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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鉴于非交易转让股票的印花税征管范围划分不够明确,上海、深圳两地做法不一的情况,现明确规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款的解缴入库期限
根据不同种类股票的交易情况和清算特点,现将证券登记公司代扣印花税税款的解缴期限统一确定为: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三、加强对欠税清理,不准占压拖欠税款
证券登记公司代扣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股票交易双方已经缴纳的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解缴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更不准挪作他用。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不得允许代扣代缴单位延期解缴税款,严禁发生拖欠。对于代扣代缴单位已经发生的拖欠,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限期追缴入库,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清理欠税的情况每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四、建立代扣代缴税款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扣代缴情况,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附后),各地自行印制。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建立定期收入分析制度
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波动,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收入。因此,应建立季度和年度收入分析制度。为做好收入分析工作,税务部门要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建立日常的信息联系,掌握市场的交易情况,定期分析市场变化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影响。除每季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外,对于对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场变化情况可随时专报。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期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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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扣代缴 |||||||||||||||||
| 义务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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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人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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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别: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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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 税 |本期交易 |本年累计|税 率|本 期 代| 本 年 入 库 | 本 年 累 计 |
| 项 目 |(转让)金额|交易金额|(‰0 |扣 税 额| 税 额 | 入 库 税 额 |
|---------|------|----|-- |----|------ |-------|
|A种股票 | | | | | | |
|---------|------|----|-- |----|------ |------ |
|B种股票 | | | | | | |
|---------|------|----|-- |----|------ |-------|
|非交易转让股 | | | | | | |
|票 | | | | | | |
|---------|------|----|-- |----|------ |-------|
篇2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因此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并按年、按季、按月征收,均匀入库,税收面向多税种、多层次、全方位的课税制度。首先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满足日常的财政支出。其次,税收也是国家跳动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此外,税收还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因此,加强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把关税收征管审计工作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二、努力熟悉税法种类及关于地方税收政策的优惠制度
税收按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按照征税对象可以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按照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等。
对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制度的不熟悉或者误解,甚至可能导致税源流失的现象。税源的流失是政府财政收入不规范的诱因,同时会影响到社会的劳动就业机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会受到不利影响,税收收入的分配也会产生一定的偏差,而国家整体经济的信息也会被蒙蔽,做为宏观调控的一只手,国家的干预反而会增加政府与纳税人的矛盾。比如,减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的鼓励和照顾的相关特殊性的规定。制定此项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照顾地方纳税人的特殊困难或者鼓励新兴产业的发展等。主要包括减税和免税、税收起征点以及免征额等相关政策。地方税务局在进行税收征管和审计工作中,更要熟悉国家税法关于地方税收政策的优惠制度,以防发生多征、误征,进而引起地方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的纠纷,阻碍税收政策的执行以及征管审计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的措施
(一)税务部门要研究和制定税收征收和征管审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要认真研究并制定税源管理体系、税收管理员制度、岗位责任制以及审计工作中的相关制度、审计人员的管理体系等相关制度,从制度上管人、管事,堵塞工作漏洞。
(二)要不断提高税收工作人员以及审计人员的职业技能
面对地方税收工作的复杂性及其重要性,一定水平的职业技能是保证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及其征管审计工作开展的有利保证。仅仅要求工作人员业务处理水平是不够的,税收征管工作对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能力有更高的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地方税务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中,除了严格按要求按政策制度开展工作外,要重视国家税收政策的更新,不断强化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职业技能,以适应国家最新的税收征管工作。比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和审计工作者,不断更新职业技能,管理当局也要适应国家相关制度是开展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完善税收执行政策和征管审计工作制度的一部分。
