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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没有生物多样性,就不会感受到来自树林的绿意、海洋的蔚蓝,当然,也不会有空气、食物和水。
生物多样性就像一个超级市场。我们所吃的所有食物都属于它。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货物”越来越少。例如,在印尼,超过1500种稻米已经在过去的15年里灭绝了。而且,在世界范围内,474种家禽已变得稀少,617种自1892年起已濒临灭绝。仅在欧洲,11000种高等植物中的2400种已处于危险之中。可以说现在是继650万年前恐龙灭绝后最大的生物生存危机。也许,将来美丽的大自然风景将只会出现在画布上。
二、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的关系
其实大自然是一个仁慈的“人”,她在每时每刻都给予我们健康和美丽。
当我们生病的时候,我们依赖自然环境去恢复我们的健康。多少年来,人们从自然世界中寻找着疗法。植物为现代医学研究出新型药物提供原料。特别是青霉素的诞生,挽救了一批又一批的人。报道说专家们在太平洋紫杉树和马达加斯加长春花中发现了用于治疗癌症的植物成分,也许有一天我们能发现可以治疗艾滋病、白血病的成分。
然而,正是由于它的魅力,来自人类的威胁也就越来越多:对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断增加的需求;缺乏对生物多样性的经济利益进行鉴别;收集大量的珍稀动物做标本等等。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我们减少生物的多样性,就肯定会减弱未来大自然抵御威胁的能力。
三、生物多样性给人们带来的启示
生物多样性给了我们太多,也忍耐了太多。最近几年到处都发生着奇怪的事情:珊瑚礁突然大批死亡,大型山体滑坡塌倒的泥石流,不寻常的倾盆大雨,一些地区的持续干旱。这其实就是来自大自然的惩罚。无论人类怎样预防,它都会缠绕着我们。毕竟生物多样性问题并不仅仅关系到那些生活在污染区、辐射区附近的人们。
篇2
中医医案是中医临床医师实施辨证论治过程的文字记录,是保存、查核、考评乃至研究具体诊疗活动的档案资料[1]。在中医药学领域中,自古至今,从散在于各种史料中记录的医案雏形,到医案专著,医案一直伴随着中医药学的发展。随着医案记录的不断涌现,医案分析研究也层出不穷,在中医理论的形成发展传承过程中一直充满活力,是中医理论不断发展的摇篮。随着新技术、新方法不断引入中医药研究领域,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对中医医案进行研究已经提上日程。
1 中医医案的特征与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
中医医案是中医理、法、方、药综合运用的具体反映形式,它不仅是医疗活动的真实记述,而且还反映了医家的临床经验及思维活动。由于医家所处时代不同,个人经历、学识、爱好和修养等各异,因此历代医案的数量、形式、体裁、风格和内容等亦在不断变化中。我国早在2 000多年前,名医淳于意就首先注意医案(诊籍)的记载。但秦汉以降,医家崇尚方书,此后直至隋唐五代,医案才逐渐散见于医籍和文史书中,数量少且内容简;宋金元时期医案专著开始出现,医籍附案逐渐增多,医家立案蔚然成风,医案风格异彩纷呈。医案发展至明代,开始有名医医案的专著出版,如江灌的《名医类案》。此期在医案数量增加的同时,质量也有了明显提高,主要表现为内容完整、客观;格式多样、规范;说理透彻、详明;文笔秀美、流畅[2]。明末清初医家喻嘉言在《寓意草》中撰“与门人定议病式”,在韩懋和吴昆等人的基础上,对撰写医案的内容与格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态度应严肃认真,内容应详尽,理法方药应齐备。而张山雷在撰写风格上,或继承明清两代的特点,或对传统医案加以变革,采用中西汇通的观点叙述医案。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医案的数量也呈“爆炸式”增长。如隋唐五代前千百年的医案,数量少且内容简;而仅在清代,医家撰写的医案专著就达200余种,而且门类齐全,风格多样,既有个人医案、医案类书、医案丛书,又有专科医案、专题医案、会诊医案、医案评注及宫廷医案等;近十年公开出版的名老中医医案有近百种之多,每种收录医案数百则到千余则不等。古今医案内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3],向应用中医基本理论研究现代医学疾病的方向发展,注重记载现代医学已诊断明确的病名。常见的记载方式为中西医诊断并列,以利互参。医案记载实验室等客观检查的内容逐日增多,针对检查结果的辨治内容如“微观辨证”等随之出现。现代医案中处方用药的内容变化也较明显,医者不仅根据中医药理论选方用药,而且根据现代医学病理生理和中药药理进展来选方用药,医案中合用西药的现象越来越多。即便现代医案也存在着记载缺杂混乱、现代医学成分过多、文词晦涩、夸张不实等诸多问题[4]。从以上分析可知,从信息科学角度来看,中医医案数据将是混乱又复杂的经验数据。这些导致了中医医案研究的困难。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医学领域分工日益细化,跨专业的沟通变得更加困难,而某个专业领域的信息,可能对相关专业领域是有价值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隐含的有价值的关联,而以常规方式通常检索不到这种关联性。中医医案不仅涉及到临床内、外、妇、儿各科,还包含了中医学中的哲学基础、中医对正常人体和疾病的认识,以及中医食疗、养生和诊疗疾病的原则等方方面面,如何对其中隐含的知识进行解析与发现,必将是今后研究的热点与难点。而且中医药学科内仍然有大量的问题,甚至是一些基本性的问题得不到合理的、科学的解释,研究的空白比比皆是,这些都可能通过中医医案研究得到解决或启示。但以个人之力实难发现其中蕴含的有价值信息,而且以人工逐字研读名老中医医案,容易产生遗漏,来回翻页又很繁琐。要完成普通人不能完成的任务,这就需要有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知识发现技术方法可能就是这样一种重要而有效的方法。
2 知识发现方法及其在中医医案研究中的应用
知识发现是指从数据集中识别出有效的、新颖的、潜在有用的,以及最终可被理解的模式的非一般的过程[5, 6]。知识发现是多学科交叉的新兴边缘学科。近年来,随着数据获取和数据存储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数据库、数据集和数据仓库中存储的数据量飞速增长。如何从这些海量数据中提取出有用的知识呢?数据库中的知识发现(knowledge discovery in database, KDD)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一条解决这种“数据丰富而知识贫乏”困境的有效途径。当前国际上,知识发现的研究主要是以知识发现的任务描述、知识评价与知识表示为主线,以有效的知识发现算法为中心。知识发现过程一般由三个主要的阶段组成:数据准备、数据挖掘、结果表达和解释。知识的发现可以描述为这三个阶段的反复过程。中医医案中的知识发现也不例外。
2.1 数据准备 要有效地利用KDD进行中医医案知识发现,首先必须进行数据准备工作。目前,在“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引文版)”、“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等数据库中,以的形式实现了部分现代医案的数据准备工作。此外仅少数专题性质的数据库收录了一些古今医案。再加上散见于古今医籍和文史书中的医案,中医医案的数据准备工作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中医医案的数据准备中具体要解决的是:设定并明确中医医案知识发现的目标;对中医医案数据加以充分理解;对相关的中医医案数据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其符合KDD算法的要求;选用合适的KDD方法进行数据建模。其中中医医案中的知识发现的目标,可以从指导中医临床应用角度,对医案内容加以分析归纳研究,如对医者临证思维的阐释,对各医家、流派学术思想的探讨,各专科、专病、专症理法方药运用特点的归纳,以供临证学习参照,并可建立智能诊疗系统。也可以就其中蕴含的中医医理、药理进行研究,寻求中医药基础理论的新突破、中药新药的勘探等。
篇3
生物多样性的生态价值也是巨大的,它在维系自然界能量流动、物质循环、改良土壤、涵养水源及调节小气候等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生物多样性也是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的必要条件,某(些)物种的消亡可能引起整个系统的失衡,甚至崩溃。丰富多彩的生物和它们所赖以生存的无机环境共同构成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生物支撑系统。同样,千姿百态的生物也给人以美的享受,是艺术创造和科学发明的源泉。物种多样性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如仿生学的发展离不开丰富而奇异的生物世界。甚至,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在很大程度上起源于生物及其环境的多样性。
二、生物多样性的现状
随着环境的污染生物多样性正遭受着前所未有的毁灭破坏,目前世界上每小时就有一个物种消失。这是地球资源的重大损失,因为物种一旦消失,就永不再生。消失的物种不仅会使人类失去一种自然资源,还会通过食物链引起其他物种的消失。据估计,地球上生物约在3000万种以上,但至今有案可查的仅150万种,经人类研究或加以利用的则更少,只占其中一小部分。无数的动植物在人类还没认识它们之前就随着原始森林的砍伐、污染、围湖、填海等原因提前从地球上消失了。如果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人类将面临能否继续以其固有的方式生活的挑战。生物多样性的研究、保护和持续合理利用亟待加强,刻不容缓。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我国是生物特别丰富的国家,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也长期遭到破坏。致使中国成为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各种措施,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但是,面对全球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危机,仅仅依靠政府和有关组织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全体国民的重视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教育。
三、我国中学生物多样性教育的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基础教育中,与生物多样性教育相关的教材有九年制义务教育课本《生物》、《科学》和高级中学课本《生物》等。但是,在这些本应该包含生物多样性教育的教材中甚至连生物多样性这一词汇都很少出现。尽管这些教材中都设置了生物与环境、环境保护、保护珍惜生物等章节,但作为业已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全球环境问题的热点,生物多样性的内容并不突出,青少年,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缺乏这方面的教育和认识,对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将缺乏了解和认识。这对今后深入开展保护工作是不利的。虽然现行的基础教育课程存在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但是我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我国政府于1993年1月15日批准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成为世界上率先批准该《公约》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鉴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中学生物教学,应该把生物多样性教育纳入正式课程。
四、如何在教学过程中渗透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1、在中学生物学必修课中,通过生物多样性相关章节进行生物多样性教育。在初中生物学教材第一册绪论中有这样一节内容,标题为形形的生物。当老师上课引用自然界中各种珍惜动植物来解释这一现象时,不妨引申出生物多样性这一概念,使学生对生物多样性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为以后的进一步讲解埋下伏笔。这一教学思路同样业可以运用在高中教材的绪论中,当然其深度和广度应有所差别。同理,在讲到生物的遗传和变异,遗传变异对生物的意义时,也可以适当引申生物多样性特别是遗传多样性的内容。另外,由于地球生物多样性是由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共同构成的。
2、在选修、研究性课程和知识讲座中进行生物多样性教育。通过选修课、研究课和讲座等形式进行生物多样的知识教育会收到一定的效果。通过互联网、书刊和教学影片等各种媒体收集到教学素材,通过组织整理,再运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设备进行教学,这样的教学生动,直观,可以使复杂深奥的科学概念变得通俗易懂。也可在老师的指导下,让学生自己去探究生物的多样性,进行研究性学习。应组织学生开展课外兴趣活动,进行野外调查、参加竞赛等。
篇4
事实上,国际社会很早就意识到了企业与生物多样性的密切关系,并在近年来纷纷采取行动,推动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1992年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其第十条第五款中规定,所有缔约方都应该尽可能鼓励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以探索生物多样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方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各缔约方应该采取法律、行政与政策措施促进私营部门参与到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技术转让过程中。《联合国2020生物多样性目标》(《爱知目标》)中,将企业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战略目标一(通过将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到政府和社会中,解决生物多样性丧失的主要成因)中的四个具体目标都与企业参与直接相关,第四个目标则直接确定为“企业和全社会的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2010年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中,明确将生物多样性列入了环境责任议题之中,要求各种组织能够通过采取相关行动而对社会更为负责任,包括评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以及评估、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等,具体涉及到野生动物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栖息地恢复等当今生物多样性的热点问题。全球报告倡议组织2011年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3.1版)》中,也有多款涉及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容,其中的“企业经营方式、产品和服务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即使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也将是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管理的重点。
生物多样性正在不知不觉地影响所有的企业、行业和领域。一个现代企业,不管表面上是不是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作为生产原料,或者是否对生物多样性产生直接影响,都无法回避生物多样性问题。这是因为,首先,生物多样性已经成为国家的战略资源,所有企业都会受到战略资源的影响,同时也有保护它的责任与义务,保护生物多样性对所有企业来说都责无旁贷。第二,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包括物质与环境,如果人类失去了生存的条件,企业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了。第三,良好的生态系统是维护一个地区生产、生活环境的基本保障。如果生态系统失去了服务功能,直接依赖这些服务功能的企业将首先受到影响,其他企业也会失去发展的空间。第四,每个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都离不开生物多样性,比如公司使用的纸张、办公用的桌椅、饮用的水源、员工的食物和服饰都直接来自生物多样性或生物多样性的服务。还有一点,那就是涉外企业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随着我国在海外投资的增加,生物多样性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果涉外企业忽视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小则影响到企业与当地的关系和生存及发展,大则影响到国家的形象。为了加强国际合作、维护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提升国家软实力,涉外企业必须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到国际上认可的高度。
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的现状
