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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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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关村知识产权论坛成功举办

5月2日,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环境,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海淀区人民政府主办,海淀区知识产权局承办的“知识产权强区工程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暨2017中关村知识产权论坛”在海淀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隆重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政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管委会及海淀区政府等政府部门领导、知识产权业内专家学者及众多高科技企业代表出席了本次论坛活动。

首档知产视频栏目《知产观察家》上线

4月26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制作的《知产观察家》第一期正式推出。《知产观察家》是一档全新的知识产权行业对话式新闻评论节目,一个泛知识产权媒体聚合平台,将于每月26日播出。在第一期节目中,《知产观察家》走进各地法院知识产权新闻会现场,听法官解读2016审判热点。主持人力邀三位重量级嘉宾,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金克胜,北京大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阿里音乐集团董事长宋柯,共同论道中国原创音乐的未来。

我国将择优创建一批“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

5月17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试点示范推进《中国制造2025》深入实施,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会议指出,《中国制造2025》是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迈向中高端的重要抓手,实施两年来取得明显成效。会议指出,抓好试点示范。因地制宜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群)和智能制造示范区,择优创建一批“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支持在政策和制度创新上先行先试,形成智能制造创新氛围和产业集群,打造新的增长区域。

工商总局《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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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增强我国国民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理念在我国,在开展对外贸易的诸多部分中大部分都属于中型或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尚未形成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没有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是属于一项无形资产,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二)加强国家立法,寻找政策支持现在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等,与此同时,我国还出台了很多有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实施细则。而且我国对此方面的重视程度逐渐加深,以后我国还会针对此方面制定与出台更多合理的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从而为知识产权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提供有力依据。

(三)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的措施与经验在国际市场当中,很多国家在对外贸易活动中都采取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制定了完善的保护机制。其成熟的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应该充分学习国外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制定的完善体制以及成熟的经验,并在分析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合理的借鉴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来。

(四)不断增强我国科技能力与水平科技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能力的重要方面,科技的先进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的发达程度。为了降低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概率,为了有效的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应该积极的借助科技的力量,调整我国的经济构造,促进经济稳步发展,从而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里的核心竞争力。我国应该积极的研发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核心技术,借助科技的力量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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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DI区位选择因素的战略研究

1、国外相关研究

发展中国家凭借什么因素吸引大量的FDI,许多学者通过各种方法进行证实,有关文献也比较多。国外研究主要有:Hennart和Park(1994)对日本跨国公司的研究表明,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跨国公司对市场规模大的美国产品市场特别感兴趣;Broadman和Sun(1997)运用1992年资料分析了GNP、劳动力成本、基础设施、识字率和沿海位置对外资在中国各个省市自治区分布的影响,发现除劳动力成本外,其他因素在统计上显著;Wan与Swain(1995)采用普通最小二乘估计方法,认为市场规模大小、工资水平对FDI有显着影响;Dees(1998)认为外资来源国本身的研发水平越高,外商直接投资的意愿会越强;Globerma和Shapiro(2002)认为国家的制度环境对FDI流入有影响,国家对治理基础的投资不仅吸引资本,而且可以创造条件和环境,促使国内跨国公司成长并进而对外投。

2、影响我国FDI区位选择的相关研究

在对影响我国FDI区位选择的研究中,张立、龚玉池(2002)发现改革开放后,流入中国的国际直接投资持续稳定地增长,但在各省的分布极不平衡,并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每个省的GDP总量、人均GDP、累积国际直接投资、运输密度和其流入的国际直接投资正相关,并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而高工资和国际直接投资的流入呈负相关;刘荣添(2005)选取1986―2003年全国各省份的历史统计数据,建立面板数据模型,得出FDI集聚效应、劳动力成木、政策优势等因素是影响各时期、各地区FDI的主要因素;张伟和汪小勤(2009)通过实证分析发现除了地理、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成本等因素构成的“硬环境”影响各地区外商投资外,由市场化程度、地方政策及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本状况等因素构成的“软环境”的影响和作用日益显著;吉亚辉、王凡(2012),采用2001―2010年全国各省市的平均数据,运用空间计量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得出,人力资本、基础设施水平、市场规模、对外开放程度以及外资集聚度与FDI之间具有正向的相关关系。劳动力成本对FDI的流入呈现负相关关系。

