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审计的主要内容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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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审计是一种确保企业管理中与人力资源有关的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专门控制机制。表现为审计人员对企业管理当局人力资源核算和人力资源效益等与人力资源有关的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委托人就此对管理方偏离受托经济责任的行为发出纠偏指令,企业管理当局进而采取纠正措施,从而完成整个控制活动。
企业人力资源审计的主要内容理应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全流程的各项工作内容相一致,分布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各个子系统中。从人力资源管理职能角度谈企业人力资源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审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与策略: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与企业发展战略的符合程度评价;企业各项人力资源管理政策企业内外环境符合度评价。(2)审计企业人力资源规划的:分析企业人力资源规划过程,评估企业现有人力资源状况,企业近远期人力资源需求以及人员资源发展计划。(3)审计企业人力资源招聘:企业人员招聘的方法和程序评估;招聘成本评估;招聘工作效率评估。(4)审计企业人员配置:企业工作流程分析;企业组织分析与企业工作分析过程及其结果分析;企业人岗匹配性分析;工作标准化过程分析;企业整体工作效率评估。(5)审计企业人力资源培训开发:对培训的目标与组织目标的匹配程度进行评估;对培训内容进行分析;对培训的形式进行分析;对培训的员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估。(6)审计企业人员绩效考核:对现行绩效考核方法进行评估;对绩效考核的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7)审计企业薪酬与激励机制:企业薪酬制度中薪酬体系、薪酬水平与薪酬结构评价;企业福利制度分析;激励制度与企业目标的匹配程度评估;激励制度作用评估。(8)审计企业员工关系管理:诊断企业内部社会心理环境;企业领导方法类型分析;组织文化评估;安全生产管理分析;评价组织中员工职位提升系统。
人力资源审计的总目标包括三个方面:公允性目标、合法性目标、效益性目标。由此所决定的人力资源财务审计的总目标是:人力资源财务报告或财务报告中与人力资源有关信息的公允性,人力资源合法性审计的总目标是与人力资源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人力资源管理审计的总目标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益性。人力资源审计的内容可以总体上分为三类:人力资源报表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和人力资源合规性审计。
一、人力资源报表审计
人力资源报表审计是对包含人力资源这一要素而专门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的审计,具体包括对企业人力资源的资产审计和权益审计。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力资源资产在特定时间的存在,人力资源资产的余额以及与人力资源有关的现金流量,完整的人力资源资产增减变动记录,人力资源资产的估价和分摊,人力资源资产在会计报表上的揭示和披露。权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有关评估机构对企业人力资源作价的评估,完整的企业人力资源权益的增减变动信息,会计报表对企业人力资源权益的揭示和披露。
具体到企业会计报表的相关元素,人力资源报表审计的具体内容包括:(1)体合理性:全部人力资源核算是否合理有无重要错报。(2)所有权:公司对所列人力资源是否有所有权,所列人力资产和负债是否归自己所有。(3)分类:所列人力资源分类是否恰当。(4)估价:企业人力资源作价是否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给出,人力资源账面数量与人力资源实有数量是否相符。(5)披露:报表中是否恰当反映人力资源账户余额和相应披露的要求。(6)截止:接近资产负债表日,人力资源交易是否记录恰当期间。(7)机械准确性:人力资源各个项目的总计数和总账是否一致,账户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8)完整性:所有人力资源是否均已计入人力资源总额,所发生的金额是否已包括。(9)真实性:资产负债表日,全部人力资源记录是否存在,金额是否正确。
二、人力资源管理审计
人力资源管理审计是指通过定量或定性分析,审查评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以促进企业绩效改善的审计过程。人力资源管理审计的重点是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分两个层次进行:
第一个层次,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一个内部服务单位,考察其为其他部门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经济性指的是,比较实际人力资源投入与预计人力资源投入,是节约还是超支。效率性指的是,实际人力资源投入实际所得相比,获利状况。效果性指的是实际人力资源所得与预计所得相比结果是否理想。这一层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评价方式是顾客满意度审计。
第二个层次:在企业整体框架内,考察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整体绩效的作用和影响。关注的重点是,人力资源管理这一管理方式在企业中是否得到充分运用,是否正确地发挥了作用,是否呈现出最佳成本效益关系。由于很难全面获得有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绩效的量化信息,而且很难定量分析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对企业绩效的贡献程度,因此通常采用一种依赖定性分析、将顾客的主观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顾客满意度审计方法。
人力资源管理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机制审计、利用效益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审计、人力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审计、人力资源的效益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审计、评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绩效、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责任审计
三、合法性审计
合法性审计的重点是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目的是规避雇佣关系中的法律风险。企业管理者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面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日益复杂的法律条文,必须考虑避免因人力资源管理不当而产生的高昂法律诉讼成本和因败诉导致的法律诉讼损失等问题。
合法性审计采取全面排查法,对企业在防范与劳动法律法规相关的风险方面所做工作作出评价。合法性审计涵盖法律法规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所有规定,需要逐项评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各项活动的合法性,识别可能引起法律诉讼的各种风险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合法性评价报告。
内容具体涉及两方面:一是,企业的劳动关系政策,包含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政策、薪酬政策、劳动纪律等方面;二是,企业的劳动关系实践,包含雇员操作手册、招聘和选拔程序、工作说明、绩效评价以及相关的雇员招聘、使用、培训、辞退和后续管理等实践活动。
参考文献:
[1]戚振东,段兴民,吴清华.国外人力资源审计发展现状及启示[J].外国经济与管理 ,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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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概算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检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3)检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供货等)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相关规定,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
(4)检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建设资金能否满足项目建设投资进度的需要。后续资金是否落实。对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规定其操作程序和使用范围,并作为建设资金审计的重点。
1.2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履行合同情况。检查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供货等)是否按照合同、协议、招投标书及国家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各自的职责,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合同发生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的情况,应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2)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检查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和不按概算批复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3)检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了各项内控制度。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价格控制、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应督促、指导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规范运行、建设资金合法使用。
(4)重点关注工程变更及合同外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变更的程序是否规范,价款是否合理等;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真实;主要隐蔽工程是否真实,是否按有关的要求进行了验收,隐蔽之前是否告知了审计组;
(5)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
(6)加强设备、材料价格控制,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从中加价。对于甲控乙供或投标中列为暂定价的的主要材料及设备,要看其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1.3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结(决)算的审查:
(1)工程量的审查。工程量是工程造价计算的基础,工程量的准确程度是影响竣工结算的重要因素之一,实际工作中工程量也是施工单位多计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因此审计人员要对工程量进行重点审查。