由于生物多样性概念提出的时间并不长,其进入企业视角的时间更短,所以无论是从企业直接参与生物多样性实践来看,还是从国际组织、政府和社团协会等相关方促进和服务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来看,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总体上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一些先锋企业对生物多样性的参与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一些国际组织、政府、社团、协会、专家学者等对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这些探索和尝试包括为企业参与提出或制定所需的规划、指南、方法、工具、倡议、公益活动、环评、管理技术等。这些有益的探索尝试为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参与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在国内,国务院2010年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在其“优先行动6-减少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中,将“工矿企业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恢复”列为今后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优先行动之一。在《社会责任指南》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在涉及生物多样性问题方面,也是基本采纳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中关于组织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表述。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出版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CASS-CSR2.0》,纳入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指标,引导企业增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关注。2008年出版的《如何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将生物多样性作为一个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重要的内容,探索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到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其中明确提出了一些重要的生物多样性指标,如栖息地恢复、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影响等。另外,国内还有一些学者开始探索评估企业经营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和贡献。
近些年来,我国的一些企业也开展了参与生物多样性的实际行动。2004年9月,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植物园委员会、北京植物园联合发起,北京数家地产界知名企业参与的“保护植物资源公益活动”在北京植物园举行,开启了我国房地产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新模式。2014年6月,《WTO经济导刊》联合多家企业、专业组织同步发起新的倡议议题,了包括生物多样性在内的多项“金蜜蜂2020社会责任倡议”。2013年11月,以“企业与生物多样性”为主题的生物多样性与绿色发展国际研讨会在京举办。还有其他一些企业已经或正在积极进行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尝试。
同样,在国际上也有很多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成功案例。例如,2007年,在德国波茨坦召开的G8+5环境部长会议上,提出了一项关于开展生物多样性损失经济学全球研究的提议。为了回应这项提议,德国和欧盟委员会发起了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经济学(TEEB)行动倡议。倡议一提出,立即得到了联合国的支持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响应。目前,TEEB通过其出版的五个方面的报告(D0-D4)向国际社会进展与成果,其中《D3―企业风险、机遇和度量报告》就是专门针对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的报告。
2006年,国际采矿及金属委员会开发了《采矿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操作指南》。2008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开发了“生物多样性:我的酒店在行动指南”。农业企业代表针对生物多样性方面的新挑战,向国际商会(ICC)特别工作组提出了他们的观点,并由该商会提交给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16届年会(2008),发表了一系列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的论文。2008年,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与美国的世界资源研究所(WRI)联合了《企业生态系统服务评估》,试图从经济上将企业与生物多样性联系起来。
欧盟一直在积极推动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的活动。为了保护蜜蜂,欧盟委员会修订了可尼丁、噻虫嗪、氟虫腈和吡虫啉4种杀虫剂的使用条件。2014年4月,欧洲企业社会责任协会召开企业与生物多样性电话会议,讨论企业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问题和参会企业在生物多样性问题上的战略等。
一些国家在法律和政策方面鼓励企业参与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中。美国新近修订的雷斯法案(Lacey Act),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推进减排,鼓励国内外木材加工企业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澳大利亚已经将生物多样性管理列为矿业企业可持续发展最优计划的主题之一。
除了国际组织和国家层面的行动外,一些中外企业也已经开始了行动。斯道拉・恩索是世界上知名的生产纸和纸板的公司,目前持有或管理着遍及芬兰、瑞典、巴西、俄罗斯和中国超过百万公顷的森林。企业正在研究促进管理森林生物多样性的新方法,以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在这些国家得以顺利实施。富士施乐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对所有纸张供应商制定了新的采购规定,提高纸张供应商门槛。一些发达国家的医药企业对环境的责任中纳入了企业在获取最大化利益的同时必须保护生物多样性。杜邦公司2008-2011年支持开展“杜邦杯”环保摄影展,其中,2010年主题为“生物多样性与扶贫”。生物多样性相关的展览内容包括“中国行动”、“公众参与”、“走向和谐”。中国五矿在老挝Sepon矿山社会责任中,重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从环评到项目运行,都将生物多样性(栖息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放在重要的位置,不仅为企业赢得了赞誉,也为我国涉外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其他诸如南京地铁规划为了保护绿化树种,决定“绕道”而行,河南新郑一家企业为了保护已经在工地上筑巢的燕子,决定暂缓工期。小磨高速公路在修建时,给古树“让路”等等。这些企业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动中,有的是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的则增加了额外的投资或给企业带来损失,但他们仍然选择了保护生物多样性。
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面临的问题
虽然正在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中,但不可否认的是,企业的生物多样性知识、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意识、参与力度和参与方法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全面推动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制约因素,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一些。
缺少生物多样性知识。缺少生物多样性知识是制约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原因之一。生物多样性作为一个跨学科、而且仍然处在发展中的新兴领域,对大多人来说还都存在着理解和操作上的困难,甚至包括了部分从事生物生多样性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缺少生物多样性知识也成为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的首要制约因素。
企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根据对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调查分析,只有21%的报告以不同方式提出了生物多样性议题(名词)。其中仅有8%的报告将生物多样性列为了报告议题,甚至有部分企业认为他们和生物多样性没有关系。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不强,还突出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对于一些以生物多样性资源为原料的企业来说,如生物制药、化妆品、生物原材料加工等企业,在其企业战略中很少考虑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于一些直接影响生物多样性的企业,如采矿、水电、土地开发等企业,在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过程中,也较少将生物多样性作为一个主要因素来考虑。
企业参与力度有待加强。目前,总体来说,生物多样性尚未进入企业的主流。虽然有部分企业已经参与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中,但与国外企业相比,还远远不够。据问卷调查的结果:72%的政府官员反映他们的部门会评估大型项目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而只有20%的企业员工认为自己的单位会这样做。值得注意的是,有接近一半的企业员工不知道企业是否有这方面的评估。而只有5%的企业员工认为他们的公司这样做,而高达47%的企业员工反映他们公司从未宣传过这方面的信息。
缺少有效的参与方法。笔者在过去几年中,参加过一些企业与生多样性方面的会议或相关活动,在这些场合下,往往都会有很多企业直接表达他们已经知道了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并同时表达了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愿望,但苦于不知道用什么方法和途径去参与。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缺少指导和引导应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据《WTO经济导刊》与环保部对外合作中心于2013年共同组织开展的公众生物多样性意识的全国调查显示,大部分企业都披露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信息。然而,对于众多不同的行业领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实践、经验以及标准尚存在明显的不足。
政府缺少相关的引导和鼓励政策。从国家层面来说,目前尚缺少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活动的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方法以及鼓励和惩罚措施。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参与属于商业行为,政府无法对这些行为进行干预,但各级政府的生物多样性负责部门完全可以从政策和技术方面为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支持和鼓励措施。如加强生物多样性指标在环评中的权重、组织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出台激励措施和机制、制定有利于企业参与的相关政策等。
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的路径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或可参考以下途径、方法以及相关促进措施。
提高企业自身的生物多样性知识。为了应对新的形势和要求,企业应首先提升自身的生物多样性知识水平,这些知识包括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内涵、价值、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理念、与企业的关系等。具体操作方法包括:企业可以聘请生物多样性专家为职工开展专题讲座、企业组织职工开展生物多样性知识竞赛、征文比赛、生物多样性摄影比赛、组织以生物多样性为主题的旅行或参观等。
参与社会的公益宣传。企业可以与专业机构合作,参与生物多样性的宣传。具体操作方法包括:支持生物多样性方面的公益广告(如电视、电台、广播、报纸、网络等)、在企业内部广泛张贴宣传海报等。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增加生物多样性内容。无论企业是否直接与生物多样性相关,都应该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考虑生物多样性的内容,特别是对生物多样性依赖较大和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最好是生物多样性独立成章,包括企业与生物多样性的关系、影响、所开展的工作以及效果等。
建立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制度。企业,尤其是一些依赖生物多样性资源的企业或对生物多样性具有较大影响的企业,如一些生物资源加工企业、包括生物制药、木材与林产品加工、化妆品等企业,以及一些工矿和水电企业等,可以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指标与方法、评估指标等,建立起企业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公示、公开企业有关的生物多样性的信息,包括对生物资源的消费、保护行动、可持续利用措施、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社会公开或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建立生物多样性技术支撑机构。为了确保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能够沿正确的轨道前进,企业,尤其是那些与生物多样性密切相关的企业应该聘请生物多样性专家,组建生物多样性专家技术支撑机构,企业一旦遇到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技术问题,可邀请该专家组对该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合理解决的途径。
增加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企业可以邀请生物多样性专家开发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和主要相关责任人增加生物多样性考核指标,对其业绩进行考核。
做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三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些要求,同样适用于企业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设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标识。如果一个企业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或可持续利用方面做得比较好,可以为自己的产品贴上生物多样性保护标识,如“生物多样性友好产品”、“生物多样性保护先进企业”等。为了使标识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请求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开发相关的标准和评估体系。
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园区。企业可以在施工现场、总部或者野外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尤其是一些采矿、水电、大型路桥等设施附近,建立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廊道,在确保生物多样性恢复的同时,作为企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教育、宣传基地。
篇5
1.2生物多样性是城市永续发展的保障
生态城市是一类社会、经济、自然协调发展,物质、能量、信息高效利用,生态良性循环的人类聚居地[4]。生物多样性能构建优良的生态系统,良好的生态系统具有复杂多样的循环路径、丰富的物种资源和较高的自产能力,使其对外界的抗干扰能力较强,能在自我发展中趋于稳定,加之生物多样性能发挥城市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可提高城市的自我调控能力。这对维持城市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提升城市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实现城市的永续发展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1.3生物多样性是城市绿化、景观化的标志
城市景观由自然景观、文化景观和建筑景观构成[8]。自然景观是城市景观的本底,也是城市景观得以存在的基础。城市中的各种生物拥有其各自的生态特征和独特的生活习性,可形成多种景观格局与景观形态,并表现出一定的功能特性,如防护林、景观带、生态绿网等。在城市的绿地系统和景观的建设中融入生物多样性建设,对提高城市景观的异质性、增加城市的自然度均有着重要的意义。
1.4生物多样性是城市文化内涵的体现
城市景观作为城市文化影响下的人造产物,是地域文化特征的物化形式和外在体现,同时也是城市文化内涵的表达形式。一个城市的文化内涵是否丰富、城市文明建设是否成功均与生物多样性是否丰富有着密切的关系[4]。
2国内外城市建设中生物多样性保育的实例分析
以英国城市和我国深圳经济特区为例,对其成功经验及措施进行简要分析。
2.1英国的城市建设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