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相关研究

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测量,如Mansfield(1995)对经理和专利律师等从业者意见的调查为基础进行评分,调查了共180位美国、日本和的国的经理人员和专业律师,主要对14个技术较为先进的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敏感技术转移方式的影响;Sherwood(1997)根据他自己对18个发展中国家状况的评价,也使用以判断为基础的编制方法得出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得分,该得分都是在每个国家调查获得的。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立法方面考虑的,如Rapp和Rozek(1990)综合一系列专利权特征变量指标,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划分为5个不同的等级,并分别用0到5之间的整数来定量地表示;Ginarte and Park(1997)对上述指标进行修正,从五个方面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专利覆盖范围、是否是国际知识产权相关协议的成员国、权利丧失的保护、有关执法的措施、专利保护期限,5个类别得分的累加和即为量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权算出110个国家1950―1995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该指数也成为当时国际上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Walter G. Park(2008)从专利申请量、人均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人均专利授权量等指标出发,利用Ginarte and Park指数的计算方法将该指数更新至2005年,并将测度国扩充为122个。

由于各国法律完善程度不同,不同国家立法与司法程度相差很远,所以只用立法方面测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够全面,一些学者就在立法的基础上加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指标共同测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国内学者韩玉雄、李怀祖(2005)从社会法制化程度、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社会的监督与制衡机会四个方面度量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情况,运用执法力度乘以Ginarte and Park的IPP指数得到了我国1984―2002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许春明、单晓光(2008)则将执法度量指标扩充为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发展水平、公众意识和国际环境五个方面测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FDI流量之间关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早期出现了三个计量模型(Ferrantino,1993;Mansfield,1993;Maskus and Konan,1994),由于模型条件所限及缺少对知识产权水平进行计量的方法,没有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精确计量)与美国跨国公司的FDI分布之间存在任何关系;Markusen(1995)的研究发现,当一国初始的知识产权水平较低时,加强保护水而会使FDI流入量减少;但是Amy Jocelyn Glass、Kamal Saggi(2002)的理论研究结论却与此相反,他们建立了一个包括内生的创新、模仿和FDI变量的产品周期模型,利用该模型测定了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南方国家如何影响创新、模仿和FDI。结果表明,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模仿的困难,导致了资源浪费效应和模仿挫折效应,使大量资源都浪费在模仿上,而留下很少的资源用于生产,从而挤出了FDI;MaCalman(2004)通过对好莱坞在40个国家影视市场的相关数据分析表明,东道国中等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最有利于技术许可,而较高和较低水平的保护则会促成更多的FDI;Yang(2008)运用WIPO组织中的30个国家1995―1998年的国外专利申请数据,引入创新函数,以Walter G Park指数作为申请国和受申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度量指标,采用Possion计数模型进行估计,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必然会带来更多的FDI,即知识产权保护能影响国外在本国的专利申请行为,进而影响FDI流入。

国内学者,杨全发、韩樱(2006)建立了一个动态博弈模型,得出结论是对于东道国政府而言,提供适度且有效率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不仅可以增加FDI流入量,而且可以引进较为先进的技术,从而通过降低成本和提高产量,实现东道国社会福利最大化;陈国宏(2008)引入自主创新能力变量(用国内专利申请量代替),并用韩玉雄、李怀祖采用的加入执法力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指标,采用1991―2006年中国的时间序列数据分析知识产权保护、FDI、自主创新能力三者之间的关系,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和自主创新均能促进FDI,但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自主创新、FDI促进自主创新的链条缺失。柒江艺、阳立高、冯涛(2008)运用协整方法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外商直接投资总量之间的长期关系,并通过建立一个多元对数线性回归模型,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行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得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变化,不但能够引起外商直接投资流量的变化,而且能够引起外商直接投资组成的变化。许春明(2009)对我国1987―2004年的FDI时间序列相关数据进行计量分析,验证了知识产权保护与FDI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但是,与市场规模和工资水平相比,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程度相对较小,表明我国今年来吸引FDI的更主要因素是不断扩大的市场规模和相对较低的工资水平;汤易兵、丁卫明(2011)通过对浙江省1987―2004年的FDI时间序列相关数据进行计量检验,验证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FDI之间的显著正相关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对浙江省近20年吸引FDI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与市场规模和工资水平相比,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程度相对较大。

