,施工季节集中在春季,园林工程施工队伍又多为临时组建,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并缺乏相互配合的经验,很难保证施工队伍的技术水平保持一致。因此由非专业施工队伍进行的施工无法达到合格标准,导致多数的绿化工程植物成活率较低,或者生长势较弱,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标准。
3、没有严格按照园林绿化种植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园林绿化施工管理人员水平不高、施工人员素质较低,不严格按照园林绿化种植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造成了绿化施工的整体效果不符合要求。例如,在施工时忽视植物对环境的适应性。不同的地理位置都有自己的小气候特点,而不同植物栽培时所要求的气候环境有一定的差异,栽培不考虑植物生存的环境条件,不能使二者相互进行统一,导致绿化植物生长过程中长势较弱,抵抗病虫害能力下降,严重的会逐渐死亡。
4、绿化植物的后期养护工作管理不到位
园林绿化施工的后期养护管理不到位现象。后期管理中不及时进行浇水、施肥、中耕除草等管理,导致绿化植物不同程度地缺水、脱肥、杂草丛生造成植物所需的营养元素供应不足,导致缺素症、土壤板结等现象,植物抗逆性降低,病虫害发生严重,影响绿化景观效果,生态效益的有效发挥。
三、加强城市绿化工程的生态化管理
1、熟知工地土壤类型、质地条件
土壤是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的基础。为提高植物种植的成活率,在工程实施前要对施工区域内的种植地土壤的酸碱度、孔隙度、透水透气性以及持水性等进行化验研究分析,然后依据施工种植植物的生长特性和土壤条件,选择种植穴的深浅,并结合土质情况进行合理的施肥和客土。
2、要根据施工区域情况科学选择、种植。
种植前要对植物的基本情况熟知,并严格把关苗木的品质和质量,确保所选苗木完全符合工程设计要求。而且在栽植前要针对拟栽植苗木根系完好情况、失水程度、气温等情况进行合理的修剪。改善、调整一切可能影响种植成活率的因子;栽植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科学的种植方法进行种植,种植后并且要将种植后的苗木轻轻上下提动几下,使苗木根系与土壤充分接触,然后分层填土并压实;栽植后及时交足底水,12小时后要根据苗木种类,树穴土壤商情给予适当的浇水及叶面喷水。
3、种植时一定要严格遵循植物生长规律进行种植和管理
苗木的成活率关系着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在种植过程中一定要严格依据每种植物的苗木生长、生态习性进行种植,并且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所种苗木的生长规律进行管理,只有确保了苗木成活率,才能有景观、短期内产生最大生态效益。
4、清楚建设意图
在施工前,项目管理者要对施工图纸分析透彻,要与项目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建设意图,并到项目施工现场收集第一手资料,了解施工范围内的各种情况,并及时与市政、电讯等配套部门联系沟通,在充分理解施工图纸的基础上,科学的制定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前期的工作准备,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确保施工有的放矢。
四、提高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的保障措施
1、实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
绿化工程施工必须要经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公开承招符合绿化工程项目施工资职要求,并且绿化施工业绩记录良好的园林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2、提升人员的综合素质
由于我国目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存在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因而需要成立专业的管理团队,对管理人员的责任进行细分,尤其是对一些不良情况,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还需要进行定期的经验交流,实现工作经验的有效共享,从而提高整个团队的专业管理水平。
3、确保种植所需材料的质量
在苗木采购前必须认真阅读施工图纸,熟知工程量,避免因测算失误出现屡次进苗,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在苗木采购前,负责施工的企业项目管理者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各种所选用苗木的市场价格,在采购时坚持选择那些质量优无病虫害、价格合理的苗木供应商,以确保工程质量科学有序发展。
4、做好后期管理
种植植物俗话有“三分栽七分管”的说法,充分说明城市绿化项目后期的管理非常重要,如果后期的管理跟不上,即使施工项目质量再优良,在非专业的绿化管理下,也会造成种植植物死亡或长势衰弱,都将会严重影响城市绿化工程景观效果。
5、注重工程的交接工作
由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和后期管理单位往往不是同一个单位,因而要求部门相关人员应该及时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有效交流,促进后期的管理单位有效掌握园林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对苗木的出产地等相关资料进行了解,方便日后对问题进行有效处理。对植被的病虫害情况进行了解,以便适时进行防治病虫害。对生长不良的植被进行了解,并向建设方咨询相关施工情况。
6、园林绿化要综合反映当代人的需求
城市园林设计包含了多个学科, 其中包括建筑、规划、 环境、 美学等, 现代城市园林绿化的审美、 功能追求, 并不是某一学科、 一个专业的的作品, 而是综合反映当代人的生活需求、 愿望。 “以人为本” 近年来成为很多城市追求的新理念,但大多是在追求人文与当地文化特色结合方面, 更有甚者仿欧美作品, 反而丢弃了一个园林绿化应有的最基本的东西,没意识到其对环境的改造作用,没从根本上认识到社会大环境下, 园林该走的方向。 城市绿化道路应打造色彩丰富、 层次分明的绿化景观, 形成 “人在花园里、 城在绿树中” 的园林生态新城区, 处处可见 “树美、 绿浓、 山青、 水秀” 的优美环境。
结束语
