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及税务会计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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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及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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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的教学现状

1.课程设置方面

现行国内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会计学等经济管理专业对《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等税法相关课程的教学计划安排主要有三种方式:(1)分属于不同学期,先后开设《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2)将《税法》作为先修课程,再将《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整合后作为一门课程选修;(3)《税法》《税务会计》选其一设为必修课或选修课,《税收筹划》作为扩展学习,设为选修课。

2.教材建设与教学内容方面

《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中,《税法》的教材内容主要包括:以18个具体税种为主的实体法和以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为主的程序法。但在实际教学中,由于课时紧张,加之程序法内容枯燥繁琐,往往只重点讲授具体税种的相关概念、构成要素、税额计算等,其他内容则一带而过。

《税收筹划》教材的编排基本有两种方式。一种以18个税种作为筹划对象,比如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消费税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等。这种方式以《税法》中的实体法作为编写依据,有利于学生对《税法》课程内容的巩固和深入理解。另一种则以企业的经营活动作为筹划对象,比如企业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投资活动的税收筹划、企业收益分配的税收筹划等。这种方式以企业涉税事项的资金流向作为编写依据,便于学生对企业具体业务操作的理解。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结合税法相关选修课程的内容体系安排、教学大纲的要求、学生的接受程度等方面的因素,因地制宜地选用合适的教材。

《税务会计》教材的编写体系主要囊括了具体税种的计算、账务处理及税收筹划。与《税法》《税收筹划》等课程相对比,容易发现,“具体税种的计算”属于《税法》的重点内容,“税收筹划”是需要单独开设的一门课程,而“账务处理”则是《财务会计》中强调的内容,比如所得税会计。在实际教学中,由于《税务会计》课程的边缘性、综合性,导致无论如何安排《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都会造成课程内容的重复或缺失。

(1)《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同时开设时,由于三门课程的边界很难划分清楚,内容存在交叉,势必出现两种教学效果:一种情况是重复讲解,造成课时浪费;一种情况则是“踢皮球”,认为其他课程中有类似内容就省略讲解,造成学生学习内容盲点。(2)先修《税法》,再修《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的整合课程,无法突出《税务会计》的重点,同时由于课时紧张,容易将《税收筹划》变成摆设。(3)《税法》《税务会计》选其一,再修《税收筹划》。只修《税法》,无法让学生理解财税关系,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欠佳。只修《税务会计》,如果不给予足够的课时,则使学生无法熟练掌握税额计算,进而不能理解涉税事项的账务处理;如果给予充足的课时,内容的繁多同样不利于学生对税法相关知识的吸收掌握。

《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的教学整合

1.课程设置方面

目前,有关《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课程整合研究方面的文献相对较少。姚爱科(2009)最先提出将《税法》与《税务会计》整合为一门《税务会计》课程,以税种作为主线,将基本税制要素与会计处理联系在一起,并指出整合后的课程安排有利于知识的融会贯通。苏强(2011)强调采用“多元立体化理念”的教学模式,设计整合后的《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胡春晖(2014)认为《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应合并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二)》,提出以18个具体税种为纵线,横向讲解每一税种的税额计算、账务处理、税收筹划的内容。整合课程加大课时后,分两个学期进行讲解。但考虑到教学内容的分量和学生的接受水平,笔者认为,将三门课程整合为一门课程,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其一,内容面面俱到,易使学生对税法相关课程基本知识的理解杂而不专;其二,学习周期长,容易造成学生学习兴趣的消磨与学习内容的遗忘;其三,内容繁冗细碎,无法使学生对税法相关课程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

综合来看,《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的整合思路并不是将其简单合并,而应合理划清界限,突出各课程的重点。即《税法》《税收筹划》的内容不变,主要以税额计算、具体税种的筹划为主,而《税务会计》则应取消与《税法》《税收筹划》重复的部分,加入《纳税实务》的实践内容,并强调其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如此整合可以使学生在《税法》《税收筹划》中掌握税法相关知识,在《税务会计》中理解财税关系,锻炼实务操作能力。

2.教材建设与教学内容方面

(1)教材建设方面

目前,已经出版发行的税法相关教材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为考试用书,比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的应试指导书;一种为高校的教学用书。考试用书由于其应试用途,理论性较强,与本科院校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目标不符,而教学用书因其编写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需求刚性等因素,导致权威性、时效性欠佳。另外,本科院校的学生对教材的依赖性较强。鉴于此,会计教育界、企业实务界、税收征管界的税务、财务管理、会计人才应联合建立教材编写团队,以高校教育建设为平台,从教学目标、教学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环节入手,设计、编写与培养目标相匹配、适应学生理解程度的教材。

(2)教学内容方面

整合后的《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中,《税法》侧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税收筹划》主要针对不同税种的案例进行筹划分析,《税务会计》则强调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在具体教学操作时,《税务会计》可加入仿真实验课,比如采用与《财务会计》相同的资料,将其中税法与会计准则处理方式不同的涉税事项进行调整,让学生理解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的不同。也可以将“纳税申报”部分的实务操作案例转换为更为直观的会计账册与纳税申报资料表,同时练习“电子报税软件”,让学生掌握手工申报纳税、网上申报纳税的具体操作过程。

综上所述,《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课程的整合思路应以人为本,从合理划分《税务会计》与《税法》《税收筹划》课程的边界着手,辅以实务操作内容,区别于《财务会计》,最终达到高校培养复合型、应用型财税人才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姚爱科:《试论〈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整合》,《会计之友》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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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1- 0243- 03

0 引 言

CJ学院于1999年12月由HY大学与CJ教育集团合作创办,是HY大学(广东省重点建设大学之一)的二级学院,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试办独立学院,现在校学生人数已达2万人。随着CJ学院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税务专业人才需求量的增大,税务类课程的教学也受到CJ学院的高度重视,税务类课程是CJ学院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中不可或缺的专业知识。然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CJ学院会计专业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与安排、教学方法以及与相关课程的衔接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与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1 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内容界定

实际上,不同的高校可能对这两门课程所包含的内容的界定并不相同,为了能够进一步研究,需要对这两门课程的内容进行清晰的界定。

1.1 税务会计课程内容的界定

税务会计课程主要以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去介绍每个税种在会计账上的体现,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是近代新兴的一门边缘学科。它是税法中的征纳方法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当然在核算的同时也要注意会计准则的一些规定。

1.2 税法课程内容的界定

税法课程主要介绍各种单行税种共同具有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义务人、纳税范围、税目、税率、税额计算、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等各个税种的具体征纳方法以及一些程序法的内容。这门课程无疑是所有后续课程的基础课。

2 开设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必要性

(1)参考国内独立学院以及其它高校会计类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几乎所有院校都不同程度地开设了税务会计方面的课程,有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税务会计实务、税法等,这说明对于CJ学院会计类专业的本科教育而言,税法以及税务会计知识已经成为其知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对于社会需要而言,更体现出对于税务会计人才的热切需求。根据有关社会机构的调查,未来十年我国急需的13类人才当中,税务会计师居于首位。培养社会需要的专业人才是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既然社会对税务会计人才有旺盛的需求,因此,CJ学院会计专业在教育教学中开展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的教学就十分必要。

(3)对于CJ学院会计专业的学生而言,面临就业等各方面的压力,他们也渴望摄取税务会计和税法方面的知识。比如,报考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资格考试,会计类专业的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都会涉及税法及税务会计方面的知识。