2.1.1制定科学性的绿地系统规划
英国政府把绿地作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的绿地空间来进行规划安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并且规划多具有基础性、前瞻性、民主性等特点。在城市绿地空间布局上,城市中心多依托大面积的绿地建设城市公园,合理规划街旁绿地、住宅绿地等;在郊区建立森林公园或植物园,以科普教育和保存物种为主要任务;城市远郊则建立国家自然公园[5],并以生态绿廊的形式将城内、城郊、远郊的绿地进行连接,构成广义的城市绿色开敞空间。
2.1.2以生态理念为设计指导
英国政府倡导“将森林引入城市,让城市归回自然”的建设理念,在城市景观建设中模拟自然环境状态,遵循自然界群落的生长模式,建立多维度的物种生存空间和多层次的生物群落,使城市与周边的自然环境充分融合,真正做到让城市回归自然。
2.1.3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英国的城市规划与绿地建设编制工作均由政府来主持,拥有一套完整的法定程序和步骤,并设有专门机构对其进行法制监管,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规划建设条例一但经过审批就进入法制监管程序,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更改。对一些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自然地还设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监督部门,如伦敦的海德公园在湖滨建立了禁猎区、摄政公园建立了禁猎的苍鹭栖息地,一旦有人违反将严格依法惩戒。
2.1.4重视植物园的建设
在欧洲,英国皇家植物园邱园收集的植物种类最多,拥有活植物5.5万种,并建立了以野生植物种子为主的基因银行,于1987年成立专门从事研究并利用本国野生花卉资源的“英国研究保护野花协会”[6-7],同时向国际推荐本国新种,介绍栽植方法。
2.2深圳城市建设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成功经验
经过33年的风雨历程,深圳由昔日的边陲渔村变成了如今的国际化大都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成果也令世界瞩目。截至2011年底,城市绿化覆盖率达45.0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6.5m2,均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要求。在进行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上,深圳政府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从城市的规划、法制的保障、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提升等方面协调城市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系。
2.2.1制定科学的城市发展规划
为保护城市中稀有的绿地资源,深圳推出了建设“公园之城”的目标,对城市中较具规模的绿地以建立公园的形式其进行科学规划、管理与保护。深圳以“生态园林”“景观生态”的设计理念引导全市风景园林建设,全面提高单位绿地面积的绿量,丰富物种多样性。从2010年起,深圳市依托《珠三角绿道网总体规划纲要》开启城市绿道建设之旅,完善了城市绿网,优化了绿地空间格局。
2.2.2制定城市绿化地方标准
从1999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与质量技术监督局着手进行城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截至2005年,已有《园林绿化管养规范》、《深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体系》、《立交桥悬挂绿化技术规程》等多项地方标准正式,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其中《深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体系》现已成为制定深圳市园林绿化行业技术标准的重要指引[8]。
2.2.3重视本地植物资源的调查与野生植物的引种驯化
从20世纪90年代起,深圳园林植物科研人员就已开始对深圳市内的植物资源进行摸底调查并编制《深圳植物志》,共5卷,预计2014年全部完成。目前已完成的《深圳植物志》收录植物种类约2800余种[9]。同时,深圳市积极开展野生观赏植物引种驯化的课题研究,收集、驯化观赏价值较高且拥有良好的生态适应性的野生植物品种,并在城市绿化中推广运用。
3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中的生物多样性保育问题
3.1原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规模也在不断扩张,加之在城镇化过程中存在盲目建设的现象,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如非法占用农地、侵占湿地、大规模开挖山坡地等,造成农田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生物多样性严重丧失。
3.2城市规划理念落后
我国的城市规划普遍追求集中式的规模化发展,往往让城市变成自然环境中的隔离区,又因城市中缺乏生态廊道的建设,使得城市中的绿地斑块也独自隔离成片,减弱了彼此间的物种迁移与能量交换,破坏了城市整体的生态系统,城市中的生物多样性也难以持续发展。
3.3绿化树种单一
在我国的城市绿化中,普遍存在园林树种单一的现象,种植模式也较为简单,多为“乔—草”“灌—草”种植模式。部分城市为满足其对形式上的美学追求,改变植物的原生形态,如对绿化树种的过度修剪、草坪上单一植物组成的模纹花坛等,导致了生物多样性的下降,增加了因物种单一引发病虫害的几率。
3.4科研资金投入少
我国对城市中的生物多样性保育侧重于政策的制定,科研资金投入相对较少,研究范围也相对狭窄,加之植物园建设薄弱,未能较好地发挥其在生物资源的收集、保护、研究以及对外科普方面的作用。
3.5公众生物多样性意识薄弱
生物多样性对于城市建设的重要性目前还尚未在城市人群产生充分的共识,部分人群依旧未能较好地理解城市建设中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及内涵。公民保护意识薄弱,破坏自然、侵扰城市生物生存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威胁到城市中生物的安全。
4城市建设中生物多样性的保育对策
4.1以景观生态学理念为设计指导
为提高城市的自然度,为城市的生物提供丰富稳定的生存环境,需要以生态学理念为景观设计指导,遵循地带性植被群落生长模式,丰富城市绿化空间及层次,营造多种生境,提高城市的生物多样性,发挥城市生态系统高效的生产力和抗逆能力,减少因人工群落所带来的管护的成本,提高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本文来自于《中国城市林业》杂志。《中国城市林业》杂志简介详见.)
4.2以科学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前提
对城市绿地系统进行科学的规划与建设,将有利于整合城市中较分散的斑块,并与城郊的天然绿地如森林公园、苗圃等,通过生态绿廊、水廊连接起来,形成点网相连、廓带相通的环网式[10]城市绿网,以恢复生物的栖息地,便利城市内部各绿地之间以及与城郊之间的物种迁徙,从而增加城市的物种多样性。
4.3以保护和引种相结合为途径
4.3.1开展城市生物摸底调查,建立生物多样性信息系统
在城市建设中,首先应对城市生物多样性进行摸底调查、分析并编目,结合城市各类生态环境特征,如地理位置、面积、现状、管理模式等,建立城市生物多样性信息系统,并建立检测网点进行长期监测[2],实时跟踪并掌握城市物种多样性的变动趋势,对其进行统筹规划与信息管理,以维系城市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
4.3.2采取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的方式保护城市生物多样性
就地保护是指针对城市中具有典型地带性特征的物种群落或承载丰富的动、植物或野生生物种类栖息的荒废地、湿地、沙地、自然河湖等生态脆弱地建立保护地,并针对保护区中各类生态因子的生存状态划定核心保护区、实验区和缓冲区,保护城市生物及其基本的生存环境。迁地保护是指依托城市的植物园、动物园、专类园、苗木基地和基因库等对珍惜动植物、濒危生物或具有较大开发潜力的生物资源进行迁地保护和科学研究,发挥其科普教育、观赏功能,借助基地的科技人员、技术和研发平台等,有力促进珍惜生物资源的移地保护、优势种驯化与应用实验等工作的开展[4]。
4.3.3开发并引入当地的野生植物种类
开发和利用野生植物对丰富生物多样性、提高城市的景观度、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对此,我国已开展了部分地区、省市的野生花卉资源调查工作。据调查,福建省具有较高观赏价值并可供城市园林绿化的野生植物有171科669属1506种[11]。另外,福建、海南、湖南等地还开展了对野生兰科植物资源的专项调查等。据统计,福建省现有野生兰科植物65属151种。有关部门已启动“千种新花卉计划”等工作,这将有力促进我国野生植物资源的开发与应用进程。
4.4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保障
从总体来看,我国城市建设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制定的相关法规中主要侧重于规划与编制,对城市规划的约束力不强,执行力较低,且缺少明确的奖惩制度。今后应继续加强与完善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为城市生物多样性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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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园林的功能定位
园林是一个国家重视环境质量、生物资源与文明进步的一项重要指标。园林不仅能够保育生物物种及基因资源的多样性,有效发挥迁地保育及部分就地保育的功能,同时也可供作科学研究、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的园地。目前我国拥有诸多的规模大小不同的园林,但真正名列国际园林保育联盟(Botanic Gardens Conservation International,简称BGCI)名录者,却不多。园林的定位及特色必须具有其不可取代之意义,才能凸显其保育、科学研究及教育价值,而园林的生物迁地保育(Ex situ conservation)功能,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是被强调的。
1.2 全球生物保育方略简介
2002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6届会议(COP 6 of CBD),除了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策略规划之外,也一致通过全球生物保育方略(Global Strategy for Plant Conservation,简称GSPC),其中明确制定未来必须达成的生物保育16项目标。简述如下:编制可以广泛提供的已知生物物种工作清单,作为制定世界生物大全的步骤之一;评估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所有已知生物物种保育的现况;根据研究成果和实际经验,制定保育和可持续利用生物的议定模式;世界每个生态地区至少10%的面积得到有效的保育;世界最重要生物多样性地区的50%获得确实保育;至少确保30%的生产土地是根据保育生物多样性原则进行管理;使世界受威胁物种的60%得到就地保育;受威胁生物物种的60%,保存于可查询的迁地基地,最好是在原产国,并将其中10%列入复育方案;5种和其他具有社会经济价值的主要生物物种中,70%的遗传多样性得到保育,相关的地方和原住民知识得到有效保存;针对威胁原生生物、生物群落和相关生境以及生态系的至少100种外来物种制定管理计划;确保没有任何野生生物物种因国际贸易而濒临灭绝;至少30%以生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来自可持续经营的生物材料;针对可维持生计、粮食安全和保健的生物资源,以及相关地方和原住民知识、创新和做法等,应遏止其减少;将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和保育生物多样性的必要性列入传播、教育和大众宣传方案;根据本国需要,增加从事生物保育、经过培训并拥有适当设备的专业人员,以实现本策略各项目标;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建立或加强生物保育行动网络。
2 以园林为基地的生物保育策略
①评估国家层级所有已知生物物种保育的现况。一是编制生物保育红皮书。二是制定生物保育和可持续利用的方法论或议定模式,目前生物保育及可持续利用的准则与指标仍在研议中,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准则与指标建立,已列入林业试验所重要研究课题的中。②保育生物多样性。一是3.60%受威胁生物物种,有效保存于可查询的迁地基地中。园林是最重要的迁地保育基地,在最新的生物白皮书未完成修订前,仍需依据现有资料,完成园林物种保存任务。二是10%受威胁生物物种纳入复育计划(方法同上)。三是针对具威胁的至少100种外来物种制定管理计划,进行限期研究。③以可持续方式利用生物多样性。遏止生物多样性资源及其伴随的传统知识减少状况,对于民俗生物、民族生物及传统知识与技术的确认与应用,需有更明确的资源投入研究。④促进生物多样性教育及公众认知。规划并执行生物保育教育、宣传和大众传播计划。目前林业部门及相关生态研究所均已制定年度自然教育计划,但仍应成立宣传报刊,统筹其成果与绩效成为国家报告。⑤生物多样性保育的能力建构。一是规划并执行生物保育能力建构/人力培训工作坊计划。二是强化东亚地区的区域网络合作。
3 结语
生物多样性推动方案已于2011年底完成第1阶段工作,目前正在进行第2阶段的开始。但在迈向2015年目标的过程中,若干可能干扰保育推动的问题已明显浮现。一方面各机构对国际相关信息的获取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则是陷于生态与经济两难的旧思维,致使相关机构对生物多样性的重视程度不一,共识难以达成。生物多样性保育工作的开展既属国家政策,也是展现我国国际责任的一面,应根据当前形式选择适当可行的行动计划。EABGN的成立宗旨,一方面是要通过各会员园林发挥各自生物资源保育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希望借助多边人员与信息交流而落实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显现国际间对园林功能确实寄予重望。EABGN既然是东亚地区最主要的生物保育国际组织,其与全球性的BGCI关系密切,且我国均可积极参与两大组织的活动,把握参与国际社会的良好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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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所给出的定义,是指所有来源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换句话说,生物多样性是在所有形态、水平和组合中的生命的变异性。它不是所有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料的总和,而是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材料及它们之间的变异性。顾名思义,植物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其中的一种类别,是指植物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材料及它们之间的变异性。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对它的保护往往处于薄弱的初级阶段,很多法律制度都亟待完善。
云南是中国野生植物种类资源和生态系统类型最为丰富的地区,保存有许多珍稀、特有或古老的野生植物类群,是公认的野生植物重要类群分布最为集中、并具有全球意义的野生植物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云南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复杂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形成了复杂的生态系统与多样化的生境条件,孕育了极为丰富的生物资源。云南省面积39.4万k,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4.1%。而云南拥有高等植物16577种,占全国总数近50%;在14760多种维管束植物中,列为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就有171种,占全国总数的44%。因此被称为“植物王国”。研究云南地区的野生植物多样性,对全国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多样性的研究提供了样本。
云南省为保护省内自然保护区和其他地方的珍稀植物,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了很多有益的制度,为植物多样性的保护作出了很大贡献,然而,近几年来,由于过度采集、不可持续的农业和林业活动、城市化建设、环境污染、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外来入侵物种的蔓延和气候变化等诸多原因,加之没有专门针对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及制度,使野生植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植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的破坏,急需通过法律及各项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才能更有力的保护云南省野生植物多样性。