我国园林施工管理工作虽然在近些年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因为城市绿化工程的性质特征决定,园林施工管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实践性,只有管理者熟知植物生理和生态学知识并给予合理科学管理、在植物种植管理技术、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等方面知识掌握达到了一定的高度,才能创建更好的城市绿化工程。
参考文献
篇8
城镇绿化在改善城区环境质量、美化城市景观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保持整个城区的生态平衡方面有着积极作用,是城区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居民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有了更高的标准,城镇最初的花花草草的简单式绿化已跟不上时代步伐了,已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在城镇规划中,园林绿化工作规范化日益提上工作日程。
1城镇绿化建设中问题突出不容忽视
1.1重建轻规。目前,随着国家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重视,国家级、省级园林县城建设政策的陆续出台,政府主管部门对园林建设环节逐年加大投入,但是如何建设、建设方向不明,开展随意性强,没有长远规划。
1.2重建轻管。由于没有专门的绿化监理公司,绿化施工监理多由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兼任,加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带“必须”的强制性条款很少,往往出现:土壤好不好,能栽就行;基肥施不施,不死就行;树坑不要大,栽下就行。只重视最后的景观效果,对土壤、基肥、树坑规格等不是很强调,致使一些树木生长不良,增加了后期维护管理的难度。再加上对后期管护投入微乎其微,致使一些园林景观达不到预期效果。
1.3盲目追求绿化率。为了实现规划部门30%的绿地率,在绿化工作中不注重绿化品位、效果。为了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就请一些个体户,胡乱种上几棵树,铺点草,算是绿起来了。整个工程未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景观效果差,品位低。
1.4绿化美感差。绿化工程不同于建筑工程,其严谨性、技术性不是很强,这让许多人误认为绿化施工不过是种种树,铺铺草而已,再加上其可观的利润,致使许多素质不高的个体队伍纷纷涌入绿化施工行业,不结合实际,机械地照搬图纸。殊不知绿化工作是“三分设计,七分施工。”
1.5绿化行业规范缺失。目前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尚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因此造成一部分的绿化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养护工作缺少具体可参照的标准,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1.6绿化养护资金缺少。绿化养护资金是决定养护质量的关键因素,目前城镇绿化养护资金投入基本上仍由政府承担,面对城区绿化需要偌大的资金投入,政府财政压力很大。
1.7盲目追求“速成”和“与众不同”。为了追求绿化覆盖率与绿量,大多数城镇在绿化中采用在加速绿化景观上做文章。“大树进城”“外来物种进城”成了快速绿化,快速改变绿化面貌的有效手段,“大树进城”、“外来物种进城”虽然有效地改变了城市景观。但从区域生态和大树移植的科学性看, “大树进城”给城市和原生地带来了双重的生态风险。“外来物种进城”对当地植物造成了生长危机,因此,在城市绿化建设中不应提倡“大树进城”和 “外来物种进城”。
2城镇园林绿化的发展对策
2.1科学规划,完善城市绿化。应根据城镇发展现状,并结合城区现有的景观风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共绿地的应急避难功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明确近期发展目标,按照生态学原理和“城市与自然共存”的原则,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在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建设高标准的区域型绿化隔离带,突出各区的独立性。利用城区山地、水面、海滨、滩涂、河道,谋划建设城区周围大面积的森林和沿河道、道路的生态环境绿廊、高效农田林网,充分利用郊区自然景观,建设风景林地和自然保护区,拓展人与自然融合的空间。
2.2因地制宜,优化绿化设计。根据城镇不同特点进行不同的绿化设计,突出城镇文化底蕴和内涵。集中力量在城区主要路口和繁华街头,营造一批人文景观,结合城区绿化布置有特色的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游憩设施,展现城镇的乡土风情,提升城镇品位。新城区以大面积的绿化种植为主;而老城区由于绿地面积有限,其绿化建设应以改造为主,结合城市居民活动休闲的需要做精做细,营造一区一景、一街一树的不同的城市绿化风格。同时将城市规划区现有的林地、果园、茶园、草场以及河塘、水池等水面,纳入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统一实施规划与管理,切实保护自然生态。
2.3注重生态,合理配植绿化树种。绿化植物的引种、选择及物种的保存是推进绿化多样性、创造地域特色、形成景观特色、维护绿地稳定性的基础性工作。一方面,我们不能盲目引种,要充分考虑绿化植物群落的需要,特别是花草、小灌木的生态侵入性与观赏树木的适应性,另一方面,对当地的乡土植物要充分利用,不能丢失,认真研究植物群落的特征和演替规律,大力提倡使用成本低、适应性强、本地特色鲜明的乡土树种,优先选用抗旱、节水、易养护的植物,使城市绿化物种丰富,结构合理。
2.4保持特色,杜绝千城一貌。近年来各地对园林绿化投入增多,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很多城市变绿变美了,但形成自身园林特色的少,大多相互模仿、照搬照抄。绿化小区大同小异,过于单调。应鼓励各地设计建造有特色的园林景观,不能只顾绿地占有率,好的绿化可提升城市档次。现代城市建设应请专家对园林绿化作整体规划,合理配置园林小区,充分利用地方树种,突出特点,提高城市品位。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具有特点的城市绿地系统。
2.5回归自然,摒除工业化痕迹。现在城市的公园或公共绿地建设有“园林城市化”的趋向,人们往往热衷于对路面与广场进行精细的铺装,变换材质、花样与颜色,做出工业化味道很重的东西。这是脱离城市实际和现代绿化理念的规划与设计,必然埋下绿化安全的隐患。当前应构建大绿化格局和绿化生态网络体系,构筑乔、灌、草近自然植物群落, 不景观唯上,才能发挥城市绿化的最大效能。