四、结论

上述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各国FDI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国际化的环境下,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成为影响FDI区位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我国吸收FDI的影响如何,尤其是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前提下,各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外商直接投资都有一定差异的情况下,我国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各地吸收FDI有什么样的影响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Broadman,H.G.and X.Sun,The Distribution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China,The world Econorny,1997(20).

[2] Mansfield E.Inte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Direct Investment,Technology Transfer[J].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Discussion Paper,19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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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政府指导、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主办方建立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五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

第八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配合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九条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二)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

(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一)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

(二)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

(三)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主办方应当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举办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展会,由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当自批准或者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将展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展出面积、主办方的基本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由非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的承办方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将举办展会的有关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主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可以由主办方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主办方可以邀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人指导。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投诉人名称、住所、被投诉人名称及展位号码。投诉人委托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涉嫌侵权参展项目的名称、涉嫌侵权的证据和必要说明。

(三)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知识产权内容证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及时出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拥有对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可以作出撤展的决定。

第十六条因投诉人恶意投诉而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参展方应当遵守与主办方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条款,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配合主办方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协调解决侵权纠纷;

(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三)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

(五)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展会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有关各方应当执行;不能达成一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主办方和参展方应当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主办方应当妥善保存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并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一)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以巡视、督导等方式监督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正常的展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主办方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通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主办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主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展会知识产权作为一些展览会项目,特别是一些品牌会展项目的所有者,国内展会组展商最为关心的是展会项目如何不要被仿冒和克隆,也就是关于展会的题目和内容不断地、经常地发生重复、雷同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形成品牌的展会和已经成型的展会都应当算做拥有展会创意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光有对展会会标的注册不够,还应对展会的名称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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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相关论述详见孙玉荣的《大数据时代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选择》;余 翔、李 伟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初探》;姜 南、徐 明的《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实证研究》。

④名人形象,即名人的身份及其所代表的商业价值。在美国知识产权体系中有专门的形象权,未经许可而在商业活动中适用他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签名以及显著服饰,均属于侵犯形象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禁令和损害赔偿的责任。

④《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参考文献]

[1]刘亚军.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J].社会科学辑刊,2015(3):60-65.

[2]邹龙妹.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与策略[J].知识产权,2012(8):77-81.

[3]王 琪.“创意产业”的本质与特征[J].甘肃理论学刊,2009(4):113-118.

[4]王红珊.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与创意产业国际论坛综述[J].上海商学院学报,2006(1):58-60.

[5]王海燕.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J].特区经济,2007(11):250-251.

[6]雷丙寅,赵 凯.论科技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关系[J].求索,2012(3):113-115.

[7]胡兆燕.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2015[N].中国财经报,2015-10-22(007).

[8]孙玉松.试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1):61-64.

[9]何 敏.知识产权法总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40.

[10]王海燕.武汉城市圈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6):60-62.

[11]杨德桥,田荣哲.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构建[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31-39.

[12]秦 昕,胡宗谦.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浅析[J].编辑之友,2010(12):102-103.