3 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关系

目前,CJ学院会计专业教学中已同时开设了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并将其同时设置为必修课,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下:

(1)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方法和程序,对企业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申报(报告)以实现企业最大税收利益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研究的既是会计中的税务问题,也是税务中的会计问题。随着各国税制的逐步完善和会计的不断发展,以及税收的国际协调,会计的国际趋同,税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也会不断发展与完善。

(2)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体现,属于国家法律的一个部门。

(3)尽管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但两者之间的关联非常密切。税法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是税法在会计核算当中的体现。因为纳税人的任何涉税事项在会计核算时都必须以税法的规定为依据,而税务活动也必定引起纳税人的相关资金的运动,从而在会计核算中要进行反映,这也体现了税务会计学科的边缘性。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处理好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之间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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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内容及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很多高职院校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的院校只开设《税法》课程;有的院校只开设《税务会计》课程;还有的两者都分别开设。无论是何种情况,在教学实施过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税法》课程教学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税法》课程是研究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规范,重在介绍各种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以及国家征管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该课程更重视法律条文的解释,对于纳税人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的实践环节只是轻描淡写,没有给予完整全面的加以阐述,这一点不符合高职教育教学的特点和本质。由于教材的限制,课程教学也不利于开展,也不便于纳税申报实践教学的操作。

(二)《税务会计》课程教学内容及存在问题

《税务会计》课程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技术,以货币计量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并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务机关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研究的既是会计中的税务问题,也是税务中的会计问题。该课程的研究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简要介绍各种税的税收制度规定,也就是《税法》课程的主要内容;二是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三是作为会计岗位如何进行各种税的纳税申报。第一部分的知识介绍主要是作为第二、第三部分内容的铺垫,以使知识点更好的衔接,但这一部分的内容往往大多数教材过于简单,没有全面完整的将税收制度阐述清楚,存在知识点不完整的缺陷。而《税法》课程是在《税务会计》课程之前开设的,教学中学生在知识点的连接上存在一定的脱节。

(三)《税法》课程与《税务会计》课程内容上的重复

由于《税务会计》课程在教学计划上是开设在《税法》课程之后的,由于知识的连续性的特点,为了在教学过程中有更好的教学效果,在《税务会计》教材及课程中都是插入《税法》的内容,这样就使两门课程在内容上的重复,这在教学过程中是一个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也会造成学生的厌烦。因此,整合两门课程使之成为一门课程,是符合教学规律的,也应该是行之有效的。

二、《税法》课程与《税务会计》课程整合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由上所述,尽管两门课程属于不同的范畴,但两者之间的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税法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则是税法在会计核算当中的体现。因为纳税人的每一个涉税事项在会计核算时都必须以税法的规定为依据,而税务活动也必定会引起纳税人的相关资金的运动,从而在会计核算中要进行反映。正因为两者之间有着这样重要的关系,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不应将两者割裂开来教学,而应该进行整合,这样才符合高职教育教学规律。

两门课程经过整合,合二为一,使知识更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完整性,便于教学的实践,同时也节省了大量的教学时间,增强了学生的会计岗位意识,使教学效果大大增强。

三、《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的整合

《税法》课程与《税务会计》课程经过整合,台并为一门课程,可以称为《税务会计》或者《税法与税务会计》皆可。该门课程的建设可以粗略的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入手。

(一)课程教学计划的重新安排

在很多实行“2+1”或“2.5+0.5”的高职院校的会计专业中,其教学计划分别设置了《税法》和《税务会计》两门课程,把《税法》课程作为先导课程,一般在第三或第四学期开设,而后在第四或第五学期开设《税务会计》课程,计划学时一般都在60学时左右。这样开设的结果会使两门课程在讲授过程中出现脱节现象,或者互相依赖,都没有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人为地将其分割开来,违背了相关知识的关联性,背离了高职教学规律。因此,整合后的教学计划必须作出调整,课程名称可以为《税务会计》或者《税法与税务会计》。根据其整合后的教学内容,计划学时可以为90学时左右为宜。在整合之后,该门课程可以在第四或第五学期开设,《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经济法》等课程应作为该门课程的先导课程。此外,为了使学生掌握会计专业的岗位技能,在教学计划中,应将计划学时分为理论教学学时和实践教学学时两部分,理论教学应在50学时左右,实践教学在40学时左右。当然,工作过程导向下的高职教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应融合在一起,理论中穿插实践,实践中渗透理论。

(二)课程教学大纲的重新编制

整合后的《税务会计》课程必须重新编制教学大纲,将原来的两门课程内容进行整合统一。重新编制的教学大纲应体现现代高职教育教学的新理念新思想,走工学结合之路。结合《税务会计》课程特点以及与会计实际工作的联系,坚持工作过程导向更为适合。因此,整合后的教学大纲要体现实际工作过程,要侧重实践教学内容。大纲可以将所有的教学内容划分为若干个教学项目,每一项目按照税种的不同来设置。在每一项目下,基本又分为三个小的教学项目,一是该税种的税收制度规定;二是该种税的会计核算处理;三是该种税的纳税申报过程。其中第一个属于理论教学内容,而后两个属于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内容要紧密联系实际工作中会计岗位对这一技能的需要来安排。

(三)课程教学方法的运用

坚持工学结合,才是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教学模式是工学结合的表现之一,结合整合后的《税务会计》课程的内容特点,教学方法主要应该采用项目教学法或者是任务驱动教学法。以每一税种的制度规定、税额计算、纳税申报为一个项目或者工作任务来展开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既有理论讲授的铺垫,又有以每一项目或任务为中心的实践模拟教学。具体实际操作中,理论知识可以在实践教学中来渗透,完成了该项目或任务也就是完成了全部的教学任务。对于每一个税种的实践教学的具体开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该税种的会计核算;二是该税种的纳税申报。会计核算部分可以和财务会计实训一样来进行,从凭证填制到账簿登记与财务会计实训没有区别。纳税申报部分可以借助模拟网上报税软件来进行,在仿真的报税环境下来操作,几乎与实际工作一致,更有利于学生就业后的顶岗实际操作。

(四)课程使用教材的建设

随着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整合,教材建设成为两门课程教学整合的关键因素。目前,市场上公开出版的《税务会计》方面的教材也有不少,在内容编排、结构体系上各有不同。但无论有何不同,大体结构应该是一致的,每一章都应由三大部分构成:一是该种税的制度规定;二是该种税的会计核算方法;三是该种税的纳税申报问题。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在收入费用的确认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教材的编写中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师,应积极参与适合的教材的编写工作。在编写过程中要尽量吸收实际工作中的会计人员以及税务工作人员参与进来,这样使教材能够更符合实际工作过程的需要。由于税法的灵活变动性很大,因此使教材的出版和修订往往具有滞后性,容易导致教材中的内容与实际的税法规定不一致,与其他学科的教材建设相比稳定性较差,这也是《税务会计》课程教材建设的困难所在。所以,结合会计与税收制度改革的步伐,应该建立《税务会计》教材的快速更新机制,加快修订和更新节奏,保证教学所用,并且做到与时俱进。