(三)不断完善税收征收和征管审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要在坚持税收征管工作和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依据我国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借鉴参考国外发达国家税收管理工作的先见之举,总结工作中的历史经验,发现历来工作中的难题甚至不合实际之处,通过向地方政府部门或者上级部门反应并讨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修改并完善税收执行政策和征管审计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力度和征管审计工作效率。比如我国的地方税收政策的执行以及征管审计工作的开展,给人一种常规不变居于制度的印象,这就需要我们创新手段,在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高税源精细化管理,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快捷性,完善征管审计工作的高效率。
(四)注重细节
从大的方面,不仅从整体制度或者政策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加强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而且从税收征管人员和征管审计人员的岗位职责,职业技能等方面不断完善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具体的,除了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还要从具体的征管工作中认真思考和分析当前地方税收政策和征管审计工作中的不足,如,具体的业务流程是否满足管控的需求,与地方税务局相关部门的工作是否协调,信息是否融合,税收发票的开办是否合理或者对不法分子有可成之机等,从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针管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不同角度,严格制约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束语
审计人员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进程及其效率有着监管和报告的作用,对地方税收政策的执行,不管是从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入手,还是从审计人员审查监督入手,都对加强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肩负着重大的责任。
篇3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篇4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篇5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篇6
税务稽查作为维护经济秩序、管理与监督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必然受到税收信息化及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深刻影响。而现有的稽查体制与税源专业化管理不相适应,税务稽查定位不够准确,稽查职责范围不够明确,相关稽查工作机制不够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推进稽查体制的改革和稽查制度的创新。分级分类稽查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而推出的一种新型稽查工作模式,这一模式的推行,将有效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加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地整合稽查人才资源,提高税务稽查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同时对公正税务执法、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营造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税收执法的公平、公正。分级分类稽查的目的是强化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遏制重大涉税案件的发生,加大对涉税大要案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体现了对合法纳税人权益的尊重,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建设,顺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呼声。
(二)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提升税务稽查执法的效能。分级分类稽查采用集中选案、统一检查、交叉检查等组织方式,抽调各级稽查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活动,突破了稽查工作的地域界限,实现了稽查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的工作格局,有利于整合现有稽查资源,提高稽查工作效能,实现各级稽查部门之间的才力资源、信息资源共享,建立一个规范互动、协调高效的稽查网络平台。同时,也有利于上级稽查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管理、监督和考核,规范下级稽查部门的规范执法,提高案件查处质量,减轻当地执法部门的压力,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人为干扰,有效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三)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以查促管、以查促查。通过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纳税人实施分类查处,有利于深入分析、总结和研究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征管问题,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和意见,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通过对同类稽查案件的剖析,有利于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手段和规律,总结和提炼案件查处的方法、经验,促进税务案件查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查处,特别是对大要案的查处,有利于发挥稽查的震慑作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规范税收秩序。
(四)分级分类稽查有利于提升税务稽查干部业务水平。对于经济相对落后、规模以上纳税人较少的县(区)的稽查干部,参加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检查,对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查帐技能有很大帮助。统一检查、异地检查、省市联动和市县联动等稽查工作方法,为税务稽查干部创造了交流、学习和锻炼的机会,有助于提高税务稽查干部应对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的能力。
二、我市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现状
(一)出台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市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市地方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如下:
市地税局按照纳税人规模、类型和案件性质,对全市纳税人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确定相应的稽查主体,由各级稽查部门根据分级分类稽查的原则,组织实施稽查。
每年1月底前,由各县、区地税局统计上报辖区内重点纳税人名单,市地税局以统计名单为基础,结合全年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制定重点检查计划。
市地税局稽查局确定分级分类稽查范围外纳税人的检查,由县、区地税局根据征管权限确定。市地税局当年已列入检查计划的重点纳税人,由市地税局稽查局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所在地县、区地方税务局,县、区地税局不得再列入本级当年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已列入检查计划的重点纳税人,如遇群众举报,县、区政府交办等情况需要专案检查的,县、区地税局应及时上报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稽查实施主体。