[13]詹 映,张 弘.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判例实证研究:以维权成本和侵权代价为中心[J].科研管理,2015(7):14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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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迎接第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积极配合我国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顺利开展,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紧锣密鼓、积极筹备,近日联合该省整规办、公安厅、工商局、版权局、海关等9家相关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04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鸣锣开道。

    据了解,此次活动周期间该省将配合老工业基地经济振兴和省委确定今年为“招商引资年”的实际情况,以“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良好招商引资环境”为主题,举办“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策略研讨与培训班”、“知识产权保护与老工业基地经济振兴”报告会、“全省著作权知识竞赛”等活动,同时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向社会公布该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

    目前,该省知识产权局已面向全省相关单位下发了“保护知识产权活动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联合相关部门汇总了近年来该省知识产权保护的初步状况,打响了此项活动的“第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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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主办方建立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五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

第八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配合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九条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二)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

(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一)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

(二)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

(三)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主办方应当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举办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展会,由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当自批准或者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将展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展出面积、主办方的基本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由非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的承办方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将举办展会的有关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主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可以由主办方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主办方可以邀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人指导。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投诉人名称、住所、被投诉人名称及展位号码。投诉人委托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涉嫌侵权参展项目的名称、涉嫌侵权的证据和必要说明。

(三)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知识产权内容证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及时出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拥有对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可以作出撤展的决定。

第十六条因投诉人恶意投诉而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参展方应当遵守与主办方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条款,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配合主办方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协调解决侵权纠纷;

(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三)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

(五)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展会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有关各方应当执行;不能达成一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主办方和参展方应当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主办方应当妥善保存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并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一)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以巡视、督导等方式监督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正常的展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主办方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通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主办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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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2、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多数行业和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基本上依赖国外,缺乏能够支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技术体系,特别是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存在着产业技术空心化的危险。

3、知识产权屡被侵犯。国内盗版音响制品、印刷品屡禁不止;许多”国家驰名商标”在国外被人抢注。

二、原 因

1、人们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对国际规则了解还相当贫乏,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2、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严重影响。这既不利于改善引进外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也不利于中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匹配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

3、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与服务还不能适应中国经济、贸易、科技、社会发展的需求。

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执行的力度也不够。

三、解决办法

1、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维权意识;企业要重视自主创新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2、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科技、经济、文化领域的各类行业协会以及专门的知识产权社会团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大力加强其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对人民群众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工作。

篇9

1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历史的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中仍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一些人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更不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许多人,甚至是一些知识分子,既不懂得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又不会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个别的甚至肆意践踏知识产权。我们的许多知识成果诞生了,但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结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据报载,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1万多件,还有2万项左右的成果没有取得专利保护。这些技术一旦公开,就等于白白流失。还有的发明人只是申请中国专利,而不申请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也导致专利大量流失。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至20世纪末的十四五年时间里,我国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不足3000件,反而将11.3万多项发明无偿地“奉献”给了世界各国。对于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盗版盗印等知识侵权行为,人们的反应也相当漠然。不少人,甚至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思想认识也有许多偏颇。认为“黄”是有害的,应该“扫”掉,而“非”则无关紧要,盗版盗印产品价格低廉,只要内容健康,就没有必要予以查处和打击,从而给“扫黄打非”斗争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

就企业而言,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环境日益严峻。知识产权成为部分跨国公司打压我国竞争对手、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21世纪,世界巨头竞争最锋利的武器——知识产权,是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企业目前遇到的最棘手的事情。目前,跨国公司非常重视在我国的专利申请工作,日益密集的专利“陷阱”将成为我国公司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反观国内企业,合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维护境外自身知识产权权利的状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企业缺乏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较低,近几年来遇到了种种知识产权纠纷,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商标抢注问题。据统计,我国企业商标有超过80个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另外,还有许多知名商标被其他国家抢注。

近几年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有一定提高,但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整体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这些数字暴露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低下,说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缺乏。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政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其予以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知识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滞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就法律来说,国家虽然颁布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但相对于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的知识成果和人类无穷无尽的创新能力而言,现有法律制度仍然很不完备,也很不配套。同时,知识产权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就行政而言,国家虽然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局,但面对面广量大的知识市场,面对大量存在的违法侵权行为,仍然缺乏健全的管理网络和强有力的管理措施进行应对。就经济而言,知识市场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扶优限劣、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往往合法经营的收益微薄,而盗版侵权的则大发横财。