社会在不断发展,经济活动也在不断的丰富,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更加全面,并且越来越显得苛刻。企业需要的是上岗之后直接就能顶岗工作的人才,这就给我们的会计人才的培养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教学中必须走工学结合之路,教学的内容应为企业实际工作的内容,传授的技能也应与企业所需要的相吻合。这样才能使我们培养的人才符合社会的需要,使学校教育与企业工作无缝对接。课程改革是教学改革的首要任务,课程改革的方向是趋近于工作过程、工作任务,只要是有利于课程改革的都是正确的选择。因此,课程之间的整合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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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会计的发展历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财务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企业税务会计被人们当作一门学科加以研究。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指出:“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如促进寻求更好的折旧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澄清了计税收益的实质和所应包括的范围等等。” ②可见,税务会计对于企业利用税法取得合法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方法的实行,使应纳税额的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试行了在企业会计人员中培训办税员,指定取得办税员合格证的会计人员办理纳税事项办法。这一办法完善了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可以说是建立我国税务会计的初步探索。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多数企业中税务会计并未真正从财务会计中延伸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系统。

2.我国税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税务会计已取得了一定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因而发展我国税务会计还存在许多问题。

2.1企业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不彻底

在我国,部分跨地区、跨国大型企业由于纳税申报的信息需求,在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税务会计;但99%以上的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由于会计核算质量要求较低,纳税申报信息需求不高,而且独立建立税务会计费用较大,目前仍然实行财税合一、纳税调整的模式。目前,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的账簿和报表,其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头脑中往往没有税务资金流动的清晰、完整的观念,导致在多层次、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下显得无能为力。较多的情况下,只能机械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指示或处理。在现实情况下,企业税务会计只能成为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而财务会计又不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的职能,二者互相牵制,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

2.2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原来规定的核算内容。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目前,会计人员的管理方式是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培训、发证及考核,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监督。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但对已建立账簿而核算混乱的,仍无法作出规范性处罚。更何况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其解释权不在税务机关。

2.3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近年来,每年因各种偷税、逃税、骗税、越权减免税等造成的税收流失相当严重。我国财税大检查已连续进行了十几年,从历年大检查结果看,违纪企业的数量呈上升趋势,违纪面越来越广,查获的违纪金额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企业税务人员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有助于税务机关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从而有效防止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2.4税务会计与国际惯例存在差距

英美法系国家对会计所得与税务所得规定的差异促使税务会计的产生。随着货币时间价值在企业经营中地位和作用的加强,纳税人开始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主要集中于递延确认收入、加速确认成本等。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增长以及贸易合作范围的扩大,涉税案件也会日趋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具有国际可比性,要求对我国税制进行结构性调整和制度化创新,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税收立法和行政管理,实现税收征管规范化、法制化。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通行的国际惯例之间具有很大的差距,会计准则完全依从于税法规定,不利干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

3.制约我国税务会计发展的原因

3.1税务会计实际操作存在困难

我国税务会计在理念上是先进的,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但由于它高度抽象,使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对疑难问题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具体执行时存在困难。我国有些金融产品没有公开市场,在进行公允价值评估时,存在较多人为主观判断,为利润操纵提供方便。由于税务会计出台时间短,基层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其理解和判断存在很大差异,给我国税务会计的有效实施带来很大困难。此外,我国税务会计与税务政策尚未完全衔接。目前,税务监管机构尚未明确对新准则实施后的纳税处理,例如固定资产装修,会计准则规定应列入固定资产,但税法上规定一些装修应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需要将一部分折旧重新分类至费用,调整难度很大。

3.2税务会计人力资源缺乏

在企业税务会计管理方面,制约我国税务会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是企业税务和财务会计的专业性人才短缺,即数量不足和素质不高。虽然国家修改或颁布税收法律相关政策时,都会通过官方网站或公开媒体等途径宣传、公示公告,但只通过一般性的税法宣传和公示公告,企业会计人员无法系统掌握税收会计核算方法;而税务机关办培训班又受收费标准和纳税人的承担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这客观上影响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税收会计核算技能的提高。

3.3对税务会计的重视不够

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导向不同,体现在两者的“原则”上,不仅其名称不同,而且其含义也不同。通过税务会计体现的税收原则,具有明显的“好恶”和“取舍”,而如果站在财务会计的角度看税务会计原则,则可能会认为其存在诸多的“不合理”。在企业会计实务中,两类原则都要重视、遵循。遵循财务会计原则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遵循税务会计原则保证税务会计报告质量。而当前会计界对税务会计原则比较模糊、比较轻视。因此,大部分企业都有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再处罚的经历,这与会计人员不重视税务会计原则有直接关系。目前,企业会计人员学历层次高低不等,相当一部分人员是“半路出家”,没有受过正规训练就从事会计工作,这势必影响会计工作水平。也有会计人员平时不注重加强继续教育,不注重新业务、新知识的学习,对国家新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等政策不够重视,严重影响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税务会计工作开展。

4.小结

我国在理论与实务上发展和完善财务会计的同时,税务会计也经历了一个从不被认识到逐步被认识、被重视的过程。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高校会计、财务管理等专业开设了税务会计、税务筹划课程。我国税务会计已经开始呈现更多的“独立性”,甚至有时财务会计不惜委曲求全地去适应税法,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由于我国目前是财税混合,在财务会计中产生了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另外出于对财务报告目标与纳税目的的会计政策选择,不得不统一,而它是以放弃某一方目标为代价的。因此,从发展和长远的观点看,我们应该积极努力,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完全分离,完善我国的税务会计体系。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财会月刊,2007.4

[2]泮国荣,做好纳税筹划文章,中国注册税务师,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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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当前而言,企业会计人员在税务工作中主要依靠报表与账簿进行计量,财务会计在报税的时候往往对税务资金流动状况不了解,因而在当前复杂的税制条件下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不能主观能动的完成税收筹划任务,而只能机械被动的接受有关部门的指示或处理。因而在现实状况下,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税务会计人员,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税收申报和纳税筹划,从而更好地完成纳税任务。

首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需要设立税务会计的岗位。企业在进行税务核算方面的事项时,需要熟悉有关法规的专业人士对进行科学的筹划,比如哪些地方可以节税,哪些地方不能节税,以帮助企业在不违法情况下,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其次,设立税务会计有助于企业享受纳税人的权利。《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纳税人可以享受的权利,通过税务会计的操作,企业能够更加便捷地享受到相关的权利。另外,通过税务会计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有利于减少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争议和矛盾。

第三,设立税务会计有利于促进企业完善管理手段。税务会计能运用税务核算信息为企业决策服务,通过独立的税务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企业的纳税信息,这也有利于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二、当前我国税务会计的发展状况

1.基本背景

当前,从大的方面来看,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已经较为完善,资源配置主要通过看不见的手来完成。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在市场中进行调节,从而让企业能更多地投入到市场竞争中。在当前的体制下,很多企业都引用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个基础上我国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日趋完备、资本市也越来越活跃活跃。相应的法律体系也已经建立起来并在不断完善之中,与此相配套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也在不断改进。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财务人员在日常核算中,以会计准则为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能有效地为企业投资者、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报表使用人提供信息服务。另外,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也可以为国家依法征税提供依据。

2.当前我国税务会计的状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的税务会计得以逐步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独立出来。并且得到快速发展。但是,因为我国当前的税务会计产生的时间不长,发展不充分,加上近年来我国税务制度的改革,导致我国税收相关法规与企业在经济核算中所执行的会计制度有很大出入。另外由于税务会计人员得水平高低不一致,导致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在理论上和在实践中都存在这巨大问题。