2.6街道绿化,安全与美化并重。景观道路是城市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道路绿化与交通安全息息相关,不能片面强调绿化的组织交通与美化城市的功能,而不重视绿化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景观道路如果忽视交通安全,在具体规划和养护管理中忽视转弯路口的安全视角、绿化带过高或开口设置不当,就会留下交通安全隐患。城区街道的绿化应尽量避免单一色调植物过长,摒弃一城一种树、条条道路一个样的低层次绿化,尽量在植物的色调、色叶树种的应用上下功夫,使我们的城市更生动更安全。
2.7重视管护,作好绿化养护工作。现行的养护操作模式还很简易原始,主要是拔拔草、浇浇水、喷喷药,忽视了修剪的艺术性、施肥、病虫害的预防等环节,其结果直接影响到绿化的景观效果,造成乔木长势不佳、灌木整形单一。同时由于绿化观念上人们存在着重规划设计轻养护管理,使得养护人员大多技术水平低下。然而随着城镇的快速发展,城市绿化工作越发显得的重要,单纯的修修剪剪、拔拔草、浇浇水、喷喷药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引进日益重要,只有在园林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城镇绿化才能创造出舒适优美的环境,才能实现城镇绿化与生态的相结合,满足城市居民的需要。
参考文献:
篇9
绿化规划编制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居于首要位置,绿化规划编制被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看作是个关键点。当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保护的目的有把城市生态环境改善、把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城市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促进。主要有三方面问题需要在编制及实施绿化规划管理工作中注意。
1.1绿地规划理念,也就是“生态优先”,并没有真正的确立。生态自发、生态失落、生态觉醒以及生态自觉四个阶段是人类在建城活动中经历的生态意识。在新世纪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是生态建设要加强,可持续发展要促进,环境效益要实现、把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统一起来,而建城区绿化规划建设是我们的绿化规划的主力,我们对城市的环境规划、保护以及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对这些问题存在着一些现象,这些现象是重视的不够、力度不大以及对数量看重,质量、植物群落稳定看轻。我们的思想和工作中还没有将建设城市生态圈真正的融入,构筑“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空间网络的格局还没有真正的实施。
1.2一种思维以及工作方式还存在于现实中,那就是“建筑优先”“绿地填空”。目前,总体规划层面中我们的城市绿化规划编制主要集中的那就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配合城市的规划实施管理的,几个主要规划管理阶段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等等这些阶段中,绿化规划编制仍处于较弱化的状态,城市规划与它的编制方法、规划指标以及管理体系是不能相对应的,在详细规划的操作层面,总体规划不能在逐层实施中落实到,特别是不能为一些方面提供科学的依据如绿化用地的控制。
1.3绿地系统规划管理各地管理部门不统一。在建设城市中,众多的职能部门分工与协调不一致,因城市建设所涉及的部门较多,且管理体制不一,有的交叉重叠,甚至出现盲区。面临的城市绿化规划实施的关键性问题是怎样对城市详细的规划进行监督以及管理,来确保绿化总体规划实施的有效性。规划部门怎么控制绿化用地,在具体的的行政的审批中,如:道路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厂矿建设审批等等怎么样控制好,则是确保城市绿化的前提及条件。
2、绿化规划管理的对策
2.1建设管理的龙头和先导是规划编制要加强,建设管理规划要引导,规划编制工作要做好是首要的。在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的过程中,有个概念我们要突破那就是过去城市建成区,在规划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中,我们从整体规划,这个规划系统的角度,土地利用的规划、城市总体的规划以及生态分区的规划是作为指导的,我们要合理的整合规划区内的具有多用途的土地空间,这些土地空间有城市建设的用地、耕地、林地、牧草地、水域等。扩大化和多元化规划对象变化的趋势,对于这一问题,有三个层面的规划重点和内容需要我们做好,它们分别是总规层面的分层规划编制,确定市域、大都市圈以及中心城区要合理,以使生态网络结构是良好的,自然的,城市的总体规划以及管理要配合;分区的规划要加强及完善、详细规划要控制好,绿地系统的规划落实到,而且这个规划要落实到城市建设管理的各个层面,来使这些规划能够实施好,为了和城市详细规划管理相配合编制管理工作要加强,在2003年时,城市绿化行政的部门职能权限被国务院取消,这一职能权限是对城市的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因此,加强法律的制定是必需的,它也是规划编制工作中所必需的;在绿地系统的规划编制的过程中,分期建设是规划编制采用的方式,加强近期建设项目的编制是重点,引导、建设完善的框架是它的目的,这个框架是城市绿色生态网络。
2.2用地范围线严格控制,空间布局是绿化规划的重点。鉴于此,绿线以及灰绿线在规划编制中被划定了,为确保中心,我们要严格划定绿线,我们还特别做了一项工作,那就是绿线以及灰绿线在城市中心城区被划定了。我们要改善人居环境的质量,要提高这一质量有一个重要措施,这个措施就是要有一定的绿化用地比例在城区。其中,绿线具有一个作用,那就是规划和控制城市的绿地,它对绿化用地的性质严格控制着。
2.3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推进以及管理要创新,管理体制要完善,就要求审批的程序要规范和规划,审批的监督机制的完善,管理透明度的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好好实施,我们要根据部门职能调整,绿化用地的审批、审查的监督及管理要加强这些都是在配合城市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必需的,这样物质空间(绿地)可以得以确保。
2.4加强园林科研的工作
城市绿化科研工作要推进,资源调查的加强是比较重要的,是以植物为主的,数据库系统要建立,而且数据库信息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区要划定好,我们在选择时要适当,对乡土的植物的研究以及园林引种的培育工作都要加强,在城市绿化建设的促进过程中,引入地带性植被群落时要多注意,要合理,使我们想要的目的可达到。