(2)材料价格合理性的审查。重点审核主要材料的单价是否合理,防止施工单位以劣充好,抬高材料价格。
(3)审查隐蔽验收记录和设计变更及各种经济签证是否真实,防止施工单位事后补办签证或虚假记录的发生。
2.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施工过程中跟踪审计工作重点是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量、材料价款、工程进度款拨付及其现场变更签证单等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2.1 对于隐蔽工程量的现场确定。工程施工中会涉及到大量的隐蔽项目,隐蔽项目工程量的确定是否属实会对决算审计效果及最终工程造价产生直接影响。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施工方不予配合,造成跟踪审计方对现场测量工程量与施工方难以达成一致。比如防腐保温工程。我们知道,由于金属罐内壁的防腐常常利用防腐涂料喷涂的方法,为了保证喷涂质量,必须经过若干遍喷涂才允许达到要求的总厚度每种涂料产品对每一遍的喷涂厚度都有严格的规定,并且在现行定额中,金属罐化学防腐的造价是按涂料的喷涂遍数进行计算。若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的设计厚度遍数涂刷,不仅严重影响金属罐的使用寿命,同时也成为了其牟取暴利的主要途径。所以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成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等真实情况,了解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有关技术问题,熟悉工程量计量规则及有关费用的测算办法,并且作好相关记录。审计人员应尽量多地参加建设项目各种现场会,充分听取设计、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意见,可通过拍照或录像,与监理及建设部门相互配合的方式确定工程量。
2.2 对于变更材料的价格,应及时掌握大量建筑材料、设备的实际市场价格信息,较为准确地帮助建设单位通过询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来确定合理的材料和设备价格,从而达到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我们审计人员在施工现场要注意留心施工中所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品牌型号,审查其与投标中所列型号的是否一致。在察看过程中,应特别关注那些价格较高的装饰材料以及土建、安装工程中价格较贵的建筑材料,详细记录它们的型号、规格、价格以及工程施工的制作安装顺序,必要时还要对数量进行统计,做好审计工作笔录。
2.3 对于设计变更,有些设计变更是不可避免的,每种情况的变更均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跟踪审计单位针对监理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进行经济技术分析,提出优化建议,为建设单位提供决策依据。我们审计人员应充分了解并实地查看施工单位提出需要变更的部位,如发现无须变更的,应及时与建设方和施工方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咨询设计单位,尽量减少改变原设计,除非有更好更优的方案可供选择,因为只要一变更90%的都会增加工程造价。
2.4 对于现场的签证,我们审计人员应作好实地勘测及测量工作。一般说来,施工中难免有不少地方需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临时做出变更,施工中免不了有大量的更改工作量情况,如不做好施工现场的勘测、测量工作,对现场部分的工作量就难以准确把握。如果现场代表或其它相关部门不作好工作量记录,审计时就无从下手,有时即使相关部门现场代表都有记录,但记录的真实性如何,水份有多少,这些都需要跟踪审计人员现场实地进行勘察、测量和记录;同时督促甲乙双方的现场代表对现场记录及时进行签字认可,检查建设方与监理方在资料上有无含糊之处,必要时还要留下影像资料,为今后的结算审计提供可靠的依据。
2.5在控制工程进度款支付方面,跟踪审计单位要按规定进行核价,计算已完成工程造价,在合同约定付款比例范围内,提出工程进度款支付意见,从总体上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随着科技的进步,各种新材料、新工艺也层出不穷,审计中所使用的定额往往跟不上科技前进的步伐,某些新工艺的单价组成还需要我们审计人员去借套或测算,只有弄清原理才能找到合理的测算依据,也能让跟踪审计人员自身素质和水平得到提高。例如某一工程中厨房排油烟管采用不锈钢板矩形风管(氩弧焊接),但现行的定额中只有不锈钢板圆形风管(焊接)的子目,我们先到现场去看施工人员制作焊接矩形不锈钢板风管的过程,测算矩形不锈钢板风管和圆形不锈钢板风管在制作上由于焊缝的增加哪些辅材要做相应的调整。再对比白铁皮风管圆形和矩形焊接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进行测算。所以,我们审计人员应注意留心施工现场殊构件、特殊部位及新材料、新工艺的做法,要与时俱进,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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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续展登记的农药企业,登录金农工程农药行政审批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金农系统)的续展登记功能栏目,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将纸质资料邮寄或递交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续展登记申请时间以申报系统收到电子申请的时间为准,相应的纸质资料应同时邮寄。因《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没有明确说明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最多可提前多长时间提出续展申请,所以系统依照现阶段的实际工作情况,将临时登记续展申请时限设定为最多可以提前三个月,正式登记续展申请时限设定为最多可以提前六个月。
2、续展登记申请和审批时限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农药临时登记(含分装登记)应在登记证届满有效期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农药临时登记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农药正式登记应在登记证届满有效期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农药续展登记申请,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正式登记续展评审为两个月)不计算在内。
3、续展登记主要评审依据
农药续展登记技术评审时,主要评审依据包括:《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相关公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相关会议纪要等其它法规公告与技术标准。
4、常见问题及技术要点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应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相关技术材料,包括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农业部审查核准标签样张复印件、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对于正式登产品,申请者应在原所提交资料的基础上,补充所缺少项目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对于分装登记产品,申请人应提供分装协议书或授权书原件及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最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在实际的续展登记技术评审工作中,部分申请人由于对上述评审依据中的政策、公告和文件等理解和掌握不够透彻全面,从而导致递交的申请材料中存在各种问题,进而影响了申报产品的续展登记办理。
4.1 常规问题
4.1.1 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通过金农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时,程序会自动生成Word格式申请表,因此申请人不必再另外下载续展登记申请表,重复填写。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的联系电话部分,建议申请人手动补增手机电话号码,以便在后续评审环节中,发现问题时及时沟通。另外,申请表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准 申请人应提供最近一次批准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和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已实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地区,申请人可通过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打印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
4.1.3 标签样张 申请人提供的标签样张应为最近一次在农业部审核通过,并加盖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样张复印件。
4.1.4 市场流通标签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合格的市场流通标签。真实是指提交的市场流通标签与目前市场上正在销售使用的产品标签,在文字图案内容、印刷材质等方面完全一致。合格是指市场流通标签的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号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齐全;标签内容与农业部核准标签内容完全一致,包括商标部分;市场流通标签的设计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印制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
4.1.5 含量变更 按照农业部946号和1158号公告的要求,对于公告中涉及的产品,申请人应在办理续展登记时同时提出含量变更。含量变更时,另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表、变更后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编制说明、变更后的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需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原核准标签样张原件和变更后的标签样张、登记证原件。
4.2 临时登记
4.2.1 登记期限 临时登记满三年后,包含登记的一年及续展延期的两年,将不再进行续展受理,产品可申请转正式登记。
4.3 正式登记
4.3.1 资料补充 申请人在申请正式登记产品续展时,如原登记资料不能满足现行的登记资料规定时,应按照现行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在原所提交资料的基础上,补充所缺少项目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
4.3.2 综合报告 申请人申请农药正式登记产品续展时,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产品综合报告。一份完整合格的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概述
(2)产品化学资料情况说明
(3)毒理学情况说明
(4)药效情况说明(仅用于加工制剂产品的原药不需要)
(5)残留情况说明
(6)环境情况说明
(7)产品监测和监督抽查情况说明
(8)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说明
4.4分装登记