2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建议2.1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知识深入基层,深入人心,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行动成为社会公众的广泛自觉。不仅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要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权益,依法与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作斗争,而且知识产权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识产权,才能使用知识成果,不然的话,就会受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惩罚。从而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尊重知识产权,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努力开发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为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2.2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自我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如果能够从源头上做好保护工作,可以消除很多纠纷,减少大量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权利人,尤其是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订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专利申请工作,争取获得专利保护;做好商标注册的申请工作,并对商标进行合法使用;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做好对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护工作,避免对外泄露,尤其是对企业生存与发展利益攸关的商业秘密更要着重加以保护;在与他方的合作或交易过程中,就知识产权问题应做到约定明确、权责清晰,防止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外,企业还应提高警惕,实时考察自身的经营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关权益,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

总之,一句话,希望使权利人的维权之路少一分艰难,多一点顺畅;少一分崎岖,多一点坦途。

2.3发生纠纷,积极应对,依法维权

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经常会发现权利被他人侵犯;而作为市场经营者,又可能会面临知识产权人的侵权指控。一旦发生纠纷,应合理运用诉讼策略,实现利益最大化。首先,企业对于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诉讼应当积极面对,而不能消极回避,应从各个方面做好准备工作,全方位衡量诉讼利弊得失,选择适当的应对策略;其次,应确定整个知识产权诉讼的核心问题,搜寻案件的突破点,争取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第三,应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以诉讼为核心,辅以行政处理手段、媒体宣传等,全面开展工作;第四,诉讼中应审时度势,有效利用洽谈磋商等非诉讼解决方式,避免出现两败俱伤的不利结局。此外,如果一旦遭遇大规模的诉讼,涉案企业还应积极争取同行业企业的支援,增强后援支持力量。

2.4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企业自身和中介机构的努力,更有赖于整个国家立法的完善和行政、司法保护机制的健全。

篇10

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2、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多数行业和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基本上依赖国外,缺乏能够支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技术体系,特别是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存在着产业技术空心化的危险。

3、知识产权屡被侵犯。国内盗版音响制品、印刷品屡禁不止;许多”国家驰名商标”在国外被人抢注。

二、原 因

1、人们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对国际规则了解还相当贫乏,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2、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严重影响。这既不利于改善引进外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也不利于中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匹配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

3、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与服务还不能适应中国经济、贸易、科技、社会发展的需求。

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执行的力度也不够。

三、解决办法

1、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维权意识;企业要重视自主创新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2、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科技、经济、文化领域的各类行业协会以及专门的知识产权社会团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大力加强其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对人民群众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工作。

篇11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确立知识产权战略在建设创新型城市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构建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进一步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围绕创新体系建设,着力培育有利于区域经济长远发展的自主知识产权,加快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进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增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自我保护能力,争取早日建成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二)具体目标

1.全市专利年申请量年均增长18%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全部申请量10%以上,每10万人口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年专利授权量保持全国副省级城市前列,*企业获得国外专利授权量稳步增长。全市商标注册量稳定增长,著名商标数量明显增多,驰名商标有新的突破。以计算机软件为主的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数量和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稳定增长。若干优势产品专用生产技术融入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

2.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制度,新培育至少80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3.进一步加强市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县(市)区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4.增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能力,提高执法保护水平和效率,不断完善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全市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年结案率超过95%以上。

5.加大宣传培训的力度,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各级各类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不低于1万人次/年。

6.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法律诉讼、研究咨询、评估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7.支持建设3-5个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信息的有效利用,完善知识产权转化及交易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完善政府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逐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经济、贸易、司法等部门协同配合、横向联动的工作机制。

2.建立、健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重点推进县(市)区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

3.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加强重大项目所涉及技术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为重大项目的选择、确定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确保重大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积极支持*国家高新区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点园区。强化*国家高新区的知识产权管理,发挥区内高技术企业的优势,提高园区的知识产权产出能力。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1.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和社会服务组织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引导、鼓励和支持组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重点培育专业化、规模化和多功能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并不断强化其服务功能。