二、云南野生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野生植物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8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这是野生植物保护的唯一的专门行政法规;1999年8月4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分I、Ⅱ级;1987年实施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4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1994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对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说明和规定,是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2008年2月26日,由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国家环保总局合作完成的《中国植物保护战略》正式,以应对植物濒危问题。《中国植物保护战略》后,成为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这是在全球的植物种类空前速度消失,生物多样性的维系面临巨大挑战的严峻形势下,为遏止植物的不断灭绝,国际植物园保护联盟组织国际知名专家起草的《全球植物保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云南省作为我国植物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省政府为了保护植物资源,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植物资源,也为野生植物多样性的保护提供了参考。一是通过地方性立法加大了植物资源保护。1987年以来,先后颁布实施了《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公布了《云南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和《云南省珍贵树种名录》等。二是建立健全和规范了植物资源的管理机构。为更细致的保护省内地州的植物资源,在全省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都设立了专职管理机构,配备了管理人员。三是建立了大量的自然保护区,有效保护了野生植物的生境。其中,普渡河、海子坪等11个自然保护区专门以野生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有106个自然保护区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多年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形成全省较为完善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使90%的典型生态系统和90%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得到有效保护,极大地改善了濒危物种的生存状况。除此之外,省政府和一些组织团体也进行了各种积极的探索,开展调查和科学研究,组织开展了全省范围内大规模的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以及西双版纳、哀牢山、高黎贡山、南滚河等一大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多学科综合考察和资源调查。为更好的保护野生植物多样性提供了基础。
但是,目前云南省对野生植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缺少专门针对野生植物资源制定的法规或规章,对野生植物的保护散见于其他法规和规章之中,相关法律法规数量较多,交叉复杂,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困难,必然影响依法保护野生植物多样性的效果。二是法规或规章之中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更强调野生植物资源的经济价值而非生态价值。由于近年来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野生植物盗伐滥伐现象突出,法律上针对这些现象做了很多规定,而且由于经济价值的不同,对原生天然生长的珍贵野生植物和原生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的保护比较重视,对具有地方特色的野生植物很少涉及到。这种经济本位的立法目的能短期保护植物资源的存在,却不能有效保护植物的多样性。另外,管理机制比较落后,资金来源不足,管理人员人员不足,还有一些相应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建立,公共参与不足,缺乏透明度等等问题严重束缚了植物多样性的保护。
三、云南野生植物多样性法律保护的对策
首先,完善云南省野生植物的立法和法制建设。云南省作为最重要的野生植物资源集中区,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自身野生植物资源的特点和保护现状为背景,由云南省人大制定《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利用各种媒体、各种方式坚持不懈地普及保护野生植物的法律法规,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大执法力度,要认真贯彻执行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依法行政,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达到震慑罪犯和教育群众的目的。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处理好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的关系。
其次,保护野生植物多样性和保护森林,自然保护区相结合。森林生态系统复杂多样,物种繁多,气候优越,人为干预较少,是野生植物最理想的栖息地,也是各种野生植物的良好生境。人类对森林的开发利用,往往会改变野生植物的生长和栖息,对森林的破坏,就会破坏野生植物的多样性。而自然保护区的意义更是不言而喻,它能最大程度上保护野生植物的生境,科学有效的保护野生植物多样性。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是保护野生植物的关键所在。因此,在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的同时,就应该与保护野生植物相结合,既要保护珍惜名贵植物,也要加大保护各种野生植物,保护其多样性。
再次,构建野生植物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项制度。(1)野生植物编目、监测及建立信息系统制度。生物多样性编目和监测最主要的目的是为管理者服务,为他们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问题上提供必要的信息。建立野生植物多样性信息系统,就是将原来分散、零散的生物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利用信息汇总,在保证准确、可靠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电子化,并提供完备的数据检索和查询工具,以适应不同目的的查询需要。(2)审批许可制度。该制度是针对一些珍稀、濒危植物的利用及外来种的人为引进而言的,特别是对外来种的人为引进有重要意义。珍贵、稀有、濒危的生物物种,由于其在生物多样性中的特殊地位,对其进行利用需经特殊的审批许可程序是完全必要的。(3)建立野生植物多样性保护基金制度。各地区的有关部门应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一方面通过接受有关生物资源开发利用部门和其他企业自愿捐款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可通过举办各种展览、培训、资源开发和各种服务积累资金,再投入到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中去。再者,随着公民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认识的加强,还可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捐款。同时,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资金援助。要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制度是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重要财力支持。(4)生态系统性管理制度。生态系统多样性并不仅仅是生物多样性的一个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中心应是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因为世界上现存物种的大多数还不为人知,而生态系统的保护还可以同时保护生态系统内的所有过程和生境,这样也就保护了许多未知物种及其基因。生态系统具有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和使用的多元性特征,而无论是对生物多样性的何种使用都涉及到对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问题。
最后,强化社会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意识,提高公众参与程度。通过开展环境教育工作,使社会意识到野生植物的重要性,去除公众对野生植物无价值或无人保护可以任意滥用的错误意识,是公众认识到野生植物多样性对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对人类的重要性。要提高公众参与,就要先做好向社会公开,既重视管理部门的主导作用,也不容忽视各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力量。早在1996年根据野生植物保护事业发展需要,云南省成立了全国第一个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为野生植物的保护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实践中我们应当重视这种公益协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使其更好的为公众服务。
参考文献:
[1]郭辉军.切实保护好云南的野生植物,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林业,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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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60年代之前,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环境法;相应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也处于萌芽状态。这一阶段的国际法主要是根据个别物种对于人类的利用价值(主要是经济价值)提供保护,而对生物物种的内在价值、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则很少涉及。历史上,野生生物的利用和保护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法的事项,反映了各国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不过,尽管国家拥有重要的利益,野生生物很长时间以来便是国际合作的内容。因为野生生物的活动范围并不总是停留在某个国家的政治和地理疆界之内。例如侯鸟等在多个国家间迁徙的物种,其保护就需要进行国际合作。类似的,其栖息地横跨几个国家、或者位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国际公域的非迁徙物种,其保护也自然需要进行国际合作。由此,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逐渐形成。
19世纪60年代开始,欧洲出现了早期的保护生物物种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867年《英法渔业公约》、1882年《北海过量捕鱼公约》、1886年的《莱茵河流域捕捞大马哈鱼的管理条约》、1902年3月《保护农业益鸟公约》、1911年《保护海豹条约》等[1]。通过这些生物保护条约,缔约国通过谈判分配了各种资源资源(主要是鱼类以及海豹)的开发权,希望能够达到某种可持续捕获的水平。实际上,诸如海豹条约等早期的野生生物保护条约是最早反映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条约———即最大限度的可持续产出的概念。此后,很多环境主义者不断呼吁要禁止对野生生物的商业性开发。
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通过了一些比较重要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条约,如1933年《保护天然动植物公约》、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50年《国际鸟类保护公约》和1951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2]413。
例如,国际捕鲸委员会,最初是一个在成员国间分配捕鲸量的组织,现在逐渐转变为禁止商业性捕鲸的机构。国际捕鲸委员会充分说明了当时国际野生生物法内的主要焦点,即如何在开发与保护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早期的条约很少考虑野生生物的保护问题,而是专注于如何在不同利益国之间进行资源的分配。随着环境关注的日益提升,这些野生生物条约开始将其兴趣由在缔约国之间分配资源,转变为实现可持续的开发水平,即“可持续产出”。不过,在很多情况下,实现生物资源可持续产出的努力并无法成功。有时候,国际条约缔结的太晚,错过了将种群保持在能够可持续产出的水平上的时机。另外,关于可持续捕获水平的准确估计,在科学上还缺乏充分的认识。而且,即使科学家发现了确定的数字,关于开发的政治压力也是促使决策者确定不可持续的水平。在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体现出三大特点:首先,除少数条约规定了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手段和措施、具有真正的生态保护含义外,绝大多数公约所表现的是一种短期的功利主义,[2]28即:侧重于保护渔业资源、海豹等经济性的资源,或对某一物种经济利益的保护,忽略了对其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的保护;目的是为了保护相邻国家间的经济利益,而非保护环境。
其次,这一时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手段是不充分的,主要采取的方法是简单的禁捕、禁采、禁伐。一般而言,“最通常的做法是禁止捕获属于某个特定物种的个别生物,而不考虑该物种的生存条件是否存在。”[2]235第三,它采用的是一种跨界解决方式,参与这些国际法的主要是与保护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少数边界相邻的国家。
二、初步形成阶段:内在价值保护
二战后,各国忙于战后重建恢复经济,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规模也不断增大,开始出现一些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各国对资源能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也带来了严重的危机。此时,环境科学和生物科学得以兴起并迅速发展,其研究成果促使人们不断深化对生物物种的内在价值的认识。所谓内在价值,是指自然界每一个有生命的或者具有潜在生命的物体都具有某种神圣并且应当受到尊重的价值。此时,人们已经认识到,各个物种之间内在价值是平等的;以是否可以为人类服务为标准来判断生物物种资源的价值,本身就是一种物种的偏见。在这种背景下,一系列旨在保护生物资源的国际法律文件应运而生,现代意义上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也开始正式形成和发展。在这一时期,国际社会依然缔结了一些对物种的利用价值进行保护的公约和协定,但更多的国际文件开始侧重于对生物的内在价值进行保护。例如,1973年通过的《濒危物种国际贸易条约》(CITES公约)形成了一套详细的、但也是比较复杂的管理制度,涵盖数千种动植物。事实证明,这种类型的国际合作也是应对国际经济活动(主要是不断增加的野生动物和植物贸易)对生物带来负面影响所必需的。尽管有旨在控制物种国际贸易的CITES公约以及旨在保护迁徙物种的多项公约,但是野生生物物种在很多地区还是出现了丧失的现象。
有些是商业开发的原因,但更多的是栖息地遭到破坏的原因,特别是对那些迁徙物种。这就促成了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和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出台。这些条约旨在为保护具有特别重要性的生物栖息地提供资源和政治意愿。除了上述国际条约外,比较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还有1968年《非洲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约》、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9年《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1979年《欧洲野生生物和自然生境保护公约》、1980年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86年《南太平洋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公约》,等等。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主要特点有:首先,在国际立法的指导思想上,重新认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开始从最初的功利主义、注重保护对象的经济效用转向注意内在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如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开宗明义,宣布“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替代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其次,保护手段日渐丰富。通常,这些公约不仅保护个别物种,而且会保护其栖息地,并考虑到可能影响该物种和栖息地的所有生态要素;同时,为了保护、保存、展出、恢复和利用各种保护对象,公约通常要求各缔约国综合采取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等多种手段。第三,很多公约开始采用一种全球视角,将保护对象确定为具有人类共同利益的事项,号召所有国家、而不是少数与保护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相邻国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保护。
三、迅速发展阶段:生态系统保护