4.4.1 质量检测报告 分装产品申请续展登记时,需提供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最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报告日期通常应在产品有效期截止日前的半年内。
4.4.2 分装协议或授权书 分装协议或授权书应在分装产品的有效期内同原生产企业签订,协议中必须明确说明原生产企业对分装产品(包括分装前与分装后)的质量保证和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4.4.3 标签样张 未取得农业部审核标签样张的分装产品,允许申请人在申请续展登记时,提供相应情况说明和原生产企业的标签样张复印件。
4.4.4 市场流通标签 分装农药产品的市场流通标签应与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分装企业不得随意取商标名称,不得擅自扩大产品的使用范围或防治对象。分装产品的市场流通标签上应标注分装企业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的生产批准证书号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同时需标注分装登记证号、分装企业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分装日期。
4.4.5 登记证信息变更 当原生产企业申请登记证信息变更并被批准后,分装企业应向农药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其分装产品的相同变更申请。
5 需要重点关注的产品
5.1 农药禁限用情况
5.1.1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 目前,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共计40种,包括: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百草枯水剂、胺苯磺隆单剂(复配制剂2017年7月1日起禁用)、甲磺隆单剂(复配制剂2017年7月1日起禁用)、三氯杀螨醇(2018年10月1日起禁用)。
5.1.2 限制使用农药情况 我国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及其禁止使用的范围,(表1)。
5.2 草甘膦
按照农业部1158号公告规定的草甘膦含量,每个梯度可登记不同的草甘膦盐。单制剂以其存在形式命名,以草甘膦表示含量及含量梯度,并且需要在登记证和标签上(包括核准标签样张与市场流通标签)同时标注其盐类的含量。复配制剂以简化通用名称命名,以存在形式表示含量。目前除草甘膦外,甲氨基阿维菌素盐类产品的登记证和标签也以此方式标注。
5.3 2,4-滴丁酯、百草枯
根据农业部2445号公告要求,自2016年9月7日起,不再受理、批准这两个产品的田间试验、登记申请,以及其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仅保留原(母)药生产企业产品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原(母)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5.4 氟虫腈
根据农业部1157号公告要求, 2009年10月1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外,在中国境内已撤销批准的用于其它方面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的登记及生产批准证书,并停止销售和使用。专供出口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只能由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进行生a。
5.5 叶枯唑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要求,为确保登记产品资料完整性和安全性,叶枯唑制剂续展时,需提供原药来源证明。另外,叶枯唑存在致畸性及其使用后代谢产品含有强致畸性物的风险隐患,续展时需提供相关结论明确的佐证材料。
5.6 磷化铝
根据农业部2445号公告要求,自2016年9月7日起,磷化铝农药产品的内、外包装均应标注高毒表示及“人畜居住场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项。磷化铝农药产品在续展登记前,应按照公告内容要求,及时申请标签样张的变更,以及市场流通标签的重新印制。
6 其它需要了解的问题
6.1 重新申请登记
申请人可通过金农系统的申请进度查看栏目,查询续展产品的评审结论。如产品未批准通过,申请人可按照办结意见进行相应的资料修改或补充,并点击该产品对应复审链接,重新进行网上申报。由于目前续展产品的复审提交时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系统不存在对复审产品的超时上报限制,因此建议申请人在进行重新上报前,仔细阅读评审意见,认真进行相关部分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必要时可与业务评审部门进行电话沟通。
另外,重新申请登记时需要递交全套资料,并重新缴费。
6.2 专供出口
专供出口农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加工,仅出口到境外的农药产品。目前除农业部公告明确规定允许的专供出口产品外,已不再办理专供出口的农药登记申请。专供出口农药在申请续展登记时,不需提供市场流通标签,但需要补充提供其产品生产资质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6.3 大包装农药产品
大包装(桶、袋)农药产品,在申请农药续展登记时,如不方便提供市场流通标签,可提供完整、清晰、多角度的实物照片,与申请材料一并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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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地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情况逐年增多。这些建设项目大多是当地重点工程,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但是,这些项目的建设给河道防汛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如何最大限度减少建设项目对防汛和防洪工作的不利影响, 使之有序进行、依法进行、不形成新的行洪障碍,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就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就必须要按照水利部印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进行管理和审批。
1、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管理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资源、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2、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审查要求
根据以上审查内容和近年来工作实际,笔者就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有关技术谈谈自己的体会和见解。
2.1 跨河建筑物
跨河建筑物如桥梁、渡槽、电力铁塔等,一般临河建筑物如码头等的栈桥有时也需要跨越。跨河建筑物跨越河流和堤防等建筑物,主要影响表现为:支墩影响和跨越影响。
技术审查要求:
《堤防设计规范》9.3.1规定:“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当需要布置在堤身被水坡时,必须满足堤身设计抗滑和渗流稳定的要求。”
跨河建筑物与堤顶高程之间应适当留有一定的净空,以便为以后的堤顶加高加固留有余地,堤顶高程的确定一般在现状堤顶高程基础上加2.2至2.5米控制。
当跨河建筑物与堤顶平交时,要求梁底高程应高于规划堤顶高程,并适当考虑安全超高。跨河建筑物与堤顶平交,还应与平交的堤防顺接,并保持防汛抢险交通顺畅。
跨河建筑物布置在河道内的支墩会压缩河道过水断面,造成河道壅水和冲刷,影响河道行洪、输水。建筑物支墩壅水在河道高水位时会明显加大防汛压力,而冲刷则对河道岸坡稳定和河势变化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原有防护工程失效或破坏。因此对于比降平缓、流速较小的河道,一般防护要求为上游50至100米,下游100至200米,具体则因河道及堤防的重要程度、河道地质状况和河势稳定情况而异。护坡和护岸的高度要求,一般要求顶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基础应在冲刷线以下。
跨河建筑物一般要求支墩轴线布置应与水流方向保持一致,以避免对河势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对支墩采用壁式支墩的,尤其应注意保持与水流方向一致。经观测表明,对重要河流、流速和比降较大的河流,由于壁式支墩的特性,与水流方向的交角稍有变化则影响成倍增加。由于天然河道的特性,水流在一年中水位随时不断变化,主流轴线也同时改变,影响也不同,对于具体建筑物设计而言,往往只能保证建筑物支墩轴线在大流量高水位时保持与主流方向一致, 因此,对重要河流和堤防,要求河道、岸坡的防护应根据模型试验结果确定或相应加大。
按照规范规定,堤防迎水面堤身设计断面内,一般不得设置支墩。对布置堤身背水侧设计断面内及对堤防渗流稳定有影响的支墩,建设单位在施工时应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做好基础防渗工作。
2.2 穿河穿堤建筑物
穿河、穿堤建筑物如穿堤管道、隧道、缆线及涵闸等建筑物。
穿河、穿堤管道一般从河底穿越或堤基穿越。对河道及堤防的主要影响包括:施工期影响和运行期影响。穿河、穿堤管道如引水管、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多为高压管道,工作时常产生一定的振动,对河道、堤防安全有一定影响。穿河、穿堤管道在河底或堤基穿越,由于管道较长极易在运行中产生不均匀沉陷而发生破坏,应注意研究分缝的合理性和防止产生不均匀沉陷。穿河、穿堤管道老化后的处理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应在设计中加以考虑。
技术审查要求:
《堤防设计规范》(GB 50286-98)规定: “穿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底部高程应高于堤防设计洪水位,当在设计洪水位以下时,应设置能满足防洪要求的闸门或阀门,并能应在防洪要求的时限内关闭。压力管道和各类热力需要穿过堤防时,必须在设计洪水位以上通过”(强制条款)。
根据以上规范,对压力管道规范要求必须在设计洪水位以上穿越。但对于石油天然气等高压、危险、易燃、易爆品,又要求尽量不要架空布置,随着现代施工技术的进步,新型施工方法如定向钻等可以在堤基或河底穿越,由于基底土层埋置深度大,扰动影响较小,根据对目前已施工的工程分析,只要处理措施得当,影响可以降低至最小。因此,当压力管道不能在设计洪水位以上穿越时,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加强对工程运行期的观测,保证防洪工程安全。如对管道周围采取灌浆、设置截渗环等处理措施,在竖井及管壁周围进行灌浆处理和截渗,严格控制施工回填土质量等。
对穿堤涵闸,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基础处理和施工回填土的质量,严格控制压实度等指标,保证回填土施工质量,尤其要注意对涵管分缝接头处的处理和控制道。运行中应加强对渗流、位移等资料观测,认真分析。
2.3 临河建筑物
临河建筑物包括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对河道、堤防的影响主要是建筑物的阻水、挑流以及局部流态改变对河道行洪和堤防及其他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
技术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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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是否超概算,概算调整是否经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分析超概算的原因,是否有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是否擅自调整生产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的比例;
3、项目变更审计: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计,是否按合同条款的约定程序进行审核,手续是否完善;