(1)税法法规与税务会计的不适应

当前的税收征管和企业会计核算并不一致。在当前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其规定的会计核算内容与目前的税制存在相抵之处。例如价内外税并存、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角色互换等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会计的核算复杂化。而相关税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的调整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国家税收机关更加慎重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进行了适当的缩小,这使得企业的税务会计的核算方式面临着迫切的改革。

当前企业在纳税时通常过度依靠企业的相关账簿与报表,会计人员往往不能对企业的资本流动情况形成清晰完整的画面,结果造成无法应对较复杂的税收管理状况。

(2)税务会计体系不完善

由于当前我国的税务会计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税务会计体系,各种相关的理论都不完善,无法很好地用理论来指导实践。当前我国税收立法的滞后性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税务会计制度的设计,由此导致我国难以适应当今信息化时代新的形势。由此对我国税务会计中核算、监督等过程的实施造成了严重的困难。

(3)税务会计人力资源的匮乏

而当前我国由于经济的发展与企业的不断扩张,要求我国税务会计人员能更系统全面地掌握会计、税务知识,从而对企业税务问题进行更准确的核算与筹划,这就需要税务会计人员能不断地升级自身的知识结构。但是因为我国税务会计的发展不充分,人才培养机制尚未建立,人才储备不足,当前绝大部分税务会计人员无法较好地满足企业对税务会计的要求。这就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培养来满足企业的需要。

(4)电子商务的冲击

目前以京东、淘宝为代表的一大批网络电商的蓬勃发展给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由于它们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以数据交换的方式进行交易,使当前的商务运作模式呈现无纸化和直接化,也使财务会计的记账方式虚拟化。虚拟电商通过网络平台使税收的地域管辖权大大削弱,交易呈扁平化状态,使企业税务会计的核算状况面临巨大改变,也让偷税者有空子可钻。这些都给我国税务会计的发展带来新的难题。

三、对税务会计发展的建议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不断完善税法,加强征管

当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目前只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寥寥几部法律,更多的税收制度是以税务规章等形式呈现的,并未形成一个完备的税法体系。因而根据我国的税收实践,结合相关的会计原则,有必要深化税法体系的建设,提高税收相关法律级次,明确纳税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监督体系,使税收征管做到有法可依。

2.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由于当前对税务会计人才的迫切需要,企业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选拔机制。企业要在树立正确纳税观念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营造良好的培养人才的氛围。企业应当为相关的专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机会,让人才队伍在实际工作中成长起来,使更多的人才能够为企业创造效益。 在当前的财税体制与会计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企业有必要逐渐分离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通过二者分离,也有利于协调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提高企业的涉税核算能力,从而使人才做到精细化、专业化,也有利于企业降低交易成本。

3.提高企业信息化程度

在当前互联网在企业中得到广泛的运用,随之企业税务会计对信息技术的依赖也随之不断增强。大量手工帐的存在严重降低了企业的运行效率。因而企业有必要大力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在税务核算中大量使用新型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的信息化水平,使企业税务会计的发展搭上技术革新的顺风车。如征管法上对网络交易的征收管理的规定尚不明确,目前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相关行为作出规定。因而对相关政策的研究是十分紧迫的问题。

4.税制改革向国际惯例靠拢

现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跨国公司、国际组织在我国发展势头迅猛,各种规则、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已经成为了大的趋势。会计作为一门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这个过程中也不免日趋同化。我国在进行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调整的时候,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比如会计制度的调整需要考虑会计信息是否能在一定条件下在国际上进行横向比较。税法的制定时要考虑到反避税的国际惯例,适应相应的条件,从而有利于发挥税收我国相关经济领域的调节作用。

四、总结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税务会计的地位越发凸显。税务会计虽然兴起较晚,但是由于其结合会计核算与税收制度的特殊性,因而在现代经济的发展过程当中,不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高度重视税务会计的发展。尤其是企业作为纳税人,为了适应税务筹划,合法避税等经济活动的现实需要,必须加强税务会计人才的培养,从而能够合法地进行税收筹划并进行相关的决策,帮助企业有效减少税赋负担,改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任吉福.加强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建设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2009,(09).

篇6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差异;相互关联;意义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界定

1.财务会计的界定

财务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分支,属于会计学科,财务会计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专业、系统的财务会计核算与监督,为企业相关利益者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真实有效的财务状况、盈利情况、资金流动等方面的经济信息,这些会计信息可以帮助企业进行决策及制定经营方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财务会计以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准则,以会计报告为工作核心,通过传统会计模式进行数据处理和信息加工,财务会计反应出来的会计信息、财务报表、财务报告是直观的企业经济盈亏的数据,企业在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合法经营的管理都将依赖这些财务会计信息。所以,财务会计可以帮助企业合法经营,提高企业经营透明度,财务会计可以有效的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也便于公司对于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工作责任与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2.税务会计的界定

不论是税务会计还是财务会计都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作为会计工作处理的约束条件,是在一切遵循税法要求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纳税工作进行核算的过程,并且还能对企业纳税人进行有效监督与控制,促使我国的税务向良性化发展。我国的税务会计核算对象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发展,在我国的企业中,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为控制企业经营成本,降低税负,经常存在偷漏税务的情况,在此期间则需要税务会计通过税务核算进行“合理避税”的举措,这种行为都需要法律严格控制和约束。税务会计的工作内容不仅仅局限于税务会计核算,税务预算、税务申报及税负缴纳等都是税务会计的工作内容。

税是国计民生的重要保障,在税负方面公民或者企业都需要秉着合法、公正、自愿的态度缴纳税负,作为税务会计人员更应该遵守自身职业道德操守,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还应守住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做一名合格的税务人员,才是我国现代化经济和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的重要保障。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税务会计记账的数据来自财务会计,也就是说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从税务会计所核算的内容来看,其反映和监的不是全部的资金运动,而是与纳税有关的资金运动,税务会计的核算以财务会计的核算为依据,并且监督其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在我国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为了适应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需要,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高度重合,因为会计方法存在一定的相同性,都是反应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资金流动,财务会计反映企业经营盈亏状况,税务会计反映企业按税法缴纳的税款,这也使得两者之间出现了众多矛盾,所以,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虽然彼此关联但是必须相互独立,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同属会计学科,通过会计方法为企业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既保证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又保证企业合法化经营,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所以,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都是为了保证企业合法经营及企业利益的会计方法。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出发点不同

我国实施和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是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于会计信息核算处理,能够通过最直观明了的数据反映企业经营的财务状况及各时期企业的运营成果,通过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给投资者或者企业利益相关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使企业的经营状况通过报表形式反映出来。在此过程中,财务会计是从企业长远的利益出发,向投资者呈现企业最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需要投资者和所有者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制定安全可行的经济决策。而税务会计则从企业税收情况出发,在此方面企业的主要出发点集中在如何避税,通过采用合理有效的税务会计核算方法和原则,尽可能地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所以,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企业会计信息处理的出发点上存在较大差异,财务会计反映企业的运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税务会计则反映企业的纳税状况,只有将二者出发点合理区分才能真正发挥其各自的作用,更好的为企业发展服务。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工作目的的差异