市地税局稽查局对重点纳税人检查终结后,将检查结果及稽查建议反馈县、区地税局,以达到以查促管的作用。对市地税局确定检查的重点纳税人的检查,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县、区地税局(稽查局)组织实施,检查终结后,县、区地税局(稽查局)应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地税局(稽查局)。
(二)具体做法
在试行分级分类稽查工作中,我们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取得了初步成效。具体有以下几点:
1、试行集中统一选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专项检查指令性、指导性计划,结合重点税源管理情况,首先由市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征管软件调取征管信息,进行数据分析,选取部分备查纳税人名单下发县(区)地方税务局作为税务稽查指导性计划,然后由县(区)地方税务局结合日管和以往年度涉税检查情况,对备查名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局稽查局,最后由市局稽查局统筹安排,经报批后,以文件形式下达稽查任务书,由县(区)地税局稽查局负责实施。2011年度我局共对金融保险、通讯、石油石化、房地产、中介机构和资本交易等行业和项目进行集中统一选案73户。
2、组织开展重点税源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地税征管工作实际,每年由市局从征管软件中调取重点税源征管信息,进行征管数据比对分析,通过对以前年度重点税源稽查案卷剖析整理,总结重点税源发案规律性,并结合日管工作中掌握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大额投资筹资、资本交易等涉税信息确定重点税源被查对象。确定重点税源被查对象后,首先由县(区)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查对象进行自查自纠,然后市局根据自查自纠情况,确定最终被查单位名单,由市稽查局组织实施检查。
3、开展异地交叉稽查。
市局根据掌握的企业征管信息及企业核算状况,结合县(区)局上报要求重点整治的行业或部门,确定异地交叉稽查被查对象,由市局从全市稽查人才库中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统一对被查对象实施检查。
三、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制约因素
(一)“四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欠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四位一体”良性互动机制既是稽查职责要求,又是提升稽查效率和稽查执行力的有效途径;既是以查促管、提高征管质量的有效手段,又是规避执法风险的有效渠道。目前,征收、管理、稽查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不够通畅,主要表现在信息交流共享层次不高、利用水平较低、协作运转效率不高、协作范围不宽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分级分类稽查的全面推行。
(二)征管信息质量整体不高。由于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所管辖重点税源户的涉税信息不能及时掌握,只能通过征管系统信息了解重点税源户的涉税变动情况,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征管信息内容不完整,更新不及时,审核不严格,重点不突出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管数据分析的质量和稽查选案的准确。
(三)稽查人力资源不足。稽查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到15%,而现有稽查人员真正在一线检查岗位上的不足50%,并且大部分工作精力集中放在年度上级布置的专项稽查、外地协查和举报案件的查处上,对其他工作则疲于应付,这一问题成为制约实施分级分类稽查的重要因素。
(四)税务稽查体制的制约。稽查机构的形式设立、职能配置、权限划分、上下级稽查部门间的管理机制尚不能完全适应分级分类稽查管理的要求。如:抽调人员的检查权限、异地执法权限以及的文书使用、稽查案件的审理、执行及入库级次等问题。
四、完善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四位一体”的联动机制,确保分级分类稽查顺利进行。税务部门内部的计划、税政、法规、征管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及时为稽查部门提供税源资料、征管信息、政策依据等方面的支持。稽查部门应及时反馈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征管建议,建立查前、查中、查后全方位的查管互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为推行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管理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确保分级分类稽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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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管原则
1、以乡镇为主体原则:县政府砂石税收征管办公室主导、协调全县砂石行业税收征管工作,各乡镇为委托征收主体,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交警大队、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公路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协助。
2、属地管理原则:各砂石场按所辖地,由乡镇负责管理。县砂石税收征管办公室将年度任务分解下达到乡镇,并由乡镇负责落实到砂场业主。
3、以各采砂场点为征管对象的原则:凡采砂石场点均为征管对象,其业主为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税法规定建立帐簿,如实申报纳税,接受委托征管部门的日常管理。
三、征管方法与措施
1、坚持深入宣传,全面动员。2012年1月为集中宣传月。各乡镇要按照县政府砂石税收征管会议精神,迅速召开专题会议,传达贯彻县政府会议精神,成立砂石税收征管专门班子,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砂场业主。各乡镇可以根据本辖区情况创新管理模式,确保砂石税收征管到位。
2、坚持依法征缴,统一管理。全县砂石税收征管工作由砂石税收征管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
(1)、严格规范采砂场账簿管理。采砂业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如实反映相关经营情况。按国、地两税综合税率10.5%实行查帐计征。其中:国税增值税税率为17%(业主可以选择按6%的简易征收率征收),地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折合为4.5%。应建帐未建帐的采砂业主,按照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以采砂场点为征税对象,按年核定税额,具体标准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各乡镇应安排专职干部轮流跟踪管理各采砂场点,对每个砂场业主的采砂销售情况要掌握一手证据资料。