3.1 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的程序是否经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授权的代表签字;
3.2 重大变更的变更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对变更的造价进行了测算;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度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审批、签署同意;变更是否控制在此单项分解的投资概(预)算指标之内;
3.3 变更、签证费用是否合理、准确;
3.4 过程中是否定期对已发生增减的费用进行统计汇总并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变化进行测算,汇总出当期的项目预计投资额,同时与原项目投资控制计划进行比较分析;
4、对新增综合单价、乙供材料单价批价的审计,主要是审查核价是否符合内控制度,是否处在合理区间内。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完成的新综合单价、材料价格的审批价进行审查,该审批价是否高于概算标准或投标时的暂定价,根据对应的品牌及规格型号,在市场上进行询价对比,如询价结果较审核价有偏差且超出正常市场价合理区间,将及时与委托单位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要求重新确定单价;
5、对甲供设备、甲供材料、甲方指定专业分包工程进行审查,重点主要集中在审查采购制度的落实,审查确定供应商及专业承包单位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采购招标程序及内部控制流程。同时审查采购设备、材料及专业分包工程所确定的功能标准是否与扩初批复相符,避免由于提高标准造成超概算情况;
6、对工程进展过程中隐蔽工程进行审查,防止隐蔽工程环节的偷工减料及高估冒算等问题,合理控制造价;
7、付款审计:对建设方支付的款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7.1 预付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前提条件;
7.2 进度款的支付程序、支付方式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
7.3 各阶段款项支付是否已按程序经过费用申请单位的申请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7.4 进度款申请是否提供质量确认凭证;
7.5 进度款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法进行计量;
7.6 审核进度款支付申请额度的准确性,进度款支付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
7.7 审核建设单位付款流转审核表,合同执行支付管理台账。
(五)审核项目竣工结算
对建设单位确认的相关送审资料,按行业规定采用全面审查法进行检查与评价,同时对送审结算造价进行审核。
根据现场踏勘的施工实际情况和实际材料价格调整,结合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计价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每月的签证、变更及甲方提供的结算资料确认单,审核工程结算造价,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方式与施工单位核对并确定工程结算造价。
1、审查竣工结算资料,包括是否系统整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已完成竣工图纸的编制、是否汇总整理工程建设的各项记录、各种设备的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各类资料是否分类立卷并妥善管理;
2、提出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的造价评估及扣款意见;
3、核对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组成单价包括的工作内容和实际施工工作内容是否变化;
4、审查原投标文件外新增的项目单价是否根据合同及投标原则计取;
5、根据竣工图和签证详细踏勘核对现场实际情况,审核划分甲供设备、材料的品种、数量、工作内容及施工界面,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6、详细了解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措施费内容,核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避免以签证的形式将属于包干措施费中的工作内容重复计取费用;
7、工程取费的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是否同投标文件一致,是否符合有关造价文件;
8、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投标含量或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9、设备、材料价格的取定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双方确认的单价或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对涨价较大的主要材料严格合同和招投标文件执行;
10、审查整个计算过程和结果是否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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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报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审计机关应当注意分析会计报表中的异常项目,查明截止日后发生的对本年度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并运用其专业判断、审计经验及内部审计成果,确定审计的重点或范围。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帐簿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凭证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
(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计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企业负债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验证流动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本金和利息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验证长期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二)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三)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四)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数额是否正确;
(二)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二)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损益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收入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采用在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递延税款的确认、计量和转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确定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含经营者)、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消费基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审计工作需要,有重点地组织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行业审计。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等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制定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提交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管理审计档案,以及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由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责成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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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跟踪审计的范围主要是建设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建设周期较长(一般在一年以上)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实施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同时,依据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第七条跟踪审计的步骤包括:
(一)决策阶段审计(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筹集情况、建设程序、征地拆迁、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该阶段主要内容是对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该阶段审计不受金额限制。
建设单位将工程预算控制价报送审计部门时,应当附:①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消防图纸审核意见等)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②项目前期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③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④有关会议纪要;⑤与项目前期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为:①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②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③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工程实施阶段审计
建设项目工程实施阶段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建设程序、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分为初审和阶段性审计两部分:
1、初审,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的主要内容:工程招标投标的真实合法性、施工合同签订的真实合法性、工程监理及其合同签订的真实合法性、以及应由建设项目前期审计而未审计的内容。
初审时,建设单位须将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建设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有关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及变更造价、工程款拨付等资料报送审计组。