2.5建立有效的管理队伍
如果想自己的管理队伍变得效率高,绿化管理机构要健全,要有专业素质比较高的管理人员,进行绿化管理工作开展时要有效。同时,我们在采用管理手段时要比较科学,管理要有效率。规划要制定好,这一规划是指导各区、块的详细规划以及批准,管理方式要采用数字化,要评估城市每一块空地或评估地是可以改造成绿地的。
【参考文献】 :
[1]王焘.浅议城市绿化管理趋向[J].中国园林,2002,(6): 11-13.
篇10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城市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绿化已经成为人们迫切的需求。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中有生命的工程项目,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为此,必须要重视城市绿化,根据城市用地类型、位置和规模合理划分绿化用地,并根据需求设置道路交通绿化、居民区绿化和单位用地绿化等不同的绿地类型,不断改善城市环境。
一、我国城市绿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观念滞后
城市绿化是人们对城市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是构建生态化城市的重要渠道,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以贯彻落实。但是,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在城市绿化方面还有待加强,未能在绿化管理方面实行人性化的服务,管理观念比较滞后,难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求。在此情况下,城市绿化与居民的要求就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需求,城市绿化也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
(二)管理方式过于单一
当前,在城市绿化的管理中,仍然以政府为主导,这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管理方式过于落后和单一。在未来的城市绿化建设方面,要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运用社会化机制来推动城市绿化水平的提高。在此过程中,政府既是管理体系中的裁判员,也是城市绿化管理的运动员,这样就能够充分调动市场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另外,在现有的管理体系中,存在着政企合一的问题,导致政企不分,这也严重影响着城市绿化的管理效率,不利于尽快实施大规模的绿地建设,限制了城市景观改造的进度。
(三)管理手段落后
城市绿化的管理手段很多,但从技术层面上来讲,必须要做好绿化养护工作,运用科学、合理的养护方法来提高绿化质量。但是,目前我国的绿化养护工作基本上处于维持绿地原有状态的层面,在除草和修剪等方面的技术水平还不够高,也为形成相应的技术理论,导致城市绿化管理水平整体不高。
(四)城市绿化管理网络系统尚未健全
城市绿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安排规划目标、结构布局、实施方案和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在这一管理系统中,如果应用信息技术可以极大地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效率。但是,目前我国的城市绿化管理网络系统尚未健全,各管理部门和组织单元尚处于一种分散的状态,不能实行统一化和规范化的管理。
二、我国城市绿化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制定系统化的城市绿地管理规划
在城市绿化的工程建设项目中,要以系统化的理念为引领,根据城市绿化的区域性和生态性等发展目标,提高人们生活的舒适程度。要根据当地的区域特征与实际条件,系统化地进行城市绿地规划,并要突出本地区的绿化特色。总之,城市绿地规划应当从全局的战略高度着眼,根据系统化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条件,并考虑与邻近地区的统一性,并注重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城市绿地规划,不断提高城市绿化的水平与质量。
(二)加快城市绿化的市场化进程
加快城市绿化的市场化进程,可以提高各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的积极性,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效率。对于不同种类的绿地,要合理划分责任主体,应用切实有效的管理方式进行日常管理,并要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使日常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另外,要采用管理和养护分开的管理方式,逐步实现绿化管理的市场化,使各方面的工作都能够有序展开,做到权责明确,切实做好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绿地管理考核制度
要设定专门的考核目标和考核方法,根据绿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绿地管理的监督。要制定出明确的奖惩措施,根据绿地管理的效果进行奖励或惩罚,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切实做好绿地管理工作。
(四)不断提升城市绿化工程质量
在城市绿化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监督,使各部门人员都能够明确自身的责任与权限,并加强对相关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确保施工单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确保绿化工程质量达标。另外,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建设单位,并做好绿化工程成本控制,使用定额管理的方法,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建设,提高各环节的施工质量,更加规范地进行绿化工程建设。
结语:
在建设生态城市的过程中,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针对目前城市绿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不断积累管理经验,并积极推广和应用新的管理方法,利用新方法和新工艺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舒适和优美的城市环境。
篇11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㈠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兼具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
㈡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㈢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㈣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㈤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四条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接受市城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市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2%,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㈡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2%;
㈢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2%,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㈣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7%;
㈤城市主干道应达22%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城市的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九条鼓励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建设室外生态停车场。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或植草砖面积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比例按下列规定计算:
㈠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少于1米,绿地率按100%计算;
㈡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少于1米,绿地率按30%折算;
㈢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其中);
㈣生态停车场绿地率按20%折算。
第十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城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市城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城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管部门参与联审。
市城管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市城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易地绿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指易地绿化费由市城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收取,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不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绿化工程交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将规划设计方案、竣工图、施工合同、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以及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等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市城管部门。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及时施工,绿化工程应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对未能按原批准绿化规划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责令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选择绿化施工队伍,尽快实施。
第十七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地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市城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㈠在公园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㈢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㈣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实行专业养护管理和群众养护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情形确定管理单位:
㈠城市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城管部门管理;
㈡单位附属绿地、自建公园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㈢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属前期物业管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无物业服务的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
㈣生产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管理;
㈤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树木,由该居民管理;
㈥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花草、树木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因管理单位养护管理不善造成绿化苗木死亡缺株或设施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补植或修复。
第二十一条市城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绿地认养活动,向社会公示认养项目。认养人(单位或个人)自愿认养的,可以向市城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签订认养合同。认养合同应当包括认养人为城市绿化种植、养护和管理等活动提供费用或劳务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下,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占用绿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市城管部门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㈠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批;
㈡超过第㈠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㈢超过第㈡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市城管部门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市城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七条敷设通讯、电力、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管线,应尽量避让城市绿化,确实无法避让的,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市城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2日内报告市城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市城管部门调查立档,作出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管护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城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对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由市城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申请迁移的单位支付移植费用,落实后期管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引进时报市植物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栽种。
第四章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㈠攀、摘树枝、花果,剥树皮;
㈡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㈢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或者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城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篇12
一、城市绿化评价指标
城市绿化系统的概念仍在不断完善中,与此同时,关于城市绿化的指标体系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国际上关于城市绿化的评价指标有很多,例如,联合国在1996年提出市区公园绿地定额为60m2/人,而实际上,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很多城市都超过了这一指标。其他国家也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城市绿化评价指标,我国基本建设委员会于1980年颁布了《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确定了城市绿地定额近期3-5m2/人,远期7-11m2/人,跟地区根据此指标也规定了本地区的绿地系统指标。
二、城市绿化信息管理技术
城市绿化信息涉及到大量的地理空间数据,因此对城市绿化管理与评价体系在技术方面提出了很大的挑战,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应用于城市绿化管理,较为明显的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使用,关键技术包括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IS),数据库技术和.NET技术。
(一)GIS技术
GIS最早出现在60年度,是从国外引进的一种数据管理技术,与传统的分析方法相比,GIS将传统分析方法中单一、静态的数据进化为多数据源、多时相以及时空结合的综合分析方式,能够进行数据综合和模拟分析,并且能够得到传统方法难以得到的重要信息,因此,这一技术已经应用到绿地管理的各个领域,成为各城市进行规划的必要工具。目前,国际上大多数的GIS软件公司已经把开发组件式软件作为重要的发展战略,因为组件式的GIS技术成为现在各城市进行城市绿化管理主要应用的信息管理技术软件。国际上主要的组件式GIS商用软件的分类包括MapObjects和ArcObjects。MapObjects 技术能够实现人性化和清晰化的数据分析,并实现地图操作相关功能,ArcObjects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件平台,也是目前功能最强、组件最全、结构最复杂的平台。GIS在国内一些地理信息系统研究机构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例如中国地质大学和武汉大学地理信息系统研究中心都对这一软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我国发展GIS组件技术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数据库技术