不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护生物的国际法一直饱受“缺乏广泛的战略或政策”之诟病。在1972年和1992年之间,国际社会针对那些具有较大商业价值的特定物种或品种,制定了300多项专门的国际环境协定曾试图减缓和扭转生物流失的局面。但随着生物多样性的继续流失,人们发现野生生物单行立法的方式不足以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而且,生物保护学家发现,过于保护某种珍惜动植物,会使决策者对其它形式动植物的保护。显然,应当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20世纪90年代前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基于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等特点的认识,人们了结到针对个别的物种或栖息地采取的保护措施,并不能从整体上解决生物多样性问题,必须改变传统做法,另辟蹊径。因此,他们呼吁制定一项广泛的框架公约,以涵盖威胁地球上生命形式多样性的各种危险。通过保护生态系统的健康来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一项全新的保护方式。尽管1940年《西半球》也承认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几乎没有认真实施过这方面的规定。28年后一项区域公约———《非洲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约》也更加重视生态系统的保护。在全球范围内,最初体现这种思想的是软法文件,如1980年《世界自然保护战略》和1982年《世界自然》。特别是《世界自然》,它是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纪念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召开10周年所发起并促成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的一项国际法文件,也是是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进展最大也是最具创新性的一项国际文件。该措辞严厉,但它只是一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软法文件。尽管如此,该也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转变的里程碑。最终,《世界自然》所蕴涵的广泛的、整体性的保护理念体现在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从1984年到1987年,IUCN发起了第二轮的努力,它起草并完善了一系列可以被纳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条款。IUCN的建议条款集中草拟了全球为保护遗传、物种和生态系系统层次的生物多样性所需付诸的行动,特别是在保护区内外的就地保护措施,以及关于财务机制的详细建议。但是,各国政府拒绝将IUCN的建议作为进行谈判的基础。尽管如此,IUCN的努力为吸引全球关注以及对生物多样性的支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直到了1987年,联合国环境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意识到经过多年的努力,生物多样性的消失不但没有减缓,而且每况愈下,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行动迫在眉睫。于是,UNEP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adhocWorkingGroup)来调查是否有必要以及有没有可能“制定一项综合性公约的意愿以及可能的形式,以便使该领域的活动合理化,并解决其它可能处于该公约调整范围内的领域的活动”(UNEP,GCRes.14/26.1987)。该项“包容性”(umbrella)公约(01)的最初目的是涵盖当时及未来所有的环境保护与生物保护公约,为各种野生生物以及生物栖息地的国际条约提供协调的框架。
该特别工作组小组在1988年的第一次会议所做的结论是既有各公约只提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特定问题,并不能充分满足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面需求。当时已签订的公约,只涵盖了一些国际重要的自然地点(如《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濒绝物种的贸易威胁(如《华盛顿公约》)、某类特定的生态系统(如《湿地公约》)和某一种群的物种(如《迁移物种公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区域性的自然资源保护公约和相关法律文件。不过,就算所有这些公约加起来,也不足以保障全球的生物多样性。最终,特别工作组达成共识,统一现行的国际条约在政治上、法律上以及技术上都很难行得通,应当建立一或多个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法律机制,特别是可以在既有公约之上建立一个新的框架性(framework)条约(2),以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在工作组活动期间,很多国家、特别是南方国家不愿意接受一项主要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约。发展中国家并不看好新的全球化条约的前景;而且他们普遍担心,推动这样一个“议程”会阻止他们通过利用自然资源,从而影响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反,他们认为,该公约还应当考虑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技术的可持续利用问题。经过一个长期的争论,发展中国家利用他们拥有丰富生物资源的事实,从发达国家取得了一系列让步。这些让步包括从发达国家获得财政支持和技术转移(如生物工艺和监测技术);有关管理生物工艺的议定书;承认当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社团;规定在某种条件下允许国家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其遗传资源所产生的各种利益。这种方法等于是让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公司承担义务,将利用从发展中国家取得的遗传资源而获得的产品利益与它分享,发展中国家要求他们得到发展的权利,至少是他们的所有权。在草案中内容中,拥有丰富生物资源的发展中国家也成功地获得了法律的认可,承认他们对自己的生物资源完全拥有权利。这些资源不再如同国际社会过去所认为的那样,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正式谈判开始于1991年,UNEP的工作组被改组为“生物多样性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NegotiatingCommitteefora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INC)。最终,谈判被纳入到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UNCED)的筹备活动中,被期望能够在该次会议上开放签署。在里约会议之前达成协定的压力具有两个效果。一方面,它促使各国尽快达成妥协并形成协议。
另一方面,谈判的达成很仓促,留下了一个若干条款相互冲突、而且含混不清的文本。最终文本在1992年5月22日,即筹备委员会会议的最后一天完成,供两周后开始的里约会议开放签署。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36条之规定,公约在第30个缔约国(蒙古)批准加入书交存之日的90天之后(亦即1993年12月29日)生效。该公约没有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具体的标准或者措施,它也没有为最初设想的所有物种和生物多样性法提供框架。不过,它确实涵盖了地球上所有的生命多样性,并为各国的保护努力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此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也经历了一个较为迅速的发展时期。从数量上看,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增长的并不是很多,但是几乎所有的法律文件都体现了全新的保护理念,主要有1992年《波罗的海海洋环境保护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95年《地中海生物多样性特别保护区议定书》、1995年8月在纽约签订的《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与管理协定》、1999年《莱茵河保护公约》,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2003年《非洲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公约》(修订版)等。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以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典型,各公约都奉行了综合生态系统保护(IntegratedEcosystemProtection)的理念。即承认并重视人和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要求全面、综合地理解和对待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及其各个组分、它们的自然特征、人类社会对它们的依赖,以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其次,这些公约将生物多样性的保育与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等看似冲突的问题之间找到了联系的纽带,在保护目标上实现了动态的平衡。而这种保护方法,也更容易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第三,它们遵循了一种全球解决的思路,要求将地球上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保护,而无论其政治边界如何;同时,各国都有义务为了全球利益而保护在本国境内的生物多样性。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综上可见,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是为了适应国际社会应对日益严重的人类环境问题的需要而应运而生的,是现代国际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产生条件至少有以下三个:(1)生物多样性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危及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2)现行国际法缺乏应对、解决这种问题的有效机制;(3)世界各国对形成了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的共同政治意愿,并致力于发展有效的国际法律机制。可以说,没有国际法的存在与发展,也就没有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不过,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远未达到成熟的地步。美国学者凯尔森曾指出:“一般国际法由于其分散化,具有原始法律的性质”。[3]如果说人类法律的起源与发展大致遵循着如下的轨迹:“原始习惯不成文习惯法成文习惯法(习惯法汇编)国家法”,那么现今的国际法尚处于世界水平的“习惯法编纂”时期———只不过,与文明之初的成文习惯法相比,它增加(或称“吸收”)了更多技术化的成分———要真正达到高级形态的国家法,还有一段十分漫长的路程要走。从某种意义上讲,就现代国际法自身的发展来说,“现今的国际法尚处于世界水平的原始法时期”[4]。国际法尚且如此,作为国际环境法最新分支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更是显得薄弱,离达到基本满足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不足之处,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法律规范发展不足。首先,构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基础并代表其发展方向的一些重要原则,如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代际公平原则等,尚未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而被国际社会采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其次,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目前很多领域(如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等)缺乏有效的规则;已有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加以调整的领域,也因为条约形式更多地采用框架公约模式、内容上道德宣示重于法律强制,从而导致其保护力度有重大欠缺。可以说,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律关系的范围及深度都无法满足国际社会的需要。
2.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体系,但这个体系本身并不完善,尚未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内部协调统一的整体。而且,国际社会缺乏一个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发展的整体规划,条约的发展仍以零星、分散是形式出现;现有的《21世纪议程》层次不够,国际法委员会也缺乏这方面的相关职责,其关于发展国际法的方案由于只是软法文件而只能对各国其建议作用。
3.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国际组织机构不健全。国际社会缺乏一个具有强制力、可以保证各国平等参与、对国际生物多样性事务予以监督协调的国际机构。目前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等都不足以承担此重任。
4.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督、管理、激励和制裁机制没有形成。由于缺乏有权威的超国家机构,作为法律基本特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强制力极其薄弱,甚至可以说可以说是刚刚萌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人类的道德机制。
5.各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问题上的共同政治意愿与各国在政治、经济利益上的巨大差异之间的鸿沟难以弥合,这从根本上制约着国际生物多样性立法与实施朝着更高的方向发展。[5]
面对这种局面,国际社会开始在各个方面进行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中以《21世纪议程》中有关国际环境法的规定及其实施最为重要。《21世纪议程》第39章“国际法律文件和机制”提出了“评价和促进(国际环境法的)效力,以及通过各项考虑到普遍原则和所有国家的特殊不同需要和所关心问题的有效国际协定或文件,来促进环境与发展政策的结合”的总目标,并为此提出了8项目标和4个方面的活动领域。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个主要部门,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发展自然也要遵循《21世纪议程》确定的目标和实施方案。结合《21世纪议程》所作的行为计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发展现状,笔者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今后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较大发展:
1.发展中国家参与生物多样性领域国际立法与实施的作用不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也将会更多的反映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不同需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成为发展中国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有力武器,这亦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突破其“瓶颈”、获得新发展的前提;
篇9
生物多样性(biodiversity 或biological diversity)是指地球上所有的生物,以及其生存环境构成的自然综合体,包括遗传多样性(genetic diversity)、物种多样性(species diversity)和生态系统多样性(ecosystemic diversity)。广义的遗传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生物所携带的各种遗传信息的总和。狭义的遗传多样性主要是指生物种内基因的变化,包括种内显著不同的种群之间,以及同一种群内的遗传变异。遗传多样性主要包括形态多样性、染色体多样性、蛋白质多样性和DNA多样性。物种多样性是指地球上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种类的丰富程度。物种多样性既是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基础,又直接显示基因多样化。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栖息地、生物群落和生态学过程的多样化,以及生态系统内栖息地差异和生态过程变化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是生命支持系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中学生物教学中生物多样性教育的必要性