2、阶段性审计,在初审完成后一般每月进审一次,每次审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阶段性审计的主要内容: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情况、是否按合同规定施工、有无违规分包问题、工程款拨付情况、工程变更签证是否合规合法真实、变更签证造价是否真实合理等。
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①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批程序;②产生的原因和责任;③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④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及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审计组备案。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合同价的5%或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审计组现场见证。
(三)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单项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对整个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结算审计。每个单项工程审计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
审计机关在被审计单位交齐结算资料的基础上,对单项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单项工程结算超过预算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明责任,暂缓拨付超额部分款项。
对单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①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②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③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四)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为:①与资金相关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是否合法;②建设项目用途、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批准的计划;③建设项目概算编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计概算是否真实、科学;④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收支情况;⑤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资金使用情况;⑥竣工决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⑦建设资金结余、基本建设收入核算包干结余分配情况;⑧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组对相关资料审核后,形成审计证据和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报领导审批后及时出具审计结果。
第九条 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帐》,由主审负责登记。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工作记实(包括审计内容、项目现状、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台帐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要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第十条 对各阶段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做出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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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二、审计内容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三、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由水利部及相关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由水利部审计室负责组织审计。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主持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组织水利基本建设的专业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水利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委托的水利审计部门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审计部门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条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上级水利审计部门。
四、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向其主管水利审计部门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审计部门应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水利审计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
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水利审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六条水利审计部门应及时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审计部门。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
五、罚则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的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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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资金是指社会筹集、国家提取和依法征收的为全体社会成员或主要成员以及社会上某些特殊成员而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社会募集资金、社会捐赠资金、职工福利资金和住房资金等。
二、社会福利资金的审计
社会福利资金审计是指审计组织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福利资金收入、运用和管理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的经济监督活动。其审计目的:有利于保证社会福利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社会福利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社会福利资金审计主要包括募集资金的审计、捐赠资金的审计、职工福利资金的审计和住房资金的审计等。
(一)社会募集福利资金的审计
⒈社会募集资金的主要来源及使用范围
社会募集资金的来源包括:①销售中国福利彩票总收入扣除奖金、管理资金以外的净收入;②彩票销售中不设奖池的弃奖收入;③募集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社会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有:①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②对老化、陈旧的社会福利设施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③对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④同等条件下,社会福利资金要优先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社会募集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或与有偿资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老、少、边、穷地区给予必要照顾。一般采取无偿方式的有:①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乡镇敬老院;②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③流浪儿童收容遣送设施;④社区服务设施。
⒉社会募集资金的审计要点
⑴对社会募集资金筹集情况的审计。对资金筹集的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①发行机构是否按照中国福利彩票年度发行计划组织实施。
②募集资金实行按比例分配留成是否按照规定,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③募集资金是否全部入账,并在银行开设专户,有无多户存储。
④募集资金是否通过银行直接汇入民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有无擅自截留、挪用应上缴或留成的募集资金。
⑤收缴的募集资金是否向缴款机构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⑥存款利息、弃奖收入是否直接转入本级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
⑵对社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对社会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①募集资金是否按照社会福利资金收支计划使用,有无超计划使用的现象。
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按照规定程序,由各级民政部门和募委会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批。
③募集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有无拆借和委托贷款,有无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或为其他单位的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④募集资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是否建立了永久性标志,标明资助单位、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如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社会福利资金数额相等的部分是否归属与社会福利资金。
⑶对社会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的审计。对社会募集资金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①彩票发行机构银行账户、会计核算、账簿设置、凭证形式、记账程序,以及财务机构设置、财会人员职责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
②社会募集资金的收入、记录、转账、汇总等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③社会募集资金的募集留成和使用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社会捐赠福利资金的审计
⒈社会捐赠资金审计的主要来源