企业财务会计的工作目的是以会计准则为依据,通过会计核算,为企业及时、准确的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会计信息,其目的在于通过财务报表、财务数据来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价值等信息。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产值、利润、员工薪资等都通过财务会计反映出来,财务会计的目的也正是通过会计手段真实准确的记录企业的一切跟资金有关的经济活动。而税务会计是以我国的税法为准则的,其会计价值取向与核算目的不同于财务会计,这是因为税务会计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利润以及资产的处理会产生差异,这是由税务会计的目的决定的。税法的主要目的是及时足额地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国家可以用财政收入来对社会和经济发展进行适当调节,那么,要足额、及时的筹集到财政收入,就必须要求企业等纳税人按时、按量的缴纳税费。因此,财务会计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防止纳税人通过不合法、不正当的会计方法偷税漏税、少缴税款。

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遵循原则的差异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所遵循的会计原则存在着差异,财务会计遵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严格地讲,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和方法,企业会计人员可以灵活地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会计方法,只要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就可以科学有效的反映企业经营的状况,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提供理论、数据依据,所以财务会计遵循的原则相对灵活,基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上。而税务会计所遵循的原则是我国实行的税法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税法作为法律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和严肃性,企业缴税、纳税都是依据税法执行,公平、公正,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要求纳税人按时、按量的缴纳税费。税务会计从业人员在进行税务会计核算时必须尊重税务法律法规,并且严格执行,税务会计的原则性更强,违反税法必然受到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所以,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遵循的原则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4.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核算原则的差异

企业财务会计的核算原则是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地反应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履行情况,财务会计核算也是遵循基本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注重的是会计准则和会计方法,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运转的情况通过特殊的会计方法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成本投入、利润等情况。而税务会计是税务的务实过程,税务会计是采用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的,同时,税务会计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以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在我国大力发展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特定情况下,税务会计是国家税收的重要参与者和管理者,税务会计从业人员从有利于税收征管的目的出发,以国家税法为核算依据,通过会计核算,准确、合法、合规地算出企业纳税人的应缴纳税款及其纳税依据,所以,税务会计与纳税人的现金流量挂钩,能够保证在纳税人有支付税款能力时及时、按量的缴纳税款。

5.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核算对象的差异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指在企业在进行各项经济活动中能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的全部经济事项,这些经济活动都应当反映在会计凭证、帐簿和财务报表中,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决定了财务会计直接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于企业抉择、投资者、政府管理部门而言,要求其财务会计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而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在经济业务中的涉税事项以及有关的纳税调整事项,主要是与企业计税有关的资金运动,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是否已经把经济活动记录在原始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表中,税务会计的核算程序与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并不完全相同,税务会计通过会计方法来核算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应对缴纳的税款,督促纳税人缴税、纳税。

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作为本期收益,但税法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应作为以后各期的收益,从会计核算对象及结果来看, 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作为以后会计期问的费用或损失,但税法规定应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不同,在纳税实务中,时间性差异主要表现在对于一些资本性支出的时间不同,与企业经济活动密切关联。

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发展的建议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间的差异越来越明显,并且二者之间还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必须将二者协调才能更好地为会计核算服务,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1.加强财务会计制度与税务法规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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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7- 0111- 02

1 引 言

CDIO(Conceive,Design,Implement,Operate,构思,设计,实施,运行)教育模式是“基于工程项目工作过程”和“做中学”的集中概括和抽象表达。该教育模式提倡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式,以项目为载体,倡导“教—学—做”一体化,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个人职业道德、团队合作精神以及交流能力等。近几年来,我国诸多高职学校引进了CDIO教育模式。

税法与税务会计是高职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这门课程要求学生在掌握税收理论和会计理论的基础上,可以进行涉税业务的实际纳税操作,是一门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的课程。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对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在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中,引入CDIO教育模式,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既有利于实践教学,又可巩固理论教学成果,从而提高课程的教学效果。

2 以CDIO教育模式构建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构思

2.1 课程定位

高职教育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为:具有本专业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等相关的财税法规和会计政策,熟练掌握会计、税务、金融等基本知识和常用ERP软件使用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随着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会计实务中,税务会计与普通财务会计的差异越来越大。大中型企业一般会设立税务会计岗位来负责企业日常涉税业务的处理。税务会计岗位因此也成为企业财务岗位的核心岗位之一。基于这种需求,市场迫切需要既懂会计处理又懂税务操作的复合型、应用型的税务会计人才。因此,在高职教育中,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作为会计专业的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既是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是社会对会计人才的要求。

2.2 课程建设思路

税法与税务会计综合了税法和税务会计的内容,该课程要求以我国现行税法为依据,运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发生的涉税业务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操作。学习该门课程前,学生必须对基础的会计知识有所掌握,其前修课程主要有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等。学习该门课程后,学生可以更深入地对涉税业务进行学习,该门课程的后续课程主要是纳税筹划等。

该门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既掌握会计专业理论又熟悉纳税实务操作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课程教学应重点突出“一个核心,两个能力”。“一个核心”是指学生对涉税业务从凭证、账簿的填制到报表生成、税款计算和申报的全过程的掌握。“两个能力”是完成核心任务的必备条件,即会计核算能力和纳税操作能力。

该门课程的建设思路是:以项目为依托,学生能力培养为导向,构建一个多媒体网络综合教学平台(包括校内实验室和校外实训基地);突出项目任务教学,以“学生为主体,老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使学生达到“做中学”;做到课程内容和实际需要相结合,考核标准和岗位能力要求相一致。

3 以CDIO教育模式构建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设计

税法与税务会计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在课程设计中,强调以职业能力的培养为重点,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开放性和技能性。课程以企业财务部门的税务会计岗位工作内容作为重点教学内容;以涉税业务的工作流程作为教学流程;利用多媒体、实验室等环境模拟仿真税务会计环境;以项目为依托,采用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方式,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结合、课程与工作结合、教室与实验室相结合的CDIO教育模式。

4 以CDIO教育模式构建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实施

4.1 教学进程

以项目为导向进行教学,包括3个大项目:税法基础知识项目,6个课时;具体税种的专题项目,44个课时;综合项目,14个课时。课程总共安排64个课时,教学计划表如表1所示。

4.2 实践教学

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实践教学贯穿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真正做到了“教—学—做”一体化。主要体现在3个大项目的实践环节:第一,在基础项目中,主要培养学生税收基本技能,通过案例学习,使学生对税收征管法中的纳税登记、纳税申报进行训练,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第二,在专题项目中,在学习过具体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理论后,通过具体项目,让学生练习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认识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资料,练习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第三,在综合项目中,以一个完整项目为媒介,使学生练习企业开业、变更等税务登记,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以及日常抄税和报税等一系列的涉税操作。通过学生对综合实务的练习,提升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4.3 考核评价

考核的指导思想是以能力锻炼为主,考试为辅。基于本课程应用性较强的特点,在考核中不进行试卷考试,而以学生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具体见表2。

5 以CDIO教育模式构建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运行

5.1 课程资源

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偏重技能性,需要双师型教师进行授课和指导。教学资源方面:第一,通过向学生推荐有关税务知识及制度的网站,培养学生积极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第二,教师将教学课件、教案、参考书的电子版,与实践教学相关的凭证、相关表格的电子版都上传到校园网上,供学生下载使用;第三,运用多媒体进行教学,可以图文并茂地直观讲解各种涉税凭证和相关案例;第四,运用财税实验室,指导学生进行仿真模拟实验,提高学生对涉税业务的实际认知能力;第五,到校外合作企业实习,让学生体验实际的税务工作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5.2 方法手段

在教学中体现“教—学—做”一体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项目为载体、能力为目标。具体教学方法有案例教学法、项目任务驱动法、学生小组讨论法、情境模拟法等。