⑵严格实行砂石准运制度。在出县主要路段设立“县砂石税收整治临时检查站”,检查人员由:财政、国税、地税、交警、公路、林业联合组成。所有砂石销售实行查看纳税证明。没有准运证的每台次收取税收保证金200元,不得抵减砂场业主的年定税额和乡镇任务。同时,交警应全力协助砂石税收征管,对相关车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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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税种管理,强化税源控管是关键。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工作,而“两税”又存在点多、面广,既有“西瓜”可抱,又有“芝麻”可捡的特点,顾此失彼就必然会造成“两税”的税收管理盲区。因此,建立源泉控税机制,抓好“两税”控管和对重点税源户的监管,分析和研究税源,实现“两税”申报与征收的最大化,是加强“两税”征管、有效防止税款流失的基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做好“两税”征管工作,认真开展了对“两税”税源、征管现状的摸底调查,并及时按税种建立了基础资料数据库。以印花税为例,依托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等有利条件,充分利用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分析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相关信息数据,以及与其销售收入等指标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对比,强化印花税的税源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印花税在各行各业的不同特点,一是加大对建筑安装行业、外来基建等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户的监管力度,对建筑安装项目开工进行立项登记,完善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在建筑安装企业、外来基建单位到税务部门开具门临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及时足额附征印花税,并分户建立扣缴台账;二是加大对批发零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印花税征管,特别是对批发零售业大型企业的销售合同类印花税管理,对合同金额较大,销售收入明显偏低的企业进行重点调查分析清理,仅2006年全年批发零售行业这一项就入库印花税1 43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65万元,增幅达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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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自然人履行的纳税义务进行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对其应纳税款征收入库的税务活动。
由于受历史因素及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国自然人税收管理研究起步较晚,自然人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西方国家普遍征收的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在我国都没有开征,而针对自然人住房征收的房产税也仅实行部分城市试点。在目前已经开征的税种中,以个人所得税而例,与发达国家甚至和发展中国家相比,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远低于他们的平均水平,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出筹集财政资金以及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深入,提高直接税比重成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自然人征管制度的构建势在必行。
二、自然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自然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这3个特点导致税收对公民合法经济利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虽然这种损害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而且损害程度有限,最终的受益者仍然是公民。但是,大部分自然人纳税人无法真正理解税收的内涵,认为是个人的一种无偿付出。对税收在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未能正确理解,造成其心理上形成了不平衡,认为纳税是生活的负担,故其会想办法少交税款。从目前的自然人征管现状而言,纳税遵从度远低于预期,虚假申报、少缴税款、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在日常管理中普遍存在。
2.信息未实现同步共享。目前,虽然各个行业包括税务机关的管理都日趋电子化,各个行业间的信息传递也大多通过网络传输,但是这种信息传递大部分都是行业内部纵向的,而各个行业的横向联网信息仍不完善,传递也不及时。税务机关同工商、国土、房管、交通、金融、卫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体制尚未确立,税务局机关对自然人拥有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的确切情况无法真实掌握,自然人依财产取得的收入也就无从核实。
3.征管制度的不完善。现行征管法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法人和单位,对自然人基本不涉及,而且无论是税务登记环节的规定,还是针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U纳税款等情况,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其适用范围均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不在其列。就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而言,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即随着收入的增加,税负也增加,越是高收入者从逃税中得到的好处越大,但对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却基本没有规定。
三、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议
1.强化对自然人的税收宣传。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结合自然人接受各类信息的渠道,对自然人进行税收宣传时,充分利用手机报、手机短信、网站、微博、论坛、贴吧、视频、微信、公益广告等新载体开展工作,为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实施奠定舆论基础。同时,考虑到自然人税收的高度敏感性,应对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和财政支出方向进行改革和调整,提高预算的硬约束和透明度,并增加民生领域的财政支出宣传力度,逐步将自然人税收打造为“受益税”形象,为自然人税收比重的提升奠定社会公众的认同基础。
2.完善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虽然已实行对自然人进行登记,但范围仅限于到税务局办理申报的人员,而且登记内容相对单一。建议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覆盖范围扩大,为每个成年自然人建立一个终身唯一的纳税识别号,并为其发放类似于身份证件的税卡,该卡登记的信息包括其所涉及的行业类别、职务职级,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综合信息。自然人在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时,均需要提交纳税人识别号,对未按规定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自然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国家需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自然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保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以当前企业纳税信用评定为参考,对自然人信用进行定期评定审核,建立适用于普通自然人的诚信指标系统、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等,加大对自然人涉税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同时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也要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开设绿色办税通道,并通过与其他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为这部分纳税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更多的便捷。比如与银行、通信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于诚信纳税人,银行方面放宽贷款条件,通信部门提高话费透支使用额度,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纳税信用度高的光荣和便捷。