2.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数据库,开展对知识产权信息的采集、加工和运用。政府相关部门要针对我市支柱行业、重点领域,支持建立共享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为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为企业研发、决策和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撑。

3.完善知识产权市场转化交易机制。发挥发明协会、企业家协会等协会组织及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桥梁作用,建立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市场转化机制,提高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

4.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援助权益受侵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加强知识产权政策法制环境建设。完善《*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年度定期制度,积极研究和制定在科技、经济、贸易、教育等领域鼓励发明创造、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

2.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积极受理专利纠纷,提高办案的质量,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案,打击侵犯商标、版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开展多种形式的各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加大跨地区执法协作,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

3.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大我市专利、商标、版权、文化、质监等部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力度,密切与法院、检察院和海关的信息沟通,并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4.加强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切实做好生产、科研、商品流通、技术贸易、作品创作和传播等重要环节,以及大型展会、技术交易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监督和执法工作。

5.探索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维权,支持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维权性组织依法开展维权活动。

6.加强外经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加强重点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海关登记备案工作。

(四)进一步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1.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积极开展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加大培育国家、省、市专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力度,不断增强试点企业的普及效应和示范企业的辐射效应。鼓励各示范、试点企业参与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订。

2.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优先支持发明专利产业化,以发明专利带动产业发展。对具有自主专利权、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导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产品,安排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3.推进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通过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组织企事业单位决策层学习知识产权法,了解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提高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识和能力。

4.鼓励中小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认真落实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发挥该政策的示范导向作用,引导广大中小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

5.完善涉外知识产权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做好涉外企业知识产权状况调查和分析,帮助企业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

(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1.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舆论环境。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将知识产权宣传作为科普活动的重要内容。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要日期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组织发明创新大赛、创业计划大赛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积极创业的社会氛围。

2.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教育环境。各级科技、经济、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将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纳入部门工作计划,针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知识产权工作者开展知识产权专门培训。推动知识产权进学校,在科技人员再教育、公务员培训等方面增加知识产权内容。培养一支高层次的熟悉知识产权管理、执法、评估和许可贸易等知识的人才队伍。

3.拓展对外合作交流,提升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学习、掌握国际惯例和规则,拓宽涉外知识产权工作的视野。举办若干有特色的高层涉外论坛,通过多种渠道学习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保护的国际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决定创建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检查、协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落实创建工作牵头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市级专利、商标、版权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作为本部门中心任务,并牵头负责本系统创建工作。

(二)政策法规保障

1、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模范执行。

2、贯彻执行《*市专利管理条例》等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的方案、决议,研究制定与创建工作相配套的政策文件,推进*市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三)经费保障

1、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资助、专利实施、专利保护、表彰奖励、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方面。

2、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本地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转化实施,提高区域创新能力。

篇12

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2、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多数行业和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基本上依赖国外,缺乏能够支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技术体系,特别是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存在着产业技术空心化的危险。

3、知识产权屡被侵犯。国内盗版音响制品、印刷品屡禁不止;许多”国家驰名商标”在国外被人抢注。

二、原 因

1、人们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对国际规则了解还相当贫乏,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2、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严重影响。这既不利于改善引进外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也不利于中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匹配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

3、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与服务还不能适应中国经济、贸易、科技、社会发展的需求。

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执行的力度也不够。

三、解决办法

1、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维权意识;企业要重视自主创新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2、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科技、经济、文化领域的各类行业协会以及专门的知识产权社会团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大力加强其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对人民群众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工作。

篇13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不足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科技水平较低,现有的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匮乏。中国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不高,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出口大省的江苏,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

“十一五”期间江苏省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55%和52%,均超过全国增幅30多个百分点。特别是2008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2.8万件,历史性地跃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国前列,为江苏省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作出重要贡献。但这只是在国内市场竞争中的进步,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苏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