社会捐赠资金是指国内国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向我国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资金或实物。负责接收和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的部门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政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另一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金会。对社会捐赠资金进行审计,有利于促进接受捐赠的部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保证社会捐赠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真实、合法,提高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捐赠资金主要用于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两个方面,下面对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资金审计要点进行探讨。
⒉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要点
⑴对社会捐赠资金收入情况的审计。对社会捐赠资金的收入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①接收的捐赠款是否全部入账,并在银行开设专户,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明细分类账,有无多户存储,隐瞒账户,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②接收捐赠资金的收据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收据存根与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是否相符。
③增值收入是否转入捐赠收入科目,结转资金增值收入是否及时。
④接收捐赠的实物是否进行妥善保管,有无因保管不善,发生损坏变质情况。若接收外汇捐赠资金是否及时结汇。
⑵对社会捐赠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对社会捐赠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拟审计以下内容:
①社会捐赠资金分配、发放、使用的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合规。
②社会捐赠资金分配、使用是否按照捐赠者意愿或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私分和虚列支出等问题。
③管理部门有无对捐赠物资实行有偿调拨,变相出售,收取管理费、折价款、补偿金等,有无将所得收入作为部门收入的问题。
④管理部门是否存在分配资金中间环节过多,层层截留,挤占挪用致使捐赠资金不到位的问题。⑶对社会捐赠资金管理情况的审计。对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①社会捐赠资金管理部门的银行账户、会计核算、账簿设置、凭证形式、记账程序,以及财务机构设置、财会人员职责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
②捐赠财产、物资的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③资金分配、使用的报告制度及效益考核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捐赠物资的变价处理是否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价格是否合理。
审计组织应当于审计工作结束后,写出对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报告,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的基本情况;对社会捐赠资金接收、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作出的总体评价;社会捐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建议及审计处理结果等。
(三)职工福利资金的审计
职工福利是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福利是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单位,通过举办集体生活和服务设施、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向职工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活动的总称。其目的是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改善和丰富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以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来源,包括从费用中提取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两个方面,即职工福利可分为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
⒈职工集体福利资金的审计。职工集体福利资金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资金,又称法定公益金。职工集体福利是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集体消费和共同性消费设施以及为集体提供服务,又包括职工集体生活福利和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两个方面。职工集体福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⑴法定公益金明细表,提供的资料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
⑵法定公益金的计提顺序、基数、比例以及变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⑶法定公益金的减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用途是否合法,对动用公益金举办集体福利设施增加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冲减公益金并相应增加任意盈余公积。
⒉职工个人福利资金的审计。职工个人福利资金是企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所提取的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又称职工福利费。职工个人福利主要用于职工个人生活方面的各种福利项目,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职工探亲期间工资和往返车票补贴、职工交通补贴、带薪休闲等。对职工个人福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⑴获取或编制职工福利费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合计数核对,查明是否相符。
⑵结合工资审计,查明按工资总额计提的应付福利费是否符合规定,计提金额是否正确,并将职工福利费计提数与相关的成本、费用项目核对一致,查明有无提高提取比率的情况,有无会计处理错误的情况。
⑶审阅职工福利费明细账,并抽查本年度职工福利费的原始凭证,查明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报销是否符合审批程序,有无用于发放奖金或其他不合理开支的情况。
(四)住房资金的审计
住房资金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企业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以及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筹集或形成的其他资金。
1.城市住房基金的审计。城市住房基金是市(县)人民政府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专用基金。该项基金从同级财政现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补贴的资金和当地提取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渠道筹集。对城市住房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⑴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投入是否及时到位,应转入城市住房基金的收入是否及时转入。
⑵主管部门对城市住房基金是否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⑶拨入各部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范围使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2.单位住房基金的审计。单位住房基金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转换住房机制而建立的专项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支付出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费用和出售住房时个人支付房价与住宅造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提租后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发放房租补贴等。对单位住房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⑴企业是否严格按规定计提各项住房基金,并保证住房基金的专款专用。
⑵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住房基金,是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⑶各地是否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房改。
⑷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是否按规定划转,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
⑸出售公有住房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售房单位有无未经审批、不经评估自行售房,有无不按批准规定的范围和价格售房的问题。
⑹住房出售收入是否按规定归集和管理,应上交的是否按规定上交有关部门,留归各部门的是否按规定存储。有无截留、挪用应上交的售房收入。
⑺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管理,有无收入不入账、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
3.住房公积金的审计。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不能挪作他用。对住房公积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⑴单位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基数和比例归集住房公积金,有无虚报职工人数,冒领财政补贴的问题。
⑵各单位是否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来源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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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系统审计的概念
目前,国际上对信息系统审计(Information system auditing)还没有公认通用的定义。1985年,日本通产省认为:信息系统审计是由独立于审计对象的信息系统审计师,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对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系统进行综合的检查、评价,向有关人员提出问题与劝告,追求系统的有效利用和故障排除,从而使系统更加健全。国际信息系统审计领域的一些权威专家将信息系统审计定义为:“信息系统审计是收集并评估证据以判断一个计算机系统(信息系统)是否有效做到保护资产、维护数据完整、完成组织目标,同时最经济的使用资源”。