4.建立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具体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目前,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中规定对少数情形纳税人在税款已扣缴的情况下依然负有自行申报的任务,也就是开展双向申报。但是这种双向申报制度仅限于部分特殊情况,如高收入和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的人群,还存在很大局限性。我们应该进一步扩大双向申报制度的范围,逐步广泛推行严密的双向申报制度,通过对掌握到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相关收入纳税信息进行稽核比对完善自然人税收综合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丁芸 姜明耀:《自然人的征管:推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关键一步》[J]财税观察,2015.12: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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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工作内容
综合治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市地方税务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主要做了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统一领导,组织保障。成立市地方税务局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小组,制定《市地方税务局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试行办法》,规定了工作小组办公室、各职能单位的主要职责,明确了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征管处,并要求全区县(市)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有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参加、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综合治税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社会综合治税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是结合实际,拟定涉税信息处理细则。根据我局实际工作,并结合“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操作系统”特点,拟定《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业务处理工作规程》,明确涉税信息在市局相关处室与区(县)级局业务部门之间采集、登记、分发、处理、反馈的方式及时限,并要求各区(县)两级业务部门均明确一名信息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涉税信息平台涉税信息的梳理、比对及利用工作。
三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综合治税信息服务平台”的运用水平。3月,召开全市中层干部专题会议,全文传达和学习社会综合治税文件精神,将市政府提出的工作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与市局实际有机结合起来,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及办法。7月,为使全市地税系统更加全面的了解和运用好该平台,特邀请“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小组办公室”相关领导为市局领导、机关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各区、市、县分管征管业务的局领导现场演示,讲解了“市社会综合治税信息服务平台”的各种特征、功能,并现场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了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从中发现、梳理出大量前期工作中遗漏、未加以整合利用的涉税信息,为“市社会综合治税信息服务平台”顺利运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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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管改革与科技人才的矛盾
深化征管改革是以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支点,而信息化建设主要是建立覆盖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立包括以“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要实现上述目标,一方面,要求有一批懂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才研究、开发、维护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另一方面,要求税务人员会操作、使用税务信息管理系统。然而,目前税务人员素质与这一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尽管近几年我们已经认识到税务人员素质与科技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大力开展计算机知识培训,优化人员素质结构,全系统整体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其素质的提高赶不上科技发展的速度,地、市、县税务机关计算机专业人员仍然相当缺乏,越到基层人才越缺,有的县税务机关竟无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仅靠一般专业人员维持工作。全系统税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也不太高,仍有少部分人员不会操作计算机,另有一部分人员虽会操作也大多是打字、拟文,真正有较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的人员不多。在一些发达国家,税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很高。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税务局人均拥有一台计算机,通过应用大量的管理软件,如税款征收管理业务软件、办公自动化管理软件、纳税服务管理软件等,所有工作基本上都能在网上完成。
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处理和解决好征管改革与科技人才的矛盾,尽快提高税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一是充实专业人才。每年有计划地招收计算机专业毕业生,以本科毕业生为主,尽可能招收硕士毕业生,以提高人才层次。二是深造专业人才。有计划地选送一批有发展前途的专业人员到高等院校深造,提高其专业水平。三是培训专业人才。充分利用各税务学校的师资、硬件等,多办计算机知识培训班,对专业人员和税务人员分层次培训,时间可长可短,内容上分为普及班、强化班、专业班。四是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税务人员边干边学,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计算机操作、应用水平。同时,定期进行计算机知识等级考试,并将考核成绩与上岗、报酬等挂钩,以激发税务人员努力提高科技素质的积极性。
二、征管改革与内部管理的矛盾