数据库技术能够将数据集合按照一定的结构、组织和描述性特点进行储存,具有较小的冗余度,而且数据的独立性非常高,具有易扩展性,能够为多种用户进行共享,非常适合我国城市绿地管理中的信息系统管理与应用。在城市绿地管理过程中,数据库管理系统在确保数据安全可靠的同时,能够提高用户使用数据的方便性和简单性,用户对数据的操作能够通过数据库进行运行。数据库技术有很多,配合Windows服务器版操作系统进行使用能够提高其在城市绿地管理中的应用效率。
(三)系统开发平台(.NET技术平台)
NET开发平台是完全不同于传统应用开发的技术架构,包含很多组件,主要可简化且规范应用系统的开发与部署,进而可以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数据的可移植性,安全性和可再利用价值。.NET开发平台包含的各类组件、服务架构及技术层次都有共同的标准和规格,存在较好的兼容性,能够解决过去城市绿化管理中使用的信息管理软件无法使信息产品彼此实现兼容的问题。这一开发平台在我国各城市的绿地管理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
三、构建城市绿化管理数据库的建议
建设城市绿化数据库,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既包括信息管理软件的应用与管理,又包括数据的分析与维护。因此,在进行城市绿化管理数据库建设的过程中,要注意基础地理空间数据的建设,绿化规划数据库的建设以及元数据库的建设,确保空间和非空间的数据能够通过信息管理软件实现一体化集成。第一,空间数据库,包括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绿化规划数据和绿化现状数据库;第二是属性数据库,主要包括植被规划目标、系统资源的属性数据和有关城市绿地规划和管理的元数据。
建设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城市植被地理分别的信息管理,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效率,在城市绿化管理中,很多管理内容和管理任务都是与地理分布有关的,在各项管理中存在大量杂乱的、分散的资料和数据,因此建立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GIS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的结合能够有效地分析如此庞大的数据,并为城市绿化管理提出建议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赵爱华,杨凤海.基于GIS的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研究[J].微计算机信息,2007,23(8).
篇13
城市环境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园林绿化的质量,而园林绿化的质量又取决于城市园林绿化进行科学的布局即规划设计。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虽已编制了城市园林绿
化规划,但由于缺乏长远和科学的理论指导,导致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与城市现代化进程不协调,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和居民对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和游憩休闲等方面的要求。比如对城市绿化格局的规划,就需要按照城市景观生态规划的原则,对于城市的气候、水文、地质及绿地格局进行认真分析,依据景观生态格局分析的方法进行计算,同时结合整体用地性质确定。
1.2还有一些城市至今仍未形成完整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由于没有较为稳定、长久的规划系统来指导绿化规划,在进行城市园林管理时没有可靠依据,导致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与规划实施的脱节。常常出现规划绿地经常受到一些单位和个人的侵占和吞噬,各类绿地数量严重不足,大大滞后于城市化建设发展的要求及市民游憩出行和生态环境防护的要求。
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
2.1园林绿化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
目前,许多地方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各自为政,如:各开发区、各开发商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园林绿化管理,自成体系,缺乏全局性、系统性、规范性的管理体制。由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使得侵占城市园林绿地事件时有发生,随意伐木毁绿事件更是屡屡发生。有些城市由于管理力度不强城市整体绿化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
2.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监督机制薄弱
尽管已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但监督制度本身具有缺陷和信息不完全透明是客观事实。在我国,很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都未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没有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和考核,甚至未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之中。一些城市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在政府工作议程上排不上号,造成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后劲不足。
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制不完备