二、信息系统审计的发展过程
信息系统审计是现代信息技术和审计技术发展和相互结合的客观产物。
(一)信息系统审计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
在信息系统审计的萌芽阶段(80年代初),信息系统审计主要称为计算机审计。在这一阶段,计算机的应用比较单一,计算机审计的重点是运用计算机对被审计单位数据进行收集、分析、计算等,严格意义上还称不上信息系统审计。在这一阶段,计算机审计的主要业务内容仅仅是针对被审计对象的金额、账户和报表等进行检查,其作用仅限于对客户的电子化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属于审计程序中的实质性测试环节。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计算机审计只是传统财务审计业务的一种辅助工具。
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深入发展,特别是踏入21世纪,计算机技术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展,计算机审计所关注的内容也从单纯对电子数据的处理延伸到对计算机系统可靠性和安全性的评价上来,因此,计算机审计的业务内容已经扩展到了符合性测试领域。这时,计算机审计的业务范围已经覆盖了审计业务的全过程,严格意义上的信息系统审计已初步产生。
(二)信息系统审计是审计技术发展的结果
随着现代审计理论与技术的发展,审计经历了详细审计、系统审计和风险审计三个阶段。从现代审计理论来看,现代审计十分强调对系统控制的依赖。在会计信息手工处理的环境下,对系统的控制是由人工完成的,对系统控制的了解和测试也只能由审计人员凭借财务审计知识来判断。在信息化的飞速发展过程中,审计工作需要处理的数据量不断增加,面对庞大的数据,进行人工审计是不可想象的。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介入,对系统的控制更多地由计算机来完成,使得审计人员对信息系统的控制更加依赖,信息系统审计因此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审计任务。
三、信息系统审计的目标
信息系统审计的目标,是通过对信息系统进行合规性、可靠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审计,评价被审单位信息系统中输入、处理、存储、输出的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性,查找和发现被审计单位在信息系统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建议。
四、信息系统审计的主要内容
信息系统审计的内容是由信息系统审计的对象决定的,信息系统的审计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因此,信息系统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信息系统组成部分审计
信息系统由计算机硬件、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部分所组成。由于计算机硬件和系统软件的可靠程度较高,在审计过程中发生变动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信息系统审计在实践上主要以应用软件(或应用程序)审计为主要内容。应用软件(或应用程序)是信息系统的核心,其对经济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信息系统的可靠性。
(二)信息系统一般控制审计
信息系统的一般控制也称信息系统管理控制,是从管理的角度来对信息系统进行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一般控制的对象包括:组织管理、数据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环境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信息系统的一般控制适用于整个信息系统,为信息系统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安全保证。对信息系统一般控制的审计,是信息系统审计的重要内容。
(三)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审计
根据内部控制在信息系统中的作用和范围不同把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分为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一般控制是适用于所有应用系统为应用系统提供环境上的保证,其目的在于保证所有的信息处理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应用控制与具体的应用系统有关,其目的在于确保数据处理完整正确。
(四)信息系统应用控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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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识别及评估,主要内容有:针对单位和村面临的各类风险,必须建立相对应的内部控制加以防范,减少损失。
(三)内部控制活动,主要内容有:内部控制活动的健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指被审计单位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健全,合理,有效的程序。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效果,必须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中的薄弱环节加以修正,以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二、内部控制评审的程序
(一)事前准备,是指首先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被评审单位的具体情况,充分了解有关工程技术,法律财务,计划等方面知识。其次调查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职能,机构设置,功能及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确定评审的重点内容和环节,最后制定评审实施方案,要求方案在明确评审目的,范围的基础上,确定重点评审的内容和控制点。
(二)现场评审,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按照评审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健全性和符合性测试,并将结果记录与工作底稿为综合评审提供依据。
(三)评审结果,在审计报告评价中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作出综合评价,并指出内部控制存在的缺点以及纠正的措施和可能引起的审计风险。
三、内部控制评审的方法
(一)对内部控制进行健全性测试常用的方法有文字说明法,调查表法和流程图法。着三种方法互有优缺点,审计人员在实践中应针对不同单位,不同业务环节采用不同的方法。也可结合使用,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可采用两种方式
1、业务程序测试,即选择典型业务,按即定处理程序进行检查
2、功能测试,即对某个控制环节,选同种业务进行检查,看内部控制是否发挥了作用。常用的技术方法有证据检查法,实地观察法,重复执行法等。
四、内部控制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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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领域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空间,工程建设规模迅速扩张,在这个过程中,项目的投资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利益集团,这使得企业内部出现了各种问题,需要采取科学的方法抑制这一问题的出现,而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方法是很好的解决途径。
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的过程中,跟踪审计是确保其有效运行的关键,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影响因素多且控制环节繁杂等特点,因此说在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跟踪审计的方法,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并做好事后的解决工作,才能够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不断攀升,如何保障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项目资金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已成为建设项目审计所面临的一项迫切而严峻的课题。一直以来,以竣工决算审计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立足于事后审计阶段,着重于合法合规性的审查披露,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缺乏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事后审计所反馈的信息已严重滞后,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大都木已成舟,难以改变和挽回。因此,推进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理论研究、探索和实践提上日程。
三、跟踪审计及各个阶段的重要内容分析
1.项目前期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在项目前期应重点关注设计概算,审查工程项目的造价是否合理,编制概算采用的各种编制依据是否合法、合规,费用的完整性和造价的合理性如何,设计标准、造价水平、工程总造价是否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符合。
(二)检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它既是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也是签定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发出招标文件前,审计人员要对其认真审核、把关,审查其内容是否严谨、合法、规范,特别是提供的工程量是否准确、真实、完整。评标时,要重点检查投标方资质资信状况,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投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有无缺项、漏项,报价是否依据《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调整、换算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核工程项目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合同审查的重点是: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准确,特别是专用条款,要认真审核,如在投标时不考虑,而在结算时需调整的项目,对赶工措施费、优质工程奖等如何计取,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签证等如何结算费用,如何界定违约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2.项目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履行合同情况。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情况。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情况,应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二)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检查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和不按概算批复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三)检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了各项内控制度,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价格控制、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应督促、指导有关方面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规范运行,工程资金合法使用。