目前在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征收、管理、稽查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够,资料信息传递不顺等。建立信息化支持下、专业化的“集中征收、分类管理、一级稽查”税收征管新格局后,一个市县级税务局仅设立一个直属征收局、一个直属稽查局,均为相对独立的专业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管理分局。在实际工作中,征收局如何根据管理局的纳税评估和稽查局的稽查结论征收税款,以及收缴滞纳金和罚款,其征收情况如何通知主管管理局、稽查局;管理局如何根据征收局的征收情况和稽查局的稽查情况实施管理,其管理情况如何告知征收局:稽查局;稽查局如何根据征收局的征收情况和管理局的管理情况选案稽查,其稽查结果如何通报主管管理局、征收局;征收局、主管管理局、稽查局之间的资料如何传递等,不仅直接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而且影响税收收入。有些人担心,收缩基层征税网点,设立征收、管理、稽查专业机构,难以协调税收征管,将会导致税收流失。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这次征管改革是建立在信息化支持下的全方位的改革,只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就可以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据悉,一些发达国家目前采取高度集中征收的模式,美国是世界信息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全国的税务信息处理中心只有4个;菲律宾作为发展中国家,全国的税务信息处理中心也只有5个;新加坡和新西兰地域较小,各自只有1个征税网点。我国浙江省和江苏省南京市进行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试点,浙江省国税系统征收单位由600多个撤并为130多个;南京市国税、地税系统各自只设了一个数据处理中心(征收中心),反响较好。由此可见,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经验,还是我国部分地方试点的实践,都证明了进一步集中征收是可行的,可以有效改善目前全国范围内的4万多个征收点对税收政策理解各异、各行其是、肢解税法的局面,税收流失也将得到有效控制。
我们应坚定征管改革的信心,采取积极的态度,消除各种疑虑,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注意处理和解决好征管改革与内部管理的矛盾。首先,应充分利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解决好工作衔接、资料传递问题。该系统可以实现征收、管理、稽查3个专业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要求,只要某一专业机构的操作人员将其资料录入计算机,其信息即可送达另两个专业机构的计算机,实现信息共享。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尤其是ctais征管系统,在研制开发中,既要考虑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更要考虑到各个工作环节的一些细节问题;在应用过程中,注意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不断完善。其次,应科学地制定征收、管理、稽查的内部岗位职责,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3个专业机构之间的工作流程,提出严格的要求,确保工作密切衔接,资料及时传送。再次,制定和实施征管责任制和追究制,对未按工作流程和要求办事、影响工作衔接和资料传送的人员,追究其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三、征管改革与优质服务的矛盾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行集中征收、分类管理,意味着同一城市或同一县域的纳税人将集中到直属征收局办理纳税事宜;分别到有限的若干个主管管理局办理涉税事宜。在我国目前城市交通拥挤、农村交通不便的状况下,会给纳税人办理纳税、涉税事宜带来不便。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处理好征管改革与优质服务的矛盾,是税务机关应当重视并予解决的难点。
提倡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机关工作的重点,近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不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单位,实施文明办税、优质服务工程,密切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塑造了良好的税务形象。提倡为纳税人服务也是当今国际潮流,1998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亚洲税收管理研究组织(sgatar)第28届年会和1999年5月在萨尔瓦多召开的美洲国家税收管理中心(ciat)第33届理事会,均专题研究了“税务机关如何为纳税人服务”的问题。我国加入wto后,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更应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重视如何为纳税人服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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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tmis是全区国税系统凝聚十年软件开发经验现己广泛应用的征收管理软件,该软件基本涵盖了税收科管的主要内容。从该软件一开始推广,我局就全员培训、全力以赴进行推广应用。该软件的推广应用,使我局一是基本结束了手工开票的历史,大大缓解了人手不足的矛盾,解放了大量的劳动力,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有效的防止了执法的随意性,规范了全局的税收征管业务,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据统计,截止*年10月,我局纳入计算机征管的纳税户已达5134户,从1998年至*年,通过计算机征收的税款已达4.3亿元,占全局组织收入的99.81%,税款征收和税收管理对税收信息化的依存度达99%以上。*年,在区局对我局征管“七率”、稽查“八率”进行的考核中,我们分别获得了98.51分和99.22分的好成绩。税收信息化为税收的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自1998年以来,我局的税收收入年均增长35.7%,税收总量在全区的排名由1998年的第45位上升至*年的第5位,*年税收收入有望突破2亿元大关,两年内翻一番,开创了我局税收工作的新局面,信息化效果的显现,激发了全局干部职工创新热情,为了进一步减少工作强度,降低税收成本和增加效益,*年,我局充分利用现有的操作平台,在gxtmis应用比较成熟的基础上,开发了gxtmis外挂征收台帐软件,帮助提升管理价值。该系统为我局提供了一套税收工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解决方案,使我局税收人员摆脱了繁重的手工记帐、统计过程,并能够实现监控管理,之前时查询企业欠税信息,据统计,该系统的信息管理已为我局压缩欠税3500多万元,进一步提高了税收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真实性。
二、以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金税工程的运行畅通无阻。
*年7月开通的金税工程,扭转了1994年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一度十分猖獗的局面,有力地打击了不法份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国家税款的犯罪行为,大幅度提高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征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了对税源的控管,促进了增值税收入的稳定增长,也提高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因而,如何抓好金税工程工作,保证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及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就成为我局领导班子的主要抓的重头工作。两年来,我局牢牢树立“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管理的生命线”的思想,一方面狠抓金税工程的推进,另一方面不断强化内部管理,“严”字当头建立健全保证金税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从发票发售、申报认证、稽核一直到协查的全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建立了严格的岗责制度,实现了不同环节在网络上相互监督、制约的措施,堵塞了在增值税管理中的漏洞,大大减少了我局执法的随意性。两年多来,我局在金税工程的运行中,没有发生一例责任事故,金税工程“四率”均达100%。我局近两年税收收入的高增长率,与严格执行金税程有关制度、征管质量得到提高息息相关,是信息化效益的凸现。
三、将信息技术广泛用于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强化队伍建设。
××县国家税务局在不断探索税收信息化的同时,还开展了微机技术在内部管理上的广泛运用:
(一)为使我局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开发,加大人事管理力度,我们实现了人事档案信息的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对我局114名干部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社会主要关系、教育状况、培训状况、奖惩记录、工作经历、个人特长、紧急联络办法等基础档案信息进行了全面详细的统计和登记,并进行个人照片扫描、文字录入和数据库建立工作。在人事管理中,人事统计工作是人事工作的重要基础,按照传统的工作方法,完成一项统计工作,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周期长,过程繁琐,而且准确性、时效性差,统计手段的落后直接影响了工作的成效。有时各种数据,用的时候出不来,出来的时候又用不上,人事统计成了人事管理工作的一个棘手的难题。人力资源的管理信息化,使人事管理动态化,能自动生成各类报表,使各种人力资源数据和统计的效率得到提高。使我局人事管理工作有了新的突破。
(二)在工资管理工作中,使用工资管理软件,变原来的分部门核算为统一核算,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原来的十五个部门核算员减少到一个人就能完成,同时堵塞了手工操作中的漏洞,提高了正确率,并方便各种数据的统计。
(三)为强化考勤信息化管理,我局利用考勤机组成的网络考勤系统,并配备监控系统完善考勤管理。在考勤时间,干部职工直接通过内部网站录入个人密码,考勤机记录人员签到时间信息。计算机定期或实时采集各考勤机中保存的数据,可分别进行分类汇总、统计或查询,生成各种考勤报表等。该系统配合完善的管理制度,将形成一个方便、快捷、高效的税收工作考勤管理体系,只要在内部网站录入个人密码,就如同签名一样,完成签到过程。该系统将严格控制代替签到、班中外出、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能迅速、全面、准确的获得各种考勤数据,随时调取、阅读考勤情况,随时监控考勤过程;便于查询、管理,减少人工统计的工作量,并确保统计结果的正确性、及时性和多样性,同时编制规范的统计报表。信息技术使人事管理、工资管理、考勤管理得以完善,对我局的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起了人力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涨的工作热情,短时间、高质量完成ctais试点任务,进一步加快我局税收信息化步伐。
紧紧盯住税收信息化发展的前沿,做好“科技加管理”文章,全面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开创我局税收工作的新局面是我局领导班子近年来订下的目标。《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是国家税务总局“十五”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全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主体软件。为此,在今年3月××市国家税务局将我局定为××市ctais试点单位后,我局又主动申请,在7月底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成为全区ctais三个试点单位之一。这是区、市两级国税领导对我局的充分信任,也是我局信息化发展一个不可多得的契机。为进一步加快我局税收信息化的步伐,为××市局全面推行ctais系统积累经验,为广西县级税务机关推行ctais树立样板,为中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奉献××国税人的一份力量,我局集中全部人力、物力,强调提高认识、严守纪律,按照“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确保必胜”的工作方针,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夜以继日的高涨工作热情,团结奋战,仅用三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试点任务,实现了ctais前台上线运行。ctais的成功试运行将使我局进入新一轮即以信息化建设为前提的征管改革,是维护税法严肃性、与涉税违法犯罪斗争的“杀手锏”,是加强“两权监督”、促进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治本措施,是新时期杜绝执法随意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和保障。
以推广应用ctais为契机,我局建立了统一的职责分工、业务规程、硬件配置、网络建设、软件应用和监督考核以及制约等工作机制。按照集约化的要求,压缩征管机构的层次和数量,简化和规范内外工作程序,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以最小的投入求得最大的产出。进一步调整了征管机构,提高集中征收度,重组征管业务,建立科学、严密、高效、合理、规范的岗责体系,建立起“多元化申报,县一级征收,乡镇属地管理,县一级稽查”的专业化税收征管新格局,并计划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全面实现纳税申报多元化、税款征收集中化、税源管理属地化,税务稽查专业化、征管信息一体化,税收成本最小化、税收执法规范化。
为完成这次ctais试点工作,我局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一)制定详尽的实施方案。整个试点工作过程,我局共制定了包括《××县国家税务局ctais推行工作实施方案》在内的个方案,使每一个参战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打有准备的仗。
(二)科学合理地完善岗责体系,为试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根据ctais的业务流程对全局的岗责进行了重新修订、完善和调整。
(三)抓好人员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为适应试点工作对人员素质的要求,我局采取外出考察、网页教学、办班等多种方法,分别对全局的所有干部职工进行了试点相关操作的技术培训。
(四)科学、准确完整地准备数据。为保证试点工作的科学性,我局坚持四级审核原则,数据小组自审、分局组织人员又审、互审、最后集中县局专门人员再审,层层把关,追究责任,确保数据准确。
(五)全局人员的忘我工作态度。全局共有116人直接参与了ctais推行相关的工作,占全局的100%,共计加班加点近5000多人次、近万小时。
五、加大信息化建设设备的投入和信息化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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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互动工作“领导负责制”
负责制定互动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阶段目标;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四位一体”推行工作责任人,与市局签订推进工作责任状,保证互动机制在本部门的顺利推行。
(二)实行日常运行“督导制”
市局专门抽调业务骨干,对全局互动机制的推行进行督促、指导,确保互动机制在各部门能够有效运转。
(三)实行工作情况“反馈制”
互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再将其转发至相应部门,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部门须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向互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反馈。
(四)实行工作运行“考核制”
我局对互动机制的运行实行了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别计入部门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影响互动工作推行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后果严重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模式主要成效
(一)扩充了四位一体的实质内涵
一是按季将税收分析报告和异常预警提示在内部局域网予以,为各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加强税源监控、开展纳税评估和筛选稽查对象提供参考。二是税源管理部门定期向稽查部门通报税源变动情况,针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稽查部门提供线索。三是稽查部门组织人员对每年专案、专项检查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分行业、分税种解剖税源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向税源管理部门提交加强税收征管建议书,为税政征管部门完善征管办法提供思路,为税源管理部门堵塞征管漏洞提供依据,充分发挥稽查的“以查促管”职能。