1.加强生物多样性教育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生物多样性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人类的食物如粮食、水果、蔬菜、鱼、肉、蛋、禽等全部来源于生物;人们穿着的棉织品、丝织品、毛纺织品及皮革制品也直接来源于生物;生物还提供了绝大部分的中药材,以及橡胶、紫胶、白蜡、木材、油脂等工业原料。人类的生活环境也依赖于生物,如水土保持、气候调节等。生物多样性还为人类的仿生学研究提供了大量有意义的启迪,使雷达、飞机、照相机、风暴报警仪、红外线跟踪仪、电脑等一系列的高科技产品的制造和生产成为现实。[1]据记载,自公元1600年以来,共有724个物种消亡。物种灭绝速度高于自然灭绝速度的3千―4万倍,到20世纪末全球有5―6万种生物受灭绝威胁,1/5的植物受威胁。[2]因此,可以说当今全球人口、粮食、能源、生态环境恶化等全球重大问题与生物多样性的锐减有关。当前生物多样性的锐减使人类基本需要的选择余地大大缩小,动摇了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重障碍。因此,人类社会要可持续发展,首要的是要保护和恢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
2.加强生物多样性教育是落实中学生物教学目标的客观要求。
《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在“中小学的课本中增加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更详细地指出:“学校对生物多样性的教学不足”,“现在在各级学校的课程中,生物多样性保护还不是很重要的一部分。需要增加生物多样性方面的课程,编写教材,制作教具并对教师进行专业培训”,“所有中学和小学要在自然常识和生物学教材中增加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基本知识的内容,对中小学生进行启蒙教育,利用保护区、点和其它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场进行实地教育”。而我国现今绝大多数学校没有开设保护生物学课程,但新《生物课程标准》已经明确把生物多样性教育作为生物学教学的主题,课程中也涵盖了大量有关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内容。如生物课本初一(下)增加了“鸟类的多样性”、“哺乳动物的多样性”两节;初二增加了“生物与环境”一章;高中生物课本也设有“生物与环境”一章等。因此在中学生物教学中渗透生物多样性教育是落实生物多样性教学目标的客观要求。
三、中学生物教学中实施生物多样性教育的途径
1.挖掘教材内容,寓生物多样性教育于课堂教学之中。
初高中生物教材包含了大量有关生物多样性的内容。有的比较集中,有的比较分散;有的显现,有的隐含。教师应深入研究、挖掘教学内容的内涵,尽可能从生物多样性所包含的三个方面渗透。
教师可结合初中教材中生物分类知识的教学,展示物种多样性,并强调生物资源虽是可更新资源,但过度开发利用,超过生物负载能力,物种数量会下降甚至崩溃。例如由于过度采伐,我国濒临灭绝的高等植物已达4000-5000种。药用植物中,天麻、人参、黄芪、茜草、沙仁也由于大量挖掘而减少。在讲授初中生物教材第八、九章,高中生物学教材第六、七、八章生物的类群和生物的进化时,我们可以适当穿插物种多样性的介绍,并强调生物的进化是不可逆的,已经灭绝的物种如恐龙等不可能在地球上重现。教师可结合高中教材生态系统一节,介绍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初中教材第十章,高中教材第七、八章,当讲到生物与环境、环境保护、保护珍稀生物等章节时,我们可以将生态环境的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与生态系统多样性联系起来,将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种质资源保存和物种多样性保护联系起来。在中学生物教材中谈到的食物链也是物种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生态系统典型实例:在植物植食性昆虫捕食性昆虫食虫鸟类食物链中,各级营养关系都保持着一定的数量,维持着自然的生态平衡。如果人为地打破了这种平衡,就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此外,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所谓的“害虫害兽”,也是使学生充分认识每一物种存在价值和生态系统稳定的关键。告诉学生进行害虫的综合防治时,保留一定的害虫数量,就可以维持一定数量的捕食性昆虫和鸟类,将害虫控制在较小的数量水平上,危害较小或不造成危害,农作物抗灾害能力才能较强。相反,如果过分地强调消灭害虫,大量喷施农药,虽然能暂时消灭大量害虫,但同时也大量杀死了害虫天敌。部分幸存的害虫,由于具有极强的繁殖能力和产生了抗药性,短时间内就会迅速蔓延,而害虫天敌则在短时间内不能恢复到相应的水平,因而使害虫成为灾害。所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不仅要保护那些对人类有益的、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而且要保护害虫天敌,使自然界的生物物种多样化,维持稳定合理的生物物种的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因为一个生态系统中,每一种生物都具有一定的地位,且各种生物相互依存,维持相对平衡。生物种类越多,相互关系越复杂,生态系统就越稳定,因此我们应当尽可能地维持生物多样性。教师可结合初中生物学教材第七章、高中生物学教材第五章“生物的变异”一节的教学,介绍遗传多样性。总之,生物教学自始至终都要注意引导学生保护自然的真、善、美,爱动物、植物甚至微生物,使保护生物多样性成为学生的自觉义务和行为。
2.理论联系实际,寓生物多样性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在生物教学中渗透生物多样性教育,课堂理论教育固然重要,但更需要学生走出课堂,积极参与各项活动,寓生生物多样性教育于实践中,从而开阔其视野,增强其感性认识、提高其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认同感。
(1)可积极组织学生开展课外兴趣活动。进行野外调查、参加夏令营、知识竞赛、小实验、收看有关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影像资料、举办主题板报、墙报展览、主题班队会等各类活动是进行生物多样性教育的很好途径。例如,课余可组织学生调查本地区存在的动植物类群或受威胁的生物物种,指导学生针对调查结果进行认真讨论,并学会撰写调查报告,鼓励学生就如何保护和利用生物多样性、人类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物种濒危的形势及有效对策、生物种质资源的保存、生物多样性资源的综合利用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使学生领悟发展经济绝不能以破坏生物多样性为代价;组织学生参观保护区、植物园、动物园、标本馆,以及有关的学校和科研机构。
(2)教师可结合每年的一些特殊纪念日,如“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植树节”、“国际湿地日”、“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组织学生举行一些有益的宣传纪念活动。在街头、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宣传站或咨询点,或组织文艺演出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来加强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学生真正成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积极参与者。
(3)积极营造保护生物多样性教育的校园文化建设。如在学校生物实验室悬挂国家保护动、植物名录,陈列标本或模型。有条件的还可设置生物园,让学生自己动手种植一些作物,饲养一些小动物,从而培养他们热爱生命、保护生物的强烈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在生物选修课、研究性课程、讲座中开展生物多样性教育。选修课、研究课和讲座这种形式系统的教育,能使青少年对保护生物多样性教育有更深刻的认识。
总之,通过这些实际活动,学生能深知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懂得生态环境与人类生存的密切关系,从而具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主人翁意识。
3.加强学科联系,寓生物多样性教育于融会贯通之中。
虽然在生物教学中渗透生物多样性教育是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但作为人类必备的生态文明素质――保护生物多样性意识――的培养毕竟不是某一学科所能独立承担的,它更需要多门学科融会贯通。因而,我们还必须注重学科的横向联系和渗透,发挥整体性优势,最大限度地提高生物教学的整体效益。在我国的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中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课程除了生物学之外,还包括地理、物理、化学等。我们可以与其他学科教师积极讨论,把生物多样性教育纳入到其它各种学科中。在这些课程中渗透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可以使生物多样性得到更广泛的重视和认识,从而收到更好的教育普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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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依据
1.生物多样性的决定因素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
生物多样性,取决于生态系统中生物链的稳定性。而生物链的稳定性又是由环境决定的, 因此,生物多样性的状况最终由其生存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决定。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的,使物种在自然系统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结构性和功能性得以保证,从而维持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和丰富多彩。
2.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
(1)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理论关系
目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集中在濒危物种上,而事实证明,我们未来的工作必然转向生态系统功能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是为了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濒危物种上,更重要的体现在生态系统和与人类的关系上。人们关心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对人类生存的威胁,首先会注意到最易灭绝的物种上, 越是濒危越重要,这一点是非常合理的, 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便会认识到物种与森林保护、湿地保护和生物圈等有着更为重要的关系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平衡才是最终目标。
(2)自然保护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有效性分析
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珍贵和濒危动、植物以及各种典型的生态系统,保护珍贵的地质剖面,为进行自然保护教育、科研和宣传活动提供场所,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旅游和生产活动而划定的特殊区域的总称。世界各国划出一定的范围来保护珍贵的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已有很长的历史渊源,一般都把1872年经美国政府批准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公园看作是世界上最早的自然保护区。20世纪以来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很快,目前全世界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不断增加,并成为一个国家文明与进步的象征之一。截止2007年,中国也已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900多处,大家普遍认为,自然保护区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环境和保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濒危,珍稀物种的繁殖、驯化贡献尤为重大.而我认为,看到自然保护区效果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值得探讨:这种保护技术虽然在短期内起到了保护物种生存的目的,但它将动物与其自然栖息地隔离开来,不同程度的干扰了生态进程, 物种与环境,物种与物种之间的演化过程就此消失,是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严峻挑战.以大熊猫保护为例,建立专门的保护区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回归了自然生态环境,在人工帮助下繁衍生息,但本质仍是被保护而非自然生存状态,它作为生态系统元素的一部分,功能并没有得到发挥,其野性和生存能力不是加强了,而是大大减弱了,长远看来,反而不利于其未来的发展.此外,自然保护区的经营和管理也已出现问题,主管部门较多 ,各自为政,影响了整体规划;许多保护区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没有提供足够的经费,而不得不面对现实,通过各种途径增加收入, 把开发利用保护区的旅游资源与其他生物资源作为保护区增加收入的主要途径;部分地区由于资源紧张,还出现了居民和保护区争夺资源使用权的现象,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物种目的的发挥,因此, 自然保护区的有效性问题至得认真商榷。
3.生物多样性的区域性
(1)生物多样性的区域性理论
不同的物种适应不同的地理和气候条件,生物多样性保护并不意味着地球上每一个角落的生物都一样多,结构都完全相同。不同地区都有适合其条件而生长的物种,该物种在此地数量多起积极作用,在另一地方则可能相反。例如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由于人们对物种特性的不了解,致使某个物种的引进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破坏。由此可见,物种的区域性本身就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2)外来物种引进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有效性分析
为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开展,一段时间内我们便将引进外来物种作为快速增加物种数量的重要手段,这种方法短期内看似有效,却带来了一个长远和影响深刻的大问题,即外来物种入侵: 生态系统是经过长期进化形成的,系统中的物种经过上百年、上千年的竞争和适应,才形成了现在相互依赖又互相制约的密切关系。一个外来物种引入后,有可能因不能适应新环境而被排斥在系统之外,必须要有人的帮助才能勉强生存;也有可能因新的环境中没有相抗衡或制约它的生物而成为真正的入侵者,打破平衡,改变或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以“紫色恶魔”的凤眼莲即俗称的“水葫芦”为例,1884年,原产于南美洲委内瑞拉的凤眼莲被送到了美国新奥尔良的博览会上,来自世界各国的人见其花朵艳丽无比,便将其作为观赏植物带回了各自的国家,殊不知繁殖能力极强的凤眼莲便从此成为各国大伤脑筋的头号有害植物。在非洲,凤眼莲遍布尼罗河;在泰国,凤眼莲布满湄南河;而美国南部沿墨西哥湾内陆河流水道,也被密密层层的凤眼莲堵得水泄不通,不仅导致船只无法通行,还导致鱼虾绝迹,河水臭气熏天;而我国的云南滇池,也曾因为水葫芦疯狂蔓延而被专家指称患上了“生态癌症”。由此可见,盲目引进外来物种,不仅不能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开展,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发展为一场生态灾难。
二、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范围
生物多样性保护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要采取措施保护濒危及珍稀物种,减小物种灭绝速度.另一种则认为, 保护生物多样性,那就是保护所有生物,任何物种都不应从生态系统中消失.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确定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对象必须有科学的依据,以下两个问题值得大家商榷:
1.是否每一个物种都应受到保护
从各类研究数字可以看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过去60万年间10万种左右的物种才消失,而现在每一个小时就会消失一种生物,物种灭绝的速度是相当惊人,自1600年以来, 人类已经导致75%的物种灭绝。由此,许多人提出,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要保护地球上所有存在的物种,使物种的数量保持在最大数目.我认为这一点是需要认真考虑的:从进化论而言,每一个物种在长期进化过程中能保存下来,都有它的合理性.但同时,自然界也遵循自然选择的规律,随时淘汰那些不符合环境,地理状况及气候物种,达到自然状态的最优化.生态系统中所有物种都是彼此联系的,但它们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某一个物种灭绝、或者濒危,并不足以使生态系统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关键还要看灭绝或濒危的是什么样的物种,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并不是简单的保护所有物种,而是要尽可能的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和环境的影响,使不该灭绝的物种降低灭绝的危险。
2.物种的保护应注重量和质的结合
目前,我国已经采取许多措施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所建的自然保护区涵盖了我国70%的陆地生物系统、80%的野生动物和60%的高等植物,使绝大多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得到保护.我们在保护物种上做出的成绩值得肯定,另一方面,还应该充分认识到物种质量的重要性.保护生物多样性不单单是盲目的维持和增加物种的绝对数量,还要考虑物种的未来发展,其年龄结构必须合理,性别结构必须稳定,优势基因必须发扬,从整体上提高物种的质量,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和生态系统本身的需求。