3.工程竣工验收、结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竣工验收,审计人员要重点参与验收工程量。工程量的准确程度是影响竣工结算的重要因素,工程量多计常常是一些施工单位加大工程造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要环节,为此,审计人员应全程参与工程量验收过程,确保工程验收按规范进行。
(二)结算审核,重点审查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各项费用,审计人员要根据全过程跟踪审计掌握的具体情况,开展结算审计工作。一是审查工程材料,包括实际使用的材料与原设计有无变化,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变更后的材料单价是否合理,合同中对主要材料单价有约定的,结算时是否遵照约定,有关甲供材的扣减是否正确等。二是审查工程量,按照竣工图计算实际工程量,检查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等是否真实、可靠,防止发生施工单位事后补办签证或虚假记录。
四、在建项目跟踪审计流程的现状
1.相关法规不完善,法制建设滞后审计实践。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实时进行的一种动态审计,审计人员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和风险,这就需要相关的审计法规作为支撑和规范。目前,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在不同程度的试行,在实践中已形成了一套跟踪审计实践的操作流程和规范。虽然2009年9月1日实行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内部审计》从内部审计行业规范的角度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流程提供了指导,但是还未建立一套与跟踪审计流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系统地上升到审计规范层面。
2.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流程的实施缺乏有利的审计环境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必须得到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协助和配合,缺乏协助和配合,审计工作将难以维续。建设项目涉及建设、施工、监理、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多个部门,缺乏科学的统筹协调,很容易出现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交叉和盲点,影响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3.审计流程在实施中,审计力量及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尚难适应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实际要求。一方面,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具有审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不仅涉及审计方面,而且涵盖建筑规划、图纸设计、施工技术、财务管理、法律等各个方面,加之跟踪审计形式和内容具有新变化、新特点,所以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需要自身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综合性人才。
五、搞好在建项目跟踪审计质量的控制方法
1.合理确定项目,量力而行实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选择具有全局性、影响广泛、群众关注、投资规模大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要考虑重要性和效益性原则,重点放在涉及企业发展、影响大的重点项目上。对资金量小、周期长、次要环节、审计力量和能力不及、以及审计风险大的建设项目不应采取跟踪审计。
2.制定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明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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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银行业的不断进步,我国银行领域的审计工作机制发展得越来越成熟,在银行财务审核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突出。然而,在与世界上其他国家银行的审计工作的比较过程中我们发现,我国银行业内部财务审核的审计在审计理念、工作效率、工作方式方法以及审计的价值意义等方面还有着十分明显的差距。因此,认真分析和探讨审计在我国当前银行财务审核中的应用,以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银行领域的审计工作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2.对银行财务审核中的审计工作相关问题的探讨
2.1银行审计的总体思路
众所周知,在进行银行财务审核审计的过程中,务必遵照一定的工作思路,基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评估和预测银行的内部控制,对其可靠性做出科学而客观的判断;其次,测试业务项目贷款种类、余额以及收入。这一类型的测试通常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选取颇具普遍意义的样本进行测试;而测试的内容则往往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会因为银行性质、贷款种类、审计方法的不同而不同;第三,审计贷款的真实性。主要核对贷款资金的流向、用途以及划拨方式,认真核对和分析银行的贷款台账以及合同记录,确定贷款是否真实存在。
2.2银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就目前银行财务审核中的审计工作来看,银行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了以下几部分主要内容:首先,核对银行各类资金的支付、收入以及利息记录情况;其次,核对信贷资产的价值、真实性以及可靠性;第三,核对银行各类财务报表中的有关数据和说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完整、真实、可靠。
2.3银行审计的工作重点
在银行财务审核的审计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重点:首先,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特别注意重复出现的借款人及其相关联的借款人;其次,应特别注意损失贷款的资金数目、形成的原因以及相关的责任认定;第三,认真审计不良信贷,分析并确定该类信贷的具体数量、所属级别、占用的比例以及潜在存在的风险和危害。
3.进行银行财务审核中审计工作应当注意的问题
3.1逐步实现由传统审计到现代审计转化
理念的不断更新,是推动银行审计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在目前的银行审计中,传统的审计方式即为合规审计,该类审计虽然不会带来影响较大的金融风险,不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但因其仅仅局限于操作层面的审计而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银行业的发展要求。而所谓的管理审计,则是今后银行审计的主流趋势,基本包含了管理层决策行为审计以及银行财务管理审计两个领域。因此,逐步实现由合规审计到管理审计转化,是未来银行财务审核中审计工作的努力方向。
3.2与时俱进创新审计方法
根据银行发展状况以及各项业务特征,应不断与时俱进地革新审计方法,以适应时展的要求。一方面,各类银行将非现场审计的方法纳入到日常的审计工作当中去。所谓的非现场审计就是指借助于计算机运用专业的审计软件对数据库中业务数据展开审计,从而实现银行各类业务数据处理的电子化。非现场审计这一审计方法的优势在于,扩大了审计数据的来源齐全、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计成本。另一方面,在银行内部财务审计中应特别注重采用团队审计的方法。所谓团队审计指的是在审计某一业务的过程中,从审计方案的策划和制定到审计行为的实施以及审计后期的总结,都摆脱个体审计的行为,采用团队式的审计方法。这种集体性质的审计方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大众的聪明才智,规避个体审计行为带来的局限性和低效性,能够更好地找出审计工作的突破口,有利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措施。
3.3 完善银行审计制度,规范银行审计流程
健全的审计制度和规范的审计程序,是确保银行财务审核中的审计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因此,银行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审计工作的基本程序。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银行财务审计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与风险。另一方面,要从银行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审计工作基本操作流程,从审计方案策划、实施到下达的审计意见、决定或催办通知,在规定时限进行落实、查证,以此提升银行审计的工作效率、科学性以及有效性。
3.4 进一步加强银行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银行要想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思想观念新的审计人才队伍,务必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工作:首先,银行要加大对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切实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应有的保障;其次,建立健全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制度,想方设法提升审计人员的纪律观念以及职业道德观念;第三,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集中学习与自我学习相结合,内部互相学习与外出考察学习相结合,确保审计人员审计知识和工作观念的及时更新;最后,要进一步严格银行审计人员的岗位要求,确定权利与责任,对不称职的审计人员要及时处理或清退,确保银行内部审计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
4.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讨论可知,银行财务审核中的审计是银行日常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因此,必须深入研究和切实把握审计在银行财务审核中应用,了解银行审计的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认真了解当前银行财务审核中审计工作应当注意的问题,以求对银行审计方式的进行革新,全面提高银行审计工作水平,从而提高应对国际竞争的能力。(作者单位:陕西白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