(二)提升了四位一体的运行效果
1、税收分析能力加强
通过运行,丰富了分析手段,拓展了分析层次,加大了分析力度,摸清了我局在一些行业管理等税收征管中的一些薄弱环节,探明了我局宏观税负偏低的主客观原因。高安一家发展较早的地处城镇的陶瓷有限公司,连续一段时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为零申报,有关人员通过分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多方催缴拒不申报仍不缴纳,市局按有关程序进行了处罚并冻结税款。同时为市局制定《高安方税务局建立陶瓷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实施方案》提供了理论依据。
2、纳税评估效果显著
2010年第二季度纳税评估企业18户,共评估入库税款和加收滞纳金136万元。2010年6月,瑞州管理分局通过对重点税源的分析发现某企业存在诸多“涉税疑点”,分局长下发了单户评估任务,评估人员结合评估软件中提示的疑点,对该户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初步审核,发现该企业房屋折旧年限为8年,未作纳税调整,且与上年度入库企业所得税额相差过大,根据以上疑点,精心准备对其展开评估工作,核实该企业应补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227.17元,职工集资利息个人所得税119523.6元,企业所得税22819元,查补各种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合计达16万多元,并辅导纳税人对其相关账户进行了调整。
3、稽查选案准确可行
实现税收分析与稽查选案的良性互动。将宏观经济税收分析思路运用到稽查选案环节中,充分利用宏观经济税收分析数据,提高了选案的科学性和准确率。2009年度移交稽查查处案件15个,2010年又通过纳税评估移送稽查案件5起,为稽查提供了有效案源,也通过稽查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优化了我市的纳税环境。
4、税源监控人机运行
对车辆税收的征管,采取完善户籍管理,建立车辆登记台账的办法,以净吨位为基数掌控货运能力。加大车辆税收监控力度,严把车辆年审关,在车辆检测站设立货运车辆税收征收点,充分利用调查的户籍资料及计算机自开代开货运软件平台,实现人机结合,比对税款,强化监控。对资源税(石灰石)的征管,采取“以药管税”,采取对石灰石开采时必要消耗量(炸药)测算出一箱炸药征收440元资源税等地方各税的征收办法,对陶瓷行业税收加强征管,采取“以线定税”的办法,根据企业生产能力(生长线长短)及燃料的消耗量测算平均日产量,有效地防止账外经营的现象。
(三)突破了征收管理的薄弱环节
1、征管质量明显提高
“四位一体”良性互动机制建立后,我局登记率、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等指标都较以前有很大的提高,特别是漏征漏管户得到有效的控制,我局从前些年的登记户数4500左右,上升至5700余户;根据检查反馈情况,全局验证共清理漏征漏管户369户,更新或补录信息379条,补缴税款1.4万元,登记信息更新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将增收50多万元。重点项目登记由被动管理到动态监控,大大提升了征管质量和效率。
2、征管建议得到落实
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反馈过来的征管建议,税政征管认真梳理,先后修正了《高安市地方税务局车辆税收管理办法》、《高安市地方税务局石灰石资源税管理办法》和《高安市地方税务局重点项目登记管理办法》。制定了《高安方税务局建立陶瓷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实施方案》。
三、“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整体的联动性不强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部门配合还不够密切,信息共享还不够全面,资源整合还不够充分,管税源的拿不出更多的可供分析的资料,做分析的与实际征管情况相脱节,搞评估的工作起来针对性、方向感不强,干稽查的很少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征管资源有时表现为“一堆死数字”、“几张薄报表”。机关与基层、内部与外部也还存在着联动性不强的问题。
(二)相互的衔接性不紧
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认识上和配合上的问题,特别是在“结合部”还有工作真空,“谁来传、谁来接、谁来负责”还需要进一步界定;部门间的横向、系统间的纵向配合渠道不通畅,传递手续不齐全,相互之间的约束力不够,工作标准、工作时限、工作要求不统一、不衔接、不匹配,协作力度不强,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内部的制约性不高
有的全局一盘棋的观点不强,导致工作“断档”、“停滞不前”;对工作中暴露出的共性问题很少总结,或者没有通过有效途径找到有针对性、有创新性的对策和办法。依赖、推诿、从简处理的思想存在,工作要求和工作质量不高,仍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修改和完善。
(四)工作的深入性不够
税源管理的精细程度还不高,税收管理员精细操作的能力还有待加强;税收分析方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有些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的方法、技巧还未完全掌握,对疑点问题尚难查清查透;税务稽查的手段还显单一,检查的理念、方式、方法、途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拓展,稽查结果的成功转化和应用成为新的课题。
(五)信息的沟通机制不全
协作互动是“四位一体”互动管理机制的灵魂和精髓所在;对外的联系和信息交换,还没有建立有效机制。如急需建立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税收分析会制度,与国税部门的联席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与工商、发改委等部门的涉税信息协作制度等。只有健全沟通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才有利于提升信息管税水平。
(六)税收的分析质量不高
对基层税务机关而言,人员素质偏低,税收分析水平十分有限,目前又没有建立科学实用的税收分析模型和完善的指标体系,税收分析结果运用的效率低下。
四、“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模式运行的改进建议
(一)在明确责任上做到位
全局上下应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加强联系,密切协作,明确责任、落实到岗,确保计会、税政、征管、稽查及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成果得以共享和应用,真正建起运行平稳、衔接有序的互动机制。
(二)在管理效能上下功夫
在强化税源管理核心地位的同时,着重在扩大管理效能上下功夫,为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支持。要引进以数据分析指导征管工作的理念,做好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全面、真实。税收分析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利用统一建立的内(外)信息共享平台,增强税收分析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变“死数据”为“活情况”。税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调查、日常巡查记录、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行业预警值、发票审核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收集日常管理中存在的疑点,通过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提供静态数据和动态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共同商议改进的建议,调整和确定重点评估对象和重点稽查对象。
(三)在分析质量上求突破
建立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完善的指标体系,依托互动平台分析指标,用于日常性税收分析、各类异常数据的预警监控分析及数据质量分析。在税收分析中,要注重总量分析,了解全面情况,把握收入进度;要进行结构分析,找出问题的关键点,集中精力解决;要进行趋势分析,掌握增减变化情况;要加强对重点税源、重点行业的分析,跟踪监控重大税源变动情况,把握税收日常管理的方向。要通过分析报告、情况调研、情势快报、税源点评、较正指标、数据等途径,把税收分析结果转化为实用信息,通过互动机制,及时反馈到各个环节,让税收分析在更大的空间、更深的领域发挥作用。
(四)在评估对比上找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