三 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应采取的措施
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我国目前的一个重要任务,确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对象及其依据,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首当其冲,我认为,实践中应该对各个物种的情况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就地保护: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把包含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陆地或水体划分出来,进行保护和管理。就地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动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等. 目前,全世界的生态专家已经得到一个共识,如果你要去保护野生动物,那么最好的理念就是在野生动物的家乡、原始栖息地去保护它。比如说保护大熊猫,不是将其放在动物园里,而是将它放到保护区内更为合理。当然,待情况转好后,大熊猫的最后归宿不是被人们养起来,而是被放归大自然自由生存.就地保护是现今我国最重要,涉及面最广的一项保护措施。
2.迁地保护: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把因生存条件不复存在,物种数量极少或难以找到配偶等原因,而生存和繁衍受到严重威胁的物种迁出原地,移入到动物园、植物园、水族馆和濒危动物繁育中心,进行特殊的保护和管理。迁地保护为行将灭绝的生物提供了生存的最后机会,然而,将物种放进动物园,植物园是不是就达到最终目的了,答案是否定的,迁地保护目的是使即将灭绝的物种找到一个暂时生存的空间,待其元气得到恢复,具备自然生存能力的时候,重新回到生态系统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迁地保护是就地保护的一个重要补充。
3.建立基因库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人们已经开始了一项新的计划,建立基因库,来实现保存物种的愿望。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把各种珍稀动物的胚胎、基因冰冻起阿种措施听起来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实践中必须予以严格控制。因为它一定能够程度上挑战了大自然的生存规律,一旦滥用会对人类和生态系统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4.为了保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我们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第一,补充自然保护区制度,明确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体制。第二,建立严格的控制外来物种入侵制度。从维护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的角度出发,加强对外来物种引入的评估和审批,实现统一监督管理.如加强生物引种,交通运输,国际货物贸易等分方面的监督,建立生物引进风险评价等。第三,建立基金制度。要有效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就要有强大的经济基础.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基金制度,保证国家专门拨款,争取个人,社会和国际组织的捐款和援助,为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持。
参考文献:
[1]孙儒泳:《生物多样性的启迪》[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
[2]胡嘉滨: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法律体系的重构[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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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主题是“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众所周知,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息息相关。一方面,气候变化会造成生物栖息地的退化与消失,改变物种的分布;另一方面,生物多样性减少也会影响到局部的气候变化。目前,全球变暖已成为不争事实,确定“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这个主题,就是要唤醒公众对两者关系的关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降低气候变化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最早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政府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体系;建立完善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协调机制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和各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规划,各有关部门还以此为依据,制定和实施了各相应领域的专项保护计划,如在农业方面开展了农业动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等七大体系建设,在林业方面实施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六大工程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相关规划和政策中已开始考虑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的因素,防止由于资源和土地过度利用对气候变化及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影响。
总之,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规划,实施就地和迁地保护,开展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措施,*的生物多样性得到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有所缓解。以自然保护区为例,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395个,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5%。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相对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这些自然保护区使我国75%的陆地生态系统、88%的野生动物、65%的高等植物和绝大多数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都得到有效保护。
尽管*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很大的成就,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正日益对*的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目前,*环境保护正面临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机遇,进入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要抓住这个历史性机遇,进一步深化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律的认识,把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要求落实为具体的政策措施,推动201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的实现,通过创新管理理念和方法,强化生态保护统一监管,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一、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规范国土空间开发秩序,推进形成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其中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载体就是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现有17个具有全球保护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这些关键地区绝大多数分布在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内,要通过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把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到该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格局中,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要依法禁止建设产生污染和破坏的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时要把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作为重要内容,并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政府投入,在这些地区优先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省、市、县建设过程中,要把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加强城市和农村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系。
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能力建设
19*年*颁布了《*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并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成效,随着时间的推移,*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原《行动计划》中有关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的现状数据和信息需要更新和重新评估,有关优先行动和项目需要作相应调整。目前,我们联合《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协调组成员单位已经启动了行动计划的修订工作。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将突出生物多样性中长期保护战略目标与任务,制定优先行动和项目,同时将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家能力建设,通过重点完善“法规制度、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三个体系,提升“组织协调、政策研究、行政执法和国际交流”四种能力,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通过资金投入,强化预警监督,建立完善的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加强科学研究,大力扶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技术的研发;把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到各级政府经济发展规划中,提高国家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整体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作为发展*家,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理念、经验和技术;也愿意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201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的实现,发挥*负责任大国的建设性作用。近年来,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协助下,在各部委的积极参与下,*在环境领域,特别是在生物多样性领域,与很多国家开展了密切而广泛的合作。其中*和欧盟生物多样性项目就是一个典范。中欧生物多样性项目自去年5月22日正式启动以来,围绕我国生物多样性领域的重点,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今天中欧生物多样性项目地方示范项目将在这里举行签字仪式,这标志着中欧生物多样性项目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我相信,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中欧生物多样性项目将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四、推动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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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UNCLOS;公海自由;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将海洋空间为若干区域,国家管辖权之外的海域,包括“区域”以及公海两个部分。由于此海域的生物多样性资源更是新型海洋资源,故而现有法律规定尚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定来看,《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简称CBD)的主旨是在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体而言,这两部公约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均未做出明确规定,国际社会为解决这一争议举行了诸多会议进行讨论,但结果只是对国家管辖权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及需为其制定保护措施达成一致共识,但未对资源的法律属性归属形成结论性的意见。这是因为,资源属性这一问题牵涉到各国的根本利益,任何的妥协都会对本国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各国很难达成一致。
一、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现有争议
目前而言,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法律属性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议最大的地方,在国际会议中争论激烈。
由于较早的开始了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发达国家依靠雄厚资金和先进科技,在这一问题上占据了优先政治地位以及资源享有。以美国和日本为例,他们认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资源应当适用公海自由原则,各国际主体在有足够经济及科技条件下可以自由的进行开发、利用,通过“先到先得”的方式取得,不应被任何国际主体依而占有。反对将UNCLOS第十一部分“区域”制度适用于深海基因资源,其理由是UNCLOS中有关“区域”资源的定义十分明确,即“区域”制度只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深海底的矿产资源,据此,以美国和日本为首的的发达国家主张,深海基因资源的相关活动应遵循公海自由原则。
对此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所成立的“77国集团”表示强烈的反对,巴基斯坦代表在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问题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协商进程第八次会议上,代表77国集团和中国发言时就指出:“‘区域’内资源,包括海洋遗传资源都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发达国家不能依仗其优势,通过公海自由原则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占有,再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该资源变为发达国家或其“阵营”的独享权益。我们认为,UNCLOS中“区域”制度所独有的共同继承财产(或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既体现“区域”所独有的地理环境和法律地位,又通过这一原则公平合理保护了各国在“区域”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将该资源纳入UNCLOS的“区域”制度范畴中,通过这一机制,使得发展中国家可以打破发达国家对深海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垄断,分享其应有利益。
欧盟国家认为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执行方面均存在着空白,应当从处理具体执行差距的基础上,制定新制度完善现有法律框架。他们提议制定UNCLOS第三个执行协定,重点是在公海建立海洋保护区,以确保有效的海洋环境管理。
二、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生物多样性资源属性法律理论