6 结 语

CDIO教育模式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符合高职教育的宗旨。税法与税务会计作为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运用CDIO模式来构建课程教学模式,有利于改革教育方式,优化教学手段,为社会培养出复合型、应用性的税务会计人才。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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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务会计模式

目前国际上的税务模式主要有三种:法德税务模式、英美税务模式和混合税务模式。我国税务会计模式还是趋向于英美税务模式,由于我国税务会计模式建立比较晚,其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有一些小企业还没有实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会计模式的建立。我国将两者进行分离后将有利于会计制度的完善,减少会计制度上的漏洞,利于税务会计模式的建立。

2.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目前,全球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通过降低成本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例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负担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将其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就可以大大的降低企业的成本,有效的节约企业的资金,大大的提升了企业的利润,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由此可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3.有利于税收法规的落实与实施

我国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不仅在经济上进入了新的阶段,而且也为税务会计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很好的发展环境。通过1994年我国的税制改革可以看出税法的独立性,企业所得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流转税制改革都奠定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的基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有助于我国税制体系规范化和系统化的建立,是税收政策得以落实和实施的保证。两者的适度分离可以有效的对税收体系进行规范,提高了涉外税收的征管力度,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税款的流失,维护了国家的利益。

4.有助于降低税收机关的征收成本

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合一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纳税人的全面涉税信息,因此也就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收和稽查的成本。然而将两者适度分离后,提高了涉税人会计信息的质量,不仅企业可以保证自身在申报过程中的准确率,同时也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同时,两者的适度分离逐渐完善了税务会计核算体系,税务机关就可以及时、全面、准确的获取企业信息,这有利于税务机关更好的实施监管,大大降低了税收风险。

5.有利于企业形象的提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体制的不断改革,企业实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度分离后,企业内部的税务制度和财务制度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日常的企业管理中的税务问题也有了专门法律规定来解决,使企业内部的税务问题的解决变得清晰明了,这不仅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涉税风险,而且也提高了企业在大众心目中的形象。企业形象的提升有助于博得政府、投资者的信赖,从而获取更多的投资机会,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有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

二、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措施

由于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不断发展,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性越来越明显,两者相分离必然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降低税收部门的征管成本、节约企业的财务成本是我们值得考虑的问题。下面将就如何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1.改进会计制度,实现与税收法规的相互呼应

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还处在发展和完善阶段,资本市场也处在逐步的成熟当中,企业经营过程中会计舞弊行为时常发生。由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是分别建立在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对会计制度进行改进,使其与税收法规相互呼应是十分必要的。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办法:

(1)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进行改进,进一步促进会计制度的改革。

(2)明确造成企业贿赂支出、罚金和滞纳金的原因,追究责任到个人,并对造成的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3)会计制度要兼顾税收监管信息的需求,使两者在协作过程中会计制度对税收信息的支持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4)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要将会计制度对其的影响考虑在内,尽量协调好两者的关系。

2.完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我国财务会计体系的发展已经有一段发展史了,会计理论体系已经比较完善,对企业的发展具备了一定的指导意义。然而现阶段我国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还不够完善,还需要通过会计理论体系的指导,要进一步加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发展,就要在两者分离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对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建立,要将宏观的税收学的概念和理论转化成税法学的概念和理论。同时也要根据会计学的相关原理真实的反应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进一步促进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发展。

3.适当的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引入税务会计

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引入税务会计可以降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还体现了税收征管的合理性。长期以来我国在税收方面存在着重收入轻成本的问题,导致了征收成本高居不下,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后,在确保纳税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可以省略一些与税收无关或者相对次要的会计事项,这样也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4.做好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我国财政部负责会计制度的制定,而税收制度则是由国家税收总局制定的,由于国家机关的不同,其管理目标也有所差异,客观的使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只有保证财务部门和税务部门更好的沟通,才能保证两者相分离时得到更好的协调,使会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机制,才能使企业的财务成本和政府的监管成本有所降低,从而降低宏观经济成本在总体上的最小化。

5.加强企业相关财务人员的培训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企业中的财务人员是按照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而进行分离的,许多会计人员并不能同时精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也就是说不能兼任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记账工作。首先,我国企业要对相关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够同时胜任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两项工作,能够更好的完成两者的协调工作;其次,企业内部的税务人员也要转变思想,通过学习电算化知识,提高对财务处理的核算效率。再次,国家税务部门也要加大对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税收知识普及力度,使他们及时的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为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的适度分离提供条件。

除此之外,在科技飞速发展的环境下,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借助了大量的现代科学技术。企业采用电算化可以提升会计信息采集的速度和真实性,电算化可以在不增设原始凭证的情况下,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开运行,可以说电算化可以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适度分离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因此企业要加快企业内部的电算化进程,为两者更好的实现分离提供更好的条件。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对会计理论系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结果。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两者分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要结合实际情况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协调,更好的发挥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的作用。

篇9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特点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指按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将其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种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不一致,从而产生暂时性差异这一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作为资产负债表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直接由资产负债表项目比较中得出。

它是以当前或时间性差异转回时的税率为依据,确认、摊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如下:

(一)在税率或税基变动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账面余额要调整。

(二)本期发生或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均用现行税率计算、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基本核算程序

(一)确定各期间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1.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的金额。例如固定资产原值200万元,累计计提折旧80万元,则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20万元。

2.计税基础是税法规定的在计税时属于某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简单地讲,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该项资产在销售或使用时,可以作为成本或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如固定资产原值200万元,假设按直线法累计计提折旧30万元,则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170万元。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减去该负债在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一般来说,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短期借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情况主要是从费用中提取的负债。如企业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形成的预计负债。假设预计负债账面价值是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于实际发生时才可以扣除,那么当期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0。

3.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由于税法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才会存在差异。我们就是要把这些存在的差异找出来进行处理。

(二)确定所得税差异的项目,并确认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还是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1.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的目的不同导致会计准则和税法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标准不同,所以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这就是所谓的所得税会计差异。

2.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不会影响未来会计期间,也不会在未来会计期间得到转回,只影响当期的应税收益,所以永久性差异不必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这种差异会影响未来会计期间并在未来会计期间得到转回。按照其对未来会计期间应税收益的影响,分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如果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低,意味着在未来期间资产账面价值可回收的现金利益小,而允许抵扣的大,则产生可抵减的暂时性差异,两者的差额部分抵减应税收益,表现为所得税支付额减少而使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应将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高,意味着未来期间按资产账面价值可回收的现金利益大,而允许抵扣小,则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两者的差额作为未来利益而应纳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如一项固定资产会计折旧10万元/年,2年折旧年限,而税法折旧5万元/年,4年折旧年限,这就会产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而相反,一项固定资产会计折旧5万元/年,4年折旧年限,而税法折旧10万元/年,2年折旧年限,这就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如果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高,意味着在在未来期间清偿的现金利益大而不能抵减应税收益的小,则产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如果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低,意味着在在未来期间清偿的现金利益小而不能抵减应税收益的大,则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一项由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100万元,企业确认营业外支出100万元,但税法规定按实际发生额确认,因为当期没有实际发生所以税法不允许确认支出,待未来期间实际发生才允许扣除该项支出,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暂时性差异是除了时间性差异之外,其他因税法和会计准则不同而形成的计税差异。如企业合并产生的公允价值、商誉等。