有法不依,管理者法制观念不强,在执法上存在着执法不严或某种程度的谋私问题;在管理方式上存在着以罚代管和以罚代法的倾向。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认识不够,管理不力。因此,必须提高各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领导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认识。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尤其是许多地方性的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程亟待健全。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精神、1992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绿化条例》等,但许多城市未能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相应制定一些地方性配套的绿化法规,因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显得力不从心,根本无法进行依法行政管理。甚至一些城市的绿化工作出现玄虚现象,造成城市的绿化目标不明确,扩绿无计划,绿地不落实。尤其是城市绿化设计、施工混乱,无证照设计、施工十分普遍,《园林绿化技术规程》根本无法实施,造成不正当竞争,质量低下,形成恶性循环。由于城市园林绿化执法不严,社会绿化问题较多,单位附属绿地、小区绿地,都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城市绿化制度不健全,法规不配套,政策不落实,未走上依法治绿的良性轨道。因此,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才能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4城市园林绿化意识普遍不高
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起步较晚,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和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迟缓的严峻局面。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许多城市政府对园林绿化在城市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尤其是在城市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战略地位与功能认识不足。
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城市总体建设不协调。城市在规划建设中,绿地预留面积比例不足,大面积、大手笔、高质量、高标准的绿化景观很少;城市园林绿化过分强调草坪,缺乏高大乔木。应提倡建造乔、灌相结合的复层群落。树种选择偏重花色树形,忽视其他抗空气污染的树种。开展各项经济活动,口头上讲生态环境是“生存之本,重中之重”,可在实施中,却片面追求眼前利益、暂时利益。由于城市园林绿化不能像其他产品一样短期内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它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也很少有人真正关心、认识。城市绿化在人们心目中,几乎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只有当洪灾、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真正造成危害的时候,人们才可能想到绿化的重要性。
5鉴于以上在我国城市绿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5.1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一般程序
5.1.1初步设计出城市园林绿化系统
在调查与预测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园林绿化指标,初步设计、形成本城市的园林绿化系统。包括:人均公共绿地、绿化覆盖率、绿地的结构组成、相应的防护林带、生产绿地及专用绿地。
5.1.2计算各类绿地的新增面积
各项绿地指标是依据城市环境目标确定的,按照指标要求逐项计算新增绿地面积。
5.1.3编制绿化规划
根据前面计算的新增绿地面积和新增公共绿地面积,汇同园林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并制定相应的目标实施措施即绿化规划对策。
5.1.4绘制绿化规划图和绿化设想图
根据绿化现状和绿化对策,分别绘制城市园林绿化现状图,近期园林绿化规划图和远期园林绿化设想图。
上面所述四点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一般程序,但实际操作中,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程序是复杂多变的,因此,必须灵活把握。只有充分理解和把握园林绿化管理的原则与程序,才能有效地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水平。
5.2要遵循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过程中,应根据城市不同的特点,制定城市各类绿地的用地指标,并选定各项主要绿化的用地范围,合理安排整个城市的园林绿化系统,作为指导城市的各项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应考虑以下因素:
5.2.1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不同的城市对园林绿化系统的规划要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园林绿化的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气候、土壤、水文、地形等方面的自然生态条件和城市性质、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综合考虑,因地制宜。如:北方城市应多考虑防风带的建设,南方的城市要以遮阳降温为主等。
5.2.2综合考虑,全面安排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绿地的基础上搞好城市的普遍绿化,要与工业布局、居住区详细规划、公共建筑分布、道路系统规划密切结合。
5.2.3均衡分布,形成完整的园林绿地系统
不同的绿化具有不同的功能,在进行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布置时,应注意将公共绿地均匀分布,做到点、面相结合,以面为主,点线穿插,以小为主,中小结合,使各类绿地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以充分发挥园林绿地的最大功效。
5.2.4远景目标与近期安排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