(一)公海自由原则
1609年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海洋自由论》中指出:“流荡不定的海水,必是自由的不能为任何国家所占有。”他主张海洋是全人类用之不竭的资源宝库,这是公海自由所赋予人类的权利。据此发达国家提出,公海自由原则的确立远早于UNCLOS的签署,并且该原则已形成了完整的学术体系以及成熟实践方式,不再需要一个新的制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制,过多的规制甚至会限制这一领域的科学发展。同时他们认为,在UNCLOS的相关条款中,已经明确列举了“区域”内的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因此,对于多样性资源应当秉承公海自由原则,由各个国家自由取用。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结合“区域”制度及相关表述可以得出,“区域”部分所包含的资源应当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由人类共同继承。目前,虽然对该原则特征的表述认识存有争议,但通常各观点均认为要为和平目的而保护利用,排除单方侵占保证资源的人类共有性,以及为了后展的需要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养护和利用。这些特点在UNCLOS的条文中均有包含,加之UNCLOS以明文形式阐述了“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因此可以得出结论,UNCLOS要求各国在“区域”中的行为应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考量,对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开发,即使各国不能实际参与开发利用活动,也可以通过合理的机构和制度分享开发所获得的利益,并通过大会以及海底管理局等相关机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分配。
三、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生物多样性资源法律属性分析
对于“区域”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法律属性归属,应当选择“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第一,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生物多样性资源的生存环境与普通海域不同,极端环境下所具有的独特生态系统造就了动植物独特的生存能力和生存方式,成就了其资源的独特性以及人类社会对这一资源的不可复制性。这种这种独特的地理生态环境造就了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极高的价值,因此该资源与“区域”地理环境具有高度的伴随性,甚至可以说,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与“区域”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与“区域”环境不可分割;第二,海洋法的健全完善,不但受时代背景的影响还受科学水平的左右。在UNCLOS关于“区域”资源定义做会议讨论之时,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资源并没
有出现在国际社会的认识之中,而当1977年热夜喷口及相关生态系统被发现时,关于“区域”资源的定义已经被会议确立,因此现行1982年UNCLOS第十一部分并没有涉及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可通过梳理不难发现,设立“区域”制度时只是由于科技和人类认识的不足,导致在细化这一概念的内涵以及外延出现了法律空白,并非故意将其割裂;最后,通过UNCLOS序言可以得知,其目的是在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是以发达的深海勘探技术为依托,雄厚的经济实力为支持,这就尤其需要各国携手共同合作。从这一点而言,是符合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法律属性的,即需要国际社会共同来携手合作、维护管理以及科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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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百度百科:http:///link?url=Qc8p1KBxl_tiwU5 rnuHcWsO4r8s3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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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tatement on Behalf of the Group of 77 and China by Mr.Farukh Amil, 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Pakistan to the UN, at the Eighth Meeting of UNICPOLOS on Marine Genetic Resources,http:///statement/getstatement.php?id=070625,2014420;
[4]Farukh Amil .Statement on Behalf of the Group of 77 and China by Mr . Farukh Amil, 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Pakistan to the UN, at the Eighth meeting of UNICPOLOS on Marine Genetic Resources [ EB/OL],http://www .g77/org/statement/getstatement .php ? id =070625,20140304;
[4]王铁崖.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M],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
[5]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6]贾桂德,尹文强.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些重要动向[J],太平洋学报,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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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生态文明和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我国乃至全世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和最独特的地区之一,同时也是我省环境承载能力较为脆弱和人口贫困程度较深的地区。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这一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有效、有序和合理开发生物、矿产、水能和景观等自然资源,从根本上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是当地人民群众的需要,而且是中国和世界的共同要求。
(二)***生物多样性独特而丰富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区域是指:在自然区域上属于喜马拉雅山系东部的横断山脉纵谷区,行政区域包括迪庆州的德钦、香格里拉、维西县,怒江州的贡山、福贡、泸水、兰坪县,大理州的大理市和宾川、剑川、鹤庆、洱源、云龙县,丽江市的古城区和宁蒗、玉龙县,保山市的隆阳区和腾冲县,共5州(市)18县(市、区)。
这一地区地形地貌特殊,气候复杂多样,拥有中国三分之一左右的高等植物和动物种数,是全球景观类型、生态系统类型和生物物种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属中国三大特有物种起源和分化中心区域之一,分布着丰富而多样化的基因资源和动植物类群,保存有大量古老的生物类群,是中国原生生态系统保留最完好、垂直生态系列最完整以及全球温带生态系统最具代表性的地区。***地处亚洲四大江河的上游,既是生物多样性宝库,又是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已被国家和多个国际组织列为全国和全球生物多样性优先重点保护地区。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初步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编制相关规划,颁布了一批地方性法规,不断加大投入,为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促进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以建立保护区为主要形式的保护措施得到贯彻落实。***现有3个国家级和10个省级自然保护区,9个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加入“联合国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碧塔海、纳帕海和拉市海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三江并流保护区”列为世界自然遗产地。创建了统筹兼顾保护与开发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模式,建立了一批濒危野生生物种群生态监测站点、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场和收容拯救中心。***主要生态系统类型和绝大多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金丝猴、白眉长臂猿、羚牛等数量明显增加,秃杉、红豆杉等珍稀植物人工繁育取得较大成效。
--转变发展方式日益受到重视。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省政府出台《云南省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等文件,提高了重大项目的环境标准和准入条件,加大了执法力度。积极转变发展方式,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强化环境整治和节能减排,减少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有所提高。充分发挥和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通过学校教育、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普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公众参与度增强,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效率;编写出版动植物志书,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指导;积极开展与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和国际组织交流合作,提升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野生物种种群小、数量少、地理分布狭窄,区域内生物种群的适应性和抗干扰能力十分脆弱。二是受利益驱动,盲目采集、猎杀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贫困面大,生产方式粗放,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过度依赖,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较为突出。四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仍然不足,全民保护意识仍需加强。五是保护投入不足,缺乏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能力建设滞后。六是体制不顺,管理多头,缺乏统筹保护的长远规划和明确目标。
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总体要求
(五)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按照省第八次党代会的要求,全面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坚持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坚持以最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坚持运用综合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坚持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坚持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进一步丰富和提高***生物多样性的独特优势,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六)保护目标
到20**年,基本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保护能力得到加强,保护区面积达到区域总面积的13%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左右,18个县(市、区)主要城镇配套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均建成并投入使用,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以上,5个州市跨界地表水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规定的水质要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个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必须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总量指标之内。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得到有效保护,重要物种得到优先保护,生物多样性损失进一步降低,原始和典型的生态系统得到良好维护。公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得到普遍提高。
到2020年,形成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高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所有珍稀濒危动植物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绝大多数特有物种得到有效保护。公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明显增强,区域内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能力明显提高。
(七)处理好四个关系
--保护优先与合理利用。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实现更好的保护,牢牢把握开发利用的底线和保护的红线,坚持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生物资源。以生态修复扩大环境容量,以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重点防范不合理的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破坏,以良好生态环境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统筹协调与突出重点。把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框架,统筹协调保护与开发中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保护区与周边社区之间的关系,建立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珍稀濒危物种、特有物种实施重点保护。
--科学规划与分类指导。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引导调整经济布局,指导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有序开发。按照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做好生态功能区划,针对不同资源的特性和敏感度,对各地区的保护与发展实行分类指导。
--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强化投入和引导,确保政府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统一管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区志愿者和当地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争取国内外的支持,形成全社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格局。
(八)保护重点
重点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生物基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完善就地保护、近地保护、迁地保护、离体保护相结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和保护网络,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物种绝迹和生态功能退化。以各类保护区、保护地、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为载体,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有分布的物种给予重点保护。对尚未纳入重点保护名录的濒危珍稀野生生物也要严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