三、所得税会计处理例解

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应区分为三种情况:一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即“所得税费用”账户;企业合并产生的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计入合并商誉,即“商誉”账户;与直接计入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计入权益,即“资本公积”账户。

一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即“所得税费用”账户的处理。

例题:A公司2009年按会计核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80万元,该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20万元;因违规经营被工商局罚款5万元;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会计折旧年限3年,税法折旧年限5年,本年度会计折旧50万元,税法折旧30万元。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除折旧影响外,连续5年A公司的资料无改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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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税务会计人才供需矛盾,必须从根本上对《纳税会计实务》课程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在《纳税会计实务》课程中采用工作过程教学法有利于解决税务会计人才供需矛盾。工作过程教学法是一种以工作过程为线索设置课程、以典型产品或服务为载体设计学习过程、以职业能力形成为依据选择课程内容并以完成工作任务为主要学习方式的课程模式。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教学模式,强调学生是学习过程的中心.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与协调人。教师遵循咨询、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这一完整的工作过程序列,在教学中与学生互动.让学生通过。独立地获取信息、独立地制订计划、独立地实施计划、独立地评估计划。在自己“做”的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习得专业知识,从而构建属于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体系。

而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下,高职院校对税务会计的人才培养重视不够。观念不正确造成税务会计专业教育教学投入严重不足。《纳税会计实务》课程仅停留在开课层面:开设有该课程,有师资,但是没有教学效果或收效甚微。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根本不知道自己所在的企业该交哪些税,怎么根据本企业的业务而不是业务题计算税款,如何申报缴纳税款,甚至不知道本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应该开具什么发票,如何开具,发票如何识别其有效性等问题。

《纳税会计实务》传统教学模式下从理论到理论的教学(指课堂到实验环节)、例题式的讲解形式、各税种各自为阵的教学方法是造成上述问题的症结所在,抽象化的教学使毫无社会工作经验的学生无法想象和体会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习惯了看题目做作业的学生们,走上工作岗位后不知道如何开票,更无法根据原始凭证所记载内容分析经济业务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而计算税款和按期足额进行纳税申报更是无从谈起。

二、工作过程教学法在《纳税会计实务》课程中的应用

1. 将企业涉税业务处理流程及技能要求嵌入课程教学

深入企业,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流程,总结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所出现的涉税业务或事项及其处理规范,并将其整理形成课堂教学的系统性业务资料,再细分为各税种的业务资料。在将企业涉税业务细分到课堂教学时,教学过程中既要照顾到各税种发生发展的自然顺序,又要注意选取选全企业运营中必须、常见的经济业务,真实再现企业经营管理情境。

2. 改革课程教学方式方法

运用PPT、视频、情景教学等现代教育手段,将传统教学的例题、案例转换成票据、图表等原始凭证表达企业涉税业务的发生,以记账凭证、账簿取代会计分录和文字表达业务处理过程及方法,注意岗位划分和角色分工,让学生在实践中适应各种渠道得来的原始凭证种类,同时学会识别和区分各种原始凭证的有效性和填开注意事项。

注重学生在课程中的参与性,以学生为主导,坚持高职教育理论知识“必需够用”的原则,加大实务教学比例。将企业业务处理资料及流程嵌入实验教学并编制实务操作范本,编写实验指南,说明实验实训任务、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岗位分工及岗位职责描述。既让学生在实验实训环节能身处企业其中处理涉税业务,熟悉凭证流转程序,掌握原始凭证填开方法,以使学生在实验教学中对企业业务流程及票据流转环节有切身体验并在操作中掌握涉税业务处理技能

3. 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范本的作用是为学生提供业务处理的规范,而不应沦为学生生搬硬套的模板。教学中应注意强化对范本中所涉及的关键知识点进行讲解,并给予学生反复试错的机会,以便掌握相应技能。如发票识别,应对现行国地税发票版本防伪标志进行讲解并在业务中嵌入虚假发票供学生识别并分别进行相应业务处理,教予学生在教学中实践,在实践中试错,在错误中成长,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2)注意教学的系统性。所谓系统性并非指对教材所列税种要面面俱到进行教学。而是从企业实际经验出发,对企业纳税年度内正常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涉税业务细分到各税种中,在教学过程中按实务处理顺序渐次组织教学,并处理好各税种间的相互关系。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培养学生系统学习的能力,关注能力培养而不是课程教学本身。

三、影响《纳税会计实务》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因素分析

师资、设备、教学环境等因素,凡是参与到教学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的因素,都有可能影响既定教学改革目标的实现效果。

师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课程改革成败,欲通过《纳税会计实务》课程教予学生涉税业务处理能力,要求授课教师深入企业一线,熟悉不同企业类型的生产经营过程,对各类企业常见的涉税经济业务具有筛选整理和再现能力;同时要求授课教师既要掌握我国现行税法理论知识,又要熟知涉税业务会计核算规范,即遵循会计准则。涉税业务处理技能对理论和实务的双向要求决定了师资培育难度,同时也是教学改革实现既定目标的一个瓶颈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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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目前企业会计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税务的筹划意识且纳税观念过于陈旧

近些年来虽然人们对于纳税的观念已经逐渐熟知,但在企业中相关的财会人员对于偷税漏说以及税务筹划之间的关系却难以界定,而且对其概念也认识不清,大多数企业中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对企业所得税五统一的内容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对纳税会计业务也没有进行深入的了解,从而在进行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时候,依旧采用着以往旧的税务筹划方案措施,这样一来就很难使企业的税务负担减轻,利益得到最大化,而且旧的税务筹划方案并不符合国家税收相关精神与当前的市场环境,一部分的企业财会人员并没有意识到税务筹划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此外,在偷税、漏税、避税以及税务筹划上要认清它们在本质上的区别,偷税是一种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也就是企业隐瞒真实的内部情况,采取不公开和不正当的手段从而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避税是企业为了解除税负或者减轻税负从而利用税法上的一些漏洞而做出的一些不正当的行为;漏税指的是在企业中会由于相关的财会人员的粗心大意或者企业对于税法相关的规定不太熟悉而造成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这种行为大多数并非主观意愿的。偷税、漏税、避税这三种行为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还要受到一定的处罚,而税务会计筹划则是需要在合理且合法的情况,并且符合国家相关的税务精神和税收的优惠政策来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负。

(二)相关财会管理人员的税务筹划能力不强

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的经济效益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力水平,而企业中的税务筹划工作则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企业中相关的财会管理人员缺乏对税务策划的重视,且全面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很难满足新税法的要求,税务策划方面的能力整体都比较低,这样一来企业的税务负担就不能减轻,经济效益也难以得到提高。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要想有效的开展,就要求相关的财会人员在精通税法、会计方面的知识的基础上,还要了解并熟知投资、金融、物流、贸易等方面的知识,然而现实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部分的企业财会人员甚至连基本的税法和会计知识都没有完全精通,且会计和税法相关的知识和观念较为陈旧,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需求,此外部分的财会管理人员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没有主动去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税收负担,致使企业内部的财会部门不能够制定出合理细致的规划,不能使各部门之间达到很好的配合,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大大地影响了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降低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没有完善的税务筹划体系和相关的管理机制

企业要实现税务筹划达到一个理想的效果,最根本的就是完善和健全一套合理有效的筹划体系和管理机制,一部分企业由于自身税务策划的目的不够明确,在管理方面有所欠缺,导致了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很难顺利开展下去。首先,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是一个整体性和目的性很强的工作,一些企业忽略了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企业成本效益的分析,致使税务筹划的目的本末倒置。其次,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工作,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状况来制定合理的方案和详细的计划,从而保障税务筹划在时间上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现实中的一些企业却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而是在结束了各项经济行为之后才开展了税务筹划工作,这样不仅使税务筹划工作失去了统筹规划的作用,而且很难达到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目的。最后,由于大部分企业的财会管理人员专业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的欠缺,再加上其税务筹划经验的不足,导致了企业税务策划方式的单一和缺乏创新,很难与新税法的相关要求适应。此外,部分的企业忽略了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从而使征管的流程变得复杂,这样不利于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进行。

二、企业所得税五统一主要的变化

首先,五个方面的统一分别为:一是新税法不再把外资和内资企业区分开来,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二是新税法将之前原税法中对内资企业规定的税率降低,并把内外资企业的不同税率统一为25%。三是新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的一些标准和政策,使企业的税负变得更加公平公正。四是新税法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调整和统一,并且将特惠制取代普惠制。五是新税法统一规范了税收的征管要求。除了五个方面的统一之外,新税法也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这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使企业达到了降低成本的目的,为相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开展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进一步实现了节约资源,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企业所得税五统一简化处理了所得税的税率,它把基本的税率定位25%,这样的一个标准对于不管发展进步还是缓慢的企业来说都是一个最低的水平和标准,大大地减少了企业的税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使企业能够在财务方面增加一些经济实力和效益,进而更好地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

最后,企业所得税五统一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税前的一些扣除项目,如工薪资金和附加项目的扣除。具体表现为其一是对企业的相关工薪、福利、经费等的发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二是对企业在业务方面的宣传费用和招待费用以及一些公益性的捐赠费用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根据具体的规定进行税前的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五统一后企业会计税务筹划的具体策略

(一)培养税务筹划的专业人才队伍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有一个明确的筹划目的和筹划方案,这就要求税务筹划者不仅需要有税法和会计等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有全面的筹划能力以及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因此,企业应该培养一支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极强的税务筹划人才,在进行筹划的过程中,能够对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很好地把控和掌握,并对企业中的筹资、投资以及经营等详细的了解,并通过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和计划。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项思维型和规则性极强的工作,要培养一批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人才,不断地扩大人才建设的队伍,且在工作中定期地开展培训,培养税务筹划人员的创新意识和策划能力,使其能够不断地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合理的调整税务筹划的方案,使其能够与企业的利益相契合。

(二)完善税务筹划的管理体系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尊重税收筹划的时间性、目的性和实践性,建设一个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从而最终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首先是要用岗位责任制来确定在税务筹划的时间,必须要确保在其他各项经济活动之前进行筹划,从而设定一个合理的财务格局。其次是要明确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以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作为最终目的,并且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计划,进一步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最后是要结合着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新税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实践,使企业与税法能够充分的融合起来。总之,企业要根据税务筹划的具体特点,结合着企业自身的状况,建立并健全税收筹划的管理体系,进一步保证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沟通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制定不同的筹划方案和措施,但一切的方案和政策都要在遵守相关的税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和通过才能够实行。因此,企业应该与税务机关之间保持顺畅的沟通,及时的咨询并学习相关的国家政策,如果相关的筹划方案没有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那么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就是无效的,严重时甚至可能触犯到国家的法律,从而影响企业的合法运营,企业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时要与税务机关进行及时的沟通,然后根据相关的政策制定出不同的策划方案,这样一来不仅避免了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还能够使税收筹划的方案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四、结束语

就目前现代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对企业会计税务进行有效合理的筹划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和意义,新税法相对于旧的税法来说在纳税的内容、税收的优惠以及纳税人主体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改变,它对于企业在税务的筹划工作上产生了有利的影响,在今后的发展中,企业应该更加重视税务筹划工作,不断地总结以往的经验和不足之处,在新税法的环境下开展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进而使企业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和资金时间价值,不断地提高其市场竞争优势和地位。

参考文献:

[1] 迟麟欢.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分析[J].北方经贸,201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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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人“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按捐出方提供的会计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没有提供有关凭证,则按以下规定处理:(1)同类或类似资产活跃市场的市场价格估计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2)不存在活跃市场时,按该受捐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企业接受资产捐赠时,应根据有关凭证或参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合理估价加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银行存款”等。税法规定,企业不论接受货币捐赠还是非货币捐赠,都要作为当年收益,前者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者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有余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年终应按接受捐赠资产或用以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所得税;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人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交所得税。“数额较大”是根据《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取消了对该事项的行政审批,企业可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丙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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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工资发放筹划案例

 

1.企业情况企业属技术密集型,效益好;工人100人,人均月工资4000元,但企业未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员工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交;企业为让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职工在抵扣限额2000元内发放工资,工资表内列示工资费用仅19万元,同时采取不规范手段多渠道取得发票入账套现,用套取的现金补全工人工资。2.问题的提出(1)上述有关发票取得途径不规范,容易引起财务管理混乱。(2)发票取得不真实,费用列支不实,对员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不代扣代缴,存在偷漏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现象,使该企业涉税风险加大。(3)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未交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仍然有权要求企业补交;企业存在或有负债加重风险,同时因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存在违法和被处罚风险。3.解决方案第一步,把表内发放工资提高到人均2500元,企业为每个员工每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元,该税负较轻,工人应能接受。第二步,企业统一为员工交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2000*(28%+9%+3%)=800(元/人/月)(其中580元企业可作为费用列支,其余部分因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不能在税前列支)第三步,高于3300元的部分工资,延迟到年末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4.方案评价(1)工人工资足额发放,列支清楚,不必采取不规范手段多渠道取得发票入账套现,财务管理规范化;工人既得利益也没有受到损失。(2)企业消除了偷税的风险,也消除了被工人起诉要求补交“三险”的潜在风险。(3)与调整前相比,企业全年税前多列支费用81.6万元[(计税工资总额2000*100人-调整前表内工资费用190000)+“三险”580*100人]*12个月=81.60(万元),节约企业所得税20.40万元。(4)通过第三步调整,为个别高工资收入职工取得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面的利益。

 

二、企业筹资管理应注意的两个法律问题

 

       因为负债利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企业筹资时加大负债比例会带来所得税方面的利益,这是财务管理方面的常识,也因此成为企业筹资税务筹划经常采用的手段,但很多财务人员却不知道不是所有的负债利息都可以在税前列支。1.我国税法有关规定(1)利息资本化问题。资本性利息支出,如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指竣工结算前)或开发、购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企业开办期间的利息支出等,不得作为费用一次性从应税所得中扣除。(2)利息扣除标准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关联方借款利息问题。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2.企业跨国经营进行负债筹资税务筹划时,还需要注意有关国家对资本弱化的限制性规定各国关于资本弱化税制的规定有所差别,有的国家如英国实行把向非居民大股东支付利息视同股息分配的办法;多数国家实行安全港模式,即以公司债务对股本的固定比率(也称安全港)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的标准。实行安全港比例的国家,对超过界限利息的处理分为两种模式:(1)对为超过安全港界限的债务支付的利息不予作为费用扣除。采用这一方法的国家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和美国,法国采用类似方法。(2)将超额利息视为利润分配或股息。对超过安全港界限的利息,不仅不能作为费用扣除,而且明确将其重新归类为公司分配利润或股息,按股息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这一方法在德国、韩国、南非和西班牙等国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